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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2010年3月,我国地沟油事件;2010年7月,三聚氰胺事件;2011年3月15日,河南双汇公司火腿肠“瘦肉精”事件;2011年3月,重庆沃尔玛超市将过期板鸭油炸当熟食销售;2011年4月11日,“染色馒头”事件等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事件的发生,说明我国食品安全形式非常严峻,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问题,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问题成为我国社会的迫切需要。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目前国内外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尚未有明确、统一的定义。不同的学者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着不同的概念定义。一般意义上,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指指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组织为了保障人们食品安全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制度、方法的总和。
1965年《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标志着我国食品卫生进入法律规范管理;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一次明确了食品安全的概念;1995年《食品卫生法》是第一部最全面对食品卫生、安全做出相关规定的法律;1997年,我国相继颁布了《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和《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法规,逐渐完善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2002年12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9年6月1日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采用分段管理体系,形成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多,项目繁杂。
总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可以总结为: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非常频繁、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数量多、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采用的是分段管理的方式,将食品按照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进行分段分为不同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采用的是政府多个部门实行分段管理的方法,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由地方政府负总则,中央部门对其所对应的地方职能部门进行指导。该体制存在几个方面的缺陷:首先,食品安全监管资源浪费。监管部门数量多,财政支出大。其次,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较差,监管效率较低。最后,我国食品监管主体还比较狭窄,还局限于政府组织。我国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大众传媒、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共同监督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还没有形成。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法律制度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保障,对我国食品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我国制定了数量较多的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各种标准,但是我国现存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依然存在诸多不足。
首先是法律部门化划分严重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施行,造成了我国法律之间的协调性较差,这种划分各部门之间的势力范围的做法造成了在实际过程中部门之间不能有效整合的后果,影响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法律的实施。其次,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法律法律可操作性不够强;再次,法律具有滞后性,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不能满足人们对食品的要求。最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对食品事件行为者的打击力度不够,赔偿数额不够高,违法成本低。
(三) 我国食品追溯体系不完善
食品追溯体系是在欧洲食源性恶性事件在全球范围爆发的背景下产生的,食品追溯是指在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中,对食品、饲料、以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者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的追溯或者追踪能力。可以发现食品链的最终终端,从而识别食品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3
2002年,我国开始研究食品追溯体系。随着法制社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逐步制定了一系列食品追溯体系相关的标准和指南,并在我国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了食品追溯试点示范,初步搭建了我国食品追溯信息体系和食品追溯信息网络交换平台。但是和国外食品追溯体系相比较,我国食品追溯体系不够完善。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后,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产生的根本原因比较困难,从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屡次发生。
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措施
(一)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首先,改变分段监管模式目前。我国食品监管采用的是地方政府监管为主的分段监管模式,这种模式导致了个部门相互推诿的产生,笔者我国应该采取垂直监管的食品监管模式,有利于各食品监管部门之间职能的衔接。现行的食品监管体制不改变,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很难有较大的改观。
其次,建立多元化的食品监管主体。目前,我国食品监管的主体还比较狭窄,仅限于政府监管。在国外,存在诸多非政府机构组织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吸取外国先进的食品监管经验,应该扩大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范围,仅仅依靠政府食品监管,显然无法防范当今日益增多的食品安全事件的产生,我国应该建立非政府组织、大众传媒、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共同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二)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
法律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保障,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有利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完善。我国可以从这么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第一,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法》,虽然我国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涉及到食品供应者的一些法律责任,但是都没有对食品安全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明确规定;第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监督,有力的监督有利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扩大监督主体,鼓励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第三,加强我国食品安全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划工作,明确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各自的具体权限,避免法律部门化的现象,缓解食品监管部门之间的矛盾,协调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形成统一、协调的食品监管体系。第四,制定《食品安全犯罪法》,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
(三)完善我国食品追溯体系
我国的食品安全还处于发展初期,食品追溯制度的适用还比较少,我国应该完善食品追溯制度,建立良好的食品数据库系统,储存食品的各种具体信息,包括食品识别系统、食品代码系统、详细的记载了食品生产、运输、销售、原料等各个环节、相关信息,详细记载了食品生产中的每一个环节,对食品进行详细的监控,完善良好的食品标签制度,这样可以及时的识别和控制食品的病源,从而实现我国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安全保障,具体的做法是建立农产品生产、销售、经营记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从而完善我国食品追溯制度。(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学校;陕西;西安;710061)
参考文献:
[1] 裴山.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与实施指南[M].北京:在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
[2] 张涛.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注解
我国是食品进出口大国,食品安全体系健全与否直接关系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据央视报道,在2011年3。15打假行动中,中国知名企业双汇公司为了迎合人们喜欢吃瘦肉的愿望,提升公司利润,在猪肉加工中,非法添加了对人体有害的食品添加剂。无独有偶,2011年4月初,就有媒体爆料,上海的华联和联华这两家知名超市的主食专柜里销售的馒头,系某公司用回收来的馒头加工而成;在沈阳,该市皇姑分局查处了添加包括亚硝酸钠、尿素等对人体有害物质的食品,其数量达到25吨之多。同年6月底,新华视点披露,在京津冀地区地沟油加工产业链条十分庞大,其加工工艺科技含量之高,无不令人吃惊。这些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而且关系着政府公信力的高低。
我国台湾地区对食品安全相当重视,不仅制定了比较完备的监管法律法规,而且具备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监管保障体系。
2011年的塑化剂事件,台湾应对处理十分果断迅速,整个事件从发生到平息只用了短短三个月时间,这都得益于台湾地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这值得我们借鉴。
一、台湾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概况。
台湾食品安全监管是从农场到餐桌食品供应链的全程监管,这种监管体系既降低了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频率,又保护了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提高了食品行业的竞争力。
(一)台湾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
台湾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主要有“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简称农委会)、“行政院卫生署”
(简称卫生署)及“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简称标准检验局)。其中,农委会重点监管食品原料的生产,下设农粮署、渔业署、动植物防疫检验局,以及农、林、水、畜实验所等直属机关,负责全台湾地区农、畜、水产品原料的管理,协助卫生署进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调查及改善工作[1]。卫生署作为全台湾卫生、医疗等攸关全民健康事务的最高主管机关,其下属的食品卫生处负责食品市场流通监管。食品卫生处的职能包括对输入、输出食品进行政策管理和证照核发,并委托标准检验局具体负责进出口食品的监管。标准检验局,主要负责口岸输入食品的管制查验,以及受理输出食品厂商的委托检验,其工作职责为:台湾质量标准制定;商品检验、消费者权益保障;推行国际标准质量保证体系及环境管理系统;办理计量标准的校准与检(试)验服务等。凡经台湾经济部公告为应施检验之品目,必须经标准检验局检验合格后,方可输出、输入或在台湾市场上销售[2]。
(二)台湾食品安全的监管法律制度。
1。优良农产品制度与农产品产销履历制度。
1986年“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本着“优质农业”和“安全农业”的理念,推动优良农产品证明标章制度。凡获得CAS证明标章的农产品必须要符合卫生安全的要求,品质规格符合标准,原料以台湾本地为主,包装标示符合规定,农委会制定《优良农产品 证 明 标 章 认 证 及 验 证 作 业 办 法》,获 得CAS标章的产品因为其严格的要求和标准获得了台湾民众的认同和信赖,已经逐渐成为优良农产品的代名词。应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发展需要,台湾地区于2007年以立法方式建立农产品产销履历制度:一是实施良好的农业规范;二是建立农产品履历追溯体系。前者重视降低生产过程中的风险,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后者把生产责任明确地赋予给产销过程中全部的参与者,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在第一时间里尽量降低对消费者的危害,同时可以避免给合格规范的生产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加工食品追溯制度与食品消费红绿灯制。
度。食品追溯制度是指食品在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的每一个阶段中,都可以向上或向下追溯与追踪查询。台湾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加工食品追溯制度的地区,这种追溯制度记录下食品的原料来源、生产、收成、加工、运送、销售等全过程中的每一阶段,在各阶段进行记录和登记,并建立事后追踪系统,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以有效控制和处理[3]。为了能让这样的制度符合信息追溯的即时要求,通过电子技术使信息透明且能即时呈现,建立了加工食品追溯网。“行政院卫生署”从2004年开始推行该制度,实践效果很好,因此要求到2015年全面施行。卫生署于2005年建立了食品消费红绿灯制度,由专家对食品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出不同的信号。如果对人体健康有高度危害可能的亮红灯;食品对人体没有危害但是有潜在不安全因素存在有可能造成危害的亮黄灯;食品对人体不存在危险或者危险在可掌控的范围内的亮绿灯。“食品消费红绿灯资讯网”的建立,让消费者根据专家对食品安全性实施的风险评估结果,将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给予不同的信号提示,快捷地了解到所面临的食品安全的风险程度,很好地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3。GMP认证制度。
GMP是`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缩写,翻译成中文是“良好作业规范”。它强调在加工中通过全过程的标准控制管理达到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台湾经济部工业局在1989年引进该制度,并结合ISO系统验证制度及HACCP系统(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的优点,推行GMP自主性管理制度。凡通过食品GMP认证的产品,其包装上皆被赋予标示食品GMP微笑标志的权力。食品GMP微笑标志分为两种:OK手势标识消费者对认证产品的安全、卫生相当安心与放心,笑颜则表示消费者对认证产品的质量相当满意[4]。
4。食品回收制度。为规范厂商实施食品回收行动,台湾卫生署于2000年公布了《食品回收指引》,详细规定了食品回收的目的、运作程序、等级层面、资料以及行政监督等方面的内容。该指引首先按照危害程度将食品回收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级为可能造成民众死亡或对健康造成重大危害者;第二级为有可能对民众健康造成危害者;第三级为虽不可能造成民众危害但其品质不符规定者。然后按照食品回收延伸销售通路的深度将回收分为三个层面:即消费者层面、零售商层面和批发商层面。如若遇到第一等级则食品回收直接延伸至消费者层面,其余可先行草拟回收层面,报卫生主管机关后依指示拟妥回收计划[5]。
5。食品责任保险制度。台湾地区规定一定种类、规模的食品业者,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根据《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之规定,食品生产、销售从业者、进口商以及委托他厂代工的产品供应者,应缴纳一定数额的产品责任保险金。其保险按照食品类别,分四个阶段实施。其产品责任保险的范围规定十分细致,对于赔偿数额的规定也十分明确。如台湾强制食品经营者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范围为:因食品具有瑕疵、缺点、不可预料之伤害或毒害性质等缺陷,致第三人遭受身体伤害、残废、死亡者,首先由被保险人依法赔偿,然后由保险公司予以补偿。并且最基本的承保条件为“每一个人身体伤害最高100万元;每次事故最高理赔金额为新台币400万元(不论每一意外事故为几个人受伤害);保险期间内累计最高理赔金额为新台币1 000万元(不论保险期间内发生几次意外事故)”[6]。
(三)台湾政府与食品行业协会的角色定位。
政府扶持行业组织的发展,行业组织在生产者与出口商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及其行业自律作用十分明显。尤其是台湾地区的渔会及生产合作社在联结生产者与经销商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台湾地区共有大小渔会39处及8县养殖协会、养殖渔业发展协会、鲔鱼及鱿鱼公会、台湾地区鲷协会、鳗虾基金会等渔民(业)团体等[7]。
一方面,渔会组织对渔户的养殖进行指导和示范,另一方面对他们的作业与生产进行日常的监督与宣传教育。政府正是通过行业协会自律和行规行风建设,引导、监督企业自觉遵守法律,达到使企业生产经营安全食品,增强消费者信心的目的。
(四)台湾食品安全违法责任的追究方式。
台湾地区对食品安全问题及违法行为绝不姑息,既有行政措施,又有刑事制裁,还有奖励保护手段。一是违法信息公布制度,法律不仅对食品标示及广告内容和禁止事项做了具体规定,而且明确规定当地主管机关应公布违法者信息和违法情节。二是区分不同的情形与严重程度,对于违法行为规定详细的罚则。如《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定了对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销售的处罚条款,违者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1~4万元新台币。刑事制裁采取一罪一罚制度,罚金刑和人身刑相结合,刑期最高累加可达30年,罚金最高可达上亿元新台币,对人体造成健康危害的处以徒刑。对违法行为情节重大或一年内再次违反者,废止其营业或工厂登记执照。三是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者严守个人身份秘密,立法保护举报者的人身安全,并积极鼓励消费者举报不合格食品,还设立了奖励制度。
二、台湾食品安全监管可资借鉴的经验及反思。
(一)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在台湾,畜禽产品的监管由农委会主要负责,除农委会管辖范围外的绝大多数食品的监管由卫生部食品卫生处负责,进出口食品的监管及标准制定由标准局负责。这种“产品管理为主、分段管理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有利于这些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共同行使监管职能,构成了台湾地区比较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而我国大陆现阶段的食品安全监管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采取的是分环节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目前政府部委中涉及食品领域的包括: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卫生部、环保总局、公安部、工信部、药监总局、海关总署、发改委、商务部等十几个部委。理论上,分段监管有利于细化监管领域和监管环节,提高专业化监管能力,但在实践中,这种分段监管为主模式呈现出管理碎片化问题[8],无法避免管理越位和缺位的现象,往往遇到有利可图的各部门一拥而上,无利可图的工作无人问津。分段监管的监管模式漠视了食品供应链各个环节之间的自然联系,很容易造成监管盲区和重复监管的现象。
(二)健全先进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台湾CAS优良食品制度的推动有利于提升台湾地区食品的制造水平和质量,一方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台湾民众的饮食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增进了农水畜产品的附加价值,保障了台湾农民的收益。消费者可以通过大卖场或超级市场设置的“农产品产销履历资讯查询系统”,就可以了解具有生产履历的农产品的生产者、产品来源地、田间施肥、用药以及农药检验是否合格等信息。通过食品追溯制度和食品消费红绿灯制度,让消费者及时当场即可了解食品所面临的安全问题的风险程度。台湾《食品回收指引》
规定了五个部分即食品回收的目的、运作程序、等级层面、资料以及行政监督,是厂商实施回收行动的准则。食品责任保险制度对于食品安全有其自身的优势,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不仅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监管权,降低政府的政治风险,同时通过降低经营风险,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尽管大陆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风险监测评估制度;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明确规定了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确立了“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正式确立了食品召回等制度。但和台湾相比,大陆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还面临诸多问题。如以认证领域的《认证认可条例》为例,该法规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等的规定不够系统和全面,有必要进一步深化细化。同时,食品安全认证的许多规定还缺乏可操作性,如关于食品安全认证机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都只是简单地规定了“连带责任”,但具体的适用条件和划分标准等都未明确规定,这造成了客观上难以追究违法认证机构的责任。此外,认证认可和标准的结合还存在不衔接的地方,有效的协同合作机制还未形成。食品安全认证实践领域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食品安全方面的标准适用性不高,影响了食品安全认证的有效性;二是食品安全认证活动的规范和有效性尚待提高,进而影响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后续改进。虽然《产品质量法》与《认证认可条例》都规定,“认证机构应该保持其应有的独立,不得与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或利益关系。”但是,到目前为止认证机构的独立性问题尚未得到解决。目前多数食品安全认证机构与其主管机关形式上是独立的,而实质上还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如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仍然没有完全独立。食品安全认证机构独立难,不仅严重损害了行政监管的有效性,也成为制约当前食品安全认证制度 规 范发 展的 关键要素之一[9]。又如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只是从一个整体宏观方面对食品行业进行法制方面的监管调控,并没有对食品召回制度作一个非常详细具体的规定。现实中,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着配套法规不完备,召回责任不明,监管主体经验欠缺,企业没有树立较强的责任心等等问题。与此同时,我国大陆还缺乏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相关立法规定。
(三)多元且监督有力的食品安全中介组织。
台湾除行业协会外,各消费者保护团体对食品安全也起到了有力的监督和宣导作用。目前主要有“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台湾消费者保护协会”、“台湾消费者权益促进会”、“中华妇女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团结互助协会”以及“绿色消费者基金会”。它们在推动消费者保护意识,提升消费者地位,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监督政府的执法效率等方面功不可没。如成立于上个世纪70至80年代的“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就是因为当时台湾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有不少人因为食用有毒的“米糠油”和假酒却得不到赔偿而应运而生的。其自身设有经过认证的实验室,如果检测的食品超出自己实验室的能力范围就会委托其他实验室检测。“消费者文教基金会”的运作经费主要来自民众们的捐款,每个月都会抽查市面上的食品将其送到实验室检测,并将检测结果通过媒体公布,每年在这方面的资金投入达到1 000万新台币[3]。检测报告的媒体公布,对问题食品企业造成很大压力,促使企业自觉生产经营安全食品。总之,虽然台湾的消费者保护团体是民间组织,却享有广泛的权利。它们可以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品质进行调查和比较,出版发行消费者保护刊物,还可以接受消费者的申诉,同时对消费争议进行调解,必要时可直接提起消费诉讼。例如,“消费者文教基金会”针对“塑化剂”事件为529名消费者免费提起团体诉讼,向相关厂商索赔金额高达78亿新台币,创下了“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有史以来提起团体诉讼的最高索赔金额。
在我国大陆食品行业许多企业不顾长远利益和社会利益,只顾眼前利益,唯利是图,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时有发生。在企业社会责任感比较薄弱,公民维权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增强的社会环境下,单靠政府监管难免力不从心,因此,构建政府、企业、中介、个人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十分必要。
目前我国中介组织的数量有限,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并且我国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不高,没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在人事、业务、财务上受行政机关很大的限制。由于我国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中介组织常常出现“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的现象,可能被一些食品利益集团捕获或者沦为政府的附属机构,丧失它应有的公正性、公益性和独立性,所以我们要大力培育中介组织,提高其法律地位并强化其监管约束机制,更好地发挥其社会监督作用。
(四)严厉管用的食品安全违法追究措施。
台湾地区对食品安全实行严格执法,奖罚并举。而大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没有像台湾地区那么严厉。虽有行政惩罚,却没有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虽有刑事制裁,但力度不够;虽有奖励措施,但缺乏举报保护手段。如立法尽管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者设立了奖励制度,鼓励消费者举报不合格食品,但并没有保护举报者个人身份秘密、人身安全的具体措施。
三、完善我国大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议。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由于我国大陆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起步较晚,监管体制不完善,监管制度不健全,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不足,致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果不佳,食品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要求我们积极借鉴台湾食品安全的监管经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一)构建相对集中的监管体制。
分段监管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管理上的碎片化,监管机构中既有垂直管理机构,又有地方管理机构,不同的监管部门又由不同地方主要领导分管,实践证明,既存在重复监管,又存在监管盲点,难以做到无缝衔接,监管责任难以落实,而且多个部门监管导致监管资源分散,力量薄弱,综合利用率不高,整体执法效能不高。目前世界上共有三种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一是欧盟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实行集中管理模式,并且食品安全的决策部门与管理部门、风险分析部门相分离。目前,欧盟食品安全的决策部门是欧盟委员会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署,欧盟食品与兽医办公室是食品安全政策主要执行机构,欧盟还专门成立一个独立、透明的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支撑机构即食品安全管理局,主要是为了向风险决策机构提供科学支持[10]。
二是美国的“产品管理为主,分段管理为辅”的模式。即由中央政府各部门按照不同职能共同监管的模式。其中农业部主要负责畜禽产品的监管,卫生部负责绝大多数食品(除农业部管辖范围外)的监管,环境保护署负责水质安全和农药登记管理。台湾显然类似于美国模式。三是单一部门型模式。如英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比较单纯,中央政府成立专门的、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环境、食品、农村事务部和食品标准局负责。相比之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最多,以行政机构为基础分配监管职权,职权虽都有相对的独立性,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等级不明显,中国食品安全管理权限分属多个部门,形成了多部门管理格局,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虽然各级政府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但其具体职责模糊不清,导致这一监管席位形同虚设,不能起到很好的协调和综合监管作用。鉴于我国国情,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可借鉴台湾的美国模式:根据品种进行监管,同时精简监管机构。
具体做法是:食用农产品由农业部门监管,除此之外的产品都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包括生产、流通、进出口、消费餐饮等);卫生部门不再进行日常监管,而是专注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拟定和风险的监测,撤销食品安全委员会;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不再具体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职责[11]。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
1。完善食品安全认证体系。借鉴台湾的加工食品追溯制度与农产品履历制度等先进的认证制度,结合我国大陆的现实情况,加大对食品安全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投入,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行食品从种植、生产、加工、销售一系列环节的全过程监管透明化和可控化。并完善我国大陆现有的认证制度,严格执行认证制度的标准和要求。采用食品溯源制度,可以向消费者提供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全面信息,从而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真实信息,还可以防止生产者重新利用召回的食品。
2。完善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是防止食品危害的出现或防止食品危害进一步扩大的有效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积极、主动、全面地履行不安全食品召回义务,尽力防止食品危害的出现或食品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明确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不安全食品要从根本上进行确认,提高食品安全质量标准,才能使食品召回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同时对食品生产者、销售者起到指导和威慑作用,使其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生产符合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的产品。二是要明确召回主体的责任。对召回主体,主要指食品生产企业的自主召回,明确其召回法律责任。
不仅要明确食品召回主体的责任,也应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有效的监管可以促进食品生产者更主动地召回问题食品[12]。三是要明确被召回的问题食品处理程序。以法律法规形式对被召回问题食品的处理程序进行规定,例如缺陷食品的销毁;相关记录的报告登记备案以及定期的检查等。
监管部门对于召回后的食品也要进行全程跟踪监管,防止食品生产者对问题食品进行再销售。
3。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能够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次数,同时减少政府的监管风险和责任,有效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推行食品安全责任险不失为一种好方法[13]。我国大陆《食品安全法》
中明确规定了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向侵权人索取高达10倍的赔偿金。这项规定加大了食品企业面临的索赔风险,增强了其转移和分散风险的需求,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了市场空间,也为保险公司开办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借鉴台湾地区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成功经验,在我国大陆的社会环境下应以立法方式强制推行更适宜。具体立法模式可采用两种方式:一是修订新的《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列入其中;二是单独立法,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14]。
(三)行业社会团体自律自强,有效发挥食品监督作用。
为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有必要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建立一个消费者组织或者中介组织、企业和政府间相互沟通的机制,通过共同努力,寻求解决食品安全关键问题的好办法。通过政府的扶持,让行业协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该按照“企业创办,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基本原则,大力培育行业协会,建立竞争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要加快培育和发展大陆的社会中介组织机构,推进现有的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改革,使其真正成为独立于政府的社会公共组织,发挥企业行业自律和政府与企业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承担起由政府分割出来的部分公共服务职能,协助政府建立和维护诚信守法的市场秩序;二要打破部门间的界限,对食品安全技术服务进行社会化和市场化管理;发展第三方机构,如产品质量检测、质量体系认证、市场信息服务等专业化组织,在依法申请资格认可后独立运行,平等地提供社会服务。这不仅解决了目前政府由于资金投入不足造成的服务能力有限问题,而且通过技术领域的公平竞争,将会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三要充分利用和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学会、研究会等学术组织,开展政策和技术等方面的研究,为政府决策和行政执法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15]。
(四)制定严格的惩罚措施。
大陆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力度不够重,导致很多不法分子并不把法律惩罚措施看在眼里,这也是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屡禁不止的原因。
大陆应该借鉴台湾的经验,及时修改食品安全法律中的惩罚措施,加大惩罚力度,实行罚金刑和人身刑相结合,重者多罚重罚。也可以设立奖励制度,鼓励消费者举报违法行为,提高民众对食品安全的参与积极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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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1-0327-02
食品安全监管属于公共物品,由于食品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导致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市场失灵,这就需要政府以行政手段进行干预以弥补市场调节作用的缺陷。
一、目前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多起食品安全事件接连发生,暴露出中国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仍存在的诸多问题、漏洞和缺陷,具体分析如下:
从法律体系方面看,虽然中国颁布了《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近 20 部法律,有《农药管理条例》等近40 部相关行政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体系出台时是分段、分部门立法,缺乏系统性、统一性和协调性;有的法律法规没有细节行规范配合,缺乏可操作性,有些相关的法规存在着相关交叉和矛盾等等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深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某些方面已不能适应当形势发展需要,有待调整和改进。
从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方面看,虽然中国已经建立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 965项,行业标准2 892项,但是这些标准体系缺乏整体规划,数量少,协调性差,内容不完善,覆盖面不够广,技术内容落后、实用性不强、缺少科学依据,整体水平较低。另外,在方法上与国际公认标准有较大差异,在国际上的可信度不高。
从监管主体来看,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是多部门联合监管,包括卫生、工商、交通部、农业部、国家环保局等10多个部门,部门之间分工重叠、监管职能分散,在日常监管中,各单位往往各自为政,职能交叉、多头检查的现象大量存在,增加了行政成本,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公共资源,降低了行政法效率。另外,中国长期以来对食品安全进行分段管理,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整合,这种条块分割不利于对食品进行全程质量管理,出了食品安全事故,各个部门互相推诿,都不承担责任。
从处罚力度上看,处罚过轻,违法成本极低,对违法犯罪没有足够的威慑力。 如《食品安全法》第84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相对说高额的违法收益,这点罚款微不足道,经营者愿意冒这个险。另外,缺乏违法者退出机制,在吊销营业执照后对责任人再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没有进行明确限制,这就导致今天违法经营者 被吊销卫生许可证,明天又换个方式申请开业。因为法律的威慑力没有充分发挥,所以经营敢铤而走险,违法生产经营现象屡见不鲜。
二、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分析
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由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统一协调的食品监管机构、HACCP和NEISS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管理系统、食品可追溯系统、食品召回制度等构成,实现了对各种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备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规被公认为是较完备的法规体系,目前有以《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为核心,包括《禽类产品检验法》、《蛋制品检验法》等共七部法令,这些法律从一开始就集中于食品供应的不同领域,法规的制定是以危险性分析和科学性为基础,并拥有预防性的措施。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并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美国食品安全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并以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国会和各州议会制定法律;政府部门负责执行,司法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纠纷裁决 。另外,美国重视程序正义,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等三部法案,确保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被正确理解和适用。
(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分工明确、联合监管
美国联邦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有十几个,其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检验局、动植物检疫局和环境保护局是四个主要的职能部门。这些部门分类监管、分工明确、权责分明,拥有相对自主独立权,一种食品的全过程安全监管工作只由一个监管机构负责,防止出现职能打架或出事后推诿扯皮现象。另外,1998年,美国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制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负责人都是该委员会成员,它的监管权力高度集中和统一,在协调、沟通、整合食品安全工作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在委员会的协调下各机构统一合作、协同监管、这样的监管机构设置大大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保证了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一直处于世界先进水平。
(三)建立HACCP和NEISS系统,进行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管理
美国通过是风险评估和是风险管理两个方面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公众的健康。在风险评估方面,建立了现代化的“危机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即以风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作为新的风险管理工具。HACCP系统以预防为主,强调识别并预防食品污染的风险,使可能的、合理的潜在危害得到识别,减少病毒侵入食品生产链的机会,使食品生产对最终产品的检验(即检验是否有不合格产品)转化为控制生产环节中潜在的危害(即预防不合格产品)。实践表明实施HACCP体系能更有效地预防食品污染,对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在风险管理方面,采用国家电子伤害监督系统(NEISS)系统收集数据。NEISS系统以全美国选定100家左右的医院作为数据样本,进行数据分析,为食品安全事件的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四)建立食品可追溯系统及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可追溯性指的是在生产、加工及销售的各个环节中,对食品、饲料、食用性动物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的追溯或追踪能力。它要求食品生产过程中记录原料供应商信息,当食品出现安全问题时可以找到源头,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扩大,保护公众的健康。2003年13月12日,美国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 要求在美国国内从事生产、加工、包装或动物消费的食品部门向其进行登记,以便进行食品安全跟踪与追溯。
同时,美国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作为配套措施。食品召回制度召回的是离开生产线进入流通领域的缺陷食品,最终消费品由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承担这个风险。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是在政府行政部门的主导下进行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和食品安全检验局负责具体实施。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美国对食品召回分为三个等级,每一个等级做了非常详细的说明和规定。另外,美国食品召回方面有一套严格的召回程序,确保食品召回制度的严格执行。
三、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对中国政府食品监管再造的启示
目前,中国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美国的高水平的食品监管为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对中国现有所有与食品类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修订及整合,出台实施条例和细则,做好食品安全监管配套建设,完善法律支撑体系,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补充完善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实践又迫切需要的一些具体制度,如风险管理制度、食品召回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从而制定一个科学合理、可操作、系统全面、可操作性强的体系,逐步和国际社会接轨。在修订食品卫生法时,应提高现有的食品安全处罚标准,加大对食品卫生不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追究刑事责任追究,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另外,要结合中国情况,参照国际先进标准,制定、修改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出种类齐全、科学合理、统一协调的标准体系,解决不同标准间冲突和重复的现象,对食品安全全过程监制。
(二)成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从美国情况来看,食品安全委员会很重要,因此建议中国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专门统一、组织、协调各监管机构的活动,把分散和交叉的职能重新整合,同时建立管理信息系统,促进各机构的信息共享和公开。另外,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职能权限,明确分工、职责分明,防止出现食品安全监管错位、缺位和越位的现象。
(三)建立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控系统HACCP
HACCP确保食品在消费的生产、加工、制造、储藏和食用等过程中的安全,在危害识别、评价和控制方面是一种科学、合理和系统的方法。根据中国国情,加快出台覆盖各行业的HACcP指导原则和评价准则,还要开展不同食品从原料采购、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危害关键点分析进行分析和评估,从而建立起完善的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控系统。
(四)建立食品可追溯系统,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2009年中国开始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但是由于食品召回管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食品安全标准无统一规定,相应的检测技术手段和设备落后,缺乏快速反应预警机制等配套措施,食品召回制度可操作性差。因此,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出了上述措施相配套外,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建立食品可追溯系统。食品可追溯系统可实现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相互追查,完善的可追溯系统是美国等发达国家食品召回制度有效实施的基础,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食品信息追溯系统,食品召回制度也很难发挥其应有效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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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食源性疾病在世界范围内是引发疾病和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据美国疾病防控中心(CDC)2013年统计的数据,每年由于食物质量安全不达标或不卫生致病的美国人大约有4,800万人(约6个美国人中有1人),128,000人住院,3,000人死亡。近几年,食品安全事件在各个国家频发。2008年,中国“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造成6名婴儿死亡,294,000婴儿及儿童患病;同年,美国花生公司被涉及到一起沙门氏菌事件,导致9人死亡,637人住院治疗并有上千例疑似患者;2011年,德国“毒豆芽”事件导致37人因感染大肠杆菌死亡,3,000人患病;2013年欧盟国家发生的震惊消费者的“马肉事件”也促使政府来寻求更强的执行力来打击食物掺假。面对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对食品行业以及政府的监管产生了不满意、不信任的消极情绪。政府作为食品安全最主要的监管主体,除了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还要建立有效有序的监管体系来保证食品供应链中各个环节的依法运行。本文将通过对中国及欧盟以政府为主体的食品安全相关监管体系的比较分析,找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存在的不足。
二、中国及英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比较
(一)英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英国作为欧盟的成员国,具有欧盟及国家两个层级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欧盟的主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包括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DG SANCO)以及欧盟食品兽医办公室(FVO);英国本国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主要包括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DEFRA)及英国食品标准局(FSA)。欧盟各个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各司其职。欧洲食品安全局作为当前世界先进的科学技术平台,主要负责对食品供应链中存在的食品安全进行风险评估及信息传递,并对欧盟委员会及欧盟成员国的法律法规提供科学建议;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主要负责监管欧盟法律中关于食品和产品安全、消费者权利及公共卫生的条款的实施,并提出建议来支持欧盟的相关行动;欧盟食品兽医办公室则是确保食品安全、动植物健康及动物福利等相关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在欧盟的统一指导下,英国政府根据欧盟食品安全法的最高标准调整其监管机构,将食品安全监管集中于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及英国食品标准局进行统筹监控。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主要负责环境、食品及农村事务的相关政策与法规;英国食品标准局协助食品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并与当地政府一起加强食品安全法规的执行。
(二)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相较于欧盟国家相对统一的监管模式,我国实行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各个部门根据“分工负责各自职能,互相监督协作”的原则,以国家级检验监管机构为领导,省级和部门检验监管机构为主体,市、县级监管机构为补充,对我国食品供应链进行“由餐桌到农田”的多部门分段监管。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主要包括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各个部门分别负责监管一个供应链环节。农业部门负责监管初级农产品的生产过程;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食品安全,包括食品卫生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过程中的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消费领域包括食堂及餐饮业的食品安全监督;卫生部主要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并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此外,除了上述各个机构的横向监管,各个部门还分别具有不同形式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权力分配,在省、市、县各级分别设有相应的延伸机构。
三、 中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上文对英国及中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各机构职能的考察比较得出,尽管我国建立的食品安全机构体系相比较看似更完整,有更多的部门来负责食品供应链中不同领域的监督管理,但是在实施中,机构设置的复杂性也给工作效率带来了一些问题。
我国机构设置存在的最主要问题,首先,由于监管单位、层级关系及地域监管的原因,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现象,不仅会影响各个机构监督执法的权威性,而且当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后,各个单位机构会互相推诿责任,在执法过程中由于监管权的重叠或模糊不清产生矛盾和冲突。尽管我国设置了卫生部作为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的机构,但是在层级上卫生部与农业部等部门同属于正部级,因此工作中的组织管理困难仍然存在。根据欧盟的经验,建立一个跨部门的全国统一的食品管理机构,来组织协调整个食品供应链中各个环节的管理,是保证我国整个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正常有序运转的首要任务。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6-0028-03
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中备受注目的热点,涉及的广度和深度不断突破人们的底线。按照现行《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监领域,监管的屏障众多:农业部门管初级农产品,工商部门管资质和流通环节,质检部门管生产领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餐饮企业,卫生部门进行综合协调,另外,商务部门在运输和仓储环节,环保部门在食品生产加工环境,公安部门针对食品犯罪等也有各自监管责任。有如此多的部门监管,似乎有利于打击和禁绝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但恰恰相反,我国的食品安全却越来越处于岌岌可危之境地。为此,必须对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予以检视。本文从整体性治理理论视角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剖析,以期推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创新。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的核心思想
20世纪90年代,西方世界兴起了关于政府改革的新理论——整体性治理理论。希克斯将整体性治理界定为相关治理机构之间,共同强化服务的意义与目标,并在相互认同的方式中达成彼此同意的结果。[1] 整体性治理理论的直接起因是新公共管理运动所导致的政府部门碎片化(functionally fragmented governance)以及政府责任模糊化。这种碎片化和模糊化在处理非结构社会问题时陷入了困境。
整体性治理可以说是对传统官僚制和新公共管理的超越,并被寄予厚望。自英国之后,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芬兰、美国、新加坡等经合组织(OECD)国家相继进行了整体性治理的大规模改革实践与探索。“整体政府已成为当代西方政府改革的新趋向”。[2]整体性治理已成为国内外行政管理研究领域的热门与前沿领域。
台湾学者彭锦鹏在论及整体性治理的时候,将整体性治理与传统官僚制和新公共管理作了如下归纳比较:(见图表所示)
传统官僚制强调科层制、专业分工和按规章运作,新公共管理强调竞争、绩效、分权和公私合作,两种范式都导致管理上的碎片化和沟通协调困难。而当今社会问题的非结构化程度越来越高,跨专业、跨部门、跨功能的合作愈发重要,整体性治理强调的整合与协调可以有效消除部门主义、各自为政等现象,为复杂棘手的社会问题的解决开出了药方。总体来说,在解决非结构社会问题方面,整体性治理主旨要求是:
1.构建大部门体制。整体主义的对立面不是专业化,而是破碎化。破碎化造成部门间转嫁问题与责任、项目相互冲突、目标相互冲突、缺乏沟通、服务遗漏等等。产生破碎化的主要原因是体制的碎片化,主要表现为机构臃肿、部门林立、职能交叉、权责不明。因此需要从体制上进行调整和解决。整体性治理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构建大部门体制。大部门体制主要应对当前政府功能的过度分工和专业化问题,极度分散的专业化会产生低效,甚至无效的后果,这就需要把政府部门中功能相近的机构进行合并,重新进行部门整合。
2.强化部门间合作,构建无缝隙政府。公共目标的实现如果既需要多个部门配合,又不能创建一个新的超级部门,这时就需要一个有效的协调机制。在公共服务过程中,政府各部门应该以伞状结构代替功能分化的组织,就某一特定问题打破组织壁垒,形成主动协调密切合作的服务机制。
3.资源整合与共享。为了创造1+1>2的协同效应,网络结构应该减少互赖性带来的不确定性。资源整合与共享有利于增强组织间协作意识,缓解冲突。传统的碎片化行政导致部门独立运作,预算自己编制,信息自己存储,组织间无法形成合力和共识。整体性治理的目的在于跨越组织边界,整合原先各自独立的资源,以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预算整合。整合型预算有利于强化部门间联系,促成合作;二是人力与技术资源整合。人力与技术资源合作有助于促进机构间信任和理解,消除跨边界运作的不确定性;三是信息共享。通过发展联合的知识和信息策略,增进公共服务中各个供给主体间持续地进行知识和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形成协同的工作方式。
4.公私合作。希克斯认为,整体性治理所追求的整合,既可以在政府部门内部进行,也可以在政府部门与志愿组织或私人公司之间进行。21世纪的众多事件证明,协调合作才是出路。公私合作(简称PPP模式),缘起于英国新公共管理运动,由于公私合作有利于缓解公共财政危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也更有效率,使得该模式逐步为其他国家所效仿。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的“碎片化”问题分析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一种分散型体制,按照食品链的各个环节进行职责分工,即以分段监管为主,辅之以品种监管。各级政府成立由各监管部门组成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为分析形势、统筹部署、制定政策;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具体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分段监管细化了监管领域和监管环节,理论上有利于提高专业化行政能力,但在行政实践中,这种碎片化管理暴露出很多问题:
一、形成食品安全危机局面的原因
1、消费者主客观认识不足。根据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购买者在购买商品时,首先考虑的第一因素是商品的价格。较之目前社会购买能力来看,食品的消费比重仍占据着主要位置,重点还是低价的生活食品,对于高价食品往往不予问津。而低价往往带来质量的低下,这也就为“价低质次”的食品提供了滋生的“温床”。再则,食品内在质量要求,并不为普通群众所普遍知晓,如食品添加剂有哪些、哪些物质是不能加入食品的、怎么通过网络查询食品的生产许可情况等等。第三,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比较严重,很多的食品制作方法是从古代沿袭而来的,现代科学已经证明是不卫生或不安全的。第四、消费者对一些不法行为的不闻不问也导致了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
2、食品经营者的道德问题。当前很多食品经营者在营销观念上忽略诚信的价值和意义,特别是中小微型的经营户对构建诚信经营的社会环境和经营意识显得更不在意。很多的食品经营者更注重的是如何降低自己的经营成本,怎样获取更大的利润,至于诚信只是非物质的口号而已,可有可无。道德的滑坡,严重影响着我们的食品消费的环境安全,它就像一只无形的黑手,诱惑着食品经营者一步一步滑出正常的轨道,给我们的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甚至造成可怕得后果。
3、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品行和素质问题。无论是何种形式的食品,其最初形态都是来自于农产品环节,食品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受到最初原料的影响。有部分农产品生产者片面追求产量最高化、产程最短化和利益的最大化,瘦肉精、硫磺熏剧毒农药等手段得到了“极致的滥用”,甚至出现了用有毒有害物质直接作为种植要件的行为。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缺失的操守品行和基本素质也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4、监管部门的体制和履职问题。食品安全的监管是复杂的行政管理体系,其具体实施涉及到二十多个职能部门,任何一个部门的监管不到位,或者出现监管缺位,都可能对食品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食品安全监管讲究的是部门间的合力,然而在现行体制下,往往会因为部门的职责不同,监管环节不同,所调整的利益不同或部门性质不同等因素造成部门之间工作的不平衡性;在部门之间的监管还存在环节的交叉和盲区;同时很多部门的监管执法人员惧怕履职风险,畏苦畏难,进而产生了履职不力、推诿扯皮,甚至胡乱作为的问题。
5、国家食品生产规范与标准相对落后问题。随着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不但要求食品“好吃、好看、好闻”,而且对便携性、营养性、易储性也提出了更高需求。一些为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改善食品的口感品相、延长保质期、提高营养成分指标的食用添加物质被大量的添加在各类食品,甚至形成了滥用的现象。而与此同时国家的相关使用规范和生产标准没有能够及时得到修改,形成了“有监管无办法”的局面,特别是针对地沟油的检测标准至今仍没有出台。
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原则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伴随着各种社会问题深化而日益凸显,对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从目前流通环节监管现状来看,效果不容乐观,监管工作忙忙碌碌,回头一看劳而无功。一方面监管压力到只气喘吁吁,另一方面工作成效力不从心。而分析想来,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在监管中出现了单打一的局面,缺乏部门间、群体间的协作合力,没有能够发动全社会的作用。必须清醒的认识到,食品安全的监管不是依靠哪一个部门或哪一个个人能实现的,实现社会协同,是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社会管理格局的重要途径。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化管理必须确立一个基本原则:即部门监管为前提,社会协同作依托,公众参与是基础,通过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实现政府、社会、公民的三方共治。
三、创新举措,破解食品安全监管的难题
1、提高社会对食品安全的认识,为社会化管理提供土壤。借助各种媒体和多种手段向全民普及宣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发实施条例》和与之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教育效果。通过宣传,提高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鼓励消费者共同监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用行动展现态度,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与维护食品安全。自觉的抵制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畜产品和食品。用拒买行为促进食品安全屏障的形成,让有毒有害食品没有市场。特别是要加大社会诚信建设,运用信用体系评价引导作用约束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比如,利用每年开展“3?15”主题活动和一系列的专题方式,邀请市民参与体验,逐渐让消费者的观念由“事后消费维权”转变为“事前理性消费”。
2、加强加对经营者自律意识的培养,构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经营主体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并且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明确了相关惩处措施。工商部门的职责是依法采取相关措施,促使经营户履行义务。从大量基层监管的事实表明,很多的食品经营户对于最基本的进货查验和登记制度都不能及时到位,自律不能到位和诚信缺失是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根本原因。如何强化经营者自律,做法可以有三点:第一,利用宣传培训的手段,从理论层面上强化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在必要的情况下开展点对点的辅导,促使其能清醒认知;第二,强化在流通环节的巡查监管,督促执行;第三,依靠社会群众和舆论的力量,加大监督力度,让不能切实履行自律义务的经营者失去消费者的信任。
3、重点治乱,以强势执法促进经营者规范经营。加强问题食品和行为违规的查处力度,对事故责任人和生产经营者严厉处罚。以强大的法律威慑力来震撼那些良心缺失的生产经营者,使食品生产经营市场风清气正。在经过充分宣扬教育的前提下,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必须采取“严打”的高压态势,做到露头就打,违法必究,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整治一家,规范一个行业的作用。通过强势执法迫使食品经营主体提升规范意识、诚信意识、守法意识,变被动应付检查为主动防范风险,变他律为自律。
4、创新监管模式,实现基层转型升级。社会管理是多方参与的社会行为,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更新监管理念,把市场监管作为第一职责;更新发展理念,把服务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更新执法理念,把依法行政作为第一准则;更新维权理念,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以“创新模式、务实培训、优化服务、尽责监管、规范执法、高效维权”的六项主旨作为工作要求,加速推动基层转型。
国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构成。被国际上公认为全球第一流的食物与药物监管机构――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是一个负责美国国产和进口的食物、化妆品、药物、生物制剂、医疗器械,以及放射性产品安全的科学监管专门机构。一旦问题出现并被充分证实,该管理局就将立即采取行动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在法国,由国家卫生制品安全局负责对药品的生产、流通、消费全程监督,包括对药品广告的严格监督。日本则由日本保健所和厚生劳动省等机构负责对食品的监管。除此以外,发达国家还有各种非政府组织参与对食品药品的监督,构成一个官民结合的严密的监管体系。在这些国家,不仅机构健全,而且技术手段先进。检测技术方面,美国、欧盟和日本掌握了最先进、完整的检测技术体系。检测技术日益趋向于高技术化、系列化、速测化、便携化。
二、国内外食品药品召回制度的比较
我国食品药品召回制度现状。目前,我国尚未普遍建立产品召回制度,也没有法律文件对此进行规范。随着国家对药品安全的不断重视,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实行药品召回制度的要求亦日益强烈,部分企业在实际的生产经营中也已经开始实施药品召回。一些城市如上海、大连等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上市后的监督管理,率先实行对医疗器械产品的召回制度,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武汉市2006年出台了一部《关于限期召回违法药品的暂行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并于2006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关于药品召回方面立法的一个有益尝试。
国外食品药品召回制度现状。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缺陷食品药品的召回制度。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药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必须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赔偿的一项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可以在尽可能快的时间内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美国负责监管食品召回的是农业部食品安全检疫局(FSIS)、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FSIS主要负责监督肉、禽和蛋类产品质量和缺陷产品的召回;FDA主要负责FSIS管辖以外的产品,即肉、禽和蛋类制品以外食品的召回。德国为了让消费者享用更安全的食品,德国食品安全局和联邦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联合成立了“食品召回委员会”。
三、国内外对惩治违反食品药品安全行为的比较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
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是一种政府规制行为,是政府为保障食品安全而对微观的经济主体活动进行限制的一种管理行为。当前国内外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研究非常多,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与理解。在国外,有学者支持,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食品安全市场失灵问题,让消费者确认这种监管是有效与恰当的,政府可以通过相关的行政部门来确定食品的市场准入标准进而来保障食品安全的底线。①在国内,我国很多学者对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也做了深入的研究,有人认为,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就是因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重复交叉,各自为政难以协调,食品安全信息、风险评估机制、预警机制等无法满足食品安全的要求。②还有学者认为,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在职责分工上比较明确,我国政府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从宏观上应该加强立法,微观上应该加强执法与司法的协助,才能保证政府的监管体系发挥作用。③
目前学术界对于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覆盖范围,还没有明确的统一的认识,大部分学者认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主要由责任体系、信用体系、法律体系、标准体系、风险管理体系、检测体系构成。④本文认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主要由监管的原则与依据、监管的实施主体、监管的具体制度及监管保障体系四个部分组成,其中监管的原则是最高规则,监管主体与监管制度则是核心部分。
中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具体比较
监管主体的比较。监管主体是政府机构之间相互分工协调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实施主体,是政府监管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环节。美国联邦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主要是农业部、卫生部及环境保护署按职能分担,农业部是主要的职能部门,因为食品供应链的第一环就是农业生产,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负责肉类、禽类、蛋类等食品安全危险系数较高的产品监管,监管的过程包括生产、流通、包装及销售等各个;卫生部下属的食品药品管理局负责除了肉类、禽类、蛋类以外的绝大部分食品以及化妆品的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署则负责农药、化肥、土壤、环境污染等对食品安全有影响的各类事项的监管。此外,联邦政府的商务部负责海产品安全的监管、财政部负责对酒类、烟草等产品的安全监管。在欧盟,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是人类健康及消费者保护局与欧盟食品安全局,两个部门分工负责,前者主要负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的修订,监督成员国的执行以及定期对食品安全进行综合评估,该局下设八个部门,但其大部分职能是由安全与供应链管理局、食品与兽药监管办公室来负责实施;⑤而欧盟的食品安全局主要职责就是进行食品进出口的风险评估及SPS措施的实施,为欧盟各国政府食品进出口决策提供依据。
相较于美国与欧盟,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更为复杂,权限的分工更细致。由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种植养殖阶段的监管;在集散批发阶段,由商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工商行政部门负责主体资格认定及主体经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监督;在食品加工阶段,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工商行政部门负责主体资格认定及主体经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监督;在餐饮服务阶段,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工商行政部门负责主体资格认定及主体经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监督;在终端零售阶段,由商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工商行政部门负责主体资格认定及主体经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监督;在进出口阶段,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监管、海关部门负责通关监督。
从我国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体系及其职能分工来看,将食品生产的阶段分为若干环节,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甚至在主体经营、资格认定、卫生监督等领域也进行了细致的分工;而美国、欧盟则是按照食品的种类实行“一站式”安全监管。总体来说,我国分工太细,造成各部门职能混乱及标准重叠,影响了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运行的效率。
监管原则与依据的比较。从整体上而言,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质量标准体系是实施监管的基本原则与依据。在美国,美国食品安全领域联邦的法律法规覆盖的非常细致、全面,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综合性的法律,主要就是国会颁布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二个层次是单行性法律,也是国会颁布的,比如针对肉类制品,有《联邦肉品检查法》;第三个层次是针对流通领域颁布的法律法规,比如《食品运输卫生管理法》;第四个层次是针对生产投入品或添加品所颁布的法律法规,比如《农药、化学残留与食品质量法》等。除了这些法律法规之外,监管部门也会依据食品的具体情况及季节变化,颁布一些管理法案,有点类似于我国的部门规章。在欧盟,食品安全的原则及标准也非常严格与复杂,在质量标准方面,就有针对农药化肥在食品中残留量的“肯定列表制度”,⑥在这种体系下,所有的农用化学用品的含量可以被分为三种形式:一是豁免式的清单,即对人体完全无害的化学添加品;二是最大量的残留或添加标准,即法律明确规定食品中残留或被添加的最大量,超过了这个量即是违法行为;三是一律限量标准,即对一些有较大危害的化学残留或添加剂实行一个统一的最大量,超过了这个量就是违法的。
我国涉及到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很多,如《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植物防疫法》、《农业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等,但这些法律仅是对食品安全做出了一些制度框架的设计与构建,对于具体的产品类型、生产、流通等环节并没有详细规定,即便有,也仅存在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之中。在质量安全标准方面,我国当前实行的安全质量标准的时效性、协调性及规范性还有待提高,就目前已有的8个标准来看,其中有3个是1994年~1995年的标准,到现在也没有修改,有1个是1990年的标准,其他的4个是2000年以后的标准,最近的是2005年的标准,即农药残留标准,但我国仅仅规定了136种农药残留,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国际最低标准是228种。此外,在协调性上也存在问题,比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颁布的白酒生产规范(GB/T23544-2009)与原来卫生部颁布的白酒卫生规范(GB/T8951- 1988)就相互冲突,不但让生产者无所适从,也让消费者存在维权困惑。
通过对比我国与美国、欧盟的监管原则与依据可以看出,美国与欧盟的法律法规比较严密,可操作性更强,协调性更好;而我国,法律法规虽然很多,但范围不明确、标准不具体,更重要的是我国的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差,政出多门的现象仍然非常普遍。
监管制度的比较。第一,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一种行政许可制度,即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及产品进入市场的行政许可。一般各国均采取的是认证认可的形式,强制要求市场主体按照质量安全标准进行生产、流通,如果不能达到标准,将不被允许生产、经营该产品。在美国,联邦监管部门对于水产、肉类、果蔬及乳制品实施的是强制性的HACCP认证制度,通过监测生产、加工、包装、流通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来确定是否发认证许可。在欧盟,对禽肉类产品、水产品也实施强制的HACCP认证许可,如果不能达到强制认证标准,是不能进入市场的。我国目前实施的质量安全认证(Quality Safety,QS),QS认证并不是完全的强制性认证,对于食品、化妆品均可以适用,自2003年以来,我国开始对部分食品实施QS强制认证,主要有大米、食用油、酱油、米醋、面食品、肉类制品、乳制品、饮料等10种,⑦其他的食品还没有实施QS强制认证,QS认证的质量标准比国际社会通行的HACCP要低一些。从整体上比较,我国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质量标准、认证许可标准比美国、欧盟地区均要低一些,对一些安全隐患较高的食品认证并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
第二,检查处罚制度。检查处罚制度是具体的监管实施制度,在美国,监管部门严格遵循风险评估的原则与措施,周期性地开展对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化学残留、添加剂进行检查,同时,规定了多样化的检查程序,比如监控检查等。在进口食品中,除了这些常规的检查之外,还扩大了检查的范围及更严格的检查标准,通常遵照的是WTO制定的《SPS协定》而进行。可以说,美国的食品安全检查无论是其范围还是标准,均达到了国际组织制定的最低标准,对水果、谷物、肉类、禽类食品的标准要严于国际标准。欧盟的HACCP认证非常严格,如果不能达到HACCP认证的强制标准,可以先对生产者或经营者发出限期的整改措施,当第二次检查仍然达不到标准,可以进行刑事处罚或罚金。在进口食品中,检查更为严格,欧盟一直是按照零风险的标准来实施食品进口。⑧反观我国,对于食品安全检查并没有形成一种常态性的执法局面,没有具体的检查计划与制度,大部分检查是突击性的,难以形成长效机制。在处罚的标准上也不是很清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限不明。
监管保障体系的比较。监管保障体系是一种支持、辅助体系,其内容是多方面的,主要有风险评估制度、风险预防制度、产品召回制度、食品信息追踪制度、授权检测制度等,其中最为主要的是风险评估制度。风险评估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撑性制度,当前世界上的发达国家与地区均建立了风险评估制度,设有专门的风险评估机构对食品安全进行评估,如美国、欧盟各国、日本等。欧盟的风险评估制度,主要包括快速的预警、反应机制,针对其各成员国内部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农药化学残留、饲料安全等问题可能引起的风险或问题及时通报各国,使得消费者能够及时避开这些带有风险的食品。欧盟风险评估的流程主要有信息收集、风险评估、信息通报、信息反馈及风险再评估等,并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公布。美国的联邦及各州有专门的风险评估机构,随时为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参考意见,尤其是非常注重风险隐患较大的食品,通过定期的检测与评估,将有关的数据及时公布于众,并提交给监管部门。
在我国,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两部行政规章,按照《SPS协定》第五条之规定,建立了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但这两部法规仅仅是部门规章,其效力位阶较低,位阶更高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疫法》作为该领域的重要法律规范,却一直以来未进行修改。而且这三部法律是制定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起草机构与主管部门各不相同,彼此的不协调之处较多,一方面是这三部法律的调整范围没有明确区别,在法理及逻辑上有一些竞合之处;另一方面,在一些实体法律规范比如法律责任上,存在较大差别。在2008年我国通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确立了风险评估制度,使得农产品贸易问题有了风险评估的法律依据;此外,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也弥补了上述三部进出口检验检疫法律缺乏风险评估制度的缺位问题。但这些法律只是对风险评估制度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在程序运作上也缺少相应的衔接,各个执法部门主管事务不同,导致了程序上的混乱,使得法律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相关的政策建议
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与地区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还存在着诸多不足,欧盟、美国的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一定程度的借鉴。在借鉴其经验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比如生产、流通领域的一些具体特征。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第一,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构,构建合理的食品风险评估及预防机制。从美国、欧盟的经验来看,其食品安全监管之所以能够保持在较高的水准上,除了其发达的、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之外,更重要的是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分析及评估制度,并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我国当前缺少相应的综合协调机构,不同的职能部门有不同的评估方法及相关机制,应该在广泛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专业化的监管协调机构,完善不同食品的风险评估、风险分析及预警机制,尤其是要加大对突发性、高发性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及预警。
第二,继续完善食品安全立法及相关的质量安全标准,构建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我国的食品安全立法从整体上看,虽然数量不少,但没有形成相关的法律体系,应该继续加强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建设,完善各类食品安全与质量标准体系,大胆借鉴国际组织及发达国家制度的安全标准,形成定期的更新制度。同时,兼顾到我国的实际状况,在继续完善并强制推行QS认证的基础上,对一些风险较大的食品要推行HACCP认证,严格限制其市场准入,保护民众的人身健康。
第三,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能边界与责任。我国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确定了分段、分环节监管的体系,应该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尤其是要划分农业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权限。在此基础上,制定公开、透明、周期性、专业性的检查制度及计划,结合市场准入制度,严格产品追回、产品信息回溯制度建设,对突发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要做好应急性的风险评估,并及时的实行信息公开,接受民众监督。
(作者单位:泸州医学院)
【注释】
①M. Montini,The Necessity Principle as an Instrument to Balance Trade and the Environment, Environment, Human Right & International Trade, ed. by Francesco Francioni, Hart Publishing, 2001, p.135.
②陈君石:“风险评估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农业质量标准》,2009年第3期。
③鲍晓华,严晓杰:“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二元边际测度及SPS措施的影响研究”,《国际贸易问题》,2014年第6期。
④叶波:“WTO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规范及对中国的启示”,《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0年第5期。
⑤焦志伦、陈志卷:“国内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比较研究”,《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4期。
⑥吴伶俐:《WTO体制下的绿色贸易壁垄法律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5页。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主要由三部分构成:监管机构、监管依据和监管模式。三方面相互关联、互为依存。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问题愈演愈烈,越来越多的人将食品安全问题归责到当前我们“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上来。诚然“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的确存在许多问题,诸如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推诿扯皮等,然而监管模式的调整必须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当前食品安全形势,循序渐进地开展,绝不能一蹴而就。
(一)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调整是一个依据形势不断演变的行政过程。美国最初食品安全监管采取便是独立监管模式,单由农业部监管食品安全,然而实践中证明这种监管模式并不适合当时美国国情,1930年代以后通过立法逐步实现了单一部门监管向多部门监管的过渡。20世纪中期,多部门监管模式成为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食品监管的主要模式,其中有代表性的除了美国之外还有西班牙、日本、法国、印度等国。这种监管模式运行中逐步暴露了职能交叉、责任不清、效率低下、权威不够等弊端,近年来各国为适应新的食品安全形势纷纷再一次调整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建立一种全新的统一监管模式,其中有代表性的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进行整合,建立独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另一方面在不改变多部门联合监管的体制模式下,建立权威机构以加强对各监管机构的协调。
(二)明确主体职责建立新型协同机制是构建统一监管模式的必由之路。分析其他国家监管模式的演变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没有一劳永逸的体制调整,更没有毫无弊病的监管体制。任何一种监管体制都是应需而生,体制调整永远都是一个动态的行政过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起步较晚,但也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过去我们曾经出现过至少有17个部门参与食品安全管制,除卫生、农业、质检等部门以外,铁道、交通、水产等部门也都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管制机构过多导致职能重叠,使我国食品安全管制长期处于浪费资源、低水平无序竞争状态。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这种混乱的情况有所好转,但政出多门、职责不清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本次食品安全机构调整正基于此认识,合理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结合我国国情,科学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构建新型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解读《意见》和国家食药总局的“三定”规定,其中有两个重要关键词:“整合”、“界限”,这两个关键词充分体现了本次食品监管体制突出特点:着眼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立足改革实际,科学界定食品安全主体职责和责任,不断减少监管环节,科学构建相对集中统一、主辅分明的新型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三)食品安全监管制约监督机制的构建是深入推进统一监管模式的必然考量。食品安全监管从本质上讲属于一种执法领域的行政权力,行政权力不同于其他权力一个突出特点: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靠特定的强制手段而得以实现。这种强制如果缺少必要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必然会侵害到公共利益,甚至危及人民权利。另一方面,在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领域,食品安全责任主体还没有完全确立,社会监管力量相对薄弱,食品行业自律意识还十分欠缺。在此前提下,我们需要更多的依靠食品安全执法以确保食品安全。实践证明“九龙治水”容易导致监管缺失和扯皮,然而非科学的盲目扩权和执法权力的一家独大只会造就执法权力的“富二代”,同样无法保证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的根本目的在于建立权责一体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构建统一的监管模式是当前食品安全监管的必然趋势,同样是我们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的根本落脚点,在不完全打破现有监管格局的前提下,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构建相对集中的监管主体便是构建食品安全统一监管模式的突出体现。在此基础上,整合监管队伍和技术,推动食品安全权威机构的构建是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监督和制约机制重要依托。而本次体制调整也涉及到了这一点:食品安全权威检验机构和食品安全统一领导协调机构。这两大主体的构建即是食品安全机制调整的重要内容,也是食品安全统一监管模式的重要保障。
二、切实摸清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底数,有效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无间隙”过渡是构建食品安全基层防线的重要基石
“分段监管”最引人诟弊的是权责不清,“政出多门”却“问责无门”。本次食品安全体制调整正是立足这一突出问题,力求通过监管职能和机构的整合,打造相对集中统一、主辅分明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在对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调研中我们发现一个普遍存在的怪相:几乎所有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分摊面积都很“大”,对应如此“大”的监管分摊面积,监管人员、技术和设备都保障不足。食品安全监管单位人人 “哭奶”、个个 “喊穷”,基本上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一怪相究其原因,恰恰反映出“分段监管”模式下各部门盲目扩张和恶性膨胀产生的“肥胖饥饿症”。这种病症越往基层越显著。
总理在3月17日答记者问时提出“约法三章”,“财政供养的人员只减不增”是其一项重要内容。基于此,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必须要在有效构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防线中,既要科学解决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假饥饿”问题,又要确保不突破“约法三章”的红线。要求我们调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必须要依托现有的监管机构,科学划分各部门监管职责,合理界定各部门监管界限,在整合现有监管资源的基础上,打造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拳头部队。
(一)摸清底数是构建基层食品安全防线的起点。摸清底数要求我们既要摸清食品安全的底数,又要摸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底数。要充分了解食品行业涉及安全的各个环节,掌握当前食品安全的风险及隐患;在此基础上,全面掌握各职能部门从事食品安全监管的人员的数量和技术水平,深入分析各监管单位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汇总并整理切实可行的调整方案和划转意见。
(二)科学界定职责,有效推进执法队伍划转是构建基层食品安全防线的关键。在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普遍存在着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由于机构限额和各县区实际,监管机构和职责存在着上下不完全对应的问题。二是由于受制于所在县区的经济实力和重视程度的差异,各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装备技术水平强弱不均。因此,在开展基层食品安全管理体制调整过程中,必须在充分摸底调研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创新,找出一条适合自身特点和规律的划转方式。也正是基于此认识,《意见》明确指出: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干预地方政府的改革措施。
(三)强化责任意识,确保食品安全监管“无间隙”过渡是构建基层食品安全防线的重要保障。体制调整必然要打破现有的利益格局,必然要触动部门利益,然而不论职责如何划分,各职能部门都要始终牢固树立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不能因为机制调整而出现食品安全监管“空白期”,更不能因为监管职责的整合和划转出现新的食品安全“无人区”。任何一个监管部门都要始终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共同牢筑“改革过渡期”食品安全防线。
近几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创新思路,完善机制,密切配合,强化措施,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等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多年来我区未发生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成绩来之不易。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区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十件实事之一,每年提出工作目标,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狠抓落实。区财政局每年安排16万元食品安全专项工作经费,并拨付7万元购买一台食品安全执法车,保障食品安全组织、协调和执法工作。年,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要求,区政府安排126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年,根据全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工作要求,区财政局安排了24万元的创建经费和8万元的食品抽检经费。
全区各监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重点,细化目标与任务,与责任科室、责任人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为全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各职能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各自印发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系列文件,有力夯实了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工作基础。为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各监管部门制定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断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年以来,全区共组织了2次规模较大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有效提高了我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2、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监管体系。目前,我区食品安全工作采取“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系:区食品药监分局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区质监分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确保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区工商分局负责开展散装、裸装食品的专项检查,以消费者举报投诉为重点,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确保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区卫生局以食品放心工程和量化分级管理为基础,加强消费领域食品安全监管,通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确保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区商务旅游局以生猪定点屠宰环节为监管重点,加强流通领域猪肉、酒类、蔬菜等安全监管;区发改委动检部门以规范市场检疫程序为抓手,打击销售病害动物产品和未经检疫的违法行为,保障全区畜产品安全。近几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区食品安全监管各组成部门相互补位、相互配合,在实际工作中逐步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工作体系,为确保全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
3、突出工作重点,增强监管实效。近年来,各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自身职责,针对食品安全的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品种,加强日常监管,突出专项整治,强化重大会节的食品安全保障,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注重畜禽统一防疫,大力开展联合监督执法,努力增强监管实效。一是强化日常巡查,消除安全隐患。通过建立食品安全巡查、抽查、备案制度,加大对生产企业食品原料进货验收制度,严格落实流通备案登记制度,督导超市、集贸市场严格落实动物产品索票、索源制度,加大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的巡查力度,极大消除了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安全隐患。据统计,年全区食品安全各职能部门共出动行政执法人员23289人次,车辆3009台次,共检查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48492户次,取缔无证食品窝点33户,查获各类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13857.5公斤,收缴并无害化处理动物产品1162公斤。二是开展专项整治,保障食品安全。通过对火车站、金家墩、新华路长途客运站等重点地段进行专项检查,对散装、裸装食品进行全面清查,对宾馆、酒店及餐饮单位的食品加工、贮存及餐具消毒措施进行督导巡查,加大对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和文博会、旅游节、赛马节、美食节等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力度,确保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近年来,我区先后组织开展了问题瓜子、减肥胶囊、卤制品、劣质奶粉、红心咸蛋、豆制品、米粉、放心肉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各项食品专项整治活动,查获假冒假酒200多件,查处各种食品违法案件10余起,涉案金额27万余元,销毁假冒伪劣食品8吨,货值约11万元,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市场检测,增强监管成效。每年有针对性地对鲜活鱼类、芝麻酱、绿豆糕、芝麻糕、鸭脖子以及中小餐馆餐具等食品与用具进行抽检,年共检测512个批次,750多个项次,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加大对农产品检验检测力度,年共抽检蔬菜6050批次,合格率99.9%;“瘦肉精”检测1800批次,合格率100%。四是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全民意识。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推进食品安全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工地,利用板报、宣传栏、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咨询服务等形式,积极营造舆论氛围。年以来,全区共免费发放各类食品安全法制宣传资料5万余份,有力推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五是创新工作思路,探索长效管理模式。依托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发挥150名网格管理员的“流动哨”作用,通过24小时不间断的巡查,随时掌握食品安全的动态信息,各职能部门抽调执法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实行包括节假日在内的轮流值班制,及时有力地查处被投诉的食品经营单位,实现全区食品安全的“无缝管理”。
上述实践证明,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广大干部、职工为一方土地保社会稳定、保食品安全、保百姓健康,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积累了好经验、好办法。年以来,全区未发生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我区食品安全工作在全国31城市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中受到国家及省、市领导的充分肯定,我区连续三年荣获“全市食品安全先进区”光荣称号。我区食品安全依托“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做法,在全国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上进行书面交流,《中国医药报》、《中国食品质量报》进行了专题报道,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对我区“12315进超市”情况进行了专题报道,我区餐饮业卫生监督公示制度试点工作引起了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电视台、电视台、日报都对试点工作进行了专题采访和报道。
二、困难与问题
1、监管体制、机制不顺。目前,我区采取的“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与最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是相吻合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尚存在执法力量分散、监管合力不强、职能交叉重叠、信息沟通不畅、多头执法与监管缺位同时并存等诸多问题与不足。由于6个监管部门分属3位副区长分管,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综合协调和统一调度。
2、监督力量薄弱,经费保障不足。在此次调研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区质监分局、区食品药监分局专门从事食品安全监管的人员只有1到2人,难以担负我区食品安全监管点多、面广、线长的重任。在执法主体资格上,部分执法人员也不能适应法制化管理要求;少数单位通过聘用协管人员解决人手不足问题,却难以绕过协管人员无执法资质的关键问题。近年来,市、区两级政府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了基本、常规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能够及时到位,但对一些突击性的专项整治任务及活动,执法所需的快速检测设备和交通工具的添置和更新等方面,却存在较大缺口,检测手段滞后。
3、监管工作存在漏洞。目前,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在监管方式和措施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证照办理,轻日常检查;重市场准入,轻生产经营的现象。受监管力量不足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对位于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等区域的家庭作坊式的食品生产加工点,监管工作尚未完全覆盖到位,存在着监督缺位现象。
4、检验检测资源分散,执法成本高。目前,我区6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中,具有直属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仅卫生、动检2家,其它部门除开展少量快速检测外,需将样品送往相应市级检测机构,从而影响了样品检测的时效性。与此同时,由于不同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标准不一致,出现同一品种食品重复抽检,抽检结果相互抵触的现象,既增加了执法成本,也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
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律意识淡薄。我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数量众多,但规模普遍不大,竞争十分激烈,生存压力大,大部分企业不愿将过多资金和精力用于改善卫生条件、提高卫生管理水平方面,导致违法经营和不规范生产加工食品问题时有发生。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证照而擅自生产经营,少数企业甚至拒不配合执法部门的监管。一些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缺乏,不经健康检查而上岗工作,这些违法行为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了诸多隐患。
6、早餐、夜市和学校周边饮食摊点等无证经营行为监管难度大。早餐、夜市和学校周边饮食摊点流动性大、时间性强,多为无证照经营,卫生条件极差,缺乏必要的餐具消毒设施,从业人员也大多无健康体检合格证,严重危及广大市民和师生的饮食安全。但经营这些饮食摊点的从业人员,大多数为下岗职工和外来农民工,经济条件差,经营饮食摊点成为他们主要的谋生手段。再加上市民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一味图方便、图便宜,给这些无证饮食摊点提供了生存空间。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如何在实现人性化管理的同时,又能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给我们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几点建议
当前,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面对全社会食品安全状况的严峻形势和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需要我们不断创新监管理念,整合监管资源,完善监管机制,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能力。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和媒体的共同参与。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为契机,广泛通过广播、报纸、网站等多种渠道加大对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的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形成“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参与安全监管”的局面。一要加强正面报道,宣传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就食品安全所做的工作及其取得的实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放心食品的选购知识,提高广大群众识别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能力。二要定期公布食品质量,向消费者推荐名优品牌、放心食品和优秀企业,曝光不法生产企业和不合格产品,做到“扶优制劣”,引导百姓正确消费。三要充分发动群众争当义务宣传员,普及食品安全常识,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引导大家安全消费,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权,使不安全食品没有市场,从而建立一个由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四要注重发挥食品经营企业主观能动性,引导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链和安全监督链。五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落实国家和行业标准、产业政策等方面的作用,在诚信建设、规范经营行为等方面形成自律机制,从而真正成为支撑食品安全的重要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