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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市场规制法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现实基础
市场经济是用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等市场机制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具有竞争性、趋利性、自发性、平等性和开放性的特点。
它是一个历史现象,是相对于封建经济而言的一种经济形式,是发达商品生产阶段的产物。随着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变化,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也相应地经历了早期市场经济体制、近代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三个阶段。
国家干预的出现具有必然性,各个国家的不同条件只会影响国家干预经济的时间、方式及程度,却不能排除国家干预。国家干预的程度和方式必须随着市场机制的发展而不断调整。
(二)理论基础
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的建立主要源于市场经济调控理论,其法理基础是脆弱的。目前法学界普遍从国家干预市场的角度,定位宏观调控,形成有限干预、适当干预和谨慎干预等不同观点,这些观点为宏观调控立法模式的创立提供了理论学说。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出现了与时代对应的几种不同的学说和理论,它们分别是:经济自由主义;凯恩斯主义;后凯恩斯主义。
二、混合经济制度中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
国家调节和市场机制调节的结合,可称为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调节,现代市场经济也可叫“混合经济制度”。根据市场与国家宏观调控在各国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组合方式,混合经济又表现为三种具体的市场经济类型,在这三种经济类型基础上产生了三种经济法类型:
(一)市场主导型经济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
绝大多数国家是介于纯粹统制经济和纯粹市场经济这两种极端模式之间的,英国和美国属于偏向纯粹市场经济。支配“自由的市场经济”的原则是:只要能不限制个人的经济自由,就不允许国家或文化因素去限制这种自由。
市场主导型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是:(1)经济调节强调多市场、少政府。(2)采用经济政策进行宏观调控。(3)以稳定增长为经济调控的目的。(4)宏观调控的透明度较高,政府、市场和企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与活动,一般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社会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社会市场经济的基本含义和理想目标就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鼓励和发展自有竞争的市场经济,同时通过各种经济立法和经济政策等政府干预措施,来防止市场自有竞争可能引起的垄断、贫富分化和经济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以便达到经济的持续、均衡发展,币值稳定、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实现大众的福利。
社会市场经济的直接起因是对战争期间严厉的经济统治的反感。
联邦德国之所以把它的市场经济称为“社会”市场经济,是因为德国人认为他们的市场经济必须具有“社会意识”。他们力图在个性自有与社会公平、个人积极性与社会平等之间建立平衡,使市场经济具有“社会意识”。
(三)政府主导型经济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
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强调企业与政府的合作,为此建立了二者直接对话和协调的机制,企业在政府调控的直接规范下自主程度相对较低。企业决策既受市场支配,又受政府影响,具有双重决策参数,而最终决策在长时间内与政府意图相一致。政策宏观调控直接指向企业时,实际上开辟了资源配置的另一通道,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有所下降。宏观调控手段侧重于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追求力度和时间效应,由于存在政府对企业大量随机监督与指导的缘故,宏观调控的透明程度较低。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主要代表国家为法国和日本。
三、完善中国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法律的构想
完善中国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构想,应该从五个方面出发:
第一,立足国情借鉴西方成功立法经验。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特殊时期,中国市场经济的法律化进程更多地表现为对西方相关法律制度的移植。欧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经历了数百年的时间,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也比较完善,如果吸收借鉴这些发达国家的成熟制度,正是研究西方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意识所在。
第二,制定一部宏观调控基本法。
第三,按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晚上宏观调控专项法,包括:关于经济计划法、关于产业政策法、关于财税宏观调控法、关于金融宏观调控法。
第四,对反垄断执行机关的构架:反垄断机构设立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精干高效、权威独立原则,以及专家化和专业化标准。我国应当设立类似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准司法反垄断专门机构――“国家公平贸易监督委员会”与“证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相对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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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谐社会的内涵。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复杂的概念,其内涵十分丰富。和谐社会指的是一种人们所渴望追求的社会状态。和谐社会的内涵应该是指人们在某一个历史条件下对社会发展的政治环境、经济状况、文化氛围、社会结构等社会构成要件相适宜的一种预期的目标设计或追求。[1]具体地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种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社会与自然的和谐,以人为本的政治和谐,以人为本的经济和谐和以人为本的文化和谐。
(2)市场规制法的内涵。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市场,调节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市场规制法逐渐被认为是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市场规制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还是经济发展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3]因此,要实现社会活动顺利发展,就要实现经济快速稳定发展,因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就是要发展经济。目前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和谐社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机制上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要求,这就是和谐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竞争与和谐机制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换句话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竞争经济从某种角度上可以说是一样的,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指和谐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是发展和谐经济的基础与前提,若离开了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那么和谐社会的建立就无从谈起。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必须以法律为保障,然而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是民主和法治的社会,因为和谐经济以及和谐社会最终的目标都与法紧密相连。市场经济以竞争为基础,更与市场规制法对竞争的规范密不可分。我们纵观市场经济的历史发展和现实,最后得出一条结论就是:如果经济离开了竞争,那么就是缺乏效率的经济,然而市场竞争没有了规范的约束,就是破坏经济的竞争;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不可避免以及对市场竞争的破坏要求对于合法的市场竞争行为必须要通过法律进行保护。因此,在构建和谐经济中,市场规制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确立市场规制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和现实需求
从现实和理论两个角度来看,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是要从制度入手。作为规制市场经济的法即市场规制法而言,一方面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促进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主执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总体要求。
(1)市场规制法反市场垄断的规范,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内涵——实现科学统筹发展。垄断行为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的危害很大,主要是垄断行为限制了市场竞争,除此之外,垄断行为也带来了恶性竞争。市场垄断的规范就是通过市场规制法保护市场运行的活力,实现自由竞争,去创造一种建立在机会公平、社会整体效益的和谐竞争机制,最后使市场经济在和谐的竞争机制下更加科学地发展。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然会提出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同发展相联系的各种重大关系问题。在经济发展方面,主要体现在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稳步发展。[4]
(2)市场规制法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目的——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正当竞争与垄断有所区别,不正当竞争不仅威胁市场的发展,而且扰乱了和谐、正常的市场秩序,污染了市场运行环境与气氛,更严重的是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了很大的损害,对发展社会生产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可以说,不正当竞争不仅处处体现着不和谐,而且还制造了许多不和谐。这种竞争是一种扭曲了的竞争,停滞市场经济的发展,引起经济的倒退,因此经济发展中的不和谐就成为和谐社会即将解决和面临的首要问题,除此,经济的不和谐还将导致一系列以经济为基础的其他社会因素的不和谐。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市场规制法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主要是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本质上使市场竞争行为中那些极不和谐的不正当竞争因素消失,最终成为促进经济和谐发展的动力,它的目的同和谐经济机制的构建是相一致统一的。
(3)市场规制法对市场经济的规制,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本质——坚持以人为本。对于市场竞争的规范而言,市场规制法主要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方面实现市场的良性竞争;另一方面是实现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市场竞争追求的是优胜劣,这样就会迫使市场主体在产品以及服务的内容、价格和质量上必须不断地符合广大的消费者,这样既从全局上看,对市场主体自身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又使广大的消费者在商品的价格、质量和服務上取得了实实在在好益处,最后达到追求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全社会经济的目标,从而从根本上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保护。
既然如此,那么市场规制法在规制市场行为中,关键是要抓住市场运行规律,只有这样才能遵循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达到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对发展市场经济的一系列要求。
参考文献:
[1]李保林.和谐社会的内涵、特征及机制建设探析[J].湖湘论坛,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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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科天.试论当前经济运行中的主要矛盾[J].甘肃社会科学,2006,(5).
1体育市场的界定
1.1体育市场的含义及其特征
在《辞海》里,“市”的基本含义是人们做买卖的地方。“市”字应该有两层含义,即交易与购买,“场”字一般指地方或场所。“市场”既是指人们的交易行为,又指交易买卖的场所,同时还可以引申出交易规则的涵义。
根据以上的论述,对于体育市场,我们可以将其集中理解为“以体育服务为宗旨,以体育经营为手段,以体育产品为重要内容的市场关系总和。但是.在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体育市场还处于很低的发展水平,除了具有一般体育市场所具有的特征外,还有自己所特有的特征:
1.1.1体育市场的初级性
体育市场的发育状况要取决于市场要素的成熟程度,也与社会其他经济市场,特别是第三产业市场的成熟程度有关。我国现阶段的体育市场很多还处于观念形态,只有部分市场已经迈入了物态的市场。另外,体育市场的成熟不仅要建“市”立“场”,更重要的是建立一套和体育市场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执法体制,以利于其发展,这正是我们要探讨的。
1.1.2体育市场发展的不平衡性
体育市场的发展速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区域性经济、文化、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在我国区域差异很大,东南沿海地区和内陆大城市的经济文化发展很快,已经出现了一定规模的具有购买力的市场。因而也培育了一批不同类别的体育市场;而经济落后的地区对体育,特别是非物化的体育市场产品,基本上还处于不接受的状态。所以在我国当前阶段,体育市场发育是相当不平衡的,对此,应当有一定的认识。
1.1.3体育市场类别发展的特殊性
在诸多的体育市场种类中,根据各个产品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物质产品和服务(精神)产品。体育物化产品市场,其特点和其他实物产品市场一样;体育非物化产品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受体育的法律环境、经济环境、人文环境、人口环境、科技环境等的制约,故体育产品市场在发展形式和途径上各具特色,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2体育市场的要素
所谓要素一般是指构成事物的必备因素。事物当中的各个因素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联系在一起的,这些因素相对稳定的联系形式和有序的格局,规定着事物整体存在的面貌和属性。因此,研究体育市场的发展建设,不能不研究体育市场的构成要素,根据市场营销的有关理论,体育市场的要素主要有以下三个:
首先,必须有能满足体育消费者某种需要的体育商品或劳务,这是体育市场的基础。其中体育竞技是体育市场的主要产品,它的开展可以带动其他相关商品的发展,如体育媒体、体育赞助、标志产品、体育信息、体育金融、体育保险、体育经纪等,即体育市场的客体。
其次,必须有一定量的有货币购买力所形成的有支付能力的体育需求,这是体育市场存在的前提条件。市场活动只有在有能够使其进行运转的有效需求的时候,才能正常进行。
再次。必须有从事体育市场交易活动的主体。这是体育市场存在的基本条件,没有它们,体育市场不成为其市场。
这三个要素构成了体育市场,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市场活动就无法进行。
2我国体育市场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体育市场的最高管理机构是各单项体育运动协会(运动管理中心),缺乏一个适应市场经济的体育市场管理机构。而现有的机构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职能也比较模糊,既负责政策法规的制定,又负责对体育俱乐部的运行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既负责提高我国的竞技水平、取得优异运动成绩,又要参与体育市场的经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体育市场存在法制意识淡薄,法制法规不健全的问题,遇事不是依法行事,而是依靠行政或其他非法律手段。如1999年发生的北京奥神篮球俱乐部和前卫俱乐部合并风波,其产生和处理就充分暴露出我国现行的体育市场管理体制与市场经济的不适应以及法制观念淡薄、法规不健全的弊端。
我国有关体育市场的立法也很淡薄,除了1996年颁布的《体育法》外,一般都是一些地方性行政法规。如《北京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1998年11月12日)、《天津市体育经营管理办法》(1999年1月18日)、《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日)等等。可以看出,不论是立法质量还是立法数量上,都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平,这对我国体育市场的发展是很不科的,我们要运用法律的手段对体育市场进行规范和保护,充分科学以及及时的立法是必不可少的。
近年来关于体育市场的立法正逐步完善。如2001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就通过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加强了对与奥运会有关的体育市场运作活动的监管。这是我国体育立法和世界接轨的体现之一。
3体育市场合同行为与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3.1体育市场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的意义
所谓体育市场行为是指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的各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作为与不作为,究其本源,我们可以认为就是体育市场的交易行为和竞争行为。市场经济就是以市场作为市场中各种要素调配的手段,而市场机制之所以能够发生作用,是因为在经济理论中.理想的市场主体都是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其目的的,所以市场经济是以经济利益为中心的市场行为。在市场中受到利益目的的驱动,并且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的市场主体间相互有激烈的竞争,使市场充满生机活力,激发劳动生产力的解放和生产率的提高。
但是任何事情都是有两面性的,市场也不例外。与此同时,它会导致投机钻营,弄虚作假,损人利己,不守信用的现象的出现。这些都不利于市场的发展,要使市场这一互动互利的看不见的手得以正常运行,必须以法律法规限制市场主体的行为。
因此,我们要逐步的建立和完善既与国家有关体育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相统一,又能反映市场规律,还符合体育市场的特点的,适合于规范体育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制度。这是我国体育市场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
3.2体育市场合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及其主要任务
在市场中合同行为是经济运行的主要手段,市场中的经济因素要用合同来维系,所以在相当的程度上,市场经济可以被视为合同经济,合同形式是市场主体交易的保证。市场中合同行为是各种市场主体间交流行为的表现形式。
合同法是市场交易主体交易行为制度的法律表述和规范市场交易主体的基本法律规范制度。但是,我们要注意到体育市场的特殊性,在对合同的规范过程中表现出来,通过建立和完善具有体育市场特点的合同制度,使国家的合同制度得以健全、补充和更为有效的实施。
体育合同制度的建立,首先必须坚持“平等、自主、自愿、公平、有偿”的现代合同精神;其次,要研究各类具体体育市场交易行为的特殊性和规律,确定体育市场行为的特殊性和其他市场行为的差异程度,并以此作为建立专门合同制度或者指定细则的必要依据。具体体育市场行为主要有:球员的转会、赛事的举办、经纪委托、体育无形产品的交易等等。再次,我们要注重引进和借鉴一切有利于我国体育市场发展,有利于我国参与国际体育市场交易的国际惯例和做法,力求与国际体育市场接轨。
当前,完善我国体育市场合同制度的主要任务有两项:一是需将普遍实用于各类体育市场的国家合同制度的法规立法加以细则化和具体化,使其能够在体育市场这一特殊领域中有效的实施;二是要从体育市场合同行为的特殊性出发,研究制定有关体育合同的订立程序、必备条款、履行与担保、变更与解除、纠纷的解决、违约的责任等内容的法规制度,对市场主体的签约行为、履行合同的行为、变更解除合同行为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加以有效的规制,这些都是我们建立和完善体育市场合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制度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3.3体育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的规定,竞争行为可以理解为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市场主体运用各种方式、信息等,以超越对手,获得最佳利益。我们要对体育市场的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有效的管理其运行.必须对竞争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要对体育市场竞争行为进行界定,就要对构成竞争行为的基本原则、范围、方式手段、功能与作用,竞争者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等有明确的认识。
另外,我们也要对不正当竞争有一个认识,所谓不正当竞争就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我们要运用法律手段打击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尤其是垄断行为,保持体育市场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现代市场理论中,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之一,正是有了竞争的存在,市场才可以对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竞争在体育市场中普遍存在,并使得体育市场得以有序地运转。建立体育市场竞争的法律规制,要确立的基本原则有:
第一,竞争自由原则,即竞争者在统一市场规则下,独立自主的决定参与或退出市场的竞争,不受外在意志的干扰。
第二,公平竞争原则,即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的竞争机会平等,进行竞争的条件和环境同一,竞争的地位平等。
一、信用和市场信用
(一)信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交易也在不断的频繁发生,"信用"的概念也渐渐步入人们的视野。关于信用的含义在不同层面,它既有道德范畴的意义,也有法律和经济学范畴的意义。道德层面,信用主要指参与社会道德意义上的人与人之间所建立起来的、以诚实信用为道德基础的"践约"行为。法律方面,信用普遍意义是指社会成员所具有法律契约的履行状况。信用的种类很多,根据信用活动的主要和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商业信用、银行信用、政府信用、消费信用、政府信用、个人信用、其他信用等[1]。
(二)市场信用
在经济社会中,信用是商品交换的前提和基础,商品交换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和基础,不可否认,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市场关系的基本准则。[1]现代经济是法制经济外,还是信用经济。经济的发展依靠法制的维护,但同时,也依靠市场信用的健全,为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信用是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达的经济社会,一个有效的市场信息是关键的保障。一个稳定的信用市场是其他活动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它在市场上表现为一种人格保证。
(三)市场信用刑法
市场信用刑法,是指与刑法及相关惩治背信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现代汉语里, "信用" 则是"能够履行跟人约定的事情而取得的信任"。在法学语境下, 信用的含义为信任、信义、诚实, 表示"相信他人会给自己以保护或某种保障, 它既可以涉及从属关系, 也可以涉及平等关系"。[2]信用有政府信用和个人(或企业)信用之分,前者又称公共信用,是指政府以债务人身份,借助于债券等信用工具向社会各界筹集资金的一种信用方式。政府信用是社会公众对一个政府守约重诺的意愿、能力和行为的评价,是在政治委托一关系中产生的人信用,反映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个人信用指的是基于信任、通过一定的协议或契约提供给自然人(及其家庭)的信用,使得接受信用的个人不用付现就可以获得商品或服务,它不仅包括用作个人或家庭消费用途的信用交易,也包括用作个人投资、创业以及生产经营的信用。个人信用制度则是关于个人信用交易的规则体系。个人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的基础。市场主体是由个体组成的,市场交易中所有的经济活动,与个人信用息息相关。一旦个人行为失之约束,就会发生个人失信行为,进而出现集体失信。个人信用不仅是一个国家市场伦理和道德文化建设的基础,更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巨大资源。开拓并利用这种资源,能有效推动消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市场经济越发展,个人信用所发挥的功能越重要,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与否已成为市场经济是否成熟的显著标志之一,这两种类型的信用是在刑法语境下的划分。市场信用是那些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市场主体的信用,此外,市场信用刑法主要是针对背信犯罪行为犯罪而言的,所以关于市场信用刑法的主要对象就是上述两者:公共和个人(或企业)。
二、市场信用刑法
(一)市场信用刑法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不可否认,信用缺失严重的破坏市场,也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比如:恶意拖欠,合同诈骗,假冒,虚假披露,有偿新闻,虚假广告,虚假的金融市场。信用缺失大大增加了市场交易成本,直接影响到市场体系的完善和资源配置效率。最严重的后果是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基础,动摇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中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此外,信贷损失的经济后果也非常严重。
市场信用体系保障的法律,应该对其予以完善的法律保护,根据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对其行为保护的法律可分为民事法律保护,行政法律保护和刑事法律保护。显然,民法和行政法的信贷市场的保障是必不可少的,但其本身的局限性决定了在信用缺失恶劣的情况下,仍然不能很好的应对。但从法律保护制度的完整性和凝聚力出发,由民法和行政法的刑事法律制裁的行为方式来制裁那些犯罪行为,不仅实现凝聚力的法律保障体系,同时也发挥了刑法的保护作用。例如,一些学者提出了"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犯罪化"问题便很好的说明了此情况。恶意逃废债务,是我国目前的信贷危机,经济生活中最典型的表现,一般是指行为人不还或少还债务为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欺诈手段来改变这种即已存在的法律关系,然后破坏债权债务的行为。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种行为影响债权人的权利,会严重损害市场信用安全,从而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二)市场信用刑法实施的必要性
刑法是严厉性与最后性的统一。由于刑法自身的法律属性而使其具有极端的严厉性, 从而决定其在调整社会关系时, 能起到显著的作用。这种刑法的最后性表明刑法是弥补其他法律的调整之不足或不能的。[3]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责任, 民法没有赋予一方当事人惩罚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补偿责任, 除了依约承担违约金之外, 行为人只要弥补受害方实际遭受的损失即为已足, 无须付出另外的代价。行政法层面, 虽然银行监管当局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来防范和制裁恶意逃废债务行为, 但是权威性法律还没有形成比较合理的机制, 恶意逃废债务还没有上升为一种行政违法行为, 尤其是缺乏相应的行政责任跟进作保障, 使得对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比较脆弱, 往往达不到制裁的效果。基于其他法律对规制市场信用不能很完善,可知,刑法对市场信用进行规制的必要。
三、关于国外市场信用的刑法规定
关"信用"的法律规定,世界各国和地区各具其自身特点, 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早有关于信用犯罪的规定。虽然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私法领域对信用有着比较完整的立法规定, 但是, 在公法领域并未忽视刑法对信用保护的作用。可以说, 用严厉的刑事法律来调整信用并非越俎代庖, 而是必须为之的。因为这些国家和地区都实行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是以契约为基础的信用经济, 不用刑法保护信用是对市场经济的背离。日本刑法典将危害信用法益的犯罪分为侵犯个人法益的毁损信用罪与侵害社会法益的危害公共信用罪, 在财产犯罪中规定了背任罪;为了保护债权,[4]日本破产法第4篇"罚则"中规定了诈欺破产罪等7个罪名。意大利刑法典重罪分则的第7章规定了"侵犯公共信义罪",违警罪第1章第1节第3目第3小目规定了"有关预防侵犯公共信义犯罪的违警罪"。在危害公共信用犯罪方面, 德国《刑法典》分则第8章规定了伪造货币和有价证券犯罪、第23 章规定了伪造文书犯罪;在财产犯罪中, 第22 章规定了诈骗和背信犯罪;在保护债权方面, 第24 章对破产犯罪进行了详细规定。法国刑法典第3卷第1编"欺诈据有财产罪"中第4章第1节规定了滥用他人信任罪,第4卷第4编规定了妨害公众信任罪。俄罗斯刑法典在经济领域犯罪中规定了以诈骗或滥用信任的方法造成财产损失犯罪、恶意逃避清偿信贷债务犯罪、侵害公共信用犯罪、不正当破产行为犯罪及商业组织和其他组织中侵犯服务利益的犯罪。韩国刑法典第34 章规定了妨害信用、业务与拍卖罪,第18-21章规定了公共信用犯罪,第40章规定了侵占罪与背信罪。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在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中,规定了妨害信用罪;在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中,规定了妨害公共信用与交易安全犯罪;在财产犯罪中,规定了背信罪和损害债权罪;为了保护债权,台湾的破产法将破产事件中的某些欺诈行为以及违反特定法律义务等行为规定为犯罪。
上述国家和地区都在刑法有关的章、节及法条中明确使用了"信用"或与 "信用"相似的概念,而且对市场信用犯罪的规定比较系统、集中、完善,充分反映了刑事立法者对保护信用的高度重视和热切关注。但在同样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信用所发挥的作用及市场失信行为对市场的危害却是相同的,对危害市场信用行为的刑法规制也是具有一定的规律和相似性的。构造科学、合理的市场信用刑法体系已成为一种必要。
四、市场信用刑法规制的措施
市场信用是进行其他活动的基础和前提,使得加强对市场信用的规制显得尤为必要,特别是作为对背信犯罪行为惩罚性最为有用的刑法而言,更显得突出。基于现阶段关于市场信用的刑法规制及刑法的性质出发,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制定专门关于市场信用的刑法,使背信犯罪行为有法可依。若能有针对性的制定其相应的法律,在对市场信用进行保护时,能充分的发挥其本质所固有的作用,更能很好、全面的达到其法律之目的,从而维持社会经济市场的稳定,推动其进一步发展。一部专门针对市场信用的法律,在减少其他法律负担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简化法律制裁的程序。
第二、刑法分则应当增设信用毁损罪, 加强对个人信用权的保护。现行刑法分则未对个人信用权保护做出规定, 这是明显的缺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兼具人格和财产特性的个人信用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市场经济要求守信者获利, 失信者寸步难行。个人信用权一旦受到毁损, 获得潜在或直接的经济来源和经济利益的希望就会大打折扣, 直至破灭。因此, 个人信用权是需要刑法保护的, 可以考虑借鉴域外刑法规定, 在我国刑法中设立妨害个人信用权的信用毁损罪。
第三、增设恶意逃债罪, 加强对债权的刑法保护。债权债务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也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典型的信用关系, 保障债权的圆满实现就是维护市场信用关系。无论是从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看, 还是从民法惩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局限性、刑事策略和社会效应以及域外刑法规定侵害债权的犯罪来看, 将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已成为刑法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因此, 应当考虑在我国刑法中增设有关恶意逃废债务侵害普通债权的犯罪及完善破产犯罪。
第四、改进诈骗罪立法模式。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 经济关系错综复杂,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时难以查明和确定, 甚至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经济性欺诈行为也可能对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重大的危害。如果固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则会使某些给被欺诈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欺诈行为得不到应有惩处。当然, 在刑罚配置上, 应当根据诈欺犯罪的不同情节和不同社会危害, 配置合适的刑罚, 务求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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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树忿忿盯着大树说:“你已经有了如此辉煌的成就,为什么还要与我争夺生存的空间,你处处得天独厚,为什么却要限制我的发展?’’
大树冷冷地说道:“这里是丛林,竞争是丛林的法则,你的生长对我来说是个威胁。”
启示:丛林中存在竞争,是因为空间有限,那些占有大空间获得更多阳光和养料的树木,就会生长得茂盛和高大,反之,就会变得矮小、萎靡甚至死亡。竞争对小树而言似乎很残酷,但却使大树更加高大粗壮,身处职场,竞争也是必然,特别是在世界经济危机四伏、劳动力相对过剩的今天,那些涉及到与员工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资源”也是有限的,无法进行平均分配,如岗位、职称、荣誉等。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竞争来落实到个人。竞争,让员工获得利益的同时,也提升了个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竞争,能出成绩,也能充分表现员工的个人价值,最终有利于企业或单位整体工作效益的提高。所以,许多企业和单位都建立起竞争机制,以激发大家的积极性和内在潜力。作为员工,要认清形势,努力练好内功,以过硬的本领迎接挑战,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故事二:
“我会尽一切可能帮助你”
一棵草的种子落在了地下,在晨曦中,从土的缝隙探出嫩黄的小脸,羞涩地轻摇着自己纤细的腰肢,张望着这个陌生的世界。一滴雨露从大树的枝干上滴下,又是一滴,这珍贵的甘露滋养着饥渴的小草,草儿蓬勃地成长,她抬起头说:“谢谢您,大树先生,谢谢您的慷慨和大度。”
“哈哈…’’大树宽厚地笑了起来,笑声在丛林中荡漾,“别客气,我们同在一个丛林,相依相偎,互相帮助是丛林的法则。尽情地长吧,我会尽一切可能帮助你的。”
小草感动地流出了晶莹的泪滴,
启示:植物的多样性与相依相存是构成丛林的基本原则,树木花草之间有着微妙而复杂的依存关系:同样,不论是企业还是单位,也是由多人组成的集体,在这个集体中彼此之间既有分工也有合作。分工突出个人智慧,合作体现集体力量。所以,身处职场,不应放弃任何合作的机会,与领导(主管)、与同行等经常沟通、交流、学习、切磋、探讨,取长补短,提升自身的工作能力和素质:合作还有利于建立友好的伙伴关系,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对企业或单位而言,合作还有利于内部工作的协调,提高整体效益。
故事三:抓住时机“开花”
春天的脚步刚踏上丛林,一些不知名的小灌木和草本植物竞相开起花来,星星点点。一缕缕阳光从大树叉里照射过来,小花眨眨眼睛,张开笑脸,很是高兴。大树伸伸懒腰,疑惑地问:“现在天气还不够暖和,你们怎么这么早就开花呢?看我不急于长叶子,还睡着呢”小花们昂头答道:“等你枝叶茂盛了,阳光都被你遮住了,我们就开不了啦。”
一是严格把好注册关。县内所有蔬菜配送网点必须到县工商部门注册,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并积极申报著名蔬菜商标,进一步提高我县蔬菜知名度,形成大品牌效应。同时县工商局要不断加大对蔬菜各配送网点的检查执法力度,对无证、无照经营和未注册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取缔。
二是严格把好备案关。取得工商部门合法手续后,县内各蔬菜配送网点对生产的精品蔬菜必须登记造册,严格记录蔬菜产地,日期,检测结果等,并到县农牧局备案。
三是严格把好检测关。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抽检频度和力度,对各配送网点包装生产的精品蔬菜,做到每个批次必查,每箱必检,确保不出现漏检。特别是对外来蔬菜一定要严格检测,并及时将检测结果上报县农牧局。没有检测能力的配送网点要委托权威部门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产品坚决不允许配送。
四是严格把好追溯关。要建立和完善蔬菜质量追溯制度,对有问题的蔬菜,将采取责任倒查机制,倒查责任人,严厉追究配送网点、监管部门、所属乡(镇)、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蔬菜质量事故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目 录
一、支配地位与滥用行为
(一)支配地位及其界定
(二)滥用行为及其形态
二、我国对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我国的支配企业及滥用现状
(二)我国对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
(三)我国规制滥用行为的法律存在的问题
三、对我国规制滥用行为立法的展望
(一)立法的保护目标及模式
(二)立法对支配地位的界定
(三)立法应确立的滥用行为及法律责任
禁止滥用和禁止限制性协议、禁止不当购并一起构成反垄断法三根支柱。基于规制滥用行为[1]在反垄断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反垄断法律完善的国家都制定有完善的规制滥用行为规范。我国尚无独立系统的反垄断法,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反垄断条款零星地包含了一些滥用禁止内容,这些规定既不完善,本身又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拟先结合西方国家、日本和我国地区的规制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对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作一系统,再结合我国的支配企业滥用现状审视我国规制滥用行为的法律,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最后对我国规制滥用行为立法作一展望。
一、 支配地位与滥用行为
(一)支配地位及其界定
滥用行为的主体是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故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是界定滥用行为的前提。
支配地位是企业因享有某种市场力量而具有的地位,这种力量使其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市场策略而无须过多考虑其竞争对手或购买者的反应。支配地位在美国反托拉斯法里被称为市场力量(market power),按照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其联合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中的界定,"市场力量是指为营利而在相当长的期限内将价格保持在竞争水平以上或将产量保持在竞争水平以下的能力。"欧洲法院在United Brands一案中对"支配地位"界定为"一个企业所享有一个力量的地位,即通过给予其在相当程度上不受其竞争对手、客户以及最终消费者而自行其是的能力,能够使行为人防止或至少阻碍在相关市场上保持有效的竞争。"[2]显然美国和欧盟都是从市场力量的角度去定义市场支配地位。俄罗斯竞争法则将市场支配地位定义为:"一个或若干个经济实体在一个无互替品或互替商品的市场中所占有的排他性地位,或者它是指一个或者若干个经济实体在一组互替商品的市场中所占有的排他性地位,使其有机会对有关市场中的一般商品流通施加决定性影响,或者有可能阻碍其他实体进入这一市场。"[3]俄罗斯竞争法是从影响竞争的机会角度定义支配地位的,但其表达的含义与美国、欧盟并无实质差异,即企业所具有的优势地位,这种地位使其可以无视竞争,妨碍竞争或排除竞争。
各国竞争法所确立的市场支配地位形态和界定标准不尽相同。在美国竞争法里,支配地位的形态表现为垄断(或叫独占)。在US v. Aluminum of American一案中,美国法院认为90%的市场份额足以构成垄断,60%的市场份额是否构成垄断有疑问,而33%的市场份额不足以构成垄断。而在US v. United Shoe Machinery Co. 一案中,法官还考虑了企业制定价格的行为、企业及其竞争者的实力、企业的优势、企业产品的花色品种以及企业固定需求的90%都是通过长期租赁合同受该企业控制的事实。[4]美国法院显然逐渐认识到,虽然市场份额在衡量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垄断地位时有决定性意义,但单纯的市场份额标准并不一定能准确反映企业的市场地位。
一、促进广告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意经济中的重要产业,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等特征,在服务生产、引导消费、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文化发展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发展水平直接反映一个地区的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科技进步水平、综合经济实力和社会文化质量。
近年来,我市广告业得到快速发展,已初步具备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全方位、高水准服务的能力,成为我市推动品牌创建和创意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但是,制约我市广告业健康发展的矛盾和问题也很突出:具备较强综合实力的广告企业不多,广告业的发展存在区域性不平衡,广告高端专业人才较少,广告业对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介的依赖性强,社会对广告的价值认知、认可程度偏低,广告诚信度不高,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当前我市正处于促转型、强实力、加速度、上水平的重要时期,广告业作为直接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兴产业,既面临严峻挑战,又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必须充分认识发展广告业的重要意义,转变观念,抓住机遇,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发挥广告业在推动现代服务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大力促进全市广告业健康发展。
二、广告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发展重点
按照新型城市化发展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广告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加快行业结构调整,促进广告产业向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提升广告策划、创意、制作和全面服务水平;深化广告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广告管理水平,建立科学监管长效机制和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我市广告业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广告经营额递增比率高于当年全市GDP增长率;力争到2015年,实现全市广告业经营额翻番,总量达到1.5亿元。
(一)培育扶持广告龙头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引导广告产业结构调整,尽快培育一批拥有著名品牌和技术先进、主业突出、特色明显、核心竞争力强的广告企业。针对我市中小民营广告企业占大多数的特点,积极引导中小广告企业做大做强,走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之路。支持广告业兼并重组,促进广告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化经营。鼓励广告业和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业态相结合。鼓励广告公司通过资本运作、人才引进等方式实现规模扩张。
(二)做大做强大众媒体广告。巩固报业、广电、出版发行等媒体的广告经营优势,积极开发网络及新媒体广告市场,促进广告媒体市场资源整合,实现优化配置。
(三)积极发展户外广告。利用户外广告美化城市环境、突出城市风格、彰显城市个性的特点,科学规划,从总体上优化城市形象,充分发挥户外广告作为城市名片的作用。按照绿色广告、环境保护的理念,遵循户外广告与城市规划建设协调一致的原则,鼓励开发新技术新材料,发展新型户外广告媒体。
(四)发展广告创意产业集群。发挥我市历史文化积淀深厚的优势,鼓励广告创意设计服务业发展,研究建立广告创意设计园区,以广告创意设计为核心竞争力提升广告服务的附加值,发展具有特色的优质广告创意产业集群。
(五)积极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公益广告。建立和完善公益广告发展促进机制,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先进文化、塑造城市品牌形象方面的作用,不断提高公益广告的量,使公益广告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抓手。
(六)建立广告业人才培养教育机制。加快和提升广告专业人才培养的速度和水平,建立健全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全面提高广告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促进我市广告业提升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依法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取消各种不利于广告业健康发展的准入限制。对一般性广告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广告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放宽广告公司冠省名的条件,一般广告公司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被认定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企业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200万元人民币。
(二)推进广告企业改组改制。支持广告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媒体和跨所有制进行资产重组。鼓励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广告股份有限公司,拟设立的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等于或小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支持广告企业组建广告集团。凡是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控股子公司5个、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1亿元的广告企业,可申请设立广告集团公司。广告企业组建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三)拓宽广告公司投融资渠道。鼓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向广告企业开拓业务。推动政策性担保公司积极为中小广告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贷款担保,鼓励民间担保公司为广告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支持广告公司以自有或第三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办理出质登记,申请质押贷款。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省工商局发改委关于促进省广告产业提升发展的指导意见》,对按税法有关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高新技术广告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其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创办的广告企业,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五)积极支持广告公司加强品牌建设。指导广告企业制定实施广告战略,建立广告企业与客户的联合开发市场机制,鼓励品牌企业通过广告公司为其提供专业化服务。对于为本市品牌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及本市企业品牌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广告企业,由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支持广告公司加强商标商号管理和运作,通过专利研发、广告策划、品牌收购、特许经营等方式提升品牌运营能力。对获得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的广告创意企业,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奖励。
(六)鼓励广告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积极鼓励广告业上等级上档次,凡被评为中国广告一级、二级、三级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支持广告企业自主创新,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开放产品,推动创意产品进入政府采购产品目录。鼓励环保型、节能型广告材料的广泛运用,支持开发低成本的替代广告材料。鼓励广告企业创意成果及时申请或者注册相关权利,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创意产品知识产权的行为。
(七)注重鼓励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广告创意人才。积极发挥我市中职教育资源优势,大力开展广告从业人员素质教育、职业教育,完善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建立和不断丰富广告经营管理人才库,实现广告人才信息共享,促进人才有序流动。结合广告业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加大广告人才的引进力度,对引进的高层次广告创意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人才优惠政策。
(八)促进户外广告与城乡公共空间协调发展。广告业发展要纳入城乡规划;在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保证广告业与金融、地产、物流、信息、商贸产业及教育培训同步发展。依法科学规划户外广告的空间和设置,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竞买方式有偿取得,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市场竞争机制。限制户外广告地段的垄断。限制过度耗费能源与不符合城市广告设置规划的户外广告。加强对广告业用地出让合同的履约管理。大力支持户外广告进行数字化改造,实现精准投放和快速营销。
四、强化对广告业发展的规范管理
(一)积极推动公益广告发展。电视、广播、报纸、杂志、门户网站等媒体公益广告量不得少于其商业广告总量的3%。要建立完善公益广告良性运作机制和政府公益广告采购制度。
(二)完善广告监管体系。巩固和完善广告综合治理机制,落实完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共同构筑虚假违法广告的整治防范体系。抓住媒体广告这一关键环节,把案件查处作为根本手段,把关系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广告作为重点内容,加大对违法违规广告责任者的执法办案和诫勉力度,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建立虚假违法广告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广告行政指导,积极开展广告法律法规咨询活动。加强广告监测网络建设,完善广告监测机构,建立广告监管快速反应机制。由新闻媒体配合公告曝光虚假违法广告,加强媒体舆论监督,强化教育和警示,及时消除虚假违法广告负面影响,提高社会公众对违法广告的辨别能力和防范能力。
五、加强对广告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招投标法于1998年8月30日正式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对于我国经济建设领域来说是一项重大事件。在建设行业里,特别对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的规范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对其招投标过程的依法进行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在新形式下,工程招投标在面临着新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新的发展和机遇。如何在新形势下落实招投标法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1 招投标法
对建设领域来说,《招投标法》的总体指导思想是,通过立法来规范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行为,维护建筑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秩序,保障建设工程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党的廉政建设,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建立一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体制。
2 招投标法的意义
招投标法的颁布与执行是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步入法制轨道的标志,也为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环境提供了法律典范,促进了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招投标法的实施具有以下几点意义:
有利于增强企业竞争活力。招投标的实施能够给建筑行业中的企业展示自身形象、参与市场竞争注入新的活力,与此同时,也给建筑企业带来压力和发展机遇,促进建筑企业对资源实行有效的配置,并在降低成本、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企业形象、注重信誉和完善体制机制方面做出积极的努力,不断向科学化、现代化和国际化迈进。
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扎投标中规定的建筑市场确立执法监督机制,能够加强对承包双方的高效率监督,初步实现从“政府管理”到“依法监督”这样一个重大转变。国家纪委通过派出稽查特派员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也可以有效遏制建筑领域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为建筑领域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有利于实现公开招投标。各类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工程,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和招标范围的,普遍已经推行招标制度。以北京建设行业为里,应招标的工程达到100%,而公开招标率达到77%。招标给予潜在投标人的竞争机会是平等的,一些综合实力强、企业信誉好、资质等级高、工程质量优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标率高,极大的促进了工程质量的提高、进度的加快、工程造价的降低以及投资回报和收益的提高。
3 招投标中面临的问题
招投标虽然为工程招投标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总有不法商人钻法律的空子,通过贿赂官员谋的工程后,在实施过程中偷工减料,严重降低工程质量,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失,也有不少干部受到法律的惩罚。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
虚假招标。在招标前招标人就已内定好施工队伍,未来逃避制裁和掩人耳目,就表面上邀请企业参加投标,孰不知,除了内定好的企业其他的企业都是陪标,大搞形式主义。他们通过泄露评标办法和标底的途径,达到其使内定单位中标的目的。在开标的时候不宣布业主的评标办法和标底,只公布投标人的报价。
地区行业保护。一些行业和地区采取各种手段对本地区本行业的企业实行政策性保护,乱加条件,随意修改投标规则,甚至无理干涉和暗箱操作。其中最常见的保护办法就是在招标时,提供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投标人的优惠政策。
政府监督不力。一些监督部门直接干预招投标活动,甚至把工程承包作为谋取暴利的手段,通过随意调整评标办法、泄露标底和暗中打招呼的办法来操作,由监督变成了管理。
投标人不正当竞争。为达到中标的目的,一些投标人不择手段,通过对评标委员会、机构或招标人行贿,或串通陪标、投标,甚至进行价格竞争,从而影响或骗取评标。甚至有的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的资质、名称投标。
4 招投标法落实策略
4.1 加强建设招投标管理的信息宣传、交易场所及网络信息环境建设
首先,优化信息宣传环境。各地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电台等方式创造良好的宣传氛围。也可以通过领导讲话、座谈会、举办学习班以及宣讲会等形式来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是《招投标法》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为其贯彻执行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只有招投标法深入人心,为群众所了解,使群众对政府、投标机构、评标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才能有效的落实招投标法。
其次,优化交易场所环境。合理布局新交易场所的功能,在完善服务场所的功能和提高软件硬件设施的科技水平等方面拓展思路并进行深入调研,使新场所实现软硬件条件升级、信息服务技术升级。
最后,优化网络信息环境。建立功能齐全的招投标网,设置招投标信用、网上报名等专栏。使网络的结构布局和服务功能以及栏目设置更加合理、网上投标报名更加快捷、信息资料更加丰富,从而提高工作的效率。同时,对在招投标过程中所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及时公示。
4.2 加强《招投标法》的队伍建设
《招投标法》的队伍建设应该从市场统一、企业信誉、评标专家这三个方面来进行考虑。
政府应该强抓市场统一这一环节。按照规范管理、阳光操作、集中交易的思路来拓展招投标的监管方式来促进建设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招标企业的信誉管理环节也必不可少。政府通过完善现有的制度对招标机构进行规范管理,从招标机构的受表彰和奖励、遵守法律法规、从业人员行为、经营状况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来制定考评方式及内容,对其行为实行有效管理和量化考证。同时与招标企业及时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征求其意见,共同分析和查找并结局招投标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最重要的是要规定从事招标从业人员要全部执行挂牌上岗,对于没有取得从业上岗证的人员不能从事招标业务并不能进入交易现场。
评委库建设的管理也应重视。首先要对评标人员进行培训,通过邀请资深的专家对评标人员不定期的进行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评标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其次对评标人员进行集中测试,测试通过的才能进入建设工程评委库。然后对评标专家实现一项工程一次登记,一人一档,加强对评标专家所进行的评标情况的跟踪与记录,将评标行为作为衡量评标人员评标资格的参考,并将有不良行为的专家移出评委库,最后要严肃的查处评标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对在工程评标中如果发现评标人员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就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做出相应处罚。
4.3 加强《招投标法》绿色服务平台的建设
首先,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健全目标责任机制。建设局应该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制、正确使用执法权、树立全局观念、强化服务与效能并做到廉洁自律。
其次,对投标保证金进行集中管理。对投标保证金的集中管理可以有效的避免保证金作假、漏缴的现象,积极防范串标、违规挂靠等不法行为。
最后,健全受理投诉处理机制。通过协调工商、建设、监察、纪检等部门可以实现对招投标的联合监管,也可以联合查处投诉举报,形成一种“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和谐共处、互相支持”的监管局面,实现从招投标开始到合同履约结束的闭合监管。
5 总结
招投标法可以解决建筑市场过去有市无场的问题,可以实现从无序到有序、从无形到有形、从隐蔽到公开的根本转变;招投标法确立了市场行为共同准则,从而为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保障竞争机制及维护公平竞争提供了法律武器。通过《招投标》法的深入贯彻落实,必将更好的引导我国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新疆进入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各族群众得到实惠最多的时期。随着新疆经济平稳快速的发展,新疆居民的消费水平也有所提高:新疆网络购买的消费增速排在全国网络购买增速的前列。在市场的需求和居民消费的促动下,由网络购物所带动的快递行业在新疆快速的发展着。当前快递行业相应的市场法律规制并没有适应快递行业的迅速发展,需要我们对快递行业市场法律规制的完善进行探讨。
一、西部大开发背景下,快递行业迅速发展的现状
(一)新疆地区经济发展的总体态势
近年来,新疆经济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特别是2010年,在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正式批准了新疆喀什成立经济特区,同年新疆GDP首次突破5000亿大关,在“十二五”开局之年“乌洽会”脱胎换骨,正式升级为“亚欧博览会”。2011年新疆GDP达6574.54亿元,增长12%,高于全国平均增速2.8个百分点,同时人均收入和财政收入也齐头并进,有力地为新疆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这种良好的发展迹象为新疆经济在“十二五”期间再创佳绩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同时也吸引了更多的快递企业在新疆投资发展。
随着新疆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民生问题的改善,居民的消费欲望不断膨胀,新疆居民在保障生存资料的基础上,不断增加发展和享受资料的消费支出,说明疆内消费将会有很大的市场吸引力,新疆居民的消费水平和消费需求为快递行业的市场开创了更广阔的局面。
(二)新疆地区快递行业的迅速发展
在科学技术进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大背景之下,新疆的区域经济发展迅速,同时新疆网络购买的消费增速也排在全国网络购买增速的前列:2011年全国平均网购用户数量环比增长83.5%,新疆环比增长达到106%,仅次于增长达到107%的河南省,列居全国第二。据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的公布数据显示:2011年新疆城镇居民人均通过互联网购买的商品及服务支出为46.36元,比2010年同期增长1.8倍。由此可以看出:新疆经济在宏观和微观上都保持了良好的迹象。因而,有理由相信新疆经济已迎来了大好的发展时期,同时由网络购物带动的快递行业也在市场的需求下迅速的发展。
在诱人的“钱景”和低门槛要求之下,从事快递业务的公司和经营网点在新疆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由于新疆快递市场的货量及成本限制,导致在新疆的大部分快递公司都存在规模小、生产场地简陋、营业网点少、网络覆盖面窄、交通工具简单等问题,使快递公司成长异常艰难。为了抢夺市场,各快递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相互竞争。在不良竞争的背后,存在着快递服务的不规范和快件安全无法保障等问题。马克思曾说:“法律是市场的记载。”这说明由于市场本身存在缺陷,使得一个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无法得到相应的全面的法律监管。由此看出,快递行业迫切的需要市场法律规制。
二、快递行业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快递,是指快速收寄,分发,运输,投递单独封装、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照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由此可以看出,快递业务是内在环节性很强、协调配合能力要求较严格的系统工程,任何环节出现纰漏,都将导致递送业务的失败。以下是快递行业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快递货物丢失、破损维权难
我国快递企业虽然数量众多,但大都规模较小,操作及管理水平有限。大部分企业在包装、分拣、装卸、搬运等环节上还是采取手工作业,这就容易因工作人员的疏忽而造成货物的编号错误、录入不及时、中转站之间沟通不畅、快递过程中货物丢失、破损、派送时间长等现象的频繁发生。
2011年3月某日,小王将原本价值5万元的内存条从广州托运至乌市,结果货物不翼而飞。当小王拿着托运单向快递公司寻求赔偿时,快递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只愿意赔付1000元,小王断然拒绝了这一赔偿标准。然而,小王也面临着尴尬的局面:由于货款一栏的报价是他随意填写的,尽管货物的价值不止1000元,但白纸黑字的单据和没有填写保价的局面又让他十分懊悔。在工商局的介入下,快递公司勉强赔偿了小王5000元,小王也为这场托运交了一笔不菲的“学费”。
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当发生这种情况时,消费者维权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快递合同其实是消费者和快递公司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根据《货物运输规则》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保证货品的完好,否则应该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需要赔偿损失。目前物流行业纠纷只能根据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这意味着小王即便将这家快递公司告上法庭,也只能获得“3倍资费”的赔偿,这样使得消费者的维权难上加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