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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H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2-0000-01
前言
语言学家索绪尔是现代语言学的奠基人之一,其《普通语言学教程》为普通语言学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其中,索绪尔提出了一个中心论点,便是语言的任意性是语言符号的第一和根本属性。作为普通语言学的学习者,只有弄懂语言的任意性问题,其他的语言学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1.任意性的提出及其涵义
索绪尔是在批评命名主义的基础上提出任意性的原则的,他批评了把语言看成是一种分类命名集的观点,指出语言符号连接的不是事物和名称,而是概念和音响形象。其中,概念就是能指,音响形象即是所指。同时,索绪尔还很明确地指出,“能指和所指的联系是任意的,或者,因为我们所说的符号是指能指和所指相连接所产生的整体,我们可以更简单地说,语言符号是任意的。”也就是说,所指和能指之间没有自然或必然的联系,不能从能指推断所指,也不能从所指推断能指,能指和所指之间具有任意性。
在语言学中,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能指和所指相对应的就是语音和语义,换言之,能指和所指的任意性关系就是语音和语义之间的任意性关系。这意味着,我们可以给一个确定的声音任意安排一个意义,也可以给一个确定的意义任意安排一个声音,这种安排完全是任意的、偶然的,语言符号和客观事物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当然,这主要指的就是语言作为一种符号的形成初期,语音和语义之间完全没有相关联系,是一种由于人们的约定俗成才会使得两个原本毫不相关的语音和语义产生一种关联,而在其稳定应用形成符号之后,语言便有了强制性。可见,任意性并不等同于随意更改,致使其产生的社会性根源也不等同于没有规章制约,语言的这种任意性原则不仅使得人们有了相对固定的交流方式,并且使得语言变化在理论上成为可能。并且,语言的这种任意性是不可论证的,即对现实中跟它没有任何自然联系的所指来说是任意的。
2.两种任意性:绝对任意性和相对任意性
索绪尔在强调任意性原则的不可论证性的同时,并没有忽略符号的可论证性。因此他又引入了绝对任意性和相对任意性的概念。绝对任意性就是不可论证性。相对任意性就是指语言符号的音义联系相对可以论证,可以解释分析,其和语段关系、联想关系都是密不可分的。同时,索绪尔也并不认为,语言是绝对不可论证的。人们的心理给一大堆符号的某些部分带来一种秩序和规律性的原则,就是相对论证性的作用。这种观点看似和其前面观点相左,但是其实不然。那么,语言符号的音义关系到底是任意的还是可论证的呢?
索绪尔其实已经在《普通语言学教程》中给了我们答案。在《教程》中,他指出:“只有一部分的符号是绝对任意的;别的符号中确有一种现象可以使我们看到任意性虽不能取消,却有程度的差别:符号可能是相对的可以论证的。”“相对的可以论证的概念包含:(1)把某一要素加以分析,从而得到出一种句段关系;(2)唤起一个或几个别的要素,从而得出一种联想关系。”之后,他便以法语词汇举例说明绝对任意性和相对任意性的区别。他说法语中的“vingt”(二十)是不可论证的,而“dix-neuf”(十九)却不是同等程度上不可论证的,因为它会使人想到它赖以构成的要素和其他有联系的要素,“Dix”(十)、“neuf”(九)。“二十”在法语里面是单纯词,而“十九”则是合成词。同时,索绪尔还强调,语言在创制初期确实是绝对任意的,可是一旦进入符号系统便具有了一定的可论证性,音义之间便存在了一种暗示的联系,所以,相对任意性的概念才被提出。但是,这并不足以动摇任意性这一根本原则。语言虽然含有某些非任意性的或可论证性的成分,但是归根结底可论证性是相对的,是以语言的任意性为基础的。
3.任意性与理据性
语言符号究竟是任意性的还是理据性的,一直是学术界探讨的热门问题。自从索绪尔提出语言的任意性问题后,在得到许多语言学家的支持与赞同的同时,也遭到了许多人的强烈反对。其实,语言的任意性和理据性问题并不一定需要绝对对立的、割裂开的去分析。理据性是指某个事物与命名特征之间的联系,是历时性的概念,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而任意性则着眼于共时,二者不是水火不容的,而是可以共存共生的。理据性并不是任意性的对立概念,任意性是会受到理据性的制约的,而理据性也要以任意性为前提,二者相辅相成,并不一定构成矛盾的双方。
而部分语言学家所提出的拟声词、感叹词的理据性也丝毫不会影响到语言的任意性的绝对地位。语言学界中的很多学者以语言中存在着许多的拟声词、感叹词来否定符号的任意性原则,对于这个问题索绪尔的答案显而易见。索绪尔并不否认带有某种象似性的拟声词的存在,只是由于其存在数量有限,作为第一信号系统的拟声词所引起的反应与一般词语所引起的反应是不同的,因此应将其作为非语言符号来对待。而对于感叹词来说,其数量依旧有限,我们可以说一个感叹词其内部包含着自然表示出来的东西,其声音和要领之间存在着联系,但是对大多数感叹词来说,仍然是可以被忽略的。
4.任意性的缺陷
毋庸置疑,世界上并不存在十全十美、毫无瑕疵的理论,索绪尔的任意性原则理论也不例外。由于索绪尔对于任意性原则的表述过于含混,造成了人们对于任意性的很多误解,同时,索绪尔对于任意性原则的论述也并不完备,存在着许多的缺陷与不足。语言任意性理论的提出缺乏明确的论证过程和特征描述,缺乏整体性。但是,这些缺点与不足并不足以抹杀其伟大的功绩,毕竟,能够提出这一理论供后人学习和钻研就已经为语言学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我们不应对前人吹毛求疵,而是应该针对这一理论,为其提供更加完备的论证过程,阐释出更加详尽的特征描述,用以彻底击退否认语言任意性存在的论调。所以,我们不仅对于语言任意性的研究,甚至是对于语言的其他重要研究均尚待深入进行,争取为语言学的研究赢得重大突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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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詹勇,钱益军.关于语言符号任意性原则的几点思考[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3):86-87.
“理解万岁!”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往往是形成共识的基础。而教师对学生的理解,就更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作为班主任就要理解学生的思想实际、心理实际和生活实际。班级德育工作的开展,学生德育素质的提高,必须遵守“一切从实际出发”这基本原则。
首先是要尊重学生----就是充分尊重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现在的学生由于大多是独生子女,所以把人格看的尤为重要,而事实上尊重学生的人格确实是任何一位班主任开展德育工作的前提。
作为一个班主任、一个老师,即使学生犯了错误,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时,也应尊重学生的人格,谆谆教导,才能取得教育的效应。一味的训斥,只能使学生产生逆反心理;更不能用挖苦、讽刺的话语伤学生的心。教师对学生尊重,会使师生关系更为融洽。
其次,老师要有爱心,从爱心出发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的基础。老师爱学生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但在爱的基础上要管教,不要把学生当作宠物,只求他听话,其余随他去。管要讲原则,严而有爱。班主任要关心爱护班级的每一个学生,使学生感受到班主任的批评教育----是“恨铁不成钢”,是真心希望学生个个都能健康成长,真心希望学生个个都能成材。老师有爱心,学生才能更加爱老师。师生感情不断加深,才能充分发挥情感教育作用。如果你对学生的爱心还不够,那么***你就得去培养自己的爱心----当班主任不要光看到烦人的日常事务,而是要看到教室里几十个活泼的年轻生命。班主任这位学校里的“家长”还必須要贏得学生家长的支持和协助。但也有少数家长,每次接到班主任的电话、邀请,都绷紧神经,戒备重重;如果你能抽出一点时间,做一次家访,给家长捎去孩子最近在校做了些什么好事----微不足道的也无妨,这样不仅能溶解家庭和学校之间的“冰墙”,形成教育孩子的“合力”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而每到期中、期末家长会的光荣榜上多列表扬细目表,多表扬更多学生。试问,谁不盼望別人赞扬?谁会不肯亲近赞扬自己的人?如果班中的多数学生都因此亲近、尊敬班主任,这样的班怎会带不好?当然,德育工作有时也要用到处罚的方法。不少人认为德***育工作中只要有处罚,师生关系就必然处理不好,其实不然----只要你公平公正,罚得有分寸;只要你尊重学生,不侮辱他们的人格,学生就能感受到你的爱。当然你还必须要讲道理----不管是处罚前,还是处罚后,你一定要把道理说清楚。学生嘴里不说,但他是会知道你的爱的,这样师生间就有了互相信任,误会减少,感情加深。由于师生关系好,班里的气氛也会随之好起來,学的愉快,教的也愉快。
二、量化管理抓落实
量化管理原来是经济管理中的一种方法,用来提高学生的德育素质,其可行性和操作性也是很强的。叶圣陶说:“无论是改掉学生身上哪一个坏习惯,在一开始都要以一定的压力来强制。”量化管理就是在民主的基础上产生一种强化的措施。从心理学角度分析,青少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制力,他们不仅是教育的客体,同时又是认识的主体,已具备一定的控制和调节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量化管理,又是提高学生自我管理和教育能力。
量化管理是以学生的自我管理和教育为出发点,以《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基础,通过从整体着眼,从细处着手,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以达到开展班级德育工作,提高学生德育素质为最终目的。如:中学生守则要求学生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为个“迟到”问题,班级就是经过点名、登记、相应的处罚,以至培养学生遵守作息时间***。又如:不乱扔纸屑果皮的问题,班级有检查,罚扫地等管理制度,来克服同学不注意环境卫生的不良现象,促使学生养成讲究卫生的好习惯。
开学第一天,我就向学生宣布诸如此类简单合理而可行的班级规章制度,并要切实执行,要让学生切切实实的感受到班主任是个言出必行的人。教室里的“春天”要建基于对原则的坚持,而非退让。如果发现所定的规章制度过于苛刻,当然可以修定甚至废除,但一切都要经过讨论和解释,且公开进行。要让学生知道你的意图,他们才肯合作,才会自觉守纪律。当然,德育工作除了学校、班级,还要家庭、社会三方面一起来实现量化
管理,才可以取得更理想的效果。
三、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中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很多时间是在学校里度过的。班级即是学生的一个大家庭。学习环境包括教室环境和思想环境。营造良好学习环境,对提高学生的德育素质,也是起了一定的作用。教室环境中可布置几张班级集体照、学生专***刊等,让学生一进教室就感受到集体的温暖。象今年,我们班的学生还自发的在教室前面养了金鱼,在教室里养了十来盆花草,让人觉得很是温馨。在孩子们眼里,教室就是他们的家。良好的环境促使良好班风的养成,使学生在外部影响的潜移默化的作用下积极向上。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良好的环境促进了后进生的转化,从而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德育素质。
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是相互关联、互为补充的国际公法的两个分支。国际人道法是一套由条约或习惯确立的国际规则,专门解决在国际性武装冲突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直接产生的人道问题。它保护那些受到或可能受到武装冲突影响的人员和财产,限制武装冲突各方自行选择作战方法和手段的权利。国际人权法即人权的国际保护,一般是指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关系,在国际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广义的国际人道主义法看,它包括人权法,人权法只是代表一般人道主义法的一个较高的发展阶段。另一种观点正相反,认为人道主义法是派生于战争法的法律。而人权法是构成和平法重要部分的法律,优先于国际人道主义法。但是从这两种法律逐渐发展的过程来看,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并且这种联系和作用还在发展。
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共同之处在于,他们的主要作用和根本宗旨都是在努力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与尊严。其主要区别在于:
一、在历史和法律构成方面的渊源不同
国际人道法先于国际人权法而产生,如若以国际条约或公约作为国际人权法的标志的话,则和平时期的人权要从《世界人权宣言》开始,也就是说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开始。而国际人道法的历史则要长得多,因为从历史上看,战争法是国际法中最为悠久的部分。国际人道法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渊源是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的《第一附加议定书》。它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渊源是《日内瓦公约》之共同第3条和1977年的《第二附加议定书》。而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条约渊源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灭种公约》(1948年),《消除种族歧视公约》(1965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1979年),《禁止酷刑公约》(1984年)以及《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主要的地区性条约包括:《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1950年)、《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1948年)、《美洲人权公约》(1969年)以及《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1981年)。
二、具有不同的内容
国际人权法的含义更为广泛,它包括公民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而国际人道法则一般限于战争或武装冲突时交战国、中立国、参战人员以及平民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也被称为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如有关国际人道法的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内容,包括战斗人员一旦由于生病、负伤、沉般或主动放下武器,就必须被给予战俘地位,受到人道主义待遇,不得使用生物、化学、细菌武器及某些类型的枪弹,占领国在占领领土内必须保障平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等。国际人道法不仅涉及到人权内容,而且包括海牙公约等一系列战争法的规则。同样,国际人权法也涉及到了不受国际人道法调整的和平时期生活的某些方面,例如,出版自由、集会权、选举权和罢工权。
三、具有不同的法律保护对象和约束对象
国际人权法所关注的,是违反人权的行为,保护个人免遭政府专横行为的影响。国际人道主义法所关注的则是战争和武装冲突中的受害者。国际人道法约束武装冲突的所有参与者:在国际性冲突中,所有相关国家都必须遵守人道法;而在国内冲突中人道法既约束政府,也约束与其交战的团体或相互作战的各个团体。因此,国际人道法规则既适用于国家,也适用于非国家参与者。国际人权法就政府与个人的关系设定了一些约束政府的规则。虽然越来越多人认为,非国家参与者,特别是当它们履行类似政府功能时,也应遵守人权规范,但是这个问题仍然有争论。
四、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时期
从两种法律适用范围来看,国际人道主义法所保护的是特殊条件下的特殊群体的生存权,国际人权法适用范围是除国际人道主义法保护的以外的人的社会、经济、文化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人道法适用于武装冲突发生时,而不论该武装冲突是国际性还是非国际性。由于国际人道法针对的是一种特殊情形——武装冲突,因此,不允许对其规定进行任何克减。国际人权法原则上在任何时期均适用,既适用于平时也适用于发生武装冲突的局势。然而,一些国际人权法条约允许政府在公共紧急情况危及国家存亡时克减某些权利。但是,此克减必须与即将发生的危机相称,其提出不得基于歧视,并且不得违反包括国际人道法规则在内的其它国际法规则。某些人权是决不能予以克减的。特别包括生存的权利、禁止酷刑及不人道处罚或待遇、奴隶及奴役,以及法律原则及法律没有追溯效力。这是各国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即使是冲突或内乱时都必须尊重的权利,被喻为人权的“核心”。
五、执法主体和效果不同
国际人道法的执法主体包括参加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国家、武装力量,以及参加救护的组织及个人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各国红十字会,主要任务则是为了保护和救助。国际人权法的执法主体是各国政府,主要是靠国家政府的意志,靠国际社会道义上的力量,靠国际社会的鼓励、规劝、监督、批评、谴责和制裁等。国际人权法执行机构的主要目的是恢复正义或制裁非正义。从两种法律的最终效果来看,国际人道主义法是在武装冲突或其他暴力发生的情况下,保护人类免受威胁和危险,以保护人的安全和尽可能地保护人的生活环境,因此,被认为是“维持现状”法律。而国际人权法,则是通过在社会、政治、文化和经济等方面愿望的完全实现,给人的个人发展的可能性提供一个国际保证,因此,被认为是“促进人们共同幸福”的法律。
目前,在国际社会中,国际人道主义法在对人保护方面已自成一种体系,有自己的法律基础、适用范围和执行机制。它的规则,在发生武装冲突和其他大规模暴力行为时以特殊方式对人实行保护,是必可少的。没有国际人道主义法,保护将是不充足、不完全、同时也不符合人们的需要。再者,依据国际人道主义法所做的工作,同样也促进和体现对基本人权——生命权、生存权和安全权——的尊重。红十字国际大会在积极推进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同时,多次宣布对人权法的关注,并敦促本运动通过参与消灭种族主义、种族歧视、酷刑的努力以及加强对儿童的保护来开展并扩大这个方面的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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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乐。加强实施国际人道法的思考[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4,(06)。
[5]黄列。国际人道法概述[J].外国法译评,2000,(04)。
班主任应在新学期到来之前做好打算:本学期应使本班在各个方面达到怎样的目标,应采取怎样的措施辅助实践,班集体的建立和发展必须与教育的终极目标相一致,与学校的总体要求相一致。单个班级组织活动,要考虑到学校的整体要求和影响。怎样与全体教师形成合力,保持教学目的一致性等等。只有具有全局思想,才能创造宽广的教育空间。
二、平等意识
平等意识表现在班主任应该让学生有尽情而舒畅地表现自我、创造自我的时间和空间。班主任在班集体中应该是班级中的一员,应该是参与者、指导者、评价者、引领者,是学生的一面镜子。要坚决抛弃“司令者”的角色,只有这样才能有平等、和谐、民主的班级氛围,才能让学生在团结、向上、愉快的空间里充分发展个性,挖掘潜能。
三、整合意识
班级是学校的基层组织,学校的教学、思想教育、劳动、文体主要是以班为单位进行的,班主任作为班集体的组织者和教育者,必须掌握有效的管理理论,不断去整合课任教师的资源,发挥教育的最大效用。首先,要建立定期的会晤机制,及时与课任教师交流班务中的建议和意见,尊重课任老师的不同建议或意见,并择优采纳,这样能激发课任老师关心班级工作的热情,消除顾虑,从而达到互相配合,同舟共济。其次,要主动协助任课老师处理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查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协助课任老师解决这些问题。再次,帮助课任老师建立威信,正确引导学生一分为二地评价老师,积极主动宣传课任老师的长处和劳动成果,使学生对他们产生敬佩之情。总之,班主任不能简单地把其看做是一个人的事,与所有课任老师处理好关系,为学生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民主意识
民主是历史发展的趋势,社会进步的表现,班内的重大事情,需要通过民主解决,班干部的选拔、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班费开支等都由老师提出来,同学们投票通过,正常情况下,一个月就班内学习生活情况问卷调查一次,老师根据反馈上来的情报,针对出现的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及时加以解决。民主使学生真正成了班级的主人,民主也使班主任远离许多是非旋涡,不再成为同学们矛盾的一个方面。许多时候可以把自己要干的事情,变成学生想干的事情,变“要”为“我要干”。
五、赏识意识
威廉·汤姆斯说,人性最深层的需要就是渴望别人的赏识,赏识是一束温情的阳光,可以照亮任何一个人心灵,其实班级中并不缺少赏识的资源,缺少的是老师睿智的发现。赏识不是简单的表扬,而是发自内心的尊重,如果对学生每一点进步给予及时的肯定,他就会时时体验到被赏识的感觉,并从这种快乐的感觉中获得不竭的学习动力。
六、互动意识
影响班级管理的诸因素包括学生状况、家庭教育、制度管理、情感诱导、榜样示范、知识传授等。作为班主任要充分重视各因素之间的关系,把它们融合在一起,共生共长,使之有机搭配形成合力。具体做好以下几个互动,即班级与班级之间的互访互动、学生之间的交流互动、学校与家庭之间的桥梁互动、知识传授与道德培养互动、人文关怀与制度管理互动。做到以上几点互动,就会保持班级管理模式的整体性和协调性,突出班级管理模式的针对性,避免管理模式的机械性,彰显管理模式的情感性,讲究管理模式的效用性,真正使班级管理中诸因素良性互动,收到最佳管理效果。
七、文化意识
学生整天埋头苦读,个性和独特性受到压抑和忽视,为改变这一现实,班主任应给学生构建一个充满爱心、团结协作、自由快乐、积极向上的家园,要重视班级文化的建设。创设班级精神氛围、文化制度、文化环境来熏陶和培育学生的文化人格,努力营造一汪沐浴心灵的文化深潭。让学生沉醉其中,舒展心灵,要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改善和创建优良的班级文化,提供自主创新人格发展的氛围。
八、楷模意识
捷克斯洛伐克教育家夸美纽斯指出,教师的职责是用自己的榜样教育学生,作为班主任担负着实施素质教育的伟大而又艰巨的使命,在传播知识的同时,也是对学生思想的教育,更是人格的影响。班主任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包括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作风,都会因为学生有很强的模仿性和向师性,给学生在思想意识、道德情感方面产生相当的影响,甚至效仿、信仰。班主任应该在自己的言行举止上注意与学生沟通,主动接近学生,拉近师生之间的时空距离,用自己的品行去感化学生,让他们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
九、责任意识
作为班主任,无论何时,你都必须关注着你的学生,对你的学生充满期待!只有当你对学生充满了希望的时候,学生才会充满希望地成长;只有当你在集体中营造了积极向上的心理氛围的时候,集体中的每一个成员才会获得成长与发展的动力。要将爱的甘露洒到每一个学生的心里,让爱的阳光照耀每一个学生的心里。不偏爱优秀生,不忽视中等生,不歧视后进生,用爱心去温暖学生,用细心去了解学生,用耐心去等待学生。明确了自身所担负的责任,就会积极地深入学生,做到脑勤、眼勤、手勤、口勤,从而使学生在和谐、健康的班级育人氛围中快速成长。
2改进医疗护理管理工作的途径
2.1树立“以人为本”的护理管理理念理念是行动指南,是行动的核心价值。在护理管理工作中,要使护理工作者切实树立起“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遵循“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宗旨,积极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以患者为中心”即护理工作者要处处为患者着想,切实尊重患者的权利,一切以患者的需求为出发点,以患者满意为目标,为患者提供舒适、安全的人性化服务。比如,在对传染科患者进行护理服务时,应更加维护患者的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帮助他们打消讳疾忌医的顾虑,争取患者的协助配合,努力实现治疗效果最优化。
2.2提高护理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素质护理管理工作的主体是护理工作者,要想建设护理管理文化,就必须积极提高护理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素质,要求他们在护理工作中充分体现以关爱和尊重为核心的人道主义精神。护理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素质表现在热爱护理事业、忠于患者和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上。因此,要不断地举办培训、开展讲座和举行演讲比赛、读书、征文等活动,对护理工作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养成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良好职业道德。同时,还要积极制订和实施相应的约束机制、考评机制。
2.3不断提高护理工作者的基本技能夯实护理工作者的基本职业技能,对护理管理工作至关重要,这是因为护理工作者是护理管理工作的主体,每个护理工作者都是一个为患者服务的平台,代表着和谐的形象。因此,要不断提高护理技能,努力为患者提供最人性化的服务。要想不断提高护理技能,一方面要规范护理技术,比如配药、送药、涂擦和扎针等,要严格按规范程序操作,做到娴熟自如、一气呵成,避免手忙脚乱、毫无章法;另一方面,护理功底要扎实,配药要掌握好剂量,扎针要一步到位,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患者的疼痛感。
所以,我将从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的指定,受益权的转让,受益人的分类以及受益人制度在理赔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等诸多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保险受益人理赔被保险人继承
一、受益人的定义:
在理赔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几个名词:
投保人又称为要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同时作为受益人。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益人。保险受益人是保险最大利益的享受者,是保险保障的对象。
保险单所有人首先有权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一般应是自然人,而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不一定具有可保利益,人们可以为自己选择的受益人的利益替自己生命保险。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的关系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另指定他人为受益人,或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而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受益人是他人。以下主要是根据这种情况来分析受益人条款以及在理赔中遇到的有关受益人的问题。
二、关于受益人的变更
如果人寿保险合同规定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若要变更受
益人就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公司不受此约束。我国保险公司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
早期的人寿保险合同几乎都规定受益人是不可变更的,而现代的人寿保险合同一般都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有时也允许指定不可变更的受益人。在指定不可变更的受益人的情况下,受益人取得了一种既得了一种既得权利,未经受益人本人同意,不准变更受益人。投保人仍拥有保险单所有人的其他权利,诸如退保、取得保险单质押贷款、领取红利等①。另一种观点是,当影响受益人利益时,投保人行使任何合同权利都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投保人和受益人好像是保险单的共同所有人。但是,不可变更的受益人不可以强迫投保人继续缴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不继续缴付保险费,也不排除让受益人来代其缴付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②所以提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首先必须慎重仔细填写保险受益人;其次在变更时必须按照保险法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同时,为了避免将来不必要的麻烦,保单签发后,任何可能会影响风险程度的重要事顶的变更都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权利,寿险实践中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也较常见,为了避免法律纠纷,被保险人从事这一行为时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在保单上作出批注;其次,这种意思表示应独立作出,并明确追加或变更受益人的意思。
三、特定受益人和成员受益人
特定受益人是指名的受益人,一家企业也可以是一个指名的受益人,而成员受益人则是不指名的,只是指定某单位的成员为受益人,如被保险人的子女。当被保险人希望保险金在家庭成员中间平均分配,使用成员受益人是恰当的。由于识别成员存在困难,保险公司会限制成员的受益人的名称。有时投保人在指定成员受益人时用词含糊,只能根据意图来解释。例如,指定“我的未成年子女”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时间与给付保险金的时间可能相隔多年。究竟谁有权领取保险金?根据意图解释,“未成年子女”这个用语只能说明在指定受益人时他们都是未成年子女,并不说明给付保险金时受益人是未成年人;而且,“子女”这个用语包括前妻和后妻所生的子女、养子、养女以及他们所承认的非婚生子女。因此,投保人应用清晰文字来指定成员受益人。子女中有些可能会比被保险人更早死亡,如果希望其孙子孙女得到其父母的份额,也应该予以说明。
四、有关受益权的转让
在保险中会涉及到转让问题,即受益人是否享有受益权转让权。受益权是指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指定,享有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除保险合同约定外,受益人取得的权利仅以保险金的请求权为限,至于保险金的返还请求权等权利原则上仍属于投保人,受益人不能取得。通常认为受益权系原始取得,所以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以抵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并且可以免缴遗产税。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③
受益权不是一种现实的权利,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随时申请变更受益人。只有当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权才能变为现实的财产权,受益人才能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单的转让并不否定受益人的受益权,仅仅是受益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受让人。受益人经指定后,其对保险合同仅有一种期待利益,受益人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或保险合同列明允许转让的,不得将利益转让给他人。受益人违反规定转让其期待利益的,应视为无效。该转让的结果实际上相当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保险公司在接到受益权转让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受益权转让申请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五、顺序受益人
如前所述,受益人有可能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或者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如果在指定受益人时同时指定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则可以避免在出现上述情况下给付保险金的麻烦。第一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死亡后首先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第二受益人则是在第一受益人死于被保险人之前情况下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如果第一受益人在没有领完分期给付的保险金之前死亡,其余保险金向第二受益人给付。在许多家庭中,丈夫指定妻子为第一受益人,或妻子指定丈夫为第一受益人,子女则被指定为第二受益人。为了便于处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或受益人只相隔数小时后死亡的问题,许多人寿保险单有一项“遗属条款”,它规定,为了有权取得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必须生存一段时期。④
六、法定受益人
目前的人身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指定不明是一普遍现象。在太平洋寿险开封中支的人身寿险的受益人一栏中有60%的保单填写的都是“法定”、“法定受益人”这一表述在《保险法》等法规中都找不到,有人认为是指被保险人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享有保险金继承权的人。实务中,也通常将“法定受益人”视为未指定受益人来处理。在人寿保险的投保单填写项目中,“受益人”一栏的填写是比较重要的,它关系到发生保险事故时谁会得到保险的保障。
在人寿险保险公司理赔实际工作中会产生很多问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会面临很多问题,处理不当极有可能会陷入被保险人财产继承纠纷之中。主要有以下问题
1,“法定”混同出现的问题:长期寿险保单在各家寿险公司的保单中占有相当的比重。随着时间的变迁,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家庭结构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如不明确指定受益人,仅约定受益人“法定”,就会使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领取人处于不确定状态。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第一顺序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亲属享有代位继承权;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或女婿也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只有既无遗赠抚养协议,又无遗嘱或遗赠时才能适用法定继承。⑤被保险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时才会有法定继承人。
2、在保险金给付上的差别在理赔中带来的问题: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将受益人填定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应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给付。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被保险人生前有未缴纳的税款或负有债务,则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据《继承法》中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遗产提出先予清偿要求。所以,增大保险公司的审核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明确指明了受益人,发生理赔时,受益人仍生存,则受益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得到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只需核对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即可,处理起来会很简单。如果看被保险人有无遗赠抚养协议、遗嘱和遗赠,然后才能按法定继承进行给付,给付时还负有核对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的义务。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会很谨慎,因为一旦处理不当,可能就会遗漏继承人,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继承权,如果补救措施不到位就会置身于被保险人的继承纠纷之中。处理不好在理赔中就很难准确的给付保险金。
所以,保险单上“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会导致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后果。理赔时不仅增加了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难度,而且有可能违背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时的保障设想。因此,投保人寿保险时,明确指定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
七、未成年的受益人
指定一个人未成年的受益人会产生一些独特的问题。例如,指定一个未成年人为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投保人要改变受益人就需经他本人同意,而未成年人没有这样的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就必须有一个监护人,监护人有着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往往不会同意改变受益人。又如,保险公司一般不会直接向未成年人给付保险金,这也需要指定一个监护人。如果由法院指定一个监护人,则会推迟保险金给付,并需要一笔法律费用。一种办法是在遗嘱中指定一个监护人;另一种办法是向一个受托人给付保险金,该受托人有权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运用资金。
如果人寿保险合同规定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若要变更受益人就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公司不受此约束。我国保险公司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
八、在理赔实践中遇到的几种特殊情况
在理赔实践中受益人的给付通常不难处理,但有几种特殊情况不好处理,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1,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
如果不可变更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该受益人的既得权利能否转让给其继承人?如果有多个受益人,对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分析。一种情况是,所有受益人都是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这允许投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如果只有单个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自然也以这种方式解决。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另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仍生存,那么究竟是仍生存的受益人有权取得全部保险金,还是仅取得原有的份额?换言之,那些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的受益人的权益能否转让给继承人。对于这个问题,有时候的裁决不一致。最好的办法是,在指定受益人时对这种情况予以说明。
2,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所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对此,我国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是对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权源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衡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若推定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则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由于受益人也已经死亡,保险金就成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种结果,使得保险金可能由与被保险人关系非常疏远甚至没有什么利益关系的人所得,违背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因此,按照投保人的遗产处理更符合保险的精神。
3,离婚对受益人地位的影响
许多离婚诉讼的财产协议未提及人寿保险单,在发生婚姻纠纷的情况下,往往忘记了把配偶指定为受益人这一件事情。在这种情况下,离婚的判决不影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既仍有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因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不一定要有可保利益。
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条款的主要规定是: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另规定了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等。而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对于婚后投保,离异后再婚者,如果将其所写的“法定”理解为投保时法定,则其前夫(妻)有得到保险金的权利;如果理解为出险时法定,则其现任夫(妻)有取得该保险金的权利。持不同观点的人处理这个问题所得的结果是不同的,如依投保人投保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说。但在寿险理赔实践中是按前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投保人希望按投保时自己的家庭状况确定受益人,按法定继承来分配保险金是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此时的“法定”会因被保险人家庭关系的变化而与投保时的“法定”不同,保险金的兑现可能与当初签订寿险合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愿相悖。
4、受益人致被保险人死亡
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③《保险法》第64条规定: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③从这一规定可见,只有在受益人丧失或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存在的情况下,保险金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而在受益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几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其他善意受益人的权益仍应得到保护,即其他善意受益人有权请求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不能因一人或几人的非法行为使得保险合同存在的基础全部动摇,导致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寿保险金的取得是不确定的,因为人的生命是不确定、不稳定的。
九、我国《保险法》中受益权规定在理赔中的完善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和中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保险公司也越来越多,保险业的竞争必将更加激烈。保险中理赔的也会越来越多,为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要切实的联系受益人有关的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的实际应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带来的麻烦,是非常重要的。本人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提出在理赔中的几点完善:
1,在受益人的变更中保险法应该把遗嘱和公正的效力问题进行说明,避免
在理赔实际处理中找不到准确的依据。
2,“法定受益人”这一表述在《保险法》等法规中都找不到,而客户常常
这样填写,而保险公司也默认这样填写。增强有关受益人方面的审核义务,不仅有利于规范保险公司的条款制定,而且有助于保险理赔纠纷的顺利解决,切实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
3,理赔中遇到的受益人死亡的几种特殊情况如: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
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在保险法中也无明确规定。所以,完善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规定是十分重要的。
4,保险公司在处理有关的问题时,与客户进行沟通是必要的,保险公司在
完善有关的条款同时也要提示客户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必要的话应该详细解释有关问题,把工作做在前面,使客户在出险前已经明白清楚,避免在理赔时产生纠纷。
随着保险中理赔的会越来越多,为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要切实的联系受益人有关的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的实际应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带来的麻烦,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文献
①《保险法原理》孙积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
②《健康保险》陈滔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④《人身保险原理和实务》许谨良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3年
⑤《民法学》李由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注:
①摘自《保险法原理》第62页;
②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页;
文化底蕴、越界思维、创新能力可以说是创意人才的立身之本,也是复合型艺术人才的必备素养。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断增长导致了对创意产品与服务的消费需求的逐步旺盛,这是创意产业发展的前提,因此文化成为创意产业生存必不可少的土壤;“越界”是指突破原有事物质的范围,发展生成新的事物,创意产业的根本观念是通过“越界”促成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重组与合作,寻找新的增长点,推动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并且通过在全社会推动创造性发展,来促进社会机制的改革创新;创意是经济主体通过创造性思维而获得的,对某种潜在获利机会的原创性识别和认知,创意的产生必须充分调动蕴藏在其成员内心深处的个人知识,使其能动地创造新知识来应对变化的世界,创意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只有经过多次的实验和遴选,才能最终产生适合市场化经营的行之有效、切合实际的创意产品。
文化底蕴、越界思维、创新能力这三条看似简单,却显然无法在单一的学科背景知识框架内习得,也难以通过传统的学科理论知识和技能的教育来获得。创意产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召唤规定或指引着创意人才培养的跨学科性研究方向,反过来复合型艺术人才的培养又离不开创意产业的实践指导。
复合型艺术人才培养的策略
第一,要坚定不移地开展创意产业背景下的艺术学科建设。把以艺术学为核心的包括传播学、文艺学、戏剧学、电影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机械工程、建筑学、语言学、通信与信息系统等学科的交叉研究作为学科建设的主要内容,形成文理工乃至其他学科内容有机渗透结合的艺术学科建设特色体系。重点研究传统艺术学学科内容之于创意产业背景下的艺术学科的基础支撑性,思考传统艺术学学科内容与创意产业背景下的艺术学科内容的关联节点。复合型艺术人才培养无论在知识架构方面还是在实践技能方面必须注重学科层面上的交融渗透。如动画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在学科建设上可把重点放在如何将文学、影视、美术、运动学、数字艺术设计、计算机应用、营销等学科内容有机渗入动画学科的核心区,使学生在动画学科的核心区域积极主动接受到以上学科内容的科学辐射。
第二,要不断深化艺术类专业的内涵建设。把跨学科艺术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作为专业建设的切入点及主要内容。专业负责人对复合型艺术人才的培养应当做到认识清晰、目标明确、措施科学。
2.注重拥有异域民族风情的音乐。在对少数民族授课时,如果选择这些具有异域少数民族特点的创作,能够增强学生的民族热爱之情,于此同时还可以激发他们的爱国之情,进而培养学生的人文意识。如温婉秀丽的江苏民歌《茉莉花》、凄美哀怨的陕北民歌《走西口》、明快乐观的彝族民歌《猜调》、高亢舒缓的蒙古长调《牧歌》,都体现了民族音乐的无穷魅力。
3.选择的作品应该符合学生的心理特点。中学生的心理正是发展阶段,一定要选择能够使学生对外界有探索和求职欲望的作品。如施斯美塔那的《伏尔塔瓦河》、维瓦尔弟的《四季》等创作,可以通过欣赏这些作品学习外国的风光,也开拓了中学生的眼界。另外,如今学生的情感逐渐丰富并成熟起来,对各种表现情感的创作有着浓厚的兴趣,例如表现师生情感的作品《师生情》,表现亲情的作品《母亲颂》《百岁老娘》等。
二、科学灵活的教学方法是培养学生人文素质的核心
引言:新世纪以来,社会不断向前发展,自然与人文两大科学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多,传统单一的生物医学模式也在悄悄发生转变。我国医学教育目前形势十分严峻,对于医学工作者的人文素质教育变得极其重要。为更好的与新世纪下的医学模式和医疗市场相结合,在日常医学教育中融入人文素质教学,并以此培养与时代条件相匹配的医务工作者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人文素质教育在医学教育中的重要性
医学是一类经由技术手段或科学方法来对人体的各种疾病或病变进行处理的学科。不难看出,人体是医学的研究对象,即人文属性必然是医学的组成属性之一。医学学科本质上是用来服务于人的,与人的生命、幸福以及生活等各个方面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使得医学的研究领域不断扩大,其范围不再是单纯的生物学内容,而已经拓展至社会、伦理、心理以及法律等各个领域,形成了现在的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交叉融合的综合体。医学由于其服务对象是人,所以其自身具备一定的特殊性。换言之,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医学条件和手段愈发完善成熟,对于医务从业者的道德要求和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拜金思想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也对医学领域产生了较大影响,例如人们常说的医院药品价格奇高,主要原因在于相关医疗工作者从重抽取回扣;“收红包”现象频发。另外,当下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十分紧张,甚至医生与患者之间情感的交流也将金钱作为基础,生命的尊严被肆无忌惮的践踏,部分医疗工作者早已将医德二字抛于脑后,金钱至上成为一种风尚。倘若对现在的这些现象放任不管,必然导致医患关系变得更加紧张,引发更多的医疗纠纷和巨额的医疗资源浪费情况,医务人员在大众心中的地位更加恶化,科学先进的治疗仪器、高明的医术最终只能沦为某些人获取暴利的手段,人们心中圣洁的白衣天使成为唯利是图的小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医学界迎来了许多全新的课题,诸如应该怎样对待克隆的问题,安乐死问题,变性等问题,这些新课题不仅有医学理论贯穿其中,其背后伦理道德更是参与其中,若医务工作者人文素质并未达到一定的高度,胡乱处理必然对人类世界固有的和谐关系造成严重的破坏。医学职业的崇高性使得医务工作者必须是一个人性丰满的人,若缺乏人文素质则一切将变为空谈。因此,从事医学职业的人除了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充分接受人文素质教育,进而能够扎实自身来适应当前时代的发展,更好的为患者、为社会服务。
二、医学教育中人文素质教育现状
西方自1960年就开始有人注意到医学人文教育的重要,直至1970年,已有人文素质教育被引入至医学院校中;到了1980年,医学成为一门由多门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高度综合的复合体。许多国家逐渐将人文素质教育作为医学教育中与基础理论知识教学同等重要的存在。医学教育发展至今,人文社会学科与基础、临床医学已经成为医学教育中的三个重点教学领域。
我国医学教育则主要来源于对前苏联医学教育模式的学习,“专才教育”是我国医学领域人才培养的主要模式。虽然现在这一模式在当前社会条件下暴露出许多弊端,但这一模式是在我国当年计划经济的大背景下确定的,确实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现在社会的高速发展对我国医学教育提出了新的挑战,转变传统的教学模式,注重学生综合能力和人文素质教育将成为以后改革的主要方向。
首先,从当前医学教育的教学内容来说,我国目前许多医学院教学内容单一、重复,各相关专业之间没有必要的联系,不注重因材施教;另外,从课程体系方面来讲,我国医学教育中过细过窄的课程设置对学生能力的培养产生较大阻碍,而且课程的培养模式十分单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医学教育部门虽然为国家输送了大批的医学人才,但这期间也有许多问题暴露出来:第一,众所周知,医学专业仅有理科生能够报考,也就是说,自高中阶段起数理化成为医学生的主攻方向,其人文素质教育不足,基础薄弱;第二,如前所述,重理论轻人文是我国当下所有医学教育的通病;第三,医学教育单位“功利心过强”,仅仅注重解决临床实践中的具体问题,盲目灌输大量医学知识,学习过程中安排过多的专业课程,对于医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十分欠缺。缺少人文社会科学的教育课程会导致学生智能结构和综合素质的缺陷,进而产生拜金主义,不负责任,对生命缺少尊重。
三、如何在医学教育中加强人文素质教育
1.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
改革最先需要的就是实现对传统思想、旧思想的转变。相关医学教育单位应充分认识到当前时代条件下对医学生和医学教育的要求,医学生是我国医学的未来,他们的能力结构和知识储备将直接决定我国未来医疗单位的效率和质量;对人文素质教育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应有充分的认识,转变传统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树立人文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并重的医学教育思想,帮助医学生获得全面的发展。
2.培养医学生自觉加强自我修养的能力。
医学教育工作者应转变传统的教学思想,避免“满堂灌”的情况发生,教学模式也应灵活多变,通过对现代科技手段的有效运用来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增进学生与教室之间的交流,营造出一种活跃、积极、宽松的教学环境,着力于培养医学生自觉加强自我修养的能力。教学时应注意将知识的传授、引导与学生自身的需求紧密结合在一起,让学生通过学习明白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相应的我们在各方面均应更加全面。如今处在信息时代的浪潮下,专业学习固然很重要,但人文社会知识的学习也同等重要。我们在进行人文社会学习时不断完成对自身的升华,树立正确的三观,培养学生尊重生命和乐于奉献的精神,最终能够到达“悬壶济世”的高度。
参考文献:
1.1无用论
只学他们认为“有用”的课程,“无用”的课程几乎不学,奉行实用主义。结果由于基础差,没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往往在专业课的学习中仍然无法进入状态。对社会缺乏全面充分的了解,生活中不注意对自己思想品德、礼仪及个性品质的培养。
1.2基础差
由于前期的文化课基础太差,缺漏的知识太多,尤其是对数理化和英语,对这部分学生来说中专课程就像听天书,实在感到吃力,干脆“破罐子破摔”,彻底放弃。
1.3能力差
学习能力差,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没有正确地学习方法,有的根本不会学习,课前不预习,上课不听讲,作业不能独立完成或干脆不做,考试作弊,养成不爱思考,懒于动脑等不良习惯。1.4自卑心理随着高校的扩招,使很多中专生陷入不能自拔的自卑心理状态,总认为毕业后无法与大学生竞争,因而悲观失望,自暴自弃,甚至想退学。这就导致了上课无心听讲,课后无所事事,整天浑浑噩噩,虚度时光。
2寻找学生的最佳接受点
了解学生的心理特征后,对其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并不是随时都可以进行的,通常情况下,还需要找到学生的最佳接受点。爱的作用是相互的,谁爱孩子,孩子就会爱他,只有用爱才能教育孩子。班主任要善于与孩子进行亲密的思想交流,进一步接近学生,同时给予其体贴和关心,在一定程度上让他们感受到老师的亲近和关爱,对于班主任来说,这是其顺利开展一切工作的基础。一是对学生进行研究这是教育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通过进一步了解班风、学风,进而分析全班主要的优缺点及其原因,同时对学生家长的文化层次有个初步的了解,找到亟待纠正的弱点。二要研究学生的能力、气质、性格、爱好等个性特征,对学生个人的生活环境进行了解,掌握班级内部的积极分子,以及需要给予注意的学生等。班主任在亲近学生、研究学生的过程中,需要将自身渊博的文化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充分地展现给学生,进一步使学生对班主任产生亲近感和崇拜感,一方面认定你是值得信赖的老师,另一方面把你当作好朋友,树立班主任的威望。具体做法如下:
2.1生活上给予帮助和关怀
兰州城市建设学校作为半封闭式学校,学生除周末以外,其他任何时间都不能随便进出学校。在生活上,对于许多不够独立的学生来说,产生一些困扰,为此,班主任需要深入宿舍了解学生真实的生活状况,给予学生更多的关心与照顾,让学生感到虽然没有父母陪伴,但是还有班主任的关爱。特别是学生生病或遇到困难时,班主任需要担当起父母的责任,给予学生更多的帮助,在心灵上给予其信心和力量,进而使其朝着积极向上的方向发展。
2.2及时给予教诲,循循善诱,不讽刺挖苦学生
对于青少年时期的学生来说,在这一阶段其生理、心理迅速发展,同时面临许多矛盾和困惑,一方面自己不知道如何解决,另一方面又不愿意与家长、老师进行主动的沟通交流,因此经常处于焦虑之中,当遇到不满或不平之事,往往缺乏周密的思考而出现突发性的情绪失控现象,学生打架事件就是最好的证明。作为中职院校的班主任,不能通过普通中学生的标准对他们提出要求,只能另辟蹊径,只要他们有进步,就要给予适当的表扬。如果犯了错误,尤其是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有一定的认识时,班主任需要及时给予教诲,但是绝不能讽刺和挖苦。当学生取得成就时,班主任要在班级给予其公开表扬,进一步巩固和提升他们的自信心。
3潜移默化中的德育渗透
3.1要善于“观察”
俗话说“:出门看天气,进门看脸色。”通过天气可以判断阴晴雪雨等,通过脸色可以判断对方的情绪。由于学生的面部表情不同,所以其情绪也就有所不同。所以,班主任需要学会对学生进行察言观色,根据学生不同的表情,随时观察他们内心深处的所思和所想,并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同时通过观察,班主任要抓住学生在知、情、意、行等方面的薄弱环节,长善救失,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教育的效果。
3.2要善于“倾听”
班主任在班级日常德育工作中要博闻善听。根据学生日常交谈的内容,倾听学生的思想活动,进一步揣摩学生的思想症状,根据症状的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方法。一方面做到积极、热情、诚恳,另一方面做到具体、全面、科学。可以充分利用班会,组织学生进行全班座谈,或者与学生进行个别交谈。在谈话过程时,班主任一定要明确谈话的目的,凭借自己的良好态度和情绪,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学生的戒心和紧张情绪,鼓励学生阐述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想、所为。
3.3要善于“设问”
在日常工作中,班主任要以问导教。重视设问,通过向学生布置思考的任务,进一步培养学生思考的能力。“学起于思,思源于疑”,班主任通过设置问题,进而激发学生思考和争论,然后进行积极的引导和点拨,在一定程度上使学生疑问冰释。例如,适时地组织学生观看爱国主义教育片,听先进事迹报告会,开展“法制教育”专题会、主题班会及辩论会等教育活动,开展针对性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