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实务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6 15: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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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实务论文

篇(1)

物流业是一个新兴的产业,我国政府在“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把物流列入要大力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之一。但是在这样一个美丽的前景下,我们还必须注意到,物流业同时还是一个高风险的产业,在物流的每一个环节:运输、仓储、包装、配送、装卸、流通加工、信息提供等无一不充满了给客户或他人带来财产毁损和人身伤害的风险,而由此造成的损失往往使物流企业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由此可见,物流业的发展离不开保险业的支持。论文百事通不过,我国目前物流保险尤其是物流责任保险的现状不容乐观,物流责任保险发展比较缓慢,这对我国物流业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

1物流责任风险与保险保障

由于物流涉及到非常多的环节,而每个环节又都充满了意外和风险,因此物流服务中的责任风险也非常复杂。一般说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1从损害的性质上来看,物流责任保险是物流保险中的一种类型,是对物流责任风险的保险保障

物流企业在提供物流服务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以下几方面的损失,一是自己的财产损失,例如自己的货仓、车辆、集装箱等仓储、运输工具的毁损丢失;二是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客户或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即责任风险;再就是商业风险,例如因为政策原因、行市汇率变化或者由于客户破产、清算等带来的商业上的损失等。通常情况下,第一种属于物流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第二种则由物流责任保险予以承保;而对于物流企业的商业风险,一般无法通过保险的方式得到补偿。由此可见,物流责任保险是对物流责任风险的保险保障,是物流保险中最重要的类型之一。

1.2从物流服务的阶段来看,物流公司的责任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过程

(1)运输过程。物流公司由于自身工作的失误造成货物的毁损丢失或者错发错运、错误交货等是运输中最主要的责任风险。如果物流公司交由其他的承运人进行运输,那么由于其他承运人的过失造成货物的毁损丢失或者错发错运、错误交货,物流公司同样要承担责任。此外,如果物流公司在自行运输过程中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的,还要承担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2)装卸搬运过程。装卸搬运活动往往是造成客户货物毁损丢失的重要原因。此外,在装卸搬运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物流公司也要承担责任。

(3)仓储过程。由于仓库损坏、进水、通风不良、没有定期整理和维护等过失,都可能使物流公司对客户承担责任。

(4)流通加工、包装配送过程。此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物流公司要承担责任。

(5)信息服务过程。由于信息错误或者延误,造成货物发货、配送、运输等出现差错的,物流公司便可能会承担责任。

(6)从责任的对象来看,物流责任保险既包括对客户(即物流合同相对方)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例如,物流公司由于失误造成货物的毁损丢失或者错发错运、错误交货的,属于对客户的法律责任;而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的,则属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狭义上的物流责任险仅指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

2物流责任保险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2.1我国目前物流责任保险的现状

与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相比,我国的物流保险尤其是物流责任保险要滞后得多。由于缺乏统一的保险险种,物流企业和客户只能在各个物流环节里面分别投保责任险,致使有的环节重复投保,而有的环节则得不到保险的保障。这一境况在2004年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200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推出了“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物流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对由于列明原因造成的物流货物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除物流责任基本险外,还有“附加盗窃责任保险”、“附加提货不着责任保险”、“附加冷藏货物责任保险”、“附加错发错运费用损失保险”、“附加流通加工、包装责任保险”以及“附加危险货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附加险供物流企业选择投保。

上述物流责任基本险及附加险的出现,为广大物流企业通过保险方式分散、转嫁责任风险创造了条件。上述条款具有以下积极意义:首先,它填补了我国物流企业综合责任保险的空白;其次,它覆盖了物流服务的各个环节,初步满足了我国物流企业的基本责任保险需求;第三,它简化了物流企业投保责任保险的手续,节约了保险费用,减少了索赔理赔的环节和成本;最后,它丰富了保险产品品种,有利于我国物流保险市场的开拓和发展。

2.2我国目前物流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的推出为我国物流责任保险的发展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是物流责任保险市场并没有因此突飞猛进。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整个市场环境的影响,物流企业认识不足等,但是“物流责任保险”条款存在着许多显而易见的缺陷却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

首先,相对于物流企业的责任风险而言,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的范围显得过小,不能充分满足市场需求。根据该保险条款,物流责任保险只承保物流企业提供运输、储存、装卸、搬运、配送服务过程中造成物流货物损失的五种情形,提供包装、流通加工、信息处理服务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失只有在投保相应附加险种的情况下才予以承保;除了可以附加投保“危险货物第三者责任险”外,物流服务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其他财产损失也不属于保险的范围。此外,该条款还对发生在我国境外的财产或费用损失不负责赔偿,这更无法满足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需要。

其次,保费的计算不够科学合理。物流责任保险条款并没有依照责任保险的传统做法,按照保险风险的类型与范围、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限额和单次事故赔偿限额等来确定保险费用,而是按照被保险人的营业收入来计收保费。一方面,这种方法不符合责任保险的通常做法,因为物流企业的收入与其责任风险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另一方面,这种方式也会阻碍物流企业的投保,因为越是大的、经营得好的物流企业,其保费就越高,而不管其风险控制的好坏。这种不合理的收费方式使得保险费用过于高昂,增加了物流企业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险种的推广。

3物流责任保险发展与完善的几点建议

3.1物流企业方面

物流企业必须端正思想、认清形势,认识到物流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物流责任保险不仅能够转移、分散物流企业的责任风险,减少亏损、增加盈利,还能够通过保险公司的介入,增强企业风险分散、控制的理念和能力,从而从源头上减少自己的责任风险和支出,从而形成良好的经营和运行模式。

此外,各级物流主管部门、物流企业自治组织等也要加强对物流企业的指导协调工作,通过传授知识、交流经验、业务培训等手段,指导物流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投保适合的保险险种,在遭受保险事故时,指导物流企业正确索赔,以减少损失,同时获得应有的赔偿。

3.2保险公司方面

首先,保险公司应当加大对物流责任保险的推广宣传工作。许多物流企业对物流责任保险知之甚少,甚至许多人根本不知道有物流责任保险这一回事。因此,扩大对物流企业的宣传与交流是物流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

其次,保险公司应适当扩大物流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以满足市场需求。目前的物流责任保险覆盖面较小,难以满足物流企业风险防范的需求。所以保险公司应审时度势,认真研究现代物流业务的流程,适当扩大物流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

最后,保险公司应合理确定物流责任保险的费率。物流责任保险费率的制订,应根据保险业务的风险大小及损失率的高低来确定。这应当包括:①发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这是制订物流责任保险费率的基础;②现行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范围及数额的规定,法律规定的范围越宽、数额越高,表明风险愈大,费率也应愈高,反之亦然;③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限额的高低,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的高低对物流责任保险的费率有客观影响;④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信用和风险等级,针对物流企业的不同信用等级,其发生风险和赔付的几率等可以设定不同的保险费率。

3.3法制完善方面

物流责任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当前我国调整物流责任保险方面的立法主要有:

(1)《保险法》:物流责任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合同的一种,首先应该受到《保险法》的调整和规范,《保险法》第50~51条对责任保险作了专门规定,这正是物流责任保险以及其他责任保险得以承认和发展的坚实基础;

(2)《海商法》及其他运输法规:《海商法》是调整海上保险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海上运输责任保险应该首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则适用《保险法》的规定。除《海商法》外,《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也是开展物流责任保险的重要依据。此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也是海事法院审理海上运输责任保险案件的重要程序法。

(3)《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民法通则》是调整平等主体间民事关系的重要法律,物流责任保险关系作为民事关系的一种,应该受到该法的规范;此外,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是一种物流服务合同关系,物流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一种保险合同关系,《合同法》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物流服务合同和物流责任保险合同。

综上可见,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物流责任保险的法制环境,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物流法或物流保险法。而且现行物流责任保险立法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现行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不能满足物流保险活动的需要;物流保险法律法规的发展参差不齐,阻碍了物流保险活动的开展等。所以,目前的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已不能适应现代物流发展的需要,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于我国物流责任保险的立法完善,在理论上有以下几种可能性:首先,制定一部单独的物流责任保险法规;其次,制定一部单独的物流保险法规,在其中规定物流责任保险的内容;最后,制定一部单独的物流法,并在物流法中明确规定物流保险以及物流责任保险的有关问题。笔者赞同最后一种观点,其理由如下:首先,我国已有一部《保险法》,物流保险及物流责任保险虽然有其特殊性,但在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规则方面与其他保险没有实质区别,所以没有必要制定单独的物流保险法规;其次,物流责任保险是以物流为基础的,在物流法中规定物流保险以及物流责任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更有利于两者的协调。所以我国应在制定物流法的同时,解决物流责任保险法的完善问题。

参考文献

1杜朝运.第三方物流保险问题现状及对策思考[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5(9)

2陈建华.论物流责任风险与保险[J].保险研究,2003(4)

3黄本笑,成祖好.论物流企业风险防范[J].商业时代,2003(18)

4李学兰.中国现代物流法制环境建设[J].法学论坛,2004(5)

篇(2)

流通业务外包是图书馆继编目业务外包后的又一个业务外包项目。流通业务外包可以降低图书馆的用工成本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可以改善图书馆人员队伍结构,提高读者服务水平。下面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图书馆(以下简称“本馆”)为例论证流通业务外包的可行性。

1可以节约人力资源的用工成本

本馆流通服务部编制34人,占全馆总编制的39%,其中合同工(本馆称“非编人员”)13人、事业编制工人9人。以2010年为例,工作人员上架的图书总量大约为80万册。书库工作人员24人,除去寒暑假和周末,按1年180个工作日计算,每天书库每位工作人员的图书上架量为185册。据了解,北京一些高校图书馆将流通业务外包后,外包商给员工核定的工作量是每人每天上架图书800册,如果未达到800册的上架量,则需要整理书架。即使按照每人每天上架图书600册计算,外包商员工的图书上架量也是本馆工作人员的3倍有余。如果我馆将书库工作外包给外包商,就可以减少2/3的用工,而且,外包商付给员工的薪酬明显要低于学校付给本馆工作人员的薪酬,我馆参照其薪酬标准外包,这样就可以节省一笔不小的用工成本。

2可以节约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

由于高校图书馆存在事业编制人员和非编人员,非编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个人发展空间都远不如事业编制人员。但近年非编人员的学历不断提高,大都在本科以上,他们中的很多人往往工作几年后就会离开图书馆,辞职现象比较普遍,如本馆每年都有2~3名非编人员辞职。由于人员招聘的繁琐性,工作人员的辞职会给图书馆的人员安排和管理工作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流通业务外包既可以减少非编人员的聘用,减少劳务纠纷,也可以简化人员和岗位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3可以优化人力资源的结构

信息时代,高校图书馆将更多地参与到学校的教学与科研活动中,学科化服务将成为高校图书馆未来工作的重点。为适应形势的发展,目前许多高校图书馆都提高了新进人员的标准,引进了一批学历层次高、知识结构多样化的人员。所以,在图书馆处于新老人员交替的时期,把好图书馆的人力资源关,对图书馆人力资源结构进行优化,是很有必要的。例如本馆2013~2014年就有8名同事退休,如果在这个时候引进一批高学历的工作人员,把书库的上架整架工作进行业务外包,可以让高学历人员集中精力开展学科化、个性化读者服务,同时实现对我馆人力资源结构的优化。

高校图书馆流通业务外包的运行管理

1建立定期的沟通制度

实行流通业务外包工作后,图书馆内部管理层之间、员工之间、管理层和员工之间要经常沟通。通过沟通,以随时了解外包服务的完成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同时也要经常与外包商进行沟通,建立定期的沟通制度。如北京工业大学图书馆与外包商建立了日常沟通机制,外包商每月向该大学图书馆领导汇报一次情况,把双方需要协调的工作提出来,经馆领导决定后,再进行安排、实施。如果遇到突况或者问题,双方则随时沟通。另外该馆还本着谨慎与诚信的原则与外包商就读者投诉、整体形象塑造等建立可靠的协商机制。

2加强对外包服务的监控

业务外包的最重要一环就是对业务外包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图书馆需要建立一套合理详细的业务外包质量监控制度和标准。如北京的一些高校图书馆就规定每个星期要检查一次书库,检查组成员由图书馆分管领导、相关部门主任、外包商负责人组成。要对图书的上架率、错置率进行检查。对于上架率、错置率要制定出量化(如优良、达标、整改等)标准。如本馆实施的每月书库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整体架面是否整洁、图书是否及时上架、错架情况等。错架情况又细分大类错、跨层复本错、同层复本错等,并给出不同的分值。另外,图书馆还可以组织馆内资深高级职称人员对各书库上架率、错置率进行检查,这样可以促使工作人员在业务上精益求精,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监控还包括外包商对自身员工工作的检查监督和图书馆对外包商工作的监督。如北京工业大学图书馆的外包商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首先,外包商项目经理每周对在图书馆工作的员工进行2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员工的工作面貌、仪容仪表,书库图书是否有序、整齐,并进库抽查错架率,详细记录检查结果;其次,外包商给每位员工划分责任区,每月按组长日检查、项目经理周检查,对责任人进行奖惩评定。最后,外包商员工每月必须写工作总结,每月回公司述职一次。外包商根据员工述职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与奖励。因此,加强监控是业务外包工作顺利开展和保证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

3建立读者评价体系

除了图书馆和外包商要有一套日常的监控措施和标准外,还要建立起一套良好的读者评价体系,从读者的角度和感受对流通服务工作给予评价。比如可以在网上设立一些评价指标,读者只需在相应按键上(分为“非常满意”“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按一下即可。读者评价体系的建立,可以起到随时监督的作用。但因为网上评价结果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它只能起到一种参考作用。因此成立由读者组成的检查小组,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流通服务工作进行检查打分,将他们对图书馆的反馈意见作为图书流通服务工作的标准。

高校图书馆流通业务外包中应注意的问题

1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在进行流通业务外包工作之前,图书馆一方面要与学校领导和人事处沟通,把业务外包的优势和可能出现的问题阐述清楚,让学校对业务外包的利弊有充分了解。如果学校认为是利大于弊,决定进行业务外包后,图书馆要把外包的方案尽可能地做详细,尽可能把所有问题都考虑到。另一方面要使图书馆内部的工作人员明白业务外包能够给图书馆发展带来机遇,消除工作人员对岗位调整的担忧。

2选择信誉好的外包商

图书馆业务外包涉及到学校、图书馆、外包商三方利益。业务外包的可持续发展要建立在三方的利益都得到满足的基础之上,如果损害其中任何一方利益都会对其他一方或两方的利益造成影响,最终也会使图书馆业务外包的可持续性和外包服务的质量受到影响。外包商的选择是业务外包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如北京工业大学图书馆在选择外包商时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外包商的信誉与行业背景,包括其是否具有较高的诚信度,是否有过成功案例。二是外包商的能力架构,包括外包商的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员工素质及其是否具备可调整的灵活条件和良好的环境适应能力等。三是企业文化的相容性,即外包商是否具有以客户为导向的服务理念,是否认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四是所需的外包费用。在同等条件下,选择能提供价廉物美服务的外包商。外包商的信誉和行业背景以及是否有相关业务的外包经验是非常重要的,这直接关系到外包服务质量。外包价格只是其中的一个因素绝不能作为决定的因素,决定因素应为质量、效率、管理服务。好的业务外包服务是各方共同努力的结果,是能够达到共赢效果的。因此,图书馆在写招标书的时候一定要把外包商的资质等综合考虑清楚,并尽量详细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3制定详细周密的合同

合同是图书馆与外包商合作的基础,也是维护双方利益的有效凭证。所以制定详细周密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合同十分重要。在合同中要明确外包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对于一些临时性的工作安排、突发事件的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等等都需有一些明确的规定和说明。如北京工业大学图书馆的流通业务外包的合同里就有一条:在不增加总工作量的前提下,服从图书馆因工作需要的临时性调整。

篇(3)

前言:中国丝绸源源西运,东西方交通得以畅通,形成了一条连接欧、亚大陆的交通大道―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犹如一条绮丽多彩的锦带,从我国古代的长安城(今西安市)穿行河西走廊,沿塔克拉玛干大沙漠的南北缘,越过伊朗高原『绵亘万里,邀通西去一直延伸到地中海东岸和北岸。这是公元前二世纪到公元十一世纪后中国同印度、两河流域、埃及、古希腊、罗马友好往来之路经济文化文流之路。这条路上不仅有众多的文物景点,还有漫漫平川茫茫高原,也有雪山冰峰。开发丝绸之路,再现其当年雄风是丝路申遗的重要措施之一。丝绸之路沿途存在着大量神秘现象、难解之谜,这将会激发人们探险旅游的热情人们希望通过旅游活动认识和了解在自然与人类社会中存在着的种种神秘现象和知识,并加以研究、解决。丝绸之路将成为二十一世纪的旅游热线同时,丝绸之路的重振将会推动丝路沿线地区经济的大发展,从而有力地促进丝路沿线文物遗址的保护工作。

一、开发丝绸之路的必要性

丝绸之路驰名中外。近年,西北各省大都有程度不同的开发措施,但未形成气候更未形成规模,市场成熟度不足,设施滞后,仅处于初期阶段。为此,建议乘丝路申遗的大好机遇加大开发力度,吸引更多的人流、物流、财流发展人文观光旅游促进文物保护。

1、有利于保护文物

丝绸之路上留下了无数汉唐古墓、千佛洞、古城池、古烽隧、古建筑,历经千年沧桑受尽无情风雨剥蚀又有人为破坏。倘若不采取措施,这些古迹将被继续破坏,造成人类文化的巨大损失。

2、有利于弘扬传统文化

丝绸之路是汉唐文化开放的历史见证,是世界史展开的主轴也是中化民族的骄傲。在这条大道上当年汉武帝、唐太宗曾活跃一时张蓦、班超、甘英、法显、玄类、慧超、长春真人、马可波罗留下了辉煌的篇章。展示这些文化遗产有利于启迪后人,以史为鉴开创未来。

3、有利于发展旅游业

丝绸之路是西北地区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这里不仅有兵马俑、汉阳陵、西夏王陵(中国金字塔)、法门寺、莫高窟、楼兰古城,也有华山、太白山、祁连山、天山还有辽阔的草原、浩瀚的沙漠、幽深的湖泊,是人们回归自然,追寻自然野趣的天堂也是亚洲探险、旅游的乐园。

二、开发丝绸之路的依据和背景

丝绸之路大约在十一世纪之后,其国际贸易逐渐由海路进行,加上西部地理环境恶化民族变迁等因素丝绸之路日趋衰落终于退出历史舞台它的路线被塔克拉玛干大沙漠吞没,它的光辉历史也被人们遗忘。1895年1月瑞典探险家斯文赫定在塔克拉玛千沙漠腹地惊奇地发现了一座被沙漠掩埋的古城―丹丹马里克,又于1900年3月在死亡之海―罗布泊西岸发现了楼兰古城遗址。斯文赫定的发现在世界引起极大的轰动。于是瑞典、俄国、英国、法国、德国和日本纷纷派考察队来访古寻宝。 丝绸之路被重新发现史学家陈寅格教授对此慨然叹道:“丝绸之路,吾国学术之伤心史也”,自19世纪末至20世纪末历史把丝绸之路推向世界。一个世纪以来对这些文物文献的研究,造就了一代又一代驰名中外的学者如陈寅格、陈垣、季羡林、冯承钧、张星粮、向达、黄文弼、马雍、李学勤等卓越的学者。他们中有许多人把终身献给了丝绸之路的研究事业,为丝绸之路的科学研究奠定了基础。

三、丝绸之路沿线文物遗址保护现状

纵观我国丝绸之路沿线古城遗址的保存历史和调查研究历程,保存基本现状有以下三个方面。

从古城址数量变化方面来看,发现大量的古城址处于逐步减少和消失的状态。翻检建国以来尤其是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的调查研究资料,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的古城保存数量是相当可观的,各类城址多达1300余座,若加上明清时代堡碧800余座,可达2100多座,而且大都存在,有迹可循。相反,现在田野调查发现,有好多虽然有记录,但实地已经不复存在,现存城址减少的数量在逐步增加。从这次调查的整体结果来看,新疆、甘肃、青海和宁夏等地古城址保存相对较好,保存数量较大,但存在着各种破毁和消亡的威胁。陕西、河南地区的古城址相对保存数量较少,大部分地面已无存,尤其是洛阳至三门峡和关中地区,人口密度大,土地开发和城镇工程建设利用率高,对古城址的保存是一个挑战。从古城址本身的保存状态来看,除了极少数交通便利、保存条件较好、开发利用前景乐观的较大

型古城能够得到修复延续外,绝大多数保存状态较差,大部分存在倾纪坍塌、风化雨蚀、人为摧残的不利状态。

从保护管理的角度来看,除了极少数属于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城址能够得到有效管理和修缮外,绝大多数处在无人看管、自生自灭的自然衰败状态。即使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城遗址,也有存在现场无保护碑和保护围栏、未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游人肆意攀援城垣,造成一定的破坏。对于绝大多数的中小型古城遗址,能够采取的保护管理措施就更加微弱,周边环境较差,基本上不能保证城址保存的安全。

总之,丝绸之路古城址的遗址外部环境威胁加剧,遗址内部环境持续恶化,农民生活与保护矛盾突出,保护管理方式亚待改进。丝绸之路沿线古城遗址的保护出现这样的生存状态,主要是这些古城都属于废弃的露天土遗址,自身预防安全威胁的条件差,而且大部分地处交通不便的荒滩、耕地区域,保护监管的难度较大。再者,长期以来对其保护管理重视不够,保护管理经费严重不足,存在无力保护的情况,再加上环境恶化、自然侵蚀、突发灾害和

缺乏科学依据的修复等自然和人为破坏因素,使古代城址的保护出现了众多难题和困难。

四、开发丝绸之路和沿线文物遗址保护的设想

总体设想是以长期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为前提,以美化丝路生态环境为基础,以促进西部经济大发展为目标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考古发掘与科学研究相结合学术交流与旅游景点开发相结合,使其成为历史文化内涵深,科技含量高娱乐参与性强的一道新旅游热点。成为西北地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为此建议首先建设好丝路之源工程:

第一,复原汉长安城西门,设立丝路饯行仪式;

第二,在汉长安城遗址筹建“丝绸之路博物馆;

第三,设立丝绸之路保护开发研究中心;

第四,成立丝绸之路保护开发利用联合管理机构;

第五,定期举办丝绸之路文化交流活动;

丝绸之路饮誉海内外倘若加大开发力度不仅有社会效益,而且经济效也会非常显著。丝绸之路的开发,必将成为西部经济增长热点之一。丝绸之路旅游观光的兴起也必将促使人们更加重视沿线文物遗址的保护。

参考文献:

[1]赵海英、李最雄、韩文峰等《西北干旱区土遗址的主要病害及成因》,《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2003年增刊20

篇(4)

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优势

(一)受害人方面

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能够给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赔偿。环境污染事件不断发生,损害之巨往往超越其他一般损害,污染企业很难或根本无力承担损害责任,加上环境损害潜伏期一般比较长,难以判断其与企业污染行为的因果关系,企业推脱责任等原因,受害人在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之后很可能索赔无果,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障,通过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会比向企业主张更加迅速有效,这样,环境污染事件中最棘手也是最首要问题的解决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二)污染企业方面

对污染企业而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重要的分险途径。企业的生产经营伴随着诸多风险,环境污染风险是其中之一。不论环境污染是突发性的还是持续性的,其带来的损害责任都是巨大的,企业承担污染责任的后果往往就是破产,这不仅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是不公平的,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实现有效分险的效果。此外,强制责任保险的推行能够使企业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改善我国的企业对于环境污染带来的风险普遍意识不强的现状,只有这样,作为防控风险最主要主体的污染企业才更有可能注意加强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积极投入到环境污染风险控制中,从而能够更有效地减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三)保险公司方面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为其提供了新的经营领域。在很多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重要的竞争领域,由于国内环境风险意识不强,投保此类险种的企业数量少,使得相关市场需求小,保险公司便没有研究环境问题、开发相应保险类型的动力,强制投保则能刚性地扩大市场需要,开发维持新的险种领域。在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这一保险业务的发达能满足保险公司营利性的要求。

(四)政府方面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推行能帮助政府更好地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之后,当受害人向污染企业无法寻求到救济时,转而向政府求助,政府为避免产生社会矛盾,介入并成为了最后的责任人,但迫于财政负担、应急能力有限等因素,赔偿可能难以实现。而且,如果每次事件都要政府来承担也是不可行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推行能够给政府提供解决之道,缓解环境问题带来的巨大压力。

(五)社会发展方面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推行具有正当性且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纵向来看,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大多是在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前提下进行的,随着社会环保意识的提高,发展绿色经济日益受到重视,直至今天,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已经成为共识,但是环境污染事件仍然层出不穷,部分原因在于,有些企业只顾经济效益不顾环境保护,但是也有很多环境事件是在按照规定办事的情况下发生的,是难以避免的。宏观来看,经济发展的成果是由全社会共享的,那么,经济发展带来的损害也应当由全社会来承担。再则,环境损害的影响巨大深远,是关涉社会公众利益的大事,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通过大数法则将风险强制性地进行分摊十分必要,保护广大受害群众的同时,也更加符合社会利益。

三、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的困难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行牵涉多方主体的利益,需要各方主体的共同努力,现阶段,我国实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困难存在于各个方面。

(一)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

交强险的推行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指导下进行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展开也必须找到其正当性的法律基础,拥有专门立法规范的具体指导。现行立法中,《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均没有专门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做出规定的,当然,这也是出于这一制度还处于初步阶段的原因,2013年《意见》已经开始作出立法尝试,但其效力等级不高,有待于后续立法的继续跟进。

(二)投保人不愿投保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推行无疑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必须承受保费压力,这对很多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尤其环境风险的发生几率不高,而且很多环境事件的潜伏期很长,或许会在企业终止之后才显现出来,当事故没有发生时,企业很可能会认为这笔支出是不值得的。这也有环境风险意识淡薄的原因。很多企业在追逐经济利益时根本不会考虑环境污染问题,直至损害发生必须要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之时,才会明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重要性;也有部分企业在生产经营之中已经意识到了环境风险的存在,只是出于防控成本等原因而没有采取应对措施,任由环境污染的发生,这些都是制约了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推行发展。

(三)保险人不愿意承保

保险公司是实现环境风险分担的重要环节,其承担此项重大责任存在很多困难。首先,现阶段的投保企业数量十分有限,依靠保费收入来进行赔付是无法达到保护受害人利益目的的,在没有其他配套措施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环境污染的风险只是单纯地从投保企业转移给了保险公司,而无法真正实现大数法则下的集众人之力分担风险的效果。此外,如同交强险中,保险公司实行的是不盈不亏经营,一方面要承担很高的风险,一方面又不能从保费收取中盈利,只能自己承担损失。这种不合理体现的是强制责任保险公益性和私益性的冲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也不可避免地要面对这一问题。其次,现阶段保险公司还不具备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服务能力。在风险管理方面,保险公司有义务加强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技术性检查和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还要定期查找环境风险和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保险公司需要投入很高的成本来搜集信息、了解投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风险、研究风险对策,如果没有其他力量的支持,是难以实现的。

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行的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在实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中应注意解决以下问题。

1.应当积极促进专门立法。

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必须由法律或行政法规来创设,并按照规定实行,这样强制保险才具有其正当性基础。此外,我国的保险制度、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制度都已成体系并有综合性的立法,环境立法先行,就必须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从合同主体、各方权利义务、违反义务的后果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使得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行有法可依。

2.投保人方面。

应当完善有关投保企业的环境责任的制度,严格执行承担环境责任的规定,一旦造成环境污染,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此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同时,也应加强宣传,提高企业的风险意识。《意见》中有关投保企业的规定比较可取,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等与企业投保挂钩,对抱着侥幸心理的企业起到了督促投保的作用,而针对已经投保的企业则规定政策支持,正反两方面着手,实现强制投保。应当将这些规定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以便更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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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保险报6月4日报道,电子商务对很多企业和消费者来说,都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企业利用网络买卖商品,消费者通过网络上网购物。可以说网络经济已成为人们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险行业也不例外。

在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火热发展的同时,金融业“三驾马车”之一的保险也没有甘居其后。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意识到,谁能突破保险电子商务的核心关键点,谁能找到打动客户的卖点,谁就能占领网上保险这个巨大的市场。近年来,包括外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大型金融网站在内的各路诸侯都在互联网上大展宏图,发动市场攻势,先后推出车险、意外险、旅游险、家财险、货运险等简单保险产品。

据了解,部分涉足电子商务领域较早的保险公司,已经开发出几十种用于在线销售的网上保险产品,保费收入连续多年保持100%以上的增长速度,如:中国人保、太平洋(601099行情,股吧)保险、泰康人寿等。不仅保险公司在大力开拓电子商务市场,近年来一些金融网站也都赶来凑热闹,如:慧择网、保网等。

保险电子商务是保险与电子商务相结合的产物,指保险企业通过网络开展电子商务,通过因特网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保险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从更广义的角度上来讲,保险电子商务还包括:保险企业的内部活动、保险企业之间、保险企业与非保险企业之间以及与保监会、税务部门等政府相关机构之间的商务活动、消费活动、沟通活动等。

篇(6)

2设定前置,依法营销,遏止旅游发展侵害文物保护

利用文物旅游资源的前提条件是做好文物资源保护。文物的不可移动性使其风格、风貌不可避免地打上历史烙印,具有独特的文化内涵,是吸引参观者兴趣盎然的诱因之一。因此,一切擅自改变特定历史氛围的相应工程建筑都应坚决予以拆除。当然,文物坚持“保护为主”,并不表示封闭文物。在文化旅游中,对旅游业制定配套政策,将收益适当返回给文物部门,以供文物保护之用,这是文物资源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必要途径。近年来,有些地方将文保单位交旅游企业经营,这种做法违反《文物保护法》。文物管理工作是一门学科,本身应遵循客观规律,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科学性、社会性都很强的特殊行业。一旦将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划归旅游公司经营管理,会出现混乱,甚至破坏文物的现象。当文保单位与旅游公司合并之后,组成了所谓的“强强联合”、“双赢”大型旅游开发公司,并称为“高起点、大思路、大手笔、大战略”的创举,结果却令人失望。在江苏徐州,汉兵马俑被新体制下的楚王陵管理处擅自大规模进行所谓的“加固保护”致使许多珍贵的兵马俑受到粉碎性破坏;张家界“黄牌”的警示,将交10亿人民币的学费。旅游公司可以组织游客参观文物古迹,提高经济效益,但不能把文保单位作为企业资产营利,否则影响文物保护,从长远看也不利旅游业持续发展。文保资金应列入财政预算,文物管理部门的合法收入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政府对文物部门的额外收入只能用于加强和改善文物保护管理,不能挪作他用,从而真正实现保护、利用、再保护的良性循环,达到最大程度的双赢。

篇(7)

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给企业带来极大的风险和挑战。人们发现现行财务报告模式中存在许多问题,必须研究这些问题,采取改进措施,才能维护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一、现行财务报告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1.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够完备。就形成会计数据信息的历史性与决策活动的未来性之间的不对称性。这种不完备的会计信息就会成为培育市场主体、支撑市场体系发育的不可忽视的障碍,使报表使用者不能很好的利用报表信息,作出正确科学的决策,这就迫切需要财务报告的“增容”,拓展信息披露的内容,改进信息模式。其次,现行财务报告模式把重点放在硬性资产上。但在一些高技术企业和大型企业中,无形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重及所起的作用已不容忽视。然而传统的财务报告对此却无法充分反映从而不能有效满足信息使用者基于无形资产的决策需求。

2.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够及时。现行财务报告要求年末报表4个月内报出,中期报表2个月内报出。这种过时的信息已无助于决策甚至有害于决策,信息披露不及时会加大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风险。因此,为满足用户的信息需求,对外提供更短期间的财务报告就成为当务之急。

3.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够可靠。有些企业为了有个良好的经营业绩,往往钻政策的空子,利用会计准则上的模糊性来调控财务数据,从而粉饰报表,降低报告的可靠性。

4.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够前瞻。

二、现行财务报告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改进措施

为了及时应对这种错综复杂的经济环境,我认为现行财务报告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改进:

1.拓展信息披露内容,适当增加报表附注,揭示非财务信息。拓展报表范围,首先增加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揭示,把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充分披露它的价值变动、报酬与风险的转移、潜在风险以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其次应增加人力资产资源的确认,在现行会计体制下,投资于人力方面的支出一律费用化,这就使人力资产被大大低估,而费用却大幅度提高,这也是现行财务报告不能适应知识经济、信息时代的需要,受到越来越多质疑的主要原因。解决对人力资源的确认与计量,除了需要深入研究人力资源计量的理论和方法,还要涉及到人力资本的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分配等问题,应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课题来加快研究。其次增加财务报表附注。在会计发达国家,会计报表附注长度几乎是报表本身的5倍,从中可以看到附注的地位。相比之下,我国现行财务报表仍停留在以报表为主要内容的阶段。因而适当增加报表附注,增加对表外项目如长期购买协议以及知识资本、人力资源等信息的披露,才能与世界接轨,更好的服务于用户。改进信息模式,按照拓宽会计信息结构的思路,财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企业财务信息和非企业财务信息(如经营业绩信息)两大部分。这就要求企业财务报告不仅局限于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它必须全面地、系统地反映企业经营过程所形成的一切财务性和非财务性信息。

2.编制实时报告,缩短报告的时间间隔,提高财务报告及时性。当前企业面临的现实是产品生命周期不断缩短,衍生工具不断涌现,经营活动的不确定性日益显著,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期大大缩短。单凭过去按月、按年编制的会计报告在时效上不能很好地满足报表使用者的需要。因为因此,必须建立一套能提供适时信息的财务报告制度。一方面,定期报告仍将存在,作为财务成果分配的依据;另一方面,编制实进报告作为决策的依据。这并不难作到,因为由账户数据转化为财务报告数据的复杂运算过程,已被编人计算机作为算法程序,会计人员账务处理一完成,计算机就可以自动生成报表。所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提高财务报告的及时性与充分性,不再有技术上的问题。

篇(8)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二十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作为传统民法之担保法出现了巨大变革,并呈现出崭新的面貌,从而成为民法中最为活跃的领域。担保物权的发展体现了由个别性的人格化的信用转向普遍性的制度化的信用的进程。作为信用手段的担保制度在现代社会日新月异,许多新的型类型涌现出来,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体系。信用扩张的需求为担保制度的飞速发展和变革提供了不竭的动力。

一、传统人格信用的内在缺陷

信用一词源于拉丁语Credere,意为信任。它在罗马法中的对应概念是拉丁语Fides及Bonafides.Fides有信任、信义、诚实的含义,与英语中Faith、Confidence、Trust、Honesty等词的意思基本一致或相近。“信用”一词在《辞海》里有多重含义:一为“以诚信任用人;信任使用”;二为“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三为“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

我国古代,信用被推崇为一项重要德性。据统计,“信”字在我国古代儒家典籍《论语》中出现了38次之多,仅次于“仁”和“礼”。在孔子的“文、行、忠、信”四教以及儒家的“仁、义、礼、智、信”五常中,信占有重要地位。孔子指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甚至上升到以德治国的高度,“民无信不立”,“人以致去兵,去食,宁死必信”。但我国传统文化上对信用的强调,主要着眼于私人品德的修养,宗族乡里风俗的醇化和以德治国的礼治要求。传统社会的结构是如先生所形容的“差序格局”,人们大都“生于斯、死于斯”,终生生活在封闭的乡土社区中,社会流动性较小,人际交往范围狭窄,熟人大都是沿血缘、地缘、业缘关系而结识的人,层层外推而形成了“家人/熟人/陌生人”的格局。这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在这种稳定的熟人社会结构中,面子、舆论、互惠等形成的激励约束机制足以有效地维持信用关系,无需财产化的担保和强制性的法律。其不过是一种农业社会、乡土社会、宗法社会的道德形态,与在平等、自由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普遍交易伦理的信用不同。这种信用并没有建构成市场交易的一种法权关系,在伦理上也没有被抽象为一种普遍的基本道德义务,而往往必须屈从于“尊尊,亲亲”的规范和乡土社会“差序格局”的安排。严复先生比较东西风俗,指出两种“信”的不同,“西之教平等,故以公治众而贵自由。自由,故贵信果。东之教立纲,故以孝治天下而首尊亲。尊亲,故薄信果”有学者认为,诚信不能上升为普遍道德义务是传统儒家道义论的一个薄弱环节,是一个它的阿基里斯之踵。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形态由农业社会转向商业社会,由乡土社会转向市民社会,由封闭社会转向开放社会,从熟人社会转向陌生人社会,债权债务在陌生人之间扩展,熟人社会的人际信用不足以维持,只能依靠制度化、系统化的财产担保和法律强制保障交易信用,从而由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的转变。商品、信用和契约是市场经济的要素,也是法理文明的基础。西方国家的契约文明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期,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扩张而出现的普遍而广泛的商品交换模式,使人们摆脱了血缘关系这根“天然的脐带”,转而通过契约关系这根纽带维护和建立一种新型的经济关系,形成西方的契约文明和契约型社会。这种契约文化反过来又推动了以契约信用为主要形式的信用经济的发展。,以往那种借助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特殊信任心理、权利义务关系,均被利益调整下的契约关系所取代,由法律调整的“信用”,完成了其从人伦信用到契约信用、从特殊主义信用到普遍主义信用的过渡。

我国目前的信用匮乏的现状即源于传统的断裂,社会的急剧转型。在我国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虽然打破传统乡土社会的结构,但由于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命令代替的市场的交换关系,交易信用无从展开,并且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的构成实行单位制度,个人被组织在相对封闭的单位中,其交往范围、社会流动与传统的熟人社会颇有类似之处,因此信用失去了产生的土壤。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所导致的社会转型对传统熟人社会之下的个人化的人格信用又是一次毁灭性的打击。由于中国传统熟人社会的“差序格局”,缺乏普适性的道德标准,不承认平等的主体人格,导致主体在转型的社会中容易成为“利己主义者,却不能成为个人主义者”。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转型时期的道德失范已使中国成为一个信用资源严重匮乏的国家,与信用不足相关的欺诈和犯罪几乎遍布经济生活各个方面,涉及信用的经济纠纷、债权债务案件以及各种诈骗案件大量增加,诸如假冒伪劣商品横行、“豆腐渣”工程充斥、股市“圈钱”、逃废债务、偷税漏税十分普遍等。

在信用极度缺乏的条件下,个人性的人格信用不足以支撑普遍化的市场经济,取而代之的是普遍性的制度化的信用。这种制度化的信用包括制度化的财产信用,即通过财产权利的制度安排创造信用。近代金融信用的大规模展开,交易主体的不特定化必然要求信用脱离个人因素而普遍化。传统社会中的信用局限于个人人身因素,古罗马通过对人身的处罚担保债权的实现,我国古代则通过宗法社会的道德、人情、面子等人格因素保障信用。而近代市场经济中,信用的基础是财产,当事人通过对财产权利的安排实现债的担保,而信用的维持、财产的担保都必须国家和法律的相应配套建设和支持,从人身担保到财产担保、从个人化的人格信用到制度化的财产信用的转化,反映了学者所谓的“从人伦信用到契约信用、从特殊主义信用到普遍主义信用”的进化过程。

二、作为制度化信用的担保物权

信用之所以必须在法律形成债权这种具有强制力的法权关系,并且必须配合以财产担保的制度设计来维护。信用交易的顺利进行,必需有一套相应的由法律、惯例的制度安排来规范和保障。信用担保正是这一金融制度体系的功能之一。担保是为了克服风险、维护信用,而设计出来的一套财产性的制度安排。可以看作是一种制度化的信用。日本学者认为,被称作“信用”的词句有相当多的含义,有时,“担保”也作为“信用”的一部分被考虑,两者的关系相当的暧昧。金融担保制度,在资本主义经济中是“信用供给”的基础,即作为创造“信用”的必要手段。资本主义体制下的企业活动在该信用制度的基础上进行。

伦理信用具有强烈的人格性,而担保作为一种非人格化的制度设计,在伦理信用不足,或存在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时,能够有效地弥补伦理信用的不足,保障交易信用的实现。因此,交易信用(债权)、制度信用(担保)、人格信用(信用权及信用评级制度)、伦理信用(社会道德),以交易信用的创设和保障为中心建构了信用关系的体系,该体系构成了市场经济的主体,支撑着市场经济的运转秩序。其中,担保作为制度化的信用居于重要地位。

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则无须国家和法律。依靠道德支持的人格化信用在功能上不及依靠法制支持的制度化信用。这是因为人格化的信用本身具有内在的限制,无法突破熟人社会的限制。按照韦伯在《儒教与道德》中的观点,“在中国,由于儒家理论的作用,政治与经济组织形式的性质完全依赖于个人的关系,…中国所有的共同行为都受到纯粹个人的关系、尤其是亲缘关系的包围与制约。从经济观点看,这种人格主义无疑是对客观化的一种限制,同时也是对客观理性化的一种限制。一种主要在特殊主义的关系结构运作的法律有碍于客观化、普遍化和理性化法律的发展,而这意味着难以产生基于普遍化的法律而非个人关系的信用,也无法脱离个人关系去建筑各种经济合作组织。”担保作为制度化的信用机制可以通过对风险的克服,创造信用,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可以打破血缘、地缘的限制,扩大信任的范围,使任何个人、群体或国家之间建立广泛信用关系。从而鼓励交易。

关于人格化的机制和制度化的机制的优劣,有一个有趣的实例。经济学家格雷夫(Grief)在《热那亚与马格里布商人:历史比较制度分析》一书中考察了中世纪的两个前现代社会组织:一个是属于穆斯林文化的马格里布(Maghribis),一个是属于拉丁文化的热那亚(Genoese)。在地中海同样的条件下,热那亚商人从事远距离贸易时不排斥与非热那亚人合作从事贸易,并创立了类似于法院的“社区法庭”,以保证跨时空的陌生人之间的契约的执行。马格里布商人是信奉集体主义,他们在从事远距离贸易时,仅从本族商人中选择或雇佣贸易人,其交易机制是一种人格化交易机制。结果证明,基于法治的非人格化交易机制的贸易扩张较人格化交易机制的贸易扩张更有效率,而热那亚商人在地中海远距离贸易活动中的生存历史较前者也为长远。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一个非人格化的结构,它的基础不是人格,而是国家和法律。

我国目前处于道德失范、信用匮乏的社会转型期。世风日下,人心不古,人格信用的危机其实无形中也给制度化信用建立提供了契机。当人们彼此都不信任时,也只能无可奈何地选择法律作为共同的信任基础,通过法律工具设计抵押、质权等财产权利克服信息不对称、机会主义行为的信用风险。所以,这种不信任具有更长远意义的后果是能够为迈向一种普遍主义的制度提供激励,并且也降低了确保良好防范和制度转轨的成本,为人格性的信任迈向普遍主义的制度性信任提供了契机。

三、担保物权对信用强化的趋势

现代社会中,债权居于统治地位。物权的资本化、价值化,与债权的兴起,密不可分的结合,这符合财产的债权化、流动化,“担保权逐渐由以使用价值为目的过渡到以交换价值为目的”的发展趋势。担保物权制度作为一种克服风险的制度化的信用,伴随着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在现代社会迅猛发展。担保权作为信用手段,不仅是债权保障,更是融资的媒介。强化担保权的融资能力,是现代担保法发展的必然规律。目前,我国的物权立法应当顺应担保物权的发展潮流,通过制度设计充分发挥其信用强化、金融媒介的功能。担保物权的发展趋势表现为:就客体而言,担保财产日益增多,范围日趋扩大;就功能而言,由传统的保障债权转向金融媒介,担保的目的不再是保障债权实现,而是大规模融通资金,促进金融与产业的结合;就类型而言,除了传统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外,又相继出现了最高额抵押、动产抵押等多种类型,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日趋活跃。

(一)担保物权客体的扩张

由于物权法定主义,传统的担保物权的标的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抵押仅限于不动产及不动产他物权;质押限于动产;留置权限于动产。由于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担保物权的客体只能为单一物。这种制度构造对于现代市场经济大规模、长时期的连续易作担保,无疑是“小牛拉大车”,力有所不逮。现代担保法的发展,集合物抵押、浮动担保、权利质相继出现,担保权客体的范围极力扩展,各种权利、集合财产、企业等均可作为担保的标的。客体的广泛性增强了债务人的融资能力,弥补了传统物权担保的不足,即所谓“使法律上不能担保的标的物实现担保化是让渡担保的一个重要机能”。[10]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九章更是将担保客体统一规定,认为凡具有担保利益(securityinterests)均得成立担保,实现担保的自由化,促进新型担保的创设。担保权客体的扩张,表现为:

1.集合财产。在单一的各个财产固然可以分别设定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但各别担保其经济效益有限,对债权人之保障不足,自难发挥其担保之效用;财团之而财团担保则可发挥财团整体效益,其效力往往非各个财产价值之相加效果,而是相乘之效果,自为抵押人所乐于采用,而债权人所乐于接受。

2.浮动的企业财产。浮动担保制度的出现,企业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性、在市场中从事有偿的活动、其持续经营具有计划性和目的性的整体财产,一揽子纳入担保的客体。企业是以经营为目的的各种财产综合的组织体,被法律视为权利的客体而存在,而非主体意义上的“人”。德国的主要法学流派也一直倾向于认为企业是一种法律客体。作为财产综合体的企业在整体上性质为不动产。企业在整体上以及企业的一部分可以是买卖、抵押、租赁和与设立、变更和终止物权有关的其它法律行为的客体。作为财产综合体的企业包括所有各种用于其活动的财产,其中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器材、原料、产品、请求权、债务,以及对使企业、企业产品、工程和服务个别化的标志的权利和其他专属权,但法律和合同有不同规定的除外。企业经营过程中,仓库中储存的原料、产品等动产,通常处于流动状态,现有商品销售出去,新商品运送进来,川流不息,这种流动的集合财产也可以设定担保融资。

3.权利。权利也可以作为担保的客体。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知识产权的地位越来越高;随着投资方式和财产形态的变化,权利证券化发展迅猛,证券权利成为个人及企业的重要资产;现代社会交易的频繁,是债权统治的社会,债权的在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债权、证券权利、知识产权,这些无形财产越来越成为重要的担保财产。权利质出现并且压倒动产质成为最重要的质权,即为其例。

4.其他权利和法益。新的担保方式,尤其是让与担保等权利移转型担保的产生,大大解放了可以充当担保权标的的财产,原则上凡是具有可让与性的财产权利或利益,都可以就其设定担保,例如:高尔夫球会员权、俱乐部会员证、在建房屋、年金债权、信托受益权等。

(二)担保债权的扩张

传统的担保权所担保的债权往往为单一的债权,并且由于担保的从属性,其被担保的债权只能为现实的债权。这种制度构造对于现代市场经济大规模、长时期的连续易作担保,无疑是“小牛拉大车”,力有所不逮。现代市场经济交易频繁,企业之间联结紧密,因此最高额担保应运而生,包括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最高额保证、最高额让与担保等等。所谓最高额担保,是指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担保财产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其担保的对象是不确定的数个债权,在担保设定时,债权的数量、产生时间、金额尚不确定。

在商业往来中,企业与银行、生产商和销售商之间经常形成连续不断的长期交易关系。按照通常的抵押制度,欲每项交易都获得抵押担保,必须分别设定担保,并办理登记等各种手续,从而导致交易程序繁琐,效率低下。当事人在长期的商业合作后,相互已有相当的信赖存在,客观上往往无需每次分别设定担保。最高额担保除了信用担保之外,还可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为当事人之间连续发生的债权创造便利,加速资金和财物的融通,有助于当事人之间建立稳固、顺畅的经济往来和信用关系。

(三)从债权保全型担保到金融媒介型担保

传统的保全型担保旨在保障债权的实现,因而担保权与主债权紧密结合在一起,主债权无效,担保权也随之无效,担保权的从属性得到肯定。而过于强调担保权的从属性将阻碍担保权的流通性,牺牲了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压抑了担保权作为价值权的根本属性。现今的社会,担保的媒介融资功能日益强化,即所谓“保全型担保”向“媒介型担保”过渡。担保权的独立性与流通性的确保与从属性的缓和是现代担保法的发展潮流,抵押证券、所有人抵押、浮动抵押等新型担保方式应运而生。日本学者我妻荣先生提出著名的“近代抵押权”命题,认为抵押权对物的支配,实际上是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与保全型担保不同的是,金融媒介型担保把握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发挥其价值权本性,其目的是将抵押权作为金钱投资的对象放在金融市场里流通,流通抵押、投资抵押等融资性担保已成为担保法制现代化的标志。德国首创的最高额抵押制度和证券抵押制度即是其典型体现。

(四)从占有型担保到非占有型担保

现代物权法是由单纯的对物支配,向注重物的利用转变。传统的质押必须移转质物占有,且强行规定不得以占有改定方式设定质权,这限制了物的使用价值的实现,不符合物尽其用的要求。从担保制度的历史上看,古代有一个从旧质到新质的发展过程,由占有质到非占有质、再到抵押,该过程即反映了从占有型担保到非占有型担保的转化,新质最终发展形成今天的抵押制度。并且,抵押制度在近代担保体系中逐渐占据了核心地位,被誉为“担保之王”。在非占有型担保中,人们一方面可以继续利用其担保财产从事生产经营,获得收益,并以此收益来清偿债务及利息,同时又通过在该财产上设定的担保,获取他人资金。而在担保权人方面,则免其对担保物的管理、维护义务,使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得以摆脱保管担保财产的包袱而专事经营货币业务。

但由于传统的抵押权仅适用于不动产,因此,为了将非占有型担保扩及动产、权利和其他财产,配以新型的公示手段,权利质、动产抵押、让与担保等新型的非占有担保被创设出来。特别是让与担保,其适用范围极为灵活。让与担保移转所有权,但不以移转占有为必要,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保留设定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所以,现代社会,转移占有型担保已局限于极狭小的空间,在市场经济中大行其道的几乎都是非占有型担保。

(五)从典型担保到非典型担保

现代担保体系中,非典型担保兴起,日益冲击传统担保制度的地位。传统民法典所规定的抵押或质押等典型担保,都是债权人基于其在担保财产上享有的他物权以优先受偿,在客体范围、转移占有、优先效力、实现程序等方面都有其不尽如人意之处,如现实时必须依照民事执行法所规定拍卖、变卖等的公的实行程序进行,成本高昂。当事人在交易中为规避实现程序的麻烦,同时达到直接支配财产权利的目的,通过契约自由,创设出非典型担保的交易方式,主要有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的形成大致经历如下阶段:当事人意思自治;交易习惯的生成;判例、学说的承认;最终由立法承认。由于担保物权奉行物权法定主义,这与法律之外创设的非典型担保发生冲突。非典型担保意味着物权法定主义的缓和,即物权的自由化趋势。物权法定主义过于硬化,难以适应现时社会经济发展,倘于习惯上能有适宜的公示方法之新物权之生成,自不妨予以承认。……对此种社会事实,若绝对严守物权法定主义而不予承认,则法律不免与社会脱节,若竟熟视无睹,不加可否,则又将贻人掩耳盗铃之讥。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动产担保体系即采自由主义,只要有担保利益即可设定担保权,为解决担保竞合问题,美国体系之登记使其有足够力量保障其排他性。

注释:

[1]参见江平、程合红:“论信用——从古罗马法到现代社会”,载《东吴法学》2000年第1期。

[2]严复:《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1页。

[3]参见何怀宏:《良心论》,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54页。

[4]于莹:“信用问题的法律分析及调整”,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

[5]参见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页。

[6][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王卫军、房兆融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

[7][日]近江幸治:“日本金融担保形态的变迁与日本担保法面临的新问题”,载《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3期。

[8][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9页。

[9]参见杨光飞:“‘杀熟’:转型期中国人际关系嬗变的一个面相”,载世纪中国网。

[10][日]米仓明:《让渡担保》,转引自顾长浩:《论日本的让渡担保制度》,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21页。

[11]参见陈隆荣:“两岸担保物权法之比较”,载王利明等主编:《中国民法典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13页。

[12]参见范健编:《德国商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71—74页。

篇(9)

一、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

1.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不强

笔者调查发现一个情况,尽管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不高,甚至其收入大多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但是他们对自己的“工作、收入、生活满意度”还是比较认可的(依据我国2009年国家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相关调查资料统计:约12%左右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表示满意,80%左右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认为还可以,仅有8%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表示不满意)。结合这份调查报告笔者个人判断认为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这种满意度的主要依据是相对于农村收入水平太低来决定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出来打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自身的经济收入,并且外来务工人员“平均年龄小、文化程度低”,这两个条件就限制了他们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了解,加之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份是城市边缘化的身份,并且其收入及自身思想观念让他们常常因为“怕花钱、嫌麻烦”等原因,而对雇主“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金”等一系列行为往往听之任之、忍耐克制。这就是导致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十分淡薄且参保意愿不强的主要原因。

2.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存在严重缺陷

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对此已经可以完全明确“享受社会保险是包括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内的所有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存在严重缺陷,包括“法律法规过于陈旧、立法级别较低、法律化程度低、覆盖面小”等等缺陷,并且由于一些社会保险立法相关工作严重滞后导致当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利益受到侵害时,我国相关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工作状态,总之,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已经不再能够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得实际需要。此外,执法力度弱也是不可忽略的一个方面,在实际工作时,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执行监督机构与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纠缠不清,严重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行为、拖欠保险金行为、非法挪用与挤占保险金行为”等方面的制裁。

二、解决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合理化建议

1.着力提高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

笔者个人认为在社会保险问题中政府无疑是起主导作用的,因此提高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首先就是要依靠政府加大相应的宣传与教育力度来实施培养的,在以往政府实施的“就业技能培训”主要是帮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提高就业能力、自身素质,最终提升其收入,对此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在“就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进行“法律常识讲座”,这是由于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参保意愿低的主要原因是“收入低与缺乏法律意识”,“就业技能培训”能够提升其收入,“法律常识讲座”则是在提升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收入的基础上同时让他们法律意识得到增强,意识到自己的社会保障权益是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他们的义务也是他们的权益,以往大多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政府通过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参与法律知识讲座能够最大层面的去为其普及相关知识,增强他们的劳动保险维权意识。

2.健全政策法规,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

笔者认为要解决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也就是转变我国社会保险立法滞后的现状,真正做到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利益受到侵害时,我国相关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有法可依。对此,笔者个人结合个人工作经验认为我国应该具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法”,对于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应该有着明确且完善的法律条文,包括“从法律上明确阐明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重要性”“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制定统一规范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范围”等等方面,此外,还应该对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各种具体社会保险险种(如工伤、医疗、养老等)进行立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完善的法律法规背景下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能否的道有效地保护。在执行发面需要执法机关不受外部任何因素的干扰而变化且适当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权益的同时让侵犯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3.深化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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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论文参考文献:

[1]伍静.汽车保险与理赔[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

[2]杨建明.保险合同中无责免赔条款的效力[J].人民司法案例,2010(14).

[3]陈圣莉.车险投保率低“代位求偿”环境复杂[N].经济参考报,2011(04).

[4]王秋鸣,王嫣红.“无责免赔”问题探究[J].现代商业,2011(32).

[5]林凤,吕嘉骏.浅析汽车保险“无责免赔”条款[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1(13).

汽车保险论文参考文献:

[1]徐徐.中国有效保险监管制度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5月,232-266页.

[2]龙玉国,龙卫洋,胡波涌.汽车保险创新和发展[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2月20日,135-166页.

[3]中国保险年鉴编委会.中国保险年鉴.2008年版.

[4]蒲成毅等.中国保险业重大现实问题[M].机械工业出版社M2006年5月M13-32页,

[5]阎建军,王治超.财产保险费率市场化的生成机制研究[J].保险研究,(京)2009年4期,34-40页.

[6]陈飞跃.免赔额和赔偿限额情况下纯保费的计算问题[J].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54-57页.

汽车保险论文参考文献:

[1]《汽车保险与理赔》.祈翠琴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2月版.

[2]《汽车保险与理赔》.张彤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1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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