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规制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4 14:47:25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媒介规制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媒介规制论文

篇(1)

传媒产业的蓬勃发展不仅需要完备的市场机制作为引导,同时还要依靠完善的政策法规作为保障。总结世界各国媒介规制的成功经验,无不是在科学合理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内有序地开展规制活动。但是反观我国媒介规制的相关政策法规,多是行政性的命令,而鲜有具体详尽的法律条文。更有甚者,凭借某个党政部门或是相关部门领导的批条或电话,就批评责难某一媒介机构或是媒介从业者,甚至给予没有法律依据的处罚。这种缺乏规范性和权威性的媒介规制,再加上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不仅导致媒介监督政府的职能无法实现,而且还会降低媒介机构的运转效率。另外,从具体内容来看,我国媒介规制更多的是限制性的义务,而非保障性的权利。例如,公民的四项基本权利(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及媒介的采访权、报道权至今仍无法得到相关法规的保障,甚至媒介从业者的人身安全还要遭受威胁。

一、不独立的规制主体

能否建立独立的媒介规制主体是解决政监不分、政企不分、监管职能不清等问题的根本途径,也关乎完善的媒介规制体系能否建立。我国的媒介规制主体并不独立,而是隶属于政府管理。一方面,媒介机构要有效地监督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行为;另一方面,媒介机构又要接受行政机关的管理。可想而知,媒介机构的监督权已经被架空,即使能够拥有部分监督权,监督的深度和广度也颇受质疑。

二、不充分的媒介自律

由于政府不再给予媒介机构全额的资助,其生存和发展要依靠自己。一些媒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便不顾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将经济利益作为最终目的,导致虚假新闻、低俗新闻和炒作新闻等不良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有媒介机构迎合少数受众的需求,而极力突出报道暴力信息。此种行为不仅降低媒介机构的美誉度和信任度,长久看来还会失去大部分受众的关注。媒介机构与政府暧昧不清的关系,导致媒介机构以及从业者可能会运用自身的影响力作为筹码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具体来说,为谋取特殊的政治或经济利益而偏向某一集团利益的言论,或者虚假信息以及软性广告信息,甚至收受贿赂或进行有偿新闻等。毋庸赘言,媒介寻租不仅削弱了媒介机构的监督权,更使得媒介公信力急剧下降。

三、未来我国媒介规制的路径选择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媒介规制存在诸多问题,下文笔者将探讨未来的路径选择。

(一)创新媒介管理模式政府机构“从过去聚焦经济扩展到强化公共服务与维护社会公平等更为广阔的领域,并实现经济、社会和公共服务等多项职能之间的平衡;侧重点不再是‘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而是要明确在应该管理的领域里的角色定位”。根据我国的国情,媒介机构不可能完全私有化。从长远来看,可以建立一个涵盖整个媒介领域的产业部门,包括新闻、出版和文化娱乐等,制定相互协调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如此,不仅有利于从管理体制和政策规划上打破行业壁垒和条块分割,而且还可以避免部门所有制和地方保护主义。政府应该投放更多的精力激发媒介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为其营造良好的制度与政策环境。回归政府社会管理者、资源整合者和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职能定位。

(二)明确界定媒介产权现代企业制度表现出优越的财产权利结构,使其成为实现媒介产权权责分明的重要手段。媒介产权改革应该在保留部分媒介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的前提下,逐步发展股份制的媒介机构。在保持国家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允许其他资本进入。媒介机构的公司制管理制度,不仅能使国家资产、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各有其主,而且能够实现经营责任明确,出资者享有与其投入资本额相应的所有者权益。当媒介机构经营不善时,出资者只承担与其投入额相应的有限责任。但是在媒介集团推行公司化改制过程中,必须明确媒介集团与政府之间的产权关系。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媒介集团应该拥有对国有资产的独立支配权和经营权。同时,还要明晰媒介集团与其下属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合法的范围内,自主经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受其他资产主体的随意干涉。

(三)健全相关政策法规由于人民民主及意识形态的局限目前无法突破,也就是说针对新闻传播活动基本原则的立法暂时无法实现,那么就应该加快制定具体规范和管理各类媒介活动的法规。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明确媒介规制的范围、主体、方式和监督救济机制等。具体来说,“要对现行的媒介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规定进行清理,对于那些与法律、法规或其他上位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应尽快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特别要提出,强制性的行政权力要慎用。媒介立法涉及言论自由等较为重要和敏感的宪法权利,政府过度的直接干预不仅会招致媒介机构和社会的不满与批评,而且还会导致规制失效。

篇(2)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0)21-0008-03

1 网络危机传播的理论范式和内涵界定研究

网络危机传播主要有个案研究、技巧研究和理论研究3种研究取向,最初的网络危机传播集中在个案研究上,技巧研究是在案例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理论研究相对较少[1]。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的刘慧芬副教授在《从汶川地震的媒体报道看网络时代的危机传播过程》中指出,“危机传播研究起源于1962年的古巴导弹危机,它最初用以预测假设的政治形势,以防止类似危机的发生,并预测采取措施的价值”[2]。此后,西方学者开始了对危机传播的研究”。

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的吴小冰博士指出,“早期的危机传播研究多从管理学视角把危机传播当做危机管理的一部分,研究专注于危机处理中的传播模式及策略”[3]。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的胡白精则认为“近年来西方两大研究脉络―危机管理与危机传播形成了合流之势,特别是‘管理的观点’向‘传播的观点’靠拢”[4] 。

而随着20世纪90年代网络这一现代的新型传媒技术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之后,学者们开始越来越关注网络―危机传播领域、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

1.1危机与网络危机

对于网络危机,学者们首先从危机的概念进行了引入。美国学者罗森豪尔特认为,“危机是指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架构产生严重威胁,并且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性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对其做出决策的事件”。

还有美国学者多丽丝・格雷伯(Doris Graber)在《大众传媒与美国社会》将危机理解为:“很多人的生命财产或者心灵安宁带来严重紧迫和严重威胁的自然的或者人为的事件”。

中国学者杜建刚则认为“涉及公共性财产、生命安全;形成区域性;突发性;高度威胁性―威胁到地域基本价值,如稳定和发展的”事件都可以归结为危机。

总结学者们的观点可以看出,从受危机影响的主体上区分,既包括组织、公司面临的范围有限的局部危机,也有社会民众面临的范围广大的公共危机。而对于网络危机,多数学者认为网络危机涵盖在危机概念之下,是在网络上酝酿产生的危机或通过网络传播使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进一步加大的情况,是网络媒介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

1.2网络危机传播

在深具传播学知识背景的学者看来,危机传播不过是人类传播过程中的一种特殊形式。运用传播学方法重点研究危机传播过程中的传播效果、媒介、受众等变量的代表人物是美国著名学者费姆・邦茨 (Kathleen Feam―Banka),他将危机传播定义为:“危机事件发生之前,之中、之后,介于组织和其公众之间的传播”。

吉林大学的硕士研究生石颖总结学者们的研究,在其2007年的学位论文《对网络危机传播的基本思考》中提出,“网络危机传播指的是利用网络媒介对危机事件进行控制的传播活动和采用的传播方法”[5]。

由于网络危机传播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学者们目前对其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有待于对其进行比较权威的界定。

2 网络危机传播中的网络媒介特点和功能研究

在网络传播特点的基础上,近年来,学者们对网络危机传播的角色和功能进行了一系列分析研究。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的金进与洪瑾在《网络媒体在危机报道中的优势与问题研究》中提出了网络危机传播的以下特点:面对灾难或危机事件反应迅速,传统媒体无法比拟;消息来源渠道多,草根报道发挥重要作用;互动性更强,信息更新速度更快;整合能力强、多形式全方位发挥影响力[6]。

学者汪晓霞在《传媒观察》刊发的论文《试析危机传播中网络媒体的功能》中,指出危机传播中网络媒体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他引用新闻传播学中的“议程设置”理论,认为网络媒体的开放和自由发展模式使得议程设置功能并没有被弱化减弱,网络媒体的“双刃性”性决定了它既是化解危机的利器,也是引发、扩散和文化危机的发源地[7]。

还有山东经济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的张光耀和高潇在《浅谈网络危机传播的特点和管理》中,从传播形态方面出发,把网络危机分为:核心要素、次级要素、边际要素和干扰要素4种传播要素,并且指出这四种要素引发的各种问题构成了网络危机传播研究的基本框架[8]。

综合起来,可以把以上学者们提出的网络危机传播的特点概括为:匿名性、速度快、波及广、破坏性强、不确定、难控制等特点。

在网络危机传播的优势方面,西北大学公共传播所的来向武和赵战花在《利用网络传播进行危机预警的优势与方式》从危机预警的角度对网络危机传播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网络的层级传播、多极多次的传播形式为有效监测发现危机信息提供了时间和空间机会,也就是危机信息的传播由原来的“信息源――传统大众媒体”发展为“信息源――网络媒体――传统大众媒体”[9];按照危机传播的基本规律,我们还可以把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结合起来,共同设置议题,形成舆论漩涡,更好的进行“社会预警”。

龚新琼应用“环境守望” 理论研究了网络媒介在危机传播中的角色,指出,网络媒介和大众传媒一样也是“社会公器”,应坚持基本的职业操守,为民代言,强调危机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准确性[10]。

还有吉林大学的石颖在其硕士学问论文《对网络危机传播的基本思考中》认为网络危机传播具有:可以使权威信息快速传达;能降低组织的危机管理成本;能激发群体的正面作用3种功能。

3 网络危机传播的缺陷以及规制策略研究

3.1网络危机传播缺陷研究

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四川《自贡日报》的资深媒体人林琳在《金融经济》上刊文提出,危机事件中的网络传播已经引起了网络媒体信用危机,并认为这种缺陷是“市场失灵”现象:首先,网络媒体报道危机事件时容易出现“网络暴民”现象;其次,网络媒体在危机事件中过度报道容易引起“二次伤害”;再次,网络媒体的虚拟性化使危机传播复杂性加大[11]。

此外,北京师范大学的林丹燕和任雯引用传播学原理中香农―韦弗的“数学传播模式”, 指出“危机传播过程中内外的各种障碍因素会形成对讯息的干扰,这对于社会传播过程来说也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中国人民大学的胡白精教授在总结美国学者罗杰斯“大众传播理论” 的基础上,提出的著名的“3F”假设(即危机传播由信息流、影响流、噪音流构成),从“噪音流”的角度提出网络危机传播噪音流的四种呈现形式:1)虚假信息;2)错误信息;3)不良信息;4)偏激信息[12] 。

吉林大学的硕士研究生石颖则从传播学的“把关人”角度进行分析网络危机传播的缺陷,并提出了一些较新颖的观点:首先,网络危机传播中“把关人”作用的弱化;其次,网络传播减少了管理主体的反应时间;再次,危机的网络传播具有群体效应。

还有学者如黄明胜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出发认识网络危机传播的缺陷,他在《网络媒体的危机管理中》提出了网络传播制造危机的“十大杀手”:转移潮、受气包、英雄欲、泄私愤、恶搞风、攻击传播、反戈一击、文化冲突、谣言惑众以及民族情绪[13]。从消费者的对抗、企业竞争、国际品牌等方面全面分析了网络媒体传播生发的企业危机。

从学者们以传播学、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视角可以看出,危机事件中的网络传播具有双面性,受危机影响的主体既包括社会公众,也包括企业、组织等。

3.2网络危机传播应对策略研究

很多论文主要探讨那营利性组织面临危机时应该如何进行网络危机传播,一般采取案例研究方式,以描述性研究为主。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学者探讨网络危机传播的应对策略时往往以政府和媒体研究为主,对另外一些组织的讨论比较少。

学者张厚远在《危机事件中网络新闻报道的人文关怀》中,从人文角度提出了一系列研究:他以2008年“汶川”地震和2009年“H1N1”流感报道为例指出,由于网络媒体更具有公共属性,在灾难面前,网络媒介更应该关注普通人的现实生存状态和价值尊严,更多的体现一种理性和责任,不要造成社会恐慌,体现人文关怀的大视野。[14]

四川《西贡日报》的媒体人林琳提出了规制网络危机传播的规制策略:1)完善网络法制建设,提高网络媒体的风险成本;2)网络媒体监督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和效率;3)公众要提高自己的危机意识和对网络媒体的监督意识;4)提高网络网络媒体在危机事件报道中的社会责任感以及人文关怀。

还有学者专门研究了在网络媒体环境下危机传播如何调整的问题。钱B2007年《新闻知识》上刊文《第二媒介时代下的危机传播模式》指出,在网络时代危机传播具有与传统媒体不同的模式,这个模式的信息源更多的是政府、媒介与公众的互动,是一个双向的信息交流过程,传者与受者的身份界限也变得模糊。还有的学者探讨了手机等新媒体在危机传播中的作用[15] 。

总之,可以看出学者们主要从媒介、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方面进行网络危机传播的应对策略研究,强调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4 网络危机传播中的政府形象研究

史安斌认为,危机公关同样是也是一个国家树立国家形象的良机。在网络危机传播过程中,政府尽管面临治管方面的困境,但同时也获得了一个不可多得的“公关时间段”,政府可以利用这种机会显示其责任[16]。

电子科技大学的杨军和张媛在《重庆工业学报》上刊发的论文《网络环境下政府危机信息管理的新思路》中,认为政府可以利用网络媒体进行信息实时更新,及时最新消息,使公众尽早得到危机事件的最新进展;让受众把握一定的话语权,有助于政府制定更加合理、有效的危机对策,防止危机扩大的同时树立政府良好的外部形象[17]。

还有学者马艺等从形象传播的二维模型――认知度和美誉度对网络危机情境下的政府形象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我国历史上的政府形象传播的认知度呈上升趋势,而美誉度指标则因历史情况不同表现出较大的不稳定性,可以通过二维矩阵模型进行调查,快速找到政府目前的传播区间,分析原因,调整制定政府形象传播措施[18]。

可见,学者们都是从危机管理的主题――政府本身,对政府形象进行分析研究。对于政府来说,危机事件既是其展示责任、树立国家形象的良机,也是严重的挑战。

5 研究现状与结论

危机传播是一个边缘和交叉学科,网络危机传播同样涉及新闻传播学的很多议题。从学者们的论文当中,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网络危机传播的研究基本上起源于2003年的“非典”之后 ,并且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网络危机传播中的新媒体角色和功能研究;网络危机传播中新媒体、政府与公众的关系研究;网络危机传播的新闻报道观念和报道模式;网络危机传播中的政府形象研究;网络危机传播的应对和管理策略研究等方面。研究成果中鲜见较为成熟的实证和中外对比分析研究,相关理论体系的的建立和方法研究都还处在基础阶段,尤其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已有理论时显得有些生硬,需要建立一套完整并富于针对性的危机传播理论以指导实践。

同时,鉴于高风险社会的来临,本领域以后研究的重点应有一部分放在对具体危机方法的研究上,为危机管理主体提供实用有效的网络危机传播范本。

参考文献

[1]廖为建,李莉.美国现代危机传播研究以及借鉴意义.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8).

[2]刘慧芬.从汶川地震的媒体报道看网络时代的危机传播过程[J].南京邮电大学学报,2009(3).

[3]阮樟琼.危机传播研究关注的主要议题―危机传播研究综述[J].东南传播,2007(11).

[4]胡白精.危机传播管理[M].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5.

[5]石颖.对网络危机传播的基本思考[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4.

[6]金进,洪瑾,郭抗抗.网络媒体在危机报道中的优势与问题研究[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2009(3):104-108.

[7]汪晓霞.试析危机传播中网络媒体的功能[J].传媒观察,2008,9.

[8]张光耀,高潇.浅谈网络中危机传播的特点和传播[J].科技信息,2009(1).

[9]来向武,赵战花.利用网络传播进行危机预警的优势与方式[J].今传媒,2010,3.

[10]龚新琼.环境守望――危机传播中大众传媒的核心功能[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

[11]林琳.网络媒体在危机报道中的缺陷和规制策略[J].金融经济,2009(1).

[12]林丹燕,任雯.噪音流:网络传播时代危机演化的助推器――以2008年中国主要危机事件为例.百科学术沙龙[J],2008.

[13]黄明胜.网络媒体的危机管理[J].国际公关,2008(1).

[14]张厚远.危机事件中网络新闻报道的人文关怀[J].新闻 界,2009(5).

[15]钱B.第二媒介时代下的危机传播模式[J].新闻知识, 2007.

篇(3)

1.媒介产业融合的主导力量和发展路径:技术、市场、产业还是制度

媒介产业融合的驱动因素很多,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是什么,这些因素之间又是什么关系黄河等认为技术是传媒组织的核心能力,以及传媒产业最重要的推动力。付玉辉等则认为市场是原动力,市场需求来自于电信服务和传媒服务的消费者。正是这个需求的原动力,最终推动并保证了技术融合乃至产业融合的实现。于小川则强调技术、产业与制度的力量。蔡骐、吴晓珍认为媒介融合始于技术创新,诉诸于制度创新,深化于产业创新,表现为产品创新。

在这种种力量的共同作用下,媒介产业融合将遵循怎样的路径演变,按照层次和阶段将如何进行划分许颖首先把媒介融合分成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媒介互动,即媒体战术性融合;第二层次是媒介整合,即媒体组织结构性融合;第三层次是媒介大融合,即不同媒介形态集中到一个多媒体数字平台上。昝廷全、金雪涛等则将媒介产业融合分为产业渗透、产业交叉和产业重组三种类型,对我国传媒产业融合则划分为“技术融合――业务融合――市场融合”三个阶段。彭兰的认识更进一步,认为媒介融合过程带来业务形态融合,市场融合,载体融合,以及机构融合等各个层面的变革。陈力丹、付玉辉则把产业融合的动因与融合的层次进行了关联,指出技术融合带来网络融合,市场融合带来服务融合,企业融合带来集团融合,管制融合带来政策融合。

2.融合对产业格局、经济特征、竞争方式的改变:瓦解与重构

媒介产业融合既发生在传统传媒业内部,同时也发生在传媒业、电信业、IT业等与信息相关的现代产业之间。这种广泛而深度的融合,必将对传统传媒业的产业格局、经济运行特征,乃至竞争方式产生革命性的影响。付玉辉提出传媒产业结构将从旧均衡走向新均衡,喻国明也认为传统媒介一向自守的介质壁垒将被冲破,传媒市场的版图和游戏规则将被极大改写。陆地认为将带来媒介市场、电视市场格局、观众市场、广告市场四方面的裂变。旧的媒介体系瓦解之后会怎样如何实现重构呢郑保卫等人认为,一个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多媒体并存”的新的媒体格局,在我国已经初步形成。王洪涛认为媒介融合的过程,是由垄断竞争向寡头垄断发展的过程;媒介融合的结果是新的更大媒介寡头垄断媒介市场。这是从市场结构上推进了一步。随后,肖赞军结合传媒产业的特质,指出传媒产业的经济特征将呈现出四大变化趋势:资源禀赋从渠道稀缺向内容稀缺转化;盈利模式从单一收入渠道向多元收入渠道转变;产业格局从产业分立向产业融合演变;市场结构从高度垄断的市场向竞争性垄断市场演化。并指出竞争和垄断双双被强化,未来传媒市场将演化成一种竞争性垄断的市场,传统传媒业的纵向市场结构裂变为横向市场结构,未来的传媒市场必将是一个网络型寡占市场。可以说,到这里,未来融合产业的市场结构获得了比较大的突破,有了更清晰的表述。

在这样的市场结构下,企业行为会发生什么变化呢金雪涛分析了传媒机构的市场行为战略从一种基于静态的范式转变为一种基于动态的范式。王斌认为传统媒介竞争经常使用的价值链正在向空间尺度扩展。而黄升民和谷虹提出,“三网融合”将是基于平台的竞争,并指出平台竞争是替代性的竞争,是赢家通吃。通过一系列的数据表明,现阶段广电系统和电信系统在抢夺平台制高点的过程中,必然选择“基础平台捆绑核心应用平台”的发展路径,展现出全方位复制性竞争的图景。

3.传统传媒业如何应对:数字化转型与全媒体再造

面对来势汹涌的媒介融合和数字新媒体浪潮,传统媒体应该如何应对从导向上来看,可以分成三大阵营,第一种,剑走偏锋型。例如杜骏飞和王骥飞从长尾理论受到启发,提出传统媒体也可以利用数字新技术在长尾市场开拓利润空间。第二种,固守控制型。例如高子华提出在数字化变革中,广电机构赢家加强对用户终端、节目版权、媒体牌照的控制,最终整合渠道,占领市场。第三种,融合进取型。持这一导向的学者是主流,但至于如何融合进取,如何进行战略布局和策略运作,则体现了一个实践与理论相互推动的发展进程。

在融合进取导向的早期研究中,支庭荣提出内容和用户服务是两个关键。喻国明则提出媒体U化战略,即unite(融合)、universal(普及)、user(用户)、unique(独特)支撑的ubiquitous(无处不在)。并指出应该从“内容为王”转变为“产品为王”。但这些论述还显得比较抽象,未能对实践提出更具体务实的建议。

随着广电数字化进程的启示,数字化一下子成了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转型必经之路。黄升民等人指出,广电正在构架一个包含数字电视、直播卫星、移动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CMMB)、IPTV和DA B /DM B数字广播业务等多种数字新媒体形态的数字化发展蓝图。彭兰介绍了以电子报纸和电子杂志为代表的平面媒体数字化产品形态。面对数字化的大潮,如何实现数字化呢蔡雯结合《泰晤士报》网站的经验,提出将报纸栏目重新组合以全新方式呈现,与传统媒体构成一体标准延伸品牌等策略。而更多的学者则加入了关于“台网融合、报网互动”的讨论上来。

进入2008年,“全媒体”取代“数字化”,成为传统媒体转型之道的最新理念。郑强在烟台日报的全媒体方阵布局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传统报业必须改变现有的以纸媒为中心的布局,进行战略转型:从一家“报纸社”转型成为“报道社”;从“营销报纸”转型为“营销内容”;开发“多形态”产品,如纸质报、多媒体数字报、手机报、电子纸移动报等;采用“多渠道”发行,比如传统报业分销网,互联网(包括WI-FI),还有移动通信运营商的GPRS或CDMA等传输手段等;发展“多终端”的阅读介质,如新闻纸、PC、阅读器或电子纸阅读器、手机等。随后,关于全媒体转型的文章不断涌现,成为学界、业界研究的一个热点。

面对“全媒体”热潮,也有部分学者提出理性的思考。彭兰指出一个媒体的全媒体产品未必一定要完全通过自己的平台。与内容包装商、渠道提供商、平台提供商等共同完成产品的多种形式生产、多种渠道传播、多种平台“贩卖”,可能是媒介融合带来的产业重组与流程再造的更深层含义。而温海玲和杜骏飞则从政策壁垒的角度出发,提出对传统媒体向全媒体转型的制度之困。所有这些,都是挡在全媒体之路上的理论与现实障碍,值得业界反思。

4.融媒产业的发展:模式探索与力量博弈

对于融合媒体产业的发展,研究的路径分为两条,第一条是从建设的角度,探讨融合形态的各种新媒体如何开拓市场,如何发展,如何盈利的问题。比如匡文波提出手机媒体在中国现阶段发展的重点是手机短信,而后他又总结了手机媒体的四大盈利模式。也有研究者对广电发展手机视频的对策、移动运营商主导的手机媒体发展模式等作了探讨。

融媒产业发展的第二条路径是从博弈的角度,探讨融媒产业发展进程中来自不同产业主体之间是如何进行合作竞争的。黄升民等人认为在广电数字新媒体产业的发展中有行业监管和与运营机构主导权,市场行为与监管政策、技术标准、消费市场四大类冲突。董年初、范洁提出,移动运营商与广电部门一方是终端和电信通道的控制者,一方是音视频内容的提供者,这注定了手机电视业务领域将存在广电和电信两个部门的博弈。秦字兴、忻展红指出,即使管制政策对电信运营商放开,内容准入不成障碍,运营商的实际产量和盈利也远达不到理论值。黄楚新认为广电和电信的博弈恰恰是IPTV发展的内爆力。

5.规制政策的变革:融合的理想与现实的困境

蔡雯、黄金在对比了美国、英国、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媒介规制改革之后,指出我国行政区划、行业垄断加剧了资本市场封闭,媒介规制的变革乃是媒介融合的必要前提。肖赞军总结出传媒规制的四大国际趋势:规制框架从纵向分业规制向横向分层规制转换,规制机构从分立机构向融合机构转变,规制改革的取向是放宽市场准入、倡导竞争、吸纳投资,规制重心从结构规制向行为规制转移。付玉辉认为网络中立原则论争及立法进程将塑造新型的互联网传播格局和数字传播生态系统。张志提出媒介政策应该呈现“模块化”趋势。彭兰则从更具体的方面对建立数字内容管理体系提出了整合性、层次化、兼容性三项原则。

在借鉴外国经验和国际趋势的同时,也有部分学者更注重规制改革在我国推进的现实环境。朱春阳鉴于中国的特珠国情和特珠的传播格局,提出对媒介融合规制应该体现中国面向,而政策规制的价值取向与目标应该体现中国的现实与未来发展要求。喻国明和苏林森认为中国传媒规制的改革方向要从制度设计、评价体系、法治体系、区域特色等方面入手,以尽快完善媒介规制体系。陈绚也认为媒介融合规制的政策协调在中国尚需时日。■

(作者系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讲师、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统计说明:来源是CNKI学术期刊网全文数据库,通过主题、关键字、摘要等检索要素,分别输入“媒介融合”、“媒体融合”、“产业融合”、“报业数字化”、“广电数字化”、“新媒体产业”、“广电电信竞争”、“融合规制”等检索词,根据主题切合、观点鲜明、发表于核心期刊等原则,检索并筛选出其中主流文章统计而成。某些文章有可能因为主题或关键字与所检索词不直接相关而遗漏,而部分文章由于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议题而出现重复统计,因此这是一个不完全统计数据,但基本上能够反映各年份和各议题的研究状况

黄河:《数字化如何改变传媒――聚焦数字化的四大力量》,《国际新闻界》2009年第2期;付玉辉:《试论电信业与传媒业的融合与结构转型》,《国际新闻界》2006年第3期;于小川:《技术逻辑与制度逻辑――数字技术与媒介产业发展》,《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7年第1期;蔡骐、吴晓珍:《媒介融合发展策略解读――以创新经济学理论为框架》,《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许颖:《互动整合大融合――媒体融合的三个层次》,《国际新闻界》2006年第7期;昝廷全、金雪涛:《传媒产业融合――基于系统经济学的分析》,《中国传媒人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年第9期;金雪涛、李竹荣:《传媒产业融合与我国广播电视业的战略选择》,《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6年第8期;彭兰:《从新一代电子报刊看媒介融合走向》,《国际新闻界》2006年第7期;陈力丹、付玉辉:《论电信业和传媒业的产业融合》,《现代传播》2006年第3期

付玉辉:《试论电信业与传媒业的融合与结构转型》,《国际新闻界》2006年第3期;喻国明:《直面数字化:媒介市场新趋势研究》,《国际新闻界》2006年第6期;陆地:《手机电视的发展及其对传统电视市场的影响》,《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6年第11期;郑保卫、李洋、郭平:《试论当前我国媒体格局变化的现状及特点》,《国际新闻界》2008年第3期;王鸿涛:《媒介融合的现状与前景》,《中国记者》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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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雪涛:《基于产业融合的传媒市场行为战略研究》,《当代传播》2009第1期;王斌:《链与网:媒介竞争和媒介生产的视角转换》,《国际新闻界》2009年8期;黄升民、谷虹:《数字媒体时代的平台建构与竞争》,《现代传播》2009年第5期

杜骏飞:《新媒介策略――“长尾”时代的双重博弈》,《国际新闻界》2007年第5期;王骥飞:《“长尾”核变――新货架下传媒集团的变革与重塑》,《新闻大学》2008年第3期;高子华:《数字化变革中的广电渠道整合》,《中国记者》2007年第1期

支庭荣:《融合与转型:传统媒体的未来生存法则》,《中国记者》2006年第2期;喻国明:《数字化时代的媒体U化战略》,《新闻与写作》2006年第8期;喻国明:《产品为王:传媒产业竟争的新主旋律》,《当代传播》2008年第2期

黄升民、周艳、王薇:《发展冲突创新(上)(下)――解析中国广电数字新媒体的发展演变》,《现代传播》2008年第5期、第6期;彭兰:《从新一代电子报刊看媒介融合走向》,《国际新闻界》2006年第7期;蔡雯:《传统报纸如何实现数字化转型――对话〈泰晤士报〉网络版执行副总编辑帕明德巴瑞》,《中国记者》2007年第11期

郑强:《地市报发展的“全媒体”战略与实践》,《中国记者》2008年第8期

彭兰:《如何从全媒体化走向媒介融合――对全媒体化业务四个关键问题的思考》,《新闻与写作》2009年第7期;温海玲、杜骏飞:《变革时代的战略理性――全媒体热潮中的冷思考》,《青年记者》2009年2月下

匡文波:《中国手机媒体发展前景分析》,《南京邮电大学学报》2006年第9期;匡文波:《论手机媒体的盈利模式》,《国际新闻界》2007年第6期

篇(4)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告业也逐渐有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当下,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一方面忙于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另一方面他们已经开始把越来越多的资金精力运用到产品的广告宣传中。在这种大的背景下,明星代言广告产品应运而生。可是近年来,我们看到了各种形式的“代言门”事件,形象代言行为的混乱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有着直接关系,长此以往不利于人民群众利益保护。本文将从形象代言的一般问题入手,深刻剖析规制形象代言的法律路径,运用比较方法,借鉴西方先进立法技术,提出合理化规制建议,以期对形象代言问题解决有一个明确的阐述,从而对推动我国广告业的正常发展,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商业广告与形象代言基本理论

(1)商业广告的一般问题。广告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此规定揭示了广告的基本原则:真实性、合法性和文明性。诚实信用原则一向被称作是民法的“帝王条款”,该原则要求广告活动主体,在广告活动中应保持善意、诚实,恪守信用,反对任何形式的误导和欺骗。目前,我国广告业的广告公信度急剧下降,且日益朝着迷惑性强、难以判断的方向发展,广告业面临严重的诚信危机,实属违反诚信原则的集中体现。(2)形象代言的基本理论。对于“形象代言广告”的概念众说纷纭。学术界有人称其为荐证广告,还有人称之为名人广告、证言广告等等。我国法律并未对形象代言广告的概念有明确叙述,笔者经过查证、对比对以下定义较为赞同:形象代言广告是指广告主以外的任何人以言辞、形象或其他方式来反映其对商品或服务的个性意见或发现结果,传达品牌的个性主张,使产品能够与目标消费群建立某种联系,从而顺利进入消费者的视野,运用这种方式制播而成的广告。它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载体传播给目标受众,从而在市场中树立和打造个性化的品牌形象。至于形象代言人,学界并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定义。一般来说,形象代言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利用自己的证言、外形或者一定的社会知名度、美誉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媒介,直接或间接地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服务的人。他们的作用是提高消费者的注意力,提升产品知名度,指引和促进市场消费。

二、我国形象代言人的法律地位及责任依据

(1)形象代言人法律地位。关于形象代言人的法律地位,企业是利用形象代言人的号召力来提高消费者的注意力,形象代言人而获得一定的报酬,他们之间建立起一种雇佣合同关系。(2)形象代言人责任依据。第一,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现代经济学家指出:在现代的社会,由于人们掌握的信息量的多少不等,所以掌握信息多的人会提供真实的信息给对方,以作为获得利益的对价。同时,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会得到一笔不菲的报酬,而这笔款项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根据上述信息不对称理论,消费者有权利从代言人处获得关于产品的真实的信息。真实性是广告的生命所在,如果广告存在虚假的成分,给消费者造成了利益损害,代言人必然也将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第二,消费者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前面我们已经提到,广告主利用名人的地位和影响力促使消费者尽快地做出购买决定。消费者对名人推荐的产品产生的是合理的信赖,如果代言人不正当地利用了消费者的这种信赖心理,将可能侵害消费者的信赖利益。而我们知道单纯的信赖利益法律一般不予保护,但一旦这种信赖利益构成缔约的一个部分,则过错方须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第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任何民事主体在日常的行为中必须遵守诚实待人的义务。第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它对维护市场秩序、指导人们从事民事活动和解决民事纠纷起着根本作用。现实中,广告代言人与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代言人既然要获得广告代言的利益,必然要对应地承担其不可推卸的相应责任。

三、国内外形象代言法律规制对比研究

(1)国外关于形象代言的法律规制。通过对韩国、美国、加拿大、日本、瑞典等国家形象代言广告的规定进行分析发现,这些发达国关于代言人规制的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建立预审制度,预防虚假广告的产生。典型代表:韩国、加拿大等。预审制度是通过严把审查关,来预防虚假或者不实广告的制度。只有经过委员会审查的广告才能正式播放,通过审查的广告方视为合法广告,非经审查的广告可能受到法律制裁。防患于未然的预审制度,为虚假广告的产生和设置了层层障碍,也规范了形象代言人的行为。第二,要求代言者亲身使用所代言产品。典型代表:美国、加拿大等。规定形象代言人必须是产品的直接使用者或者直接受益者,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产品或服务质量得到了验证。这就说明,形象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且进行“明示担保”。这使得大多数代言人宁愿选择做公司品牌的形象代表,而慎于为产品效果现身说法。第三,设置严格的责任机制。典型代表:日本、法国等。严格的责任制度的设立,为惩治形象代言人与维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严格的责任制度使规制虚假代言有法可依,为广告秩序的完善起到了促进作用。第四,区分行为方式,界定合理责任。典型代表:日本。如果形象代言人对于给消费者带来严重损害的交易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完全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只具有出演行为,代言人仅作为一个信息的传播者身份出现,则不需承担民事责任。这样的责任承担规则就为形象代言人进行合法的商业广告活动留下了丰富的发展空间。第五,信用机制的约束。典型代表:瑞典。瑞典是一个建立在信用机制上的国家,声誉对每个人来说都很重要。形象代言人代言产品,就是将名誉与代言的产品挂钩。各种网站、杂志和电视等会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一旦出现虚假广告,媒体曝光要比法院判决来得更快、更直接。此时,企业连同形象代言人既要受到道义的谴责,又要承担法律责任。第六,区分特殊产品广告,适用特殊规则。典型代表:韩国、英国等。由于特殊物品如食品、药品、保健品等直接关涉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很多国家对特殊物品的广告有特殊的法律规制。详尽的规定为形象代言人设定了更多的注意义务。总之,国外不同国家的形象代言广告的规制体系是复合而个性化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追究等制度保证与防范措施的存在使代言人自律和他律结合起来,法律引导和法律强制结合起来,社会监督、政府控制共同作用,树立正确消费观念和畅通维权途径相辅相成,为问题的解决发挥了积极作用。(2)我国现行规制形象代言的主要法律。我国现行规制形象代言的主要法律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刑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但是这些法律涉及到形象代言责任时都存在着模糊,概括或是片面的问题。另外,有关广告代言的规定散见于《药品管理法》、《广告活动道德规范》、《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中。从以上调整形象代言关系的法律可以看出,对于形象代言人的规制或者缺位,或者没有详尽法律规则,这些都需要我们对形象代言的法律规制措施作探析。

四、完善我国形象代言法律规制的措施

(1)完善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构建虚假广告代言人责任制度是当务之急。在具体立法操作上笔者有如下建议:首先,修改广告法,明确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其次,颁布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构成。第三,颁布行政法规,将明星代言广告纳入行政监管的范围。为了把明星广告引上正确的道路,使它健康发展,有必要颁布与相关配套的行政法规,将其纳入行政机关监管的权限范围内加强监管。(2)完善司法。完善司法的关键在于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法律监督。首先,加强执法是完善法治的关键。针对当前广告欺诈行为屡禁不止,广告执法部门应做到:公开执法,杜绝执法过程中现象,建立司法程序监督机制,制约个人权力,对于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其次,我国应该当积极推进公益诉讼制度。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家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可谓想千方设万法,用名人特有的感染力,通过名人的虚假推荐极力兜售产品愚害消费者。在此背后损及的是消费者的利益乃至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在此情形下,积极推行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可以有效保护社会大众的利益,也可有效遏止名人的不法行经,以营造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诚然,这也有待于突破公益诉讼中存在的各种障碍和立法的完善。(3)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机制。要建立广告长效监管机制,首先要求广告企业、媒体必须严格自律。在建立自律机制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广告业协会和影星协会的作用。其次,要建立广告监管部门的他律监管。工商行政部门应对广告的设计、制作、和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和系统管理,达到从源头进行控制的目的。除此之外,工商行政部门应同有关部门协调工作,严把广告市场准入关,严格掌握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对消费者举报和投诉的虚假广告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4)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机制。广告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本质特征,为了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确定广告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首先要坚持一下两个原则:一是制裁性原则,二是补救性原则。笔者认为建立广告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机制时应该以制裁性原则为主,补救性原则为辅。如果广告代言人畏惧制裁,他就会采取措施来预防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惩罚性赔偿将制裁广告代言人与保护消费者利益有机结合了起来。通过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还可以预防同类行为再次发生。

五、结语

形象代言的治理,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我们要在特定的市场竞争制度中、在科学的法理环境中去理解和设计相关的法律措施,更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立法技术并结合自身的特点去实践操作。当然,我国广告法律的明确和完善、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统一、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护,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研究和探索。我们期待在法律挂帅、政府保驾、技术护航之下,从根本上杜绝虚假代言行为,促进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还消费者一个纯净的消费天空。

参 考 文 献

[1]陈正辉.广告伦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7)

[2]王婧.论商业广告中形象代言的法律规制[D].西北大学硕士论文.2010

[3]董正伟.论明星“代言”行为法律关系定位和责任承担[D].2007

[4]胡志鑫.论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D].东方企业文化.2007

篇(5)

视听新媒体经过10多年的发展,在我国已形成一定产业规模,而且仍在不断重构传媒行业。这首先归功于传播技术的创新,技术倒逼广电媒介升级与转型,成为推动视听新媒体产业发展的第一驱动力。但“技术”毕竟只是人类的社会实践,受制于人,它的运用和推广最终被两个因素所决定,“一个是人的意愿,一个是具体的社会秩序”。①“人的意愿”包括消费者的使用意愿和经营者运用技术的意愿,二者互为一体,主要表征是市场主体为满足消费需求而展开的经营实践,直接推动产业的发展。“社会秩序”指向的是制度,因为制度内生出秩序,并为秩序提供保障,而制度最集中的体现是政府对行业的规制,它“既为市场提供行为规范(游戏规则),也带来效率”。②传播技术的变革、市场主体的实践和政府规制交互形成的合力,形塑了视听新媒体产业的发展路径,本文试图从这三个维度对我国视听新媒体的发展做全景式的回顾与检视。

技术变革:融合引致产业链的重构

视听新媒体以数字技术为基础,它改变内容的表征形态,比特(0、1)成为信息时代的通用符号,图像、声音与文字等不同型号的内容得以通约为一种格式。总体来看,技术已具备将原本分开的传播整合在一起的能力,引致媒介融合。视听新媒体正是新媒体技术不断嵌入传统广电产业的产物,其间所呈现出来的最大变化,可以理解为广电产业价值链的重构。

我国传统广电产业链以内容为中心,制播分离程度有限,节目集成和流通的环节也不够发达,主要从“内容生产――渠道传输――终端接收”等三个环节展开,具体表现为媒体或节目制作公司生产和提供节目,经由无线、有线电视网络或卫星等渠道进行传输,最终在电视机上被呈现。视听新媒体的产业链则被拉长了,延展为“内容生产――内容集成――渠道传输――平台运营――终端接收”,开辟了“内容集成”和“平台运营”这两个极为重要的市场空间。传统广电媒体在处理内容的时候也会有集成环节,但与其说是“集成”,不如说是“储存”。储存目的只是为了内容能在播出端进行第二次或多次播放,甚或只是为了积累素材,以方便节目再生产,而且内容储存的数量是有限的。视听新媒体的内容集成则迥然有别,直接指向分发和播出,面向多元的传播渠道,内容存储量也非常大,甚至需要借助技术建立专门的播控平台。此外,平台运营更是展现了无限的商业潜能,大量互联网公司建立网络平台,围绕视听内容提供各种服务,满足消费者点播、上传、下载和分享内容的需求。

用“拉长”来表述内容产业链的重构远远不够。传统内容产业链存在于封闭的单维度空间,其中,广电媒体居于中心位置,借助体制的力量对内容的生产、传输和播出进行全面把关,形成点对面的垄断性传播格局。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媒体的嵌入,无异于一场革命,重构内容产业链,使视听产业市场变成一个开放、多维度的空间。诚如喻国明教授所言,不能将互联网简单地视为一种渠道或媒介,它已经成为现阶段传媒业运作的“操作系统”。如果非得说它是一种媒介的话,它也是一种“高维媒介”。它激活了各种力量,重新结构各种社会资源,形成联接、开放的多维度的空间。③视听新媒体的内在基因已发生根本改变,多元主体的加入重构市场空间,使之成为一种高维媒介。先来看“内容生产”环节,IPTV和手机电视的内容提供者主要是传统广电媒体,但在互联网电视和网络音视频中很大一部分内容是平台运营商的自制节目,甚至是用户生产的节目(UGC),内容属性也发生了变化,朝个性化和定制化方向发展,④其文化属性不再是“庙堂式”的,而是“江湖式”的。⑤接下来是“渠道传输”环节,传统的广电机构过去完全依靠自己的渠道(如有线电视网络)传输节目,在三网融合的大背景下,IP电信网络和开放式的公众互联网络进入传输领域。最后是“终端接收”环节,传统广电节目的接收终端是家用电视机,视听新媒体实现了终端的多元化和移动化,除电视机以外,还可以是个人电脑(PC)和手机,使用PC端观看音视频的用户早已远超传统电视机用户,近年来正朝移动化趋势发展。技术变革极大地释放了产业的发展空间,整个新媒体视听产业链因为从未有过的多元参与、新旧融合、多重叠加而被重新建构。

市场实践:视听新媒体产业发展历程

视听新媒体的运营主体大体可区分为广电媒体、电信运营商和民营互联网公司。视听新媒体产业链的重构为各方提供了腾挪的空间,广电媒体制定“全媒体战略”,与电信运营商合作经营IP电视和手机电视,或者直接创办音视频网站。民营互联网公司可以细分为“门户视听媒体”和“专业视频网站”两种类型,主要从事内容集成、平台运营和终端制造的业务。前者指市场成熟度高的门户网站加入到视听服务领域,如百度的爱奇艺、腾讯视频和搜狐视频等。后者指新晋的专营视听服务的网站,以优酷、土豆、乐视等为代表。以市场主体的业务实践为主轴,结合技术变迁和政府规制,可以将我国视听新媒体十多年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⑥

尝试探索(1996-2005)。1990年代中后期,国家主导下的媒介产业化全面推进,互联网也在中国兴起第一波热潮,传统广电媒体在锐意进取的氛围中,尝试用互联网传播视听内容。1996年,中央电视台成立了国际互联网站,可以说是视听新媒体的发端。随后几年,网易、搜狐、新浪、腾讯等门户网站相继面世,这些门户最初都秉承纸媒传统,以新闻为主业,但由于国家没有赋予民营机构新闻采制权,在这一领域的发展严重受限。2000年底,商业门户网站为突破《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禁止商业网站自制新闻”的要求,以音视频格式为变通,开始创办访谈类音视频节目进行自制新闻的传播。⑦至此,门户网站开始染指视听新媒体行业。但这一阶段尚存在技术瓶颈,P2P流媒体技术刚刚起步,带宽也不够,不足以支撑音视频的海量播放,因此,视听新媒体仅止于尝试,其市场价值还远没有得到彰显。这一时期,电信运营商尝试开展IPTV和手机电视业务。2003年11月,博鳌亚洲论坛在海南举行,当时由海南电视新闻中心制作的近70条相关视频新闻通过移动和联通两家手机电视网络进行业务传输。⑧2004年,中国联通推出基于CDMA1X网络的“视讯新干线”,高调进入手机电视领域。但这些以电信部门为主导的业务拓展没有获得法规认可,后因政策障碍而止步不前。

异军突起(2005-2008)。2005年,国家的《“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充分发挥国家主流媒体在信息、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发展手机网站、手机报刊、IP电视、移动数字电视、网络广播、网络电视等新兴传播载体,丰富内容,创立品牌,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作为回应,广电机构逐渐深化与电信部门的合作,手机电视、IP电视逐渐进入规范化轨道。同年,原国家广电总局给上海文广发放了第一张IPTV和手机电视经营牌照。随后,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等获得许可证,迄今获得IPTV和手机电视牌照的经营机构不超过10家,绝大多数都是广电系媒体。IPTV和手机电视的起步较早,但后劲不足,乏善可陈。

从视听新媒体的整体发展来看,本阶段最大的突破是随着流媒体技术的成熟和宽带的普及,互联网电视和网络音视频作为独立的业务形态纷纷登场,专门从事该业务的互联网服务公司纷纷创建。2005年前后的一两年内,上线服务的有乐视网、土豆网、优酷网、PPS、酷6网、56网等,可谓异军突起,以至于有人将2006年称为“视频元年”。诚然,仅在2006年一年的时间里,视频网站数量就从年初的30多家迅速增长到300余家。⑨它们的登场意义深远,标志着民营资本大举进入专门性视听行业,极大地释放了传媒产业的市场空间,给人以无限遐想,但也给政府规制带来更大挑战。

扩张整合(2009至今)。将这一时期的起点确定在2009年,出于两方面的原因。首先从政府规制来看,2008年原国家广电总局出台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56号令),针对视听新媒体产业从市场准入、版权维护和内容监管等方面做了全面阐述和规定。56号令对行业发展具有规范作用,同时降低了经营的不确定性。其次,从技术层面来看,2009年被视为我国的3G元年,移动互联网高速发展,为视听新媒体的发展进一步拓展空间。各大门户网站从尝试“自制访谈类新闻”到建立“播客”平台,再到专门经营视频网站,在视听新媒体领域不断升级换代。

在视听新媒体的各种业务形态中,IPTV和手机电视借助专用IP网络传输节目,可控可管,是以传统广电业务为基础的延伸形式;互联网电视虽然以公众互联网为渠道,但其终端是家用电视机,仍属于推送内容的大众传媒。相对而言,网络视频是最具新媒体基因(开放和去中心化)的新兴媒体,对我国已有的传播体制产生较大冲击力,也最具市场潜力。网络音视频行业经历快速扩张之后,市场结构渐趋集中,各互联网公司进入合纵连横的整合时期。搜狐、腾讯、百度等门户巨头的加入,提高了行业门槛,竞争日益加剧,过去争夺的焦点是用户,现在向上游延伸,争夺的是内容。这一阶段政府规制业已成型,过去以侵犯版权获得内容的方式已不可行,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以购买版权,故争内容的实质是拼资本,而资本的运作必然导致并购与联盟。

政府规制:共有观念的形成

一直以来,我国针对各种媒介实行分类规制,在广电、电信和互联网领域各有政策。然而,视听新媒体是媒介融合的产物,“融合”政策短期内难以成型,过去与各类媒介相关的主管单位,原则上都有干预经营的权力。因此,视听新媒体领域目前实行“多重管理”的模式,规制主体包括国家广电总局和地方广电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及国务院新闻办等。另外,还因应互联网发展设置相应管理部门,如设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控制舆论导向。在众多部门中,视听新媒体产业与广电、电信两个行业关联最为密切,融合的现实进路即是二者的业务互渗。

西方国家专门设置独立于市场主体的规制机构,如美国的FCC(联邦通讯委员会)和英国的OFCOM(通信办公室),我国情况不同,规制机构和市场主体在行政和业务上存在隶属关系。广电总局和各地广电部门是广电系统的主要规制机构,同时又是广电媒体的主办者和业务指导者,集监管与主办于一身。同理,工业和信息化部既是电信、互联网产业的规制机构,又是该行业的主办者和业务指导者,“管办合一”的体制增加了规制政策确定的难度。在视听新媒体发展的初期,到底由谁来主导产业规制,广电部门还是电信部门,尚不明确,由此引致粗放型的管理,为民营互联网公司大举进入音视频网站行业提供了宽松的制度环境。

1999年,国务院明令禁止广电和电信开展交叉业务,以法规的形式强调了视听新媒体的内容属性。在该政策的支持下,广电总局设置许可准入制度。2003年颁布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规定“视听新媒体业务实行许可管理制度”,借此坐实内容监管的权力。2008年出台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广电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信息产业部门“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至此,规制权力分配的博弈暂告一段落,广电总局在联合规制中确立主导地位,在对广电媒体、电信运营商和民营互联网公司等市场主体进行规制时,既要确保完成意识形态监管和信息安全的任务,同时又要维护广电系统的利益。

2008年实施的56号令从市场准入、内容监管和版权维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和规定,建立了基本的规制框架,是迄今针对视听新媒体产业最完备的部门规范。在内容方面,56号令首先条列不当节目的范围,要求“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便于事后审核和查证。其次,提出规制的基本原则,“谁办网谁负责”,要求服务商自行对内容先审后播,将规制对象确定为传播与服务机构,透过管理渠道来规范网民的行为,降低了规制成本,同时避免直接损害用户的传播自由。在版权维护方面,56号令也做出规定(第15条),不过,相对内容监管来说显得有些粗线条,需借助行业自律、规制机构的合作和专项行动付诸实施。

基于56号令构建起来的规制系统中,市场准入是影响视听新媒体产业发展最关键的方面,也是广电总局在不利情势下为广电媒体争取发展空间的重要手段。广电系统在渠道方面尽显劣势,全国3000多个有线网络互不联通,而电信运营商则全国一网,并拥有宽带接入权,更兼近年来作为传输渠道的运营商在短信、彩信和无线音乐等增值业务上获得成功,大有“抢夺”媒体管控权的趋势。更有甚者,广电还面临来自互联网公司的强力冲击,这是一场终端和屏幕的争夺战。在手机和PC端,商业网站的视频浏览量已远超广电媒体,广电系统已失去三块屏幕中的两块。有鉴于此,广电总局希望透过市场准入的规制,让媒体在利益博弈中充分发挥内容优势,在未来的视听新媒体格局中立于不败之地。为此,许可经营的规制明显朝广电系倾斜,以IPTV和手机电视为例,获得牌照的单位迄今不超过10家,其中绝大多数是广电媒体,没有一家是电信机构。除此以外,又将牌照分为两种,一是自办内容的许可证,一是集成内容的许可证,拥有内容牌照者只能经营自办内容,获得集成牌照方可建立播控平台。广电总局规定在手机和电视机终端播出节目,服务商必须获得双牌照。目前只有7家具有广电背景的机构获得集成服务的牌照,意味着民营机构和运营商必须选择与它们合作。⑩然而,融合技术的推进给终端规制带来不少麻烦,随着智能手机和智能电视日益推广,用户完全可以通过刷二维码和登录APP客户端的方式绕过播控平台,直接联通互联网络,从而使牌照规制消失于无形。现阶段以广电部门为主导、以市场准入为重要手段的“强规制”模式,在三网融合的大趋势下面临挑战。

结语

新媒体技术不断嵌入传统广电产业,对视听产业价值链进行重构,在“内容生产――内容集成――渠道传输――平台运营――终端接收”诸环节,为经营者提供了新的市场机遇。广电媒体、电信运营商和民营互联网公司等多元主体,在以广电部门为主导、以市场准入为重要手段的规制环境下,自1996年至今经过尝试探索、异军突起、扩张整合等三阶段的实践,形成了当前视听新媒体产业的基本格局。作为一个整体,视听新媒体产业中的业态发展极不平衡,IPTV、手机电视和互联网电视因为在传输渠道和播出终端层面与传统媒体具有更多关联性,因而承受较强的政策规制,在三网融合政策未获实质性推进的背景下,进展相对缓慢。而网络视频在内容生产、传输渠道和终端播出等环节均以互联网为基础,政府在该领域规制经验不足,“先发展、后规范”,得以在较短时间内形成规模,自2008年规制体系建立以后,逐渐走上规范化和集中化的轨道。我国视听新媒体产业协调健康的发展,仍有赖于新技术的运用和新商业模式的建立,但关键还在于规制政策的逐步完善,如设置独立专门的规制机构,建立全国统一的内容监管和版权维护平台,推动行业自律机制的形成,以此确保监管适度、协调利益和激励创新,最大限度地在规制部门、市场主体和消费者之间寻求利益平衡。(本文为江苏省社科基金“三网融合背景下江苏电视创新研究”(1064-51198311)的中期成果。)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

注释:①Williams,R,Television:technology and culture form, London: Fontana, 1974,p.128。

②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5页。

③喻国明:《互联网逻辑下传媒发展的进路与关键》,《声屏世界・广告人》,2014(11)。

④彭 兰:《传统媒体缺少哪些新媒体基因》,《新闻与写作》,2013(11)。

⑤彭 兰:《再论新媒体基因》,《新闻与写作》,2014(2)。

⑥庞井君将视听新媒体的发展概括为三个阶段,但主要以广电媒体的实践作为划分依据,对互联网企业的经营关注不够,参见《中国视听新媒体发展报告》,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7页。

⑦杨斌艳:《我国互联网音视频传播的发展及其规制变迁》,《新闻与传播研究》,2012(5)。

篇(6)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

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第一次将公司社会责任载入法律条文,但尚未对其具体内容进行界定。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界定的观点主要有:“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指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在于公司的社会性、公司的经济力量、明智的公司经营方略、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公司推动社会权实现的社会义务。中国人民大学史际春教授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本质上是特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对公司的客观要求,是指企业应当守法、“做好自己”及在此基础上对利益相关各方和社会自愿承担道德义务。甘培忠教授以经济学“外部性”理论作为依据,将企业社会责任分层,指出作为一种以国家强力维度为保障的制度设计,负外部性的弥补是企业社会责任在法律强制意义上的所指与能指;与之相对,具有正外部性的企业捐赠、公共设施建设赞助等公益行为则是企业社会责任在道德激励意义上的所指与能指。”同时,在讨论公司社会责任时,既要做好责任规制范围的界定。同时需要把握好一个基本原理,即:公司社会责任往往表现为政府、法律、国家对企业的要求,以此作为企业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媒介;同时,要避免把政府、国家的责任与公司责任相混淆,也不能把社会的要求过度转化为法律、国家、政府对企业的强制性要求,或者国家、政府、任何团体和个人以社会的名义对企业进行权力干涉或权力的直接摊派。

二、规制依据

通过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分析可得,公司社会责任规制的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道德、实体法、自律准则(主要为公司章程)。由于道德的约束性较弱,所以不宜作为规制的直接依据,可作为辅助依据;实体法的直接规定具有刚性的弊端,不能体现公司自治的精神;所以,我认为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规制是合理的选择。一方面能够体现现代公司法的精神、符合公司自治的要求;另一方面,当公司面临责任承担时,既可以直接约束股东,如果股东怠于履行责任或给履行责任造成障碍,可依据《公司法》来赋予章程强制性。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我认为《公司法》的规定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属于法律强制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维度。但该条规定不具有裁判的可操作性,需要明确相关的操作细则,具体包括司法解释、商务部的操作规范等等。

三、规制动因的改进路径

以责任承担的驱动力为标准,可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因分为,制度动因、道德动因和利益动因。其中,制度动因主要包括国家或政府对其社会责任的转嫁和政府利用其公权力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摊派。道德动因主要包括突发社会事件的捐赠(如“5.12”地震)和社会公共物品维护费用。利益动因是指企业为了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而对社会所做的投入(把自己的产品投入到社会公共基础的建设,创出品牌,让社会更了解自己的产品,使公司获得无形收益)。在社会需要帮助时,首先应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缴纳税费等);其次企业(公司)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再次,应平衡考虑股东利益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因此,规制动因的改进路径应当是:在划清公司社会责任和国家、政府的责任的界限及排斥公权力的责任摊派的基础上,以股东利益动因为基本出发点,激励股东承担社会责任动因,实现动因平衡——股东利益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

四、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分配

鉴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主要指中小民营企业)在资产、技术、等基本经济实力上的悬殊差别和资产来源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的不同。公司社会责任的分配也应加以区分。首先,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分配。国有企业在资金、技术乃至政策垄断等等方面都具有绝对的优势。换句话说,国有企业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其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公司法》应当规定国有企业按照其取得收益的一定比例承担社会责任,同时强化透明度和监督措施。其次,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上市公司对社会的影响度明显强于中小企业,因此上市公司能够凭借其影响力从民众和社会中获得巨大的利益。再者,上市公司占有更多的金融市场资源,耗费了更多的法律资源(现代社会中涉及上市公司的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复杂且繁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明确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分配,主要承担其所在社区的公共投入,细化到按季度分配。最后,非上市公司(中小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分配。对于中小企业,发展是第一位的,具体规制为,引导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小范围内培养该群体的社会责任理念,即消费者责任、债权人责任、直接环境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制。而在社会捐赠、道德义务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作出公司的预期规划,根据自身实力承担责任。

注释:

郭秀华,等.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综述.中外法学.2008(1).

参考文献:

篇(7)

一、移动通信媒体已经成为“第五媒体”

媒介的定义是信息的一个载体,凡是能够把信息从一方传到另一方的工具、手段称之为媒介。商业媒介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大众的行销服务媒介必须是面对大众传播的,因此商业广告中的媒介指的是大众媒介;二是可控制性,投资行为的本质是以较少量的投入换取较大量的回馈,即是投资行为,在投资上必须具有可控制性;三是付费,商业媒体的另外一个特点为商业性,所谓商业性的意义是媒体依赖广告为主要盈利来源,所以具有付费特征。

从以上媒介的定义和特征来看,移动通信媒体亦即手机媒体已经具备了媒介的所有要素,并且人们也已经普遍认可手机作为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之后的“第五媒体”的地位。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的网络媒体,具备数字化、网络化、多元化、全球化、小众化、实时性、交互性、广容性、易检性等特点,已经对以报纸为代表的传统媒体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在中国,2005年以后,报纸业出现了整体不景气的情况。那么在手机媒体突然兴起的今天,会不会促成媒体结构新一轮的新陈代谢呢? 还有待检验。

二、移动通信媒体的特点

移动通信媒体亦即通常所说的手机媒体,可以理解为一种集网络和信息传播功能于一体,通过数据传输技术,把各种文字、图像、音频、视频信息数字化,然后传输给广大用户的崭新媒体。无线网络的发展让手机同时具备了网络媒体所具有的几乎所有优点。而由于其介质手机的特点,手机媒体也具备兼容性、整合性、贴身性和便于互动,成为一种“带有体温的媒体”。它具备以下其他媒体无法抗衡的特点。

1、广泛性

早在2008年底,中国手机用户已经超过6.4亿,2010年10月更是突破了8亿,手机媒体的用户已经不仅仅集中在25岁到45岁之间、知识水平较高、经济基础较好的人群,它已经向上扩展到65岁而向下延伸到15岁,手机几乎已经成为对应于每个活跃的社会元素的存在。几乎人手一终端,这是其他媒体不可能具备的。

2、覆盖性

手机网络在大多数地方都可以实现覆盖,无论是办公室还是家中,甚至电梯、汽车、火车上。它的覆盖能力远远超过其他媒体。

3、跟从性

“手机时代,人们在裸奔”。通过现行的基站,手机定位误差在200米,3G时代,误差可以缩小到10米。2010年1月13日,北京西城区西单商业街透露将考虑开设手机信息平台,只要进入西单地区,就可获得商场购物及相关打折信息等。

4、可统计性

“裸奔”的概念不只是地理上的,通过受众所用机型、话费、手机漫游情况、网页浏览状况,运营商可以精确的区分受众,在此基础上丰富受众信息,建立详细的受众数据库,将为广告精准化营销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5、即时互动性

广告投放效果将不再是盲目计算的。通过促销活动等吸引反馈的手段可以准确地计算。

6、可支付性

手机已经可以进行方便的小额的电子支付。而和金融业的融合,使其变身为下一代的支付方式,同时代替钱包和信用卡,从理论上讲也是可行的。

人们从广泛性和覆盖性意识到移动通信媒体的价值,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人们意识到手机媒体的更重要价值来源于它可以精确的区分受众。而且,手机还具有随身性、反应速度、区域能力、互动能力等其他媒体很难具备的特征,更使其可以进行精准甚至一对一的传播。广告将不再是单一的你投我放模式,而是与营销紧密结合的交互式沟通过程。随着手机上网资费的降低,人们使用无线网络的频率越来越高,而国家正在推行的三网融合会加速这一潮流,手机广告的形式也将大大丰富。在互联网时代,Google、百度等仅用了十几年的时间就超越了众多的媒体公司,而移动通信媒体时代的到来,又为运营商、互联网企业、传统媒体乃至终端机器生产商提供了一个再次竞争的舞台。

三、移动通信媒体应该加强服务性

由于移动通信媒体所具有的优点,其在人群中的普及速度也是非常惊人的。我国手机用户突破8亿,手机报的普及率已经达到39.6%。而随着手机媒体的发展,早期群发短信式的模式已经遇阻,应当意识到受众不缺少信息,缺少的是及时的、对他自己有用的信息。

在这一点上,日本的实践比较成功。日本最大的移动通信公司NTT DoCoMo于1999年2月22日推出数据业务I-MODE,现在是全球最成功的无线互联网服务。手机媒体研究的先行学者匡文波总结,它成功的关键是以内容为王:首先,它必须是新鲜的,即时更新;其次,它必须有深度;再次,应该鼓励用户多次访问;第四,用户应该能够看到这种用手机上网方式的好处。I-MODE结合日本国民心理,量身定做了各种娱乐业务吸引用户,重点提供了诸如漫画、游戏、图片下载和音乐等服务,结合对内容提供商的严格考核,保证了I-MODE业务内容的丰富化和个性化。而移动通信媒体还有一个与传统媒体非常大的不同,即它的发展非常依赖于技术的发展,而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无疑是非常快的。

四、移动通信媒体业的博弈与发展

移动运营商进军手机媒体业务的步伐已经势不可挡,它与报社、电台、电视台、独立WAP网站之间也因此产生了矛盾。移动运营商并不甘心只做网络和渠道,而是要凭借自己在市场、用户、渠道、信息网络等方面的诸多优势,力图整合内容提供商、网络服务商、设备系统和终端制造商以及终端用户,形成以自己为主体的产业链。由此,移动运营商与报社、广电企业和WAP网站之间产生了激烈的争夺。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损耗,加速我国在这一轮信息技术变革中的脚步。在2010年1月13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决定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

所谓“三网融合”,是一种广义的、社会化的说法,在现阶段它并不意味着电信网、计算机网和有线电视网三大网络的物理合一,而主要是指业务应用的融合。三大网络通过技术改造,能够提供包括语音、数据、图像等综合多媒体的通信业务。这也就意味着,只要通过一部机器,人们就可以完成日常所需的信息处理。手机体积或者屏幕面积会适度增大,而笔记本电脑等则会适度缩小,手机媒体也将正式进化为移动通信媒体。原本存在于电视媒体、手机媒体、网络媒体之间的界限将进一步模糊。同时也意味着,移动通信媒体进入了一个更加高速发展的时代,并且将加速对传统媒体产业的解构,仅仅是“第五媒体”的定位,恐怕已经不能准确评价它的价值了。

【参考文献】

篇(8)

随着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不断融合。媒介融合在业界的繁荣使学界对其的研究进一步深入。2011年,新闻学术期刊中对媒介融合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媒介融合概念的理解、媒介融合背景下的媒体变革、媒介融合语境下的新闻教育改革与人才培养、媒体融合的发展趋势和方向。本文对这几个方面的相关研究加以梳理。

一、对媒介融合概念的理解

1978 年,尼古拉・尼葛洛庞蒂提出“媒介融合”概念。张建在《简论信息时代的媒介融合》一文中指出:“所谓的媒体融合是在互联网出现后,与传统的四大媒体在信息的流通领域各自发挥作用,并彼此融合和促进。媒介融合时代的特征为:新兴媒体主导,新兴媒体成为引导或影响主流舆论与文化状况的强势媒体;新旧媒体融合,新兴媒介与传统媒介密切交融,共同主导主流舆论与文化状况;媒体竞争加剧,每一种媒体都在激烈的竞争态势中竞相伸张和突显自身的传播优势。”张建运用了网络时代兴起的一种理论――长尾理论来阐述媒介融合的必要性。①

南京大学丁柏栓教授在《媒介融合的概念、动因及利弊》中认为:“媒介融合是由新媒体及其他相关因素所促成的媒介间在诸多方面的相交融的状态。这种状态是前所未有的。在中国现有的国情条件下, 媒介所有权的融合, 常常涉及非常复杂的因素, 是否融合、与谁融合、何时融合、如何融合、在多大程度上融合, 并不是由媒体负责人和一般的新闻从业者所能自主决定的。”②

丁教授认为媒介融合应从三个层面理解,即物质层面、操作层面和理念层面的融合。物质层面的融合即工具层面的融合,也就是传播工具之间的功能相互交融;操作层面的融合主要包括传播业务和运营业务层面的融合;这主要是针对新闻从业者来说的;理念层面的融合即意识层面的融合。

谭天、刘晓璇在《知行并进的“媒介融合年”》中认为:“当下我国媒介融合的现实图景是以国家层面的政策推进为主导,但更多的还是在行业的框架内展开。由此,广电、报业和新媒体各自为战,总体上呈现分兵合进的融合态势。”广电行业要积极应对三网融合,报业要全面实行全媒体战略,新媒体要积极推进跨界与越位。③

二、媒体融合背景下的媒体变革

媒体融合带动了媒体变革,而媒体变革也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媒介融合的趋势。

1、变革手段之一:异质媒体的互动和联合

陈善宝、陈力峰在《从“金喜购”谈媒介融合趋势下报业盈利新模式》一文中,以《楚天都市报》打造“金喜购”网络平台为例,阐释了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互动与联合。“依托于《楚天金报》、金网两大媒体平台的金喜购,一亮相即赢得《楚天金报》50 万忠实读者、金网20 万时尚网民的高度关注。基于《楚天金报》和金网的双向互动,金喜购借助于《楚天金报》的品牌和公信力,聚合了目标客户群体,延伸了报业传统盈利模式的产业链,通过客户和读者的互动体验和支付,形成了媒体形态和商业形态的有机融合,最终实现销售盈利和模式创新。”④

2、变革手段之二:报业集团化经营

姜帅在《媒介融合背景下湖南报业转型之路探析》中指出:“通过媒介组织的融合,组建集团式发展的优势在于,不同的媒体可以通过生产流程的设计与控制实现资源重整,利用不同类型媒介的介质差异,在新闻信息传播上实现资源共享而又产品各异,化竞争为合作,结果就能联手做大区域市场,并且在这一市场上占据垄断地位。湖南省现已组建了湖南日报报业集团和长沙晚报报业集团两大报业集团,湖南报业由此走上集团化发展之路。”⑤

3、变革手段之三:自身模式的创新

在媒介融合大趋势下,不同的媒体要争取“和而不同”。王凡在《“和而不同”―――媒介融合下的报纸生存之路》一文中认为,作为传统媒体的报纸在进行报网融合的同时,努力突破新闻专业主义的种种限制,在“和而不同”中提供优质的观点,才能真正意义上成为国民知情权的代言人,找到新媒体环境下自身的发展壮大之路。

广播媒体也同样如此,需要不断创新模式。郭珂在《媒介融合趋势下的广播媒体发展创新策略》中认为:第一,强化广播在舆论引领中所起到的独特功能;第二,精办广播栏目,坚持走品牌经营的道路;第三,实时更新节目形态,开发适合新媒体播出平台的节目。在多种媒体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今天,对于广播而言,一定要采取正确的发展创新策略,借助新媒体的手段拓展自己的生存空间。

三、媒介融合语境下的新闻教育改革与人才培养

在可预见的未来,媒介融合的进程会逐渐影响到传媒的各个方面。在此背景下,为了适应未来媒介市场的需要,新闻教育与人才培养方面也会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徐文婷在《媒介融合背景下传媒教育改革探讨――以“5W”模式为分析框架》中总结了现在很多新闻院系做出的一些有益尝试。包括通过专业设置开辟传统新闻专业人才的“试验田”,通过借鉴国外的融合教育模式来改造教育环境以及通过与业界合作,依托媒体平台开展融合教育。她认为对于学界而言,要想真正培养出适应业界发展的人才,必须从教师角色的转变、教育内容的变革以及教育理念的转变上做出实质性的改变,解决新闻教育中最最关键的由谁教、教什么以及怎么教这几个问题。

管文娟在《媒介融合背景下的新闻教育改革刍议》中认为“在媒介融合时代,单一媒体专业技能的界限被打破,具备跨媒体技能的多面手将成为未来新闻人才的首选。能运用多种技术工具的‘全能型记者’是媒体融合时代的新闻人才的突出表现,记者不再为某一单一媒体服务,而是为集团内的多个媒体信息数据库服务。”⑥

媒介融合大潮引发新闻传播教育的变革,对新闻传播课程体系的设置及媒介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姜卫玲在《媒介融合背景下的新闻教育改革研究》一文中认为媒介环境的改变导致过去的新闻教育模式已不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新闻教育体系需要重新建构。

四、媒体融合的发展趋势

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将会引领媒介向哪个方向走,不少文章将重点放在了这一个议题上。

程美华在《出版媒介的融合方式及其发展》中总结了出版媒介的五个发展趋势:第一,出版媒介组织机构间的融合将会渐渐摆脱行政力量的因素,不会受行政干扰;第二,传统出版与数字出版的融合仍会是业界较为关注的话题;第三,媒介形态的融合将会进一步加大;第四,资本的力量将会日趋彰显,并且在出版媒介融合中起纽带作用,出版媒介融资的渠道将会更宽、力度也将更大;第五,出版媒介融合出现的多元化趋势将极大地促进出版产业的完善和发展。

孔玮在《媒介融合背景下媒体发展方向的思考》一文中认为市场格局的主导者将会是传媒集团,尤其是多媒体新闻集团,例如经济科技娱乐类新闻信息产品在不久的将来会成为“新闻融合”的竞争焦点。⑦

对于媒介融合的方向孔玮认为可以归纳为四个,即跨媒介融合、跨区域融合、媒介资本融合、媒介集团化融合。孔玉双、孔庆帅在《中国媒介融合的现状、表现形式与未来》中提出:“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内容融合势在必行;接收终端的融合的实现,它是指将多种媒体功能整合在一起,以一种开放的终端平台和统一的技术标准将信息和服务传递给使用者;媒介融合更趋向于多元化;媒介融合将进一步满足受众的需求,强化人文关怀,以受众为中心,实现最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⑧

五、2011年媒介融合研究的特点

综合分析2011年对于媒介融合的论文,我们可以发现既有对宏观规制的分析,也有对具体业务的探讨。总体来说,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对于媒介融合的概念等基础性研究继续进行

众所周知,媒介融合已经成为了传播业界的一种引人注目的实践,也是一个涵盖面十分广并且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概念,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对于其概念的解读可能有所不同。2011年,对于媒介融合概念等基础性研究依然受到研究者的关注。

2、研究的重点主要放在传媒治理与媒体变革方面

梳理2011年关于媒介融合的研究,传媒治理与媒体变革方面占很大部分。当今世界,伴随传播进步的是业界传播理念的更新。媒介形态的创新以及多种媒介的融合会导致新闻传播理念和实践的创新,这种创新也体现在媒体变革和传媒治理上。研究者们在媒介变革与传媒治理这个议题上展开了不少讨论。

3、提出了很多具有建设性的操作建议

研究者们较多关注媒体技术发展给媒介生态环境带来的变化,进而讨论媒体变革的必要性和手段。这部分研究成果大部分是结合现实案例,指导性较强。

纵观2011年关于媒介融合的研究,虽然成果颇丰,但也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研究者大多把目光投向媒介融合给传播领域带来的益处,与对媒介融合带来的担忧相比,我们更多的是看到学者们对于媒介融合持过度赞扬的态度,对媒介融合带来的社会影响等方面的研究还有待深入。

参考文献

①张建,《简论信息时代的媒介融合》[J].《丝绸之路》,2011(22)

②丁柏栓,《媒介融合的概念、动因及利弊》[J].《南京社会科学》,2011(11)

③谭天、刘晓璇,《知行并进的“媒介融合年”》[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1(3)

④陈善宝、陈力峰,《从“金喜购”谈媒介融合趋势下报业盈利新模式》[J].《新闻研究导刊》,2011(1)

⑤姜帅,《媒介融合背景下湖南报业转型之路探析》[J].《东南传播》,2011(5)

⑥管文娟,《媒介融合背景下的新闻教育改革刍议》[J].《科技信息》,2006(26)

⑦孔玮,《媒介融合背景下媒体发展方向的思考》[J].《传媒观察》.2011(3)

篇(9)

摘 要:《招标公告暂行办法》指定《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之一,指定在具有公信力的媒介上招标公告,其目的在于及时准确地使所有潜在投标人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而目前《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采用收费会员制方式服务于客户,这一模式不仅损害了招标投标必须遵循的公开原则,也间接影响到公平原则和公正原则。文章探寻析了会员制与公开原则——《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会员制对招投标公开性的影响:(1)招标人间接产生歧视行为,违反公平原则;(2)非会员投标人无法获得所有招标相关信息,违反公正原则;(3)给不法之徒带来可乘之机。

关键词 :招标投标制度;公开;公平;公正;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会员制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31-0065-02

收稿日期:2014-10-19

作者简介:凌文(1968-),男,江苏南京人,处长,高级经济师,招标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研究方向:经济、风险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招投标市场不断壮大,行政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招投标制度日趋完备,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采购质量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

招标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必然要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在《招标投标法》总则第5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原则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具有高度的透明性,使信息不对称性降到最低,使所有的潜在投标人对招标程序、招标公告的全部信息、评标办法的评分标准和中标结果等信息能够及时获得,从而决定是否参与投标竞争。同时公开透明的环境,也为招投标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了重要条件。依此不难看出,招标投标的公开性是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

能否及时准确地使所有潜在投标人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是公开性的首要前提,为此《招标投标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制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同时为确保媒介的公信力,2000年7月1日通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颁布了《招标公告暂行办法》(又通过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进行了修正。)该令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招标公告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同时第三条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依法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并对招标公告活动进行监督。”同时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这就是业界俗称的“三刊一网”。对于未按要求在指定媒介招标信息的,在第十六条第一款做出了处罚规定:“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招标公告的。”

由于网络传播具有即时性强、受众面广和覆盖面大的特点,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更多地通过《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招标公告。而目前《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采用会员制方式服务于客户。该网站的会员服务指南指出只有成为年缴费4000元的普通会员才能拥有以下权限:“可以在第一时间浏览本网全部招标公告,中标公示,采购信息。招标公告信息结构:业主,招标机构,招标机构联系方式,招什么产品,投标企业的资质要求,标书款,投标截止时间,购买标书地址及开标时间等”。而不是会员的客户只能阅读招标公告的标题和8天前的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由此不难看出,如果不成为缴费会员或者无法看到完整的招标公告信息或者看到完整信息时,绝大多数招标文件已过了发售截止日期。这样一个由国家法令规定,为确保招标信息公开原则的网站,由于一个会员制的要求,不经意间成为公开原则的障碍。

由于会员制的存在,必然造成以下负面影响:

一、招标人间接产生歧视行为,违反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招标人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投标人,不歧视或排斥任何一个投标人,使他们享有平等的机会,从而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为此《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对潜在的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会员制势必导致一大批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将被拒之于招标门槛之外,难以成为潜在投标人。对这些企业来说,即使成为会员也未必有大量的投标机会,更不要说成为最终的中标人,4000元的会费将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使他们难以承受。

二、非会员投标人无法获得所有招标相关信息,违反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程序规范,标准统一,同时所有的程序必须在第一时间使所有的参与者平等获知,以尽可能保障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到程序公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而非会员投标人无法保证及时获得公示信息,难以维护自身的权利,有失公正。

三、给不法之徒带来可乘之机

一些不法之徒,通过缴费成为会员,利用会员的条件,通过修改招标公告的内容,倒卖招标信息,甚至直接欺骗非会员的潜在投标人,使其在经济上蒙受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当前全国上下都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从而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活力。会员制的招投标网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负担,更损害了招标投标的公开性原则,无疑到了需要调整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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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本书从多个角度对翻译中的文化缺省现象进行了论述。作者从多角度、多学科对翻译缺省进行了论述,不仅使读者对文化缺省有了全方位的认识,还能启发读者从多角度探索文化缺省现象的补偿方法。作者运用了几种理论对文化缺省进行了阐述。首先是语言学的图式理论。图式理论认为图式能帮助读者进行推断并预测未来,允许读者填充作者在文本中未提及的信息,推断作者的意图,因为两个人处于不同的文化背景下,那么在语言交流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无法理解的意思。其次是文学的美学反应理论。作者引入伊瑟尔的美学反应理论阐释读者阅读文本获得美学价值享受的过程,从而探讨文化缺省补偿的首要原则:让译文读者重新感受到原文中的艺术审美价值。再次是文化功能理论。作者运用跨文化交际学的文化功能理论讨论文化缺省补偿,使译文读者获得文化探索的享受。这些理论包括意识形态理论、操纵理论、目的理论等,有助于翻译时依照接受语境的变化来选择文化缺省的补偿策略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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