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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调节财富存量的税种(如遗产赠与税、物业税、社会保障税)等是缺失的,在当前居民收入差距逐年扩大,高收入人群收入超高速增长,并呈现继续扩大趋势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中担负着更为艰巨的任务。然而目前个人所得税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非但没有充分发挥,甚至造成“逆向”调节。究其原因,现行税制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1.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模式,列入征税范围的所得有11类,分别采取不同的计征办法,适用不同税率。这即不符合全面性要求,也不符合综合性要求。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收入者并不是以薪酬形式获取收入的群体,私营厂主、企业老板可以只给自己象征性地开一点薪酬,甚至有完全不开薪酬的情况(逃避工薪超额累进纳税),尤其是在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爆的近十年,高薪酬者与高收入者偏离状况愈发明显。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运行来看,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左右①,个人所得税收入多来源于工薪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在实际调节运用中将高薪酬者和高收入者混同了,完全背离了高收入者多纳税这一制度设计的目标。因为工资薪酬所得是两类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中的一种,且其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5%,税率档次也最多。从征管上看,工资薪酬所得税最易控管,代扣代缴成本低效率高,因而也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力度最大的形式。制度上的不平等叠加征管上的此紧彼松,加剧了个人所得税的“逆向”调节,使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被大打折扣。
2.工薪所得征税存在税率设计档次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简并税率,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是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趋势。而我国目前工薪所得9档税率以及高达45%的最高边际税率显然不符合此趋势,且从现实运行情况看适用30%以上税率的纳税人少之又少,税率设计的实际效果不佳。2009年初,全国申报缴纳2008年个人所得税的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仅有240万人,仅占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3%,2010年初,广州市申报缴纳2009年个人所得税的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也仅有14万人。这部分高收入纳税人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平均为25%,适用30%及以上税率的纳税人寥寥无几。高边际税率和多档次税率,导致税制复杂,增加征管难度,诱致纳税人偷逃税。而国外大多数国家超额累进税率档次一般为3-6级不等,最高边际税率一般为40%以下。如美国、日本和新加坡为6级,德国和英国为3级。从最高边际税率看,多数不超过40%,如美国为35%,日本为40%,新加坡为25%,英国为40%(2010年调整为50%),德国为45%,尽管英国、德国两个国家的最高边际税率较高,但税率档次少,仅为3级。同时最高与最低边际税率的差距都在30%以内,如美国25%,英国30%,新加坡16.5%,日本30%,德国31%,而我国为40%。
一、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经验借鉴与启示
1.从各国征收实践看,个人所得税大都实行综合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计征方式。
就征管模式看,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大致可分为分类计征,综合计征和二元计征(即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模式)三种方式。分类计征即按照所得类型不同,分别使用不同的计征方式,如不同的扣除额、税率等,其优点是区别对待不同来源所得,适用不同税负,弊端在于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容易造成偷逃税;综合计征即将全部所得看作一个整体,按照统一方式,如统一的扣除额,统一的税率计征,优点在于更好地贯彻公平原则,调节收入分配,但受征管条件约束,对征管要求比较高;二元计征是指将大部分收入纳入综合计征范围,仅对特定项目所得实行分类计征办法,该方法吸收了前两种模式的优点,既能总体上体现按支付能力课税原则,一定程度上又能体现区别对待原则。
从各国实践经验来看,实行综合税制的国家占绝大多数,其中既包括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也包括墨西哥、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还包括新加坡、台湾等新兴国家和地区。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是:纳税人从所有来源得到的收入都必须归为单一的即“综合的”收入进行纳税。尽管英国将个人所得进行分门别类作出各种必要扣除,但还是要再统一扣除基本生计费用后适用一套税率计征,因此,英国看似分类,实际也为综合。据不完全统计,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81个国家和地区,有62个国家(地区)先后采用了综合课税制,所占比例高达76.5%,采用混合模式的有13个国家(地区),占比为16%,仅有几个亚洲国家采用分类模式②。从以上情况可知,综合计征为各国普遍采用的模式。而且是否实行综合模式与经济发展水平并没有显著的相关性。
2.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和通货膨胀影响,在净所得基础上,都进行某些生计扣除和宽免。如美国税法规定,在AGI(Adjusted Gross Income,即“调整后毛所得”)基础上,根据纳税人的具体家庭情况,如家庭人口、抚养情况等,给予每个人一定的宽免额,2009年单身个人的宽免额为3650美元,填写联合申报表的一对配偶为7300美元,一个四口之家为14600美元,依次类推,抚养人越多,宽免额越高。并且从1989年开始,宽免额每年根据通货膨胀的情况进行调整,如1989年的人均宽免额为2000美元,到2008年人均宽免额已上升到3500美元。然后,美国再对剩余所得部分即AGI扣减宽免额后的余额,给予一定的免税额,即所谓的标准扣除额,该扣除标准每年也随通货膨胀情况进行调整,如2009年夫妻联合申报的标准扣除额为11400美元,单身个人和已婚单独申报的个人标准扣除额为5700美元,2008年为10900美元,单身个人和已婚单独申报为5450美元。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设计及建议
1.尽快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以平衡不同纳税人、不同所得和不同支付方式的税负,并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个人所得税发挥调节功能的重要前提是按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征税,其中综合模式最能对应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但其管理难度大,成本高。因此“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比较符合我国人口多,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在一个历史时期中有必要适当鼓励资本形成与创业行为的国情,同时也能满足其调节功能,因而是我国今后比较可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
事实上,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方向早在2003年中央文件中即已明确。经过近十年征管实践发展,尽管目前我国征管水平不能完全达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理想要求,但毕竟已经有了较坚实的基础,如:我国实行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按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制度为实行综合征收制度积累了初步经验;十几年来在以防范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等为切入点的“金税工程”带动下,税收信息化有了长足的发展,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程度已大大提高;人民银行于2005年建立的个人征信系统,也收集了8亿自然人(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用交易信息、公共记录信息和公用事业信息等内容)的相关信用记录,为税务机构利用第三方信息监管个人所得税提供强大支持;财产实名制度的推行和完善也为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同时社会环境也正在改善之中,经过认真准备,积极创造条件循序渐进,是可以支撑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具体设计上可考虑,除资本利得外,将其它所有收入均纳入综合范围,统一计征,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2.宽税基,低税负,超额累进,实行有差别的个人宽免制度。
“宽税基”旨在将较多居民纳入征税范围,以培养其纳税意识,纳税人应包括中国居民或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人,征税范围应包括中国居民所有境内、外货币和非货币所得以及外国人来源于境内的货币和非货币性所得。
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顺应扩大消费,促进中等收入阶层形成以及提高税率有效性,减少偷逃税风险等几方面因素,应设计为平均税率不太高,税率档次不太多的超额累进模式,在此模式下,最低边际税率可以考虑设为相当低的水平且应覆盖所有低收入者延伸至中等收入阶层的下沿,第二档税率可考虑覆盖所有中等收入者,即延伸至中等收入阶层的上沿,也不宜过高,全部税率档次以不超过五档为宜,最高边际税率应控制在35%以内。有差别的宽免额制度,是指在基本宽免额基础上,按照个人具体支出情况,实行常规化调整,在实行初期,可设想在标准宽免额的基础上,考虑将个人的家庭赡养系数、大病医疗支出负担情况以及消费信贷利息支出情况,适当叠加在标准扣除额上。根据国家统计局对我国城镇居民收入情况统计分析结果,基本宽免额可以设定为每人每年扣除30000元,以后根据CPI情况定期调整,以保证低收入者的上线或中等偏下收入者的下线以下社会成员免交个人所得税,而其它人员均纳税。
注释:
①资料来源:财政部网站“财政部公布我国个税基本情况:工薪阶层贡献最大”.
②[比]西尔文・R・F.普拉斯切特.对所得的分类综合及二元课税模式[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
参考文献
[1]贾康,梁季.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研究――兼论“起征点”问题合理解决的思路[J].财政研究,2010(4).
②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相关数据计算得来。个人所得税为6 054.11亿元(按当年价格计算),总税收收入为89 738.39亿元。
③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年)相关数据整理得来。
④http:///economic/archive/tax_history.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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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长期过低的个税起征点让广大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缴纳的主力军,几乎成了“人头税”,加重了并不富裕的中低收入群体的负担;个税征收的代扣代缴手段加强了对收入来源单一的低收入工薪阶层的管理,放松了对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纳税的管理,高收入强势群体的财产收入不透明、管理漏洞多,使得这些人可以有效避税和逃税,个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大大削弱;以个人而不是家庭为单位征收,不能区别负担的不同情况,显失公平。
(一)个税起征点低的问题
比较低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使得个税收入来源结构不尽合理,工薪阶层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有违公平收入分配这一政策设计的初衷。政策的修订和出台本身需要一个过程,在目前物价上涨情形下,有可能调整个税起征点的步伐还赶不上物价上涨的步伐。而短时间内频繁调整起征点,其变革成本也是惊人的。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均衡,某个起征点在贵州可能是合理的,但在上海就变成了“人头税”。因此,最需要反思的是“一刀切”的征管方式本身,这个总体性问题应该优先于具体性问题。
(二)个税管理漏洞问题
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向所在单位依靠代扣代缴的手段进行征收,税务机关对单位的控制力较强,对个人几乎没有控制能力。据统计,个人所得税来源于工薪所得占42.86%,来源于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占20.12%,来源于劳务报酬所得占2.09%,来源于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占3.19%。劳务报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一些高收入项目所占比例一直偏低而且增长缓慢,高收入者偷逃税问题一直解决不了。因此,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解决过去出现的“管得住工薪阶层、管不住新生贵族”的现象。
(三)个税征收模式的问题
比提高个税起征点更迫切的,就是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税体制。如两对夫妇,总收入都是3600元。一对夫妇,妻子失业,丈夫月收入3600元,如果扣除2000元的免征额,另外1600元要缴个税;而另一对夫妇各收入1800元,两人的收入都达不到个税起征点,他们则不需要缴税。同样收入的纳税人家庭,交纳的所得税数额却不相同,这样一来,以税收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的作用很难充分体现。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项基本原则
(一)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的原则
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首要原则。现阶段,我国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已经很突出。种种情况表明,我国政府目前确有必要尽快制定相关政策并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力度。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再分配方面有着突出的作用,所以理当成为调节收入、促进公平的主要手段。
(二)考虑国情,适当借鉴的原则
个人所得税改革必须按照与国际接轨的要求,改变现行税法中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通过与其他国家税法的国际比较及参考各国的成功经验等,全面与国际惯例接轨。改革也必须适当考虑我国国情,要与我国现阶段的一定的超前性,使改革的先进性和税法的稳定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既向各国普遍做法靠拢,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所得税制。
(三)税率设计上的普及性原则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征税项目主要有十余项,其税率的设计既有超额累进税率,又有比例税率。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大众化的税种,税率的设计应该尽量简单明了,便于征收和缴纳双方理解操作,使纳税人在获取劳动所得时对于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心中有数,为此,应将现行税率的设计进行简化和改进:对于综合课税部分,宜采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不宜再细分为工薪所得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率档次不宜超过五级,税率的设计应该充分考虑各收入水平相对应阶层的负担能力和水平。对于一次劳务收入奇高者,再实行加成征收。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思路
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思路是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现有的征管条件和税收法制环境现状,建立综合所得税制与分类所得税制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即对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等所得项目,采取综合征收;对其他所得分类征收。在税制要素的设计上,要扩大课税所得范围、改过扣除办法、适当调整税率、清理税收优惠。在征收管理上,要全面引入先进的计算机管理手段,建立纳税人个人登记制度、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源泉扣缴制度,明确征纳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四、结束语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时间不长,经验欠缺,这就需要有关部门遵循国际惯例,从国情出发,尽快完善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以顺应时代潮流,推动社会进步,体现百姓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我们要迎难而上,攻坚克难,积极、稳妥、全面、彻底地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公正、惠及广大民众、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翟继光.财税法原论[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5051
1引言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全面进行并深化财税制度改革是突破口和主要线索,而建立并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是财税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关键。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是一个间接税和直接税双重主体的体系,改革的线索也是围绕着两大主体税收进行的。在流转税领域,已经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全面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另外资源税、消费税的改革已经逐步地开展进行。相比之下,直接税领域的改革进展缓慢,房产税的改革方案尚未出台,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也不够显著。直接税的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生活,因而直接税的改革将是未来税收制度改革的重点。
近日,财政部单独设立个人所得税处的消息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的关注。舆论也出现了对改革方案的不同预测,但财政部目前并未相关文件,可以确定的是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确实已经提上了议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于1994年颁布,期间进行过几次调整,目前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方案是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随着社会发展,已经出现了一些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问题。一般地,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可以分为分类征收和综合征收,只有对个人的综合所得征税才能真正反映税收的公平原则,而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征收制,不能做到按纳税人的支付能力高低区分税收负担大小,此外,对扣除项目的合理性也存在争议。因此,总结2011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积极效应和存在问题,对于未来改革方案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2文献综述
历史上,个人所得税的出现和发展没有经历许多抗争就得到了民众的认可,学者们广泛认同个人所得税具有四个优越性:一是直接税,不易转嫁;二是便于公民衡量接受的公共服务与付出成本;三是个人所得税对于财政收入的筹集作用显著;四是个人所得税对于公民自身调节储蓄和投资的结构具有积极意义(Howard RBowen,1949)。
实际的国际经验中,个人所得税在许多国家的税收制度中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以OECD国家以及欧盟国家为例,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仅对于公共预算收入贡献很大,通常是税收收入中第二大收入来源;同时也对政府的政策和诸如经济增长、发挥劳动力市场的作用等目标影响显著(Irena Szarowsk,2014)。个人所得税是西方发达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发达国家或较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大都采取了综合征收制度。
对于家庭成员的收入是按个人分别计征还是合并纳税,也是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要解决的一个问题,许多OECD国家已经由合并纳税改为分别计征,但还是保留了一些合并的特点。其中,日本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就针对不同家庭成员收入的差异,对收入较高的配偶一方可以扣除一定~度的费用从而降低应税所得(Shun-ichiro Besshoa,Masayoshi Hayashib,2014)。
2011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国内学者主要从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和税收负担大小的影响进行了测算和评价。由于提高了工资薪金项目的扣除金额,个人所得税税负下降的效果显著。但是改革后直接税收入的比重没有提高,表现出了对于个人所得税政策定位不准的问题(孙亦军、梁云凤,2012)。
由于目前工资薪金收入在居民收入中占据着绝对比重,岳希明、徐静、刘谦、丁胜、董莉娟(2012)以MT指数及其分解作为分析手段,利用2009年城镇住户收入数据,关注工资薪金所得税政策变化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发现由于平均税率的降低,2011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弱化了(本来就十分微弱的)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相同地,在使用平均税率这一指标对按收入水平划分的不同群组之间2011年改革前后的个人税收负担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后,也证明了此次改革的减税整体效果明显,但不同收入水平的减税程度存在差异,其中工资薪金收入8000元/月的平均税率和绝对税额降低幅度最大(马海涛、任强,2016)。可见,现行的计税模式与理想的累进性还存有差距。
事实上,虽然从1994年到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已经经历了5次修订,但并没有改变分类征收的模式。同时,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仍然较小,所以未来改革理应以建立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为核心,强化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施正文,2011)。
32011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尚未解决的问题
31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偏低
个人所得税属于直接税,具有税负不容易转嫁、税收收入会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自动地增加的特点。
由图1可以发现,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总体来说呈上升趋势,这基本与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增长的事实相符。2011―2012年由于在改革中提高了扣除额标准,减税的效果显著。从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和GDP的比重变化中,也可以基本表明2011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一次成功的减税调整。
但是,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在6%左右,远远低于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在图2中,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也相当低,仅仅略大于1%,而OECD国家2010年至2013年的个人所得税占GDP比重的平均值为638%,可以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与OECD国家的差距还很大,个人所得税对于税收收入的贡献如此之低,无法有效地发挥出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此外,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偏低的现实也说明了我国建立复合税制的任务和目标还有一段路要走。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个人所得税在税收制度中发挥的更多是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还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降低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和比重都不是理想的政策调节结果。
32税率的设置弱化了收入分配效应
理论上个人所得税适用于累进税率,累进程度可以反映调节力度。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既有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的收入类别(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所得),也有按比例税率征收(利息、劳务报酬、财产转让等),这种差别化的税率设置进一步弱化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按照收入分配公平的基本内涵,纵向公平要求支付能力越高纳税越多,理应对高收入人群适用较高的税率。但考虑到我国公民收入结构的特点,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大多来源于工资薪金,而高收入人群则有较高比例的收入来源是资本性的收入,例如股息红利、财产收益等。股息收入按比例税率征税,并且目前还实行了差别化优惠政策,不具备累进的特点而工资薪金收入实行无差别的扣除和累进税率,因此个人所得税更像是对工资薪金征税,个人所得税应有的累进性特征也弱化了,对于收入的调节作用明显弱化。
33未根本改变分类征收模式
2011年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影响最大的还是在于工资薪金免税扣除的调整,从20000元/月到3500元/月的提高,的确可以使得收入低的人群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计滞后于国际普遍的关键还是在于没有形成综合征收模式或者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这次改革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仍然延续了将收入划分为11个类别,分别规定扣除标准和税率的模式,实质上更像是形成若干个小税种,而没有做到对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统一进行扣除,并根据应纳税的综合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分类征收不仅不能够按照个人真实的总的收入水平确定合理的税负,也不利于纳税人对自身纳税情况的了解,更不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
4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41建立综合征收制度
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应当逐步建立起个人所得税的综合征收模式。首先,对个人的收入不区分类别统一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的基础。其次,建立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的综合扣除标准,扣除项目应当根据社会平均物价水平、平均工资水平等进行分析和确定;此外,要认识到相同的收入水平并非等同于相同的纳税能力,因此对于子女教育费用、残疾人员照顾费用、老人的赡养费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确定附加费用扣除。最后,对按照综合收入进行综合扣除后形成的应纳税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的设定要保证纳税能力高的人多缴税,纳税能力低的人少缴税。同时,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对于家庭配偶一方收入较低而进行附加扣除的经验,对个人因此而多承担的家庭生活费用实行一定限额的附加扣除。
在确定具体扣除项目的标准上仍存在许多技术性困难,以教育费用的扣除为例,扣除额应当包含学费与生活费用,但各地各校的标准有所差异,并且也要考虑扣除中高等教育层次的问题。因此,在制定改革方案时要利用统计数据多次验证。
42扩大税基,加强税收转移
在2011年提高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后,使得工薪阶层的大量人员避免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确减轻了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但这样的收入分配调节效果会大打折扣。更优的选择是,扣除标准(即免征额)不应设定得过高,而要适当减小免税额,尽可能地扩大征税范围,然后通过一些税式支出将税收“返还”给收入低的人群,也就真正实现了将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向低收入人群转移的调节效应。
扩大征税范围,不仅可以体现普遍征收的原则,也有助于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影响,确立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复合税制中主体税种之一的地位。在扩大征税范围的同时,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扩大范围推行个人申报纳税制度,加强公民ψ陨砀旱8鋈怂得税的认识,提高纳税意识,促进现代化税收制度的建设。
43规范税收优惠
项目和内容繁复的税收优惠,不仅带来了横向的不公平,也或多或少造成了一些滥用税收优惠的行为,出现税收收入的流失。一方面,要对现有的税收优惠条款进行整理,保留必要的优惠措施,对于一些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现实的优惠措施要予以剔除;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要坚持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但不能对个体的消费、投资行为造成扭曲性的影响。
因此,未来可以逐渐地清理税收优惠措施,将税收优惠转变为税式支出,以高收入人群的税收收入通过税式支出转移给低收入群体,可以更直观地改善收入分配差异,并避免了扭曲效应。
我国目前在流转税上的改革已经取得了卓越的成效,流转税的收入已经承担起筹集财政收入的责任,对于个人所得税,目前还是更注重发挥其调节作用。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个人所得税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并非万能和绝对的,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同时,也要借助社会福利等政策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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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鼓励小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简介
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研讨
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税收政策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税收政策探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趋势与展望
欧盟成员国碳税政策比较与启示
对税收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研究
促进我国居民收入合理分配税收政策研究
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税收问题
重建大企业税务管理体系设想
改革我国房地产税制的构想
非居民企业避税手法及策略
我国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的思考
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交易税探索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问题分析
美国大企业税收管理模式及启示
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合作的税收政策研究
对我国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业税收政策思考
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探索与思考
税收政策在社会公平角色及作用
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财税政策研究
提高对走出去企业税收征管能力
间接税调节收入分配的研究
我国银行业税收负担对比分析
开征物业税的意义及现实评述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变化趋势及路径
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国际对比与启示
前言
个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它一般采用累进税率,体现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从而达到公平收入分配的目的。每当人民的收入水平产生相对的变化时,个税便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正是由于个税关系人们的切身利益,关于个税改革问题就尤其值得探讨和研究。
一、个税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个税改革很有必要,首先,我国的个税形成时期较晚,且不够成熟。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开征个税,并且主要针对的是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过了十几年,我国对个税又进行了修订,这也为现行税制奠定了基础。可见,个税的发展必然会经历一个坎坷的过程。我国的个税还处于起步阶段,如今个税征收的效率与公平问题如何平衡等问题,仍待解决。其次,个税和人民的关系较为密切,其改革的整个过程都将受到万众瞩目。特别是每当人们关注公平、关注分配问题时,个税的重要性就尤为突出。最后,个税的改革将会对我国其他税种的改革起到示范作用。通过个税的改革,可以为我国税制改革提供一个范本,提供可以参考的经验,更便于我们今后依法治税工作的展开。
二、我国个税改革所面临的问题
加快我国个税改革,对促进我国社会与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个税改革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主要是个税功能定义不够清晰、个税的相关配套措施不够完善等。
(一)个税功能定义不够清晰
目前,个税中类似保证财政收入、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内在稳定器”等等提法的观点在实践中还很难应用,因此很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界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比如促进财政收入,我国现行税制有19个税种,个税只是其中一个。个税应该负担的财政收入应该是多少,目前还尚无定论;比如学界公认的所得税的公平分配的职能。个税作为所得税的一种,无疑肩负着人们的希望。但是人们又如何去定义这种公平。同样收入的同样缴税,不同收入的多收多缴。可如果一个人辛苦工资所得按20%交了税,而中奖所得也按20%交了税,这样又是否算公平。如果公平,那就是承认了运气在收入中的作用,而运气本身显然是不公平的;如果不公平,是不是要增加中奖所得的税率。工资薪金最高税率45%,那中奖所得最少也得是50%了,这无疑于否定了这一行业。
(二)个税的相关配套措施不够完善
个税的征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是否能够及时准确的掌握个人的收入信息。在不能达到这一要求时,个税征管很难达到无漏洞。比如,现下很热议的话题之一就是个税按家庭缴纳。这给个税征管又带来了新的问题。首先对于个人,我们现在还无法准确获取其收入信息,所以我国个税才过分倚重工资收入部分。如果以家庭为单位计征个税,那么家庭收入如何取得,一个计税家庭如何形成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试图改变个税征收模式以达到公平税负是完全不现实的。
综上所述,个税改革不仅仅是一个税种的改革,因此不能将之局限于改变征收模式,改变几个税率等,而是应该从一个全面的角度考虑个税改革。如何从理论上解决人们关心的问题,如何使个税改革成为我国经济社会改革的一个有机部分,才是我们真正的问题。
三、我国个税改革的建议措施
(一)关于个税本身的改革与完善
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地覆的变化,因此很有必要对我国个税加以调整,以适应现阶段的需要。首先是个税的征收模式。有必要将我国个税逐步由分项计征模式转化为综合计征模式。在此基础之上,有必要进一步对我国现行税制种的各种优惠进行调整。在现有的分项计征模式下,各项收入有各项收入的税率、税收减免、扣除标准等,这些规定的存在都直接使得不同收入在税收问题上存在不平等。因此,我们有必要把以前的因项优惠改为因人优惠。其次,要进一步完善个税征管机制。这就要求建立和完善对个税的纳税评估制度,充分借鉴一些先进经验,不断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个税评估道路。最后,要合理确立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应该给谁,应该给多少,应该有统一标准,至少要符合人们的价值观念。我国现行税制的最大问题就是优惠过多且过杂。往往根据当时的经济情况就可以出台一项优惠,具有过大的随意性。因此,今后的优惠应该更加规范。在综合税制下,不论收入来源,只论获得收入的个人,按人的不同给予优惠。
(二)关于个税改革的配套措施的建设
要实现个税改革的目的,单纯对制度本身的完善是不够的,相关配套措施的建立和完善至关重要。可以说,没有良好的外部环境,个税改革是不可能成功的。完善个税所需要的外部环境至少有以下几点:第一,要有良好的税收基本法规范。税收基本法是所有税种改革的重要依据,没有这一基本型规范,各税种改革各自为战,基本很难形成一个系统,从而很难实现目标。第二,要有良好的社会金融监管制度。所得税的征收基础就是个人的收入,因此是否有良好的监管制度也成了改革的一大关键。第三,要建立一支理论够用、技术过硬、思想可靠的税收征管队伍,并不断去完善。没有稳定可靠的征收队伍,个税也就只能是理论上的税种。总之,要使个税改革获得成功,就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个税改革的相关配套措施。
结束语
个税改革是个巨大的工程,应当结合我国个税改革现状及面临的问题,逐步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应对,以加快我国个税改革的步伐,这对促进我国社会与经济发展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既要立足现实又要展望社会经济的发展;既要让低收入人群获得改革红利,又要让高收入者体现量能负担。让高收入者享用更多社会公共服务的同时,也能依法缴税,为均衡社会分配格局做出应有贡献。总之,应当在调解个人收入、稳定经济运行、体现公平公正方面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首先,个税在调节个人收入、体现公平公正方面发挥应有效力。徐建炜等(2013年)《个人所得税改善中国收入分配了吗》一文中表明,在2005年以前调节个人收入效力是比较显著的,但是2005年以后调节收入的效力逐渐弱化。这主要是由于征税模式落后,税率结构不合理,已经不适应现今社会分配新形态造成的。
其次,个税在稳定经济运行中发挥更强大的作用。越是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所得税在调节经济运行中的稳定器作用越为显著。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个人收入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为主,经历了近30多年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结构已悄然发生变化,资本性收入占个人收入总体比重越来越大,按照资本衍生的特性,社会贫富悬殊居高不下,全国个人收入基尼系数徘徊在国际警戒线0.45之上。加之个税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也日趋增加,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稳定经济运行中发挥更强大的作用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在介绍发达部分国家采取综合征税模式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分析我国如何细化税目和合理费用扣除及强化征管工作。
一、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模式转换征管方面的经验
个人所得税在国外已经有200余年的发展历史,所以,国外的研究理论对我国今后税制模式及征管办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本文特选择英国、美国两国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及征管办法加以简要介绍。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模式及税收征管办法
美国个人所得税1862年开征,1866年,联邦政府全部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已经是来自个人所得税。191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个人所得税税法。美国的个人所得税从一开始就采用综合所得税税制,将家庭作为纳税单位,个人自行申报。与之对应,“毛所得”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概念,《国内收入法典》第61款写明,纳税人取得的除特殊说明之外的、来源于各处的所得均为联邦个人的毛所得。也就是说“毛所得”意味着在一定时期内个人所获得的全部收入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除非是特别说明的不征税项目。此外,美国还单独补充列举了15项应税所得和4项不予征税收入。
在税收征管中,美大量运用了信息技术。美国税务稽查的方法很多,信函审计、现场审计。“一揽子”审计对所有的税种同时审计、大纳税户的小组审计等。但真正在工作中用得比较多的是信函审计,即对纳税人的有关信息通过计算机“交叉稽查”,发现问题或疑问,通过信函与纳税人联系;审计结果用信函通知。严密的交叉稽查措施便成为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上的一大特征。其实,美国90%的稽查都是通过信函审计完成的。美国根本不考虑纳税人是否曾经被预扣,统一按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部门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税务部门搜集有关纳税人收入的各种信息资料,并集中在“全息码”下。然后,利用非常强大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交叉审核来自两个方面的信息,如果发现问题,税务机关就调出来单审。这样,纳税人都有可能被查。以防被查,在自愿申报时,纳税人就不得不综合考虑,应该如实申报还是略有隐瞒。另外,在美国,较为完善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和有效处罚与约束机制,保证对偷税逃税漏税者能进行十分严厉的惩罚。
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的税务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较为简单,主要就是罚款。具体规定为:不按时申报罚款25%;不如实提供税务资料,罚款25%;不按时缴纳税款,罚款20%。最高的行政处罚限额可到达100%,税务欺诈的处罚最高可达200%(以上按应纳税额计算),而且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如坐牢。刑事处罚最重为终身监禁。在美国,无论什么性质的罚款都要加收利息,利息=(欠税+罚款)×(商业银行贷款利率+1%),并且按照复利计算。如此严厉的处罚确保了美国居民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并且打消偷税漏税逃税的念头。
(二)英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及征管办法
早在1799年,英国就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首次开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的诞生地。其税制模式从最早的分类所得税税制到现今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
在征管方式上,英国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支付采用源泉扣缴。这种方法有效地、准确保证了扣缴税款的缴纳,减少了税收收入的流失,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英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一个重要特点是有比较健全的税务制度。税务在英国是一种纯粹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税务机关与部门之间存在高度的相互信任。税务部门对工作人员有严格要求,必须同时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各种标准严格审核否则取消资格。除此,规范的纳税申诉制度也是英国在个人所得税中采取的一项先进措施。当纳税人对征税事务有争议的时候,向该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或向税务局税务裁决官提出意见,也可直接向国会议员进行申诉。当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不能接受时,可向独立法庭诉讼专员进行上诉。这里提到的诉讼专员是独立于英国税务机关外工作的。包括由掌握税法知识的退休人士担任的普通专员和由税收专家担任的特别专员两类。如果纳税人对诉讼专员裁决不服,还可以继续上诉至最高法院。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构成要素方面细化改革的思考
(一)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下的税目设置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有11个税目,试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后,建议将个人所得划分为劳动报酬所得、资本经营所得两大综合税目,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四项分类税目,综上一共六个税目。劳动报酬所得大税目下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项目;资本经营性所得大税目下包括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等项目;此外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主要考虑在强化大众创业创新、力推精神文明的今天,应激励社会成员多发明专利多运用专利,并从政府的角度保护、鼓励专利及高质量精神文化产品的出版,在征收个税时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对偶然所得、其他应税所得则单独列示税目。
(二)合理设计每个税目的扣除标准
前一个问题之所以将税目设计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在于既能简化税目,又能按照每一税目合理费用扣除。费用扣除是体现个人所得税改革量能负担、税负公平合理的重要设计环节。对于劳动报酬所得既要应体现对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生计保障,还要体现活劳动消耗在高层次补偿的加计扣除和附加扣除,如继续教育或技能提升、旅游度假、再就业耗费等,未来的劳动者补偿不再是传统经济模式下的简单补偿,而是适应社会进步后劳动者的扩大补偿和更高的生存风险补偿。从以往的分类扣除转化为大税目的综合扣除,免征额不是应该降低而是应该提高,因为是将以往的几个项目的费用扣除合并了。从人性化的角度还应配合国家二胎政策考虑抚养人口成本、配合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考虑老人赡养成本、配合人们购置生活首套住房按揭成本或无房租金费用扣除。综合这些因素,对劳动报酬所得税目的免征额应按照家庭人口费用做综合费用扣除。笔者以为该标准既要体现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义务承担感和权利获得感,并要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对于资本经营性所得项目,扣除费用应当是考虑“劳动报酬所得“基础上给予二次扣除的问题,所谓二次扣除不是一刀切的,即各项所得统一申报,已经获得“劳动报酬所得免征额”的不再享受二次扣除,没有享受前者免征额的则比照前者免征额扣除。而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作为分类征收项目应体现更多的鼓励优惠政策。偶然所得则建议不再规定扣除额,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合理规划税率设计,既体现税负公平合理又便于操作
我国现行税目税率既有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又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建议将第一大类综合税目实行综合征税,使用一个简化的5―6级的累进税率,在提高免征额的前提下,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由于是劳动报酬所得,最高级的税率不应高于资本性所得税率,建议最高税率不高于20%。资本性所得由于其性质和劳务报酬所得不同,在新形势新经济态势下,建议可以采用20%比例税率基础上的加成加倍征税方式。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并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取得收入的渠道多元化且发生结构性改变,对于创业创新类收入、与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相关的收入,建议给予更多的税收鼓励和优惠。通过合理的费用扣除、不同档级的税率以及税额优惠体现个税的优惠政策。
(五)加快个人信息化建设强化税收征管
个人信息化建设涉及到个税改革是否能实现家庭收入信息整合以及家庭综合费用扣除等等的问题,也就是说涉及到综合税制改革是否顺利推行。税务部门应运用好互联网+税务技术,运用好大数据技术。个人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应由政府出面,整合各方面的力量逐步建设完善。征税即是公共需求又是政府行为,凭借个人所得税改革契机完善个人信息登记,并建立好交叉汇总审计网络,将这一改革难点促成为改革的亮点。同时,针对个税的需要,对重点行业、重点人群进行重点监控,为跨境商贸、投资等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重点税源重点管理。总之将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征管全过程都纳入信息系统,实现税务―银行―单位―其他政府部门间网络互联互通,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库系统,全面提高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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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构性减税的概念及其效果
结构性减税的效应有:优化税收收入结构;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刺激居民消费,扩大内需;降低企业成本,促进企业投资,扩大生产;通过出口退税扩大出口,增强本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减免农业税以减轻农民负担,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给纳税人一定的心理效应,提高其劳动积极性,扩大就业,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减税在短期内会一定程度上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但长期来看,减税的效应会为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源动力,促进经济持续良性增长。
在税收收入占GDP比重较高的时候,实行结构性减税的效果较好。由于税收负担统计口径的因素,在计算我国税收负担时,不仅要计算法定的税收收入,还要将庞大的非税收入,如政府性基金、社保基金、土地出让金、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收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收入和地方其他收费等计算在内,由此计算出的我国税收负担占GDP的比重反而高出一般发展中国家的税负水平,甚至会超过一些发达国家的总体税负水平,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税收负担水平偏高。
二、结构性减税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
(1)实施增值税改革。落实增值税改革是结构性减税的重点内容。增值税对企业的发展壮大、增强企业竞争力有明显影响。从2004年起,我国开始大力推行增值税改革,先后在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26个城市、内蒙古部分地区和因汶川地震严重受灾地区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验;2009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增值税改革,改革的内容主要有: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的税率不便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包括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进口设备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不再执行。
(2)成品油税费改革。2009年1月1日开始,我国开始正式实施成品油消费税改革,较大幅度地提高了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航空煤油暂时缓征收消费税。这项新的成品油消费税可以促进节能减排和能源产业结构调整,同时为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筹集专项资金,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用途和转移支付。
(3)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调整。 2008年1月1日开始,我国开始实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调了一般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对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实行优惠税率;明确了跨地区经营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从2008年10月9日开始,暂停征收对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2011年9月1日,我国开始实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调高至3500元。
三、预算增收背景下实行结构性减税的建议
(1)继续推进增值税改革,降低间接税比重。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将在上海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这次试点说明了以下几个问题:一、增值税、营业税并行对市场发展有抑制作用,用增值税部分取代营业税,有利于降低这两种税制并行给行业发展带来的阻碍;二、现代化服务业是产业分工细化和级的结果,增值税具有中性、公平的特点,符合现代化服务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要求,有利于产业内生产要素的高效流动,也有利于产业的进一步细化和进一步升级。
(2)深化出口退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改革。结构性减税使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有了较大幅度地降低。在这次金融危机发生后,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度过难关。借鉴美国、日本、德国等国的经验,对发生经营亏损的企业,可以采取延长其延续结转年限,或者实行亏损退税政策,或者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办法,降低企业纳税成本,通过提高出口退税鼓励出口,增强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反过来促进税收收入的提高。
(3)适当采取结构性增税措施。在实行结构性减税的同时,出于调整产业结构、收入分配等目的,为了缓解结构性减税带来的预算增收压力,有必要采取适当的结构性增税措施。我国燃油税费改革较大幅度地提高了成品油消费税的单位税额;提高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提高了大排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提高了卷烟生产的消费税税率,并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4)加快税费改革,不断完善现行税收制度。根据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统计,中国预算内外的收费罚款收入“共计约21962亿元,超过税收的三分之一”。大量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收费和摊派资金不仅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也加重了增加税收收入的压力。尽快推行税费改革,清费立税,将一些收费项目归入或改为税收,既能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情况下增加税收收入,还能对对产业结构、社会收入分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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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封建时期到现在,每经历一段时期,我国的财税体制必然会有一次改革。每段时期的改革都是针对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因此都有其各自的特点。但是,纵观历史,我们会发现不同时期改革也有共同点,那便是力图使税负趋于公平。当前我们处于税改的关键时期,反思以前的税改会对我们当前的有一定的启示作用。在这里,我主要从税负公平的角度来谈封建税改对我们当前税改的启示。
一、封建时期税负公平思想的演进
现代意义上的税收原则包括公平和效率原则。税收的不公平必然会导致税负的不公平。而税负公平思想在我国古代已经有了初步的体现。我主要从几次重大的税制改革来说明税负公平思想在我国古代的演进。
(一)萌芽
战国时期商鞅的财税改革。商鞅变法中体现税负公平思想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①均平田税,訾粟而税。即照各地当年的实际收获情况,测算标准亩产量,再按统一的税率计算单位面积田税额,所有田税一律纳粟。这就使得田亩多的多缴税,田亩少的少缴税,能够做到税负公平。②鼓励分居立户。这一举措虽然是为了扩大税源,但是它避免了人多的赋役轻,人少的赋役重这种赋税不公现象的出现。
(二)按劳动能力课税
西晋司马炎的占田课田制和户调制。西晋财税改革中,体现税负公平思想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按纳税人劳动能力的强弱制定纳税标准。在占田制下,按正丁、次丁,以及男女的不同制定不同的课征标准。在户调制中,也按男女的不同,正丁、次丁的不同以及地区的偏远程度实行不同的课征标准。这些实质上都是按照劳动能力的强弱来课征。这种公平思想较之前只按土地多寡、肥瘠征收,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由于没有考虑贫富差距,而且在制度上对贵族豪强有优待和特权,使得占田少的小户和占田多的大户之间仍存在着税收负担悬殊的不合理现象。
(三)完全以财产为课税客体
唐朝杨炎的两税法。两税法中税负公平思想很明显,它提出了“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否定了以身丁为本的赋役制度,完全以资产作为课税的依据。在两税法之前,以身丁为本的租调徭役使得拥有百顷的庄园主与仅有几亩的贫民向国家缴纳的税是一样的,税负完全不合理。两税法后实行以资产征税,使得赋税负担逐渐趋于合理。这种完全以资产为课税客体为税负公平思想的深入人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之后,清代的摊丁入地从法律上废除了封建人头税,确立了以田定税的制度,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使得赋税进一步趋于合理。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尽管每次改革的目的都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不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但我们总能从其改革中看到税负公平的改革思想。每一次改革都是对税负公平思想的一次深化,而每一次改革都在一定时期内缓解了阶级矛盾,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对我们当今的税制改革尤其个税改革很有启示意义。
二、对当前个税改革的启示
今年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新一次税改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个税改革。
为什么个税改革会引起这么大的关注?我觉得主要原因是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不能体现“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赋”的立法原则。据统计,拥有40%以上社会财富的富人并非个税的纳税主体,约占人口总数20%;拥有社会财富80%的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到全部个人所得税的10%,实际税负率不足0.6%。这就不造成了纳税人税负的不公平。
因此,与封建时期历次税改相同,我国当前个税改革也必须考虑到税负公平的问题。我认为在吸收前人改革经验与教训的同时,结合我国当前个税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
(一)建立税源核实基本工作制度,完善相应配套措施
在封建时期,在以资产为课税客体时,一个仍然导致税负不公的因素是无法准确测量出纳税人的资产。现在,我们面临着相同的问题。虽我们已经明确了个人税制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方法,但综合税制对信息收集如家庭婚姻状况、银行账户等都有很高的要求,而我国目前综合税制方面配套措施还不完善。比如户籍管理的收入申报、财产登记等社会征信系统建设都还没有到位,这样就不能准确地测算出纳税人应扣除的各项数额以及实际所得。不能解决好这个问题,就如封建社会无法准确丈量资产一样,从而导致税负不公。为了解决这个遗留了千年的问题,我们就必须利用现代科技,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网络系统,准确核实税源。
(二)考虑贫富差距,分级征收
纵观封建时期的税制改革,我们不难发现,虽然每次改革客观上都使得税负趋于公平,但是其主观上并不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而是在出现财政危机下,迫不得已进行改革。在其改革的同时,并没有想到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通过税收缩小贫富差距,所以每次改革之后不久,又会出现饿殍遍野的现象。现在我们的社会状况与当时完全不同,财政危机已经不是主要矛盾,贫富差距却影响着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因此我们进行税改的主要目的不是扩大税源,而是为了缩小贫富差距,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我们都知道,虽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分级征收的办法,但是我国的贫富差距依然在扩大,所以我认为有必要进行税率级次与级距的改革,以进一步减少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缩小贫富差距。
参考文献:
个税有两大优点。第一,它瞄准了谁,谁就得缴税,不像流转税可以转嫁给别人――如果流转税是向商品的出售方征收,出售方很容易把价格提高,有一部分税负就转嫁给了消费者。这正是我国的情况。
个税的第二个也是最主要的优点,是可以调节贫富差距。个税一般都设计成累进制,收入多的人税率高一点,收入低的人税率低一点,这样就能做到“劫富济贫”。而且对收入可以作精细微调,一个一个百分点地调,究竟定在什么程度上,可以在议会里辩论,国家能够非常准确地控制百姓的收入差距。
但个税又是征收最麻烦、征税成本极高的税种。不论税务局或纳税人,都要花费许多时间和精力去处理。它的征收远比其他税种困难得多。如果光考虑政府收入,最省事的办法是取消个税,在别的税种上稍微增加一点就能解决问题。但是正因为个税具有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才花费很大的代价保留。
我国的个税从设计上也是为了调节贫富差距。它将月收入分成10个台阶,每个台阶的税率不同,从最低的0%(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到最高的45%(月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部分)。可实际执行下来却起了相反的效果――收入最高的那部分人基本上没交多少税,税负主要是由一般的工薪阶层负担。
原因在哪里?在于税务局无法察知每个人的月收入。税务局唯一能够掌握的个人收入信息是各单位申报的工资,所以只有工资是按章缴纳了累进所得税的。可是高收入的人工资往往不是主要收入,而主要靠财产,比如买卖股票所得、投机黄金所得、开办公司所得等,这部分的收入税务局根本无法掌握。结果是理论上先进的累进制所得税,在执行中其征税对象仅仅针对了一般收入的工薪阶层。
详细分析我国所得税的构成可以发现,有一半以上来自工薪所得,其次是小业主和个体户,也就是马路边上摆小摊和开一个小门面商店的人,他们也属于低收入者。对开大公司的老板、做金融生意的大款、房地产的开发商,就很难征他们的税。从国际上看,我国的累进税率比大多数国家的更高一些,可是我国的个税收入只占总税收的7%,别的国家能占到一半左右。我国真正的富人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没有征收上来,累进税变成了累退税。
拿个税收入占百姓可支配收入的比例看,现在大约只有2.5%;从个税收入占国家GDP的比例来看,只有1.2%。而我国个税的目标税率约为20%(大部分非工薪收入的税率为20%)。作为比较,可以看看美国,它的个税税率比我国低得多,但政府从个税得到的收入是GDP的10%,是我们1.2%的8倍。这进一步证明了在我国个税征收中存在着极大的漏洞。我国多数税务专家估计个税只征收了一小部分,大部分高收入者的收入调节税并没有征收到。
怎么办?加强征管是一般的答案。可多年来加强的结果并没有显著的改进,说明这条路极其困难。最近芝加哥大学的《政治经济学杂志》在2009年第3期总结了2001年俄罗斯个税改革的经验,这给我们很大的启发。俄罗斯以前也是实行累进所得税制,起征点为年收入3168卢布,在此以上到5万卢布的税率为12%,5万~15万卢布的税率为20%,超过15万的那部分税率为30%。改革以后起征点提高到4800卢布,而且取消了所有高于12% 的税率,改为统一12%的所得税率(外加1%的社会福利基金)。按理讲,起征点提高了,高税率取消了,税收收入应该大幅度降低,可事实上改革后当年的税收增加了25%,而当年的GDP只增加了5%。这是由于降低了税率,原来逃税的人变为缴税,所以总税收才能增加。
我国的情况与俄罗斯很相似,都是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老百姓过去都是不交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都很薄弱。俄罗斯降低税率反而增加了税收收入的道理是强加征管不如让人们自发遵守。低税率配以强征管必定能收到效果。从理论上讲,累进税制是一个先进的税制,但只在征管问题解决后才是先进的。我国的征管问题并没有解决,累进税的先进性完全是理论上的。因此,我们不妨吸取俄罗斯税改的经验,重新思考我国的个税税制。等税务机关掌握了高收入者的收入情况之后,再转成累进税制,可能是一条走向成功的道路。
要明白俄罗斯税改为什么成功,还必须认识到逃税的积极性和税率的高低有关,税率越高越想逃税。同时个税的征管又非常困难,不如让纳税人自己愿意依法纳税。要想让纳税人从逃税到依法纳税,光降低税率也是不够的,还要加强惩罚力度。不过加强惩罚是有成本的,需要更多的税务干部、更严密的征管条例。而且每一个个案都要投入许多人力物力,才能够把事情搞清楚。尤其要考虑,越是惩罚起作用,也越带来贪污腐化的机会。税率越高,纳税人更愿意行贿,税务官有更多的机会受贿。这是在我国更需要考虑的一点。
为了比较世界各国的税率,请看下表列出的各国的最高边际税率(%),也就是收入最高的那部分人需要征收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