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管理制度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5 14: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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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制度

篇(1)

第三条直销企业与指定银行签订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协议应包括下述内容:

(一)指定银行根据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的书面决定支付保证金;

(二)直销企业不得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擅自动用保证金,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三)指定银行应及时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通报保证金账户情况,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可以查询直销企业保证金账户;

(四)直销企业和指定银行的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方式。

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提交与指定银行签署的开设保证金专门账户协议。

第四条直销企业开始从事直销经营活动3个月后,保证金金额按月进行调整。直销企业于次月15日前将其上月销售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向指定银行出具,并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备案。直销企业对出具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指定银行应当对证明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直销企业保证金金额保持在直销企业上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的15%水平。账户余额最低为2000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根据直销企业月销售额,如需调增保证金金额的,直销企业应当在向指定银行递交月销售额证明文件后5日内将款项划转到其指定银行保证金账户;如需调减保证金金额的,按企业与指定银行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六条直销员或消费者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使用保证金的,应当持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和工商总局。

直销员除持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外,还应出示其身份证、直销员证及其与直销企业签订的推销合同。消费者除持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外,还应出示其身份证、售货凭证或发票。

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接到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使用保证金支付赔偿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指定银行、直销企业和保证金使用申请人。

直销员违反《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保证金后,直销企业应当自支付之日起30日内将其保证金专门账户的金额补足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八条直销企业保证金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通过商务部和工商总局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社会披露。

第九条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出具的书面凭证,可以向指定银行取回保证金。

企业申请直销未获批准的,凭商务部出具的书面凭证到指定银行办理保证金退回手续。

篇(2)

为规范公司效期、滞销商品管理,避免造成库存积压及经济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经营商品的管理。

第三条 名词解释

(一) 有效期:指商品在一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其质量的期限。

(二) 近效期:据商品总有效期,剩余有效期不足一定时间标准的商品,具体标准参见十一条规定。

(三) 过效期:有效期在1个月以内的商品为准过效期商品,超过有效期的商品为过效期商品。

(四) 滞销商品:指一定时间段内无销量或销量小于该期间段内商品库存总量20%的品种(季节性品种和医疗机构所用的急救品种除外,季节性品种如:冻疮膏、霍香正气水等,急救品种如:碘解磷定注射液、阿托品注射液等。)

(五) 报损商品:指由于商品过期、包装破损等原因造成商品质量不合格或不合法,不能满足规定要求而不能正常销售的商品。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商品信息部职责

商品信息部是公司效期商品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 定期汇总、统计公司效期、滞销商品情况,组织制定效期、滞销商品处理意见;

(二) 对不可退换的近效期商品销售,制定促销方案,并报分管副总、总经理审批后提交门管部实施;  

(三) 对不可退换货的近效期商品,负责门店间的库存调剂、调拨工作。 

第五条 门管部职责

跟踪门店滞销商品、近效期商品销售情况,督促门店开展近效期、滞销商品陈列、销售;

第六条 门店职责

(一) 定期开展效期、滞销商品清查,提交效期商品、滞销商品清单;

(二) 按要求进行效期商品、滞销商品退仓,进行效期商品、滞销商品催销。

第七条 其它部门职责

(一) 采购部:合理控制库存,联系供应商办理滞销商品、近效期商品退换货或促销事宜。

(二) 仓储部:控制效期商品入库,对库存效期商品进行养护;按要求提交效期商品、滞销商品清单;按要求进行效期、滞销商品处理;

(三) 质管部:监督全公司门店、仓储部效期商品处理情况。

第三章 滞销商品管理

第八条 滞销商品界定

滞销商品─分为A、B两个等级:

A级:入库60天内无销售,或120天内销量达不到50% 的代销品种。

B级:入库30天内无销售,或90天内销量 达不到50% 的代销品种。

商品信息部、采购部应重点关注A级滞销商品。

第九条 滞销商品上报

仓储部、门店每月30日前应将符合滞销标准的商品进行梳理,确定滞销商品品种,并在3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商品信息部及采购部,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剂型、产地、供应商、数量、含税进价、批号、效期、入库日期。

第十条 滞销商品处理

商品信息部接到仓储部滞销商品报表后,应在5日内逐品规核实、确定,并会同采购部制定解决办法,填写处理意见,两日内报总经理批复。

(一) 退仓处理

需退供应商的商品,商品信息部应于采购副总批复当日通知各门店办理商品退仓,通知中应明确退仓商品信息及截止日期。各门店应在退仓截止日期前将退仓商品退回仓储部,过期不予办理。

(二) 促销处理

需要内部处理的滞销商品,由商品信息部会同企划部、门管部、采购部制定滞销商品促销政策,经批准后下发实施。

商品信息部应根据不同门店同类商品销售情况,对门店滞销商品库存情况进行店间调拨。

第四章 效期商品管理

第十一条 商品效期格式 

具体以商品上的标识为准:如果标示“有效期至:×年×月”应计算出具体日期。书写方式有“月-日-年”“日-月-年”“年-月-日”等不同形式。

第十二条 退货标示  

在海典系统中标注各类商品退货标识,分为“可退可换”、“可退”、“可换”有这些标示的商品是在有效期内可以退货或换货的;标示为“不可退换”是不可以退货或换货的商品。

第十三条 商品效期界定

(一) 近效期

有效期为12个月的商品的近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4月。

有效期为18个月及以上的商品的近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6月。

(二) 预警效期

有效期为12个月的商品的预警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6月。

有效期为18个月及以上的商品的预警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9月。

仓储部所有商品的预警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12月。

第十四条 商品购进要求

采购人员在购进商品时,应根据市场需求、平均月销量及商品的有效期限,确定合理的购进数量,购进商品的效期控制标准为:

(一) 购进药品时,药品总有效期在1年(含)以内的,离失效期不得低于八个月。总有效期在18个月(含)以上的,剩余的有效期限不低于总有效期的2/3。

(二) 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12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无效期的药品,到货时应予以拒收。如特殊情况需要,低于标准验收近效期药品,必须经采购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如双方达成代销协议,销售多少,结算多少的,验收员按照协议验收。

第十五条 效期药品的储存与养护 

凡库存的近效期药品应有明显的“近效期药品”标志,门店效期商品可在标价签上做出特殊标识,门店自行确定标识。

仓库药品过期失效后,仓储部养护员立即填写药品复检通知单,并挂“暂停发货”牌,报质管部,由质管部核查核实后填写《药品停售通知单》、通知保管人员将其存放入不合格药品库。保管员按“不合格药品的管理制度”及时报损处理。

第十六条 效期商品上报

(一) 仓储部每月28号、门店每月30号按规定格式上交《效期商品清查明细表》至质管部、商品信息部。门店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界定的近效期上报,仓储部应对所有剩余有效期达到12个月的库存商品进行清理并上报。质管部对门店上报效期商品进行抽查、核实。

(二) 商品信息部会同采购部、门管部在每月5日前对上报的效期商品制定处理方案并回复仓储部与门店,调拨调拨的效期商品按调拨流程处理。对于不能退换的效期商品,应争取厂家资源实施促销方案及奖励。

第十七条 效期商品的退换

(一) 门店未经许可,不得私自退回效期、预警商品。对于可退换商品,门店应当按照商品信息部下发的商品退回通知即时将商品退回,逾期门店自行解决。门店退回商品当天收到货48小时内验收完毕并入退货库。

(二) 公司调拨至门店的近效期6~2个月的不可退商品,由门店努力销售,到准过效期退回公司,由仓储部做报损审批,财务部清点数量后,质管部负责监督销毁。

(三) 退回公司仓库的效期商品,采购部应及时联系供应商办理退换货事宜。当月15日前退货至仓库的近效期商品,需在当月内退给供应商,15号之后收到的退货延迟至下月处理。

(四) 商品退回操作具体参见《商品退仓流程》。

第十八条 效期商品调拨

(一) 不能退回供应商的商品,进行责任界定后商品信息部根据门店实际销售情况事先与门店沟通后调拨,主动配送总数量不超过该门店该商品前六个月正常销售的80%。

(二) 调拨或主配的效期商品,仓库须凭商品信息部的通知开具效期调拨或主配单,仓储部不得主动配送效期商品,门店凭单收货,否则可拒收。

(三) 预警商品门店不得拒收,首次请货/铺货商品属于预警商品的,不动销可在一个月内申请调拨或退回,造成效期报损由门店、门管部、采购部按5:3:2比例承担(按进价计)。

(四) 有效期在6个月以下的商品,有权拒收,例外情况(如:可退换、超低供货价),也可以根据销售情况选择接收。

(五) 处方药调拨时,应考虑调入门店该类商品的销售情况,原则上,门店无销售或者销量较小的不做调入处理。

第十九条 效期商品销售

(一) 近效期商品的销售,实行先产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先销售老批号商品,后销售新批号商品。

(二) 药品距失效期剩余天数为30天时,门店必须按零售价购买并开具销售小票,两日内将商品与销售小票上交质管部,经质管部、营运总监审批后将零超过进价部分补款,未按时出单、上交的,按售价赔偿。

(三) 门店应通过陈列、促销方式促进效期商品销售,并将效期商品销售责任分配至店内员工。同时,店长教会员工熟练掌握有关商品知识(专业知识及广告宣传知识)。对效期比重大且消化力度慢的门店商品信息部须每周跟进,督促门店消化或主动进行调拨。

(四) 调拨补偿原则:所有调拨的效期商品由承担效期商品销售的门店按公司零售价给予提成,提成标准为:

1. 三个月以下的效期商品不进行调拨;

2. 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内10%支付提成;

3. 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5%支付提成;

已针对效期商品实施促销的商品不再单独提成。

第二十条 效期商品损失责任界定

(一) 近效期商品或破损商品能够返回供货方调换的,应由相关部门及时通知采购部联系供货方进行退货或换货处理,因工作安排欠妥造成近效期商品或破损商品变成不可调换的,则追究到相应的责任部门和人员,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二) 非人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导致药品过期的或商品破损的,则由公司承担全部损失。

(三) 临床用药(如针剂、肿瘤等),未按规定日期上报效期预警造成过期的,门店承担20%,公司承担80%;按规定申报的,门店承担5%,公司承担95%;

(四) 对于不可退换的商品,门店一经验收上架后,损失责任由门店承担,损失责任承担比例:店长40%,领班20%,相应柜组责任人40%,直接从工资中扣除。

(五) 经商品信息部调拨的效期商品,接受门店不能再次退回,如报损,接收门店按每月30%标准原门店承担70%。

(六) 仓库9个月以下、六个月以上效期,承担10%,六个月以下商品造成损失由仓库全额承担。如仓库提前预警上报但商品信息部未进行处理的,损失由商品信息部责任人承担。

(七) 零售价10元以下商品、名品、毛利率低于20%及公司整体销售金额前1000位商品不做强制调拨,调拨后产生的损失由原门店全额承担。

(八) 公司通知下架商品,由于外部原因无法上架造成的过期,由公司承担;由于责任部门忘记通知上架的,由通知部门承担过期损失。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相关规定的,按下料别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负激励:

(一) 仓储部未经批准主动配送效期商品的,按配送售价金额50%处罚。

(二) 仓储部、门店(新开门店第二个月开始上报)每延迟一天上报滞销商品、效期商品报表的,负激励50元/天。出现遗漏和错报一个单品对责任人负激励5元/单品。

(三) 仓库延迟配送调拨效期商品,对仓储部负责人负激励20元/天。

(四) 商品信息部延迟处理门店、仓库上报滞销、效期报表或未进行调拨的,负激励50元/天。

(五) 发现仓储部所配货为过期商品的,对仓储部负责人、养护员各负激励500元/品种的罚款。

(六) 在门店内发现过期商品或准过效期商品尚在架销售的,没收该商品并对该门店责任人各负激励100元/品种。对引起顾客投诉的按三倍处罚。顾客要求赔偿的,赔偿金额由该门店店长及责任人全额承担。被政府部门处罚的,处罚金额也由该门店店长及责任人承担。

(七) 可退可换商品由采购部负责退供应商,此类商品产生的过期损失由采购部负责,门店未按通知规定时间退回产生报损由门店负责。

(八) 未经采购副总审批,购进商品低于效期(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且不能退货的,由购进人负责按进价买单。未经采购副总审批,仓库入库近效期12个月以内的商品(不包含需先入库后即退货的商品),按100元/品种处罚验收人员,并承担由此导致的过期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商品信息部制订、修订、解释,经总经理签批后下发实施;

第二十三条 商品信息部每年对本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进行审查,如有修改、完善必要,须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其它管理制度如有与本制度相抵触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支持文件

篇(3)

2、通过电话﹑单据﹑报表等方式和途径,把客人的有关资料传递给相关人员;

3、掌握最准确的房态(入住与否、床位情况),制作有关客房销售的各类报表,为宾馆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准确的资料;

4、负责有关房间﹑房价﹑宾馆服务设施以及查找住客等方面的问询工作;

5、具有销售意识并有抓住任何销售机遇的意识,最大限度地售房,为宾馆创收,做好关于客人资料的档案工作;

篇(4)

我接手的是一个服装设计专业班。按照学校的要求,结合本班的实际情况,定出严明的纪律。因为学校是学生学习的场所,是有纪律约束的。学生需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学习才能有保证。因此,我接班的第一天起,就先制订出非常细致的班规,贴在教室后面的墙上。 �

班规涉及的面非常广,从学生的平时言行及班级建设一日常规,采取每天专人轮流考核的制度。班规制定出来后,从条款、形式到内容都体现了一个“严”字。当有个别自觉性较差的学生多次违反班规时,我就严格地按照班规的具体条款,对违纪的学生进行奖罚分明的处理。处理了第一个学生后,班上的其他学生就会有一种共同的认识:班主任说话算数,讲到做到,并且奖罚分明。这样,对于一些平时纪律比较懒散的学生起到了震慑作用。之后,班上很快就会形成“守纪律光荣,违反纪律可耻”的良好班风。通过依法治班,实行班规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班级不久后就展现出了良好的精神面貌。因为不仅成绩好的学生可能在期末被评上优,成绩并不怎么实出,但进步大,其它方面表现好的学生也有了奔头,这样尽可能地调动结合了学生的积极性,促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同时也对良好班风的形成起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通过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我们班各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2. 加强班干部队伍的建设

大力培养班干部,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作用,这是我班级建设的主要措施之一。对于任何人,用其所长,避其所短,则成人才;用其所短,弃其所长,则成庸才。用人所长,核心是量才任用,宜帅则帅,宜将则将。所以,我在选才和用才之前,总是先细心观察、了解学生的个性特点、优点和缺点、特长与爱好。应根据特长看其能否担任干部或者能担任某一方面的干部,使他们担任最能施展出自己本事和才能的职务。 �

记得有一次上体育课,几位学生因为没有规范着装,所以体育老师就在班级日志上扣了我们班的积分,这样的话将会直接影响到班级常规评比的成绩,班干部很着急。我了解情况之后,想借这件事情培养她们处理问题的能力,于是就故意找了个借口把这件事给她们处理。到了第二天,我走进教室的时候,赫然发现窗台上多了三盆盆景,课后,我请她们来办公室,她们告诉我昨天她们找那几位同学谈了,她们都表现出了悔意,但几位班干部觉得仍不稳妥,于是要求几个同学写出保证书,并接受全班同学的监督。�

从这件事可以看出,班干部有一定的处理事情发的能力的,既有原则性,又兼顾了民主,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所以,让学生干部在班级舞台上充分展示自己的智慧、才能,表现其创新精神,使他们在沉思和探索中增长见识和胆识,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

3.合理进行感情管理

班主任只有用真诚换取学生的真心,学生才能真正热爱生活,热爱学习。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尝试运用情感管理,作为对制度管理的一个有效的补充呢?我在这里想谈的是如何注意谈话的艺术。

进行思想教育要以理服人,因为学生中的思想问题,大量属于认识问题,只能采取“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因此,无论是对学生进行激励,还是帮助他们克服缺点、错误,都必须使他们内心深处明晰道理。对学生一方面要让他们敢于暴露思想,一方面要给以精神武装,对讲了错话的学生不抓辫子,而要引导他们通过认真学习、比较、反思,经过独立的思考去接受正确的思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例如:当我进行个别谈话时,总是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3.1 每次谈话前我都作好了充分的准备。这种准备包括认真地思考个别谈心的缘由是什么?谈心的时机是否成熟?谈话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这个学生的个性如何?他有什么兴趣爱好?谈话从何处着手?在谈话中如果出现僵局怎么办?有哪些事例易于被这个学生理解和接受?�

3.2 要对学生有深厚的感情,善于同他们交知心朋友。只有与学生建立起融洽的感情,推心置腹,才能使学生无保留地倾吐自己的全部真实思想,心悦诚服地接受所讲的道理乃至忠告或批评。�

3.3 我注意选择适当的地址和时机谈话。例如:当我发现学生思想政治上要求进步时;或是遇到问题、困难而情绪低落、波动时;或受到批评、处分思想不通时;或受到奖励、表扬而骄傲、自满时;或与别人发生纠纷而影响团结时,就要不失时机地进行个别谈心。可在教室、办公室。可以使学生感到严肃,用安静、肃穆的气氛使对方知道问题的严重性,从而认真地思考,也可以有意识地让学生感到很轻松,在漫步闲聊中,摸清学生的心理活动和思想状况。�

3.4 我注意了谈话的合理程序和委婉的语言艺术。个别谈心,十分注意由浅入深、由远及近、由异及同的循序渐进的方式。要讲究语言艺术,力求做到鲜明、生动、准确,有逻辑性、知识性和感染力。我的工作原则是尽量不在班级直接点名批评犯错的学生,而是通过委婉的话语,以达到全班教育的目的。�

3.5 我注意了谈心应把学生置于与老师平等的地位。直接谈心,切忌不能居高临下,应让学生置于与老师同等的地位上,即“促膝而谈”。 �

篇(5)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铁路、民航、港口、森林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按职责范围分工负责。

第四条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积极预防和扑救火灾,保护消防设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与扑救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

保障消防经费;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特大火灾的扑救和查处。

第七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实行经济承包(租赁)的企业应将消防工作作为承包(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承包人、租赁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制定防火制度,落实防火措施,开展防火宣传,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九条大众传播媒体和有关部门应开展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中、小学校应普及消防常识。

第十条城市消防规划由公安消防机构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人民政府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有公安消防机构参加。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区、科技园区和城市住宅小区以及大型集贸市场的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村镇应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讯等纳入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建设、设计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筑设计防火自审职责。

第十二条建筑物由两个以上用户使用的,应由产权人和使用人共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或委托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高层、地下建筑必须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自救避难设施。

第十四条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并按规定设置标志、安全疏散指示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

安全疏散通道。

第十五条安装防盗设施,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除安装公用防盗设施外,禁止在公用楼梯及走道上设置栅栏。

第十六条公安消防队灭火演练时,有关单位应予协助。

第十七条火场扑救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场总指挥员在紧急情况下根据需要有权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拆除毗邻的建筑物;

(二)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通讯、环境卫生、医疗救护等部门的力量;

(三)划定警戒区,疏散警戒区内的人员、物资,限制人员和交通工具进入;

(四)组织保护火灾现场;

(五)为灭火救灾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

第十八条火灾扑救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及时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情况,给予协助。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章消防组织与经费

第十九条城市消防站应当按照接到报警后消防车能在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沿的原则设立,不符合的应当有计划地调整。

第二十条火灾危险性大或公安消防队(站)责任区保护范围外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集贸发达、易燃建筑密集的乡(镇),应分别建立

专职消防队。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区、科技园区应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由地(市)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并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撤销须经省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有条件的应配备专职防火员,负责本单位、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设立防火办公室,聘请专(兼)职防火员,负责消防安全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公安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二十三条城市建筑工程项目可适当征收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用于改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公安消防队灭火装备。具体征收办法由省物委、省财政厅制定。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民间依法建立消防基金会,接受资助和捐赠、用于改善消防条件,奖励消防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救助在消防训练和扑救火灾中伤亡的专职消防队员、义务消防员及有关人员。

第四章消防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安消防监督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出示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公安消防监督员应予保密。

第二十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发现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应及时发出《消防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对发现重大火险隐患的,应在5&127;日内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危险部位立即停产、停业整改,并发出《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停产停业对崐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应于整改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验收,并在5日内发出《复查验收意见书》。

确需延期整改或提出变通防范措施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报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应在接到书面报告5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消防机构对报送的防火设计图纸等资料,重点工程应在20日内、一般工程应在10日内发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必要时经省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可延长10日。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图纸施工;确需更改的,应报原审核机构同意。

改变建筑物原使用功能,应由产权人或使用人将其防火安全条件报公安消防机构重新审核。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设计防火审核实行分级管理。省、地(市)公安消防机构分别负责高度超过80米、24米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防火审核。

第三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公告示警。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安装、维修火灾报警、固定灭火、防排烟等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或专门从事公共建筑内装修工程设计、崐施工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其资质等级由省公安消防机构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定。

自动消防系统工程的安装、维修人员和固定消防设施检验维修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火灾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清点、检测、调试和维护。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停用火灾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避雷装置应当定期检测。

第三十三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使用的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生产、维修消防产品(含生产建筑防火材料)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许可证。

使用进口的消防产品或者引进与生产设备配套的消防产品,应将有关资料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省级以上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公安消防机构及消防监督人员可以对生产、经营、使用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利用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或者品牌。

第三十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申报手续。

第三十六条停水、停电,道路建设影响消防车通道和切断通讯线路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告知公安消防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征得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并负责修复或修建相应的消防供水设施。

第三十七条乡(镇)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个人,除按本条例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无以下罚款:

(一)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二)擅自清理或伪造火灾现场,隐匿灾情的;

(三)从事涉及消防安全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或违反安全规程操作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干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崐停产停业或吊销有关证件:

(一)堵塞公共建筑(场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未按规定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

(二)违反仓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储存物资的;

(三)违反古建筑用电、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的;

(四)违反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五)损坏、拆除、停用或不按规定安装、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

(六)利用高层、地下建筑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安装、维修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或从事公共建筑内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安装、维修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或设计、施工公共建筑内装修工程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五干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一)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未按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的;

(二)建筑工程防火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交付施工,或擅自更改工程防火设计增加火灾危险的;

(三)工程竣工,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原使用功能,增加火灾危险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维修,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维修消防产品未经省公安消防机构许可的;

(二)引进或使用进口消防产品未经审核的。

对不按消防产品技术标准生产、维修或者经营质量不合格消防产品,情节严重的,撤销对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许可,并及时通知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经公安消防机构处罚后,当事人仍不改正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拆除等强制措施,没收直接妨害消防安全的物品。

第四十四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仍不整改导致火灾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处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额1%-5%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严明执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的;

(二)利用职便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或品牌,或崐指定工程队的;

(三)包庇火灾事故责任者或借机打击报复的;

(四)不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失职、渎职的;

(五)敲诈勒索或索贿、受贿的。

篇(6)

2、院内鼠、蚊、蝇密度达标,厕所有专人每天打扫,保持清洁无臭味、管道畅通、无滴水

。

3、院内无乱搭、乱建、乱放、乱堆、乱倒现象。

4、院内无饲养家禽家畜现象。

5、倒垃圾按时按指定地点,严禁院内乱掷烟头、纸屑瓜果皮壳。

6、楼道畅通,无杂物堆放,严禁在过道里放炉灶,晾晒衣服绳索整齐有序,不影响市容和

过路。

7、汽车、自行车在指定线内有序停放,驾驶人员洗刷汽车后要立即将污渍地面扫净。

8、院内三线(电话、电力、电视线)线路整齐美观。

9、保持院内花草树木完整、美观、地面无枯败枝叶、杂草和弃物。

10、严禁住楼户往楼下乱掷杂物。

11、下水道畅通无堵塞,窨井完好无损。

12、装潢施工有序,建筑材料定点摆放,废土及时清运整理,无遗留现象。

二、责任范围:

1、保洁员对所属卫生包干区要经常打扫,每日打扫不少于二次,保持包干区整洁卫生。

2、生活区分片负责人要做好片内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责任人有权对片内违反制度当事人

进行警告、处罚。

3、住家户要保持家庭内外整洁卫生,对庭院卫生负有责任。

4、卫生管理人员,要负责好大院卫生工作,每天要巡回视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业主管理委员会对大院卫生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半月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处罚规定:

1、凡查出卫生包干区不卫生的,每次扣保洁员奖金50元,并责令其立即打扫。

2、住家户乱倒垃圾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并责令立即清扫。

3、住家户养家禽家畜,一但发现立即予以没收,并罚款50元。

4、在院内乱掷烟头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对住家户乱堆乱放,乱搭乱建,除责令其清理外罚款100-3000元。

6、对损坏院内花草树木者予以花木价值三倍罚款。

7、卫生管理人员(包括打扫卫生,打扫公共厕所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脏、乱、差的每查出

篇(7)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

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按照消火栓的设置区域,可以分为城市公共消火栓、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和其它场所配建的消火栓。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部门会同建设、公安等部门负责消火栓的建设规划。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内消火栓的配套建设。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消火栓的设置、维护、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和保养维修;单位负责本单位消火栓的保养维修;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管理单位负责本区域消火栓的保养维修;其他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所在场所消火栓的保养维修。

第六条消火栓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城市道路每隔120米设置1只消火栓,十字路口应设有消火栓,宽度超过60米的道路两侧应同时设置;

(二)消火栓距车行道不超过2米,距房屋外墙一般不小于5米,消火栓100毫米出水口应正对马路;

(三)住宅小区、单位消火栓的设置数量及位置根据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执行。

第七条各类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矿区、集贸市场以及纳入城市中远期规划的道路,应当将消火栓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发现消火栓设置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增建、改建、配置或者技术改造等措施,确保消火栓的设置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对消火栓的设置作出具体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消火栓的设置、质量符合标准。

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保养维修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日常维护,每季度维护、保养不少于1次,重大节日或者庆祝活动之前应当专门检查1次。

消火栓的保养维修单位应开通全天候故障报修电话并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和向社会公布。社会公众反映消火栓故障的,保养维修单位应当及时检查修复。

第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在检查、使用中发现消火栓存在问题需要维修的,应及时通知保养维修单位,保养维修单位应及时修复,并将修复情况反馈给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二条保养维修消火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整体完好,部件无缺损;

(二)无油漆剥落和生锈现象;

(三)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

(四)出水正常。

第十三条消火栓保养维修单位应当对消火栓检查、损坏、修复、保养等情况如实记载,并报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消火栓的保养维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单位、居民住宅区和其他场所配建消火栓的保养维修经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或者损坏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发现消火栓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消火栓的保养维修单位或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六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搬迁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按规定重新配建。

修建道路以及停止供水可能影响消火栓使用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七条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消火栓。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篇(8)

1.1建立全员参与的质量管理意识学校管理涵盖了方方面面的内容,包括行政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等等,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如同多米诺牌的每一张,任何一个环节的坍塌都将危机全局,所以职业学校的领导者要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使每一位员工都有主人翁意识,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

1.2建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理念中等职业学校管理的重点问题是过程管理,包括教育教学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层面的内容。这就要求学校的领导者要按照PDCA循环的原则,对于学校管理过程中的每一个层面的工作任务都要有规范科学的计划性,有扎实肯干的执行任务牵头人,有严谨务实的检查任务管理者,有严肃认真处理问题的执行者,才能使每一个工作任务都是有目标、有质量、能落实。同时还要认真处理好各个部门之间的衔接问题,否则将出现各自清扫门前雪,久而久之会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

1.3建立全程性管理的方法对于目前的中等职业学校而言,大都采取第三年安排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很多学校疏忽了这一年的管理问题,使得学生既不是企业的真正员工,也没有得到学校的直接管理,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又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因此学生很容易随心所欲,使得学校教育因为这个环节的疏忽而功亏一篑。

2将现代企业管理元素引入学校,实施企业化管理

学校管理者要实施适度的吸收企业内有特色的制度和企业文化,使学生在学校不仅能学到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提升职业道德,同时也能够感受企业氛围,感知企业文化,感悟企业精神。

2.1感受企业环境职业学校要从现代企业管理的源头引进企业文化,创建企业化、职场化的教学环境,把企业管理的有效元素恰当地运用到学校教育管理中。把企业的核心价值、安全生产禁令、HSE(安全、健康、环境)理念张贴在学校的各个楼道、墙壁等醒目位置,在实训室内建设技能教室,其内部设施安装以及管理,都要遵循企业的HSE理念,使学生在校内就能感受到企业的氛围,在课堂能体验到职场化的环境。

篇(9)

三、值班教师要及时做好报纸的收发、来人接待、电话接听、环境整洁、茶水供应等日常性事务。

篇(10)

2、建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有关人员将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加强用电管理,安装电器,布设电线要符合规定。定期检查电线、电器,不得违章用电和使用明火。

4、学校的重要部位要配备齐全相应的消防器材,并保持性能良好有效,存放位置合理。

5、对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等危险物品要单独存放保管,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实行特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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