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权限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5 14: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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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权限

篇(1)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减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的责任感

近几年以来,按照上级政府的有关要求和部署,我市已经开展了五次减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先后减放了一些行政审批权限,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审批程序,缩短了行政审批时限,对于推动政府管理方式转变,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提高工作效率和促进经济特别是县域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减放权限的数量和工作深度、广度还不够,特别是向两区、开发区和辽河垦区放权的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今年5月15日,书记在全市领导干部大会上严肃要求“市直部门要放权,不仅要放,而且要大放,只有这样,才是解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根本问题”。对此,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深刻领会。

(一)减放行政审批权限,是解放思想、加快振兴发展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市正处在加快转变、加快赶超、加快复兴的关键时期,实现经济社会大发展、快发展是摆在全市人民面前的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而要实现大发展、快发展,关键是要解放思想,彻底摒弃旧的思想观念的束缚,打破落后的机制体制的羁绊,大力开展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而影响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的关键是资源成本、劳动力成本、行政成本等,在行政成本方面,市场主体关注的是政府行政管理效率的高低。目前,我市行政管理效率还不是很高,反映在行政审批领域,不同程度的存在审批项目多、环节复杂、程序繁琐等问题,导致投资者望而却步,甚至中途而返,投资热情和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我市的投资环境就得不到改善,外地的投资者就不愿意来投资,而本地的投资者也会向投资环境好的地方进行转移。从而影响项目建设、经济发展和振兴。

(二)减放行政审批权限,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转变政府职能,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依法界定和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行政管理权限,避免职权交叉、重复,创新管理体制,实现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行政审批权限是各级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权中数量最多、涉及范围最广、与人民群众关系最密切、影响最大的权力,行政审批权限的行使是否规范合法、是否方便快捷等等,不仅影响具体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行政机关乃至政府的整体形象。因此,进一步减放行政审批权限,坚决取消那些不符合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和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妨碍市场开放竞争的审批权限,下放一些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审批权限,必将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方便人民群众,也必然会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步伐。

(三)减放行政审批权限,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政府及部门行使的权力是公共权力,当前,在行政管理领域,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办管不分、监管不力等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在行政审批领域,由于审批权力过于集中、审批环节复杂、审批时限过长,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极容易发生。依法减少特别是下放一些行政审批权限,同时,辅之以必要的制度规范和后续监管措施,能有效遏制行政审批领域腐败问题的产生,减少滋生腐败的土壤,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二、求真务实,确保减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取得实效

(一)认真清理,及时上报。这次减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原则、标准等要求,对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权限进行全面清理和梳理分类,确定出哪些权限是属于依法应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独立审批的,哪些权限是属于依法先由各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同意再上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哪些权限是属于依法应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并逐项核对设定行政审批权限的依据,研究提出减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按要求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情况。

(二)坚持标准,依法审核。这次减放行政审批权限可能会触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核心权力,影响部门和单位的利益,工作中会遇到一定的困难和阻力。因此,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同志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攻难克艰、敢打硬仗的信心和决心,要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和工作能力,熟练掌握有关法律、业务知识及工作技能,要全面掌握工作情况,善于发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措施。在审核各部门上报的行政审批权限中要一视同仁,公平公正,敢于碰硬,勇于担当,尤其是对在是否减放行政审批权限与部门存在分歧的,要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磋商,坚持标准,切实把应该减放的行政审批权限减下来、放下去,实现既定的工作目标。

(三)突出重点,整体推进。这次减放行政审批权限,在减放范围、减放对象、减放方式上与以往都有所不同,各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普遍开展、整体推进的基础上,一定要牢牢把握工作方案中确定的减放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要围绕“项目带动、创新驱动、投资拉动、全民行动”战略,重点减放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大发展、快发展的项目建设以及城市建设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审批权限。特别是在向两区、开发区及垦区放权上,要解放思想,敢闯敢试、敢作敢为,善于打破传统思想观念和旧的体制机制的束缚,将那些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行使审批权、两区和开发区、垦区能够承接的行政审批权限,不讲条件、不讲代价、毫不保留地下放给两区和开发区、垦区,以切实增强两区和开发区、垦区的自,发挥开发区体制新、功能活的优势,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

三、加强领导,推动减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顺利开展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这次减放行政审批权限,是对各部门推动和服务发展能力的一次检验,也是对各部门领导同志全局意识和大局观念的一次考验,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政府的要求和部署上来,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打一场减放行政审批权限的“攻坚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减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负总责,在部门内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力组织开展好本部门的减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

篇(2)

12年“瘦身”近七成

近年来,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建设让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成为其中重要的环节。经过数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近年来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大减少,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规范性、公开性等也大大提高。

2012年8月,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瘦身”的步伐也在不断加快。自2001年以来,国务院已先后六批取消和调整了2497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9.3%;31个省、区、市取消和调整了3.7万余项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8.2%。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峰表示,尤其在投资体制领域,改革以前的2002年,原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共审批1400多个项目,改革以后,发改委年均审批核准590个项目。审核项目的数量下降了60%,企业投资部分全部不再搞审批,而是搞核准制。其中一些重大的需要核准,80%以上是由自己来进行备案。通过这样的改革,进一步释放了中国的经济和市场以及企业的发展活力。同时,注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严格市场监管,及时纠正市场失灵,保持了多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地发展。

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行政审批权限的革故鼎新,要义当然不只是“做减法”。一方面是该减的要减,另一方面该强化的公共服务与责任仍待明确。这些年,在大部制改革后,“能简则简、能放则放、能快则快、能优则优”的行政理念早已深入人心。

篇(3)

第三轮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人大十届一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与WTO规则和我国政府承诺相适应,有利于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改善政务环境,提高行政效率,加快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三轮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省级各部门在第二轮审改的基础上,再削减一批审批项目,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权限,大力推进审批制度和方式的创新,加强行政审批规范和监督工作,努力创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省级行政审批制度。

要结合学习贯彻刚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等其他改革工作相衔接,保证改革的协调发展和整体推进。

二、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下放和削减省级行政审批项目。

下放省级行政审批权限,要坚持“谁投资、谁决策、谁管理”,合法合理、简政效能和接轨国际的原则。下放省级行政审批权限的项目包括基建技改类、外商投资类、资质资格管理类、环境评估类、技术监测类等。国家已取消或下放的审批项目,省里要相应取消和下放;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下放、市县有能力管好的审批权限,要尽可能下放;法律、法规规定省级审批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采取委托的方式下放。浙委办(20*)40号文件明确已经下放到17个扩权县(市、区)的审批权限,要进一步下放到所有县(市、区)。

(二)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开发区管理权限。

各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当地政府派出的行政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及分支机构在区内依法行使当地政府相应职能部门同等的管理权限,承担相应责任。省和市下放到市和县(市、区)的管理权限都要下放到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要进一步提高开发区的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准。

(三)改革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试行民间投资项目登记制。

民间投资项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使用政府性投资资金和外商投资以外的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凡符合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规定的限制类、禁止类的项目,筹资渠道明确,可自行平衡生产和建设条件的,均由民间投资主体自主决策,以项目登记制取代项目立项审批。项目登记与项目立项审批具有同等效力。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定期制定民间投资导向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实行民间投资登记制后,国土、环保、规划、建设、消防、卫生等部门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也相应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民间投资项目实行属地登记,分级管理。由市、县(市、区)管理的项目,由同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向省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四)改革企业准入制度,试行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

改革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按照“依法申办、宽进严管”的原则,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告知承诺文书,告知申请人设立企业的标准、条件,并向社会公布,经申请人承诺后即许可其申请的事项,并颁发预许可证件,工商部门据此核发营业执照(筹备);在规定的时间内,行政审批部门对其承诺实施核查并颁发正式许可证,工商部门核发正式营业执照。除审批权限在国家和涉及国家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审批事项外,前置审批原则上都应改为告知承诺制。具有前置审批职能的部门均为告知承诺制的实施部门,必须履行本部门的法定职能,并拟订加强事后监管包括对不能履行承诺的申请人实行惩处的具体办法。

(五)探索创新集中办事制度和方式,推行网上审批。

要进一步改变政府各部门自成体系的审批方式,积极探索并联集中、高效便捷、公开透明、协调畅顺的审批运作体系和机制。结合电子政务建设,统一认识,统一规划,打破部门、单位之间的界限,制定规范的技术标准和网络管理办法。抓紧建立纵向联结各市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横向联结各部门的省级行政·审批网络,提高政策透明度,规范行政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发挥全省行政审批网络的整体优势。要建立省政府行政审批电子信息资源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完善的行政审批自动化系统,逐步.实现信息传递、交换、处理的电子化;建立行政审批协调和监督系统,保证省级行政审批沿着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作。

(六)推进行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

有重点地培育、发·展一批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业组织,并对其地位、作用、职能、内部组织制度及运作方式等加以明确和规范,确保其有序地开展活动。推进行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科学界定政府部门与行业组织的职能范围,对一些可以通过行业自律解决的事项,由行业协会或其他中介组织承担,为政府部门部分管理职能的退出建立通道。

(七)规范行政审批,实行政务公开,改善政务环境。

具有行政审批项目的省级部门要通过电子触摸屏、政务公开栏、政务网、新闻媒体、业务宣传手册等方式公开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确属不宜公开的,要制定防止“暗箱操作”的规定,有效地制约审批人的自由裁量权。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定期公布、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实行公示或预告等制度,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重大决策过程;推进实施审批决策听证制度,扩大群众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八)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管力度。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行政审批暂行规定》,严格履行审批职能,承担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管的责任。对取消审批和转为日常监管的项目,要加大事中、事后督查的力度,保证相关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加强对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完善省级部门内部层级监督机制,实行“审监分离”、定期轮岗、审批回避和公示等制度。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监察机关、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形成多元化的外部监督体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省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抓审改工作,拟定具体计划,精心组织实施,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抓好审改“回头看”,认真总结前两轮审改的经验,分析存在问题,研究新情况,采取新举措。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纳入省政府对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捧范—围,确保—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篇(4)

我国地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该地方经济发展极其重要,政府管制与市场投资环境密切相关,也对提升城市竞争力至关重要。在地方政府进行大刀阔斧改革的今天,取得的成绩显著,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地方政府未来的改革要注意以下几大问题。

一、地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着重解决好四大关系

地方政府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从某一层面上讲,就是要把握好地方政府的定位问题,因此,地方政府要处理好以下几大关系:

首先,地方政府要处理好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在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中央与地方的互动容易陷入集权与放权的循环,这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放权标准。因此,必须完善相关法法规,制定明确、科学可行的放权集权标准。其次,要处理好与市场的关系。改革就是为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而这关键是要解决好两者的边界问题,原有的行政审批制度中,很多的审批都是超出了政府管理市场的边界,因此在改革过程中,首先就是要界定好与市场的边界,它决定着改革的深度与方向。另外,要处理好与社会的关系。这需要政府加大力度培育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他们的力量,影响着政府放权的考虑。最后,要处理好与企业的关系,政府管制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自身利益的实现,而是为了企业服务的,因此,要建立起政府与企业更为对等的法律地位,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地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选择好改革战略工具

首先,要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战略。要实现政府职能从管制的主体转为服务的主体,以补位形式弥补市场不足,为市场发展提供良好发展环境,要突出政府的服务职能。要正确处理好政府的“退位”和“补位”的问题,在如今强调政府的服务性,因此,政府要在社会保障、基础教育、环境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扶助等领域做好补位工作。

其次,引入绩效管理,以结果导向为后果战略。我国地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容易陷入边减少,边膨胀的怪圈。因此,要引入绩效管理,以绩效评估的方式对新增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评估,对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另外,将绩效管理结合奖惩措施,对公共部门能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

另外,将以人为本、顾客为顾客战略。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引入顾客至上的服务理念,实现管理对象从被动的管制角色变为主动的顾客角色,这必然能够提高审批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顾客的满意度。要加强与审批服务对象之间的交流,建立互动机制。此外,还要为满足“顾客”个性化需求与偏好,开辟多样化服务。

同时,要以权力下放、重心下移作为改革的控制战略。权力下放的途径主要有三:其一,是通过组织授权的形式;其二,是通过缩减层级,将权力下移至一线;其三,是通过社区授权的方式,将行政权力外移至社区。我国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中,存在严重的条块分割、部门对峙等问题,这不利于审批权限真正下放至服务大厅。因此必须打破这一格局,真真切切的将权力下放,实现功能前移,赋予政务中心真正的处置权。

最后,要把服务文化作为改革的文化战略。传统的管制文化,严重阻碍了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的推进。因此,地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首先要革去这种管制文化,除去唯有靠政府经济才会发展、社会才会进步的错误思想,要将服务型文化彻底贯彻于政府的头脑里。

三、要同步进行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

权力必须在法律控制范围内,否则容易滋生腐败,政府内生的政治强制力和扩张冲动,必须要靠外部的制约机制,即法的制约。首先,全面清理已有的法律法规,要提高立法质量,通过立法来平衡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要建立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法律法规。政府要努力出台《管制基本法》、《监督举报法》、《舆论监督法》等,还要进一步完善和修改《行政诉讼法》。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行政审批是政府通过审批权限,实现对社会的管理,从而实现政府的经济职能、社会职能,政府活动在由微观管理转为宏观调控,在有政府管制转向注重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原有的行政审批过宽过滥,不利于政府职能实现这一转变;另外,在某一程度上来讲,转变政府职能能够很好的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使改革成果持续、长久。

(三)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

在我国的行政审批中,存在大量因利益的驱使而歪曲行政审批活动,而公务员队伍作为行政审批的主体,公务员的素质、能力与权力行使的效果有着密切关联,因审批行为拥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其自身素质建设就更加重要。首先,要加大对公务员队伍的培训,要加强公务员的服务理念、责任理论、廉政意识。其次,要完善公务员队伍的内部竞争机制。最后,要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多渠道、多样化、全方位、全时效的监督形式。

(四)加快对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的培育

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路径之一,就是下放政府审批权力,作为接收审批权力的主体: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其力量的大小必然对政府的放权决策有影响。首先,必须要通过相关立法,通过法律的途径来明确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的地位,并且要对下放的审批权限、内容、范围、具体的操作要求。其次,政府要加强对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的建设与管理,加强支持的力度。另外,政府部门还要积极引导和监督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最后,要帮助中介组织与行业协会社会公信度建设。

(五)塑造服务型文化,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我国传统的行政文化中,有一些是不利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因素。我国传统的行政文化中,有着严重的官本位思想,以及重人治轻法制思想,都是不利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的,因此,政府必须重塑行政文化,实现全能行政文化转向有限行政文化、人治行政文化转向法制行政文化、管制行政文化走向服务行政文化的转变。将服务文化内化成政府工作人员自觉的文化素养,使其在内心认同服务文化,自觉、主动的为人民服务,增强政府对社会的服务意识。

篇(5)

中图分类号:D922.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4)01-0079-03

在法治社会里,公民可以从事一切活动。除非法律有禁止,行政审批正是权利和禁止这两者的结合点。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定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党的十提出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服务型政府效能化与人本化建构是公共管理发展的基本向度,也是我国政府体制改革的目标。”2013年12月10日,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经过前几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共取消和调整2565项审批项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除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外,还需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尤其是具体行政审批服务中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问题。

一、行政审批服务中的自由裁量权以及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1.行政审批服务中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境,通过主观合理的判断所作的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灵活裁决的职权,行政审批服务中的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在法律及其职权范围、限度、标准和原则内,按照自己的理解,自由选择,最终做出是否给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2.行政审批服务中的自由裁量权滥用

在现代公共行政实践中,公共行政权力体系是一种行政授权的机制,具体实施方案由行政机关制定实施,因此在此过程中行政主体拥有相当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目的在于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对象作出不逾越法律的、合理而迅速的选择与判断。但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大,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约束较小,造成了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行政审批服务中的自由裁量权滥用,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个人利益和部门利益为本,通过改变行政审批实施的手段和条件,通过增加事项、模糊申请条件、程序复杂化等途径,将自由裁量权不公开地无限扩大。

二、具体行政审批服务中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表现

虽然行政审批受制于法律规定,但是法律不可能对每一种经济活动都规定非常具体的审批标准,造成具体行政审批服务中存在着大量滥用行政审批权限的现象。

1.行政审批程序设定的滥用

行政审批程序设定的滥用是指在行政审批程序中,行政机关要求行政审批申请人提供一些并非必要的申请材料,人为增设审批环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部门内部的多层审批。人为设定了窗口初审、科室审批、部门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多个审批环节,因此造成简单事情复杂化。二是部门之间的多头审批。各部门间互相推诿扯皮,申请人要流转往返于多个部门,导致“马拉松”式审批。

2.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资料设定的滥用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对行政审批项目作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是并没有详细明确的法律条文对申请资料进行设定,导致审批部门设定了一些没有法律依据的申请材料。例如安徽省某市建筑行业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申请资料共有18项,但是我国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指出,申请施工许可证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只有8项,还有一项是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条件。就这一项“其他条件”为人为增设申请资料提供了可能性。

3.办结行政审批项目时间权限的滥用

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审批时间,但是每个部门在对外承诺办理时间时,常常以审批部门单方面的需要确定。不管申请项目实质办结时限也不管申请人的意愿是什么,只要让审批项目在行政许可规定的最长时限20天内完成即可,对外还宣扬提高了办事效率。若是有中介机构参与的承诺项目,项目办结往往需要更久时间。

4.行政审批收费权限的滥用

我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费,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但一些实施审批的行政机关将收费环节前移,使收费变得更为隐蔽,收取的费用直接进了指定机构的账户,并且脱离了财政部门的监督。此外,虽然《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由于目前对行政审批行为没有统一标准的管理,许多行政机关在追求自己局部利益的基础上,非法以一定费用的缴纳作为通过行政审批的标准。

5.行政审批削减权限的滥用

目前我国行政审批项目已大量削减,但是这种削减不够彻底,很多部门采取了投机取巧的方式。其一,采取将备案件变成审批件的方式,将原来只是备案的项目作为审批项目上报,然后再复原;其二,将多个项目合并为一个,虽然数量变少了,但是审批内容没有发生改变;其三,为了让应该削减而又不想削减的项目保留下来,将这些项目与绝对不会取消的项目进行绑定。

三、具体行政审批服务中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原因

1.行政审批程序设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合法性是政治发展与行政发展的根本问题。”由于我国至今没有制定一部科学完备的《行政程序法》,导致行政审批过程无法可依。目前的规定是行政审批项目的程序不仅要适用《行政许可法》,更要适用各行业的法律法规。如施工许可证,在适用《行政许可法》的同时,还要符合《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但是各行业的法律法规关于程序设定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给审批机关增设审批程序和申请条件提供了可能。

2.告知力度欠缺,公示渠道不畅

由于告知力度欠缺,公示渠道不畅,导致申请人并不知悉审批项目需要哪些申请资料。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窗口人员必须向行政相对人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否则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实际情况是行政部门既没有将告知渠道公示,也缺乏告知所需资料的力度。

3.审批环节繁琐,行政效率低下

办结审批时限的不确定。影响着行政审批效率的提高。究其原因,一是审批部门对审批窗口授权不充分,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实质性授权过少,责权不够明确。二是审批部门之间配合不协调。由于部门分散审批,涉及审批前后置关系、相邻关系的各部门之间,并无制度性的衔接和沟通机制。这种部门之间配合的不协调,导致审批时间不确定。三是政务公开不彻底。随着《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行政法规的不断健全,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信息的公开力度也越来越大。但是,行政机关所公布的上述信息,更多的是对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梳理和罗列。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审查标准、整个行业准入的过程、需要办理的证照以及各项条件和标准的总和,行政审批的申请人都无从知晓。

4.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的存在

对于申请人而言,要想时间短,手续简便,自己少跑路,就只有听命于行政审批部门指定的中介机构,按他们的要求缴费、办理。虽然对外红头文件说了涉及中介机构按市场化运作,但实质上仍是变相指定。这些中介机构原是机关二级事业单位,资质也是上级机关颁发的,人员只有少部分是正常途径招考进来的工作人员,可见这些与政府部门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中介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中介组织的官办性和对政府的依附性导致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收费项目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问题。一定程度上由于名目繁多的收费名称变相增加了收费。二是收费标准不明晰,很多收费存在弹性区间,每个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并不明确,收费的随意性可想而知,白蚁防治费和房地产评估费是典型。三是在实际情况中,存在很多隐性收费问题。

5.行政审批人员的“经济人”特性

行政审批人员最终都是追求自身利益和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在从事行政审批的同时必然有自己的利益需求,他们所追求的是审批权力最大化和经济利益最大化。这种短视和狭隘的利益取向决定了在削减行政审批项目时,他们是本着“只取消不收费的或者含金量低的项目,保留能给部门带来经济收益的含金量高的项目”的原则,投机削减行政审批项目。

四、治理具体行政审批服务中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对策

行政审批的每一项权力背后都连带着一份责任和义务,违法或者行使权力不当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想改善目前具体行政审批服务中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状况,有必要减少行政审批权的含金量,缩小权力的随意性,加强行政审批权的规则建设,用规则代替个人意志。

1.建立保障行政审批运行的法律法规

只有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才能保证行政审批运行依法执行,使审批程序有法可依。例如,德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是由《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联邦德国行政法院法》和《联邦德国行政执行法》等法律中的相关条款构成,包含了大量行政程序的内容。虽然我国现在还不具备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的条件,但我们必须通过行政审批的程序法律规定制约行政审批的实体内容,对行政审批的每个环节均用法律、法规或规章加以规范,防止自由裁量权过大甚至滥用现象。

2.制定行政审批的运行规则

要使行政审批进一步规范化和标准化,就要制定运行规则。应当在目前赋予行政服务中心协调、监督、管理职能的前提下,尽可能授权其对行政审批的项目名称、程序、申请资料、收费标准、审批流程等进行研究、论证和。同时,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编码管理。所谓编码管理,就是按照统一格式、统一规范、统一管理的要求,对具有法律依据的每项审批事项进行编码,并同步编制再造审批流程,做到运行流程标准化。而这个编码是每个行政审批事项设置的唯一标识,相当于身份证的作用。对审批事项进行编码管理,实际上就是将行政审批项目细化至不可再分。我们将具有相同依据,具有关联性的事项划分为一个大类,这个大类通常只对应唯一的机构。在这个大类里再根据业务对象,业务办理流程、办理要求等分为多个小类,而小类通常对应的是唯一的业务对象、唯一的业务办理流程等。要做到要素全面公开,公开事项名称、事项编码、申请资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最短审批时间、没有弹性的收费标准以及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等,将流程固化在网上。

3.加强行政审批权的集中管理

权力的分散以及各部门配合的不协调导致审批效率低下。现今多个部门集中到行政服务中心一个场所办公,往往仅仅是形式上的简单组合,而不是审批权限、审批内容的有机结合。有的审批权力集中在行政服务中心,有的留在原职能部门,有的一个部门内部科室之间串联重复审批,难上加难的是那些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盖章的项目。所以应加强行政审批权的集中管理,将各部门行使的常规性行政审批权集中到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规范审批,同时将分散在部门内部多个科室的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一个科室并充分授权直接办理,让多部门的自由意志受到中心普遍规则的约束和限制,以防止经办人员滥用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扼制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观随意性。

4.提高行政审批人员的职业素质

行政审批人员是行政审批服务中自由裁量权的执行主体,他们对工作内容的熟识度和对工作的责任感对抑制自由裁量权滥用有着重要意义。由于行政审批人员“经济人”的特性,导致其责任意识淡薄,因此,应提高行政审批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综合素质。应当定期对行政审批人员实施业务培训,培训直接为提高其素质提供支持。通过培训,一方面让工作人员了解不断更新的工作内容,培养他们的责任感,以及让他们学会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解决实际工作问题。另一方面,培养他们服务于民的意识,以追求公众利益为目标,淡化他们作为“经济人”的意识,从思想上消除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想法。

5.强化行政审批的内外监督

篇(6)

市委、市政府以广委发[20*]14号文件下放经济管理和审批权限共计223项,其中市县两级部门均有管理审批权市上不再直接管理审批、一律下放由区市县管理审批的事项有117项,将下放给省定扩权县(市)的市级管理审批权限同等下放给其他3个区市县管理审批的事项有45项,属市级审批现授权或委托下放由区市县实施审批的事项有61项(其中授权30项,委托31项)。为了确保在6月1日前将市上下放、授权或委托的223个经济管理和审批权限实现对接,在县法制办、审改办及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县政务服务中心做了大量扎实的工作。一是借全县政务信息工作会之机,对相关部门的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了专题培训;二是会同法制办、审改办等部门对各有关部门对接的情况进行了反复、认真核对;三是组织人员加班加点将核对无误后的相关信息录入了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成功实现了市县对接。

二、加快配套制度建设,完善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依据备案审查等制度;积极探索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统一办理行政许可制度。中心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了我中心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等与《行政许可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三、着力构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长效机制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十分必要。中心按照“廉洁、高效、规范、便民”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着力构建长效机制。

一是调整了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行政审批工作责任制,把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窗口工作人员。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定期评估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将改革纳入日常工作范围,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审批管理和监控机制,形成用制度规范审批、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

二是积极推行行政审批公示制度。各窗口采取“统一受理、统一回复、分别处理”的审批方式,积极探索行政审批公开的途径和方法,增强了审批工作的透明度。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收费标准、审批结果都及时向社会公开。中心大厅不断完善服务机制,强化服务措施,结合政务公开工作,全面、准确、真实地公开应该并且能够公开的保留项目的有关情况,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加强了电子政务建设,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开审批事项、服务程序、办事方法,更好地为基层、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

三是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目前,各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都已制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及责任追究办法。这是通过制度设计,保证行政许可决定正确性、公正性的重要举措,是防止滥用权力、促进公众参与、保证正确行使权力的必要手段,是各部门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公开承诺。各窗口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了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重要性,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诚信政府的高度,切实把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有效防止了执行与制度脱节的“两张皮”现象。中心配合监察室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建立了举报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督和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及时纠正违规或不当的审批行为。

四、切实加强了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会遇到各种矛盾和困难。中心加强了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巩固和扩展已有成果,推动这项改革不断深入健康发展。

篇(7)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与发展,行政服务与高速发展的经济的不适应逐渐凸显。近年来,无锡市坚持以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为原则,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审批方式,提高行政服务效能,通过“两集中、三到位”和“三通四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满足了社会的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提升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价值,营造了和谐宽松的发展环境,走出了一条富有特色的权力阳光运行之路,为无锡经济社会发展增添了新的动力和活力。

一、创新行政权力运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美国著名政治评论家罗伯特·基斯德尔斯基指出:“从本质上讲,政府作用被界定为提供公用物品,即那些市场提供不了的商品,而并非为追求政府目标而替代市场。”由此可见,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管理的一种手段,是行政权力运行的一个重要模式,多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与发展,行政服务与高速发展的经济的不适应逐渐凸显。从2007年开始,无锡市推进以“两集中、三到位”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集中许可(审批)服务事项、集中许可(审批)权限和许可(审批)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下称“中心”)到位、“中心”窗口授权到位、“中心”窗口人员配备到位。从2009年开始,在“两集中、三到位”的基础上推进行政服务的“三通四化”,服务体系三级贯通、绿色通道高效畅通、信息网络纵横联通和网络体系化、审批流程化、政务电子化、服务效能化。“两集中、三到位”和“三通四化”改变了政府角色越位、错位、缺位等问题,优化配置了部门行政资源,进一步明确了审批权责,进一步下放了审批权限,进一步还权于企业、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基层,减少了行政机关对市场过多的、不必要的干预,把本该由企业、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管的事情交给它们自己管理,更大程度上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从而实现政府从无限向有限、从权利到责任、从管理向服务的转变,在不断完善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强化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二、依法规范行政权力,实施审批阳光操作

信息获取不对称和权力运作不透明是产生腐败的重要原因。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重许可、轻监督,导致了滥用行政审批权力、以行政审批代替行政管理,使得行政审批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其主要原因是行政审批设定权和适用行政审批的条件不明确、设定行政审批的事项不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不够公开。事实证明,行政审批权过多过滥、“暗箱操作”、缺少必要的制约与监督等,是产生腐败的温床。因此,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一定要在拓展行政审批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在解决真公开与假公开、对内公开与对外公开相统一上求突破,努力为社会公众行使监督权利创造条件和提供保障。

无锡市通过“两集中、三到位”和“三通四化”的实施,推进政务公开,规范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实现并联审批,切实解决行政权力封闭运行的问题。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增设前置审批条件,消除了审批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杜绝了“人情审批”和“交易审批”,有效地约束和规范了行政权力运行,做到“办事有程序、操作有原则”,既防止了行政权力的消极无为,又限制了行政权力的恣意妄为,从机制上切断了权力干预市场的行为,促进了行政权力依法规范运行,提高了源头预防腐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政府明确以“行政权力透明化”为价值取向,对审批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和首办责任制,不得非法委托下属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行业协会行使行政许可权,不得超期作出或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时,逐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最大限度地降低自由裁量权和审批的随意性,控制了借审批徇私舞弊的违纪违法行为。目前,无锡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已由3000多项削减至440项。所有具有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的部门,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将所有许可(审批)事项条件、程序、期限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部门审批服务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整体转移后,通过一事一表、网上流转、视屏监控,实现各部门的审批过程在阳光下运作,让行政审批工作由幕后走向前台;通过集中监管、电子监察、服务对象评判,实现程序公开、过程透明、行为规范。遏制了利用审批乱收费、滥用审批权力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社会提供了更加公开、透明、高效的优质服务,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三、行政审批流程再造,提升行政服务效能

行政审批是政府直接面向社会的行政权力运行方式,是公众与政府交流的一个重要窗口,其运行规范与否,对政府形象具有重要的影响。众所周知,政府的行政权力绝大多数集中在行政审批这一环节。传统审批中,各部门分散办公,相关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不统一、不到位,使审批主体与报批方之间信息不对等,客观造成本位主义思想、放大了审批权力空间。虽然,前一阶段各地陆续成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窗口办公。但由于授权不到位,窗口渐渐沦为摆设,行政审批改革的目标并未达到。主要表现在:一是权力行使依据繁杂,透明度依然不够,社会公众查询困难;二是岗位职责不清,权责脱节,审批权力与责任脱离、与权力主体利益挂钩的现象仍较严重,推诿扯皮时有发生;三是审批程序繁琐,审批时限长、效率低,不能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四是权力封闭运行,制约手段落后,自由裁量权大,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

篇(8)

(一)优化了审批方式。从改善经济环境的目标出发,优化审批方式,规范审批行为,方便市场主体,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市政府强力推行“两集中两到位”,将部门所有的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该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并将该机构集中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实现行政审批项目进中心到位,审批权限授权到位,简化了审批环节,压缩了审批时限,提高了办事效率。审批时限比法定时限压缩了64%,比清理前承诺时限压缩了48%。审批要件减少289个,减少内部审批环节376个,绝大多数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环节由原来的5个环节减少为3个。规范了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管理,实行集中征收。通过对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等项目进行清理,对保留下来的收费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收费窗口集中征收,实现了窗口之外无收费。2013年,市级财政非税收入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直接征收完成1.943亿元,比上年增收1500万元,增长7.7%。

(二)推行了联合审批。2013年11月,我市首次组织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地震等十几个部门,对丹阳路跨铁路立交桥建设工程项目实行联合审批,只用了四个工作日,即完成了该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按照过去正常的审批程序,即使是按各部门承诺的办理时限,至少也需要90多天的时间才能拿到项目立项批准手续。如果按法定办理时限还会更长。

(三)实行了阳光操作。过去,有关部门的审批权力之所以趋“商品化”,主要原因是审批工作没有透明度、暗箱操作。改革后,由于公开了审批内容、条件、程序、时限,实行“阳光作业”,有效地促进了党风政风转变。市环保局过去对建设项目审批没有实行公开制,出现过违规操作现象,建设单位意见比较大。推行审批制度改革后,对建设项目审批实行了“四公开”,即公开建设项目审批依据、审批工作制度、审批验收结果、违规处罚办法;建立了监督制约机制,采取聘用环保监督员、重大建设项目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利用新闻媒体对违规进行曝光、定期走访征求建设单位意见等办法,把审批工作置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之下,实现了“明明白白办事”的承诺。

但是,在调研中也听到了一些不同的声音。个别企业给出了不满意票,主要反映办税窗口效率较低。对改革前后的变化,认为有明显改观的占66%,认为变化不大的占34%。关于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建议,有25%的受访者回答了这个问题,并提出了诉求。希望有的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县区一级,如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运输超限证等;运输超限证办理下放到市级后,固然方便了许多,但9天办理一次,过于频繁。有的反映,个别部门太苛刻、死板,要求提供的材料过于繁琐,有些没有必要的材料不必要提供。有的反映办事程序应该简化一些、办事效率再高一些,发改、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应该开展联合审批,减少办理审批的往来次数。

二、问题不容忽视

(一)明减暗不减。一些部门和地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表面文章,将审批改为核准、审核、事前备案,或者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无关联的合并,出现明减暗不减的问题,办事程序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审批环节。比如:市工商局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只有“核发《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1项,但是实际工作中“相关许可”包含了40多项审批。

(二)明放暗不放。一些部门虽然取消了部分审批项目,但却又设置了前置条件,或把权力下放给下属单位或者有关联的企业,通过他们获取利益,可谓换汤不换药。开发区是先行、先试区,在开发区的建设、发展和管理上,各级政府都赋予其同级政府的管理权限和审批权限,但实际运行当中,没有哪个政府部门愿意将审批权力真正交给开发区,区内企业很难如愿享受优质便捷服务。行政审批部门职能“越位”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在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还没有完全分离。比如,有的行政审批部门将本该由市场或中介组织承担的规划、建设等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以及专业性、技术性审图工作当作审批事项,或与审批捆绑在一起,让建设单位无法分辨哪些是政府应该办的事,哪些是技术服务机构应该办的事。致使很多政府部门做了一些不该管的事,也限制了市场主体作用的发挥,影响了行政审批效率的提高,同时也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

(三)虚放实不放。受部门利益影响,“错放、空放、乱放”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只下放复杂的、管理责任大的,“含金量”较高的仍然留在手中;有的放权有水分,动辄上百项,但“干货”不多。我们对2013年取消下放的审批项目进行了筛选统计,发现涉及民生的较多、虚的较多、常年不发生业务的较多,而真正涉及到企业发展的、对县域经济发展有制约权的,却牢牢把住,不肯取消、下放。如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下放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市水产局下放的“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核发”等审批项目,都是多年没开展过业务。不少基层政府负责人反映:像类似地震设防这一类的审批项目,究竟有没有必要保留,地震安全性评价究竟有什么用,有没有必要都做。对此,我们查阅了有关条文、咨询了有关人员。得到的说法是:建设工程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竣工验收时要有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与验收。而一些建设和设计部门的人却反映:他们从来都不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而是直接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和《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标准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有企业负责人提出质疑:路东、路西两个同样的项目,甚至不是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附近的建设工程都要做同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不是重复评价、重复收费,是法规方面的缺陷,还是部门利益的驱使,不得而知。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我们知道,按照现行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不管大小项目都要做震评,能够做震评的目前只有一家,并不是真正的社会中介组织,而是地震部门的下属单位。

(四)有人放无人接。有些审批项目,上面放下来,下面却没有能力承接,不知道怎样去接管。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制度建设不配套。原来的审批项目都是法律法规设定的,都有法定的办事程序。下放后,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修订,作为承接的一方,配套的制度没有建立起来,无法开展工作。二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不具备。一些审批项目,不能单靠拍拍脑袋、看看表格就能决定,既要有严密的办事程序,还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技能,需要开展相关的业务培训。调研中,我们针对性地对有承接下放审批权的政府部门进行了走访,发现有的部门负责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头雾水,竟然对承接的行政审批权一无所知,更不用说如何履行好职能,用好自己的审批权。

(五)审批收费不规范。有些部门费用收取标准宽泛,自由裁量权很大,造成了寻租行为,既延误企业发展,也使得一些干部走入了迷途。通过打点关系绕开一些行政审批门槛,是企业必须面对的生存环境。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除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以外,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由于原先部门规章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已对一些许可项目规定了收费标准,且有部分收费还需上缴。调研中,不少企业针对个别行业审批过滥、收费过多、重复收费等问题提出了质疑。有企业反映:“企业发展,必须重视消防安全,加大消防安全设施投入有必要。但涉及消防安全方面的审批越来越多、费用越来越高,企业不堪重负。表面上看消防投入增加了,实际上增加的是办手续的费用。就是消防设施的建设,也必须由消防部门下属的、相关联的、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来设计、施工、提品。”有企业负责人直接提出:“消防支队目前是部队建制,并不属于政府机关,其审批、收费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值得商榷。”一些企业反映:“土地测绘中有个项目叫勘测定界测绘,也叫报批测绘,到确权发证时还要测绘一次,同样的地块,同一个部门要收两次费”,“还是同一个地块,规划部门要测绘、出红线图、还要放验线,这些当然都要收费。而房产部门还要做规划审批后的房产测绘,当然也要收费”,“几个部门为了各自的收费,分别采用不同的坐标系,可大地坐标系却只有一个”。同时,一些部门也反映,有些行政许可在实施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确实需要较大的费用,如须复制大量的资料,印制许可证件、送达、公告、组织专家论证、听证等等,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这些费用应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如何保障,如何编制合理的部门财政预算,还需要配套的财政政策来支持。

三、任务更加繁重

(一)要搞好顶层设计,打破审批怪圈。行政审批的设定都有部门的影子。部门利益取向不同,设定的审批就会附加许许多多的条件。调研中,有企业反映:作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要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工建设,才能办理税务登记、购买税票;办理工商登记,又需要安全评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环评、通过环评验收;要通过安评验收、环评验收,就必须试生产;试生产就会有产品,就得办理工业品生产许可证;要办理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就必须提供土地、安评、环评验收的诸多证件。这样循环审批,环环相扣,步步设置审批前置条件,形成了审批怪圈。先办哪个审批都不行,哪个部门找你麻烦都有理。诸如这些,就需要高位统筹、顶层设计,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联合审批制度,避免企业处处为难。

各级地方政府,要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服务。一是取消前置,最大限度消除制约项目前期审批工作进展的制度障碍。审批部门对设定互为审批前置条件的要进行清理、取消,避免后续审批事项以前置条件未完成为理由拖延审批。二是并联为主。通过流程再造,打破部门界限,同一阶段的审批事项同步进行。每一个阶段,各部门都要加强沟通,采取并联审查方式,实现部门间审批事项并联、项目主体单位前期工作并联、审批事项与前期工作并联。三是信息共享。以政务服务中心为平台,在各相关部门现有业务系统的基础上构建并联审批系统,实现审批信息实时共享、审批业务协同办理,减少公文往来耗时,提高审批效率。目前,房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在收取税费方面已经实现了信息共享。工商、税务、发改、规划、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也应尽快共享审批服务信息资料,切实为企业卸包袱。四是限时办结,双向约束。同一阶段,规定时限内,各部门必须办结,没有办结的,视为同意。

(二)要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紧密结合。一是通过清理核查,摸清真实底数,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应将核实后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一并在媒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以及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或调整。对一个审批事项需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原则上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要求进行调整,该取消的予以取消。对基层可以实施的审批事项,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对确认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则和程序,包括设定依据、申报条件、流转程序、法定时限以及申报时所需提供的材料等,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特别重视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清理,列入清理目录的要监督执行到位,严禁设置新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是通过部门“三定”,明确部门的职责任务和审批权限。在“三定”工作中,认真梳理部门报送的各类审批事项,查实法律法规根据,力求做到去伪存真、不留死角,编委审定后载入“三定”规定予以明确。

三是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责。部门“三定”中既要明确审批权限,还要明确监管职能和责任。要处理好简政放权和正确履行职能的关系,“放”和“管”两个轮子要一起转起来。减少审批事项后,政府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督,改进管理方式,有效履行职责,既不能越位管理,也要避免管理缺位,克服“一放就乱”的弊病。特别是涉及到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上,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事务的管理,要从体制层面研究完善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妥善解决好改革后谁来管、怎么管、如何管好管住的问题,形成权责明确、监管有力、公平公正的监管体系,构造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企业负责的市场监管格局。对已取消调整的审批项目,要制定替代管理措施,防止管理脱节;对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规范办事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明确审批部门和审批人的责任,做到责权统一;对违法审批出现问题的,不但要追究批而不管的责任,也要追究应审批监管而未履行审批监管职能的责任。

(三)要大力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加大扶持力度,着眼于培育和发展以外,还应该出台中介组织管理办法,明确中介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为部分政府审批职能的过渡和转换创造良好条件。要推动政府部门取消或放宽市场准入,让中介机构有生存、生长的土壤。将原本由政府包揽的技术审查逐步推向市场,行政审批部门不再承担技术性审查工作,改由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依照国家规范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只根据专业中介机构的审查结果,签发格式化的审批意见书,也为下一步网上审批奠定基础。

(四)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完善行政审批事项管理体制机制。一是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体制机制。探索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与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的模式。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工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是行政审批改革的实施机关,负责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清理、规范实施、动态管理、编码以及《目录》的编制、更新、信息共享、考核评估等工作,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公布《目录》;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实施部门的职责审查工作,并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对职责任务和行政审批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监察机关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纳入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相应配套服务事务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篇(9)

减少行政审批、约束行政权力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有助于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释放企业的活力。

8月30日新华社报道,荆州一家化工公司准备上马一个100多万元的项目,被当地安监部门要求去一家指定的中介公司做安全评估,竟然收费20多万元。恩施州利川市一家企业去一家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中介公司做安全评估,评定安全等级居然是看交钱多少,5万元一级达标,3万元二级达标。这种行政审批改革后,原本只要数百元的政府审批手续费,竟要花费上万元。改革严重偏离了原有初衷。

减少行政审批、约束行政权力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有助于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释放企业的活力。应当说,本届政府把简政放权作为开门第一件大事,抓住了长期以来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和转型的最大掣肘。

但是,实践中也反映了另外一种现象,即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被中介机构所截留。原本还有章可循的政府审批反而成了无章可循的中介寻租。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坦率地说,是一些政府部门不甘心既有权力的削弱,不甘心既得利益的流失。为了保留既得利益,通过指定性、垄断性的中介机构来收费。在这种格局下,中介机构并不是以为企业服务为目标,并不是企业自发形成的联盟;而是以为政府有关部门收费为目标,是异化了的准政府部门。而对企业来说,过去由政府收费变成由中介收费,形变实不变。这种行政审批改革,不仅不能起到预期的效果,反而恶化了营商环境。从这个角度看,官办中介机构的问题,实质上仍是一种因部门利益而扭曲了的改革。

怎么办?需要坚持行政审批改革的基本思路,对企业来说非禁即准,无论这个准来自于政府还是中介机构。具体来看,一是把行政审批权限,能放的一放到底。大幅减少事前审批,彻底清除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二是放开中介机构,官办机构加快转型,去行政化,与行政权力脱钩;不能转型的应予以直接取消,防止中介组织异变为收费机构;打破政府有关部门指定中介机构的做法。三是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并且对赋予中介机构的市场监管职能全部收回。以此形成公平有效的监管环境和市场秩序。

篇(10)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以发展为主题,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按照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开放兴县,有利于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改善投资环境,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

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各部门在第二轮审改的基础上,再削减、调整一批审批项目,大力推进审批制度和方式的创新,加强行政审批的规范和监督工作,努力创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审批制度。

要结合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等工作相衔接,保证改革的协调推进。

二、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削减、调整行政审批管理项目。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第二轮审改后本部门目前保留的审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初核、协商、论证、审定,要把握行政审批行为的本质特征,准确界定行政审批项目,合理划分行政审批的类和项。对审批项目符合合法原则而不符合合理原则的,要相应作出处理;对应当取消也能够取消的项目,要坚决取消;对应当取消但一时条件不具备的审批项目,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处理。调整行政审批权限的项目包括基建技改类、外商投资类、资质资格类、环境评估类、技术监督类等,在坚持合法合理、简政效能和接轨国际的原则下,凡是省、市已取消的审批项目,县里要相应取消。

(二)做好与省、市政府部门第三轮审改的衔接工作。根据省、市政府第三轮审改工作部署,省、市政府部门将提出第三轮取消和下放的项目目录。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审批项目作出相应处理。要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审批内容等方面,全面对照核对。审批项目名称与省、市取消和调整的项目不完全一致,但审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要作出相应处理;多项审批合并为一项的,要对照省、市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目录,分解为具体事项,分别作出处理。

(三)改革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实行民间投资登记备案制。要认真贯彻实施省政府《浙江省民间投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的投资自,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除禁止类和限制类项目之外,对其他民间投资项目一律实行登记备案制。项目登记备案制与立项审批具有同等效力。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投资体制改革进程及我县实际情况,定期制定民间投资导向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项目所在地投资管理部门受理当地项目的登记备案申请,并办理符合其权限的登记备案。各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规定,在民间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办理场所或登记备案指定网站上公布受理登记申请条件、办理登记程序、联系方式、投诉办法等必须告知登记申请人的内容。国土、规划、建设、消防、卫生等部门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也相应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四)积极探索网络办公制,推行网上审批。通过建立统一的政务信息服务平台,为各类经济主体提供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和网络办公服务,强化网络的政策咨询、资料下载和网络备案功能,条件成熟的部门应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建立完善行政审批自动化系统,逐步实现信息传递、交换、处理的电子化。积极探索并联集中、高效便捷、公开透明、协调畅顺的审批运作体系和机制,保证行政审批沿着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作,提高行政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五)规范行政审批,促进依法行政,改善服务环境。要按照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严格规范审批行为。要结合政务公开工作,健全审批公示制度,提高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确属不宜公开的,要制定防止“暗箱操作”的规定,有效地制约审批人的自由裁量权。

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众利益等重大审批事项,要积极推行社会听证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要进行咨询论证。要继续实施和完善企业登记前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积极试行行政审批一审一核制。

要按照责权统一原则,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加强对审批权力的监督。完善部门内部层级监督机制,实行“审监分离”、定期轮岗、审批回避和公示制度。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监察机关、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形成多元化的外部监督体系。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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