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审计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6 15:25:1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依法审计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依法审计论文

篇(1)

有些事物,孤立去谈,易平淡、枯燥,如果展开联想,由这个事物想到与之相关的另一个事物,在它们的相互联系中,去突出事物的特征,发掘事物的本质,这样不仅可以使议论更深入,而且可以使思路变得活泼而开阔。

除了古今联想以外,还可进行类似联想(有相似的特点或本质)、对比联想(有相反的性质)、因果联想、连锁联想等等。

看到比较抽象的论题,笼统地谈,议论就很难展开。这时候我们可以考虑将所要讨论的事物分一分类。

比如对“友谊”一词,我们并不陌生,但难以深层论述。这时,我们可将不同类型的友谊分一分类,这样就可打开思路。

友谊,按不同时代,可以分成“伯牙摔琴”、“桃园结义”式的反映封建伦理道德的友谊;“基督——博爱”式的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友谊;以马克思和恩格斯为典范的无产阶级的革命友谊。

按不同的目的,可以分成为了一个人或几个人的利益而建立的友谊,为了阶级、国家、民族的利益而产生的友谊。

按不同的性质,可以分成在共同的奋斗中,互相深刻了解建立起来的友谊;在一起吃喝玩乐中,互相吹吹拍拍建立起来的“友谊”。

按不同的内容,又可以分成,在你工作遭受挫折时给你帮助,生活遇到烦恼时给你安抚的友谊;在你一帆风顺时给你捧场,在你自鸣得意时为你叫好 的“友谊”;“患难相共、生死相托”的友谊;“利则相攘(偷窃)、患则相倾(坑害)”的“友谊”;君子之间“淡淡如水”的友谊;小人之间“甘言如饴”的 “友谊”……

有了分类,可供议论的内容一下子变得丰富多了。分类,不仅打开了你的思路,而且使你看到了问题的深入。由此看出,分类法是从各个不同角度来认识事物的性质,把那些抽象的论题具体化的一种方法。

是一种把论题加上其他成分,进行变形思考的方法。有些概念比较抽象,如果只就这个概念来谈就很容易使议论空泛、不深入。这时候,可以考虑采用“层递”的方法,缩小议论,使文章层层深入。

层递法可分两种方式:

一种是增加定语,随着论题不断增加定语,文章的思路便不断向前发展,议论的范围就不断集中到更小的范围之内。比如《谈奋斗》这样一个题目,第一层可以泛谈“奋斗”,第二层增加成分,谈“青年的奋斗”,第三层继续增加成分,谈“二十世纪中国青年的奋斗”;

另外一种方式是扩展论题内容,把一个抽象的论题具体化,从而使文章思路更开阔、论述更全面。比如《论学习》这个题目,就可以先谈“学习的目的”,其次谈“学习的兴趣”;再次谈“学习的规律”;最后谈“学习的方法”等等。

注意使用层递法时,第一种情况不要出现论点转移,第二种情况增加成分以后的概念只能作为分论点,不要造成论点不集中的情况。

即在论证过程中对论据进行阐明、解释,把论据中蕴涵的借以证明论点的内容揭示得更鲜明、更充分。可借助于这一方法打开思路。

例如,的《不要秘诀的秘诀》中,曾引用南宋人陈善在《扪虱新话》中的一段话来论证读书不能求助于“秘诀”,而须自己下功夫:

“读书须知出入法。始当求所以入,终当求所以出。见得亲切,此是入书法;用得透脱,此是出书法。盖不能入得书,则不知古人用心处;不能出得书,则又死在言下。惟知出知入,得尽读书之法也。”

接着作者作了如下阐释:

用现在的眼光读这一段文字,也许觉得他的见解很平常。然而,我们要知道,陈善是南宋淳熙年间,即公元十二世纪后半期的人。在那个时候他就能 够提出这样鲜明的主张,也算是难能可贵的人。他主张要读活书而不要读死书,就是说要知入知出;要体会古人著作的精神和实质而不要死背一些字句,就是说要体 会古人用心处而不可死在言下。不但这样,他还反对为读书而读书的倾向。他主张读书要求实际运用,并且要用得灵活,即所谓“透脱”。你看他的这些主张,难道不是一种反教条主义的主张吗?他的这个主张,过去很少有人注意,因为他的声名远不如朱熹等人,但是他根据自己读书的经验而提出了这种主张,我想还是值得推荐的。

篇(2)

2.讲究用语,注意条理。要按照会议纪要的不同用途,恰当地使用不同的用语。上报的会议纪要,就应使用对上的语气,如“会议讨论了以下几个问题”、“会议考虑”等;下发的会议纪要,则可用“会议决定”、“会议要求”、“会议强调”、“会议号召”等。

篇(3)

在WTO调整各国贸易关系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审查各国政府行为的情况,包括审查对外贸易、对外贸易管理政策的制定等。在国际贸易纠纷中,明确WTO体制下的司法审查对象,可以防止WTO各机构,确保争端解决机制严格地在WTO法规定的范围内运作。

WTO下国际贸易纠纷的司法审查包括国内和国际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本文中提到的司法审查是WTO体制下的国际司法审查,即国际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国际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是WTO争端解决机构根据WTO《有关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DSU)进行的处理成员间贸易争端的国际司法程序活动。

国际贸易纠纷的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针对的是被审查行为的性质,如违宪审查、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等。通过审查该类行为,判定哪种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而所解决的是被诉主体及其行为的可诉性新问题。

在国际贸易纠纷中,争端的成员方一般将争议提交WTO寻求解决。WTO协议中对司法审查,并不明确所审查的行政行为或外贸管理行为的性质究竟是具体的还是抽象的,但也没有限定是具体行政行为。由于WTO成员的国内法院处理贸易行政案件时,更多的还是以国内法规为裁判依据,并不会直接适用WTO相关规则。即使是从国际规则方面考察政府政策或抽象规则,对国际规则的识别,除非是直接违反国内法律,否则也会作出有利于本国政府的解释。对于抽象的法律规定提起司法审查,就需要WTO体制规定国际层面的司法审查。

国际法层面上的司法审查结果,是WTO/DSB对其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结果,表现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WTO下针对国际贸易纠纷的司法审查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审查成员的外贸管理权时审查其行为或办法是否违反WTO国际规则,进而判定该规定是否构成贸易自由障碍。这就要求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首先审查被诉成员的相关立法规定和办法是否违反GATT/WTO规则,涉及更多的是成员相关办法的违反和非违反性。

国际贸易纠纷的司法审查对象

(一)审查对象的范围

WTO规则约束的对象是政府,所调整的是政府间的宏观经贸政治关系,以政府间贸易政策和实践的协调为其价值取向和终极目标。DSB是WTO在实践中为解决贸易争议而设立的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它明确规定了其司法审查对象是WTO争端解决机构所受理的违反之诉和非违反之诉,它所接受的案件是以违反之诉和非违反之诉为诉因的。将司法审查对象区分为审查违反之诉和非违反之诉的依据是DSU第3条第8款和第26条第1款。DSU第3条第8款规定摘要:“凡出现违反涵盖协定规定应承担的义务的情况下,该行为就被视为构成了利益受到抵消或损害的表面证据。这表明,正常情况下可推定为摘要:违反规则就对该涵盖协定的其他当事成员方产生了有害影响,在此情况下,要由被告方举证反驳诉讼”,即为违反之诉。第26条第1款则规定摘要:“GATT1994第23条第1款(b)项表述的不违反之诉”。

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摘要:凡任何一个缔约方认为,它依本协定直接、间接预期的任何利益受到抵消或损伤,或者实现本协定的任何目的受到妨害,而这是由于摘要:(a)另一缔约方未履行其本协定的义务,或(b)另一缔约方采取的任何办法,不论其是否和本协定相冲突。

根据以上的规定,(a)项为违反之诉,是指方指控或认为被诉方国内法规或行政办法和其承担的WTO体系下某项协定义务不一致或者违反了协定义务。而(b)项为非违反之诉,是指方认为被诉方的国内法规的实施或者行政办法的结果导致其在WTO协定下直接或间接的利益损失或减损,或者认为损害了协定目标的实现。也就是说,即使对方办法不和“本协定相冲突”或“存在任何其他优势”,即使不违反GATT/WTO法律规定,亦可作为的理由或“诉因”。可见,DSU基本上沿用了GATT第23条的规定,把违反之诉和非违反之诉作为其司法审查对象的范围。

(二)违反之诉和非违反之诉的区别

通过分析DSU可知,适用违反之诉是基于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而在GATT/WTO多边贸易法律制度设置“非违反之诉”,最原始的指导思想是“利益平衡”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通过采用GATT未明确禁止的贸易办法(即所谓“灰色区域”贸易办法)而损害或破坏贸易谈判和减让表现产生的相互利益。

因此,违反之诉和非违反之诉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基于损害、依据WTO有关协议产生的正当利益而提起的,而它们的区别则表现在摘要:

产生的原因不同摘要:违反之诉是违反协定义务而造成伤害,其根据是禁止违反条约义务和具体承诺;而非违反之诉是必须实施了办法而导致损害,但并不一定违反协定义务,其根据是禁止剥夺合法预期利益。

举证责任不同摘要:举证责任在哪一方,对能否胜诉具有重大影响,成为诉讼程序中的决定性因素。在国际贸易纠纷规则中,明确规定了违法之诉和非违法之诉的举证责任。对于违反之诉而言,DSU规定了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在被告方。而对于非违反之诉,方应提出详尽理由以证实有损失或损害存在。

救济手段不同摘要:根据DSU的规定,在违反之诉案件中,若裁定有违反WTO义务的行为,违反方有义务停止违反WTO有关规定的办法,并采纳争端解决机构(“DSB”)的建议。在非违反之诉的裁定中,被诉方主要是补偿,即争端当事双方“做出相互满足的调整”。

(三)对违反之诉和非违反之诉的规定

1.对违反之诉的规定。绝大多数国际贸易纠纷涉及的是违反之诉。WTO项下,如《补贴和补贴办法协定》、《和贸易有关的投资办法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等,明确规定在违反适用协定下承担的义务都被视为构成利益丧失或减损的案件中,可直接适用于GATT1994第23条(a)来解决争端。

2.对非违反之诉的规定。非违反之诉是建立在这样的一个事实基础上摘要:政府希望从贸易协定中获得的利益,可能为另一政府毫不相关的并可容许的行为所抵消,而有关行为是在制定协定时不可能合理预见的。各国进行对外贸易时会出现许多不可预料的情况,非违反之诉的设立可以更大地拓宽争端解决的领域,便利于各成员解决争端。在WTO的立法过程中,“非违反之诉”被适用到其立法领域,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及WTO对GATT1994的各项补充协定中,如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估价等,但对《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则规定了其对GATT1994第23.1(b)和(c)的非违反丧失和减损的适用期限。在此重点介绍GATS规定及TRIPS协议的规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在“非违反之诉”方面大多仿效GATT的规定。具体而言,对“非违反之诉”的诉因规定在两个条款中摘要:在GATS第23条第3款里明文规定摘要:“凡任何成员方认为,按本协定第三部分规定,一成员方在具体承诺中计入给另一成员方的可合理预期的利益,在采取任何和本协定不相冲突的办法而受到抵消或损伤时,可求助于DSB。”而GATS第6条第4、5款则规定摘要:“为保证有关资格必备的条件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条件等办法不致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障碍”,“在一成员已作具体承诺时,该成员不得以不能合理预期的方式来适用许可证和资格必备条件、技术标准,使具体承诺受到抵消或损伤。”可知,GATS在争端解决方面直接引入GATT争端解决机制,包括非违反之诉在内。

《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并未明确规定有非违反之诉,只是在TRIPS协议第64条第2款规定了对GATT1994第23条第1款(b)项和(c)项的适用期。即摘要: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GATT1994第23条第1款(b)项和(c)项(非违反之诉和情势之诉)的规定不得适用于TRIPS协议下的争端解决。何时适用并没有规定,也就不可能利用非违反之诉解决国际知识产权争议。

国际贸易纠纷司法审查对象在适用中存在的新问题

非违反之诉是WTO的一项非凡诉讼机制,由于GATT/WTO未作更明确规定,其作为WTO协议的一部分在国际贸易纠纷中成为一项极富争议的机制。

(一)对非违反之诉的规定趋于模糊

虽说WTO各协议大多规定有非违反之诉,但规定极其模糊。对于GATS和非违反之诉,由于GATT本身对非违反之诉的规定在措辞上比较模糊,这也就导致GATS在依靠GATT争端解决机制时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非违反之诉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如在服务贸易谈判中没有“关税制约”的概念,每一成员方在“逐步自由化”原则的指导下,递交一份包括市场准入承诺表和国民待遇的条件和限制在内的“非凡承诺时间表”。这样也就冲淡了各成员方可合理预期的利益,对于非违反之诉的使用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而对于TRIPS而言,由于对非违反之诉的适用设置了期限,在使用效力新问题上表现得更为模糊,实践中也就不可能适用非违反之诉解决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争议。

(二)对于“非违反之诉”机制的启动存在不同立场

争端解决实践中,争议成员根据自身的利益,对于非违反之诉机制选择了不同的立场摘要:“克制主义”和“激进主义”。“克制主义”认为非违反之诉应该有所限制,并要求最低限制地运用非违反之诉。这是为了避免非违反之诉机制的负面效应,从而维护WTO规则的导向性。而“激进主义”则认为针对一成员方所采取的办法是否违反WTO协议这一法律新问题时,该成员方无须花太多精力去判别应当提起何种诉讼,而是直接提起非违反之诉。基于“激进主义”,非违反之诉被认为是“独立性模式”,这样就很轻易导致非违反之诉机制的滥用。所以确立非违反之诉机制的目的在于填补WTO协议的漏洞并对关税减让的原始利益进行重新平衡。因此,将非违反之诉视为“克制主义”而予以启动,只将其作为对违反之诉的一种辅质的权利救济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控制那些GATT未明确禁止成员方使用的办法,防止由于这些办法的实施而事实上损害其他成员方从关税减让中获得的利益,从而进一步鼓励和促进各成员继续实行关税减让,达到货物贸易自由化。

涉及WTO协议的争议,最终都会归结到对某个成员方的贸易政策和办法。而WTO下国际贸易纠纷的司法审查要求建立一个可以适用于各成员方的独立的行政救济机构;建立一套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救济程序,从而为有关的当事人提供可能救济的机会;对当事人的或申请给予同情的考虑并提供充分磋商的机会,同时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并告诉其有上诉的权利。因此,明确WTO下国际贸易纠纷的司法审查对象是违反之诉和非违反之诉,充分利用WTO项下的相关协定,非凡是DSU来解决贸易往来中出现的争端,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进行和纠纷解决。

参考文献摘要:

篇(4)

身体转向是西方哲学的一个特定时期的特征。科技伦理同样必须关注到这一转向,将身体作为伦理分析的焦点。我们知道,一直以来人类操劳于身体。理解身体与改变身体就成为主要的问题所在。特别是现代科学与技术的时期,生物学理论以及生物技术的发展更使得身体的问题被作为焦点呈现出来。

一、理论与技术的进展

以70年代为界限,20世纪经历了从科学理论革命向技术革命的转变。单以生物学领域来看,这种情况就很明显。众所周知,生物学理论中的标志性成果是dna的革命。历史上这项理论几乎已经被人所遗忘,“今天我们对dna太熟识了,往往忘记了直至1960年,这基因密码才被发现——这种发现不单单革命性地改变了应用生物学,也影响了理论生物学。它为如下问题提供了新的答案:什么是生命?什么使生物与非生物不同?生命是怎样来的?”在取得技术上的突破之前,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成为一个难题。但是,因为2009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的染色体自我复制的成果,使得dna问题又重新被提了出来。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点,我们从dna理论革命本身开始分析。

遗传是生命个体的重要现象。dna理论之前,解释这一现象的理论是蛋白质(protein)决定了遗传。但是20世纪40年代的生物实验开始表明,遗传的物质基础是核酸(nucleic acids)而非蛋白质。20世纪40年代,oswald avery实验指出,遗传的化学根基并非蛋白质而是核酸——更精确地说是脱氧核酸——今天所谓的dna。但是当时人们并非完全相信这一点。“诺贝尔奖得主生理学家george bea—dle说,在那个时代‘人们认为dna是一种单调的聚合物,内含四种核苷酸,此四个排列不断地重复,另一位诺贝尔奖得主max delbruck更进一步说,‘当时人们以为dna为一种愚蠢的东西’,且太过愚蠢而无法成为活的细胞内复杂的蛋白质的指南。”不久这种观念被完全纠正过来。“这是一种革命性的发现,有人以此与物理学上的相对论和量子论相比。其实这两次革命是相连的,因为物理上有薛定谔首次提倡密码的观念。”

通过生物学史我们可以知道,1939年人类发现了端粒,1997年完全揭示了端粒的作用。1953人类发现了dna的双螺旋结构。20世纪40年代,生物学家所面临的问题是解决dna自我复制的同一性。但是由于dna观念、dna与端粒酶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没有被完全澄清,自我复制现象依然是使用“蛋白质”这一概念来表达。当时一个主要的表达是“如何确定复制传递过程中的蛋白质分子还是蛋白质分子”。这甚至演变成为一个有趣的哲学问题。michael a.simon认为,“一定要有些‘非,蛋白质的分子来确定‘是’的蛋白质的分子。”可以看出这个问题在当时没有办法解决。没有解决的原因首先是理论表述的错误,是“dna的自我复制”,而非“蛋白质的自我复制”,所以原有的表述首先是一个假问题;其次是技术手段的限制,使得自我复制问题无法解决。

有意思的是,经过60年,这一问题得到了解决。我们可以从2009年的诺贝尔生物学或医学奖成果看清这个问题。此次获得者是三位美国科学家伊丽莎白一布赖克本(elizabeth h.blackburn)、卡罗尔一格雷德(carol w.greider)和杰克一绍斯塔克(jackw.szostak)。他们的主要成就是“染色体如何受到端粒和端粒酶的保护”。f.莱克本和绍斯塔克发现,端粒中有一个特定的dna序列保护染色体不被降解,而布莱克本和格雷德则鉴别出了端粒酶。这一成果解决的是染色体自我复制的同一性问题。

事实上这一成就有效地回答了dna自我复制同一性的问题。随着认识的进步,dna与染色体之间的关系被进一步澄清,人们发现,dna的复制即为染色体的复制。dna像链条样螺旋组合后形成染色体,当复制时,染色体解螺旋形成dna链,进行半保留复制。于是问题就发生了转化,dna自我复制的同一性问题就可以看作染色体自我复制的同一性问题。但是,染色体自我复制的同一性问题却没有解决,恰恰是2009年诺贝尔奖成果表明:端粒酶与染色体自我复制同一性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这一理论认识的突破使得dna复制的同一性问题解决成为可能。我们都知道,染色体(chromosome)是dna的载体,每个染色体只有一个dna分子。亲代将遗传基因[dna]以染色体的形式传给子代。“载体”意味着属性与实体之间的关系。如石头是白色的,那么白色的属性依附于石头这一载体;另外对于有机体来说,功能也是依附于有机体这一载体的。

所以,我们可以推断,既然染色体这一载体在自我复制过程中的同一性得到了保证,那么其被承载的dna自我复制的同一性也就相应得到了保证。

我们知道,基因是“具有遗传讯息的dna片段”。这意味着发现dna就有了发现基因的可能性。当人们能够确定“具有遗传效应的dna片段”,也就揭开了生命之谜。所以说,仅仅是dna概念的确立,把握生命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基因概念的确立使得人们相信,生命自身的秘密已经敞开,理论上的可能性成为了现实性。随着生物技术的改进,人类改进生命成为了可能。“基因被改变的生物可以是任何生物:微生物、植物、动物或细胞。对于一个完整的生物,人们或者改变它的细胞结构,或者介入它的胚胎组织;简单地说,改变一小段基因序列就能得到一个基因被改变的生物。”

生物技术上的发展使得理论得以进一步拓展,使得人们对于身体的认识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克隆技术就是最成功的应用。但是,如果认为生物技术以单独的路径发展,那就会失去洞察问题的机会。20世纪后半叶的技术的各个分支领域不断地加以整合,这种整合极大地引起了不同领域的关注。2000年以后,一种极具革命性前景的由不同分支技术领域整合而来的技术集合体——会聚技术——出现了。

2001年会聚技术概念被提出,2004年与会聚技术相关的会聚技术律师协会(ctba)宣告成立。此外,这一技术领域的问题在国际国内哲学界也引起了关注。2009年7月在荷兰特温特大学(twenteuniversity)召开的国际技术哲学学会第16届年会 中,会聚技术(converging technologies)被作为会议的主题,受到了各个国家哲学家的关注,如德国的attain grunwald、荷兰的philip brey和peter—paulverbeek等。

这些理论和技术上的突破为人类自身带来了诸多问题,身体就是一个明显的领域。那么以身体为焦点,现代技术为人类自身带来了怎样的问题呢?在具体分析之前,首先需要对身体的相关形式给予分析。

二、焦点中身体的形式及问题

物质身体、文化身体和技术身体代表着人类身体的三种不同类型。“身体一,肉身意义上的身体,我们把自身经历为具有运动感、知觉性、情绪性的在世存在物。身体二,社会文化意义上的身体,我们把自身经历为在社会性、文化性的内部建构起来的。如文化、性别、政治等等身体。身体三,是由技术建构起来的身体。我们的身体体验是对于技术建构起来的身体的体验。技术与身体之间的关系从此透明了起来。从这里可以看出,伊德给予我们的是对于技术的一种理解,一种关于技术与身体的描述。”我们从这三种身体类型可以看到不同程度的问题。

物质身体,肉身意义上的身体。整个哲学史给予我们的观念是,相比精神而言,肉身所具有的缺陷性和有限性。

从身体结构来看,身体的结构使得身体与疾病相伴随。“在我们这个设计得十分精巧的身体上,为什么还留下这么多的弱点使得我们要遭受疾病的痛苦?自然选择的进化过程既然能够塑造出像眼球、心脏、大脑这样精致灵巧的器官,又为什么没有安排好预防近视、心肌梗塞和老年痴呆这类疾病的措施?……”各种医学理论都在解释着为什么身体会生病以及某种疾病的发生机理,这些都显示了身体的一个缺陷,精巧的设计与缺陷的设计。

从身体功能来看,人类身体很多方面无法与动物相比,我们的身体注定有着众多缺陷。如人类的视力比起鹰的眼睛来说,要差很多;人类的嗅觉,比起狗来,要逊色许多;人类奔跑的速度,远比猎豹差。这就是上天注定的人类肉体所具有的局限。技术哲学中一个古老的故事就指出了人类肉体的局限与技术起源的关系。肉体的时间性相比精神的无时间性是非常明显的。

从身体本身来看,身体会产生畸形、会衰老,这已经成为身体的必然规律。畸形是人类肉体的一大特征。在传统社会下,以宽容或者另样的态度来对待这种畸形,形貌与精神的反差经常成为文化所凸显的现象。在

1,不断弥补缺陷身体走向完好

我们所拥有的物质身体具有这样那样的缺陷,这成为我们的负担。相比之下,精神似乎更具有永恒性。但是人们并不满足于此,他们总是想方设法通过技术来改变这一切。我们可以看看人们如何通过弥补物质身体的缺陷从而使得自身走向完好的。

先天的缺陷表现为身体的畸形。现代社会把畸形看做是需要改变的事情,甚至当作娱乐的对象。“对于人类来说,这种情况从较温和的例子,如从一只手有六七个或甚至更多手指的畸形到严重缺陷如 独眼畸形(只有一只眼睛)都有发生,在过去的几百年里这些畸形往往作为主要的吸引形式被用于残忍的和剥削的奇异表演中。”于是改变畸形成为必然的选择。如六指就可以通过截除手术来截除,以符合正常的五指。

后天的缺陷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形式是身体残疾。因为某种原因结果身体上出现了残疾。如因为不注意卫生用眼,使得近视眼产生。如遭遇车祸,使得身体断腿、断胳膊等。面对物质身体所存在的缺陷与不足,通过技术手段来弥补和改善就成为一条选择了。借助生物医学技术,人类弥补着自身的缺陷,如近视眼的治疗与义肢的安装。佩戴眼镜应该是“矫正”人的视力,原则上属于治疗。这样做的目的使得人的视力达到一般正常人的水平1.0。老年人可以利用老花眼看清近距离的东西,等等。另外,假肢技术的发展使得更先进的假肢成为人们的更多选择,这些肢体可以随意地装卸,如同助听器一样。更有甚者,假肢技术会产生超乎一般人想象的影响。“刀锋战士”——南非残疾青年奥斯卡·皮斯特瑞斯——拥有的假肢更影响到了奥运会比赛章程的修改。

第二种形式是文化上导致的缺陷。每一个社会都有不同的审美观。单眼皮在流行的双眼皮社会时尚看来,就是不美;丰满在崇尚纤细的社会中也是不美。所以,这种文化使得原本完好的身体看起来是缺陷,需要通过技术手段来整形。

于是,我们看到,现代医学技术已经完全能够弥补身体的缺陷,如矫正畸形、治疗残疾、美化不足。尽管这种改变的初衷是很好的,但是,这种弥补所带来的伦理问题却是前所未有的,仅以法国换脸手术来说,术后病人面对新面孔开始询问“自己是否是谁?”这样的问题。当然,这还是符合我们日常的伦理观念,这种弥补身体缺陷的做法被看做是人类追求美好生活的表现,其相关的现代技术也得到了肯定。

2,不断提升有限身体走向无限

从身体结构来说,身体表现为有限的。身体的生老病死一直被看做是身体的有限性。我们在前面提到,身体本身存在着衰老问题。面对身体的衰老死亡,人类一直找寻着长生不老的方式。通过外在的药物——长生不老药、丹药——来保证身体的常青,成为古代社会的主要手段。现代社会则通过了解身体结构这一内在的方式找寻到有效的方案。如通过研究身体的构成,就有了改变身体的可能性。2009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的成就是“他们的研究成果揭示,端粒变短,细胞就老化;如果端粒酶活性很高,端粒的长度就能得到保持,细胞的老化就被延缓。”如此,当身体衰老获得了理论上的解释,那么改变这种“趋势”就成为非常可能的事情了。

从身体功能上来说,人类身体的功能表现出极大的有限性。如力量不足、肉体脆弱。面对这种有限性,人类不断寻求一些方法提升这种功能,使得身体的有限功能获得了无限的提升。这一场景在很多美国科幻电影中不断展示出来。如《蜘蛛侠》(2002)、《绿巨人》(2003)等都是反映这样的内容。两部片子中的主人公——彼得一帕克、布鲁斯·班纳——因为某种外在原因——转基因蜘蛛咬伤、伽马射线辐射——使得身体发生了变异。身体的机能获得了无限提升。

在提升有限身体走向无限的过程中,我们会看到不同现代技术的影子。尽管我们上述所说的多是表现在科幻电影中,但是现实中却也有某种科学上的尝试。我们更加关注其中所导致的问题,人类身体的有限性是人作为人所特有的,哲学所揭示出的真理告诉我们,有限性是人之所以为人的规定性之一,而科学技术的这种改变身体的有限性做法所导致的一个伦理问题就是人是否会成为上帝(一旦人利用不同的技术手段来造就无限身体的时候)?相伴随的问题是这一伦理问题会导致科学家和工程师思想上的困惑。

3,不断修正多元文化身体走向稳定

前面所描述的主要是改变物质身体上所存在的各种问题。表现在文化身体上,问题则有所不同。当然二者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我们可以借助上述关于文化身体的例子来进行分析。

我们知道,女性与男性的区分如果借助物质身体来划分的话,更多是生物学意义上的划分,就是通过性别特征如生殖系统的不同来区分。但是文化意义上的女性、男性则是通过不同的文化观念来划分。如传统社会中女性应该拥有温柔、体贴、贤惠、美丽的特征;而男性则应该拥有果断、粗犷、刚强等特征;但是,现代社会则不同,传统女性男性所拥有的特征不再被保留,一种表达后现代的中性特征混淆着男女之间的界限。如此,物质身体无法成为决定文化身体的根本因素。所以才出现拥有女性身体的人却有着男性的文化特征,而拥有男性身体的人却有着女性的文化特征。同性恋即是一种明显的表现。无疑,这会导致社会的问题。

面对这种情况,人类借助两种方式调整着自身:观念上和身体上。前者是通过观念上的改变,使得观念更符合身体的自然属性,如通过心理咨询使得性别倒错得到纠正;后者则是通过身体的改变使得身体更符合观念的属性,如通过现代医学技术改变身体结构,使得这一倒错得以纠正。总之通过不同的方式,人类不断修正着多元的文化身体,从而保证了伦理观念的稳定、保证了社会的稳定。

4,不断摆脱虚幻技术身体走向自身

技术身体所存在的问题是新的。我们可以通过美国哲学家唐娜·哈拉维看出这一点,她曾经指出过,“通讯技术和生物技术是重新构建我们身体的关键方法。”于是我们都将拥有这样的技术身体。“到20世纪即我们的时代,一个神话时代的晚期,我们都成了怪物,即被理论化、装配化的机器与有机体的混合体。总而言之,我们都是生控体。生控体是我们的本体。”她的“生控体宣言”说出了一个事实,我们已经成为生控体式的存在。这意味着什么?

篇(5)

针对本文所讨论的终审裁定书的法律论证而言,也许有朝一日会出现“人们所说”的没有争议的情况。这是可能的,尽管从目前看来不大可能,因为,我们毕竟起码看到裁定书明确标出“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字眼,这是明显的“运用‘集体’应对外来某方压力”的一种有效策略,也是暗示外在争论持续存在的修辞象征。而且,我们的确看到了不少人还在争论着。[34]自然,这一情形不是我所关心的核心,我所关心的核心在于回应困难。我们依然从这份裁定书入手。

第一,我们需要注意一点,也即我们通常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没有争议”、“一致意见”这类陈述的。在我看来,这类陈述的使用,总是隐约地指向特定群体、特定场合、特定时间的。换言之,人们所说的“没有争议”和“一致意见”,是在特定群体、特定场合、特定时间内显示意义的。在条件限定的情况下,的确有如“人们所说”的,曾经出现过“没有争议”或者“一致意见”。但是,同时也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一个源自有争议案件的法律论证,我们如何可以想象所有人在所有时刻产生“没有争议”、“一致意见”?相反的意见或者争议,总是可能的,而且有时又是我们未曾觉察的。于是,问题在于什么主体、什么场合、什么时间出现 “没有争议”或者“一致意见”。就这份裁定书而言。我相信而且某些人也会同样相信,其中所提到的该法官和辩护人,以及二审法院里的某些法官当然包括审判委员会里的某些“重要法官”,对裁定书中法律论证的“充分”是没有意见的。在他们之间可以看到“没有争议”或者“一致意见”。然而同时,这才是重要的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中另外一些主体比如控方以及二审法院的“异议”法官,依然可能持有不同意见。这意味着,在特定主体之间是可以看到“没有争议”的,在另外一些主体之间是可以发现“争议”的。而且,所有这些是在特定时间及特定场合内呈现的。之所以提到特定时间和特定场合,这又是因为并不能够排除在此时间之前之后以及在另外场合,赞同者变成了不赞同者,还有不赞同者变成了赞同者。此案中的辩护人就一定始终而且将来也都赞同裁定书的“充分”论证?控方就一定始终而且在将来也都对其加以拒绝?显然,这是不一定的。因此,从较大范围来看,第一,我们要问“在谁之间没有争议”,第二,“什么时候没有争议”,第三,“什么条件下没有争议”,以及反之“在谁之间存在争议”,“什么时候出现争议”,“什么条件下产生争议”。

此外,公开化的裁判文书是要进入社会的,其阅读者当然并不限于具体诉讼结构中控方、辩方和二审法院。作为佩雷尔曼“一般听众”[35]概念的社会阅读者,是潜在地不断增加的。至少现在我们已经看到,这份裁定书自公布后通过网络已经走入社会,越来越多的社会阅读者加入了阅读行列,或赞同或反对地加以讨论。社会阅读者的角色复杂,以及数量的不断增加,意味着本文前面提到的说理方式、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的“多样化”和“地方性”的进一步的加入,尽管,在这种“多样化”和“地方性”不断加入的同时,也在出现着新的特定群体、场合、时间的“没有争议”或者“一致意见”。[36]因此,不仅从更大范围而且从动态角度来说,我们都能而且更能发现人们不经意使用的“没有争议”及“一致意见”等陈述究竟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的。

也是因为这个理由,本文所主张的“不应充分论证”,其没有而且也不可能彻底否定特定群体、特定时间和特定条件的“没有争议”或者“一致意见”所呈现的经验事实,而是直指经由潜在变动而带来的可能的“对立意见”,同时提醒对前一经验事实保持必要的清晰认识。谁能否定本文多次提到的“多样化”和“地方性”在动态的社会中完全可能带来新的“疑问招惹”、“话语纷争”?[37]

第二,即使针对特定群体、特定时间和特定条件下出现的“没有争议”或者“一致意见”,我们也是可以追究其中一个问题的。在我看来,没有争议,主要是因为原有争议据以作为自身基础的说理方法、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可以出现几方之间的暂时“融合”,[38]准确来说是特定主体、时间、场合、条件中的几方“融合”,而这种“融合”的根本原因又在于一方在说理方法、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上运用自己的“知识相对丰富”,得以暂时战胜对方的“知识相对有限”,从而实现暂时“说服”对方或使对方暂时“失去”论辩能力。这是“没有争议”这一过程发生的基本机制。

显然,如果情况的确如此,那么首先我们可以发现,这种“知识相对丰富”暂时战胜“知识相对有限”,其所解决的问题是理解上的“是否很有道理”,而不是纯粹的法律事实问题以及纯粹的法律规定问题的“多少”,所以,其无法像连续不断地确定具体事实一样,更为准确来说像“1+1=2所以2+2=4是必然的”一样,给予人们以确定不移的认定信息,从而不断增加无法抗拒的接受份量。就此而言,暂时“说服”以及使对方暂时“失去”论辩能力,其所带来的暂时“融合”没有并且也不可能直接增加“科学、实证、逻辑”意义上的法律理解。我们再回到裁定书。在阅读这份裁定书的过程中,我们接受二审法院的R37、R38(假定接受),和我们接受二审法院的R35,是不同的。前者没有增加我们的“科学、实证、逻辑”意义上的法律理解,后者则增加了。通过前者,我们只是发觉自己被带到了一个思路上,发觉“比较可信”,从而比较相信一个看法:因为民事诉讼中一方败诉后采取极端行为是极为罕见的,而且因为流露极端行为情绪和倾向才有可能使人预见,所以,民事诉讼中应当预见极端行为是有基本前提的。与此相异,通过后者也即R35,我们确凿无疑地知道了根据最高法院以及相关的具体法律规定,如果在判决之后出现了新的证据从而使判决与事实不符,那么该判决不属错案。在这个意义上,所谓“很有道理”或者“充分”所带来的“没有争议”,不是牢固结实的,而是软性易变的,其和运用明确法律规定(包括法律原理)和一般形式逻辑所带来的“没有争议”,不可同日而语。

接着我们可以发现,“知识相对”这一概念,也许正是我们理解“没有争议”或者“一致意见”何以是在特定群体、特定时间和特定条件下出现的关键概念。换言之,因为在说理方法、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上,“知识相对丰富”或者“知识相对有限”必定是存在的,所以,我们才能看到乃至才能谈论特定群体、特定时间和特定条件下出现的 “没有争议”或者“一致意见”。

第三,更为重要的是,即使我们看到一个特定情形下的“一致意见”、“没有争议”,发现这是“令人欣慰”的,对于一个当下具有争议的案件,我们也是无法断定“使得法律论证充分”在将来其作用对此案件究竟是保持争议,还是催生争议,还是消除争议。对本文提到的裁定书中的法律论证,当下就是有争议的,而问题的重要同时在于,我们怎能依据过去可能出现过的特定情形中的“没有争议”,来断定这份裁定书引发的法律论证“充分”注定可以消除争议?因此,探讨“一致意见”以及“没有争议”的机制,探讨法律论证是否应当充分,也意味着我们必须关注未来时态的理解问题。只要社会存在着说理方式、经验常识、法理认识的“多样化”和“地方性”,那么,并不存在一种逻辑可以证明:过去具有的“一致意见”或者“没有争议”,在将来完全可以带来没有争议的皆大欢喜;也不存在一种逻辑可以证明:过去较多的“一致意见”或者“没有争议”(假定其的确较多),将来可以带来较多的“一致意见”或者“没有争议”,而非相反,亦即更多的意见纷争。何况,它们本身无一不是处在特定情形之中的。

概括来说,通过“‘很有道理’或者‘充分’的法律论证有时实现了没有争议”这一经验,来设想并主张推进法律论证的充分,也许不是恰当的思路。[39]

除了上节提到的基本困难,本文必须面对另外一个基本困难:纵然说理方式、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的使用,并不一定终结人们可能产生的争议,但是,它们至少可以表明法院裁判的正当性,表明法院裁判是理性的、有根有据的。[40]这意味着,这种争论的开放不会削弱反会增加法院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41]这是强烈支持法律论证应当充分的关键理由之二。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其一,通过“充分”的努力,能否表明法院的法律论证是理性的?其二,法院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与这种“充分”努力的相互关系是怎样的?

先论其一。我不否认,通过所谓充分的法律论证,有时的确可以使人认为“法院裁判是理性的”、“是有根有据的”,而且“还是具有正当性的”。在有些情况下,充分的陈述裁判理由,的确为法院赢得了“并非任意”、“并非专断”、“理性审理”直至“司法公正”的赞誉。[42]但是,表现法院裁判是理性的、有根有据的一个基本前提是,法院在不断努力“充分”的过程中的确表现了难以指摘的“道理呈现”,至少是暂时的难以质疑的“道理呈现”。众所周知,仅仅讲出某些道理,仅仅说明某些根由,仅仅陈述某些理据,并不足以让一种法律论证变成通常理解的“理性”或者“有根有据”。如果这些通过法律论证体现出来的道理、根由、依据遭遇了有力的反驳,或者,更为严重的是,经过反驳,人们认为反驳表达出来的道理、根由、依据才是“真正的”或者“可以接受”的,或者至少是“比较可以接受”的,那么,谁会认为曾经阐述出来而又遭遇反驳的道理、根由、依据是理性的、有根有据的?这意味着,准确来说,当人们提到法院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要求法院裁判的理性和有根有据的时候,人们不仅在希望法院应当讲出一些道理、根由、依据,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希望这些内容是无法辩驳的、不可动摇的。于是,进一步的问题就是法院裁判能否通过这种“充分”的努力,实现无法辩驳、不可动摇。在我看来,并且通过前面几节的分析已经表明,这种“充分”的努力至少时常是颇为难以实现这一“理想”的,虽然不能认为毫无可能。

因此,可以指出,通过“充分”的努力,时常难以表明法院的法律论证是理性的。[43]

此外,我们还需小心翼翼地分辨这种“理性”以及“有根有据”其在法律语境中的性质。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至少可以发现,类似本文讨论的裁定书中的“说理方式”、“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其带有对话意识、说服一方的策略,甚至带有“化解对立”的积极预期[44].这种对话意识、说服一方的策略,以及 “化解对立”的积极预期,就一般社会政治生活意义而言是极为宝贵的也是应该竭力发扬的。但是,这不是我们将其推入司法领域尤其是法院裁判理由生产机制的一个理由。[45]因为,所有这些意识、策略和预期,其所体现的理性是种“政治理性”,在法律语境中更准确地来讲是种“立法理性”。在政治领域中,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必须具有起码民主的对话意识、相互说服的设想,以及“化解对立”的宽容愿望。这是现代政治生活以及立法运作的基本要求,毕竟,社会时常没有确定不移的唯一正确的公共理想。与此不同,司法固然是在解决纠纷争议,然而司法终究不是解决政治立法问题。司法至少不应是对话、相互说服、希望化解对立的过程,而是依法裁判的过程。司法是在依据某个标准(至少理想上是如此)解决相关的社会问题,尽管对此标准人们可能有时具有不同的理解甚至相反的理解直至发生争议。[46]这是司法的特性所在。因此,司法也就需要有别于政治理性或者立法理性的某种理性。我们再看本文提到的裁定书,其中R30,尤其是我们反复提到的R22后半部分、R37和R38的理性探讨。通过这些“理性探讨”,我们可以发现,二审法院是在运用对话技术、说服修辞、克服对立等策略并且是在无形之中建构新的标准,这是运用政治理性或说立法理性的明显表现。我们暂且不说是否应当允许司法活动运用立法理性方式去解决案件纠纷,[47]我们起码可以认为,这种“理性”的司法活动是种错位的理性表达,其不大符合司法运作的基本目标。我们至少可以认为,司法运用的理性应当是符合司法目的的自恰理性,也即司法理性。[48]其与相互印照的“有根有据”应当是司法的“有根有据”,而不是政治、立法的“有根有据”。而且,我们不要忘记了,在对话、说服、化解对立的过程中,还有一个“知识相对丰富”驯服“知识相对有限”的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没有增加确定法律信息从而逐步令人确凿无疑”的问题。司法是不应当这样展开的。

在这个意义上,即使认为通过“充分”的努力可以表明法院裁判的理性,这种理性,依然是可疑的甚至不是我们期待的标准意义上的司法理性。

再论其二:法院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与这种“充分”的努力,其相互关系是怎样的?

首先,我们可以注意,中国当代相当一部分主张法院应当充分说明自己裁判理由的学术文本,都在提到英语国家重要法官的“充分”法律论证写作,并且时常有意或者无意地以其作为中国制度变革的蓝本模式,尽管,这些学术文本时常也提示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区别。[49]在我看来,在观察英语国家的法官法律论证写作的时候,尤其是在“这种充分判决是否带来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问题上,人们有时带有了部分的浪漫想象,也即仿佛这些国家的法官“充分”的法律论证写作与 “法院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有着某种内在联系,[50]因而在中国实现“法律论证充分”是可以带来同样效果的。

实际上,这些国家的法官“充分”的法律论证与“法院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的联系,并非像人们想象得那样联系紧密或者那么乐观。相反,我们倒是可以轻松地发现,在英语国家,一份“颇为充分”的裁判文书出现后引起人们争议是司空见惯的。旁观者经常看到的恐怕不是“一致推崇”,而是“不断讨论”,或赞同或反对。而所有这些 “不断讨论”又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法院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甚至法院的“公正形象”。关于“负面影响”这点,我们可以注意为什么在英语国家尤其是美国,经由法律推论从而对法院裁判正当性提出深度怀疑的现实主义法学理论、批判法学理论和狭义的后现代法学理论,首先得以产生,并且迅速蔓延;[51]以及在这些国家以律师作为标志的法律专业人士最为关心论辩修辞、对立判例、胜诉技巧,从而时常“漠视”法院可能作出的公正裁判这种行业现象竟然如此普遍;[52] 以及在这些国家关于法庭辩论、展示律师技艺、暗示法律推论的重要,从而批判法院裁判正当性的大众文化运作,比起大陆国家而言可说大行其道。[53]此外,我们可以注意英语国家的“繁荣”的法学学术生产,尤其是美国的。在美国的法学学术文本当然包括一般媒体表现出来的文本中,人们可以看到大量的对复杂裁判论说的不断争论,出现了许多对法院的批评。其实,一个现象是值得注意的,也即英语国家针对法院裁判所从事的法学学术生产,时常多于大陆国家。其中原因固然是复杂的,但是有一点则是可以加以分析的。这点就是英语国家的法学学术生产时常瞄向了“裁判论说”。我们可以注意许多英语法学学术著作,时常研究讨论法院的裁判论说,从中引出法律理论的研究。[54]一个较为典型的辅的例子说明,就是英语国家的法学教材时常备有大量的司法实践裁判论说的举要及分析。应当认为,针对法院裁判的学术生产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展开的,其一是裁判结果,其二是裁判论说。裁判结果自然可以成为学术生产的一个刺激来源,而且学术生产者可以从多重角度对其展开分析研究,这也是大陆国家法学学术生产所从事的一个重要工作。但是,对裁判结果和裁判论说进行双重研究,显然不同于仅仅对裁判结果作出研究。“两个对象”和“一个对象”的区别不是决定性的,然而肯定是重要的。深入来说,裁判论说特别是“充分”的裁判论说更为涉及或者直接涉及说理、常识、法理,所以,其为法学学术生产提供了更为广阔更为直接的刺激需求,因为,学术生产常与“推论”有着天然关联。这从一个方面说明了为什么英语国家的相关法学学术生产多于大陆国家。当然,法学学术生产的多少并不必然说明法院裁判社会认同的问题,因为,社会公众可以而且的确时常不去理会法学学术生产。然而,其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说明这个问题的。因为,如后面将要提到的,一般社会听众是有可能从对裁判结果的关注转入对裁判论说的关注的。于是,源于争议案件的裁判论说其所引发的法学学术生产的复杂,通过媒体传播方式以及法律教育方式,总会渗入社会意见的生产,使其变得较为复杂,从而较为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社会认同。进而言之,针对法院裁判论说而出现的学术生产的多少,其可以从侧面说明裁判论说的“充分”对法院裁判社会认同的完全可能出现的反向刺激。另外可以作为补充说明的是,在其他许多国家尤其欧洲大陆国家,并不“充分”的裁判文书反倒时常同样可以获得法院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而且,那里人们对法院裁判的反应一般来说是比较平静的,除了一些极个别的情况。[55]

所有这些现象的原因,也许正是在于,在开始阶段,广义的社会听众通常更为直接关注裁判结果,对裁判论说通常并不在意,然而,当案件本身就已进入争议视线,尤其是当这些听众开始进入争议的时候,对裁判结果的关注就容易(起码较为容易)慢慢转入对裁判论说的关注,于是,在这里也是在这时,与其说社会听众更为关注裁判结果,不如说社会听众更为关注裁判论说,一定要对裁判论说提出若干个“何以如此”的质问,从而当法院提出裁判论说并且面对多样化、地方性的质疑而乏力自圆其说的时候,社会听众也就容易出现对法院裁判的怀疑甚至不予理解。这里的转化时常是自然而然的。就此来说,法院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的缘由是复杂的,同时,“充分”的法律论证和社会认同的背离关系比起两者之间所产生的合谋关系,可能是更易出现的。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在参考外国裁判理由“充分”的意义的时候,更为重要的是深入地理解判决理由“充分”的内在结构之中可能包含着我们并不希望的某种负面机制。这种负面机制是具有共性的。

其次,认为裁判论说充分与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同存在着某种内在关联,有时和人们认为“思考理性”与公正有着内在关联,是相互联系的。人们容易认为,越是增加“思考理性”,越是容易实现公正或者达成公正共识。而公正实现了,或者公正共识出现了,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同也就自然而然的不是问题了。[56]但是,尽管我们可以假定甚至认定公正实现和公正共识的出现,是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同的一个基本条件,然而,实现公正和公正共识的出现,显然并不一定是“思考理性”运作的结果,有时也许与“思考理性”是根本无关的,更为极端者,有时甚至越是增加“思考理性”,越有可能无法实现公正,越有可能引发“公正共识”的分裂,至少,“思考理性”的增加既有可能引发“公正共识”的实现也有可能引发“公正共识”的缺席。经验有时说明,一些公正的实现以及公正共识的出现,是历史变迁的自然产物、人们直觉的产物、人们妥协的产物,甚至是人们斗争的产物。更何况“何为思考理性”其本身也是可以争的,“何为公正”以及“何为公正共识”其本身又是可以争论的。在法律语境中,诉讼以及司法审判制度的普遍存在,已经反向说明了利益纷争总是普遍存在的,[57]而利益纷争的普遍存在足以说明社会理解的多样性和地方性是普遍的,而所有这些,又从根基上动摇着“思考理性和公正”的可能勾连。这样,我们就有理由至少认为“思考理性”不是容易而是较为可能不易走向公正。在法律语境中,实现公正以及公正共识的达成,也许更为依赖“思考理性”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实用智识资源。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就可以理解,与其对“充分”的法律论证激起振奋的期待,不如对其保持慎重的对待。“充分”的裁判论说的解放,可能是较为容易削弱对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同的,至少是不易增加对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同的。

篇(6)

2.引导学生掌握“评述论说类”材料作文审题立意的方法和

技巧。

3.拓展学生写作“评述论说类”材料作文的视野。

学情分析

针对近年来全国课标卷中“评述论说类”材料作文的增多,很多学生难以把握这类材料审题立意的现状,搜集近几年课标卷中的这类材料,分析、归纳、总结,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教学方法

1.举例・引导・概括总结

2.投影实例

教学资源

引证――全国课标卷材料一二

教学时间

一课时

教学重点

评述论说类材料应该抓住那些实质性的东西。

教学过程

1.导入

做任何事,讲究一个“思”字,讲究一个“练”字,讲究一个“巧”字。课标卷中的评述论说类材料作文的写作也是如此!没有学习过、没有尝试过、没有用心归纳总结过,谁的写作都不可能达到“下笔如有神”的那种境界!《卖油翁》中的老头,之所以能娴熟地灌油入瓶;书法大家王羲之,之所以能挥毫疾书……全都是因为事前先动了脑筋,再下了苦功练习了千万遍,最后从中掌握了一定的技巧,才会达到“功德圆满”或者“炉火纯青”的境界。

因此,要得熟谙评述论说类材料作文的审题立意之道,平时在写作中必须分三步走:一思二练三总结。

2.教学过程

(1)投影展示一例课标卷中的“评述论说类材料”(让学生看投影思考问题):

示例:“我看艺考”。“艺考”顾名思义就是艺术考试,是各类艺术院校通过专业测试的方式选拔优秀的生源。那么,怎样面对来势凶猛的艺考大军,怎样让我们这些怀有艺术梦想的学生能在一片蔚蓝天空下自由飞翔,任意驰骋,是我们每一个艺考生和每一个艺术院校都应重视的问题。而谈到艺考,我认为那是我们国家素质教育的最直接的体现,“音体美”不单单是我们的业余部分,

在当今时代形式下,德智体美劳综合素质成为了衡量学生的新

标准。

对于真正想从事艺术学习与研究的同学来说,一定要把握艺考这来之不易的机会,把几年来对艺术的向往淋漓尽致地展现。同时,我们更要保持一颗平和的心态,采取多方向发展的多手准备。

其实,艺术的快乐是属于每一个人的,但是未必每一个人都要走上艺术的道路,半路出家的“得道高僧”毕竟是少数的,只有发自内心的热爱,坚持不懈地“修行”,将艺术贯穿生活始终的同学,才是艺考大军中闪光的“勇士”!

(2)给学生的建议

①寻找材料中“说了什么”“说的谁”“结果是什么”。

②琢磨材料运用了那种结构模式。

(3)提问

①这个材料侧重分析的是什么?

②为什么“艺考大军连年增长”以及怎样才能使同学在“艺考”当中正常发挥,还有我们如何正视“艺考”等。

(4)检查问题

学生回答,老师和大家一起总结:明确问题1的答案――这个材料侧重分析的是“艺考”的火热!再次确认问题2的答案――如何正常发挥、如何正视“艺考”!

(5)分析、总结

①这个材料,运用了“说了什么”“说的谁”“结果是什么”的框架结构,基本属于“总―分―总”模式。为此,我们审题立意就应该牢牢把握主“增长”“机会”“平和”“热爱”“如一”等关键词。

②有了这些特殊词语,再联系现实生活,就可以审题立意了。譬如,“不要人云亦云”“要抓住每一次机会”“要用平和的心态面对失败”“热爱成就大事”“始终如一才是成功的关键”等。

总之,一个评述论说类材料作文的审题立意,不仅需要在审题方面下文章,还需要在内部结构框架当中巧妙的组合!只有通过一思二练三总结的过程,多次反复训练,才会提高这类材料作文审题立意的能力,才会掌握这类材料作文审题立意的方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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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2008年“推进内部审计转型与发展研讨会”上指出,现代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企事业组织的“免疫系统”,是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渗透到内部管理的各个方面,必须以“强管理、防风险、促发展”为己任财务论文,积极探索以“事前审计为基础、事中审计为重点、事后审计为保障”的审计方式,要责无旁贷地承担起推动内部控制建设、强化风险管理的重要职责。这给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定下了基调。高校审计部门作为现代内部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高校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重要职责。目前,各高校审计部门所从事的业务工作大都是“事后审计”、“秋后算账”,没有体现出审计监督所应有的作用论文参考文献格式。高校内审工作需要切实转变传统的审计观念,改变以往“要我审”的模式,将审计工作“关口前移”,树立“防范胜于纠正”的理念,提升高校内审工作的前瞻性,提出多角度全方位的建设性意见,为决策层提供更有力的支持财务论文,为学校发展提供更优质的监督和服务。

一、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的内涵体系

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是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更加注重预防”要求在审计工作的具体运用,是把事后审计变为事前、事中审计,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必然要求。那么如何理解高校内部审计“关口前移”内涵,本文认为可以结合科学有效的方法加以剖析。

(一)从系统论角度丰富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内涵。

一个系统是由各个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个体集合形成的整体。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是一项具有复杂性、前瞻性的系统工程。其一、从系统所处的环境出发,一个动态的系统必定与它所处的系统环境有着结构性的联系。刘家义审计长2008年3月提出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观点之后,全面审计系统积极响应,许多审计创新理念雨后春笋般出现,在这种审计转型大趋势环境下,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是践行审计“免疫系统”理念,推动审计工作转型必要途径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其二、从系统的整体性出发,审计人员必须从审计项目的各个侧面对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进行系统化动态化研究分析财务论文,包括:审计的战略目标、影响审计项目的内外部关系、被审计部门内控制度的相互作用等。

(二)从控制论角度强化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监督。

控制论是信息交换过程中原因与结果不断相互作用以完成共同目标的过程控制,一个完整的控制系统必须包括三个要素:导向器、检测器以及矫正器。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相当于导向器和检测器,侧重于事前、事中控制,发挥着审计“免疫系统”的预防功能和揭示功能。在高校内部审计过程中,当控制主体(审计人员)将获取的控制信息(审计证据)传达给被控制对象(被审计项目或被审计部门)时,其实也就是起到了一个行为修正的作用,即相当于控制系统中的矫正器,同时也发挥着审计“免疫系统”的抵御功能。

(三)从信息论角度畅通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渠道。

为了全面清晰认识高校教育系统经济收支、专项资金管理、教育资产安全完整等情况,必须加大高校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在改进审计手段和提升审计效能的基础上,畅通高校内部审计“关口前移”所必需的信息渠道财务论文,充分运用0A审计办公系统和AO审计现场实施系统对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联动审查,建立一套可操作性强的信息传输、信息获取、信息筛选、信息处理、信息储存的动态高校内审路径。

二、当前高校内部审计“关口前移”的主要制约因素

审计“关口前移”是审计方式创新的结果和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延伸论文参考文献格式。从工作实践上看,高校内部审计“关口前移”取得了卓著的工作成效和良好的社会评价。但是,近年来,很多高校投入大量资金,建设速度明显加快,新建项目、维修改造项目明显增多,物资设备采购规模不断扩大等等,现有的审计理念、审计独立性、审计方法、审计手段以及审计范围已经无法完全适应高校快速发展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具体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关口前移”的认识不足

高校内审人员树立“关口前移”审计意识淡薄,仅仅着眼于问题的解决办法财务论文,没有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通过与其他部门协作共同管理学校。并且高校内审工作侧重于行政监督,“事后纠弊”或“事后问责”,没有真正担负起为高校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的职责。目前,高校内部控制机制的不完善和高校治理权力过分集中,客观上阻碍了高校内审工作“关口前移”的运用。在实际工作中,主要表现是:审计立项主观性较强,审计风险管理及质量控制不力,业务工作流程存在一定随意性,缺乏各个环节规范的文本等等。

(二)内部审计范围比较狭窄

由于我国内部审计工作起步较晚,发展较慢财务论文,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大都停留在财务收支审计、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方面,内部控制审计、管理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效益审计基本上没有开展,影响了我国高校内部审计职能的有效发展。

(三)内部审计工作手段落后

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经济活动记录已面向电子化、数字化和无纸化的方向发展,会计技术为了跟随市场经济的知识化、信息化的步伐,很多企事业单位已经实现了会计电算化。然而,在会计电算化信息开发时代,我国的审计电算化却相对滞后,许多审计人员还停留在纸质账本审计阶段,对计算机审计技术掌握不够论文参考文献格式。我国高校内部审计技术手段相对落后尤为突出。

(四)内部审计人员质量不足

随着高校信息化快速发展,信息资源快速建设和不断引进财务论文,许多高校已经实现了校园网络一体化和,那么这就需要相配套的先进科学管理技术方法和高素质信息化管理人才。但从目前看,有很多高校内部审计人员不能从传统的审计手段中解放出来,信息技术知识缺乏、跟不上高校信息化建设对人才的需求。

三、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的基本思路和具体做法

高校实行内部审计“关口前移”,就是要实现四个转变:在指导思想和工作定位上,实现由注重结果到注重过程、由注重监督到注重监督与服务并重的转变;在审计内容上,实现由单纯财务领域的差错防弊到注重改善经营管理的转变;在审计方式上,由单纯基建(修缮)工程结算审计到全过程跟踪审计、由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到任前或任中审计的转变;在审计手段上,实现由手工操作向计算机审计、网络实时审计的转变。

(一)加快审计理念转变速度

在审计中,既注意对结果的审计,更注重对过程的审计财务论文,实现由注重治标向重在治本的转变、由查错纠弊向风险型审计转变;以加强控制、防范风险为目标,重点关注内部控制能力及其有效性的审计和评价,查找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促进高校内部管理中的建设性作用。

(二)拓宽内部审计覆盖领域

除了开展基建(修缮)工程审计、财务收支和预决算审计,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外,每年可以按照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内部控制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效益审计。同时,要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将高校经济活动全部纳入审计范围,特别要注意从未审计或长期未审计的单位,做到不留死角。

(三)实施审计方式创新工作

由事后审计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并重转变财务论文,建立以“事前审计为基础、事中审计为重点、事后审计为保障”的审计方式,实现对审计项目的动态管理和监督,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在防范和控制风险中的积极作用论文参考文献格式。比如,基建(修缮)工程领域推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实现工程项目全程审计与建设工程同步,对工程建设的立项、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结算等全过程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和监督;针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建立起“以任前、任中审计为主,兼顾离任审计”的审计模式,坚持有离必有审,先审后离,先审后任财务论文,把审计评价作为任免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加强审计手段创新能力

在审计手段上,广泛运用现代审计技术,多形式、全方位地发挥监督和服务作用。第一,实现由传统手工操作向信息化、科学化的审计手段转变,构建起集联网审计、实时审计、在线审计为一体的现代化审计平台,实现对重点项目资金实时的、动态的监控,全面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第二,探索建立“两书、两报告”制度(“两书”即《管理建议书》和《审计建议书》,“两报告”即《审计专项调查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年度或半年度)》),充分发挥其在促进管理、服务领导决策方面的作用。第三,充分发挥审计专项调查作用财务论文,针对热点、重点问题积极开展审计调查,如开展教育收费专项审计调查、“小金库”清理、工程领域专项治理等工作,摸清家底,化解矛盾。

篇(8)

一、对市级财政收入征管质量检查和农村中小学贫困生“两免一补”资金等17项财政专项资金专项检查完成情况

(一)市级财政收入征管质量检查完成情况

我处在2010年11月与市国税、地税部门联合,继续开展了市级税收收入征管检查。这次检点从规范市级收入征管部门的操作运行,建立健全财、税、库联网系统入手,检查核实纳税手续、凭证和税款解缴入库各环节,查堵征管漏洞,保证市级税款及时、准确、足额入库。通过检查,共查处违规涉税金额2373万元,影响市级收入1186万元。目前正督促有关部门进行调库。

(二)农村中小学贫困生“两免一补”资金等17项财政专项资金专项检查完成情况

我们于2009年11月开始在全市组织开展了对与政务公开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检查。一是及时向各区财政局转发了鄂财监发『20099号文件,并召开了各区财政局监督科科长会议,布置了与政务公开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检查工作,推动和督导各区认真开展检查;二是制定了《有关财政专项资金检查计划》;三是组成检查小组,按照检查计划认真进行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各专项资金基本做到了专款专用,基本上无截留、挪用现象,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存在现金支出现象;二是专项资金存在结余的情况,有些是因为未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三是有个别区的少数专项资金没有单独核算、专账管理;四是退耕还农补助资金等有少数街镇缓发到农户;五是粮食直补资金等有抵扣农户水费等情况;六是个别资金有少数享受对象不符合规定;七是有些主管部门在变更补助对象时没有向财政有关部门申报手续等。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了整改措施,并逐一整改,整改落实率100%。

二、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完成情况

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地方开展201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我们及时组织开展了这项检查。一是下发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地方开展201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并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对全市2010年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发动和工作部署。二是抽调检查人员82人,组成34个检查组,对34户企事业单位进行了检查,共查出企业会计核算不实金额18071万元(资产5163,负债6973,所有者权益1768,收入2011,费用73,利润2083),补缴各项税款25万元。三是在各区汇总总结的基础上,我们按照省厅的要求认真做好了信息的汇总和总结工作,在省厅组织的各地市州交叉检查会计信息检查资料中,顺利通过了检查验收。四是认真抓好整改工作,对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率100%。

三、审计问题整改落实督促情况

(一)省审计厅对我市2009年度本级财政决算《审计报告》下达后,按照领导的指示精神,我们认真组织整改工作,将审计反映的问题,逐一分解落实到处室,责任到人,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对审计反映出来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认真研究,切实落实整改。另外,为了充分利用审计成果,切实提高依法理财水平,我们还督促各相关业务处室制定长效管理措施,避免检查出来的问题再次发生。同时,我们对审计建议也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采纳,督促各相关处室采取切实措施,在树立依法行政意识,规范财政行为;加强预算分配管理,建立预算编制管理体系;大力推进财政政务公开,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体系,推进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积极深化和完善财政财务管理,不断提高预算执行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做出改进。审计问题整改落实督促率100%。

(二)市审计局于2009年对我局2008年市级预算执行及其他收入情况进行了就地审计,并下达了《审计报告》。我们根据局领导要求,和局各处室密切配合,对审计出的问题逐一认真落实,并帮助有问题的处室制定整改措施,加强整改。在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标本兼治,规范管理的原则,举一反三。对容易产生漏洞的地方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制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防患于未然;对审计后仍然还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有问题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并责任到人。审计问题整改落实督促率100%。

四、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综合协调工作完成情况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的要求,我们和市编办等相关单位一起自今年4月份开始,组织和开展了全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在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我们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狠抓工作落实,较圆满地完成全市财政政务公开工作任务,截至12月底,全市上网公开财政资金393项,公开资金总额272109.87万元,扩大上网公开资金127项,金额150925.07万元。公开的专项资金中,到人(户)资金196项,户数3545029户,金额116286.18万元;到项目资金137项,项目数2950个,金额52731万元;上网公开转移支付资金135项,公开资金总额62155.62万元;上网公开部门预算单位425家,公开资金总额2184.23万元,超范围公开265家。全市设立免费查询点172个;按期回复群众网上咨询、投诉和建议100条。在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的考核中被评为优秀。

五、服务单位满意率情况

服务单位满意率在95%以上。

六、督办件按时办结率、群众来信来访回复率完成情况

2010年接到群众举报一件,我们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进行了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督办件按时办结率和群众来信来访回复率100%。

七、依法行政、廉政建设、综合治理、政务公开、财政信息、文明创建、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完成情况

2010年我们狠抓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把综合治理、政务公开、财政信息、文明创建、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

一是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五不许”等各项文件精神开展监督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坚持持证检查,依法行政,清政廉洁,秉公执法,不以权谋划私。

二是认真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关于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要求,我们认真开展优质规范服务,努力创建文明窗口形象,杜绝了”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行为。同时,我们不断加强处室内部建设,广泛开展了理想信念、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以及廉政勤政等教育活动,掀起了“比学习、比贡献”的热潮,使我处形成了一个团结协作、务实高效的战斗团体,营造出了良好的处室工作环境。

篇(9)

该著的研究方法主要有:(1)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研究方法。作者对民国时期政府审计思想的逻辑分析建立在对这一时期审计活动或审计事件历史过程的考察之上,把“民主法治”这一逻辑主线的分析贯穿于整个政府审计思想中。(2)系统研究法。作者把民国时期的政府审计思想看作一个系统,研究它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以及政府审计思想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关系。认为民国时期的政府审计思想系统包括审计立法思想、审计组织体制思想、监审合一思想、审计人员职业化思想、军费审计思想、审计会议思想和审计公告思想这7个子系统,这7个子系统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3)多学科相结合的方法。该著主要运用哲学、政治学、法学和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政府审计思想,例如,运用经济学的委托理论,分析民国时期的监审合一思想,把经济学的成本理论融入到政治学和法学中,提出民主法治成本的概念。

该著的创新点主要有:(1)观点新:一是提出民国时期政府审计思想的主要特征是民主法治思想;二是提出近代政府审计是民主法治的工具。(2)角度新:以民主法治的视角对民国时期的政府审计思想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研究。以往对民国审计思想的研究有两个角度:一是从个体角度,例如,赵友良的《潘序伦的会计审计思想》及《中国近代会计审计史》(此文研究王王景芳和蒋明祺的审计思想);二是以历史分期的角度,例如,郭华平的《中国审计理论发展体系研究》一文。(3)发现和收集新的材料。作者在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收集了民国时期各种期刊上的有关审计研究的论文以及相当的审计学著作和审计档案,所搜集的材料比前人有很大的扩展。

该著不以史论史,做到了审计史研究与当代政府审计改革相结合。作者在分析民国时期七大政府审计思想时,进一步研究这些审计思想对我国当代政府审计改革的借鉴。

民国时期政府审计立法思想对当代的借鉴有:一是丰富宪法中的审计条款,明确审计机关的报告关系和报告时间,增加审计人员任职的规定;二是增加《审计法》中的事前审计权和强化获取协助权以及明确相关负责人的连带责任;三是增加现行《审计法》中审计人员的任职资格、回避原则、保护措施和限制兼职。

民国时期政府组织体制思想对当代审计改革有两种可以借鉴的思路:一是保持目前审计组织体制的基础上,作适当的补充和完善:健全审计向人大报告制度、加强审计与监察两个部门的配合、加强上级审计组织对下级审计组织的领导,减少地方审计组织层次;二是分“三步走”改革目前审计组织体制:第一步,建立审计垂直组织体制;第二步,推进大部制改革,合并监察部和审计署成立监审部;第三步,改行政型审计体制为立法型审计体制,在人大下设立监审委员会,加强对“一府两院”、预决算监督。

民国时期的监审合一思想对当今的借鉴有:一是要适当减少监督机构;二是实行监审合一,即合并监察部和审计署。

民国审计人员职业化思想对当代的借鉴是建立与完善以下制度:政府审计职业准入、政府审计职业宣誓与教育训练、政府审计职业人员运用与流转、政府审计职业考核与奖惩、政府审计职业保障等制度。

民国时期军费审计思想对当代的借鉴有:一是提高军费审计的组织独立;二是对军费实行事前审计和稽察。

民国时期政府审计会议思想对当代的借鉴有:一是规定重要审计事务必须经过审计会议决定;二是完善审计会议的具体程序;三是公开审计会议的内容。

民国政府审计公告思想对当代的借鉴有:一是增加审计公告的及时性;二是扩大审计公告的范围;三是增强审计公告的透明度。

作者能够客观地评价民国时期政府审计思想,认为它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又存在着局限性。其局限性体现在政府审计职权不足、审计经费没有保障,限制了政府审计的效果。同时,由于受其他监督系统的制约、腐败的政治环境、长期的战争、民众民主意识的淡薄等原因,民国政府审计思想在实践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篇(10)

做好特约审计员工作和内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按照《市特约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和我局制定的具体工作办法,今年做好第四届特约审计员的总结工作和新一届特约审计员的聘用工作,继续邀请特约审计员参与审计项目方案汇报会,项目的过程汇报会、随访被审计单位,进一步了解我局审计干部廉政勤政情况的有关情况,检查审计干部依法行政行为,促进依法审计水平的提高。根据《审计署2008年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市内部审计协会有关的规定,我局在今年下半年举办了内审人员后续教育课程培训班,对内部审计规范相关内容进行了重点培训,组织区部门和单位内审负责人定期参加区内审人员例会,交流内审工作经验,通过培训进一步强化内审人员的业务知识。

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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