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5 14:53:4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音乐核心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中,“违约责任是合同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违约责任制度也是合同法中一项最重要的制度,”[1] 相应研究成果也较多。但是学者对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问题却很少谈及,而在关系契约现实下,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却是一个经常遇到的问题。如何对“第三人的原因”进行界定,并从关系论角度对合同法第121条与相关条文和制度的关系进行梳理,以及合同法颁行以来该条实践效果怎样,都有待于详细探讨。限于篇幅,本文仅就前两个问题进行探讨,后一问题待笔者另行撰文。
一、“第三人的原因”界定
(一)、第三人的界定
《合同法》第121条中的“第三人”就是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当然,这个概念看似清晰,实则不然,仍有讨论必要。根据立法者的原意,当时是想以“与自己有法律关系”的措辞来限制第三人的范围,只是因为这样并不能达到限制第三人范围的目的,才决定删去该词。[2]因此,对《合同法》第121条中第三人的理解,从文义解释角度来看,可以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而且从上下文来看立法者没有对于第三人作任何限制。其次,从体系解释角度来看,第三人包括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任何人,是合同法采用的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的当然之意,因为这里债务人须要为通常负责。[3]
有学者认为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中的第三人包括履行辅助人及其他第三人,[4]其中,“所谓履行辅助人,得分为人与使用人二类。”这种观点源于德国民法,且认为,由于意定人归入使用人,故此处人实际仅指法定人。[5](698)台湾民事审判实践则认为此处的人包含了法定人和意定人两种。[6]看来,二者都把人和使用人归入履行辅助人,此为共同点;二者不同之处仅在于如何界定此处的人。笔者以为,这种看法值得商榷。
通俗地讲,履行辅助人就是帮助债务人履行的人。履行辅助人必须是出于帮助债务人的目的,而不是为了自己履行债务或从事其他性质的行为,即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实际上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而为之。例如在连环供应合同中,假设甲向乙定购某种货物,而乙又向丙定购该货物,其中的丙不能成为乙的履行辅助人。因为这是两个合同关系,丙所从事的履行行为是为其自身债务清偿而为之,是基于与乙的合同关系,其不与甲直接发生联系,对于甲的债务应由乙来完成。但如果乙与丙约定,由丙代乙向甲交付货物,则丙便成了乙的履行辅助人。[7]而这种变化恰恰说明第三人和履行辅助人是不同概念。
从《合同法》第121条规定看,也不该把履行辅助人归入第三人。梁慧星先生认为,该条规定立法用意在于,防止在审判实践中动辄将第三人拉进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依职权把一些合同以外的当事人拉进案件,最后纠纷双方没有承担责任,判决由别的人承担责任,这种判决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没有合理性。[8]
由于梁先生是举足轻重的《合同法》专家建议稿成员,并结合此前我国司法实践普遍的做法,这种观点是可以采信的。可见立法本意在于维护合同相对性,而不在于解决履行辅助人责任问题。
至于前述把人纳入履行辅助人,后者又属于第三人的主张,既易引起民法理论体系的混乱,即不知所谓“第三人”究竟指向何者,实践中也是有害的。依据我国民法通说,是人以被人名义实施的,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与被人的行为。主要特征有四,其中人在从事行为时独立进行意思表示至关重要。[9]这意味着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以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强调人的行为能力。而履行辅助人介入合同履行,仅出自债务人的意思,第三人对于合同权利的设立、变更、终止不涉及任何意思要素,也就是说,辅助人履行债务仅在事实上发生了一定的行为,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因辅助人的履行而改变,仅仅是辅助人在完全履行后,使合同债权得以清偿,债务消灭,合同终止。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辅助履行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一种是事实行为。[10]故,履行辅助人不包括人,仅指使用人。
而且,如果认为人属于履行辅助人,而在大陆法系中,通说认为债务人为其履行辅助人承担无过失责任,性质上属于法定担保责任。[11](67)可是除却表见,在狭义无权场合,依据《合同法》,被人对于无权人超越权限的行为可以不予追认,这样,法律后果并不及于被人,而由行为人自己负责。两相比较,法律后果昭然不同。可见,把人归入履行辅助人无异于不适当地扩大了被人的风险。
再者,如果依前述第一种观点,把人归入《合同法》第121条的“第三人”,既与前述立法宗旨相异,又与《民法通则》规定重复。《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更何况,人本是关系中相对第三人和被人而言,在此,它本身不是第三人;而依该观点,在《合同法》第121条中,人相对于合同当事人又成了第三人。前后所指不同,我们不禁要问,如何把握人?
因此,笔者以为,从文义解释出发,并遵从我国民法理论的一致性,应该将前述第一种观点中的第三人、履行辅助人、人各自还原,而非将第三人层层包裹,需要时再层层剥离。简单地说,在履行场合(因为只有此时,才有所谓第三人与履行辅助人关系问题),《合同法》第121条中的“第三人”必须是相对于另一个合同(其中的债务人是其债权人)的第三人。此时,我们谓“第三人”是履行第三人,这样,我们界定第三人时已经不自觉地把“原因”标准引入其中。因此,在其他场合,如何界定第三人,则涉及到“第三人的原因”问题。
(二)、对“第三人的原因”理解
1.“第三人原因”是否局限于“第三人”的行为?有学者认为,第三者原因并不局限于“第三人”的行为。因为在有的情况下,人们无法或者根本没必要查证是否真的发生了第三人的行为,如邮政物品丢失,其丢失与否决定了当事人是否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至于是否是第三人的行为而导致邮政物品丢失,则与是否发生无过错责任无关。[12]笔者以为,这种扩张解释难以成立。所谓“扩张解释”是指某个法律条文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文义过于狭窄,将本应适用该条的案件纳入其适用范围的法律解释方法。其根据是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10]如前所述,根据立法者的原意,当时是想以“与自己有法律关系”的措辞来限制第三人的范围,只是因为这样并不能达到限制第三人范围的目的,才决定删去该词。但无论如何都是围绕“第三人”展开。因此,此处“第三人原因”是应局限于“第三人”的行为。尽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及合同法总则中违约责任的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除非有免责事由,否则债务人就应为自己未依约履行行为负责,而不论是自己原因,还是第三人原因,甚至说不清来源的原因。但因自己的原因或说不清的来源的原因由于都与“第三人”无关,除非有免责事由,否则仅仅依据一般情况下合同相对性原理即可解决其责任归属。相比而言,《合同法》第121条只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特别注释而已。
2.第三人原因并不局限于第三人的“行为”。如因临近工厂意外失火而烧毁合同标的物的情况。[13]正是由于用语的宽泛性,保证了最大程度维护合同相对性原理。如果将第三人原因局限于第三人的“行为”,反倒与立法目的不符。这也许是立法者采用“第三人的原因”而非“行为”的原因。
3.第三人原因是否查证属实,也无过关紧要,因为有的第三人原因是可以通过证明方法获得证实的,有的则无法证实。[14]证实与否原则上不影响债务人的无过错责任,只是影响到其追偿权行使。
二、关系论
(一)、《合同法》第121条与第65条关系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有学者认为该条与第121条规定“涉及一个特殊的问题,即第三人的行为或原因与债务人的责任,可称为‘为第三人负责’。”[15](696)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失之精确。
首先,依据前述履行辅助人的理解,《合同法》第65条规定的“第三人”实际是指履行辅助人。而且该条规定并不涉及债务人与第三人关系问题,而这恰好是合同相对性原理需要考虑的问题。《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并没有要求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并且债务人按此约定进行指示第三人辅助履行。其行文的点睛之笔在最后一句话:“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故其本意在于解决违约责任中合同相对性问题,而第65条则意在解决履行辅助人责任问题。
其次,《合同法》第121条中可能包含着第65条的情形。此时,二者有重叠。但是考虑到立法的体系性,应避免体系内重叠。为此,应对《合同法》第121条进行限缩性解释,认为该条规定不包含第65条的情形,方符合立法本意。
(二)、《合同法》第121条与合同保全制度关系
合同保全制度包括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是对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的突破,体现了合同的对外效力。其目的是通过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进而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16](367)该项制度与《合同法》第121条互为补充,丰富完善了合同相对性原理。前者解决债权人为直接实现债权而与第三人发生关系的问题,后者在解决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后继而解决债务人和第三人关系问题。
通常,债权人进行合同保全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积极放弃其债权、无偿转让财产,而非第三人的原因。但依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后一句话,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此时,受让人处于第三人地位,并因其恶意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就令人思考该条与《合同法》第121条的关系问题。依据后者,债权人仅得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至于债权人如何实现其对违约方的求偿权,则不涉及。笔者以为,此时如果存在《合同法》第74条第1款后一句的可撤销情形,则债权人亦可以行使撤销权。这样分属合同履行规则范畴和违约责任制度范畴的两种制度就自然衔接起来。
(三)、《合同法》第121条与侵害债权制度关系
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我国立法并未明文规定,理论上也莫衷一是。通说强调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主观故意状态(包括与债务人通谋)[11]新近有学者主张,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过失也可以构成侵害债权。[12]但从社会现实出发,第三人的主观过错尚需满足违背善良风俗的标准,如医生劝告受雇于矿主的病患中止工作,就不应认定医生构成侵害矿主债权。[13]
作为一种跨越合同法与侵权法的重要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1998年9月7日《人民日报》公布的《合同法》全民讨论稿第125条曾有规定,但最终删除。[14]有学者认为,删除上述条文与我国是否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无涉,只是因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不宜规定在合同法中,而应规定在侵权法中。[15]然而值得注意的是,199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信用社非法转移人民法院冻结款项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复函》(法函[1995]51号,现已废止)中首次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及其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2001年11月13日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作的《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的讲话中也谈及清算主体的侵害债权责任。[15](9)因此,从比较法的角度,并考虑到现实生活的需要以及侵权法制的体系化要求,该项制度在我国应当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下来。
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侵权法起草是其重要步骤)中,有学者认为《合同法》第121条包含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意思,最高人民法院可通过对该条作出解释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16]对此有学者认为,此种说法有对法条断章取义之嫌。本条文中有两处出现了“当事人一方”,按条文字面意思理解第一处应指债务人。而通常同一条文中同一词语不可能有两种理解,因此第二处也应仅指债务人,而非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此,第121条后半段仅仅是关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纠纷处理的规定,并不包含第三人应负对债权人侵权责任的意思,依据本条进行解释并建立我国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也就无从谈起了。[15](30)如前所述,《合同法》第121条立法用意在于维护合同相对性原理,该条后半段是画龙点睛之笔,其用意也在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合同相对性原理。所以,该种反驳意见是有道理的。因此尽管寄希望于该条为第三人侵害债权预留制度空间的初衷是好的,但却是无根由的。其错误和前述错把该条当作履行辅助人的责任归属的依据一样,只是一厢情愿。顺便提及,的确司法实践中解决纠纷首先就是“找法”,并且民法本着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性格还可以扩张解释,或进行目的性扩张以弥补漏洞,类推适用。学者在面临立法不足时,也往往会依据国外立法例,寻求在本土立法资源上挖潜。但是,挖潜要有理有据,否则就会曲解立法本意,或嫁接出似是而非的果实。
当然,这只是当下的结论。如果立法规定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后,如何理解该项制度与《合同法》第121条的关系呢?有学者认为,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但是近代民法一般也承认这一原则的例外,“第三人侵害合同”诉因就是其例外的表现之一。[17]这种看法暂且称为“突破论”,构成了主流观点。根据这种观点,合同相对性原理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笔者以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依据不是建立在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基础上,或者说与合同相对性原理无涉。因为,“合同相对性”就是指合同约束当事人,而之所以约束当事人自身,是因为其参与了合同的缔结,反映了其真实意思表示,实质是为自己行为负责,这契合民法的私法自治属性。而“突破”合同相对性,则意味着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也要受合同约束,动摇了民法的私法自治属性,缺乏正当性基础,除非基于利益衡量有充足的理由。对此,“突破论”认为,由于第三人知悉他人债权存在——这在强调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故意或过失状态均无不同,所以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但这恰恰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理论无异,所以与其说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建立在“突破”合同相对性基础上的,不如从侵权法中寻找依据。也正因为如此,学者们才把该项制度归于侵权法。尽管在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请求权基础问题上,学者对德国民法典以及完全继受德国民法典的台湾民法典中的侵权客体仍有争议,但通说认为民法中的“权利”不含债权,该项制度请求权基础在于: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事实损害行为,应负赔偿责任。这种观点暂称为“违背善良风俗”论。
而且,“突破论”以合同相对性为理论出发点,还会产生如下疑问:以合同相对性为出发点,字面理解,“突破论”就是强调以合同义务约束第三人,相应地,该情形下的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范围也应与违约责任规则一致。但是,在理论上,特别是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区别是相当明显的,不可混淆。[17](284-287)
再者,“突破论”也无法解释第三人侵害债权与合同保全制度的关系。同为“突破”合同相对性,缘何前者产生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直接给予债权人,而后者损害赔偿却是经由债务人间接给予债权人?[18]笔者以为,以代位权为例,合同保全制度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体现,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矫正(“以自己名义”),又最终回归于合同相对性(“代为行使,以债权实现为目的,以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为限”),不致动摇该原理。而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与其说是“突破”传统合同相对性的结果,不如说是另辟蹊径的创设。
注释:
[1]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
[2]梁慧星.关于中国统一合同法草案第三稿[A].法学前沿(第1辑)[C].法律出版社,1997,194.
[3]彭赛红.论债务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2).
[4]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700.
[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72.
[6]侯雪.对于履行辅助人理解之几点探讨[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4,(12).
[7]梁慧星.梁慧星讲授合同法[M].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川新出内(98)字第174号,150,151.转引自前引[4],701.
[8]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603-605.
[9]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合同法解释与适用(上册)[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500.
[10]梁慧星.裁判的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104.
[11]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563.
[12]谢君.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8,23-24.
[13]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76.
[14]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4.
[15]刘运兰.论第三人侵害债权 [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8,32.
随着毕业生人数的不断增长,在近些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在毕业论文管理方面,针对当前毕业论文写作的质量管理和论文管控等方面的改革工作,一直在不断地探索和调整。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设计工作是各大高校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更是检验学生的专业技能或专业理论知识的方法之一。
一、音乐类院校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管理体系
(一)组织管理环节
1. 管理方式及内容
按照我国音乐类院校本科生论文管理的具体流程,在毕业论文的设计和指导方面,主要以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共同组建起本科生毕业论文小组的形式进行管理。本科生毕业论文小组主要负责本科生毕业论文的选题或设计的确定、分派指导教师、对导师指导过程的监控、对论文答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论文或设计质量的评估及对答辩后的理论论文及设计类论文的存档等。针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管理,需要从领导小组组建开始,贯穿整个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开题和答辩完成之后的存档等环节中。
目前,我国高校对于毕业论文的组织和管理按照各校具体形式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管理制度,如分级管理负责制,主要以毕业论文的具体工作为基础,在教务处的统一筹划和安排下,由本科生毕业论文小组、毕业院系、指导教师、教研室等构成整个毕业论文管理体系,从各自的职业范畴来对音乐类院校本科生论文的管理进行责任的划分。
2. 管理的弊端
分级管理负责制尽管条理明晰,对毕业论文管理涉及的各个负责部门的工作进行划分,以确保论文管理的各一个环节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顺利开展,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信息传递不及时而导致失败或出现信息传递的失效等问题。音乐类院校本科生论文管理涉及教务处、教研室、各个系、本科生毕业论文小组、指导老师等多个方面,难免因为交叉管理和层级检测而出现制约论文管理规范性等的问题。
此外,由于各类高等院校在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组织和管理的过程中缺乏具体的实践检验和调研单位的参与,如某学生的论文内容主要就某公司所筹办的音乐会的流程和管理等进行研究,在检验和监控论文质量时,指导老师、院方无法就该名学生是否深入实践进行调研而进行检测。此外,针对专业技巧等方面的研究,需要在实践过程中借助案例来检验,但是学校和公司之间缺乏合作,无法为学生的研究提供第一手的研究资料或实验的机会。因此,在此方面当前音乐类院校本科生论文的命题研究方面很容易趋向毕业论文的设计而轻视理论性论文的现象。
(二)管理程序环节
我国各类音乐高等院校在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管理时,最容易出现管理问题的环节主要在管理程序的实施过程中。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管理需要覆盖到从选题到论文的写作,再到答辩和论文总结报送等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疏漏都会影响本科生毕业论文管理的全过程。按照不同的程序需要,目前每个环节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 选题环节的管理
对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环节的管理主要集中在选题时间、选题方式、选题的具体要求等方面。具体到时间的安排问题上,一般音乐类高校的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会定在第八学期,选题需要定在第七学期或第八学期。具体的选题时间需要按照各个学校和院系的具体安排来执行。在选题方式上,当前我国高校基本设定为学生自拟或院校代为拟题两种形式。在具体选题方面,学生必须按照自身的专业目标和教学的基本要求来确定选题,题目同时要提交指导教师审核。如果音乐类高校实施由学校代为拟题方式,则需要选择富有教研经验的专业教师来拟定毕业论文或毕业论文设计的题目并提交本科生毕业论文、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来审核,审核后提报到教务处做题目备案。在拟题过程中,必须要保障题目的设定数目多于现有的毕业生数目,避免出现学生的擅长领域与选题不相符,无法顺利选题的问题。在毕业论文的选题设计方面,以学生本科期间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为核心,以激发学生创作激情为理念,从助力学生综合使用知识的角度来设计选题。
2. 写作环节的管理
对于选择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针对此类学生所选定设计的内容和在内容中对专业技巧的运用,校方必须明确毕业设计的流程和要求,对于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论文撰写两方面按照格式和内容分别列出明确的要求并将此信息传达到学生个人。格式要求由于涉及写作的规范性,因此必须统一,而毕业论文的内容要求则是对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的原则的基本规定。
3. 答辩和总结环节的管理
答辩环节在开题环节之前按职责分配到音乐学院的各院系,在具体的执行中同样由各个院系按照学校规定的章程和时间来组织和实施。音乐学院的各院系的具体答辩流程、规定、审核的方式及总结提报要有差异性,在对答辩和总结两个环节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主要对答辩的时间、组织方式、答辩的程序、论文成绩的审定等各个方面进行规范。答辩结束后,学生的论文需要报送到各个院系的论文管理小组备案,对论文的归档进行保存,就论文的工作总结报告等方面进行存储并按照成绩进行汇总。
4. 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毕业论文的撰写和答辩时间通常集中在第八学期,而此学期一般是就业高峰期。毕业论文的写作时间与就业之间的矛盾同样会影响毕业论文的质量。在毕业论文的选题方面,尽管目前采用学生自主拟题和学校代为拟题两种方式,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与企业之间合作的脱节,很多学生缺乏实践经验,因此在具体论证中,只能从理论角度进行论证或设计,实用性并不高。在对指导教师的资格认证方面,目前仅限于对本校的教师进行职称梳理,校企共建中的企业指导教师无法被纳入到本科毕业论文的管理工作中来,论文设计和管理均具有局限性,尤其是校企共拟选题的设想显然缺乏落实的土壤。
(三)监管程序环节
监管环节在不同的学校落实的方式不同,主要借助监督工作来开展,具体包括学校的自检、毕业论文撰写的中期抽查、毕业论文撰写完成之后的抽查、对毕业论文导师的抽查等。其中,学院的自查需要将抽查到的结果提送相关部门,中期检查则主要针对论文的进展和撰写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等方面来进行检测。对于答辩前毕业论文的检测主要在于对毕业论文的重复率、抄袭、拼接等方面进行抽查和检测。前三个环节比较容易实现,第四个环节,即对指导教师和学生之间交流情况的检测,由于受到各类人为因素的影响,在具体的落实过程中很难进行有效的把控。
二、音乐类院校本科生毕业论文的体制改革
(一)明确管理意义,明晰管理方向
针对我国当前音乐类院校的本科毕业论文管理阶段所存在的各类问题,对其进行整改就务必从源头出发,如明确管理体系构建的价值和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音乐类院校的本科毕业论文管理其主要目的并不在于对毕业论文的管理本身,而在于如何以毕业论文为基础,对本科毕业生的知识架构、专业理念、专业技术、艺术素养及综合表现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和指导,力争在学生离开学校之前找出学生目前知识和能力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争取在就业之前加以完善。音乐类院校的本科毕业论文管理工作是对学生和教师进行考评的最为直接的标准和评估要素,同样也反映着高等院校的教学水平、管理水平和办学水平等。音乐类院校的本科毕业论文和设计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独立二级指标,应体现在音乐类院校的本科毕业论文管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里,按照具体的要求来执行考评标准。
(二)确定工作目标,提高质量意识
论文质量是教学质量的评估标准之一,同样也是学校谋求生存和发展的核心动力之一,因此在对论文管理的过程中,务必按照每一个阶层的要求开展工作。在明确工作目标方面,注重管理和组织是首要任务;在监控教师和学生就毕业论文工作开展方面,需要在思想动员的同时,强化绩效考评政策,强调各个环节中管理的质量要求和行为规范要求,尤其在选题把关、指导教师的资格审核、训练指导、中期检查、审阅和评阅、答辩及最终成绩的考核和评定等方面,均需要对学生和教师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质量意识的前提是构建合理、科学的管理体系,以先进的管理理念、认真负责的管理精神和规范科学的管理方法等,力求在增加执行力度的同时,为论文质量的把控提供基本保障。
(三)建立校企共评机制,灵活运用考评标准
在一些音乐类高校,校企合作作为为学生提供实践平台的方法之一,应在对学生进行日常管理的同时引入企业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指导,例如,如何筹划音乐会等方面所提供的经验课堂教学指导,在学生进行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撰写的过程中,企业的指导人员也可以作为学生论文或者设计里,实践方面的指导老师。此种方式更有利于促进学生们在毕业论文撰写和毕业论文设计时,融入更多的创意,在拓展他们思维空间的同时,也有利于就业后视角的开拓和提升其理论联系实际的熟练操作能力。灵活运用考评制度,将原本的传统考核和考评制度及规范延伸到对学生能力和素质的考评中来,将实践作为评分标准之一,转移到企业的考评和管理中来,可以更有利于减少学校在毕业论文管理中所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
参考文献:
[1]刘平,周琪.对高校本科毕业论文管理工作创新的思考[J].经营管理者,2011(10).
[2]黄灿.独立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提高研究[J].江西农业大学,2012(04).
[3]胡廉民,李英.地方本科院校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研究[J].内江科技,2012(11).
[4]贝金,王春雨.基于PDCA循环提升本科毕业论文质量[J].科技与企业,2011(12).
三位理论家和三位作曲家的六场专题讲座从不同的侧面展示我国当代作曲家与音乐理论家在和声领域的创新实践与深入思考。樊祖荫教授的讲座《五声性调式和声中的调扩张技法研究》结合中国当代作品的创作实践,系统阐述了“调性扩张”这一现代调性与调关系的新概念,并对中国现当代音乐作品中运用五声调式和声的调性扩张技法及其特征进行了论述;刘康华教授的讲座《中国当代作曲家和声语言构成的思维与技术特征》则对新音乐作品中在对“和音”和“音组”等现代和声语汇个性化运用中形成的一些特点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并以较有代表性的新音乐作品为例进行了分析与阐释;甘璧华教授的讲座《音粒子、音线、音块及其“对位效应”》探讨了这些既有别于传统和声、又与之有千丝万缕联系的现代和声语汇在中国现代作曲家作品中的应用,并试图从全新的分析方法透析现代和声。
金湘教授、贾国平教授和叶国辉教授分别从自身创作出发,阐述了其独有的和声风格与创作思维。金湘教授对于内心音响的重视和“五度复合音程体系”的理论给与会者极大的思考,其富于艺术激情与人文关怀的理想主义创作观念也引起了极大的共鸣与感动;贾国平教授则通过对自己的作品《梅》和《翔舞于无极之野》的讲解,展示了中国传统音乐习惯思维与序列主义等西方现代技法相结合带给创作的可能性与广泛空间。叶国辉教授的讲座《感知和声》提出了一个新的“命题”,跨越了繁复的技术屏障,将作品中深邃的音响存在形式与人的感性直觉相对,体现了对音乐本体、作曲技术与主观认知的深入思索。
通过专家委员会公开投票选出的6篇获奖论文则代表了我国当今中青年音乐理论工作者在和声研究方面的最高水平与学术倾向。中央音乐学院博士研究生童颖的论文《融古今于一炉――中国版〈大地之歌〉的音高结构研究》以对叶小纲作品《大地之歌》音高素材及其特征的精彩分析获得了一等奖;华南师大音乐学院教师魏扬博士的论文《金湘创作中的“纯五度复合和声体系”探究》和福建师范大学李向京教授的论文《简练形态下的复杂理念――从瞿小松作品和声形态看其创作思维与美学观》分别对这两位当代卓有成就的作曲家创作中最具个人特质的和声技法及其美学背景进行了深入阐发与透视,共同获得了二等奖;中国音乐学院音乐学系教师刘晓江博士的论文《江文也早期钢琴作品的调域分析》、山东艺术学院音乐学院教师孙志鸿博士的论文《贾国平木管五重奏〈孤松吟风〉中的线化和声研究》、广西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王娟的论文《核心音集在音乐构成和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以罗忠的作品〈暗香〉为例》分别从独特的视角,对江文也、罗忠、贾国平等三位不同时期的作曲家代表性作品的音高思维及和声语汇进行了翔实的分析,共同获得了三等奖。
此外,在参会论文的交流与座谈中,还涌现出了不少具有理论思维、又与创作实践密切关联的优秀成果。如沈阳音乐学院王进的论文《论音高组织核心的控制与离散――徐占海歌剧创作中的音高组织观念及表现形态研究》、西安音乐学院冯勇的论文《论音级集合[4―23]“和声张力”的特殊性》、首都师范大学肖武雄的论文《第二交响乐〈台风〉中的和弦设计》、汪恋昕的论文《大提琴协奏曲〈黎明〉的音高组织手法》、武汉音乐学院黄瑾的论文《民族风情与现代作曲家技法结合的成功探索――朱践耳〈黔岭素描〉及〈纳西一奇〉之和声研究》、左云端的论文《线性思维下的动力与色彩――鲍元恺〈炎黄风情〉和声的深层结构》等,都从不同层面、运用不同分析视角与理论工具关注了我国新音乐创作中的和声技法与风格的关系及其与中国民间音乐、美学传统及当代文化背景的关联。
1、A4纸打印
2、页边距:上(2.5cm) 下(2.5cm) 左(2.7cm) 右(2.7cm)
3、行间距:28 磅
4、段前:1行
二、论文字体 字号
1、封皮(直接下载)
2、题目:黑体 小二(副标题:黑体三号)
2、摘要和关键词:(见下要求)
2、标题:(见下目录要求)
3、正文:宋体 小四
4、表题、图题:宋体 五号
5、引文注释:宋体 五号
6、参考文献:宋体 五号
三、论文正文
正文是论文的主体和核心部分,具体要求如下:
1、字数:音乐学系、艺术管理系不得低于8000字,其他系不得低于3000字。
2、绪论
引言、概述、前言。包括研究的目的和意义,问题的提出,选题的背景,文献综述,研究方法,论文结构安排等。用简短的文字进行概括,一般在300字左右。
3、本论
具体章节。本部分是论文作者研究的内容,是论文的核心。各章之间互相关联,符合逻辑顺序。
4、结论
是论文最终总体的结论,应明确、精练、完整、准确。着重阐述作者的研究成果,以及在学术领域的作用、意义,也可以进一步提出需要讨论的问题和建议。
三、论文目录
目录(黑体 三号)
引言(黑体 三号)………………………………………………………1
一、×××(黑体 三号)……………………………………………1
(一)×××(黑体 四号)……………………………………1
1.×××(黑体 四号)……………………………………1
2.×××(黑体 四号)……………………………………2
……
(二)×××(黑体 四号)……………………………………5
1.×××(黑体 四号)……………………………………5
2.×××(黑体 四号)……………………………………6
……
……
二、×××(黑体 三号)…………………………………………10
(一)×××(黑体 四号)…………………………………10
……
……
……
结语(黑体 三号)……………………………………………………20
四、中文摘要、关键词、英文摘要、关键词
【摘要】(黑体 四号)×××××××××××××××××××××××××××××××××××××××××××××××××××××××××××……。(宋体 四号)
【关键词】(黑体 四号)×××…… (宋体 四号)
【Abstract】×××××××××××××××××××××××××××××××××××××××××××××××××××××××××××……。(Times New Roman 四号)
【Key word】×××……(Times New Roman 四号)
五、论文的装订
第一部分 封面
第二部分 任务书;开题报告(音乐学、艺术管理)
第三部分 指导情况记录
第四部分 审阅表
第五部分 答辩记录
第六部分 论文题目页
第七部分 中文摘要、关键词;英文摘要、关键词
第八部分 目录
第九部分 正文(包括:绪论、本论、结论)
第十部分 参考文献
第十一部分 致谢
第十二部分 附录
在行文之前,首先还需要明确一个核心概念术语“音乐师资教育”专业方向。据不完全调查,目前,全国各高校对这一术语名称的表述不尽相同:有称作“音乐教育专业”的,如许多高校建立的音乐教育系;有称作“音乐学(师范)专业”的;也有称作“音乐学教师教育”的;还有其他的称谓。尽管叫法名称是五花八门,但都是指音乐类本科专业中,对普通音乐师资的培养专业,一般在业内口头语言或非正式文件语言中俗称或统称“音乐教育专业”。在国家正式文件中出现的名称,如教育部2004年颁发的有关文件称作“本科音乐学专业(教师教育)”,2006年的文件中称作“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可见,基本上是作为音乐学专业的一个培养方向而设置。2012年10月,教育部新颁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2012版”),[2] 由于“2012版”中音乐类没有“音乐教育”这一专业的设置,而“音乐教育”这一专业方向的庞大招生和培养计划只能挂靠在“音乐学专业”之下,作为一个培养方向而存在着。本文为了行文中概念所指的清晰,因此下文中统一定名为“音乐师资教育”方向,实际上就是约定俗成的、口头语言通常所说的“音乐教育专业”。[3]
一论一思:从专业培养方向的必要性看,本门课程应调整为必修核心课程之一
众所周知,音乐师资教育的本科专业培养方向是“音乐教师”,是未来能够从事音乐教育和教学工作的教师,或者更进一步的定位是中小学普通音乐教育的师资。对比音乐类本科设置的其他专业看,以“2012版”为依据,“音乐师资教育”不是“音乐表演专业”的培养定位,更不是“作曲专业”方向,而是挂靠在“音乐学”理论专业之下的教师教育的一个方向。笔者更赞同音乐师资教育要设置为本科音乐类的一个专业,而不是一个方向,[4] 但如今,仅就这一方向的学习专业性来说,应包含两个方面的核心课程,否则,培养的师资人才则与学习专业性不对接,或者说,不符合师资人才的专业性要求。
第一个方面应是有关音乐知识和技能的核心课程。目前来看,全国各高校的“音乐师资教育”方向,都比较重视这一方面的课程建设,然而,可叹的是,“音乐师资教育”的培养课程却一味地与“音乐表演”专业的课程标齐,在音乐的知识和技能的教学中,走入了培养音乐表演人才的定位轨道,从教育思想导向上引导着“音乐师资教育”的教师和学生们走向了音乐表演专业的学习定位,这十分不利于合格的“未来音乐教师”人才的形成。这一点已被许多敏锐的学者发觉,我们从发表的许多有关音乐教育师资培养问题的论文中可以解读出来。
需要明确表明的是,本文的观点反对“音乐师资教育”的“音乐表演”化,是指在课程设置和教学模式方面的趋同表现,“音乐师资教育”是应有着独立专业性特征品质的一项专业,而不是音乐类所有专业都可兼容和替代的“O型血”专业。本文不反对“音乐师资教育”的一些技能性课程,在教学要求方面趋同或参考“音乐表演”专业的标准,毕竟音乐学科的最为独有的特征之一是音乐技能的表现,作为未来的音乐教师,不具备音乐表演技能,也不能算是合格的人才。
第二个方面应是有关音乐教师职业的核心课程。目前来看,这方面的课程建设,各高校“音乐师资教育”方向就参差不齐了,这除了受各高校的教学师资力量的影响和限制外,本文认为,最为核心的关键性根源在于“音乐师资教育”的专业地位缺失。由于“音乐师资教育”在本科音乐类专业中并不是作为一个专业设置而存在,体现专业存在的核心课程也就不复存在了。“音乐师资教育”的专业核心课程应体现在从事教育和教学工作的职业培训上,正如“音乐表演”专业的核心课程是体现在舞台音乐表演的职业训练上,也如“作曲”专业的核心课程体现在音乐作品的创作工作的训练中。无论何种音乐专业,开设的音乐本体知识和技能的课程,都是所设置专业的学科方向课程,是对所培养人才的知识积累汇聚的渠道,是学生的学科知识储备途径;而未来的从业行业方面的课程设置,则是所设置专业的专业方向课程的体现。似乎这种说法容易招致某些质疑,譬如会有一种疑问,音乐方面的课程就不是专业性的课程了吗?
要想说清楚这个问题,牵涉到“专业”的概念界定,这是跨学科专业学的问题,同时也要涉及到教师职业的专业性概念界定问题,这将是硕博类论文才能完成的任务,篇幅所限,本文不做具体梳理。查询资料可见,专业“是指人类社会科学技术进步、生活生产实践中,用来描述职业生涯某一阶段、某一人群,用来谋生,长时期从事的具体业务作业规范。”[5] 很明显,专业是指的从业领域中的职业技能。由此,音乐师资教育的专业性体现,应在于教师职业的技能,而音乐本体的知识和技能,是从事职业技能的学科知识基础,是构成专业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不能代表专业的全部;或者进一步明确说,只能算是“音乐师资教育”专业的“学科专业部分”,另一部分“专业方向部分”则体现在“师资培训”的课程设置方面。
综上两方面所论,“音乐师资教育”如果作为一个本科音乐类专业,其核心课程的设置应体现在音乐和教育两个方面的整合,缺失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中课程设置不足,都将影响到培养人才的质量;或者换句话说,培养的音乐师资,在未来的教育职业中,达不到应有的专业性水准。
那么,当前的“音乐师资教育”并不是作为一个本科音乐类的专业而存在,而是作为音乐学专业的一个方向,它的核心课程设置应为音乐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并不能完全体现出“音乐师资教育”专业的核心课程要求。以“2012版”为据看,音乐学专业的核心课程设置为:理论方向核心课程有四类,“音乐史学类、民族音乐学类、音乐美学、论文写作”;俗称作曲方向四大件类,“和声、复调、曲式、配器”;还有“钢琴和视唱练耳”。很明显,这些核心课程的设置,是体现音乐学理论专业的核心课程,根本无法体现出“音乐师资教育”的专业方向。再看教育部有关文件,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规范:《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6] 中规定,培养目标是“音乐教育工作者”,培养规格是“从事音乐教育”事业的知识结构和能力,专业课程由“必修课、选修课及地方和学校课程组成”。从必修课规定的设置中我们看到,音乐方面学科专业的课程有10种,共52学分,占必修课总学分58的90%,而教育方面专业方向的课程仅有1种6学分,只占总学分的10%。这种严重比例失调现象,也说明了“音乐师资教育”的专业性地位的缺失。
那么,体现专业培养方向的核心必修课程应有哪些呢?本文提出,根据音乐师资教育培养方向的定位,普通中小学的音乐教育事业,教育方面的从业专业性课程应体现在学科教学论课程方面,应包含四种必不可少的课程:《音乐教育学》、《音乐教学法》、《音乐教育心理学》、《音乐教师技能》。这四种课程应作为教育方面专业方向性的核心课程,是音乐师资专业方向的必修课程,体现着本专业的专业方向性,代表着培养人才的从业上岗的专业性。然而,上述教育部文件中体现出的必修方向性课程,只有《音乐教育学》和《音乐教学法》的一门整合课程,《音乐教育心理学》和《音乐教师技能》课程均设在了任选课程之列,且占有很低的学分。这种课程设置的地位,导致在实际开课中,各教学单位积极性并不高,教师的开课积极性也不高,学生选修的积极性则更低,最终结果是选修开课几率很低,课程也成为纸上谈兵,致使培养的未来音乐教师专业能力低下,专业性体现不强,专业地位则更差。
以青岛大学音乐学院课程开设为例看,占据一半以上人数培养规模的音乐师资教育专业方向的本科生,在核心必修课程的设置中也遵照了上述教育部的文件规定,仅有《中学音乐教材教法》一门课程体现出了音乐师资的专业方向性,几乎其他所有课程都是音乐方面一边倒,最为严重的是,在师生们的思想意识深处,音乐教育专业似乎低人一等,大家竞相标齐音乐表演专业的教学,教师开课,学生选课,都追求的是音乐方面的学科课程,特别是技能性的课程,师生均以技能性的表演方向为自己的专业自居,而恰恰能够体现音乐师资教育的专业性课程受到极大的冷遇,几乎无人问津。笔者在工作实践中深有体验,所开的《音乐教育心理学》、《音乐教育学》、《音乐教学法》等专业性的课程,就受到了冷遇,教师们不愿选择教学这些课程,学生也不愿选学这些课程,这种教学的实际状况,在全国其他院校,相信也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存在现象。
本科音乐师资教育的从业专业定位十分明确,从职业专业所需求的必要性上看,教育方面的专业方向课程理应设定为必修的核心课程,其中《音乐教育心理学》课程是从事教师专业职业所必须的基础之一,对未来师资人才的教育教学水准和层次有着必然的紧密联系,作为教师专业的必要性来看,设定为“音乐师资教育”专业的必修核心课程是理所应当的专业需求。
二论二思:从学生发展需求的角度看,本门课程也应成为核心必修课程之列
本科“音乐师资教育”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指向未来的发展需求,无非是工作和继续深造这两方面的需求。对于学生来说,所学课程的重要性,基本也是体现在这两种需求中。培养单位是否能够立足于学生发展的需求角度,来开设相关课程,是决定人才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音乐师资教育”专业的学生,首要的需求是未来的工作需要。走向基础音乐教学岗位的未来音乐教师们,如果不了解学生的各年龄阶段的心理特征,不掌握教师教学心理规律,不懂得学习的心理理论,也即没有接受过《音乐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学习,试想,这如何能够干好自己的教学工作,这能算是合格的音乐师资人才吗?《音乐教育心理学》课程承担着培养未来音乐教师的专业性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基础,同时也是其他课程所无可替代,这些必要的基础知识如果缺失,将会直接影响到音乐师资人才的从教专业性水准。
学生未来发展的另一需求是继续深造的需要。当前的社会发展形势,研究生教育已经具有相当的发展规模,本科毕业后会有很大数量和比例的学生选择考研继续深造,这就要求本科阶段开设的课程,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能够为学生的进一步学习深造奠立知识基础,指引学科方向,助力成就学生发展的梦想。从这一点上来说,《音乐教育心理学》课程担负着这样的一项责任和功能。
仍以青岛大学音乐学院的课程开设为例说事。《音乐教育心理学》课程开设对学生未来发展需求定位十分明确:
其一,课程教学任务承担着培训学生毕业工作后考取教师资格证的功能。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人员教师的许可证。在我国,师范类大学毕业生须在学期期末考试中通过学校开设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并且要在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话考试中成绩达到二级乙等(中文专业为二级甲等)以上,方可在毕业时领取教师资格证。非师范类和其他社会人员需要在社会上参加认证考试等一系列测试后才能申请教师资格证。”[7] 由于青岛大学属于非师范类的高校,而作为音乐师资教育方向的学生,要想取得教师资格,必须要参加全国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其中《教育心理学》是必考科目之一,因此,本门课程的开设为了学生未来工作发展的需要,承担着培训学生考试的任务。 其二,本门课程承担着培训学生未来从教工作中理论知识的奠基功能。正如前述所言,通过系统的课程教学,奠基学生基础的心理学理论知识,能够初步掌握音乐学习的心理规律,了解基本的教育心理特征,能够为未来的教育教学工作打下理论知识基础。
其三,本门课程还承担着学生未来继续深造发展的功能。课程教学不仅仅未来实现以上两个目标,还要体现出为学生未来发展的奠基作用,最为直接的目标,是学生毕业后考研奠定一定的基础,无论从学科知识内容体系方面,还是学科的发展方向方面,给学生建立一种较为系统的知识体系,致力于课程教学为学生考研助力的努力方向。总之,本门课程的开设,在对本院学生的教学中,努力与学生未来发展需求相结合,课程教学内容尽可能的为学生实际需求服务。
由以上所论思考,《音乐教育心理学》课程教学能够为“音乐师资教育”专业方向的学生,提供未来发展最基本的一些需求,把它列为本专业学生学习的必修核心课程应该不为过。
三论三思:从目前学科建设综评看,如何进一步发展学科建设
《音乐教育心理学》课程在高师“音乐师资教育”本科专业的首次开设,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进而也首次形成了体系化的教材建设。[8] 通过粗略网络检索可见,当前以音乐教育心理学命名的专著教材仅有三部;[9] 另外,从一些资料记录中可知,我国最早出现《音乐教育心理学》著作是在1937年。此外,还有一些数量也不多但与音乐教育心理学相关的著作,如较为有代表性的《音乐学习与教学心理》,[10] 《音乐教育与心理统计基础》、《音乐教育与心理研究方法》,[11] 《学生音乐学习心理研究》。[12] 从这些著作可以看出,一些学者已经涉足音乐教育心理学的研究和教学之中,但人数并不多,研究成果也不能算是丰富多彩。
关于本门学科的研究性论文,通过检索中国知网,以“音乐教育”并含“心理学”为关键词,进行模糊检索篇名,发现共有65篇相关发表的论文,逐一排查后,去掉无关的和参考价值不大的,与音乐教育心理学的学科建设相联系的论文只有20篇左右,几乎没有音乐类重量级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且多数是从学科理论的角度谈某项音乐表演技能的学习,可以说,本门学科的科研理论研究方面仍然十分的薄弱。
以上出版的专著教材和研究性的科研论文,从这两个最为基本的评判指标看,本门学科的建设仍然处在一个早期和较为低级的发展状态,学科建设缓慢。这里面有许多原因,但本文认为,最为关键的核心原因,依然是本门学科的核心课程地位问题,由于“音乐师资教育”专业的专业地位缺失,导致服务于该专业的课程地位也缺失,《音乐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建设无法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展。
还是以青岛大学音乐学院的课程教学实践作为例说:
首先,课程开设处于尴尬的境地。《音乐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开设,从国家颁发的最新版本科目录“2012版”中找不到可以开设的依据,作为教学单位的音乐学院上报各专业课程教学计划时,只能以“音乐教育方向”单列的一项教学计划,开设一项综合的课程《教育心理学》的计划之中,而实际的教学是两个学期,分别讲授《音乐教育学》和《音乐教育心理学》两门课程。可以说,由于国家法规文件中对“音乐师资教育”的专业地位的缺失,造成了服务于该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音乐教育心理学》课程地位的缺失,在课程开设和教学实践中处于十分尴尬的处境,这也是本门学科建设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
其次,现有的课程建设成果难以应对具体课程教学实践。从现有的研究成果出发,以上所罗列的课程专著教材,在具体教学中使用,感觉与实际有所脱节,或者说,并非十分适合本门课程的教学实际。譬如,赵宋光主编《音乐教育心理学概论》,如在教学中使用这本教材,“学科构建与发展篇”部分,作为理论研究的科研参考资料是比较合适的,如作为本科生的课程讲授内容,则有深浅不适之感;另外两篇“音乐学习心理”与“音乐教师心理”,在讲授中也感觉理论基础略有不足,并未能向学生展示本门学科的特征风貌和独有的专业性属性。再如,马淑慧著《音乐教育心理学教程》,在实际教学中使用这本教材,总感觉内容单薄,与教育心理学的理论基础有些脱节,教学犹如隔靴搔痒,难以直达本门课程的教学目标。又如,郑茂平主编《音乐教育心理学》,注意到了教育心理学的理论基础与音乐学科的联系,但在实际教学中感觉内容较为凌乱,教师教学与学生学习犹如云山雾罩,思维逻辑尚欠清晰。此外,上述另外几部与音乐教育心理学相关的专著,就某一音乐教育心理方面作内容展开,如曹理的专著偏重于音乐学习与教学的心理方面的实践探索,周世斌的两部专著在心理统计方法和研究方法方面做出了研究,吴跃跃的专著重在讨论音乐学习心理的理论与实践,这些专著如作为本门学科的教学与科研参考资料是比较合适的,但如作为课程教学的教材,则感觉内容不足,或者无法给学生展示本门学科的整体面貌和独有属性特征。 特别申明:本文对这些研究成果的评述,纯属个人在教学中作为教材的使用体会,实为下文提出学科建设实践问题的论据,没有任何批评和褒贬的意思。实际上,这些前辈学者的专著,在本门学科领域都是筚路褴褛,具有开山之功,笔者深为敬佩;同时,这些研究专著,构建起了本门学科最基本的学科建设基础,没有这些前辈学者们的辛劳建设成果,就没有今天的音乐教育心理学的学科。
由上所论思考,应如何提高音乐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地位,促进课程的建设发展呢?本文提出以下几点课程建设的意见,以供讨论:
第一,做事者努力作为,做好力所能及的事情。从事《音乐教育心理学》教学和科研的高校教师们,应为本门学科的发展做出自己的努力,我们自己的事情,如果都不能认真地对待,努力地去做,则本门学科的发展真是没有希望了!也许我们无力扭转“音乐师资教育”的专业地位现状,无法改变课程的弱势地位处境,但我们自己绝不能妄自菲薄,对所从事的专业和课程失去信心,以至于工作中破罐子破摔,不思进取。我们应做的事情是,努力做好力所能及的小事情,认真对待本门课程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只要大家共同努力,相信顽石也能炼成金!
第二,开发课程教材,推动课程教学的发展。一门学科的地位稳固,教材内容丰富系统,教学工作顺利稳定,学生受益面深广,是学科建设成熟发展的核心指标。根据目前学科发展的状况,我们可以首先致力于教材的开发建设,进而推动本门课程的教学工作开展,使广大音乐师资方向的本科生,从本门课程的学习中得益良多,为培养合格的音乐师资人才彰显出本门学科不可或缺的力量和功能,则也是为推动学科专业和课程地位的发展而助力。
第三,教材内容建设应着眼于未来人才的持续发展目标。正如前文所述,教学内容要立足于学生未来发展的需求上,学生的未来有两大方面的需求,工作和继续深造。关于工作方面的需求,本门课程应努力提供给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知识基础,也应给学生提供未来能顺利进行教师从业资格考试能力的知识基础。如果课程的教学,学生不能学以致用,则教学内容是陈旧的、落后的,至少也是不切实际的,当然对学生来说,也是缺乏吸引力的课程。
关于学生未来继续深造方面的需求,这是一种教材在内容建设方面知识系统化的追求,这里需单独谈谈。学生继续深造,主要表现为毕业后考研的需要,或者未来涉入音乐教育心理学的科研研究需要,这两方面的需要,都要求本门课程的教学要提供给学生《教育心理学》最为基本的知识框架,最为核心的“学习理论”的知识体系。毕竟《音乐教育心理学》课程是《教育心理学》的下位分支学科,没有上位学科知识体系的基础支撑,下位的学科知识难以形成体系化的思路逻辑。在实际教学实践中,笔者发现,我们现有的《音乐教育心理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多是关注具体音乐实践行为的心理阐释,这本没有什么不妥之处,问题是,教学后的效果反馈显示,学生通过课程学习,没有建立起对本门学科的课程体系思维框架,更具体一点说,学生连最起码的“教育心理学”的核心知识“学习理论”都认识模糊,甚至对代表性的几位理论家和学派也不甚了解,这不能不说是《音乐教育心理学》课程教学的失败,从学生未来继续深造的角度看,课程教学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了。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近几十年来我国小提琴艺术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在近三十年的时间里,共有近三百余篇论文在我国《上海音乐学院学报》等集中核心音乐期刊上得以发表,这标志着我国在小提琴艺术领域探索的层次与范围都在不断扩大,我国小提琴艺术事业相比于改革开放初期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并逐步迈入快速发展时期。但是由于我国小提琴艺术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所以此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相对于小提琴教学与演奏较为落后。在我国小提琴艺术发展的历程中,因为对相关作品产生的背景以及相应历史情况的重视程度较低,这造成了我国在小提琴作品理论研究较为落后,对我国小提琴艺术的整体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关键词】小提琴;艺术理论;改革开放;教学;演奏
20世纪80年代初,当中国小提琴家胡坤首次在西贝柳斯国际小提琴比赛中获奖时,给世人造成了极大的震惊,因为这是中国小提琴家第一次在世界级的小提琴比赛中获奖,与此同时,虽然这个成果令世人感到无比震撼,但是大多数人还是认为这是极其偶然的现象。不过自从胡坤作为国人的代表首次在世界级小提琴比赛中获奖,中国小提琴艺术家们接连在国际小提琴比赛中获奖达几十次之多,这样的结果让整个世界都为之震惊,这也开启了我国小提琴艺术家们走出国门的道路。今天当我们坐在家里听到电视里说中国小提琴家在某国际比赛中获奖,除了发白内心的喜悦之情,已然没有了惊喜与激动。这就是中国小提琴艺术发展的结果。虽然我们现在不能说我们在小提琴艺术领域有多么显著的成绩,但是我们也不会让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所看轻,因为我们的成绩就摆在那里,没有人可以否认。我国的小提琴艺术之所以可以取得这么好的成绩,这都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使得我国的经济得到迅猛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的提高,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已经开始追求精神层面的满足,结合我国小提琴艺术与国外先进技术与理念的结合,促使了我国小提琴艺术事业的飞速发展,并涌现出多位著名的小提琴家。下面作者根据自身多年的工作经验对中国近三十年来的小提琴艺术理论予以简要叙述。
一、中国小提琴艺术发展现状
随着与国外交流的逐步增加以及我国音乐工作几十年来的努力,我国小提琴教育家对世界小提琴艺术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的同时,也熟知了西方小提琴演奏的相关训练方式,并且在实际的运用中有良好的效果。中国也被世界著名的小提琴教授称为是世界级的小提琴学校。随着小提琴艺术在中国的不断发展,在学习、参考国际小提琴艺术所取得的成果的同时,正在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东方小提琴艺术。就目前我国的小提琴艺术来讲,其主要由中方与西方两种音乐所组成,主要包含了小提琴教学、表演以及研究等诸多方面。由于我国小提琴研究的特殊性,其研究范围包括中外多种音乐知识,是一个涵盖多学科的综合性研究。在最近几年,由于中国音乐行业的不断发展,使得中国的音乐水准也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同时对小提琴艺术的研究也达到了鼎盛。
二、1978~2008年三十年间小提琴艺术论文概况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表明,在这三十年间,共有358篇涉及小提琴艺术方面的论文在7本核心音乐期刊上发表:(1)有140余篇论文是涉及演奏会、艺术成就等方面的,在这其中就有40余篇是与马思聪相关的,体现了他对中国小提琴艺术事业以及中国音乐事业做出的不可磨灭的贡献;(2)有近80篇论文是涉及小提琴教学以及相关的演奏理论的,其中有6篇论文主要讲述了冠军教授——林耀基所创立的林氏教学法,并对此教学法进行了细致的剖析;(3)有60余篇论文是涉及到小提琴音乐作品方面的,在这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对马思聪的相关音乐创作进行研究;(4)有30余篇是涉及到小提琴比赛的,并且大多数是介绍或专访国际小提琴大赛参赛者与获奖者的。
三、对三十年来中国小提琴艺术理论研究缺失的思考
与三十年前相比,中国小提琴艺术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与此同时,这三十年间也还存在着不小的、值得重视的缺失。与飞速发展的中国小提琴艺术实践相比,中国小提琴艺术理论研究整体处于滞后状态。这表现为:一方面,有许多成功的实践还未上升为理论,存在着理论落后于实践的空白区;另一方面,已有的理论研究没有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前瞻性、科学性作用,缺乏对零散化知识的有效整合。在中国小提琴演奏技术堪称世界一流的今天,仍有种种技巧、内容、形式、艺术等方面的关系和问题,没有得到真正深入的研究,例如:林耀基等重要教育家怎样充分运用艺术规律、针对不同特点的学生因材施教的教学技巧;中国演奏家演绎西方乐曲时的文化、审美基点;关于专业演奏家、业余爱好者及介于两者之间的各类音乐教育的培养理念问题;在中国小提琴曲创作中,如何将西方作曲技法与中国民族风格更好地统一的问题等等。这里面,既有关乎中国小提琴艺术发展方略性的问题,也有侧重于实践操作的技术性难题。音乐理论从来不以自身的发展为其目的,而是应当在演奏、作曲等音乐活动之间铺路搭桥,起到纽带的作用。音乐表演、教学、创作的实践始终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对艺术的思维研究也是一样不断发展更迭。我们需要建立高瞻远瞩、正确客观的音乐艺术思维方式,以完备的理论体系支持和应对动态展开的、丰富多样的音乐实践的飞速发展。已有的小提琴艺术理论研究与实践相脱节的危机关系,其原因一是在于不大受实践者重视;二是理论研究本身没有发挥出其充分有效的作用,干预音乐实践的精神不足。
四、结语
苏霍姆林斯基说:“音乐乃是一种使人迷恋善良、美和人道主义的最美妙、最精细的手段……”音乐是我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幼儿园更是离不开音乐,幼儿在唱唱跳跳中受到熏陶、形成活泼开朗的个性,在唱唱跳跳中感受音乐的美,产生愉快的心情。一直以来,小学音乐教学都是一个值得研究学习的课题,如何上好一节音乐活动呢?
下面谈谈在学习新课程的心得体会:
一、改变观念,改革教学
随着新一轮音乐课程改革的推广与实施,明确了音乐教育不应仅局限于在“知识”“学科” 等狭隘的范畴内领悟,而是要把“让每一个学生个性获得充分发展” 的价值观视为根本,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 的素质教育思想。心理学研究证明:一个人的感知、注意、记忆、思维、想象等智力因素,都受主体情绪的影响。在轻松自如的环境下,人的自主探索和体验的状态最富有开拓性和创造性,也就是说,只有课堂充满生动活泼的心理气氛时,学生的精神才会饱满,情绪才会高涨,兴趣才会浓厚,思维才会活跃,学习效率才能提高。因此,在以后的音乐教学中,我将尝试对学习环境与氛围的创设,力求取得较好的效果。
二、转变教师角色
新的音乐教育是以学生为主体,以音乐艺术为载体,以审美教育为核心的基础教育,其根本目的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所以在新课程中,教师的角色发生了很大变化,处处都要以学生为本。教学中要明确并始终记得①教师是促进者和研究者 ②以学生为本
三、新课程与学生发展
新课程标准实施以来,课程改革给教师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使得教师在教学观念、教学办法等方面都发生巨大变化的同时,自身素质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当然,最为受益的要数学生,因为新课程给他们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并使他们的能力得到综合发展。
1.激发学习兴趣,发展学生的表现能力
兴趣是学生学习最好的老师,是能力的幼芽,是积极性的动力,是成功的沃土。正如古人所说:“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由此可见兴趣在学习中的重要作用。在时代的呼唤下,以审美为核心,以兴趣爱好为动力的新课程标准应运而生。面对着设计新颖、插图精美、内容丰富的教材,学生的感官首先得到强烈的刺激,点燃了他们的学习兴趣,美的表现欲也被充分调动起来。
2.增添课堂魅力,发展学生的审美能力
音乐的无穷魅力在于能使人在没有任何阻碍的精神领域里自由地想象,进入与音乐情绪同步发展的状态,并达到较高的审美体验,使人的思想获得净化。而以往音乐教师在讲台上尽情挥洒表演,学生则像木偶,必须听从教师摆布,那种填鸭式、灌输式的教学论文方式限制了学生的想象与感受,所以根本谈不上魅力可言,因而导致学生备感枯燥、乏味,美好的体验与感受被无情地压抑
四、激发学生的创造才能
音乐教育的一个根本任务就是利用音乐自身的特点和优势,最大限度地激活或唤醒儿童的创造潜能,使儿童全身心地投入到美丽动人的音符世界中,创造性地体验、感受、想象与表现。
1.乐做课堂配角
传统的课程教学论文中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不良现象:课堂是“舞台”,教师是“主角”,学习好的学生是主要的“配角”,大多数学生只是不起眼的“群众演员”,且很多情况下只是“观众”与“听众”。素质教育强调教师的“主导”作用,更强调学生的“主体”作用,教师既要能“独唱”,更应做好“伴唱“
2.应用信息技术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中提出,要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论文过程中的普遍应用,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逐步实现教学论文内容的呈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教师的教学论文方式和师生互动方式的变革,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和有力的学习工具。
3.诱发自由想象
想象是创造的最重要手段。在音乐教学中,要努力设置儿童喜闻乐见的情境,激起儿童热烈的情绪,使他们伴随着情绪的体验,在感受歌曲和乐曲的过程中展开想象的翅膀。
4.尝试简单创造
教师在游戏中让学生轻松地认识事物,有利于学生团结协作等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在放松愉快的心态下,容易产生创造性的思想,从而激发其创造的意识。
五、新课程中的评价
音乐教学的评价是教学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全日制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明确指出,音乐课评价应充分体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精神,着眼于评价的教育、激励与改善的功能。评价指标不仅要涵盖音乐不同的教学论文领域,更应关注学生对音乐的兴趣、爱好、情感态度和程度。通过科学的课程评价有效地促进学生发展,激励教师进取,完善教学论文管理,推动新音乐课程的建设。
参考文献:
二、有关学术委员会的专家申报编写“十一五”高师本科音乐课程教材。
三、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音乐教师培养国际比较研究”课题组继续进行收集资料工作,并于今年8月召开第三次核心组全体成员会议,届时每一组课题拿出一个内容体系相对完整,具有说服力和价值的研究成果,年底交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
四、2006年下半年同中国艺术教育促进会联合举办“珠江杯手风琴比赛”。
五、拟正式开通“中国教育学会音乐教育专业委员会网站”(简称“中国音教网”)。
六、各学术委员会工作:
1. 基础教育器乐学术委员会:2006年下半年举办全国中小学生竖笛邀请赛,包括系列八孔笛合奏、重奏和独奏;在此基础上,年底将举办全国中小学生竖笛冬令营,营期将进行颁奖和演奏交流;编辑出版中小学竖笛教材与重奏、合奏曲集,为全国比赛提供资料;编辑中小学器乐教学论文集。
2. 基础教育舞蹈学术委员会:2006年上半年举办“高中舞蹈教学研讨会”。会议内容为:高中音乐课程标准中舞蹈选修模块和教材的介绍;舞蹈选修模块及教材中“跟我学”模块基本教学方法的培训;高中舞蹈模块教学示范课例展示观摩;高中舞蹈教学实践交流与研讨。
3. 基础教育童声合唱学术委员会:组织中小学以录像的形式进行合唱评选活动。
4. 中等师范教育中心:于2006年6月召开常务理事会,就如何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高职教育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做好职业音乐教育工作进行研究;中师声乐学术委员会和钢琴学术委员会将于2006年11月在山东省青岛市举办全国中师(含高职、小教、大专)40岁以下教师声乐钢琴即兴伴奏比赛;同时举办声乐、钢琴论文评选活动。
5. 高师钢琴学术委员会:组织以我国近年来高等院校音乐教育专业钢琴教学包括与钢琴教学相关的理论、观念、方法以及教材使用方面的经验体会等论文评选活动,并于2006年9月中旬召开钢琴学术委员会第二届年会,会议主要内容为钢琴教学改革学术研讨和获奖论文颁奖。
6. 高师合唱学术委员会:2006年5月在安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召开第二次合唱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大会;组织编写合唱与指挥教材;继续编印《高师合唱通讯》。
7. 高师手风琴、电子琴学术委员会:2006年5月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同时召开电子琴学术研讨会;继续做好高校手风琴系列教材的编写工作。
西方审美音乐教育哲学相同吗?
管建华先生在其文章《“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哲学批评与音乐教育的文化哲学建构》中写道:“但有一点似乎让人迷惑不解的是,在21世纪中国的音乐课程标准中却提出了比审美的音乐教育更为极端的概念,即‘音乐教育以审美为核心’的概念。这种‘核心’的哲学根基是什么?”“我们没有看到音乐新课标中关于‘审美’界定的任何参考文献,也无任何新的理论阐释,从其理论依据来看,它基本出自对历史的沿用,如从席勒、康德美学理论中‘审美’的引用。再则,与美国音乐教育家雷默‘作为审美教育的音乐教育’(MEAE)有一定联系。”“它(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基本上将音乐教育禁锢在‘审美’的牢笼中,使音乐教育无法面向人类的精神世界和现实生活的世界敞开。因为,音乐生活与人类的政治、经济、宗教、文化活动各领域息息相关。”很明显,管建华先生认为国内的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哲学与西方审美音乐教育哲学如出一辙,而国内这种说法甚至还要极端。
那么,国内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哲学与西方审美音乐教育哲学到底相同不相同呢?为了弄清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先来明确―下西方审美音乐教育哲学的本质。
审美音乐教育哲学产生于美国20世纪50年代末期,在此之前,美国音乐教育主要以实用主义为其哲学基础。“二战”后,苏联人造卫星上天,与之对照,美国发现自己教育的落后,由此调整教育目标,将学科教育放到了教育之首。面对音乐教育备受冷落的境遇,纳尔逊・亨利提出要发展一种注重音乐内在价值的音乐教育哲学,希望通过强调音乐学科的学习价值与独立存在价值,确立音乐学科在教育中的基础地位。于是音乐教育出现价值转向,开始强调音乐中要素的、形式的、审美关系的感知和知识,以及对音乐学科的实在的体验,音乐教育由此开始进入一个审美教育哲学的时代。该哲学思想于20世纪60年代得到迅速发展,至1970年,贝内特・雷默《音乐教育的哲学》这一著作的出版标志着这场审美教育运动达到了巅峰。80年代之后,审美音乐教育哲学思想逐渐走向衰落,并开始受到其他音乐教育哲学理论的质疑与批判。由以上可以看出,审美音乐教育哲学理论的产生背景以及其美学理论基础(18世纪康德、席勒等人的“纯粹美学”)决定了它过分强调音乐的本体价值。该理论认为:音乐作品的价值是固有的和内在的,欣赏者要想获得审美体验,必须以审美方式聆听音乐作品,必须深入到使作品成为一件艺术作品的那些创作素质中去――即旋律、和声、节奏、音色、织体、曲式等音乐要素。很明显,审美音乐教育哲学倾向于“为艺术而艺术”(审美),从而也就忽略了音乐的其他功能。
我们国内以“审美为核心”音乐教育哲学理念的确立在某种程度上,既是对传统历史文化的继承与发扬,又是对外来文化的借鉴与吸收。
回顾历史,早在春秋时期,儒学创始人孔子就提出“尽善尽美”的评价音乐作品的标准。说明,我国古人早已注意并感受到音乐陶冶性情之美,以至于孔子在欣赏了《韶》乐之后,陶醉得“三月不知肉味”。但我们注意到,音乐作品在此必先“尽善”,后才“尽美”。之后,由于宗法伦理社会的需要,更是过分强调音乐的教化功能。如孔子认为:“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移风易俗,莫善于乐。”于是音乐渐渐沦为道德教育的附庸和政治宣传的工具。至1912年,任教育部长时提出将音乐教育作为美育的主张(这一主张深受康德及席勒的影响),并先后提出“五育并重”、“以美育代宗教”、“美育救国”等创见。在1930年为《教育大辞书》所写的“美育”条目中说:“美育者,应用美学之理论于教育,以培养感情为目的者也。……所以美育者,与智育相辅而行,以图德育之完成者也。”可见,的美育主张依然是以德育为最终目的的。后来,美国审美音乐教育哲学理论的代表人物贝内特・雷默在1985年与1998年两次来华访问,其《音乐教育的哲学》(1970年版)著作也被引入,由此对中国音乐教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中国音乐教育之所以容易与雷默的审美音乐教育立场产生共鸣,一方面,是由于中国传统儒学文化中的美学渊源;另一方面,便是社会因素促成了两种文化的结合。原因是,在刚刚经历了疯狂迷乱的十年“”岁月之后,中国的知识分子对政治变得格外敏感,而由于音乐素来有为政治服务的传统,于是便认为就音乐论音乐没有任何政治色彩,可能会比较保险。最终在制定《标准》时,明确提出我国的音乐教育哲学: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笔者认为,虽然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哲学理念源于西方,但由于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土壤之中,它很难成长为纯粹审美意义的哲学理念,它依然脱离不了通向德育教化目的的传统文化轨道。也就是说,与西方审美音乐教育哲学理念相比,实则名同而质不同,相通而不相同。春秋时期的晏子曾曰:“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这句话中所蕴含的哲理用以解释这种现象再合适不过了。这也正是音乐学科在中国始终不被重视,而在美国能够成为基础学科的真正原因。
二、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哲学是统一性、封闭性、排他性的吗?
我们先来看看功能论、语境论、实践论各自对审美教育哲学的批评。
李渝梅、李方元两位教授在其文章《解读“功能音乐教育”――读书札记:关于当前美国音乐教育理念之一》中对美国教授保罗・哈克博士所主张的功能音乐教育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功能音乐教育最核心的内在品质有两点:“一点是通过音乐多种功能的教育,影响学生的态度、价值和行为,以此发展出学生对多种音乐风格的判断力和抉择力,并获得明智的运用的能力;另一点是,希望音乐真正回归到文化之中,以此承载起更多的社会功能,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审美的和
非审美的交流,包括对社会、对仪式、对环境、对心理、对生理等全方位的贡献。”通过引用著名音乐人类学家A.梅里亚姆所指出的音乐的十种功能(情绪表现、审美欣赏、娱乐、交流、符号象征、身体反应、强化对社会规范的符合、树立社会机构和宗教仪式的权威、为文化的延续和稳定服务、促进社会的凝聚力),进而指出:既然音乐作为人类的基本活动具有多方面功能,那么,音乐的多种功能应该在音乐教育中得到充分展示。而“作为审美教育的音乐教育总是倾向于孤立主义的‘为艺术而艺术’,这样就大大限制了音乐所能起到的功能,不能使音乐教育在广泛、多样、基本的功能方面表现出应有的作为。”原因是审美音乐教育存在局限性――“审美教育有三个将点:一是它与欧陆的传统美学的直接联系;二是其理论是建立在音乐学的知识体系之上的,与精英主义观念有着某些渊源;三是从时间上看,它可能还没有来得及与民族音乐学进行认真、深入的对话和对其最新的研究成果做出必要的回应。”以上可以看出,功能音乐教育针对审美音乐教育孤立“审美”的弱点,提倡审美理念与实用理念相结合的观点,力求使音乐在更广阔的社会范围内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同时对音乐的文化语境也给予了关注。
那么,我们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哲学是否对音乐的各种功能给予关注了呢?在《标准》中除了对音乐教育美育功能的强调,对音乐教育德育功能的关注更是我们的历史传统,如《标准》中指出:“应将我国各民族的优秀传统音乐和反映近现代与当代中国社会生活的优秀音乐作品作为重要的教学内容,使学生了解和热爱祖国的音乐文化,增强民族意识,培养爱国主义情感。”另外,《标准》中对音乐教育的审美体验价值、创造性发展价值、社会交往价值、文化传承价值四方面价值的界定,也体现了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哲学对音乐教育其他功能的关注。
管建华先生在其文章《“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哲学批评与音乐教育的文化哲学建构》中从音乐人类学的角度,提倡建构将“音乐作为文化”的音乐教育的文化哲学(语境论)。指出音乐人类学家已提出将“音乐作为文化或文化中的音乐”的观点,国际音乐教育学会也已经公认“音乐是作为人类的普遍文化现象”。当今世界多元文化音乐教育已成为重要潮流,“今天的音乐教育必然开始音乐文化反思与‘概念重建’。世界多元文化音乐教育将不同文化音乐并置,承认它们是价值平等而表现方式不同的音乐,非洲音乐、阿拉伯音乐、印度音乐、东南亚音乐、拉丁美洲音乐等等,都将进入我们音乐教育的视野。”所以“(1)我们需要多学科的、综合的与文化整合的音乐教育哲学,而非单一的、与文化分离的审美的音乐教育哲学。(2)音乐教育的社会功能日益受到严重挑战,音乐教育不可能回避全球文化视野及其生活世界的考虑,多元文化音乐教育是人类未来音乐教育的现实基础。”进而指出以“审美为核心”音乐教育哲学是建立在自笛卡儿以来的认识论的普遍主义哲学基础上,在哲学史上有其历史局限性:“第一,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的认识论哲学基础是普遍主义,它将‘审美’作为人类理解音乐的最重要的和共同的心理基础。第二,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的认识论基础是反历史主义的。第三,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的认识论哲学基础是反哲学语言学转向的。”特别是管建华先生的几个反问,更是有效击中了审美音乐教育哲学的软肋:“是否存在符合所有文化普遍的‘音乐’界定以及普遍的‘美学’标准或‘审美’概念?或者说我们能否找到一个音乐的共同本质的东西作为理解世界音乐的基础?”“我们是否能够先脱离各种文化或依据一种文化来创造一个普遍的、本质的音乐美学、概念理论,然后可以用这种普遍的美学理论去说明、去理解不同音乐?”“请问有哪一种‘音乐美’在历史上是永恒不变的?”从而得出结论:“当代音乐教育不是一种审美区分的教育,审美并非核心,它是文化功能中的一种,文化的概念可以包含美学的、宗教的、哲学的、艺术的、政治的、教育的各个方面,但音乐教育作为审美,把音乐教育的认识活动简单化或单一化了,并将音乐的生活世界的经验隔离或边缘化。”
而在我们的《标准》中,则将“理解多元文化”作为基本理念之一,指出应“通过学习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时代的作品,感知音乐中的民族风格和情感,了解不同民族的音乐传统,热爱中华民族和世界其他民族的音乐”;“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有赖于对不同民族文化的理解和尊重,在强调弘扬民族音乐的同时,还应以开阔的视野,学习、理解和尊重世界其他国家和民族的音乐文化,通过音乐教学使学生树立平等的多元文化价值观,以利于我们共享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这充分说明我们国内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已经从音乐人类学的视角,对世界多元音乐文化给予了关注,已经具备了较强的多元文化意识。另外,《标准》中对音乐教育的文化传承价值的明确界定,也说明了,我们国内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已经将音乐这一传承载体归属到其文化母体之中,赋予其深厚的文化意蕴。
前面两篇文章都提及了美国大卫・埃里奥特的实践哲学。在埃里奥特看来:只有实践才是音乐的本质,音乐在实践中存在,音乐人也是实践意义上的存在,音乐欣赏只是音乐实践的一小部分。也就是说,审美只是音乐教育的一部分,实践包括了审美。音乐教育的主要价值即MusIc(指包含了许多种不同的音乐实践的多样化人类实践)的主要价值:自我成长、自我认识以及最佳体验。因此,音乐教育的目标,以及每一个音乐教学情境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培养学生在精选的音乐实践中平衡他们的音乐能力和音乐挑战,使他们获得自我成长、自我认识及音乐愉悦。埃里奥特认为,音乐的审美概念以四个基本的假设为基础:“第一个假设是音乐是客体或作品的集合。第二个假设是音乐作品存在而且以一种且只以一种方式聆听,即审美的方式。审美地聆听音乐作品意味着完全专注于所谓的审美特征。音乐作品的元素和结构特征:旋律、和声、节奏、音色、力度、织体和组织过程(如变奏、重复),这些为审美特征提供了形式。审美概念的第三个假设是音乐作品的价值总是固有的和内在的。大多数(而不是全部)美学理论家相信音乐的价值只在于音乐作品的结构特性。第四个假设是假如听众审美地聆听音乐作品,他们将获得(或经历)一种审美体验。术语审美体验指一种特别的情感发生或无私的乐趣,它们似乎来源于听众对音乐作品审美特征的完全关注,不包括任何道德的、社会的、宗教的、个人的或其他特征可能表现、指向或代表的实际联系。”
在《标准》中同样体现出非常明显地注重多样化音乐实践活动的倾向。如《标准》中明确规定将“重视音乐实践”作为音乐教育基本理念之-,并指出:“音乐课的教学过程就是音乐艺术的实践过程。所有的音乐教学领域都应重视学生的艺术实践,积极引导学生参与各项音乐活动,将其作为学生走进音乐,获得音乐审美体验的基本途径”;“每一个学生都有权利以自己独特的方式
学习音乐,享受音乐的乐趣,参与各种音乐活动,表达个人的情智。要把全体学生的普遍参与与发展不同个性的因材施教有机结合起来,创造生动活泼、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为学生提供发展个性的可能和空间。”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对于功能论、语境论、实践论三种哲学观点各自所坚持的不同立场、各自的合理内核,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哲学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关注,虽然在广度与深度上不及各种观点更广泛、更深刻,但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国内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与西方统一性、封闭性、排他性的审美音乐教育是不同的,它有着一种非常明显的追求多元化、开放化的倾向。
那么,为什么国内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还会受到人们的质疑与批评呢?笔者认为,首先是因为国内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与西方的审美音乐教育是同宗同源,是建立在具有历史局限性的18世纪康德、席勒等人的美学理论基础之上的,并与19世纪的精英主义“为艺术而艺术”的艺术观有着天然的亲和关系。这一天生的劣根性,自然会成为人们的众矢之的。其次,便是因名之故。以“审美为核心”这一命名,很容易误导人们去过分注重音乐的本体价值,从而也就容易忽略音乐的非本体价值。如前面所述,不论是实践论的观点,还是从功能论的角度,审美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而且各种功能并不存在“核心”与“边缘”或“主”与“次”之分。正如保罗・哈克所说:“无论审美功能如何重要,具备怎样的基础性质,我们应该同时记住音乐的其他功能也是同样重要的,也具备着同等的基础性质,当我们在涉及审美的价值以及实现这种价值的必要性的时候,我们绝不能孤立地考虑审美自身。”。而且,在音乐人类学家看来,并不存在一种符合所有文化的普遍的“美学”标准或“审美”概念。如此一来,以“审美为核心”这一命名确实有些让人匪夷所思。这应该正是管建华先生认为:“有一点似乎让人迷惑不解的是,在21世纪中国的音乐课程标准中却提出了比审美的音乐教育更为极端的概念……”的原因。
三、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哲学该如何发展?
哲学家威尔什指出:后现代是一个告别了整体性、统一性的时代。后现代是一个彻底的多元化已成为普遍的基本观念的历史时期。的确,在当今全球一体化背景下,“多元化”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在音乐教育哲学研究领域内,音乐教育哲学基础也呈现出多元化的面貌。刘沛先生在其文章《音乐教育哲学观点的历史演进―兼论多维度音乐课程价值及逻辑起点》中就系统梳理了西方音乐教育的六种主要哲学观点:所指论、表情论、形式论、语境论、实践论和功能论,各种哲学理念既对立又统一,有效地促进了我们对音乐的本质以及音乐教育价值的深入认识。各种哲学理念虽然各执一词,但相互之间也存在互相交融的情况。比如,功能论者保罗・哈克指出:“无论是实用的理念还是审美的理念,偏取一家之说都不能为全社会认可音乐教育提供强有力的论证。我的动议着眼于中庸的立场,强调音乐的整体价值……”“在这里,我提出一种‘社会的/功能的音乐教育’,或简称做‘功能音乐教育’,它可能有助于我们认识审美观与实用观之间的关系,不是截然的对立,可能有助于我们及时地为当代社会的音乐教育树立起一种更为宽广、更为全面的观点。”对于外部社会的声音的认识,功能音乐教育亦采取了音乐人类学的立场,即音乐是文化中的音乐,必须从文化中认识音乐的立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功能论与语境论以及审美观相互融合的一面。实践论者大卫・埃里奥特则主张:审美只是音乐教育的一部分'实践包括了审美,可见埃里奥特所主张的实践包括能够给人们带来音乐体验的所有音乐实践活动,它已经涵盖了审美实践。另外他亦指出:语境性和过程性是实践的特征,脱离了一定的语境,音乐也就不成其为真正的实践了。从这里我们又可以看出实践论与语境论相互融合的一面。而音乐人类学家(即语境论者)则将视野拓展到全球文化视野,坚持文化相对论,并认为音乐作为文化对于人类可以起到多方面的功能,审美并非核心,它只是音乐文化功能中的一种。在此我们亦可以看出语境论与功能论、审美观互相交融的一面。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各种哲学理念之间有着相互融合的趋势。
那么,我们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哲学理念面对哲学基础多元化以及多元文化音乐教育的发展趋势,面对来自各方面的质疑与挑战,又该如何去发展自己呢?我们先来看看美国审美音乐教育的掌门人贝内特・雷默是如何应对的,或许会给予我们以提示与启发。
面对多重挑战,雷默在其2003年版的著作《音乐教育哲学:提升的视野》中谈到:“审美教育并不是一个永恒不变的法则,而是提供一种过程指导,就其本质而言,必须是正在发展的过程中而且是开放的,……我所理解的审美教育是可以改变的并且是灵活的,试图去捕获有关音乐的最佳思考,并将其运用于音乐教育实践。”对于各种哲学观点,雷默采用了“融合”的观点:“融合是与多元主义和平共处,而不是超越它……但是,它不是简单的接受,而是试图与多样性共存合作促使事物多样性,试图去做哲学工作应该做的事情……融合是多元主义的一种思考、研究和分析方式。”。最终雷默的建议“以体验为基础”的音乐教育哲学。对于“体验”一词,他做出界定:音乐与人类的其他体验一样。他认为,这种体验哲学关注和珍视所有方式的音乐体验,关注和珍视能够提供特殊音乐体验的所有音乐。任何单一的哲学都没有这种哲学的内涵全面,体验哲学包括所有的音乐以及参与音乐的所有方式。可见雷默的最终目的是试图建立一种多元化、开放化,包容性极强的音乐教育哲学体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多元化的哲学观点都有着明显的开放性与包容性。这就启示我们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哲学也应该以一种海纳百川的胸怀,对国际音乐教育领域的各种新成果,以一种兼容并蓄的态度,取其“精髓”,去其“糟粕”,进一步补充、完善自己,并以一种坦荡、开放的胸怀,随时准备接纳、吸收人们在不断深化的认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思想、新观点,这是人们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为避免固步自封,思想滞后,追求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有感于此,笔者在此提倡一种“求善论”的音乐教育哲学观点,此观点中的“善”既是对儒学创始人孔子所提出的“尽善尽美”艺术标准中“善”(德)字含义的继承,又是对它的一种超越,乃是取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著作《尼各马科伦理学》一书中“善”字的含义。在该著作中,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行为都有其目的,在所有的目的中,应该有某种首要的或者最高的目的。这是一种其他所有的一切都是为了它,而它却不以其他东西为目的的目的,即其自身就是目的的目的,这就是最高的善。很明显,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善”字的含义是指人们的愿望与理性所要达到的最高目的。藉此含义,来建立我们的“求善论”,实是与我们音乐教育的终极目的再相符不过了,它包罗万象,所有美学的、哲学的、宗教的、文学的、艺术的、科学的含义等等,都为它的胸怀所容纳,它是过去、现在以及将来人类不断追求的至高无上的理想境界。同时我们清楚地知道,由于人们认识过程的过程性与无限性,决定了一切认识和理论都天生具有着某种历史局限性。换言之,任何理论学说都不会是完美的,人们对事物终极本质的认识与关怀,只不过是人们追求的终极目标与理想,它始终在我们认识的彼岸,我们永远走在不断探索的路上。但为了关注我们的内心世界,更为了深层关怀人类自身,我们愿意为之付出、不断跋涉,因为幸福、乐趣就在路上。
《文系音韵――第三、四届全国音乐教育获奖论文精选》
由《中国音乐教育》杂志社编辑、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文系音韵――第三、四届全国音乐教育获奖论文精选》一书是国内具有权威性的音乐理论与实践指导工具用书。该书选用的论文覆盖范围全面、研究课题广泛、理论性强,收录了包括中小学、高师以及幼儿音乐教育的论文。对音乐教育工作者和音乐专业人员研究我国音乐教育现状、了解国内外音乐教育动态、学习论文写作等方面都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现杂志社还有少量存货,欲购从速。每本定价18元(邮费另加10%)。
2012年5月25日,国家大剧院音乐厅,备受国内乃至全球瞩目的现代音乐盛会——第十届北京现代音乐节闭幕式演出隆重举行。仅有5部中外当代著名作曲家的作品获得在闭幕式上演出的殊荣,唯一一部中国作品是来自上海音乐学院常务副院长、著名作曲家徐孟东的新作《幻想曲》。
这首以古琴名曲《流水》作为创意源泉、以中提琴为核心演奏乐器的交响音乐作品,被罗马奖等多项国际大奖获得者、美国著名作曲家詹姆斯·莫伯利,普利策奖获得者、著名华裔作曲家周龙,古根海姆奖获得者、中国著名作曲家叶小纲等国内外专家赞为“一部绝妙的、充满色彩和想象力的作品”。
徐孟东坦言,“写具有世界胸怀,又充满中国人文意蕴的音乐作品”是其艺术创作的精神坐标,而在笔者看来,这句话正是他作品收获赞誉的源头活水。
徐孟东以质朴、勤奋的人生态度和扎实、创新的创作思路,在科研、管理、创作上齐头并进,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高起点,引领开展学术前沿研究
2000年,徐孟东获得上海音乐学院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博士学位。他的毕业论文《20世纪帕萨卡里亚研究》以独特的视角,通过对最新史料的精确研读和对作品特性敏锐、准确的把握,获得了“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提名,这在全国音乐学领域是一个零的突破,显示出徐孟东教授深厚的学术积淀和突出的研究能力。同时,该论文选择同时代作品作为研究客体,预示着作者具有前瞻性的学术视角,具有较高的学术起点。
在高起点上注重东西方结合研究,是徐孟东区别于其他研究创作者的主要标志之一。在他看来,作为一个东方人,基础就是大量地接触西方作品、技法以及观念,并对中国文化有比较深刻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不知不觉中将其融汇到自己的创作中。回顾自己的学习经历,徐孟东深有感触:“我在上海音乐学院曾经有两次学习经历,第一次是在上世纪80年代,历时两年多,当时觉得凡是西方的都是好的,比如在音高的组织、节奏的组织、结构的组织上,觉得越复杂越好,这样才能够显示出自己的水平。当时也写了很多作品,80年代末的时候在德国也得过奖,但是现在回过头来都不敢去看这些谱子,觉得写得不够好,而且没有把中国的东西融入进去。当时写的作品,喜欢采用序列主义手法,虽然其中运用了一些五声音阶的材料,但没有运用得很好,在控制音高、旋律方面不是很适当。我觉得这个阶段还是必不可少的,这对于掌握西方20世纪的作曲技法以及观念,甚至是了解大量的作品还是非常有益的,必须要广泛、深入地去学习和研究。虽然大量地吸收学习,但那时并没有形成自己对创作风格比较客观、系统的认识……”
90年代末,徐孟东在上海音乐学院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他的学术思想发生了大转变,“90年代对于我来说是一个转变,当时对于20世纪的作品研究得比较多,此外还比较关注在表现主义之前的印象主义和浪漫后期的东西,我对这些比较感兴趣,觉得这些更多考虑的是音色和音响,在处理上让我更欣赏。”
攻读博士期间,徐孟东系统地研究了德彪西和拉威尔的作品,“德彪西的材料基本上就两种,一种是全音阶,一种是五声音阶。他的五声音阶从来不变形,假定中间有转调,就用掩盖的方法,把转调的东西掩盖在管弦乐织体的下方,这给我很大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