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职评议结果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5 14: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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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评议结果报告

篇(1)

1.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2.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3.考真考实、简便易行的原则。

二、考核的范围

(一)全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二)以下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1.病、事假累计六个月以上人员。

2.自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

3.其他不在岗人员。

(三)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新聘用人员在试用(见习)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和定级的依据。

2.因公负伤的工作人员,治疗和恢复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免予考核,根据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考核等次。

3.公派学习、进修的人员,由其学习、进修单位提供的学习情况作为考核依据确定考核等次。

4.来校工作未满半年的人员(含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士兵),由其原单位提供有关材料作为考核依据,确定等次,但等次不能确定为优秀。

5.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6.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7.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考核的人员,其所在部门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8.校内工作调动的人员,在现部门工作不满三个月的,由原部门进行考核。

三、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开发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的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情况;廉,主要考核秉公守法、清正廉洁、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通过对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综合评定后予以确定。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能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不足,业务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要求,但能够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明显问题,有严重过失或出现责任事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实事求是。确定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工作人员总数的15%,优秀等次的名额分配情况详见附表。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人数不设限额。

四、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采取个人述职、群众评议与领导评定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法。

(二)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各分院及机关各组按学校考核工作要求对分管人员进行述职考核,述职的时间每人不超过5分钟。

1.被考核人根据岗位职责,写出个人述职报告,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2.各分院及机关各组负责组织个人述职报告会,会后进行民主测评并确定考核等次。各部门的述职报告会,副处级以上干部先述职,进行民主测评后,再进行其他人员的述职和测评。

3.副处级以上干部考核等次由组织部综合民主测评结果、主管领导意见及部门意见审定;教师、教辅、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及前勤工人考核等次由人事处、组织部综合民主测评结果及部门意见审定;后勤工人考核等次由后勤管理处根据民主测评结果审定。

4.各分院及机关各部门填写分管人员的考核意见及考核等次后,将《个人述职报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和其他需存档材料及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5.各分院及机关各部门要将考核结果及时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年度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部门考核领导小组提请复核,本部门考核领导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以适当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若被考核人对复核结果提出异议,可以在十日内向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经审核认为确实需要更改的可予以更正,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认为应维持复核结果,则被考核人不得再行提出复议。

6.考核必须坚持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对被考核人的评价应当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和走过场,维护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考核结果无效,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重新考核。

五、考核的时间安排

1.各分院于200年1月8日至14日进行集中述职、测评。

2.机关各组于200年1月15日至17日进行集中述职、测评。

各分院及机关各组主持人需提前将述职、测评时间及地点报人事处。

六、考核的组织领导

为保证本次考核工作的顺利完成,成立考核领导小组。

各部门也要相应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包括党、政、工会及教职工代表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一般3-5人,负责本部门的考核工作。

分院人员考核由各分院的院长负责组织本院教职工进行述职、测评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考核以分院为单位(昭明文选研究所在汉语言文学学院进行述职、测评;东北亚研究所、萨满文化研究所在历史学院进行述职、测评),人事处、组织部等相关部门派人监票并负责统计。

机关人员考核由人事处组织,并分组进行述职、测评,分组情况详见附表,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分院派人监票并负责统计。

七、附则

1.学校原有有关教职工考核的文件中有与本方案不符的,按本方案执行。

篇(2)

根据《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研究员是指省内每一项优势或特色产业中关键技术的关键环节研究中具有一定学术造诣,在研究室主作的监督、指导下,能开展本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关键环节研究的人员。

第三条职责

在功能研究室主任的监督、指导下,开展省内优势或特色产业发展关键技术中各环节的技术研究。

第四条遴选、考核

由功能研究室主任提出候选名单,农牧厅确定。

第二章遴选方式

第五条遴选原则

按照自愿报名的方式,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及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遴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在省内同一领域现有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中产生;

(三)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在科研一线,富有创新思想,参与过与本产业相关的科研项目,在所研究领域具有一定造诣,从事相关研究五年以上;

(四)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工作作风,在以往的科研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目前仍在职并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研究;

(六)在本领域中有一定学术造诣的中青年人员优先考虑;

(七)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本体系中所承担的任务;

(八)不在企业兼职。

第七条遴选程序

(一)由功能研究室主任负责提名;

(二)执行专家组研究确定并征求所在单位意见;

(三)在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后由农牧厅确定;

(四)颁发聘任证书,并与功能研究室主任签订任期内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

第三章审批

由功能研究室主任提出候选名单,在征求同领域专家意见后,经评议、公示后,由农牧厅确定。

第四章考核

第八条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

在研究员任职期限内,由首席专家和功能研究室主任根据签订任期内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考核指标,通过提交综合评估报告、述职以及专家组评议的方式,对其进行每年一次的年度考核和五年期满后的任期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依据。

(二)考核程序

1、向首席专家和功能研究室主任提交综合评估报告;

2、首席专家和功能研究室主任听取其述职报告;

3、按照任务委托协议任务书,首席专家和功能研究室主任对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评估,并结合其综合评估报告进行考核评定;

4、将考核结果报管理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再次评议;

5、由首席专家决定其去留,并由管理咨询委员会将决定反馈给本人。

(三)考核标准

1、考核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2、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爱岗敬业,遵纪守法,科研道德和工作作风良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完成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中的工作目标,在省内特色或优势产业发展关键技术各环节技术研发中做出明显实绩者可确定为合格。

3、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本体系中所承担的任务;在企业兼职;科研道德和工作作风不良;不履行岗位职责,没有完成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中的工作目标的均视为不合格。

(四)考核结果

1、任职期内年度考核为合格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可继续担任该职;不合格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建议首席专家审定并解聘其职务,由管理咨询委员会书面通知其本人。考核结果记入首席专家档案;

2、期满考核为合格者,根据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可由监督评估委员会建议,报首席专家审定并提出整改意见后,继续担任下届研究员岗位;不合格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建议,报首席专家审定并解聘其职务,由管理咨询委员会书面通知其本人。考核结果记入研究员档案。

篇(3)

一、改进考核方法,完善考核评价标准

党政机关年度考核的内容要根据党政机关的职能和特点合理确定,要把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作为党政机关考核的主要内容,在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的同时,强化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情况的考核。改进考核方法,细化量化考核标准,健全机关工作人员考核评价体系。

要把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各有重点,互为补充。平时考核的重点是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勤情况,可以通过考勤、工作记实和月、季、半年工作评鉴等方式进行(详见附件一)。年度考核是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评价,重点是全年政治表现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依据。平时考核结果在年度考核计分中应约占30%的比例份额。

要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准确性。考核指标体系依据考核目的和考核内容设定,体现党和政府在新时期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思想政治素质、廉政建设、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考核指标量化测评表》(见附表二),设立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分类组织测评,并将量化测评结果与定性考核结果相结合,提高年度考核结果的准确性。

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使被考核人的领导、同级、下级等不同层次的人员参与考核过程,使考核结果综合反映各方面的意见,领导测评的分值按约占总分值的50%折算。直接面向群众的党政工作部门和窗口单位,要面向社会,在一定范围内接受直接服务对象的评议,把机关内外的意见结合起来,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考核当中对各方面的情况和意见要进行分析,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公正地确定被考核人的年度考核结果。考核量化测评结果既要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主要参考因素,又要具体分析,结合平时考核进行综合评估,不能简单的唯票唯分数,避免简单化、绝对化。

要严格掌握考核标准,增加考核区分度,特别要加大择优汰劣、调整不称职干部的力度。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拟制了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的标准(见附件三),供参照试行。确定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要核实情况,准确把握,并按规定审核审批。

二、规范考核程序,增加考核工作透明度

年度考核工作要公开、公正,严格按程序操作,增加考核工作透明度。重点抓好以下五个环节:

(一)撰写个人述职报告(总结)。被考核人要按照考核内容的要求,实事求是地撰写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个人述职报告(总结)要报直接主管领导审阅。

(二)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各级考核机关可根据不同的考核对象,分类确定相应的述职范围。党政工作部门内设机构人数较多的,可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述职;人数较少的,可由相近处室组合进行。市(地)以下党政工作部门,可在机关范围内述职。

(三)进行民主评议。在听取个人述职报告(总结)后,进行民主评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同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可采取量化打分的形式进行。对本年度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省级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及记二等功以上奖励人员可在量化测评的基础上适当加分。测评分值要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确定考核等次。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考核标准,综合被考核人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等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为避免唯票数、唯分数确定等次,提高考核优秀人员的认可度,对优秀人员的确定,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要根据民主测评分值,从高分到低分按参加考核人数的20%或30%划定优秀预选人员名单,在此基础上,认真分析审核,在规定的优秀比例限额人数内,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提出确定优秀等次人员意见,考核结果报部门领导批准。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要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组建,组成人员要有一定的公认度。

年度考核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两至三天。对反映的问题,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进行核实,确实不符合优秀等次条件的,应重新确定考核等次。

(五)考核结果反馈。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见附件七)通知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结果登记表(见附件六)存入被考核人档案。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

三、加强监督管理,做好审核备案工作

各级各部门领导要增强考核责任意识,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建立健全考核的监督管理、审核备案制度,保证考核工作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间有序进行。对平时考核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年度考核要切实加强检查指导。通过督查和审核备案,及时发现、纠正问题,严格考核纪律,确保考核工作的质量。各考核单位要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考核工作基本情况、《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表式见附件四)以及《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册》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年度考核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年度考核工作的基本做法和经验,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确定各等次比例是否符合《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等。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反馈后,考核单位方可按规定兑现考核结果。经审核或调查发现在年度考核工作中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程序和规定内容实施考核的,随意突破优秀比例限额的,以及其它违反考核工作纪律和规定的,必须予以纠正,否则不予兑现考核结果,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及时兑现考核结果,切实发挥年度考核的作用

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六条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八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四章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五章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核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本办法所称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本办法所称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篇(5)

近年来,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重点,通过创先争优、纪律作风整顿等活动,结合干部素质提升工程和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领导班子,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政意识。采取以会代训、党校轮训、警示教育展览、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科级干部的培训,促使他们深入查摆在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党性党风教育,切实增强自律意识。同时,始终把《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自治区党委和盟委对干部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列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讲座、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作形式报告等多种形式进行教育培训,真正做到入情入理,入心入脑,特别是对新提拔干部全部进行廉政谈话,有计划地开展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他们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和自律意识。2013年6月,在清华大学举办新任科级干部综合能力提升培训班,就官德修养与廉政建设、领导科学与语言艺术、选人用人公信度等内容,对40名新任科级干部进行了集中培训。

(二)构建干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干部监督工作规范化。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一是加强领导班子日常管理。进一步充实完善科级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库建设,并加强后备干部在急、难、险、重等重要岗位上挂职锻炼。在综合考虑年龄、结构、专业等综合因素的基础上,研究提出管理区科级干部交流方案,优化科级领导班子队伍建设。二是强化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干部请销假、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不断完善规范场镇和机关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民主生活会等制度。2013年,对管理区52个单位民主生活会情况进行现场督导,进一步规范内部运行机制。加大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干部的监督管理,向交通、住建、国土、教育、农牧林业科技局等5个部门选派纪检组长,完成4名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11个部门财务交接进行监督。三是完善规范各项制度。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严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建立健全包括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一系列制度,严把领导干部入口关。实行干部调任回访制度,通过座谈、调查问卷等形式,对调任干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回访调查,广泛了解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此外,向社会公布12380举报热线,完善了纪检监察、审计、例会制度,定期了解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政情况,建立健全了领导干部监督案件的调查、受理等系列程序,确保干部监督渠道畅通,运行有效。

(三)改进督查考核方式,推动干部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

建立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登记制、民意测评制、学分制、请销假等制度,对干部监督推行不定期抽查,公众测评等做法,克服了以往对干部评价的年终“算账”,一锤定音的弊端,有效规范了干部的执政行为。制定完善《____管理区场镇水库工委直属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实施办法》,加大考核结果运用力度。通过建立领导班子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办法,以量化指标定期监督领导干部履职效果和工作作风,并用经济和组织手段加以约束,以保证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核心表率作用,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将干部行为规范列入年初的考评体系,做到年初有目标,年内有检查,年终有评价,增强干部监督的透明度和公正度。同时,强化关爱激励措施。重视对干部队伍的人文关怀,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与服务,关注领导干部的身心健康。建立完善部长谈心谈话和约谈干部制度,加强与干部的谈心沟通,帮助干部疏通思想情绪,缓解心理压力。经常深入基层有针对性的与干部职工谈心,对群众反映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调查分析并加以纠正。2013年,对实绩考核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不称职”两票率在15%以上的领导干部进行了诫勉谈话。

在看到干部队伍建设主流的同

时,我们也应该清楚认识到,在领导干部队伍监督管理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干部监督形式少,手段单一。

近年来,尽管通过任中审计、诫勉谈话、设立举报电话、民意测评等方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不尽人意之处,如怎样把监督延伸到8小时以外,如何有效监督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交圈等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二)干部监督信息零散,沟通不畅。

从近年来工作情况来看,通过组织部获取的干部监督信息,一般比较分散,不易核实,可信度不强。通过相关部门获取的干部监督信息,存在信息搜集渠道不畅、内容单一,难以综合等问题。

针对干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何做好对干部管理监督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谋求创新突破:

(一)监督的运行方式从封闭式监督向开放式监督转变。

一是监督的途径由组织监督向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不断拓展。要做到干部工作开展到哪里,干部权力行使到哪里,干部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工作就跟踪到哪里,力争做到不留死角。二是监督的范围从领导干部的“工作圈”向“生活圈”、“社交圈”延伸,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生活圈”全天候监督,对“社交圈”全方位掌控,不断扩大有效角度的范围。要结合行风评议,举报,纪检立案等结果,并通过单位自查、相关部门评议,分管领导点评等形式,更全面、深入、准确地了解掌握干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情况。三是扩大社会对干部监督工作的参与面。充分利用举报箱、监督热线及大力推行党务、政务公开透明运行,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到干部监督工作中来,只要不涉及保密事项,都要做到条件、标准、程序、政策、结果公开/!/,让群众了解干部执政、执法、执纪的范围,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主动深入到“知情”群众中,对干部进行立体开放式监督,在更广泛的社会空间内“透视”被监督对象。

(二)监督的运行程序从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

篇(6)

(2006年12月)

今年7月以来,大厅管理科在区委常委、区综合服务中心周鹏举主任的高度重视下,在祝军主任和李宇副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在服务中心三个服务局局长的大力支持和各位同事的共同努力下,管理与运行日趋规范,运行态势良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现将今年工作基本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运行成效

自今年7月4日沈北新区公共服务大厅运行以来,截止12月18日,服务大厅共运行了6个月零14天,收到锦旗2面、表扬信11封。接待辽中和法库行政审批大厅学习人员2次,接待各进厅单位领导20余人。

总结大厅管理科取得的成效,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是高效。围绕建设阳光政府、服务政府、高效政府的原则,大厅管理科制定了与大厅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审批时限和审批事项纳入《沈北新区公共服务大厅流动红旗评比细则》和日常监督考核之中,使大厅的工作效率、办事效率都有了很大提高,在办件的质和量上有了非常大的突破,极大地调动了各窗口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是便民。在服务大厅放置投诉卡、服务卡、《沈北新区综合服务中心简介》、《沈北新区公共服务大厅办事指南》、《沈阳市商业银行智能理财手册》,设置建议、投诉箱、投诉受理牌,公布投诉电话,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的办事。

第三是廉洁。服务大厅办理事项实行阳光作业、限时服务、考核监督等运行管理机制,从源头上杜绝了“暗箱操作”,保持了公务员的廉洁。运行以来,没有发生一起违规违纪案件,收集群众测评、建议卡891份,满意率达100%,服务大厅已经树立起了良好的形象,得到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赞扬。

第四是规范。制定并下发了《沈北新区公共服务大厅工作人员须知》、《沈北新区公共服务大厅考勤制度》、《沈北新区公共服务大厅流动红旗评比细则》等制度,对大厅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考核、考勤制度,首问负责制度,请、销假制度,文明服务用语,大厅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做了明确规定。

二、主要工作措施

根据综合服务中心“软环境建设要有新突破及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的要求,用创新的思路、创新的手段解决大厅建设和管理、运行中的问题,实现了建设方式、管理方法、运行机制的创新。

(一)坚持建设方式创新

为了完善服务大厅的职能,给地税局、国税局各安装了1条2兆的光缆,给工商局安装了专用宽带1条;购进了大厅急需的办公设备,通过研究设备的使用功能,进行大量市场调研并在积极协调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和网通公司的基础上,使最初85000元的报价单最后只花了16825元就达到了相同的标准和功能。

设置综合服务窗口并协调所需的各种办公设备,引进了印章中心和商业银行,极大地方便了办事群众;设置宣传板,制作宣传栏,定期宣传大厅的活动和考核评比情况,极大地激励、调动了进厅人员的积极性。

除工商窗口外,只给每个窗口配置一个矮铁皮卷柜,既节省了有限的办公空间又保证了大厅整体的和谐美观。在服务大厅的整体布局上,将全部窗口设置按照审批流程依次排开,使群众在这样的“政府超市”中办事感到非常方便。

(二)坚持管理方法创新

1、实现考评管理的科学化。把考勤、考核,评优、评先,群众评议纳入到日常量化管理之中,决定实现日、月、季、年相结合的考评机制,通过量化手段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考勤由指纹考勤机负责,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每月打出进厅人员的考勤记录,按照《沈北新区公共服务大厅考勤制度》发放进厅人员补助费;针对现场勘验游离在大厅管理之外,影响审批时限的管理问题,决定将现场勘验纳入到大厅的日常管理和《沈北新区公共服务大厅流动红旗评比细则》之中;进一步完善考勤和请、销假制度的配套制度,每月月底整理、制作进厅人员考勤和请、销假情况一览表,将其送交各进厅单位主要领导;每月底根据量化评比情况制作《关于入厅各单位“窗口”流动红旗评比结果的通报》,将本月的流动红旗评比结果报送沈北新区副区级及副区级以上各位领导,同时将《通报》送进厅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进一步实现了管理的科学化和自主化。

2、实现监督、投诉机制的科学化。为进一步提高大厅的服务质量和审批效率,增强进厅人员的廉洁自律性,针对服务大厅内存在的隐患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各项监督、投诉机制,在观念上重视监督,在管理上强化监督;建立每日巡查和不定时抽查制度,保证厅内出现的各种服务质量等问题及时发现,并现场整改;在厅内设立企业投诉信箱和意见反馈表,了解各窗口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隐性问题;在大厅办门前设置投诉受理牌,设立企业投诉电话,专门接听和受理企业在办理审批手续过程中各窗口出现的服务质量问题,使申请人遇到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3、实现后勤管理的科学化。服务大厅人员较多、日常工作量较大、办公用品耗费量较高,做好服务大厅办公用品的统计和发放工作,严格保障大厅审批业务的正常受理;定期向服务一局报《服务大厅日常办公用品明细单》,发挥好服务一局和服务大厅之间的桥梁作用;做好服务大厅办公用品和设备的采购工作。除日常办公用品外,办公设备和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办公用品需要与各单位沟通协调,进行功能、用途、技术等方面的论证,通过市场调研,弄清各项设备用品的性价比,制作出《关于服务大厅需购买设备的清单》,经请示领导同意后购买;做好办公用品的清理、清点和清查工作。定期清理后勤物品,使其井然有序、一尘不染。做好办公用品领用登记和库存物品的保管工作,所有物品都要登记在册。做好大厅办公用品和电脑、空调、饮水机的日常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按需使用、反对铺张浪费,打造节能型政府。

通过一系列的管理创新,使过去被视为权力的行政审批,在大厅已经变成了纯粹的服务,实现了由权力向责任的根本性转变。现在,群众在大厅办事,看到的是整洁的环境,听到的是热情的问候,享受的是温馨的服务。

(三)坚持运行机制创新

1、开展各种业务培训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针对进厅人员对自身定位不准,缺乏主动服务意识;思想保守陈旧,创新意识不强;部分工作人员仍然有吃、拿、卡、要的思想倾向;大厅内行政审批效率有待提高等问题。在大厅内深入开展增强进厅人员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和效率意识的学教活动,立足转换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形成适应新区发展的新机制、新理念,从根本上解决厅内人员思想上存在的问题,帮助进厅人员更新观念、提高素质。集中开展了到沈阳辉山农业高新区综合服务大厅、沈河区行政审批办事大厅、浑南行政审批办事大厅以及本溪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参观学习活动,借鉴了兄弟单位的成功经验,开阔了厅内人员的视野。在参考借鉴其他大厅先进经验实行科学管理的基础上,特别强调以人为本,积极探讨人性化管理的路子。按照借助外力,激活内力、发挥合力、增强凝聚力的原则,在大厅内实行科学化、人性化和自主化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2、开展各种娱乐活动,增强大厅内的文化氛围。组织了汤沟、天华山二日游活动。开展了“沈北新区公共服务大厅首届征文、摄影比赛”和“庆双节游艺活动”。参与了沈北新区成立庆典宣传标语的制作和悬挂工作。

3、加强沟通交流,建立健全大厅内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人性化管理,进厅人员在结婚或生病时,主动去看望并送去礼品表示慰问。在进厅人员有其他困难时,都对其竭尽全力地帮助,使他们感受到了在这个集体中的温暖,也极大地调动进厅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做好进厅人员的思想工作,加强与进厅人员的沟通,适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以便于及时解决,力求把问题消灭在萌芽中;增强“大厅是一家,不分你我他”的团队理念,更好地促进窗口人员的自修、自评、自律、自觉,最大限度地实现自我管理。

三、服从大局,创新招商理念,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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