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5 14: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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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课教师养老保险

篇(1)

问:编辑同志,我们于1987年10月成为代课教师,2005年9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2010年初,我们参加县面向被辞退代课教师公开招聘寄宿制学校勤杂人员考试, 2011年3月与县教育行政部门签订聘用合同,安排到本县寄宿制学校从事勤杂工作。2012年,用人单位分两个阶段为我们补办参保缴费手续。前一阶段(1987年10月至2011年2月)给我们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参保缴费。后一阶段,县教育行政部门在2011年3月与我们建立聘用关系后,为我们申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补缴了2011年3月至2012年属于单位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请问:我们能否要求补缴2005年9月至2011年2月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读者:潘先生等

答:读者您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规定:“按照《条例》规定应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未能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非在编且不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现仍在上述单位连续工作未间断的,按现行管理体制,从本决定下发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用人单位持相关证件及材料到相应的社会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执行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从参保登记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补缴年度企业及其职工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包括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248号)规定:“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现从事城镇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超过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城镇各类人员,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从申报办理缴费手续之月起参保缴费。”《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的补充通知》(桂教人〔2012〕30号)规定:“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本人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桂政发〔2006〕54号和桂劳社发〔2007〕248号文件规定参保缴费”。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你们因在2005年9月已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1987年10月至2005年8月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可按照桂政发〔2006〕54号和桂政发〔2007〕248号以及桂教人〔2012〕30号文件规定,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3月与县教育行政部门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应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你们2005年9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成为社会人,要求补缴2005年9月至2011年2月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没有政策依据。

篇(2)

凡现为市户籍、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教龄补助标准为每个教龄每月20元,任教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教龄补助从起执行。

二、身份和教龄认定办法

(一)认定机构

市成立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和认定机构,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和初审工作。

(二)个人申请与材料申报

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本人需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表。申请时,需提交认定所需要的原始物证资料及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个人申请、物证资料和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的要求和制式按照上级要求统一制定。

有关部门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要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查证相关资料提供方便。凡组织出具的原始资料复印件必须注明原件出处、复印单位、复印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各乡镇认定机构要为每位申请人建立统一的个人档案。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提交的各种材料、表格、证明及调查结论等相关材料要入档保存。

(三)审核认定

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认定原则。

乡镇认定机构负责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初审核定。市认定工作办公室对乡镇认定机构上报的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市、乡两级认定机构审核认定的工作步骤按政办函37号文件和政办函66号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四)认定结果的公示

本次认定工作的认定结果采取两级公示的公示制度。乡镇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要在乡、村、校三个层面进行公示。市审核认定结果要在县、乡、村、校四个层面进行公示。在每次公示过程中对群众提出问题的复查结果要再次在相关层次进行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五)上报审批

乡镇认定机构初审认定通过后,由申请人本人填写《省农村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表》,乡镇认定机构打印《省农村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审批表》并由申请人本人签署意见。乡镇认定机构将以上两表和个人认定材料(档案)报送市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后打印《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发放情况汇总表》并将“审批表”、“汇总表”(“汇总表”含电子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认定表”要求填写一式三份,“审批表”要求打印一式三份,“汇总表”要求打印一式六份(三种表格见附件)。

三、发放办法和资金来源

符合条件人员的教龄补助,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发放教龄补助所需资金,省财政与我市财政按5:5比例分担。

四、有关要求

(一)职责分工。教育局负责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认定结果,负责教龄补助发放工作;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政法、公安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教龄补助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对本市管辖范围外任教的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由市认定机构发出正式认定申请函。任教学校所在县(市)对申请人认定并公示后在“认定表”内填入认定意见后将认定表与相关认定材料(档案)一同反馈给我市认定机构办公室。

(三)任教有间断的在教龄计算时要将每段任教不满一年的时间按满月累计计算,计算后不满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

(四)在认定的全过程中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篇(3)

一、清理对象和范围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中因各种原因,没有在岗位工作的在编人员及临时工。

二、具体处理办法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人员的处理

1、未经县教育局批准擅自离开编制所在单位,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处理。

2、对受党纪、政纪、法纪惩戒的离岗人员,如结案后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如已立案而尚未作出处理的或停职检查期间外出的,按纪委有关规定处理。

(二)经批准的勤工俭学人员的处理

县教育局不再办理新的勤工俭学手续。已经批准的勤工俭学人员需续办的,自发文之日起允许在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3年,工资晋升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财政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停发工资的50%返还给学校作为公用经费(超编的单位不返回)。第4年开始人事关系和档案按人事有关规定转入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勤工俭学期间,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本人负担,并按规定交纳人事费。3年内或累计不满三年,要求回来工作的由县教育局根据学校师资需求情况进行统一调配。超过3年要求返回的,由县教育局根据师资需求情况酌情落实。

(三)借用人员的清理

1、借用到本县民办学校的人员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借用本县民办学校在职教师,允许在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取消工资,编制所在学校负担借用人员各种保险的公助部分,个人负担借用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类险种的自负部分和住房公积金全额。未经县教育局批准,学校擅自借用的,按擅自离岗处理。

2、本县教育系统内公立学校间借用的人员

本县教育系统内公立学校之间借用教师由县教育局批准备案。未经批准,学校擅自借用的,按擅自离岗处理。

3、借用到外系统人员

由借入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和县教育局同意,报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原已借用外单位的,必须在20*年10月12日前回原单位上班。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借用的,必须报县组织人事部门重新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时间期满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未经批准擅自借用的,按擅自离岗处理。

4、借用到县外的人员

县教育局不再办理新的外借手续。已经批准的人员必须在20*年10月12日前回原单位上班,需续借的报县组织人事部门重新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间财政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本人负担。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四)因病因事不在岗的人员

因病因事不能在岗的人员,必须按教职工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执行请假工资福利待遇,否则视作离岗。借病事假之名外出勤工俭学、代课等的,一经查实,按擅自离岗人员处理。

1、长病假:经学校同意,教育局批准的长病假(两个月以上)人员,保留原单位编制,病假期间的工资及待遇按国发[1981]52号、浙人薪[1994]67号、浙人薪[1997]163号文件执行。病愈按时返回到编制所在单位。

2、事假:教师请事假一般不予批准,需要处理私事的安排在假期进行。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一周以内由学校批准,一周以上的经学校同意,报教育局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30天的,予以辞退。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因私出国、出境:因私出国、出境人员,必须经学校同意、县教育局批准,按国家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出国请假不得超过半年,因故续假的,应在批准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超过假期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私出国请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扣发,保留请假人员原单位编制,假期满后,返回到编制所在单位。

4、脱产进修:教师脱产学习需经学校同意,报县教育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参加脱产学习。在批准学习的期限内,保留原单位编制,工资照发。学习期满应按时回原校工作,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经学校同意,教育局批准的商调人员,根据文编字[20*]05号文件规定,商调未成在当年8月25日之前未返校工作的,按擅自离岗人员处理。

(六)对“有实践经验但未满服务期”调入或借入县城学校返回规定学校的人员,必须在10月12日之前返回规定学校任教,否则,按擅自离岗人员处理。

(七)代课教师和其他临时聘用人员的清理及管理办法

学校不得擅自聘用代课教师和其他临时人员。缺编学校确因工作需要的,由学校与临时人员签定协议,实行一年一聘,聘用人数要控制在编制数内,报县教育局备案。超编学校不得另聘除门卫与食堂管理人员以外的临时人员,已经聘用的于20*年10月20日前予以清退,违反规定聘用的,县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不予报销聘用金或代课金。

三、清理工作要求

1、各学校要根据本意见精神,于10月12日前对工资关系在本单位的教职工在岗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查明不在岗的人员,包括擅自离岗,勤工俭学,长病休、因病因事不在岗,借用本县教育系统公立学校(单位),借用本县民办学校,借用外系统和县外,因私出国出境人员、外调未成逾期未归人员、脱产进修人员、有实践经验未满服务期人员、代课教师和临时工等一律如实分类登计并上报教育局政工科(已经批准的内退教师不列入本次清理范围)。按规定可以续办有关手续的,及时通知教师本人在10月20日前办毕手续。

2、各校要建立教职工在岗情况月报制度,对本单位在编不在岗教师变化情况按月及时上报县教育局。

篇(4)

点评:代课教师是历史之产物,他们出现在中国教育师资力量极度贫乏的阶段,他们同样为中国教育做出了不可磨灭也不容否认的巨大贡献。多年之前,在一些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整所学校都是代课教师的现象并不少见。就算是教育发展与进步了的今天,在我们2006年就着手对代课教师进行清理和清退之后,依然有不少代课教师在教育岗位上坚持。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的一些学校,因为条件艰苦,没有教师愿意前往执教的地方,依然靠代课教师在支撑着孩子的梦想、教育的功能和意义。我们甚至完全可以说,没有代课教师,就没有中国今天的教育发展。

教育要进步,要现代化,需要规范,需要对代课教师进行清理甚至清退,这一点并不难理解。然而,代课教师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我们首先不能否认历史,不能否认了代课教师存在的意义和作用。清退也好、继续代课也好,或者是转正、转岗也罢,善待代课教师应该是一个最基本的共识和前提。然而,贵州纳雍县代课教师每月工资只有25元的事实,却着实让我们心生悲凉。好在,此事在网上曝光之后,当地相关部门立即对代课教师的工资进行了调整。

20%

今后,如果开发商“囤地”造成土地闲置的,未动工开发满一年将被征缴土地价款20%的闲置费,满两年则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2012年6月7日,国土部公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并于7月1日起实施。

点评:早在2008年1月,国务院就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对闲置用地征收20%闲置税、对闲置房地产用地征收“增值地价”,闲置满两年的土地应收回。2009年9月底,国务院再次《关于集约用地的通知》,针对开发商明确规定了相对严格的“闲置”费用标准,重申对于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将依法无偿收回或者重新安排使用。

一项政策出台之后产生的效果如何,关键在于贯彻执行的力度有多大。这么多年来,我们鲜见有关部门公布或媒体曝光闲置土地的开发商被征缴闲置费和被收回土地的数据及典型案例,这说明该项政策并未得到及时、严格、有效地贯彻执行。有些政策往往是“举得高、落得轻”,或是因某种意想不到的变化而搁浅;或是因政策本身制定得不够严密,缺乏可操作性而不能执行到位。

此次国土部公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无疑吸取了以前的经验教训,界定了闲置土地“政府原因”,并明确规定“囤地”处置“无需协商”,使政策本身制定得更加严密、更具有可操作性,但能否对开发商“囤地”行为起到抑制作用,其关键依然在于其执行力度。期待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付诸实施之后,有关部门能够及时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相关信息、数据以及查处的典型案例,广泛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以监督促进其执行力的提高。

43%

据《中国经济周刊》2012年6月12日报道,日前,清华大学的《中国市级政府财政透明度研究》报告,将研究主体定位在了比省级财政更为细化的市政府。据当前可获得信息最近、最完整的2010年数据显示,81个市政府达到全国财政透明平均水平的仅43%。即使将平均水平作为及格线,多数市政府“不及格”;如果按照“60分及格”的标准,则仅有7个城市过线,及格率仅为8.6%。

点评:制度是一切管理的基石和保障,要实现有效的管理,必须首先建章立制。中国目前还缺乏专门的财政透明法律和制度,一方面是财政透明度低下,另一方面也是各种政府财政透明度排行研究结论差异较大,引不起应有重视。

中国的透明财政建设,近几年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特别是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之后,在一定程度上将财政信息从所谓的“国家秘密”中解放出来。但是,对透明财政的认识还很落后,大多还停留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的层面,在具体的操作上,顶层制度设计几乎还是空白,对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透明财政”还没有明确的规则与标准,离民主化、法制化还很远。

多数发达国家和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推进财政透明的实践表明,制度先行是最重要的经验。对中国来说,一是加强政府财政透明的“顶层制度设计”,制定全面、科学的标准,规划建设的时间表;二是立法保障,迫使各级政府由被动透明变成主动透明;三是建立考核和问责机制,增强建设透明财政的动力。

42452元与24556元

2012年5月29日,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去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452元,私营单位24556元,分别比前一年增长14.3%、18.3%。私营企业收入远低于非私营企业;农林牧副渔远低于金融业,这些状况仍然在持续。

点评:42452与24556,这是两个差距极大的数字,前者是后者的1.73倍,后者只占前者的58%。对于收入,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私企职工与非私企职工的差距如此之大?到底是什么因素导致了这种差距?

不是行业自身,也不是职工能力,更不是职工的资历,其实说来说去,最后还是要说到体制。正是体制,导致了非私企职工的收入远高于私企职工。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里,决定一个人收入的,不应该是体制,应该是他的能力。一个高能力的从业者,无论他在体制内还是体制外,都应该获得高收入。因此,中国需要尽快打破体制的壁垒,让所有的企业都能够处于同一起跑钱上,公平竞争。

764亩

据《每日经济新闻》2012年6月15日报道,未经批准非法占地764亩,重庆上邦高尔夫球场的开发商——重庆腾翔实业有限公司付出了1273万元的代价。

篇(5)

(一)强化宣传,力促参保。为保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到位,不留宣传死角,印发城乡居民政策问答宣传页2万余份,在下乡生存状况认定时,将宣传页发放到村民手中,认真细致的为村民讲解政策及参加养老保险的好处,对走访不到的村庄由乡政府的包村干部负责发放讲解。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营造了浓厚的氛围,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推动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经向县政府请示出台了《__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级协办员管理办法》,首次为其发放村级协办员补贴20多万元。

(二)规范管理,确保发放。

1、严格规范待遇审批流程。建立和完善参保登记、待遇审批、待遇支付等环节管理制度,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流程。按照村(居委会)收集待遇人员证件资料,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所按规定核定,县城居保中心每月审核认定的工作程序,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到龄符合条件人员及时审批享受到养老金待遇。2015年新审批领取待遇人员6316人,并及时在邮政储蓄银行开办了工资折,确保参保人能及时享受到应有的待遇,得到了广大老百姓的一致好评。

2、强化认证,严防流失。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真正落实到位,我中心从今年4月份开始,组织各乡镇(街道办)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生存状况认证自查工作,各乡镇(街道办)认证完成后,我中心根据上报情况抽调4人组成了一个检查组,用近两个月的时间对全县十八个乡镇的48个村进行督导检查,对问题比较严重的乡镇(街道办)要求他们重新核查上报,截止到目前共查出死亡人数1959人,对认证已死亡人员1959人及时停发养老金,有效防止了基金流失。

3、严格实行领取待遇人员注销月报制度。,要求各乡镇(街道办)每月必须上报《领取待遇人员注销月报表》,保证基金不受损失。2015年各类人员情况注销人数为3156人。

篇(6)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8)33(c)-0016-0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随着社会、经济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教师的社会保障体制逐渐从“国家保障”向“社会保障”转变,由“福利型保障”向“风险型保障”转变。在此背景下,如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师社会保障制度就成为一个值得社会各界认真研究的课题。农村教师社会保障问题关系到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农村教师的社会保障应该受到全社会的重视,然而从现实看来,我国农村教师社会保障严重缺失,主要表现在:

一、农村教育经费缺乏,教师社会保障形式和筹资渠道单一

1、农村教育基本经费缺乏保障,严重威胁教师社会保障制度运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缺乏稳定保障,经费供给总量依然严重不足,各级政府投资结构不合理,以及公共资源配置不公平的问题没得到根本解决。我国农村的中小学教育经费长期得不到保障,加上农村学生生源萎缩,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必要的资金和物质基础。农村教育基本经费得不到保障,严重阻碍我国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农村教育经费缺乏保障,使得地方政府和农村地区的学校无力关注农村教师的社会保障问题,要完善农村教师社会保障体系困难重重。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农村教师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成为影响农村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一个大问题。

2、教师社会保障形式和筹资渠道单一,难适应市场经济和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需求。我国的教师社会保障主要采取国家或学校统包形式,在农村更是如此,教师管理体制是封闭式的。在这种管理体制下,教师的保障全系于学校和政府。教师一旦离开教师队伍,其身份立刻改变,社会保障即随其身份的改变而丧失,即使几年后重新回到教师岗位,其社会保障也难以延续。有些地区的农村教师即使享受了基本的养老保险,却享受不到课时津贴、住房补贴和公费医疗,甚至没有政策性调资。这种主要由政府或学校统包的教师社会保障形式,筹资渠道单一,严重增加了学校和地方政府的负担。尤其在农村,农村教师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和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国家应加大对农村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力度,构建一个完善的农村教师社会保障体系以适应市场经济和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需求。这种由学校统包、社会化程度低的保障形式不仅严重阻碍了教师队伍的优化和流动,也加重了学校的财政负担。

二、农村教师发展的职业现状不容乐观

1、农村教师收入低,工资拖欠现象严重,社会保障资金严重缺位。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稳步发展,农村教师工资做到了及时发放,但县、市标准不一,农村教师与城市教师在收入水平上存在较大差距,且农村教师的收入水平明显低于城市教师,社会保障费是教师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入低意味着社会保障费很少或者没有。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许多地区发生过大面积拖欠教师工资现象,教师工资拖欠问题至今依旧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有学者最新调查显示,仍有一部分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未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是农村教师收入的最主要的部分,如果拖欠工资的现象解决不了,社会保障费就形同虚设。这一问题不解决,会造成农村教师队伍的不稳定发展,也不利于农村教师素质的提高,甚至影响整个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和全社会的稳定。2、农村教师面临失业压力,失业保险制度严重缺失。教育部所公布的“2007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2007年全国共有小学32.01万所,比上年减少2.15万所;全国共有初中学校5.94万所,比上年减少0.15万所,这种现象在农村尤其严重。由于农村中、小学生生源急剧萎缩,使越来越多的农村教师面临失业的压力。一旦农村教师失去教师这一岗位,现有的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根本起不到真正的保障作用,这无疑给尚未完善的农村教师社会保障制度带来更多压力。农村教师面临更多的失业不确定性,心里承受巨大压力,加上失业保险制度严重缺失,严重影响到他们对工作的积极性,不利于农村教师队伍的稳定发展,甚至影响整个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和全社会的稳定。3、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数量庞大,其社会保障机制难以建立。公办教师、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都是我国农村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教育部统计,2007年,我国农村尚有36万名代课教师。一般情况下,代课教师的工资只有公办教师的三分之一。在我国农村教师社会保障制度严重缺失的状况下,代课教师的合法权益由谁来保障成为一大问题。

此外,我国教师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城乡间及不同区域间差距很大。我国教师社会保障存在城乡差异,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稳步发展,教师的收入水平有了普遍的提高。虽然农村教师工资也有了明显提高,但是农村教师与城市教师在收入水平上存在较大差距,农村教师收入增长明显慢于城市教师收入的增长。我国农村教师社会保障也存在地区差异,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农村教师社会保障发展较快,保障水平也较高。而集中了我国绝大多数贫困人口的西部农村地区,许多教师的基本待遇问题还未得到解决,大部分农村地区教师社会保障项目不全,而且各项目之间缺乏有机联系,构不成整体优势。在我国整个教师队伍中,农村教师占有绝大比例。从我国现实看,农村教师的社会保障一直处于整个教师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农村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缺乏必要的物质基础和资金来源,我国农村教师社会保障严重缺失因此,要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教师社会保障制度,必须深入分析我国农村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作者单位:西华师范大学四川省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参考文献:

篇(7)

(一)将政策意见出台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经与我省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具有本省户籍的复退军人、原下乡知青,辞职、除名、自动离职人员,通过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乡村医生以及个人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下乡知青等,其原在岗工作年限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中给予适当体现。

(三)扩大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范围,上世纪60年代初由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派以及军事系统精简的正式职工,目前尚未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现无经济收入、生活有困难的精简退职人员,纳入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二、实施步骤

本次工作从2011年8月启动,至2011年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1年8月10日-10月25日)。

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明确相关工作部门职责;研究并明确被征地居民、农婚知青等按“未参保企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明确城乡居保中有关政策衔接;制订业务经办流程;制订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召开全市贯彻落实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工作会议;组织业务经办人员培训班及做好其他前期准备工作。

(二)贯彻实施阶段(2011年10月26日-12月15日)。

1.受理(申报)申请。

符合条件的未参保企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本人户籍证明和原始档案或能证明与有关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原始资料。对不能提供原始工作档案资料的,经村(社区)在辖区内公示7天,无异议的签署意见。

2.有关部门审核。

户籍由市公安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复员退伍军人身份和军龄审核由市民政局负责;下乡知青下乡劳动时间以及部分离开单位职工原单位工作年限的认定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核;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曾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原在岗工作时间的认定,由卫生、教育、文体部门按政策规定分别认定;精减退职人员按政策规定分级初审后,由市人事局和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确认。

3.参保缴费及待遇发放。

市劳动保障局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参保审核、缴费核定、待遇发放、信息管理等工作,市地税局负责缴费征收和把缴费数据及时反馈给社保经办机构。

(三)清理检查阶段(2011年12月16日-12月31日)。

1.查漏补缺,确保应保尽保。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对政策所涉及的人员进行清查,对未完成参保缴费的人员进行催缴,对未选择参保的符合政策人员进行确认。

2.对照政策,对相关地方性文件进行清理。

各主管部门按政策要求对现有政策进行清理,与政策精神不符的进行修订,出台下一步的相关政策。

3.查找问题,汇总分析群众关注的问题。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认真听取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对基层来信来访涉及的人群和问题进行归纳,涉及本市职责范围内的,及时给予解决,涉及中央层面、省级层面的其他政策问题,积极向上反映。

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完成工作总结,分析研究可能出现的问题。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实施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分管领导和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组织部、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农经局、文化局(体育局)、卫生局、粮食局、档案局、局、国企办、供销总社、工商局和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开发区为成员单位的市实施养老保障相关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具体工作。

1.市劳动保障局:牵头负责政策贯彻实施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部分离开单位(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原单位工作年限的认定工作。成立政策指导组:负责制订实施方案;按省规定制订衔接办法;负责各部门(单位)、镇(街道)、振东新区及开发区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指导,负责领导小组会议、全市实施工作会议等准备工作;成立业务经办组:负责起草各项经办工作流程;各类资料和表格的印刷;负责参保条件审核(资料审核和其他保障情况)、缴费核定、到账、待遇申领及发放工作,并在经办过程中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成立维稳督查组:负责对经办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研究对策,做好解释工作,研究解决群体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和上级部门反映,做好统计工作。

2.市人事局:负责为机关事业单位中原除名、辞职、自动离职、开除人员以及与机关事业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负责原机关事业单位精减退职人员的调查核准和政策实施。

3.市财政局(地税局):负责基金收缴及征缴信息反馈社保经办机构工作;负责资金的筹集;落实相关工作经费。

4.市公安局:负责为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原下乡知青和精减退职等人员,出具户口性质、户籍迁移等证明。

5.市民政局: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复核;根据退伍军人参保情况及时调整优抚发放名册。负责确认军事系统精减退职人员调查核准和政策实施;负责精简退职人员待遇的发放。

6.市教育局:负责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曾从事民办教师(代课老师)资格和原在岗工作时间的审批。

7.市农经局:负责“两新工程”建设中,全部放弃土地使用权的原有地人员身份的确认。

8.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做好对被征地居民身份确认和政策解释工作。

9.市文化局(体育局):负责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曾从事农村电影放映员资格和原在岗工作时间的审批。

10.市卫生局:负责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曾从事乡村医生资格和原在岗工作时间的审批。

11.市档案局:负责为政策相关人员查阅档案,提供方便,做好服务。

12.市局:负责制订应急预案,通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

13.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有关企业情况的查询服务。

14.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开发区:负责辖区内政策实施工作。成立专人负责的工作组和服务窗口,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制定本辖区的工作计划,指导村(社区)做好政策宣传动员和初审,确保政策宣传动员到位。

15.其他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出具原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人员相关原始证明,协助劳动保障局对这类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原60年代初精减退职人员由各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无单位无主管部门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

四、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解决养老保障领域群体性问题,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实现全体人员“老有所养”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贯彻落实养老保障政策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惠民工程,抓紧抓实抓好。

2.落实工作责任。要建立分级负责制,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工作班子,明确实施步骤,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基层工作平台和工作人员的作用,做好政策咨询、组织参保、材料初审等方面的工作。

3.准确把握政策。要认真学习省文件精神,准确理解掌握政策界限。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必须树立“一盘棋”的大局意识,不得擅开政策口子,确保全省政策意见平稳有序实施。

篇(8)

随着近几年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人民群众对知识、对教育的需求越来越高,追求优质教育服务,已成为人们非常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在我国,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享受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和保障的。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公民的这种权利实际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城乡孩子在享受教育资源分配和受教育条件方面不平等。其问题突出表现为:

一、农村教师队伍素质不高。一是教师学历不达标。乡村教师中大多只有中师学历,有的是老高中毕业生。有些乡镇教师本科学历人数不超过10%。二是老龄化现象严重。农村教师中大多数是民转公教师,年龄平均在50岁以上,大多已接近退休年龄,有些民办教师退休后,又无法补充新教师,致使不少农村小学教师出现断代。高学历的年轻教师更是微乎其微。三是学科结构失衡。英、音、体、美、计算机教师严重缺乏,许多农村中小学只能以非专业的兼职教师替代。四是严重缺编。由于种种原因,城里的教师不愿下农村,大中专毕业生很难充实到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中去。五是代课教师大量存在。小学代课教师中有80%以上在农村,初中代课教师有70%在农村。六是职称较低。许多农村小学高级教师比例不超过50%,比城市低近10个百分点。

二、教育经费投放不足。各级政府虽加大了教育经费的投入,但由于农村学校面广量大,有限的教育经费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诸如校舍建设问题,学校硬件设施问题,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未能得到较好的改善。

三、教师待遇不高。近年来,各级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大力提高了中小学教师待遇。但农村中小学教师与城镇中小学教师的待遇相比,仍然存在一些差距,尤其在教师住房、医疗、养老保险方面未能享受到城镇教师的同等待遇,导致新的分配上的不公平。

那么,如何才能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呢?

一、加大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力度

1.加大农村教师培训力度。教师的素质成为制约农村教育质量高低的关键因素。有关数据统计,目前农村还有二十多万代课人员,农村教师整体水平亟待提高。因此要加大对农村教师的培训。制定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培训中长期规划,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师培训分担责任,每一位农村教师每学年至少受训1次,每次不少于20学时。教师培训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承担。市、县两级要加强农村教师培训机构的建设,探索制定学历提升奖励资助办法,从教师培训经费中拿出部分经费,作为农村教师提高学历水平的奖励资金。

2.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继续推进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畅通农村教师补充渠道。教育部门在招聘教师时,要优先选派到农村学校去,为农村学校带来新的生机和活力。

3.改变农村学校按师生比配备教师的单一方式。农村学校规模虽小,但学校课程仍需按国家规定开设,这就需要不仅考虑生源的多少,还应照顾到学校规模、班级数量和课程设置,保证每门科目都有专业的教师从事教学工作。

4.建立城乡教师交流机制。通过城乡学校的结对,把城市优质学校的优秀老师选派到农村去任教一段时间,促进农村师资的进一步优化,同时在师资力量的配备上向农村适度倾斜;鼓励新毕业的师范生到农村学校去进行锻炼和实习,并给农村教师适当的财政补贴。在教师的工资标准一样的情况下,对农村偏远地区的学校的教师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吸引一部分优秀的老师到农村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出台有关教师城乡轮岗政策,在职称评聘时把到农村任教经历作为城镇教师职称评定及工资晋升的必要条件。

篇(9)

为保证选聘工作的公平、公开和公正,乡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选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具体要求

(一)选聘范围

立足本乡,面向全市,在有志于敬老院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未转正的代课教师、乡镇机关分流人员、企事业单位下岗职工、在乡务农人员、现在院工作人员中,公开先聘本乡敬老院院长。

(二)选聘条件

1、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奉献精神,善于管理,热爱、安心敬老院工作。

2、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原任院长及工作人员参聘,经乡镇推荐,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3、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慢性病。

(三)选聘程序及时间要求

1、报名(6月16日至6月19日)。参聘人员必须向乡政府上交个人相关材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报名登记表等。报名地点:乡政府办公室。

2、面试(6月20日至6月23日)。以综合素质测试为主,面试由乡政府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并由参聘人员在全院作工作承诺性说明,然后确定入闱人员。

3、考核(6月24日至6月26日)。乡成立考核组,从入闱人员的社会表现、尊老爱幼、邻里关系、服从领导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4、录用(6月27日)。按面试成绩和考核情况进行排序,确定敬老院院长,由乡政府任命,市民政局颁发聘书。新聘用院长试用期一年,合格者正式聘用;一年内,未进入角色,不能胜任工作者,予以解聘,并按程序重新选聘新院长。

三、基本工资待遇

1、每年补贴敬老院院长4800元(即每月400元)作为基本工资直接发放,另外,工作满十年的合格院长可以享受1200元社会养老保险金和100元的意外伤害及大病医疗保险。

篇(10)

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而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就是要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框架下,合理配置全社会的经济资源,加大城市带动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力度,促使城市和农村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改变目前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最终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城乡人力资源开发一体化作为城乡一体化的核心内容,旨在树立城乡协调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教育培训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平等和谐的城乡关系,实现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一、 城乡人力资源开发一体化的界定

1、城乡一体化:是指城乡人口、技术、资本、资源等要素相互融合,互为资源,互为市场,互相服务,逐步达到城乡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上协调发展的过程。城乡一体化就是要把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规划,综合研究,通过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促进城乡在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市场信息、政策措施、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一体化,改变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城乡在政策上的平等、产业发展上的互补、国民待遇上的一致,让农民享受到和城镇居民同样的文明和实惠,使整个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

2、人力资源开发:我们这里主要指广义的人力资源开发,即对人力资源进行数量控制、质量提高、资源配置等一系列活动相结合的有机整体,它不仅包括教育、培训,还包括激励保障、组织调配等。

3、城乡人力资源开发一体化:根据城乡一体化和人力资源开发的含义,结合本文的主

要内容,笔者认为城乡人力资源开发一体化是指国家对城市和农村人口进行统一的教育培训、激发潜能、激励保障、合理配置等一系列综合性的行为活动过程,以此提高城乡人口的整体素质和知识技能、水平,使农民顺利转化为城市居民;城乡人力资源开发一体化通过国家实施城乡平等的教育、培训、就业、社会保障等制度来实现;其根本目的在于改变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城乡在政策上的平等、国民待遇上的一致,实现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 城乡人力资源开发一体化的必要性:城乡差别及其危害

(一)城乡差别

我们这里所指的城乡差别主要是与人力资源开发相关的城乡教育、培训、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别。

1、城乡教育差别

(1)经费差别:从近十年教育经费数据的统计得知,1996年、1998年、2000年、2002年这四年全国小学城乡生均教育经费之比分别为1.80︰1,1.83︰1,1.86︰1,1.82︰1;同期初中城乡生均教育经费之比分别为1.59︰1,1.75︰1,1.97︰1,1.94︰1。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中,全国城乡生均教育经费之比接近2︰1,【2】

(2)资源差别:首先,办学条件的差距。现阶段一些城市学校不惜重金大搞素质教育,而许多农村学校最基本的教育设施如校舍、教学设备、图书都难以保证。小学、中学校舍危房率农村要比城市分别高过5.71、4.09个百分点,而实验仪器达标比例农村要比城市分别低22.47、11.86个百分点。【3】另外,从师资数量看,农村教师数量相对不足。2002年,我国城市中小学生师比为:小学18.74︰1,初中16.67︰1,高中16.84︰1,农村分别为21.88︰1,20.16︰1,17.76︰1;从师资质量看,城市优于农村,代课教师主要集中在农村。2002年农村中小学代课教师分别占全国中小学代课教师总数的46.23%和87.03%。【4】

2、城乡培训差别:培训是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措施和途径之一。但目前,农民及农民工的培训与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重视与支持程度相比,相差甚远。目前,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大约1.5亿人,每年还有600多万新增劳动力,其中接受专业技能培训者仅占9.1%,农民工接受职业技术培训的情况更差,以四川为例,760多万出川农民工中,持有职业技能证书者仅占5%,绝大部分人外出打工没有一技之长。尽管社会上的各种成人教育和培训机构,表面上是面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体公民,但很显然,这些机构无论从培训规模、培训方式还是培训内容上,都是排斥农民工的,而地方政府也没有承担起对农民工的培训责任来。【5】

3、城乡就业制度差别:城市人口的劳动力市场,一旦就业就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城市劳动力处于在多种保障条件下为提高生活质量而选择的状态之中;进城农民的劳动力市场,即使在城市就业,进城农民也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农民工处于高流动、高风险、缺少稳定性的为生存而奔波的处境。农民工进入城市绝大多数都是在工资低、条件差、就业不稳定的第二劳动力市场上就业,其原因在于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不是建立在劳动者劳动能力和素质的基础上,而是以户籍身份为标志建立起来的,即使农民工在劳动技能方面达到了第一劳动力市场的要求,由于制度性的障碍他们也无法进入该市场,所以农民工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并没有取得平等的就业资格,他们仍然作为被排斥的对象而遭受就业歧视。

4、城乡社会保障差别: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以城乡分割为主要特征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并未建立起覆盖全国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并存着两个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层次,改革一直把重点放在城市,城镇企事业单位中的就业人员享受着相对较为完善、水平较高的社会保障服务,目前,城镇已初步建立了较高水平、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金基本实现了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都在原有的制度上进行了改革和逐步完善;而将农村放在次要位置,广大农村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已有起步外,其他保险项目仍不够完善。从年人均占有社会保障费上看,城镇人均占有达455元,农民人均只有15元,相差整整30倍。【6】

(二)城乡差别的严重危害

1、效率的损失:城乡在教育培训、就业、社会保障等与人力资源开发相关的制度方面的差别,使社会资源不能以效率为转移进行配置,影响了社会生产率的提高。城乡教育培训方面的巨大差别,导致农村人口科技文化素质低下,制约了农业实现现代化的步伐,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城乡二元就业制度,严重阻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阻碍了城镇化进程,阻碍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2、公平的牺牲:城乡不平等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严重违背了公平的原则,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接受教育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城乡在教育资源、教育经费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别,严重违反公平要义。对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更值得关注,这项权利在城市公办学校的高收费门槛和家长羞涩的钱囊面前都可能成为奢望。

3、稳定的代价:城乡教育的差别,导致农村人口的素质低下,影响了农民的收入,农村的发展。对于农民工子女,他们作为打工者的第二代移民,已经很难再被拴系在农村土地上,这就注定,他们大多数都将成为城市未来的建设者,他们的命运、心态与受教育程度,将直接影响我们未来社会的发展,有学者认为,失学的农民工子女,他们耽误的不只是自己的前途,还会成为未来社会的“定时炸弹”,影响社会稳定。而社会保障制度与农民的养老病死息息相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农村乃至全社会的稳定。

三、城乡人力资源开发一体化的措施

1、 城乡教育一体化:应从城乡教育事业一体化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各个

部门、各个地区相互合作、相互协调的功能,建立四个统筹的城乡教育一体化的大教育体制。

(1) 统筹规划:统筹规划城乡教育发展的规模、结构、布局,建立一个能够打破按照

城乡、行政级别、所有制、就业状态来规划的体制。

(2) 统筹预算:统筹城乡教育投资的规模、结构、布局,建立一个高层政府能够有效

平衡基层政府投资预算缺口的、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资需求的公共财政投入体制。

(3) 统筹资产:统筹城乡教育资产存量的配置结构和布局,建立一个能使教育资产集

约配置的、多部门共享的、有效整合与调配的、促进城乡之间资产转移的资产管理体制。

(4) 统筹人事:统筹城乡教育人事资源的配置结构与布局,建立一个使城乡之间、学

校之间人员充分流动的、城市有效支援农村的教师管理体制。【7】

2、 城乡培训一体化:通过统筹城乡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尤其是进城农民

工的培训,是推动农民工“市民化”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城乡人力资源开发一体化的重要内容。

(1)各级政府应把农民工的教育培训纳入议事日程,制定农民工培训计划,加大对进城农民工教育培训的投入,将农民工教育培训拨款纳入到整个教育经费中统筹考虑并确保其不断增长。

(2)城市职教、成教机构要实行灵活多样办学,把农民工的教育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和内容。一方面可以根据农民工的就业需要,办各种职业技术培训班;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和企业联系密切、信息灵通、师资力量强等优势,与企业及农民工输出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联合,把办学触角伸到农村,使培训与农村劳动力输出、企业劳动用工密切结合,促进农村劳动力的有效转移,为企业输送合格实用人才。

(3)企事业单位应该把农民工培训纳入职工培训范围,同等对待,统筹安排。企业应加强人力资本投资,实行多种形式联合办学,改变“只使用不培训”、单纯追求利润的做法。【8】

3、城乡就业制度一体化: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充分发挥城乡统一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效地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1)调整政府行为和劳动政策的的目标取向,发挥各级政府劳动部门在构建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中的积极作用。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建立,要求冲破户籍管理的城乡分割。

(2)取消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对进城农民工进行适当管理是必要的,但要城乡兼顾、控制适度。实际上,农民工进入城市后,与城镇劳动力就业的互补性远大于竞争性。目前一些地方的做法不仅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也没有真正起到引导农民有序流动的作用。要建立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就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清理各地区制定的对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限制政策和乱收费。

(3)打破身份界限,统一用工手续和待遇。企业把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等对待,是建立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的微观基础。用人单位用工要实行统一待遇,工资标准要切实按照“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执行。要严格招工手续,落实有关用工政策,按规定办理招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9】

4、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在农村社会保障和城市社会保障之间建立一种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即农民市民化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构筑一个阶梯,打造城乡社会保障之间相互沟通、相互连接和相互转化的平台,逐步实现农村社会保障向城市社会保障的过渡,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

(1)以效率为导向。农民市民化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边际调整,逐步优化”的原则,它以效率为导向,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以最小的成本投入获得最大的社会保障效果和功能的开发。由于随着农村征地开发,农民向城镇居民转变,因此对提高社会保障的范围和水平提出了客观的要求,而直接实现社会保障的一体化需要大量的成本投入,这是现阶段政府、企业和个人无法承受的,另外,尽管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但失去土地后,由于能力的差异,与城镇市民相比,他们的生活水平短期内与市民还会有一定的差距。农民市民化社会保障制度正好提供了一种制度过渡的有效途径。

(2)体现一体化特征。建立农民市民化社会保障,一方面要使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向市民社会保障水平的方向转化,不断缩小原来二元结构的差距,使农村社会保障向城市社会保障的转化成为可能;在社会保障水平的增长速度上,实现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增长速度大于城市社会保障水平增长速度,实现农民市民化社会保障随着城市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快速发展。另一方面要将农村社会保障人员逐渐引渡到城市社会保障中,最后剩余的少部分农村社会保障人员,政府可以采用“托底”方式,一次性转入城市社会保障中,最终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10】

参考资料:

【1】 虞建华.浙江省欠发达地区城乡一体化研究【D】.浙江大学,2005,5

【2】 查有梁.城乡教育一体化的新思考【J】.中国教育学刊,2006,1:18-20

【3】 【4】朱迎春,周志刚.从教育公平原则看中国城乡教育差距【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6,4:25-27

【5】 蔡建文.中国农民工生存纪实【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1:256

【6】 陈勇.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J】.环渤海经济瞭望,2006,4: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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