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4 14: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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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篇(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xx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经营

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迷信的;

(六)宣扬、赌博、暴力以及与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

(三)制作、贩卖、传播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不得、;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 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八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篇(2)

一、《条例》适用范围

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只对本单位内部员工开放的福利性娱乐场所和非营利性舞会、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娱乐活动,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营利性保龄球馆、台球室、溜(旱)冰场等场所和大众健身娱乐场所的管理体制和制度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参照《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二、娱乐场所设立地点

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三、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和消费者数量核定

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新《条例》实施以前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按照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娱乐场所的不同类型分别制定营业面积最低标准及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但不得低于全国最低标准。娱乐场所审批部门应当在《娱乐经营许可证》上注明核定的娱乐场所消费者数量。

四、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从业资格声明真实性的核查方式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申办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核查工作制度,采取下列核查方式之一对有关人员从业资格声明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一)文化主管部门通过信函或者其他法定有效方式向有关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依法取得核查回复;(二)申请人根据自愿原则,可以持文化主管部门制订的统一格式的书面声明核查文书到有关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对书面声明的真实性申请进行核查。经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依法严格审查和认真核实书面声明有关事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申请人提交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具体核查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确定。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交境外投资人等人员的有关书面声明,并提交境外投资人等人员所在国家、地区有关机构或者驻华使领馆及有关派驻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声明核查属实文书。

五、行政许可听证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娱乐场所设立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公示,通知申请设立的娱乐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附近的学校、医院、机关、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利害关系人派人参加听证,并向社会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等事项,积极受理有关人员报名参加听证。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本着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在工作方式上可以探索与公安、工商、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听证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安排听证事宜。对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六、娱乐场所巡查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参加,组织巡查人员培训考核,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娱乐场所巡查人员应当对娱乐场所随时进行专项巡视和检查,实时了解掌握娱乐场所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安全隐患,维护娱乐场所正常秩序,保障娱乐场所正常经营及公共安全,发现、制止违法违规活动并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七、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

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会同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的详细内容和标准以及具体实施办法。对违法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记入警示记录系统,详细载明娱乐场所的违法违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处罚结果,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鼓励社会公众加强对场所经营行为的监督。对纳入警示记录系统的娱乐场所应当书面通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纳入警示记录系统的娱乐场所加强监督检查。对问题突出的,要加大检查频率,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对在一定时限内依法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要依照规定适时取消其警示记录,并予公告。

篇(3)

二、中心城区居民集中区和学校附近的餐饮业、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机械修理、建材和金属加工业等,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场所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凡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一律停止营业。

三、中心城区商业经营或营业性宣传活动,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设备或采取其他产生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严格控制中心城区露天娱乐、集会和庆典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群体性活动,禁止使用音响器材或采取其他方式发出高噪声。

四、中心城区各建筑工地或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环境噪声。

五、严格控制机动车噪声污染,所有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市区禁鸣喇叭规定,严禁机动车辆夜间在居民集中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运输装卸作业。

篇(4)

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形式及性质

新《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显然,违反上述规定,即应认定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相关部门批准手续和工商部门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即无证无照无手续。

2、已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但无相关部门批准手续,也未办理工商部门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即有证无照无手续。

3、已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和相关部门批准手续,但未办理工商部门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即有证无照有手续。

4、有工商营业执照,但娱乐经营许可证已被注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仍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擅自继续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即有照无证。

5、营业执照被注销或者吊销,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即超期限无照经营。

6、有工商营业执照但超范围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即超范围经营。

以上几种形式的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归纳起来无外乎两种性质:即非法市场主体的非法行为和合法市场主体的非法行为。他们同样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等市场主体法规的相关条款规定。这就是所谓的一种违法行为违反多种法规法条的现象,在行政法律法规适用上,有可能产生冲突和矛盾。

二、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法理基础及原则

从法理上讲,各种层级和形式的行政法律法规应当统一、协调,但由于行政立法主体存在广泛性,或是出于部门利益考量、或是立法经验不足、法律知识不够、或是协调不充分等,造成相互之间冲突不断,给行政执法带来困难,从而产生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也就是说,只有在各种层级、形式的行政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前提下,才能产生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换句话说,如果不存在冲突和矛盾,就无所谓适用问题。

当行政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和矛盾时,在执法实践中,应遵循以下原则适用法律法规:

1、高位法优于低位法。即在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之间,法律效力等级高的行政法律法规优先适用于效力等级低的行政法律法规。

2、后法优于前法。即在同一层级的法律法规之间,后面制定的法律法规优先适用于前面制定的法律法规。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特别行政法律法规优先适用于一般行政法律法规。

4、行为地法优于人地法。即当事人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法律法规应当优先适用于当事人所在地的行政法律法规。

三、“取缔”一词的法学内涵及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立法原意。

依据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予以取缔。有人认为“取缔”是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其理由是,《行政处罚法》虽然只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警告、罚款等八种行政处罚,但其第八条第(七)项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作为对行政处罚种类的兜底性规定,弥补了前述列举式规定涵盖不全的缺陷,并成为设定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法律依据。新《条例》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显然具有设定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法定权限。因此,新《条例》法律责任一章中的“取缔”理应属于新的行政处罚种类。

按此观点,由于新《条例》作为特别法及新法的层级地位,对

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既然已经设定了“取缔”这一所谓行政处罚种类,按照行政法律法规适用原则,理所当然就必须适用新《条例》规定,给与当事人“取缔”处罚。但众所周知的原因,这种处罚根本无法操作,自然就陷入执法窘境。其实这种观点错误理解了“取缔”本身的法学内涵,也曲解了立法者的立法本意。笔者就此问题作如下浅析:

(一)“取缔”的法学概念。

“取缔”,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明令取消或禁止”。在行政管理活动中, “取缔”既然作为法律责任的一种承担形式,就具有了一定的法学内涵,笔者认为,取缔就是行政职权机关对非法主体的非法行为及合法主体的非法行为依法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方式予以解散和终止行为活动的统称,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1、取缔是解散和终止行为活动的统称,表现为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是行为和状态的统一体。如无照经营行为被取缔,就表现为该无照经营行为被实施了某种行政强制行为或某种行政处罚予以解散和终止(手段),同时也表现为该无照经营行为被解散和终止,已经消失,不再反复出现的状态(目的)。

2、取缔的主体是法定职权机关。取缔活动的行为主体只能是由法律法规赋予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比如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取缔,《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就赋予了工商、国土、环保、消防等行政执法机关的取缔职权。

3、取缔的方法手段只能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方式,即要依法采取,绝不是随心所欲,要么是法条规定,要么就是相关立法、行政解释予以明确。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卫生部在1996年10月10日卫监发〔1996〕第63号《关于在食品卫生监督中如何理解和适用“取缔”问题的复函》的行政解释中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所称“取缔”,系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收缴、查封和公告等方式,终止其继续从事非法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它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一、收缴、查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食品用工具、设备……”。

4、取缔的内容,包括非法主体及其非法活动、合法主体的非法活动。对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非法主体予以解散,同时终止其所从事的非法活动,使其消失,不再反复出现;对合法主体的非法活动,也应当予以终止。

综上所述,取缔既不是某种行政强制措施,也不是行政处罚方式,它是违法行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统称,具有模糊和不确定性,在执法实践中不具有直接适用性,需要相关法规法条的规定或立法、行政解释的明确,才能适用。如此看来,就不难理解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立法本意了。

(二)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立法本意

新《条例》第四十条是对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修订而来。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违法所得4,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4,000元的,并处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显然与新《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但这种修订,绝不是立法者的随心所欲,是有其一定的立法依据的。本条列举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的是国家行政许可制度,破坏的是市场准入秩序。近年来,涉及市场主体准入的法律法规已比较完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作为市场主体的一部分,其准入理应受到这些法律法规的调整。因而,新《条例》的修订,就不可能不与现有的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相衔接,以免重复或发生冲突,给执法带来困扰。而这正是立法者的本意。

纵观本条新、旧《条例》的表述区别,我们不难发现,立法者对旧《条例》的修订主要关注的是与市场主体准入的一般性法规,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相衔接,同时也兼顾了其他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规。表现为:

1、违法行为的表述。旧《条例》规定为“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新《条例》则表述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前者仅仅包含未经登记而擅自设立的非法市场主体,而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五)项列举的超期限、超范围经营以及违反其他市场主体法规的合法主体的非法活动,则没有涵盖,后者不仅包含了非法市场主体的非法活动,而且也包含了合法市场主体的非法活动。

2、行政职权机关。旧《条例》规定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新《条例》规定不仅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且有文化管理部门、同时还赋予了公安机关的职权。《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立法者依据上述规定,赋予了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取缔权能,同时为了加大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取缔力度,还赋予了公安机关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的取缔权能,但剥夺了其他行政审批部门的查处权。

3、法律责任的承担。对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旧《条例》不仅赋予职权机关“取缔”权能,而且明确了财产罚则。新《条例》删除了财产罚则,仅仅保留了“取缔”权能。之所以这样修订,主要是因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十四、十五、十六条已经涵盖了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查处取缔办法,包括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旧《条例》的规定显然与该《办法》相重复且不相一致,新《条例》如果继续予以保留,行政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仍然长期存在下去,这不符合立法原则。

4、取缔的手段。旧《条例》称“予以取缔”,新《条例》称“依法予以取缔”,多了“依法”两字,相当耐人寻味。根据上述“取缔”一词法学内涵的解读,则不难理解这一变化。由于“取缔”具有模糊和不确定性,在执法实践中需要相关法规法条的规定或立法、行政解释的明确,才能适用。由此可见,旧《条例》明确的取缔手段就是第三十一条的财产罚则;而新《条例》自始至终的条文中都没有发现与取缔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方式,显然是考虑到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加入“依法”二字,即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这里主要是《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方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二0__年九月二十七日给文化部的《国发秘函[20__]377号》函 “文化部办公厅:你部关于提请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函(办市函[20__]429

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具体应用问题复函如下: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文化主管部门作为许可审批部门,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查处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行为时,应当依照《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处罚。”就足以证明了这一点。四、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适用依据及取缔办法

根据以上分析,新《条例》的制定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存在冲突和矛盾,因此在适用时,并不存在法律法规的选择问题,对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理应依据新《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同时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确定取缔职权机关及其应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方式。

文化部门取缔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同时依照《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无用置疑。但工商部门在取缔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时,除此之外,还应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行政法律法规适用原则,适用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对于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相较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则相对较轻。因此,在具体适用时,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无照无证无手续、有证无照无手续经营活动,因其不具备相关市场主体的经营条件,不完全具备市场主体登记条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参照文化部门的处罚,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工商部门应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同时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而不应当考虑适用其他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规。

篇(5)

二、重点目标

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以查处取缔无证照非法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为重点,收缴和查处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违规机型、机种和变相赌博等违法行为。通过专项治理,全面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游艺娱乐场所,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

三、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主要采取宣传疏导、查处取缔,督办整改的方法,突出重点,全面治理,稳妥推进。行动从__月__日开始到__月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_、宣传动员阶段(__月__日至__月_日)。县局将召开动员会议,专门部署此次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各单位要搞好动员教育,切实增强执法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同时要利用媒体全程跟踪、全程报道专项整治情况,营造舆论和群防群治氛围。要向经营游艺娱乐场所的业主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游艺娱乐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让经营者服从大局,积极配合,主动整改。

_、摸底排查阶段(__月__日至__月_日)。各单位要主动协调文化、公安部门,对本辖区的无证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进行排查摸底,全面掌握辖区内无证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分布情况,了解游艺娱乐经营场所遵规守法经营情况,并登记造册,确定整治的重点对象,上报县局企个监股,为集中整治做好充分准备。

_、集中整治阶段(__月_日至__月__日)。各单位要始终采取高压态势,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从重从快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收缴器材设备;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对游艺娱乐场所擅自降低设立标准,改变机型、机种的要责令停业整改,情况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吊销其证照,决不手软。

_、总结验收阶段(__月__日至__日)。县局将组织对单位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总结,巩固治理成果,进一步清理查处遗漏问题,通报开展专项治理情况。

四、行动要求

篇(6)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了网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守则,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守则,音像制品经营守则,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等制度并印制了620套,还印发《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各50套,发至各经营点,在经营场所显目位置进行张贴。

篇(7)

*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第三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娱乐场所向*机关备案

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局、城市*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局、城市*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派出所。

县(市)*局、城市*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

(一)名称;

(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

(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

(六)核定的消费人数;

(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

(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第六条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三章安全设施

第八条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第九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

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透明材质的高度不小于0.4米,宽度不小于0.2米,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

营业时间内,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门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挡。

第十条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包间的装置。

第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禁止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照明灯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关闭。

第十二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大厅通道、收款台前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第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安装的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应当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

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压缩格式为H.264或者MPEG-4,录像图像分辨率不低于4CIF(704×576)或者D1(720×576);保障视频录像实时(每秒不少于25帧),支持视频移动侦测功能;图像回放效果要求清晰、稳定、逼真,能够通过LAN、WAN或者互联网与计算机相连,实现远程监视、放像、备份及升级,回放图像水平分辨力不少于300TVL。

第十四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设置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室,由专人负责值守,保障设备在营业时间内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和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等安全检查设备。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其中女性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1名。

第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标志应当注明*机关的举报电话。

警示标志式样、规格、尺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从事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经营活动。

第四章经营活动规范

第十九条娱乐场所对从业人员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统一建档管理。

第二十条从业人员名簿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一)从业人员姓名、年龄、性别、出生日期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地址;

(三)从业人员具体工作岗位、职责。

外国人就业的,应当留存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装,统一佩带工作标志。

着装应当大方得体,不得有伤风化。

工作标志应当载有从业人员照片、姓名、职务、统一编号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由各岗位负责人及时登记填写并签名,专人负责保管。

营业日志应当详细记载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遇到的治安问题。

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营业日志应当留存60日备查,不得删改。对确因记录错误需要删改的,应当写出说明,由经手人签字,加盖娱乐场所印章。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安排保安人员负责安全巡查,营业时间内每2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区域应当涵盖整个娱乐场所,巡查情况应当写入营业日志。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对发生在场所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立即向*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机关。

本办法规定娱乐场所配合*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够通过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传输完成的,应当通过系统完成。

第五章保安员配备

第二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与经*机关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并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派出所。

娱乐场所不得自行招录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八条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

(二)协助娱乐场所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巡查工作;

(三)及时排查、发现并报告娱乐场所治安、安全隐患;

(四)协助*机关调查、处置娱乐场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备的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营业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应当相应增加保安人员1名。

迪斯科舞厅保安人员应当按照场所核定人数的5%配备。

第三十一条在娱乐场所执勤的保安人员应当统一着制式服装,佩带徽章、标记。

保安人员执勤时,应当仪表整洁、行为规范、举止文明。

第三十二条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派驻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教育培训,开展经常性督查,确保服务质量。

第六章治安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必要时可以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包括:

(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

(二)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场所名称、检查事项;

(三)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记录一式两份,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并经娱乐场所负责人签字确认。

娱乐场所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中注明情况。

第三十七条公众有权查阅娱乐场所监督检查记录,*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机关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并依据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状况进行分级管理。

娱乐场所分级管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分级管理,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考核,动态升降。

第四十条*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信息化监督管理。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机关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娱乐场所保安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篇(8)

为加强对电子游戏机赌博问题专项行动的领导,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鹤山市打击整治电子游戏机赌博活动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联合执法行动工作组,设在市文广新局市场股,办公室主任、联合执法行动工作组组长:*,工作人员从市文广新局、市*局、市工商局各抽调3名骨干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督导和材料报送等日常工作及联合执法行动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本次行动整治的重点场所是各类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特别是无证照经营的电子游戏机室及设置“”的士多店和电话超市等。

(二)重点打击利用电子游戏机室、士多店和电话超市作掩护进行的赌博活动,依法严惩经营赌博的电子游戏机室经营者、为利用电子游戏机赌博提供条件的服务员、“望风”和“看场”人员、参与游戏机赌博人员。

三、工作步骤

本次从行动从9月1日至11月30日止,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联合执法行动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电子游戏机赌博专项行动。具体步骤如下:

(一)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1.重新核实持有证照的电子游戏机室的经营状况,包括经营地址、经营者、经营机种、是否存在赌博机种和赌博活动等。

2.摸清无证照电子游戏机室及设置“”等赌博机种的士多店和电话超市的数量、地址、经营者、经营时间等,全面进行登记。

3.组织召开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业主及文化站长会议,重新学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守法经营自觉性。

4.采取多种形式,表明市委、市政府打击整治电子游戏机赌博活动的决心,在各个电子游戏机场所设置警示标志牌,公布举报电话(12345、12318、110、8883297);在各镇(街)文化宣传栏悬挂本次整治活动的宣传横幅;在电视台、电台、网站播放(刊登)整治电子游戏机赌博活动的公益广告,发动市民投诉举报,提高打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集中整治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

本次整治活动要充分发挥*、文化、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的作用,采取边排查、边打击、边整治方式,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实行“五个一律”。

1.组织电子游戏机室业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全面清理违规经营机种,签定电子游戏机场所守法经营责任书。

2.联合执法行动组在集中整治阶段,组织3次执法行动,重点检查沙坪城区、周边工业区、鹤城镇、共和镇等地域,及时查处、曝光违法违规经营场所。(1)对无证照经营的电子游戏机室,一律依法予以取缔(依照《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2)对有证照经营但属超范围经营的电子游戏机场所,一律依法予以取缔(依照《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3)对经营场所内有赌博功能的机型、机种、电路板等电子游戏机,一律依法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从重处罚(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4)对经营场所内有赌博行为的,一律依法予以查处,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七条规定);(5)对聚众赌博的经营者,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结合本次整治工作,配合消防部门,加强对电子游戏机室等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未经消防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场所,必须进行停业整顿,补办有关消防手续,方可开业。

(三)验收巩固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篇(9)

二、成立组织

为切实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副县长_任组长的___县歌舞娱乐场所整治领导小组,县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局,_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内容

(一)严查未经文化、公安、环保、消防、工商等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歌舞娱乐场所的不良经营行为。

(三)公安消防部门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要进行地毯式的检查,消除歌舞娱乐场所的火灾隐患。

四、时间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时间3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1月1日至10日为宣传发动、摸底排查阶段。这段时间内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全县的歌舞娱乐场所的数量、分布情况、经营情况、规模、法人代表等情况进行详细地摸底排查,并登记造册上报。同时要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标语等形式向社会大力宣传。

第二阶段:1月11日至3月15日为治理整顿阶段。通过第一阶段的工作,对规模较大,环境较好,初步符合开办条件的歌舞娱乐场所,经营业主主动向有关单位申请,公安、环保、文化、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及业务要求进行严格把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审批。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通过前两个阶段的治理整顿,对符合条件的歌舞娱乐场所进行检查验收,进入正常的经营状态,依法纳入各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之中;对经过整治仍不符合开办条件的歌舞娱乐场所一律予以取缔。

五、职责分工

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是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统一指挥此次专项整治行动。

县文化局牵头负责此次歌舞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对申请设立的歌舞厅进行调查了解,摸清底数,严把审批许可关;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审批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进行听证,对依法批准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的日常经营活动负责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消防大队根据其职责范围负责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认真把好行政许可前的治安和消防安全关。对不符合申报消防安全条件的歌舞娱乐场所,坚决不予办理消防安全意见书。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依法设立和审批的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歌舞厅的经营活动。

县环保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有关规定对依法申报的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边界噪音的监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对辖区内擅自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要进行严格监管,切实负起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报道,做到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

篇(10)

服务员小黄悄悄按下了报警器。两分钟后,6辆摩托车迅速抵达现场。来的不是警察,而是一个被戏称为“民间110”的商业紧急援助中心队员。

蒋光炮是其中的队员之一,他带领队友仔细观察现场,初步认定这是人为造成的。但是几个醉汉满口胡话,死不认账。

“男子汉大丈夫,该承担的责任还是要承担,别让人看扁了,一张茶几值不了几个钱,你们说是不是?”一番好言相劝,紧张的气氛开始缓解下来,年轻人的表情开始松动了。

蒋光炮见此情景,机灵地大声喊:“老板,给这几个朋友打个折,也算不打不相识,交个朋友吧!”有了台阶下,几名青年承认茶几是他们一个不小心损坏的,并愿意赔偿损失。

“表现冷静,不打不骂,好言相劝,不战而屈人之兵。”在处理情况报告里,蒋光炮总结了行动经验。

一夜成名

“瑞安商业紧急援助中心”现在非常有名。它的出名,得益于公众与媒体对它的一次“命名”――全国首家“民间110”。

瑞安市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则是这样定义的:商业紧急援助中心,是为协议客户(VIP)在紧急状态或预想紧急状态下提供安全援助的特殊保安服务系统。

它有一种崭新的运作模式:付费+合法安全要求+VIP资格。

简而言之,就是在支付会员费后,援助中心在会员处安装一个报警器。会员如果自认处于紧急状态需要帮助时,按一下报警器,援助中心就会出动援助队员迅速赶到现场,提供制止侵害、展开救生、维持秩序等服务。

据了解,目前该中心拥有援助队员25名,他们均是退伍军人,配有摩托车、防刺防弹服装、对讲系统、运兵车、越野车等装备。

对于全国首家“民间110”的叫法,瑞安市保安服务公司经理吴朝阳持保留态度。他说,他从没这样宣传过,是媒体创造的。他认为,110是有求必应的公共服务系统,但援助中心是商业化的,是有偿服务。110有接警室,有特服号码,而援助中心没有。在服务内容上,援助中心可以提供押运、保镖等服务,客户可以提出援助人数及时间的要求,而110没有。最重要也最根本的区别是,援助中心没有执法权。“虽然这个名称不是很恰当,但它形象生动,有助于我们打开知名度。”言语中,他没有明显表示对这一名称的反感。

事实上,由于媒体的广泛报道,使瑞安“民间110”一夜成名。用吴朝阳的话说,没有花一分广告费,却“白赚”了至少500万的广告价值。无疑,从商业的角度来讲,这个媒体的“戏称”已经是“无心插柳”。

诞生背景:源自公安机关对“黑保安”的整治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民间110”原本是为娱乐场所“量身定做”的。

近年来,瑞安市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全市共有娱乐场所数百家,其中仅歌舞娱乐场所就有23家。

一份瑞安市公安局完成的调查资料称,娱乐场所的大量出现,带来了不少的治安问题,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和社会闲散人员涉足其间,造成场所内部治安复杂,成为影响社会治安平稳的一大因素。

在2006年该市的打黑除恶工作中,警方发现有1/3的治安案件与娱乐场所有关。“娱乐场所、赌博、重点工程”被称为滋生黑恶势力的三大温床。加强娱乐场所管理,已成为警方一项“紧迫而重大”的课题。

“这是一个全国性的治安课题,估计各地的情况都差不多,并非只有我们瑞安存在这个问题。”瑞安市公安局副局长陈国安说。

“巧合”的是,1999年国务院新颁布实施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娱乐场所实行强制性保安派驻,即由保安服务企业向场所派驻保安,进行日常秩序维护。

于是,瑞安像全国各地一样,在行政力量的干预下,保安公司开始大张旗鼓地向娱乐场所派出保安。

刚开始,当局信心十足。但很快,这些派出去的“正规军”开始碰钉子了。市场开始急剧萎缩,派驻人数从最多100余人,锐减到2005年底的20余人。而与此同时,娱乐场所自己雇佣的“黑保安”,却在迅速占领市场。更有甚者,一些地方上的黑恶势力,强行在娱乐场所内“看场”,以获取暴利。

身为保安公司经理的吴朝阳,面临着来自市场和监管单位公安局的双重压力。“一方面是市场的抵制,另一方面是政府的监管任务。”于是,他开始调查自己的保安被人拒之门外的真正原因。

经过认真的调查走访,他总结了3条原因。一是分散派驻,难以形成防控合力。由于是分散派驻,几个零星的保安对发生在娱乐场所内一般的治安事件往往都无法有效预防处置,特别对一些涉及人员较多的紧急突况根本无能为力,“难以真正满足娱乐场所的安全需求,业主、消费者和群众的意见很大”。

其次是成本偏高,场所业主难以接受。按照娱乐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每个娱乐场所应按照核定客容量的3%配备派驻式保安。以瑞安市最大的娱乐场所“大富豪会所”为例,核定客容量520名,应配备派驻式保安15.6名,按保安标准月工资1780元计算,每年需支出33.3万元,对场所业主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销。一些规模较小的娱乐场所更难以承担,只能象征性地接纳个别派驻式保安,或到市场上招收成本更低的“黑保安”,从而使“黑保安”乘虚而入,盘踞在娱乐场所,造成严重的治安隐患。

据悉,瑞安市近年来在娱乐场所发生的多起命案都与“黑保安”有关。2005年该市金碧辉煌迪吧5名非法雇佣的“黑保安”将客人活活打死的案件更是震惊全国。

三是派管分离,队伍管理流于形式。保安派驻到娱乐场所后,由于后继的管理力量和有效的监管措施缺位,基本上游离于保安公司管理视线,加之娱乐场所重经济效益,轻内部管理,根本无人负责保安工作,使派驻保安处于“双不管”状态,造成了保安的职业风险系数和队伍的管理风险系数都很高。

“有的娱乐场所保安惟业主命令是从,蜕化成了保镖和打手;有的娱乐场所保安甚至与黑恶势力同流合污,严重损害了保安队伍的良好形象,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的影响。”吴朝阳在自己的调查报告中这样写到。

正在吴朝阳苦思冥想,寻找市场出路之时,2006年3月开始,伴随着新的国务院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一场声势浩大的打黑除恶和娱乐场所“黑保安”整治行动开始了。

根据温州当地媒体的报道,有16个黑恶团伙在这场“严打”中被摧毁。与此同时,以黑恶势力为背景的“黑保安”也得到整治。

“为了巩固整治成果,不使黑保安卷土重来,必须有一种让政府、场所经营者、消费者都满意的保安服务模式。”吴朝阳在经过反复思考、求证后,终于拿出了“商业紧急援救中心”这样一种模式,并很快成功说服了市公安局的主管领导。

有了主管部门的支持,吴朝阳的胆子更大了。2006年底,他借召开全市娱乐场所业主会议的机会,面对几十家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抛出了自己的详细计划。

似乎一切都那么的顺理成章。吴朝阳的大胆计划与老板们一拍即合,不久,他就签下了10多家歌舞娱乐场所的长期合作合同。

一切都按照吴朝阳的蓝图在进行。

娱乐场所发案率下降50%

对于保安公司的这一创新做法,瑞安市公安局是支持的。分管治安的副局长陈国安认为,商业紧急援助中心的出现至少带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首先它强化了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管理,有效降低了娱乐场所恶性事件的发生率。当前,娱乐场所已经成为滋生黑恶势力和恶性事件的温床之一,“民间110”的出现弥补了目前娱乐场所管理当中的某些不足。

据公安部门统计,“民间110”上岗以来,娱乐场所治安发案率同比下降了近50%。

其次,有利于缓解警力不足。“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特别是许多地方的110为一些非警务活动所困之时,“民间110”可以适当承担一些非警务的社会服务功能,从而把警力这种有限的公共资源解放出来。“提高警力使用效率,实现了警察职能的真正回归。”

陈国安表示,商业紧急援助中心的出现,还带来了一场警方的“勤务制度革命”。

据统计,瑞安常住人口与警察比例是1000∶0.8,其中还不包括60多万外来人口,警力严重不足。

由于警力不足,两三个处置民警有时根本无法控制局面,甚至可能遭到暴力抗法。有了一支专业保安援助力量,可控制场所内矛盾纠纷升级,促成矛盾纠纷化解,从而减轻民警压力;对一些重大紧急状况,可先期启动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制止侵害等工作,民警到场后,现场转化保安为协警力量,增强警方的威慑力和控制力。

瑞安警方把这种模式叫做“2+10”模式(即2名民警加上10名保安辅助力量)。

陈国安认为,这种模式可有效处置绝大多数的娱乐场所警情,这支保安队伍的出现,刚好可填补这块警辅力量真空。

商业紧急援助中心由瑞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监管。该大队指导员柯上权评价这一新生事物说:“政府不花一分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市场化运作,既为老百姓提供了更全面的服务,又把有效的警力资源解放出来办更大的案子。”

身份之争

不过,“民间110”的成长一直伴随着质疑声。有人认为维护公共秩序是公安部门的特定职权,也是其法定责任和义务。公安部门不能以警力有限为由,将维护公共秩序的公权力交给商业企业来履行,这于法不符,涉嫌公权私用。也有人认为,瑞安市保安服务公司是瑞安市公安局下属的全资国有企业,公司经理吴朝阳是该局派驻的,编制仍在公安局。这是否违反了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不准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对于涉嫌公权私用的质疑,瑞安市保安公司的解释是:保安公司组建商业紧急援助中心,推出了娱乐场所巡更式保安服务,涉嫌公权私用的说法,属于个别人士对国家保安业政策法规和相关法律常识缺乏了解而产生的一种误解。

保安公司的“理直气壮”并非没有根据。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条例》已经明确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新机制――“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由各单位依法组织开展,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根据1999年5月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和公安部2000年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组建,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组建”;“公司法定代表人人选须经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规定还允许公安机关选派民警到保安服务公司工作。

与此同时,调停者的身份之争也日趋激烈。瑞安嘉乐迪KTV店长叶先生在经历了半个月前的一次成功调停事件后说,援助中心的保安制服与警察制服相比,颜色与款式均相同,虽然背后有很大的“商业援助中心”等字,帽子款式也不一样,但还是有“很大的威慑力,有利于处置事件”。

商业紧急援助中心运行一个多月来,就已处理了8起求助,多为财物损失、“霸王餐”等小纠纷。参与5次援助行动的保安蒋光炮说,他们到现场后,会先了解事情经过,然后进行劝说调解。

但援助中心的保安人员是娱乐场所雇用的,是单方授权,如果“雇主”理亏,保安人员真能维护公正吗?有人表示怀疑。法律界人士王晓冰具体分析说,调停行为必须在双方授权的基础上进行,而这种调解行为先天带有偏袒性,容易侵犯另一当事人的权益,损害社会的公正和谐。

“公正与否并不决定于调停者的身份。”吴朝阳认为王晓冰的说法脱离了社会实际。“只要调解不是强制的,没有任何一方明确反对保安人员参与调停,调停的结果又是让双方接受的,那有什么不可以呢?”他认为,这种人与人之间的民间劝说、调停行为,与法律程序上的调解有着本质区别。

吴朝阳说,他向援助中心的保安人员反复灌输一个观念:你们是保安,并没有执法权。到现场后,你们先控制事态,其次用嘴巴去劝双方,朝化解矛盾的方向努力。如果无法控制局面,再向110等有关方面“二次报警”。你们绝对不能说“把身份证拿出来看一下”、“口袋里的东西拿出来”等“越线”的话语,更不能有使用暴力等过激行为,你们的身份是一个“调停者”,是“防火墙”,是去“维持秩序”的。

公司为此还对所有援助队员都进行了特殊的法律处理能力培训,要求他们牢记自己的身份,做到以法律为底线,有所为,有所不为,确保行动时不“出轨”。

商业紧急援助中心对自己的定位就是“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吴朝阳表示,由于保安企业的特殊身份,他们追求的不仅仅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才是最主要的。

吴朝阳的计划在学术界也不乏支持者,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教授龚志刚认为,“民间110”的大方向是对的,只是行动过程中往往涉及到法律问题,因此在警方的指导下运作更好。

记者了解到,今年上半年国家将出台保安管理条例,届时保安业将全面开放,整个保安行业传统的“看家护院”模式也将被突破。在这样的背景下,现行国有垄断的保安公司如何生存,公安机关又如何加强对保安市场的监管,都将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瑞安市公安局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商业紧急援助中心的出现,是保安行业应对未来变局的一次尝试,它或许是一个社会治安市场化防范和保安行业监管方式转变的试验田。”

“民间110”的意义

从本质上讲,“援助中心”的成立是将维护公共秩序的社会管理职能由政府向社会转移的尝试。当然,随之转移的还有部分公权力。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政府的一项权力,也是政府的一项职能。政府在“援助中心”承接社会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必须担当适当的角色。从理论上讲,当国家授予某一权力主体以权力时,就预示着同时也对该权力主体提出了受约束的范围。当权力的授予明确后,就意味着权力主体只能在该权力范围内行使权力,超越该权力规定范围即为越权。因此,政府在引导“援助中心”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予以明确的规范,确认“援助中心”所行使权力的职能、范围;二是对“援助中心”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服务;三是明确“援助中心”的具体责任主体,以便追究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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