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4 14: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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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响堂法庭坚持把队伍建设放在首位,以活动为载体,以学习教育、自查自纠、接受监督等为主要方式,不断提升队伍素质,为创建文明法庭奠定素质基础。一是强班子,严兵先严将。该庭班子成员把自己的言行作为干警的导向,坚持“律人先律己,严兵先严将”的管理理念,少搞言教多身教,给干警做出好样子。在办案上,班子成员做到不暗示、不误导、不干预、不打招呼,不让干警戳“脊梁骨”;在工作上,他们和干警一起送达、审案、调解,一起摸爬滚打,同甘共苦;在纪律上,要求干警做到的,他们首先做到,要求干警不做的,他们首先不做,以自身的表率引导干警的思想和行动。二是抓载体,提升队伍内在素质。该庭坚持以各项活动为载体,依托活动查摆问题,针对问题落实整改,不断提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如在今年开展的荣辱观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项活动中,该庭干警认真学习了总书记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科学发展观等重要论述,并通过自己查、领导提、互相帮等方式深入查摆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狠抓落实。同时,该庭还开展了“每日一小时”读书活动,今年该庭干警人均读书笔记达到3万字,学习心得人均3篇,从而营造了浓厚的学习氛围。三是治作风,营造良好工作氛围。为进一步转变作风,该庭专门开展了“作风四治”活动,即在思想作风上治“散”,凝聚干警合力;在工作作风上治“懒”,培养干警雷厉风行的作风;在廉政上治“贪”,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在生活作风上治“馋”,不该吃的坚决不吃。
二、规范司法行为,创建规范法庭
响堂法庭坚持把规范司法行为牢牢抓在手上,努力创建规范法庭。一是在语言上体现“咬文嚼字”。该庭在努力推广使用普通话的基础上,主动使用文明用语,对来访当事人做到了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同时,在解答当事人法律咨询和庭审、调解案件过程中,坚持“咬文嚼字”,使用“法言法语”,确保不出现语言失范问题。二是在态度上体现“平易近人”。对来访当事人,坚决杜绝了冷、横、硬、推以及“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问题,全部做到公平相待,态度和蔼可亲,使他们感觉到自己的人格受到了尊重,从而拉近法官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三是在仪表上体现“端庄大方”。该庭干警坚持规范着装,在接待当事人、送达法律手续、开庭审理案件时,做到了佩徽、挂牌、持证上岗,既体现了法官的威严,又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尊重,同时还方便当事人的监督。四是在环境上体现“整齐优美”。该庭干警/!/坚持每天提前到岗,利用上班前的时间清扫卫生,整理物品,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每月一彻底清扫,使办公场所干净整洁,井井有条,使当事人有一种清闲心怡的感受。
三、倡导廉洁自律,创建廉政法庭
该庭坚持把廉政建设提到重要的工作日程,努力创建廉政法庭,确保司法公正。一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并结合审务公开,向社会公开做出廉政承诺。严格落实了中央政法委“八个不准”、省政法委“约法三章”、省高院“六个严禁”等禁令,做到了在金钱面前不动心、名利面前不伸手、权利面前不谋私、法律面前不让步,坚持了秉公执法,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据不完全统计,仅今年该庭干警就先后拒请拒礼30余次。二是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同时,该庭在严格落实院规范化管理考核制度的前提下,紧贴管理的难点和热点,结合实际对本庭的各项制度进行了重新修订和整理,从日常工作到审判工作到八小时以外都做出了细致的规定,实现了“人管人”向“制度管人”的转变。三是努力构建监督体系。在主动接受院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的基础上,充分发动全庭干警互相监督,在庭内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并主动走访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及当事人,征求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监督。廉政建设的强化和监督制度的健全,确保了该庭在司法活动中的公正廉洁,不徇私情。今年以来,该庭未出现任何违法违纪问题和群众投诉举报案件。
三、倡导文明婚俗,唱响和谐旋律
婚姻登记处在日常工作中,做到了“来有迎声、去有送声、微笑服务”,确保了每一对符合登记条件下新人如愿以偿,并利用“五五”普法、“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走上街头,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婚姻法》,免费向群众发放法律法规手册,向服务对象讲解违法婚姻的危害案例,详细耐心地向群众讲解结婚登记需要哪些手续,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人事局 ),财政厅(局):
各地在贯彻国发[1978]104号、[1980]253号文件过程中,对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能否享受与本部门、本单位因公(工)负伤致残的职工的相同待遇,以及对离休、退休的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能否发给护理费的问题,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作如下通知:
一、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在职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在工资和生活困难等福利待遇方面,享受本单位因公(工)负伤职工的同等待遇。
二、对于离休、退休的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应参照国发[1978]104号、[1980]2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发放离休费、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
因战因公残废人民警察、残废工作人员和参战残废民兵民工属于上述情况的,其有关待遇也按本通知精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