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剖析材料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5 14:54:16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辅警剖析材料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辅警剖析材料

篇(1)

政治思想意识不强, 理论学习抓得不紧, 思想认识不能紧跟形势。平时不注重单位安排的各种政治业务学习,对日常政治理论学习不认真、不积极、不主动,不按规定程序呈报文件,致使理论基础薄弱,忽视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深入消化、吸收,缺乏应有的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没有从政治的角度来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 认识事物只停留在表面,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对事物的理解不深刻、不全面。

(二)纪律意识问题

我是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春华派出所社区警务队的社区辅警,每天的工作除了需要下社区入户,还要排查录入居民的各种居住信息。在上班时间有时纪律涣散玩手机,在日常工作中精神状态不佳、坐姿不端、效率不高。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要求自己,使得在自身的工作中有所懈怠。

(三)警容风纪问题

辅警的着装标准是参照民警的着装标准建立的,作为一名辅警也必须时刻遵守警容风纪,因为我们的一举一动也代表公安机关的形象,通报案例中辅警魏彬的行为就极大的违反了公安机关对警容风纪的规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反观自己,工作中也产生了一些纪律涣散的问题。

二、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是对政治学习“走过场” 。

流于形式,敷衍了事,思想上未引起高度的重视,学习目的不够明确,学习时缺乏思考,只是为了学习而学习, 使学习变得形式化、教条化。

(二)严格自我管理意识淡薄

工作时间久了或者感觉累了,对自己的要求就降低了,便会拿出手机刷新闻、玩游戏等或者跟其他的同事聊天。          

(三)工作方式方法过于简单

只安于表面认为把自己份内的事做好就可以了,处理事情方法比较简单,没有创新精神, 对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思考不深刻,不能提出针对性的工作措施。

三、下一步的改进措施

(一)加强政治学习

认真学习市局警示教育大会和家禄同志讲话精神、学习辅警管理规章制度、市局《关于对交警总队辅警魏彬执勤时警容不整、作风散漫和违法违规闯红灯问题的通报》、学习观看督审总队制作的暗访视频片,对照违法违规问题,举一反三,汲取教训,强化意识,明确学习目的,确保自身绝不出现类似问题。

(二)向带辅民警学习

虚心向带辅民警学习,将带辅民警的认真负责精神贯彻到自己的工作之中,对待工作认真负责,多思考对工作进步有益的方面,积极向带辅民警求教,虚心接受带辅民警和各级领导的监督和批评,虚心接受并改正。

(三)严格遵守纪律

篇(2)

虽然平时也学习,但学习时间较少,学习内容不够全面、系统。对政策理论钻研不深不透。有时只注重实际工作有关的内容。对很多新事物、新知识学习掌握较少。在运用理论指导实践,促进工作上还存在一定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是学习态度不端正,总认为理论的东西是务虚的,能了解大概就可以了,满足于一知半解。认为自己主要是管生产的,理论知识不必过多的研究。致使学习政策、理论的自觉性不高。有时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和标准,满足于过得去、差不多。

2、全局意识不够,责任意识不足

有时在自身分管的工作方面投入精力多,在其他方面花费的精力少。尽管也倡导全局意识,但是在有些工作方面考虑问题还不够全面、细致。对班子成员提合理化建议和沟通上不够主动。总怕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影响班子团结。有时遇到棘手问题或多或少存在回避矛盾的想法。在思想意识上有待进一步增强。

3、开拓创新意识不强,有自我满足情绪

有时想着自己也是踏踏实实干了多年的干部,有时有吃老本的想法。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缺少了以前那种敢拼敢干、不怕吃苦熬夜的艰苦奋斗精神。工作中创新不够,表现在工作作风上有时紧有时松的现象。工作标准上有时不够严格,不能尽善尽美。

4、勤俭廉洁上做得不够好

虽然能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做到廉洁自律,不贪不沾。但是有时在思想深处也会掺杂着私心杂念。有利用工作之便吃点喝点的现象,有为分队班组多争取利益的想法。

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要发扬长处,改正不足把握机遇,创新理念,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1、把学习实践活动同自己的思想观念结合起来。

通过学习实践,加强理论学习,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破除有碍科学发展的旧观念。破除因循守旧的老规矩。以创新的观念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树立正确的自觉意识和责任意识,大胆工作,努力搞好施工生产。

2、站在专业分公司新的起点上,增强主观能动性和责任感。

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逐渐认识到桥梁专业分公司在公司发展中的作用。作为分公司的一员,应把握好服从与服务,把分公司建设成为精专的桥梁队伍。坚持用科学发展的眼光,用务实的作风,再艰难的事,都有解决的办法和途径。只要我们持之以恒,就没有办不到的事,只要我们开动脑筋,就没有办不成的事,只要我们用科学发展的眼光,就没有办不好的事。

篇(3)

一、政治思想方面

在此次教育整顿活动初期,片面的自我满足,认为自己虽有缺点,

但问题不大,都是小毛病,对此次教育整顿活动的认识存在偏差,态度不够端正。对于市局、大队组织的学习流于形式,敷衍了事,存在应付心理,没有把参加学习和主动接受思想教育作为即将成为一名党员干部的必修课来认真对待,在大是大非面前还尚能正确把握,但在小节方面就得过且过,不能从严要求自己。

整改措施: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党性培养,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修养,坚定自己的政治信念。认真学习“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活动相关规定,进一步增强自身的纪律观念,纪律意识。

二、队伍建设方面

作为**中队的中队长,未能带好自己的队伍,使得队伍没有凝聚力,不能很好的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对中队民辅警的关心不够,缺乏应有的交流,未能及时掌握中队民辅警的思想动态。对中队民辅警疏于管理,发现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未能严格有效的加以指正。

整改措施:在严格要求自己的同时加强对中队民辅警的管理,严格各项纪律规章制度,提升队伍的凝聚力。加强与中队民辅警的交流,及时掌握、消除中队民辅警的负面思想情绪,加强对中队民辅警的关心关爱,努力把**中队建成作风优良、纪律过硬的队伍。

三、业务工作方面

对待工作不够主动、积极,只满足于上级交办的任务,甚至于上级交办的任务也不能很好的完成。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工作中遇到困难不善于思考,畏首畏尾,说一步走一步,未能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抱着得过且过应付了事的心态。加之一些客观因素的困扰,甚至于对现有的工作产生了厌倦心理,工作不在状态,敷衍了事。

整改措施:求真务实,真正沉下心来抓好各项工作,加强工作责任心,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开拓进取,提高业务工作水平,脚踏实地,以高度的责任感把各项业务工作做实做细。

篇(4)

一、存在的问题

(1)、政治站位不高,政治学习不够,理论功底浅薄。对政治理论学习不认真详细做笔记。这实际上是学习自觉性不高的表现,在思想上导致了对方针、政策学习不深,理解不透。

(2)、在业务上学习不够深入,随着在此岗位上工作时间的增长,有时在思想上也会时不时地产生麻痹、放松思想,觉得自己在这个岗位上干了这么多年,已经轻车熟路了,不自觉地就放松了自己的业务、创新学习。

(3)、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往往都是领导安排什么工作我就干什么工作,对待工作有时不够主动积极,总想在工作中找个捷径,对于工作的重复性,图个省,量起决定性作用。业务水平要有提高,必须要对业务钻研,而自己在业务钻研方面存在惰性。工作方法简单,只安于表面,处理事情方法比较简单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

二、整改措施

结合工作实际,对照存在不足,我要进一步明确整改措施,进一步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强化政治理论学习,要先人一步、快人一拍。在学习上做表率,在行动上做示范,始终牢记党的宗旨,时时处处严格自律,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坚持原则,敢于管理,为全乡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篇(5)

一、存在的问题

1、政治理论知识薄弱。主要表现在政治理论知识上学习不够,对党和国家的一些重要精神和政策不够关心,也没有认真的学习和领会,缺少一些基本的政治素质,不善于用政治的头脑思考题目,缺少政治敏锐性,特别是在平常工作中,缺少主动性和创造性,看问题和做事情比较片面,不利于本身工作的进步。   

2、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有时对领导安排的工作存在畏难情绪和急躁思想,对待工作有时只满足于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经常只是根据布置的工作,说一步走一步,开辟意识还不够。缺少知难而上、排难而进的工作态度和果敢精神。

3、业务能力还不够过硬,在工作中常觉到自己所把握的业务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不够,不能把理论知识和业务联系起来,业务能力的进步速度跟不上工作对我们提出的新的要求。

4、在工作中自我要求不够严格。主要表现在:对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学习不够,爱岗敬业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还做的不够,工作中只安于做好领导交代的任务和自己分内的工作,不够积极主动。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工作作风不扎实,以为工作只要过得往就行,没有养成好的学习习惯,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

2、对知识的学习没有引发足够的重视,只满足完本职工作。对业务学习不够,业务上用的着就学一点,钻的不深。

3、有满足于一般的思想,致使了对相关的业务知识把握不全面。

4、对本身要求不严,致使了不能时刻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不能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规范自己,使工作作风和服务大局的意识达不到优良高效的要求。   

三、今后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端正思想,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完成工作。   

2、改进工作作风,全面的分析自己,正确的定位自己,廉洁自律,乐于奉献,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面服务。   

篇(6)

2、组织学习各项制度及法律、法规,同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了《xx一中师德培训计划》、《xx一中教师道德规范》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度涵盖了岗位职责、教职工请假制度,教代会制度等,要求教师在平时的教学工作中时时严格要求自己,时时自我反省,做学生的表率。学校还同全体教职工签订了师德师风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师德建设责任。同全体班主任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要求班主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效开展班级管理和学生德育工作。

3、学校多次召开教职工大会做出强调,要求教职工根据自己工作岗位,对工作作风、态度、教学质量、工作效率、乱收费、乱订教辅资料、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学校开展了师德师风家长、学生问卷调查,面对全体师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开展“自下而上、由内到外”的征求意见建议活动,组织全体教师对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征求梳理的意见建议开展查摆剖析,形成了每个人的剖析材料。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学校及时给予了处理、整改。 学校领导、教师进一步转变了工作作风,提高了办事效率,文明执教,优质服务于学生。乱收费、乱订资料、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训斥、刁难学生家长的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学校的师德师风明显好转,社会效益显著提高,学生、学生家长对学校、教师工作的满意度大幅度提高。

(二)多措并举,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师资队伍,扎扎实实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完善教学质量监控评价方案,切实提高教学质量,胜利完成县局下达的二本以上达线率70%,一本以上41%的指标,考取重点名校学生数目大幅增加。

1、学校坚持以名师队伍建设为导向,抓好校本培训,建立了符合学校实际和发展需要的师资培养规划;教师个人也制定自我成长发展计划。各教研组开展丰富多彩的教研活动,同课任教师互相听课,备课组集体评课,遇到市、县大的教研活动,老教师带青年教师磨课,争取多上精品课,从而使xx一中教师的课在市、县产生了极好的影响。抓好教育科研,激活了教师队伍可持续发展的内驱力。教研组,备课组成为教研活动的核心,备课组活动“独立钻研、集体交流;因人而异,反思总结”成为xx一中教科研的一种特色。

2、学校实施精细化管理,有切合实际的提高教学质量的保证措施和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奖惩制度,积极参加并且多次承办市、县大型教研活动,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导主任经常推门听课,中层领导全部兼课,积极参加各教研组的教研活动,2011年学校语文组、英语组共有两项省级课题立项。逐步形成了xx一中教学精细化管理的模式,那就是“三查两看”,查教案、查备课、查作业批改;两看就是看课堂教学效果,看学生问卷调查。

3.为了提搞教师的专业水平,学校每年派出大批教师参加市、县教研活动,积极鼓励教师主持或参与课题研究,撰写教学研究论文,交流师生的思想,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提倡年级组教师集体备课,加强学科间横向联系和纵向沟通,学校举办一年一次的教学开放周活动,每次都有大量外校教师来校交流,学校的教研工作进一步开展起来。扎实的教学管理, 2011年高考,学校本科达线稳中有增,二本以上达线率73%,一本以上达线率45%,重点院校录取率有大面积提高。

4.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课程方案,落实课程标准,根据市教育局课程安排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重视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开设。学校不以任何名目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即使是高三毕业班补课也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重视体育教育,学校每年举行一次运动会,认真完成《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上报工作和学生体检工作,学生体检率100%。

篇(7)

保安个人工作总结120__年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已圆满落下帷幕,我们将满怀信心、齐心协力地开创20__年的新篇章。我部肩负着__公寓各区域的治安、消防、物业秩序维护管理及公司财产、人生安全等多项工作任务,在20__年6月1日我部进驻__公寓以来,在公司及项目各级领导的亲切关怀、强有力的带领及其各部门全体员工的帮助和大力支持下,通过我部全体保卫人员团结一致、共同努力,为项目顺利实现各项经营目标提供了强有力的安全保障,圆满完成了20__年度项目赋予我部门的各项工作任务。值此辞旧迎新之际,对我部进驻__公寓的工作进行回顾,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以利于在来年的工作中扬长避短,再创佳绩,现将我部具体工作情况总结

一、20__年区域安全保卫状况。

我部共有保安人员17名,在项目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有关规定和决策,紧紧围绕"抓队伍建设,树公司形象"的服务理念,以确保"项目顺利实现各项经营目标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为宗旨。全年来,共发生重大治安案件及群体事2起(8月25日出现我部主管在日常管理过程中与成保人员发生冲突事件,导致成保人员集体罢工,在此次事故处理过程中,始终本着尊重事实的原则,采取谨慎、负责的态度对参与者进行了思想说服教育,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了严肃处理;9月8日因管理措施不力,出现电梯公司丢失电梯配重铁事件,但在9月10日我部在巡视丢失电梯配重铁现场时发现,丢失得配重铁又出现在原地。

此案目前公安机关正全力调查中);劝阻一起业主私自安装卫星电视接收器,及时制止散发小广告6余起并将散发人员交到城管、平息斗殴事件3起,协助开发商解决民工讨薪事件1起,为开发商、业主发现和消除各类不安全隐患上10余次,消防跑点演练1次,圆满完成承担大型活动安全保卫任务2次;通过我部全体保安人员的共同努力,队伍发展不断壮大,为项目顺利实现各项经营目标和物业安全作出了贡献,为有效保障管理处的正常经营秩序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坚持预防为主,狠抓安全防范。

我部全体安保人员在立足现有条件下,充分利用监控系统与人防结合,加强各区域的安全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派人察看,立即处理。

1、实行"重点目标重点管理,可疑分子跟踪监控"的原则。

坚持以预防为主、主动控制、措施有效、工作扎实,特别是加强了开发商办公区域、管理处办公区域及物业区域的安全工作,严格落实来访客登记制度。

2、严格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严格执行逐级负责制,实行区域制管理,从而使各自职责更加明确、责任分明,发挥作用更加明显。

保安个人工作总结2过去的__年,在公司上级部门领导下,做为物业公司保安部一员,以小区人、财、物安全防范为己任,以业主至上、服务第一为导向,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为在新一年里将工作做得更好,现就__年工作体会总结如下:

1、遵章守纪,注重礼貌礼节。

遵章守纪是合格员工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因此在工作中以遵章守纪为荣,并付实际行动,互相监督遵守。服务行业,礼貌礼节做得怎样,是服务水平的体现。工作中做到勤问好、多敬礼、态度热情、行为规范。

2、服从上级领导。

做为公司一员,服从领导、顾全大局,才能使集体团队发挥的能量。

3、迎接挑战、行职责。

自年初,在上级部门信任与支持下,安排本人在保安部,这对于我来说是新的挑战。为适应新的工作要求,在熟悉掌握工作职责、要求的同时,虚心向部门及领班请教,并在实践中不断领会。工作方法从严肃、说教向灵活、谈心、关爱转变,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差错,不隐瞒、及时上报、及时处理、有错必纠、有错必改、分析原因、改进工作。同时贯彻上级部门的各项工作指示。如停车场管理应及时检查发现车辆存在问题[车身刮痕,特别是新痕,车窗未关等],及时通报车主或__X等处理方式,让车主感受到小区保安员工作负责、到位.在上级部门督导下,各领班及班员的帮助、支持下,使工作顺利进行,较好地行了工作职责。

4、正确树立服务意识。

目前,社会上部分人对保安从业人员有某种偏见,这多少给工作带来一些困扰,因此,保安员只有正确树立为业主提供安全、优质、高效、服务的服务意识,为小区安全防范尽己之责,才能将本职工作做好。

5、不断学习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部门每日例会:对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法及案例分析等是直接、有效的学习;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学习,收获之一,进一步认识到:掌握、了解并运用有关法律法规,是提供有效服务的保障;利用业余时间,上网了解、学习相关物业管理知识。通过各种方式的学习充实自己,使工作能力有所提高。

本人工作中还存在不少不足之处,如沟通、协调能力还有所欠缺,执行力还有待加强等。

__年,在公司“尊重他人、积极沟通、尽职尽责、不断创新”的管理理念及“用心管理、用情服务、不断为业主创造价值”的服务理念下,将为小区安全防范而继续努力工作。

保安个人工作总结3一、保安组在园长领导带领下,能安心工作,努力积极完成园长交代的各项工作任务。严格执行门岗值班制度、学期合计来访登记约80人次,其他业务约90人次,发放招生简历约50分,幼儿提早离园记录约160人次,接收教职工邮寄快递约180余件,学期幼儿接送车记录约240余次。园区安全巡查记录约150次。

二、消防安检巡查、协助总务后勤搬木台、柜、宿舍家具搬移、协助老师充气篮球及其他工作,以及车场车辆秩序维持,协助园区做好接待上级领导参观幼儿园的准备工作。

三、监督后勤职工打卡,制作职工、保安考勤月报表,幼儿入园、离园时确保出马路交通管制,严格检查接送工作。礼貌对待幼儿及家长,学期没出现幼儿失踪现象,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四、平时值勤重点看好监控录像情况,维护园区周边设施工作,每天检查公共设施、教学楼、宿舍楼消防设施等,并做好日常记录。学期内没有发生火灾事故和严重治安案件,确保了园区内教职工以及幼儿生命财产安全,使教学能有秩序顺利进行,完成了园长对学期保安工作的要求。

五、好人好事,本学期11月份,李少华巡逻时在沙池处拾到书包两个交给贺助理,还给孩子家长。在某天下午5点十分左右,幼儿离园时,小一班有家长领着幼儿在离园时,在园门口广场处,小孩跑步赶校车时把其母亲绊倒,因此母亲脚受伤不能走路,幼儿撞到头部,头部出血红肿,李少华马上搬两把椅子给家长坐,并到医务室拿冰袋给幼儿敷冰,稍后幼儿肿块变小。后来李少华把家长扶送上处并送到医院检查,家长由于左脚髌骨裂,两天后手术,并在两个星期后康复出院。因此保安受到围观家长的一致好评。

12月中旬,下午5点钟左右李少华在当班期间发现有一位60岁老人搭区内穿梭巴到幼儿园门口,李少华即上前询问情况,她说是来接小孩的,由于第一次来接小孩,不知道该怎样才能接到幼儿,李少华带其到助理办公室接洽,了解清楚接小孩的程序。老人接到小孩之后李少华领其到对面候车点乘坐穿梭巴。

保安组今后工作努力向好的方面继续学习,把好的发扬光大,不足的则改之,以更好地为广大师生服务,使幼儿园的一切业务蒸蒸日上,越办越好。

保安个人工作总结420__年x商场在市(县)局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抓住市场发展的良好机遇,不断拓展业务,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质量,深化公司内部改革,不断加强保安队伍素质的培养。一年来,商场在经营、完善管理、培训、组织机构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一些成绩,服务质量得到了社会的认可,目前公司有员工x余名,服务客户单位达x多家。现将一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着力打造先进的企业文化增强企业的核心力量。

企业文化是企业竞争力的源泉、是企业基业长青的不竭动力。威远公司快速发展的步伐,一样离不开优秀的企业文化的支撑。为打造企业精品文化,公司工会积极组织人员撰写了企业文化手册,深刻解读企业文化的内涵,并印制成册,分发到每个保安员手中,认真学习领会。树立“用文化管企业”、“以文化兴企业”的理念,努力用先进的企业文化推动企业的快速发展,提高企业的形象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同时,公司工会在全体保安员中大力组织“弘扬企业文化、树立理想信念,争做优秀保安员的”演讲比赛,展现保安员热爱企业的朴素情感和奋发图强的美好愿望,增强了企业的核心力量。

二、全面开展作风纪律整顿活动提高全员综合素质。

为切实增强保安员组织纪律观念,提高全体人员的综合素质,积极转变保安服务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保安形象,形成争先创优的竞争氛围,20_年x月初开始,公司集中开展了一次作风纪律整顿活动。公司副经理亲自特制定作风纪律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撰写作风纪律整顿学习材料,并带头学习,建立谈心制度,要求各部门负责人与员工进行谈心活动,及时掌握队伍思想动态。

通过学习、自检、查摆,写心得体会,进行自我剖析,改变员工队伍中的消极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保安员的素质和修养得了一定的提高。公司坚持周例会,要求机关工作人员每月写工作总结和队伍思想动态。及时发现队伍中出现的苗头性的问题,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健全岗勤队伍管理机制充分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完善岗勤大队管理。岗勤大队通过对所有的客户单位进行走访,了解保安员的思想和工作动态,根据客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解决保安岗位上出现的问题,重新调整和编排八个岗勤中队,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发挥岗位中队长、班长职务的职能作用,公司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原则,实行中队长、班长竞聘、推荐上岗制,并明确职务工资的作用。重新编排中队,规范服装标志佩戴、保安员编号等。

通过此次整改,保证了基层管理人员的素质,极大地发挥了基层负责人的岗位职能作用。为了达到提高队伍素质的目的,各中队还根据自身的实际自行组织了一系列的岗中培训活动,中队长每半月上报一次所管辖中队各班组保安工作情况,以及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和结果;及时上报所辖岗位存在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通过这些举措,使得岗勤大队各中队、班组无论是工作、纪律、思想上都有很大改观,增强了队伍凝聚力,确保岗勤队伍的稳定、安全、无事故发生。

四、拓展保安服务业务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做好辅警工作。

为充分发挥保安辅警作用,使保安作为有效载体,真正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社区警务战略中,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安保服务。20_年x月份,将公司原服务中心并入技防服务中心,成立技防服务中心,开展报警平台业务。迅速完善公司安保服务功能。技防中心基础设施从x月末开始正式投入运营到现在有x个月时间,发展联网报警户x家,承接、安装、改造了大小监控工程x处。并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前景看好。

这一年来,公司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目前公司还有许多地方存在不足。如队伍管理仍然出现一些松懈现象,公司规章制度仍有待完善的地方,招聘人员和队伍稳定方面还需进一步下功夫,在以后的工作中积极探索和寻求的解决途径。

保安个人工作总结520_年即将结束,审视自己一年来的工作,总结一年的得失,感触良多。一年来,我热衷于本职工作,严格要求自己,摆正自己的工作位置,时刻保持“谦虚”、“谨慎”、“律己”的态度。在领导的关心、栽培和同事们的帮助支持下,始终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提高自我,始终勤奋工作,认真完成任务,履行好岗位职责。作为一名保安员,但在我心中,恒宝小区就是我的家,领导就是我的家长,同事就是我的兄弟姐妹,小区的事就是我自己的事,我要精心守卫我的家,使它在安全的环境中茁壮成长。我明白作为一个家庭成员,一名保安员“守卫小区、守卫我家”的责任重大。

保安是一项特殊的、并具有很大危险性的工作,可我没有因此而胆怯、畏惧。记得有位名人曾经说过“我们不是在为老板打工,更不是单纯为了赚钱,我是在为自己的梦想打工,为自己的远大前途打工。我们只能在业绩中提升自己。”因此,我们必须秉承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干好日常看似平淡的工作,要想得到,做得全。坚决完成上级领导交给我们的每一项任务,做到让领导放心。

在部门李经理的带领下,我们圆满地完成了今年的工作任务,得到了住/租户的满意,同时也得到了领导的认可。我们今年的工作是比较繁琐的一年,有住/租户的装修施工,进出的人员多且复杂,加上因当前金融**浪潮的影响而愈加加剧了当前治安形式的严峻,这都对我们的工作增加了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加强了对进出人员、施工人员的监管和登记,加强巡楼的力度,把事故彻底消灭在萌芽状态下,确保了小区的安全。

在工作之余,在部门的部署下,我们进行了保安员体能训练,内容包括,队列训练,军体拳等。坚持完成预期目标,保质保量地完成训练计划,我刚开始时也和队员一样有怨言,觉得成天训练这个没什么必要,但最终我明白要想有整体过硬的业务本领和强壮的体能素质,没有刻苦训练关键时刻怎么能发挥出我们“养兵千日、用兵一时”的作用呢?所以我们一直坚持。作为保安还是一名义务的消防员,今年在部门组织的几次消防安全培训和发生火灾时的应急处理方案中,能认真地学习记录,掌握消防知识,结合本小区的消防设备、设施,定期组织人员进行设备的巡查和维护工作,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确保住/租户的生命财产和安全。

在工作生活当中本人在一年的总结如下:

1、坚决服从领导、认真领会并执行公司的经营管理策略和指示精神,并贯彻落实到岗位实际工作当中始终把维护公司利益放在第一位。

2、认真对待并坚决完成部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协助主管做好班组的日常工作,并为班组的建设出谋划策。

3、工作中不怕吃苦受累,勇挑重担,主动找事干,做到“眼勤、嘴勤、手勤、腿勤”,积极适应各种艰苦环境,在繁重的工作中磨练自己的意志,增长自己的才干;

并勇于发现和纠正自己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不断调整自己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分阶段提出较高的学习和工作目标,不断追求更大的进步。

4、加强学习,勇于实践,不断积累,勇于开拓。

在理论学习的同时注意讲究学习方法,端正学习态度,提高学习效率,努力培养自己扎实的理论 功底、正确的思想观点、踏实的工作作风、周密的组织能力、机智的分析能力、果敢的处事能力、广泛的社交能力;并虚心好学,不断地向部门主管请教取经,吸取他们的成功经验,不断鞭策自己使自己有学习的方向和目标。

5、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完善消防设备巡查及保养措施,并加强消防知识的培训,提高防火意识,掌握消防设备的操作方法,确保安全。

以上是我在一年中做得好的方面,纵观一年的工作,客观自我剖析,自己也存在以下不足之处,恳请领导的指正与批评,以待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和改正。

篇(8)

【关 键 词】形声字/形成过程/同族字/母文/类属标志

【正 文】

在讨论问题之前,我们先说明三点。这三点,也是我们讨论形声字形成过程的基础。

1.关于形声字的概念的问题。形声字,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叙》里早就给过“以事为名,取譬相成”[1]的定义。由此出发,人们一般认为,形旁(与词的意义相联系)和声旁(与词的读音相联系)组合成的字,就是形声字。这好像很简单,很明白的,再没什么分歧了。其实,这只是一个方面。还有另一方面,我们并没有充分地注意到,那就是,同样在《说文解字·叙》里,许慎还谈到了“形声相益”[2]的问题,这里包含着对形声字的另一要求,即形声字的形旁和声旁,要“相益”,要相辅相成。这一点看似废话,其实很重要。这反映了许慎对形声字特点的认识,也影响到我们现在对形声字的产生及其形成过程的认识。

形声字的这个特点告诉我们,作为一个形声字,其形旁与声旁两部分要“相益”,要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如果有一部分可有可无,那么这一个字还不是真正的形声字。如甲骨文中的“凤”字,大体上有两类写法:一类是画出凤的专形,作为象形字;一类是在专形的基础上加“凡”字注音。如果不考虑形与声“相益”而成的要求,那么加“凡”音的凤字就是形声字;但如果考虑到形与声两部分要“相益”、要相辅相成的要求,则甲文时代加凡音的凤字还不是形声字,因为,此“凡”旁在当时可有可无:有它,只起到示音作用;无它,仍是“凤”字,不影响表义。正因为如此,所以,甲文里的凤字有时加“凡”,有时不加“凡”,比较随意。所以,此时的“凡”旁,还算不上为形声字之声旁,只是一个注音符号而已。因而本文以为,只有具备了形与声两部分相益相成特点的字,才是真正的形声字,我们探讨形声字的形成过程,也就是讨论这种形与声两部分相益相成的形声字的形成过程。

汉字有个发展的过程,形声的观念、造形声字的自觉意识也有个形成的过程。在古人有了造形声字的自觉意识后,才有可能在这种意识支配下创造形与声两部分相益相成的形声字;没有成熟的形声理论自觉地支持造字实践,就不可能创造出形与声两部分相益相成的形声字。分析汉字结构在古文字阶段各个时期的发展变化,我们发现这种自觉意识的形成是有一个过程的。也就是说,形声字不是古人灵感一动,突然想出来、造出来的,而是在用文字记录语言的过程中,为困难逐渐逼出来的,是为解决文字运用中的困难而逐渐产生的。所以,这期间自然经过了一个从无意识到有意识、从不自觉到自觉的创造过程。

2.关于怎样观察汉字结构和形声字的问题。观察分析汉字及形声字,有两种不同的角度。一种是静态观察,就是不考虑汉字的来源,不注意其发展过程,不注意有关偏旁在历史上的功能和所负载的信息,只看最后的结果,甚至是只看现代汉字的最终形式。静态观察汉字的结果,就是把历史上不同时期形成的汉字压在一个平面上,根据一定的标准分类分群。这样划分出的形声字,就只能看到是形旁加声旁而成的字。其结果可能会把一些历史上原本不是形声字,而后世或由于讹变、或虽未讹变而由于已不明其本来面目的字,也当作了形声字,而且也看不到形声字的层次和变化过程。

另一种是动态观察,就是强调历史地发展地动态地看汉字,注重汉字及其结构的发展变化,注重汉字及其结构在发展变化中的层次性,注重了解字中有关偏旁在历史上曾经担负的责任,即当初赋予它的真正职责。由此才能看清楚形声字产生和形成的过程,才能看到一些形声字在历史上的本来面貌。

本文所采取的是后一种观察分析。

3.关于“字”的概念的问题。“字”的概念,这似乎更是无需讨论的了,但也有分歧,所以也得交代几句。我们在这篇文章里说的汉字,是指直接记录汉语言的成系统的符号。它有两个特点:(1)有约定俗成的、有一定社会性的形体;(2)与汉语言的词或词的一个音节相对应,有固定的读音,与特定的词义相联系。同样,下文所讲的假借字,也只是属于这种“字”的范围内的一种文字符号,是指本为A词造的字,如果把它作为表音符号,借来记录其他音同或音近的B词或C词的时候,这个字就是假借字。也就是说,我们强调的是假借字所借的那个形体已是文字,而不是未成为文字的记号或图画。我们之所以作这个限定,是由于有的学者认为假借字的出现早于象形文字[3],如果早于象形文字,那么它借什么呢?只能是借图画或记号了。图画或记号还不是字,那么它何以称为“借字”呢?因而,这种观点虽很有启发性,但还要有更多的证据来证明。也许有人会说,我们这样判定字也是一种以今律古,但是,我们认为,确立判断汉字初创阶段的字和非字的标准,只能是在现代语言学理论的指导下进行。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汉字不是一时一地一人所造,所以绝不可能用一种方法造好一类字,再造另一类字。更况在上古造字所用的所谓方法,当初根本就是非自觉性的,盲目的,所以,我们在文章中所说的形声字形成过程的有关阶段,只是叙述的先后次序,而并没有历史上发生的绝对的先后次序。

下面,我们讨论问题本身。

从现在能确认的古汉字来看,在汉字发展的历程中,就总趋势而言,较大范围的首先从图画和记号中跨出、与词结合而成为文字的应该是表意字,包括具体和抽象的象形字(大体上相当于裘锡圭先生所讲的象物字和抽象字[4])以及指事字、会意字等。但是,在表意字的基础上,形声字是怎样产生和形成的,则是很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经考察现有的一些重要的古文字资料,我们认为,从表意字到形声字中间主要经历了“改造假借字的阶段”,“母文加上事类符号(类属标志)分化新字的阶段”,以及“在表意字上注音的阶段”;然后才改变了最初的无意识、不自觉的状态,发展到了有意识、自觉地创造真正的形声字的阶段。

一 假借字的产生及假借字的改造——在借字上加类属标志以指示联想词义的方向

汉字发展到改造假借字的阶段,在假借字上加事类标志,一般人以为这便是形声字,其实不是,这只是向形声字的一个过渡。

随着社会的发展,最晚在商代初年,华夏民族仅靠制造表意字来记录语言,已根本不能满足社会交际的需要了。而且,有些词特别是虚词用造表意字的方法根本无法为它们造字。再说,文字本来就是记录语言的符号,它的符号性质决定它并不要求字形一定要表示出所记录的词义来。古人造象形、指事、会意等表意字,也不过是让该类字在形体上尽可能与所记录的词有一种直观的联系,让字形尽可能有某种外形标志以唤起人们对所记录之词的联想而已。所以,古人自然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只造那些难造的表意字。因而,几乎是在造表意文字的同时,为了济文字数量不足之穷,为了克服其他方法产生新字不易之弊,人们就在运用文字的过程中,又从无意识到有意识地利用假借的方法,创造了新的同形、同音而异义的字即假借字。所以,孙怡让说:

盖天下之事无穷,造字之初苟无收叚借一例,则将遂(引者按:“遂”疑当作“逐”)事而为之字,而字有不可胜造之数。此必穷之势也,故以声而讬以事焉。视而不必是其本字也,而言之则其声也;闻之足以相喻,用之可以不尽。是叚借可以救造字之穷而通其变。[5]

人们利用假借之法为词配备字,起初也不是有意识地图方便,图省劲,更不是灵感一动想出来的简单办法,而是在使用文字的过程中,为困难逼出来的一种权宜之计。语言中已有某词,但文字中尚无为社会公认的约定俗成的记录该词的某字,于是在口语变为书面语(或把思想记录下来)的过程中,人们便不得不以语音为线索,借原有的同音字,来记录这个还没有用文字形成固定下来的词。对于这个被借的形体来说,它已不再是一个字了,而是两个同形、同音而意义不同的字了。

以假借之法造字,后人评价甚高,以为这已说明古人对音义关系有了一定的认识。其实不尽然,就借字人的主观动机而言,仅仅是以口语之音为线索,寻找了一个本记录着同音的A词的A字,借来记录与A词同音的B词而已。也就是说,让记录A词的A字兼起了B词的尚未诞生的代表字——B字的职责,并不是自觉的以音表义的。那时的古人对音义关系还没有自觉的明确的理性认识,没有让文字以音表意的意识,因而也不可能有借音表意的自觉意识。也就是说那时还没有成熟的假借理论来自觉的支持造字者的创造实践。

正因为如此,再加上:(1)上古汉语单音节词较多。单音节词多,则必然导致同音词多;同音词多,则在书面语言中用同形、同音的假借字易混淆,易有歧义。特别是当假借字在书面语言中所占比例超过一定的“度”的时候(有学者统计,甲骨文常用字中的假借字约占到了70%),这个问题就尤为突出了。因而,需要在假借字的字形上有所分别,才能满足当时书面语言交际的需要。(2)汉语方言太多。方言太多,则必然要求有一种超方言的文字(念法即使稍有差别,在书面上不影响表义,南人北人一看都大体能懂),才有利于交际,才利于满足政治上统一的需要。但是,假借字不能适应这种要求,这也决定它必须要加以改造。(3)文字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汉字已有了一个有一定规模的表意体系,新字的产生要受这个表意体系制约。而古人在文字上的正统观念又是喜欢在字形上有明显的示义的标志。所以,汉字便没有顺着这样一条线索发展:先同音假借,“然后逐渐淘汰同音字,留下几百个表音节的文字符号(引者按:即给每一种音节规定一些固定的表音节的字);然后再进一步,把几百个符号再加淘汰,只留下几十个表音素的符号。最后这些符号简化成为字母”(刘又辛《论假借》)[6],进而走上创造表音文字的道路。否则的话,汉字后来就不会增得这么多,一些借字就不会另造本字了,一些假借字就不会通过后加类属标志而产生新字了。

总之,用假借法造字,在古人自己看来,毕竟不以为是正统的方法,仅仅是作为不得已的应急措施或权宜之计的。古人在主观上并未认识到这是用表音的方法给词配备词,是造字的另一条路子:表意是让字形和词义联系,表音是让字音和词音联系。所以,古人的造字,也绝不可能停留在这种方法上,或者顺着这条线索,走上创造表音文字的道路;而恰恰相反,只能走上一条通过给假借字加注类属标志来改造假借字的道路。

在古人看来,假借彼字为此字和我们下文讲的用母文赅众义一样,同样有弊端:用母文之弊在于笼统而不具体,假借彼字为此字之弊在于不知所用为本字还是借字,表示的是本义、引申义还是借义。也就是说,由于假借的使用使得原来的一些字,以一个形体既载有本义、引申义还又载有借义,所要承担的语义和语音的范围太大了,易造成阅读和理解上的困惑。于是,古人想到了改造假造字以克服用假借字的弊病。他们所用的办法——正像克服仅用母文的弊端一样——加注类属标志,规定并外化假借字的意义,使同形、同音、异义的两个以上的字,成为同音、异形(加上了识别标志)、异义的几个字。这样就有效地区别了记录单音节同音词的同音同形字,使这部分同音不同义的字也有了一个不同的字形,解决了因假借造成的理解歧误问题。戴震说:“况古字多假借,后人始增偏旁”[7]。说的大体就是这种现象。例如:

1.某(〈谋〉文中“〈〉”表示词)之于谋

“某”字,金文作“”,是辅助象形字,本为“梅”字的初文。后由于语言里〈谋〉这个词没有代表字,人们便以语音为线索,借“某”字表〈谋〉义。这样,同形字“某”既记录了〈梅〉义,又记录着〈谋〉义,使用久了,则难明哪一义为借义,哪一义为“某”字的本义,不能明确区分词义的不同的概念,而且有时会造成阅读和理解上的困惑。于是,古人为了使文字各司专职,特别是为了使文字在外形上具有和意义相联系的明显标志,便在已记录了〈谋〉义的假借字“某”(〈谋〉)上,加注类属标志“言”旁为外部标志,表示这个“某”〈谋〉字是记录与“言”有关的〈谋〉义的“某”字(即假借字某),于是形成了“谋”字。由谋字形成之过程可知,其义在原借字“某”(〈谋〉)也。就是说,“谋”字中的“某”,在造字之初,主观上赋予它的职责是表意的,而不是表音的。

2.录(〈禄〉)之于禄

“录”字甲文作“”,本与〈禄〉义无关。甲、金文都借“录”字记录〈禄〉义,这样,“录”字便身兼几职,表义难明(因古汉语多单音节词)。于是,人们便以表〈禄〉义的借字“录”为基础,加类属标志“示”,表明此“录”字是记录与“示”有关的〈禄〉义的借字“录”。这样便产生了“禄”字,专表〈禄〉义。

3.瓜(〈狐〉)之于狐

“瓜”字,金文作“”,是个辅助象形字,义即〈瓜〉。后或借以表〈狐〉义(见“命瓜〈狐〉壶”铭文)。《金文编》按:瓜“孳乳为狐”。“命瓜即令狐”[8]。这样便有可能造成阅读和理解上的困惑。于是,人们在已表示了〈狐〉义的借字“瓜”(〈狐〉)字上加注类属标志“犬”旁,以表明此“瓜”(〈狐〉)字是表示与兽类有关的〈狐〉义的借字“瓜”。这样便产生了“狐”字,专表〈狐〉义。又秦印有“令狐得之”句,此“令狐”与金文之“令瓜”同,则可证“令狐”之“狐”是在借字瓜(〈狐〉)上加犬旁而形成的。

4.气(〈迄〉)之于迄

“气”,本表云气义,借表〈迄〉。如《卜辞通纂》五一二片:“气(〈迄〉)至五日丁酉……”[9]。《甲骨文字典》:气“读为迄,至也。”[10]石鼓文中已见“迄”字,可知其是由借字“气”(〈迄〉)加区别标志而形成的。

再复杂一点的,则如:

5.井(〈邢〉、〈刑〉)之于邢、刑

“井”,甲文写作“”,金文作“丼”,像水井之形,其本为水井之专字(或以为是井田之专字)。但由于在口语上“井”字读音与〈邢〉、〈刑〉等词音近。因而,在〈邢〉、〈刑〉等词还未造出代表字之时,“井”字便又先后借作〈刑〉的代表字或〈邢〉的代表字。《金文编》“井”字下按:“孳乳为邢国名”[11]。今甲盘铭文:“敢不用命,则即井〈刑〉”[12]。这样则至少一形而三字三义,用于文中,不能明确区分词义的不同的概念,理解困难难免引起误会。于是古人便想到了加类属标志,以所加类属标志为外部区别标志,用来外化字义,指示字义。在已表示了邢地意义的假借字“井”(〈邢〉)上再加注类属标志“邑”旁来外化、确指这个“井”(〈邢〉)字的意义与“邑”有关,是表示地名的。也就是说,“邑”旁的作用只是标志这个“井”字是表示地名〈邢〉的借字“井”,因此而有了“邢”字。在已表示了“刑罚”意义的借字“井”〈刑〉上再加注“刀”旁为标志,以外化、指示借字“井”〈刑〉的意义与“刑罚”有关,即是说,该“井”字是表示与“刀”有关的“刑罚”意义的借字“井”,由此而始有“刑”字,则“刑”字之意义在原借字“井”(〈刑〉)。就是说,“邢、刑”二字中的“井”,在造字之初,主观上赋予它的职责是表意的而不是表音的。

6.牟(〈〉、〈眸〉、〈侔〉)之于、眸、侔

“牟”字本义为牛鸣。由于口语上“牟”字所记录之〈牟〉词与〈〉、〈眸〉、〈侔〉三词音近,因而在〈〉等词还没有代表字的时候,便先后借“牟”记录之。例如:

贻我来牟(〈〉)。[13](《周颂·思文》)

盲:目无牟(〈眸〉)子。[14](《说文解字》)

德牟(〈侔〉)往初。[15](《汉书·司马相如传》)

后来,为了使各个借义在字形上均有所标志,便在已表〈眸〉、〈〉、〈侔〉之义的三个借字“牟”上,又先后分别加注了“目、麦、人”三个类属标志,以外化假借字之义,说明“牟”字原是分别表〈眸、、侔〉义的三个同形同音字,于是便形成了“眸”字,“”字,“侔”字。

7.为(〈譌〉、〈妫〉)之于譌、妫

“为”,甲文、金文都从爪从象,表示劳作之意。引申而有“作、造”义,即所谓“人为”也。老子所倡导的“无为”之“为”即“人为”义,与顺其自然相对。所以,《尔雅·释言》说:“作、造,为也。”郝懿行疏:“为者行也,成也,施也,治也,用也,使也。皆不出造、作二义。”[16]表“人为”义之“为”字,后加类属标志“人”旁而有“伪”字。《荀子·性恶》:“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17]“伪”,人为也,后天之努力也。《说文解字》:“伪,诈也。”[18]与《尔雅·释言》互证,则知此“诈”字或为后人误改,当为“作”。即今“矫揉造作”之“作”。但由于在口语上“为”字读音与〈譌〉、〈妫〉等词音近。因而,在〈譌〉、〈妫〉等词还未造出专字之时,“为”字便又先后借作〈讹〉的代表字或〈妫〉的代表字。例如:

“人之为言,胡得焉?”朱熹《集注》:“徐察而审听之,则造言者无所得而谗止矣。”(《诗经·唐风·采苓》)[19]

可见朱熹释“作”为“造言”,即“谗”。则知句中的“为”即“譌”之借字。《说文解字》:“譌,譌言也。”[20]《玉篇》:“妖言曰譌。”[21]“譌”字是由借字“为”加类属标志“言”旁而孳乳的,表义在“为”,“言”只是外在的标记而已。

“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曰:‘不图为乐之至于斯也。’”(《论语·述而》)[22]《韶》,虞舜之乐(yue),虞舜以“妫”为姓氏,“为乐”即妫乐(yue)。则知句中的“为”即“妫”之借字。《说文解字》:“妫,虞舜居妫汭,因以为氏。”[23]“妫”字是由借字“为”加类属标志“女”旁而孳乳的。

不独单音字如此,联绵字亦然。例如:

夫容——芙蓉 目宿——苜蓿

空同——崆峒

分付——吩咐 丁宁——叮咛

鹿卢——辘轳

(破折号之前者为先用的借字,之后者为后加上类属标志形成的字。下同)

这些双音节词,起初都是合借两个字而表示的,后来才加注了类属标志。值得注意的是,记录双音节词的两个假借字,有些往往不是同时加上类属标志的,而是先后加上的;而且后加类属标志的字,有些往往是由于同化作用而所加。这说明,这种类属标志是完全可以不加的。则可知其义在于原已记录了该词的原借字,而不在于类属标志。

以秦汉出土文献再证之,所得结论也基本上如上。

8.俞(〈喻〉、〈逾〉)之于喻、逾

先借“俞”表〈喻〉、〈逾〉等义。例如:

《银雀山汉简释文》0493号:胸中“(精)神俞(〈喻〉)……[24]

《银雀山汉简释文》3255号:驰车千乘兵绝苫俞(〈逾〉)[25]

后以借表〈喻〉、〈逾〉两词的两个同形字“俞”为母文,分别加类属标志而形成了“喻、逾”二字,而其义则在于两个原借字。即是说,“喻、逾”二字中的“俞”,在造字之初主观上赋予它的职责是表意的而不是表音的。

9.如直(〈值〉、〈置〉)之于值、置

先借直表〈值〉、〈置〉等义。例如: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或直(〈值〉)廿钱。[26]

又《睡虎地秦墓竹简·封珍式》:以此直(〈值〉)衣贾(〈价〉)。[27]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及盗不直(〈置〉)者,以律论。[28]

后分别加注类标志注明:一是表示〈值〉义的假借字“直”,一是表示与“网”有关的〈置〉义的假借字“直”。于是形成了“值、置”二字。“值”专表原由借字“直”表示的〈值〉义,“置”专表原由另一借字“直”表示的〈置〉义。

为节省篇幅,现再集中补充如下:

隹—唯 畐—福 兄—祝 巳一祀

才—在 土—徒 每—诲

(以上见徐中舒《汉语古文字字形表》,四川辞书出版社,1981)

胃—谓

兑—锐

发—废

孰—熟

番—蕃

屯一纯

化—货

皇—凰

台—胎

蜀—独

央—怏

巠—轻

疾利—疾莉

(以上见吴九龙《银雀山汉简释文》,文物出版社,1985)

朱—铢

可—何

叔—菽

豪—壕

司—伺

寺—恃

千—阡

者—诸

次—恣

义—仪

次一资

卒—萃

兑—锐

合—答

邯单—邯郸

(以上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战国纵横家书》,文物出版社,1976;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孙子兵法》,文物出版社,1976;高明《帛书老子校注》,中华书局,1996;张震泽《孙膑兵法校理》,中华书局,1984)

对于上述诸例中由假借字孳乳的那些加类属标志的新字,如果我们割断它们和原借字的关系(割断这个联系,就不能看清新孳乳字的两部分的性质),把它们和全部汉字堆积在一起,压在一个平面上进行分析归类,自然以为他们是标准的形声字。所以,清末文字学家廖平在《六书旧义》中就说:

象声字,其初只如叚借,取声而已,无形属偏旁也,故以象声为名。叚借已久,后人于叚字依类加形,遂成本字。[29](引者按,形声字产生的途径绝非一种)

顾实在《中国文字学》中论及由假借到形声的过程时说:

故形声者,又与叚借同源也,相先后也。未加偏旁之前为叚借,既加偏旁之后为形声。其源远矣。[30]

高明在《古文字的形旁及其形体演变》一文中,论及由假借到形声的过程时也认为:

在假借字的形体中增添相应的形傍,以构成表达新词意义的本字,这就是最初的形声字产生过程。[31]

这种观点,现在基本上是一种强势观点,可我们觉得实在是怪事。未加偏旁之前是个假借字(与表本义的原字是两个同形而不同的字,非一字),有音有义(久借则约定俗成,也有了“形”),已经表示着这个未诞生的新字的意义,但是,突然加了一个偏旁,竟瞬息之间使它突然失去了意义,又突然摇身一变成为表示新字之音的纯声符了。这新加偏旁的作用也未免太神奇了吧。

在上面的讨论中,我们通过追溯、分析这些后出的加注类属标志的字的产生及形成的历史过程,已注意到了原借字与这些加标志的后出孳乳字的不同层次及血缘关系,已对这类后出孳乳字的两个组成部分的性质有所了解:一部分是个假借字,在音义上与加标志的后出孳乳字的音义有同一关系;另一部分是类属标志,是作为字义的外部标志的,只有辅助作用。因而,我们认为,这类历来被人们视为标准的形声字的字,在它当初诞生的时候,并不是形声字,只是一种借义外化字。它所谓的“声符”,当初实是个表示特定意义的假借字,造字时,主观上并不是把它用来作为表音符号的,给它的职责不是表音的,而是表义的。如上述的前几例中的谋、狐、邢、刑、、眸、侔等孳乳字,其核心成分是假借字某(〈谋〉)、瓜(〈狐〉)、井(〈邢〉)、井(〈刑〉)、牟(〈〉)、牟(〈眸〉)、牟(〈侔〉),在未加类属标志之前,它们已经表示了(谋、狐、邢、刑、、眸、侔)七词的意义,在意义上与后出的谋、狐、邢、刑、、眸、侔七字所表示的意义是等同的(孳乳字中核心成分的意义与该孳乳字的意义是相同的)。因而,在这些新孳乳的字中,假借字某(〈谋〉)等不为声符则明矣,是一个表义成分亦明矣;其后加的类属标志不表具体意义而只有外化、指示借义(即注明这是一个表示与该类属标志有关的词义的假借字)的辅助作用亦明矣;这些字当初并非有意造的形声字亦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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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这类字根本不是在创造形声字的自觉意识支配下产生的字,而是在为原字加注与所表示的词义有某种联系的明显的外形标志的意识支配下所产生的字,即是在改造借字的意识支配下所产生的字,它的出现,纠正和扼制了汉字借音表义的某些偏差,进一步强化了汉字的表意性。过去有些学者以为,假借字上追加义符就是最初的形声字,形声字的产生标志着汉字在向表音化的方向迈进,其实不然,这种字的产生恰恰是在强化汉字的表意性。

总之,汉字发展到改造假借字阶段,即在一个有特定音义的借字上,加上具有显示或联想词义作用的事类符号的阶段,还不是有意识地造形声字。第一,因为自觉的行动往往以自觉的认识为基础,自觉的行动往往需要自觉的认识、自觉的理论的指导。而此时的形声理论还没有形成,人们还不可能有创造形声相依缺一不可的真正的形声字的意识。就是说,那时还没有成熟的形声理论来自觉地支持造字者造真正形声字的创造实践。第二,因为此时的“借字加上事类符号(类属标志)”的字,意义均在借字,事类符号只有标志和指示作用,对于表意来说,似乎还是可有可无的。但假借字改造的结果,对真正的形声字的出现有启发,尤其是当人们已不明文字的历史来源,看不到字的核心部分是个假借字的时候,往往只会看到这类字的一部分与字音有联系,另一部分与字义有关联,由此有可能启发人们自觉地创造这样的形声字。

这里我们需要强调这样一个问题。我们举证以上例子,只是想证明,一些词初用假借字,后来才对已记录了该词的假借字加以改造,追加了类属标志。这个后来追加的类属标志,起初只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外在标志,真正记录词的音义的符号仍然是假借字。我们无意于证明某个词何时代用做假借字,到何时代假借字追加了类属标志。因为,要翔实地证明文字使用的时代性,不能靠传世古籍,需要连续性的出土数据及碑刻文字,而且还要大大增加本文的字数,所以,本文没有在这方面严格地纠缠。例如上述第“6”例来说,我们作如此解说,只是证明先用假借字“牟”,后用加类属标志的“、眸、侔”,并不在于要说明“、眸、侔”出现的具体时代(下文所引“共——供、恭、拱”等传世古籍材料,也是同理,后不再赘言)。我们之所以强调这个问题,就是由于我们在本文中虽然尽量使用出土文献,但是也使用了一部分传世古籍,而传世古籍使用文字的时代性是不一定可靠的。就以上述的“牟(〈〉、〈眸〉、〈侔〉)——、眸、侔”例来说,传世古籍《诗经》中未见“眸、侔”二字,但是《大雅·思文》的“来牟”又作“来”。比如许慎《说文解字》“来”字下引《诗》作“来”,而陆德明《经典释文》和朱熹《诗集传》都作“来牟”。虽然许慎在前而陆德明、朱熹在后,但不言而喻,这是个版本问题,不能说明“牟”、“”出现的具体时代。再结合《孟子》来说,《孟子》一书中出现“牟”、“侔”二字,但“眸”出现了5次,都在《离娄章句上》,如“存乎人者,莫良于眸子”[32];字出现了1次,如“今夫麦,播种而耰之”[33]。是不是“眸”、“”就是当时的用字,是不是由此就证明“眸”、“”二字就出现得很早呢?没有连续性的出土文献的排比,我们便不能轻易断定。再如,甲文已有“杜”字,但传世古籍《毛诗·豳风·鸱鸮》“彻彼桑土”[34]却不用“杜”而用借字“土”(《韩诗》作“杜”);金文已有“往”字,但传世《诗经·大雅·板》“及尔出王”[35]各家却不用“往”而用借字“王”。总之,要确证假借字和后出本字(该假借字后加类属标志而成)二者各自存在的时代性问题,我们要面对有许多复杂的文字现象。

二 母文类属字的产生

所谓“母文”只是相对后出孳乳字而言的。“母文”一般记录的是根词,后出孳乳字一般记录的是根词的引申分化义,即派生词。语言的变化是相对积极的,而文字要适应语言的变化,因而文字的变化是相对保守的;语言的变化是相对快速的,而文字的变化是相对滞后的,它需要尽可能保持一段时间地稳定,尽可能用旧字记录新词,包括派生词。这样,一段时期内语言和文字会形成相对的暂时的平衡与适应。但这个平衡与适应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因文字承载的词义信息量太大导致不能准确无歧的记录语言,传达信息,而打破旧的平衡,再寻求新的平衡。这个寻求新的平衡的过程,就是让文字适应词义的分化,在原来的记录本义或若干项引申义的字(母文)的基础上,通过追加若干类属标志分化出若干孳乳字,来分担母文的意义。这样分化孳乳字,过去认为是一种产生形声字的办法。但是,我们认为汉字发展到在母文上加事类标志(类属标志)而分化新字的阶段,一般以为这样所形成的字就是形声字。其实也不是,这也只是向形声字的一种过渡。

每一种造字方法的产生,从根本上说,固然与社会的进化和人类的认识、思维的发展以及由此引起的语言的变化有关,但是,就其发生的直接原因而言,则都是人们在使用文字记录语言的过程中,为困难逼出来的,都是为解决矛盾而逐渐产生的,而不是凭空想出来的。因而,总是有一个从无意识地运用到有意识、自觉地运用的发展过程。如:基于感知的象形的产生,固然与人们早期的直观思维有关,但直接原因则是为了克服写“文字画”的繁难;基于观察的指事,则是在克服象形难象其形或无法形象之弊的过程中产生的;注重于联系的会意,则是在济象形、指事无形可象、无事可指之穷的过程中而产生的。但是,仅靠象形、指事、会意这些方法造字还不行,还有许多解决不了的矛盾和困难。仅靠以这几种方法所造的原有的那些有限的字,来表示无限的不断孳乳、分化的词义,不仅困难,而且很难满足精确记录日益发展的语言的需要。于是,人们在制造表意字的同时,就开始用假借的方法造字了。同时,为了济已有的文字不能完全适应语言的发展及词义的孳乳分化、以致表义不明不具体之穷,于是人们便又想到了在原有的字(对孳乳字来说是母文)的基础上,先后加注与母文的特定意义(将要该孳乳字表示的特定词义)有关的类属标志来辅助母文表义,造出了一组一组的孳乳字来。这样形成的孳乳字,读音相同或相近、意义相通、字形相承,是一组同族字。同族字就是记录同族词而且必须具有共同文字发生源的字。

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母文的意义是由母文孳乳的一组“母文类属字”的核心义,后出的母文类属字的意义不过是母文的意义用于具体事物的扩大或缩小而已,即不过是母文意义的具体化、对象化而已。因而,在当初这些后出字还没有孳乳出来的时候,这个母文可以用来表示那些后出的孳乳字所表示的各类具体意义,只是从字面上看起来有时并不具体明确,在运用特别是在理解上有时不免产生歧义,引起误会。于是,人们便根据母文运用的不同对象,先后加注了确指具体事类的不同的类属标志,具体化对象化母文的意义,便产生了一族统一在母文意义基础上的意义相关、读音相同或相近又同从一母文的字。在这种情况下,类属标志只是辅的成分,不表具体意义,只有指事字义的作用,可救母文用于一些具体场合时义不确、不具体之弊。简言之,在这样的字中,母文是义核,事类符号只是标记或外在的标签,母文加标记而形成的后出孳乳字只是母文部分意义的分担者之一。例如:

1.共字之于供、恭、拱等孳乳字

“共”字,甲文多作“,金文多作“,均像两手奉器供奉之形,本义为“捧物敬献”之义。因而,在这个义核的基础上“共”字可以表示人的外部动作“供奉”义,人的内在行为“恭敬”义以及类似“捧物敬献”之状的“拱手致敬”义。例如:

《左传》僖公三十年:“行李之往来,共(〈供〉)其乏困。”[36]以“共”为“供”。隐公九年:“宋公不王”。杜预注:“不共(〈供〉)王职。”[37]《经典释文》:共“音恭,本亦作供。”[38]

《汉书·严助传》:“人徒之众足以奉千官之共(〈供〉)。”[39]颜师古注:“共读曰供。”[40]

《段注》也说:“《周礼》、《尚书》供给供奉字皆借共字为之。[41]

《诗·小雅·巧言》:“匪其止共(〈恭〉)。”《韩诗》则为:“匪其止恭。”[42]段玉裁说:“古之恭字或作共”[43]《经典释文》曰:共“音恭,本又作恭。”[44]

《左传》昭公十一年:“不道,不共(〈恭〉);不昭,不从。”[45]杜预注:“貌正曰共。”[46]“貌正”就是“恭”。

《银雀山汉简释文》0089号:“故五共(〈恭〉)五暴必使相错也。”[47]亦以“共”为“恭”。

《论语·为政》:“居其所而众星共(〈供〉)之。”[48]《经典释文》曰:“郑作拱。俱勇反,拱手也。”[49]

又《荀子·王霸》:“则天子共(〈供〉)己而已。”[50]杨倞注:“共读为恭,或读为拱,垂拱而已也。”[51]但是,梁启雄说:“天子得人来任众职,可以无为而治,只是恭敬己身就够了。”[52]强调以“共”为“恭”,似不如理解为以“共”为“拱”。

但是,仅用此一字表数义,在书面语言中,极不便于理解,易造成理解上的困惑。于是,人们在“共”字的基础上,根据所用的具体场合、表义的侧重点的不同,分别加注和所侧重的意义相关的类属标志来明义。加注类属标志“人”旁来具体化、外化共字的意义则为“供”字,表示人的动作,为“供奉”之义;加注“心”旁来具体化、外化共字的意义则为“恭”字,表示人的内心的活动,为“恭敬”之义;加注“手”旁,以具体化、外化共字的意义则为“拱”字,表示含有“恭敬”意义的双手的动作状态,为拱手之义。传统的文字理论由于是将汉字压在一个平面上进行分析的,因而便以这些后出的字为形声字,甚至以为古代用“共”字是假借。如上例《论语·为政》阮元校勘记:“按共正字,拱假借字。”[53]但是,我们通过历时的动态分析,从由“共”到“供、恭、拱”的分化过程可知:“共”当初在形成新字时绝非以声符的身份出现的,绝非用来表音的,而是表义的。人们主观上赋予它的职责也是表义的。

2.两之于緉、辆、裲等孳乳字

“两”,金文作“”。于省吾说:“(引者按:金文作“”)与两本属同字”。“两之初形,本象缚双轭于衡,引申之则凡成对并列之物均可称两。”(于省吾《释两》)[54]所以,《周礼·大宰》:“以九两系邦国之民”[55]。郑注:“两犹耦也。”[56]徐灏《说文解字注笺》:“凡双行者皆曰两,故车两轮、帛两端、屦两枚皆以两称。”[57]因知〈两〉本是成双的二,用“两”字表示。后〈两〉引申而为成对的事物的单位词,仍用“两”字表示,所以,最初作为车的单位词的〈辆〉和作为鞋的单位词的〈緉〉(屦一双也)、还有两面挡风的背心——裲裆的〈裲〉,都用“两”字表示。例如:

《诗·齐风·南山》:“葛屦五两。”[58]“两”义为〈緉〉。

《诗·召南·鹊巢》:“子之于归,百两御之。”[59]“两”义为〈辆〉。

《睡虎地秦墓竹简·金布律》:“十人,车牛一两,见牛者一人。”[60]“两”义为〈辆〉。

《广韵·唐韵》:“裆,两裆衣。”[61]“两”义为〈裲〉。《释名·释衣服》:“裲裆,其一当胸,其一当背也。”[62]王力《同源字典》按:“字本当作‘两当’、‘两裆’。”[63]

这样,便在字面上不能分别所代为〈緉〉、〈裲〉还是〈辆〉。有时难免造成理解上的歧误。于是,人们便先后在“两”字上分别加注了相应的类属标志,以事类归属其义,形成了孳乳字“辆、緉、裲”。自然,这些孳乳字之义在母文“两”后加的类属标志只是识别标志而已。

3、。

“”,《说文解字》:“所依据也。从从工。读与隐同。”[64]段注订为:“有所依也。”[65]按,“”当为从爪从又(手),像两手工作之形,犹“”字所从“”也。“工”为“巨”字初文,“巨”为“矩”之古字,即画方之工具。所以,从爪、从工、从又(手)会意,可表示“所依据也”,即工作有所依也。引申则义为一般的行为、思想等方面有所依据,不逾矩,即谨慎也。也就是,〈〉也。所以,又加心旁而孳乳为“”。《说文解字》:“,谨也。”[66]“谨,慎也。”[67]谨慎,即有所依据,、古今字。以()为母文加上类属标志而孳乳的同族字,其义核为“所依据”,字或从或从。例如:

(1)隐,《说文解字》:“蔽也。从阜,》“神农隐几。阖户昼瞑”[74]、《孟子·公孙丑下》“隐几而卧”[75],“隐”,亦依也。

(2),《广韵·隐韵》:“嶙,山兒(貌)。”[76]谓山山相依叠而隆高之貌。

(3),《广雅·释诂四》:“韫、围、装、包、,裹也。”王念孙疏证:“,亦韫也。……《广韵》云:裹相著(着)。”[77]《玉篇》:“裹也。”[78]裹、韫,亦谓相依附也。

(4)(),《汉语大字典》:“同‘({韵》:“{H1QA93.JPG},依人。,上同。”[80]《汉语大字典》据《广韵》定“”与“”为异体字,是也。实际上,“”也就是恻隐之专字,也就是一些文献中表示“哀也”(《广雅·释诂一》)、“痛也”(《大戴礼记·五帝记》孔广森补注)、“忧也”(《玉篇》心部)的“”的加形孳乳字。“”,就是恻隐;恻隐,就是心依于疾苦之人也。

(5),《说文解字》:“栝也。从木,隐省声。”[81]据徐锴《系传》,栝就是用以正邪曲之木的器具。《荀子·性恶》:“故枸木必将待栝烝矫然后直。”杨倞注:“栝,正曲木之木也。”[82]可见,之言依也,之取义仍在于言木与木相依也。

(6),《尔雅·释宫》:“栋谓之桴。”郭璞注:“屋。”[83]可见,“”即屋栋也。屋栋何以称“”,《释名·释宫室》:“,隐也,所以隐桷也。”[84]“桷”是屋椽,是一种方形的椽子。不难得出结论,“”仍取义于“依”,言是屋椽所依之木也。

(7)稳,《说文解字》新附:“……一曰安也。从禾,隐省。古通用安隐。”[85]段注在“”字下也指出,“稳”是俗字,本字应该是“”。安稳就在于“有所依也”,有所依则安稳。

(8)瘾(),《汉语大词典》据《玉篇》、《广韵》,以为其义为瘾疹,即荨麻疹。并以《医宗金鉴·痘疹心法要诀·瘾疹》:“发必多痒,色则红赤,瘾瘾于皮肤之中,故名曰瘾疹”为证[86]。其实,即使后来的“瘾癖”义,也是指对过去的生活、行为形成了依赖、依靠。

(9)讔,隐语。刘勰《文心雕龙·谐隐》:“讔者,隐也;遯辞以隐义,谲譬以指事也。”范文澜注:“讔,廋辞也。字本作隐。《晋语》五:‘有秦客度辞以朝。’韦昭注:‘廋,隐也。谓以隐伏谲诡之言,问于朝也,东方朔日,非敢诋之,乃与为隐耳。’”[87]

(10),《广雅·释诂二》:“絣也。”[88]《广韵·隐韵》:“,缝衣相著(着)。”[89]也就是《集韵·隐韵》所说的“缝衣相合。”[90]是指经缝合使布麻连属相依也。

(11),据《广雅》、《玉篇》、《广韵》,二字都指车声。王念孙《广雅疏证》在“……,声也”下疏曰:“故车声、雷声、崩声、群行声,皆谓之。”[91]因知其义为嗡声依依,连绵不绝。

这个例子虽然复杂,但是仍不难看出,在“隐、、、()、、、稳、瘾讔、、”诸字中,母文“”是义核,事类符号“阜、山、巾、心、木、禾、言、糸、石、车”等只是标记或标签,是在母文的基础上加类属标志形成的一组同族字。

再证之以出土文献:

4.敬之于警、儆

敬,《说文解字》:“肃也”。[92]即肃而不苟也。如《论语·子路》:“执事敬”,杨伯峻《论语译注》译为“工作严肃认真”[93]是也。因而,当初只用一个敬字,又可表示〈警〉义,也可以表示〈儆戒〉义。例如:

(1)《银雀山汉简释文》0488号:昼敬(〈警〉)夜敬(〈警〉),出入复遮,使士卒皆智(知)其法。[94]

(2)《睡虎地秦墓竹简·内史杂》:善宿卫,闭门辄靡其旁火,慎守唯敬(〈儆〉)。[95]

后来,为使字形上有明显的区别标志,在母文敬字上加相关的类属标志,以事类归属其义,造出了专字警、儆,而其义在母文“敬”也。

5.失之于佚、泆

失,《说文》:“纵也。”[96]纵者,放纵、放逸也。因而当初只用一个失字,又可表示〈佚〉、〈泆〉之义。例如:

(1)《银雀山汉简释文》1325号:先处战地而侍(待)战者失(〈佚〉)。[97]

又银雀山汉简《孙膑兵法》:是以静为动奇,失(〈佚〉)为劳奇。[98]

(2)《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乡俗失(〈泆〉)之民不止,是即法(废)主之明法殴(也)。[99]

后加注相关的类属标志造了专字佚、泆,分别表示(佚)、〈泆〉之义。而佚、泆两字义在母文失(〈佚〉、〈泆〉)。

第二种情况,母文由其具体义引申发展出一种一般的概括意义,可以用来概括表示有关的事物。于是;人们便在此基础上,加上能将母文的概括意义对象化、具体化的类属标志,使母文原来的概括意义具体化。例如:

1.并之于饼、骈、姘等

“并”字,引申而有“相合”之概括义。例如,《汉书·艺文志》:“凡五十五章并为《仓颉篇》”[100],师古注:“并,合也。”[101]因而,以具有此概括义的“并”,言于人则加注类属标志“人”旁而对象化,为“併”字。《说文》:“饼、竝也”[102];以“并”言于骨肉则注“骨”旁而对象化,为“骿”字。《说文解字》:“骿,并胁也。”[103]《左传》僖公二十三年“骈胁”下杜注:“骈胁,合幹。”[104]“骈胁”即骿胁也;以具有“合”的概括意义的并字言于马,则加注“马”旁对象化,为“骈”字,《说文》:“骈,驾二马也”[105];以并言于男女,则加注“女”旁而具体化,为“姘”字,《广韵·青韵》:“男女会合”曰姘[106](按,或曰《广韵》引《仓颉篇》作“男女私合曰姘”,然《青韵》中未见。)

2.成之于宬、盛、诚、、筬、晟、窚、墭及珹、等

《说文解字》:“成,就也。从戊,丁声。”“古文成从午。”[107]但据甲文来看,其字形主要为从戌从口(音围)。“口”(音围),代表城邑;“戌”,表示兵器,有守卫意。两者会意则表示该字的本义为以武力守卫的地方。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鼎部第十七说成“又为城。鲁骏碑阴:渤海高成。河间阜成。”[108](按,《故训汇纂》“成”下123“成通城”条之下,注明此条材料出于《经籍纂诂·庚韵》,误。)此二“成”字,均为〈城〉义,这是“成”表“城”义的一个很好的线索。但朱氏把它当假借看待则不妥。另“成”与“城”在《左传》文公十一年、《左传》昭公八年、《论语·颜渊》、《韩非子·外储说左下》、《韩非子·难三》等文献中互为异文(参《故训汇纂》“成”下125“成作城”条)[109],这也可能是“成”为“城”的古字的残存。后来可能是由于“成”的引申义比较通行的缘故,因而便促使“成”字又加类属标志“土”旁而孳乳出了“城”。从此,在表示城邑意义时,“城”行而“成”废。但一些从“成”的字,由于当初因“成”而得义,所以仍然保留了“成”的古义的一些遗迹,由此我们可以窥测到〈城〉这个词的词义特征。作为“城”必须有两个特点:一是围起来的一个有一定范围的呈环绕状态的封闭区域,二是这个圈起来的区域能聚拢并容纳所属的人、物、组织等。所以,《释名·释宫室》:“城,盛(cheng)也,盛受国都也。”[110]《说文解字》:“城,以盛民也。从土从成,成亦声。”[111](按,“成亦声”反证“成”本义当与“盛民”、“盛受国都”有直接关系,非“就”也。)这就是说,〈城〉这个词可以引申出两个相辅相成的概括义即两个特征:“容纳、承载”和“环绕”。以“成”的这两项概括义为义核,分别加上相关的类属标志,便孳乳出了两组读音相近、意义相通、字形相承的同族字:

(1)含有聚拢容纳、承载(盛cheng)义的“成”族字:宬、盛、诚、、筬、晟、墭等宬,《说文解字》:“屋所容受也。”[112]段注:“宬之言盛也。《广韵》无‘所’字。”[113]《广雅·释器》:“宬,。”王念孙疏证曰:“未详。”[114]《玉篇》“,宬也。”[115]即收藏物品的帐篷之类的器具,可见“宬”释盛物之处所无疑,含有聚拢容纳义。

盛,《说文解字》:“黍稷在器中以祀者也。从皿,成声。”[116]段玉裁曰:“盛者,实于器中之名也。故亦呼器为盛,如《左传》:‘旨酒一盛’。”[117]《玉篇》:“盛,在器也。”[118]《左传》桓公六年:“粢盛丰备”,孔疏:“盛,谓盛于器。”[119]无论是盛物,还是盛物之器,“盛”含有聚拢容纳义。

诚,《说文解字》:“信也。从言,成声。”[120]“信,诚也。从人从言会意。”[121]古文“信”或从二“心”会意。《尔雅·释诂上》:“允、孚……诚……,信也。”邢昺疏:“皆谓诚实不欺也。”[122]《易·乾·文言》:“修辞立其诚”,孔疏:“诚,谓诚实也。”[123]可见,古人所谓“诚”者,谓其言实而不虚也,言中容纳、承载(盛cheng)着事实:言中有心,言中有义,言中有物。

,《广雅·释亲》:“、颈……,项也。”[124]《玉篇》:“颈也。”(125]《广韵·庚韵》、《广韵·清韵》:“,颈也。”[126]“”之颈项义与“成”之承载义有何联系?原来古人虽有“颈在前,项在后”之相对分别,但是一般情况下“、颈、项、领”,甚至“脰”(dou)都可统称颈项(参《汉语大词典》第12册290页)。从“豆”得声之字,多有留止而承载之义,如“豆、梪、逗”等。“侸”字也不例外。侸,树立。《说文解字》:“立也。从人,豆声。读若树。”[127]《玉篇》:“,《说文》作侸,立也。今作树。”舍[128]所以,“”得义于承载(盛cheng)义,因为“”的作用就是承载(盛cheng)头的。

筬,盛物器也。《广韵·清韵》:“筬筐,编具。”[129]编具是指编织而成的筐类器具。《元史·孝友传一·萧道寿》:“萧道寿,京兆兴平人。家贫鬻筬以自给。”[130]

晟(晠),《方言》卷十三:“蕴,晠(晟)也。”钱绎笺疏:“晠(晟)与盛同。”[131]《广韵·劲韵》:“晟,器也。”[132]《集韵·清韵》:“晟,饭匮也。”[133]饭匮即盛物器具。当然,“晟(晠)”还有“明”义,如何理解,有待思索。

窚,《汉语大词典》:“藏书之所。”[134]

墭,《广韵·劲韵》:“堰器。”[135]“塸”与“瓯”同,瓦器也。《玉篇》:“墭盐器。”[136]可见“墭”是一种盛物的器皿。

(2)含有“环绕”义的“成”族孳乳字:珹、等。

城,《广韵·清韵》:“珠类。”[137]《集韵·清韵》:“美珠也。”[138]宝珠一般是圆形物。“珹”之取义可能在于它本身是圆环之物,成串后还是环形之状,而且是环绕于人的肢体佩戴的。

,《汉语大字典》据吴元满《泝原》订为“瞋”的重文[139],是也。瞋,《说文解字》:“张目也。”按,瞋目本为愤怒之状。因愤怒而嗔目则或使眼睛瞪如环铃,或使眼睛大张如侈口器皿。

但是,由于这些同一母文的母文类属字与母文义通,互相之间也义通,所以,当初他们之间还不能严分,每每混用,如“夗”及“苑、婉、眢、宛”等字在古书里多有混用现象。后人由于未注意到它们本同一母文而义通的问题,只把这种现象当作一般的形声字之间、形声字与声符之间的通假现象,因而对这种现象,特别是对后出的所谓“形声字”代所谓“声符”的通假现象很不理解。其实,原因就在这里:同一母文,其义本通。

这种母文类属字,早在甲、金文等出土材料中已经存在了。例如:

3.士之于牡、等

士字,甲文偏旁作“”,全文变作“”。古文字学大多认为它是男性的标志,因而引申其义,可以用来泛指雄性。后来由于“别异”规律的作用,人们以“士”字为母文,加注类属标志“牛”则为“”(金文作“”,讹士为土,为篆文从牛土声所本),义为公牛;加注“羊、豕、鹿、马”等类属标志,则为“”(《金文编》按:“从马不从牛”[140]),义为公羊、公豕、公鹿、公马。再后来,由于文字发展的“趋同”规律的作用,又并几个字为一个牡字,以该众义。《说文解字》:“牡,畜父也。从牛土声。”[141]已讹“士”为“土”,并以为是形声字。

4.匕之于牝、等

匕字,甲文作“”等形,金文或作“”,为籒文的初文,义为〈妣〉,本指女性。杨树达说:妣“盖初字止作匕,变体象形字也;继加义旁之女为此,象形增义旁字也;最后因匕比音近而字变为妣,则形声字矣。”“匕妣之初义,第为别于雌(引者按:原文作“雄”)牡之称名,初无生死之别。”(《释匕》)[142]故引申其义。可泛指雌性。后来也由于“别异”规律的作用,人们便以匕为母文,用于牛则加类属标志“牛”以对象化母文匕的意义,则为“”字,义为母牛;加注类属标志“羊、豕、犬、虎”等,则为“”(《甲骨文编》按:“或从羊”[143]、“”(《甲骨文编》按:“或从豕”[144])、“”等,义为母羊、母豕、母犬、母虎等。再后来,也由于“趋同”规律的作用,合众字为一牝字,以该众义。但《说文》第十部还保存了一个“麀”字,曰:“牝鹿也。”[145]则是很可贵的材料了。

5.之于、等

甲文有“”字,《说文》作“”,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曰:“一说坎也。”[146]《说文解字》:“坎,陷也。”[147]坎为名词,陷为动词,是坎之用。“”实为“臽”之初文。以“言于人,则加人旁对象化而作“”,即臽(后再加类属标志为陷,),表明此〈陷〉义归属于人;义归属于兽、畜,则分别加类属标志“、鹿、犬”而作“”。此文字之求别求异也;后语言用字趋同,又单用臽字赅众义。

6.网之于等

网字,甲文作“”等形,是捕鱼用具的专名,引申而为一切捕鸟、捕兽等网状用具的共名,所以《玉篇》说:“网,罗罟总名。”[148]后来,以网为母文,加注类属标志“兔”,将义归属于兔则为字(即罝之初文),义为捕兔之网;义归属于雉、虎、豕则加注类属标志“雉、虎、豕”为“”,义为捕雉之网、捕虎之网、捕豕之网。后也由于文字发展中“趋同”规律的作用,又并为一网字以表众义。

这种将母文的意义具体化或外化的造字方法,也影响到了后代,直到形声字出现之后,它仍然起着作用;因而便形成了与上述两类属字相类似的造字情况,即人们熟知的加形字或后起形声字。王筠在《说文释例》卷八中说:“字有不须偏旁而义已足者,则其偏旁为后人递加也。其加偏旁而义遂异者(引者按:指与原字分别表示了特定的意义),是为分别文;……其加偏旁而义仍不异者,是谓累增字。”[149]说的就是这种情况。其实,从发展的观点出发,历时地分层次地剖析这些字,考虑到原字与加偏旁之字的关系,我们认为,它当初也不是有意造的形声字。也是一种母文类属字。这类后出字,其义均在原字,后加之偏旁或为直观字义(对累增字来说)或为归属原字的有关意义于具体事类(对分别文来说)。兹不赘言。

对于上述两类母文加类属标志而外化其义的字,如果我们不以历史的观点看问题,不考察具体字的发展过程,不明母文与母文类属字的血缘关系,仅从现有的六书理论出发,平面地、横向地不分层次地分析问题,则这些字似乎就是形声字;但只要我们作些历史的考察,能注意到母文与母文类属字的关系。则会发现汉字发展到“母文加上事类符号”分化新字的阶段,也不是有意识自觉地造形声字。这样分化出的孳乳字,其意义仍在母文,母文原本就表示着后出孳乳分化字的意义。所加具体的事类符号,只有标志、指示作用,对于表义来说,可有可无。这类字既然从发生学(借用一下这个术语)的角度看不是形声字,那么,应该怎样对待它呢?我们主张把它从传统的六书中划分出来,姑且称之为“母文类化字”或“母文外化字”。研究汉字,就要尊重汉字的客观实际,在尊重汉字的客观实际的基础上,发现几书就是几书,只要合乎实际,可有三书,可有六书,也可有七书、八书。

不过,这种“母文加上事类符号”的字,其母文固然是用以表义的,但其读音正与孳乳分化字的读音相同或相近。所以认读这些分化字之时,往往可以读半边字,这种现象对人们造真正的形声字实在是一大启发。

三 由注音字到真正的形声字

汉字发展到产生注音字的阶段,在原字上注音,似乎就是造形声字,其实也不是有意识造形声字。因为这些字或只是给不易认读的字附注了音读标志,使易于认读,或只是给一些易引起误会的专形象形字,附加音读标志,辅助说明该字是读某音之物,以别于类似的专形字。这样的字意义完全是由原字表示的,注音偏旁与字无涉,可有可无。但后来发展的结果,它们在客观上成为形声字。

我们以为上述加类属标志的字不是形声字。同时我们也并不否认真正的形声字的存在,但形声字是后来才有的。因为汉字有个发展的过程。形声的观念、造形声字的意识也有个形成过程。汉字发展到改造假借字的阶段,真正的名副其实的形声字还没有产生。但是,经过母文类属这个阶段,形声字的产生便越来越具备了条件:(1)汉字是记录汉语言的符号系统,语言是读出来的,但它的符号——汉字本身却没有音读标志,认、读起来比较困难。特别是一些抽象的难字或形似的字易认错读错,于是人们便有可能想到设法密切语言和文字的关系,以排除困难了。(2)靠以事类归属母文意义的造字方法产生孳乳字,固然有其优点,可以救本义不具体或本义、引申义、借义难辨之穷。但是,受旧字的限制太多,产生新字也不很易,范围也仅限于同族字,而且仍没有专用的音读标记。所以,在数量方面仍穷于交际,在音读方面仍穷于标记。(3)母文类属字的母文固然是用以表义的,但其读音正与孳乳字的读音相同或相近,故在认读这些孳乳字的时候,往往可以读半边字(母文),这种现象对人们实在是一大启发。(4)人们能想到加类属标志以显示义,当然同样也可能想到在原有字的基础上加上一个常见的较简单的字(汉字往往以第一次所记录的词的音为自己的音)来表示音读的,以济音不明之穷。

这种在原字上注音的字,还不是有意识地造的真正形声字(形声相益),因为,这种字或只是给不易认读的字附注了音读标志,使易于认读。或只是给一些易引起误会的专形象形字(由于所代的物相似,字亦相似难辩)附上音读标志,辅助说明该形的字代表的是念某音之物,以别于类似的专形字(事实上,加注了音读部分,则字在形体上也有别了)。其义完全由原字来表示,注音偏旁加与否,与字义无涉。例如:

(1)字。甲文有作“者,《甲骨文编》在字下按:“不从凡,象形。”[150]但字在甲文中也有作“”者,显然是在象形字上加注了音读偏旁的,字义完全是由“”字来表示的,“”的作用仅是注音,与表义无关,可有可无。因而,这类字还不是形声相益的真正的形声字。真正的形声字的形符和声符是平等相益、相辅相成以表义的,少一不可。形符只能表示一个大共名,不能确定具体的意义;声符在表音的同时,又以其特有的声音规定了形符的具体意义。总之,二者的结合不是简单相加;而是一种能动的、化学反应式的结合。但是,后加音读标记的字则不然,它们的两部分并不平等。表义完全在原字,音读符号只是辅的音读标记罢了,不确定表义范围,有时可有可无。

(2)骆(骡)字,甲文作“”,是专形象字,与同类的马等的专形象形字难辨别。于是金文加音读标志“各”作“”(见“骡尊”铭文),但义仍在专形。

(3)鸡字,甲文有作雄鸡张嘴鸣叫状者,无疑是象形字;但也有在象形的鸡字上加注一个“系”字的,两者比较,则“系”显然是后加注的音读符号,与字义无涉。可能是为别于其他同类事物的象形字而加的。

(4)齿字,甲文作“”等,为专形象字。金文已在专形上加音读标志“止”作“”。则义在专形,音读标志不关字义。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专形加音读标志的字,由于有音读部分的辅助作用,便渐渐变专形为泛形了。到这时,则这种字的音读标志的性质便有了变化,渐渐变成了声符,有关字义了。如“”字,当其专形凤变为泛形“鸟”时,这时的“凡”就起作用了。因为到小篆时,“”字去掉“凡”,就成了“鸟”而不是“”了。这时的“凰”字在客观上就是真正的形声字了。 这种在原字上加注与字义无关的音读标志的方法,也影响了后世,因而便也形成了一种与之相类似的情况,即后世说的转注字。此不赘述。

注音字固然不是真正的形声字,但汉字经过注音阶段,产生形声字已是水到渠成了:(1)原字上加音读标记,从主观上讲固然不是造形声字,但这已证明古人对音读问题已有了明确的自觉意识了,已要求汉字本身具有音读标志了。(2)加之看到母文类属字(特别是以借字为母文的类属字)中,母文这半边与整个类属字的读音相同或近,有认读半边之妙用,大受启发。特别是时已有可能看不到母文(借字)的表意作用了,只以为是表音的部分;而字的另一边(类属标志)所代表的事物正是与整个字的意义有某些联系的事物。这样便有可能启发人们创造一种真正的形声字。(3)这些附加的注音标志,原只是有则更好,无亦不伤表义,在这个意义上说,注音标志是可有可无的,这些注音字自然还不是真正的形声字。但是,这些字既已有注音标志(音读部分)为辅助,与语言相联系而区别同类事物,则物形的刻画已不需像原来那样细致认真——画出逼肖的专形,有些专形便逐渐改为泛形了。如上言的凤字的专形变作了鸟、骡字的专形变成了马等等。到这时这些字的音读标记的作用便起了变化,渐渐成了声符,已有关字义了。这便在客观上已成了形声字。赖音读以别于泛形,音读标志与泛形相益而表义,它再不是可有可无的了。因而,注音字给人们的最大启发是:看到了泛形加音符,既可相辅相成表示特定的义,而且又有音读。这样便有可能启发人们自觉地以形符加声符造形声字了。

总之,这种种情况表明,古人已发展了原有的注音意识,逐渐具备了造形声字的自觉意识(这是真正的形字产生的前提),于是,真正的形声字便随之产生了。产生的途径大体有两种:一种是一字原有几个相关的意思,靠加若干声符而分化出几个形声字来,分担了原字所载的部分意义。一种是造字的时候,同时取一形符、一声符而造的形声字。二者虽同属形声字,但并不完全相同:前者的声符最初还没有完全取得和原字(意符)平等的地位,不能平起平坐,只有别义的作用。不过,这种字一经产生,它的声符便渐渐不知不觉地取得了和义符平等的地位,它成了这个字不可少的一部分了;而后者则是标准的形声字,形声相益、相辅相成表义,缺一不可:以形符表示一个大共名,别于其他同声之字(所代为同音词),声符以其特定的音确定形符表示的事类中具有该读音的具体事物,以别于同类的其他事物。从字所记录的词的角度来说,是以声符之音联系一个同音词范围,以形符在同音词里确定一个与形符意义有关的特定的词。正像许慎说的那样:“以事为名,取譬相声”、“形声相益”者是也。这时的形声字,不管是哪一种,从造字的主观动机来看,声符本身不是用来表义的,交给它的任务从一开始就是作为表音符号用来表音的,它只有与形符结合了,才相互为用、互相配合记录了一个与形符意义有关、与声符的声音有直接联系的特定的词。

形声字的产生、形成,标志着汉字已经发展到了完全成熟的阶段。利用形声的方法造字,是万能的,既可以救文字数量不足之穷,又可以济音读不明、意义不确之穷。而且,形声字又是能产的,可以根据社会、时代、语言的变化和需求合理而科学地产生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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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西方国家习惯称之为“预审听证”,在我国又被简述为“公诉审查”,其要义是指法院正式审判之前,在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将被追诉人提交法庭审判的诉讼活动。公诉审查是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也是衔接公诉与审判的重要环节。从诉讼发展进程看,英、美、法、德、日等国的庭前审查程序较为完善和发达,普遍承载着诸如展示和检验证据、整理和明确讼争要点、提前处理和分流案件等多项功能。我国的公诉审查程序起步较晚,“就像看戏人们只注意台上演员的举手投足而不注意台前的排练和预演一样,庭前程序在诉讼程序研究中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程序。然而,这一程序的意义决不能低估。”

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应当说,这种规定突破了原刑事诉讼法庭前实体审的桎梏,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法官庭前预断、庭审走过场的弊端。然而这种简单划一的公诉审查程序,由于设计不尽合理,功能非常单一,导致其既缺乏抑制公诉、服务审判的功能,又无法实现过滤、分流的独立价值,从而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和审判的过分拖延,使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流于形式。为了使我国的公诉审查程序更趋合理,笔者在此拟先对国外庭前审查程序进行比较分析,从中透析公诉审查程序的一般法理性问题,进而剖析我国公诉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公诉审查程序的构想,以兹探讨。

一、国外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之比较考察

就国外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而言,其最具典型意义的运行模式大致区分为三种类型: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型,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型,还有独树一帜的日本型。尽管由于历史传统、法律文化及诉讼价值观等多方面的影响,这些国家刑事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在具体设置上有所不同,但就公诉审查的一般性特征而言,其庭前程序已经相当完备和发达,尤其是其程序设置的科学化、功能的多元化和运行的合理化对我国目前相形见绌的公诉审查程序不无借鉴意义,笔者在此具体分析之。

(一)英美型

1、英国。在英国,对于按照公诉书起诉的可诉罪案件,设置了移送审判程序,实行由治安法官预审的制度。即对警方和检察官提起控诉的案件,首先由治安法院进行审查,以确定控方是否有充分的指控证据、案件是否有必要移送刑事法院审判,从而保证被告人免受无根据之起诉和审判。尽管这种预审并非正式审判,但由于预审法官在被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及证据的基础上,必须做出是否具结移送审判的决定,因此,其审查必然涉及到一定程度的实体审查。

英国的预审有两种形式,即书面预审和言词预审。书面预审就是预审法官根据书面陈述,无须口头提证或辩论,审查后即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刑事法院以正式起诉程序审理。根据《1980年治安法院法》的规定,预审法官一般情况下只使用书面预审,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进行言词预审:(1)被告人没有律师出庭;(2)治安法官收到的起诉方提交的书面陈述中,要求把被告人提交正式审判的证据不充分。言词预审的程序是,起诉方先向治安法院说明案由,然后传唤证人进行主询问和交叉询问,被告方应同时做出答辩,并可申请传唤本方证人出庭作证,若有必要,控辩双方还可进行第二次主询问和交叉询问。但“英国预审程序的对抗性在现代刑事诉讼对效率的追求下,出现了逐步弱化的趋势”,“融入了不少职权主义的因子。”

其1996年《刑事诉讼与侦查法》规定,预审只允许以书面方式提出证据,因此所谓的“言词预审程序”已不复存在了。

就英国预审程序的审查处理情况而言,对于一般的可诉罪案件,法官在该程序中可做出撤销案件或移送刑事法院审判的决定。由于这种决定的做出是法官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控辩双方的述辩意见及向法庭展示证据便成为必然要求,以便法官能够充分审查双方证据、明确讼争要点,进而决定是否必须现实的将案件移交刑事法院审判。在治安法官预审审理后,如果认为起诉方提供的证据在形式上显示有理由,能够成立案件,就可以决定将被告交付正式审判;对于决定交付正式审判的案件,治安治官必须在法定日期向刑事法院移送案卷,该案卷应包括:(1)原告起诉书;(2)证言笔录;(3)被告人供述;(4)证人名单;(5)书证或物证清单。

如果治安治官认为起诉方指控的证据不充分,而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有充足理由认为控方现有证据将被告人交付审判不合理,就可决定不起诉并将被告人立即释放,可见“司法审查仍发挥着抑制公诉权滥用的作用”。

如果起诉人对法官决定不起诉有异议,则可向刑事法院提出自行起诉书,但提出自行起诉书需征得高等法院同意,否则刑事法院可驳回起诉。同时,根据1987年《刑事审判法》,对于重大、复杂,明显没有必要进行审查的欺诈案件以及针对儿童的严重伤害或犯案件,为了避免无谓拖延,也可不经预审,直接移送刑事法院审判。英国预审程序之展示检验证据、分流处理案件、抑制公诉、提高审判效率等诸项功能由此可见一斑。

2、美国。美国刑事诉讼没有专门的预审程序,在浓厚的个人本位主义价值观的影响下,其预审程序更加侧重对被告人利益的保护,表明出较强的对抗性和公开化趋势。其一般法理认为,预审的目的在于保护重罪被告人免受没有根据的指控,防止轻率地将被告人交付审判。故而在程序设置上,美国的预审对被控以重罪的被告人而言是一项权利而非诉讼必经程序,被告人可放弃预审而直接进入审判阶段。

就开启预审程序的案件而言,美国基本实行言词预审,控辩双方均应出庭,辩护律师也可到庭,被告人不仅可以对控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还有权出示相关证据,但没有义务这样做,实践中被告人也往往很少出示证据,他们仅仅通过预审程序了解控方证据,为日审辩护做准备。预审法官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和证据基础上进行司法审查,做出将案件移送审判或撤销起诉的决定。“由于预审审查涉及证据合法性尤其是充分性问题,因此是一种实体审查。”

对于移送审判的案件和被告人放弃预审而直接由检察官起诉的案件,管辖法院还应进行提审。提审的意义在于法官听取被告人对起诉的答辩。被告若做出有罪答辩,法庭一般直接判决;被告若作无罪答辩,法院则尽快启动正式的审判程序。可见美国的预审程序设置层层机制,以求最大限度保护无辜,从根本上讲,这种程序为控制双方提供了一个信息交换、诉讼交涉的平台,这种平台的存在,对于分流处理案件,减轻法庭审判压力,节约诉讼成本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法德型

1、法国。法国的预审法官制度是该国刑事诉讼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预审法官是该国长期司法传统的产物。在法国,对于轻罪和违警罪案件,一般由检察官直接传讯至受诉法院,并由受诉法院做出最终裁判。然而法国最具典型意义的预审程序是二级预审,这适用于重罪案件,详言之如下:

首先,对于法律规定必须预审的案件,检察官先制作立案侦查意见书,提请预审法官进行预审,即一级预审。预审法官在预审终结时,对预审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予起诉的裁定或移送案件的裁定。对于预审法官认为构成违警罪或轻罪的案件,移送案件裁定书直接送交违警罪法院或轻罪法院,案件即交付审判;如果预审法官以重罪做出移送案件裁定书,则须连同证据移送至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作进一步预审,即二级预审。

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作为二级预审主体,其最重要的职能是对起诉意见和证据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交付审判。其审查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对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二是举行庭讯,主持辩论并制作裁定。同时,其审查涉及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程序上主要审查案件的管辖权,实体上则审查犯罪的基本事实、情节及定性问题。经审查后,审查庭可做出不予起诉裁决、移送管辖至轻罪法庭和违警罪法庭裁决以及起诉裁决,达到分流处理案件之功能。

2、德国。德国存在预审程序,但却废除了预审法官制度,其庭前程序最突出的特点是由庭审法官实施预审。详言之,即对检察官提起公诉的案件移送管辖法院后,法院并非立即开庭审判,而是启动一个决定是否开庭的程序,由庭审法官对起诉书和案卷材料做书面审查,从而避免不必要的开庭审理。

庭审法官经过审查,如果认为被告人有足够的犯罪嫌疑,裁定开始审判程序;如果存在事实、证据或法律上的抗辩理由时,则可裁定拒绝开始审判程序。由于德国的预审程序由庭审法官主持,因而其排除预断原则未予贯彻,可以说,德国预审程序是最具有职权主义特征的预审程序。

(三)日本型

日本在战后吸收了英美法系对抗制因素并对传统职权主义刑事诉讼进行了改革,在起诉方式上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即起诉书中不附带可能使法官对案件产生先入为主观念的文书及其他物品,也不引用证据内容。同时,为了彻底贯彻排除预断原则,日本取消了法官预审制度,将起诉决定权和审判发动权完全委付给检察官。

日本开庭审判前的准备程序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明确区分为第一次公审期日以前的公审准备和第一次公审期日以后的公审准备。

第一次公审期日以前的公审准备较为灵活,既有法院、检察官和辩护人分别进行的准备,也有控辩双方的协商。具体包括:“(1)控辩双方应尽快向对方提供阅览依法应当阅览的证据文书或物证的机会;(2)对传闻证据和证据调查的请求表示意见;(3)请求保全证据;(4)控辩双方就有关事项如为明确诉因或为明确争点等进行协商;(5)采取确保被告人到庭的措施;(6)法院就变更公审日期等征求控辩双方意见。”

对于复杂案件或法庭认为有必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第一次公审期日以后的任何时间启动一个准备程序,准备程序由主审法官主持,一般情况下,检察官、辩护人、被告人均应到场。其主要目的是明确争点,同时就庭审调查证据的顺序和方法等必要事项进行协商。

通过以上对英、美、法、德、日五国庭前审查程序的比较考察,可以看出,英美型程序既有专门的法官预审,又实行预审法官和庭审法官相分离,从而排除庭审法官预断;法德型程序设有专门的预审程序,但因实行案卷移送,未排除庭审法官预断,可以说,其庭前程序依然固守职权主义模式;日本型程序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排除了法官预断,但缺乏法官实体性预审。由此可见,庭前审查程序的运作无法脱离特定的法律传统和诉讼文化背景,但从根本上讲,庭前审查程序的多样性最终取决于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英、美、法、德、日五国庭前程序尽管其运作细节有很大差异,但在庭前程序设置和运作的一般规律性问题上仍具有较大的共通之处,笔者拟在下文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的一般规律性问题予以透析。

二、公诉审查程序一般法理之透析

(一)公诉审查的性质、范围和内容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作为刑事诉讼连接起诉与审判的中间环节,是案件通向审判的闸门。为了保证庭审透明化,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庭审实质性,庭前程序的运作便被赋予了很高期望,要求其在整个刑事诉讼中承载众多负担,这种负担在实质层面上是为庭审做好准备,因而一方面庭前程序绝不能代替庭审,另一方面它又不可脱节的服务于庭审,这种居间的诉讼地位决定了其在整个刑事诉讼中负担着特殊的使命。

就审查的性质而言,庭前程序的设置必须具有质的规定性,即既要能有效防止法官先入为主,又要能为法官公正审判提供充分背景材料。据此,庭前程序审查的法律性质应是对案件的接受、审核,而并非审判,其任务是解决是否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以及案件是否符合开庭审判的条件,而不是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换言之,“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也是一个冲突解决机制,但它不是对被告人最终是否定罪的裁判,而仅仅是在将被告人推向正式法庭审判之前设置的中间审查程序。”

在审查的范围上,庭前程序也必须予以量化规定。如果过广地将庭前审查程序适用于各类公诉案件,势必造成诉讼程序的膨胀和诉讼资源的浪费,反之,若适用范围过窄,又有对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护不力的嫌疑。为了调和这一矛盾,遵循“案件与程序相适应”的原则,只将其适用于重罪、性质恶劣或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不失为明智之举。从上述对各国庭前程序的考察中,不难看出,其庭前程序一般也只适用于重罪案件,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通行做法。

在审查的内容上,有程序审和实体审之分。从英美法德等国通行做法看,为了实现庭前审查的过滤分流案件的目的,其审查范围一般不限于程序审,还在不同程度上对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实体性审查。但由于其庭前程序实行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因而实体审并不影响排除预断原则的贯彻,反而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所以,作为庭前程序,只要其设置科学合理,能够达到排除预断的功效,进行适当的实体审也未尝不可。但鉴于实体审弊端很多,应对这种审查做严格限定,具体而言,在以程序性事实为主的审查中,可对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问题做适当实体审查,从而分流处理因证据不足或违法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达到节约诉讼成本之功效;同时,审查证据又很少涉及案件事实,因而也不影响排除预断原则的贯彻,应当说是一种较为可行之做法。

(二)公诉审查的功能

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转中有着重要作用,其功能的多元化毋庸置疑,但对功能的基本表述却颇不一致。基于对英美法德日五国庭前程序的考察,笔者认为,就普遍意义上讲,庭前审查程序应该具备如下几项功能:

(1)明确讼争要点的功能。通过上述对各国庭前审查程序的比较,可以看出,作为国家司法权运作体现的庭前程序,其仍具有诉讼结构的完整性,即程序中应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以及中立的第三方参与,并在程序运行中由第三方对争议问题予以审查并做出裁断。如果控辩双方准备的诉讼资料内容复杂而未经整理,或者案件争点不明确或将没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全部留待庭审程序进行调查,势必造成庭审的盲目、拖沓和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既有碍诉讼效率,又徒增当事人负担。所以,在法官的主持下,让控辩双方在开庭前即对事实和法律上的重点进行整理,去除无争议的问题,从而使庭审有针对性的围绕争议问题展开,便显得十分必要,也成为庭前程序必须履行的重要功能。

(2)分流处理案件的功能。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变,所有案件都按同一程序处理显然会造成诉讼资源浪费,因此,庭前程序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对其分流处理。通过这种“过滤”使大量的轻罪或证据不足等不符合开庭条件的案件止于正式审判程序之处。同时,对于即将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法院还应根据法律对不同审判程序设置的不同案件适用标准或条件,进行筛选,将其输送于不同的审判程序中,“这一分流过程是庭前审查程序的案件管理功能的体现,适应了现代诉讼程序设计多元化、合理化和精密化的需要。”

(3)检验审查证据的功能。这一功能主要体现为对不合格证据的过滤功能。在庭前程序中,法官往往对控辩双方准备在法庭出示的证据材料进行前置性审查,以排除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使之不能在法庭上向裁判者出示。通过对不合格证据的过滤,使得法官或陪审团不被无关或相关性不大的证据材料蛊惑,从而避免了庭审中诉讼拖延。

(4)抑制公诉权力的功能。刑事诉讼程序是国家与个人之间冲突的解决机制,在这场冲突中检警代表国家行使对犯罪进行追诉的权利,这种追诉权有着天然的扩张趋势,极易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在现代社会,“那些最为牢固确立下来的最为丰富的观念之一,就是个人拥有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并高于国家权力的权利。”

因而为了防止国家追诉权滥用,保障被追诉者的权利免受公权力的肆意侵犯,在庭前程序中,法官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和强制措施等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形成监督制约之势,从而达到抑制公诉权力滥用之目的,实现司法制衡。

(三)公诉审查的一般原则

庭前程序不是法官恣意放任的个人表演,也不是控辩双方漫无边际的即兴发挥。相反,庭前程序的存在有其自身独立的价值,是在一定原则引导下运行的。具体说,庭前审查程序运行的一般原则应包括:

(1)防止预断原则。庭前程序设置的一个基本动机就是防止法官先入为主,产生预断,从而影响裁判的公正性,因而这一原则应是庭前程序应有之义。因为“从裁判的正确性来说,法官有在调查早期形成结论并在以后遇到的证据冲突的考虑因素时仍维持原有结论的强烈趋势。这就可能轻率的做出结论,导致案件处理上的失误。”

实践中,法官对案件的预断主要来自于庭前审查中接触的案卷材料,尤其是控方提交的涉及实体性问题的证据材料,这在法德型庭前程序中表现较为突出。因此,为了有效贯彻这一原则,除了法官自身素质改善外,对庭前程序设置及运作的制度性改革也成为不可忽视的因素。

(2)程序公开原则。庭前审查程序作为刑事案件进入庭审的最后一道“过滤”程序,仍然具备基本的刑事构造,即在控辩双方的共同参与下,由预审法官主持进行。既然有诉讼双方的参与,就必然要求其过程公开、透明,以避免因法官依职权单独接触诉讼一方(尤其是控方)而导致的权力异化。程序公开的基本意义在于保证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表现出来,因而贯彻这一原则,必然要求在审查的环节、步骤、对象、内容乃至方式上全然公开,以增强裁决的透明度和社会的信任感。美国的庭前程序奉行“言词预审”,应当说是程序公开原则实施的典范。

(3)平等对抗原则。由于刑事程序中控辩双方在取证能力及诉讼资源分配上实质不均,被告方在很大程度上居于不利境地,因而为了实现国家对天然弱势的被告方的特殊保护,在庭前程序中强调贯彻平等对抗原则便尤为必要。具体而言,控辩双方应当在诉讼地位上平等,都能平等的向法庭提交证据,双方都有义务应对方请求而展示其收集的证据材料,一切有利于或不利于被告方的证据,无论掌握在哪一方手里,都应在法官主持下审查、检验,以便于对方明确争点并为日审述辩做好准备。从上文笔者对国外庭前程序的考察中,可以看出,在整体上,英美法系国家对这一原则的实现程度较大陆法系国家明显要高。应当说,在庭前程序中是否推行这一原则,已成为衡量各国刑事司法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4)促进效率原则。“所谓效率,即是以最小的资源耗费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耗费取得更大效果。”

就庭前审查程序而言,其设置的初衷便是为了发现并防止错误追究,提高诉讼效率。由于家追诉权具有天然扩张性,其行使极易导致对公民不合理、无根据的追诉,因而,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前,即由庭前程序就追究的合法性、证据的充分性予以审查,并“截流”不当追诉,不仅有利于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也使得双方均能及时从高成本耗费的诉讼冲突中解脱出来,从而缩减刑事诉讼的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

总之,防止预断、程序公开、平等对抗、促进效率四项原则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它们共同保证了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多元价值的实现。

(四)审查后的处理

庭前审查是正式庭审的过滤器,这种过滤功能的实现有待于对具体案件的分流处理,从前文对国外庭前程序的考察中可以看出,在对经过预审审查的案件“何去何从”问题上,各国做法仍显示出普遍的规律性。详言之:如果法官认为控方证据充分,能够确认被告方有足够犯罪嫌疑时,即可裁定开启正式审判程序;如果法官认为控方证据不充分、不合理,而被告方又能找出合理依据反驳控方指控,即裁定拒绝开始正式审判程序;如果法官认为案件不属预审范畴而应按其它程序处理时,即可裁定将案件移送相关程序的法院处理。对于法官的上述行为,检察官享有不服抗告权,可通过各国普遍设置的救济程序申诉,但要受到较多司法限制。

以上是笔者对公诉审查程序一般法理性问题的透析,这种透析应当服务于我国庭前审查程序的实践,故而笔者将在下文就我国庭前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做一探讨。

三、我国公诉审查程序之评析

(一)我国公诉审查程序的改革概况

在我国原刑事诉讼庭前程序中,由于实行起诉的全案移送和法官庭前实体审制度,从而导致法官先入为主、庭审走过场等诸多弊端,并使法官的中立客观性受到损害。为此,1996年新刑诉法对庭前程序做出了较大改革,具体表现在:

1、改变检察院起诉案件的移送方式,检察机关在起诉时除移送有明确指控事实的起诉书外,只需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即可。

2、法院开庭的条件不再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是只要有指控明确的起诉书,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法院就应决定开庭审判。

3、审查后的处理,只规定符合开庭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废除了原刑诉法规定的法院退侦权和庭前要求检察院撤诉权。

此外,为了进一步完善庭前程序,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六机关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庭前程序做了相当程度的补充规定。应当说,这些规定“其最大的优点就在于既向贯彻排除预断原则迈了一大步,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新庭审方式的‘程序公正’,又照顾了新旧制度的衔接以及目前司法的现实”,“不能不说有一定的‘制度创新’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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