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申请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5 14:52:07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招标申请书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招标申请书

篇(1)

3、本申请充分理解下列情况:

3.1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的投标,须以投标时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书主要内容的更新为准;

3.2 你方保留更改本招标项目的规模和金额的权利。前述情况发生时,投标仅面向资格预审合格且能满足变更后要求的投标申请人。

4、我们确认如果我方中标,则我方的投标文件和与之相应的合同将得到签署,从而使我方受到法律约束。

5、我们确认,本申请书中所提交的声明、文件和资料在各方面都是完整的、真实的和准确的:

5.1 完整:申请书中的资料均按统一格式所要求的内容提供,无缺项、缺页、未经签署(需要时)等问题;

5.2 真实:资料的内容均可通过合法途径予以检验核实,无编造、伪造、借用、代替等虚假内容;

5.3 准确:附件中各类证书的复印件均采用证书原件复印,复印内容全面、清晰,满足资格预审要求。

6、我们在此声明,如果因为我们在申请书中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导致我们的申请书被拒收、或不能通过资格预审、或虽然通过了资格预审,但在招标会议的证书原件查验中被发现存在虚假内容并因而被拒绝投标等,我们将自行承担责任。

7、如果由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过多,招标人需要选择其中部分投标人参与投标时,我们接受任何符合规定的选择方式,并接受经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选择结果。

8、本申请书一式三份,按规定装订和签署后,在该项目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申请截止时间内提交交易中心。

投标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篇(2)

2、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概况如下:

(1)招标工程项目的规模______________、结构类型__________。 招标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建设施工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计划开工日期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工期______日历天。

3、 被邀请参加本次招标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核发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级及以上和具有足够资产及 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的施工企业或自愿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 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 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

4、如你方对工程上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项目感 兴趣,可向招标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只有资格预审合格,才有可能被 邀请参加投标。

5、 请你方按本邀请书后所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地址从招标人或 招标机构处获取资格预审文件, 时间为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每天上午____时____分至____时____分,下午____时 ____分至____时____分(公休日与节假日除外) 。

6、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__________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如欲邮购,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并另加邮费每份___元人民币,招标人将 立即以航空挂号方式向投标人寄送资格预审文件,但在任何情况下,如 寄送的文件迟到或丢失招标人均不对此负责。

7、资格预审申请书必须经密封后,在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以 前送至招标人。申请书封面上应清楚地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招标工程项目和标段名称)资格预审申请书“字样。

8、迟到的申请书(以申请书送到招标人的时间为准)将被拒绝。

9、招标人将及时将申请评审结果通知投标申请人。并预计于___年 ____月____日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10、凡资格预审合格被邀请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请按照资格预 审合格通知书中通知的时间、地址和方式向投标人购取招标文件及有关 资料。

11、有关本项目投标的其他事宜,请与招标人或招标机构联系。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篇(3)

2. 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概况如下:

()〈说明招标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结构类型、招标范围及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等〉;

()工程建设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划开工日期为_____年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为____年_____月____日,工期_____天;

()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_________标准。

(不提供资格予审文件时)

3. 被邀请参加本次招标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均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资质等级)级及以上和具有足够资产及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的施工企业。以及以下条件:

(1) 项目经理资质等级:_______;

(2) ……

4. 如你方对本工程上述(一个或多个)招标工程项目感兴趣,可向招标人提出资格予审申请,只有资格予审合格,才有可能被邀请参加投标。

5. 请你方按本邀请书要求将资格予审资料密封后,在_____年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以前送至招标人。

(提供资格予审文件时)

.被邀请参加本次招标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均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资质等级)级及以上和具有足够资产及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的施工企业。

.如你方对本工程上述(一个或多个)招标工程项目感兴趣,可向招标人提出资格予审申请,只有资格予审合格,才有可能被邀请参加投标。

.请你方按本邀请书后所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地址从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处获取资格予审文件,时间为_____年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__日,每天上午___时___分至___时___分,每天下午___时___分至___时___分(公休日与节假日除外)。

.资格予审文件每套售价______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如欲邮购,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并另加邮费每套______元,招标人将立即以航空挂号方式向投标人寄送资格予审文件,但在任何情况下,如寄送的文件迟到或丢失招标人均不对此负责。

.资格予审申请书必须经密封后,在_____年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以前送至招标人。申请书封面上应清楚地注明“(招标工程项目名称和标段名称)资格予审申请书”字样。

8. 迟到的申请资料(申请书)将被拒绝(以送达招标人的时间为准)。

.招标人将及时通知投标申请人资格予审结果,并预计于_____年____月______日发出资格予审合格通知书。

10.凡资格予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请按照资格予审合格通知书中通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11.有关本项目投标的其他事宜,请与招标人或招标机构联系。

招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招标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4)

“十一五”期间,“863”计划将继续坚持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以增强我国在关键高技术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宗旨,重点研究开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前沿技术和部分重点领域中的重大任务,并积极开展前沿技术的集成和应用示范,培育新兴产业生长点,发挥高技术引领未来发展的先导作用。

“十一五”期间,“863”计划将以信息技术、生物和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技术、先进能源技术、资源环境技术、海洋技术、现代农业技术、现代交通技术和地球观测与导航技术等关键高技术领域为重点,按照专题和项目两种方式,组织开展对技术的研究开发。“十一五”期间,“863”计划将在上述高技术领域安排38个专题和一批重大、重点项目。

专题是将探索性强、代表世界高技术发展方向、对国家未来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引领作用,并有望获得原始性创新成果的前沿技术作为研究开发任务,以增强原始性创新能力和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支持科研人员在确定的前沿技术方向,进行新概念、新方法,以及概念模型和原理样机的探索研究。鼓励科研人员开展探索性强、风险较大,但研究思路科学合理性、具有鲜明的创新性的研究,激发科研人员的首创精神。专题每年定期公开课题指南,通过同行评议和评审的方式,择优确定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立项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

项目是将集成性强、有望形成未来战略产品和技术系统、可以进行应用示范、有利于产业技术更新换代,并具备较好的人才队伍和研究开发基础的前沿技术作为研究开发任务,以增强集成创新能力和形成战略产品原型或技术系统为目标,以国家战略需求为背景,进行组织实施。项目遵循“成熟一个、启动一个,成熟一批、启动一批”的原则,分次分批启动。项目任务通过不定期公开指南、招标(邀标)、定向指南、定向委托等方式落实。

本申请指南适用于公开和定向指南的专题和项目课题申请。

申请程序

1.了解申请信息

“863”计划课题和项目申请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通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访问网址program.most.省略/)进行。

拟申请“863”计划课题或项目的研究人员在申请之前,首先需要认真阅读“863”计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与申请工作有关的通告、通知,从而了解“863”计划的性质、申请资格要求等事项。

拟申请者可登陆科技部网站(most.省略/)或“863”计划网站(省略.cn/)查阅有关办法、规定和申请指南信息。

2.申请单位注册

申请者的依托单位和协作单位均需在“申报系统”中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依托单位对课题申请者授予申报用户权限。鉴于注册需要一定时间,申请者的依托单位和协作单位应提前在网上进行注册。

3.撰写申请书

申请者在确定本人符合“863”计划课题/项目的申请资格后,应进一步阅读本年度的专题课题或项目申请指南,选择合适的技术领域、专题/项目和研究方向,确定申请的研究课题名称,在申报系统中进行申请书的撰写。

4.依托单位审核申请书

申请书撰写完毕,依托单位须对申请书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在受理期限内通过网络提交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

申请者资格

1.申请者的构成

自然人或法人可以申请“863”计划课题或项目,其中自然人只能申请专题课题,法人可以申请专题课题、项目课题或重点项目。

申请者的主体由申请负责人和依托单位(或项目牵头申请单位)构成。自然人必须有依托单位。法人是当然的课题依托单位(或项目牵头申请单位),且须指定一名自然人担任申请负责人。每个课题(项目)申请只能有一个申请负责人和一个依托单位(或项目牵头申请单位)。

申请负责人首先应是组织课题(项目)申请和正式提出课题(项目)申请的负责人,同时在该课题(项目)批准后的实施过程中,是该课题(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课题(项目)的研究。

2.申请负责人(中国大陆公民)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55岁(含)以下(按指南之日计算);

(3)具有高级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

(4)每年(含跨年度连续)离职或出国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

(5)过去三年内在申请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3.申请负责人(港澳台或海外华人)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对于港澳台的科技人员,在满足上述(2)~(5)项条件的情况下,只要有正式的合作协议或受聘于课题依托单位,合作期或聘任期覆盖课题的执行期,且每年在课题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即可向“863”计划提出课题(项目)申请,并由课题依托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海外华人科技人员,包括取得外国国籍和永久居留权的,在满足上述(2)~(5)项条件的情况下,只要正式受聘于课题依托单位,且聘任期覆盖课题的执行期,每年在课题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即可向“863”计划提出课题(项目)申请,并由课题依托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4.依托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包括:大学、科研机构等事业法人;中方控股的企业法人。

5.申请者回避规定

科技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借调的与“863”计划相关的人员不能申请或参加申请。

限项申请规定

为保证科研人员能够高质量地开展研究工作,国家科技计划实行限制申请及承担课题数量规定。每个课题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一项国家主要科技计划(包括“863”计划、“973”计划、支撑计划等)课题,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国家主要科技计划课题数(含负责主持的课题数)不得超过两项。申请者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申请,且在同一批的申请指南中只能申请1项“863”计划课题或项目。

申请者的责任与义务

1.申请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

申请负责人要按照课题(项目)申请指南的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要保证所有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申请者在申请课题(项目)时,应坚持诚信原则,不得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不得将已经通过其他经费支持获得研究结果的课题、重复进行研究的课题,以及研究内容相同或者近似的课题等向“863”计划再次进行申请。对于故意在课题(项目)申请中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的,一经查实,将被记入信用档案,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提交的任何课题申请。

2.依托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依托单位须具备开展“863”计划课题研究所必要的条件,并应设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依托单位需要按照要求在课题申请书受理截止前的规定时间内向“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进行注册。没有核准注册的单位的课题申请将不予受理。依托单位负责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承诺在人员和条件上给予保障;并按照规定的受理时间和要求通过网上报送申请书。

申请与受理要求

1.专题

专题下设课题。专题课题分为两类,一类是探索导向类课题,申请者可以根据课题申请指南,提出具体课题名称、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一类是目标导向类课题,申请者应按照课题申请指南要求的课题研究内容、目标和指标,提出具体课题名称和实现的技术路线。申请者可以根据课题申请指南确定的技术方向,结合自身的科研基础和条件,填写专题课题申请书进行申请。

专题课题的申请者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必须有依托单位。法人是当然的课题依托单位,且须指定一名自然人担任课题申请负责人。每个课题申请只能有一个申请负责人和一个依托单位。对于自然人申请者首先应是组织课题申请和正式提出课题申请的负责人,同时在该课题批准后的实施过程中,是该课题的实际负责人,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课题的研究。课题可以有协作单位,但协作单位数量不能超过3家。

探索导向类课题的支持强度为100万元以下,目标导向类课题的支持强度为500万元以下,申请者提出的申请经费不得高于指南规定的经费限额,否则将不予受理。专题课题的支持年限不超过5年。

2.重大项目

重大项目一般下设课题。重大项目任务通过定向委托、公开指南、招标(邀标)、定向指南等方式落实。对于以指南方式落实的课题,申请者填写项目课题申请书进行申请。申请者应按照项目课题申请指南要求的课题研究内容、目标和指标,提出具体课题名称和实现的技术路线。

项目课题必须由法人申请。法人是当然的课题依托单位,且须指定一名自然人担任申请负责人。课题可以有协作单位,但协作单位数量不能超过5家。

申请者提出的申请经费不得高于指南规定的经费限额,并应按照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配套经费,否则不予受理。项目课题的支持年限一般为2~5年。

3.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一般下设课题。重点项目任务通过公开指南、招标(邀标)、定向指南等方式落实。重点项目的申请原则上只针对项目整体进行,不接受针对项目部分研究内容的申请,申请者填写重点项目申请书进行申请。申请者应按照重点项目申请指南提出的项目名称、研究内容、目标和指标,提出项目的实施方案和下设课题安排。重点项目经评审立项后,项目下设的课题自动立项。

对于参照重大项目管理的重点项目,项目课题申请指南而非项目申请指南。申请者应填写项目课题申请书进行申请,有关申请要求参照重大项目的课题申请。

重点项目必须由法人提出申请,项目申请单位可以是一家,也可以是多家单位的组合(但不得超过10家),申请单位需提出项目的技术路线、实施方案及课题分解情况。项目申请单位超过一家时,应确定项目牵头申请单位和项目召集人,项目召集人是当然的申请负责人。

申请者提出的申请经费不得高于指南规定的经费控制额,并应按照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配套经费,否则不予受理。重点项目的支持年限一般为2~5年。

申请书撰写要求

“863”计划课题(项目)申请采取网上集中申报,申请书格式类型包括专题课题申请书、项目课题申请书和重点项目申请书。每年使用的最新版本申请书可从科技部网站的申报系统中下载。

申请者登录申报系统,点击进入“863”计划申报界面,根据申请课题(项目)的类型选择申请书进行在线填写,也可先下载申请书模板离线填写,再逐项填写至申报系统中。

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主要人员情况、课题(项目)情况、协作单位(联合申请单位)情况、附件、审核意见和声明等几部分。其中重点项目申请书还需填写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任务分解情况、项目下设各课题的目标和研究内容等)。

篇(5)

附件:《乐清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办法》

乐清市规划建设局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乐清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资格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招标公告;

(三)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投标申请人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书及资料进行评审;

(六)发出资格预审通知书。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投标报名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报乐清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备案。

第八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采用乐清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编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文件前附表和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前附表和资格预审文件应明确规定资格预审评审的程序、方法和标准,以及确定投标人的方法、数量等其他要求。

(二)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申请书包括企业资质和信誉证明、财务状况、在建工程情况、类似工程业绩、拟投入技术装备和拟派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等资料。

(三)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限制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参加资格预审。

第十条建设部、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建设网站上的相关内容可作为资格预审的主要依据之一;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对投标申请人提出两年内不得有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可采用合格制或评分排名的方式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根据评审标准经资格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申请人超过15家的,采用随机抽取l5家以上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经资格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在3家以上15家以下的,经乐清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批准,允许所有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在3家以下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公告。

第十二条经济利益相关企业不得作为同一工程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否则以串标行为论处。本条所指的经济利益相关企业是指同一法定代表人管理的不同企业或一个企业与其参股的其他企业。

第十三条投标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有关资格预审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投标申请人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的,一经查实,即予取消该投标申请人投标资格,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资格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熟悉相关业务的技术、经济等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专家成员一般在政府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评审活动应当在市招投标中心进行。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客观、公正地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在规定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及未按要求密封的资格预审申请书为无效。

第十七条资格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经全体成员签字的评审报告,阐明意见。招标人应当根据资格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报告作出资格预审决定书。资格预审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格预审的基本情况,包括提交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名单、评审程序和办法;

(二)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名单;

(三)资格预审委员会的评审报告(含评审记录表);

(四)经资格预审确定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并告知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决定书报乐清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备案。资格预审决定书未经备案不得进入招投标中心。

篇(6)

第三条资格审查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机构,下同)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具体审查方式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第六条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其中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准确判定。

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报告中应当增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采用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

(二)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三)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资料的目录。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招标人允许投标申请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如有标段划分);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确定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且被确定为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的方式、方法;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及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预审结果的通知与确认等。

第八条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包括必选条件和可选条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置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必要合格条件应与招标公告中的要求相一致。

第九条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将更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更改涉及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的,还应当重新招标公告,并将更改的内容在重新的招标公告中明确。

招标人按照前款规定重新招标公告的,已经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应当重新报名、重新获取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出售的,已经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免费获得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条投标申请人应当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概况;

(二)企业及项目经理完成的类似及以上工程情况;

(三)在建工程一览表;

(四)拟派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情况;

(五)拟分包企业情况;

(六)满足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所需的证明材料;

(七)企业对所提供的资料无弄虚作假内容的声明(格式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

(八)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投标的,还应当提供联合体的情况。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截止至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时间应视工程情况及资审内容多少确定,应当给投标申请人准备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留出合理的时间。

第十二条在资格预审过程中,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并可对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必须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所有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要求。

第十四条以下条件属于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必选条件(即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必选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至少应当满足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二)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三)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四)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五)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六)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七)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许可的从事建筑活动范围的规定,合理设置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要求以及企业的资质类别要求。若因工程技术原因,需要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提高一个等级要求的,必须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是指: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招标人必选的必要合格条件外,招标人可以全部或部分选择、作为资格预审合格的必要条件的条件。

小型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

(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一般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

(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三)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或省优工程;

(四)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或省优工程;

(五)企业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六)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七)项目经理获得过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较大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

(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三)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省优工程;

(四)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省优工程;

(五)企业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六)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得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七)项目经理获得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可选条件中,只要企业或项目经理承担过、获得过即可,不应当增加个数要求;上述条件中的获奖条件还应当包含有效期要求,其中省优工程的有效期为二年,市优工程的有效期为一年;省级“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的有效期为二年,省辖市级的为一年;部级“优秀项目经理”的有效期为三年,省级的为二年,省辖市级的为一年。

第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只选择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必选必要合格条件而不选择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选必要合格条件。在该种情况下,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9家,则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9家,则招标人可以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也可以通过随机抽签方式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确定不少于9家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允许招标人再增加可选必要合格条件以达到减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的目的。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慎重选择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选必要合格条件。

如果因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设置过多、过高,导致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9家,则招标人必须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要求,重新招标公告,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9家为止。

招标人按照前款规定,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要求后,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9家,则招标人可以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也可以通过随机抽签方式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确定不少于9家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若招标人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要求、直至将原来设定的全部可选必要合格条件全部取消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仍不足9家,则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工作终止。

第十九条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重新招标公告、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已经递交了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投标申请人。已经参加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应当重新报名、重新获取资格预审文件、重新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资格预审文件出售的,已经参加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免费获得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二十条对于所有工程,提倡招标人邀请全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需要采用“随机抽签法”确定规定数量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举行随机抽签活动的时间和地点(随机抽签活动的时间和地点也可以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并将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具体原因告知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单位。

随机抽签活动应当按照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程序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并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随机抽签的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第二十二条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特殊工程,不宜采用“随机抽签法”确定潜在投标人的,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采用“评分排名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采用“评分排名法”优选确定潜在投标人的,投标申请人首先必须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必选条件,除上述条件外招标人应当制定具体的“评分排名办法”,在招标公告之前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采用“评分排名法”优选确定潜在投标人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以及将要采用“评分排名法”优选确定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对本办法规定的“评分排名法”的适用范围和评审内容进行细化,出台“评分排名法”的实施细则。

“评分排名法”的评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业绩:包括企业承担类似工程情况,企业承担类似工程获奖情况,企业承担的工程获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情况;

(二)项目经理业绩:包括项目经理承担类似工程情况,项目经理承担类似工程获奖情况,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情况;

(三)企业信誉: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获得过“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等;

(四)项目经理信誉:项目经理获得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第二十四条资格预审结束、潜在投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确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向非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中应当写明具体原因或理由。

第二十五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写出资格预审报告,与招标文件一并报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资格预审报告应当载明工程概况、资格预审工作情况、评审结果、潜在投标人确定的方法及过程,投标申请人未被确定为潜在投标人的原因或理由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投标申请人有权了解本单位的资格预审情况,招标人应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给予答复。投标申请人如认为招标人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局11号令)进行处理。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可能存在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招标人下达行政监督意见书,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事宜。

第二十七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若潜在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的应征得招标人同意,并须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若达不到相应的资格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

若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已经确定个别潜在投标人无法满足相应条件,或者个别潜在投标人确认将不参加投标,招标人不能以此为由补充名额,允许其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一般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1000万元之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400万元之间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较大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小型、一般和较大工程的规模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有关项目经理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有关问题按建设部建市[2003]86号《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的“类似工程”,是指工程在规模、面积、造价、层次、跨度、结构形式、使用功能或特殊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方面与招标工程相类似。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部分指标,对“类似工程”加以明确界定,并在招标公告以及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第十六条所称的有效期,从发证或发文之日起算起。若发证、发文时间不一致,以发文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二条资格预审过程中的有关证书、文件等业绩证明材料,投标申请人必须提供原件核实。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必须经原发证部门盖章确认。

篇(7)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由出让人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研究拟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方案申报之前,县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制定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附图。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八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九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和条件。

第二章招标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具体招标方式,由出让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出让:

(一)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

(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有特别要求的,可以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出让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招标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格式文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的,出让人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至少30日,在县级以上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媒体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的范围和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投标人索取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五)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方式、时间;

(六)投标地点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七)评标标准和方法;

(八)开标地点、时间;

(九)出让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邀请招标的,出让人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至少30日,向3个以上具有招标地块开发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发招标邀请书。招标邀请书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五、六、七、八项的内容以及出让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出让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招标土地现场,并对潜在的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解释。投标人也可自行踏勘土地现场。投标文件一经按程序送达,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出让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出让人可以依据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出让人应当拒收。

第十八条出让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至少15日进行相应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投标人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第十九条投标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二)与出让人串通投标;

(三)向出让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四)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出让人主持,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开标依照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二)点算投标文件;

(三)开启投标文件;

(四)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宣布无效。

第二十二条下列投标文件无效:

(一)招标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后提交的;

(二)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重复投标的;

(四)委托他人投标,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五)投标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第二十三条评标由出让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人员由出让人的代表和有关土地、规划、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出让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出让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出让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应当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

第二十六条中标人确定后,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中标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折抵出让金;没有中标的,出让人应当自招标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七条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依据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中标人办理基本建设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三章拍卖

第二十八条出让人应当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应当包括拍卖公告、拍卖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竞买申请书文本、拍卖成交确认书文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需要竞买人具备一定条件的,应当在拍卖文件中事先载明;未事先载明的,出让人不得以此限制竞买人参加土地竞买。

第二十九条出让人应于拍卖前至少30日在县级以上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媒体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位置、面积、地块现状、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竞买人的范围和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拍卖的地点、时间;

(五)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时间、方式;

(六)给付成交价款的方式;

(七)竞买人索取拍卖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八)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时间;

(九)出让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出让人应当按照拍卖文件的要求,对竞买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编号。

第三十一条下列竞买申请书无效:

(一)在拍卖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

(二)竞买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拍卖文件规定的;

(三)委托他人申请,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四)竞买申请书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第三十二条出让人应当组织竞买申请人踏勘拍卖土地现场,并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解释;竞买申请人也可自行踏勘土地现场。

第三十三条出让人对已发出的拍卖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的,应当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之前至少15日进行相应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买申请人。竞买申请人可以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撤回竞买申请书。

第三十四条出让人应当在拍卖文件确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拍卖。拍卖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应价规则以及应价的最低递增幅度;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八)主持人连续两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在第三次报出最后应价的同时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宣布该应价者为竞得人;

(九)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出让人对拍卖地块设有(或没有)底价的,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声明。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三十六条竞得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折抵出让金,其他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出让人应当自拍卖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十七条竞得人应当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拍卖文件的规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依据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竞得人办理基本建设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四章挂牌

第三十八条出让人应当编制挂牌出让文件。挂牌文件应当包括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竞买申请书、挂牌成交确认书文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挂牌开始前20日挂牌公告。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面积、地块现状、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竞买人的范围、资格;

(四)挂牌的地点、时间、报价方式;

(五)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时间、方式;

(六)索取挂牌文件(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七)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四十条出让人应当对竞买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编号。

第四十一条下列竞买申请书及报价单无效:

(一)在挂牌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

(二)竞买申请人的资格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

(三)委托他人申请,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四)竞买申请书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第四十二条出让人应当组织竞买人踏勘挂牌土地现场,并对竞买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解释。竞买人也可自行踏勘土地现场。

第四十三条出让人对已发出的挂牌文件进行必要修改的,应当在开始挂牌前15日进行相应公告。竞买申请人可以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撤回竞买申请书。

第四十四条出让人应当在挂牌文件确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挂牌。挂牌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五条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地块现状、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设有(或没有)底价的,应予声明;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四十六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四十七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大于或等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四十八条竞得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折抵出让金,其他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出让人应当自挂牌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四十九条竞得人应当在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小宗土地面积的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挂牌文件的规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依据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竞得人办理基本建设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按规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取消其受让资格,所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篇(8)

3、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4、对投标资格进行审查。

5、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收取投标保证金。

6、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7、成立评标组织,召开开标会议。

8、审查投标文件,澄清投标文件中不清楚的问题,组织评标。

篇(9)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招投标,是指符合《关于设立开发区小型项目承发包领导小组及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内规定的,需要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中任一方式进行的行为,所有方式原则上采用最低价中标。

第二章公开招标

第三条项目公开招投标工作的步骤如下:

1、拟订招标信息和招标文件

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依据任务书、申请书等编写招标信息和招标文件,并报送小型项目承发包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

2、招标信息

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将小型项目承发包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发的招标信息公开(登报或网上公开,或者其它公开方式,公开咨询电话号码、具体办公地点、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资质要求等内容),招标信息规定的投标人报名时间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但自招标信息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由于工程时间紧迫等特殊情况不得少于三日)。

3、接受报名

根据招标信息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投标人的报名,一个项目经理只可报一个标段。如有需要,报名的同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每个标段报名单位应不少于三家。

4、发售招标文件

根据招标信息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但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不少于三日。在招标文件中应列出工程量清单并设定工程的最高限价或最低限价,以及开竣工时间要求。

5、招标答疑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进行答疑。

6、确定和通知评标小组成员

评标小组由三人(含三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委由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评标小组成员确定后,由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负责通知。

7、接收投标文件和收取投标保证金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对投标人报送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核验收,同时向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少于合同预算价的2%(特殊项目另行规定)。

8、投标文件密封性验证

在开标前,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授权人,共同对全部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进行验证、确认。

9、唱标

开标工作人员在现场打开所有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模式唱标,并作好详细记录。

10、评定标

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做评标现场记录。评标小组经过综合评定后,按招标文件确定中标人(所有评标小组成员签字确认评定标结果,否则评定标结果无效)。

同时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授权人对于确定的中标人有异议的需当场提出,否则将视为默认同意此评标结果。

11、退还投标保证金

开标结束后,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收取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少于工程中标造价的5%(特殊项目另行规定)。

12、发放中标通知书

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邀请招标

第四条项目邀请招投标工作的步骤如下:

1、拟订招标邀请书、邀标文件和邀标单位名单

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依据任务书、申请书等编写招标邀请书、邀标文件和列出邀请投标人,邀请投标人应具有相应资质及同类施工经验,并报送小型项目承发包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

2、发送投标邀请书

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将小型项目承发包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发的投标邀请书,发放给通过小型项目承发包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的邀请投标人。

3、接受报名

根据招标邀请书要求,接受应邀投标人报名,如有需要,报名的同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每个标段报名单位应不少于三家。

其余实施步骤参照上述第二章公开招标第三条4-12款相应内容。

第四章合同

第五条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同时招标记录送有关部门存档、备案。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六条对于工程中的一般变更,按变更工程的大小报相关领导审批,审批权限如下:

1、小于10000元的变更,由业主代表审批;

2、10000~~30000元的变更,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3、30000~~80000元的变更,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4、对于单项子目超过80000元以上的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造价超过中标造价的20%时,应由项目承办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召开工程情况说明会,经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施工,同时将批准变更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

5、村级的小型工程项目,方案在招标前报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同意后,由各村负责实施(包括前期项目承发包,中期项目管理及后期工程验收、资料归档),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不超过30000元,如超过30000元的,应由该村将情况上报上级部门,并会同相关部门召开工程情况说明会,经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施工,同时将批准变更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竣工后,应由施工单位进行申请验收,由项目承办单位邀请相关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对隐敝工程应及时验收、记录在案、签证确认。

第八条工程验收通过后,项目承办单位将任务书(申请书)、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正本、招标记录、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资料等装订成册,送相关部门进行工程审核并归档。

第六章责任

第九条投标企业在承发包过程中存在串标行为的,没收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者,该投标企业及项目经理一年内不得参与开发区所有工程项目的投标。由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列入名单,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对于变更增加工程未通过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批准擅自施工的,此变更增加工程量不予计量,情节严重者,该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一年内不得参与开发区所有工程项目的投标。由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列入名单,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对于越权审批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小型项目承发包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

篇(10)

第二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以下统称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机构中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第三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六条认定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分为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两种方式。

审批资格适用于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以及招标机构申请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的资格。

确认资格适用于招标机构申请确认其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资格。

本办法所称招标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资格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等招标业务的机构。

第七条招标机构经财政部门确认资格后,可以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事宜;也可以在依照本办法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

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可以从事招标机构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标机构资格后,从事招标机构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事宜。

第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机构名称、业务范围、资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印章。

《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政府采购机构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政府采购事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机构依法自由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和对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资格认定的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机构(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资格认定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十四条申请人提出资格认定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无关的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人向同一财政部门既申请资格审批又申请资格确认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资格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审批资格或者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审批资格或者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批资格的条件与程序

第十九条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政府采购事宜,或者招标机构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应当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二十条审批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只能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审批。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由申请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一条乙级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七)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

第二十二条甲级政府采购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以上;

(二)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7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20%。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申请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申请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二)机构章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六)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前三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况说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与副本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当及时将副本予以退回。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甲级政府采购机构条件的,财政部应当批准其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并颁发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乙级政府采购机构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批准其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并颁发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确认资格的条件与程序

第二十六条招标机构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业务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认资格。

第二十七条已获得甲级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确认资格的申请。其他招标机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确认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招标机构提出确认资格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机构资格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三)证明其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的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招标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确认其具有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资格,并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确认招标机构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资格延续与变更

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延续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近三年政府采购事宜的业绩情况;

(二)机构章程或者简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近三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五)近三年接受投诉及行政处理、处罚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在收到资格延续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应当在申请人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重新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机构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机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一)《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

(二)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

(三)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机构需要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应当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依法处理资格认定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情况,以及依法使用《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政府采购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事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机构在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违法政府采购事宜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将政府采购机构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个人和组织发现政府采购机构违法政府采购事宜的,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财政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财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定、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由认定其资格的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收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收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一)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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