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5 14: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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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购方为甲方,供方为乙方
一、条款
1、包装方式,费用负担
2、运输办法,费用负担
3、交货时间,地点及验收
4、如需乙方种植,甲方应清理场地,及时提供土源,水源,电源及其他有关活动的支持。
5、包装、运输、整地、栽植、做图等费用为苗款总额之外另加入人民币 元。
6、因甲方人员、车辆践踏;化学物品污染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建植失败,乙方不负担责任。
7、结算方式: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付乙方人民币元。
8、给付定金的的时间:。
9、超欠幅度及计息方法:。
10、协议签订地点:。
11、有效期限:年月日到 年月日。
二、违约责任:
三、附则
本协议依法签订,经甲乙双方盖章和代表签字后即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均应严格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废除。如因故要变动,应经双方依照规定协商一致后另立协议报有关机关备案,任何乙方不按规定履行协议,按《经济合同法》执行。
本协议壹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双方需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购销协议合同范文二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平等、诚信、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成交本合同。
一、货物明细
包括家具名、规格、颜色、用料、单价、数量、保用期、总价等详见合同附件,数量: 套。
二、合同金额
合同货物总金额以实数为准(此价格不含税)。
三、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当天内,甲方预付合同金额 元作为合同定金,白货成功安装付清余款,余款为 %,一年付清。
四、产品质量保证
乙方保证产品的质量,保质期为一年,所有产品除用户或其它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外,乙方提供终身维护,费用由甲方自负,但甲方在一年内正常使用,家具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免费维修,随时要求甲方督查。
五、甲方要求乙方
1、做工要精细大方;
2、油漆要美观舒雅平整,线条明显;
3、材质主架实木结构、贴面,保证终身不体壳,油漆不脱落,不变色,人为除外;
4、家具样式、质量、尺寸与南岳湘江酒店一模一样。
六、乙方保证向甲方按时、按量、按质量交货,如果不按时交货则向甲方支付5%的违约金。但甲方违约推迟付款或其它事情同样按5%违约金罚款,一切后果自负。交货时间 月 日左右所有家具安装完华,交付使用,如甲方因素时间顺延。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执行。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购销协议合同范文三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合作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信互助,友好经营的原则,双方就购销绿化苗木事项共同签订本合同。通过双方紧密合作,打造双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第一条、订购品种、规格、价格、数量、质量及办法
具体苗木品种、数量等以甲方订货单为准,乙方供苗实际数量以现场验收数量为准。
第二条、质量要求:符合甲方要求及设计等各项指标。
第三条、交货方式及费用负担
发货前3-5天,甲方通知乙方供苗,乙方负责组织苗木、装车,将苗木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运费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验收方式及乙方质量责任
1、按合同约定规格验收,要求植株强壮、土球完整,树杆挺直、不偏冠、无病虫害等;验收时,甲方安排专人到交货地点按上述质量要求现场验收苗木数量和质量。
2、甲方验收时,如果发现苗木质量不符合订单要求,甲方有权无条件要求退货或调换不合格产品,运费由乙方承担。
3、根据甲方要求提供苗木检疫证等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苗木到甲方指定工地位置验收合格后,累计苗木款金额达到20万元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苗木款总额的50% ;
2、待供苗的工程项目全部完工1个月后,支付苗木款至65%;
3、苗木余款在当年年底累计总量在100万以下原则结清,苗木余款在100万以上,当年年底支付苗木款至90%。
第六条 责任与保证
1、合同签订后,中途如有增加或减少的苗木采购数量,甲方应提前3~5天通知乙方。
2、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及时供货或提供的苗木质量达不到工程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或退货,运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本合同上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地 址: 地 址: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丙方:____营业部
为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的顺利实施,受甲、乙双方的委托,丙方协助对资产管理过程进行监管,监管条款如下,各方应共同遵守。
一、乙双方在丙方处开立专用帐户(以下分别称为甲方帐户和乙方帐户),甲方将其专用帐户内资产_______万元委托给乙方管理,乙方用其专用帐户内___万元作为信用风险保证金。甲方帐户资金帐号__b:___,户名____。乙方帐户资金帐号______,户名____。委托资产管理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二、在委托资产管理期间,丙方受托协助监管双方帐户,不得撤销指定交易、不得将深市股票转托管、除非甲乙双方共同认可,否则不得提取、划转帐户内资金。若因丙方协助监管不到位以致不按本约定资金划转、股票转托管和指定交易被撤销,导致甲方或乙方蒙受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 乙方在进行委托资产管理时,应做好委托资产的风险控制,丙方跟踪市值变化。当甲方帐户资产总值低于___万元或甲方帐户与乙方帐户资产总值之和低于______万元时,丙方在当日收盘后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在次个交易日内追加风险保证金,使甲方帐户资产总值不低于__万元,且甲方帐户与乙方帐户资产总值之和不低于___万元;否则甲方可以根据与乙方预先的约定采取一切合法方式来保护甲方的利益,包括冻结和出售甲方帐户、乙方帐户上的有价证券、收回委托资产本金和约定收益,如果仍未能达到其本金加收益,乙方应无条件给予补足。当甲方帐户资产总值快速下滑,跌至____万元以下,或甲方帐户与乙方帐户资产总值之和跌至____万元以下时,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可以根据与乙方预先的约定采取一切合法方式来保护甲方的利益,包括冻结和出售甲方帐户、乙方帐户上的有价证券、收回委托资产本金和约定收益,如果仍未能达到其本金加收益,乙方应无条件给予补足。为保证该条款顺利实施,乙方应分别对甲方、丙方书面授权,授权甲方、丙方在乙方拒绝追加或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的情况下冻结、出售甲方帐户、乙方帐户上的有价证券及在甲方本金出现亏损或者收益不足的情况下,授权甲方从乙方帐户提取足额资金补偿给甲方。为此,甲乙双方须预先填写好卖出委托单和取款凭证并签字(或盖章)各肆份,由丙方保管,必要时及时交甲方处理。
四、乙方承诺在____年____月___日支付甲方三个月收益_____ 元整,并保证在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收盘前,甲方帐户有不少于_叁拾万捌仟元整的可用资金。否则甲方有权对甲方帐户和乙方帐户进行强制平仓,以及从乙方无条件划款至甲方帐户,保证甲方及时、足额收到本金和收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委托资产管理期满后,丙方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资产和收益的清算手续。
六、为保证丙方监管的有效性,甲方和乙方须各向丙方提供一份资产管理合同原件。
七、鉴于丙方在整个合同行使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及为保证甲、乙双方顺利完成合同所对应付出
的劳动,在遵循风险和收益相结合及按劳取酬原则的基础上,本着坚持服务第一和最大限度地让利于客户的原则,丙方根据三方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向甲方收取其所提供资金总收益的
___%作为综合服务费,同时,根据丙方在合同行使过程中为乙方提供的各种服务,考虑
到乙方已付出的资金成本,仅象征性收取乙方融资总额的__%作为丙方的综合服务费用。
八、本监管协议、甲乙双方预先填写好的卖出委托单和取款凭证及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方):
代表: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乙方(委托方):
代表: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为了拓展市场,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授权乙方作为___省___市(地)___产品的独家经销商。
一、经销品种
规格:______ 包装:______?批准文号:______
零售价:____ 元/盒;_____ 批发价:___元/盒
开票价:____元/盒(现款现货)
二、定额
乙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内购销甲方产品总额为______万元,其中购销进度大致安排如下: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数量:______数量:_____数量:______数量:______
金额:______金额:______金额:______金额:______
乙方首批量根据城市大小而定,最低量___件以上,期限为三个月,三个月后确实做过努力推广,没有打开市场的,甲方有权收回市场,产品在包装没有破损的前提下,甲方保证退货。零风险经营。
三、供货及结算方式
1.乙方首次进货为___件(每件___盒)。在合同签订后乙方将首批货款付给甲方。甲方收款3日内保证及时发货(中铁快运)。以后乙方应于每月______日前将下月要货计划报给甲方,以便安排保证市场供应。
2.甲方按底价出具增值税发票及其他必要单据,若乙方另有需要,高于底价开票的高出部分的税金由乙方承担。
3.甲方负责按乙方合同指定的到站承担一次性运费及保险费,到站后的短途转运费用和因乙方造成的退货费用由乙方负责。
4.甲方保证将产品保质、保量、按期交付乙方,如发生破损,乙方应在收货后及时向甲方提出异议,商讨后取得一致意见。
四、优惠政策和支持办法
1.为鼓励和支持经销商扩大产品销售,甲方按照不同经销商的购销总额给予经销商相应优惠和支持,如下表所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终返点(每年元月结算)具体返利、支持的形式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次年销售回款总量按______%递增,如达不到,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独家经销资格;
五、市场保证金及管理
1.经甲乙双方共同约定认可,乙方须在合同签定之日起______日内向甲方交纳______万元的保证金,逾期本合同自动失效。
2.市场保证金主要用于协议区域权的确认和市场规范运作的保障。
3.如乙方有窜货行为,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保证金',并取消其资格。
4.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完成合同且无违规行为,甲方全额退还乙方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5.乙方在期间,如发现有向所产品区域以外的区域窜货(以箱号为准),甲方有权做相应的处罚或没收乙方全部保证金,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独家资格,并可按进货价格的8折给乙方退货。
药品经销协议可由______市公证处进行公证或由______知名律师事务所进行合同见证,市场保证金可由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独立保管,降低合作风险。
六、双方义务和责任
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合格产品和相应的质检报告。
2.甲方应向乙方通报当地经销商的分布情况,不得向乙方以外单位提供等同或高于协议乙方的让利和支持, 不得向乙方经销地区以内单位或个人直接供应产品,若直供则销售额划归协议乙方的经销业绩。
3.乙方根据市场实情,在全国统一零售价的原则下,积极维护甲方价格体系政策,不得乱价而影响全盘市场;
4.合同期满后,乙方在完成合同指标的情况下,享有优先续约权;
5.乙方不得以低于甲方开票价格进行批发或零售,一旦违背,甲方有权取消其相应资格及其优惠承诺,并有权进一步追究责任。
6.乙方须定期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产品的市场情况的信息反馈资料,并及时回笼货款。否则,甲方将延迟放行下批产品。乙方需要向甲方提供销售终端明细表(为防止经销商窜货,所以经销商每月应向甲方提品去向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返点)。
七、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承担另一方因违约带来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八、免责条款
因产品质量引起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经确认非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各种 损失,甲方概不退货且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若因产品质量造成乙方退货,乙方必须保证产品包装完好无损。
九、其他
本合同属双方商业机密,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向第三方泄露本协合同内容;乙方期间,未经甲方允许不得私自在任何大众媒体上做广告宣传,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负全部责任。情节严重者,甲方将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十、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确定后签定补充合同。
2.本合同一式二份,均为正本,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须在合同签定日期起7日内向甲方交纳全额市场保证金,以取得所在地区独家权,合同自首批进货后生效。
3.双方如有争议,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达成一致。如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单位章)_____________乙方:(单位章)_________
一、合同的概念
(一)协议的概念
合同是协议,理解合同,必须先理解协议。
所谓协议,又称合意,指各行为人的表示一致,可分两类:1.契合关系:表示人只有双方,互为表示对象,表示的内容契合,即须相对方以特定行为配合方能实现,双方均接受相对方的表示,允诺以特定行为配合相对方实现其目的。2.平行关系:表示人为多方(含双方),组成特定团体,表示内容相同,形成决议、章程。
无需相对方接受的表示,相对方如表示“接受”,形成的不是协议,而是伪协议。伪协议不是合同,协议也未必是合同。合同、非合同协议、伪协议有什么区别,学界不见讨论,实际上未真正区分,导致一些误解,如:主张合同成立可不生效;保证关系、抵押关系是合同关系;债务转让“合同”经债权人同意生效等等。严格区分合同与非合同协议、伪协议,是正确理解合同的前提。
合同类型甚多,为表述方便,有必要先区分狭义合同与广义合同,对立性合同与平行性合同,诺成合同与非诺成合同。
(二)狭义合同与广义合同
合同通常发生债权(含身份性债权,变更债权可视为发生债权的特殊形式),但也可以发生其他效力:1.终止双方合同债权,如终止合同之合同,单方之债务免除不在其列。2.发生其他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前者为物权合同,如拟制交付合同发生物权;后者为准物权合同,如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发生知识产权。发生债权以外财产权利的合同,也可发生债权,如动产质押合同(非动产质押允诺协议):质权人取得质权,也发生保管质物,以及债权消灭后返还质物的债务。发生债权的合同为狭义合同。终止双方合同债权的合同,或发生其他财产权利的合同,为广义合同。狭义合同存在履行问题。广义合同如不同时发生债权,不存在履行问题。
如果合同内容是终止原合同双方之合同债权,合同成立后,双方合同债权消灭,缔约人之间不再是特定人之间的关系,而成为互以相对方为不特定人的关系,缔约人的合同义务成为不特定人的义务,即不作为。民法之义务指法律确认的行为强制资格,特定人义务称债务。合同义务是特定人义务,表现为特定行为,通常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合同义务之不作为是不为指定行为,而不特定人义务之不作为是不为妨碍行为。前者属债务,后者非债务。需要指出,终止合同之合同成立后,合同之不作为义务名义上是合同义务,实际上并非不为指定行为,而是不为妨碍行为,即并非特定人义务,而是不特定人义务。在法理上,此处之合同义务就是维持缔约人之间的非合同状态,任何一方不得请求相对方履行原合同义务。此类合同以终止原合同关系为合同效力,以履行不特定人义务为合同的履行内容,因此是一种表面上必须履行而实质上无须履行的合同。在逻辑上,终止原合同的合同成立后,只要不撤销,效力将持续(当然并非永久)存在。但实际上,合同所生效力正是终止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成立就是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生效就是合同的消灭。此类合同是一种瞬时合同。
绝对权义务人是不特定人。广义合同如仅发生其他财产权利而不发生债权,其他财产权利之义务人是不特定人,发生不作为义务,但不发生合同义务,即特定行为义务。如买卖过程中标的物之交付为物权合同,价款之交付亦为物权合同,均属广义合同。我国主流观点认为,买卖合同是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卖过程中的交付非物权合同,理由是交付不含效果意思,非法律行为。实际上,买卖合同并非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而是保证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如无相反表示,应推定交付含即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效果意思。民法之法律行为是有民事效力,含效果意思之行为。[1]合同行为包括订约行为和履约行为,前者包括要约和承诺,后者包括给付和受领。要约、承诺、给付、受领,均具备法律行为要件,均为法律行为。通说视要约和承诺为一个行为,给付和受领为一个行为,否认要约、承诺、给付、受领为法律行为,不符合事实,也不能正确认识行为效力。据此,买卖过程中之交付是法律行为组合,既构成履约过程,也构成物权合同。标的物所有权依约移转后,出卖人与买受人就标的物归属发生绝对关系,出卖人对标的物发生不特定人义务,无合同义务。价款所有权依约移转后,出卖人与买受人就价款归属亦发生绝对关系,买受人对价款发生不特定人义务,无合同义务。此类广义合同无须履行,也是瞬时合同。民法学有所谓后合同,即担保已完成之给付符合本合同允诺而发生之合同。后合同义务通常表现为允诺之售后服务,如无偿或有偿之维修、保养。后合同非本合同之组成部分,只是与本合同写在同一份合同书上,或者说,双方同时达成本合同与后合同。
广义合同如既发生其他财产权利,也发生债权,其他财产权利之相对人发生不特定人义务,债权之相对人发生特定人义务,即合同义务。如动产质押合同,质押人就质权为质权人之不特定人;质权人就质押人之债权为质押人之特定人。此类合同中,不特定人义务不存在履行问题,特定人义务存在履行问题。此类合同非瞬时合同。
(三)对立性合同与平行性合同
狭义合同可分两类:1.对立性合同,缔约人只有双方,意思表示契合,双方权利义务互相对立,一方权利即相对方义务,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此为狭义合同的一般形式。
对立性合同通常是两个互为对价之债的组合,每个债都是一个民事关系,但通说视对立性合同为一个民事关系。《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效力不区分要约效力与承诺效力,实际上也视对立性合同为单数民事关系。这是混淆合同与协议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立性合同当事人只有双方,不存在三方以上主体之对立性合同。合同书可有三方署名,如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但并非三方主体共同订立一个合同,实际上包含两组民事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借贷关系,债权人与保证人的保证关系,只是写在同一份合同书上。又如,仓单质押监管合同通常由存货人、保管人、银行三方署名,通说认为由三方共同订立,其实也是两个民事关系:1.存货人与银行的质押关系。2.存货人与保管人的保管关系。两个关系写在同一份合同书上。对立性合同缔约人一方可为复数,但一方之复数主体与相对方不发生平行性合同关系。
2.平行性合同,缔约人为多方(含双方),意思表示相同,形成决议、章程,享有同向权利,承担同向义务,如合伙合同、股东决议、小区物业业主公约。此为狭义合同的特殊形式。但平行性合同任一缔约人对其他缔约人或其人享有相关事项告知请求权,其他缔约人或其人承担告知义务。因此平行性合同任一缔约人与其他缔约人亦可分别视为合同一方,构成对立性合同。如平行性合同缔约人为双方,这一性质尤为明显。在这一意义上,平行性合同蕴含对立性合同。因此,协议亦可界定为:互相契合之各方表示,包括:(1)各方表示仅契合而不同,可称狭义契合关系。(2)各方表示不仅契合,而且相同,此即平行关系,可称广义契合关系。传统民法中,对立性合同称契约,平行性合同称合同。现代民法中,契约与合同已无区别,对立性合同称双方民事关系,平行性合同称多方民事关系,但两个主体也可发生平行性合同关系。
合同之意思表示无论契合还是相同,均反映缔约人的共同选择,表现为缔约人的协议。协议性是合同最明显的特征,合同的本质属性,无协议即无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非诺成合同
从是否以移转标的物占有为合同成立要件的角度,民法合同理论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要物合同:前者不移转标的物占有即可成立;后者不移转标的物占有不能成立,又称实践合同。
所谓诺成合同以移转标的物占有为合同成立要件,只是一种现象,或者说表现形式,其实质在于此类合同经要约和承诺而成立(含交叉要约和同时表示,下同)。
从合同的不同成立程序的角度,合同可分诺成合同和非诺成合同:经要约和承诺而成立的合同为诺成合同,包括狭义合同中无须交付标的物即可成立之合同,以及广义合同中终止双方合同债权的合同;不经要约和承诺而成立的合同为非诺成合同,包括狭义合同之要物合同,即不交付标的物不能成立的合同,以及广义合同之物权合同和准物权合同。在法理上,诺成合同的相对概念不是要物合同,而是非诺成合同,要物合同只是非诺成合同的一种类型。因此,以是否移转标的物占有为合同成立要件之分类标准,只适用狭义合同,不适用广义合同。传统的合同成立理论实际上建立在诺成合同的基础上,以要约和承诺为合同成立之必要程序,不能适用广义合同。
民事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可以为自己设定义务,不能为自己设定权利。民事主体为自己设定债务,即允诺为特定行为。此债务如不为交换,无须相对方配合,双方不发生契合关系。如为交换,必须相对方配合,发生契合关系。合同双方终止各自合同债权,其实是双方交换免除债务之允诺,发生契合关系。
民法之要约是请求与相对方发生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此处之合同关系即契合关系。所谓要约,其实就是旨在交换之允诺。民法之承诺是接受要约之意思表示,也是旨在交换之允诺。合同双方之交换代价称对价。对价不等于等价,不为可为之事,为可不为之事,即对自己自由之任何自主限制,均可构成对价。
在法理上,有息借贷关系属有偿使用出借人财产之法律关系,在这一意义上具有租赁性质。但有息借贷使用货币,货币是一般等价物,交付后属借用人财产,故有息借贷关系非租赁关系。租赁合同属诺成合同,传统的有息借贷合同属要物合同,但信贷合同属诺成合同,此类区别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观念。除传统有息借贷合同外,对价关系必须经要约和承诺而成立。因此,合同成立可不以要约和承诺为必要程序,但发生债权,或终止双方债权的合同,必须经要约和承诺而成立。此类合同有重大意义,须单独命名,民法学所谓诺成合同,实即此类合同。
通说称诺成合同为“一诺即成”的合同,[2]此说需要澄清。此处之“诺”,只能理解为允诺,即承诺为特定行为。允诺可发生法律效力,也可不发生法律效力;可包含对价,也可不包含对价。作为诺成合同组成部分之允诺,必须发生法律效力,并包含对价。当事人双方均为允诺,但均无法律效力,不发生合同关系,如下文例1至例5。一方允诺有法律效力,相对方无表示—如保证允诺关系;或虽有表示,不构成允诺—如履行承担“协议”;或虽构成允诺,无法律效力—如债务转让“协议”;或虽有法律效力,不构成对价关系—如反要约;均不发生合同关系。
根据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对价交换关系均受保护,发生合同关系。因此,构成合法对价关系之两个允诺即为要约和承诺。可以推论,无对价之允诺不构成要约或承诺。诺成合同其实是两个合法允诺的交换协议。除诺成合同,以及传统有息借贷合同,其余合同均不发生对价关系。因此,诺成合同即对价合同,或者说为交换而成立之合同,例外是传统的有息借贷合同。
(五)如何理解《合同法》之合同
《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对此需要说明:
1.前文指出,诺成合同经要约和承诺而成立,其他合同之成立无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合同法》规定之合同,实际上仅为诺成合同。
有学者认为:“在我国法律中非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如结婚和两愿离婚(婚姻法第20条)、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第31条)等均不称为合同……因此,我国民法所谓合同,仅指债权合同,属于狭义概念。”[3]诚然,婚姻、收养、遗赠扶养等协议,《合同法》未作规定,通称协议而不称合同,原因在于此类协议有人身属性,并非此类协议不能成为合同。
2.合同是协议,意味着缔约人各方在协议关系内意思表示资格平等,这是协议的本质属性。特定人之间如意思表示资格不平等,构成服从关系,不存在协议问题。因此,合同关系必然是平等关系。此处之平等关系指各缔约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与各缔约人在合同关系外的法律地位无必然联系。也就是说,缔约人在合同关系外的法律地位可能不平等,但在合同关系内法律地位平等。因此,合同缔约人不限于私法主体。国家是公法主体,与公民、法人法律地位不平等。但国家可为民事行为,如发行国债,此时与相对人法律地位平等,发生合同关系。可以推论,所谓行政合同概念不能成立。
3.合同关系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之调整是重申民法规定之稀缺资源归属,确认当事人之民事权利义务。因此,民事关系既是民法的调整对象,也是民法的调整结果。有学者认为,民事关系经法律调整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成立。[4]合同反映缔约人意志。所谓合同设立民事关系,就是缔约人追求发生新民事关系。所谓合同变更民事关系,可视为缔约人设立变更后的民事关系。所谓合同终止民事关系,可视为缔约人设立终止后的民事关系,即互为不特定人的关系。因此,合同其实就是追求发生新民事关系的协议。
4.此处之“设立新民事关系”,是“旨在设立新民事关系”,还是“设立了新民事关系”?答案应是后者。各方达成“旨在设立新民事关系”的协议,而实际上未发生新的民事关系,无法律意义,无须法律另行规定。因此,合同就是协议各方追求发生新的民事关系,并发生了所追求的民事关系的协议。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协议,这一协议导致缔约人之间发生新的民事关系,新的民事关系是缔约人的共同追求。因此,合同的要件可概括为:1.当事人达成协议;2.发生法律效力;3.其效力反映当事人法律上的追求。至于协议是否经要约和承诺而成立,是否发生权利,是否发生债权,是否构成对价,是否只有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立,并无必然要求。合同可界定为:按缔约人意志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在文字意义上,此界定符合《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13条与第2条第1款冲突。伪协议不是协议,当然不是合同;不按缔约人意志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无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还是发生不符合缔约人意志的法律效力的协议,仅是协议,不是合同。
可见,合同仅是某一类协议。民事生活中,按缔约人意志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是私法自治的基本形式,也是交易的基本形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各类协议中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民法需要合同或者契约概念,正是为了表示此类协议,以区别其它协议。
需要指出,在法理上,合同、契约只存在于民事领域。传统法学有所谓“公法上的契约”、“社会契约”、“政治契约”等概念,其实均非契约,而是政治领域之协议。传统理论不注意区分协议与契约,如西方法学著作中:contractus(拉丁文)、contrat(法文)、contractto(意大利文)、contract(英文)、vertrag(德文),既表示协议,又表示契约。卢梭所著《le contrat social》,中文译为《社会契约论》,其实此处之contrat,并非契约,而是协议,似可译为《社会协议论》。契约是法律确认之协议,违反契约可诉诸法律。而政治协议是各派政治势力妥协的产物,通常即表现为法律。违反政治协议无法诉诸法律,如不能重新达成协议,只能诉诸实力。因此,民事契约与政治协议之根本区别不在于适用领域不同,而在于两者与法律的关系不同。用不同概念区分可诉诸法律的协议与作为法律形式的协议,有助于正确理解合同概念。
二、合同之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关系之误解
1.我国相关立法与通说
本文之合同定义——按缔约人意志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与通说直接冲突。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76条规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5]
《合同法》第45条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46条规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失效。”
根据以上规定,通说认为: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前,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2.大陆法系相关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158条第1款规定:“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其系于条件的效力,于条件成就时生效。”第160条第1款规定:“附有停止条件的权利人,在条件成否未定的期间,如因相对人的过失致使附有条件的权利失效或受损害,在条件成就时,得向相对人要求赔偿损害。”第161条第1款规定:“1.处分附有停止条件的标的物的人,在条件成否未定期间,对此标的物所为的其他处分,以致在条件成就时,使系于条件的效果成为无效或受损害者,其他处分为无效。2.在条件成否未定期间,依靠强制执行或假扣押的方法或由破产管理人所为的处分,亦同。”第163条规定:“在为法律行为时,对法律行为的效力附以始期或终期者,在附有始期的情形,准用第158条、第160条、第161条关于停止条件的规定
根据《德国民法典》上述规定,附停止条件和始期的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或始期届至前,不发生“系于条件(或期限)的效力”,但发生了其他效力。萨维尼等学者认为,此效力非停止法律行为效力之发生,乃停止法律行为之履行。[6]当代德国著名民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称其为“即时效力”。[7]
《法国民法典》第1181条规定:“附停止条件之债,或者以将来未定的事件为条件,或者实际上虽已发生但尚未为当事人所知的事件为条件。在第一种情形,债务非于事件发生后,不得履行之。……”第1185条规定:“期限不同于条件,并不停止债的效力,而只延迟债的履行期。”据此,附停止条件或始期的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或始期届至前,均已发生债的关系,即已生效,只是不得请求履行。
《日本民法典》第127条第1款规定:“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起,发生效力。”第135条第1款规定:“法律行为附始期间,不得于期限届至前,请求履行该法律行为。”所谓“不得于期限届止前请求履行”,以存在债的关系为前提。据此,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前不生效。而附始期的法律行为,始期届至前已生效。
各国对附款法律行为的规定虽然存在区别,但在各国的规定中,所谓附款法律行为,均指附款要约行为与承诺行为的组合。所谓附款法律行为效力,均包含附款要约行为和承诺行为的效力。
3.民法之“生效”概念
需要指出,民法之“生效”,并非发生法律效力之简称,而是表示行为人实现效果意思。因此,只有法律行为(以及准法律行为)才有生效与不生效之区别。合同是一类民事关系,本来不存在生效问题。所谓合同生效,其实是合同行为生效。合同包括狭义合同和广义合同。所谓狭义合同生效,其实指订立合同的行为生效。所谓广义合同生效,其实指处分行为生效。诺成合同经要约和承诺而成立。要约生效,承诺未必生效;承诺生效,要约必然生效。因此,诺成合同生效实为承诺生效。
4.负担行为之效果意思与法律效力
民法之法律行为指有民事效力,含效果意思的行为。[8]所谓效果意思,就是追求实现私法效果—变动民事关系的意思。法律行为只有两个要件:1.有民事效力;2.含效果意思。前文指出,民事主体可以为自己设定义务,不能为自己设定权利。法律行为可分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处分行为的效果意思是变动行为对象上之权利;负担行为的效果意思是为他人设定权利,而不是为行为人设定权利—后一法律后果不是该法律行为之效力,而是相对人行为之效力,但通常误解为行为人行为之效力,以为附款实现--包括条件成就或始期届至,附款法律行为人可请求相对人履行。
负担法律行为人实现之效果意思包括:1.给付期未到来,变更民事关系,相对人可请求维持变更后之民事关系,为维持请求效力,简称维持效力;2.给付期到来,相对人可请求行为人依约给付,为给付请求效力,简称给付效力。标的合法、可能之要约到达相对人前,法律许可行为人追求实现效果意思,称行为有效;但不变更现有民事关系,即行为不生效;到达相对人后,变更现有民事关系,即行为生效,受约人可请求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如撤销须补偿受约人为承诺所作支出;合同成立后给付期到来,发生给付效力,承诺人可请求要约人依约给付。如标的不法、不能,法律禁止行为人追求实现效果意思,称行为无效。附款要约并不例外,只是附款要约所允诺行为的效力受附款限制。当然,承诺给付期到来,要约人也可请求承诺人依约给付,但这是承诺效力,非要约效力。
因此,如行为合法,附款法律行为在相对人知悉或应该知悉后,生效条件成就或始期届至前,发生维持效力(即拉伦茨所谓“即时效力”),具体表现为:在条件成就或始期届至前,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不得变更或撤销行为;不得恶意促使或阻挠条件成就或始期届至。这一效力之发生是确定的,《合同法教程》和《民法总论》称效力发生与否尚不确定(见前引文),不能成立。附款法律行为如附条件,条件成就发生给付确认效力(即《德国民法典》所谓“系于条件之效力”),表现为确认当事人双方的给付关系:如条件成就与给付期到来同时,发生给付效力,相对人可请求行为人依约给付;如条件成就与给付期到来不同时,尚不发生给付效力,相对人须在给付期到来后方可请求行为人依约给付。附款法律行为如附始期,始期届至即发生给付效力,相对人可请求行为人依约给付。在某种意义上,给付确认效力亦属维持效力。给付关系确认前之效力是给付可能关系之维持效力,可称给付可能效力;给付关系确认后之效力是给付必然关系之维持效力,可称给付确认效力。因此,无论是否附款,法律行为生效后,给付期前发生维持效力,给付期后发生给付效力;如附条件,条件成就前维持给付可能关系;条件成就后维持给付必然关系。给付可能效力、给付确认效力、给付请求效力,三者虽有区别,但都变更了现有民事关系,实现了法律行为的效果意思。附款法律行为发生给付确认效力或给付请求效力固然是生效,发生给付可能效力也是生效。法律行为附款对法律行为人所允诺之特定行为效力的限制,仅适用于法律行为的给付确认效力和给付请求效力,不适用于法律行为的给付可能效力。
5.区分不同之“生效”
不难发现,所谓合同“生效条件”之“生效”,是要约发生给付确认效力;如以条件成就为给付期限,同时发生给付请求效力。所谓合同“生效期限”之“生效”,是要约发生给付请求效力。两种“生效”均不表示合同开始发生效力—合同早已发生效力。而所谓合同生效,是承诺发生效力,也就是合同发生效力。因此,合同“生效条件”之“生效”,“生效期限”之“生效”,与合同生效之“生效”,含义不同,应作区别。为避免混淆,合同之“生效条件”宜称“停止条件”,“生效期限”宜称“始期”。在文字意义上,《合同法》第45、46条与第2、8条冲突。
6.合同自生效起成立
在法理上,所谓合同成立,不能理解为缔约人双方达成协议,而应理解为协议具有合同性质。而所谓合同性质,就是协议内容为法律所确认,按缔约人意志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实质上,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一个意思,只是前者偏从过程的角度表述,后者偏从结果的角度表述。如果说,《民法通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尚有成立而未生效的类型,如遗嘱行为,那么,合同成立就表示合同生效,甚至可以说,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唯一标志。因此,合同并非成立后生效,而是自生效起成立—当然,确切地说,应该是协议生效后成为合同。这意味着合同并非先成立后生效,而是先生效后成立。附停止条件或始期之合同于承诺生效时生效,并非于要约所附停止条件成就或所附始期届至生效。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合同有现实的法律效力。
7.《合同法》相关规定之冲突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条无例外规定。
《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前引《合同法》第45条:“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46条规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失效。”显然,第45条,第46条,均是第44条第1款的例外规定。
据此,合同成立即发生法律约束力无例外,合同成立即生效有例外。结论只能是:合同发生法律约束力与合同生效是不同概念。这是重大误解,也是割裂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重要原因。法律是以全部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强制性行为规范,法律效力就是法律约束力。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未必就是行为生效,如事实行为均发生法律效力,但不存在生效问题。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也未必就是协议生效,如违法协议均发生法律效力,但不能生效。而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就是合同行为生效,合同生效,没有例外。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意味着《合同法》以合同行为之效力作为判断协议是否具有合同性质之根据,符合法理。实际上,诺成合同是要约和承诺的行为组合,合同关系中不存在要约和承诺以外的第三种行为。所谓合同效力无非要约效力和承诺效力。所谓合同生效无非要约生效和承诺生效。要约与承诺均生效而合同不生效,实难理解。承诺生效以要约生效为前提,因此承诺生效就是合同生效,结论只能是合同自生效起成立。前引《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是按缔约人意志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成立,即协议按缔约人意志发生法律效力。所谓合同自成立生效,意味着协议按缔约人意志发生法律效力起发生法律效力,不仅文义重复,而且因果倒置。《合同法》第25条与第44条第1款冲突。第44条第1款似可表述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达成协议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就效力问题可对法律行为与合同作一比较:法律行为是含效果意思的行为,存在效力问题,即可否实现效果意思,是否实现效果意思,可作有效、无效、生效、不生效、效力待定等评价。合同是按缔约人意志发生法律效力之协议,以生效即实现效果意思(不能等同于合同目的)为前提,对合同作无效、不生效、效力待定等评价均违反逻辑。通说所谓“合同无效”,“合同不生效”,“合同效力待定”,实为协议无效,协议不生效,协议效力待定。当然,合同也存在效力问题,但不是可否或是否实现效果意思,而是实现什么效果意思;或者说,不是效力的有无问题,而是效力的内容问题;即:履行期未到,合同发生维持请求效力;履行期已到,合同发生给付请求效力。附停止条件合同效力包括给付可能效力(给付可能关系维持效力),给付确认效力(给付必然关系维持效力),给付请求效力。可见,虽然法律行为与合同均存在效力问题,但性质完全不同。
(二)特殊合同之生效时间
1.约定生效时间之合同
合同可约定生效时间。通说认为,约定生效时间的合同,生效时间到来前合同成立但不生效。这是误解。
合同如约定生效时间,合同条款实际上分成两部分:(1)合同具体内容条款;(2)生效时间条款。两部分条款生效时间不同:合同具体内容条款自生效时间到来生效。生效时间条款自双方签字生效。如:协议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10日生效。协议内容应于签字后10日生效,但“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10日生效”这一条款,自双方签字生效。这意味着,所谓合同约定之生效时间,其实是合同具体内容之生效时间,并非合同签字之生效时间。因此,合同文本应自双方签字生效。
2.经法定程序生效之合同
《合同法》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据此,经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批准、登记前,似应理解为虽成立而不生效。其实,此类“合同”批准、登记前,“合同”具体内容并不生效,当事人希望订立之“合同”也不成立;但当事人双方如有请求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合意,可能发生法律约束力。在法理上,发生所追求法律约束力之合意即为合同。不过此类关系中批准、登记前之约束力是承担请求批准或请求办理登记之义务,并非待批准或登记之内容。此类协议签字后,一方如无正当理由拒绝请求批准或登记,视为违约。
3.婚前和离婚财产合同
通说认为,婚姻双方婚前之财产协议,结婚前成立,结婚后生效,结婚是婚前财产协议生效之停止条件;协议离婚之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前成立,离婚后生效,离婚是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之停止条件。据此,附停止条件之合同,条件成就生效。通说似是而非。
婚前财产协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如相对方与自己结婚,按协议处分财产。婚姻行为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不得强制。婚前财产协议成立后,当事人一方拒绝与另一方结婚,不是违约,当然也不能请求其履行婚前财产协议。但婚前财产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单方变更婚前财产协议;任何一方与相对方结婚,相对方均可请求其履行婚前财产协议。此即婚前财产协议之法律效力,发生于双方合意时,属维持效力。
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如双方协议离婚,相对方可按协议分割财产。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成立后,当事人一方如拒绝办理离婚登记,不是违约,当然也不能请求其履行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另一方提起诉讼离婚,如判决离婚,也不能请求其履行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但任何一方与相对方协议离婚,相对方均可请求其履行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此即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之法律效力,发生于双方合意时,亦属维持效力。
注释:
[1]《民法通则》的“民事法律行为”表示合法法律行为,非民法中的法律行为。
[2]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8页。
[3]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62页。
[4]参见金平主编:《民法学教程》,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5-46页;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3-74页。
[5]此处法律行为之“解除”似应理解为撤销,“解除”的对象是关系,非行为。
住所(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_________万元,期限为_________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 “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 “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1.3 “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1.1.4 “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
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
1.1.6 “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
1.1.7 “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1.1.8 “项目”指_________公路。
1.1.9 “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
1.1.10 “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结束。
1.1.11 “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
1.1.12 “成本超支”指项目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动资金支出)超支。
1.1.13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1.1.14 “项目资本金”指在_________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
1.1.15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1.2 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公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
2.3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
2.4 本合同项下_________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2.5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2.6 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_________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事件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
2.7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 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9 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
第三条 贷款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的贷款。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_________公路项目建设。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___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4.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4.3 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 提款前提条件
5.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
5.1.1 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
5.1.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以及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等;
5.1.3 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
5.1.4 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
5.1.5 项目财产保险单;
5.1.6 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
5.2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5.2.1 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5.2.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
5.2.3 未发生成本超支或者成本超支部分已自筹解决;
5.2.4 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
5.2.5 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
5.2.6 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5.2.7 已按第7.3条的规定开立账户。
第六条 提款和还款
6.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6.2 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提取,即: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款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款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款_________万元;
……………………………………………
6.3 借款人确需推迟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日前_________天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并支付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损失(推迟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贷款人所受利息损失)。
6.4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6.5 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贷款,应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终止日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取消。
6.6 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
6.7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分_________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
_________还款日_________还款本金数额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万元
6.8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该笔贷款到期日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展期申请,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
6.9 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6.9.1 _________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6.9.2
6.9.3
……………………………
6.10 第6.9条所列资金尚不足以归还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以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资金偿还贷款本息,或者由保证人清偿。
6.11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6.12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必须在结息日进行;本金金额不得少于_________万元。
6.13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6.14 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6.7条规定的还款计划倒顺序减少贷款本金。
6.15 若某个提款、还款、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提款、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减少利息。
第七条 账户监管
7.1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落实,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根据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借款人按第7.3条开立的账户进行监管。
7.2 账户监管包括:
7.2.1 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对非用于本项目的开支有权拒付;
7.2.2 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款顺序支付款项;
7.2.3 有权从偿债基金账户直接划转资金以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
7.3 借款人应在下述机构开立并保持下述账户,直至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获得的其他债权全部还清为止:
7.3.1 开立于_________的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借款人从贷款人处提取的所有款项及项目资本金必须存入该账户,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按规定应当留足的预备费的金额;从该账户提取的款项只能转至基本结算账户;
7.3.2 开立于_________的基本结算账户,借款人收到的下述款项应付至该账户内且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第7.4条规定的支出:
项目完工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本项目下的所有保险赔款;
借款人收取的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定金及其他款项;
借款人从任何其他渠道收取的本项目下的所有其他款项。
7.3.3 开立于_________的偿债基金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其他债权。借款人应在还本结息日将当期应当偿付的款项存入偿债基金账户,并享有_________天的宽限期。
7.4 借款人承诺,其从基本结算账户内的所有提款和转账只能按照下列次序支付下述款项:
7.4.1 项目建设期:
a.按借款人的工程预算应付的工程款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
c.其他支出
7.4.2 项目经营期:
a.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额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本金额
c.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给贷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额
d.按借款人的营运预算应付的营运开支
e.其他支出。
7.5 在贷款人发出违约通知后(除非该违约通知被收回),除非用作支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的其他债权,否则借款人从第7.3条所列账户的所有提款应事先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7.6 贷款人对为实施本合同约定的账户监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担保
8.1 为保证项目的按期完工和贷款的按期清偿,有关方已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担保:
8.1.1 在项目建设期间内,_________向贷款人提供资金承诺,保证在发生工程成本超支、不能按原计划成本完成全部工程时,通过各种方式融资,补充资金,直至工程全部完工(见附件一)。
8.1.2 当项目不能按期完工时,借款人将其所获得的来自于建设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以及本项目下其他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8.1.3 借款人以依法获得的_________公路收费权质押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见_________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并承诺该质押担保不因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而撤销。
8.1.4 项目建成后,还款期内贷款本息的偿还,由_________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保证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见附件二)。
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
9.1 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
9.2 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9.3 按照本合同和借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9.4 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_________日和每个季度结束后_________日内,向贷款人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
9.5 保证资金状况没有发生不利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变化;
9.6 本项目的汇率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不得影响贷款本息的偿还;
9.7 允许贷款人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以及借款人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
9.8 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时,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对贷款人应负的义务,并在作出决定_________日前向贷款人提出报告,与贷款人就贷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协议后实施;
9.9 借款人变更注册资本、章程、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0 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1 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贷款人通报。
第十条 贷款人承诺
10.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
10.2 对获悉的借款人项目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依法保密。
第十一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11.1 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1.2 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受让方必须经贷款人确认并承接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有保证人的,应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或另行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在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债务转让协议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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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保险
12.1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保险。险种为_________险、_________险、_________险;保险余额应与本文同项下项目的总价值相等;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并根据有关规定续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12.2 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保险单为本合同附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代付的保险费用及有关支出。
1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项目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借款人应将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存入第7.3.2条规定的基本结算账户,由借贷双方协商决定用于项目毁损部分的修复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取贷款金额部分的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3.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__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13.3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万分之_________的利息。
13.4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十一条和第12.1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3.5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7.4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挪用金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3.6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情况严重,致使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按第13.2条的规定计收利息。
13.7 发生第13.6条规定的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的_________公路收费权。
13.8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上直接扣收。
13.9 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3.9.1 收到借据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3.9.2 无故提前收回贷款的。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4.1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十五条 通讯
15.1 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挂号信函之外的其他书面形式送交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15.2 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交,均以寄件人寄出的时间为送交时间。
15.3 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16.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_________(公章)贷款人: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_________(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_________(签字)
附件
甲乙双方共同参与投标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业主将该合同授予甲方。经协商,甲乙双方就合作施工主合同工程施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实施责任及要求1、甲方将主合同项下全部工程的实施责任交乙方承担(包括该合同项下的全部变更工程)。
2、工期、质量必须满足主合同或业主要求。
第二条 甲方责任1、负责及时办理主合同的履约担保和动员预付款担保手续。
2、负责为乙方实施主合同提供相应的授权,解决只能由甲方解决的事项。
3、负责及时向乙方传递来自业主、监理、沿线地方政府的涉及本协议执行的指令、通知、图纸、资料等。
4、负责在乙方所做计量支付申报工作上,及时办理需要自身完成的工作。
5、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计量支付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乙方责任1、负责代甲方履行主合同的施工、缺陷修复及保修责任。
2、负责以自身资源按照主合同要求完成该工程,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3、自觉接受甲方、业主、监理的各项监督检查。
4、负责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交纳:甲方为办理主合同保函而向银行交纳的抵押金 元及相应的财务费 元。
5、负责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交纳:本协议履约保证金 元。
6、保证不以甲方或项目部的名义从事于本工程无关的活动。
7、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本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
8、负责及时清偿为实施本工程而产生的各类债务,及时支付民工工资。
9、每月25日前向甲方报送当月统计报表及下月进度计划。业主计量支付报表批复后3日内传至甲方。
10、工程结束后,除向业主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外,还需向甲方提交业主终期支付报表,交工证书、施工总结等。
11、负责为甲方派遣到本工程从事本工程管理、或解决需由甲方出面解决的问题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条 印章管理项目经理部印鉴由甲方授权代表管理,用印范围只对业主和监理以及当地政府的各种报表、文件、资料、证明、工程结算及费用拨付等。因乙方组织施工所需的劳务合同、机械设备购置和租赁合同、各种材料采购和加工合同、临时征地合同等确实需要使用项目经理部名称和印鉴时,须经甲方代表同意,用印人必须是乙方或乙方授权代表。
第五条 费用、结算与支付1、业主支付给本工程的动员预付款、材料预付款、工程结算款、奖金一律归乙方所有,相应的罚金亦由乙方承担。
2、甲方收取管理费为主合同总价的 %(含变更、索赔费用)。施工过程收取以乙方当月统计产值为基数进行计算,最终收取管理费总额以业主终期计量支付工程款为基数进行计算。乙方应在每月30日前将本月管理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3、甲方收到银行保函抵押金后7日内支付乙方。
4、业主履行了工程缺陷修复责任的前提下,甲方收到业主返还的质量保证金后7日内支付乙方。
5、乙方负责承担本工程所发生的各种税赋,并按有关规定纳税。
6、乙方负责承担甲方派出人员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 ,于每月30日前汇至甲方指定帐户,由甲方负责给派出人员发放工资,时间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后6个月止。
第六条 违约责任1、对于主合同所规定的甲方的合同责任,双方按本协议规定的各自的责任分别承担。若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违约,违约方不得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2、进度与质量不符合业主要求,乙方应无条件整改,直至满足业主要求,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若乙方施工造成环境污染,乙方须及时自费清除污染,赔偿受污染方的经济损失。
4、由于乙方自身原因产生安全事故,导致乙方、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受损,乙方须自费承担事故处理费用,向受损方赔偿。
5、若乙方未能按期完工,并因此招致业主对甲方的处罚,应全部由乙方承担,并加倍赔偿甲方的损失。
6、若乙方未及时向甲方交纳管理费,则乙方应按延迟付款总额的0.5‰。日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7、未足额缴纳各种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将本工程施工权收回。
8、若乙方擅自将本工程分包转包或以甲方名义从事于本工程无关的经济活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工程,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9、若乙方未及时清偿本工程实施所产生的债务,则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和名誉损失。
第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不得与本协议相抵触,应与本协议一起共同执行。
第八条 因履行本协议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在诚信原则基础上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附则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履行完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工程竣工验收达标,移交全部工程资料,保修期满,结清各项费用后终止。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甲方:(盖章) 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根据法律的规定已取得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街__________亩(计__________m2)的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该项目由拟组建的__________置业有限公司(名称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为准)独家开发,现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组建__________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经营该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甲方以现金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总股本的__________%;乙方出资万元,具体以上述__________街的__________亩国有地使用权作价投入,占总股本的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确认投入__________置业有限公司的__________街的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四至范围:本项目地块座落于市__________区,东至__________街,西至__________街,南至__________巷,北至__________米规划路。
2.项目性质:商品房开发。
3.土地性质:住宅、公建综合用地,现有土地使用权年限为__________年。
4.土地指标:本地块土地使用权面积__________亩(计_____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含地下室建筑面积),建筑密度不大于__________%,现有审批建筑物限高__________米(航空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米),其中:
(1)一期用地__________亩(计_____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以上,其中包括居住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公建面积(网点)__________平方米、物业用房__________平方米、地下车库__________平方米。
(2)二期用地__________亩(计_____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包括居住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公建面积(网点)__________平方米、物业用房平方米、地下车库__________平方米。
5.土地现状:地块内已基本平整。
上述项目概况中的座落、四至范围、项目性质、土地性质、土地指标等另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以最新批准文件为准。
第三条 乙方确认已取得投入______置业有限公司的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部缴清,同时乙方确认该项目已取得以下批文、权证;
1.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文物管理办公室的x文物[______] 号“_______________”。
2.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规划局土地管理局的x规选字______年______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规划局的______规土证字______年______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沈规土证附字______年______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知书”。
4.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办综二字[______]59号“城市规划委员会第三次主任会议纪要”。
5.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长安寺公建、住宅建设项目通知书”。
6.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规划局土地管理局的“关于长安寺项目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说明”。
7.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房产管理局的拆许字(______)第______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8.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与______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签订的沈土出合字[______]______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国用(______)字第______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10.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沈规建审字______年______号“建筑扩初设计审定通知单”。
11.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卫生局的______卫预审字______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12.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沈计投资便字第[______]号便函。
13.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______]人防立项字(______)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立项审批通知书”。
14.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沈人防质监审字______号“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通知书”。
15.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公安局的沈消审(______)第(______)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16.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计划委员会的计基______号《投资许可证》。
17.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_________的批复。
第四条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投入到______置业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项目)在具备本协议第二条和第三条的前提下作价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其中________万元作为乙方对______置业有限公司的出资,其余万元由______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土地转让款支付给乙方。
本协议乙方出资变更到______置业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乙方已设定了抵押,其抵押权人为中信实业银行分行城中支行,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为______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本息,债权到期日为______年______月。
乙方确认:本协议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除已设定抵押外,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契税等已全部缴纳完毕,所有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等均已全部支付完毕,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协议时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上不存在着任何权利负担(已设定的抵押除外)。
第五条 本协议签订后三十天内,乙方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全面的地下文物勘探,并提供书面的《文物勘探报告》。项目一期用地的文物勘探费用归乙方承担,二期用地的文物勘探费用则由甲方或______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乙方确认乙方出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着“原地保护文物、遗址”的状况。______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本项目的过程中,如发现文物和遗址,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确认需原地保护的,导致本项目无法开发的,甲方退出本项目开发,由乙方自行处理。乙方应在收到国家文物管理部门确认需原地保护文物、遗址的文书后十天内,将甲方及甲方通过______置业有限公司投入到本项目中的所有费用归还。
第六条 付款及付款条件1.本协议生效后______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壹仟万元人民币作为履行本协议的定金,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的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2.本协议签订后______个月内,甲乙双方共同按照______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的要求和xx市计划委员会有关立项计划变更的要求,准备齐全有关资料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后,甲乙双方共同将乙方在中信实业银行______分行城中支行的人民币伍仟万元的贷款转贷至______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如因贷款银行的原因不能将该贷款转至______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则甲方通过______置业有限公司向乙方支付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乙方向______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相应的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同时由乙方负责解除开发地块上设定的抵押。
在甲方支付上述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款项时,乙方负责将本协议书第三条所述的本项目的权属证明、各种批文等原件、备件移交给______置业有限公司。
3.在完成本条前款工作后一个月内,乙方将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立项计划变更至______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完成本款手续后七日内甲方通过______置业有限公司向乙方支付贰仟万元人民币,乙方向______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相应的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4.在乙方将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建设用地许可证等各种必要的批文全部变更到______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并在______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后______个月内,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将其持有的xx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甲方指定的单位或个人并办理好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xx置业有限公司将余款_____________万元全部付清。
本期款项支付前乙方应向______置业有限公司开具并提交总额为壹亿贰仟捌佰万元人民币的可以计入______置业有限公司本项目开发成本的合法有效的发票。
甲方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支付的定金,可以抵作______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
第七条 双方的责任(一)甲方的责任1.负责______置业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费用由______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2.负责确保本项目______置业有限公司收购资金的落实到位,确保资金运作正常。
3.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立项计划等权属证明和各种批文变更或备案到xx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负责其他有关批文的申领、延期的工作。
4.协助乙方办理好本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调整工作。
(二)乙方的责任1.在签订本协议书之时,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本协议书第三条规定的本项目的权属证明、各种批文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进行复验。
2.乙方应解除与原合作方就______街项目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负责处理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向甲方提供原件、备件。
3.负责完成本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立项计划等权属证明和各种批文变更或备案到__________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并协助甲方办理其他有关批文的申领、延期的工作,其中本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立项计划须变更到xx置业有限公司名下。
上述工作乙方应在______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后______个月内完成,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4.负责将本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年限调整为商品房住宅用地______年,商业用地______年,但因土地使用年限调整而相应增加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费用由__________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工作乙方应在______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后______个月内完成。
5.在______置业有限公司付清第二期____万元人民币款项时负责以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为标准将土地使用权移交给__________置业有限公司,办理通水、通电的费用由甲方或______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6.协助甲方办理______置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7.协助______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的申领工作。
第八条 乙方将______街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年)过户到______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发生的土地契税由乙方和______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其中乙方承担______%,______置业有限公司承担______%,其他过户税费如印花税等由______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第九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在______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在______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后个月内由甲方指定的单位或个人按乙方原出资金额(即按出资金额1∶1)进行收购,股权转让款由收购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向收购方开具相应的股权转让款发票。
第十条 甲、乙双方确认:开发地块的拆迁补偿中的货币补偿部分由乙方处理。甲方认可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与中国工商银行______市______支行签订的《拆迁协议》,甲方同意承接该协议中为乙方(______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设定的权利义务,甲方承接乙方权利义务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甲方不再就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后,______街项目的方案设计、报批、开发建设、施工、销售等工作均由__________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乙方对xx街项目的方案设计的报批应予以配合,并保证经批准的方案符合本协议第二条的经济指标。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对在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公司的有关文件、数据等都具有保密的义务。除双方认可的为本项目运作而使用这些文件、数据的以外,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否则,由此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本协议书签订、甲方支付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定金后,乙方不得再以本项目为标的与第三方进行洽谈、合作,否则,乙方应双倍向甲方返还定金。
3.______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支付各期款项的,每逾期一天则甲方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陆拾天仍未支付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前期已支付的__________万元定金不予退还,但乙方应通过__________置业有限公司归还甲方前期已投入的除定金以外的其他所有款项。
4.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将本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立项计划过户、变更到______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甲方支付的定金总额的万分之二点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陆拾天乙方仍未完成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向______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前期发生的包括定金在内的所有款项。
5.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xx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总和的万分之二点一向______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九条的规定,未按甲方的指定和协议规定的条件转让股权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万元违约金。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有抵触的,则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各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协议规定的______置业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自______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之日即由______置业有限公司独立享受和承担。
第十六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立。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______置业有限公司执贰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甲方: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
乙方: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合作参与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作项目概况甲、乙双方初步商定本次合作为xx房地产开发建设,
项目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占地面积:_____平方米
二、合作的范围及内容根据甲乙双方协商本次合作模式为资产置换模式,甲方以南江县xx镇xx公司土地共_____平方米,双方约定价格共计_____元作为本次项目置换房屋,待乙方规划设计完成后甲方一次性抵扣完土地金额,具体如附件2。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双方商定本次合同为本项目建设的初期合同,到项目可以开工建设时再签订正式合同,本次合作范围及内容是为本项目前期的规划、设计及相关事项,包括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及销售。
三、合作方式在本次共同合作中,前期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对外沟通、信息交流、协调关系、公关等商务事宜,乙方以甲方管理人员的身份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工作,进行相应合法商务活动。
四、甲、乙双方的工作与责任4.1、甲方责任:4.1.1、向乙方提供项目活动所必需的一切相关资料,如甲方的土地使用证、组织机构、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企业章程、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报表、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一切为合作项目服务的资料证明文件。4.1.2、在乙方提供投资开发所必须的资料基础上,负责协助乙方筹备项目的推介及开发所需的文件资料(包括老百姓的拆迁,项目开发必须的土地、建设手续,协调周边相邻关系)
4.2.4、负责协调关系并使乙方在合作开发的项目竞争中入围中标。
4.2、乙方责任:
4.1.6、承担本项目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
4.2.1、负责提供获得项目服务事宜的公共关系支持。
4.2.2、负责办理项目服务所需的全部基本资料。
4.2.5、双方商定的其他工作。
五、保证与承诺5.1、双方有权签订并执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并且无需任何其他人的同意。
5.2、双方所提供的任何资料、信息、数据、文件等均是最新的、客观的、真实的、完整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侵权、故意疏忽或虚伪陈述。
5.3、双方将所知悉的可能影响本协议的所有事项(如果有)尽快通知对方,并提示对方注意。
5.4、乙方在提出正当的合法商务活动时,甲方应积极的给予支持,
六、合作期限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为两年,若合作项目没有任何进展则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起的两年年后终止,若合作项目进展顺利,乙方在合作开发的项目竞争中入闱中标,则本协议有效期延长至合作项目销售封盘为止。
七、违约责任7.1、因本协议是在项目开发前期签订的(未立项,未规划,未设计及其他相关手续)所以若单方违约,须承担此次项目另一方开支费用的四倍。
7.2、由于任何一方所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战争、火灾、风暴、政治封锁或自然灾害而导致其无法履行协议义务时,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亦不对另一方因上述不履行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八、适用法律8.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8.2、如果双方对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8.3、除有关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继续履行。
8.4、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九、协议的生效、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及其它9.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9.2、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和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和补充均需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9.3、本协议以中文写成,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往来文件均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5、本协议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正式签署。
甲 方(盖章):______ 乙 方(盖章):______
搬运合同协议材料一
第一部分 合同书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项目的采购和安装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内容:
第二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1、 本合同书和合同条款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招标文件
5、 国家法规、规范、行业标准和有关技术文件
6、 双方有关供货问题的协商、会议纪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三条 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交货方式为交钥匙工程。
第四条 合同价款
甲方向乙方订购 (包括运输)计人民币¥ 元, 安装计人民币¥ 元,合计人民币¥ 元 ,大写人民币 元整。其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生产厂家、技术规格及功能、备品备件、易损件、进口和国产部件清单、维保计划表、五至十年的易损件报价单等详见附表。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货和施工、竣工,承担设备的质量问题,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六条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第七条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存一份。双方约定合同副本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采购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述语解释为:
1)合同: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协议,包括所有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3)设备: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或其他义务。
4)项目现场: 。
5)天:指日历天数。
2、来源地
本条所述来源地指设备生产地,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元部件而形成的产品可称为设备。
3、技术规格
3.1、交付设备的技术规格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和要求。
3.2、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公制。
4、专利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5、装运
5.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设备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5.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
5.3、包装标志
5.3.1、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相邻四侧用不退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出下列标记:
(a)收货人; (b)合同号; (c)目的地; (d)货物名称;
(e)箱号; (f)毛重/净重; (g)尺寸{长×宽×高,以厘米或cm计};
搬运合同协议材料二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车间内)160T冲压机(18台)125T冲压机(7台)清洗线(2条),乙方负责拖拉就位。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1. 本次由乙方承担的搬迁工程内容包括:
(1) 以上的设备由车间内搬迁;
(2) 设备水、电、气由甲方负责拆除。
2. 工期:
年月日至年 月日完成,具体日期如有变动,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因甲方原因等,未具备正常施工条件而造成的.工程拖期不追究乙方的责任。
3.工程造价:
工程总造价为:壹万元正
结算方式:
4.设备搬迁完一次性付清。
5.变更、解除:
5.1 本合同的甲方需要变更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双方协商另行签订的修订补充合同后,变更即生效。
5.2 如甲方潍坊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造成无法履行合同,责任方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后,方可解除合同。
6.约定事项:
6.1 为便于组织协调,甲方必须派出管理者现场带队,由相关人员专业人员组成搬迁。施工组织全面负责此项工作,乙方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次工程的内容、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及工程进度,遵守甲方厂规厂纪,服从统一指挥,所有
起重设备在使用的必须严格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设备起重前应检查绳索的完成状况,起重离开地面后应再做检查,确认无异常后方可吊起。每台设备在搬迁应与甲方代表一起进行核对工作。设备搬迁过程设备的保管责任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
6.2 在设备搬迁安装过程中甲方负责无偿提供施工机器、工具器材的保管场所(保管责任由乙方负责)以保证作业区域和通道无障碍。
6.3 搬迁过程中超出乙方承担的搬迁工程内容而甲方追加的项目,乙方应积极配合完成,追加项目费用由甲方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另行计算。
6.4 乙方必须保证设备从拆解至装车均有专人负责,乙方人员必须严格主意施工安全,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
6.5 甲方安排相关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质量,并负责协调施工中的现场问题,搬迁工程由乙方承包,对工程质量及工期负全部责任,乙方保证甲方设备的安全,如因乙方责任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甲方设备损失的,乙方负责弥补损失或按设备部件赔偿直接损失。
7.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如因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发生的其他业务发生正义,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合同法》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合同生效条件及份数:本合同正本四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二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搬运合同协议材料三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了合理使用设备搬迁费用,安全顺利完成设备搬迁工作,经甲、乙方认真磋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原则同意成品仓、干燥筒、配料器、粉料罐、等设备(共_________ 件)交由乙方承运搬迁。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吊、运车辆应3 日内进入甲方指定场地,乙方吊车进场后所有设备的吊卸工作由乙方承担。
2.甲方拟将设备的上述工作的吊车,运输板车的使用费一次性包给乙方。
3.为促使乙方积极配合、尽快将设备拉出工地,双方约定,甲方出一定数额协调费给乙方,而乙方不管遇到多大困难,也不管延续时间多久,乙方都必须尽努力,以最快速度把设备装上车,把自己承运的货物运出拆卸现场。基于上述乙方额外承担的责任,甲方给乙方协调费,总共_________ 元(大写:_________ 元)。此费用乙方包死不动。
4.乙方装货拉出拆卸现场之后保证在_________ 天之内运至甲方卸货工地。因气候等意外因素影响,可酌情延期。
5.甲方总共给乙方出资_________ 元(大写:_________ ),作为去程过路过桥等途中所需资金。
6.甲方不负担乙方司机食宿及乙方车辆维修费。
7.甲方提供《装货清单》,乙方按装货清单拉运。乙方必须选用合适的吊车、板车及货车,并按甲方指定的路线运输,以确保吊卸、运输过程中的设备安全。如因乙方不按甲方指定路线、速度行驶造成设备损坏,由甲方根据实际损坏估价,乙方来赔偿。
8.吊车、板车及货车费用与支付
(1 )乙方承担人员、运输费用总和为_________ 元(大写:_________ )。
(2 )费用支付方式:乙方所有吊、运车辆进入场地后,甲方预付_________ 元整(以支付),作为启动资金,等所有板车、货车(包括其它承运单位车辆)装完货后,甲方再付_________ 元整,剩余的_________ 元整待乙方承运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一次付清。
(3 )其他说明:乙方将甲方的设备拉往目的地并安全卸货后,甲方接货人员出具运输完工证明,据此作为最后结算依据。
9.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方另外商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0.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自动生效,合同支付完毕后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甲方同意乙方用汽车承运甲方所产煤炭。本着守法、公正、平等、互惠的原则,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责任
(一)自觉服从甲方或甲方委托人关于煤炭汽车运输的调度安排,按时保量完成甲方的运煤任务。
(二)严格遵守甲方关于煤炭销售运输管理的规定:
1、不准怠工、罢工。
2、不准私自倒卖甲方煤炭。
3、不准丢失甲方煤炭。
4、不准扰乱甲方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5、不准阻止外来车辆购买甲方零煤。
6、不准擅自提高甲方煤炭购买户的运费。
7、每次运煤之前,须到甲方过好车皮。
(三)遵守交通规则,维护运输秩序。
1、因车辆手续不全、超载等违规行为而受到的处罚,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2、搞好运煤车主与车主之间的关系的协调,不得拦路堵车。
(四)保证运输安全,运输过程中由乙方造成的大小交通事故,均由乙方全部负责。
二、甲方的责任
(一)根据实际产煤数量和用煤客户需要妥善安排好运煤计划,当天运煤任务在上午8:00前通知乙方车队负责人。
(二)按时支付乙方的运费,于每月1日将上月的运费一次性付清。
三、运煤单价
(一)汽车运输单价如附表。
1、本运价不含运费税金,税金由甲方负责。
2、其他运煤地点的运煤单价,根据冷府阅[20xx]4号《关于煤炭运输问题的会议纪要》所定原则予以确定。
(二)不论油价、限载、规费等变化与否,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所定运输价格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往后叁拾陆个月内不变。
四、运费结算
(一)煤炭运输数量以验收单位过磅数为准。
(二)乙方持验收单、过杆票、煤矿过磅司机联到甲方结帐。
(三)不需乙方开具正式参运发票,如乙方开具发票,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五、特约事项
(一)如乙方损失甲方煤炭,分别作如下处理:
1、乙方在运输途中,因车箱板破损或翻车等原因而损失煤炭,当车损失量超过1分,超过1分部分全部损失由乙方如数照价赔偿。
2、因乙方违规而被验收单位扣除的煤炭吨位,由乙方如数照价赔偿。
3、乙方私自卸煤或将煤运至非甲方指定地点或将煤私自出售,由乙方如数照价赔偿外,并由乙方承担该煤款三部的罚款。
4、如发现乙方有在装煤之前故意将汽车水箱水放干及其类似行为的,每次罚乙方800元。
(二)如乙方不服从甲方调度安排而怠工、罢工影响甲方销煤计划按时完成或乙方私自卸煤、私自卖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乙方擅自拦路堵车扰乱甲方运煤秩序,则属乙方违约,除按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款第2项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外,取消乙方对甲方煤炭的承运资格。违约情节严重的,提交政法机关处理。
(三)凡要求参与承运甲方煤炭汽车运输的(含新增运输业主),均须主动与甲方签订协议。未与甲方签订运输协议的,按本协议规定运输价格核减运费1.00元/吨计付运费。不遵守和履行本协议对乙方的约定的,取消其承运资格。
(四)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叁拾陆个月,从本协议生效之日往后算起(本协议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方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运输合同协书范文2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阜新煤炭运输业务由乙方负责,因取暖期间煤炭运输价格波动较大,此价格为短期价格。从 ---- 止。
二、煤炭运输地点及价格:
三、煤炭运到后每车损耗在0.2吨之内,超出规定0.2吨之外的损耗部分按照水较多,损耗部分按煤炭实际情况商定。
四、煤炭装卸及过磅费用:
所有煤炭装车费用由甲方负责;过磅及卸车费用由车主负责,到港后过磅及卸车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煤炭卸载场地必须保证车辆出入方便,乙方车辆将煤炭运到指定卸载地点后,甲方应派有专人及时与卸载场地人员协调卸载及其他事宜。
六、运费结算方式:
甲方必须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运费的结算,当天运费当天结算。具体结算方式:
1、煤炭卸载后有甲方专人每车结算运费
2、装车后甲方即付清运费。
七、乙方负责开具运输发票,运输发票税金由甲方负责(运输发票税金6.6%)。
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运输合同协书范文3甲方:
乙方:
以保证金收缴的名单为准),代表:
为了规范新铁煤矿煤炭调运,整顿运输秩序,保证新铁煤矿的煤炭调运通畅,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从20xx年9月22日起,巫山县景泰矿业有限公司新铁煤矿煤炭调运的车辆实行车辆确定制度,除新铁煤矿自行安排10辆运煤车辆外,其余车辆由乙方负责具体安排(具体负责人:吕贤,联系电话:),每台车的车主自愿向甲方缴纳保证金5000元(大写伍仟元),甲方按保证金的缴纳名单装煤发车。
二、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煤炭安全运达指定的目的地,所有参与运输的车辆,严禁在运输途中出现滞运、停运、撮炭卖煤等现象发生(包括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出现故障后,车主或驾驶员不留守或不派人留守,出现的煤炭丢失现象),一经发现,甲方将一次性扣掉该车辆缴纳的保证金5000元(大写伍仟元),并责令其退出新铁煤矿的煤炭运输,乙方所有车辆有权监督。
三、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遵章守纪,安全驾驶,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均有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四、乙方负责处理本次确定为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的关系,严禁出现堵车现象,一旦出现堵车现象,甲方一次性扣掉乙
五、从20xx年9月22日起,甲方运往龙溪镇吴家坪煤坪的煤炭运价经甲乙双方协商定为38元/吨,以后甲方的煤炭运价根据市场行情等多种社会因素,同乙方代表协商后,进行适当调整。
六、乙方接到甲方煤炭调运通知后,必须确保甲方煤炭运输车辆充足,因乙方责任导致甲方无法正常运输,甲方有权一次性扣完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并向乙方索要经济赔偿。
七、甲方保证不对非确定车辆发煤,正常运输时期,确因运输繁忙,车辆数量不足需增加车辆,有乙方提供名单并向煤矿缴纳保证金后,方可参与运输。
八、乙方车辆因买卖或报废等原因,自动退出新铁煤矿煤炭运输的,由交款人凭甲方出据的保证金收据到甲方退回保证金余款。
九、甲方运费的结算,因20xx年煤炭市场行情的因素,20xx年6月20日以后的运费在年底放假时付清。
十、甲乙双方信守协议,按规定运行,若一方违约处违约金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等有效。
十二、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座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年零_____月,出租方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__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________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
第九条 合租注意事项
以上概述均对合租双方有效;
合租双方应共同爱护房内设施,如有损坏不能修复的,应由损坏者承担赔偿责任;
合租双方自行选定签约人进行签约;
合租双方中如有一方中途退出,应由另一方承担全房租;
合租双方当中如有一方利益受另一方损害时应自行处理,出租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协议附件
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产证的各种法律文件;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四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一、合同的概念
(一)协议的概念
合同是协议,理解合同,必须先理解协议。
所谓协议,又称合意,指各行为人的表示一致,可分两类:1.契合关系:表示人只有双方,互为表示对象,表示的内容契合,即须相对方以特定行为配合方能实现,双方均接受相对方的表示,允诺以特定行为配合相对方实现其目的。2.平行关系:表示人为多方(含双方),组成特定团体,表示内容相同,形成决议、章程。
无需相对方接受的表示,相对方如表示“接受”,形成的不是协议,而是伪协议。伪协议不是合同,协议也未必是合同。合同、非合同协议、伪协议有什么区别,学界不见讨论,实际上未真正区分,导致一些误解,如:主张合同成立可不生效;保证关系、抵押关系是合同关系;债务转让“合同”经债权人同意生效等等。严格区分合同与非合同协议、伪协议,是正确理解合同的前提。
合同类型甚多,为表述方便,有必要先区分狭义合同与广义合同,对立性合同与平行性合同,诺成合同与非诺成合同。
(二)狭义合同与广义合同
合同通常发生债权(含身份性债权,变更债权可视为发生债权的特殊形式),但也可以发生其他效力:1.终止双方合同债权,如终止合同之合同,单方之债务免除不在其列。2.发生其他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前者为物权合同,如拟制交付合同发生物权;后者为准物权合同,如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发生知识产权。发生债权以外财产权利的合同,也可发生债权,如动产质押合同(非动产质押允诺协议):质权人取得质权,也发生保管质物,以及债权消灭后返还质物的债务。发生债权的合同为狭义合同。终止双方合同债权的合同,或发生其他财产权利的合同,为广义合同。狭义合同存在履行问题。广义合同如不同时发生债权,不存在履行问题。
如果合同内容是终止原合同双方之合同债权,合同成立后,双方合同债权消灭,缔约人之间不再是特定人之间的关系,而成为互以相对方为不特定人的关系,缔约人的合同义务成为不特定人的义务,即不作为。民法之义务指法律确认的行为强制资格,特定人义务称债务。合同义务是特定人义务,表现为特定行为,通常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合同义务之不作为是不为指定行为,而不特定人义务之不作为是不为妨碍行为。前者属债务,后者非债务。需要指出,终止合同之合同成立后,合同之不作为义务名义上是合同义务,实际上并非不为指定行为,而是不为妨碍行为,即并非特定人义务,而是不特定人义务。在法理上,此处之合同义务就是维持缔约人之间的非合同状态,任何一方不得请求相对方履行原合同义务。此类合同以终止原合同关系为合同效力,以履行不特定人义务为合同的履行内容,因此是一种表面上必须履行而实质上无须履行的合同。在逻辑上,终止原合同的合同成立后,只要不撤销,效力将持续(当然并非永久)存在。但实际上,合同所生效力正是终止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成立就是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生效就是合同的消灭。此类合同是一种瞬时合同。
绝对权义务人是不特定人。广义合同如仅发生其他财产权利而不发生债权,其他财产权利之义务人是不特定人,发生不作为义务,但不发生合同义务,即特定行为义务。如买卖过程中标的物之交付为物权合同,价款之交付亦为物权合同,均属广义合同。我国主流观点认为,买卖合同是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卖过程中的交付非物权合同,理由是交付不含效果意思,非法律行为。实际上,买卖合同并非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而是保证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如无相反表示,应推定交付含即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效果意思。民法之法律行为是有民事效力,含效果意思之行为。[1]合同行为包括订约行为和履约行为,前者包括要约和承诺,后者包括给付和受领。要约、承诺、给付、受领,均具备法律行为要件,均为法律行为。通说视要约和承诺为一个行为,给付和受领为一个行为,否认要约、承诺、给付、受领为法律行为,不符合事实,也不能正确认识行为效力。据此,买卖过程中之交付是法律行为组合,既构成履约过程,也构成物权合同。标的物所有权依约移转后,出卖人与买受人就标的物归属发生绝对关系,出卖人对标的物发生不特定人义务,无合同义务。价款所有权依约移转后,出卖人与买受人就价款归属亦发生绝对关系,买受人对价款发生不特定人义务,无合同义务。此类广义合同无须履行,也是瞬时合同。民法学有所谓后合同,即担保已完成之给付符合本合同允诺而发生之合同。后合同义务通常表现为允诺之售后服务,如无偿或有偿之维修、保养。后合同非本合同之组成部分,只是与本合同写在同一份合同书上,或者说,双方同时达成本合同与后合同。
广义合同如既发生其他财产权利,也发生债权,其他财产权利之相对人发生不特定人义务,债权之相对人发生特定人义务,即合同义务。如动产质押合同,质押人就质权为质权人之不特定人;质权人就质押人之债权为质押人之特定人。此类合同中,不特定人义务不存在履行问题,特定人义务存在履行问题。此类合同非瞬时合同。
(三)对立性合同与平行性合同
狭义合同可分两类:1.对立性合同,缔约人只有双方,意思表示契合,双方权利义务互相对立,一方权利即相对方义务,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此为狭义合同的一般形式。
对立性合同通常是两个互为对价之债的组合,每个债都是一个民事关系,但通说视对立性合同为一个民事关系。《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效力不区分要约效力与承诺效力,实际上也视对立性合同为单数民事关系。这是混淆合同与协议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立性合同当事人只有双方,不存在三方以上主体之对立性合同。合同书可有三方署名,如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但并非三方主体共同订立一个合同,实际上包含两组民事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借贷关系,债权人与保证人的保证关系,只是写在同一份合同书上。又如,仓单质押监管合同通常由存货人、保管人、银行三方署名,通说认为由三方共同订立,其实也是两个民事关系:1.存货人与银行的质押关系。2.存货人与保管人的保管关系。两个关系写在同一份合同书上。对立性合同缔约人一方可为复数,但一方之复数主体与相对方不发生平行性合同关系。
2.平行性合同,缔约人为多方(含双方),意思表示相同,形成决议、章程,享有同向权利,承担同向义务,如合伙合同、股东决议、小区物业业主公约。此为狭义合同的特殊形式。但平行性合同任一缔约人对其他缔约人或其人享有相关事项告知请求权,其他缔约人或其人承担告知义务。因此平行性合同任一缔约人与其他缔约人亦可分别视为合同一方,构成对立性合同。如平行性合同缔约人为双方,这一性质尤为明显。在这一意义上,平行性合同蕴含对立性合同。因此,协议亦可界定为:互相契合之各方表示,包括:(1)各方表示仅契合而不同,可称狭义契合关系。(2)各方表示不仅契合,而且相同,此即平行关系,可称广义契合关系。传统民法中,对立性合同称契约,平行性合同称合同。现代民法中,契约与合同已无区别,对立性合同称双方民事关系,平行性合同称多方民事关系,但两个主体也可发生平行性合同关系。
合同之意思表示无论契合还是相同,均反映缔约人的共同选择,表现为缔约人的协议。协议性是合同最明显的特征,合同的本质属性,无协议即无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非诺成合同
从是否以移转标的物占有为合同成立要件的角度,民法合同理论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要物合同:前者不移转标的物占有即可成立;后者不移转标的物占有不能成立,又称实践合同。
所谓诺成合同以移转标的物占有为合同成立要件,只是一种现象,或者说表现形式,其实质在于此类合同经要约和承诺而成立(含交叉要约和同时表示,下同)。
从合同的不同成立程序的角度,合同可分诺成合同和非诺成合同:经要约和承诺而成立的合同为诺成合同,包括狭义合同中无须交付标的物即可成立之合同,以及广义合同中终止双方合同债权的合同;不经要约和承诺而成立的合同为非诺成合同,包括狭义合同之要物合同,即不交付标的物不能成立的合同,以及广义合同之物权合同和准物权合同。在法理上,诺成合同的相对概念不是要物合同,而是非诺成合同,要物合同只是非诺成合同的一种类型。因此,以是否移转标的物占有为合同成立要件之分类标准,只适用狭义合同,不适用广义合同。传统的合同成立理论实际上建立在诺成合同的基础上,以要约和承诺为合同成立之必要程序,不能适用广义合同。
民事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可以为自己设定义务,不能为自己设定权利。民事主体为自己设定债务,即允诺为特定行为。此债务如不为交换,无须相对方配合,双方不发生契合关系。如为交换,必须相对方配合,发生契合关系。合同双方终止各自合同债权,其实是双方交换免除债务之允诺,发生契合关系。
民法之要约是请求与相对方发生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此处之合同关系即契合关系。所谓要约,其实就是旨在交换之允诺。民法之承诺是接受要约之意思表示,也是旨在交换之允诺。合同双方之交换代价称对价。对价不等于等价,不为可为之事,为可不为之事,即对自己自由之任何自主限制,均可构成对价。
在法理上,有息借贷关系属有偿使用出借人财产之法律关系,在这一意义上具有租赁性质。但有息借贷使用货币,货币是一般等价物,交付后属借用人财产,故有息借贷关系非租赁关系。租赁合同属诺成合同,传统的有息借贷合同属要物合同,但信贷合同属诺成合同,此类区别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观念。除传统有息借贷合同外,对价关系必须经要约和承诺而成立。因此,合同成立可不以要约和承诺为必要程序,但发生债权,或终止双方债权的合同,必须经要约和承诺而成立。此类合同有重大意义,须单独命名,民法学所谓诺成合同,实即此类合同。
通说称诺成合同为“一诺即成”的合同,[2]此说需要澄清。此处之“诺”,只能理解为允诺,即承诺为特定行为。允诺可发生法律效力,也可不发生法律效力;可包含对价,也可不包含对价。作为诺成合同组成部分之允诺,必须发生法律效力,并包含对价。当事人双方均为允诺,但均无法律效力,不发生合同关系,如下文例1至例5。一方允诺有法律效力,相对方无表示—如保证允诺关系;或虽有表示,不构成允诺—如履行承担“协议”;或虽构成允诺,无法律效力—如债务转让“协议”;或虽有法律效力,不构成对价关系—如反要约;均不发生合同关系。
根据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对价交换关系均受保护,发生合同关系。因此,构成合法对价关系之两个允诺即为要约和承诺。可以推论,无对价之允诺不构成要约或承诺。诺成合同其实是两个合法允诺的交换协议。除诺成合同,以及传统有息借贷合同,其余合同均不发生对价关系。因此,诺成合同即对价合同,或者说为交换而成立之合同,例外是传统的有息借贷合同。
(五)如何理解《合同法》之合同
《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对此需要说明:
1.前文指出,诺成合同经要约和承诺而成立,其他合同之成立无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合同法》规定之合同,实际上仅为诺成合同。
有学者认为:“在我国法律中非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如结婚和两愿离婚(婚姻法第20条)、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第31条)等均不称为合同……因此,我国民法所谓合同,仅指债权合同,属于狭义概念。”[3]诚然,婚姻、收养、遗赠扶养等协议,《合同法》未作规定,通称协议而不称合同,原因在于此类协议有人身属性,并非此类协议不能成为合同。
2.合同是协议,意味着缔约人各方在协议关系内意思表示资格平等,这是协议的本质属性。特定人之间如意思表示资格不平等,构成服从关系,不存在协议问题。因此,合同关系必然是平等关系。此处之平等关系指各缔约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与各缔约人在合同关系外的法律地位无必然联系。也就是说,缔约人在合同关系外的法律地位可能不平等,但在合同关系内法律地位平等。因此,合同缔约人不限于私法主体。国家是公法主体,与公民、法人法律地位不平等。但国家可为民事行为,如发行国债,此时与相对人法律地位平等,发生合同关系。可以推论,所谓行政合同概念不能成立。
3.合同关系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之调整是重申民法规定之稀缺资源归属,确认当事人之民事权利义务。因此,民事关系既是民法的调整对象,也是民法的调整结果。有学者认为,民事关系经法律调整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成立。[4]合同反映缔约人意志。所谓合同设立民事关系,就是缔约人追求发生新民事关系。所谓合同变更民事关系,可视为缔约人设立变更后的民事关系。所谓合同终止民事关系,可视为缔约人设立终止后的民事关系,即互为不特定人的关系。因此,合同其实就是追求发生新民事关系的协议。
4.此处之“设立新民事关系”,是“旨在设立新民事关系”,还是“设立了新民事关系”?答案应是后者。各方达成“旨在设立新民事关系”的协议,而实际上未发生新的民事关系,无法律意义,无须法律另行规定。因此,合同就是协议各方追求发生新的民事关系,并发生了所追求的民事关系的协议。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协议,这一协议导致缔约人之间发生新的民事关系,新的民事关系是缔约人的共同追求。因此,合同的要件可概括为:1.当事人达成协议;2.发生法律效力;3.其效力反映当事人法律上的追求。至于协议是否经要约和承诺而成立,是否发生权利,是否发生债权,是否构成对价,是否只有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立,并无必然要求。合同可界定为:按缔约人意志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在文字意义上,此界定符合《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13条与第2条第1款冲突。伪协议不是协议,当然不是合同;不按缔约人意志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无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还是发生不符合缔约人意志的法律效力的协议,仅是协议,不是合同。
可见,合同仅是某一类协议。民事生活中,按缔约人意志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是私法自治的基本形式,也是交易的基本形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各类协议中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民法需要合同或者契约概念,正是为了表示此类协议,以区别其它协议。
需要指出,在法理上,合同、契约只存在于民事领域。传统法学有所谓“公法上的契约”、“社会契约”、“政治契约”等概念,其实均非契约,而是政治领域之协议。传统理论不注意区分协议与契约,如西方法学著作中:Contractus(拉丁文)、Contrat(法文)、Contractto(意大利文)、Contract(英文)、Vertrag(德文),既表示协议,又表示契约。卢梭所著《Le Contrat Social》,中文译为《社会契约论》,其实此处之Contrat,并非契约,而是协议,似可译为《社会协议论》。契约是法律确认之协议,违反契约可诉诸法律。而政治协议是各派政治势力妥协的产物,通常即表现为法律。违反政治协议无法诉诸法律,如不能重新达成协议,只能诉诸实力。因此,民事契约与政治协议之根本区别不在于适用领域不同,而在于两者与法律的关系不同。用不同概念区分可诉诸法律的协议与作为法律形式的协议,有助于正确理解合同概念。
二、合同之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关系之误解
1.我国相关立法与通说
本文之合同定义——按缔约人意志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与通说直接冲突。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76条规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5]
《合同法》第45条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46条规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失效。”
根据以上规定,通说认为: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前,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2.大陆法系相关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158条第1款规定:“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其系于条件的效力,于条件成就时生效。”第160条第1款规定:“附有停止条件的权利人,在条件成否未定的期间,如因相对人的过失致使附有条件的权利失效或受损害,在条件成就时,得向相对人要求赔偿损害。”第161条第1款规定:“1.处分附有停止条件的标的物的人,在条件成否未定期间,对此标的物所为的其他处分,以致在条件成就时,使系于条件的效果成为无效或受损害者,其他处分为无效。2.在条件成否未定期间,依靠强制执行或假扣押的方法或由破产管理人所为的处分,亦同。”第163条规定:“在为法律行为时,对法律行为的效力附以始期或终期者,在附有始期的情形,准用第158条、第160条、第161条关于停止条件的规定
根据《德国民法典》上述规定,附停止条件和始期的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或始期届至前,不发生“系于条件(或期限)的效力”,但发生了其他效力。萨维尼等学者认为,此效力非停止法律行为效力之发生,乃停止法律行为之履行。[6]当代德国著名民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称其为“即时效力”。[7]
《法国民法典》第1181条规定:“附停止条件之债,或者以将来未定的事件为条件,或者实际上虽已发生但尚未为当事人所知的事件为条件。在第一种情形,债务非于事件发生后,不得履行之。……”第1185条规定:“期限不同于条件,并不停止债的效力,而只延迟债的履行期。”据此,附停止条件或始期的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或始期届至前,均已发生债的关系,即已生效,只是不得请求履行。
《日本民法典》第127条第1款规定:“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起,发生效力。”第135条第1款规定:“法律行为附始期间,不得于期限届至前,请求履行该法律行为。”所谓“不得于期限届止前请求履行”,以存在债的关系为前提。据此,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前不生效。而附始期的法律行为,始期届至前已生效。
各国对附款法律行为的规定虽然存在区别,但在各国的规定中,所谓附款法律行为,均指附款要约行为与承诺行为的组合。所谓附款法律行为效力,均包含附款要约行为和承诺行为的效力。
3.民法之“生效”概念
需要指出,民法之“生效”,并非发生法律效力之简称,而是表示行为人实现效果意思。因此,只有法律行为(以及准法律行为)才有生效与不生效之区别。合同是一类民事关系,本来不存在生效问题。所谓合同生效,其实是合同行为生效。合同包括狭义合同和广义合同。所谓狭义合同生效,其实指订立合同的行为生效。所谓广义合同生效,其实指处分行为生效。诺成合同经要约和承诺而成立。要约生效,承诺未必生效;承诺生效,要约必然生效。因此,诺成合同生效实为承诺生效。
4.负担行为之效果意思与法律效力
民法之法律行为指有民事效力,含效果意思的行为。[8]所谓效果意思,就是追求实现私法效果—变动民事关系的意思。法律行为只有两个要件:1.有民事效力;2.含效果意思。前文指出,民事主体可以为自己设定义务,不能为自己设定权利。法律行为可分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处分行为的效果意思是变动行为对象上之权利;负担行为的效果意思是为他人设定权利,而不是为行为人设定权利—后一法律后果不是该法律行为之效力,而是相对人行为之效力,但通常误解为行为人行为之效力,以为附款实现--包括条件成就或始期届至,附款法律行为人可请求相对人履行。
负担法律行为人实现之效果意思包括:1.给付期未到来,变更民事关系,相对人可请求维持变更后之民事关系,为维持请求效力,简称维持效力;2.给付期到来,相对人可请求行为人依约给付,为给付请求效力,简称给付效力。标的合法、可能之要约到达相对人前,法律许可行为人追求实现效果意思,称行为有效;但不变更现有民事关系,即行为不生效;到达相对人后,变更现有民事关系,即行为生效,受约人可请求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如撤销须补偿受约人为承诺所作支出;合同成立后给付期到来,发生给付效力,承诺人可请求要约人依约给付。如标的不法、不能,法律禁止行为人追求实现效果意思,称行为无效。附款要约并不例外,只是附款要约所允诺行为的效力受附款限制。当然,承诺给付期到来,要约人也可请求承诺人依约给付,但这是承诺效力,非要约效力。
因此,如行为合法,附款法律行为在相对人知悉或应该知悉后,生效条件成就或始期届至前,发生维持效力(即拉伦茨所谓“即时效力”),具体表现为:在条件成就或始期届至前,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不得变更或撤销行为;不得恶意促使或阻挠条件成就或始期届至。这一效力之发生是确定的,《合同法教程》和《民法总论》称效力发生与否尚不确定(见前引文),不能成立。附款法律行为如附条件,条件成就发生给付确认效力(即《德国民法典》所谓“系于条件之效力”),表现为确认当事人双方的给付关系:如条件成就与给付期到来同时,发生给付效力,相对人可请求行为人依约给付;如条件成就与给付期到来不同时,尚不发生给付效力,相对人须在给付期到来后方可请求行为人依约给付。附款法律行为如附始期,始期届至即发生给付效力,相对人可请求行为人依约给付。在某种意义上,给付确认效力亦属维持效力。给付关系确认前之效力是给付可能关系之维持效力,可称给付可能效力;给付关系确认后之效力是给付必然关系之维持效力,可称给付确认效力。因此,无论是否附款,法律行为生效后,给付期前发生维持效力,给付期后发生给付效力;如附条件,条件成就前维持给付可能关系;条件成就后维持给付必然关系。给付可能效力、给付确认效力、给付请求效力,三者虽有区别,但都变更了现有民事关系,实现了法律行为的效果意思。附款法律行为发生给付确认效力或给付请求效力固然是生效,发生给付可能效力也是生效。法律行为附款对法律行为人所允诺之特定行为效力的限制,仅适用于法律行为的给付确认效力和给付请求效力,不适用于法律行为的给付可能效力。
5.区分不同之“生效”
不难发现,所谓合同“生效条件”之“生效”,是要约发生给付确认效力;如以条件成就为给付期限,同时发生给付请求效力。所谓合同“生效期限”之“生效”,是要约发生给付请求效力。两种“生效”均不表示合同开始发生效力—合同早已发生效力。而所谓合同生效,是承诺发生效力,也就是合同发生效力。因此,合同“生效条件”之“生效”,“生效期限”之“生效”,与合同生效之“生效”,含义不同,应作区别。为避免混淆,合同之“生效条件”宜称“停止条件”,“生效期限”宜称“始期”。在文字意义上,《合同法》第45、46条与第2、8条冲突。
6.合同自生效起成立
在法理上,所谓合同成立,不能理解为缔约人双方达成协议,而应理解为协议具有合同性质。而所谓合同性质,就是协议内容为法律所确认,按缔约人意志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实质上,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一个意思,只是前者偏从过程的角度表述,后者偏从结果的角度表述。如果说,《民法通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尚有成立而未生效的类型,如遗嘱行为,那么,合同成立就表示合同生效,甚至可以说,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唯一标志。因此,合同并非成立后生效,而是自生效起成立—当然,确切地说,应该是协议生效后成为合同。这意味着合同并非先成立后生效,而是先生效后成立。附停止条件或始期之合同于承诺生效时生效,并非于要约所附停止条件成就或所附始期届至生效。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合同有现实的法律效力。
7.《合同法》相关规定之冲突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条无例外规定。
《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前引《合同法》第45条:“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46条规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失效。”显然,第45条,第46条,均是第44条第1款的例外规定。
据此,合同成立即发生法律约束力无例外,合同成立即生效有例外。结论只能是:合同发生法律约束力与合同生效是不同概念。这是重大误解,也是割裂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重要原因。法律是以全部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强制性行为规范,法律效力就是法律约束力。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未必就是行为生效,如事实行为均发生法律效力,但不存在生效问题。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也未必就是协议生效,如违法协议均发生法律效力,但不能生效。而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就是合同行为生效,合同生效,没有例外。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意味着《合同法》以合同行为之效力作为判断协议是否具有合同性质之根据,符合法理。实际上,诺成合同是要约和承诺的行为组合,合同关系中不存在要约和承诺以外的第三种行为。所谓合同效力无非要约效力和承诺效力。所谓合同生效无非要约生效和承诺生效。要约与承诺均生效而合同不生效,实难理解。承诺生效以要约生效为前提,因此承诺生效就是合同生效,结论只能是合同自生效起成立。前引《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是按缔约人意志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成立,即协议按缔约人意志发生法律效力。所谓合同自成立生效,意味着协议按缔约人意志发生法律效力起发生法律效力,不仅文义重复,而且因果倒置。《合同法》第25条与第44条第1款冲突。第44条第1款似可表述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达成协议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就效力问题可对法律行为与合同作一比较:法律行为是含效果意思的行为,存在效力问题,即可否实现效果意思,是否实现效果意思,可作有效、无效、生效、不生效、效力待定等评价。合同是按缔约人意志发生法律效力之协议,以生效即实现效果意思(不能等同于合同目的)为前提,对合同作无效、不生效、效力待定等评价均违反逻辑。通说所谓“合同无效”,“合同不生效”,“合同效力待定”,实为协议无效,协议不生效,协议效力待定。当然,合同也存在效力问题,但不是可否或是否实现效果意思,而是实现什么效果意思;或者说,不是效力的有无问题,而是效力的内容问题;即:履行期未到,合同发生维持请求效力;履行期已到,合同发生给付请求效力。附停止条件合同效力包括给付可能效力(给付可能关系维持效力),给付确认效力(给付必然关系维持效力),给付请求效力。可见,虽然法律行为与合同均存在效力问题,但性质完全不同。
(二)特殊合同之生效时间
1.约定生效时间之合同
合同可约定生效时间。通说认为,约定生效时间的合同,生效时间到来前合同成立但不生效。这是误解。
合同如约定生效时间,合同条款实际上分成两部分:(1)合同具体内容条款;(2)生效时间条款。两部分条款生效时间不同:合同具体内容条款自生效时间到来生效。生效时间条款自双方签字生效。如:协议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10日生效。协议内容应于签字后10日生效,但“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10日生效”这一条款,自双方签字生效。这意味着,所谓合同约定之生效时间,其实是合同具体内容之生效时间,并非合同签字之生效时间。因此,合同文本应自双方签字生效。
2.经法定程序生效之合同
《合同法》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据此,经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批准、登记前,似应理解为虽成立而不生效。其实,此类“合同”批准、登记前,“合同”具体内容并不生效,当事人希望订立之“合同”也不成立;但当事人双方如有请求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合意,可能发生法律约束力。在法理上,发生所追求法律约束力之合意即为合同。不过此类关系中批准、登记前之约束力是承担请求批准或请求办理登记之义务,并非待批准或登记之内容。此类协议签字后,一方如无正当理由拒绝请求批准或登记,视为违约。
3.婚前和离婚财产合同
通说认为,婚姻双方婚前之财产协议,结婚前成立,结婚后生效,结婚是婚前财产协议生效之停止条件;协议离婚之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前成立,离婚后生效,离婚是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之停止条件。据此,附停止条件之合同,条件成就生效。通说似是而非。
婚前财产协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如相对方与自己结婚,按协议处分财产。婚姻行为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不得强制。婚前财产协议成立后,当事人一方拒绝与另一方结婚,不是违约,当然也不能请求其履行婚前财产协议。但婚前财产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单方变更婚前财产协议;任何一方与相对方结婚,相对方均可请求其履行婚前财产协议。此即婚前财产协议之法律效力,发生于双方合意时,属维持效力。
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如双方协议离婚,相对方可按协议分割财产。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成立后,当事人一方如拒绝办理离婚登记,不是违约,当然也不能请求其履行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另一方提起诉讼离婚,如判决离婚,也不能请求其履行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但任何一方与相对方协议离婚,相对方均可请求其履行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此即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之法律效力,发生于双方合意时,亦属维持效力。
注释:
[1]《民法通则》的“民事法律行为”表示合法法律行为,非民法中的法律行为。
[2]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8页。
[3]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62页。
[4]参见金平主编:《民法学教程》,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5-46页;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3-74页。
[5]此处法律行为之“解除”似应理解为撤销,“解除”的对象是关系,非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