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4 14:49:19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医药市场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1.2统计分析方法采用描述性流行病学分析流行性腮腺炎的三间分布,建立Excel数据库,进行数据整理和分析,比较分析用SPSS1310软件完成。
2结果
2.1流行概况2009—2014年市共报告流腮病例3665例,无死亡病例,5年平均发病率为17.16/10万。其中2010年年发病率为42.30/10万位居首位,报告病例数达1794例。
2.2地区分布2009—2014年8个市、县、区均有发病,其中平均年发病率最高的是区(25.99/10万),次之是禹州市(24.88/10万)。见表1。
2.3时间分布各月均有流腮病例报告,流行年份发病呈现明显的季节性。4—7月份为发病高峰,共报告病例1952例,占报告病例总数的53.26%。
2.4人群分布
2.4.1性别分布2009—2014年市报告流腮3665例,其中男性2514例,女性1151例,男女性别比为2.18∶1。
2.4.2年龄分布2009—2014年5~9岁为高发人群,占总病例数的55.44%(2032/3665)。2010年含流行性腮腺炎成分疫苗纳入免疫规划后,<5岁年龄组发病数年龄构成比分别为22.07%、21.48%、20.99%、19.65%,呈逐年下降趋势,而5~9岁年龄组发病数占比略为上升(见表2)。
2.4.3职业分布流行性腮腺炎发病以学生(1968例,53.70%)、幼托儿童(978,26.68%)、散居儿童(498,13.59%)为主,合计占总发病数的93.97%。
2.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009—2014年市共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起,均发生在中小学校,累计报告病例151例,无死亡病例。
2.6疫苗接种情况市2009—2014年以市为单位,含流行性腮腺炎成分疫苗接种率分别为91.56%、93.87%、94.44%、95.87%、96.25%。2010年含流行性腮腺炎成分疫苗纳入免疫规划后区接种率显著提高。
国内的药店在数量和质量上并不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还有很多质的改善和发展之处。所以不妨发展连锁药店,使其形成一定的规模效益。医药公司应给一些大药房更加完备的配送体系和网络管理,,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1.2知识营销模式
医药公司应该对消费者提供和药品有关的知识,与消费者进行互动,帮助消费者对药品功效进行理解。这不仅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让他们明白药品的功效,同时还能够促使企业自身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调动自身在药品研发上的优势,不断促进自身发展。
2医药公司药品市场营销渠道的问题
2.1医院招标采购制度不太健全
为了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的问题,现在国内多采用招标采购制。虽然这种制度使得医药公司和医院可以直接进行交易,使得药品买卖上更加透明化;此外这种方式的招标使得高价药品价格下降,可以说广大消费者从中得到了好处,但是这却导致我国医药行业为了盈利为盈利,变相维持药品高价的现象发生。
2.2渠道结构难以有效控制
在我国,医药公司多采用区域制渠道,使得医药的销售渠道层级变多,呈金字塔分布。虽然这种渠道模式有利于医药公司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但是公司却难以对这种渠道进行有效的控制,特别在对于二三级中间商的控制被严重削弱。这种渠道无形中加大了公司的管理难度,同时增加了成本的投入,使各经销商的利益难以协调。
2.3医药销售不道德
由于国内处方药基本上只能由医院进行供销,这就使得医院占有药品销售的绝大部分份额。这就意味着,药品公司在进行药品销售时,就应该和医院合作。目前医药销售出现很多不道德的现象,比如说像患者索要开户费和临床费,这明显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使消费者的信任度大大降低,不利于医药公司的发展。
2.4一药多名现象严重
随着医药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医药药品品种多样。但是很多药品实质上还是之前的药,只是名字改变了而已。这就使得一药多名的现象发生,从而使消费者的用药习性北扰乱,最终导致药品价格虚高。由于政策允许仿制国内外快过专利保护期的药物,这就导致国内对药物的研制水平过低,一药多名现象严重,消费者在购买药物时不知如何选择。
3医药公司药品市场营销渠道的优化
3.1并购重组
由于我国的医药公司存在规模小,盈利能力弱的不足之处,应该对其进行并购重组,使公司的实力增强。也就是说,国内的医药公司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对市场进行调查和研究,组成一个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这就使得资本向报酬率较高的单位流动,从而使公司获得盈利增值的机会﹑此外通过这种形式使得收购方也降低了自身的成本,并从中盈利。
3.2开发创新
我国的医药公司一般习惯于对药物进行仿治,而不是根据现实情况进行研发。因此提高医药公司的创新能力至关重要。这就要求产学研相结合,推动高校或研究机构与制药公司相互合作,吸纳医药科研人才对药品进行开发。就拿中医药公司为例。由于中医药存在长期发展不足的情况,国外企业以低价对中药材进行回收,然后以高价卖到国内,使得我国的中医药药品公司深受打击。
3.3提高销售人员专业素质
局调查发现,我国很多大型连锁的医药公司中的销售人员在对药品进行介绍时,往往会出现偏差。这就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建设知识型营销队伍,这对于我国医药行业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此外,高素质的科研人才﹑管理人才以及物流人才也不可或缺。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使得医药公司的服务更加具有竞争力。
3.4加强医药物流
由于我国医药行业的物流成本相对较高,所以应该不断地发展医药物流。比如,应该加强物流体系与网络建设,这可以更好地服务广大客户,减少物流成本的投入。同时,现代化的信息技术也不能被忽略。计算机技术可以以更快的速度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对物流方案进行优化,使医药公司随时随地掌握最新的物流信息。
一、引育
中国是农业大国,12亿人口中农村人口约为8.5亿。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医药市场日益兴盛。据统计,1998年全国农村药品消费总额为82.39亿元,人均9.49元,至2000年增长到12.55元,预计到2005年将达到25.24元。2005年全国农村人口按照8.66亿计算,即全国农村市场药品销售总额将达到218.57亿元。农村医药市场的巨大购买潜力对医药企业构成了巨大的诱惑力。毫无疑向,21世纪,在中国。最成功的企业将是那些成功占领农村市场的企业。由此,如何抓住先机,提前一步进人农村市场成为众多医药企业要考虑的战略问题。然而,由于地域广阔,人口分散,启动难度大,投人时间长,企业收益小等因素使医药企业进军农村市场举步维艰。这将是一场持久战。医药企业只有在充分认识现实的情况下做好克服困难的准备,才能抢占先机,占领农村市场,使企业获得长足发展。那么,在进人农村市场时要注意些什么呢?为此我们要分析农村医药市场的特点。
二、农村医药市场特点分析
(一)农村药品消费呈逐级递减式阶梯结构
在用药总量、药品数量、用药品种、用药档次、单位品种价格、新品种普及率等几个方面,农村疾药市场都按照逐级递减的方式发展,即省会城市>城乡结合部>地级市县城乡镇>村屯。同时,农村患者总体用药水平远远低于城市。
(二)农村药品需求总量呈增长态势
随着农民总体收人水平的大幅提高,自我保健意识的增强,医疗保健支出也在逐年快速增加。
(三)农村药品需求结构与城市不同
农村多发病为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和一些因为卫生条件引起的疾病,如传染病(肝炎等)。这与城市人群易患的心脑血管疾病、肿瘤、糖尿病等“富贵病”明显不同,这种状况不会很快改变。
(四)零售药品为主要消费药品
农村药品消费基本没有公费医疗。虽然个体诊所、个人承包医院为药品主要销售渠道之一,但药品零售远大于医院消费,且多为自费购药,因此农村医药市场基本属于OTC市场。
(五)管理无序
相对于城市市场来说,农村医药市场管理存在混乱无序的问题,作为农村医药市场的主体,县镇零售药店、村医务室进药时受到的约束较少,进药渠道混乱,至使很多地方假药劣药泛谧。
针对以上农村市场的特点,决定了医药企业在进入农村市场时,必须按照现阶段我国农村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及现阶段农村消费者的药品消费心理与习惯,以“4C”的观念进行营销活动,真正做到患者导向;在战略上,企业要端正认识,要把农村市场当作企业发展的重要空间和新的增长点来对待,并投入必要的资源,做出战略规划;必须克服可有可无,三心二意或生搬套、急功近利的思想。因此,详细分析开辟农村医药市场的几个核心问题很有必要。
三、农村医药市场开发核心问题分析
(一)市场调研分析
市场调研是企业开辟农村市场的首要环节。农村市场与城市市场差异巨大,用开拓城市的办法去开拓农村,自然是行不通的。农村医药市场药品销售结构与城市有很大区别,不同区域的农村市场之间也存在着诸多不同,因此需要企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适合农村患者消费心理.消费习惯的产品进行开发。
市场调研主要要分析清楚以下几个问题:1.农村的药品消费缺口。即存在哪些未被满足的需求,哪些药品是农村市场最急需的。2.农村的消费水平。要确定某种药品的价格定为多少才能被农民接受,哪些药品是适应农民收入水平的。差异性是农村市场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富裕地区、发展地区、贫困地区对药品价格的需求方面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差异已经加大,富裕农民与处于温饱阶段的农民不可同日而语。3.农村的消费心理。要弄清农民的消费习惯、心理偏好。据调查,农民及城镇居民购药时首先考虑的因素是价格,其次才是疗效。那些物美价廉而疗效好的药品就成为首选。农村患者对药品疗效的认识也与城市居民有所不同,他们认为,症状减轻或者消失即为有效,就是好药,很少关心一种药品是西药还是中药或者毒副作用的大小。再有,他们认为西药吃药2-3天必须见效,中药5-7天必须使症状减轻,否则就会被认为无效或效果不好而转换品牌。总之,只有经过全面的调研,企业才能推出农村消费者需要的产品,才能有效确定自己的目标市场,进行相应的产品定位,从而制定可行的推广和行销策略。
(二)销售网络的构建分析
对医药企业来说,销售网络的建设十分重要,拥有运行良好的销售网络,是成功的一半。然而,网络建设费时、费力、费钱,农村市场更是因为其地域分散、购买力分散使许多企业半途而费。农村网络建设有四个重点:1.员工队伍的建设。农村市场一般以县城为中心,再分片设立分支营销机构。根据具体县市的规模及分支机构的多少,确定县级营销中心的负责人及相应的工作人员数量。员工应以本地人为主,以减少费用。招聘员工时,不能片面追求学历(也不能太低,以高中文化为宜),以保证营销队伍的稳定性。2.培训。员工招聘结束后,应当对其进行培训。员工来自不同地区,差异较大,要按照企业的要求对其进行岗位职责培训,使其尽快熟悉工作流程、工作方法,达到岗位职责所要求的营销专业水平。企业文化教育也是新员工不可或缺的必修课,员工只有认同企业的文化,才会与企业一起努力拚搏。3.给织自己的批发网与直销网。首先要组织经销商,联络经销终端,把产品充分渗透到各药店、卫生院、村卫生室。经销商和经销终端是货、款流通的渠道,货的合理顺流可以调动经销商和经销终端的积极性,款的按时回流是货物顺流的保证。使遍布全国农村的经销商和经销终端做到货的合理顺流和款的按时回流是深入县、乡、村的农村的营销队伍的重要工作。还有一种渠道是由企业员工直接将产品送到镇卫生院、药店、村卫生室直至患者。目前,由于医药商业企业的大量亏损及破产,农村市场的直销网络作用日渐突出.但同时应该看到,企业经常会由于员工的跳槽而失去掌握在部分员工个人手中的网络资源。因此,加强销售网络的管理,建立监督检查系统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产品结构问题分析
医药企业要结合农村市场的特点,合理配置企业产品结构,开发适合农民使用的药品。如上所述,农民对药品疗效的认识与城市不同,影响其健康的疾病也与城市有所不同,因此,了解农村消费者消费心理,合理配置企业产品结构,开发、销售适合他们使用的药品不仅体现在药品的品种选择上,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价格。据调查,农民对于不可能根治、只能控制症状的慢性病需长期用药时,价格就成为他们购药时唯一考虑的因素;对急性病,一次性购药花钱多少是其考虑的重大因素之一。一般若药品零售价超过10元,购买时他们会较为谨慎。因此,只有合理的药品价格,才能被老百姓接受。2.质量。中国农民是很会算账的,不太注重形式,讲求东西实在,在数量与质量之间,往往数量更能打动人。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放弃药品质量。假药、劣药给农民的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危害,随着国家对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制度的推行,那些质量不过关的药品将会越来越难销。3.包装。农民买药的频次高,每次量很小,很多常用药必须拆零销售。因此,在农村销售的药品每独立包装不能太大。农民的审美情趣与城里人也不尽相同,如在色彩上他们喜欢鲜艳的颜色,在名称上求吉祥等,这些都需要企业在设计产品包装时认真考虑。面对农村市场情况,进行相应的产品定位和开发,是企业成功开拓农村市场最关键的一面。
(四)广告传播问题分析
由于普及医药知识的报刊杂志及电视在农村的订阅率、普及率较低,农村中具有医疗与药品知识的人数少且素质低,加上价格贵,很多药品不能下乡,使得农民医药知识异常缺乏,农民渴求医药知识及保健知识的普及。因此,要想开拓农村市场,就一定得把消费者教育与药品销售并重,这样,产品才能逐渐进人农村市场。利用各种煤体对农村消费者进行药品知识普及,使他们能了解、会使用各种常用药品将对企业销售十分有利.农村患者药品信息来源主要有三:首先,最重要的途径是通过各种广告煤体获得药品信息,其顺序为电视(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本地电视台)、报纸(当地报纸及企业自印的各种报纸宣传品)、各类店头POP广告与宣传物。其次是乡村医生(医院、个体诊所、乡村卫生室)、零售店员介绍。再次,人际口头传播,即病友、亲朋之间的互相传播,这一比例远比城市高。针对这些特点,要求企业在进行广告传播时要选择合适的媒体和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比如,条幅广告不便于在农村的公共环境下保存;宣传小报由于农村地域广阔而使人工成本过于高昂;路牌广告制作成本太高而无法普及……而墙体广告由于形式简单、成本低廉、针对性强、便于操控、保持时间长、传播范围广而成为农村市场宜传手段的较佳选择,它既可单独操作,也可与其他煤体相结合,对提高药品品牌知名度,形成品牌偏好很有好处。需要指出的是,与城市消费者相比,农村消费者对那些疗效好、价格低的药品的品牌忠诚度极高。因此,树立良好品牌形象,加强品牌管理对企业在农村市场上获得竟争优势,获取高额利润十分重要。
四、实证分析:红桃K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市场开发策略
(一)调研分析
红桃K公司在推出生血剂前,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市场调研,结果表明,生血剂是农村消费者需要的产品。其一,农村贫血群体大。我国妇女贫血比例达47%,其中孕妇高达55%以上,青少年婴幼儿贫血比例高达64%。在各群体中,农村居民由于经济条件较差,膳食结构不尽合理等原因而使其贫血率明显高于城市贫血率,客观上决定了生血剂在农村有着潜在的大市场。其二,传统的习惯和现实的心理,农村消费极为看重血。市场调研中询问消费者怎样看待血的作用时,许多农村消费者都用‘最”字级的评价,认为“血是人体中最宝贵的东西”“人体中最不能缺的是血’,形容其为“人体之本”。其三,可见的失血或多种原因导致的贫血,直接刺激着农村消费者对补血的需求。通过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表明,有九成以上的农村消费者认为生病动手术或者人体受外伤流血较多后,需要补血;还有较高比例的消费者认为妇女经期流血后,需要服用补血的保健品。这些调研说明,红挑K生血剂这种产品是适合于投放农村市场的。
(二〕产品价格策略
市场上补血类产品价格多为50-100元盒。红桃K公司经过反复论证认为,30元左右一盒,是可以得到消费者认可的价格。产品上市后调研显示,较高比例的消费者认可和接收这一价格。调研还显示,经济条件好的消费者,较多将红桃K生血剂作为保健品购买,用于日常保健;经济条件一般的消费者部分人作为保健品购买,部分人作为药品购买;经济条件差的消费者较多是作为药品购买,用于治疗贫血或失血后补身体。红桃K在农村各种经济条件,尤其是经济条件较差的人群中找到大批忠诚消费者,说明其定价是合理的。
(三)营销网络的营建
红桃K认真地研究与建立营销渠道有关的农村市场特点,如农村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居住相对分散;农村市场经销商多,经销终端多,但规模相对较小;农村市场消费者较容易相信信息,但对大煤体的接受程度低等等。根据这些特点,红桃K组建了深人到县、乡、村的营销队伍,县有办事处,乡有工作站,村有宣销员,这些队伍编织了一张巨大而严密的销售网。他们深入渗透,积极向农村消费者宜传产品功效,介绍产品形象,不断刺激着消费者的需求。同时他们积极组织经销商,联络经销终端,以保证货、款流通的顺杨。
(四)广告传播策略
熟悉农村消费者,广告传播中尽贴近农村消费者是红挑k公司广告传播策略的根本出发点。红挑k公司运用了大t适合农村消费者的宜传方法,比如最初的开拓农村市场的号角式广告语:‘呼儿梅吃,中国出7红桃K’,这句话简单易记,而“呼儿梅吃.则运用了陕北农村的音调,农村消费者很容易接受.再比如,在制作‘王婆.专题片时,刻意突出了农村特色。在农村消费者中“王婆.的声名家喻户晓,借用“王婆.形象,可以达到很快提高产品知名度的效果,而广告画面夸张、诙谐,也为农村消费者所喜闻乐见。红桃K;司还在农村制作了大的靖体广告,将广告语以标语的形式届臼在农户堵上,使他们时时处处可见,持久、反复地将产品的功效信息传递给农村消费者。
二.现代医药企业市场营销管理
现代医药企业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适应新的医药市场规律,努力完善自身营销管理,建立建设有序的销售体系。首先、组建自己的销售团队:将熟悉医药和营销专业的人员组建在自己的销售团队中,可以从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进行招聘。进行岗前培训,让他们熟知企业文化,忠实于企业的经营理念,掌握企业产品和竞争产品的特点以及自身产品的优势,掌握市场情况,充分培养他们对企业产品销售的自信,成为市场销售的生力军。在维护渠道和市场秩序,开展区域促销活动和反馈市场信息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第二、理顺销售渠道:包括理顺现有销售渠道和发展新的销售渠道。不同产品对销售渠道的要求是有区别的。企业的独家产品适合与区域销售实力强的知名渠道合作,按照其对市场的辐射能力可分为一级渠道或二级渠道等,这一方面可增强产品在该地区的强势地位,另一方面也保证资金的回笼。质优低廉的普药产品适合与区域销售覆盖能力较强的连锁企业合作,以增强产品的覆盖面和上柜率。当然,不管是新产品和老产品,都应该对合作企业有不同的销售政策给予支持,以体现互惠互利,维护共同发展。随着医药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医药连锁逐步成为一种崭新的模式,很多大型的医药商业同时经营医药连锁,使药品销售的中间环节逐步减少,医药商业利益得到保障、积极性得以提高,药品价格也更加实惠。第三、全面加强销售成本管控突破价格制约瓶颈:随着国家对药品管理的加强,药品招标、基药价格管控等使企业药品价格得到了相应的控制,特别是基药产品价格的控制和稳定非常严格。另一方面,企业面临药品成本的节节上升,原材料价格的上涨、人工成本的逐年提高和产品更新周期的缩短都使得企业面临较大的成本压力。如何保证质优价廉、如何使企业能够持续经营,不仅仅是对生产环节的成本控制,对销售环节成本的管控也非常重要。只有合理控制销售成本,才能突破国家对药品价格的制约,才能使企业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现代医药企业市场营销策略——全员营销
(一)全员营销的营销理念
全员营销是以市场为中心,将企业资源和手段进行科学管理的营销方式。企业对产品、渠道、价格、促销与成本、需求、服务、便利等营销手段进行组合,使营销过程更具有完整性。企业全员将市场以及营销部门视为核心,以顾客为导向进行营销工作。全员营销需要企业的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等各部门目标统一,企业全员达到统一。随着医药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医药企业要建立以市场、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市场营销理念。消费者的满意程度高低直接意味着企业的营销成果高低,努力提升客户的服务质量,完善医药企业的相关售后服务,不仅能够使本企业产品获得更大的市场占有率,也能保证能够在市场上长期保持优势。
(二)激发企业整体潜能
在全员营销理念下,医药企业各层、各部门需充分发挥自身作用,使企业的整体潜能得到提升。首先高级管理层需要完善企业的顶层设计,制定出良好的发展规划,发展规划中要格外强调使企业各部位全体人员结合为一体。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充分发挥企业全员的力量,最终实现效益最大化。此外,企业营销部门需深入市场调研,努力了解市场销售状况以及消费者的反映情况。只有充分了解市场的情况,了解消费者的需求,企业才能有目标、有针对性地生产出市场上需要的产品,才能更好的占有市场,获得更大利润。而随着企业营销策略的不断完善、营销人员能力的提升,产品销售量的上升,营销一线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也将得到提升,这样不仅个人的业务和能力得到肯定,企业的利益也将得到体现。营销部门与售后部门沟通交流也非常重要,及时了解企业产品的售后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努力提升产品质量,对于企业发展至关重要。
人才培养是校企合作的重要内容,高校应以市场为导向、社会需求为参考,鼓励企业参与到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过程中。以山西中医学院为例(以下简称我院),通过与企业建立校企合作教育科研平台、高校优秀人才交流平台以及高等教育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教师理论知识扎实、教学经验丰富、信息资源广等优势,同时邀请企业经验丰富的员工、专家与教师直接沟通交流,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写。
2.理论与实践教学相结合。
课程设计应遵循学科专业要求,体现该专业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例如,我院把《市场调查与预测》、《消费者行为学》等实践性要求较高的课程作为共建课程,聘请企业高管参与实际教学,实现了理论教学与实践经验深度结合。教学必须注重学生实践能力与素质的培养,在学生素质拓展、学术讲座等方面,企业为学校提供所需场所,并安排专门人员对教学实践活动进行指导,让学生切实走进企业的市场部、人资部、物流中心等部门,深入了解企业真实的工作状况。
3.专注师资培养加强队伍建设。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责任事故;仲裁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仲裁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可行性
(一)现行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缺陷
根据2002年《条例》第46条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途径有三种,即协商和解、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其中对前两种途径《条例》进行了重点规范。但令人担忧的是,当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解决似乎越来越向“私力救济”的方向发展。而这种“私力救济”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医疗暴力的普遍化和激烈化。
1.协商和解
尽管数据表明医患双方之间的协商和解是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主要途径,但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的方式也存在一定缺陷。在实践中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医疗事故纠纷协商的过程中,有一些自力救济或者私力救济处于法律的边缘甚至是规避法律的产物。[2]在实际争议发生后,往往会因医患双方的立场及利益观点不一致,使得医患关系无法调解。于是“闹院”等事件频频发生;[3]患者漫天要价,出现“大闹弄大钱,小闹弄小钱,不闹不弄钱”的不正常现象;甚至有社会恶势力参与其中,严重扰乱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借“私了”之机,回避了第三方的监督,规避了其可能要承担的刑事、行政责任,不利于对医疗质量的监控和提高以及对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4]
2.行政调解
在我国以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患者(家属)对卫生行政部门解决纠纷的公正性存在疑虑。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既管理医疗机构,又开办医疗机构。在目前的医疗体制下,大多数医疗机构还具有明显的公益服务性质。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出于行业保护和其他考虑,易存在“偏袒”或“隐瞒不报”等弊端,导致其权威性在患者(家属)中大打折扣,公正性令人质疑。二是在行政调解方式上,当司法机关与卫生行政机构未形成合理协调时,卫生行政处理结果常被法院推翻,从而导致案件解决的拖延。
3.民事诉讼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现有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解决途径并未能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良好的机制,难以缓解日益矛盾化和尖锐化的医患关系。在当前这种医患矛盾急剧增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存在诸多缺陷的情势下,开展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实属必要。
(二)可仲裁性问题
尽管我国部分地区的仲裁委已经开始尝试性地受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为全国范围内开展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提供了范例,但是其普及仍面临诸多挑战。其中最主要的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在我国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的问题。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可仲裁性,是指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仲裁机构可以受理的纠纷种类范围之内,当事人能否将有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交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加以解决。依据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要求,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提交的仲裁事项,必须是国家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处理的事项。否则,就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做出的仲裁裁决也不会被承认和执行。因此,可仲裁性是构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制度的基本前提。
1.从现行规定看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可仲裁性
从《仲裁法》第2、3条对仲裁范围所做的规定来看,在我国,纠纷是否可以用仲裁方式加以解决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争议主体的平等性,即发生纠纷的双方应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若当事人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则其纠纷不能仲裁;第二,争议事项的可处分性,即可提交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当事人之间因其无处分权的某些身份关系及其他关系发生的争议,不能仲裁;第三,争议内容的财产性,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事项应该是合同纠纷,或者非合同的财产性纠纷。[6]《仲裁法》未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可仲裁性作出明确认可或排除,由于《仲裁法》在仲裁范围的规定中使用的是“其他财产权益”,加之立法对“财产权益”的内涵没有明确界定,司法解释上也没有统一说明,[7]故而使得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上存在很大分歧。此外,在2002年的《条例》中,仲裁也未被列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解决方式之一。在立法层面上,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解决没有得到明确支持。
学术界也有两种对立的观点。否定说认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不具有可仲裁性。理由是尽管医疗事故责任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意味着对医疗事故既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也可提起侵权之诉。但现实中出于对权益保护最大化的追求,在多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患方都是以医疗机构侵权为由提出各种赔偿的诉讼请求。但医疗侵权行为所指向的侵权客体是患者的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隐私权等,而这些权利并非属于财产性权益。因此,也就不能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这样,由于《仲裁法》对争议限定为必须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从而使得医疗纠纷不具有可仲裁性。而肯定说认为,医疗纠纷可分为医疗侵权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但无论是哪种纠纷,双方当事人均为平等民事主体。除强制治疗关系外(如传染病的防治),医患关系的建立、变更或终止以及医患关系中权利义务的确定,医疗纠纷的处理,均应实行意思自治。医患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在不涉及国家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经济赔偿责任。因此,从决定可仲裁性的三个方面衡量,可以确定医疗纠纷应当具有可仲裁性。[8]笔者赞成肯定说,虽然医疗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权利本身不是财产性权利,但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争议焦点通常是:是否存在赔偿责任以及赔偿多少的问题,这种纠纷的实质是具有平等地位的民事权利主体之间具有财产内容的纠纷,并且当事人具有自由处分权,因此可以将当事人之间的这种医疗纠纷解释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从而使得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具有可仲裁性。
2.建立医疗纠纷仲裁机制的理由
笔者认为,抛开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分析,从应然的角度看,基于下述理由,也应当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1)仲裁本身所具有的优势。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言,仲裁和诉讼相比,其优势表现为:其一,更具专业性。其二,快捷且经济。其三,具有更好的保密性。
(2)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仲裁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只要发生争议的实体权益纠纷在当事人自由处分的范围内,就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当事人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情况下,当事人利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意愿应该受到尊重和法律保护。[9]
(3)构建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在现阶段的医疗体制下,应当建立多元化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以其各自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而共同结合成为一种互补的、满足医疗事故纠纷主体多样要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多元化的解决机制相对于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言,更能体现出诸多的理性因素。[10]现代法制国家总是设法避免和排除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向其成员提供多种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和方式,提供多种选择的可能性让其自由选择。而冲突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和需要选择相应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和医疗诉讼、调解等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共同存在,可以形成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各显其能和分流案件的局面。竞争可以使得仲裁、诉讼、调解等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弥补自身缺陷,吸取其他程序的优点和长处,完善自身程序。
3.有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的实践
(1)美国
除了医学技术的发展导致医疗过错几率增加,医患沟通不足导致医患关系恶化,国家整体经济不景气等医学和经济学方面的因素外,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费用高昂,效率低下,无疑也是导致整个医疗市场成本增加,最终产生医疗事故危机的主要原因。[13]为了解决危机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弥补医疗责任保险资金的缺位或不足,美国各州相继出台了多项综合改革措施以减少社会医疗成本的剧增。其中具备多种优势的仲裁纠纷解决机制为许多州立法机构提出并采用,以降低飞速增长的医疗成本。
多数的州法院对仲裁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表示支持。在Madden v.Kaiser Foundation Hospitals[14]案中,原告Madden先生,接受医院治疗前已经在医疗计划中表明,医疗过失以及一切产生于Kaiser Founda-tion医院治疗过程中的纠纷将提交仲裁解决。当医疗纠纷发生后,Madden先生将医院诉诸法院。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裁定撤销诉讼,责令原告将案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Buraczynski v.Eyring[15]案中。医生依据仲裁协议将先后发生的两起医疗事故纠纷提交仲裁。患者主张,由于仲裁协议过于宽泛而违反了公共政策,患者与医生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田纳西州最高法院认为,医疗护理行业和其他行业一样,都可以适用仲裁解决纠纷;医务人员同患者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不违背任何公共政策。
概括而言,美国各州关于医疗纠纷的仲裁模式可分为三类:自愿仲裁、强制仲裁、自愿强制混合仲裁。
第二种仲裁模式是强制仲裁,即当事人双方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必须首先将医疗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例如,马萨诸塞州法律要求所有的医疗过失诉讼都必须首先经过一个由法官、律师和医生所组成的仲裁小组审查,看是否存在责任或者判断损伤是否是由医疗过失造成的。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法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仍可以接受仲裁小组的意见。[20]从笔者查阅的相关资料看,这种强制仲裁的裁决一般不具有终局性效力,并且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和裁决对之后提起的诉讼也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涉案双方当事人如不服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第三种是强制仲裁与自愿仲裁相结合的模式。采取这一仲裁模式的州法院,依据一定的标准来确定医疗纠纷需要强制性仲裁还是可以自愿协议仲裁。以新泽西州为例,依据该州医疗过失侵权法的规定,对于争议标的在20,000美元以下的医疗事故纠纷,法院要求首先通过仲裁解决,而对于超过20,000美元诉讼标的额的医疗纠纷,当事人则可以自愿选择以仲裁还是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但是,仲裁裁决不具有约束力,在双方当事人不服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时,可将纠纷诉至法院,原先的仲裁裁决对案件的审理没有任何影响。[21]
在美国,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案件通过有效的仲裁协议而提请仲裁解决。[22]
(2)墨西哥
墨西哥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件数量也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同美国一样,高昂的医疗责任保险迫使医生不得不“采取保守医疗策略”,即通过增加检查项目,扩展疾病诊断程序以降低医疗责任事故的风险,减少医疗纠纷诉讼的几率。[23]但增加医疗费用又激起了患者的不满情绪,致使医疗纠纷更容易产生,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3)日本
综上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具有可仲裁性。其次,对于支持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仲裁的地区,是否要求仲裁强制性前置存在不同态度,但多数国家或地区采取自愿仲裁模式,并通过风险负担等机制鼓励当事人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提交仲裁解决以提高纠纷的处理效率。再次,除美国极个别州规定当事人一旦签订仲裁协议即丧失提起诉讼的权利外,美国绝大多数的州和其他国家都允许当事人在不服仲裁裁决时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和裁决不影响之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最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也存在不同规定,有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后的一定期限没有提出异议,则仲裁裁决即产生终局性效力;有的则不承认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效力,当事人可以再提起诉讼,但是一旦原告败诉则会由其承担一定的经济负担。综上,前述国家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方面的立法和实践无疑将对我国建立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制起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建立我国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制的若干建议
(一)仲裁模式
根据现阶段我国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宜采用自愿仲裁模式,即允许医患双方通过签订仲裁协议处理日后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为鼓励医患双方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提交仲裁解决,可以借鉴美国部分州的做法,通过风险承担或设定诉讼标的额“门槛”等方式,使当事人尽可能选择仲裁方式。此外,为排除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再缠诉,久拖不决的困境,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裁决应该具有终局效力。不过,鉴于医疗事故往往侵害的是患者的身体权、健康权等重要权利以及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允许在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若超过期限没有提出异议,则仲裁裁决产生终局性效力。
(二)仲裁机构
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构的设置存在不同设想。有的学者以医疗纠纷具有特殊性为由,主张通过专门性仲裁机构对医疗纠纷进行仲裁。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并不可取。我国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可直接利用现行的仲裁机构,无须再设专门的仲裁机构,可考虑在现有的仲裁委员会下设立医疗事故赔偿中心。因为,医疗事故责任的特殊性并不在于法律适用上,而在于对医疗行为的认定上。由专业的鉴定组织对医疗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因果关系等进行认定即可较为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因此,只要吸收部分医学专家为仲裁员,就有利于公正、准确、快速地裁决纠纷,这样既节省资源,又降低解决争议的成本。其次,由于我国的仲裁制度起步较晚,仲裁制度本身尚存在不完善之处,将仲裁运用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这一特殊领域时,难免存在诸多不适之处。因此,现阶段首先要解决的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的具体制度的合理设计,民众对医疗仲裁意识的提高等问题,而不是是否设置独立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构这样的问题。
(三)仲裁员
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而言,聘任仲裁员,首先应当坚持专业性原则。因为提交仲裁的案件大都涉及复杂的医疗技术性事项以及医患法律关系,要迅速公正地对案件做出裁决,仲裁员就必须具备必要的医疗、法律知识。其中,医疗技术的专业性知识无疑至关重要。所以,必须严格按照专业性原则来选聘仲裁员,将医疗专业水平作为医疗专业仲裁员聘任的首要资格条件。除此之外,由于临床医学本身是涵盖十分广延的学科,高级医疗技术人员往往只能对自己的专业领域给出权威的意见。因此,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员的聘任,也应当按照各个专业领域进行。
(四)仲裁庭的组成
(五)仲裁协议
在实践中,医疗仲裁难以推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医疗事故发生以前,医患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仲裁协议。而当发生纠纷后,又几乎不可能让充满抵触情绪的患方和医方达成合意签订仲裁协议。因此,医疗仲裁协议可按两种形式进行:一是在医疗机构门诊病历以及住院病历的说明内容中增加仲裁条款选择项,患者(家属)在接受医疗机构的治疗前在医务人员的说明下,可自行选择是否同意仲裁条款,若划钩选择则视为对该仲裁条款的认同,若不填写则视为对仲裁条款的默认。另一种是印制独立的仲裁协议。患者(家属)在接受医疗机构的治疗前在医务人员的说明下,选择是否签订协议,医务人员也可自主决定是否签署该协议,任何一方拒绝签字则视为该仲裁协议不成立。鉴于大多数患者不了解仲裁,甚至会误以为医疗机构在玩花样以剥夺自己的某些权利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协议的书写应当注意语言使用和具体内容的编写,仲裁协议的语言应尽量平实、简单。
(六)举证责任
在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国内一些知名的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是遵循这一原则,即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举证责任倒置后,并不意味着作为弱势一方的患者(家属)就可以不负担任何举证责任了,举证责任倒置只是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部分免除了患方的举证责任,但是并没有完全免除患方的举证责任。因为,患者还必须证明其医疗事实存在的过程。在举证责任倒置后,患者(家属)也有责任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向仲裁庭提供一定的证据。比如,证明自己确实在某家医院就诊、治疗过;证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自己的人身造成损害的事实;自己的诊治经过等。
三、结束语
2002年《条例》中对“医疗事故民事赔偿纠纷解决方式”相关规定的增加,一方面反映了对患方权益保护的社会呼声日益强烈,同时,也表明完善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刻不容缓。笔者建议,根据现阶段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宜采用自愿仲裁模式,允许当事人在不服仲裁裁决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若超过期限没有提出异议,则仲裁裁决产生终局性效力;在现有仲裁委员会下设立医疗事故赔偿中心;将仲裁协议作为选择性条款列于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的说明内容中;把医疗专业水平作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专业仲裁员聘任的首要资格条件,并按照医学各专业领域进行仲裁员的聘任;将举证责任倒置作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的举证责任规则。笔者希望,通过上述建议,尽快在我国建立起公正、经济、高效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机制,以有效缓和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郭玉军,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杜立,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
【注释】
[2]范愉:《浅谈当代“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发展及其趋势》,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4期。
[3]王泽琛、王永周:《解决医疗纠纷的新思路》,载《西部医学》2007年第1期。
[6]黄进、宋连斌:《仲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第24页。
[7]陈立峰、王海量:《论我国<仲裁法>的管辖范围》,载《北京仲裁》2006年第1期。
[8]余承文:《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研究》,载《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9]前注[8],余承文文。
[14]Madden v.Kaiser Foundation Hospitals,supra,17 Cal.3d 699(1976).
[23]Studdert DM,Mello MM,Sage WM,DesRoches CM,Peugh J,Zapert K,Defensive Medicine among High-risk Specialist Physicians in A Volatile Malpractice Environment,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Vol.293,2005,p.2609.
[26]黄丁全:《医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94页。
[28] 天津仲裁委设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受理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当事人仅对赔偿方案有争议的医疗事故纠纷。按照天津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规则的规定,医疗纠纷仲裁调解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如果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调解中心调解,即可以向调解中心提出申请。《天津仲裁委设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中国仲裁网china-arbitration.com/.
[29]《深圳将成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委员会免费调解纠纷》,网易新闻news.163.com/08/08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