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5 14:53:21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保险新人心得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很早之前就听朋友反复提到中国人寿保险。那时心里隐隐有些担忧,不知有没有这样的能力作好一名业务人。于是找了无数的理由搪塞。是不是上天注定要我奋勇向前呢?在朋友热情的不厌其烦的努力下,我懵懵懂懂地来到了中国人寿福建宁德分公司举办的2004年第12期新人培训班。
“优秀的新人伙伴们晚上好”,一声特别的问候把我带进了迎新会上。多么新奇的企业文化,连鼓掌都有特别的要求。在众志成城的呐喊声中揭开连续三天的新人培训课。
人在努力得不够、用心得不够的时候,总喜欢创造一些不是理由的理由来开脱自身,以便下台。总认为自己没有时间,没有能力。总认为成功依赖于某种天才,某种魔力,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成功的因素其实掌握在我们自己手中。一个人能飞多高,并非由人的其他因素决定,而是受他自己的信念所制约。成功与失败的差别是:成功者总是以最积极的思考、最乐观的精神支配和控制自己的人生,而失败者刚好相反。因此只要一句赞美、一个微笑或拥有一颗真挚分享的心,就可以给他人带去和分享美妙的成功感受。怀着感恩的心回报客户。也许这只是小小的善,小小的德,但都是成功的颗粒。 内容来自
每一个成功的人,都有不平凡的传奇故事,这些不平凡的传奇,是靠着不断的努力奋斗出来的。给自己一个希望和订立一个目标,因为它们是催促人们向前的最大动力。只要有希望和目标,生命便不会枯竭,生命就有了活力。
小时候谁没有听过“狼来了”的故事呢?这个流传最广又最简单的故事,却足够分量地告诉了我们不诚信可能付出像生命一样的代价。经过多年的诚信教育,其实成年的我们对诚信都有相当的认识。包括我在加入保险行业之前,也认为自己诚信做得还不错,所以我很自信我作保险人应该不会有什么差错, 可是在经历一件事情之后,我才明白我需要重新定位自己行业内的诚信标准。
这件事发生在我的一位转介绍的客户身上,我称呼她为韩姐,因为朋友的热心推荐,韩姐很信任我,我们谈得比较融洽,不久我就给她全家做了整套医疗计划并顺利签了单,可能是太顺利的缘故,我在讲述住院安心的条款时鬼使神差地忘了说择期手术的内容,回头想起时我也没去补充,单方面地认为没太大关系。保费交上去,核保下来,韩姐被要求免除过往病史,她不太理解,于是我再次进行条款解释,无意中提到择期手术,韩姐马上敏感地让我停下来具体解释什么叫择期手术,当我解释完后,我明显地感觉她脸色变了,她用严肃的神情对我说:“小刘,你是我的朋友介绍来的,我很信任你,我也知道你想办我的这份保险,可是现在你是不是还有什么没有告诉我,我希望无论你好的坏的都说出来。”听到这话,我的头轰了一下,脸刷地红了,心里真是又急又愧,我连连说没有没有什么遗漏了,可是从韩姐骤然冷淡的神情,我明白她已经对我的诚信产生了怀疑,当时这种感觉就像被人当众扇了一巴掌,脸上火辣辣的;又像被人从头到脚淋了一泼水,身上冷冰冰的。虽然从本意上来说我没有一丝想欺骗的意思,可是不该出现的专业疏忽已经出现了,不够严肃的专业态度也已被韩姐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后来韩姐还是选择了撤件退费,尽管我多次想弥补,无奈我感觉我和韩姐之间的这道裂痕已经很难完全弥合。这件事给我影响很大,我很难过,而且比我自己想象得要难过得多,我觉得我不是为了那笔没有收到的保费,更多地是我体会到失去客户信任原来是这么一件痛苦的事情,这种后果甚至是没有机会弥补或者弥补不了的,我痛苦地警醒到原来我们每天例行的见客户谈条款其实都是一场真刀真枪的诚信的检验,我们必须从头到尾端出给客户的就是100%的诚信,而不能是哪怕99%的诚信,这件事更鞭策着我拼命地学习专业知识,再也不敢自以为是地讲条款了,我就这样付出相当的代价才明白一个道理:寿险人必须过硬的专业知识,严谨的专业态度才能满足客户要求的所有诚信度。
从业一年多来,说实话,工作本身的辛劳繁琐还不是最难受的,最难受的是我们被迫接受保险职业带来洪水猛兽般的成见―――“保险业务员就是从别人口袋里骗钱,保险类似传销”,这些话语至今还在刺痛我的心,细究原因,之前一些不够诚信的人确实要为此负相当大的责任,客户无疑是最受伤害的,可是作为保险人而言,我们何尝没有为此付出惨痛代价呢?长期以来,寿险业务员社会地位一直处于寿险业尴尬的边缘人位置;长期以来,我们为拆除信任壁垒付出的太多的泪水和汗水。这种生存环境亟需我们奋起自救啊,而改善这个生存环境唯一能靠什么?靠的只能是诚信,如果说诚信有标准的话,唯一的标准就是时间,因为诚信,我们会签订的是一份经得起时间检验的良质保单,因为诚信,我们会执行的是一种经得起时间考验的服务,做保险就是做人,对诚信不悔的坚持将终使我们的人格也得到提升!
现在的我仅仅还只是**保险的一名资历不长的新兵,这一年多时间,除了专业的提高,我感觉自己也是对诚信由浅至深的一个认识过程。今天的我已经改变了对诚信泛泛的要求,而是在每天的展业中具体化规范化习惯化,是在经营我的个人信誉品牌。在这条路上,我并不是孤单的,在每天的早会里,我大声地诵读着公司训导的诚信精神;在每天的展业中,那么多勤恳踏实的业务员是我的同伴,那么多熠熠闪光的优秀前辈是我的榜样,而获得国际服务品质奖则是我一直追求的目标。
在这个历程中,我也拥有着我的梦想:我梦想有那么一天,当我回首我的人生涯时,我能欣慰地看到自己在自己品德修练中的进步,看到诚信精神在我生命中的逐渐完满;我也梦想有那么一天,诚信像一枚美丽的司徽别在我们每个平安人的胸前;我还梦想有那么一天,人们可以亲切,客观地理解保险从业;我更梦想有这么一天,我们用自己的职业诚信纯净了我们行业,进而影响到更多的人们,让诚信之花在社会大地处处盛开。
1、 自己的孩子都没有买保险,那不是做父母的没有尽到责任吗?
在这一“话术”的频繁鼓动下,很多家庭出现了这样的保险现状:小孩和老人往往拥有不止一张保单,而作为家庭经济支柱的父母(尤其是父亲)反而没有投保。
试想一下,小孩和成人面临的首要风险虽然都是死亡和患病,但当小孩发生不幸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反而落实到了小孩的父母身上。严格说来,对于孩子本身来说,这种保险属于多于的保障。
能落实到孩子身上的保险,恰恰是保孩子的父母,一旦父母发生意外,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就可以保障孩子的基本生活费用。
2、 公司马上就要考核业绩了,而且这个产品的确很不错,帮帮忙吧。
熟人险要慎买。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的转介绍上,而且消费者还会听到这样的话:你的朋友都买了。
这里面有一个常识问题:买保险不是买衣服。没有最便宜、最好的保险,只有最适合自己的保险——别人认为好的保险,不一定适合自己。人一定知道这个最基本的常识,如果还这么说,一定是在忽悠你了。
3、 这个产品马上就要停售了,不买以后就没有机会了。
购买保险其实是一个相对复杂、长期的过程,需要深思熟虑后才能做出最后的决定。
决定购买的主要因素始终应该是自己的保障需求,而不应该是一些意外、突发因素业内人士提醒投保人,即使返还型健康险停售在即,也不应为了“搭末班车”而匆忙投保,以免投保的保险产品不符合自身实际需要,反而造成浪费。
4、同样是3年期,比银行利息高,而且还多一份保障。
在消费者面对银保产品时,经常因为这一句话,将准备存入银行的一笔钱购买了银保产品,等到急用钱时却发现已经不能取回原来的钱数了,只能最为退保处理,需要扣除一部分费用。即使投保期间发生不幸,赔偿金和所交保费也相差不多。
参加此次培训的同志都是人保xx分公司的精英、人才,都是在各自岗位上的佼佼者,回顾这两天的课程,培训的目标和思路非常明确:一是如何带领好一支团队?二是如何提高自身领导的艺术、才能、管理的方法?三是作为职业人如何性格修炼、角色转换。这也是我们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和未来的岗位上最需要学习最需要掌握最需要提高的知识,是我们日后在工作道路上的助跑器、启发器或者说是催化剂,而在跑到终点前,更重要的是我们脚下的每一步,更需要的是我们每一天的努力、学习和积累。
在过去一年的工作中,金融风暴施虐,经济环境不景气、保险市场政策管制越来越严格、承保条件逐步收紧这都给业务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阻力,也给公司员工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在这样的环境和压力下,我们基层管理者如何带领班组营造激情而稳定团队,实现利润指标、降低费用水平,如何为公司保持发展势头而贡献力量?课程里,老师通过启发了我们对几个问题的深思,从而让我对上述的现状有了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第一、在管理岗位上,“责任”第一位的、其次才是“权力”,在越高的岗位上,压力越大,我们应该学会换位思考,就会更好地理解上司和公司的政策;中层干部对公司而言是承上启下的中流砥柱,我们需要对下级负责更需要对上级领导负责,这样才能提高经营绩效和降低经营风险。
第二、做正确的事情,然后正确地做事情。工作中我们做我们必须做的,而不是有选择性地挑喜欢做的,一个成熟心态职业经理人,必须具有较高的情商,具有较高的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和冲突的能力,这样班组的管理才不会偏离方向,才能与公司的策略保持一致。
第三、前途是光明的,满怀信心、坚持不懈就必定会迎来美好的明天。从xx进出口的数据显示,我们的经济正逐步走出低迷走向复苏,我相信2011年将是丰收的一年,也是整个保险行业竞争激烈的一年,信心、决心将是我们到达成功彼岸的双桨。
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不断总结班组经验和教训、不断自我学习和提高,这两天的培训我一直在思考和领悟一个问题:公司对于中层干部的核心能力的定义是什么?我们又如何才能做一名称职的职业经理人?我相信两点是我们作为职业经理人需要不断提高的必备素质:
一是学习能力。学习能力形成了团队和个人的核心竞争力,在工作和学习中我们需要保持空杯心态、谦虚不自满,这样才能容纳更多的知识和思想,开阔更高更远的视野和心胸,我的团队和班组也将会越来越强大。
二是要有责任心、服务心、感恩之心。我们是一家服务型的企业,对客户、对员工、对上司,对身边的人和事都需要责任心、服务心、感恩之心,甚至对于我们的竞争对手,我们都需要怀有感恩之心,行业竞争和竞争对手是企业动力之一,我可以取精华去糟粕,不断提升我们的团队和自我,感恩对手为我们追求卓越提供了压力也营造了动力。
由于科学技术在进步,互联网通信技术在发展,无线通信网络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已经普遍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尽管如此,伴随着高技术的同时是安全威胁和信息泄露的诸多问题,一旦个人的信息得不到保护,将会对用户造成极大的伤害和威胁,甚至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通信安全,况且,每个人都有自身的隐私和需要,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尤为必要。
1 无线通信网络的内涵
1.1 无线通信网络的内容
无线通信网络是一种包括军民两用的技术,指不通过电介质或电缆电线就可以在一定距离内传播信息,传输的距离可短可长。无线通信网络技术包括2个方面,一是射频,所谓射频,即具有远距离的传输能力的高频电磁波;二是无线传输介质,指在大气和外层空间提供传输电磁波信号的手段。无线通信网络发达,范围多种多样,有无线局域网、无线城域网、无线广域网、寻呼通信网、集群通信系统等。
1.2 无线通信网络的发展
无线通信网络的发展历史悠久,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信息化的时代越来越快,无线通信网络的发展从固定方式转变到移动方式。从19世纪开始,无线电报被发明出来,到了20世纪,通信卫星的发射,再后来,无线电话的使用,数字技术的出现和广泛运用,以及现阶段移动通信网络的使用,都是无线通信网络发展的结果。尽管无线通信技术在不断的完善,但依然存在许多的问题,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移动通信系统也在不断地更新换代,第一代的模拟移动通信系统发展到第二代的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到现在的3G4G无线局域网发展。如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线通信网络也在不断的更新,在社会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2 无线通信网络的安全威胁
2.1 安全与威胁的内涵
无线通信网络相较于有线网络,可以不受电缆的限制,环境自由,使用广泛,但是也存在着不安全的因素。它的不安全威胁主要有三方面:对传递信息的威胁;对用户的威胁;对通信系统的威胁。其中,对传递信息的威胁主要是针对系统传输中的个人消息,包括系统中两个用户之间的消息、用户和服务商之间的消息、网络运行商之间的消息等。对用户的威胁就是针对系统中用户的行为,比如说用户在什么时间地点做什么事,侵犯了用户的隐私。对通信系统的威胁就是对整个系统的破坏,影响伤害十分大。
对传递信息的威胁:由于对系统传输的个人信息的威胁,可能包括篡改、侦听以及抵赖3种方式。侦听就是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已非授权的方式得到系统中传输的信息,在无线通信网络中,空中接口和固定网络的信息都有可能会被非法侦听。篡改是以非法的方式,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更改系统的信息,信息在被篡改的情况下可能被删除或是插入或是被调整顺序,在无线通信网络中,系统的无线接口和固定网络中的信息同样可能被篡改。抵赖就是参与通信网络中的一方否定自身的某些行为,包括接收抵赖和源发抵赖,接收抵赖是指接收消息一方的用户否认已经接收到信息,源发抵赖是指发送信息一方的用户否认信息是他发出去的,由此可见,抵赖可能会使系统中的用户无法正常接收发送消息,导致用户之间的不信任。
对用户的威胁:不仅是针对某个单独的消息,更是直接在系统中侵犯用户的信息和隐私。它包括流量分析和监视。流量分析就是对网络中的通信流量进行分析,有速度、消息长短、接收者和发送者的标记等等,以这种攻击方法通常是系统之外的人,所以防止流量分析就需要对消息内容进行加密,通过一定的加密措施,可以减少信息的泄露。监视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一般是攻击者对特殊的人员的监控,通过监视获悉此用户的相关信息,还包括相关的系统人员或用户收集其他用户的信息,这些都使得无线通信网络的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得不到保护,作为用户,防止被监视可以采取匿名的措施,避免自己的私人信息被人利用。
对通信系统的威胁:包括对整个通信系统的威胁和部分威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拒绝服务,一个是资源的非授权使用。针对拒绝服务,就是其他人对系统进行攻击从而使得系统提供服务的能力降低甚至是不能提供相应的服务给用户;对于资源的非授权使用,就是攻击者在超越权限的情况下,利用非法方式使用资源。
2.2 无线通信网络安全的发展情况
由于无线通信网络的发展从第一代经历到现在,发展历史悠久,安全问题也一直困扰至今。第一代的模拟移动通信系统在安全方面的措施微乎其微,那个时候的网络发展不好且安全得不到保障,第二代的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利用私钥密码的方式,通过加密技术防止窃听,利用系统对用户进行鉴权来阻止非法用户使用破坏网络,然而身份认证和加密的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到了现在,技术上在不断更新,安全方面也在不断地完善,移动安全体系在不断地完善,有效地增强了移动通信网络的安全。
3 无线通信网络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
3.1 通信系统的安全要求
伴随技术发展的同时是安全问题得不到保障,况且,不可否认的是,一旦无线通信网络中的安全问题被有效地解决,技术也会不断地得到提高,人们对技术的依赖性和信任度也会加强。现阶段,网络通信系统中的安全需求可以有效的对信息进行加密和认证,防止信息的泄露,也给用户的个人信息做一个安全保护。其中,无线通信网络的安全需求多种多样,最基础的是在密钥、认证、识别方面都做好完整的措施,从而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防止其他人篡改使用信息。
3.2 无线通信网络是如何做到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
无线通信网络能够方便人们之间传递信息,在不受环境的限制下可以更有效更及时,然而无线通信网络的安全问题使得信息传递变得困难,为了解决这些困难和威胁,无线通信网络采取有效的手段来对个人信息进行安全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安全服务:为了做好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无线通信网络利用安全服务来保护个人信息。其中安全服务的范围比较多,包括机密性的服务、完整、不可否认、认证和密钥管理服务、访问控制服务等等方面。无线通信网络通过加密或解密采用加密来保护用户的敏感数据,通过数据源鉴别来检查数据源标识的真实性,通信双方在鉴权之后,用完整来保证接送双方的数据一致,同时,采用不可否认,能防止用户对自己的消息的否认,无论是接收方还是发送方,从而保证信息存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利用认证和密钥的服务加强信息的安全性,防止信息轻易就被篡改或盗用,通过访问控制的安全服务给非法授权使用资源的人增加困难,提高超权限使用资源的难度,也是保护资源以及信息的一种方式之一。
安全需求:无线通信网络从上至下建立起了完整的对应的安全需求,从而保护个人信息。针对管理层,作为安全需求的第一层次,对信息的安全负总责,检查无线通信网络连接中的漏洞,确定使用何种技术来对资源和个人信息进行安全保护,因此他们需要管理安全威胁并制定合理的管理标准。针对用户层,关系到事务处理的安全,在经过应用中继后,在本层次设置安全性需要,做到保密的效果,达到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对于控制层来说,它负责网络过程,在这一层次做好鉴权和用户管理的安全服务需要使得网络在使用的过程中问题的减少。针对物理层,它的安全需求就是防止物理电路的破坏、窃听、攻击,防止电源、机房、监控等设备被破坏,从而保证系统和网络的顺利进行,防止用户个人信息被窃听和攻击,做到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
安全域:安全域是在每一个层次都保证安全的方式,它包括网络接入域安全、网络域安全、用户域安全。所谓网络接入域,即在接入时便保证身份的机密,做到安全接入服务,避免出现问题和个人信息的泄露;网络域安全通过提供网络实体机之间的认证,保障数据传输的机密性和完整性,防止信息被攻击监视,保护个人信息;用户域安全则是提供终端安全服务模块与用户进行认证,避免其他人对信息的使用,做到保障个人信息的不外泄。
4 结语
你们好!感谢你们队我们工作的支持!一年一度的集中参加城乡医疗保险缴费工作将要启动,为了保障您及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是否按规定时间加入XX县基本医疗保险将直接影响您生病住院的报销比例,关系到您的切身利益。请您关注以下事项。
一、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在校学生、新生儿,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等特殊群体,实行应保尽保。
二、缴费期限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的集中缴费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一12月25日。对于2020年1月1日—6月25日之间完成缴费人员设立享受待遇等待期30日。对于2020年6月30日之后缴费参保人员按照筹资标准全额缴费(即个人缴费部分+各级财政补助),并设立享受待遇等待期30日。杜绝发生参保空档期,将错过集中缴费期的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节假日不顺延)。
三、缴费标准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290元/年。
四、业务衔接
未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人群,先由各乡镇(场)、社区社(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确定参保日期后,将信息传推送到税务部门,即可实现缴费。
五、缴费方式
1、通过银行从参保人缴费卡(储蓄卡或社保卡)上划扣。参保人到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或县税务局核对代扣代缴协议并在卡上足额存款,由税务部门通过银行划扣。
2、乡镇社保所、村(社区)征收。税务部门批扣未成功的参保人,可携带身份证、银行卡到户籍所在的乡镇社保所、村(社区)或县税务局,进行pos机刷卡缴费。
3、银行缴费。参保人可携带身份证和银行卡到开户银行的柜台、自助缴费终端或银行智能pos机刷卡缴费。
4、税务网络缴费。参保人可登录新疆税务电子税务局、新疆税务手机A P P ,使用二维码扫描缴费,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联或建设银行手机APP扫码缴费。
5、其他缴费方式。
医疗待遇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城乡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
(一)普通门诊。城乡居民门诊就医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费用,按比例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村、站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90%,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20元;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80%,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30元;普通门诊实行三日量控制,村、乡(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累计最高支付限额500元(含一般诊疗费)。
(二)门诊慢性病。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分为两类16个病种。
一类病种范围为:糖尿病(Ⅱ型)、高血压(2期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精神病、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
二类病种范围为:各种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肾功能衰竭、官移植抗排斥治疗、慢性活动性肝炎。城乡居民慢性病鉴定程序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鉴定程序执行。
城乡居民发生的门诊慢性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每次不超过30日量。一类慢性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500元,按40%的比例支付。二类慢性病病种费用,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按比例支付,不设起付线。门诊慢性病参照相关病种目录范围执行。
对于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艾滋病等有专项资金支持的病种,先由专项资金予以补助,之后再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三)住院。城乡居民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分担:
1.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首次住院,一级或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600元、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900元。从第二次住院开始,每次起付标准为一级或未定级定点库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500元,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700元。贫困人员在一级或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照住院次数、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50%收取。
2.住院报销比例。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城乡居民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比例支:一级或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0%;三级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0%,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0%。
3.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往院(以入院时间为准),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合规医疗费用)。
22类64种重大疾病实行病种限价付费方式,定额限价据实结算。在特殊大病定点医院治疗并按照规范化诊疗方案规定的治疗方法治疗的参保患者,当次发生的合理住院治疗费用由统等基金按70%报销,城乡困难群体由县(市)民政带门按30%进行教助;非城乡困难群体当次住院治疗费用由统着基金按70%报销,大病保险按30%报销。
对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的城乡居民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正常分娩每人补助300元;非正常分娩每人补助800元。
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突发急症除外),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下降20%比例支付。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保险从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5%左右,用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并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展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适时调整。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城乡居民个人不缴费。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后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仍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5万元以内(合5万元)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50%支付;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60%支付;超过10万元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70%支付。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照地区《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险工作实方案(试行)的通知》(塔行办发{}2013}133号)精神,通过政府招标形式确定商业保险公司,由中标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
医保局致全县人民的倡议书
医疗保障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治病救命钱”,是医保制度可持续运行的生命线。为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陆良县医疗保障局持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并在全县发起以“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活动。在此,特向全社会发出倡议:
一、树牢法制意识,规范医药服务
通过开展医保普法、守法、执法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全民医保法制意识、诚信意识,自觉筑牢思想防线,坚守法律底线、政策红线,远离违法违规高压线。
定点医药机构——严格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药卫生和医保服务,诚信履行医药服务协议,自觉规范诊疗行为,坚决杜绝欺诈骗保行为发生。
医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医保政策法规,坚持因病施治、科学诊疗、规范服务,做到合理收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坚决守好医保基金安全第一道关口。
参保人员——树立主人翁意识,从我做起,珍惜医保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抵制并主动检举欺诈骗保行为,使用好、维护好“治病救命钱”。
二、强化社会共治,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充分发挥社会共治力量,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广大参保人员权益,重点抵制、举报、查处以下欺诈骗保行为:
(一)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
4.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的;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挂名住院的;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
(二)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
3.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三)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伪造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
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
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4.串通医疗机构办理虚假住院的。
(四)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手续的;
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3+2+1”的工学结合模式三年制的高职学生用3个学期的时间在校内完成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的教学,拿到相关职业资格证书,4-5学期开始分课程模块集中进行工学交替训练,最后一学期顶岗实习就业。“3+2+1”模式具体做法是:第一,学生入校的前三个学期,重点对学生的人文素质养成、职业道德培养及保险人资格考试所必须具备的知识进行学习,开设相关文化基础课和保险基础、经济基础知识等相关课程,并参加保险资格考试获取保险资格证书。第二,在第四、五学期,学生以保险人和学生双重身份办理进入公司的手续,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专业模块实施工学交替,即第四学期用半学期时间完成人身保险展业、承保、理赔等技能的理论学习,后半学期到学校所在地的人寿保险公司对口实训;第五学期也用半学期的时间进行财产保险展业、承保、理赔等知识的学习,然后到财产保险公司进行对口实训。这种集中的工学交替实训使学生们提早进入行业,了解行业的生存法则,有充分的时间调整心态,为第六学期的顶岗实习与就业奠定了良好基础,使学生在学中做,做中学。“3+2+1”的工学结合模式改变了以学校和课堂教学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通过工学交替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动手能力。推动了课程和教学模式的改革,解决了保险人才培养和企业实际需求的脱节,为学生在相对较短的时间里成为能适应保险业需要的一线人才提供了保障。
人身险业务发展情况
2012年,在全国人身险市场业务发展整体疲软的背景下,新疆人身险业务发展速度位居全国第四。分析发现,除了寿险续期业务大幅增长外,健康险和意外险业务的迅猛发展也是主要原因之一,健意险业务已成为新疆人身险市场业务发展新的增长点和提升业务质量的突破点。表1反映了2012年1至2月人身险与上年同期的整体增长率。
截至2月末,新疆健康险和意外险业务分别实现保费收入3.73亿元和1.5亿元,分别较去年同期增长57.7%和59.84%,增速在全国各省区中均排在前列,增长势头抢眼。
新疆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制约因素
·人身保险业发展不平衡
新疆经济发展不平衡影响了人身保险的发展。保险业的发展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与中等收入阶层占全部人群比例的高低相关性较高。目前新疆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保险业在各地区的发展也存在差异。
·少数民族投保率低
在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本身欠发达,人民生活水平不高且又受语言文字、和民族风俗习惯的影响,保险消费意识本身就不强的情况下,各家寿险公司在开发具有民族和区域性特点、符合少数民族群众需要的寿险产品方面的力度明显不够。而且宗教意识对发展少数民族地区人身保险业务有很大的影响。
·保险营销薄弱
我国居民自古都习惯以个人储蓄的方式积累生活保障基金,对于保险这种特殊的无形商品,要让人们信任并接受它,必须从营销宣传上下大力气。而近年来营销体制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营销员队伍脱落率升高,增员越来越困难,营销员数量减少。二是营销队伍整体素质低,落后于行业发展的需要。随着市场及行业的变化,寿险产品不断推陈出新,技术含量不断增加,对营销人员的要求也就更高,社会公众对寿险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也有了更高要求,普遍存在缺乏上岗培训、业务素质不高的问题。
·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
经营理念上,发展和管理、速度和效益的矛盾突出。新疆大多数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主要把精力放在完成保费计划上,理赔管理、服务举措、内部建设等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内部管理屈服于业务发展的问题比较突出。面对竞争日益激烈而尚欠规范的市场环境,保险公司在处理速度和效益的关系上存在观念上的偏差,重速度、轻效益,具体表现在承保质量下降、承保风险加大,赔款加大、利润减少和财务存在风险等几个方面。
加强新疆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加快新疆经济发展,推动人身险业务
经济增长是保险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为保险业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从某种意义上讲,保险产品属于奢侈品,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上。
·培养一支高素质、精通“双语”的从业人员队伍
建立优秀的保险从业人员队伍,各寿险公司可对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营机构和工作人员在管理上给予政策倾斜和待遇优惠。
·积极宣传保险理念,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
要为新疆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持久的动力,必须积极宣传保险理念,提高群众保险意识。公民保险意识的强弱、保险观念的新旧直接影响着保险消费行为是否理性化、主动化,直接影响着保险消费的进一步扩大。只有具有较强的、成熟的、健康的保险意识,才会有购买动机,潜在的保险需求才能转化为有效的、现实的保险需求。
我们知道,保险产品是一种诚信产品,保险公司向客户承诺:当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保险人在合同范围内给予理赔,帮助投保人度过难关。这种产品和其他企业卖的产品不同,在刚开始的时候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人们购买保险产品凭的是对于保险公司的信任。所以信任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关系着保险公司的生死存亡。但是现在社会普遍存在的对于保险的不信任,使得保险销售人员展业时经常感觉碰到一面摸不见的墙,保险销售异常艰难。
二、公民对保险不信任的原因分析
人们对于保险不信任的原因有很多,也可能产生于不同时期,按照人们接触保险的过程,我们分别从展业期,保险生效期,理赔期三个时间进行分析。在这三个期间,都可能产生不同的不诚信现象,导致人们的不信任。
1·展业期。展业期是人们接触保险的第一步,保险展业就是保险公司进行市场营销的过程,即向客户提供保险商品和服务。在这个期间,保险营销人员(主要是保险人)给客户推销所卖产品的公司,介绍保险产品,促成保险交易。根据以往案例的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会导致人们的不信任:
(1)保险人没有详细解释保险合同条款。从客观原因分析是因为保险合同条款非常专业,内容冗长复杂、术语连篇累牍、措辞生僻难懂,一般人很难看懂,即使是保险业内人士也会有不理解的时候,另一方面,保险的专业词汇有的时候和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理解有很大的出入,如果保险人本身业务不精,对合同条款包括合同中最关键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方法及比例、特别约定、承保和理赔时的一些限制条件等内容不熟悉,也没能认真研究,无法和客户解释清楚,严重的会导致客户的误解。比如某意外伤害保险,这种保险只承保伤残风险,对于一般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由于老百姓一般的意外伤害概念,经常包含了磕伤,碰伤等一般性伤害。所以,许多人买意外伤害保险时,如果人没有解释清楚,就会被意外伤害保险的名称误导了。
(2)某些保险人道德素质不高。存在着误导客户的行为,有的避重就轻,过分夸大产品功能,私自承诺不能实现的投资回报,以虚夸回报为诱饵;有的只谈收益,不讲风险,对一些重要事实刻意隐瞒;有的为了多拿手续费,不是从客户的实际需要出发,而是只卖贵的,不卖对的,一味向客户推销保费高却不一定适用的险种;有的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比如最常见的也最容易引起纠纷的是退保时关于退保费的问题,很多客户在退保的时候才发现退回来的钱远远低于自己所交纳的保险费,而有些险种如果第一年退保,甚至有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这些客户在签订合同前对此并不知情,主要原因是他们的保险人没有和他们说清楚。因为人主要靠业务提成获得收入的,如果把这个事实告诉客户,可能会使客户打消买保险的念头,从而导致交易不能完成,人也因此不能得到佣金,所以在利益的驱使下,人会做出故意隐瞒的行为。
(3)人引导客户填写虚假资料。在客户同意买保险后,人一般会让客户填写一份投保书,里面的资料都要求客户如实告知。这些内容关系到这个客户是否符合投保条件,是否能够承保。如果保险公司的核保①部门审核这个客户不符合承保条件,不予承保,那么人前面的努力就都会白费。为了获得佣金,有些人会让客户把一些重要事实隐瞒或者写上虚假的资料。业务承保后,一旦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会以投保人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即使是走上法庭,投保人一般也不能拿出人当初误导自己的证据,最后往往是客户不仅拿不到赔偿,还白白支付了保险费。在很多人心中,人就代表了保险公司,所以就会有“当初骗我买保险,有事情时推得一干二净”这种想法,从而给保险公司带来负面影响。
此外,人过于纠缠。即使是在客户明确表示不想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人还是坚持要说服客户购买,甚至扰乱他人的正常生活,引起客户反感。
2·保险生效期。人身保险除短期险种外,保险期间一般都很长,在这么长的时间内,投保人的生活可能发生很大的变化,其中涉及到保险合同的需要及时对合同进行变更,比如变更家庭地址或者联系电话等,可是很多投保人都不知道这些内容需要通知保险公司。一旦因为疏忽忘记续交保费,而保险公司又因为联系方式失效而通知不到头保人,则可能会引起保单的失效。如果人和投保人保持联系,一旦发生变动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则可避免这种情况。可实际上,保险人的淘汰率非常高,而剩下的这些人又在各保险公司之间跳动频繁,他们经手签订的这些保单都成了“孤儿保单②”。业务员频频跳槽,保单长时间无人问津,即使保险公司安排了其他人接管这些保单,但因为这些人拿到的佣金是后续佣金(首期保费的5%~10%,且逐年递减),远低于新保单所得到的佣金(首期保费的20%~35%),所以他们往往会把精力放在开拓新保单上,而忽视对旧保单的维护。据上海保监局统计,目前上海各寿险公司中,除少数经营时间较短者之外,“孤儿保单”在保单中所占比例大致在10%~50%之间,极大地损害了客户的利益。
3·理赔时。理赔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环节。保险公司从自身角度出发,肯定是希望理赔支出是越少越好,所以各保险公司一般都会有一个激励机制,来促使理赔部门尽量减少理赔金额。如某保险公司是这样规定的:理赔部门员工的奖金和拒赔的金额相关连的,拒赔的金额越高,拿的奖金也会越多。这个规定有积极的一面:可以更好地避免因骗保导致的理赔支付,从而在大范围内保证所有投保人的公平;但也有其消极的一面:理赔人员可能会让那些本应该得到理赔的案件以拒赔结束。在人寿健康险种中,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最常用的条款是———“没有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在这样的案例中,如果单纯由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判定是否赔偿,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必然作出有失公平的判定。
另一个客户抱怨很多的是理赔程序麻烦的问题。因为客户一般不是保险业内人士,所以对索赔时的流程,需要准备的材料等等都不熟悉,这个时候就需要人协助办理。而人流失严重这么一个现象使得很多客户得不到帮助,和人当初的承诺相去甚远,索赔可能大费周折,再加上理赔时间长,这就难免给客户“保险公司索赔难”的印象。
三、针对不信任的解决办法
目前,社会对保险业满意程度褒贬不一,消费者的投诉时常存在,为了提升客户满意度,也为了保险业能够发展得更好,我们有必要对目前保险业不够完善的地方加以改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对保险人的管理。
首先,要提高人的持证上岗率,持证人员应具备基本的保险知识,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提高持证率也就是提高人的业务水平。第二,加强人信用体制建设。应建立保险人信用数据库,客户通过访问这个数据库,就可以很容易地了解人以往的奖惩情况。同时,行业自律组织也要发挥相应的作用,充分实现信息共享,完善行业“黑名单”制度,对违规违纪人员不仅要列入黑名单,而且严重的要将其驱逐出保险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信用公开的制度,既有利于客户选择优秀的人,又可以起到惩罚职业道德差的人、约束违规行为的作用。第三,提高人职业道德素质。中资寿险公司过去给人的培训几乎全是灌输销售技巧,是以如何卖保单为主的,对于人的道德教育却不多,人职业道德良莠不齐。提高人职业道德,除了公司要把好增员质量关,即把那些思想素质比较好、业务能力较强、富有敬业精神的人吸引到保险销售人员队伍中来以外,还要完善公司内部的培训系统,通过新的学习,来协调人职业与利益的关系,以达到职业和事业的平衡。第四,明确人的法律地位。现行的营销模式决定了人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不能享受员工的待遇和福利,所以很多人没有把保险作为终身的事业,缺乏长期创业的意识,很容易出现各种短视的行为。要解决这个问题,保险公司首先应对人队伍进行精简,将素质低的、职业道德差的人清出保险市场,然后对剩下的人进行分流,一部分人留在保险公司成为公司员工,保险公司自己管理,一部分人转换到保险公司工作,成为公司的合法员工。第五,改革佣金制度。首期佣金高而后续佣金低的现象使得人只顾开发新保单而忽视旧保单的维护,造成服务质量低下。保险公司应降低首期和前几年的佣金支付比例,提高后续佣金支付比例,延长后续佣金的发放年限。在后续佣金的发放上,应综合考察人的退保率、投诉率等指标,根据不同的成绩设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增加人的违约成本。这样才能强化人的长期服务意识,促使人主动关注业务质量和自身的信用建设。
2·理赔环节外包。
在发生保险索赔的时候,不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都有各自的立场。对于是否赔偿和赔偿多少的问题如果全部由保险公司说了算,显然是有失公平。把判决的权力交给与合同无任何瓜葛的第三方,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公平现象,降低客户的投诉率。虽然保险中介市场上有中立的保险公估人,但大部分的业务都集中在了产险市场上,对于人身保险介入甚少,一方面是因为没有太多的精力处理这些小的案件,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保险公司不愿意公估人的介入。各保险公司应该把理赔业务分出去,因为第三方的判决保人比较信服,比较不会引起很大的纠纷,这样保险公司可以从一堆的理赔纠纷中抽身出来,更好地设计自己的产品,提高对保户的服务,从而增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注释]
①指保险公司通过对保险标的风险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接受保户的投保以及以什么条件来接受投保的过程。②保险业内的一种通俗说法,通常是指与公司终止关系的保险人以前所销售的有效保单。由于这些保单的客户往往难以得到良好的后续服务,因此被称为“孤儿保单”。
[参考文献]
[1]马莉娜·信用查询倒逼保险人诚信[EB/OL]·
[2]吴益仙·保险营销中的伦理缺陷与对策[EB/OL]·
[3]刘碧雪,蔡莎莎,杨霞·保险人诚信之对症下药———消费者注意三事项[J]·大众理财顾问,2005,(7):21~27·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3-0261-02
从20世纪末开始,随着国际互联网技术、新的通讯技术、多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呈现多元化,其传递与运用也变得更为方便、快捷,个人信息不可避免地被滥用,来获取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带来一系列问题。因此,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国家与地区开始重视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制定了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超过50个。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中国到目前还没有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总体而言相对落后。本文旨在对国内外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做一总结和评价,以便找出差距和方向,以期对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国外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其评价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超过五十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是近几十年才出现的问题,加之个人信息的流通越来越呈现出国际性的特点,因此学习和研究各国各地区的立法对于中国个人信息立法具有重要意义[1]。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模式,各国政府由于对个人利益和产业利益的权衡取舍不同,存在着两种完全不同的政策倾向:一为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规制模式,一为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
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当今世界上第一个给隐私和信息保护提供全面保护的法律制度(它涵盖了几乎所有的部门和所有类型的数据处理)[2]。欧盟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以1995年欧盟指令为代表,为应对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挑战而产生,其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姓名、肖像、隐私、名誉等直接关系到人格尊严的个人信息,而且还扩大到一般个人信息。同时也规定了信息主体的基本权利,如知情权、进入权、反对权等。
美国的传统是尽可能地依靠市场的力量来解决更多的问题,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个方面,美国人习惯于不立法以限制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而倾向于通过市场本身来解决问题。因此,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美国联邦政府总体上采取自律模式(包括企业自身制定隐私权政策、中立组织的“认证制”等),即主要通过行业性的自律规范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同时,对一些特殊行业、领域的个人信息制定特别法予以保护。美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由宪法、制定法、普通法等内容混同组成。
欧盟模式和美国模式差别的形成,乃在于其理论基础和背景的不同。在私法理论上,欧盟立法模式坚持传统的隐私权观念,视个人信息为隐私的组成内容。在这样的观念下,个人信息不被视为一种由信息主体所有、能够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个人财产,而是被视为一种内在于主体且与主体人格尊严相关、不具有经济属性、不可以转让的基本人权。也就是说,以欧盟指令为代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将个人信息视为人格权的客体来保护。而在美国法中,相比隐私权而言,言论自由或信息自由是更加重要的,被认为是民主和法治的基础。而隐私权虽然也是一种重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从宪法上来看它主要是针对政府等公权力的侵权行为,地位不如言论自由那么重要。因此美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不是将其视为一种有关主体人格尊严的基本权利,而是在促进电子商务和信息经济发展的理念之下,将个人信息视为商品,可以像商品一样自由交易。虽然理念上承认个人信息财产权,但这并没有使美国的个人信息主体能够作为信息的所有者对其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直接主张财产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美国的立法对此都没有明确,美国的个人信息交易市场仍然以信息收集者作为信息财产权的所有者,个人信息蕴涵的巨大商业价值被商家无偿占有,而真正的个人信息所有者却仅仅成为利益相关者。
就保护个人信息主体对其信息的商业价值而言,欧盟和美国立法在实际效果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在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上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状况,是因为认识上长期存在的一个基本前提:所有的个人信息都与人格尊严有关从而与财产利益无涉,给予主体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有悖于人格权理论[3]。
二、中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是近几十年以来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而日益突出的问题。虽然中国很多个人和机构已经认识到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专家学者也一直呼吁立法,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目前对个人信息不进行保护。目前,中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主要在法律法规中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个别条款中有所体现。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可以分为法律的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所谓法律的直接保护就是法律、法规明确提出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间接保护就是法律、法规通过提出对“人格尊严”、“个人隐私”、“个人秘密”等和个人信息相关的方面进行保护进从而达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1.中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直接保护。当前中国法律中直接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数量较少,其中全国性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直接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12条第3款规定:“护照签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6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7)》新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加大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规范效力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直接提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也仅有几项。少数地方性法规中,也偶有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直接规定。特别值得肯定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6月16日通过,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流通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可以看做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开创了中国特殊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2.中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间接保护。除了上述直接明确地提出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的法律、法规外,中国还存在一些通过规定保护人格尊严、个人隐私、个人秘密等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方面进而来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在根本大法方面,中国《宪法》(1982年)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等相关条款均可理解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宪法依据。在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中,也多多少少存在一些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款,例如:《民法通则》(1986年)在人身权的相关规定中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刑法》(1997年)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的一章中将“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等行为列为犯罪行为;《民事诉讼法》(1991年)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1996年)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有关个人信息的间接保护,除了上述国家根本大法和基本部门法之外,还有许多不被注意的部门法或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如在妇女儿童个人信息的特殊保护方面:《妇女权益保护法》;在个人医疗信息方面:《执业医师法》;在个人通讯信息方面:《邮政法》;在个人金融信息方面:《商业银行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在律师执业方面:《律师法》;在档案信息方面:《档案法》。
三、对中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的评价
1.从保护个人信息的观念来看,由于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意义缺乏正确认识因而在较长时间内仅对个人信息采取了有限的间接保护措施,而中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直接保护只是在最近这些年才有所发展。
2.从法律的适用范围来看,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条款数量较少、适用范围较窄,没有专门的、统一的、完善的、普遍适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3.从法律的可操作性来看,大部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仅仅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而没有规定违背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4.从法律的体系性来看,给人一种支离破碎、杂乱无章的感觉,缺乏系统性,不利于法律的适用,同时也不符合中国已经继受的大陆法系的法律思维。
5.从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手段来看,重“刑事处罚”和“行政管理”,轻“民事确权”与“民事归责”,导致个人信息遭受侵害后,即使侵权行为人最终遭致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但信息主体的财产及非财产损失却得不到任何实质性的补偿。
6.从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来看,大部分规范仅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简单阐述,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理由、基本原则、信息主体的权利、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利用及传递的规则、个人信息保护的执行、监督机制等重要内容未进行详细阐述。
7.从民法保护来看,由于观念上的原因,中国法律对个人信息只规定了人格权保护,而没有规定财产权保护,或者仅仅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损害赔偿制度。
综上所述,从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看,内容完整,体系健全,但缺陷是仅仅注重人格权保护,而忽视财产权保护。从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看,无论从哪个方面,都是极其不完善的。中国急需一部统一的、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从民事、刑事、行政几方面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以适应当前个人信息被滥用的状况。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