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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避税与政府反避税的深层分析
(一)避税现象及其避税行为分析
1.对避税的多元解释
从各国法律界定和税收实践看,对避税的定义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在美国,避税与偷税实际上并没有明确界限,避税被广泛解释为除偷税以外种种使税务最轻的技术,人为的避税技术并不是为了经济或业务发展的需要,经常与偷税紧密联系,因此应加以制止。在巴西,只要不违反法律,纳税人有权选择使其缴税最少的经营模式,但纳税人执意选择必须在纳税义务法律事实发生之前进行。
在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认为避税是错用(mlguse)或滥用(abuse)税法的行为,是纳税人通过个人或企业事务的人为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100pholes)、特例(anomalies)和缺陷(deficiencies),来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的行为,避税也已成为一种政府制止的活动。究其原因,避税虽以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但其结果与逃税一样危及国家税收,直接后果是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间接后果是丧失税收制度丧失公平性。
总之,避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及财务活动的安排以期达到纳税义务最小化的经济行为。由于避税的行为并不违法,所以在我国税收实践中,对避税并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和明确的法律责任,但对于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和缺陷来人为减少税负支出的避税行为,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性的反避税措施,调整纳税人的财务结果并要求补缴税款。
2.避税的特征分析
避税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第一,合法性,或称非违法性。即避税所使用的手段是合法的或是非违法的,纳税人没有行使欺诈行为,这一点明显区别于偷税或逃税。联合国税收专家小组也认为:“避税相对而言是一个比较不明确的概念,很难利用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措辞对它作出定义。但是,一般地说,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减少其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
第二,避税的手段表现为巧妙地利用税法漏洞来减轻税负。交易的安排不纯粹是出于正常交易动机,或者纯粹是出于税收动机,或者既包含商业动机,也包含税收动机。
第三,避税行为尽管不违法,但往往与税收立法意图相违背,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行为是不道德的,只是说是“可能”因为避税方式多种多样,很难明确界定。
因此,从法律角度分析,避税实际上包含着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避税是合法的,即等同于税收筹划。第二个层次:避税是违反税法意图的,即脱法。第三个层次:表面合法实质违法的避税。对于第一个层次的避税,政府是提倡的;对于第二层次、第三层次的避税,政府是要严厉打击的。
3.避税的分类
避税行为在经济领域普遍存在,与企业避税对应的是政府反避税,避税与反避税正如一枚硬币有正反两面一样。反避税则是从政府角度出发,侧重点在于回避纳税义务。
由于征纳双方立场不同,纳税人从个体利益最大化出发,在降低税收成本(包括税收负担和违法造成的税收处罚)而进行避税的过程中会尽量利用现行税法,当然不排斥钻法律的空子或利用税法漏洞;而税务当局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贯彻立法精神,必然反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根据避税活动的行为方式及其影响,可以把避税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灰色避税。它是通过改变经济活动的本来面目来达到少缴税款的行为,或者是企业会计核算和纳税处理中所反映的信息不符合经济事实。
下面分析一则灰色避税案例:王某兄弟二人开办一个民营公司,将其已赋闲养老的父母均聘作公司正式员工,王老夫妇二人工作甚为轻松,但报酬优厚。如果王某兄弟二人不将父母聘人公司,则王某兄弟要先获得较高的个人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收入和红利所得),在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后,用税后所得去赡养二老。现在让王老夫妇“上班”,并获得与其劳动明显不相称的工资收入,显然是利用了中国传统的家族关系,将本属于王某兄弟的个人收入分解一部分到其父母名下,这里只是利用了对公司人事安排和薪酬决策的权力,变相地转移了收入。对于这种情况,在税收检查中很难发现,即使发现了也很难处理。但是,这种行为表象与事实不符,是现行税收法规所不支持和倡导的。对于灰色避税行为,我们认为属于违背道德伦理的行为,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同时,税务机关在掌握了有关证据后可以实施纳税调整,进行反避税。因此,灰色避税是不可接受的避税,纳税人明显违反政府的税收立法意图和精神,并且以钻税法的空子减少纳税为惟一目的。这实质上是一种脱法避税,是政府反避税的主要领域。
第二,中性避税。它主要是利用现行税制中的税法漏洞或缺陷,或者是利用税收政策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的差异性,通过对经济活动的周密策划和适当安排,从而将应税行为改变为非税行为,将高税负活动改变为低税负活动。比如,政府对白酒课征较高的税收,而纳税人为规避税收就减少对白酒的消费,增加对啤酒和其他红酒的消费。纳税人的这种改变消费行为的避税之举就属于中性避税,在法律上不受约束,在道德上也不受谴责。
“税法漏洞”是指所有导致税收失效、低效的政策条款。税法漏洞由于税制体系内部结构的不协调性或不完善性而难以避免,这些条款往往自身规定矛盾或在具体规定中忽视某个细小环节,抑或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和不确定性。缺陷性条款多表现在法律程序、定额税、转让定价及税收管辖权等方面,在国际税收领域,因各国利益及税收制度的诸多差异而广泛存在。
下面举一避税案例说明中性避税的基本原理:2003年春季,中国大陆爆发了一场特殊的“非典”灾难。为了支持“抗非典”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l号)规定:对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在医疗机构任职的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这项税收政策,一些医疗机构及医疗行业相关单位乘此机会大搞奖金分配和福利补助,从形式和内容上都与“抗非典”工作结合起来,以此规避个人所得税。避税成
功的主要原因在于这是税制中的一个漏洞。在这种特定的条件下,纳税人主动规范和界定自己的行为,利用税法漏洞避税。
企业避税行为在实践中有着明显的机会主义倾向,通常采取微妙的、狡猾的欺骗性形式。避税又与不完全信息联系在一起,信息不对称助长并强化了避税行为,避税极易走向扭曲、误导、模棱两可或混乱等故意行为。如灰色避税就带有典型的机会主义倾向,应该受到商业伦理的约束。而中性避税是纳税人的一种适应,是对税收环境的一种敏感反应,不仅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而且也与商业伦理并不相悖,是一种市场利益驱动下的正常行为。
市场经济是以制度为基础的法制经济,但市场经济的运行离不开伦理基础,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在一定程度上也依靠伦理的力量,因为伦理会影响人类的行为方式。对于避税行为,存在着社会道德压力,而不仅是一种法律问题。避税行为是否触及伦理道德,不一而足,必须将其放在特定的经济制度与环境中来考察,正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
4.避税条件分析
纳税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根据税收环境进行避税选择。尽管纳税人会出于自身利益可能会选择避税行为,但是否能采取避税受到一定的外部客观条件的限制。总体而言,税收本身存在的差异性规定是避税产生的主要原因。
这些差异有以下几个方面:(1)不同税收主体税收待遇差别。对于不同的纳税人,税法规定的待遇会有差别。例如,对不同行业、不同经济类型、不同国别的纳税人税收待遇的差别。这些差别的存在会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机会。(2)课税对象上的重叠和交叉。课税对象一般包括流转额、财产、收入等多种形式。财产或者利润收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可以进行转化。如果不同的课税对象之间存在较大的税负差异,就容易造成纳税人选择课税对象的形式进行避税。(3)税法实施上存在的漏洞。尽管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越来越详细,但是由于经济生活本身具有复杂性,税法细则无法囊括所有的经济生活现象。而且,细则越详细,越可能存在某些漏洞。这种税法本身存在的漏洞为避税创造了条件。(4)税负或者税率的高低。(5)征收方法上的漏洞也为避税开了绿灯。税法本身是规范的,但是税法的实施受到税务机关执法者素质、征管激励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如果税务机关征管上存在漏洞,纳税人也会增加避税的动机。
(二)政府反避税行为分析
1.政府对避税的检验标准
尽管从纳税人角度而言,合法的运用税法的差异性规定选择经营行为与经营领域以减少税收负担是纳税人的一项税收权利,但是,纳税人恶意利用税收法规的漏洞进行避税,不仅不利于经济结构的改善与调整,还会导致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危害税收公平。因此,对于纳税人滥用税收条款,违反税收立法意图或者形式合法而实质违法的避税,政府是反对的。政府会对这种避税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
避税行为是否违背立法意图是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时所关注的重点。政府要进行反避税,需要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进行判定,也就是要把纳税人所有的涉及避税的事实或行为自纳税人所认为或所希望将此事与行为所依附的税法条款上剥离出来。这涉及到如何解释、认识和运用相关税收条款的问题。对此,具有四种不同的观点:
(1)只要事实符合法律字面的解释,法律就是有效运用的。
(2)既要事实符合法律的字面解释,又要符合法律立法的意图,才能有效运用。
(3)法律对事实或行为的应用上要合乎逻辑及前后一致的方法。
(4)要依据法律的经济上或社会的目的,或是依据税法整体的内容来判断某一税法条款对一件具体事实或行为的适用性与符合性。
多数情况下采取第二种观点,即用经济行为是否和立法意图相一致来判断避税的合法性。如果一项经济行为或经济活动,其形式虽然与法律规定就表面上分析是相一致的,但其后果却与立法意图相悖,则认定这种经济活动或经济行为是“避税”。
在判断避税是否存在时,一般会采用两种判断标准:一是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二是税法是否被滥用的标准。对于第一种标准,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一般会根据事实是否与法律条文相一致来判断。如果事实与法律条文在文字上没有脱节,则是认为一致的。税法滥用是指法律准则的应用明显地与该准则的意义、目的及适用范围显著抵触的情况。滥用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是避税行为中常见的一种方法。但是,对于税法滥用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来进行判断。
在政府反避税的实践中,一般会根据以下五个标准来检验避税:
(1)动机检验。这一标准是对一个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和安排的法律特征或其他特征进行检验,看其主要部分目的是否在于减少或完全逃避纳税义务。在实践中,这是难以单独行使的检验标准。因为动机是主观存在,蕴于纳税人头脑中,只有分析纳税人在有关经济事务的处理上是否正常、合理来判断其动机。
(2)人为状态检验。如果可以发现立法机关具有在一定范围内开征一种税的意图,而纳税人可能使用一种在表面上遵守税收法规,而实质上与立法意图相悖的合法形式达到自己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合法的形式背离了实际状况,那么这种处心积虑的合法形式称之为“人为状态”。根据这一标准可以表明纳税人希望使税收法规的目的和意图落空,但把它作为一种独立的判断标准来使用尚有很大困难。
(3)受益检验。从实际某种安排减少纳税额或获得的其他税收上的好处构成了受益检验标准。在一项税收上的好处可以是一种特定交易的惟一结果,在一项税收上的好处是某一交易的主要或仅是一部分之间,必须作出区别。受益检验标准的一个优点是其客观性,看起来简单明了,但在试图发现正确的因果关系上会遇到困难。
(4)规则标准。根据税法中的特殊规则来判定,这种判定是否避税的权力就落在了税务当局手中。在特定的环境下,是否存在“不可接受”的避税,判定的权柄基本上落在税务当局手中’由他们酌情处理。这种自理权的大小可能取决于或受限于税收法规中的特殊标准,在某些情况下,税务当局甚至可能具有完全自由的自行处置权。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看,有的专家认为后一种情况从原则上讲是不公平的I因为纳税人没有权力去影响税务局,完全处于俯首听命的被动地位。
(5)排除法标准。这是根据一种避税行为是否具有普遍性来判断。如果这种避税方法在多数纳税人中盛行,这种避税方法就会为税务当局所不容,就可能被确定为“不可接受的”,可能在新的税收立法中被宣布为偷漏税。
这一条判断标准焦点集中在避税的某些做法是普遍的还是不普遍的。如果一种避税方法在大多数纳税人中盛行,出于这一缘故,这种避税方法为立法机关、财政当局、法院或其他有关方面所不容,避税就可能被确认为不可接受,甚至会随着新立法的出现而变成非法的逃税。然而,如果避税是由能够
对选举施加重大影响的强大集团所实施,就会仍然被归类于可接受的避税。相反,若避税是由没有巨大政治影响的选民所为,就会列入不可接受避税。
采用这一标准有三种形式:第一,立法机关可能会通过一项反避税法规来堵塞漏洞;第二,可能会提出某项原则,来证实纳税义务的存在性;第三,税务可能会运用某种原则,对该避税没有盛行时本不该课征的纳税进行征税。
上述五种检验标准时常重叠和冲突,一项经济行为用不同的检验标准会有不同的结论。在实践中,各国还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真实商业目的原则”和“一般反避税规则”等来反制纳税人的避税行为。经济实质原则与商业目的原则一个从客观角度出发,一个从主观角度出发进行反避税判定的原则。
我国在进行避税检验中,也采取了“商业目的原则”来进行避税判断。从我国的反避税规则看,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主要有三个基本特征:①必须存在一个安排,即人为规划的一个或一系列行动或交易;②企业必须在该安排中获取“税务利益”;③企业获取的税务利益是其安排的主要目的。但是,具体的安排是否是为了获取税务利益,必须根据与正常交易应付税额进行比较来判断。从“不具有商业合理目的”的判断特征看,中国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判断并没有指明是主观目的还是一种客观的目的,也没有对“商业”概念进行解释。在对避税的举证责任上,一般反避税条款也没有约定举证责任。
2.政府反避税的一般方法
国内避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内竞争条件的扭曲和资本的非正常流动,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国际避税直接侵犯了税收利益,造成国家之间税收利益的不平等。各国都非常重视反避税研究,特别是国际反避税的研究。由于纳税人在避税行为选择时,除了受避税利益动机的驱使,还会受到避税风险大小以及风险偏好的制约。因此,政府该从降低税收负担、增加避税成本、完善税收法律的角度采用相应的反避税措施。
以法律的形式规范避税行为是现代社会文明的表现和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反避税的根本途径是反避税立法,而我国的反避税政策多是行政干预。我国应该对反避税理论进行创新,改变传统的立法形式,以确认抽象避税行为违法性作为反避税的前提和基础。在立法方面,应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制定或完善单边反避税法规。针对已经出现的各种避税方式,制定包括预计可能发生的所有避税行为在内的反避税条款,并结合一般条款,制定出具体的反避税条款。第二,强化税务申报管理。税务部门掌握纳税人的财务信息,对反避税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税务部门可以提高对纳税申报材料的要求。要求按期申报资产、损益和财务变动情况。一旦涉及避税审查,税务部门可以要求纳税人履行举证责任。另外,建立税务审计制度,也是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监督的一种重要的手段。
在我国,政府反避税的一般方法归纳如下:
(1)通过完善税法降低纳税人税负。纳税人进行避税是理性纳税人趋利动机的反应。而税负高低影响纳税人的税收选择。如果税负是纳税人能够承担起的,纳税人出于避税审查成本制约会减少避税的概率。如果税负超过了纳税人的合理负担能力,纳税人会增加避税的概率,甘愿冒被查处的风险。因此,一个国家税负设计的合理与否,直接会影响纳税人税收遵从的选择。降低税负,使之被限定在纳税人合理的负担能力之内,是反避税的基础。
(2)完善税法,减少税法的漏洞。由于税法漏洞的存在是避税产生的客观条件之一。因此,税务管理部门应该对税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通过税法的完善,减少税法本身存在的漏洞。在完善税法时,针对可能采取的避税手段,设置一般反避税规则和特定反避税规则等反避税专门条款,减少纳税人使用避税手段的便利性。同时也便于税务部门对可能出现的避税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整。
一是精心组织和管理成效显著。该技改项目自2002年开始筹建并完成一系列招投标工作,到2003年11月8日建成,从停产改造到建成投产历经近一年时间,取得十分明显的成果。一期工程首批56槽从拆旧槽、土建、安装、调试仅用168天,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在边生产边改造难度较大的条件下,创造了全国同业最快速度。二期32台大型预焙电解槽在2003年11月7日也已全部安装完成,标志着南铝已经形成年产5万吨的电解铝生产能力。整个项目改造时间比原计划提前了近8个月,实现了边生产边改造当年出效益的目标,为南铝渡过难关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是有效地控制了投资。工程实行了科学的招投标办法,因招投标节省开支2000万元,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正逢国内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大幅涨价,旧的厂房在基础处理中遇到了较大的困难造成土建工程量大增,但是,经过合理安排和工程优化,项目固定投资可以控制在3.5亿元以内(包括焙烧启动费用、年产7.3万吨新增子项基本完成)。
三是该项目环保节能效果明显。项目环保投资近3000万元,采用大型预焙技术和氧化铝浓相和超浓相输送技术,含氟等有害气体净化效率可达到98%。与技改前自焙电解槽相比,吨电解铝电耗可降低1500度左右,项目环保节能效果十分明显。
四是在较短时间内转入正常生产。经过四个月的努力,一期工程已经投产的54台240KA大型电解槽已全部转入正常生产,目前槽况稳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良好,10月份电流效率已经达到93%,已接近和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投产一半电解槽的情况下,能够取得这样的效果,也是同业中比较好的水平。
在5万吨电解技改过程中,从工程前期考察到设备选型、投资控制、工程进度、质量把关和各子项目及各专业之间的协调,黄祥忠在技改指挥部的正确领导下,均能从大局出发,讲求诚信,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按合同办事。他努力学习相关业务知识、作风端正,业务及组织协调能力较强,项目动作高效,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到位,与各参建单位配合协作良好,受到大家的一致好评。
例如,在工程部成立初期,由于技术人员来自公司各部门的不同岗位,大多数对电解工艺不甚了解,为此,黄祥忠及时组织他们学习240KA电解新工艺、新技术并收集有关技术、工艺、设备资料和信息并加以整理、讨论、分析。先后多次组织人员到贵阳铝镁设计院和有关单位学习、考察,使工程部的技术人员短期内掌握了各岗位所要求的工艺、技术、设备性能,为工程以后的工艺技术优化设计、设备选择、施工监造打下基础。为了有效控制投资规模,他一方面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到设计院和设计人员加强设计优化和沟通,另一方面鼓励工程技术人员大胆发挥本身智慧,在审图和施工过程中不断优化设计方案。在设备选择上本着先进实用的原则降低成本,对工程、设备、材料均通过公开招标、议标的形式进行选择,有效地降低了投资成本,整个工程与计划投资相比节省了2000万元。
心血浇开生命花——妇产科创建“青年文明号”申报材料妇产科,被人们称为生命之花盛开的地方。这是个平均年龄只有30岁,35岁以下医护人员占65.8,的年轻科室。去年以来,在主任带领下,全科医护人员将全部精力,全部心血投入到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之中,收治病人*人次,未发生一起医疗事故和纠纷,涌现出了像市“十大杰出女性”**和省级优秀护士***等许多先进人物,谱写了一曲曲生命盛开的优美赞歌。
一、真情深似大海真情关爱,病人第一,是妇产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他们道德围绕“病人第一”的原则,按照创建“青年文明号”的基本要求并结合实际,制定了创建实施细则和工作岗位职责,从医德医风爱岗敬业到技术要求以及作息制度等等都进行了严格规定,通过制度将“想病人所想,急病人所急”这个基本医德落实到工作的每个方面。全科先后制定了各种相关制度和职责。其实,科里每个医护人员也确实将“把病人当亲人,用真情去关爱”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有一次,邻县一农妇因胎盘大出血引发早产被送到妇产科,经检查竞是三胞胎。10多名医护人员比孕妇家属更焦急,有做心理安抚的,有做牵引的,经一番协同奋战,使我市首例三胞胎全部安全降生。由于早产儿体质太弱,医院的保温箱不够,医护人员又连夜赶到县医院借来保温箱。当得知产妇家经济困难时,不仅减免了部分医疗费用,而且全科人员还主动捐款2000余元,以及许多衣物,当母子4人在医护人员为他们点燃的鞭炮声中踏上归程时,3个孩子的母亲感慨地说,你们笑得比我还开心,你们比大海还深的情我一辈子都还不了哇!此事在当时还引起了国家、省、市级媒体的广泛关注。子宫肌瘤是现在妇女的常见病,传统的治疗方法是开刀将肌瘤与子宫一起切除。而妇女失去了子宫就意味着失去了性生活能力和生育能力。医护人员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他们获知有了一种“介入治疗”的新技术,可经皮穿刺栓塞子宫动脉消除肌瘤,不仅可保留妇女子宫,而且避免开刀的痛苦以及因开刀引发的各种并发症,就立即建议院领导于去年下半年投资*万元引进这一先进设备,填补了我市一项空白。副主任***刻苦钻研,仅用三个月就从广州学成归来,能熟练掌握这一新技术。到现在已顺利完成了十余例子宫动脉栓塞术,挽救了十多名妇女的幸福生活。此后,他们又在全市率先使用了“腹腔镜”、“无痛人流术”等高科技,减轻了妇女患者的痛苦。他们就是怀着这种深情和真爱,满腔热忱地投入到各自的工作中,有的家属十分感动地说:“你们真是医者父母心啊!”
二、责任重于泰山正因为怀着对病人的真情关爱,使他们深感医务工作者责任的沉重。为了这份责任,医护人员把掌握过硬的技术看得比生命还重要。***主任医师理论和临床经验已很丰富了,但她还常常利用节假日翻阅资料、观摩手术录像,有时不惜自费到上级医院参观一些难得的手术。她分别获得市卫生系统“先进个人和竞赛标兵。过硬的技术,使她对更好地履行医生的责任树立了信心。一次,从基层医院转来一位大出血并已处于休克状态的产妇,当地诊断为前置胎盘,周主任则判断为子宫破裂内出血,并凭借扎实的解剖基础和娴熟的操作,成功施行了髂内动脉结扎术,争取了时间,挽救了病人生命。主任不仅自己刻苦学,还带领科室年轻医务人员学,常常谈自己的经验教训,手把手教大家“实战”技术,还分期安排他们进行业务培训,参观、进修。在主任带领和组织下,医护人员空闲时苦练基本功成了一种风气。静脉注射一针见血,二快一慢无痛注射,给药及时准确等等,都是每个护士的拿手活,在多次院技术比武和每次的五种表格检查中,他们的成绩都名列前茅。刻苦的学习,使他们一个个在各自的领域成了拔尖的人才。为了医务工作者肩上沉甸甸的责任,他们把敢于承担风险作为自己的义务,把风险留给自己,把生的希望和健康的幸福留给病人。在去年“非典”期间,医生的责任感使妇产科在全院第一个写出了由全体人员签名的请战书,有4人写出了入党申请书,有一人被批准入了党。
三、服务暖如春风妇产工作是“三分治疗,七分护理”,护理工作更强调它的服务性。因此,如何为病人提供一流的服务,就成了全科工作人员时刻追求的目标,每个人在工作中都坚持做到“五心具备”,即:对病人有同情心,治疗中有责任心,问病要细心,态度要热心,解释要耐心。因而很多妇女都感动地说:妇产科的姐妹们真是我们的贴心人。一年的夏天来了一位恶性葡萄胎患者,入院时,病人已神志不清,口腔及角膜都有溃疡,骶尾骨处已形成褥疮,全身脏器功能衰竭。病人来自农村,经济困难,卫生条件差。她们精心制定护理计划,分工合作。病人没东西吃,大家从自己家端来肉片汤和营养品;没衣换,大家送来自己的衣服给病换;每天都要为病人进行口腔褥疮护理。翻身、雾化吸入治疗,给予鼻饲、静脉输液等等,终于使病人肌体功能开始好转。病人家属为表示感谢,送来两个大西瓜,医护人员却把它切开捣碎,喂给病人吃……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医院妇产科开展了“人性化”服务模式,在全市首创了陪伴分娩服务,即产时服务保健新模式,由病人自己挑选助产士全程陪伴分娩:产前进行心理护理,与病人谈心,消除其恐惧心理;产中进行医疗护理,吃喝拉撒服务俱全;产后进行身体恢复指导护理。护士***的丈夫在外打工,小孩正读初三,已到了升高中的关键时期,但她常常在医院做全程陪伴分娩工作,有时一陪就是十多个小时,只好白天将小孩委托邻居照看,晚上就让他独自一人在家。与此同时,他们大在全市率先推出了产后延续服务;新生儿游泳抚触,锻炼婴儿肌肉及各器官系统的发育,最大限度地激发了新生儿智力和体力潜能,让孩子赢在生命的起跑线上,使每一朵生命之花盛开得更加鲜美,取得了极好的社会效益。虽然服务项目增多了,服务质量提高了,但他们都积极把增加服务成本自行消化掉,尽量不增加病人经济负担。在医院妇产科,正常分娩费用仍是过去的1000元左右,破腹产手术,其他医院的费用已增加到4000多元,但他们仍然维持过去的3000元左右。所以,很多孕妇都舍近求远,来到这里生产,使他们仍然创造了很可观的经济效益。去年月均收入*万元,年收入达*余万元,今年1—4月创收入*元,月均收入达*万元,比同期提高了*。生命之花一开,就感受到了人间关爱的温暖,许多病人及家属为表示咸谢,给他们送来钱和物,都被他们谢绝。去年以来,他们从没有接受病人的请吃,共拒绝“红包”数十次。病人只好送一份感谢信,送一个花篮,深表谢意。妇产科的桌上摆着感谢信墙上贴着表扬信,走廊上摆花篮,人们已经习以为常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的财政需求对地方税收收入增长的期望值不断提高,这使得税收收入对重点税源的依赖程度随之增加,尤其是近几年,重点税源对区域税收持续、健康、快速增长的促进作用日渐增强,以我局近几年纳税大户入库情况为例:
根据上表所示,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和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户数逐年增加,纳税总额持续攀升,除20__年受“非典”影响,纳税大户对当期收入增收额的贡献率有所下滑之外,其他年份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和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当期收入增收额的贡献率均在60%以上。可见,重点税源数量及纳税额度的不断增加已成为拉动税收增长的重要因素。因此,要实现收入任务,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重点税源的掌握程度、监督能力和监控水平。
二、我局重点税源监控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本情况
现阶段,我局对重点税源户的监控主要是采取市、区、所三级管理模式。据统计,截至20__年7月底,全局有正常户18717户,年初依据我局新的重点税源户认定标准,共计认定三级重点税源户238户,较20__年三级重点户减少21户。造成重点税源户户数同比减少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今年确定区级、所级重点户的年纳税标准有所提高,分别较同期标准提高了一倍。具体认定标准为:市级重点户要求20__年企业入库税款在500万元以上或营业税在300万元以上;区级重点户是要求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级重点户是要求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20__年1-7月份,238户三级重点户入库税款占整体收入比重已达到72.9%,详见下表:[找文章到文秘站-/-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二)主要做法
一直以来,我局在由计划管理向税源管理的转变中,针对重点税源的实际情况,坚持从具体工作入手,不断提高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1、对市级重点企业实施即时监控
相关科室逐日汇总、审核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的各项税费缴纳情况,及时监督、催报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的财务报表,同时分行业、有重点的向税务所了解市级重点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掌握被监控企业的入库税收以及其他相关财务情况,对企业的税收潜力做到心中有数。
2、对区、所级重点税源企业实施所级监控
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采取系统分析比对、调查走访、电话咨询等方式,获取重点税源企业的“活情况”。同时,通过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对各税务所税源监控工作实施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是否在按月上报的税收分析中反映重点企业的有关情况,是否及时上报重点税源企业的重大涉税问题,是否与重点税源企业建立联系制度等,确保税源监控质量。
3、推出局领导走访重点纳税大户活动
一方面,局领导积极与企业有关负责人进行座谈,深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并就相关涉税问题现场给予解答;另一方面,围绕如何做好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服务工作,征求企业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开展此项活动,使税务机关掌握的重点税源信息资料更加全面、深入。
4、实行三级重点税源企业旬报制度
各主管税务所以“旬”为时间单位,将重点税源企业分税种税收预测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关科室,由计划统计科负责汇总、整理,分析重点税源的潜在变化对整体税收的影响。
5、建立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及其附属企业的月纳税情况统计制度
充分考虑辖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发展特点,制定重点区域(如空港开发区)、重点行业(如航空运输业)和重点企业及其附属企业(现代汽车及其附属配件企业)的分月纳税情况统计表,分析、掌握各类重点税源户的发展状况以及对地区及行业发展的作用。
6、深化SPSS分析软件的应用,提高重点税源监控的工作效率
SPSS分析软件是当今世界应用最为广泛的统计分析软件。在重点税源监控方面,借助SPSS分析软件可从市局信息中心后台开放的2个查询接口导出重点企业入库数据,同时编制分行业、分税务所等一系列报表,满足实时监控收入完成进度的需要。
(三)主要问题
当前,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虽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不容忽视:1、重点税源的有关信息来源失真,利用率不高。如有些重点税源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申报材料中的数据明显缺乏逻辑性,使信息的真实性大打折扣,难以利用;2、税源监控信息平台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内部各部门以及与外部各单位之间缺少统一的数据规范,信息共享性差,难以综合利用;3、现行三级重点税源户的认定方式有待进一步改进。以上年度税收完成数作为认定依据,确定后一年不变,缺乏科学性;4、缺少既熟悉税收业务又精通计算机知识的税源监控复合型人才。
三、加强重点税源监控的几点思考
全面提高重点税源的监控水平是完善全局整体税源监控工作的关键,我们必须更新工作理念,改变传统的监控思维模式,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夯实重点税源监控工作。
(一)健全重点税源监控相关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纳税人的登记管理制度,提 高重点税源户注册登记内容的准确率,对重点税源加强源头控管。建立重点税源户联系(调查)制度,合理确定调查方式及内容,定岗定责,责任到人。健全按税种、地区、行业监控重点税源的制度,并制定分类监控的配套方法,提高我局重点税种、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监控深度和广度。另外,还应进一步完善税源监控工作的考核制度,通过查补税款、财务报表上报情况等指标,考核相关科、所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协作与沟通。外部加强与区发改委、工商局、银行、财政局、统计局的合作,多渠道获取重点税源信息,提高信息的实效性;内部相关科所加强联系,及时掌握全局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的增减变化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内外联动,提升重点税源监控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