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单价合同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4 14: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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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单价合同

篇(1)

关键词: 固定单价合同;造价控制

Key words: fixed unite price;contract;project cost control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8—0077—02

0 引言

固定单价合同指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只需要估算出每个单位单项工程子目的价格,实际进度款根据完成的工程量乘以相应工程子母的价格计算,而竣工结算价款以竣工图的工程量乘以相应子目的价格计算,即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单价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的变化而调整,除非满足合同中价格调整的条件(如当价格涨跌超过一定幅度时的价格调整方案)。自从我国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来,这一类合同在工程建设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因此研究这种合同下的工程造价控制策略对现代的工程项目管理有重要作用。

1 固定单价合同的特点

固定单价合同中的固定单价综合了实体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综合管理费、风险费、利润、税金等。因此一般施工过程中这些因素的变化都不会影响到单价,即工程中的单价是固定的,不会随着市场中这些因素的变化而变化。但是固定单价合同中的工程量是根据工程实际发生量来计算的,它是变化的,这导致工程总价也是变化的。因此,它是一种“量变价不变合同”。

1.1 固定单价合同的优点

1.1.1 合理分担风险 这种合同下,承包方主要承担价格风险,建设方承担工程量的风险。不同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既要承担价格风险,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风险;也不同于可调单价合同,工程量和价格风险都由发包方承担。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可以显著的减轻承发包方的责任,从而使得承包方和发包方共同采取措施应对各种工程风险,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工程成本[1]。

1.1.2 刺激承包方提高工效 由于现在的承包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在投标报价时,所有投标者面对的工程量清单是一样的,承包方要想从众多投标者中脱颖而出成为中标者,就必须降低各单位单项工程子目的价格。但是,工程款支付时,价格是不能变动的,所以承包方想提高利润,就要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节约成本。因此,这种合同方式能鼓励承包方提高工效来获取利润。

1.1.3 便于管理,节省时间 在进度款支付及竣工结算时,只需计算按实计算工程量,然后乘以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子目的价格即可,省去了大量的查询、套取工程价格的工作和时间,也减少了工程建设中的意外费用。

1.2 固定单价合同的缺点

1.2.1 工程单价的组成划分困难 实行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招标单位必须对工程单价的划分做出明确规定,以便承包人能够进行合理的定价。但是一般工程量清单制作时间比较短,而且招标时建筑工程仍然是个未知数,要使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具有概括性,并不出现漏项、错项是很困难的。

1.2.2 新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困难 由于工程的不确定性很大,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常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的材料和施工工艺进行更换,当工程的这些因素发生变化时,可能合同中的综合单价就不再适用了,这时新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就比较麻烦。

篇(2)

中图分类号:X820.4文献标识码:A

一、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控制

(一)固定总价合同及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具有工程造价易于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索赔机会少等特点。固定总价合同在其适用的范围内,合同双方风险最小,最有利于合同目标的顺利实现。但是目前,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特别是对于工程范围尚未完全明确的条件下采用这种合同类型,合同双方的风险就更大,因此必须对此类合同的风险进行分析。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风险很小,主要承担不可抗力的风险和合同规定的其他风险。承包商除了承担合同明确规定的风险外,还包括价格风险和工程量风险。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控制

1、对合同范围的约定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所对应的就是合同的工作范围约定,因此如何清楚描述是最重要的事情。这个描述除了图纸、技术要求、材料设备的详细规格等与工程直接相关的要素外,还应包括工作界面的划分、承发包双方的职责范围界定等间接相关的要素。从结算角度来看,凡是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承包方不得再提出任何额外的价款要求;而在合同约定范围的项目,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作为变更另行支付费用。

2、关于价格争议 

(1)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固定总价包干的风险范围,同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价格涨幅的处理方法。如果业主招标时明确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但未明确风险包干范围,则中标后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行业惯例为10%)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2)约定风险包干范围。因材料涨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3)对于因设计变更和增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格争议,由于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为了获取工程会故意将某个子项的价格压低或抬高,因此如果是低价工程量调增过大,则承包商将蒙受损失;而如果高价工程量调增过大,则发包商将蒙受损失。因此为了减少此类争议,建议承发包双方一方面要在合同中约定调增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另一方面还应约定允许调增的工程量范围(行业惯例为15%),以及约定超过此范围的处理方法。(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变更引起的价款确定方式有轨定,对工程量的调整范围承包发包双方应在签约时注意。 

3、关于工程量争议 

对于承包商而言,首先在投标时,应吃透设计意图,详细踏勘现场,对图纸和说明中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通过询标要求招标人明示,并做好询标答疑的详细记录,已备今后发生争议时有足够的证据。其次在编制经济标时应采取“背对背”的方法,由两名以上预算员同时计算或审核工程量,以便及时发现工程量漏算和错算。

4、漏项问题在招标文件中的预防

当采取固定总价招标的时候,工程量清单漏项主要是指招标方在招标文件当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有很好地反映工作内容与图纸相脱节,造成的招投标过程中补遗工作量的增加。由此导致的问题还延伸到施工过程和工程竣工决算全过程。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是合同中的核心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在选用“固定价格合同”时就明确提示双方在专用条款中要对固定总价下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调整和计算等做出明确的约定,以避免日后引发纠纷。在乙方容易以清单无列项的理由向甲方进行索赔,从而使甲方承担其提供清单漏项的风险的基础上,甲方为了规避这种风险,达到在一次投标报价中完成其提供图纸的工程建设,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做如下说明:(1)投标人应将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和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而投标人必须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2)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图纸和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补遗书、答疑、答疑补充等开标前的文件对照工程量清单数量进行全面复核,对发现的数量差额与缺项,投标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检查,除非招标人以补遗函或答疑补充的形式予以更正,所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不允许自行调整,若投标人认为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数量存在差额与缺项且招标人未以补遗函或答疑补充形式给予更正,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另行补充编制分部分项清单偏离表予以调整。如投标书中未补充编制分部分项清单偏离表或偏离表中未完整列出分部分项偏离内容,则投标人不能再以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额与缺项为由提出增加费用。 

二、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固定单价合同的风险控制

(一)固定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投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商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节约成本,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技术方法的确定。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算的确认。

(二)固定单价合同的风险控制

1、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控制

合同条款应全面,文字严谨,书写规范,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注意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尽量减少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

工程造价人员应参与施工合同的签订,规避潜在的风险。某建筑公司在湖北汉川地区承担工程项目时,施工合同中约定:当单项设计变更的金额小于5万元时,不调整工程价款。但没有对设计变更单项金额小于5万元而累计金额超过一定数量时约定调整。由于该工程设计图纸不清楚,单张金额小于5万元的设计变更数量过多,使得施工企业出现了巨额的亏损,施工企业提出的施工索赔业主又不认可,工程难以为继,施工陷入了混乱、停工状态;结果业主以施工企业不能履行合同为由,中止了施工合同,最终双方不得不诉讼仲裁。

在施工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调整条件和调整范围。只有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产生的工程量,以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时才允许调整。但调整也不是无限制的,应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当工程量超过(或低于)一定范围,才能调整。

应该约定综合单价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即当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或少于清单工程量一定幅度后,超出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一定的比例做出相应的下调或上浮。在施工中出现的合同价款调整,大部分是由工程变更引起的。因工程变更引起综合单价调整时,要在合同中约定,如: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该怎样确定;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又该怎样确定等等。

2、固定单价合同工程审计阶段的控制 

审计发现,有的施工单位将已经含在综合单价中的部分工程内容作为洽商单独列项,向甲方索赔。对实行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除了要认真研读综合单价所包含的内容外,还要注意施工阶段的增补项目和增减工程量。对增补项目,审计人员首先应根据工程管理人员的签署意见对增补内容进行分析,区分该项工作是否有必要重新列项,是否已包含在合同中;如果有必要重新列项,要注意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审核其单价的真实性:(1)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工程量表中的价格计算变更费用。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或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2)工程量表中没有列出同类工作的单价,但有可参考的项目,则其单价应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进行调整。(3)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或可参考的工作内容的单价,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去审核该项目的单价。也就是说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各项费用等应参照中标时的标准调整。尤其是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执行中标时的承诺,不得任意调整。如某实验室水暖改造项目,承包商中标时企业管理费、利润是分别按15%和 1%计取的,但一些洽商增加项目在计算综合单价时,企业管理费、利润却是分别按47.6%和7%计取的。因此,审计人员认真分析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表尤为重要。对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应该审核其工程量增减幅度,对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中标时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也应按照中标时的承诺和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

篇(3)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 引言

目前工程量清单计价已在招标中广泛使用,由此而订立的合同主要是以固定单价合同为主,固定总价合同较少。随着工程量清单广泛应用后,现在越来越多的业主提出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而固定总价合同相对固定单价合同有它一定的优越性:工程造价明确,对于业主而言在施工前能较准确地了解实际造价,有利于控制投资;对于施工方而言能在施工前了解工程成本,测算利润,便于材料、人工、机械的适时地组织调配。固定总价合同也有着造价明确、办理竣工决算时简便快捷、投标方和招标方争议小的优点。

1 对工程量清单的认可是签订总价合同的关键

1.1明确设计图纸,统一对图纸的认识

目前大量图纸设计虽详尽地标注了尺寸,明确了施工方法,但对某些细部构造和装饰方面的描述还比较模糊。对于这类问题,应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予以明确,如果时间有限,清单编制人可在清单编制说明中暂定做法,防止因图纸内容模糊而对清单的工程量产生歧义,以便于投标方报价,工程决算时再根据竣工图的内容进行调整。

1.2明确项目的划分,统一对分项工程量的理解

在清单工程量编制时,经常觉得某些做法和构件似乎归结到若干个项目编码中都可以,也难以套用定额。对此情况,我们可以补充项目编码,根据造型和做法的不同,把它们单列出来,用项目特征栏,对它们进行具体描述,这样做便于投标方复核工程量,避免因理解不同,将某些工程量归结到不同的项目编码中而导致工程量出现差异。与此同时当双方存在争议时,应由招标人组织,对不明确或需要补充说明的地方,应形成书面的协议,放入招标文件中。例如:某市政工程投标时,土方开挖清单描述时通常把场内运输考虑在项目特征中,但综合现场的实际情况出发,承包商提出在单价组价中不考虑场内运输,应该单独列项说明,这样一方面把子目分开,一方面分散项目来组价,有效增加承包商的工程效益。

1.3 明确计算公式,统一计算思路

投标人在拿到工程量清单后应及时和招标机构沟通,明确计算工程量的整体思路,当清单工程量有异议时,应针对招标机构计算底稿提出看法。招标机构有责任对投标人的疑问进行解释并配合投标人看懂计算底稿。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统一计算思路,让所有投标人针对同一底稿进行复核,既缩短了招标的周期,也确保了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

2注意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描述

固定总价合同中招标人一般都会把合同通、专用条款、合同协议书写入招标文件中,这就要求投标人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注意一些对投标方不利的条款,防止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效益流失。例如:某市政工程合同中在对于工程进度款支付的表述中提到“鉴于发包人无法控制资金贷款银行的审批、拨付程序,发包人按期向承包人出示上报资金贷款银行的拨款申请手续,即应认为发包人已按合同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类似如此条款实际上就存在一定的风险,一般情况下如果对业主的资金情况不是很了解,投此类标的话应慎重考虑,防止由于工程款不到位依据合同条款又无法索赔所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

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在合同总价中一般会列出一部分专业分包项目、待定项目或是独立发包项目,一般正常投标时投标人均会对此类项目计取一定比率的配合管理费,这时候有条件的话最好和业主及时沟通,大概确认下业主是如何分配此类费用的。例如:某市政工程投标时,业主预留专业分包1000万元,独立发包500万元,待定项目600万元,共计2100万元。另外预留金项目为800万元。投标人对前三项费用记取了1%的管理费,即21万元并记入了其投标总价中。在签订合同时,业主提出要进行清标,即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调整个别不合理的报价,并根据招标文件中“根据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对于在招标过程中确定的专业分包工程、独立发包工程以及待定项目,发包人保留再合并、拆分和重新归类的权力,承包人应予以配合”这一条款要求中标人把对待定项目所计取的1%管理费划入到预留金内,这样虽然总价不变,但是在自有施工部分还是损失了6万元。若是能够提早预知业主对此部分费用的划分,就可以把其他的单价调高,所以说在实行固定总价合同时,对于此部分业主预留金的考虑应该结合业主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给予考虑充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固定总价合同是在一定条件下固定的,无条件下固定总价合同是不存在的,所以承包商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要对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变化、成本核算等诸多因素系统、全面的考虑。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是合同中最核心的条款,2008新清单计价规范4.19条中也明确了在合同中应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由此可见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风险内容作出详细的约定,以避免日后纠纷。

3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变更索赔

在合资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工程竣工结算时双方结算方式较为简单,比较省事。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变更、索赔机会也较少,承担的风险也较大。要寻求变更、索赔,增加合同价款一般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3.1 材料价格变动的调整

一般工程本身需要大量的物资、材料、在如今开放的市场经济下,在整个工程的建设期内,物资、材料的市场价格一成不变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固定总价是价款不变的合同,所以必须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调整物资、材料的种类、价格标准以及调整的幅度。例如某房建项目就在合同中明确对于钢筋的调整原则:“若施工采购期间《XX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钢材超出或低于本项目投标报价《XX工程造价信息》该材料价格的5%以内,(含5%),钢材价格不予调整,若施工采购期《XX工程造价信息》中钢材价格超出投标报价《XX工程造价信息》该材料价格的5%,价格给予调整,但调整仅限于上述两个时段钢材主材价差的80%及相应税金”,本工程施工期间正好在奥运期间,材料大幅度涨价,虽然合同条款中明确了钢材的调整原则,但是承包商还是要承担5%幅度以内,以及超过5%以外的20%的价格损失,其他材料的涨价均要自行承担。所以说在编制投标报价中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风险费用,千万不能一味的低价中标,而导致施工过程中产生纠纷,另外在签订合同时应该积极和业主沟通,本着对业主负责,对本企业负责的态度,尽量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如果在组价中不能考虑,那么也应该在预计可能涨价的材料单价上考虑一定的费用。

3.2 工程内容、范围发生变化导致的变更、洽商

篇(4)

[中图分类号] DF525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12-255-1

1引言

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对确定工程造价、控制投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乃至完善整个建筑招投标市场起着重要的作用。工程量清单漏项主要是指招标方在招标文件当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有很好地反映工作内容,与招标图纸相脱节,从而引起项目费用增加,甚至影响工程工期、质量。本文一方面要弄清什么情况下工程量清单漏项的责任归属问题,同时又要考虑如何避免此类问题发生以及问题发生之后各个阶段的应对措施。

2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产生的原因

2.1对招标文件及法律 、法规条款不熟悉

招标文件是招投标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工程量清单编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的详细范围、特别要求列明的措施费或预备费、暂估材料设备以及甲方指定分包工程金额都隐藏在其中,例如甲方要求由乙方完成桩基的监测费用或由乙方在工程结束后完成消防验收工作或由乙方承担当地政府加收税收费用等。这些不小的费用往往不显示于图纸,也容易被清单遗漏。如果未能仔细审查并透彻的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就会造成某些清单费用的遗漏。

2.2对施工工艺、施工流程或施工规范不熟悉

在一项清单组项中,要完成多个定额内容或一个施工流程包括多个施工步骤。由于工程量清单是由专业的造价人员来编制,而造价人员水平的参差不齐导致其对施工工艺、流程或施工规范不熟悉,从而对工程技术或施工工艺在一项清单组项中,要完成多个定额内容或一个施工流程包括多个施工步骤不了解。编制清单中往往注意工程量大的工作内容,而遗漏了数量相对小的工作内容。例如钢筋混凝土桩工程项目特征描述里遗漏了凿桩头、清理桩间土等内容,从而直接导致施工阶段的变更洽商发生。

2.3图纸不熟悉或招标图纸设计深度不够造成漏项

由于到了施工招标阶段,一般发包方急于发放招标文件以加快工程开工建设的时间,因而留给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的时间极为有限,在有限的时间里,编写清单的人员毕竟精力和经验有限,不可能对大量的图纸事无巨细的一一把握,从而就造成图纸上有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清单中遗漏。

招标的施工图纸也可能由于设计深度不够等问题,部分内容未达到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要求,编制清单人员往往直接遗漏了该项工作内容。

3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的应对措施

3.1在招标阶段的预防措施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首先一定要全面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与招标方沟通,并在对招标图纸的审核基础上提出图纸疑问,待这些问题均得到解决后,再根据招标文件招标范围的要求,计算工程量。其次,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针对工程量清单编制时漏项的问题,在工程量清单正式发出的同时附表,要求投标方对工程量清单中可能的漏项或多项进行项目填写,其内容不限于清单子目的种类、清单子目的特征描述及工作内容、措施费用项目、其他费用内容等。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是合同中核心的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在选用“固定价格合同”时就明确提示双方在专用条款中要对固定总价下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调整和计算等做出明确的约定,以避免日后引发纠纷。

3.2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在施工阶段的解决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要及时与业主沟通,图纸上不明确的地方主动提出要求设计确认,以免耽误采购时间,延误工期。承包商在按照图纸施工时应不时查阅当时的报价表,当发现清单的漏项及时向建设方及设计方确认。若确属于图纸不明确的地方,应尽快明确详细的做法、材质等等。除了及早安排此项目施工的同时,保留建设方的确认依据,为申报款项做准备。

3.3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在竣工结算阶段解决措施

篇(5)

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工程总承包是指总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全过程,并负责试运行服务。EPC工程总承包的本质是要充分发挥总承包商的集成管理优势,使工程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过程的组织集成,促使设计和施工紧密结合,通过对设计、采购和施工一体化管理,对共享资源的优化配置为项目增值,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目前较多采用的EPC总承包方式是设计院(工程公司)为总承包商完成工程设计,将施工及设备制造分包给各专业分包商。基于EPC总承包工程的特点,在确定施工分包商前往往没有正式的设计图纸,这也就决定了施工分包计价方式的多样性。根据不同的项目,一般采用以下几种计价方式:

一、固定费率,材料按实调整

此计价方式适用性强,可适用任何项目。其特点是在初步设计阶段还没有确定最终工程量的时候,就可以进行招标和合同谈判,以确定施工分包商,尽快进行施工准备工作。这种计价方式优点是前期较容易选择确定分包商,便于工程尽早开工建设,缺点是后期工作量大,在双方确定工程价款时因公司利益和个人业务水平等原因产生争执。

二、固定总价

固定总价计价方式适用于建设单位指定分包或总包单位下属单位分包或一些定型设计比较容易确定合同价的项目。固定总价方式在没有正式施工图时一般采用概算切块包干。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商较多选用此计价方式,总承包商风险较小,其EPC投标时的瑕疵被分包商转移,其价格不管是多报或少报都由分包商承担,但总承包商的盈利空间被压缩,分包商风险较大,因为设计在总承包单位控制下,分包单位无法掌握自己的命运。总包单位下属单位分包属内部交易,风险在内部消化。对一些定型设计,在确定费用前都有正式图纸,可以计算确定,双方风险都较小。

三、固定单价

EPC总承包工程因是初步设计总承包,在没有正式蓝图前,其建(构)筑物的结构型式、建筑面积(体积)是已经确定的。较适用于类似于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单价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可以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的。通常是由总包方提出总工程量估算表,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由分包方以此为基础填报单价。最后工程的总价应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由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得出工程结算的总价。采用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可以使承包方对其投标的工程范围有一个明确的概念。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性质比较清楚,但任务及其要求标准不能完全确定的情况。采用这种合同时,工程量是统一计算出来的,分包方只要填上适当的单价就可以了,承担风险比较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是,分包商报的不是总价,而是单价,单价乘以总承包方认可的工程量后才汇总出工程的总价,而这个总价是理念上的东西,或者说只是为总承包方在比较各分承包商标价的高低时提供的一个总的大致参考值,以便选择确定最终分包商。也防止分包商通过通常所说的“不平衡报价”获得额外收益。EPC固定单价计价方式建立在详细初步设计基础上,其各分部分项工程量不会有较大变化,利于报价的准确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没有施工图、工程量不明,却急需开工的紧迫工程。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优点的期中和最终结算付款比较简单,结算工作量较小,确定最终合同价较快。

篇(6)

Contract management and project cost control

Lou De-lei

(Xinyi City Hopewell Byford Real Estate Co., Ltd., Xinyi 221400)

Abstract:In this paper, contract management, application conditions and made ??some scope to explore, to correctly grasp the project cost to provide a workable model, for projects on the payment and settlement should control the project cost. Project management to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and laws based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scientific and rational manner to achieve the construction.

Keywords:Contract Management; Cost Control; Contract Price; Project Settle

前言

建安工程造价占房地产开发总投资额大、变化多、造价形成时间长、是相对难于控制的内容。作为房产企业,探讨这个问题有重要意义。房产公司的造价管理对合作单位以合约管理为主,对公司内部以流程管理为主。为了提高造价控制的有效性,开发企业还应该做好控制估算,及时调整预算、对项目预计最终成本做动态跟踪。对超预算的项目分析原因,及时采取纠偏措施。本文着重通过分析合约的有效管理来实现工程成本的控制。

1.房产企业建安造价控制及合约管理的现状

随着房地产开发的逐步深入,以及建筑行业内涉及的专业越来越多、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房产企业也需要大量专业化中介公司给予技术支持。目前,定额管理部门颁布的定额及其配套使用的文件,仅做为企业报价的参考,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定额、市场价格、项目特点、招标文件中的合约条件,自主报价。

为了防止不正当低价竞争,各地定额管理部门对标底、投标报价、评标办法都制定了限制措施,有些地方还规定了材料和费用标准的最低控制线。如政府投资项目时,大家都按建设单位提供的统一工程量清单和定额计算费用,按材料最低控制线组价,最后投标报价相差无几,缺乏应有的竞争性。由此,建筑市场应随着投资主体多元化、投标报价市场化,工程造价应从带有强制性、行政法定性的定额计价模式,要逐渐转化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市场需求的投标报价。

2.合同价款确认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目前有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发承包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2)可调价格合同,(3)成本加酬金合同。而具体适用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固定价格合同含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和固定费率等模式。

2.1.1固定总价:价格根据由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按承包方在投标时的报价确定总价;实施的工程范围、工程性质、质量技术标准应在事先明确。承包方要承担实物工程量、工程单价、地质条件、气候和其他因素的风险,投标时对风险因素作出估计并包含在报价之中。适用于量小、工期短、条件稳定并合理、图纸完整、清楚、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等工程。其价格组成明细,是为了发生变更时作为计算变更价格的依据。

2.1.2固定单价:单价合同即在整个合同期间执行同一合同单价,而工程量则按实际完成的数量结算,也就是量变价不变合同。通常情况下的“清单报价”合同都指的是单价包干合同。工程量清单就是对合同规定要实施的工程全部项目和内容按工程部位、性质等列在一系列表内。投标方承担单价风险,招标方承担工程量风险,是较为公平的包干模式,固定单价一般采用清单计价模式。

2.1.3固定费率:一般是按照定额计算直接费,工程量按定额的计量规则计算,材料价格按约定或信息价。合同会约定一个固定费率做为间接费、利润、税金的取费标准。如果这个费率是招标得到的,一般会低于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但在多数情况下费率定额中文明施工、劳动保险、税金等是不能优惠的,能优惠部分为管理费和利润。固定费率合同其性质类似于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只是酬金以固定费率计算,直接费按定额计算。固定费率造价控制效果弱,但是招标程序简单,效率高。

2.2可调价格: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确实需要采用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法。调整的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设计变更及发包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可调总价合同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当时的物价计算合同总价,但这是一个相对固定的价格,在执行过程中,如涨价而使工料成本增加,合同总价可作相应的调整。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明确、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可调单价合同,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应根据约定的条款、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价。适用于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不确定性因素较多的工程。

2.3成本加酬金: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确定,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包方因工期要求紧迫,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和经验的工程。以这种形式签定的施工合同,缺点是:(1)发包方对工程总价不能实施实际的控制,(2)承包方对降低成本不感兴趣。这类合同主要用于立即开展的、有特殊技术的、风险很大的项目,发包人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全部风险,在房产开发企业中较少采用。

根据不同的建设阶段,采用不同的合约模式组合,就可以扬长避短。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一个项目通常要结合其他合约方式,综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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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程结算;合同管理;造价控制

1开发商建筑造价控制和合同管理现状

当前定额管理部门所颁布的定额和配套使用文件只是为企业报价提供参考,企业还可以凭借定额、市场价格以及项目特点和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进行自主报价。我国各地的定额管理部门都限制了标底、投标报价以及评标办法,以避免不正当竞争的出现,部分地方还设立了费用和材料标准的最低控制线,确保企业能够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投标报价。

2确认合同价款的方式

目前建筑工程方面的合同价款确定主要有三种方式,分别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以及成本加酬金合同,发包和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对确定方式以及适用方法进行确定。

2.1固定价格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和固定费率等多种方式。

1)固定总价。按照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及承包方在投标时的报价进行总价的确定。应事先对实事工程的范围、性质以及质量技术标准进行明确。工程单价、实物工程量及地质条件和气候等因素都需要由承包方承担,风险因素的评估需要估计并且包含到投标报价中。这种方式主要应用于工程量小、时间段、图纸完整和清楚、结构合计数简单而且条件稳定的工程。出现变更时可以参考之前价格进行分析确定变更价格。

2)固定单价。指在整个合同期间都执行同一合同单价,但是工程量则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计算,一般的清单报价合同都是指单价包干合同。工程量清单就是指合同规定要施工的工程全部项目和内容按性质和工程部位等条件归纳在一系列表内。单价风险由投标方承担,工程量风险由招标方承担,这种包干模式较为公平,一般采用清单计价模式。

3)固定费率。直接费用按照定额计算,按照定额的计量规则进行工程量的计算,按照约定或者信息价进行材料价格的确定。该方式下合同会约定固定费率,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的收费标准都按照这个固定费率进行。招标情况下获得的费率一般不高于定额规定的费率,文明施工、劳动保险和税金一般在费率定额中是不可以优惠的,管理费和利润可以参与优惠。按照性质区分,固定费率合同与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类似,区别是以固定费率计算酬金,定额计算直接费。固定费率的造价控制效果较差,但是具有效率高和招标程序简单的特点。

2.2可调价格合同

可调价格合同方式一般不应用于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如果必须采用该种方式,则发承包方需要在合同中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时的调整办法进行约定。调整的内容包括因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的合同价款的变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的价格调整;7d内因为非承包商原因导致的超过8h的停水、停气和停电导致的停工;变更设计以及发包商确认的增减工程量;其他经双方约定的因素。可调总价合同的合同总价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当时的物价进行计算,但是这个价格相对固定,若执行过程中因为涨价导致材料成本上升,那么可以相应调整合同总价。这种方式适应于明确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并且工期超过一年的项目。而可调单价合同则是在合同中体现单价需要按照约定的条款以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物价变化进行调价,一般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具有较多不确定因素的工程会使用该方式。

2.3成本加酬金方式

一般用于没有确定技术经济指标和工程内容、不具有充分投标报价、因为工期紧迫导致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用于发、承包方之间存在高度信任以及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备独特技术、经验以及特长的工程。这种方式存在的缺点是发包方无法实际控制工程总价、承包方不注重降低成本。所以这种合同方式主要应用于需要即刻开展、存在较大风险或需要特殊技术的工程。不同的建设阶段所使用的合同模式不同,合理的组合合同模式就可以达到扬长避短的效果。

3工程合同中材料价格的确定

1)承包方提供材料的时候,发包方无论何时都不参与确定材料的供应单价,承包法需要按照工程规范以及设计图纸等要求进行材料采购,并且要让发包方满意,如果合同体现承包方材料项目的单价是固定单价,那么尽可能采用承包方供料。

2)发包方提供材料的时候,发包方直接与材料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供货商负责供货并且运输到发包商指定位置。在招标过程中,发包方供料价格以暂定单价暂时计入项目单价和合同价格,按照计价规则组成项目单价,等到期中付款或者是结算的时候再从合同价款中将相关费用扣除。所以合同中需要约定实际供应价格与“暂定单价”不同时的价格调整办法或不调整。因为价格不同,所以需要调整损耗、管理、利润等费用,因此暂定单价不可以直接用供应价格替代。

4结语

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有很多种方式,不同的方式对于发包方和承包方产生不同的利害作用,并且导致不同的工程造价。在建筑合同拟定时,应根据当前工程相关的诸多因素进行合同方式的选择,并且在工程的不同阶段,继续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合同方式,达到更好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作者:杜庆坤 单位:甘肃五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篇(8)

2008年7月9日建设部第63号文件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并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因而在行内有了原《计价规范》和新《计价规范》之说。而新《计价规范》补充及完善了原《计价规范》中的不足。具体体现在新《计价规范》的条文数量由原《计价规范》的45条增加到13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新《计价规范》的内容涵盖了工程实施阶段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并增加了条文说明。包括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对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

一、条款规定

在新《计价规范》4.4.3款中明确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而原《计价规范》中未对合同类型做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若不采用单价合同,则失去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真正意义。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订的FIDIC合同条件、英国的NEC合同条件以及美国的AIA系列合同条件等,主要采用的都是固定单价合同。

二、承发包单位对合同类型的选择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的履行期限比较长,涉及的金额相对比较大,所以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会尤其注重本企业的利益,而将一些潜在风险转移给合同的另一方,从而会给合同的签订带来一定的麻烦,以至于影响工程。

那么,承包商站在自身企业利益的角度,它所要选择的合同类型优先顺序是:成本加酬金合同、可调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而业主选择合同类型优先顺序则与承包商恰恰相反。所以,我们必须对此做出相应规定。

三、合同类型分析

1、固定总价合同

本合同是承包商的报价以业主的详细设计图纸及工程量为基础,并考虑一些费用上升因素;如图纸及工程量要求不变则总价固定。但当施工总图纸或工程质量要求有变更,或工期要求提前,则总价也应有所改变。由此可见,承包商承担了全部工作量和价格上的风险。由于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因此报价中出现的不可预见费用相对较高。但是,此类合同在招标时的设计深度己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出现较大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小、工期短,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以及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详细调查、复核工作量,拟定计划时仍然可以采用,这时对于承包商所要承担的风险因素相对比较小。

2、可调总价合同

本合同类型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当时的物价计算总价合同。在执行合同中由于通货膨胀引起工料成本增加达到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应相应调整。由此可见此类合同业主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而承包商承担了合同实施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等方面的风险,但业主所应承担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远远大于承包商。所以,此类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

3、固定单价合同

本合同是按承包商在投标报价中填报的单价确定,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变更单价。工程量为业主估算工程量,实施过程中允许有上下的浮动变化。在单价合同下,最后支付款按当时填报单价与实际净工程量的乘积计算。然而这样的类型又不利于业主对工程总造价的控制,所以要求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原估计的工程量不能有实质性的变更,如果相差超过±10%时,允许承包商调整合同单价。当然也有些固定单价合同在材料价格变动较大时允许承包商调整单价。由此可见,此类型的合同相对比较灵活,所以它适用范围比较广,特别适合于工程性质比较清楚,但工程量计算并不能十分准确的项目。

4、可调单价合同

本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基本相似,但是在单价的调整形式当中却有很大的出入,本类型的合同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物价发生变化时方可调整,其余情形之下是不能调整的。所以它适用于施工图不全,工期长的工程项目。

5、成本加酬金合同

本合同中一般无合同价款,也没有工程量清单。承包商根据施工图纸施工,最后根据成本的多少给予一定的报酬。这样的方式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较小,所有的风险都将转移给业主。所以此类型广泛适用于工作范围很难确定以及在设计完成之前就开始施工的工程。

四、合同类型的确定

新《计价规范》总则4.4.3中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1、工程量清单下选择单价合同的优点

①、与国际工程管理接轨的一个形式

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订的FIDIC合同条件、英国的NEC合同条件以及美国的AIA系列合同条件,主要采用的就是单价合同。

②、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基本要求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中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编制,工程量在招标过程中属于一种估算量,而综合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投标人根据自身企业的管理水平,全面分析市场变化,考虑经营风险后确定投标报价。

③、能够真正体现风险分担的风险管理原则

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的风险,承包人承担综合单价的风险。发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精心编制工程量清单,分析工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对策。承包人由于综合单价的不可调整性,必须提高自身的投标报价水平,增强企业的管理能力,以自己的综合实力完成工程建设,实现自己的利润目标。

④、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

单价合同招标成本较高,但执行成本较低。从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宜选择单价合同。

2、分析单价合同的合理性

①、从风险分担角度分析

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是从量价分离、量变价不变、单价优先这几个方面较为合理地处理了风险分担问题。如果风险分担极为不均,承包商就会承担不合理的风险。很明显,承包商在将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均考虑在投标报价中,这样的报价必然很高,对业主来说,不管该风险实际发生与否,都要支付这些风险的成本。这样,业主无形中就支付了本不应支付的费用。所以,风险的合理分担对业主和承包商都是有利的。

②、从降低交易成本角度分析

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咨询机构根据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然后以该清单及施工单位提供的单价计算出的总价选出施工单位,竣工结算价可根据工程量的变化做相应的增减。这种合约安排虽然在签约准备阶段要花费额外的交易成本,在履行阶段也需要对工程量的变更进行验证,但由于合约在总价方面招标人为投标人承担部分风险,因此,风险的分布比较均匀,产生合约问题的诱因相对较小。单价合同招标成本较高,但执行成本较低。从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宜选择单价合同。

总结

新《计价规范》4.7.5中提到,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工程量清单的价格特点是“量变价不变”,无论事实上工程量增大或减少,单位工程量的单价都不发生变化。所以,工程量清单报价本质上就是单价合同的计价模式。

参考文献

[1] 王武齐.王春林.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2004年1月第一版

[2] 宋景智.俊耀.筑工程概预算与工程量清单计价实例应用手册.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3] 黄伟由.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案例详解.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 .8

[4] 廖小建,杜晓玲.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快速编制技巧与实例.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篇(9)

工程结算,是指依据工程发包方与施工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所进行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款结算的活动[1]。工程结算的依据有各类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国家地方部门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原始签证资料、施工承包合同、其他有效依据材料等[2]。其中施工承包合同是工程结算过程中的重要依据。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基础上在承包合同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外,整个项目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均按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结算条款息息相关。工程结算不单单是只对项目的工程量和单价进行核算,更多是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有关的变更条款等来对项目的工程量及单价进行计价。合同都是工程结算的首要条件,脱离了合同就无法对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可见,工程结算离不开施工承包合同。然而,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合同意识不强,存在合同内容不规范、不严谨、条款前后冲突、缺漏项等现象,从而引发矛盾和争议[3];为了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而签订两份或多份实质内容不同的合同――“黑白合同”,显然“黑白合同”的出现也是引起工程结算争议的重要原因[4];合同风险意识差,对执行合同所面临的风险考虑不周,当风险成为现实时就产生冲突和争议[5]。因此,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控制合同签订质量并认真履行合同,以减少因合同问题而引起工程结算争议。

1、合同类型在工程结算中的重要性分析

1.1 施工承包合同的主要类型

依据合同计价方式的差别,施工承包合同主要包括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类型。总价合同是在合同中规定所完成项目的总价,并按照总价是否可调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根据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和工程量确定的合同型式,并按单价可调与否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成本,再以事先约定的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型式,其具体形式有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成本加奖金合同等[1]。

1.2 合同类型对工程结算的重要性

合同类型应根据实际工程项目的特点、适用条件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选择,例如项目规模、工期长短、竞争水平、复杂程度、环境因素等。由于合同类型选择的主动权多在发包人一方,发包人在考虑承发双方利益方面偏重己方利益也不足为奇,但也是酿成不平等和矛盾的根源,造成日后工程结算方面的争议和冲突。 下面针对经常发生争议的内容进行分析和讨论。

1.2.1 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工程结算中的争议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除了变更以外,工程总价一般保持不变,故经常被称为“包干价”或“闭口价”,其主要适用于工期较短(一般1年以内)、施工设计详尽、工程量清单与描述准确、材料设备市场清楚、合同范围明确的项目[6]。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之类的伎俩,但是并非万事大吉,当合同中一些内容约定不明确时仍然会产生争议,比较容易出现的有“价差争议”和“量差争议”[7]。

当主要原材料如钢材、铜材、商砼等价格大幅上涨,承包商为此需要承受重大经济损失时,就会产生“价差争议”,也有人将这种情况称为“情势变更”[6]。当工程量出现发、承包双方签署合同时未预见的工程量时,会引起“量差争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下称《高院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所以争议在司法审理时也会颇费周折。

出现上述争议对发、承包双方都是不利的,承包商会因为业主不愿分担损失,而采取停工、诉讼、仲裁等途径寻求解决;而发包方也会受到工期、调解等问题的困扰,所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也需要就价差调整区间、工程量变化范围、措施项目调整办法等内容详加约定,这样才能更好地避免在工程结算中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1.2.2 固定单价合同模式下工程结算中的分歧

固定单价合同就是工程量不太明确的情况下,按照固定不变的单价进行结算的合同形式。由于GB 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4.4.3条款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所以目前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项目较多,产生结算分歧的比例达到50%左右[8]。固定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内不能调整,超过约定的条件允许调整,但是调整的具体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将采用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或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或可供参考的综合单价,就需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再经发包人确认。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结算可能产生一些分歧,如发、承包双方对综合单价的看法不一致将影响结算的进行,因此应在合同中对可能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调整方式进行约定。

2、合同管理在工程结算中的重要性论述

2.1 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由于发包方在合同的选择、签订方面掌握更多的主动权,这里合同管理主要指承包人的合同管理,其包括以下几项[2,3]:⑴合同管理的组织机构与制度的建立;⑵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与教育;⑶合同签订前的管理;⑷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管理;⑸合同实施过程的管理。本文从工程结算的角度出发,主要讨论后面三项。

2.2 合同签订前的管理

由于目前工程市场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呈现“僧多粥少”的局面,一些企业为了赢得项目,在不了解招标内容和发包人情况下盲目投标、谈判和签订承包合同,导致合同执行和工程结算时陷于纷争之中,结果企业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社会信誉也受到严重损害。因此,施工企业应加强签订合同前的管理,了解工程立项、征地、报建、施工审批等手续是否完备及招标文件是否可行,在确定可以承担工程施工的前提下,再与发包方进行合同内容的实质性谈判。

2.3 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管理

鉴于目前施工项目复杂、涉及内容多,合同条款繁杂,为防止一些重要内容疏漏和条文约定责任有失公平,合同的形式应采用规范的样本,如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有关合同的条款和FIDIC的《施工合同条件》范本等。依据范本形式起草的合同文件,承包方与发包方就合同条款逐一谈判。合同用词、语句应准确、严谨和无歧义。为了减少合同中的漏洞和保证合同的严密性,应将合同谈判、审查、批准三项功能分开,各有专人负责并互相制约。

另外,发、承包双方签订“黑白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按照《高院解释》第21条规定,签订多份实质内容不一致合同时,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只有备案合同无效,而且不属于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其“黑合同”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当备案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司法依据上倾向于以招投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进行结算[4]。

上述情况说明,只有熟悉及尊重相关法律法规,并在签订合同时做到规范、严肃、完整、准确,才能减少和避免结算审计过程中的扯皮、争议事件的发生。

2.4 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管理

主要包括合同变更管理、分包管理和合理索赔等几项。首先,需要进行“合同交底”,讲清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在进行施工组织和安排时应充分尊重合同,不能自行变更或先变更后谈判,只有经过相关各方签字同意后才能实施变更。对任何变更都要记录并建档,以此作为签证和变更结算的依据。其次,因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分包无法完全避免。应在合同和发包方允许的前提下进行分包管理,严格筛选分包队伍并签订分包合同。索赔是合同各方履行自己权利的正当要求,应以事实为依据,公正合理地处理索赔。

3、合同风险控制在工程结算中的重要性探讨

3.1 关于合同风险

因为现代工程项目的复杂性、长期性和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合同风险对发、承包双方都是客观存在的,若忽视了合同风险,当风险发生时必然在工程结算时引起争议。合同风险包括外部环境风险和内部流程管理风险。外部环境风险包括国家的法律、政治环境和社会自然环境的影响;内部流程管理风险指决策、过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风险[5]。

3.2 合同风险的控制方法

一是建立合同风险管理机制,正确识别、处理和化解风险。二是采取合理的风险处理对策,如风险大的基础、主体工程加强监理和验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工程结算时,应分析合同结算的风险影响因素,由于编审人员所处地位、立场、目标不同,存在差距是正常的;但若相关性太强,就存在有意压价或高估冒算的可能性。

4、结语

施工承包合同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也是容易引起争议和分歧之所在,故而需要发、承包双方重视合同类型的选择、合同的管理及合同风险的预防控制,以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和减少工程结算阶段的争议。

参考文献:

[1]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组.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 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255-287,302-315,334-349.

[2]周建荣. 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在工程结算过程中的重要性[J]. 现代企业文化,2010(5):150-151.

[3]王宪军. 谈工程承包商合同管理中常见问题及预防措施[J]. 华章,2008(23):13-14.

[4]陈柏新. 建筑施工“黑白合同”若干疑难法律问题研究[J]. 建筑,2012(11):41-42.

[5]蒋晓燕. 如何规避合同风险搞好工程结算[J]. 中国建材科技,2007(2):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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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9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16-0133-01

1 引言

消防系统工程遵照法律法规,有严格的政府监管、审批、竣工验收流程。为此,业主往往采用指定分包形式,较为直接的参与消防系统专业施工的管理上来。下面就结合一个项目的实施案例,浅短分析消防系统工程合同类型的选择。

2 问题的提出

某商业广场为3层框架结构建筑,高度22.55米,设屋顶停车场,总建筑面积59944平方米,其中商业部分55343平方米。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标周期短,合同策划约束性大,导致消防专业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消防专业以暂定金额形式纳入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此外,由于主体结构施工原因,导致消防专业施工进场时间拖后,专业施工工期紧张;开工后,当地人工、钢材、线缆等价格涨价幅度很大,主要对应期货价格走势波动振幅向上。

按施工设计,该工程属火灾严重危险1级,专业施工难度较大,一次通过消防竣工验收压力大,而消防顺利验收将直接影响开业时间。

本项目由于以上客观情况的限制,将面对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签证变更多、工期紧、直接工程费价格波动大、消防竣工验收难等问题。通过一个恰当的合同类型,选择有实力的分包商,合理分摊风险,齐心协力一次通过消防竣工验收将成为关键。

3 合同类型的分析选择

在仔细分析了项目前期策划报告、公开招标情况报告、施工总承包合同及相关协商备忘录、现场实际施工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对消防专业施工风险进行了识别后。对几种合同类型进行分析选择如下:

3.1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是消防专业分包设计深度不够时,最常见采用的合同类型。消防专业招标时,可以广泛邀请消防施工单位,充分竞标,并采用暂定工程量清单报价形式锁定单价,竣工结算时再按竣工图及有效工程变更结算。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能够解决设计深度不够,现场情况复杂等带来的不确定因素约束。在风险分担上,分包商承担单价包干不可调整的风险,业主及总承包商分担工程量风险。看似风险分担合理均等,实际情况下,分包较关注工程量的多少,对专业方案优化、工程项目整体进度、与总包及其他分包之间的协同配合容易忽略。甚至出现配合其他单位施工时,分包管理人员不到位,施工队伍不积极,导致总体进度拖延,增加总承包单位质量控制难度,最终不利于整个投资造价的控制。

其次,由于设计深度不够,合同签订时约定固定单价的项目,往往因为设计变更,产生多个新增项目,这些新增项目的单价又需要重新商谈,固定单价就失去了意义,给投资造价控制增加了难度。

再次,考虑到施工期间人工、主材等市场价格波动震荡,特别是电缆及管材的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固定单价合同容易造成分包单位提出调整单价。如果合同中约定模糊、协商处理又不当,将容易引发合同纠纷。

3.2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能够很好转移业主承担的风险、锁定成本。积极发挥总承包商的管理优势及经验,在消防专业分包合同签署前,与总承包商一起编制分包预算,初步测定分包的成本及合理利润。邀请多家分包商参与投标报价,并以预算为基准,与分包商协商最终分包合同总价。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类型,工程易于结算,价格和工程量的风险都由分包商承担,业主能够在工程一开始就有比较明确工程总价,从而更好的测算现金流,合理安排资金。固定总价合同执行顺利,就能够比较好的控制工程投资,转移了业主及总承包商的风险。

但中小施工单位普遍缺乏诚信是当地建筑业市场的现实情况。当机电安装设计深度不够时,固定总价合同实际执行起来容易出现:低价中标——勤变更——高索赔的现状。而且在人工及材料波动比较大的情况下,业主存在的风险更多。例如人工、材料价格大幅下降时,业主将承担缔约价格过高的风险。如果近期人工、材料价格涨幅过大,作为一个有经验的分包商,首先会通过适

当提高投标报价去抗御这部分风险,甚者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现象,或者拿停工和破产为要挟与业主谈条件,从而影响整体工程进度和收益。

3.3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测算以类似工程的报价文件为基准,参考当地的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分部分项工程中合理的人工消耗量及材料损耗率。然后邀请有实力的少数几家分包商参与投标。签约后,由业主按实际支付分包工程中的直接费和部分间接费,并按合同约定条件支付管理费、利润和目标奖励。分包单位需要加强自身施工管理,控制施工中的怠工和过高的材料损耗,损耗超出部分将从预计利润和目标奖励中扣除。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类型,可以做到专业设计与施工并行。该合同类型招投标周期短,消防专业分包单位进场参与时间大大提前,有足够的时间参与消防专业设计深化。而且,随着主体施工的推进,专业设计在不断跟进调整的同时,专业分包能更早做出响应,随时调整施工方案,无需过多的精力纠缠于变更、签证相关索赔是否成功,大大缩短专业施工的工期。

其次,成本加酬金并采用激励机制,即业主和总承包商在投标暂定价的基础上,结合以往类似工程经验进行初步估算,并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最终专业施工成本控制在某个数值范围内时,业主除支付分包商的管理费和利润外,还支付一定的目标奖励金,让分包商愿意抽调最强的专业施工管理人员参与项目。这样,当分包工程规模较大时,节约的工程成本远大于支付给分包方的酬金。成本核算时,按照之前约定的人工消耗量及材料损耗率进行核算,超出部分则由分包商自行负担。为进一步控制成本和进度,业主可以对主要设备及材料进行大宗采购,从而减少由于设备供货带来的进度风险及价格风险。

按照本工程的实际情况,最终选择了成本加酬金的合同类型,签订了消防系统工程分包合同,并取得了较好的合同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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