时间:2023-03-14 14:46:51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门诊行政管理工作计划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2、负责专业划分工作,并聘任各专业主管,审查各专业主管的工作计划及实施办法,督促检查各专业主管工作情况及专业实验室经营预决算,按期总结。
3、督促检查全科人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项目(或仪器)操作手册的情况,考查各专业的检验质量(包括室内质控情况及室间质评成绩)。
4、督促科内人员正确使用与保管菌株和器材,审签药品及器材的请领与报销,经常检查安全措施及执行情况,防止差错事故。
5、结合临床医疗,制定科研规划,引进国内外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和开展新项目。
6、督促检查各专业的业务学习、技术培训、继续教育等计划的实施;有计划地安排本科人员积极参与学术交流或专记题讨论会。
7、安排外来进修人员、实习生到各专业实验室学习,定期检查进修或实习计划、毕业论文的完成情况。
8、经常深入临床各科室,征询对检验质量的意见和要求,督促各专业主管做出改进措施,满足临床的需求。
9、负责专业人员分工、外出学术交流或进修等任务,督促检查全员考勤考核。
10、聘任科副主任协助完成科室管理工作。
二、护士长工作职责
1、护理部,医务办或门诊部领导下,负责本科室的行政管理,督促检查护理人员和卫生员所分工的任务。
2、结合本科室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科主任、副主任管理科内事务。
3、负责护理人员分工排班,定期组织科室人员进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4、督促检查卫生人员做好清洁卫生及消毒隔离工作。
三、我院为省SARS监测哨点医院,全年开设发热门诊。月共接诊发热病人32923例次,发热肺炎病人549例次。发现呼吸道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依法采取隔离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每周向省疾控中心报告绍兴市人民医院医院发热呼吸道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周报表;不明原因发热住院病例周报表。报告每月一次对病房和门诊做好自查工作,对传染病漏报和迟报的情况按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处罚;积极配合绍兴市疾控中心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在今年麻疹流行期间,我们从诊治邮电技校的几个发热皮疹病人中进行分析研究,考虑可能是麻疹病人,及时向市卫生局、市疾控中心报告,进行调查研究,为及时控制麻疹在我市的大流行作出了贡献。
四、肠道门诊工作规范、各项制度健全到位,自月日开始到月日共接诊腹泻病人1035例次,做到“有泻必采,有样必检”,共采集“02”培养标本1070份。成立医院“02”机动队,并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五、做好肺结核病的管理
传染病监督检查小组每周检查一次有关工作,并作好登记、统计工作,每一个月进行一次全面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今年月全院共转诊肺结核病人198例,转诊率100%。其中涂片阳性患者12例、涂片阴性36例、痰结核菌培养阳性13例、阴性14例、未痰检123例。对违反肺结核病管理制度的医生作出相应的处罚。
六、根据年工作计划目前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疑似传染病订正报告的问题:省疾控中心要求我们疑似传染病100%订正。
二、在门急诊分别设立预检、分诊处,对就诊病人实行预检、分诊制度,询问病人流行病学史。发现呼吸道发热病人或腹泻病人安排到发热呼吸道门诊或肠道门诊就诊。
三、我院为浙江省SARS监测哨点医院,全年开设发热门诊。1—6月共接诊发热病人32923例次,发热肺炎病人549例次。发现呼吸道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依法采取隔离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每周向省疾控中心报告绍兴市人民医院医院发热呼吸道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周报表;不明原因发热住院病例周报表。报告每月一次对病房和门诊做好自查工作,对传染病漏报和迟报的情况按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处罚;积极配合绍兴市疾控中心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在今年麻疹流行期间,我们从诊治邮电技校的几个发热皮疹病人中进行分析研究,考虑可能是麻疹病人,及时向市卫生局、市疾控中心报告,进行调查研究,为及时控制麻疹在我市的大流行作出了贡献。
四、肠道门诊工作规范、各项制度健全到位,自5月1日开始到6月30日共接诊腹泻病人1035例次,做到“有泻必采,有样必检”,共采集“02”培养标本1070份。成立医院“02”机动队,并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五、做好肺结核病的管理
传染病监督检查小组每周检查一次有关工作,并作好登记、统计工作,每一个月进行一次全面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今年1—6月全院共转诊肺结核病人198例,转诊率100%。其中涂片阳性患者12例、涂片阴性36例、痰结核菌培养阳性13例、阴性14例、未痰检123例。对违反肺结核病管理制度的医生作出相应的处罚。
六、根据2005年工作计划目前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疑似传染病订正报告的问题:省疾控中心要求我们疑似传染病100%订正。
①个别医生思想上不重视,需要防保科同志经常督查;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及行政管理工作。为产科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2、制定本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3、领导本科人员,完成各项保健、医疗、护理工作。
4、按时查房,共同研究解决危重、疑难病例的诊断、治疗等问题。
5、组织全科人员学习、运用国内外医学先进经验,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新技术、新疗法,进行科研工作,及时总结经验。
6、督促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防医疗事故。
7、确定医师轮转、值班、会诊、出诊。组织领导本科对联系的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工作。
8、参加门诊、会诊、出诊,决定科内高危孕产妇的会诊、转科、转院、手术和组织临床病例讨论。
9、负责本科人员的业务和技术考核,提出升、调、奖、惩意见。妥善安排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并担任临床教学。
10、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应的工作。
11、严格手术审批制度,正确掌握剖宫产手术指征,严格执行高危孕妇分级管理制度,降低非医学需要剖宫产率。
12、对新上岗人员进行母乳喂养的相关知识培训,做好宣教工作,提高住院期间的纯母乳喂养率。
二、产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本科的医疗、预防及病区管理工作。
2、协助科主任制定本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3、领导本科人员,对病员进行医疗护理工作,完成医疗任务。
4、定时查房,共同研究解决重危疑难病例诊断治疗上的问题。
5、组织全科人员学习、运用国内外医学先进经验,开展新技术、新疗法,进行科研工作,及时总结经验。
6、督促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防并及时处理差错事故。
7、协助制定科室医师轮换、值班、会诊、出诊。
8、指导完成各级各类实习进修人员学习及临床技术指导工作,帮助基层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9、参加门诊、会诊、出诊,决定科内病员的转科转院和组织临床病例讨论。
10、领导本科人员的业务训练和技术考核,协助科主任提出升、调、奖、惩意见。妥善安排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工作。
11、对新上岗人员进行母乳喂养的相关知识培训,做好宣教工作,提高住院期间的纯母乳喂养率。
三、产科主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任医师指导下,负责本科一定范围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工作。
2、按时查房,具体参加和指导住院医师进行诊断、治疗及特殊诊疗操作。
3、掌握病员的病情变化,病员发生病危、死亡、医疗事故或其他重要问题时,应及时处理,并向科主任汇报。
4、参加值班、门诊、会诊、出诊工作。
5、主持病房的临床病例讨论及会诊,检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医疗文件,决定病员出院,审签出(转)院病历。
6、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经常检查本病房的医疗护理质量,严防差错事故。协助护士长搞好病房管理。
7、组织本组医师学习与运用国内外先进医学科学技术,开展新技术、新疗法,进行科研工作,做好资料积累,及时总结经验。
8、担任临床教学,指导进修、实习医师工作。
9、经常为孕产妇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并提供母乳喂养的帮助和指导,成功实施我院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项措施。
10、辅导产妇正确母乳喂养的相关知识,做好宣教工作,提高住院期间的纯母乳喂养率。
四、住院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治医师指导下,协助科主任做好科内各项医疗业务和日常医疗、行政管理工作。
2、执行并检查、督促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3、负责参加和组织科内疑难危重病人的会诊、抢救和治疗工作,带领下级医师做好晚查房和巡视工作,负责安排院内外的会诊工作,主治医师不在时,主治医师工作。
4、协助科主任和主治医师加强对住院医师、进修医师、实习医师的培养和日常管理工作。
5、组织病房出院及死亡病历讨论,掌握治愈率、病死率、无菌切口感染、病床周转率、病床使用率等医疗质量及效果指标完成情况,做好医疗事故、差错等各项的登记和统计报告工作。
6、协助科主任做好本科室医疗纠纷的接待工作。
7、负责日常排班及书写各种医疗文件。
8、负责病房病史缮写修改,每月病史及医疗质量的检查。
9、在科主任领导和主治医师指导下,根据工作能力、年限,负责一定数量病员的医疗工作。
10、对病员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开写医嘱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同时还要做一些必要的检验和放射线检查工作。
12、书写病历。新入院病员的病历,一般应病员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检查和改正实习医师的病历记录。并负责病员住院期间的病程记录,及时完成出院病员病案小结。
13、向主治医师及时报告诊断、治疗上的困难以及病员病情的变化,提出需要转科或出院的意见。
14、住院医师对所管病员应全面负责,在下班以前,作好交班工作。对需要特殊观察的重症病员,用口头方式向值班医师交班。
15、参加科内查房。对所管病员每天至少上、下午各巡诊一次。科主任,主治医师查房时,应详细汇报病员的病情和诊疗意见。
16、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亲自操作或指导护士进行各种重要的检查和治疗,严防差错事故。
17、认真学习、运用国内外的先进医学科学技术,积极开展新技术、新疗法参加科研工作,及时总结经验。
18、随时了解病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征求病员对医疗护理工作的意见,做好病员的思想工作。
19、在门诊或急诊室工作时,应按门诊、急诊室工作制度进行工作。 20,参加母乳喂养相关知识培训,熟练掌握母乳喂养技能。
20、经常为孕产妇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并提供母乳喂养的帮助和指导成功实施我院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项措施。
21、辅导产妇正确母乳喂养的相关知识,做好宣教工作,提高住院期间的纯母乳喂养率。
六、助产人员职责
1、在护士长的领导和医师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正常产妇接待接产工作,协助医师进行接产工作,做好接产准备,注意产程进展的变化,遇产妇发生并发症或婴儿异常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医师。
3、经常了解分娩前后的情况,严格执行技术操作常规,注意保护会阴、保证母婴安全,严阵以待防差错事故。
4、经常保持产房的清洁,定期进行消毒。
5、做好计划生育、围产期保健和妇幼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并进行技术指导。
6、负责管理产房的药品器材。
7、根据需要,负责孕期检查和产后随房工作。
8、指导进修、实习人员的接产工作。
9、对病房出现的护理差错、事故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10、帮助正常分娩产妇母婴早接触、早吸吮、早开奶,时间不少于30分钟。
七、母婴同室责任护士职责
1、在护士长领导及主管护师、医生业务指导下进行工作。对患者实行责任到人,工作到位的护理模式,树立全程为病员服务的理念。
2、对自己所分管的患者,进行系统、全面的评估,制定护理计划,负责实施及评价。
3、严格按照患者的护理级别及时巡视病区,认真落实《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的要求,做好患者的基础护理、生活护理及专科护理,监测生命体征,观察病情变化,做好相关护理记录;了解患者饮食、治疗及心理状态,满足患者生活需求,全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
4、负责床头交接班。参加晨会,听取夜班医护人员早交班。全区患者床头交接班,重点交接分管患者。对新入院、危重患者检查全身状况及各引流管情况,特殊情况、未完成的治疗、护理等书面交接。病区安全管理交接。
5、认真执行各项护理规章制度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及时正确执行医嘱、按时完成治疗、护理工作,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6、负责接收新入院患者,向患者详细讲解病区环境、陪人、探视制度及病区设施、设备带的使用等,并做好患者的入院健康宣教、入院评估、卫生处置及安全宣教等。
7、坚持母乳喂养制度,开展整体护理,帮助正常分娩和剖宫产分娩的产妇做好母婴早接触、早吸允。指导产妇正确的喂哺、含接姿势和挤奶手法。
8、负责安排护理人员陪同患者完成各项辅助检查。要求安排科学、合理、适时、安全。
9、负责分管床位患者抢救、新入院处理、入院介绍及出院指导,做好终末消毒。
10、做好病区管理,保持环境安静、整洁,定期消毒空气。
11、每周跟随主任大查房一次,了解患者的病情变化以及对护理工作的要求,及时调整危重患者护理计划,制定有效的护理措施。
12、负责书写护理病历,及时检查护理文件书写质量。
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档案的通知》要求和医疗卫生机构分级管理原则,进一步摸清辖区医疗卫生机构本底,建立《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档案》和《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档案》,并随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对“两项”档案进行补充修订,建档时限为每年一档,到期续建。
二、明确监管职责,落实分级监督管理制度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一级以上医院、卫生院、城区门诊部、个体诊所、企事业单位卫生室的监督管理;各镇(街道办事处)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工作站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任务明确、职责清楚、措施得力。”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的监管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对重大案件坚决予以查处。同时认真做好卫生行政许可与医政监督执法的衔接工作,做到信息畅通。
三、建立专家指导制度,提高医政执法技术含量
根据医政执法工作需要,聘任二级医疗机构行政管理人员、有关专业技术骨干,建立特约卫生监督员专家库。邀请特约监督员参与执法检查、提供专业咨询、案件研讨等工作,对医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执法人员办案能力提高。同时,特约卫生监督员作为各医疗机构的信息联络员,及时将医政执法信息和工作部署传达到各自医疗机构,起到信息沟通和桥梁作用。
四、实施综合执法,加大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
根据市卫生局工作重点提出的“年对公立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覆盖率应达100%,推动公立医疗机构监管取得实质性进展”工作要求。要加大管理力度,做好综合执法工作,避免公立医疗机构出现违法执业、出租、承包科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医疗事故、非法医疗广告等行为。
五、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规定
按照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及《胶南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继续全面实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的依据,以此推动和提高医疗卫生单位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逐步形成行业自律机制。
六、加强重大案件回访,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逐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暗访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和联合办案制度等长效机制,实行重大案件回访,制定和完善关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加大案件移送力度,对无证非法行医多次被取缔或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再次非法行医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当地公安部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相互通报信息,严厉打压非法行医行为。及时查处举报投诉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关注媒体报道动向,执法检查随时跟进,坚决避免检查滞后和不作为现象发生,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
七、建立巡查制度,完善网格化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并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把辖区内乡镇、街道、城市社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执法工作具体分解到相关科室和每位卫生监督员,确保网格到底、责任到人。将卫生监督执法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工作重心进一步下移。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等重点地区、重点对象、重点环节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八、以点带面,积极推进规范化诊所建设
年4月份开始,开展以“打击非法行医、规范诊疗行为”为主题的诊所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精神和市卫生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以点带面,积极推进规范化诊所建设,推行“统一标准、统一制度、统一档案、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统一授牌”的“六统一”管理模式,纠建结合,规范诊所的医疗广告和执业行为,提高我市诊所规范化管理水平,年底前全市诊所规范化建设率达到80%以上,明年争取达100%。
九、开展采供血机构、临床用血单位和母婴保健机构专项执法检查
年5至10月份,将对全市采供血机构、临床用血单位和母婴保健机构以及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全面执法检查,规范采供血和临床用血以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工作,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
十、加大医疗广告监测与处罚力度
按照省卫生厅关于整顿医疗广告工作部署和《市医疗广告卫生行政处罚量罚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医疗广告监测、处罚、上报、公示和案件移送工作。加大违规医疗广告的整顿与行政处罚力度,净化医疗广告市场环境。
十一、其他工作
平罗县地处银川平原北部,辖七镇六乡共128个行政村(含原陶乐县),总面积约2200平方公里,总人口近30万人。全县共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238个,其中县级综合医院1所,中医院1所,卫生防疫站1所、妇幼保健所1所,乡(镇)卫生院16所,培训中心、红会门诊部、预防保健站各1所,村医疗站168家,个体及社会办医疗机构47家。全县共有卫生人员817人,大专以上学历的414人,中专以上学历的154人,其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34人,中级职称的134人,初级及初级以下职称的464人。
《传染病防治法》颁布施行以来,在区、市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指导下,在县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县人民政府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不断加强以传染病预防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预防保健工作,建立和完善了全县传染病防治工作组织网络、工作队伍和硬件设施,建立健全了传染病预防控制的一系列工作机制和防治预案,切实提高了传染病综合防治能力和管理水平,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传染病防治工作概况
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全县目前已形成了组织健全、功能较完善的县、乡、村三级传染病防治工作组织网络。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县卫生防疫站具体承担《传染病防治法》的执法监督、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全县各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均设有防保科,指定专人负责本乡镇及本单位传染病管理工作,聘用了具有卫生专业知识的村级防保员共56名,目前全县从事传染病管理和监督相关技术人员120余人。2003年,全县儿童计划免疫建卡率达100%;计划免疫“五苗”单苗接种率和五苗覆盖率达99%以上;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由1997年的394/10万下降到2003年的272/10万。白喉、脊髓灰质炎已分别19年、15年未发病;麻疹、结核病、流脑等一些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传染病得到了有效控制,传染病管理的各项相关指标达到了国家和自治区的标准要求。几年来,我县先后荣获“世界银行贷款结核病项目先进集体”、“全区消灭脊髓灰质炎扫荡免疫先进集体”、“全国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先进集体”、“全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二、《传染病防治法》的贯彻执行情况
(一)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卫生技术人员和社会各界对《传染病防治法》的认识和了解
为了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传染病防治法》的认识和了解,我们采取不同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材料、宣传标语、设立咨询点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纪念日,就《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开展了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坚持将《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管理、预防治疗等相关知识作为卫生技术人员“三基训练”的重要内容,通过举办各类形式的培训班,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据统计,近年来,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20多万份,悬挂横幅100多副,刷写宣传标语1000多条,接受咨询8万多人,举办各类培训班200多场次,培训人员达8万多人。通过宣传培训,进一步增强了社会各界人士对《传染病防治法》的了解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防治传染病的意识和卫生技术人员的防治技术进一步得到了提高,为正确有效开展防治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领导,完善目标责任制管理
为切实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把传染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同其他工作同安排、同检查,专门成立了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县卫生局把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卫生工作计划,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同各医疗卫生单位签定了目标责任书,对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定期考核,年终兑现奖惩。县卫生防疫站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了分片包干,明确责任,监督员经常下乡督导落实工作;同时每月集中召开防疫专干例会,安排部署传染病防治工作,交流经验,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制,分级管理,确保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落实。
(三)多路并举,提高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结合“非典”和人间禽流感防治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加强了传染病的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一是制定并完善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预案》、《发热病人预警监测工作方案》和《人间禽流感预防控制工作预案》,为传染病疫情的预警、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理等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指导依据。二是建立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组成了疫情监测、调查处理、消毒隔离、医疗救治等若干分队,为传染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提供了组织保证。三是为满足“非典”等重大传染病的集中救治和观察鉴别,筹集资金在县人民医院改造建设了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病房,在原县中医院住院部建立了配备60张病床的医学隔离留验观察站(可随时启用)。四是在县人民医院传染科病房建成了具有30张病床,配备了先进设备的传染病房,配齐了所需的各类专业人才,为各类传染病人的科学、规范救治创造了条件。2003年全县先后共出动疫情应急出理350人次,组织调查处理传染病疫情26起,对258名可疑症状者和接触者进行了流行病学调查,集中医学隔离留观、家庭留观人员3614名。
(四)强化措施,认真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
1、认真落实传染病监测与报告制度。建立了以县卫生防疫站为龙头,县乡医疗单位为枢纽,村级医疗站为依托的传染病监测报告网络,实行传染病填卡逐级上报制度。自开展防治“非典”和禽流感工作以来,全县上下进一步完善了传染病管理和疫情报告相关制度,实行了“非典”和人间禽流感疫情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县卫生局和卫生防疫站设立了疫情室,公布了疫情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开通了“国家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专报系统”,实现了传染病疫情的网络直报。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医疗单位还指定专人监督本辖区(单位)传染病管理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门诊医务人员对就诊病人进行门诊登记和可疑病人筛查,对传染病依法进行填卡报告。通过实行传染病监测与报告制度,确保了发现疫情及时上报,杜绝了漏报误报现象。
2、认真执行“计划免疫”制度。全县建立了以县卫生防疫站为中心的县、乡两级计划免疫管理体系,拥有了一支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计划免疫工作队伍和设施齐全的冷链运转系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与辖区所有适龄儿童家长签定了儿童计划免疫保健保偿合同,对儿童进行全程计划免疫接种管理,实行每月集中免疫接种。县卫生局建立了儿童“七病”和其他传染病的监测制度,定期对全县计划免疫工作效果进行监测监督,促进了儿童计划免疫质量的提高。近年来全县计划免疫工作管理水平和接种质量走在了全区前例,先后圆满完成了全国计划免疫三个85%的目标评审验收,消灭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等多项重大免疫接种活动的实施,受到了国家、区、市卫生部门的表彰奖励。
3、深入开展了以环境整治、改水改厕、防鼠灭鼠和卫生知识宣传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2003年,配合“非典”防治工作,全县组织开展了“防非典、除陋习、树新风”活动,利用广播、电视、传单、咨询等多种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大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预防非典知识,纠正不良卫生习惯;全县医疗卫生单位坚持每季度至少一次制作宣传栏和宣传橱窗,对群众进行经常性卫生宣传,增强了群众自我防病的意识和能力。
4、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防护工作。消毒防护、预防院内感染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县卫生局将其列入对卫生系统各单位的综合目标考核,严格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学校等相关单位的执法监督和规范管理。县级医疗单位设立了质控保健科,负责对消毒防护和院内感染控制工作的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均建立健全了消毒防护管理相关制度和操作规范,坚持对医疗及公共场所的空气、器械、重点部位进行定期定时消毒;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认真做好医疗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防止院内污染源对周边环境的危害。2003年在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和幼托机构共进行消毒工作监测采样175份,消毒合格率达70%。
(五)强化监督,加大《传染病防治法》的执法力度
为了更好地落实传染病防治工作,县卫生防疫站专门设立了传染病防治监督科,组建了由7人组成的传染病执法监督员队伍,制定监督计划,坚持对全县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自“非典”防治工作以来,先后进行了传染病防治、消毒管理、医疗废物污物的处理、禽流感市场监督、学校晨检等大型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10余次,出动检查人员100多人次,处理各类违法案件10多起。执法监督专项检查活动的开展,打击了违法行为,促进了全县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落实。
(六)加大卫生事业投入,完善公共卫生配套建设
近年来,县人民政府克服县财政困难的实际,不断加大卫生事业经费投入,优先保证了预防保健事业经费的投入,保持对防疫站、保健所正常经费的足额拨款。坚持将农村预防保健经费10万元和结核病控制经费3万元列入财政预算,给予及时足额划拨。加大跑项目、引资金工作力度。自1995年以来,先后投资2000多万元对县医院、中医院门诊部和住院部、防疫站疾控楼和全县绝大部分乡镇卫生院进行了翻建,使全县卫生基础设施的整体水平明显提高;引进和购置了大量医疗诊断治疗设备,为大部分乡镇卫生院配备了B超、X光、心电图机等新三件,有效地改善了农村医疗诊断条件和诊疗质量,促进了传染病防治工作质量的提高。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
近年来,我县在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基层群众认识了解不够。
(二)农村预防保健工作人员待遇太低,队伍不稳定,基层预防保健工作质量不高。
(三)目前传染病防治工作仍以行政管理为主要手段,依法管理的大气候没有真正形成,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和政府行政支持。
一、思想政治工作
1、认真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深入贯彻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全面加强医院建设和开展体现党员先进性活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计划。
2.加强行风建设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保证医疗服务承诺内容的落实。要求医护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提倡爱岗敬业精神,在职工中深入扎实地开展“树行业新风,塑天使形象”活动,有效地促进医德医风建设。
3.党政工团齐心协力,积极配合,开展创省级文明单位活动,以激发职工爱医院、爱岗位、爱患者的思想感情,调动全院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医院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二、行政管理工作
1.完善各种管理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院科两级负责制,形成院科层层抓质量,层层抓制度的网络,使医院工作运行正常化。
2.继续坚持院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切实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3.继续完善病人选择医生制度,推行住院患者一日费用清单制,门诊病人费用清单制,接受患者和社会的有效监督。
4.健全和完善有效的院内外监督机制,确保医院持续、稳步发展。
三 、业务工作
1、加快人才培养,注重学科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硬件建设是基础,软件建设是根本。针对目前卫生技术人才断层局面,创造条件以加快人才培养。一方面采用请进来讲学,开展“三基”培训、考核等多种形式,加强业务学习,促进业务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请上级部门给予解决人才需求,积极引进人才,选派技术骨干外出进修、培训或不定期选派业务骨干外出参加学习交流,以开拓知识面,培养学科带头人。此外,充分发挥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提高专业诊疗水平,增强竞争能力,把医院的医疗水平提高到期一个新的高度。
2.加强内涵建设,强化医疗管理,防范医疗纠纷、差错的发生
近年来,随着医学知识和法制观念的普及,医疗纠纷日渐增多,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但最根本的还在于医护质量。因此,要强化内涵建设,提高医疗质量,进一步加强职工思想政治教育,使医务人员格守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对技术精益求精,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向患者提供礼貌、热情、便捷、优质、高效、费用合理的服务,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整章建制,抓制度管理,以法治院、以德治院,将保种医疗差错、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在药品采购、储存保管、药品调配中,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规范药品质量关,增加药品采购透明度,实行药品集中招标跟标采购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收费行为,让患者得到实惠。
四、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1、医院利用德国政府贷款购置医疗设备项目评标、招标工作已进行,设备年底可到位。
2、传染病科建设项目招标已按程序结束,现已动工建设;整体迁建医院前期工程已基本完成,但缺启动资金,目前,医院正多渠道筹集资金,争取整体迁建医院和传染科建设及早建成投入使用,以满足医疗卫生的需要。
五、改革工作
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任制,竞争上岗,绩效挂钩,增强干部职工的危机感、责任感和竞争意识,调动职工积极性,开创医院工作新局面。
六、后勤工作
1、执行财务工作制度,加强物资管理,做到增收节支。
2、后勤要紧紧体现管理、服务、保障三大功能,切实围绕临床一线开展工作,保证“三下、 三通”,让病人和职工满意。
3、为使病人有舒适的休养环境,良好的就医条件,加强医院基础设施建设,美化绿化医院环境,改善院容院貌。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首先,明确各级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各项工作规范和制度。建立乡、村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市保健院组织一次乡级保健员例会,乡卫生院组织一次村保健员例会,报告上月工作和报表,布置下月工作,以会代训培训相关业务技术。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市卫生局每年与各乡镇卫生院、市保健院签订妇幼保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下发妇幼保健工作计划。建立督导考核制度,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乡卫生院每月对村保健员进行一次考核,市妇幼保健院每季度对各乡保健工作进行一次督导考核,市卫生局每年对全市妇幼保健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总结表彰。通过加强管理使全市的妇幼保健工作真正落到了实处。
实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实施降消项目,开展孕产妇保健服务依据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村级负责建立围产期保健卡和宣传教育,乡级负责系统保健及高危筛查,县级负责高危孕产妇管理治疗、产前筛查、住院分娩等服务。根据降消项目要求,重点加强高危孕产妇和产前筛查管理,建立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乡卫生院查处的高危孕产妇转市妇幼保健院治疗管理,高危评分超过5分的一律转上级医院住院分娩。各接产单位要不断提高产科技术和质量,保障母婴安全。开展儿童保健服务,促进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按照卫生部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全面开展儿童系统保健服务。村级负责建立儿童保健卡,乡卫生院负责进行系统的儿童保健、高危儿及新生儿疾病的一般筛查,发现的高危儿转县市保健院进一步确诊治疗;县妇幼保健院负责高危儿及新生儿疾病,如儿童“两病”、听力、神经行为的筛查治疗管理,进行儿童早期教育和干预、疾病的康复治疗,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进行统一管理,开展新生儿疾病救治和儿童综合疾病防治工作。开展妇女保健服务,提高妇女健康水平通过政府主导,卫生、妇联等部门共同协作,开展辖区妇女子宫颈癌和乳腺癌的群体筛查和早诊早治,与生殖道感染防治相结合,有效防治妇女疾病,为广大妇女提供全面的医疗保健服务。既履行了基层群体妇幼保健的职责任务,保障了妇女健康,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也提高了妇幼保健的社会地位。开展婚姻保健及其他保健服务新密市妇幼保健院与民政部门合作开展婚前卫生咨询指导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开展更年期保健、生殖健康等保健服务。
强化妇幼保健院管理
科室设置设置原则:符合妇幼卫生方针要求、便于工作开展和落实职责任务、有利于院内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管理便捷有效。县级妇幼保健院主要有两大职责任务,一是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保健医疗服务,二是负责对基层妇幼保健技术培训和工作指导管理。根据上述原则要求,该院按职能和服务群体设立业务科室和职能管理科室。业务科室有婚前保健科、围产保健科、妇女医疗保健科、儿童保健康复科、新生儿科及门诊部(主要是功能科室)等,负责医疗、保健、护理、医技、药品管理、基层保健培训指导等各项具体业务工作;同时设立保健、医务、护理、经济、行政等职能科室,负责全院业务工作的计划制定、监督实施和基层保健组织管理工作。
建立妇幼保健院管理体系
明确院长责任,进行科学化管理妇幼保健院院长应当是一个管理者,职责是探求保健院的发展规律,找出发展问题,寻找发展机遇,运用现代医院管理理论和方法,结合保健院自身实际,进行科学管理。
促进保健院的发展结合该院的实际情况,应重点从以下三方面开展创新活动:①管理创新:一是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职工行为规范,并严格执行,实行制度管人。建立一个公开、公正、合理的竞争激励机制和良好舒心的工作环境,院长让员工满意,员工让服务对象满意。二是改革人事制度,建立一个充满生机活力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和绩效管理制度,运用现代企业先进的绩效管理工具—平衡计分卡,劳动分配与绩效挂钩,实行按劳取酬,调动了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三是经济管理实行全成本核算,增收降耗,增强医院经营效益。四是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管理,提高后勤服务质量。通过管理创新,逐步建立竞争上岗,分配讲贡献,管理靠合同的竞争激励机制,推动保健院的健康发展。②技术创新:技术创新的目的要从妇女儿童的健康需求出发,引进和学习国内外先进的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技术,为辖区内的妇女儿童服务。围绕女性健康、科学育儿两大目标进行全面技术创新,通过技术创新,既满足了妇女儿童健康需求,提高了医院的服务技能,又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③服务创新:服务创新的目标应要满足服务对象需求,让服务对象满意。改变过去以医院为中心制定的工作流程和模式,建立以服务对象为中心适应服务对象需求的工作流程和运行模式。不断改善服务环境。以服务对象满意为宗旨和最高目标,为服务对象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通过不断创新满足妇女儿童的健康需求,提高了社会和经济效益。#p#分页标题#e#
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①建立行政管理体系:要建立由行政、业务、财务、后勤等人员参加的管理队伍,明确职责任务。医院发展有规划,年度工作有目标。实行院、科、员工三级目标管理责任制管理。实行PDCA管理即年度目标计划目标制订科学可行,落实措施有效,督导考核评价及时,不断改进提高。通过行政管理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使保健健院的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②建立技术管理体系:从妇女儿童健康需求出发,不断提高技术能力。制订岗位技能标准和学习提高措施,利用自学、临床带教、院内外集中培训、进修等形式进行学习提高技能,以适应和满足技术服务的需要。定期进行技术考核,把技术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调动职工学习积极性,打造学习型保健院。③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院、科、个人三级质量管理责任制和跟踪督导管理制度,实行制度、常规规范化管理,按照PDCA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制度、常规、规范、工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标准及实施措施,建立严格的考评制度和奖惩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质量问题〔3〕。促使工作质量不断改进和提高。④建立服务管理和医院文化体系:以让服务对象满意为标准。从每个人的工作细节和操作环节抓起,实行人性化全方位服务。制定服务行为标准,建立服务和管理责任制,进行经常性的服务满意度调查及跟踪考核,严格考评,不断改善和提高服务效果。在实践中建立和打造保健院文化和服务团队,提高团队服务水平,促进服务满意度不断提高〔4〕。
效果与体会
二、切实加强农村卫生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坚持把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从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继续向农村倾斜,不断改善农村卫生比较薄弱的状况。切实落实农村卫生经济政策,对疾控中心、妇幼保健、卫生执法机构和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一长两干、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对乡镇卫生院其余人员的人头经费暂达不到80%补助标准的,可分年度逐步达到;对村级两员报酬按照每月不低于600元的标准予以保证。市疾控中心和白河、汉阴、岚皋、宁陕县疾控中心要实现财政预算全额管理。深化农村卫生改革。继续完善乡镇卫生院人、财、物上划县区卫生局管理工作,制定管理措施和办法,加大管理力度,提高两个效益。对非建制的乡镇卫生院所实行撤并重组,采取租赁、承包、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国有民营、托管、拍卖等多种形式改制经营,增强发展活力。大力推行院长公选制和防疫妇幼专干公考制,保证人员素质,提高服务能力。加大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增强以项目建设带动我市农村卫生快速发展的意识。组织实施好乡镇卫生院建设、贫困县医院建设、中医院建设、卫生专项建设、艾滋病示范县区建设等重点项目,落实项目配套资金,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做好卫生贷款项目的报帐、资金返还、人员培训和设备管理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提高中西部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做好旬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按照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参与的原则,切实做好宣传动员、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努力提高农民参保率。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办法,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运行。
三、大力推进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按照整合资源,优势互补的原则,对现有卫生资源进行合理规划,突出各自特色,加强优势、强势专科建设,最大限度地提高卫生资源效益。做好市传染病医院、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及急救、麻风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和中西医结合治疗等中心的组建工作。做好铁路医院、卫生所移交地方管理工作。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思路,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公立医院出资人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政府、资产管理组织,医院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做到既扩大医院经营自主权,又保证政府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目标的实现。要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疗卫生事业,打破公立医院的垄断局面,促进多种所有制医疗机构有序竞争。对经营不善的国有医院实行股份制、国有民营等产权、经营权改革。对政府主办的公益性医院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积极落实财政补偿政策,认真执行医疗服务价格、药品费用分开核算分别管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病人选择医生、住院费用清单查询及医疗收费公示制度。召开医院管理和经营体制改革研讨会。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按照投资多元化、工作规范化、服务多样化的思路,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引导部分二级医院延伸办社区卫生服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准入、监管和指导。组织实施新一轮医院创建等级工作,完成等级评审任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医院临床质量控制体系,减少医疗纠纷和事故,开展医疗质量大检查。抓好示范中医院和重点中医院中医优势特色专科建设,市中医院中医药科技大楼竣工投入使用。做好医院内交叉感染管理工作。继续开展创建示范中心卫生院工作。
四、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认真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建立完善应对传染病爆发流行、食物中毒、救灾防病、安全生产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机制、工作预案,做好物资储备和人员培训工作,建立一支反应迅速的医疗卫生应急队伍,组织开展经常性模拟演练,保证各项应急任务顺利完成。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确保信息畅通无阻、及时准确。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名符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版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名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
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
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定《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中医、中西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拟订。
第八十七条条例及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审核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性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