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调查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4 14:48:3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旅行调查报告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旅行调查报告

篇(1)

目前国际旅游产品的销售部门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直接供应商

主要包括旅游目的地提供客车和出租车服务的当地运输商,旅游点住所提供者,文艺演出和消遣娱乐服务项目组织者,还有提供参观、服务的博物馆、夜总会、酒馆、公园、海滩、各类旅游商店(从杂货店到纪念品专卖店),乃至药店、银行、外汇兑换处和保险公司等。

2、旅游中间商

旅游产品供给企业(如旅馆饭店、航空运输公司等)通常都采用直销方式,但是这种直销方式不能或者不能完全肩负推销旅游产品的各项职能,任何运输公司、任何旅游景点都不可能仅仅用直销体系去覆盖全球所有市场,于是,推销任务便交给了专营中间商。这些中间商由于其专营化的优势,能够更好地覆盖各个旅游市场,甚至是很小或者很特殊的市场,因此在旅游业中正是旅游中间商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旅行社正是以旅游中间商的地位而成为旅游业中的主体部门。从现代意义上来说,第一家旅行社当属19世纪中叶由托马斯.库克创办的旅行社,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行社也得以发展壮大起来,例如美国1945年指定旅行社只有600家,而目前已经超过了三万家。

通常旅行社是以持久盈利为目标、为旅客和游客提供有关旅行和逗留服务的企业,这些服务主要是出售或发放运输票证;租用公共车辆,如出租车、公共汽车等;办理行李托运和车辆托运;提供旅馆服务、预订房间、发放旅馆凭证或牌证;组织参观游览、提供导游、翻译和陪同服务以及提供邮递服务。旅行社还提供租用剧场、影院服务;出售体育盛会、商业集会、艺术表演等活动的入场券;提供游客在旅行逗留期间的保险服务;代表其他驻国外旅行社或者旅游组织提供服务。虽然旅行社的定义在每个国家远非统一化和确切化,但是旅行社在整个旅游行业中地位是举足轻重的。

旅行社的经营分类

根据旅行社的不同业务,一般来说分为三类:

1、旅游批发商(Tour Wholesaler)

从事大批量购买旅游产品,通过商转销旅游产品,包括印制各种宣传小册子,进行推销。

2、旅游经营商(Tour Operator)

从事旅游产品的生产和推销,主要是安排旅行业务,比如制定日程、路线、预订机票、旅馆,确定包价,对外联络、旅行费用的支付、与对方签订合同等。然后通过自己零售网或商,直接把产品出售给顾客。

3、旅游商(Travel Agent)

即从事零售业务的旅行社,既是旅游批发经营商的商,又是旅游者的商。作为前者,主要是上述企业向顾客销售其各自产品,从中获取一定的佣金;作为后者,主要顾客向上述企业以及交通、住宿、游览、娱乐等方面企业购买旅游产品及服务,从中获取手续费。

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旅行社(旅游公司或其他同类性质的组织,下同)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招徕、接待旅行者,组织旅游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另外该条例也根据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将我国旅行社划分为一、二、三类。划分标准是:一类社:经营对外招徕并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来中国、归国或回内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二类社:不对外招徕,只经营接待第一类旅行社或其他涉外部门组织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来中国、归国或回内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三类社:经营中国公民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上三类旅行社均是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既有批发也有零售,但在经营范围上却有分工,其主要区别是:一、二类社主要经营国际旅游业务,其中一类社有对外招徕业务,有外联权,有一部分还可以从事出境旅游业务;二类社则没有外联权,主要从事接待业务;三类社则主要经营国内旅游业务,顾客面向国内旅游者。截止到1997年底,我国一类社368家,二类旅行社623家,三类旅行社3995家。

1996年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重新划分了旅行社类别,由原来的一、二、三类旅行社变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其中,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和国内旅游业务,有一部分经批准特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行社只能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根据《2006年度全国旅行社业务年检情况通报》,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旅行社18475家,其中国际旅行社1688家,国内旅行社16787家。

旅行社的产品分析

旅行社通过服务向旅游者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从旅游产品的各类供应商(如航空公司、饭店等)获得一定的佣金和折扣,从中获取基本的收入。按照旅游者的不同需求,大多数旅行社的产品主要有二类:

1、散客旅游

这种服务就是客户所订的所有旅游服务都是独立分开的,客户只委托旅行社购买单项旅游服务或旅游中的部分产品,例如机票、房间、交通工具等,抵达目的地以后,或者结伴自己安排旅游活动,或委托当地旅行社安排部分旅游活动,因此在旅游活动中具有较大的选择余地,不会受到团体旅游固定安排的限制,散客旅游适应了旅客满足不同需求的愿望。

2、包价旅游

一般旅游团(15人以上)多采用包价旅游,实行综合服务,按照旅游产品及相应提供的服务,把日程、目的地、交通、食宿、参观旅游的具体地点、服务等级、活动内容等统筹安排,提出综合性包价一次性收费。一般来说,一方面因为包价旅游可以为旅游者减少麻烦,另外购买旅馆房间以及使用交通工具等也都因有批量的因素,价格相对较为便宜,因此包价旅游,特别是团体旅游多为旅游者所接受。

包价旅游有全包价旅游和半包价旅游之分,全包价旅游几乎包括所有的旅行费用:交通、住宿、餐饮、娱乐以及导游的讲解等,半包价旅游则对旅游产品及其相应服务中部分包价,如城市间交通、住宿、地面交通、导游服务、主要参观点门票等。

美国Plot Research研究机构通过调查美国旅游者,并进行统计,发现几乎每个旅游者在未来还是愿意进行独立的旅游,因此散客旅游形式将继续是旅游形式的主流,但比率将比目前有所下降。对于包价旅游,不管是全包价还是半包价,都将会在未来几年呈现较快的增长势头,由于旅游人数的增多,这两种形式的包价旅游业务都可以获得更多的收入,相比较来说,虽然全包价旅游意向人数没有半包价那么多,但由于全价旅游包括更多可获取佣金的项目,因此收益可能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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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旅行社财务管理的方法有哪些

篇(2)

一、高校生产性旅游实训基地——高校旅行社

(1)高校生产性实训基地的内涵。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高等职业院校要按照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则,本着建设主体多元化的原则,紧密联系行业企业,不断改善实训、实习基地条件,积极探索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校企组合新模式。综观当前国内高职教育,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建设刚刚起步,只要把企业真实的设备、工具、环境、任务搬到校园实训室,学生在实训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实训任务,生产出一定的“产品”,实训的过程与实际工作的操作过程完全一致,即实训室已经具有产品加工、生产的功能,就可以认定为是生产性实训基地。生产性实训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培养高技能人才。因此最终要达到的目的是:一是要实现“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二是要真正实现学生顶岗实习;三是要实现学生零距离就业。只有达到上述三个目的,才是真正的生产性实训。(2)高校生产性旅游实训基地——高校旅行社的经营模式。采用加盟经营模式,主要是指高校旅游专业和旅游企业双方共同经营生产性实训基地——高校旅行社,为旅游管理专业提供实训。旅行社建立有外联、计调和财务等部门,通过引进先进的旅行社信息管理系统,为师生旅游服务,从而提高学生导游服务和旅行社管理能力。高校旅行社职能是:一是安排游客的旅游线路,处理游览景点的关系利益分配,提高服务质量;二是搞好市场宣传促销,加强和校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的横向联系。

二、高校旅行社的目标市场调查报告分析

(一)大学生旅游市场调查报告分析

1.大学生旅游市场占有较大份额。大学生旅游观念的变化促进旅游发展的强大动力。学生旅游对素质教育的意义重大,符合学生特色的旅游路线倍受社会、家庭、学校的青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通知要求,2012年4月1日起,凡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将全面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再加上寒暑假等假日交通优惠政策为学生出游也提供了极大便利。当今全国高校数量已达2000多所,在校生人数超过2000万人,大学生规模居世界第一;未来五年中国高校学生将以每年10%速率扩招。按中国旅游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2010年国内旅游总人数为21亿人,学生出游人数占出游总人数的14.7%,学生人均花费为449.3元/人,如果学生每年出游1次,学生旅游的收入是:21×14.7%×449.3=1386.9亿多元,约占2010年国内旅游总收入(1.26万亿元)的1/9。从以上一系列数据来看,大学生旅游市场已占有相当比例,初具规模。为了开发大学生旅游市场,我们有必要对有关大学生旅游需求的调查报告进行分析。

2.大学生旅游市场调查报告分析。(1)2010年首份《大学生旅游市场调查报告》分析。这项调查由中国青年报社与高校传媒联盟大学生旅游实践营共同实施,调查范围涵盖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等10所著名高校953名大学生。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出游意愿强烈,出游频率活跃,七成被调查者平均每年出游频率在5次以内;48.7%的被调查者是从网上获取旅游讯息,通过旅行社获取讯息的,每10个被调查者中只有1人;在3天以内短途旅游中,52.8%的被调查者每次花费100元~500元,在3天以上的长途旅游中,每次花费超过1000元的被调查者占到29.8%,其中15.4%的被调查者每次花费超过2000元。(2)2011年大学生旅游现状的调查报告分析。根据《当代大学生的旅游市场需求调查》(原始数据来源:专业的在线问卷调查平台——问卷星http:///report/1036509.aspx),做以下相关调查报告分析:第一,出游态度。大学生对于外出旅游持高度认可的态度,接近80%接受调查学生认为旅游可以丰富大学生活,增长见闻;但调查的问卷里仍有被调查者认为旅游影响学习,增加经济负担,数量虽然不多,但旅游给大学生带来的经济压力还是一个不容小觑的问题。

第二,出游目的。排在前二位的分别是开阔视野,体验不同的文化生活;放松身心,释放压力,娱乐休闲。调查结果显示:现今大学生对于多彩世界的渴求,对于新奇,刺激生活的体验,是当代大学生所普遍追求的生活方式,旅游正成为了这种追求的最好载体;压力较大,旅游的目的是放松心情。

第三,出游时间选择。大学生时间的充裕性决定了其旅游时间的自由程度。绝大多数学生还是选择在法定长假或寒暑假旅行。出游停留时间:对于旅途时间的长短选择,有44%的被访者表示愿意出游二三天,40.88%选择4~7天,而只有12.58%选择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大学生习惯性选择短途旅行。

第四,出游空间选择。将空间选择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目的地距离选择,一是目的地类型选择。就目的地距离选择而言,一半以上的接受调查大学生愿意在国内寻找旅游吸引物,所在城市及其周边旅游受到了广大学生的青睐;就旅游景点类型而言,依次为自然风光、主题乐园、历史遗迹、民俗风情、都市景观等,比较少的是探险及购物类的旅游目的地。目的地距离选择:国内游所选比例最高,占66.04%;所在城市及其周边占26.42%;省内占6.29%;国外占1.26%。目的地类型选择:自然风光景区所占比例最高,占91.82%。

第五,价格敏感程度。出游费用来源最多的是家人,占73.58%。可支配费用(生活费用中扣除衣、食、交通、通讯、生活用品、学习用品等必要日常生活开销):每学期有1500元左右的占比例最高为21.38%。可以看出大学生愿意支出的出游费用就不会太充裕,将近半数的学生愿意接受的旅游支出(3天)范围为1000元以下,大学生对价格十分敏感,在购买旅游产品时,主要考虑其性价比;资金仍然是制约大学生出游的主要原因。

第六,出游率。出游率集中在0~3次,其次是4~6次。

第七,旅游信息来源。大学生信息来源比较广泛,各种媒体方式都有涉及,如报纸或杂志(26.42%)、互联网(71.07%)、旅游宣传册和画报(22.64%),另外的信息来源是朋友熟人的介绍(61.01%)。可见对于大学生最好的宣传方式莫过于网络。

第八,旅游方式。选择自助游人数占问卷总人数的71%之多,其次是学生社团或班级组织的团队游(24%),到旅行社报团(5%)。这说明:如今大学生崇尚自由,不喜欢被团队束缚;学生消费能力不高,无法支付较高的团费和购物;当前全包价旅游服务无法满足学生的需求,大家更倾向于零包价的旅游产品;传统全包价旅游产品在未来发展前景有待观察。

第九,对旅行社选择。大学生在选择旅行社时,其中最关注的是出游过程中的服务态度(32.08%),关注程度较小的是旅行社品牌(5.03%)。在服务质量方面,他们更多关注的是住宿和餐饮(47.4%),其次是购物和娱乐(24.8%)。大学生的安全意识还不够强,因此导游在安全提示方面应多做些工作,同时旅行社在安排住宿和餐饮时应考虑适合的档次。

(二)高校教师旅游需求调查报告分析

截至2010年,全国高等学校共有教职员工多达147万余人(根据《中国教育统计年鉴》的数据)。目前,高校教师旅游市场具有很大的开发潜力。调查报告分析:根据以下调查报告:长沙市12所高校教师旅游客源调查报告(共发放了1100份的问卷)、广州大学生城十所高校教师旅游消费行为实际调查、携程“2011年旅游者出游意愿调查报告”(全国各地数千名网友参加调查)、旅游网络消费者需求特征问卷调查http:///report/1038525.aspx,对高校教师旅游消费水平、消费方式和消费结构等方面进行分类调查,从旅游者的旅游动机和旅游行为进行具体分析:第一,学历结构。有较高的文化背景。教师的高文化素质形成了教师的相对较强旅游消费需求和特殊的旅游消费倾向。

第二,旅游态度。认为旅游比较重要占30.91%、重要占18.18%和非常重要占10.91%,总共超过半数。旅游目的:主要是休闲娱乐和观光旅游。

第三,人均月收入调查——相对较高的经济收入。目前国内从事高等教育的教师,就国内和其他行业比较,具有相对较高和稳定的薪金收入水平,使教师具有在较大的旅游消费潜力。4000~5000元的占36%;5000元以上占32%;3000~4000元占29%;2000~3000元以下占3%。旅游预算:计划每人支出5000~10000元的比例(29%)最高。半数消费者会增加旅游支出,尤其是计划人均消费万元以上的比例明显提高。52%的游客将增加旅游预算;44%保持稳定;4%计划减少支出。

第四,出游时间选择。高校教师拥有充裕的闲暇时间。根据目前我国高校法定或学校规定的假期安排,每年寒暑假有将近70天的时间,周末有60天的时间,以及黄金周假期等。出游时段比较集中。有占53.34%的教师认为最合适出游时间是暑假,暑假是高校教师真正的旅游黄金时间。认为“五一”和“十一”是合适的出游时间的人分别为14.37%和9.66%;愿意寒假出游的人就少得多,比例仅占8.91%;说明教师在旅游时间的安排上可以理性地避开两个黄金旅游周的高峰,将近2个月的暑假为教师出游提供了充裕的时间。

第五,出游障碍。没时间和价格高成为阻碍教师出游的最大障碍,认为“没时间”的有38.18%,由此知道老师的闲暇时间不多,在假期要再学习,或做科研或是到外面讲课、参加会议以及受邀参与一些项目等。认为“价格太高”的教师比例为36.08%,这说明旅游产品价格对于老师而言觉得还稍微偏高。此外还有认为安全没有保障(14.48%)、要照顾子女(10.60%)等其他原因。

第六,旅游目的地选择。高校教师表现出较明显的偏好性集群。有30.48%的教师希望到自然风景区旅游,体现了对自然景观的偏爱;有17.81%的教师选择去异域风情旅游地,由此可知国际旅游市场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少数民族聚居区也以其独特的民俗、美丽神奇的文化吸引了众多教师(13.78%)。而人文色彩较浓的景区也很吸引教师,15.94%选择去历史悠久的古都旅游;乡村旅游开始受到关注,已有8.85%选择。相比之下,现代化都市和宗教朝圣地就显得不那么受青睐,分别只有6.80%和6.26%。对旅游目的地选择的影响因素:旅游吸引物居首位,占40%;旅游产品价格占25.45%;安全占12.73%;时间长短占10.91%;交通住宿和距离远近均占5.45%。

第七,旅游信息获取渠道。42.23%的高校教师认为获取旅游信息最佳途径为媒体(包括:广播或电视、报纸或杂志占和网络),因为这样的信息可靠,准确。13.21%的高校教师是通过相关书籍,通过旅行社的占11.84%,经朋友推荐的占7.36%。

第八,旅游消费方式选择。在选择旅游消费方式上,更多的高校教师选择跟家人旅游,占67.74%;其次是选择个人游的,占14.21%;而只有8.36%的高校老师选择跟旅游团。

第九,旅游费用结构。餐饮和住宿占较大比例。住宿方式选择:更愿意选择特色旅馆占54.55%;旅游购物选择:喜欢购买当地特色产品,占67.27%。

三、高校旅行社的调查报告分析

为了开拓具有巨大潜力的高校师生旅游市场,建设高校旅行社,对我校旅游学院159名师生做一个关于高校旅行社的调查,调查结果分析如下:(1)普通旅行社存在的问题。一是旅行社制定计划时没有将师生的需求充分考虑,导致师生游兴不足;二是自费项目在合同中没有体现,购物次数增加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引起游客不满;三是对高校群体消费的宣传力度不够,而且相关信息缺乏针对性。

高校旅行社和普通旅行社对比

建设高校旅行社的优势:依次是必要性、便利、贴近、实惠。对高校旅行社建立的优势调查表明:普遍认为有必要建立高校旅行社。由于高校旅行社设在校内,和学生联系密切,因此服务速度快,学生旅行更加便利。高校旅行社由学生自己来经营,更了解学生自身的需求,更能考虑到学生的经济能力状况,量体裁衣,做出适合的服务产品,设计出了各种富有个性的贴近学生品味的旅游产品,物美价廉,旅游费用更实惠。

(2)建设高校旅行社的必要性:觉得非常有必要的所占比例最大。

(3)对高校旅行社的态度:若成立以高校为平台,提供住宿饮食,专业导游,自定线路,价格相对低廉,融入校园文化的高校旅行社,态度是选择的比例最大。

四、结语

通过以上对高校师生的旅游需求分析和对高校旅行社的认识,我们大致可以得出结论:(1)大学生消费水平偏低,可承受的旅游消费大概在1000元左右以下,高价位的旅游产品在大学生群体中不畅销,同时大学生对旅游旅游产品的质量要求高;高校教师计划每人支出5000~10000元的比例(29%)最高。半数消费者会增加旅游支出,尤其是计划人均消费万元以上的比例明显提高。(2)大学生旅游目的排在前二位的分别是开阔视野,体验不同的文化生活;放松身心,释放压力,娱乐休闲。高校教师表现出较明显的偏好性集群。有30.48%的教师希望到自然风景区旅游,体现了对自然景观的偏爱;有17.81%的教师选择去异域风情旅游地,由此可知国际旅游市场有很大的发展空间。(3)大学生选择自助游人数占71%之多,其次是学生社团或班级组织的团队游,如今大学生崇尚自由,不喜欢被团队束缚;在选择旅游消费方式上,更多的高校教师选择跟家人旅游,占67.74%。(4)消息来源主要来身边朋友的介绍,以及旅游门户网站的宣传;大学生信息来源所占比例最高的是互联网(71.07%)另外的信息来源是朋友熟人的介绍(61.01%)。43.23%的高校教师认为获取旅游信息最佳途径为通过相关旅游指南的书籍和网络,因为这样信息可靠,准确。(5)绝大多数学生还是选择在法定长假或寒暑假旅行;有占53.34%的教师认为最合适出游时间是暑假,暑假是高校教师真正的旅游黄金时间。与暑假相比,愿意寒假出游的人就少得多,比例仅占8.91%。(6)对高校旅行社建立的优势调查表明:依次是必要性、便利、贴近、实惠;建设高校旅行社觉得非常有必要的所占比例最大;对高校旅行社的态度是选择的比例最大。

参 考 文 献

[1]彭丹,吴凯,陈薇.长沙市12所高校教师旅游客源调查报告[J].调查与分析.2005(8):51~53

[2]李军,李力.广州大学生城十所高校教师旅游消费行为实际调查[J].商场现代化.2008

[3]湖南科技大学管理学院09旅游管理2班大学生旅游消费课题组.大学生旅游市场调查报告.2011

[4]gin桑.旅游网络消费者需求特征问卷调查.问卷星http://

——专业在线问卷调查平台.2012

[5]雪中寒梅.当代大学生的旅游市场需求调查.问卷星http://——专业在线问卷调查平台.2012

[6]陈启婷.大学生旅游市场调查问卷.问卷星http://——专业在线问卷调查平台.2011

[7]江娟,钟晶灵.我国大学生旅游市场的SWOT分析[J].企业导报.2010(4)

篇(3)

1、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国旅游业正迅速发展, 旅游消费也在日益增加,出外旅游已成为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当代大学生具有一定的经济独立能力和自我生活能力,有相对宽松的时间,具有更多的冒险精神和追梦遐想。而且大学生作为思想最活跃、接受新事物能力最强、旅游审美水平较高、 闲暇时间较多和潜力巨大的一个群体,在旅游群体当中充当着旅游生力军的角色。

那么大学生选择旅游的目的是什么?旅游消费方式又是怎样的?影响他们作出选择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所以针对以上几点问题,我做了相关调查。

2、目的

此次调查的目的在于了解当代大学生产生旅游消费心理的动机以及旅游消费行为方式,为了解大学生旅游市场现状提供直接有效的数据参考。

同时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更加深入了解当代大学生旅游消费心理现状,并据此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使大学生旅游消费更加合理健康。

二、调查方法

1、时间:X 年X 月X 日至X 月X 日

2、地点:XX 市

三、调查对象

调研对象为易于接受新事物,兴趣爱好广泛,作息时间规律,对于网络有着高使用率,喜爱聊天交友的XX 市XX 名在校大学生。

四、调查过程

1、实施过程

主要运用问卷调查法。通过互联网网站制作一份大学生旅游消费行为调查问卷,利用QQ 、朋友圈等社交软件问卷网站链接,邀请在校大学生进行网上填写问卷。经过为期四天的问卷调查,登录问卷网站系统进行自动整合生成数据,然后对结果进行了一个数据收集。

2、调查内容

(一)调研结果及分析

(1)大学生旅游目的地与时间

调查显示,58%的大学生偏爱自然风景区,26%选择繁华城市区和海滨城市区,15%的大学生旅游目的地选择民族风俗区; 反而红色旅游革命区和高校校园不大受大学生的欢迎。这表明大学生更愿意与大自然亲近。

在对于时间的安排上,49%选择寒暑假期出游,27%选择国家法定节假日出游, 16%选择平常的周末出游,其他时间占8%。选择寒暑假期出游的人多的原因可能是寒暑假的假期长,大学生有更多的时间可以自由分配,有利于旅游后调整时间休息。其次则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出游的人也较多,原因是节假日相对于平常的周末时间长,空闲时间较平时多。平常周末和其他时间选择出游较少的原因可能是一方面时间较短,没有充分时间做好旅游前的准备工作和旅行后的休息调整,不利于出游,大多数学生都喜欢留在家看电视看书而不外出旅游; 另一方面,由于大学生的课业比较重,一般会利用周末进行复习或预习新知识,还有相当部分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做兼职或参加各种活动。

(2)大学生旅游消费费用的来源及构成

调查显示,高达74%的大学生外出旅游消费的费用来源于父母的支持,除此之外,38%的费用来源于平时生活费的积攒、兼职所得(26%)、其他来源(12%)等。由此可见大部分大学生的经济尚不能独立,旅游费用的来源大多依靠于父母出资。少部分大学生会利用课余时间做兼职来赚取旅游费用。

他们的消费水平整体不是太高,旅游消费费用的构成经调查显示为:交通(42%)、住宿(46%)、餐饮(74%)、景点门票(58%)、 购物(30%)、娱乐(24%)。由此可以看出大学生旅游消费费用主要花费在吃、住和门票上,而购物和娱乐花费较低。出游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开阔眼界、体验不同的风土人情、亲近大自然。

(3)大学生出游的交通工具的选择

调查显示,大学生出游选择汽车(30%)和火车(56%)的较多。其余交通工具如自行车(4%)、飞机(10%)则较少一些。按照大学生消费能力分析,原因可能是飞机价格较贵,汽车适合短途旅行,价格适中。火车可以长途运输且价格经济实惠。

(二)大学生旅游消费心理及行为分析

1、大学生自身个性因素 一般来说,具有外倾向个性的人性格开朗、活泼,容易流露自己的感情,对立性较强,旅游需求比较广泛,而且在旅游中喜欢结识新的朋友与旅伴;而内倾向个性的人性格比较沉静,做事谨慎,不爱交流,旅游需求相对保守。

当代大学生作为即将走入社会的一个新群体,大部分受开放性文化知识的影响,性格属于外向型或中间型的。

大多数大学生旅游群体就其消费者主体而言,都是知识水平较高、思维活跃的群体,追求自由崇尚知识的特点突出,重视旅游中的个性化与参与性,传统的走马观花式的旅游方式不能满足他们的旅游要求。具有强烈的旅游需求,充满好奇心和求知欲,在旅游中注重的是一种经历及旅游所带来的幸福感和自我满足感,并且有寻求刺激,获得知识,体验新的环境特点。他们当中大多具有较强的独立自主意识、向往自由,喜欢无拘无束,求知欲旺盛。这也就导致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愿意走出校园去进行旅游活动。

2、资金因素

由于大学生还没工作, 经济上不独立,学费、生活费等主要来源于父母。大学生各自的家庭经济情况的好坏,就直接决定了他们旅游消费能力的高低。因此,大学生出游的花费主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承受力。在大学生决定出游时总会首先考虑价格, 其消费主要以吃、住、行等基本消费为主。其他的消费需求相对较低。旅游消费水平普遍较低。

3、社会安全因素

安全问题比其他层次游客压力更大虽然大学生基本上都已经是成年人, 但由于我国大部分大学生在入校前都是在父母的细心呵护之下成长起来的, 社会阅历少, 再加上大学生生性好奇, 喜欢冒险, 在旅游过程中会脱离团队自己活动, 危险性就大大的增加了。虽然是成年人, 但是由于大学生特殊的身份, 一旦出现安全问题, 必将涉及学校、家庭以及社会层面,因而大学生旅游时的安全问题比其他层次的游客压力更大。

4、旅游需求方面

当代大学生的旅游需要层次较低,谈到对此次出游的意义评价的时候,有的大学生认为出游“有意义有价值”;有的同学认为此次出游是“浪费时间、耗费精力”。相对于较高的满意度,这似乎自相矛盾。但是,“对旅游地满意度高”不等同于“此次出游有意义有价值”。大学生出游动机主要集中在“休闲放松、摆脱乏味生活”,对出游“满意”是因为达到了“摆脱乏味生活”的目的,而并没有从根本上满足他们“求知、求所得”的深层次心理需求。因此,普遍感觉“出去乐一乐”并不是他们所认为的“有意义”。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分析大学生旅游需要的层次关系时发现,当今大学生的旅游需要仍徘徊在“社交的需要”层次,即摆脱孤独、繁重、枯燥的学业生活。但在某种程度上,多年教育的结果又让他们背上高层次需要的包袱,努力追求“尊重”“自我实现”,于是出现了调查结果中的“对旅游地满意度高”,“此次出游意义不大”的矛盾现象。

5、朋友因素

大学生们都喜欢结伴和朋友一起出去旅游,一来可以相互交流,增加感情,二来可以共同分享快乐,欣赏旅游景观的魅力所在;百分之一十五的人喜欢独自旅行,希望通过这种方式真正放松自己,感受自由;百分之五的人选择旅行社组织的旅游,这多为学校或班级组织的活动。

6、时间因素 大学生出游时间相对集中,闲暇时间多,大多集中于寒暑假、五一、十一长假及双休日,旅游目的地大部分还仅仅是省内的旅游景点,或是大家口中所经常说道的几个出名的景点,

7、景点方面

大学生更偏重于自然景观,他们倾向于与大自然的一种近距离的接触;而对各地的民俗风情的喜爱也占相当大的比重,他们希望了解一下当地的风俗习惯和自己的家乡的差别,以此来开阔视野;对文物古迹的喜爱者占到百分之四十这些人大多是历史爱好者,对以前的文物、古迹比较感兴趣;而只有少部分的大学生有去看人造景观的想法。

8、旅游花费 主要集中在旅游交通费、餐饮费、门票费、住宿费以及买纪念品上。而出游的花费也依据不同的旅游点所花费的钱不经相同。同学们所接受的价格也有高有低,这些都要根据他们对是否值得来评价。但大学生在旅游过程中的购物及娱乐花费都普遍不高。

篇(4)

此次调研涉及酒店旅店____户,其中有___户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占调查总数的__%。其种类及特点主要有:

一是无照经营,共___户,占违法总户数的__%。酒店旅店属于特殊行业,必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该行业的无照经营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既未经行政部门审批许可,又未申领营业执照的无证照经营;另一种是未申领营业执照但已取得部分行政许可的无照经营。

二是超出营业执照有效期经营,共__户,占违法总户数的_._%。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表示企业已丧失经营资格。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下称《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以无照经营论处,因此,超期经营实质也属于无照经营行为。

三是前置审批材料过期、缺失。酒店旅店业涉及前置审批较多,办理的周期也相对较长,此类违法行为共___户,占违法经营总数的__%。

四是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我市酒店规模大,档次高,超范围经营以卡拉ok歌舞厅、桑拿按摩、沐足等项目为主,此类违法行为有__户,占违法总户数的__._%。

五是持筹建执照开展经营。据统计,目前我市酒店旅店行业持筹建营业执照的有__户,其中已开展经营活动的有__户,占筹建总户数的__%。

六是持酒店管理公司营业执照经营酒店业。酒店管理公司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一般为酒店管理咨询、租赁服务等,若经营酒店业,还须设立含酒店经营项目的分支机构。但调查发现,部分经营范围为酒店管理的经营者直接从事酒店业,如名称为酒店有限公司,但经营范围是酒店管理的公司有__户,其中开业的有_户。

此外,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共有___户,实际经营面积大于消防审核面积有__户。

二、酒店旅店违法违章经营的成因

随着我市经济发展的转型,“商贸××”工程不断推进,尤其是近几年××会展业的腾飞,强力带动了酒店旅店业的发展,但受多方面原因的影响,该行业也出现了一些违法经营的苗头。

(一)前置审批及登记注册方面的原因。

一是酒店经营项目的限制。我市酒店投资规模大、档次高,从原来餐饮、旅业的商务模式发展成娱乐休闲现代酒店,其配套的主要娱乐项目如卡拉ok歌舞厅、桑拿按摩等早已限制发展。为提高竞争力,吸引消费者,新投资的酒店需配套,扩大经营的酒店也需要配套,投资者只能够违法从事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二是前置许可审批的繁杂。酒店若经营餐饮、旅业、卡拉ok歌舞厅、桑拿按摩、沐足等项目,需办理包括餐饮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特种行业经营、文化经营等前置许可审批及环保审批、消防验收等必经环节,而且每一项前置审批又需要提供大量的申请材料,如申办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者需准备__种申请材料,并通过派出所、公安分局、市公安局三级_次审批,令经营者望而生畏。部分从业者宁愿冒着被查处的风险经营,也不愿办妥相关证照后才开业。

三是登记行为不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但调查发现,一些核准经营范围是酒店管理服务或酒店管理咨询服务的企业,登记名称却为酒店有限公司,且部分已开展酒店经营活动,其他未开业的大部分也在筹建酒店。虽然经营酒店与经营酒店管理同属服务业,但两者又有本质区别,从服务对象来看,酒店的服务对象是消费者,而酒店管理的服务对象是酒店;从两者登记的经营范围及条件来看,酒店登记的经营范围一般是餐饮、旅业及配套娱乐项目,需办理各种前置审批,而酒店管理的经营范围一般是管理服务或咨询服务,不需办理各种前置审批。登记管理的不规范,将给这类公司的后续监管带来一定的隐患。

(二)执法监管方面的原因。

一是人手少,任务重,工作压力大,监管不到位。一方面,我市登记的经营主体已突破__万户,按无照经营户数占登记主体数的__%估算,目前,我市实际上的经营户已经接近__万户,而我局在编干部职工仅___人,按直接参与监管人数占总人数__%的比例推算,监管人员为___人,人均监管户数超过___户,监管执法人员工作压力极其沉重。另一方面,国家对市场监管的要求越来越高,行政许可部门对许可审批越来越严格,尤其是渎职罪立案标准的降低,使市场监管渎职风险越来越大,监管执法人员在承担超量工作量的同时,还要承受巨大心理压力。另外,由于酒店旅店行业的投资者身份极其复杂,执法人员在对酒店进行查处时,往往会遇到很大的外来阻力,若执法人员强行执法,一来怕影响地方经济发展,二来怕得不到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三来怕得罪人,变得顾虑重重,执法相当谨慎。

二是综合监管机制不完善,监管效果不明显。酒店旅店的监管涉及工商、公安、消防、卫生、环保、文化等多个职能部门,从目前的监管工作来看,我市对酒店旅店等重点行业尚未建立完善的综合监管机制,行政部门重审批、轻管理的现象比较严重。如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定职责,查处涉及许可审批行业的无证照经营行为。而事实上,有的许可部门只管审批发证,没有主动履行取缔无证经营义务,并以无照经营属工商部门查处为由将责任推卸给工商部门。又如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及时通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但是,按照目前市场巡查的做法,我们除了对企业登记事项进行监管外,还要查看卫生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特种经营许可证等前置审批事项是否过期,发现许可证超期要提醒经营者办理续期;查看消防验收意见书记载的经营面积与实际经营面积是否相符,对面积不一致的则要督促其重新申报消防审核,同时函告消防部门。由于许可部门对经营户发出许可证后缺乏后续管理措施,为确保监管到位及自身安全,工商部门只能主动承担更多的监管职责,人力物力更显捉襟见肘。

(三)经营者自身的原因。

一是法律意识淡薄。一些经营者只知道企业的发展壮大重要,不懂得履行守法经营的义务同样重要。有的想方设法逃避法律的监管,利用登记法律法规的盲点和漏洞,通过打“球”取得营业执照,以投资酒店或酒店管理的方式进行酒店项目经营;有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忽略了对证照的管理,企业或不能通过年检,或证照过期失效,违法违章经营也不知晓。

二是经营者知法违法。目前,我市酒店旅店业的快速发展已产生聚集效应,竞争非常激烈。经营者意识到要发展就要抢得发展先机,必须千方百计争取早上项目,开展经营,加上办理证照手续繁杂,时间长,普遍有“先上车,后补票”的心理。在调查过程中,一位经营者坦言,知道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是违法经营,会被相关部门查处,但出于成本的考虑,还是选择先开业,后办理证照。

(四)政府方面的原因。

当前,我市围绕“商贸××”的战略,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制定了相应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并将商贸型民营企业作为重点加以扶持。我市酒店旅店的投资经营以民间资本为主,民营企业占大多数。由于酒店规模大,商务服务功能突出,带动消费能力强,部分镇区在加快商贸发展的同时,将酒店服务业的发展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以酒店服务品牌提升地方知名度,对酒店业采取先发展后规范的态度,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经营者的违法经营风气。

三、对加强酒店旅店监管的思考和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三方面入手,扭转对酒店旅店行业监管难,效果不明显的不利局面。

篇(5)

调查内容包括大学生出游意向(动机)、出游地点和时间、出游态度和偏好、出游次数、旅游的方式(包括交通工具、同伴等)、旅游花费来源、旅游消费状况、旅游信息渠道来源和学校对大学生旅游行为的影响等。

大学生是一个很特殊的群体,它具有以下几点旅游行为的特点:

1. 在旅游态度及偏好方面,大学生对旅游持有非常有定的态度。大部分学生都喜欢旅游,其旅游的目的主要是休闲散心,自然风景区和民族风情区的偏好值最高。

1大部分学生都喜欢旅游,其旅游的目的主要是休闲散心,寻找乐趣,所以选择的景点主要是自然风景区和民族风情区;

篇(6)

心律失常是临床内科疾病中常见的一个症状,除了心脏器质性疾病引起外(以下简称心外性),不少患者是由颈椎或者胸椎退变所致。在脊椎退变引起的心律失常中,尤以胸椎小关节紊乱最为常见。近2年来,我院体检发现心外性引起的心律失常患者102例,经X线检查均有颈胸椎不同程度的骨质增生椎间隙变窄、小关节错位或节段性脊椎失稳表现,经手法整复治疗后,收效较好,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收集我院2007.12-2009.12经体检发现心外性心律失常患者102例,其中男性41例,女性61例,年龄32-54岁,平均43.15岁,病程1个月-5年,多数患者有慢性劳损或外伤史,发病与某种不良有关,其中以长期低头工作,床上或沙发上半坐卧位阅读、看电视等不良习惯或经历为主。其中心电图中窦性心动过速36例,房性期前收缩52例,室性期前收缩12例,交界性期前收缩2例。

1.2 纳入标准

符合胸椎小关节紊乱诊断标准[1-2]:①患者有急慢性脊背损伤史。②有急慢性腰背疼痛或疲劳等不适感。③胸椎检查有数目不等的棘突偏歪或后突,相邻棘突间隙宽窄不等,相应棘突旁肌紧张或扣压痛。④胸椎x线检查可无明显异常或有患椎间隙相对变窄,椎间隙前后左右不等宽 清晰度降低 相对密度增高等变化。

1.3 排除标准

①心电图、X线、B超等检查有器质性心脏病变。②胸椎有结核、肿瘤、骨折、骨质疏松等变化者。③有腹部手术史、高血压、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低下等疾病。④孕妇、哺乳期患者及长期饮酒者。⑤不能配合观察及治疗的患者。

1.4 分组

将患者随机分成两组,两组患者的性别、年龄、病程、治疗前的心律失常问题及胸椎退变情况等(见表一),经统计学处理,无显著性差异(P

2 治疗方法

2.1 对照组给予以下药物进行治疗:①倍他乐克12.5-25mg(视程度而定),口服,早晚各一次②复方丹参滴丸,6-12粒(视程度而定),每日3次,不做其它特殊治疗,以上治疗一周为一疗程,连续治疗两个疗程。

2.2 治疗组采用点穴、滚法、弹拨等手法放松胸椎两侧紧张的肌肉群,对有偏歪或后突的进行手法复位。放松手法每日一次,复位手法每周2次,一周为一疗程,连续治疗两个疗程。

3 治疗结果

两组治疗前后的心电图变化情况有显著差异(见表二),变化情况是指治疗前心电图显示心动过速,房性期前收缩,室性期前收缩,交界性期前收缩存在,而治疗后心电图显示正常。治疗组治疗前后颈胸椎X线变化有显著差异,椎间隙变窄、棘突不居中现象改善明显(见表三)。

表2治疗后两组疗效比较

表3治疗组治疗前后X线变化比较

4 讨论

胸椎小关节紊乱错位直接影响或刺激相应节段的胸髓,使发自胸椎的交感神经兴奋,导致心(率)律失常。魏征[3]等人的经验:上位颈椎错位,病人发生心律紊乱、窦性心动过速与心悸;下位颈椎错位病人发生心动过缓;颈胸交界处错位病人易出现心房纤颤;T3-T5错位病人易发生房性、室性早搏及传导阻滞。 支配心脏的交感神经,其低级中枢在T1-T5脊髓侧索细胞柱,由此发出的交感神经节前纤维上行到颈部,在颈上中下神经结内换神经元后发出交感神经节后纤维,组成心上中下神经到达心脏神经丛支配心脏。胸椎小关节紊乱可使椎间孔变形变窄,椎周围软组织的病变、骨质增生突入到椎管内外或行走于椎间孔内的交感神经成分,引起不同形式的心律失常[4]。

随着社会的发展,颈胸椎的疾病越来越多,而颈椎胸椎病变导致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引起的心律失常,临床上诊断较难,往往不能准确或及时的查到原因,不能治本,药物疗效不佳或延长病程。为了不误诊漏诊,处理该类疾病时不能只从心脏疾病论诊治心脏病,还应结合颈胸椎疾病来进行临床思维。

参考文献

[1] 冯天有. 中西医结合治疗软组织损伤[M].人民卫生出版社,1977:461.

[2] 张安桢,武春发. 中医骨伤科学[M].人民卫生出版社,1988:4341.

篇(7)

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样就使得原本活跃于各地少年司法实践中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正式被立法机关采纳,也正式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融入到少年司法制度之中。从原本散落于各处的法律法规到如今法律层面上的正式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的少年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适用经验,这对推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虽然新刑诉法对社会调查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仅仅具有原则性的指导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社会调查的主体和社会调查的内容,但对于社会调查报告所应具有的法律属性却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不能明确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就会使各地司法机关产生不同的理解,进而制定出不同的实施细则。这样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破坏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削弱此项制度所应该具有的实用性。例如,有的司法机关将其视为证据,可以在审理阶段进行质证;而有的司法机关只将其视为量刑参考意见,由法官自由裁量。不同的属性自然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因此如何在现有法律规制的条件下界定社会调查报告属性,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需要首先突破的难题。

二、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之不同界定及评析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源于实践,其在施行初期并无普遍性法律的规制,所以各地司法机关对其法律属性的认定并不相同。例如河南省兰考县法院将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允许诉讼参与人提出质疑,然后由社会调查员进行解答。而江苏省的部分法院将社会调查员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对待,赋予其类似鉴定人的诉讼地位。随着社会调查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其在少年司法中所扮演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理论界对其研究也越发深入,总结各地的司法实践经验,学界大体上将社会调查报告界定为三种不同属性:即品格证据说、鉴定意见说、量刑参考说。

(一)品格证据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较为普遍,其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也就是指未成年人的人格调查或是品格调查,而调查的主要内容便是未成年人的“人格”或是其“品格”,所以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为品格证据。之所以认为社会调查就是品格调查,主要是从人身危险性的角度来进行考量的。因为品格是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征,“通过考察行为人的人格特点并加以科学分析,才能使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更加准确、可靠”。那么为何要考虑人身危险性这一要素呢?这主要是和社会调查的目的有关。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的理论基点在于刑罚的教育感化功能。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他们的心理状态往往不够稳定,而且自制能力差,加之受外界的不良影响,所以其大多是出于偶然原因走上犯罪道路,比如因心血来潮、一时冲动等,他们所实施的犯罪并不一定都是有预谋和有计划的,因此大多数未成年人罪犯并非“罪大恶极”者。少年司法方针主要是考虑如何教育并改造未成年罪犯,这里就要放弃刑罚传统上的报应和威慑功能,转而找到案件处理方式和教育改造的最佳“结合点”。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找出犯罪原因,了解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将对其未来的教育改造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人格调查制度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其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通过审判前调查所获得的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症。”因此,社会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便具有品格证据的性质。

笔者认为,产生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其报告的法律属性并不能简单地纳入“品格证据”的范畴。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也不能单纯地等同于人格调查或品格调查制度。一是因为“品格证据”属于“舶来”的法律词语,其并没有反映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中。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范来看,其法定证据种类中并不包含“品格证据”。如果将其纳入现有的证据种类中,就会破坏证据适用的法定性。二是从《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来看,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虽然“等”字属于列举未完,但从上述三个要素来看,社会调查的主要方向不仅包括犯罪主体情况的调查,也包括犯罪原因的调查。所以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即人身危险性只是社会调查的一个调查选项,将其统称为“人格调查”不免会以偏概全。虽然社会调查以行为人为核心而展开,目的在于全方位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但是其最终目的是并不只是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分析和预测,它还包括行为人社会危险性方面的分析,而这其中显然又会考虑众多的社会因素。再者,因为个人生活经历的多样性也就决定了人格或品格的内涵具有复杂性,决定人格的因素有很多,社会因素和生理因素等都会对人格的形成产生影响,人格调查实际上就是追踪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轨迹,其并不能脱离社会属性。三是要对“品格证据”作出正确的理解。虽然对其概念的表面含义不难理解,但作为英美证据法中的一个重要规则,它的适用却十分复杂。“英美法上使用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证据的目的有二:一是证明案件的某些争议事实或附随事实,二是攻击未成年被告人的可信性。”另外,它还会对被告人的定罪过程产生影响。因为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提出会给未成年人本身和案件的审理带来风险,所以它的提出有一定的限制条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它的调查内容并不是查明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而是犯罪原因的归纳,所以并不对定罪产生任何影响,主要作用是在刑罚个别化原则下对量刑和未来帮教上的考量。再者刑诉法268条对社会调查的启动并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性条件。综上所述,英美法下的“品格证据”与我国少年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不可相提并论。

(二)鉴定意见说

将社会调查报告视为一种特殊的鉴定意见,是近来不少学者的主张。“无论从形式、内容还是形成的过程来看,社会调查报告的类型视为鉴定意见都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定。国外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日本少年法》第9条规定:进行前款规定的调查,务必调查少年、监护人或者相关人员的人格、经历、素质、环境,特别要有效运用少年鉴别所提供的关于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以及其他专门知识的鉴定结论。美国也是采用类似的做法,由鉴别中心或鉴别所负责社会调查工作。”在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也将社会调查员的地位等同于鉴定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

笔者不赞同上述说法,社会调查报告不能等同为一种特殊的鉴定意见。虽然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社会调查工作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来承担,其运用自身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素养,对调查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和判断形成一份高质量的社会调查报告,从某些方面看和传统的司法鉴定者的工作相同。但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下规定的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包含社会调查报告的可能性。第一,因为根据《司法鉴定管理决定》的要求,我国对于鉴定机构的资格和条件有着原则性的要求。鉴定机构的设立和鉴定业务的开展必须要经过相关机构的登记和公告,鉴定人的资格和要求也有法律规定。而且从现有规定看,我国鉴定工作根据鉴定对象可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类鉴定”。将社会调查强行纳入鉴定意见,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不能直接套用外国的规定在我国使用。第二,鉴定意见为“鉴定人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后所作出的判断”。可以看出,案件事实也包含了定罪事实,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鉴定等同于事实调查,也就是对与定罪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但是社会调查不涉及对被告人定罪情况的考虑,并不调查与犯罪构成有关的行为和结果事实。第三,从法律责任的角度考虑,如果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或不实鉴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第268条也没有规定虚假调查报告的法律后果,因此不能贸然认为其属于鉴定意见,也不能将国外的制度不加辨别地适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将社会调查报告等同于鉴定意见,其在形式上是想将社会调查报告纳入法定的证据种类,但实质上是将由专业性工作人员作出的调查报告等同于“专家意见书”,这样也是不妥的,同证据能力法定化和证据形式法定化原则相悖。虽然其中会包含专家事实意见,但对案件事实却不是亲身感受的,也并不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三)量刑参考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不涉及案件事实本身的调查,因为“调查报告的内容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联,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该种观点立论的主要依据便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根据通说,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社会调查报告之所以不是证据,就是在于其并不具有关联性。因为证据的关联性是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因为证据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产生的,它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和客观的联系,对证明案情十分重要。而这里的案件事实正如上所述,主要是关于行为和结果的事实,是定罪事实。而社会调查所反映的内容却同案件事实没有必然和客观的联系,例如社会调查中关于犯罪原因的探查,其同案件事实的发生虽然有某种联系,但却不是必然联系,只是偶然或间接联系。而且社会调查中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对未成年人的评价,这些都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案件事实并没有客观的联系。

将社会调查报告视同量刑参考的观点避免了前两种观点的“违法”嫌疑,从现有的法律规范上来说,确实没有突破证据的法定种类的限制。但这并不表明将调查报告视为量刑参考是没有问题的。笔者认为,从社会调查报告本应具有的“应然法律效果”和“应然社会效果”来看,还是有很大问题存在的。如果将其视为一般的量刑参考意见,则难以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终使社会调查的适用效果“大幅缩水”。因为量刑参考意见只是在量刑阶段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材料提交法官,其所反映的内容只能依据法官的自由心证予以采纳。但是依据刑事诉讼的证明原则,一项诉讼材料在取得证据能力之后才可以对它的证明力运用自由心证进行综合评判。而证据能力的获得要经过法定的调查程序。那么量刑参考能否获得证据能力?另外,控辩双方如果对其真实性产生异议,能否适用质证程序?这都是深入研究后留存的疑问。因此笔者认为,将社会调查报告视为量刑参考意见仍然不妥,因为不能对其内容的真实性经过法定程序的检验。如果只是提交法官单纯的量刑建议,势必会使社会调查的内容形式化和单一化,使其无法真实反映未成年人的各项情况,以至于法官无法把握刑罚的裁量和后期的帮教矫治,削弱社会调查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之重新认识

上述几种观点都不能准确地界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这就需要以另一种视角来解析其法律属性。可以说上述对社会调查报告属性的认识都是在我国刑事诉讼传统的定罪量刑相混合模式下进行的。能否以另一种视角重新审视社会调查报告的属性?笔者认为这是可行的。在这里首先要重新认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之重新认识――定罪与量刑的分离

之所以要重新认识社会调查制度,是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角度出发的。一般来说我国刑事诉讼是定罪和量刑程序相混合,量刑事实的认定并不需要经过独立的诉讼程序。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量刑前社会调查的发展和成熟已经使少年刑事诉讼体现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的分离。之所以得出上述结论,一是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作用便在于使量刑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进而推进量刑程序相对独立化。从社会调查的内容可以看出,其并不反映案件事实,而是围绕未成年人的个人家庭情况、社会环境和犯罪原因等因素来展开,这些因素都是量刑过程中法官所应考虑的酌定情节。考虑到这些因素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过程中或大或小的影响,加之对其未来人生发展的考量,法官必须在量刑时慎之又慎。继续延续传统的定罪量刑相混合的模式,法官可能无法掌握大量的酌定情节等材料,所以有必要将量刑从定罪程序中分离。二是因为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的诉讼模式有法可依。根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院在审理活动中应当保证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对影响量刑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经过质证程序,说明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便是在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的模式下生成的。

(二)社会调查报告属性在定罪一量刑分离模式下之重新认识

上述已经阐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是在定罪一量刑分离模式下生成的。社会调查报告适用于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所以其法律属性便是量刑证据材料,即用来证明量刑事实的载体。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调查不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事实的调查,与案件本身没有必然联系。因而,显而易见,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不是证据的属性”。许多学者也认为社会调查并不反映案件事实,所以其缺少证据所应该具有的关联性。但笔者认为,上述结论都是在定罪量刑一体化的角度下得出的,即在不区分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论断。诚然,证据的关联性必须要求证据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但是,在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模式下,在量刑过程中也存在相应的影响量刑的客观事实,即量刑事实。“案件事实”完全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可以分为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这两个因素合起来就影响了一个案件的定罪量刑。这里所作出的扩大解释是有法可依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的规定,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包括了“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又包括“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这也就是说,影响量刑的事实完全属于案件事实,而社会调查所记载的事实同定罪无关,但却影响量刑事实的认定。

既然社会调查报告同量刑息息相关,那么接下来又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即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就是量刑证据?笔者将其认定为量刑阶段的证据材料,而不是量刑证据。此处关于证据和证据材料的区分,一方面会涉及到二者属性的认定,另一方面也同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事项有关。

对证据和证据材料的区分关键是要明晰证据的定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证据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里的“材料”不是指证据材料,而是指同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材料,并且经过各种证据规则查证属实。那些同案件事实无关联,或者未经证据规则查证的材料,则是证据材料,它只是案件证据的“来源”,并不是证据本身。证据材料只有经过各种证明规则查证属实才能取得证据资格,才能具有证明能力。因此,证据资料和证据之间应该有证明规则的链接。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社会调查报告可以接受质证,表明报告所记载的事项需要经过法定的证明规则来查证属实,进而也表明了其只是证据材料,并不是证据本身。因为证据材料只有经过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之后才能取得证明能力,接下来才能对有关事实进行认定,才能纳入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并成为裁决的依据,而那些未查证属实的事项则被排除在证据之外。所以说,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事项只有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后,才能取得证据资格,法官才会根据自己的自由心证对调查内容进行采纳,那些被采纳的内容才会对量刑事实的认定产生影响。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分离,定罪程序在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下必须要对定罪事实坚持严格证明原则,对证据种类和取证方法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证据资料必须为法定证据种类,获取这些证据资料的手段符合法律规定。而量刑程序是一个独立的阶段,是在认定行为人有罪的前提下而启动的,所以其证据材料的认定不必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以自由证明即可,证据种类和取证方式不受法定证据方法的限制,但其若要认定为量刑证据也要遵循一定的证明规则。

篇(8)

五一小长假 你好变成萨瓦迪卡

由于五一假期缩短,短途旅行成为较火热的选择。而对于同志群体来说,除了美丽的海景和神秘的佛教文化,泰国对同志的包容更是对基友们最大的诱惑。在泰国,你可以与你的伴侣牵手走在大街上,可以逛世界上最好的同志酒吧,可以看到火遍亚洲的GO GO BOY。日前,ZANK出品的《一屋赞客》第二季演员海选活动,更是将免费游泰国作为最终全国七强的奖励。

谁说只有女人爱花钱?

篇(9)

有意思的是,Travelport曾为受访者提供一些选项,让他们从中选择一个最能反映他们对手机的想法的答案,其中一项是“我认为手机仅仅是一个能为我提供真实信息的工具。”

Travelport还询问受访者是否会通过社交媒体分享他们的旅行计划,在35岁以及35岁以下的旅行者当中,73%的旅行者称其很有可能采取上述做法;而在36岁至45岁的旅行者当中,通过社交媒体分享旅行计划的旅行者所占比例下降至55%。

另外,45岁以上的旅行者当中,仅有36%的旅行者会通过社交媒体分享旅行计划。

而在旅行者旅行前希望通过手机获得哪些信息这一问题,35岁以及35岁以下的旅行者以及36岁至45岁的旅行者都表示他们最希望获得有关景点、最新天气情况、餐厅和休闲娱乐的信息。

45岁以上的旅行者也希望获得有关景点和最新天气情况的信息,但他们并不太关注有关餐厅和休闲娱乐的信息。

35岁以及35岁以下的旅行者以及36岁至45岁的旅行者依然会向旅行寻求服务,其中超过50%的旅行者称其依赖于线下,2/3的旅行者则称其依赖于在线。年轻的旅行者也表示,他们在计划一些复杂的行程时较可能向旅行寻求服务。

该年龄段的旅行者还强调,网络上大量的信息会使他们感到困惑。

该调查报告还发现,旅行者所收到的行程计划中所获得的信息与他们真正想要获得的信息之间存在着差距。其中68%的旅行者称其想要获得有关折扣产品的信息,65%的旅行者称其希望获得更多有关餐厅的选择,65%的旅行者称其希望获得更多有关机场内以及机场附近的提款机和外汇兑换服务的信息。

另外,旅行则称其使用的系统缺乏发送提醒信息、信息更新和提示信息的功能,他们还希望能获得更好的报表工具,让他们可以更好地服务顾客。

调查结果还显示,旅行者在旅程中会对特定的元素进行管理,例如餐厅预订和当地旅行活动产品。

其它调查结果:

尽管那些热衷使用数字设备的旅行者会经常上网,但他们更趋向于使用自助服务,并自己寻找提示信息;而逐渐依赖于数字设备的用户则希望旅游品牌能向他们发送提示信息。

篇(10)

该调查报告还显示,一季度,游客对旅游窗口服务的总体满意度高于上年度。其中,满意度最高的五项是娱乐、购物、景点、总体质量、公共服务;满意度最低的五项是餐饮、旅行社、住宿、交通、导游。

据国家旅游局第一季度全国游客满意度调查报告显示,在被调查统计的全国60个样本城市中,按照游客满意度综合排名,天津名列第三,首次进入前三甲。第一名为重庆,第二名为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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