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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在济南市***,我爱人***,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为:**省**市(县),属于非农业(农业)户口。
我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两人均为初婚(或是其他),未生育(或是已有孩子,户口随***落于**地方),为生活方便,特申请将**的户口落于我的户口上,望批准。
申请人:***
结婚迁户口申请书(二)
**公安局:
本人***,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地址*******,我于*年*月*日与**市*区居民***(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地址*****)登记结婚,
结婚后双方都在**生活,为方便生活,特申请将***户口由**迁来**,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 * 月 * 日
结婚迁户口申请书(三)
***派出所:
本人__,__岁,__人,于__年__月__日于贵辖区__处购买了__平方的住房一套。根据__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在__处的本人及妻子__孩子__的户口迁到贵辖区__路__号__小区__楼__单元__室。望领导早日批复!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户口迁入申请书(2)
派出所:
本人**,**岁,身份证:****,户籍:*****路**号
本人***年自*****学院毕业后,留在***工作已有*年,目前在****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由于工作的关系,于***年*月**日在贵辖区内购买了****平方的住房一套,位于**花园***幢乙单元***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本人工作需要,特申请将在****路***号的户口迁到贵辖区**花园**幢乙单元**室。
望领导早日批复!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户口迁入申请书(3)
x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xxx,54岁,本省xx市xx县xx社区人,2019年8月在贵辖区xx小区购买了一套106m2的商品房(房产证编号:xxxx),并于xx年 xx月x日实际入住。根据xx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住在xx县xx社区处的本人和孩子xx(现在xx大学读书),儿媳xx(在xx区医院工作)的户口迁移到贵辖区xx小区B栋四单元6-2室。 望早日批复!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4.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一、沥青混凝土防渗墙技术
混凝土防渗墙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一种垂直防渗技术,目前已成为粒状地层的主要防渗手段。其主要优点是能有效地控制墙厚,墙段之间结合紧密,安全可靠。具体施工技术如下:
1)混凝土截水墙浇筑。该工程采用锯槽法成墙工艺,在先导孔中,锯槽机的刀杆以一定的倾角一边做上下往复切割运动,一边以0.8~1.5m/h的速度(根据地层状况)向前移动开槽。被锯切割下来的土体可由反循环或正循环方式的排渣系统排出槽外,并采用泥浆护壁。
2)混凝土面处理。混凝土基础面和沥青混凝土结合面的控制是工程的关键。与沥青混凝土相接的混凝土防渗体面,采用人工凿毛配合高压风枪处理,将表面的浮浆、乳皮、废渣等全部清除干净,并保证混凝土表面的清洁干燥。在干燥清洁的混凝土面上人工涂刷两遍冷底子油,涂刷均匀,无遗漏空白。待冷底子油凉干后,至少≥12h,涂抹1~2cm厚沥青玛蹄脂,沥青玛蹄脂控制温度为180℃~200℃。沥青玛蹄脂用量小时采用人工拌制,用量大时采用拌和站拌制,避免浪费。
3)测量放线。通过布设测量导线或测量控制网,精确施放防渗墙轴线控制点,定出防渗墙轴线。先导孔一般采用地质回转钻机配合金钻头钻进套管固壁,钻取地层芯样,探明地层界线,确定防渗墙线。
4)模板架立。模板采用4m的钢板制作,单块模板长125cm,高50cm。钢模板之间用U形卡固定连接,上、下层模板用Φ12圆钢加工的L形插销连接,上下层模板的竖缝相对应,安装时采用内撑外拉的方法。站筋、围檀采用Φ50钢管,通过对拉螺栓并用Φ50钢管作支架来保证模板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由于两侧要预先平起填筑过渡料,在立模上,为了解决基础层热、软模板下沉问题,决定采用垫钢筋的办法。钢筋长50cm,两端有10cm放在压实的过渡料上,且在中间30cm的两端焊有长5cm的挡筋,防止两侧过渡料回填压实时模板发生位移和变形,确保沥青混凝土心墙的设计宽度。
5)两侧过渡料填筑。模板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用人工配合装载机在外侧2m范围内进行过渡料铺填。过渡料每层压实厚度为40cm,采用2.8t自行式振动碾碾压8遍。采用16t振动碾骑缝碾压过渡料与堰体回填料接缝部位,使料粒结合紧密,以减小压缩变形。
6)沥青混凝土浇筑。沥青混凝土原材料主要有沥青、骨料、填料,特殊情况下需要添加掺料。填料是矿料中粒径<0.074mm的矿粉,它与沥青共同组成沥青胶结料,将骨料黏结成整体,并填充骨料的空隙。骨料应尽量选用碱性岩石加工的或天然的碱性骨料,使沥青与骨料结合良好。浇筑时根据模板高度采用分层浇筑,每层浇筑厚度0.4m,从最低处开始向上逐层浇筑。为了避免混凝土入仓后离析,将沥青混凝土仓面进行分段浇筑,用钢板制作隔挡,分段入仓。
7)拆模。沥青混凝土入仓浇筑后,待沥青混凝土表面温度降至110℃左右时脱模。两边模板同时垂直提升,提升时将黏在模板上的沥青混凝土及时清理铲掉。
二、灌浆施工技术
2.1高喷灌浆施工工艺
高压喷射法就是利用工程钻机钻孔至设计处理的深度后,用高压泥浆泵,通过安装在钻杆(喷杆)杆端置于孔底的特殊喷嘴,向周围土体高压喷射固化浆液,同时钻杆(喷杆)以一定的速度边旋转边提升,高压射流使一定范围内的土体结构破坏,并强制与固化浆液混合,凝固后便在土体中形成具有一定性能和形状的固结体,能起到防渗抗渗的作用。其施工工艺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作用过程:①检查喷水角度:摆喷前将喷水角度调整到设计角度,将注浆管调整到设计高程,保证水、浆、气管道及喷嘴通畅,然后提升摆喷。②调浆:严格控制浆液比重,每班4~5次,当相对密度误差超过1%应停喷,调整水灰比。③破坏地层:在泵压力作用下,形成高速水流,对地层形成强大的动压力以及沿高压孔隙作用的水力劈裂力,连续喷射成的土体强度疲劳,使地层结构破坏。④升扬置换:根据试验适当提高喷射切割长度,压缩空气在水束周围形成气幕,减少水束摩擦力,聚集水流力量,在喷射切割长度的末端,各种气体、奖液、水与切割下来的颗粒成分混合,形成混合液,强大气流使混合液沿孔壁喷射出来时呈沸腾状态,增强升扬挟带能力,带出地层中的细小颗粒,使地层结构更坚固整合。⑤注入浆液搅混:浆液沿水、气射流切割掺搅范围充填,使浆液对原地层产生充填挤压作用,形成液浆良好的平整密度,控制注浆过程的有效进行。⑥渗透凝结:在静压灌注作用下,浆液向周围土体孔隙渗透,形成凝结体,凝结体的形状和性能可根据工程状况和灌液材料确定,形成浆液渗透凝结过渡层,从而达到良好强度的防渗功能。
2.2帷幕灌浆施工工艺
帷幕灌浆是把一定配合比的具有流动性和胶凝性的浆液,通过钻孔压入岩层裂隙中,经胶结硬化后提高岩基的强度,改善岩基的整体性和抗渗性。卵砾石层的防渗帷幕灌浆大都采用黏土为主加少量水泥的混合浆液进行灌注,不同于在岩石中灌浆。卵砾石层灌浆难以形成自立的钻孔,故常采用套阀式灌浆、循环钻灌阀跟管灌浆、打管灌浆的方法。因受地质条件的限制,不能有效控制浆液的填充范围,为达到相对较高的防渗标准,常需采用3排以上的灌浆孔。帷幕灌浆孔宜采用回转式和金刚钻头钻进。孔位与设计孔位的偏差不得>10cm,孔深应符合设计规定。采用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法或孔口封闭灌浆法进行帷幕灌浆。采用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法时先导孔仍应自上而下分段进行压水试验。各次序灌浆孔在灌浆前全孔应进行一次钻孔冲洗和裂隙冲洗。除孔底段外,各灌浆段在灌浆前可不进行裂隙冲洗和简易压水。一排相邻的两个次序孔之间,以及后序排的第一次序孔与其相邻部位前序排的最后次序孔之间,在岩石中钻孔灌浆的高差不得<12cm。
2.3应用效果
灌浆属隐蔽工程,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强调质量,竣工后要认真检查,灌浆结束28d后,应在灌浆区钻孔检查,做压水试验,观察岩芯胶结情况,鉴定质量。通过多种途径取得数据,互相来印证,不能单凭压水试验取得吸水率作为唯一的标准。评价灌浆质量,只有蓄水后,灌浆效果才能受到考验。通过高喷灌浆与帷幕灌浆结合方案应用的检验,所得结果均符合设计规定的吸水率数值,为灌浆符合防渗要求。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防渗施工可以采用多种方法,针对不同工程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用合适的防渗方法。在除险加固的同时坚固施工便捷高效、工程寿命长、成本低廉及水泥污染少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确定适宜的防渗加固方案。
参考文献:
理直气壮:符合安置条件,为什么要花钱
2001年9月8日,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下属的华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下称改造办)贴出一张公告,大意是这里的大片棚户区要拆迁。6000多户老住户高兴得奔走相告。家家的子女都多啊,他们希望通过这次动迁,每家都能分到两套房子。在具体落实政策时,改造办下属部门――拆迁小组管事儿的,却绷着脸对他们打起官腔:想要两套房子?不行!众人都糊涂了:为啥不行啊?拆迁公告上不是有明文规定吗?
原来这里住的多数是企业里的普通工薪阶层,他们大都是住了几十年,至少住了两辈子人的老户。58岁的李贵臣曾是沈阳市房产局的工人,后来调到皇姑区建筑公司。他的家就在这个区域,一问仅有15平方米的住房。李贵臣和老伴陈洪兰生有三个孩子。老大李风云是女儿,老二李栋和老三李斌是儿子。三个孩子小时,一家五口挤在小屋子里还凑合。等孩子渐渐长大,一家子就挤得像罐头里的沙丁鱼。1968年5月,李贵臣从单位要来了一些砖头、水泥沙和木料,请几个工友在自己家门前的空地上,盖起了一间约24平方米的小平房,三个孩子就住在里面。李贵臣这么做,也是顺应了当时“自己动手,丰衣足食”的要求。考虑到孩子将来长大要结婚,他又到当地派出所为三个孩子另立一个新户籍。那时,还没有房产证一说,有了新户籍是力保自家的那个叫“无产籍住房”的小平房能够合法化。
李家的居住状况就是6000多户老住户的一个缩影。家家户户都如法炮制,每家都有一间小平房,每家都渴望能够以这个“既定的历史事实”分到两套房子,以缓解子女住房紧张的问题。
改造办台上说一套,拆迁小组下面竟另做一套。有人公开出价:“你拿5000元来,我就给你开房子!”
而此时的李贵臣家,小儿子李斌结婚后,迁走户口搬出去住了;女儿虽然户籍没迁走,但也结婚搬出去了。李家小平房的实际主人是老二李栋一家三口。32岁的李栋也曾在区建筑公司工作,下岗后做小生意又不大会经营,再加上有多种疾病,很快便草草收场。李栋妻子婚前是农民,进城后也没工作可干。女儿李静上小学二年级。2001年9月,李栋家被区民政局认定为特困户。这样的家庭经济条件无论如何也拿不出这5000元“明白费”。
一个月过去,李贵臣见左邻右合与改造办先后签订了动迁协议书,心里就有点着急,对李栋说:“要不……我替你拿这笔钱吧?”李栋说啥也不同意。他是个孝顺儿子,知道父亲的退休金也不多,耻于当一个“啃老族”;另外按照这次动迁的有关政策,他所居住的小平房是应该分到一套房子的。因此,他理直气壮地认为:“我符合安置条件,为什么要花钱?”
拆迁小组就是没有给他回迁房。当然也有一个充分理由:李栋一家三口人在本地的户籍时间未满一年一距离改造办红头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要求,差了几天。李栋认为,即便如此也应该给房子,因为姐姐李凤云的户籍关系一直是在小平房的所在地。
双方形成僵局:李家想要两套回迁房,拆迁小组坚决不给;不给,李家就不搬家。后来,这里的平房都拆除了。一马平川的空地上,只孤零零地剩下了李家的小平房,李栋家成为政府最难对付的“钉子户”。2004年11月1日,区行政执法局(下称区执法局)派人来了,下达了《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要求强制拆掉李栋家的小平房。
李栋有点慌了:“爸,怎么办?”李贵臣平静地笑了:“儿子,没事儿!兵来将挡,水来土掩!”
在儿子与拆迁小组形成顶牛之势时,李贵臣就料想到可能会产生今天的结果。他想:拆迁小组的背后是区政府,李家的对手实际上是区政府。小小的老百姓要与区政府作对,想要取胜可比登天还难!当然,想要获胜也不是没一点希望。现在不是法治社会吗?那就用法律保护自己!可与区政府打官司必须请好律师,而请好律师必须得花大价钱,李家哪有这笔钱啊?求人不如求己!已退休的李贵臣于是到书店买来好几本法律书,整天没啥事儿就埋头钻研起来。三年多,那几本书已经烂熟于心,他决定自己当律师,要与区执法局破釜沉舟地打一场官司。
就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当天,李贵臣便将区执法局告到了皇姑区人民法院(下称区法院)。在法庭上,老爷子慷慨陈词,法律条文说得条条在理。效果是出奇的好,不但征服了法官,连对方请来的律师都暗中佩服:这老爷子好厉害1
2005年3月20日,区法院依法撤销了区执法局的处罚决定,法官告诉执法局代表:“别忘了,人家老李家的小平房1968年就建成了……你们以这么个理由要强迁,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对方不服,随即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中院)。5月26日,中院驳回区执法局上诉,维持区法院判决。
彻底激怒:向强拆铲车扔出“燃烧弹”
2005年7月12日,对手的行动进一步升级――区政府对李栋家的小平房专门下达了一个《决定》。李贵臣看后,心里一百个不服气,正准备要告区政府,区政府却先下手了。14日早晨7点30分,区政府派出了一支阵容强大的强迁队伍,浩浩荡荡地开到了李栋家。
强迁队伍由一位区级领导亲自带队,率领的相关人员足有上百号人。其中,区公安分局防暴警察大队的几十个警察,分别坐两辆警车,很威武地在前边开道――区公安分局的几位局长以为区领导都出面了,可见案子非同小可。因而,武副局长也亲临现场保驾护航,指挥调度。区执法局更是重视,不但主管局长来了,而且几乎全体人员出动,还开来了两辆铲车,要专门对付那间早已破旧不堪的小平房。
一见区政府派来了这么多人,看热闹的百姓也越聚越多,达到上万人,连小树上都爬满了人。有的人私下议论:不就是拆除一间小平房嘛,值得这么兴师动众吗?花钱雇两个农民工用镐头刨上几下,那小平房就趴架子了!然而,说话的人很快就发现,事情还真不那么简单一一小平房的主人李栋闻讯爬到小平房房顶。只见他一脸怒容,眼睛都红了,在他脚下摆着几十个自制的燃烧瓶,手里还紧握着一个。他这个样子,大家想到老电影《英雄儿女》里那个独守阵地的王成。不过,此时的“王成”是这么吼的:“我看你们谁敢动一动我家的小平房!”
大家都看出来,李栋也是做了一番精心准备的。头一天,区政府就派人放出风来,说第二天区领导要亲自带队来进行强行拆迁,这显然是“志在必得”!意
思是让李家父子知难而退,你们与政府对抗,能有好果子吃吗?李贵臣毕竟是个一把年纪的人,他理智地认为:好汉不吃眼前亏,退一步海阔天空!
那天,老爷子来到儿子的小平房。李栋心里憋了一肚子怒火,这位宁折不弯的倔汉子,一声不吭,正埋头制造着“燃烧弹”。也不知他从哪里弄来的30多个空瓶子,每个瓶子里都装上了汽油,然后再用棉花塞住。李贵臣苦苦相劝:“儿子,他们想拆小棚子,就让他们拆了吧,然后咱们再说。有理走遍天下。对于他们的行为,我们可以到法院去他们!”
李栋哪里肯听父亲的规劝,他的一番话铿锵有力:“区法院和市法院都判我们胜诉了,区政府为什么还要乱来?再说,我的抗争不是针对区政府的,我是针对掌握政府权力不为老百姓做事的那些人。他们代表不了人民政府!把我的小平房拆了,我们一家三口无家可归了,我们上哪里去住?”
李贵臣哑口无言,儿子说的何尝没有道理?李栋送走父亲后,又跟妻子讲了家里即将可能面临的灾难。最后他提出:他是不惜搭上一条命,准备和区政府对抗到底的。为了保护妻女,他要和妻子离婚。妻子一听就哭了,坚决不肯。李栋急了,骂起来。夫妻争吵不休。在李栋一再坚持下,当天下午,他们到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眼前,区里的强迁队伍由南到北对小平房形成包围阵势,站在房顶上的李栋理直气壮地继续吼:“我有市,区法院的判决,你们为什么还要强拆?你们就是想整死我呗!别说是人,就是动物,你们也应该给一个窝吧?”他一边说,一边把区法院的判决书扔给武副局长。武副局长拾起来一看,不由一愣,对部下说:“这不是胡闹吗?政府这边已经败诉了,为啥还要这么做?记住,你们不要参与强行拆迁!”部下有点困惑:“那我们待在这里做什么?”武副局长说:“维持现场秩序!你去把片警找来,让他把李栋喊下来,三方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好好谈一谈。按法律办事,要以协调为主……”
区领导对武副局长的态度十分不满:还用说吗?如果你老武下令派出两个训练有素的警察冲上房顶,可以不费吹灰之力就收拾掉这个“张牙舞爪”的李栋。现在却按兵不动,有这么配合区里联合行动的吗?10点30分,区领导终于发火了,对两名铲车司机下令:铲倒小平房!
这个命令触犯了众怒。围观的老百姓,以极为粗鲁、恶毒的言语表达了他们的愤怒心情,他们对铲车司机的骂人声浪,此起彼伏,排山倒海。一辆铲车的司机受不了,从驾驶室里跳下来,丢下铲车走人了;另一辆铲车的司机也不敢开。这时,区执法局一位工作人员跳上了铲车,加大油门,铲车“昂昂”地咆哮着像重型坦克一样扑向了小平房。另一边的铲车司机,也轰隆隆地开动了铲车……
就在这时,房顶上的李栋急了,用他自己的话说“当时,如果我手里有原子弹,也敢扔出去”!只见他用打火机点燃了一枚“燃烧弹”向南边的铲车扔了过去,转身又点燃了一枚“燃烧弹”向北面的铲车扔过去……现场一片大乱,所有人都惊慌失措,不知如何收场。也不知李栋是扔出了第几枚“燃烧弹”,反正有一枚“燃烧弹”十分凑巧地钻进了区执法局工作人员所在的驾驶室里,只一瞬间,驾驶室里燃起了大火,可怜的工作人员在火海里挣扎着,发出了求生的叫喊……人们都吓坏了,武副局长一方面迅速指挥民警上车救人,一方面下令抓捕李栋……
工作人员被人们送到医院,及时进行了救治。一个月后,区公安分局在网上通缉令――要求人们积极配合警方,全力抓捕畏罪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李栋。
一片茫然:小平房被夷为平地,家在哪里
李栋跑哪儿去了呢?他并没走远。当他站在小平房房顶上维权时,其刚离婚的前妻就在距离区公安分局约100米的地方租了一间房子。李栋逃跑后就在这里和前妻孩子会合了,然后一家三口住在了一块儿。
其实,李栋的行踪一直在区公安分局视线内。李栋逃跑后,他用手机给前妻打第一个电话时,警方便已用仪器锁定了他所在的位置,随后更确定了他的藏身之地。也许他们不想“打草惊蛇”,也许是出于其他原因,反正没有马上抓捕他。直到拖了一个多月,区领导找区公安分局领导谈话:分局那么多精兵强将,连一个李栋都抓不住吗?别的不说,李栋投放“燃烧弹”烧人,这是不是故意伤害罪?对他该不该绳之以法?分局的领导吃不住劲了,立即下达逮捕令。逮捕令是需要领导签字的,于是,出现了几位局长互相“踢皮球”的情形。最后,一位局长实在躲不过去,只好在逮捕令上签了字。采访时,李贵臣激动地对记者说:“我从心里感激这些充满正义感的局长!从他们的个人仕途发展上看,他们完全可以按照上级的意图去做。我家李栋无权无钱,他不会为他们做点什么!他们为什么这么做?是做人的良心!”
2005年9月11日,李栋刚走出家门,两位民警迎面走过来,无奈地说:“李栋,你……还是和我们走吧!”
李贵臣得知李栋被抓以后,眼睛一黑。他知道儿子完了!只要区法院判决儿子一个妨碍公务罪,那是可以判重刑的啊,弄不好儿子一生就待在大牢里了。然而,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只判了李栋一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判刑后,李栋被关押在沈阳第二看守所。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李栋身陷囹圄之后遭遇了另一个沉重打击。他前妻十分现实,不久便把女儿扔给李贵臣老两口,投入了另一个男人的怀抱。
自从儿子进了看守所,李贵臣的老伴想儿子都想疯了,天天以泪洗面。李贵臣不住地安慰老伴,可他的心和老伴一样也充满了煎熬。那天,李贵臣去看守所看望儿子。在接见室里,李贵臣看见警察为李栋戴上锃亮的手铐,心里一颤,不禁老泪纵横:李家祖祖辈辈做人老实本分,从来都不做犯法的事啊。再则,当初儿子和儿媳办的是假离婚,如今却成了真的,他如何对儿子说啊?
其实,李栋已经知道了这件事,也知道爸爸的心思,坚强地说:“爸,她走就走吧,我也没有怪她。当初我坚持离婚,不就是为了她不再跟我遭这个罪吗?男子汉流血不流泪!在这个世界上,不是还有你和我妈吗?这对我来说,已经足够了!”
李贵臣紧紧地拥抱了一下儿子。接下来的40多分钟,爷俩讨论的话题就是下一步如何打官司。随后,姐姐李风云和弟弟李斌也赶到看守所,让李栋放心,他们会和父母一起照顾他女儿,然后把500元塞到李栋手里。李栋的鼻子不由一酸,他知道姐姐和弟弟两家经济条件并不好。姐姐还是将钱硬塞到他手里:“虽然姐和小弟都是工薪阶层,但以后我们每月都会给你500元做生活补助费。”李栋紧握着钱,感受到亲情格外温暖……
一年半后,在父母等一帮亲人的簇拥下,李栋走出看守所大门。他脸上带着开心的微笑,心里却一片茫然:天上的小鸟飞累了,树上还有一个小巢等其栖身,可他的家在哪里?那个破旧的小平房早已被夷为平地。此时,李栋更加理解背叛他的前妻。连个家都没有了,这日子还怎么过下去?
和女儿在父母家住了一个月,李栋心里一直不安:父母年岁大了,住在父母家毕竟不是常事。他做梦都想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他不在乎房子面积小,只要能
容下他和女儿就行了。一个月后,李栋执意搬出去住了。他在当地街道的帮助下,每月花300元租了一间小房。陈洪兰担心李栋不会照顾好孩子,把孙女留在了自己身边。
屡战屡胜:打赢14场官司还有重要意义
儿子的心思,李贵臣最懂。
如何帮助儿子讨回回迁房?他认为,只有继续用法律武器才有可能实现。不过,对手实在是太强大了,而且是两套阵容――从表面上看,只是区政府,然而,实际上还有一个区执法局。这两家使用不同的行政职权,轮番交替向李栋做出不同的行政处罚指令。李贵臣却毫无畏惧,他豪迈地告诉儿子:“那我们就‘一对二’好了!”于是,老爷子领着儿子把两个对手送上不同级别的法庭。令人称奇的是,李贵臣虽不是专业律师,却屡战屡胜,成了常胜将军。
为什么会这样?原来辽沈地区一些有正义感的律师很同情他们父子的遭遇,经常打电话来询问案情进展情况。时间长了,这些律师便成为站在李贵臣身后的智囊团,经常为他出谋划策。
2007年3月2日,李贵臣就区执法局两年前再一次向李家下达拒绝拆迁处罚决定,向区法院提出上诉。这一次,智囊团里有人提醒他:你应该提出申请,要求此案进行易地审理。一是区法院与区政府有利害关系。说得明白点,是区政府拿钱为法官们开工资的。俗话说,吃着谁的,应该向着准。如果区法院再判你胜诉,区政府能答应吗?区法院很有可能判你败诉。二是,区法院的办案法官第一次判你胜诉时,区政府的个别领导对这个法官非常不满:不管他们父子对与错,都应该判败诉嘛!因此,区法院和办案法官曾承受了巨大的压力。
基于此,李贵臣也有意想保护区法院和法官们:如果法院再判区执法局败诉,法官将面临严重后果;如果判对方胜诉,上一次的判决就是一个错判,自己会更加遭殃!因此,李贵臣便向中院提出“易地管辖”申请。区法院的法官们得知消息后,都乐坏了:“老李头,你可救了我们啊!”
不久,中院同意李贵臣的请求,责成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该院在审理案子后认为:第一次判决时,区执法局执法没有事实依据,现在区执法局下达的处罚决定,依然没有事实依据。于是,当庭宣判:李贵臣胜诉!区执法局不服。2008年3月20日,他们向中院提出上诉。中院维持了原判。
与区执法局交锋的同时,李贵臣又将区政府两年前的强行拆迁行为告到中院。2009年2月4日,中院作出判决,确认区政府当年强行拆迁的行为违法!10日,区政府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院受理此案后,维持了中院判决。
与区政府的官司快打完时,李贵臣还觉得不过瘾,把矛头对准了更高一级别的对手――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下称资源局)。然而,就在这时,李贵臣出现了意外。由于整天研究案子,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一天,他的眼睛突然看不清楚纸上的字了。老伴哭着不知如何是好,忙打电话叫来了三个孩子。他们赶来,苦劝父亲别再打官司了。李贵臣火了:“怎么能不打?你们知道,这有多重要吗?”
原来李贵臣在一个偶然机会得知一个惊人消息:资源局为改造办所发的《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通知书是在该局成立之前盖的公章。这么做显然是违法的。“如果弄清这件事,很可能会为李栋要回迁房带来一线新的希望啊!”
李凤云明白父亲的苦心,心疼地哭道:“爸,那你闭上眼睛,好好躺在床上休息。你需要什么,我给你读什么!”李贵臣心里一阵宽慰:“嗯,这是个好办法!”
休息了一个月,视力刚有恢复,李贵臣就向资源局提交了一份书面申请书,要求其公开华山棚户区改造是何时颁发的《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通知书。几天后,资源局给予一个“躲躲闪闪”的回复。在李贵臣的一再要求下,对方又做了一次回复。两个回复并没有明确回答李贵臣提出的问题。2009年j月26只,李贵臣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讼,要求资源局将此信息公开。
该法院审理后认为:资源局未能满足李贵臣父子的请求。资源局在给改造办颁发《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通知书时,加盖的是该局的公章。该局的行政机关在2002年1月8日成立,所以该许可证上签署的时间“2001年5月31日”不是准确时间。最后,法院判决撤销资源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于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重新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但是,资源局不服,进行了上诉。2009年11月11日,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李贵臣那饱经沧桑的脸上露出胜利的笑容:这场官司的胜诉。有可能意味着李栋的户籍入籍时间可重新计算。按照政策规定,他有希望得到自己的回迁房。而此次的胜诉,不仅给李栋一家带来希望,也给新安江街其他没有得到第二套回迁住房的住户带来了惊喜。当初拆迁之后,他们由于没有得到回迁房,在城市又买不起住房,只好去沈阳的乡下购买了农村的廉价住房。他们得知李贵臣父子胜诉后,不少人从各地赶来也准备参加维权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 各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
(三)负责房屋拆迁单位(含被委托人)的资格审查;
(四)调解和裁决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争议。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须持有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单位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需提交下列资科:
(一)规划用地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
(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实施委托拆迁的,还须提交委托拆迁合同。
第六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拆迁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或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拆迁居民超过三百户或临时过渡安置超过一百户的;
(二)拆迁居民自行过渡超过二百户的;
(三)拆迁房屋涉及外国组织和外国人的。
第八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营业登记、房屋改建、扩建,房地产交易等手续,但停办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期满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请,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暂停期满或者拆迁人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九条 拆迁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变更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或停止拆迁,确需变更的,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二)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和安置书面协议;
(三)安置用房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四)一般住宅工程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二年;
(五)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的房号、面积、层次张榜公布;
(六)将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交原发证部门;
(七)拆迁安置工作完结后,书面报告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第十条 被拆迁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搬迁,不得借故拖延阻碍建设施工;
(二)如实提供家庭常住人口和出具房屋及其设施的合法产权证件或使用证件;
(三)自拆迁公告之日起,不得建筑施工、改变房屋用途或进行房地产交易;
(四)与拆迁人鉴订补偿和安置协议;
(五)按期进户并及时腾退周转房。
第十一条 拆迁私有房屋作价补偿的金额按下列规定补偿给房屋产权所有人:
(一)被拆迁人要求保留产权的,拆迁人可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用新建房屋或者其他房屋互换产权,按照互换房屋面积、质量差异结算差额价款。
(二)被拆迁人不保留产权,要求用公房安置的,按所拆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原则给予补偿;不要求用公房安置的,除合理补偿外,可再给房屋所有权人不超过补偿金额百分之五十的奖励。
第十二条 拆除公有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单位自管住宅以产权调换的形式补偿,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建筑造价结算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标准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二)房管部门管理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调换安置房屋扩大面积或提高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不另行结算。
(三)政府代管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也可以按重置价格补偿,补偿金额由代管部门代管,并保存被拆迁房屋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付给房屋使用人补助费,补助标准以拆迁时被拆迁人在职人数月工资额为基数,补助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月。
第十四条 拆迁安置应以拆迁时的户口人数为准。一房内多户簿的,属同辈两对以上(含两对)夫妻者分产安置;不同辈者,按一户安置;空挂户口的,不予安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予以安置:
(一)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不含外地结婚定居;
(二)夫妻一方支援省外、国外工作的;
(三)户口在学校的学生或在本地单位的职工;
(四)出国留学生在签证期内的(不合国外定居);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应予安置的。
第十五条 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安置:
(一)就地安置的,以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原居住面积或使用面积加辅助面积为安置标准。
(二)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或被拆迁人主动要求到区位差的地段安置的,增加的安置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应安置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五十。
为鼓励被拆迁人自愿搬迁,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安置标准。
第十六条 被拆迁私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属两人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所有人不保留产权,部分出租、部分自住的,应按实际情况对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别安置;全部出租的,应安置使用人,对所有人进行作价补偿,不再安置。
(二)所有人要求保留部分产权的,按保留产权部分的面积互换房屋,对放弃产权部分予以估阶补偿,安置房屋使用人。
第十七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实际安置的房屋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由使用人缴纳超面积安置费。住宅房屋按建筑造价计算;非住宅房屋按成本价计算。不交纳超面积安置费的,拆迁人可减少其安置面积,使用人自愿放弃或自愿减少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半年以内增加百分之二十五;半年至一年增加百分之五十,一年以上至二年以内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超过过渡期限三年以上的,由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折迁人限期予以安置。
第十九条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拆迁,并可按拆迁面积每平方米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对委托人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拆迁,可以对委托人处以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或者扩大和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对拆迁人可处以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吊销其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因拆迁人责任造成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超过折迁期限或延长过渡期限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超过拆迁期限或延长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违反搬迁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可从逾期之日起按周转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日处以零点一元以上零点三元以下的罚款,直至腾退周转房。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细则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的改造和建设。拆迁重点应当是危险房、棚户区和环境污染严重地区。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统一管理。
城市中心市区房屋拆迁实行市一级管理,城市中心市区以外地区房屋拆迁,按照职权分工,实行市和区、县(市)两级管理。
规划、土地、城建、工商、公安、电业、邮政、电信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许可证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拆迁房屋,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和拆迁方案;
(二)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和规划建设平面图;
(四)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书;
(五)用于房屋拆迁费用的资信证明。
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拆迁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 拆迁人用于被拆迁住户的建房费、安置费、补偿费必须有足够资金保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方可批准拆迁。
保障资金的最低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保障资金必须用于房屋拆迁,不得挪用或抽逃。
第八条 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综合开发或旧城区改造,由政府组织统一拆迁。
一般建设项目可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有拆迁能力的单位自管房屋的拆迁,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自行拆迁;委托拆迁的,被委托拆迁企业必须持有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九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核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将拆迁人、被委托拆迁企业、被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和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入或者分户,暂停办理房屋交易,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暂停办理期间,因出生、结(离)婚、军人复员转业退伍等原因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暂停办理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条 房屋搬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其内容包括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面积、拆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时,有争议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拆迁人必须按批准的范围和期限实施房屋拆迁。
被拆迁人必须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搬迁期限为公告公布之日起四十五日止。特殊情况在搬迁期限内不能搬迁的,由具有搬迁管理权的同级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政府可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搬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对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第十三条 在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的过渡用房,一般应自行解决。特困户、社会救济户和残疾人的过渡用房或一次性安置用房由拆迁人解决。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搬迁时,须保持原房屋的完整,不得损坏房屋设施,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人防工程、宗教房产、文物古迹以及代管房产,需要拆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拆迁人及被委托拆迁企业应按规定移送拆迁档案资料。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给予补偿。
拆除无房产产籍房屋和超过规划部门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十九条 拆除公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不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拆除私有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评估的市场价格结算。
第二十条 拆除公益事业房屋及其附属物,应按照原性质、结构、规模予以重建,重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能重建的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搬迁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在拆迁前拆迁人应对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可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由拆迁人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一次性付给搬家补助费。对自行安排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费:
(一)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二)因易地迁建而发生的征地或调换原面积土地所发生的费用;
(三)按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费用;
(四)在拆迁期限内,企业因拆迁而停产待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含国家和地方补贴)发给生活补助费;
(五)按所得税核定的被拆迁单位前两年利润总额的10%?20%.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给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折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和合法的房屋使用证照的公民,或者是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等单位。
私有房屋出租,作为住宅的,承租人为被安置人;作为非住宅房屋的,产权人为被安置人。
第二十六条 对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新房的安置地点,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新建工程性质确定。对无房产产籍的被拆迁人可以实行易地安置。
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由拆迁人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应当按原居住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屋套型安置。在标准套型内超过原建筑面积的增加面积款,按照新建房屋的建筑造价收取,由被拆迁人和所在单位各承担50%,产权归属应与房改政策相衔接。标准套型外要求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款由被拆迁人按安置所在地商品房价格支付。
经被安置人同意,拆迁人可按前款规定,以货币形式安置。
居住无房产产籍房屋的被拆迁人的安置住房,按最小标准房屋套型安置,安置面积即为收费面积,按前款规定收费。
第二十八条 安置住宅用房必须按《沈阳市城市住宅建设标准规定》进行设计。设计图纸必须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
未按规定标准设计建造的安置住房,不得安置被拆迁人。
第二十九条 回迁安置期限从公布拆迁之日起计算。规划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为一年零六个月;五万平方米以上,十万平方米以下,为二年;高层建筑、十万平方米以上的,为二年零六个月。
第三十条 拆迁人必须先建安置用房,后建其他房屋,保证被拆迁人按期回迁。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回迁超过过渡期限的,应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在一年以内的,每月附加100%;一年以上的每月附加300%.
第三十一条 回迁安置前,拆迁人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报安置方案,经批准,方可回迁安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拆迁人挪用、抽逃保障资金的,两年内申请房屋拆迁不予批准。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二)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补办拆迁手续并对拆迁人按照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至四十元处以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被委托拆迁企业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进行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并对被委托拆迁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拆迁人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责令按规定补偿、安置,并对拆迁人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五)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六)被拆迁人回迁安置后拒绝腾退过渡用房的,责令限期腾退过渡用房,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向被拆迁人乱收费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管理部门予以警告、限期退还,并处以违法收费总额一倍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不按规定拆迁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妨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批准拆迁的,对责任人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