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法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4 14:47:29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涉外经济法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涉外经济法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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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涉外经济法;调整范围;地位;作用

上世纪末,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下,逐渐产生了中国涉外经济法,虽然各国家和地区为调控对外经济而出台的法律有不同的名称,体例也不尽相同,但其实质都是一样的,都为当事人的涉外经济活动制定法律法规,以确保国家有效管理涉外经济活动,最终建设成一种有利于涉外经济活动健康安全开展的法律环境。改革开放要求我国涉外经济法必须建立起来,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涉外经济法的作用必然日益突出,地位必然日益重要。

1.涉外经济法的内涵及其范围

1.1内涵

涉外经济法的作用是:调整本国经济贸易管理主体与外国经济贸易主体之间的关系,或者经济贸易当事人与外国经济贸易主体之间的关系。涉外经济法在涉外经济贸易交往中产生的特定的对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根据本国的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法制状况所制定的。任何法律都有核心部分,涉外经济法也不例外,它的核心部分目前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障措施法、反垄断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法、对外贸易法等,有了这些法律,国家可以更有力地监管涉外市场,涉外市场不仅只有我国加入WTO时承诺开放的国内市场,还有外贸企业自行开拓的国际市场。由于涉外市场涉及到不同国体、政体和法律体系的国家,加上WTO设置的不同国民待遇原则,以及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等等很多例外,所以十分特殊,这便要求我国涉外经济法必须跟上时代脚步,不断完善和更新。目前,只有正确地规定我国涉外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将国内外法律的关系处理好,我们国家的对外贸易才能更好地发展,才能迎来更多发展的契机,国内产业才能更健康和更安全,我国的改革开放才能不断深化。

1.2基本范围

涉外经济法的范围是指涉外经济法律规范的范围。我们将涉外经济法定义为调整涉外经济管理关系的法,调整涉外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是涉外经济法的范围。

1.2.1民商立法或行政立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当今,很多国家都在加强对经济的干预,所以导致了几乎所有立法都会包含政府干预或政府管理的内容的结果,毫无经济法色彩的纯粹的民商立法或行政立法目前已经很少。反过来,也就是说,一些涉外经济法也经常包含民商法或其他部门法的规范。

1.2.2“纯粹”的涉外经济法

在我国,也有的法律不同于上面所说的不“纯粹”的涉外经济法,它们是比较“纯粹”的涉外经济法,这样的法律不在少数,典型代表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它的内容只包括调节我国对外贸易的法律规范。

1.2.3贸易范围和投资范围

关于涉外经济法的范围,还有另外一种分类方法,就是从涉外经济法所调整的涉外经济 管理关系所发生的领域来分类,主要可以分为贸易和投资两大部分。从国内外惯例来看,贸易可分为三大类,即技术贸易、货物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投资又可分为两大类: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可想而知,我们国家的涉外经济法便可以分为五大类,包括货物进出口管理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法、国际服务贸易管理法、直接投资管理法和间接投资管理法。另外,由于特殊的国与国之间贸易的税收政策的存在,涉外税收管理关系也属于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探讨涉外经济法的地位

探讨一种法律的地位,是指探讨这类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也可以这样理解:我们是探讨这类法律与其他类型的法律之间的关系。因此,讨论涉外经济法的地位,实质上就是要探讨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以及它与其它法律的关系。

2.1对涉外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初步认识

首先,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哪些呢?简单的说是涉外经济关系,我们把所有涉及到涉外因素的经济关系称为涉外经济关系。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涉外经济法确实起到规范涉外经济活动的作用,但同时有着某些问题。其中比较严峻的问题之一是涉外经济法的调节范围过广,目前的情况是只要涉事双方的其中一方不是中国人,当他们发生法律关系时,都用涉外经济法调节。这就使得涉外经济法的体系过于庞大,有尾大不掉的不好影响。如果我们不能对目前的这样的体系作出调整,长此以往,一个健全、完整的法律体系就很难建立起来。

2.2对涉外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深入理解

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应该是简单的的涉外经济关系,而应该是涉外经济管理关系,下面是几点理由: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将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确定为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当不同国家的不同当事人进行涉外经济交往活动时,为了能确保中外双方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国家便建立民法或商法进行调整,调整的是涉外经济关系。然而,涉外经济管理关系从本质上说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但是,特别的地方在于,它拥有自己的一些特质,这些特质要求用特别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我们可以把这部分规范另外划分出来并单独做针对性的研究。

其次,跟其他国家比较,其他国家没有我们国家这样庞杂的涉外经济法体系。比如美国的出口管理法,它就是发达国家的涉外经济法的一个代表,这部法律只调整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最后一点,自从我国涉外经济法设立以来,我国的立法以及法律建设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所以我国有条件、也有能力对涉外经济法进行重新定位,对涉外经济法的范围进行更准确的划分。

2.3涉外经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要研究地位,就要研究关系,所以如何看待涉外经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呢?从性质方面来看,两者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范围是不相同的,范围的不同可导致很多方面的不同,比如责任形式以及管理措施这两个方面,就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当对涉外经济管理关系进行调整或改变的时候,如果法律对该项内容有特别的规定,就是说存在着涉外经济法规范所涉及的内容分,则适用涉外经济法,反之,则适用一般的经济法规范。

3.探讨涉外经济法的作用

涉外经济法在规范涉外经济活动时,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上世纪中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涉外经济法也在酝酿着产生,但是涉外经济立法是非常落后的,只有少数法律法规,仅存的法律法规也并不完善,所以这些涉外的经济法规发挥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而到了1978年以后,也就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学科兴起并发展,加上政府政策以及指导思想正确引导,涉外经济法也日益得到发展。在这一阶段,我国涉外经济法紧跟世界潮流,也能够紧密结合中国国情,涉外经济法立法的脚步加快,掀起,涉外经济法的作用逐渐明显。2001年中国加入WTO,这对涉外经济法的发展来说又是一个转折点,从此,我国涉外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WTO要求成员国在创造更有利的法律环境方面作出努力,所以WTO基本原则是:法律统一实施原则以及透明度原则。也就是要求成员国在法律方面的衡量标准要统一,实施法律、运用法律是要高度透明。

3.1明确当事人在涉外经济活动中的权能和规则

涉外经济法的其中一个作用是明确当事人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在这方面,我国做出了很多努力,自从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外贸经营权的门槛一降再降,并且在2004年就已提前兑现自己的承诺,这样一来,我国自然人便能够自由地进行涉外经济活动。另外,关于从事外贸经营权,国家在制度方面更是作出很大的变革:已经从原来的审批制变为现在的备案登记制。

3.2促进国家管理涉外经济活动

涉外经济法,是在涉外经济活动中,中外双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循的规则和法律。国家要妥善利用涉外经济法这个武器,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利,使国内外企业互利共赢。

3.3提供使涉外经济关系良性运行的法律环境

国家通过建立涉外经济法体系,来吸引外国投资者,此外,建立涉外经济法体系,也有助于对外国的先进技术的利用和引进。然而,要做到吸引投资、引进技术,需要的是一种良好的投资环境,而投资环境大致上可以分为物质环境及社会环境。其中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便是法律环境,因此,我们要坚决重视完善涉外经济法律体系。经过不懈的努力,通过立法和司法的手段,我国的涉外经济法已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规范我国对外开放的政策制度,这就为涉外经济关系的良性运转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要求法律与时俱进,精益求精,我国的涉外经济法律体系仍然在不断完善,不断发展。

4.结束语

总体来说,我国涉外经济立法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开放以及加入WTO这些大环境而设立的,是应运而生的。在它发展的过程中,能够逐渐与国际接轨,法规配套措施日益完善,体系也日渐成熟。我国涉外经济法的地位不断提高,作用越来越突出,在维护国家经济权利、保护国家涉外经济的安全、保证国家以及公民义务的实施和创造自由公平高效的涉外经济法律环境等多方面都发挥着它的功能。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脚步的加快,涉外经济的立法和研究应不断前进、与时俱进。

参考文献

[1]赵秋雁.论涉外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J].苏州大学学(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0(2):46-49.

[ 2 ] 曾东红.论我国入世后涉外经济法的基本走向[ J ] .南方经济,2003,(1):31-32.

[3]袁碧华.加入WTO与我国涉外经济法[J].广东商学院学报,2002,(1):78-82.

篇(2)

一、关于涉外经济法律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的主要观点

目前我国学界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有以下六种观点:

1.独立部门说  一些学者认为涉外经济类法律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称之为涉外经济法。例如林毓辉主编的《新编涉外经济法律与实务》一书序言中说:“涉外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如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它以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为自己存在的客观依据,并以此作为自己调整的对象,这种社会关系,就是涉外经济关系”[1](P.1)。目前,许多高校开设了涉外经济法这门课程。

2.国际经济法组成部门说  国际经济法学者,通常不承认涉外经济法律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把它看成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姚梅镇教授较早对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他所主编的《国际经济法概论》(1989年版)在论述国际经济法的范围时,明确把“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涉外经济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2](p.28)。笔者也曾采取这种观点,把涉外经济法律看成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3.国内经济法组成部分说  国内经济法学著作,多把涉外经济法律视为国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有些还明确论述了涉外经济关系与我国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例如徐杰主编的《经济法概论》把涉外经济关系作为我国经济法调整的四大领域之一[3](p.11);肖平主编的《中国经济法》把涉外经济关系作为我国经济法调整的五大领域之一[4](p.14);费宗yī@①主编的《中国经济法》也设专章介绍外商投资企业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5](第5、16章)。

4.国际私法组成部分说  我国的私法著作通常包含涉外经济法律的内容,例如姚壮、任继圣所著的《国际私法基础》把涉外经济立法称为国际私法的专用实体规范[6](pp.3~8)。余先予的《简明国际私法》也认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中的实体规范,并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为典型例证[7](pp.6~8)。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编的《国际私法》也设专门章节介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8]。1997年韩德培主编的《国际私法新论》在介绍国际私法的范围时说:“国际私法……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而从该书内容看,“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包括涉外经济法律[9](p.9)。

5.国际商法组成部分(或补充)说  有的学者把涉外经济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内容(或者补充),例如冯大同主编的《国际商法》(新编本)对国际商法的定义为:“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0](p.1),在该定义下,涉外经济立法被涵盖。该书在介绍国际商法的渊源时,把涉外经济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补充[10](p.5),并在各章节进行了广泛的介绍。

6.民法组成部分说  我国有些民法著作把某些涉外经济法律纳入民法的范围,例如王作堂等著的《民法教程》(北京大学试用教材)明确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列为民事立法[11](p.26)。

二、涉外经济法律的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混乱的原因

在涉外经济法律的部门与学科划分问题上,我国学者之所以意见不一,出现混乱,主要有以下原因:

1.立法环节对法律体系的规划性不强  立法环节对法律体系的规划性如何是法律部门和学科划分是否清晰的关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有很大进展,法制日趋完备,但我国原是一个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在法制建设的许多方面缺乏经验,立法中对法律体系的规划难免有不足之处,“公益”与“私权”界限不清就是其中问题之一。这就造成国家公法过多干预私权行为,许多单行法规中既有民商性规范又有行政性规范,从而使我国民商法的内容有别于西方民商法,我国行政法的内容也有别于西方行政法,我国经济法的内容更大别于西方的经济法,这种立法特点势必导致部门法与学科界限争议。我国在立法环节上没有很好地注意分清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界限,这是造成学者之间在法律部门与学科划分上互相矛盾的客观基础。

2.对如何处理法律关系的多重性缺乏研究  在法律部门与学科划分上,我国学界一般是以调整某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构成一个部门法的原则来界定部门法的范围,然后根据这样界定的部门法范围来确定学科范围。当一些社会关系具有多重属性时,例如合同关系,既可称为民事关系,也可称为商事关系,又可称为经济关系,以上述原则界定法律部门和学科的范围势必产生混乱,造成各部门法调整对象和学科内容重叠。涉外经济关系正是多重属性社会关系的典型。对具有多重社会关系属性的法律,其部门与学科的归属应如何确定?各部门法和学科之间如何相互照应,恰当衔接?在缺乏深入研究的情况下,不免出现各种不同意见。

3.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尚待明确  在部门法与学科划分上,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各国学者通常把国际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领域而与国内法并列。但国际法本身是否构成一个法律部门或者仅仅是一个学科?国际法是否也应该象国内法那样分成一些部门法?可否打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来划分部门法?这些问题在国内学术界颇有争议,从而也影响到部门和学科划分上的歧异。

4.对部门法、学科、课程之间的关系混淆不清  部门法、学科、课程之间的关系不明确,也是造成我国涉外经济法律的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混乱的重要原因。我们发现,当学者出于研究或教学的需要把某些法律渊源拢于一书时,往往宣称这些法律渊源构成一个部门法,这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部门法、学科、课程之间的关系。

在一般情况下,一个部门法构成一个学科和一门课程的基础,但部门法是依法律体系的特点而划分,是一个实务性概念,它使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工具便于掌握和运用,在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有直接意义;学科依某一研究领域的综合特点(如内容、研究方法)而定,学科是一个学术性概念,在法律实务中没有直接意义;课程的设置则依教学需要,以方便学生掌握知识为原则。因此,部门法、学科、课程三者之间的范围有可能不一致,有些学科会打破部门法体系,并有一级学科、二级学科等分类;有些课程则只讲授某一部门法的部分内容,例如商标法、房地产法等课程就是如此。

三、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应当属于国内经济法

我们认为,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应当属于国内经济法,不应划入其他法律部门和学科,现将缘由说明如下:

1.涉外经济法律不应成为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涉外经济法律不应成为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界限不可混淆

一般国际经济法学的著作都承认涉外经济法律属于国内法,而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这在国家学科分类上已有明论。如果将本来属于国内法的涉外经济法律纳入国际经济法,就成了用国际法包含国内法,势必混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并使人们误以为国内法也可以具有类似国际法的效力。正由于混淆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有的国际经济法学者做出错误论断,提出国内法的域外效力乃是大势所趋,这岂不等于肯定某些国家赋予国内法域外效力是正确的,而我国反对国内法的域外效力反而错了。这种观点显然是很有害的。

第二,主张涉外经济法律是国际经济法组成部分的理由难以成立

到目前为止,国际经济法学著作中,主张涉外经济法律为国际经济法组成部分的理由,主要是说国际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对其调整需要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互相配合。这一论据本是事实,但却不能证明国际经济法可以涵盖涉外经济法律,因为在解决实际问题时,不同部门法之间互相配合乃是常有的事,岂可因此否定部门法之间的界限?如果因为互相配合就可以用国际经济法去涵盖涉外经济法律,那么,反过来用涉外经济法这样的概念去涵盖国际法的内容又何尝不可呢?实际上已经有这样的涉外经济法著作出现了。

第三,国际经济法不涵盖涉外经济法律不等于割断二者的联系。

国际经济法不涵盖涉外经济法律,是从划清部门法与学科界限的角度而言的,从学问相通的观点看,某一学科的学者往往要对相邻学科的事物进行研究,这是中外的通例。学科的范围和该学科学者的研究范围不是同一回事。在实践中,国际经济法与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是互相配合、协调运作的,研究国际经济法离不开对各国相关经济法的涉猎。不涵盖并不意味着不能研究,只是国际经济法学者的主攻方向应该落在本学科范围之内。

2.涉外经济法律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有的学者把涉外经济法律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多数国家并不存在涉外经济法这样一个法律部门,我国存在一定数量的涉外经济法律,并与国内一般法律制度分离,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处于低级阶段和法制不健全的反映。例如在1979年改革开放之初,为了吸引外资,我国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该法只有十五条,内容简略,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不足,但它是在我国没有公司法的情况下出台的,其实际价值主要是弥补了公司法的空缺。如果在1979年之前我国就存在一部成熟的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就没有必要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了。其他涉外经济法律出台的因由,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大同小异。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涉外经济法律与国内一般法律制度融合是必然趋势。涉外经济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没有前途的。

3.涉外经济法律不是国际私法的组成部分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观点,国际私法是指解决国家之间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属于程序法。而涉外经济法律属于实体法。如果不顾及国际通行的观点而人为地扩大国际私法的范围,并把涉外经济法律纳入国际私法,从学术和实践上看都是不可取的,笔者曾在《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13]一文中详述此意,兹不赘言。

4.涉外经济法律不是国际商法的组成部分

用国际商法涵盖涉外经济法律也是不恰当的。我国的法律学科分类并没有列出国际商法,按照我国的法学分科体系,所谓国际商法实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围。依此论来,用国际商法涵盖涉外经济法律,就如同用国际经济法涵盖涉外经济法律一样,这是不恰当的。

5.涉外经济法律也不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界限何在,并无定论。我国的涉外经济法律,主要有两种类型的规范,即行政管理性质的规范和商事性质的规范。前者当然不属于民法,问题是后者归属民法是否恰当?笔者认为不妥。因为我国立法的总体特点虽属大陆法系,但我国立法并没有完全照搬大陆法系的模式,大陆法系多把商法与民法并称民商法,商法作为民事特别法,在商法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商法规范,在商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在民商合一的情况下,商事规范似可被归入民法[14](p.45)。民法属于“私权”性质的法律。但从“私权”与“公益”分立的民法观念来看,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商事规范,而是更多地体现国家利益原则。因此,把商事性质的涉外经济法律纳入民法也是不妥当的。

6.涉外经济法律属于国内经济法

综上所述,本文的结论已经不言而喻,涉外经济法律应归属国内经济法。关于涉外经济法律在国内经济法中的地位,笔者在此略加赘言。一个国家用何种法律渊源调整涉外经济关系,可有两种方式:一是依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指引,直接用一般性经济立法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不为之另行立法,被称为内外合一模式,这是国际实践的通例,也符合国际法上的国民待遇原则;二是制定单行的涉外经济法律,排除一般性经济立法在涉外案件中的适用,被称为内外分立模式,这种作法不符合国际实践的通例,只是在个别国家和特殊情况下的产物。用单行的涉外经济立法调整涉外经济关系,通常意味着对外商的差别待遇,除非这种差别待遇是超国民待遇,否则,就很容易被认为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而超国民待遇又对民族工业不利。由此可见,内外分立模式弊病多,不如内外合一模式,抛弃内外分立模式应是我国经济法发展的大趋势。

【参考文献】

[1]林毓辉.新编涉外经济法律与实务[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

[2]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

[3]徐杰.经济法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4]肖平.中国经济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5]费宗yī@①.中国经济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0.

[6]姚壮,任继圣.国际私法基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7]余先予.简明国际私法[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6.

[8]韩德培.国际私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

[9]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10]冯大同.国际商法(新编本)[M].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1.

[11]王作堂.民法教程(北京大学试用教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12]刘歧山.民法问题新探[M].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13]高尔森,程宝库.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J].天津:国际经贸研究,1997,(1)

篇(3)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外经贸发展面临重要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为了使中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中去,分享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好处,我国加大了涉外经济立法的力度,在涉外经济立法中,只有注意处理好公平、效率的关系问题,才能使涉外法律起到即能保护中国国内产业又能促进对外投资与对外贸易发展的作用。

一、公平问题

立法公平的实质,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一种分配原则。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奉行的公平观仅

指利益上的绝对平均,即结果的公平,而忽视了主体在地位和机会上的公平。这一观念反映到立法上,主要表现为按身份立法。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按照不同的法律、法规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和责任;而且,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享有不同的经营条件。这种“身份不同、内外有别”的多轨制立法造成了当今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内部的杂乱无章和适用上的混乱,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进行,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要做到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的一致和公平,我们必须确立国民待遇原则。要做到这点,就必须取消差别待遇,减少限制,进一步开放投资领域,淡化优惠,公平税负。当然,能否对外商投资者全面实行国民待遇,主要取决于我们经济的市场化、国际化的程度。目前中国经济尚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向国际经济接轨时期,总体而言,国际化的程度不高,因此,中国外资国民待遇制度的推进只能是逐步的。其次,还必须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平等互利是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不仅适用于国家之间政治关系,而且也适用于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只有在法律上保证了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等和一致,才能为对外经济贸易实务中实现互利奠定基础。加入WTO之后中国的涉外经济立法如何做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是确保国家的根本利益、确保做到利大于弊、确保机遇大于挑战的重要原则。法律与法规的修改与调整除了要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外,还要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在对外经济贸易中做到平等互利。而这就意味着应该在国际经济贸易的主体之间实现“双赢”。

在我国加入WTO之后,立法者应从新的公平观念出发,即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对涉外经济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调整,并自觉与国际惯例接轨。实践证明,要想参与国际竞争,必须融入国际经济体系,而世界贸易协定正是全世界范围内最具有广泛影响的法典。所以,按照世界贸易协定的体制构造我国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正是与国际规则接轨。在涉外经济主体的立法上,一方面,应提高立法的层次,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使相同责任形式的企业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另一方面,应在合理区别的前提下,统一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条件和经营条件,为市场主体制定相同的“游戏”规则。

篇(4)

在潍坊的第一堂课上,农学博士刁家连在讲到潍坊市如何发展农业产业化时,给我们讲了一个真实的故事,他说,全国人都知道,中国的蔬菜在山东,山东的蔬菜在潍坊,潍坊的蔬菜在寿光,这些都应该感谢一个人,山东寿光市三元朱村党支部书记王乐义。1978年春节,王乐义的表弟从辽宁大连打工回家带回了三根新鲜黄瓜,也许换成我们就是感觉黄瓜新鲜、好吃,最多会问一问这黄瓜是怎么来的,但王乐义第三天就到辽宁大连瓦房店找到种植大棚黄瓜的韩永山。在经历了一番曲折后,王乐义终于用真诚打动了韩永山,并邀请韩永山到寿光给农民讲解大棚种植技术,但当时没有一个农民愿意试种。于是王乐义召集全村十多名党员开会,商量决定由党员干部先试种。当年,这十几名党员每亩大棚黄瓜收入达到2.4万元。第二年,全村人都种上了大棚黄瓜,如今,整个寿光都在种植大棚蔬菜。20__年,寿光市蔬菜面积达到80万亩,建成了全国最大的蔬菜市场,蔬菜成为全市最具竞争力的特色产业。试想,如果王乐义当初畏难而退,会有今天的蔬菜之乡吗?虽然种大棚蔬菜的人很多,但未必人人都能干成,王乐义却干成了,靠的是什么,靠的是发展意识,靠的是敢想、敢干、会想、会干、能干事、干成事的精神。

二、没有人文古迹和自然景观的旅游名城

山东旅游业发展的非常好,但令我触动最深的不是拥有中岳泰山的泰安,也不是依山傍海的青岛,而是一马平川的潍坊。

潍坊市没有像济南、泰安那样的人文古迹、自然风光,更没有像青岛、威海、蓬莱等地依山傍海的人间仙境。但是,潍坊市却提出了要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目标。在当时,可能大家都在想,人家济南有大明湖、趵突泉,泰安有泰山、岱庙,青岛有崂山、大海,潍坊凭什么建成旅游城市。但潍坊人却并不这么想,他们本着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的精神,另辟蹊径,开发出贴近自然生态环境、具有回归自然感受、科技示范功能的农业观光旅游模式,同时借助国际蔬菜博览会、世界风筝博览会两个平台,硬是建成了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每年吸引着几百万游客前来旅游观光。

三、敢于率先发展,敢于争创第一的典范

目前,潍坊有很多个中国第一,甚至亚洲、世界第一。这些都是潍坊人敢提高目标,敢谋大思路,敢干大事业的成功典范。潍坊市是农业产业化起步较早的地区之一,80年代,潍坊还是以种植粮食为主,全市几乎都种粮食,自1979年至20__年。先后进行了五次产业结构调整,每次结构调整都紧跟国家政策,真正做到了与时俱进。1995年,率先在全国提出并实现了农业产业化,如今已形成了以诸城为代表的贸工农一体化模式,以寿光为代表的市场拉动模式,以安丘为代表的品牌产品出口带动模式,以寒亭为代表的一乡一业、一村一品模式,以高密为代表的种养加模式,以奎文为代表的城市旅游观光模式,以昌邑为代表的农科教模式,以昌乐为代表的肉羊模式和农业高科技走廊模式。潍坊市把蔬菜做成全国第一,建成了全国最大的蔬菜市场,每年的国际蔬菜博览会吸引了上百万人;把小小的风筝做成世界第一,建成了世界风筝都;潍坊市委党校做为地级党校,建成了中央党校三个科研基地之一和清华大学农业产业化培训基地。潍坊人用实际行动向世人表明,谋事在人,成事更在人,人是决定性因素。

四、几点思考

通过考察学习,我深深感受到我们__同山东的差距,这些差距是全方位的、多层面的。有些是有形的差距,有些是无形的差距,有形的并不可怕,怕的是我们的思想意识、工作作风的差距。我们常说,思路决定出路,思路一旦确定,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因此,我们一定要学习他们的思想观念、发展思路、工作作风、干事方法,为干好本职工作,促进__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一是转变观念,勇于发展。去年8月,市第三次党代会提出,用三年时间提前完成“十一五”奋斗目标,到20__年再翻一番,把__建设成为富裕、文明、和谐、在全疆有较强影响力的工业城市。有一部分人就认为,这个目标太高,任务太重,很难实现,畏难情绪很重。但我们想一想,我们__欠发达地区,和这次去的地方比,差距至少在十年以上。与天山北坡经济带的其他城市比,我们也处于落后地位。如果我们再畏手畏脚,按部就班的发展,我们如何追上别人,甚至赶超别人。我们面对现实,必须承认自己落后,但只有暂时的落后,没有永远的落后。市委提出的奋斗目标并不是不切实际的,而是通过深入客观的调查研究、深思熟虑确定的,虽然目标有些高,但是只要我们直面困难,抢抓机遇,咬定青山不放松,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就可以实现各项目标任务。坦率地讲,全面完成市委制定的各项工作目标,我们面临的困难很多。但是压力就是动力,我们要把挑战困难作为前进的动力,把谋发展的重点聚焦到破解难题上,越是困难越向前,唯有这样才能引领__跃上更高的发展平台。机遇总是和困难同在,抓住一次机遇就能成就一番事业,错失一次机遇就会落伍一个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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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古典园林景观发展简况

中国古典园林景观独具风格,具有深厚的积累,其优秀的造园艺术被誉为世界园林之母,对世界园林景观设计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中国园林自夏商周时期至今,主要经历了以下六个发展阶段:

1.早期:商周及春秋战国时期的苑囿所谓“苑”,是为帝王营造于都城郊外的园,也就是在一块郊野地里放养一些野兽供帝王行猎作乐。西周时期,“苑”也被称为“囿”。“囿”为圈养动物的园子,在囿中饲养各种禽兽、鱼类,挖池沼、筑高台,并在台上建筑宫室以供帝王享用。

2.形成期:秦汉时期的建筑宫苑,在囿的基础上发展出了一种宫室园林式的“建筑宫苑”,具备风景式园林的特点。典型代表为秦代的上林苑和汉代的建章宫。上林苑:秦始皇三十五年,在渭水之南的上林苑营造新宫,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阿房宫。建章宫:汉武帝刘彻于太初元年建造的宫苑,共建有12 处宫苑,以建章宫为首。

3.转折期: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自然山水园景观和寺庙丛林景观是中国山水园林景观的奠基时期。自然山水园:魏晋南北朝时期,战火不断,民不聊生,但皇室仍然大兴土木营建宫室。至南北朝时,社会暂时稳定,士大夫阶层也开始关注自己的居住环境。为了随时能享受到大自然的山林野趣,自然式的私家庭院应运而生,并逐步影响到宫室的建筑格局,皇家园林景观也转向以自然山水为主的自然山水园景观。寺庙丛林:佛教在魏晋时传入中国,南北朝时期发展极盛。寺庙大多选择在地形奇特、环境清雅、丛林茂盛的山林地,因而寺庙“丛林”成了佛教圣地的代名词。寺庙丛林的兴起,促进了我国对名山大川的开发。

4.发展期:隋唐写意山水园景观为中国山水园林的全面发展期。隋唐时期政治相对安定,经济繁荣,文化水平较高。这时期的山水园林是对前期园林的升华,强调写意的特点,即采用简约的手法,强调意境,富于诗情画意,虽效法自然又高于自然,不求形象,但求神似,再现一个精练、概括的自然景观。

5.成熟期:园林发展至宋朝,由于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造园更加普遍。从都城到地方,从帝王贵族到平民,造园的地区和规模都得到扩大。这一时期的园林形式追求自然,善于抒情表意;手法自然灵活,善于叠山理水;从整体布局出发,巧于因景设点。

6.繁荣期:明清时期的皇家山水宫苑及江南私家园林是中国古代园林景观的兴盛时期。明代已有专业的园林匠师。现在我们见到的皇家园林与私家园林景观,绝大部分都是这一时期建造。皇家山水宫苑典型的代表有:圆明园、颐和园、承德避暑山庄。江南私家园林这一地区具有造园的自然环境、经济条件、和人文氛围。

(二)理论著作

《园冶》:明代造园家计成于1631 年完成,是中国古代留存下来的唯一一部园林著作。书中提出了“相地合宜,构图得体”、“虽由人作,宛自天开”的设计原则。这些原则至今仍是中国传统造园的重要准则。这种自然主义倾向与中国传统风水学所倡导的“屈曲生动,谐和有情”的美学观念是一脉相承的。

(三)中国古典园林的主要特点

中国古典园林通过对自然景观的抽象、提炼和概括,最终再现自然的神韵,它不是单纯地模拟自然山水景观。其特点如下:1.具有东方传统园林的风格。2.富于诗情画意。3.具有地方风格。

二、外国园林景观发展简况

世界园林按地区分东方园林、西亚园林、欧洲园林三大系统。其中东方园林以中国为代表,影响日本、朝鲜及东南亚,主要将自然、人工山水、植物和建筑相结合;西亚古代园林主要以叙利亚、伊拉克及波斯为代表,以花园与教堂为主要特色;欧洲古代园林以意大利、法国、英国、俄罗斯为代表,各有特色。

(一)日本传统园林景观

日本园林风格与中国园林风格相近,同属自然式风景园林。尽管受中国园林对影响很大,但日本园林由于能较好地结合本土有利的地理条件(四面环海,风景秀丽)和文化传统,最终形成了独具民族特色的日本园林而享誉世界。营造出了极具日本特色的枯山水园林景观。

(二)古埃及与西亚园林景观

古埃及的园林是经过人类改造后的自然几何式,并且有明显的中轴线,平面基本为规则式的方形。四周有围墙,入口处建塔门,园内成排种植庭荫树,园林中心一般是矩形的水池,池中养鱼并种植水生植物,池边有凉亭。

(三)欧洲传统园林景观

从十四五世纪到19世纪中叶,西方园林的内容和范围都大大拓展,园林设计从仅对私家庭院的设计扩展到公园与私家花园并重。欧洲传统园林景观主要经历了以下七个发展阶段:

1.传统公园(古希腊时期)古希腊通过波斯学到西亚的造园艺术。园林一般位于住宅的庭院或天井之中,呈几何式布局,中央有水池、雕塑和花卉,四周环以柱廊,这种形式为以后的柱廊式园林的发展打下了基础。其后,以雅典城邦为代表的民主政治带来文化、科学、艺术的繁荣,出现了供人们公共活动和游览的园林,园内出现了林荫道并在其下设置桌椅,灌溉水渠也演化成装饰性水景,人们可以在此散步,哲学家可以在此辩论。

2.别墅园林(古罗马时期)古罗马继承希腊传统发展了山庄园林,在文艺复兴时期又发展出别墅园林,或称意大利台地园。为了夏季避暑,这些别墅庄园多建在郊外的山坡上,居高临下,可鸟瞰周围的原野。

3.宗教园林(中世纪)公元476~1453年,欧洲进入了近一千年的中世纪。中世纪城市的发展,为后来园林的设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公元8世纪,阿拉伯人征服西班牙后,为比利牛斯半岛带来了伊斯兰的园林文化,结合欧洲大陆的基督教文化,形成了西班牙特有的园林风格(庭院中部为十字形水渠,各种装饰变化细腻,喜用瓷砖和马赛克作为饰面)。后来,这种类型的园林又被西班牙殖民者带到了美洲,影响到美洲的造园和现代景观设计。

4.庄园(15 世纪初叶),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欧洲园林进入到了一个空前繁荣发展的阶段。大规模的园林庄园在意大利源源不断地涌现。位于高处,豪华的庄园主住所,但并非一般人认为的城堡。

5.花园(15-16 世纪)意大利的园林随着文艺复兴思想的兴起在欧洲大陆广为传播。文艺复兴时期的园林继承了古罗马园林的特征,依山坡而建,视野较好,成为坡地露台花园。园林平面是中轴对称的几何形,尺度宜人,在轴线中间和两侧布置了美丽的绿篱花坛、变化多端的喷泉和瀑布、常绿树、各种石造的阶梯、露台、水池、雕塑、建筑及栏杆等。

6.现代公园(17 世纪至18 世纪末)17 世纪中叶,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在“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下,新兴资产阶级统治者没收了封建贵族的宫苑和私园,向公众开放,并将其称为公园(public park)。1858年美国建筑师奥姆斯特德(Frederick Law olmsted)设计的美国纽约中央公园,是有史以来第一次为普通大众设计并修建的大规模公共性景观,它开创了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先河,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城市景观设计和公园建设。

7.混合式园林(19世纪)整个19 世纪,欧洲园林尽管在内容上已经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在形式上并没有创造出一种新的风格,正如绘画、雕塑、建筑等其他艺术领域在此时期所经历的一样。19 世纪以后,公园日益引起大众的普遍关注,同时,小庭院的设计建造也颇为兴盛。景观设计师植物知识的扩展和植物材料的日益丰富,为设计不同主题的小庭院提供了丰富的素材,这些庭院更多地体现了造园者和园林主人在园艺上的兴趣。

参考文献:

[1]刘滨谊.景观学学科发展战略研究.风景园林,2005.2

[2]梁艳.山色湖光共“一楼”——浅探中国现代园林艺术的营造艺术研究:哈尔滨师范大学艺术学院学报,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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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国之间往来逐渐频繁的状态下,外语教育已经成为各国教育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外语教育不仅涉及个人成长成才,更涉及国家的政治以及经济发展。因此,在制定相应的外语教育政策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影响因素,例如:考虑一定的教育成本与收益,社会发展对外语人才的需求,接受外语教育的最佳年龄,外语教育的知识内容等。国家将制定外语教育政策放在一定的战略发展高度,协调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将能够极大程度地促使国家经济软实力的提升。

一、外语教育政策与社会经济发展互动

1.以亚洲新兴工业国韩国为例

韩国的外语教育最初始于对我国汉字的借用,另外照搬了日语教育体系、美国英语教育体系,发展历程较为艰辛。在1955年时,韩国的外语教育终于走向了自主发展的道路。直至今日,韩国的外语教育方试图通过制定比较合理的政策培养人才,使其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为韩国创造更加丰富的经济利润。整体而言,韩国的外语教育起步较晚,但是其发展迅速,自其自主发展至今,韩国的外语教育得到了来自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多方面的支持。由此,能够根据目前的经济社会需求对外语教育政策进行恰当的调整,培养相应的人才。面对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韩国逐渐加大了对外语教育的投入,将制定外语教育政策放在战略发展的高度,便于推动其外语教育的有效开展,为其经济的增长提供软实力支持。

2.以欧洲典型发达国法国为例

法国可以称为欧洲的发展大国,是欧盟当中的重要组成成员。基于其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外语教育极为受重视,与世界范围内政治、经济以及文化发展均具有紧密的联系。法国曾经对其外语教育政策制定以及实施情况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调查,发现其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之中,外语教育更应该具有跨国家文化发展的特征,同时可以利用在欧洲的发展趋势,为其提供外语语言的多样化选择。外语教育必须从娃娃抓起,建立比较广泛的网络外语资源,聘用专业的外交人员,力争将外语教育发展成为进军国际市场的重要工具。法国外语教育政策的不断创新与实施,明确表明外语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同时更对国家各方面的发展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因此,法国愈加重视对外语的教育,尤其汉语的兴起,使法国更加重视与中国的各项往来,不断提升其汉语教育水平。

二、各国外语教育政策与社会经济发展互动对我国的启示

由韩国和日本外语教育政策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经验而言,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均重视对外语教育政策的制定,均希望通过外语政策的实施,提高本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由此,我国需要明确,外语教育并不简单的是一项语言教学,其更能够折射出一个时代的需求以及经济增长的水平。外语教育的形式比较多样,可以通过教学、培训、考试等促进公民自身外语水平的提升。

另外,外语教育不应该仅仅为了培养外语人才或者翻译人才而进行,更应该致力于培养精通外语的高级专业人才,使其能够在各项工作当中均发挥重要的作用。同时,外语教育亦应该渗透到各阶段学校教育当中,尤其小学教育,使学生能够在学习外语的最佳年龄掌握相应的外语基础,为今后的外语深入学习提供充足的动力,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坚实的保障。由此方能够建立良好的外语教育政策与社会经济发展关系。

综上所述,目前,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断加强,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愈加频繁。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与世界各国之间的各项交流越来越多。因此,为了促使我国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占有更加重要的地位,促使我国的社会经济更加稳定和快速地发展,需要积极吸取不同国家在制定外语教育政策方面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外语教育优势,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适应国际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外语教育政策,将外语教育置于我国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位置,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外语人才的需求。只有如此,方能够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提高我国的经济软实力,促进国家的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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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快转变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积极推进各项改革政策落实,不断优化外汇服务,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管理,严厉打击“热钱”等违法违规外汇资金流动,增强外汇管理工作服务涉外经济发展的能力,充分发挥外汇管理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功能,促进我市涉外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进一步提高外汇服务效率

(一)建立联系企业制度。对全市主要进出口企业定期开展外汇管理政策和风险案例通报。建立沟通交流平台,加强引导,强化跟踪服务,落实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及时解决经营发展和业务办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企业发展。

(二)搞好招商引资服务工作。积极做好招商引资的跟踪服务工作,大力宣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方便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业务,进一步提高全市利用外资水平。同时,加强与上级外汇局的汇报和沟通,结合辖区企业实际情况为涉外企业争取更多的个案优惠政策。

(三)改进服务方式。坚持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为扩大外贸进出口和利用外资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三、加快贸易外汇管理改革

(一)加快核销制度改革。实施进口付汇核销改革,使正常企业的进口付汇基本退出核销程序,同时继续推动出口收汇核销改革,努力促进贸易便利化。大力推广出口收汇存放境外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允许其一定比例或全额的出口收汇存放境外运作,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

(二)继续推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在进一步便利正常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的同时,加强对服务贸易外汇流入的真实性审核,规范服务贸易外汇流入管理。

(三)认真执行贸易信贷管理政策。认真贯彻落实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政策,适时提高企业结汇付汇控制比例,增加临时额度,缓解进出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积极支持辖区涉外经济发展。

四、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

为我市企业“走出去”的发展战略提供便利,取消境外投资资金来源审查,进一步简化境外投资资金汇出审核手续;借助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系统,便利涉外主体办理外汇业务相关手续,降低外资企业办理直接投资业务的成本;探索建立企业“走出去”会商制度,加大对企业境外上市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境外融资,通过探索构建企业境外上市的联合办公制度,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工作的信息交流机制,为企业境外上市提供全方位的政策咨询;鼓励企业找准市场定位,有目的、有计划的“走出去”,加大金融对优势企业的支持力度,保证境外投资企业的资金需求。

五、营造良好的外汇服务环境

(一)做好对涉外企业的服务。以积极创新金融服务为支撑,充分发挥银企洽谈会的平台作用,积极搭建平台,解决涉外企业的融资瓶颈问题,为外汇指定银行、涉外企业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促进涉外企业和银行双赢发展。

(二)做好对涉外管理部门的沟通与服务。与涉外管理部门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加强情况通报、政策研究,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形成部门联动、上下互动、企业主动的良好格局。积极推动多部门间的电子平台建设,实现相关涉外部门和企业在政策、公开业务等方面的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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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教育是社会教育这一理念主要体现,这种教育所涵盖的内容丰富,主要有个人爱好、生活中涉及到的知识和实际技能等,以此来进行社会成员的自我完善。

1.2社区教育是正规教育的延伸

《世界教育事典》中提出,正规的学校教育中应涵盖和社区相关的知识,以此来增强学生的社区意识与本土归属感。其中还提到作为施教机构之一,必须要接受全体社会人员,并允许社区在此组织活动。胡森主编《国际教育大百科辞典》认为:“社区教育普遍地认为是一种将学校和大学当作向所有年龄层开放的教育娱乐中心的过程,是义务教育与其他福利事业的结合体,是许多其他活动的协作,是具有社区教育特性的地方管理的逐渐进化。”由于各国处于不同的背景之下,所以社区教育形式自然会有着地方特色,但是总体上说,社区教育在各国中教育对象的范围、教育内容等都十分广泛,旨在提高国民的整体受教育程度,从而提高国家经济实力。

二、国外社区教育现状

2.1北欧社区教育体系

2.1.1北欧社区教育概况

北欧地区的社区教育始于丹麦教育学家柯隆威于1844年在罗亭地区开办的第一所民众中学。学校以用知识改变人们的精神面貌,用教育促使民族自强为宗旨,力求提高民众的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当时人们的精神生活极度匮乏,用民众教育的方法不仅丰富了民众的日常文化生活,也改善了因为缺少教育而产生的民众知识水平低下的问题。民众学校的“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贯穿着北欧社区教育的发展和壮大的整个过程。

2.1.2北欧社区教育体系的特点

(1)“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学校的办学以提升人的综合能力为根本目标,实行人文教育与知识教育、职业教育相结合。这也是民众教育即社区教育区别于之前的社会教育组织的根本之处。民众教育不仅对人们进行人文教育以提高其理论知识水平,也会根据实际需求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民众更好地进行生活,同时为社会培养出有用的专业技术人才。

(2)享有最大限度的办学自。每个民众学校都可以自由安排课程,没有统一的教学大纲和强制性指令,教学内容和方法灵活多样,常常是由老师和学生商量后确定。他们没有固定的办学模式,可以灵活地根据学生的需求开设各种各样的教育课程。课程包罗万象,从基础的音乐或艺术培训到专业的职业培训都可以在民众学校的课程中找到。除此之外,民众学校还会开设一些旨在传承民族传统文化的课程,从而能更好地保证本民族的先进文化被顺利的传承和发展下去。(3)师资水平较高。民众学校大部分的在校老师都具有学士学位,并且绝大多数都拥有从事教育工作的经验,从而保证了学校的师资力量足以满足来自社会的广泛需要。因为拥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所以学校的课程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演讲授课、现场小组讨论与辩论,更开设了许多特色鲜明的学习班,甚至有的培训班会以外出旅游的形式来对学员进行实践培训。

2.2美国社区教育。

2.2.1美国社区教育的概况

在美国,“社区教育”的概念最先由德威于二十世纪初提出。美国的社区教育体系历史悠久、发展完善,源源不断地为美国社会经济输送各种人才。美国社区学院与传统的大学教育有所不同,它是一种非正规的社会教育服务形式,更多地受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影响。美国社区学院主要包括职业技术教育、非学历教育、补偿教育、普通教育和大学转学教育等五大职能。职业技术教育最受学员的青睐,参与人数甚至达到学院总人数的一半以上。非学历教育不以成绩作为最终目的,而是希望学生更多地接触多样的培训课程,提高学员的个人素质。补偿教育是为了提高社会整体的文化水平,使社区居民可以跟上时展的脚步。普通教育旨在使学员了解自己作为国家公民的责任与义务,并且通过科学的课程使学院能够在不同的环境下做出合理的判断。大学转学教育可以为想要进入大学继续学习的学员提供相关培训课程,为有志进入大学深造的人提供帮助。

2.2.2美国社区学院的特点

(1)社区教育管理责任明确,资金来源广泛

根据美国宪法规定教育由地方政府负责管辖,因此发展社区教育主要责任由州政府承担,联邦政府和国会通过立法的方式进行监督和影响。社区教育事业经费来源广泛,约有39%来自州政府的税收,18%来自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30%来自联邦财政拨款,剩余部分来自学费、企业资助、校友捐赠,或者是在社区内开征社区税,发行债券等。

(2)管理机构对社区学校的管理严格

每个州基本都设有社区学院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管理和指导辖区内的社区学院。社区学院一般都设有社区学院董事会,董事会在社区学校的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其职责包括负责聘任与考核学院院长、审议学院经费预算、发展计划和重要人事安排等。

(3)入学无限制,教学管理细致

社区学院虽然对学员几乎没有要求,但是社区学院管理十分严谨。学员会被按照自身的课程基础被分入不同层次的班型,进行分层次教学以达到最优效果。课程的选择以菜单式为主,简明扼要地将课程的情况直观地展示给学员,供学员自由选择。没有完成课程的学员可以一直学习直到最终完成课程,没有学习次数的限制,在通过社区学院的考试后学员可以根据情况向学员申请获取结业证书、学历文凭,或准学士学位证书。

(4)教师队伍专业

与北欧社区教育体系相似,美国社区学院对教师的要求也十分的严格。不仅如此,美国社区学院的教师被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兼职教师占大多数,负责专业性强但是数量不多的课程,专业教师负责需求量更大、课时较长的课程。兼职教师的流动保证了教师队伍始终有新鲜血液补充,从而保证了社区学院教育的高效和专业。

三、国外社区教育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3.1优化管理结构

国外社区教育管理责任明确,政府主要通过立法来确保社区教育有序发展,而主要管理职责交由州及地方政府教育机构。在我国可以进行和管理社区教育活动的部门纷杂,由于其部门职能和负责任务不同,使得在开展教育活动过程中沟通不畅,造成活动内容重复浪费的现象,致使受教育对象学习抵消、产生抵触情绪,最终导致各项教育活动流于形式,没有深层效果。因此,政府应发挥其导向功能,完善社区教育管理体制,并建立一个专项教育管理部门,整体统筹规划,从宏观角度确立各地区的教育方向,使社区教育合理有序发展。

3.2扩大社区教育资金注入范围

北欧、美国的社区教育资金来源渠道较广,除各级政府承担主要资源注入外,企业、个人捐赠及学费等也占社区教育经费的一部分。社区教育可以看作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公共事业,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应作为社区教育经费注入的主要来源,以此来确保其健康持续发展。我国社区教育正处在不断深入阶段,在教育资金投入相对不足的问题上,可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采取资金多方筹措方法。国家作为资金投入主力,各级地方政府从教育经费或地方税收中分出部分经费进行发展社区教育,其它部分可以从企业支助或部分课程收取少量学费等多种途径筹措。

3.3立足全民自觉有效参与,促进可持续发展

在社区教育较发达的国家,教育的主要目的是满足广大民众的各种教育需求,要使社区教育不断发展,必须丰富教育内容,扩大人员参与广度和深度。社区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全民的综合素养和技能,所以社区教育的发展除了受经费的影响和制约以外,参与者的积极程度也是关键因素之一。社区教育的发展应秉承以人为本的原则,同时课程设计力求与各地区的实际需要相适应,注意课程的多样性,以满足本地区居民的需求,以此提高参与者意愿和学习效率,从而激发参与者的主动与自觉性,这样可以促进社区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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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竞争最终表现为人才的竞争,法律人才的国际化趋势将不可阻挡。中国法学教育下一轮的改革将主要围绕人文化、精英化、规范化、国际化目标展开,而国际化将成为推动改革发展的基本背景与动力。[4]目前我国法律人才极其缺乏在世界法律舞台竞争的基本功,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法学教育进入了从规模发展向内涵发展的新阶段。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该计划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以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明确提出了“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教育国际化水平”的要求。涉外法律人才应当具备以下三方面的素质。

(一)涉外法律人才要具有国际视野所谓国际视野即具有国际的眼光或国际视角,国际视野是一种对文化的敏锐与包容,它包含尊重、同情及适应能力,是一种开放的文化态度,是一种文化内涵和精神层次上的开阔、包容。[5]可以说,国际视野是涉外法律人才在全球化背景下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及文化素质的综合体现。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首先应当满足对他国法律文化的掌握,这不仅仅局限于对发达国家的法律文化的熟悉、理解,还包括对欠发达国家的法律文化的熟悉、理解;其次需要对他国法律实践环境的熟悉、对他国的社会特点和生活习惯的了解,以及对等文化背景、对法律实践可能产生的影响的深刻认识;最后还应站在全球的高度,以开放的、客观的、包容的心态对待多元的法律文化,承认和尊重不同法律文化的差异性,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中有恰当的行为和态度,树立起遵守国际规则的意识,养成涉外法律服务中的文明习惯,提升涉外法律交往中的文明素养,既要不卑不亢,又要谦恭适度。只有具备了国际视野才有可能积极地参与国际法律规则的制定,并正确地运用法律规则,更好地进行国际交流和国际合作。

(二)涉外法律人才需要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国际秩序依照国际法律规则而建构,国际法律规则也是涉外法律服务和解决纠纷的基本准则。经济全球化下的中国,其政治、经济、文化及法律与国外的联系日渐不可分离,涉外领域也变得越来越广泛和深入,目前已涉及经济贸易、运输、保险、知识产权、金融、投资、婚姻、继承等诸多领域。面对复杂的国际环境,涉外法律人才应拥有更开阔的视野、更完善的知识结构、更强劲的实战能力、更广泛的适应能力。要拓展中国涉外法律服务领域,为中国融入全球经济提供法律上的支持,涉外法律人才要在知晓本国法律的基础上拓宽知识领域,要通晓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掌握国际上民商事法律的基本规则,熟悉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WTO规则、国际司法协助等相关知识,还必须尽可能与不同的语言和不同的法律文化接触,锐意开阔视野,与国际接轨。

(三)有熟练的运用外语进行涉外法律服务的能力涉外法律人才主要从事与外国人打交道的法律领域,有其特殊性。其“涉外性”要求必须掌握国际交流的工具,精通一门或者多门外语。外语是通向世界的桥梁,是进行国际交流和国际合作的工具,也是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题中之意。要想在国际社会中生存、对国外的法律有正确的认知、准确理解他人的意思、妥善表达自己的观点、提供周到细致的涉外法律服务,离开娴熟的外语都不可能实现。因此,精通外语是法律人能够应对全球化工作的需要,是其增加职场竞争实力的根本保证。当然,这不意味着涉外法律人才要通晓多国语言,因为这种要求不仅过高,事实上也难以做到,涉外法律人才所应具备的外语能力主要还是英语能力。英语在世界各国各领域得到广泛运用,是国际活动和国际交往中使用最频繁的语言。法律人士只要能精通英语,基本上就能在国际法律市场上做到畅通无阻,游刃有余。

二、我国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之困境

(一)外语能力关是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主要瓶颈外语能力在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中起着基础性和先导性的作用,只有掌握了外语这门工具,同时又兼具法律专业知识才能成为涉外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首先要解决外语能力的培养,其目的是让学生以外语作为手段和工具来获取相关涉外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从而成为法学领域所需要的国际化人才。然而,这一问题却是推动我国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主要障碍。目前中国大学生外语能力普遍较低,入校时外语成绩参差不齐,大部分学生感到学习外语枯燥乏味,学习兴趣不高。据资料表明,有接近一半左右的学生对外语学习是没有兴趣的,但是因为各种考试和毕业、就业的需要,不得不进行外语学习,有接近三分之一的学生在外语学习中始终没有兴趣。[6]以广西民族大学为例,学生英语四、六级的通过率不到10%。大多数学生即使通过了英语四、六级考试也不能真正理解和应用外语,不能与外国人进行语言沟通的“聋哑英语”成为中国英语教育的显性问题。在“外语能力培养”+“法律专业知识培养”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中,涉外法律人才的外语能力要求远高于一般性专业的外语能力要求。它在一般性要求的基础之上,更注重实际应用法律外语的能力,如具备较强的听、说、读、写、译等能力,获取涉外法律信息的能力,能用外语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以及签订合同、解决经济纠纷、进行涉外谈判等能力,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从事涉外法律服务。

(二)涉外法律教师的缺乏是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一大障碍教师质量是人才培养的最重要因素,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一流的教师队伍。当前我国法学教师队伍虽然整体实力在不断增强,高学历高职称的教师比例不断扩大,但是离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一方面,知识结构比较单一,缺少国际眼光和国际法律规则的相关知识。在法学院系的师资队伍中,只有讲授国际法课程,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教师才储备和研究了较多的涉外法律知识,一般教师只熟悉和掌握国内法律,对法律的全球化和教育国际化普遍缺乏认知和自觉。另一方面,教师普遍缺少法律实务训练。现有的法学教师绝大多数是从学校到学校,基本上没有社会实践的经验,没有从事过法律实务操作,更遑论有近距离与涉外法律业务亲密接触的机会,因此无法提供涉外法律人才所需要的基本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的教育,难以担当起培养高质量、能参与国际法律事务竞争的涉外法律人才的重大使命。再者,法学教师队伍的外语水平不容乐观,能够运用外语授课的教师奇缺,即使是开展了双语教学的老师,由于外语功底不扎实,发音不准,听力和口语较差,双语教学的质量难以保证。

(三)缺乏必要的法律实务操作是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软肋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学科,它要求法学理论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学生在校期间就能完整地参与到整个司法流程,能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矛盾和问题,这样才能满足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的实际需求。但是法学教育理论与社会实践严重脱节却是当前中国法学教育的痼疾,实践课在法学课程体系中并没有特别的要求,就是作为最重要的实践环节的实习,现在一些院校都由学生自行安排。可想而知,这样的法律实践在时间和质量上都无法保证,使本已欠缺的法律技能培养大打折扣。落实到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层面,缘于实践机会、实践平台和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制约,涉外法律人才法律实务操作将变得举步维艰,无法有效满足涉外法律人才的实战训练要求。

三、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应对策略

全球化背景下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是一项非常复杂、非常艰巨的系统工程,对学生和教师的要求很高,成本也将很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给予资金和政策方面的大力扶持。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困难很多,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尽管步履蹒跚,迈出这一步是有意义的。

(一)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模式之一:国内-国外联合培养模式。这也是一条较为便捷的人才培养途径,目前国内很多其他专业在培养国际化人才方面都走这条道路。笔者认为,采取“4+3”或“4+4”本硕连读方式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也不失为一条最佳的路径,具体做法是在国内用大学本科4年时间夯实法律功底,扎实外语基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再用3到4年时间选派到国外攻读硕士学位,在国外学习能有效克服国内资源不足的困难,并为学生提供真实的知识环境,有利于学生国际视野的拓展、实践能力的培养、适应国际交往的需求。模式之二:研究生培养。将有一定外语背景的本科生作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优质备选力量,在研究生阶段加以培养。这部分学生已有良好的法律功底和外语能力,作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具有先天的优势,可在一些有条件下的法学院增设涉外法律专业,该专业定位于高端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以具有多领域的学科知识和熟练的涉外法律服务技能为目标,在生源的选择上务必求好求精。模式之三:建立专门的涉外律师培训基地。律师事务所是涉外法律服务的前沿阵地,而且律师有从业的经验、扎实的基本功,在市场的驱动下,律师事务所对涉外律师培养的积极性当最高且最易见成效。国家可以考虑建立若干涉外律师培训基地,研究和制定符合全球化背景下涉外律师能力建构的框架,对律师进行定期的外语和涉外法律知识的培训。同时,政府应当投入资金选派优秀律师到美国、欧洲、东盟国家等主要贸易地的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和高等院校学习,以强化其专业知识、语言能力和实战技能,提高国内律师的国际化竞争实力。

(二)快速提升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师资队伍水平教师队伍的国际化是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保证,但这也是目前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一大困扰,如何打造一支高水平的国际化师资队伍,解决涉外法律师资严重短缺的燃眉之急,笔者认为捷径有三。一是通过与国外法律院系合作办学的方式,充分利用外方的师资力量。经济全球化促进了国际之间的校际合作办学,促进了教育资源的全球化流动,在国际化办学如火如荼的今天,积极探索联合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不失为一种最佳选择。通过互派教师,利用外方师资可直接推动法学教育教学和科研的国际化,同时还可以带动国内师资的水平提升,推动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创新。其二,向国内外招聘有经验的学者和律师任教,这是快速实现法律教育国际化的有效举措。国外学者或在外国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中国律师熟悉国外法律、掌握涉外法律服务的实战技能,是涉外法律师资队伍最不可的忽视的重要力量。其三,加快培养涉外法律教学的专门人才。虽然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引进国外的师资,但培养本土的涉外法律教学人才队伍才是长久之计。目前需要加大培养力度以解决教学之需,虽然已有不少法学教师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地方政府的财政资助到国外攻读法学博士学位、访学或研究,但基本上仍然是杯水车薪,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建议政府设专项留学基金,积极选派教师到国外学习。另外,利用合作办学的方式,派遣法学教师到国外的教学机构开展教学和研究活动,使涉外法律教学队伍能够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成长起来。

(三)强化涉外法律外语的教与学综合运用外语能力是衡量国际化人才的首要标准。我国现有的法律外语的教学水平和学生实际运用能力与全球化的要求相距甚远,强化法律外语教学成了人才培养中的重中之重。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高度重视法律外语的教学,制定明确的法律外语的教学目标和考核标准。目前许多法学院的研究生教育中都开设有法律英语,但法律英语是选修还是必修课、课时量多少、使用的教材及考核方式等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各院校的差异很大,绝大多数的法律英语教学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方案应当将外语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教学管理体系之中,以学生能自如地运用外语进行交际、具备外语思维及跨文化交流能力,最终能以外语为媒介开展涉外法律服务为目标。其次,加大外语授课的力度。涉外法律人才必须以法律外语教学为基础,应在教学计划中为外语教学设定不少于全部课程三分之二的比例,以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教学方式之一为双语教学,之二为全外语教学。隨着我国留学归国人员队伍的不断壮大和引入国外的教师资源,运用外语讲授法律课程的障碍将会越来越小,一定比例的外语教学要求有助于提高学生法律和外语的综合运用能力。

篇(10)

国外职业院校对教师的任职条件要求很高,一般应是在高等学校完成本科或更高层次的专业教育,掌握包括专业知识在内的管理、文学、科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具备完整的知识体系;辅修职业教育类专业相关课程,系统学习和掌握有关教育心理、教育手段和方法、现代教育技术等教学技能;完成在企业一定期限的锻炼,了解生产环节和技术工艺,掌握进行技术创新、指导技能培训的能力。在此基础上,经过院校综合考评,获得教师资格证书,才有机会进入职业院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比如,德国要求职业院校教师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必须经过师范专业培训,系统学习教育学相关理论知识;必须具备五年的实际工作经历,且需有三年或以上企业或行业工作经历。而加拿大职业院校教师主要来自高等院校,一般要求具备5年以上企业行业经历,并获得顶级资格证书或相当的文凭。澳大利亚职业院校对教师的资格要求非常严格,要求教师必须具备3-5年的行业经验,至少有所授技能的四级证书,同时还要具有学士学位,取得大学教育学学位。而相对我国职业院校教师准入机制来说,一般从高等院校直接引进,基本没有企业一线工作经历,大多看重学历,对实践教学能力、教学方法的要求不高,入职的门槛较低。因此,我国高等职业院校应站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院校科学发展的高度,把好入口关。应综合考评其学科知识结构,将系统学习高等教育理论和方法手段、参与一定期限的企业实习作为选聘教师的关键条件。同时,高等职业院校要建立科学、完备的教师选聘机制,转变“只重学历、不重技能”的传统观念,引入企业和学生参与教师选聘,形成学校、企业、学生三方联合考评选聘教师的体制和机制。

二、高等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实施校企合作联合培养模式

国外职业院校师资培养的显著特点是重视双师素质,实施途径是紧密型的校企合作联合培养。在国外,职业院校教师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学校的职工,更是企业的“员工”。企业肩负着为教师提供实践机会、与学校联合培养师资等责任,教师也承担着参与企业改革、承担联合技术攻关、为企业发展诊断把脉,破解发展难题的义务。职业院校教师经常赴企业锻炼,学习最新的技术,以更好地服务于教学,形成了企业支持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助力企业发展的良性循环。比如,英国职业院校要求教师必须定期赴企业一线岗位锻炼,以获得行业前沿动态和最新技术技能。同时,要求企业等用人单位为在职教师提供大量实践工作岗位,并由经验丰富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担当指导教员,制定培训方案,细化培训计划,监控培训进程,进行培训效果的考核和认定;美国社区学院要求教师则要定期到企业一线实践锻炼,以了解行业前沿,进行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的学习和更新;加拿大职业院校要求教师一般每年有两个月或更长时间到企业工作或实践,参与项目开发和技术研发,提高其应用技术的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澳大利亚政府规定,教师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技术实践和实操培训。各TAFE学院也规定,教师每月在相关企业必须完成至少40个小时的兼职工作。而在我国职业院校中,校企合作联合培养师资的体制机制还不健全,持久动力不够,往往是职业院校教师一腔热情,而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教师为企业提供的服务远远不够。因此,应从国家层面制定校企合作联合培养师资的制度文件,明确企业在参与职业院校师资培养中的责任和义务,规定职业院校教师必须定期赴企业一线挂职锻炼,进行行业前沿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学习和培训,以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提高职业院校学生培养规格与企业人才需求层次的吻合度。改革现有职称评定制度,改变现行的以学术评价为主的评定办法,将教师与企业技术应用、新产品开发、社会服务等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以激发和调动职业院校教师赴企业挂职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要加强教师的社会服务能力建设,自觉承担起企业诊断把脉、技术改进的重任,在服务企业发展中有所作为、有所贡献。

三、高等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完善系统的教师培训体系

纵观国外职业院校的师资培养,普遍重视教师的职业培训和业务提升。职业院校教师大多进行严格规范的入职教育培训,接受教育思想、教学技能、教学手段、学校文化等多方面的培训,并建有完备的考评机制。职业院校教师的职后培训一般有所在地区政府组织、院校自身组织、兄弟院校联合组织等三种形式,大多设有专门的教师培训工作管理机构,制定有完备规范的培训内容,并将培训工作作为教师的重要职责,是“必修课”。比如,德国《职业教育法》和《教师培养法》规定,职业院校教师可以带薪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类型的师资培训。英国高职院校教师可接受长达3个学期的入职辅导,不仅要接受教学理念、教学思想和教学手段的培训与评估,还要组织对培训效果的全面考察。美国政府每年划拨专项经费,用于社区学院专职教师的进修和培训,还提供不同期限的国外访学、参加教学研讨、课程培训、教学方法培训,并可报销相关费用。澳大利亚职业院校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是必修课,整个培训工作分为校外培训、书面汇报、校内培训和其他活动等四个方面,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初期,一般会为新教师减少10%的工作量;澳大利亚职业院校还规定,教师在完成现有教学任务的同时,每周必须在校内进修两天、校外进修一天,一年不少于90天。日本文部省、地方教育委员会及有关校长协会每年组织多项教师培训项目,以确保每位教师都获得培训提升的机会,并对培训工作作出了战略层面的统筹安排。新加坡高职院校师资培训的投入巨大,培训费用约占工资总额的5%左右,要求每位教师到国内外高校、企业、研究单位、培训机构等接受培训不能少于规定的时间。而在我国,无论是教师的职前培训还是职后培训,大多流于形式,以学术报告、参加相关会议为主,特别是教师的职后培训体制不健全、保障机制不到位。因此,应加强教师的职前培训,邀请院校领导、部门负责人、校外专家、企业人士对新教师着重开展教学方法、办学理念、规章制度、学生管理、校园文化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培训结束后,应通过教学能力测试、同行和学生满意度测评等形式和途径,完善入职培训结果的考核。高职院校教师的职后培训应充分考虑教师职业发展需求,建立教师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档案,制定教师培训战略规划,开展以专业化、职业化为主的有针对性的培训,鼓励教师通过专业调研、社会实践、企业挂职等形式,提高综合职教能力。发挥科研引领作用,鼓励教师承担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特别是与企业联合申报的产品研发、技术革新、工艺升级类课题,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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