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制度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4 14: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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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制度

篇(1)

1社会福利的涵义及本质特征

社会福利的内涵及外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演变。从发达国家的历史来看,社会福利的重心经历了从社会救助到社会保险再到普遍性的社会服务的过程。时至今日,在发达国家,各种名目繁多的社会补贴和社会服务项目成为最受关注的社会福利项目。在我国,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福利已逐渐脱离了社会救济的范畴;另一方面,由于受到发达国家社会福利观念的影响,对于社会福利的看法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并且同时出现了多种多样的观点和主张。笔者把它界定为,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的生存需求之上的需求,运用社会互助的机制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的活动。在现实中,社会福利通常包括满足人们在生活照顾、护理保健、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的活动,此外在广义上亦包括住房、教育、医疗等内容。社会福利有三个本质特征:

(1)脆弱群体优先。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中都存在着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脆弱群体,他们存在一些特殊的需求,由于自身能力的不足,需要来自社会的保护和满足,其中主要是生活照顾服务,也包括身体康复、教育、就业、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需求。国家和社会应该首先满足这个群体的需求,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2)福利性。对受益者个人来说,社会福利具有福利性。面向脆弱群体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因为他们的经济收入和支付能力有限,常常是免费或者是象征性的收费,这无疑具有福利性。即使收取的费用比较高,但只要未达到该项服务的市场价格,则仍然存在着福利性,属于社会福利的范畴。“市场价格是判断是否存在社会福利的标尺。”如果按照市场价格收费,就超出了社会福利领域而属于经济领域。

(3)服务性。“社会福利侧重于满足社会成员较高水平或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这些需求大多是以服务的形式提供的,因此社会化的服务是社会福利主要的实现方式和表现形式。社会福利的特点是为个人提供服务,以满足他们各方面的需求。因此,福利服务的主体和资源是社会化的,但服务的对象和方式却是个体化的,必须针对每个服务对象具体的特点和情况,灵活多样、因地制宜地开展福利服务。

2我国传统的社会福利制度及其改革

我国传统的社会福利制度是指改革开放之前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福利制度。它呈现出一种制度性供给与补缺型福利并存的二元格局。这种福利模式是与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在城市,社会福利属于制度化再分配型福利,是保障程度和福利水平很高的国家福利模式。这种模式与充分就业的就业制度紧密相联。绝大多数城市居民通过自己就业的单位得到全面而优厚的社会福利待遇。从衣食住行到生老病死,人们生活中几乎一切方面都得到了单位的关怀与保障。这种制度的福利水平即使比起西方的福利国家来,也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传统体制下的国有单位并不自负盈亏,和国家财政实际上是“一本账”,所以国家和单位具有同一性。单位只是国家向城市居民提供各种福利的工具和途径。此外,城市里也存在一些非就业人口如孤老残幼等“三无”对象,接受着国家民政部门的收养和救济,属于补缺型的福利模式,但因为覆盖的人数极少,在我国城市的社会福利体系只是处于附属和补充的地位。在农村,我国的社会福利是典型的补缺型的集体福利模式。国家基本上不对农村的社会福利承担责任,而是由农村的集体组织(如、生产队等)承担有限的责任,即对农村的孤老残幼等“三无”人员实行“五保”供养。由于当时农村的经济发展十分落后,又很少得到来自国家的财政支持,因此农村集体所办的福利只能覆盖少数“三无”人员,而且福利待遇处于社会救济层次。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包揽、高水平的城市福利与项目残缺、救济型的农村福利相互分割,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为适应社会经济结构的日益改变,社会福利制度也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走上了改革之路。到今天,在社会福利领域已初步形成了一套“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改革思路和方针政策。“社会福利社会化”萌芽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明确提出是在1990年,在2000年的全国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会议上得到系统阐述。在实践中表现为原有的以社会救济为特征、政府包办、只面向“三无”对象和“五保户”的模式向政府负责社会福利费用、全社会兴办社会福利、面向社会上有需求的所有公民、福利机构市场化经营的新型社会福利模式转变。这个过程由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改革发端,然后开展面向社会全体公民的社区服务,之后逐步形成一套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思路。然而从总体上看,社会福利领域的改革与发展是渐进而缓慢的,新型的社会福利制度至今并未出现。

3对我国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目标模式的构想

根据本文对社会福利涵义的界定,充分借鉴和学习以上几种制度的优点,笔者初步形成了对于我国社会福利改革目标模式的构想。它包含下面五个方面的内容:

3.1政府办福利机构民营化

在现有体制下,政府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成为政府部门的附属机构,缺乏人、财、物等方面的经营自,诸如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态度恶劣、效率低下等成为官办福利机构的通病。要根本改变这种状况,必须采取釜底抽薪的办法,即将大多数的官办福利机构民营化。当然民营化不等于私有化。作为非营利机构,最关键的问题是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所有权的模糊性是所有非营利机构的共同特征。民营化的方法有很多,比如可以实行委托经营的办法,这方面的探索也是上海首先进行的。但要注意的是,既然委托经营的是非营利的福利事业,政府就不应该再收什么经营承包费用,否则这种费用最终会转嫁到福利服务的对象头上,这与政府介入社会福利的目的是根本相悖的。当然,根据香港的经验,有一小部分政府办的福利机构是不能民营化的,因为这些机构提供的是需要借助行政权威的具有强制性或者政策性较强的服务。这些服务是民间机构做不好或不愿做的,因此必须由政府直接提供。

3.2发展民办非营利性的福利机构,使之成为社会福利机构的主体形式

按照官方的分类,我国的社会福利机构分为民政部门办和社会办两大类,然而社会办却不等于“民办”和“非政府办”,社会办的福利机构中,有一部分如乡镇政府用财政资金举办的机构其实亦属于政府办的范畴。此外,在我国,很多社会福利机构虽然主要是运用社会资金兴办的,但整个兴办过程,如倡导发起、组织建设和经营运作要么由政府机构主持,要么受到政府机构很深的影响。而真正社会办的福利机构生存发展的空间受到很大的限制,仍然不能得到与国办福利机构平等的发展机会。因此,首先要对现有的社会办福利机构实行“去政府化”,将政府从这些机构僭取的权力归还给它们,使这些社会办的福利机构真正“社会办”,成为民办的、非营利性的福利机构。其次,政府要给予民办福利机构和国有福利机构平等的发展空间。政府目前应该出台更大力度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和资助民办福利机构的兴办和发展。从世界各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经验来看,民办非营利性的福利机构应该成为我国社会福利机构的主体形式。

3.3遵循的是普遍主义原则

为了体现出福利性,应建立面向所有非营利利机构的政府资助制度。这种资助制度对各种所有制、各种主体和形式的福利机构是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具体资助数额应根据各个福利机构服务项目的多少和规模大小而定。同时,为了与政府补贴制度相衔接,政府资助的总体水平较低,只占各种福利机构建设和运作经费很小的一部分。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财力的增强,政府应逐渐加大对福利机构资助的力度和份额。

3.4按照社会福利服务的特点将福利服务项目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诸如对老人、儿童生活照顾等项目,这类项目需求量较大,虽包含着个人、家庭、社会和政府的责任,但对受益人来说,个人责任和家庭责任占主要地位,个人有购买意愿,从而可以使收费达到成本价格,对这类项目实行政府补贴制度。具体做法为,福利机构实行收费制,并依据福利服务的市场供求关系确定收费水平。政府将对国有福利机构的拨款除小部分保留并改造成政府资助制外,绝大部分改为对福利对象的补贴,其中对“三无”和收入低于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员,改由社会救助系统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救助金;而对于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却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弱势群体,则根据个人财产和收入的多少相应给予补贴,对个人收入达到社会平均水平的则不再给予补贴。然后包括受到补贴和没有受到补贴的所有公民都可以自由选择福利机构,购买自己需要的福利服务。从而在福利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之间引进市场机制,在福利机构之间引入竞争,促使福利机构提供廉价、优质、高效的服务。

3.5可建立政府购买制度

比如由政府办福利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就属于此类。此外,实行政府补贴制的目的是通过服务对象选择服务机构而引进竞争机制。但如果服务对象本身缺乏选择能力,同时又没有抚养人或监护人为他选择,例如孤儿和精神病人等,也应实行政府购买制度。政府购买,就是在某项福利服务一定质量的前提下,按照所提供服务的总量由政府一次性的支付服务费用。政府购买要有效果,关键是对福利机构业绩的考核,其中对服务质量的考核最为重要。因为服务对象没有选择服务机构的权利,在与服务机构的关系中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在没有来自外部的强有力约束和监督情况下,福利服务机构很容易降低服务标准,忽略服务质量,损害服务对象应享有的权益。因此,政府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业绩表现的监察,加大对服务质量考核的力度。

参考文献

1孙炳耀,常宗虎.中国社会福利概论[M].中

国社会出版社,2002

2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王子今.中国社会福利史[M].北京:中国社会

篇(2)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219-01

近十多年来的改革已使中国的社会福利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由于受传统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整个传统福利制度的旧框架又还未从根本上触动,福利制度改革、发展的严重滞后局面已经影响到整个市场经济改革的顺利推进。为了进一步加快中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步伐,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社会福利,准确评价传统的福利制度。

在社会福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目前仍处于领先地位,尤其是北欧模式社会福利制度,是当今世界上社会保障制度几种主要类型之一。因此,学习和借鉴先进制度成为促进我国社会福利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有效途径。基于这一点,本文重点研究了北欧模式社会福利制度对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启示。

一、北欧模式的特征分析

北欧国家良好的社会氛围与北欧模式下长期推行的一套颇具特色而又行之有效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是分不开的。北欧福利制度的目的, 在于通过全面的生活保障和与收入相关的各种福利措施来保证国民的生活。

浙江财经学院经贸学院的王翔将北欧模式社会福利制度的特征概括如下:

1.福利具有广泛性。

2.福利覆盖具有普遍性。

3.福利享受的平等性。

4.福利政策的强制性。

5.福利体系的有效性。

6.福利制度的稳定性。

二、北欧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及相关措施

北欧模式社会福利制度依赖于国家的高补贴、高税收和高保护政策,归根结底依赖于国民经济的高度发达。因此,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北欧各国经济增长的缓慢甚至停滞,这些国家的福利制度都陷入了困境,由此也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因此,福利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而福利制度改革要想取得成功,必须要处理好福利、效率、负担三者之间的关系,寻找它们之间的一个平衡点。因此,各福利国家都本着上述原则制定福利制度改革的措施。

学者张红霞将北欧国家在福利制度的改革措施概括为两点:

1.增加社会福利的财政收入,削减和控制社会福利开支

2.弱化政府在福利制度中作用,实行社会福利项目的私有化和资本化

三、北欧模式对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启示

北欧国家的福利制度虽然在价值理念、制度环境和社会目标等方面都与我国有本质区别,但在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其福利制度改革的经验却能给我们很多启示。我们应立足本国实际,从国情出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福利制度。

(一)以大力发展经济为首要前提

北欧国家能够建立和实施高福利制度的根本原因是经济水平的高度发达。目前,中国是个经济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社会物质基础相对薄弱。要全面实施社会福利需要巨额资金,这些资金不管是来自于国家还是社会,都需要经济的迅速发展作支撑。因此,夯实经济基础是我国福利制度发展的首要前提。

(二)推进社会福利重点化

我国人口众多、经济欠发达,政府的社会福利支出相对较少。现阶段发展福利事业,必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我国不能像北欧国家那样为所有居民提供广泛而全面的福利保障,只能采取有重点、有区别的福利政策。

(三)推动福利制度社会化

任何社会保障措施的滞后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北欧国家的福利事业引人非营利机构的做法为我国福利事业发展提供了一种很好的思路。为了弥补国家财政不足的缺陷,有必要从国情出发,推动福利保障社会化,发展多种多样的社会保障机构,形成政府和全社会共同承担责任的社会福利格局。

(四)推进社会福利法制化

目前中国的社会福利立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相关社会福利的法律、法规还偏少,还存在着许多法律空白,没有形成基本的体系。因此,我们在改造传统的福利制度时。应当从国情出发,对已有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调整,同时补充制定一些新的社会福利法律法规,努力形成与中国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福利法制体系。

面对经济发展的停滞,北欧各国对福利制度进行了改革,在增加社会福利的财政收入、削减和控制社会福利开支的同时,弱化了政府在福利制度中作用,实行社会福利项目的私有化和资本化。

篇(3)

在城市社会,随着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福利事业开始分化为两个分割且封闭的体系,人们主要根据是否就业分别被纳入两个福利体系。一个是职工福利体系,主要面向国有单位人员,它提供的福利待遇全面而优厚,居于社会福利体系的上层。职工福利体系保障对象遵循普遍性原则,只要具有国有单位职工的身份,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干部职工,都具有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的资格。另一个是主要面向非就业人口的民政福利体系,主要是覆盖非就业人口中的一小部分,即无依无靠、没有家庭、没有收入的孤老残幼和不能维持最低生活的贫困家庭。这种福利救济是临时性的,当救济对象生活好转,超过最低生活水平时,就会立即被取消救济,居于社会福利体系的下层。从广义社会福利的涵义来考察,这是一种层次分明、各成体系、相互分割的不平等的社会福利体制。

总而言之,50年代以来中国福利制度不是普遍地针对公民的,而是根据身份进行分配的,带有浓厚的"单位色彩",社会性较弱。这种只覆盖全国百分之十几的人口的福利分配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特权。这种福利"特权化"的状态,不仅没有缩小各群体间的收入差距,反而扩大了这种差距。

二、新时期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及问题

进入新时期以后,由于国家将经济建设作为中心任务,集中社会资源发展经济,导致社会福利事业领域资源一直处于紧缺状态。尽管国家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与改革,但它仍面临着很多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民政部门开始进行"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的探索,以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包办社会福利和企业办社会的传统福利模式。到90年代,政府形成了明确的思路,即通过责任分担的"社会化"模式,实现"低水平、广覆盖"的目标,通过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效率和压缩社会保障开支,剥离国有企业社会福利保障责任,使国有企业尽快实现转型,同时减少政府的财政负担。

近30年来的社会化改革使社会在获得大幅度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问题,一方面是社会财富在迅速增加,社会发展的程度在不断提升;另一方面则使城市里本来能够享受到国家福利的民众福利减少或丧失了,贫富差距迅速扩大,弱势群体成员迅速增多。在农村,80年代中后期部分地区开展了社会养老保险的改革试点,但无果而终,城乡福利差距继续扩大。也就是说,改革使国家福利的覆盖面缩小了,更多的城市新贫困人口、农民工和其它弱势群体被推向市场,真正享受社会福利保障与服务的人口极为有限并且更加集中。

三、未来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方向

近年来,政府意识到社会福利领域改革误入歧途。未来数年,将是国家福利改革和完善的关键时期,在设计制度的时候,政府需要汲取历史教训,做出明智的决策。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即要满足特定社会群体的生活需要,又应该可以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据此,我国在改革和完善福利制度的过程中要着重关心和解决以下问题。

1、在理念上要彻底改变现有福利制度的不公平取向,让福利制度真正地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本轮福利制度改革已较多地考虑了农村,但与农村目前福利水平之严重低下相比,给予的关注仍然不够。新农合和新农保的建立和发展是农村社会福利体系建设上的重大发展,为建立全面的农村社会福利体系奠定了基础。但是,一方面,新农合和新农保的制度保障范围和水平都还有待发展,农村居民并不能依靠这两项制度解决看病和养老问题;另一方面,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福利待遇在享受水平和范围上仍有很大差距。因此,国家福利制度需要一次根本转向,将关注的重点转向农村和非国有部门,新增福利开支主要用于农民及新流入城市的农民。

2、对社会福利社会化要有正确的认识,即要考虑社会的自我保障及市场化福利供应方式的相容性,也就是政府与市场的责任划分要科学明确。政府必须注意,建立国家福利制度应增加民众的选择,而不是减少可选择的保障方式,国家福利制度不应当挤压社会自身的福利供应体系。反过来说,考虑市场化福利供应方式也不是国家将"包袱"完全甩给市场,将"民办公助"直接转化为"民办民助",这也是之前福利制度改革带来的教训。

3、注意公民个人自由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保证公众的参与权与选择权。在历史上以至建国以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一直是一个低福利低自由的国家。从国家福利覆盖的人群来看,享有福利的人被捆绑在单位中,丧失了流动和选择的自由;从未享有福利的人群来看,政府有着绝对的权利,却担负着相对少的福利责任,而公民又缺少维护福利选择自由的权利。所以在改革和完善国家福利制度的努力中,财政须从发展型财政转向公共服务与福利型财政,考虑公民的参与和选择,做出既合理又合民意的选择。

4、建立健全社会福利法规。加强社会福利的法制建设,有利于依法治理社会福利事业,为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提供法律保障。然而,目前中国的社会福利立法基本上还没能成其为体系,已有的法律也存在着笼统而缺乏相应的细化单行法规的问题。故在改造传统的福利制度时,应当对已有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修订,同时制订新的社会福利法。在立法模式上,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方式颁行多部并行的福利法,也可以在制订综合性的《社会福利法》基础上,分别制定相关的、适用于各主要福利项目的配套法规;同时,在法制建设中应明确个人、社会和国家的责任,明确各社会福利项目的管理与监督机制。

参考文献:

[1]王征.经济发展中的社会福利问题[D].首都经贸大学,2006.

[2]王思斌.我国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的建构[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

[3]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蓝皮书:中国城市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篇(4)

在2005至2009年间,“盖洛普世界民意调查”访问了来自155个国家及地区数千名受访者。在研究人员根据每国“生活如意者”所占百分比得出的排名中,丹麦名列第一,而中国香港位列81名,而大陆仅列125位。

丹麦虽然是个气候有些恶劣的国家,但是风光秀丽,适合居住。经济的发达和人口的稀少也使得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十分高。另外,丹麦有着极高水平的教育,大范围的公共和社会福利更使得人们的生活水平飙升。事实上,丹麦48.2%的宏观税负率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成员国中最高,但这并不影响人们感到生活幸福。

作为福利制国家的典范,丹麦社会福利制度的成功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有着许多可借鉴之处。

1 资金和管理

1.1 丹麦

丹麦社会保障的特征是很少依靠雇主缴纳的税款和被保险者的直接税款,获得自主的权利仅由以前的职业来决定。丹麦社会总支出的三分之二是由国家通过税收和关税提供的,而政府将收缴的税收的40%用于社会福利,13%用于教育和科研,9%用于医疗保健,6%用于住房和环境保护,其余的大约30%用于政府其他各项行政开支:行政管理、商业发展、交通、防务、援助发展中国家等。

1.2 中国

2010年中国公共财政总收入中,税收收入比重高达88.1%。全国公共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占102%,教育支出和科学技术支出占17.6%,医疗卫生支出占5.3%,住房保障支出和环境保护支出占5.3%,其余的约65%用于文化体育、交通运输、城乡社区事务、公共安全和国防外交等。

2 家庭福利政策

2.1 丹麦

丹麦政府高度重视儿童与家庭社会福利,丹麦社会援助法明文规定:“地方政府应该对本地区18岁以下少年儿童的成长环境实行监督管理。当少年儿童遇有困难或对所处环境不满时,地方政府必须对其父母或监护人提供建议和帮助。”

在丹麦,妇女不论是雇主还是雇员都有权利休产假(从分娩前4周开始至分娩后14周)。在此期间,孩子的父亲也可以休两周的产假。产妇产假中的后10周可以由产妇休,也可以由产妇的丈夫休,夫妻自行选择决定。在休假期间,孩子父母根据失业救济制度可以获得每日津贴,产假期间工资及其他福利费用照发。子女在未满18岁时也可以得到不同数额和种类的津贴。普通家庭津贴和各种儿童津贴领取后均不必再行纳税,全部开支由政府承担。

父母假日是丹麦又一项重要的家庭政策。政策规定,凡家中有0-8岁儿童的父母每年均可享受13-52周的假期。单亲家庭的家长假期还可延长一倍。收养子女的家庭父母必须有一方休假24周,以同孩子建立起感情。父母休假期间由地方政府给予工资补偿,最高数额达每年3.5万丹麦克朗。

2.2 中国

在中国,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2011年又将产假拟增加至14周。虽然法律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但实际实施情况却并不乐观,很多单位并没有严格执行这些政策。不仅如此,女职工产假时的工资水平也得不到保障,据扬州市总工会的专题调研的数据,女职工中只有约45.9%的职工可以拿到与正常工资基本一致的产假工资,35.6%只能拿到80%,14.9%只能拿到50%,还有1%的人拿不到工资。

我国关于男性产假还没有相关的立法,只是各省市自治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据调查,目前中国的实情是超六成已婚男士没休过产假,其中三成不知道有这一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有关家庭方面的福利制度设计上一直以减轻企业和国家的社会负担、增加家庭和个人责任为主导思想。全国妇联2010年5月15日在京的 《我国和谐家庭建设状况问卷调查报告》显示,六成家庭认为国家支持家庭的政策力度还有待加大。调查显示,国家现行的对家庭的支持政策,56.4% 的家庭认为力度还不够;8.6%的家庭认为“基本没有政策支持”,另外约有20.3%的被访者 “不清楚有哪些政策跟家庭有关”。

3 失业和社会保障

3.1 丹麦

同欧洲其他国家相比,丹麦失业率一直较低,但该国却是全球失业津贴最高的国家。丹麦法律规定,作为失业保险基金成员一年并在过去三年里工作了52周的雇员和个体经营者,都有权领取失业救济金。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时间最长为五年,前两年为每日现金补助,后三年为有权利和义务接受工作培训和教育。在2010年5月提出的财政改革方案,在过去3年里工作了52周的失业者,就能够在接下来的2年里领取相当于其过去平均收入90%的失业津贴。

3.2 中国

我国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期限是根据失业职工失业前在企业的连续工作时间确定的。累计工作一年以下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累计工作一年至五年能享受十二个月,五年至十年享受十八个月,十年以上享受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发放。

4 医疗和残疾人保险

4.1 丹麦

丹麦的医疗保健体系主要由初级医疗保健和医院两部分组成。丹麦居民(包括常居丹麦的外国人)凭借个人的医疗保险卡,不论其是否就业,均享受免费医疗和医院护理服务。根据欧盟2010年新颁布的欧盟国家社会保障计划,丹麦居住在欧盟其他国家的退休人员、提前退休人员及其家人将得到一张欧盟医疗保险卡。凭借该卡在其所居住国也能享受免费医疗,费用由丹麦政府承担。

丹麦对残疾人的保障也很完善。18-67岁的人如果因为生理或心理伤害丧失了至少50%的工作能力,可以申请早期养老金。需要长期护理的50-67岁的人有权利领取额外的(普通的)早期养老金。

4.2 中国

我国实施社会统筹和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体制,严格遵守“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主要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和部分慢性病门诊治疗的费用,统筹基金设有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一般门诊费用。医疗保险的对象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条对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作了如下规定:“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然而,我国目前残疾人社会保险的总体覆盖水平较低,社会保险体系的在16岁及以上残疾人群体中,全国平均有65.8%的残疾人未参加任何的形式的社会保险,在农村地区这一比例更是高达70%。

5 老年人保险

5.1 丹麦

弹性退休政策是丹麦老年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1987年丹麦实施了部分养老金方案,1995年又开始实施部分提早退休方案,其主要内容是允许就业者在60-67岁之间逐渐减少部分工作时间,由半退休状态渐渐过滤到完全退休。减少工作时间之后,由政府发放部分养老金作为对工资收入的补偿。

养老金制度是丹麦福利政策的核心,包括基本津贴、追加津贴、单身老人特殊追加津贴以及其他情况下申请的个人津贴。除了政府养老金外,丹麦还有各种不同的半政府或私人养老金方案可供老人选择申请。每个地区还视情况对老人实行各种优惠,如公共交通优惠及免费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等。

丹麦订立有专门的老人住房法案。老人住房由各市政府修造和管理。住房形式多种多样的,包括养老院、小型疗养院、供给伙食并有佣工服务的公寓及地方政府老人收容院等。

丹麦的老年政策是面向全社会的,所有老人不论经济状况、身体状况也不论住在何处均享有一视同仁的服务。服务的基本内容是医疗护理和家庭服务。医疗护理包括普通全科门诊、专科门诊和家庭护理。为了确保老年关怀政策的落实,丹麦还建立了24小时医疗护理和家庭服务制度。各项服务费用均来源于政府税收,老人接受服务全部免费。

5.2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中国目前的老年福利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和社会救助等基本生活方面的保障制度,关于老年福利、老年津贴和养老服务等相关福利制度的建设基本上还处于政府引导、社会自愿的状况下。我国老年福利制度体系的几乎所有方面都存在尚待完善之处,内容极为有限,水平也还比较低。

6 丹麦社会福利制度的成功对中国的启示

6.1 社会保障项目支出力度大

丹麦社会保障支出比重高达税收收入的40%,这个比重也与其高度发展的社会福利制度相匹配。我国目前财政收入规模已经达到世界第二,其中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却寥寥无几。这固然是受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程度还有待提高约束,但绝不能因此就放弃这方面的努力。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为全体国民建立起良好社会保障体系和制度,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政府的公共支出应该多重视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与生活水平,而不因将全部力量放在引导产业经济发展上而忽视精神文明建设。否则,国家整体经济实力上去了,GDP在国际上遥遥领先,人民的幸福感却依然不能得到相应的大幅度提高。人民不能享受到国家强大、经济增长的福泽,就不能说社会在健康有序地进步和发展。

6.2 重视教育的普及和程度提高

教育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也已经被全世界所认同。我国的教育目前处于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地步,高校数目的逐年增长和高校扩招使得能够上大学的人数一路高涨。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全国高校招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透露,2010年全国高考人数为946万,而全国大学招生计划总数高达657万,此现象被越来越多的人评论为“大学生白菜价”。事实上,社会需要的并不该是大学文凭,而是人们与大学文凭相匹配水平的素质和能力。我国官方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用于教育上的支出在全国公共支出中所占比例已经超过10%,这充分说明了国家对教育产业的重视。然而如此庞大的经费投入,却得不到成正比的收效,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各大教育机构应该意识到发展的重要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真正提高教育水平而不是盲目扩招,增加生源。

6.3 关注家庭

丹麦完善的家庭制度是其最大的特色。儿童与家庭社会福利、家庭津贴、儿童津贴在世界上都处于前端,父母假日更是其独有的家庭福利。近代工业革命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逐步扩大,人们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的家庭制度面临严峻挑战,人口迁徙、工作变动等因素,造成了西方传统家庭模式的动荡和解体,家庭结构逐渐趋于小型化,大量以夫妻双方和一个未婚孩子组成的核心家庭也日益增多。中国的情况也是如此。重视家庭,培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感情,可以使家庭的维系更为紧密,让人人都有稳定感和归属感,使得人们的幸福感维持在一个高水平之上。有着家庭这个强大的后盾支持,人们能够更坚强勇敢地面对一切困难和压力,最大限度激发自己的潜能,为国家的进步和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6.4 为残疾人、老人提供全面的保障

丹麦的社会福利制度遵循了“公民权利”和“普遍性”原则,其社会福利制度的受益对象几乎包括了所有公民。然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本上是对工薪收入者实行全面保险,对其他人实行社会救济,这是一种不完全的社会保障制度。

残疾人和老人无论在哪个社会都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如果没有国家的保护,光靠社会道德层面的自发关怀和弱势群体之间组成的维权群体的力量,仍然不能够保证他们得到应有的保护和保障。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正在得到稳步的完善和发展,但比起丹麦全面多样的老年人保险还是差距甚远;残疾人保障更是发展十分差,只有极少一部分的残疾人能够享受到并不充足的保障和服务。政府应该加大对残疾人和老人的关注度和重视度,加快建立健全残疾人保障制度和完善老年人保险,建立具有“普遍性”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否则,这个问题不解决,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生存得不到基本保障,就无法最大限度地保证社会公平,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云龙,陈界,胡鹏.福利国家:欧洲在现代化的经历与经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4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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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格老秀斯到洛克,到卢梭,都是以自然权利说作为第一原理,作为其理论逻辑演绎的第一基石,从中演绎出国家的起源和资产阶级革命的必然性。然而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在继承之前斯多葛派的自然法学说时,也对其进行了改革,使它更适合资产阶级的利益。自然法学思想虽说是西方近代思想家为了论证社会契约论而所构建的抽象理论前提,但是对于中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二、天赋人权学说中自由权利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启示

启蒙思想家伏尔泰为平等和自由曾大声疾呼,他赞赏共和制的根本原因也就是这种政治制度给民众以自由平等。关于自由,伏尔泰的定义是:自由就是做你愿意做的事。但伏尔泰又声称,它不是某种任意性,原因在于你的意愿并不是任意的,你愿意或不愿意干什么事情,都是有原因的。所以伏尔泰的结论是:意志是不自由的,而行动是自由的。

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洛克也是民主与自由的鼓吹者,洛克认为,人的自由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没有上级权利和法律的情况下的自由,即在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另一种自由则是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即政治社会中的自由。然而洛克认为自由人不同于奴隶,奴隶是基于自然权利要受他们主人的绝对统辖权和专断权利支配的人,而自由人则是出卖其劳动力的人。可见洛克是在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赖以产生的必要条件――自由劳动者的出现作理论上的论证。卢梭认为,通过社会契约论人们得到了社会自由,也就是又以个人力量为界限的自由,转变成被公议约束下的自由。卢梭特别强调,人们通过契约进入社会状态之后,获得了道德的自由和服从法律的自由,在卢梭看来,这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唯有道德的自由才能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而唯有服从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真正的自由。

启蒙运动时期代表人物的自由思想虽然是带有阶级色彩的,是不全面的,但是也为近代以来人们关注自由权利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人具有自由权利,其中包含社会生活的自由,而社会福利是保证社会生活自由的基础,因而为了保障人的自由权利,应该不断健全发展社会福利保障制度。

三、社会契约论

1776年,杰弗逊在他起草的《美国独立宣言》中开头这样说:“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自明的:所有人生来平等……为了保护这些权利,人们建立了政府,政府的权利来自治下的赞同。”正如独立宣言所讲,当自然权利成为人的本质和人类理性的最基本特征,也成为社会契约论理论推演的最原始的,最基本的起点。

启蒙运动代表人物霍布斯著有《利维坦》一书,将国家定义为一个有死的上帝。霍布斯认为“我们在永生不朽的上帝之下获得的和平和安全保障就是从它哪里得来的。”在霍布斯看来,这就是缔约的过程,也是国家形成的过程。他认为,国家就是一个外御强敌,内求和平的集中权利。国家的本质就是某种威慑力量,是某种武力。没有这种武力,信约便是一纸空文,完全没有力量使人们得到安全保障。霍布斯认为,这种武力是某种超越于任何个人之上的权力。卢梭相信,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与约翰?洛克一样,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所控制的,虽然他没有定义如何达成这个目标,但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篇(6)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3月7日

养老是每一个社会公民都需要认真面对的问题,养老保险制度在各国社会保障制度中都起到支柱性的作用,它往往决定一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成败。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成就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界限,以及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基本实现了从单一责任主体走向多方分担责任,从单位封闭运行走向社会化的根本性变革。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创造性的实现了以现收现付为基础的社会统筹制度和以完全积累为基础的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力图在制度设计中实现互助共济与抵御老龄化风险的双重功能。这种统账结合模式的养老保险模式的建立,不仅已经成为世界关注的一个焦点,而且为其他国家应对老龄化挑战提供了新鲜的经验。

在肯定养老保险制度取得成就的同时,这一制度目前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1、社会养老覆盖面过窄,尤其是老年人、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农民工和残疾人中的大部分都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险的权利。截至2012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人19,400万人,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只有6,911万人,约占老年人总数的35.6%。

2、制度碎片化现象严重。在我国,不仅在城市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还有农民工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

3、权责模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权责划分不清。中央政府承担主要的财政补贴责任,而养老保险却一直处于地方统筹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权和事权无法统一。

4、不同养老保障制度间的待遇差距巨大。在城市,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差距越来越大。另外,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养老金待遇水平也相差悬殊。当然,我们也看到政府为解决这些问题所做的一些努力。在新的一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此项改革旨在缩小群体间的差距以有利于社会公平。

以上突出的问题,既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也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2008年的金融危机已经让我们看到,我们再不能主要依靠出口来拉动我国的经济,拉动内需已显得尤为重要,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拉动内需的重要保证。

二、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我国是否有条件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

老年人社会福利是根据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和老年人自身特点,以改善老年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为目的,由政府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所提供的福利项目、设施和服务的总称。

纵观我国养老保险目前存在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我们是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不能有过高的标准,只能逐步来;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发展格局是经济腿长,社会腿短,面对老龄化带来的诸多挑战,我们不能只依赖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尽快发展我国的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

从国际社会的角度来看,其他国家都是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发展的福利制度呢?

――英国在人均只有几百美元的1908年,就开始颁布《养老金法》,对70岁以上没有退休金的老年人一律发放养老金。

――印度目前人均还是800多美元,但他们早已实行全民医疗免费和教育基本免费的制度。

――日本1965年的人均GDP为1,070美元,但早在1951年就颁布了《社会福利事业法》,1957年就设置了老人年金制度。

至于各国的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老年人福利,都是在人均1,000美元发展水平时期就已经建立并基本完善的制度。

改革开放30多年间,我国GDP年均增长9.8%,GDP总量已从1978年的3,600多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56.9万多亿元,人均GDP超过6,700美元。我国人均GDP已经进入了中等发达国家行列。与其他国家的发展经验比较,我国是时候推进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了。

以北京为例,2008年1月1日起,北京市60岁以上城乡无社会保障的老年人每月能领取到200元的福利养老金。这也是全国首个统筹城乡、标准一致的福利性养老保障办法。从2008年10月1日起,北京市施行居家养老政策,为特殊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发放的对象包括60岁以上分散居住的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市级以上劳模、归侨、纯老人户(包括仅与残疾子女居住的老年人),80岁至89岁老年人中的生活半自理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90岁以上老年人。这些老年人每月可以得到政府50~200元的服务补贴。

2009年1月1日,65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始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尤其是免费坐公交、逛公园的优待。以上这些都是政府向老年人提供社会福利的初步探索。

三、建立我国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的可行性

1、从养老保障制度的待遇水平来看,总体水平仍然偏低。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数据来看,到2011年底,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仅为50.3%。为确保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在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下,应积极推动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及其他形式的老年经济保障发展。比如,北京的养老服务补贴的模式是否能向全国推广。

2、受中国传统文化及现实国情的影响,大多数老人不愿离开自己生活熟悉的环境,因此居家养老是最适合中国的养老模式。另外,独生子女政策使得中国的家庭规模日益小型化,比如“四、二、一”家庭结构(四个老人,两个子女,一个孙子)的出现,使得家庭提供的养老帮助已经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因此,应充分发挥社区的地缘与价格优势,形成老年人之间的互帮互助的养老模式。再者,应鼓励社会机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最终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照料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3、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业。据民政部的《2012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底,全国65岁及以上人口12,714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9.4%,比上年上升了1.8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19,390万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4.3%。据人口学家预测,2010~2040年将是中国人口老龄化最快的时期,65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在2040年将达到22%,2055年达到25%。我国老年市场的年需求为1万亿元,而能为老年人提供的产品的供给还不足1,000亿元,需求与供给的矛盾正在日益凸显。所以,政府应该发挥引导和推动的作用,引入民间资本积极发展老年服务业包括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用品、家政服务、娱乐活动设施、保健服务等。据统计,在未来养老护理人员的需求至少在1,000万以上,因此制定激励机制,引导下岗人员积极参与老年服务业,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就业问题,也会促进老年福利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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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开始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已经初步建立起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其中,既有发展的积极经验,也有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1初步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发展仍不均衡

1993年,我国提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保制度,经过二十余年发展,已经初步建立起多层次的社保制度。具体表现在基本实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全覆盖,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良好,参保人数逐年增加。政府开始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图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数据来源: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及2016年度统计快报[1]

从2015年相关统计公报看,社会保险参保人数逐年增多。在2016年的人力资源社保年度数据快报中,我国城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经突破8亿8千万人,比2015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多2000万左右。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我国在社会保障财政上的投入也不断增加,社会保障体系也不断完善,社会保障覆盖范围逐年增大,初步建立起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

虽然,我国已经在城市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合作医疗制度,但相比较来说,社会保障体系发展仍然不均衡。虽然我国已经具备完善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从整体社会保障制度来看,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涵盖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基本社会保险,而农村只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另外,在相关保险的保障支出费用上,城市也要比农村更多,仅养老保险一项就存在较大差距。据《中国老年社会追踪调查报告》,我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金为每月1387.2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仅为141.21元。

1.2社会保障法制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从我国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发展来看,从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1989年的《关于公费医疗保险的通知》,到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等内容制定,初步奠定了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律基本框架。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以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此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等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也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服务。但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水平相比,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化水平还有待提高。相对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水平来讲,存在一定的滞后现象,阻碍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深入发展。具体表现在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特别是涉及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的相关法律还未制订,通过行政手段很难有效解决社会保障的争议问题。针对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现状,应逐步扩大社会保障法律的覆盖范围,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上也需要有法律制度的保障。

1.3社保基金支出压力大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规模逐年扩大,2016年我国五项社保基金收入为5.28万亿元,总支出为4.65万亿元,基本保持收支的总体平衡。但就目前发展来看,我国社保基金支出压力仍然偏大。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压力变大。仅广东一省就统筹130亿元用于部分城市收不抵支的情况。另外,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仍然以省级统筹为主,难以在全国范围内统筹社会保险基金,造成全国各地社会保险基金结余不均衡情况。就目前发展来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面临长时间内收支平衡风险,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压力会持续增大。需要通过降低社保费率,来改善我国收支失衡风险。

2.福利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经验

福利国家和福利制度是随着欧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而出现的,并逐步向发展中国家传播和影响。因此,研究欧美发达国家的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2.1福利国家

福利国家就是通过国家立法手段而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或体系,简单来讲就是通过政府手段提供的一系列社会福利保障措施。这种模式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强调“高税收、高支出、高福利”,使全民都能够不分收入、家庭等因素,享受到国家的福利。[3]以瑞典为代表的北欧国家是福利国家的典型,瑞典的福利制度是“从摇篮到坟墓”,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福利保障完全由政府主导,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教育、养老及其他收入保障的社会保障福利体系。

2.2福利国家保障体系建设

在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全民性、社会保障法制化、社会保障利益均等原则,对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借鉴意义。以瑞典为例,国家制定有关国民福利的政策?c体系,建立一套“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障体系,其社保开支已经超过欧洲国家,如英国、美国等,可以说瑞典是当今最有特点也最具代表性的福利国家。

从福利国家保障体系特点来讲,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全民性。福利国家特别是北欧福利国家倡导统一的社会福利和服务保障,不分男女、不分城乡,都享有同等的社会福利保障待遇。福利国家的另一个特点就是高福利。瑞典的社会福利开支占GDP的38%以上,实行全面免费医疗的挪威社会福利开支占GDP的33%以上,福利范围包括教育、医疗、工伤、失业、最低生活补助等方面,保障水平非常高。全民性和高福利也带来了高税收和政府负担加重,很多社会福利保障的资金费用都由政府承担,而高福利支出,就需要高税收来维持。

从福利国家保障体系内容来讲,主要包含保障服务、法制化建设以及政府职责方面。从保障服务来看,涉及养老、医疗、失业、住房、教育、社会服务等方面,包括生老病死、住房、教育等覆盖范围非常广的福利制度和体系。[4]从法制化建设来看,针对社会保障领域,瑞典政府制定了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如《医疗卫生服务法案》、《养老基金法案》、《失业保险法案》、《病假保险法》等等。完善的法制化建设对于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高效性,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政府职责上,中央政府负责社会福利的法律制定和分配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和监管,以更好地提升社会保障工作效率。

2.3福利国家保障体系的公平效率问题与改革

当然,福利国家在提供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首先面临的就是公平与效率的问题。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障的资金是由政府通过向资本征税来提供的,旨在保证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但过度的社会保障使国民积极性下降,影响社会公平,降低了社会保障效率。主要表现在就业积极性下降,税收过高,政府财政负担加重等问题。福利国家的保障体系实现要基于一定的高税收政策,而征收高额税费会使国民工作的积极性减弱,同时也影响企业的投资信心,能够提供的就业岗位就会减少。此外,进入新世纪以来福利国家的财政负担越来越重,收不抵支的情况加重了财政危机的风险。一方面,政府对企业的高额税收,带来全民福利保障的负面影响是企业的生产力水平下降,阻碍企业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政府为实现和继续保持这种福利制度,必须要加大财政投入,从而导致财政赤字问题,这种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就会增加政府的财务风险,进而引发经济危机等问题。

针对社会保障体系中公平效率失衡问题,福利国家也开始寻求改革措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针对高福利带来的财政收支失衡的情?r,适度提高个人社会保障项目缴纳比重,同时减少部分社会保障项目的支出,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针对高福利带来的国民工作积极性减弱,海外投资者投资热情减退,探索社会公正与经济效率统一机制。国家不是直接提供经济或资金自助,而是鼓励就业,以此提升国民工作积极性。

以瑞典养老金改革为例,早在20世纪90年代,瑞典受困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低迷压力,开始寻求养老金改革。养老金作为瑞典福利制度中最大的单项开支,减缓养老金支出的速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瑞典整个社会福利制度的支出压力。一方面最低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提高到61岁,另一方面缩减养老金津贴标准,由相当于以前工资的65%下降到55%。经过一系列的改革,2000年瑞典养老金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为37.3%,2004年为37.8%,随着老龄化加剧,养老金支出仅提高了0.6%;同时瑞典社会福利支出总体下降了2%,这也为改变经济低迷压力、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针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我国也开始适时的进行延迟退休政策,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我国社保体制建设及经济发展。

3.福利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启示

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特别是福利国家针对高福利带来的公平效率失衡问题进行卓有成效的改革,对我国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结合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现状,探索符合我国发展实际的社会保障制度。

3.1协调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化

以瑞典社会保障制度为例,国家倡导全民性。作为单一民族国家,瑞典积极推进平等主义社会价值观,提倡社会保障利益均等。无论是事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都倡导平等机制,在福利保障改革也注重社会公正与经济效率的统一。

我国在发展和完善社保制度过程中,要设计全民性的社会保障体系[5],我国的实际情况,就是要注意协调城乡发展,打破城乡界限,促进全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仍然割裂城乡的统筹发展,以养老保险为例,包括城镇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这几项保险制度不能相互转化,而随着农民工进城打工,城乡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缺陷开始显现。在医疗保险领域,我国已经开始推进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在协调城乡社保制度体系化建设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在协调城乡社保制度体系化过程中,应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平衡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从战略全局出发,协调城乡社保制度体系化建设,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

3.2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

瑞典等福利国家在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非常重视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制定,针对具体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使福利保障政策有法可依。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仍然不完善,除了已经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还应制定具体的各社会保险法律、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的有关法律法规。只有法律制度健全,才能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在社会保障中需要承担的责任或拥有的权利,才能规范社会保障行为,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程序正当、使用合理。当然,在社会保障相关法律的实践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例如配套政策缺位、操作性差等问题。因此,应积极探索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增强社会保障法规的法律效力与监督体系。

3.3促进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多元化

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相关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分为联邦和各地方保障体系。为监管社会保险基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多元化,美国政府设立信托基金。当信托基金出现结余可以进行相应的投资,包括购买政府债券、市场债券等,同时联邦政府和各地方政府也积极探索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优化组合,以促进社会保险积极投资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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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7)02-0036-02

一、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涵义和特征

最早提出“持续农业”这一概念的,是198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议会通过的《可持续发展农业研究教育法》。之后,可持续发展农业不仅得到越来越多专家学者的认同,而且还得到了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1991年,在荷兰召开的国际农业与环境会议上,国际粮农组织(FAO)把可持续农业定义为:可持续农业采取某种使用和维护自然资源的方式,实行技术变革和机制改革,以确保当代人及后代对农产品的需求得到满足,这种可持续发展的农业能够永续利用土地、水和动植物的遗传资源,是一种环境永不退化,技术上应用适当,经济上能够持续下去,并能为社会所接受的农业。《中国21世纪议程》将可持续农业定义为:“在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指导下,总结吸收各种农业方式的成功经验,按照生态经济学原理并应用系统工程方法建立起来的农业体系”。“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优先领域和根本保证”。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把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含义表述为:吸收本地区传统农业或较为现代农业的精华的基础上,采用现代先进实用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和组织形式所建立的一种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农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实质是一定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生态环境间的关系协调与合理利用问题,资源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构成区域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和基础。

可持续农业将是21世纪世界农业生产的主要模式。其基本特征是:在强调农业发展的同时,重视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环境的保护。可持续农业追求的战略目标是:努力促进农村综合协调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消除农村贫困状况;合理利用、保护、改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要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自然生态系统可持续是首要前提,农业经济系统可持续是根本基础,农村社会系统可持续是重要保障。

二、农村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改革是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仅重视经济增长的数量,更追求经济发展的质量。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改变传统农业的以“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为特征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实施清洁生产和文明消费,以提高农村经济活动的效益,节约资源和减少废物。

农村社会福利制度建设是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为我国国民经济、农村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着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建设农村社会福利制度可以有效地增加农民现金收入和购买能力,刺激农村消费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把农村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与农村计划生育相结合,可以有效地控制我国农村人口的过快增长,达到控制农村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的目的,促使人们自觉地转变生育观,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把农村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同农村乡镇企业职工下岗分流工作相结合,可以为下岗分流职工提供必要的经济和生活来源,消除人们下岗失业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农村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有利于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就业制度改革。完善农村社会福利制度,涉及到每个农村公民和农村家庭,可以有效地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受教育条件和家庭经济状况,有利于农村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居乐业,有利于农村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享受福利的对象大多数是经济比较困难的公民,他们是农村中的弱势群体。福利收入虽然不多,但对于困难家庭来说是雪中送炭,可以改善农村低收入阶层的经济和生活状况,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建立健全农民收入的稳定机制,实施适度的农业保护,完善农业保险机制,降低农业的风险成本。当前农民收入不仅增长慢,而且很不稳定,主要是农业承担了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而且缺乏社会保障,所以通过发展农村社会福利制度,建立农民收入的市场风险补偿机制,逐步建立农村和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对农民增收的政策扶持力度,使广大农民切实得到实惠。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等各项补贴政策,建立稳定的种粮收益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扩大补贴范围,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农村经济发展迫切需要加强的环节给予补贴。落实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持粮价稳定在合理水平。加大对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农村社会事业和农村社会保障的补贴力度,降低农民的生产生活成本。坚持开发式扶贫,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稳定增长机制。

建立健全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整合农村各种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实施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能适应分工分业发展要求的新型农民,为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三、农村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改革是实现农村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生态的可持续发展要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自然承载能力相协调。发展的同时必须保护和改善地球生态环境,保证以可持续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和环境成本,使人类的发展控制在地球承载能力之内。我国农村生态环境发展的现状不容乐观,耕地、林地、草地、水资源都严重缺乏,这就需要政府制定系统的农村社会福利制度,从政策和资金物质方面对农业的生态发展给予扶持和帮助。

发展农村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根据人口多、资源相对不足的国情,从科技、管理以及立法等方面节约和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率,积极推广和发展资源节约型农业。

普及农业科学知识和技能,建立农村科技图书馆,用科学武装农民,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和农膜,因地制宜推广种养业清洁生产技术,有效控制农村污染。建设农业资源与环境监测预警系统,做好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发展循环农业,推广秸秆气化、固化成型、发电等技术,开发适合农村特点的生物能源、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发展节约型农业,推广节地、节水、节肥、节药、节种型农业和集约化生态养殖业,提高农业投入的利用效率,坚持清洁生产、安全生产,最终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

四、提高农村社会福利保障水平是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的

关于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其本质应包括改善农民生活质量,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使农民在医疗、教育、就业、养老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农村养老问题一直是困扰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国已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而农村老龄化人口又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解决好农村养老问题,就等于解决了中国大部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安定了大多数人的心。因此,通过农村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改革,发展农村社会养老势在必行。应大力推进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福利事业向社会化方向发展,利用社会、国家的力量逐步建立向农村的老龄人口发放养老津贴的制度,继续发展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开展农村合作医疗,改善老龄农民看病就医条件,提高农村老年人健康水平。加大卫生支农、卫生扶贫力度,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医疗困难。

积极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巩固和完善农村 “五保”供养制度,确保农村最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这是着力构筑的农村社会福利体制的最低端的一道保障线,同时也是农村社会福利的最基本要求。要综合考虑农民现金收入水平、农产品市场供求、市场价格、农业生产受灾情况等因素,建立农民最低收入保障机制;根据一定的政策标准,在世贸规则允许范围内,对农民收入实施财政转移支付、直接补贴、成本补贴和价格补贴,确保农民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大力发展农业和农村保险事业,分散农民经营风险和受灾损失,加强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采取有效的支持政策推动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提高粮食安全和农业安全水平,为城乡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农村经济落后、生活贫困的根本原因是农村教育事业落后。由于经济贫困,不少农村家庭缺乏足够的资金送子女上学,农村的教育投入少,教育设施落后,失学率高,农村教育事业发展步履维艰。通过农村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任教,建立城市教育支持农村教育的机制,从根本上加强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本基础,推动城乡教育、文化、政治、经济的协调发展。

实现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还需要各方面的支持和完善,而在这些支持的力量中,农村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改革无疑是中坚力量,无论是在农村生态可持续发展、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还是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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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国家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福利国家是以“福利”进行界定的一种国家形态,即以统一的、大规模的、“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为基本特征,以追求社会团结和公正为目标的一种国家形态。从狭义上讲,福利国家即指由这些国家所实施的具体社会福利制度。

当前理论界公认的“福利国家”概念的评价指标有四个:1.福利支出占政府公共支出的比重;2.公共支出占福利支出总额的比重;3.福利支出占GDP的比重;4.福利制度中是否存在力度较大的再分配。其中指标一和二在结构上表明了国家的性质,指标三在数量上反映了国家福利的规模,指标四反映了全民福利最大化目标的实现程度。当前欧洲主要的工业国家基本都能满足上述四个指标,进入福利国家的行列。

(二)福利国家的模式特征

福利国家是强调经济发展和社会公正协调并进的制度模式,其核心是国家主导下的“高税收、高支出、高福利”的福利模式。因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福利国家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同时由于欧洲各国历史传统和文化底蕴各不相同,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也存在巨大差异,欧洲各国的福利模式也是不同的。考斯塔・埃斯平―安德森(G・sta Esping-Anderson)根据劳动力“去商品化(De-com?鄄modification)”程度和福利受益人身份“分层化(Stratification)”的程度将欧洲福利国家的模式划分为三种类型:自由型福利国家、保守型福利国家和社会民主型福利国家,其特征如下表所示:

二、欧洲社会“福利国家”制度的危机

20世纪70年代以后,欧洲许多国家出现了经济停滞、失业增加、通货膨胀并存的局面,同时,由于福利国家制度本身存在的结构性缺陷,高福利、高税收所带来的弊端日益突出。在此情况下,欧洲福利国家纷纷陷入福利制度的危机当中。

(一)充分就业政策难以实现

实现充分就业是福利国家的重要政策目标,也曾是特别引以为豪的社会成就,但这一成就在70年代中期以后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以瑞典为例,1981年瑞典的失业人数达到创纪录的10.8万人,占当年劳动力总数的2.5 %。若加上隐性失业人口,瑞典1981年的总失业率将达到5.5%。究其原因,高税收严重削弱了投资者的热情,影响了经济发展,就业岗位大量缩减,近而导致失业率上升。此外,福利国家净替代率过高导致了人们工作热情降低,产生了大量的自动失业人员。

(二)收不抵支引发的财政危机

为使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得以维持,欧洲各国不得不消耗巨额的财政用于公共开支,而政府财政支出的过分增长造成了巨额财政赤字,这成了福利国家的通病。据统计,欧洲福利国家1975至1980年间公共开支占GDP的比重逐年上升:法国从22.9%上升到25.8%,英国从19.5%上升到21.4%,荷兰从28%上升到30.7%。为弥补高福利所导致的巨额财政赤字,福利国家不得不大举借债,同时不断扩大货币发行量,造成了严重的通货膨胀以及劳动人民实际生活水平下降的恶性连锁反应。

此外,高税收导致民众逃税现象严重。1978年瑞典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达88%,全部征税占GDP的比重达65%。在这样的福利制度下,瑞典国民收入的相当部分被作为社会保障税和各种福利缴费加以扣除,税后所得仅能维持最基本的日常开支。高税收客观上导致了国民对福利制度的普遍不满和严重的逃税倾向。

(三)人民不满与日俱增

社会保障制度无法解除失业给工人生活带来的困苦。通常,欧洲福利国家的失业保险津贴不到工人原工资的一半,而且实际上大多数失业工人领不到失业津贴,不少失业者只得依靠社会救济和领取施舍度日。据统计,1978年法国的100万余失业者中有45%以上的人得不到任何补贴,15.7%的人每月只能得到450-500法郎,略高于政府规定的最低保证工资的1/5。此外,欧洲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对象近年来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调整,仍以过去的产业工人为主,这进一步加剧了人们对社会的不满。

三、“第三条道路”的福利国家改革

为将欧洲各国从福利制度的危机中挽救出来,以吉登斯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提出了“第三条道路”的福利改革理念,其指导思想是变消极福利为积极福利,变“福利国家”为“社会投资型国家”。

(一)观念上调整:责任和权利相统一

“第三条道路”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强调责任与权利相结合。吉登斯认为,责任是健全社会的基石,传统福利制度最致命的缺陷就在于滋生了人们对政府的过度依赖。“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使人们丧失了自主生活的动力,国家自上而下的包办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了依赖、道德风险和,权利和机会最终变成了自私和贪婪的动力。因此,吉登斯将“第三条道路“的重点确定为个人自我负责精神和独立意识的培养,他指出“在个人主义不断扩张的同时,个人义务也应当延伸为一项伦理原则。”

(二)变消极福利为积极福利:从福利国家到社会投资型国家

1.强调社会公正与经济效率的统一。吉登斯承认国家在实现社会公正中的主导作用,但同时也提出国家不应当包办一切。他认为国家应当强调的是人力投资而非一味的直接资助,国家应当从转变就业机制入手,改变传统的家庭模式,促进人民就业,通过人民素质的提高促进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2.对风险进行“事先预防”。吉登斯指出,传统福利政策的结构性缺陷就在于它主要是为外部风险服务的。在当今全球化背景下,人们面对的风险不再是可预见的、呈现一定时间规律或具有自发特征的外部风险,所以应当抛弃“事后补偿”的传统福利制度,建立积极的风险管理机制。

3.对传统的福利结构进行调整。吉登斯认为,若福利“只具有消极内涵而且主要面向穷人,则必然会导致社会分化”。因此应当扩展社会保障对象以避免社会分化,同时扩大人力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发展,使国家、企业和个人都参与对福利资金的投入。

(三)建立新型福利社会的具体主张

1.变被动的“恩惠式福利”为主动的“进取式福利”。吉登斯认为传统的福利制度是在人们遭受外部风险以后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其进行补偿,这种做法阻碍了公民独立意识的培养,导致公民对政府的过度依赖。因此,吉登斯强调国家应当积极进行“培训和教育性的社会投资”,通过“可供替代的发展方案”提高公民的个人技能,倡导“进取式福利”。

2.吉登斯认为,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下,被动的补偿利带有很大的局限性。例如,失业工人在失业后通常不会积极地寻找另一份工作,因为领取失业救济金虽然只能维持最简单的生活,但重新寻找工作所能得到的净收入可以维持的生活水平也大致如此,那么又何必再去工作呢?因此吉登斯提出必须变事后的“补偿利”为事前的“预防利”。

3.减少社会排斥,解决不平等问题。吉登斯认为解决不平等问题的重点在于提高被排斥者的社会能力,解决方法主要包括重建公共领域,增加上下层对话;营造公共的生活环境;利用福利制度调节再分配;加强教育和培训以增强公民个人能力,等等。

四、福利国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一)明确国家职能定位

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国家的角色到底应该是什么?是公民社会的监督者还是全体公民的保险人?对此问题政治信仰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答案。在西方福利国家的改革中,社会民主主义者坚守一整套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而自由主义者则将福利制度看作自由社会的敌人。事实上,国家在社会福利体系中的定位应当根据风险类型予以划分。具体而言,对超出个人抵御能力之外的外部风险,例如工伤等由现代化生产方式引起的不幸事件,国家应通过福利支出弥补公民遭受的损失;对于人为的可控的内部风险,国家则应尽量减少干预,防止理性个人过度依赖国家提供的各种福利而丧失独立精神。

(二)扭转传统福利观念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个人出资进行风险抵御的意识是很淡薄的;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各项制度尚未完善,下岗、贫富差距不断拉大,人们开始走向另一个极端,认为风险完全要由自己承担,因此大量储蓄,最终导致内需不足影响了经济发展。事实上,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过程中,一方面要强调政府的责任与义务,承诺在公民遇到困难时国家将给予帮助;另一方面也要强调公民个人的自助义务,在国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给个人自愿保险留出一定的空间。社会主义福利制度的关键不是要不要政府或个人承担,而是政府与个人各应承担多少,这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福利制度首先应当明确的。

(三)遵循四个基本原则

考虑到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我国在构建社会保障制度时要遵循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注重可持续发展与协调发展,在确定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和支付水平时要坚持四个基本原则:一是普遍性原则,即社会保障应当满足全体居民不同的社会保障需求;二是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即享受社会保障必须以劳动和缴纳保险费为条件;三是保障基本生活原则,即社会保障只确保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四是统一原则,即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待遇支付和行政管理必须统一。这些原则的提出和实施将会使我国社会保障理论更加丰富和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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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的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各县区民政部门对辖区内的社会福利机构负有监管责任,应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经各级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社会福利机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

第六条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煤气、暖气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同等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社会福利机构。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

第八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第九条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社会组织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身份证明。

(二)建筑设计、安全防火和卫生防疫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具有消防、卫生防疫、电力等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

(三)注册经费按床位总数计算,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并具有验资报告。

(四)具有一定的规模,具有与业务性质相适应的文化、娱乐、康复医疗设施和工作环境。

(五)具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服务人员与生活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的比例为1:4-7,与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务对象的比例为1:1.5-3。

(六)服务和管理人员身体健康有相关证明,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

(七)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十条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申办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附机构的章程)

(三)机构设置与设施报告(包括单位建设规划和图纸、名称、组织机构、所有制形式、房间和床位设置情况、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设施、娱乐场地、健身场所、康复室、医务室等)。

(四)土地合法使用证明或房屋权属证书(租赁房屋必须出具租赁期限五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五)资金来源及银行出具的资金状况证明。

(六)若由双方以上合作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应提供合作方共同签署的法律文书。

(七)非唐山市户籍的申办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函。

第十一条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

(一)举办全市性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经市局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申办人在提供以上材料后,报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后,十日内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报省民政厅主管部门受理审批。

(三)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规划和条件的,填报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审批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办人。

第十二条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相应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变更名称、场所、负责人及性质的,应当按照设置审批程序,报审批部门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歇业或者因为其他原因终止服务,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歇业或者终止服务的报告,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的文件,妥善安置服务对象。经批准后,交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正本、副本及公章,并到相应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第三章服务与管理

第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用工制度,并与所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用工合同。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无任何传染病史。

(二)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无任何劣迹史。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必须坚持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并实行财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

第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服务对象或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并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开展服务,并坚持心理援助与生活援助并举,心理健康与身体健康并重,行政性管理与专业化服务同步的原则。

第二十条社会福利机构要按个案建立服务对象健康档案,有条件的福利机构要对服务对象健康状况实行计算机管理,并建立个案软盘档案。要定期对服务对象进行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对患传染病的服务对象,应当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报告防疫部门。

第二十一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餐具、清洗被褥和衣服,达到基本无"四害"标准。

第二十二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安全防火制度,配备必要的防火、灭火器材,指定专人负责安全防火工作。

第二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配置文化体育活动设施,组织开展有益于服务对象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二十五条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及财务状况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社会福利机构每半年要向县区民政主管部门上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情况报表。经汇总后,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上报市民政局。

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社会福利机构按审批部门的要求,填报相关表格,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副本,到审批部门办理年度检查登记。

审批部门应将年检结果在媒体上公布,让全社会更好地了解我市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情况,以便于服务对象根据情况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社会福利机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限期整改或取缔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开业的;

(三)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改变社会福利机构用途或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五)伪造、涂改、出租、转让《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

(六)管理混乱,造成责任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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