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成本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6 15: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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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论文

篇(1)

关键词:交易成本;部门预算;制度构建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以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为主体的财政支出改革是我国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完善财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改革,而部门预算改革在这三项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从实施的情况来看,我国目前的部门预算编制、执行与公共财政对部门预算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在没有完善的制度规制预算编制参与主体的情况下,由于编制参与主体行为目标差异以及信息不对称,导致编制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很大。

一、理论回顾

在交易成本的理论界定方面,威廉姆森论证了“契约人”人性假设与“经济人”人性假设的内在联系——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或效用最大化),在交易成本存在原因方面,他特别强调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人性以及资产的专用性,同时将交易成本分为两部分:一是事先的交易成本,即为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责任等所花费的费用;二是签订契约后,为解决契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从改变条款到退出契约所花费的费用,包括当交易偏离了所要求的准则而引起的不适应成本,纠偏引起的争论不休的成本,建立和运作管理机构的成本,安全保证生效的抵押成本[1]。交易成本经济学作为一门分析经济组织的制度理论,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被运用来解释公共预算制度的设计(Bartle&Ma,2001;Patashnik,1996)。在这种分析框架中,预算被看成一种合同。实际上,四十多年前,公共预算专家瓦尔达沃斯基就已经表述了这样的观点(Wildavsky,1964,p.2)。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预算过程就是制定和实施预算合同的过程。这个过程中会发生各种交易成本:形成预算合同时必须支付事前交易成本,如讨价还价费用、信息费用、决策时间和协调费用等;确保预算合同能够实施的事后交易成本[2]。本文分析的形成部门预算合同的交易成本,从其内涵来看,为威廉姆森定义中的事先的交易成本,即签订预算契约的交易成本。

在对官员行为的研究中,尼斯坎南认为,官员与其它所有人一样,都是效用最大化者[3]。而官员的效用最大化即预算最大化。根据缪勒的模型(1999,中译本),设预算部门通过预算获得的收益函数为:

B=B(Q),B′>0,B″<0

由预算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的生产函数为:

C=C(Q),C′>0,C″<0

作为理性经济人的预算单位官员,其追求预算最大化的约束条件是获得的预算数要能弥补其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成本,其目标函数为:

Ob=B(Q)+λ[B(Q)-C(Q)]

其一阶条件产生

B′(Q)=[λ/(1+λ)]C′(Q)

B(Q)=C(Q)

其中λ为拉格朗日乘数。预算资金最有效率使用的条件应为预算支出给官员带来的边际收益等于给其带来的边际成本,即:B′(Q)=C′(Q),而拉格朗日乘数λ却表明了预算支出的扩大趋势,即B′(Q)<C′(Q)。由此可知,预算单位官员不是在预算资金效率最大化的生产条件下提供公共服务,而是追求预算最大化。

二、各参与主体之间交易成本分析

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分配预算资金。由于预算资金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因此,作为预算委托—关系中的重要一层委托人[4],财政部门需要对预算编制的效率及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因此,在本文中,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这一层委托—关系中的行为目标被设定为预算编制效率最大化和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官员(即预算用款单位)“追求预算最大化”,即意味着预算单位以追求本部门预算最大化为目标。而具有预算资金分配权的部门(发改委、科技部门等)的行为目标则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作为预算资金分配管理主体之一,它们在对其掌握的资金的分配的委托—关系中,作为一个委托方,它们存在着预算编制效率及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另一方面,它们也存在着本部门预算最大化的动机。

(一)财政部门与预算部门交易成本分析

我国对部门预算编制程序的要求是“二上二下”的程序,而且和以往的部门代下属单位编制预算不同,现行部门预算要求基层单位根据科学合理的定员定额标准及事业经费编制预算上报部门,由部门汇总后再上报财政部门。将预算数核定工作下放到部门后,财政部门也可以将工作重心转到对预算管理的宏观层面上来。但是在目前定员定额标准不完善、项目管理不健全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劣势中。

对于预算单位来说,它们控制的专业知识和信息都可以用来追求本部门利益最大化(Halpern,1992)。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预算单位常见的行为有:

1、隐瞒收入。部门预算基于其完整性的特点,要求将所有的收入项目都编入预算。在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没有普遍推行的情况下,这一要求无疑是大打了折扣的。预算单位为了本部门的利益,往往截留预算资金,私设小金库,隐瞒应纳入预算的收入,虽经多方查处,仍屡禁不止。据估计,目前我国的预算外收入已经达到了与预算内收入相当的规模,而部门隐瞒的收入又占了多少比重,则是很说得清楚的。

2、虚增开支。在开支数目的核定中,预算单位往往利用信息优势,不是从预算资金的最优使用效率出发,而是尽量地将开支标准提高,从而导致资金使用的浪费,相当一部分资金被用于官员的在职享受,腐败现象也难以杜绝。

3、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管理混乱。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的管理办法是有着很大差别的。但现行的对这两类支出界线的规定很模糊,缺乏具体的标准,这就造成预算单位在编报预算数字时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有的将这两类支出随意调节,而有的甚至是将相同的支出两边都列,虚增预算支出。

财政部门要掌握预算单位的真实收支信息,无疑需要付出很大的搜寻成本。同时,在确定预算数额的过程中,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之间要就预算数进行反复的协商、讨价还价,这无疑也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成本与人员成本。由于信息不对称,财政部门往往只能根据以往的经验,对各部门上报的数据进行削减,“基数加增长法”往往成为财政部门应付各预算单位的主要方法。同时,如果所有的部门都预期,即使他们不从财政资金中攫取更多的、甚至是多余的资金,其它部门也会选择这样的策略,那么他们便会发现,对财政资金采取掠夺策略是最佳策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一种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结果就只能是一种“囚徒困境”,掠夺性策略在预算领域就会盛行[2]。而如果财政部门预计到预算单位采取的是上述的掠夺性策略,那么它的策略就会是对所有上报的部门的预算数都进行经验性地削减,这样便会出现即使没有虚报的部门的预算也会被削减,由此就导致了预算编制过程中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预算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性也就难以保证了。

(二)财政部门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交易成本分析

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不仅发生在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之间,在财政部门内部各部门之间同样存在交易成本。部门预算改革中财政部门内部机构改革措施是要对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及其管理职能进行重新设计,由预算机构作为统一管理预算的部门,改变原来按经费性质设置机构的做法,做到一个部门归口财政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财政部门一个口子对外。这项改革的思路,是要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统一性,有利于财政部门内部各部门发挥其业务特长,对各部门的预算工作加强领导与监督。

但是,各业务部门由于其本身工作特殊性及专业性,掌握了分管部门预算资金信息的部分“专用资产”,因此,预算部门与各业务部门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现实的情况便是,各分管业务部门往往不是站在财政全局的角度对预算用款单位上报的预算数进行严格的审查,而是分别站在各自不同的角度,为分管的部门争资金、争项目,甚至一些人将部门的领导能否为其所分管的部门争到更多资金、项目视为其能力、权力的象征。这样,在财政部门内部就形成了“诸侯割据”的局面[5]。而各预算单位也就沿袭了传统的“跑部钱进”的做法。最终,各业务部门初步汇总编制的财政预算往往会超出预算可用财力界限。由此,财政部门内部的协商、讨价还价现象也就在所难免。

(三)具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与其它各参与主体交易成本分析

部门预算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改变以前的切块分配预算资金给部门自行分配使用资金的拨款模式,由财政部门统一行使财政管理职能。而目前的情况是,除了财政部门之外,科技部门、发改委(原计委)等部门还具备预算资金分配的职能。2003年成立国资委、建立了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之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建立问题也提上了议事日程。因此,又存在一个在公共财政框架下如何处理好财政部门与国资委的关系的问题。毫无疑问,这些部门掌握了其分管项目资金分配的更多的信息,财政部门与其存在信息不对称。而这些单位与预算单位之间同样也存在着类似于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预算资金分配过程中同样存在交易成本。同时,这些部门除和其它部门一样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支出外,预算资金分配权也被这些部门用来追求本部门利益最大化,例如审计署披露的2003年的部门预算中,有预算资金分配权力的部门年初大量预留资金,造成资金分配随意性很大,降低了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财政部门在信息搜寻以及和这些部门的协调、沟通方面的难度无疑更大,预算资金多头管理增大了预算编制工作中的交易成本。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得出,各参与主体之间由于行为目标的差异及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信息搜寻、讨价还价、协调等交易成本和预算资金的不科学、合理地分配一样,都会造成无效率的社会支出。

三、降低编制过程中交易成本制度构建的建议

从降低交易成本入手,笔者认为应该通过以下制度的构建来达到提高预算效率与预算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

(一)加强基础性制度构建

科学而严格的基础性制度约束,可以使各参与主体形成正确、合理的预期,使其行为目标趋于一致,降低编制过程中的信息成本与协调成本,从而提高预算编制效率与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应抓紧以下基础性制度的构建:1、修改《预算法》。对《预算法》的修改中,应增加对编制部门预算的具体规定,完善预算编制范围,明确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保证预算的完整性。2、完善定员定额标准和收支分类体系,加强项目管理,制定操作性强的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划分办法。在此基础上,按照零基预算制度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编列各项支出。3、和财政支出三大改革的另外两项改革政府采购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整合、联动进行,保障财政支出制度运行的整体有效契合。

(二)财政部门和其它部门的工作规则制度化

1、加强预算编制的信息收集工作

财政部门要改变预算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的劣势,信息收集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笔者认为,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及规范的项目管理制度为实现这一目标奠定了基础。同时,财政部门还应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预算体系,建立部门预算单位的基础信息资料库。主要收集内部机构设置、机构职能、人员编制、实有人员、各类资产使用和占用情况,并且应对以上信息及时更新,以便于财政部门进行日常的预算监管。财政部门在掌握了足够的信息情况下,便可以增大其在部门预算编制中的话语权,摆脱在和各部门的“讨价还价”过程中的被动地位的劣势,从而强化部门预算编制的监管工作,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

2、协调好和其它有预算资金分配权的部门的关系

篇(2)

古往今来,有关法律的本质问题总是聚讼纷纷,法学家们从上帝意志、人类理性、绝对精神、民族传统中找寻法律的源头,也提出了许多学说观点,比较重要的如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还有神意说、理性说、公益说、权力说等。然而,这些理论大都只是从法律现象的某一个部分或某一个侧面出发得出结论,不能整体把握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和根本决定力量,因此不仅没有做出科学的回答,而且往往将问题弄得混乱不堪。

历史上,第一次对法律本质正本清源,做出科学的解释的是马克思。他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正因为马克思正确地认识到了法律上层建筑的经济本质,即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2]开辟了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先河,所以常常被后代学者视为对社会历史和制度研究的“一个根本的贡献”[3]

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及其在法学领域的分支——法律经济学(或称经济分析法学)继承了马克思关于经济生活决定法律制度的观点,[4]将法律视为社会资源配置的秩序机制,它决定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直接影响着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我们以此为理论基点,去观照法律的本质及其价值追求,传统自然主义法学那种认为法律以追求抽象的正义价值为目的,超越于人类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之上,有着一整套独特的概念和逻辑体系,可以自主圆满、绝无耗费地解决一切社会矛盾冲突的思想理论纯属纸上谈兵,就象是在“无摩擦”的真空世界中探讨法律的功用一样毫无实际意义。

在实用的经济分析法学那里,交易成本被看成解释法律制度的经济本质及其演变过程的重要范畴。所谓交易成本(TransactionCosts),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也即人—人关系成本。它与一般的生产成本(人—自然界关系成本)是对应概念。从本质上说,有人类交往互换活动,就会有交易成本,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尽管通过理论模拟,我们可以发现:“在零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法律规定无关紧要”。[5]然而不幸的是,这种零交易成本的世界根本不存在,社会生活中的任何交易及关系行为都必然要花费代价。那种远离社会实践的先验式法律思想无法经验地说明法律制度何以建立,何以实施,何以维持的问题,也不能解决面对社会实践的法律改革与创新问题,无法解决真实存在的交易成本问题。而一旦我们从“纸面的法律”转向“运行中的法律”(即从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转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考察现实中的法律对经济生活进行整合与配置的功能,“那么立刻变得清楚的是,在这个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关重要。”[6]

在某种意义上,交易成本和由于人们的行为受到有限理性的制约而引致的其他类似成本的存在及其节约是法律的真正起源和经济本质。法律制度的出现就是伴随着早期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社会分工结构与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展,在超越地域阻隔和氏族部落间语言、习惯差异的基础上,在国家制度的框架下加以确认的一套能够简化经济关系的复杂性,节约交易成本,帮助社会成员安全、快捷、有序地进行交往的“标准化的”和格式化的规则体系。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就此指出,“在法律一词通常的意义上,它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管理(统治),它是一种促进自愿协议的事业──通过交易谈判、发放有效证件(例如信用证或产权凭据)和履行其他性质的法律行为”[7]。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发展中,奴隶制国家的出现,原始习惯的法律化及其后的法律专业化,都是打破地域和文化界限,减少交易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的必然结果。从法律与经济互动发展的历史轨迹中可以看出:随着人类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哪里有分工,哪里就有交换;哪里有交换,哪里就有市场;哪里有市场,哪里就有竞争;哪里有这些条件,哪里就有商业,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法律。基于国家的统一性和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为社会各阶级和每个社会成员提供一种相对的和平、安全、秩序的状态,而所有社会成员作为法律公共品的消费者,也都会从中受益。节省了人们信息的获得和传播、草拟合约、交易谈判、组织经营、产权界定、制度改革、激励劳动、研究决策、维护治安、诉讼纠纷等的交易成本。

按交易成本理论来分析人类社会发展,不仅法律必然能代替习惯,实际上,人类历史上的一些重要制度创新(如国家制度、政党制度、行会制度、公司制度等)都蕴含着交易成本的原理。有鉴于交易成本在法律制度安排、解纷程序和人们的实际法律行为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使得我们对法律,特别是对部门法的研究开出一条交易成本分析的进路显得尤为迫切。

二、合同交易成本概说

合同是市场主体自由谈判,以促进资源向更高价值使用转移的最主要交易形式,是当事人双方为确认某种事实而达成的具有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协议。由于一项合同成立的全过程可以细分为“准备-谈判-签约-执行-监督-救济”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又都分别产生交易成本。因此,对合同以及合同法中的交易成本节约机制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深化对法律成本规律的认识。根据一个权威的定义,一般合同的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为达成(arranging)一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monitoring)、贯彻(enforcing)该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它们区别于生产成本,即为执行(executing)合同本身而发生的成本。”[8]我们将合同交易成本分成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缔约成本

缔约成本是指在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则和程序指引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进行谈判并达成合意所支出的费用。也即交易双方在获得有关市场信息后,基于对经济资源的不同认识而讨价还价,实现权利交换支付的成本。当合同关系当事人获得了有关交易信息,并与交易对方经过讨价还价,就合同之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之后,便意味着契约此时已成为“依法必须履行的一种许诺”,即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生效)。虽然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但是“合同法赋予单个公民订立合同的权利,并规定了谈判和签约程序。通过订立合同,单个公民创立了法律义务并使其目标生效。对于自愿形成的私人关系来说,合同法就像一部宪法,而具体的合同则像宪法下新颁布的法律。”[9]

通常,理性的合同当事人往往希望通过最小的合同订立成本一一尽可能明确和完备的合同条款,特别是详尽的违约责任条款一一把合同对方将来从事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交易信誉和对合同未来结果的预期,来设计对自己有利但又能为对方所接受的“双赢”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如果法律对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的规定过于严苛,且认为合同如不具备这些条款即不能成立,那么当事人必须被迫就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无形中就会增大缔约成本。相反,如果法律规定仅具备几项主要条款即可成立合同,或者规定合同不具备某一条款时可以通过一些附随性条款来弥补其不足(如在缺乏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随时提出履行),从而放宽对合同成立的限制,就会促使当事人达成更多的交易,并极大地减少合同履行以后又因被宣告不成立而产生的财产的损失和浪费。[10]

(二)履约成本

履约成本,是指合同在实施中当事人彼此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支付的费用和担负的风险。合同履约成本与合同过程中的风险承担密切相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实施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另一方承担的风险就越大;合同履行期越长,风险系数也越大;合同主体的数量多少、合同价金数额高低等都对合同履行的风险系数产生作用。

英国契约法理论之所以认为合同生效的“对价”不可或缺,其要旨在于重视交易的可实行性而不是诺言的可实行性。我国1985年《经济合同法》却注重合同生效形式要件的规定,对生效的实质要件规定较为宽泛,致使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合同得不到履行和认定合同无效的现象较为突出。据1993年6月28日《法制日报》报导,我国企业间签订的合同有50%不规范,全国一年有500亿元金额的合同违法;全国每年约有3000~4000亿元的合同金额得不到履行,无效经济合同约占全部经济合同总量的10%~15%。

对此,一种实证的研究结论认为,违约率(合同纠纷数和合同总份数之间的比例)与履行率是对应概念,履约率越高,则违约率越低,反之亦然。违约率还与契约市场发育成反比。在初期市场的情况下,由于市场风险的作用暴利机会的刺激,致使大量的交易行为短期化,呈现出高违约率和高履约成本的局面。这也就是当前中国社会的情况。而随着初级市场向现代市场转变的完成,市场相对稳定,暴利机会相应减少,可预期交易得到发展,将呈现低违约率和低履约成本的契约良性运行的局面。[11]

在看到这种趋势的同时,我们还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合理消解合同过程中的风险:一方面可以通过合同法规定的对当事人损失进行补救的措施,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损害赔偿等进行处理。另一方面,则要加强合同法监督机制(如合同公证、鉴证及合同担保等制度),通过制裁机会主义行为,将一定的风险(违约的经济损害)承担转移到违约者。经验证明,合同监督越健全,违约率相应会下降。但是,并非所有的违约行为都会因加强合同监督而销声匿迹。无论契约法规有怎样的救济机制,它毕竟只等同于市场价格机制,并在本质上是以个人利益的实现为存在基础的。这种个人利益,不可避免地会对经济秩序产生某种破坏作用。例如有些个人和企业为实现其私利最大化,会采取拖赖合同义务后短期行为的手法,从而使合同法律制裁难以被执行。另外,在合同监督部门存在内部动力障碍和信息障碍时,会很难进行有效监督,监督成本比违约成本更高,造成经济资源的双重损失。

(三)救济成本

所谓救济成本,即人们依法请求恢复自己原有合同利益或获得赔偿所支付的金钱、时间、精力和精神负担。广义上的救济成本具体包括各种方式的合同解纷成本,如当事人协商成本、调解成本、公证成本、仲裁成本和诉讼成本等。这些解纷方式并不是完全排斥和相互对立的,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之任一种救济方式。这就意味着救济成本具有复合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

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受损总要寻求救济。但救济成本的支出是有前提的,即必须尽快恢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尽早结束资源被冻结、难以发挥效用的状态。以我国的合同纠纷的审判实践为例:(1)缺乏灵活、简便、能够适应各种经济冲突解决的程序手段,程序措施不够经济,诉讼中的人力、财力的耗费始终居高不下。(2)合同审判的适用程序选择不尽恰当,如前所述,合同法本应以鼓励交易为其主要目标。然而,1985年《经济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标准却过于宽泛,法官经常宣告一些本应有效的合同为无效,消灭了许多本来不应被消灭的交易。过多地宣告合同无效,不仅将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而且也不符合当事人订约的目的。(3)合同裁决的执行率低,相当多的裁决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从而造成当事人无谓的诉讼成本支出。我国目前每年有效合同约20亿份,如果违约率为10%,则违约合同数应达到2亿份之多,但表现为合同纠纷到人民法院或向仲裁机构申请解纷的申请解份的合同纠纷只有100万份,只占违约合同总数的5%。究其原因,与合同裁决的执行率低不无关系。

对于降低救济成本,我们有如下忠告:(1)给合同当事人提供多种合法解纷办法,允许其选择救济,而不是只准走行政干预和司法解纷一途;(2)鼓励合同当事人充分协商,尽可能将违约成本“内部化”,即损失由双方分摊,但双方交易地位显著不平等者不适用协商办法;(3)在很大程度上,合同纠纷“私了”优于“公断”,合同当事人彼此之间的谈判优于司法审判。

三、合同形式的宽松化设计与不完全合同

合同法的经济实质是提供各种交易规范和标准术语,以便当事人在合同过程中有法可依,从而减少他们为达成交易规范和反复推敲合同条款需的成本,降低在市场变化条件下的交易风险。前述对合同交易成本的分析,对优化合同法原则和诸条款有很重要的启发。限于篇幅,本文仅就合同形式的要式原则和不要式原则的选择问题、合同欠缺条款即不完全合同问题作一点分析。

(一)合同形式的要式原则和不要式原则之选择

从合同形式发展演变的历史来看,总体而论,古代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采取绝对的“要式原则”(principleofformality),即合同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和手续订立,否则无法律上的效力,或者不能被强制执行。近代合同法则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和主张“不要式原则”(principleofinformality),即合同无须按特定的形式和手续订立,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达成一致,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实践中,我们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来推定合同的成立,如乘客乘上公共汽车并到达目的地时,尽管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没有明示协议,但我们可以依当事人的行为推定运输合同的成立。[12]在当今社会,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人们已由关注商品交易的安全转为注重商品交易的迅捷,因此,现代各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也由以要式原则为主转为以不要式为主的原则。许多国家从便利经济交往,简化手续,提高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在合同形式上采取更为宽松的态度,基本上采用不要式原则,法律只是要求某些特定的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而其他类型的合同可以任何形式订立。因此,我国合同法理对合同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补充。[13]

《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方式。法律规定用特定格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看出,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采取开放性立场,明确对现实的民商事交易中普遍存在,且又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认可的各种合同形式加以确认,强调不违反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限制,更有灵活,顺应合同形式朝着更灵活、更简便的方向发展的世界潮流。

(二)合同扩张解释与不完全合同

为适应鼓励交易、增进社会财富的需要,现代各国合同法纷纷变革,大都减少了在合同成立方面的不必要的限制,并广泛运用合同扩张解释的方法而促使更多的合同成立。其表现在:一方面,允许法官依据一定的原则来解释或推断合同所隐含的条款;另一方面,在合同既能认为成立也能认为成立的情况下,努力解释合同已经成立,即对合约的词语须按照合约有效而不是合约无效的方式来理解。[14]

合同条款设计之不完全或具有扩张解释可能的经济学解释是:现实世界的大部分合同并不配置与所有未来自然状态相联系的风险。对大部分合同关系而言,发生合同变更事件的可能性非常大。发现所有这些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偶然事件,以及找出交易各方对所有这些假象状态的最优反应,所需的资源成本很高。因此,从效率角度看,交易者为了避免事后不可确知的成本付出,就应该把大量时间和金钱资源用于最初的合同谈判过程中。然而,在这些假想的状态中,有许多实际上是极不可能发生的,它在经济上也不重要。退一步说,即使一个引起合同变更的“不可能发生”的事件确实发生了,当事人各方也可以及时地补充协议或者修改合同条款,而这是很容易做到的。《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因此在合同订立之初,当事人各方没有必要事无巨细,把合同订立的十分琐细,而往往只在合同最后附注一句“合同未尽事宜及情势变更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即可保留极大的合同弹性空间。当用上述办法仍不足以补充欠缺的条款时,则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列举式规定,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合同漏洞加以填补,由当事人选择。所以说,有些合同之所以被“故意”设计为不完全的,正是欲将合同中可变因素所引致的成本最小化的目的使然。

然而,应该看到,这种合同的不完全是有前提的:

第一,合同不完全,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是不平衡的和意思表示不真实、不一致的。法律依然禁止合同一方当事人被对方带有欺诈性的合同条款陷阱“套牢”的行为,依然否认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势下签订的合同天然有效(而是可申请变更和撤销)。对于合同基本条款,如数量、质量及价金的条款中未明确规定的部分,也不能做出任意的扩张解释,而只能严格按照文义去理解和执行。如果发生合同一方钻合同的“空子”,把交易伙伴钉死在合同条款的文字内容上,意欲享有某种非法利益时,法院可以主动对合同进行解释,依照有利于交易成就和实现公平自愿原则进行裁判,并用法庭上的强制力判定该合同及其履行的是非曲直。

篇(3)

医学教育为什么要体现人文理念,或者进一步说,医学本身为什么要具有人文属性,这看似一个非常简单、直接、无需证明的问题,但却是一个具有十分重大的悖论性问题。一个最鲜明的论证就是:现实的许多医疗实践,处处体现着非人文,甚至是人性异化,重物轻人,看不到人,严重伤害人,等等,这不得不使我们去深度的反思:医学以及医学教育,其最原初的出发点、立足点、渊源、根据、原因、前提、基础,到底是什么?而对于这些问题的探究与解答,则需要哲学形而上意义的探本,也即需要从哲学本体论的维度上,为医学奠定一个坚实的本体论依据和承诺。唯有为医学以及医学教育奠定一个坚实的本体论承诺,在这个坚实的本体论承诺的基础之上,医学以及医学教育才能够真正体现人文,才能够有效贯彻和落实人文,最终实现对人自身价值和意义的肯定。

一、医学教育得以存在的本体论依据

哲学本体论思维,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就是探究存在背后的存在、原因背后的原因,即总要为现实具体事物的存在,寻找其最坚实的存在依据,最深厚的历史渊源,最能够成立的前提和依据。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第一哲学,是研究“是者之所以为是者”,“寻求最高原因的基本原理”[1]那样,本体论哲学总是要不懈探究、形上探本,直至获得一个最终的有说服力和有信服力的依据。遵循本体论的这一思维理路,那么,医学教育得以存在的最深厚的原因、最终极依据是什么呢?首先来说,医学教育之所以存在,是源于这项独特的教育实践活动要素的存在:有着专业的医学教师,有着渴望学习医学专业的医学生,有着必要的医学教育实践活动场所,以及借以展开医学教育的图书、资料、工具、途径、方法等中介性因素。这是就一个完整的医学教育实践活动的存在要件而言的。目前来看,各个医科院校实际的医学教育实践活动,可谓如火如荼,有着强劲的活力和鲜明的特征,这是医学教育实践活动具体的存在样式、活动状态。但是,这仅仅是医学教育实践活动获得独立化,形成自身独特特征和存在方式的一个重要体现。而所谓的独立化、专业化、分工化,还意味着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有着独立的发展趋势和可能,甚至脱离既有的轨道而偏离发展,这也就意味着医学教育实践活动越是独立化、专业化、分工化,可能越是离医学教育最初发生、最早起源、最原初的渊源,有着和最原初的始因越拉越火大的趋势。甚至在医学教育发展到一定时间和一定历史阶段之后,和最原初的发生始因、建立的初衷,相背离、相异化。试看现在的医学教育模式,特别注重医学知识、技能、重大发现、医学前沿热点、焦点的教育和教学,这不仅会造成人们的关注,社会影响也巨大,而且也是医科院校着重培育的亮点,甚至是着重打造以获得出彩的着重点。但是在这些所谓非常热点、焦点、出彩的背后,试问,能有多少人认识到其对社会、对人类自身、对广大的人民群众到底有多大的价值和意义呢?难道医学领域的高科技就能对人自身有着最大的价值和意义么?难道就不想想这些热点、焦点、前沿的背后,到底对普通的广大民众有着多少切实的功用和效果呢?能够在社会广大普通人群中实际推广吗?是现代医学教育所陷入的最大困惑与实在窘境。所以,重新思考和回溯医学教育得以存在的最原初的依据、最初始的动因,应该把医学教育放在整个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需求上,是人类社会本身为了更好的生存和延续下去,需要维系作为人类社会的主体——人自身的健康,需要对人自身所产生的各种疾病、病痛有所缓解、有所治愈,这才是医学教育得以存在的最根本的依据。如果一味地追求高科技、一味地追求前沿热点,仅仅是满足富裕人群的健康需要,不能满足广大普通民众对生命健康的需求,那么,医学教育就失去了其最深厚的社会根基、群众基础,就会带来国家、社会对医学教育投入的巨大浪费。一切的医学知识、医学技术的教育教学,其初始点和落脚点都应该回归到社会广大民众的健康需求上,都要真正地为广大民众的生命健康所着想,并以此为最根本的存在依据。医学教育不仅是真理性、知识性教育,而且更是价值性、人文性教育,要时时刻刻围绕人自身的生命健康而展开,任何与人生命健康相脱离的医学知识、医学技能的教育和教学,最终都将是无法存在和延续下去的,都会失去其存在的依据。所以,医学教育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深厚的原因、依据,是广大社会民众对生命健康的需求,是对人的生命价值的尊重与维护,这是医学教育得以存在,并且长期存在的始终不竭的渊源。任何医学专业出身的教师,任何专业的医学生,以及医学教育所采取的一切手段、途径、方式和方法等,都要始终以人的生命健康为最坚实的本体论依据。

二、医学教育得以有效展开的本体论根基

哲学本体论,不仅要回溯存在背后的原因、依据,而且还要探究存在自身的本质、属性和规律,即存在最本原的实质、最内在的根本属性、最客观实在的规律。任何具体的存在,都要以一定的存在方式来表征自身的存在,但具体的存在方式是始终处于运动和变化之中的,但无论其怎样运动和变化,都需要围绕自身的内在本质、根本属性和客观规律而运动和变化,任何脱离内在本质、根本性质和客观规律的运动变化,都将会趋于灭亡,或者演变为其他形式的运动和变化。而一旦演变成其他形式的运动和变化,那么也就意味着该事物就不是该事物自身而变成其他事物了,因为事物的根本属性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所以,本体论之所以能够给人做出一个坚实的承诺,最内在原因就在于:本体论总要把握有形背后的无形,具体运动变化背后的稳定,以及千变万化背后的永恒。这样就能为人类在变动不居的现象世界中找到稳定、根本和长远,实质就是抓住了事物内在的本质、根本属性和客观规律。那么,医学教育得以展开的内在本质、根本属性和客观规律到底是什么呢?或者说,医学教育能够实质地带来最终的效果,能够为广大医学生所接受,能够体现出医学教育工作者的价值和作用,以及能够彰显医学教育自身的功用和效果来,这一系列的要求和指向,一定是要最终落实到以人为本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中,是凸显了人,而不是淹没了人,要充分体现人的地位和作用。医学教育切忌忽略了人自身的能动性因素,要深深的明白,医学教育虽然围绕着医学专业知识、医疗技能等方面而展开,但内在的基础、核心、动力、活力则是医学教师和医学生,是二者作为人的因素而展开的,人的因素是医学教育实践活动中永恒的活的因素。医学生是医学教育的对象,没有医学生主体性、积极性、能动性的发挥,整个的医学教育实践活动都将陷于空谈,最终的效果也将是难以为继。任何的医学教育,其形式、方式、途径、手段、方法,都要从医学生中来,到医学生中去,唯有医学生真正内化了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并外化为具体的医疗实践活动的能力,这样的医学教育和教学才能够真正取得实际的效果。而现实的医学教育实践活动,则是特别凸显医学教师主体性的发挥,甚至来说,是医学教师权威性、霸道性、强制性的绝对发挥。往往是医学教师一言堂,教师讲,学生听;教师说,学生记;教师考,学生背,整个的医学教育教学活动,看似绝对发挥了教师的主体性,但却非常严重地埋没了医学生的主体性,使得整个医学教育教学实践活动陷入了单向式、直接性、机械式的模式,进入到了一种十分僵化、老套、凝固、停滞、沉闷的状态。医学生本身作为人,作为人自身所拥有的积极能动性,被严重扼杀了。所以,这就造成了目前医学教学课堂上的分散、凌乱、凝固,教师与学生严重脱节,教师与学生“两张皮”的现象十分严重。因此,医学教育得以有效展开的本体论根基,或者说其核心精髓、根本性质、客观规律,一定不是就医学而医学,就技术而技术,而是就教学而教育,从教学上升到教育,是真正在培育人、教育人、塑造人、提升人,是对人性深处求知、发展、提升的引领与塑造。正所谓“优良的教育并不是为了人生在世各种现实成功的资本,而是为了人自身的完满,为了人格的健全。我们需要越过种种阻碍,回到人自身,澄清学校教育的根本目的。”[2]这意味着医学教育教学实践活动的具体展开,要想取得实际的效果,一定要以人为本,真正地贴近医学生,遵循医学生身心成长的客观规律,这样才能够真正带来医学教育实践活动的有效展开,进而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三、医学教育得以未来发展的本体论诉求

哲学本体论不仅要回溯过去、把握现实,而且更要注重未来,是对未来发展的一种终极信仰和价值追求。哲学本体论总要激发人们对未来的渴望、求索,使人们不懈探究、矢志不渝,为人们提供一个面向未来的精神指向和心灵归宿。“哲学的‘本体论’,是一种溯本求源式的意向性追求,是一种理论思维的无穷无尽的指向性,是一种指向未来的终极关怀。”[3]因为,“人是一种从不满足于既有存在,总在追求未来理想存在的一种存在。这通常被称作人的‘形而上学’本性。本体论就是以探寻对象之外和之上的本真存在这种方式,来表达人的形而上学追求的。”[4]142所以,哲学本体论总要为人们提供一个未来追求的指向,形成精神诉求、价值理念,使人的思想、精神、理想、信念达到一个高级的境界,成为人自身生存发展的精神源泉和信仰动力,更是人自身的精神追求与最终归宿。医学教育要想能够持续不断地延展下去,要想真正成为社会的一种需要,广大民众的一种期盼,作为医学教育的主导者———医学教师,肯定是要在具体的医学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中有所追求,有所理念,有所超拔的。或者说,要从具体的医学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中,实现自身的终极价值与意义,并从中获得存在感、幸福感、满足感,使得自己的医学从教生涯,医学教育工作,获得某种超越的境地,得到某种幸福的体验,获得某种心灵的慰藉。那么,医学教育对未来的本体论诉求、追求,终极的价值理念到底应该是什么呢?难道是医学知识的具体传授,还是医学教学的有效展开,以及具体医学教学任务的完成,其实这些都是医学教育教学实践活动所要达到的具体的直接性目标。但在这些具体的直接性目标的基础上,医学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一定是有着一个更高级的、更终极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的,那就是对医学自身的终极价值与意义的求索,即对人的生命健康的终极关怀,更进一步说,要最终体现在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和维护,对人的生命的崇高理解与深刻认识上。世界上没有什么其他方面能够比得上人的生命的重要,人的生命具有最崇高的价值与地位。身为一名医学教育职业工作者,运用自己的所学,传授给医学生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无论是自己的职业目标,还是培育优秀的医学生,以及塑造未来合格的医务工作者,特别是具体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的展开,这一切的一切,都要以人的生命健康为最核心的价值理念,都要尊敬和维护人的生命本身,要形成对人这一独特物种的生命价值的终极关怀。所以,医学教育工作者是伟大的、是崇高的,是直指人的生命的这一核心价值理念和精神诉求的,是真正在做着最能够让人感动、最能够让人尊敬的医学教育工作者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在现实医学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中,许多医学教育工作者并未把其主要的精力、价值诉求放在具体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中,仅仅是完成最基本的教学任务而已,没有真正起到一名医学教育工作者应尽的职责和义务,转而是把自己的主要精力,价值诉求,理想目标放在了科研、学术论文、课题、职称、职位等上面,在这些事务上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就不免带来许多医学教育工作者压力巨大、精神心理紧张、焦虑等怪现象。这造成的结果是:没有精神活动的家园,没有崇高精神理念的价值追求,更没有获得精神的愉悦和心灵的慰藉,幸福感严重缺失。其实,作为一名医学教育工作者,其最本真的存在样态,或者说其最真实、最现实、最实质的价值与意义,就存在于日常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中。教育教学实践活动本身,就是一名教育工作者最真实的生命存在、生活写照、本真面貌。一名教育工作者,如果不能够从具体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中获得存在感,获得学生的认可,特别是获得学生内心世界的肯定、尊敬,那么作为一名教师,还有什么内在的价值与意义呢?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对这句话可以做进一步的延伸性理解,即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能够在广大学生思想心理的深处,能够做到心与心的沟通和交流,能够达成思想认识上的共识、同一,能够真正震撼、启迪、提升广大学生的思想、灵魂,能够得到他们从心往外的相信、认可,直至信仰,这是一名教育工作者最高级的教学境界、最崇高的人生境界,是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最大的幸福感、最终极的精神归宿。在这个世界上,有什么幸福感、价值感、归宿感,能够比得上人的心灵沟通、灵魂提升更高级的呢?医学教育的未来发展,医学教师的终极追求,一定是教育境界的提升,一定是从具体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中,证明了自己,实现了自己。借用马克思本人的职业观点来总结和概括:“如果我们选择了最能为人类而工作的职业,那么,重担就不能把我们压倒,因为这是为大家做出的牺牲;那时我们所享受的就不是可怜的、有限的、自私的乐趣,我们的幸福将属于千百万人,我们的事业将悄然无声地存在下去,但是它会永远发挥作用,而面对我们的骨灰,高尚的人们将洒下热泪。”[5]医学教育工作者不正是在培育着为广大民众健康福祉而操劳的医务人员吗,医学教育工作者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不也是最能够为人类而工作的职业吗。所以,医学教育事业不仅能够悄然无声地存在下去,而且能够更加伟大而崇高的存在下去。在医学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中,医学教育工作者最可以实现自己的终极价值与人生意义,最能够获得精神的慰藉和心灵的归宿,能够在医学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中,获得自己的“安身立命之本”。

【参考文献】

[1]俞宣孟.本体论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8.

[2]刘铁芳.什么是好的教育:学校教育的哲学阐释[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41.

[3]孙正聿.哲学通论[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228.

篇(4)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各个产业的投资额度逐渐扩大,导致在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上的投入更加地捉襟见肘。而从高等教育的供给方来看,由于大学无法得到国家划拨的足额经费,科研难以取得进展,师资力量流失,导致生源外流。更有甚者,学校因为无法获得充足的经费,而对学生滥收费,又进一步加重学生和家长的负担。从需求方来看,由于高校收费越来越高,教育支出占家庭消费支出的比重越来越大,而消费者收入并未同步增长,造成普通家庭的负担过重。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扩大与普及,其成本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成本的不断上升,也引起家长们的质疑。因此,研究和解决我国高等教育的供给与成本分担已经成为了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二、我国高等教育的供给与成本分担

教育应该是一种准公共物品。但高等教育与一般的准公共物品相比较而言,又是有所区别的,一方面,高等教育对个人和家庭来说,可以使其职业和社会地位得以改善,教育的价值主要为受教育者本人或家庭所获得;另一方面,对政府来说,教育通过提高受教育者个人的素质而提高整个社会文明程度,可以为国家带来社会、文化和经济的繁荣。所以从整体的角度来看,高等教育不仅可以给个人带来利益,而且还能为社会带来利益。鉴于个人获得教育服务对于国家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性,而不获得教育服务对于国家具有巨大的负外部性,它可以部分由市场提供,也可以部分由政府提供。因此,为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由高等教育受益各方分担与补偿高等教育成本就成为必然的选择。伴随着高等教育成本问题的研究,我国在1982年开始高等教育补偿方式的变革,将教育成本分担理论应用于现实,确定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主体应该是受教育者、政府、个人和社会。

(一)高等教育的供给方式

区分教育产品的提供和生产有助于我们理解如何提高教育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从国内外经验和历史经验看,国家对教育的投入可以远远大于人们对其支付能力所能够承受的程度。在这方面政府有许多方式,如可以使用公共资金购买来自私人部门的教育服务。但各国的情况是多种多样,许多国家都实行混合教育体系,即同时存在着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它们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借鉴国外的经验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高等教育的供给方式应该考虑以下两方面:

1、继续加大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入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发展教育是现代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体现。

首先,加大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可以保证高等教育的供给水平。从经济学的观点上看,教育属于一种对个人和社会有益处的准公共产品,因此不能够像一般商品一样,完全由市场来提供,需要政府和市场双边来提供,并且以政府提供为主。因为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提供市场所不能够提供的,或者是市场供给不足的公共产品。而教育是带有公共产品性质的事业。如果完全靠市场来提供,那么全社会的教育供给将低于对社会利益最大的供给水平。因此政府应该提供教育服务,教育应该是政府的重要职能。

其次,加大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可以保证教育机会的公平性。如果教育完全市场化就意味着教育的投入主要依靠学费,学生通过付费的方式购买教育服务,对于贫困家庭的子女,将会减少甚至剥夺他们受教育的机会。因为现在高等学校的年平均成本在10000元以上,即使按成本收费,贫困阶层的子女也无法负担如此高的学费。中国居民收入分配不公是一个客观事实,是经济发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问题,不断加大政府的教育投入,才有可能避免引起教育机会的不公平。教育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国家的税收来源。

第三,政府提供高等教育服务能有效地保障教育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从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来看,例如日本,表面上国立大学在日本高等教育中所占比重远较私立大学低,但日本著名的大学绝大多数是国立大学,许多重要科研设施也集中在国立大学。

2、推动私立学校的发展,扩大家长和学生的教育选择权

教育既然是一种准公共物品,那么除了加大政府投入外,它也可以部分由市场提供。

首先,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来源于产业和产品的不断创新,创新的基础是人力资本的积累,而人力资本积累的规律又依赖于一个国家科研与教育事业的发展。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创新的私人产品属性日益突出,因而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主动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研发工作。高等教育与此相类似,随着人力资本投资回报越来越显著,其私有产品的一面就非常明显了。因此,我们应该自觉地顺从这一变化,在加强政府对高等教育投入的同时,着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加速高等教育的发展。

其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走过了持续高速增长的20年。但是,增长的方式是粗放型的。步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经济的增长速度开始放慢,就业、养老、医疗、住房和教育五大制度改革,增强了人们由于谨慎预期而导致的储蓄倾向。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教育支出是在当前中国独生子女情况下人们储蓄的主要目的。因此,发展私立学校一方面可以改变目前高等教育严重供不应求的局面,另一方面可以促使家庭把储蓄转化为投资和消费,并通过人力资本存量的扩大带动经济增长。

第三,我国市场经济在很多方面都已由卖方市场变为买方市场,惟独教育方面还存在供不应求的现象。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资源的数量,尤其是优质的教育资源难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因此升学竞争激烈。为此也应引入民办教育参与竞争,采取多种形式加快高等教育发展步伐,使教育“市场”达到供求平衡。

第四,民办高教具有能直接带动经济结构的转型的社会功能。世界许多国家私立高等学校都为数甚多,日本、泰国、菲律宾与美国等国家都是如此。例如泰国,因政府财力有限,进行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就是积极鼓励民间投资高等教育,目前私立高校在数量上远远超过国立大学,已占有高等教育的半壁河山。教育作为传播与创造知识的主要形式,对国家综合国力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在1999年的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也强调"在发展民办教育方面可以迈出更大步伐"。

(二)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

高等教育是不可或缺的,是广受欢迎的,而公共收入显然短缺,对这些短缺的公共收入又存在着更为激烈的竞争,这些都意味着成本分担将是今后的一个目标。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受益日益多元化,因此,高等教育成本就必须由受益各方分担。为体现经济公平原则,就应该根据高等教育受益各方获取收益的大小来分担教育成本。只有实现由高等教育受益各方合理分担与补偿成本才能促进我国高等教育更快更好地发展。

1、政府是高等教育成本主要分担者

经济建设必须依靠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政府对它的投资能够获得巨大的社会收益。据统计,从1900年到1959年的60年间,美国对投资效果所作的比较是:物质资本投资所获得的利润增加了3.5倍,而教育投资所获得的利润增加了17.5倍。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教育投资对经济增长都做出了重要贡献。所以,国家是高等教育的受益者。

从国外教育投入来看,各国政府是高等教育成本的主要承担者。1995年3月,泰国政府根据"私立教育投资援助计划",为私立高校设立了400亿泰铢(17亿多美元)的发展基金和奖学金贷款。在澳洲,尽管允许私人或企业投资教育,但是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的办学主体仍然是联邦和各州政府。在美国,公立学校的经费一半以上来源于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尤其是州政府。我国政府负担的教育经费是按照教育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来分配的,也是根据各级政府的教育责任来分配的。中央政府的教育经费主要分配给中央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以及对落后地区进行专项补助拨款。省级政府的教育经费主要分配给省级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少量的中小学。省级以下政府的教育经费主要分配给他们举办的中小学。

2、受教育者个人分担

篇(5)

营销学家科特勒认为,品牌(Brand)是一种名称、术语、标记、符号或设计,或者它们的组合运用,其目的是借以辨识某个销售者或某群销售者的产品或服务,并使之同竞争者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品牌的要点是销售者向购买者长期提供的一组特定的特点、利益和服务,一个品牌能表达六层含义:产品的特性;产品的利益;产品提供者的价值观;一定的文化特征;一定的个性;指明购买者或使用者。

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品牌是包含商标在内的一系列传递产品特性、利益、顾客所接受的价值观、文化特征、顾客所喜欢的个性等设计和活动的总和。品牌包括企业形象识别系统(CorporateIdentitySystem,CIS)与整体化营销传播活动,或者说,它包括了影响与创造识别企业与产品的一切因素。品牌是企业在与市场的长期相互作用中逐渐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独特性质,市场对企业的认同、信任和接受程度是品牌价值的基础。

目前,理论界对房地产品牌这一概念的内涵尚未形成统一的解释。套用一般品牌定义,房地产品牌是指用以识别某个房地产企业提品的名称、术语、符号、设计及其组合,以之与其他竞争者的产品相区别。这里所指的房地产产品,不仅限于住宅、商业物业、写字楼等有形产品,也包括咨询服务、物业管理等无形产品。房地产品牌的核心是房地产企业向顾客提供的一组特定的特点、利益和承诺。

房地产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品牌表现形式的多样化。根据形式的差异及所有者的不同,通常将房地产品牌分为:产品品牌(或项目品牌)、企业品牌、服务品牌。三者有区别也有联系:房地产企业总是通过提品与服务,形成自己的信誉和品牌;服务品牌、企业品牌是产品品牌的延伸,产品品牌的影响力会受到物业所处地域的限制,而服务品牌和企业品牌打破了地域空间的制约;强有力的企业品牌,又往往成为产品品牌、服务品牌的内在保障。因此,房地产品牌价值的形成与提升,是三者不断融合、协调发展的过程。

交易成本与品牌功能

(一)交易成本

科斯(1937)认为,传统的微观经济理论是不完全的,因为它只包括了生产和运输成本,而忽略了为交易而搜寻、谈判、签约、履约的成本,这些成本统称为交易成本,它们占用了很大份额的经济资源。

交易成本是一种机会成本,其产生原因众说纷纭。多数经济学家认为,交易成本产生的主要原因有:经济主体之间知识与经验的差异,这种差异造成信息不对称,人们在交易过程中不得不付出成本加以弥补;事件的不确定性,事情发生具有多种可能性,难以事前对交易费用进行精确计算;资源的稀缺性和私人利益的存在,这使交易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可能会利用信息优势转移风险,由此产生交易成本。

(二)信息不对称市场中的补偿工具

斯蒂格勒(1961)在其著作《信息经济学》中指出,信息就像其他商品一样,有自己的成本,获取信息是要付出代价的。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绝大多数的交易成本是由买方承担的,这就使得买方有降低所承担交易费用的要求,实现的途径就是以更低的成本获得产品信息。对于卖方而言,告知买方的有效产品信息即是主动承担部分交易成本,卖方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消费者的青睐和重复购买。

让渡价值理论认为,顾客将从为其提供最高价值的企业那里购买产品。这意味着企业既可以从产品、服务方面来提高顾客享受的总价值,也可以从减少顾客在购买或使用产品时所投入的货币、时间、精力来提高顾客享受的总价值(见图1)。这些货币、时间、精力就是顾客为了获得决策信息而不得不投入的成本,通常称之为信息成本。

品牌作为重要的营销工具,它包含有产品品质及产品提供者的多重信息,而这些信息是顾客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的,并且品牌影响经过反复强化能够形成消费习惯。周云等认为,品牌通过释义信息替代交易成本,减少了交易风险,增加了消费者剩余,或增加了消费者让渡价值,于是,品牌作为经营要素参与了经营活动的循环过程。

(一)房地产品牌与土地市场

土地是城市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城市最具增值潜力和最容易被政府控制的稀缺资源。在我国城市经营中,土地是最重要的经营要素,许多地方政府甚至将土地经营作为城市经营的唯一形式。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强势品牌彰显其在资金、技术、开发经验及资源整合等方面的优势,自然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青睐,增加以优惠条件获取土地使用权机会,这也体现了交易成本分摊的公平性。有些地方政府在招商中,甚至置国家相关规定于不顾,对强势品牌企业采取“零地价”政策,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品牌在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低成本扩张中的重要作用。

(二)房地产品牌与商品房市场

在我国当前的房地产市场中,购房者对商品房的隐蔽工程质量、房价走势、真实销售情况、前期物业管理水平、开发商信誉等重要信息知之甚少,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信息不对称情况尤为突出。购房者为了购得理想的商品房,就必须加大对相关信息的搜索成本,从而降低顾客让渡价值。这对于提供优质产品的开发企业而言,并非好事,为了让购房者了解更多的信息而不得不花费高昂的广告宣传费用,并拉长销售周期。

房地产品牌投入的前提是企业是注重长远利益的,那么,这种由品牌而还原出来的信息就是可信的,任何有损品牌形象的行为都会降低消费者对该品牌的评价,从而有损企业的长远利益。基于这样的认识,购房者倾向于接受房地产品牌所传达的有关特定房屋质量及服务水平的信息。于是,有可能通过品牌营销减少信息不充分对交易的不利影响,降低交易结果的不确定性。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良好的品牌形象是房地产企业的无形资产,它能为开发商增加收益。房地产品牌在住宅市场中的作用见图2。

(三)房地产品牌与信贷市场

信贷配给(creditrationing)是信贷市场上存在的一种典型现象。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即使没有政府干预,由于非对称信息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的存在,信贷配给仍然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现象存在。银行(放款人)的期望收益取决于贷款利率和借款人的还款概率,因此,银行不仅关心利率水平,而且关心贷款的风险。因此,在贷前、贷中和贷后,银行要分别付出了筛选、监督、审查等交易成本。虽然在经济转轨时期,银企之间信贷交易的不确定性较大,银行有发放担保贷款的偏好。但也应注意到,房地产品牌的信息传递功能对银行而言,等于是企业在申请贷款时主动向银行交纳自己的筛选成本。而且,房地产企业贷中、贷后的任何违约行为都可能使长期、大量的品牌投入变为“沉没成本”,从而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违约成本。这使得银行降低监督和审查成本成为可能。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贷款审批程序的简化和时间的节约,意味着融资成本的降低。

(四)房地产品牌与建筑、建材市场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以招标方式选择合适的承包商和供应商。由于投标过程需要花费承包商、供应商许多时间和不少的人力、财力,所以如果他们认为成功的机会不大,则很少参与投标。房地产企业品牌所传递的信息,可以帮助他们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决定是否参与竞标以及如何进行投标的准备工作。另外,不可忽视品牌与成本优势的关系。除了赚取利润外,提升企业形象常常也是承包商与供应商参与工程投标的动机。为了提升自身的知名度和品牌形象,承包商与供应商倾向于主动降低利润指标以增加与强势品牌房地产企业的合作机会,并且此类房地产企业的建设规模通常较大,这也为承包商、供应商带来规模效益。

篇(6)

一、保险市场交易成本的界定

(一)交易成本与经济绩效

社会产品由生产过程进入消费过程一般有两种形式的成本消耗,一种是生产成本;一种是交易成本,企业均衡就是这两种成本共同作用的结果。生产成本是直接用于产品(和服务)生产过程的各种人、财、物等资源的消耗,生产成本可以转移到新产品中,形成新产品的价值。交易成本则是各种交易活动中时间、人力和金钱的消耗,与生产成本不同的是,交易成本尽管也是各种资源的消耗,但这种消耗不会增加新产品的价值。

为了达成交易,人们必须出入各种市场,收集各种信息,了解产品的质量和相对价格,对交易的各个细节进行谈判、协商和检验,签订协议并监督对方的履行,有时甚至还要承担相应的损失,所有这些活动都要耗费相当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这些消耗都是交易成本的范畴。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指出,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简而言之,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而纯属交易者之间为达成(或放弃)交易而耗费的成本。

由于消费者对各种产品的购买看重的是产品自身的价值,但交易成本不增加产品的价值,也不增加消费者的效用,因此从资源配置的最佳效率出发,理想的状态就是交易成本为零。但在实际交易活动中,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因为交易成本发生在人与人交往的层面,在交往过程中,威廉姆森认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经济环境也是不确定的,加上资产的专用性以及交易人的投机动机的存在,交易成本总是大于零的正数。因此,威廉姆森形象地将交易成本比喻为经济世界的摩擦力。

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条件下,各种经济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是不存在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比其他资源配置方式有效也并不是因为其消除了交易成本而是因为其交易成本更低,也因此,努力降低交易成本就成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确保经济绩效的题中之义。

(二)保险市场交易成本

康芒斯将交易分为市场的交易、组织的交易和管理的交易,市场的交易发生在市场交易人之间,组织的交易发生在组织内部,管理的交易发生在政府与管理对象之间。康芒斯对交易的划分也适用于对保险市场交易的划分,并确定相应交易成本类型。

首先,围绕保险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投保人和保险人要进行多次交易以沟通信息、解决分歧、达成共识。为此,双方都要耗费相应的时间、精力甚至金钱,这就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交易成本。

其次,由于保险公司的活动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为了确保投保人的利益,政府就要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管。在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之间围绕监管也存在着“交易”及相应的交易成本。

再次,保险公司在具体的经营过程中,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分工不断发展的趋势,借助于各种中介机构推销自己的产品、提供各种服务等,使各种中介机构加入保险服务的行列之中,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的交易也会产生交易成本。

最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其他行业的企业之间也会因为各种业务合作、资产组合或竞争而发生各种交易,也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

因此,保险市场交易成本产生于保险交易的各个层面,按照主要交易层面划分,保险市场交易成本主要包括签订和执行合同的交易成本、监管的交易成本、中介服务的交易成本和同业与非同业之间的交易成本。

二、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变动的影响因素

保险市场交易成本产生的原因总体上可以归结为威廉姆森总结的四类要素,在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始终为正的条件下,研究影响交易成本变动的因素对于控制交易成本的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在现行市场条件下,影响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变动的因素主要有:

(一)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由于保险业对风险信息具有高度的依赖性,信息的完全沟通对于达成交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于保险是一种知识和技术含量都很高的特殊商品,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具有从业经验的保险人具有保险信息方面的优势,特别是在保险创新速度不断加快的条件下,保险人对保险信息的掌握程度远非一般消费者可比。同时,消费者对于属于私人信息的保险标的的了解也是保险人所不能及的,这样就产生了保险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从事保险交易双方如要使交易顺利达成,就必须向对方公开其所需要的全部信息。

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即使交易双方都有主动将信息完全透露给对方以顺利达成交易的心理,在沟通过程中也存在交易成本,比如不能准确完整地向对方披露信息,或者对对方披露的信息不能正确理解而使信息交换不完全等情况都会产生交易成本。如果交易双方都有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谋取“交易剩余”的投机心理,不向对方披露全部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交易成本问题就会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保险人由于对投保人的信息掌握不充分,不得不投人更多费用与精力收集有关信息,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从而使交易成本上升,保险费率也不得不因补偿交易成本而上升,从而增加了投保人的成本。另一方面投保人也容易在对保险人或保险险种的信息掌握不充分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投保选择,使自己得不到合法的保险保障甚至毫无保障。

信息不对称问题存在于保险交易的各个层面,是导致保险交易成本产生、决定交易成本大小的主要因素。从相关性来看,保险信息不对称越突出,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就越高,各方为实现交易就要支付更多的交易成本,有些交易甚至因为交易成本太高而被放弃。

(二)保险业务的性质

对于常规性、技术含量一般、保险责任较小的业务和风险发生的概率比较稳定的业务,由于对其的处理已经有程序化的制度和规范,因而交易成本较低。对于新业务、技术含量较高、保险责任巨大以及风险控制比较特殊的业务,保险公司就要花费大量的成本去收集有关资料、分析承保风险、制定分保方案等,其交易成本就比较高。同样,独家承保比多家共保的交易成本相对要低、直接承保比投标承保的交易成本低。

(三)保险市场体系的完善程度

保险市场体系主要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和投保人,其中保险中介机构在节约交易成本方面具有特殊作用,这也是保险中介存在的基本原因。这种作用主要表现为:第一,通过提供专业化的服务,高效率地代替了交易双方的某些活动,减少了双方的交易成本;第二,中介机构的中立性使其服务具有公信力,有利于消除分歧和疑虑;第三,中介机构可以提供信息沟通与业务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和保险知识与业务处理专业化对交易完成的障碍。因此,完善的市场体系、尤其是发达的保险中介体系对于降低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四)市场竞争状况

根据产业组织理论的SCP范式理论,市场结构(Structure)决定企业行为(Conduction),企业行为又决定经济绩效(Performance)。根据该理论,竞争性的市场比垄断性的市场更有利于提高经济绩效。因此,提高保险市场的竞争性有利于降低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其机理在于,由于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保险公司必须通过提高服务的效率、简化服务的程序以及开发功能多样化而又容易识别的产品以降低投保人的交易成本,增强自己对客户的吸引力,从而改善公司的经营绩效。

此外,竞争的加剧还会使信息传递加快、信息流量加大,著名经济学家诺思为此指出:“信息费用由于买者和卖者的大量存在而降低”。保险公司也会努力加大其产品和服务宣传以及保险知识宣传的力度,在客观上降低了信息搜寻的成本。

(五)保险监管

诺思认为,国家(政府)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同时又是经济衰退的根源。其原因是政府在维持制度的效率方面具有双重效应,即既具有维持高效率、低交易成本的产权制度的功能,同时又具有维持低效率、高交易成本的产权制度的功能,这就是“诺思悖论”。在保险监管方面,“诺思悖论”问题同样存在,即保险监管在降低了交易成本的同时又增加了交易成本。在降低交易成本方面,政府从事保险监管的目的在于通过实施监管,规范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使保险公司在经营风险的过程中避免风险,确保其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从这层意义上讲,保险监管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这也是保险监管效应的主要方面。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法制环境的不健全以及监管模式转换等,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可能影响市场交易成本,这种效应主要基于在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不断加快、新型交易不断涌现以及保险业重组与兼并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保险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保险业发展的不断创新产生了矛盾,表现为保险法律及其规章制度滞后于保险实践,导致部分保险交易行为的发展因缺乏相应的规范而不能健康发展。同时,在正式的交易制度不能及时制定并实施的条件下,非正式的交易制度和交易行为就会产生,保险市场部分交易出现失控。

(六)保险从业人员的努力程度

保险从业人员是保险交易的直接参与者,在各种交易过程中,保险从业人员降低交易成本的动机和努力程度对保险交易成本水平有着重要影响。影响保险从业人员努力程度的因素主要有市场竞争程度、企业文化的作用,现有岗位的竞争程度以及企业剩余收益分配制度等。由于这些影响因素非常复杂,而且保险从业人员是其人力资本的直接所有者,其自主性和积极性的发挥与努力程度难以观察。如果保险从业人员在交易过程中自觉地发挥并挖掘自身人力资本的潜力,努力为交易提供最大的便利,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就会降低,反之交易成本就高。

三、保险市场交易成本的控制

控制和降低交易成本不仅具有改善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一般意义,而且具有适应保险业发展规律以促使自己成长壮大的特殊意义。因为根据大数定律法则,保险公司只有大量接触风险事件、进行广泛承保才能提高对风险的预测和驾驭能力,实现其不断成长壮大的目标,而这些都需要保险公司努力降低交易成本,需要为保险公司提供宽松的环境。

当前,控制我国保险市场交易成本的思路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优化制度设计

1.完善保险法规体系。结合保险市场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围绕新颁布的《保险法》,制定、修改与之配套的保险法规和制度,对保险市场行为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等进行明确规定。

2.进一步完善保险合同的制定与争议处理制度。从易于保险合同的签订与执行的角度出发,对保险合同的样式、结构与内容不断完善,使保险合同既容易理解,又易于执行。同时建立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机制,大力发展保险仲裁。

3.建立保险市场信息与沟通制度。以保险公司改制和争取进入资本市场以及实施偿付能力监管为契机,建立保险公司市场信息与沟通制度,扩大信息与沟通渠道,要求保险公司接受社会咨询与投诉。

(二)强化保险监管

1.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力度。通过优化监管指标设计,对保险公司实施分级、动态监管,将各保险公司机构增设、业务开拓、资金运用的调整等与偿付能力挂钩。同时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行为,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2.完善审批制度。控制审批范围,能通过市场调节的尽量不审批;能通过较低层级和效力审批解决问题的尽量采用较低层级和效力的审批形式。同时,不断优化审批的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使审批效率不断提高。

3.进一步提高监管透明度。贯彻保险监管公开原则,不断扩大保险监管信息公布的范围,增加信息公布的渠道,将重要保险信息和重大保险事件的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保证保险公司和社会公众能更快地获得保险监管信息。

4.对保险市场的交易行为实施重点监管。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和技术手段,对保险市场进行动态监控,对容易产生重大问题的交易行为实施重点监管,以规范保险市场的交易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三)大力发展保险中介

1.拓宽保险中介的发展空间。加大保险公司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的力度,从有利于发挥保险公司自身的专业化经营的优势出发,将适宜保险中介承办的业务剥离出来委托给保险中介,为保险中介提供相应的发展空间。

2.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人员的素质。人员整体素质低下是制约保险中介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保险中介机构要以提高人员素质作为实现进一步发展的契机。

3.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通过加强监管、实施信用评级、建立黑名单制度等对保险中介的经营行为进行监控,确保保险中介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经营,防止保险中介偏袒保险交易的任何一方,防止保险中介借助于垄断性的优势要挟保险公司和消费者。

(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哈耶克认为市场经济制度使人类合作秩序得以自由扩展和自发演变,因此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有利于促进交易双方的合作,增强交易双方的诚信约束,减少交易摩擦。降低保险市场交易成本无疑也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篇(7)

Internet上有充足的信息,而你只要坐在计算机前,便可以到世界各地的网站搜索信息,因此Internet可以大幅降低交易成本中的搜索成本;由于Internet可以让生产者直接面对消费者,省掉常规多层次的经销体系,因此交易过程中的协商成本和契约成本可以大幅降低。由于消费者在互联网上获得信息的成本很低,它可以很容易比较各家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因此Internet可以降低交易过程中,需求方和供应方信息不对称的程度,甚至它可以扭转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传统的常规商业环境中,相对消费者,提品或服务的商家拥有较多的信息,因此它可以利用消费者的无知,对他们索取较高的费用,获取超额的报酬,这就是所谓的生产者剩余(supplier’ssurplus)。

而在互联网上,消费者获取信息非常容易,经与其他供给者比较,他可以知道有关产品和服务的详细信息,这时候商家就不再具有信息上的优势,也就无法任意提高价格,交易过程中的价格决定力量由生产者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享有的是对他有利的价格,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消费者剩余(supplier’ssurplus)。

要注意的是上面所讨论的信息不对称都是针对一致化的产品或服务,如果网站是针对不同消费者的需要提供个人化的产品或服务,则上面的讨论就需要修正了。如果公司利用Internet一对一个性化服务的能力,提供消费者完全顾客化的服务或信息组合,这时公司需要知道个别消费者的偏好,而消费者也无法将你所提供的服务或信息和别家网站作比较,因此消费者对网站或网站对消费者,同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由此可见,因特网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换个角度看,凡是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的行为就具有附加价值,也就能在互联网的商业环境中占有一席之地。如网上信息过于泛滥,而搜索引擎的存在正好可以降低搜索成本;网络上的商店太多了,素质参差不齐,这时网络商店就可以担任中介者的角色,提高质量的保证,降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而为了降低契约成本、监督成本和违约成本,电子认证中心(CA)就有存在的必要。以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去思考,就会发现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律。

同大多数技术革命一样,互联网的最大受益者是消费者,而不是生产者。因为随着利润率的减少,经济的快速增长并不必然意味着生产者利润的大幅度增加。

互联网使世界经济更加透明、更加开放。买方和卖方更易于进行价格比较;企业和消费者之间不必再有中间环节;交易成本和市场准入的门槛大大降低。总之,随着成本不断降低,竞争日益激烈和价格机制渐趋完善,市场越来越接近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完全竞争模式,即充足的信息、零交易成本、市场准入自由。这一在新古典经济学中才有的理想经济模型在互联网时代并非那么遥不可及。借助于互联网,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信息交流的以更好的实现,市场效率得以提高,从而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实际上,"新"经济最重要的作用也许是使"旧"经济更加富有效率。

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现实距离这种完全竞争的市场模式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在某些行业中,较低的边际成本(例如,在网上销售软件的附加成本接近于零)和网络效应(例如,操作系统使用的越广泛,愿意用它的人越多)会带来巨大的收益,从而导致垄断的出现。尽管如此,由于互联网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鼓励市场竞争,它也就可以从总体上提高经济效率和竞争水平。

虽然我们很难在实践中对上述观点进行检验,但也的确有一些研究成果得出了相似的结论。一些商品,如书籍和光盘,从网上购买要比在传统商店里购买的价格(包括税和运送成本)平均低10%左右,虽然很多网上电子零售商根本无法取得利润这一事实无疑也使其欠缺说服力;来自网络公司的竞争也会促使传统零售商降低产品的价格;对银行等服务业来说,互联网带来的收益更加明显。据雷曼兄弟(LehmanBrothers)投资银行的计算,银行人工转账的成本是1.27美元,机器转账的成本是27美分,而如果通过互联网转账,其成本则只有1美分。

2.B2B促进交易成本降低

尽管网上零售商或其它企业对消费者(B2C)的公司,例如Amazon或eBay,总是成为媒体追逐的焦点,但互联网对经济的最大影响来自于以企业对企业(B2B)形式出现的电子商务活动。根据GartnerGroup的预测,到2003年,美国B2B电子商务的全球营业额将会达到4万亿美元,而网上B2C的零售额还不到4千亿美元。

B2B电子商务在三个方面降低了公司的成本:首先,减少了采购成本,企业通过互联网能够比较容易的找到价格最低的原材料供应商,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其次,有利于较好地实现供应链管理;第三,有利于实现精确的存货控制,企业从而可以减少库存或消灭库存。这样,通过提高效率或挤占供应商的利润,B2B电子商务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供求经济模型中,总供给曲线向右移动。

所有这些会对通货膨胀和增长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如果价格不变的话,低成本会刺激企业的产量增加(也就是说,总供给曲线从图中的S1移至S2的位置),产出的长期平衡水平会提高,价格总水平会下降。但这并不意味着通货膨胀水平也一定会下降。除非价格水平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下跌,而且达到了一个较低的供求平衡点之后,才可能会出现通胀下降的情况。

互联网也不可能永久性的降低通胀,因为后者只是一种货币现象。如果中央银行仍然坚持以前的通胀目标,那么通胀水平会在短期内保持不变。一旦互联网带动的价格下降且通胀降至目标以下,央行就会降低利率,允许经济以更快的速度增长,从而保持通胀水平不变。虽然有些商品的价格会因为网络化而下跌,但其他与网络无关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则会以更快的速度上升。

随着生产率的提高,互联网能够实现更快的经济增长速度而不引起通胀水平的上升。根据目前最全面的高盛公司研究报告估计,对发达国家来说,B2B电子商务会导致这些国家的经济产出水平平均永久性提高5%,其中2.5%以上将在今后十年中实现。这意味着GDP以每年0.25%的速度增长。如果把这份报告中没有考虑到的产业也包含进去,互联网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会更大。

2.B2B促进交易成本降低

尽管网上零售商或其它企业对消费者(B2C)的公司,例如Amazon或eBay,总是成为媒体追逐的焦点,但互联网对经济的最大影响来自于以企业对企业(B2B)形式出现的电子商务活动。根据GartnerGroup的预测,到2003年,美国B2B电子商务的全球营业额将会达到4万亿美元,而网上B2C的零售额还不到4千亿美元。

B2B电子商务在三个方面降低了公司的成本:首先,减少了采购成本,企业通过互联网能够比较容易的找到价格最低的原材料供应商,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其次,有利于较好地实现供应链管理;第三,有利于实现精确的存货控制,企业从而可以减少库存或消灭库存。这样,通过提高效率或挤占供应商的利润,B2B电子商务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供求经济模型中,总供给曲线向右移动。

所有这些会对通货膨胀和增长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如果价格不变的话,低成本会刺激企业的产量增加(也就是说,总供给曲线从图中的S1移至S2的位置),产出的长期平衡水平会提高,价格总水平会下降。但这并不意味着通货膨胀水平也一定会下降。除非价格水平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下跌,而且达到了一个较低的供求平衡点之后,才可能会出现通胀下降的情况。

互联网也不可能永久性的降低通胀,因为后者只是一种货币现象。如果中央银行仍然坚持以前的通胀目标,那么通胀水平会在短期内保持不变。一旦互联网带动的价格下降且通胀降至目标以下,央行就会降低利率,允许经济以更快的速度增长,从而保持通胀水平不变。虽然有些商品的价格会因为网络化而下跌,但其他与网络无关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则会以更快的速度上升。

随着生产率的提高,互联网能够实现更快的经济增长速度而不引起通胀水平的上升。根据目前最全面的高盛公司研究报告估计,对发达国家来说,B2B电子商务会导致这些国家的经济产出水平平均永久性提高5%,其中2.5%以上将在今后十年中实现。这意味着GDP以每年0.25%的速度增长。如果把这份报告中没有考虑到的产业也包含进去,互联网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会更大。

3.信息技术促进生产率提高

从历史上看,年均增长速度达到0.25~0.5%已经是很不错的成就了。据估计,在19世纪末的几十年中,铁路运输的投入使用使美国的产出增加了10%。即使互联网本身无法实现这样的经济效率,那么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共同创造的生产率增长已毫不费力地接近了这一水平。如今,计算机、软件和电信业已占美国资本存量的12%,这与美国19世纪末铁路时代的高峰期时铁路业所占的份额相距不远。

篇(8)

20世纪五六十年代兴起于美国的人本主义心理学主张从人的直接经验和内部感受来了解人的心理,强调人的本性、尊严、理想和兴趣,认为人的自我实现和为了实现目标而进行的创造才是人的行为的决定因素。人本主义课程与教学论,是以人本主义心理学为基础,在批判结构主义课程与教学论存在的严重问题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马斯洛和罗杰斯。

一.人本主义课程与教学论的主要观点

(一)教育的目的在于满足学生的需要,培养“完整人”。

人本主义提出,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人格健全、和谐发展和获得自由的“完整人(whole man)”。这样的“完整人”,首先是多种多样的潜能得以发挥,表现为各个层次的需要得以和谐实现;其次是情意发展与认知发展的和谐统一。唯有借助于情意教育和认知教育的统一,整体人格成长才有可能,他们还认为情意是行为和智慧的基础。因此,人本主义者要求将教学内容与方法植根于情意的“土壤”之中。

(二)课程的设置与“整合”着眼于整体人格的发展。

为了实现认知教育与情意教育的统一,实现儿童人格的整体发展,人本主义者设立了并行课程,包括学术性课程、社会体验课程和自我实现课程。进而,一种人本主义的并行课程与教学整合模式也应运而生,它由知识课程、情意课程和体验整合课程有机结合而成。设立这种课程的意图是:教师不仅要传授知识和技术,而且要为个体的人格解放与发展提供经验,帮助儿童的人格成长及其自律性的建立。在上述并行课程的基础上,人本主义的学校课程还体现出知识、情意与体验整合的特点,与当代小学语文教学的三维目标切合。

(三)教学的过程主张意义学习和自发的经验学习。

罗杰斯认为,意义学习是指一种使个体的行为、态度、个性以及在未来选择行动方针时发生重大变化的学习,提倡对知识的灵活理解,而不是消极地接受。在这种学习中,要求学生能在相当大的范围内自行选择学习材料,自行安排适合自己的情境,提出自己的问题,确定自己的学习进程,关心自己的学习结果。此外,罗杰斯还用“自发的经验学习”来描述他所提倡的这种学习类型。其特征是:(1)它使整个人沉浸于学习之中——躯体的、情绪的和心智的。(2)教学的方向来自学生。(3)它产生学生不同的行为和态度。(4)根据学习者而不是根据教师的学习活动做出评价。

(四)教学的目标在于促进学生学会学习并增强其适应性。

罗杰斯主张教学的目标应该是促进变化、改善学习。变化是确立教学目标的根据,而对这种变化的适应取决于学习过程,而非静态的知识。所以,应该把学生培养成“学会如何学习的人”,“学会如何适应变化的人”,从而成为能顺应社会要求,充分发挥作用的人。为实现该目标,罗杰斯还提出了一种新的教学方法——非指导性教学。它鼓励学生充分自信,从而使学生产生能超越自己的思想,开发出自己的潜在能力,最终达到学会学习、完善个性的教育目的。

(五)教学效果的检验倡导学生的自我评价。

人在一生中伴随着各种各样的外部评价,它们左右着人们的行为和成长方向。在教学过程中,人本主义者对这种外部评价模式持反对态度,倡导学生的自我评价。罗杰斯认为学生是处在学习过程中的人,只有他自己才能清楚地知道自己是否已做出了最大的努力,才能发现哪些方面失败了,哪些方面硕果累累。自我评价在学生的学习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的本质就是使学生为自己的学习承担责任,因而能使学生更加主动,使学习活动更加有效和更加持久。

二.人本主义课程与教学论对小学语文教学的启示

(一)构建大语文观,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

《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指出:“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是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工具性是指语文知识实践于现实,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如阅读、交际、写作表达等。人文性是指语文课程蕴藏的人文精神,它触及学生的情感世界,可以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感和社会道德品质,逐步形成积极的人生态度和价值观,提高文化品位和审美情趣。传统的语文教学,过分强调工具性而忽视人文性,导致学生知识发展与情意发展的失调,出现了“高分低能”的畸形现象。因此只有构建起学生情意知行相统一的“大语文观”,才能实现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培养出“完整人”。

构建大语文观,首先要建立起开放而有活力的课程,拓宽语文教育的视野,重视课程的自我调整和发展,适应不同水平学生的需要;其次是重视学生语文素养的全面形成,学会积累和运用语言文字,促进情感世界的健康成长;关注学生学习成长的可持续性,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倡导合作探究,促进学生的自由发展。

罗杰斯“以人为中心”的理论是人本主义心理学教育观的核心和基础。他认为教育的中心不是教师,不是教育机构,不是教育体制,而是人,是学生。他关注人的整体发展,尤其是人的“内心生活”,即人的情感、精神和价值观念的发展,认为真正有效的教育是帮助学生发展积极的自我意识,促进学习和个人潜力的充分发挥,因而使他们成为“功能充分发挥”的人。人人都有创造性,至少有创造性潜能,人应该主动地发展这些潜能,人生的最高追求是“自由创造”“自我实现”,教育目的应远远超越单纯的知识传授和智力的培养。罗杰斯倡导的“非指导性”理论及自由学习理论,打破了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教育思想,让学生自由自主地学习,培养学生学会学习的能力,进而达到“授之以渔”的教育目的。

语文教学必须坚持“自我实现”“以人为本”。一方面,让学生尽可能多地直接接触语文材料,在大量的语文实践中掌握运用语文的规律。这种语文材料既包括系统的已有经验,又包含现实生活中的语文资源。另一方面,为学生创设良好的自主学习情境,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爱护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充分激发学生的主动意识和进取精神。大力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让学生成为学习和发展的主体,在合作交流中逐步改善学习的方法,促进学生的自由发展。

(三)鼓励自我评价,满足学生自我实现需要。

人本主义的课程评价观主张课程评价的目的不只是检查学生学到了多少知识,而是要进一步使学生学会如何反思自己的学习过程、如何改进自己的学习,因此应该由学生对自由选择的学习结果进行自我评价。

小学语文作文评价可以集中体现自我评价的有效性。将评价的主体由老师转向学生,让学生在自由写作的基础上进行自我评价、相互评价,发现他人的长处,弥补自己的不足;将结论性评价转向过程性评价,关注学生搜集、整理、加工材料的过程,让学生在这一过程中学会语文知识的实践和运用,展现自己多方面能力,同时收获自我实现的需要。

总之,成功的教育不在于教给学生多少语文知识,而在于能否启迪学生从知识学习中获得个人意义,培养健全人格。在小学语文教学中,以人本主义学习理论为基础的课程是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提倡学会学习、倡导有意义学习的课程。它注重弘扬情感等非智力因素的动力功能,以充分发挥学生的潜能和积极的自我观念、价值观和态度体系为己任,建立多种评价系统,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和创造性,让每一个学生都能体会到成功的快乐。

参考文献:

[1]钟启泉.现代课程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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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华.课程与教学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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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伟欣.罗杰斯人本主义心理学思想与中学语文教学[J].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2):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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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罗慧芳.基于人本主义学习观的语文课程[J].现代语文.2007(10):13~14.

篇(9)

百年兴国大计,基础教育为本;基础教育大计,教师素质为本;教师素质大计,专业成长为本。在幼儿园,教师是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者、协调者和改革者,“是幼儿发展的支持者、合作者和引导者”,他们的素质直接制约着幼儿教育的发展水平。

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成长离不开园本文化的滋养,就像一棵小树苗要长成参天大树需要足够的沃土一样。教师只有在与园本文化的相互作用中才能不断进步,我们应该创建适宜教师专业成长的园本文化,促使教师更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促使幼儿得到更好的发展。

一、园本文化的解读

所谓“园本文化”是指幼儿园在长期的教育实践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价值观念、群体意识和行为规范的一种综合体,是一种富有个性的学园文化。

幼儿园园本文化分为外部与内部两种表现形式,其外部表现形式是直观的外显环境,通过幼儿园的大环境,宣传栏、理念牌、标语口号等环境装饰和教职工的服饰、设施等表现出来的风格和感觉。其内部表现形式是内隐的,是摸不着但可以感受到的,是从园长到每一个教师所表现出来的整体精神面貌、理想追求、教育理念,包括对待工作的态度、行为规范、团队精神等。在这里,我们主要谈到的是园本文化的内部表现形式,即内隐部分。

二、园本文化对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意义

园本文化建设得好,就会像一根纽带,把教师和幼儿园紧紧地联系在一起,给教师输送营养和氧气,促使教师更好地专业成长。

1.园本文化能对教师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园本文化能对全体教师产生巨大的吸引力,引导教师自觉地走入这个群体;引导教师慢慢地向核心靠拢,努力提升自己来适应幼儿园的园本文化。可以说它在教师专业成长中起着重要的潜移默化的引领和陶冶作用。

2.园本文化能带动教师不断进步

园本文化就像是一种巨大的磁场,将幼儿园的发展目标与教师个人目标进行同化,产生向心力,使教师持有高涨的职业兴趣,固守坚贞的职业道德,掌握从容的职业能力,从而推动教师不断地向自己的专业顶峰迈进。

3.园本文化能激励教师的思想和行为

一位心理学家是这样描述的:“人在无激励状态下,只能发挥自身能力的10%—30%;在物质激励状态下,能发挥自身能力的50%—80%;物质激励到一定程度,就会出现边际递减现象;而来自于精神的激励,则更持久、更强大。”园本文化便是一种良好的精神激励,它能发出无声的命令,使教师明确应该做什么和怎样做。

4.园本文化可以促进教师更快更专业的成长

高品位的园本文化可以有效促进“平等、民主”的教师互动氛围的创设,促使形成及时“反思、评价”的教育行为习惯,并积极深入地“探索、创新”新的教育管理模式。它有助于帮助教师个人成为专业成长的主人;有助于教师将自己的专业发展过程作为反思的对象;有助于帮助教师塑造现代教师新形象,从而促使教师更快更专业的成长。

三、创建适宜教师专业成长的园本文化

费斯勒(Fessler)在论述学校和学校系统构成的组织环境对教师专业成长的影响时认为起影响作用的变量包括:学校规章制度、管理风格、公众信任、社会期望、专业组织等,来自这些组织环境的组成要素的支持性倾向会强化、赞赏和鼓励教师向前迈进。

就个人的专业成长而言,园本文化对教师的发展影响有正向的,也有负向的。当表现为正向时,个体的成长是如鱼得水,愈发快捷和有效。而当表现为负向时,个体的成长非但不顺利,反而会受牵制,极有可能会就此打住而驻足不前。所以,良好的适宜的园本文化会促进教师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不良的园本文化只会阻碍教师的发展。

针对实际,我们应该创建怎样的园本文化使教师得到适宜的发展,促使他们更快地专业成长呢?

1.长期积淀的园所文化底蕴是教师专业成长的财富

在悠久的办园历史过程中,在一代代教师的传承中,往往会形成一些优良的传统,主要体现在价值观的认同、工作作风的形成等方面。应该继承和发扬积极向上的园所文化,摈弃不合时宜、消极的园所文化。以长期积淀的优良传统文化为核心,根据园所现在的发展,建立起符合新时期的具有自身特点的园所文化,引领教师的发展。

2.积极落实教育政策是教师专业成长的物质基础

国家出台了大量的教育政策,如果幼儿园不加以落实,那只能是一纸空文,甚至会严重地影响到教师的生存,还谈何专业成长?

①为教师提供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幼儿园必须按政策为教师提供相应的待遇,切实保证教师待遇的巩固和提高,为教师解除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去。

②为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教学设备。教师为开展教学活动需要一定的教学条件,如:办公用品、教学设备、仪器、活动场所、图书资料、各种教具或材料等,幼儿园要按要求配置,优先安排,改善办园条件。逐步使幼儿园成为全面提高教师素质的“教师之家”。

篇(10)

关键词:交易成本,多国企业理论,威廉姆森,学术脉络

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经济学以交易作为分析单位,将制度作为考察对象,可以轻易地应用于其他能够以制度作为解释变量或被解释变量的研究主题,其应用与影响范围之广泛,无疑是其获得认可和殊荣的重要原因之一。整个20世纪70年代,多国企业经济理论的发展明显带有交易成本经济学的烙印,科斯与威廉姆森的概念、框架和思想的影响在多国企业理论内部的竞争中更体现出解释力和竞争力。

多国企业理论,俗称跨国公司理论,确立于上世纪60年代,时属国际经济学范畴,研究多国企业的存在并用以解释国际投资的方向和动因。此阶段的多国企业理论属于新古典方法的产业组织理论范式时期。

一、交易成本与新古典方法的内部化理论

上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交易成本概念已经明确地进入了多国企业理论的构建和发展。Buckley&Casson(1976,1998a,b)和Rugman(1981,2003)是多国企业内部化论的领军人物,他们在其各自的内部化观点中都承认科斯的影响。虽然,事实上,他们从科斯那里继承的只是交易成本的概念内涵和分析模式,并非交易成本经济学的理论方法。

(一)交易成本概念与Buckley&Casson的内部化理论

Buckley&Casson(1976)在论述其“市场内部化经济学”时认为,由于“在一定条件(如规模收益非递增)下”,通过完全竞争市场配置资源最有效率,因此企业以寻求效率为动机进行市场内部化的必要条件是外部市场不完善。内部化规避了不完善的外部市场,避免了因市场不完善导致的低效率,进而产生了内部化利益,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成本会抵消潜在的利益,因此,企业的最优规模被确定在进一步内部化的成本与利益相等的那一点。企业跨越国界进行内部化时创造了多国企业。这就是他们解释多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基本逻辑。

学术渊源上,Buckley&Casson的内部化观点源于科斯在《企业的性质》(1937)-文中将企业解释为节约交易成本所产生的组织形式。他们也承认其“市场内部化的经济学”得益于科斯等人的经典分析,同样以“企业替代市场”的逻辑为基础解释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照此逻辑,他们的内部化理论是将跨国公司解释为出于节约交易成本的效率动机而产生的经济组织。

(二)交易成本概念与Rugman的内部化理论

Rugman(1981)将经济理论应用于国际投资问题,其内部化观点建立在极强的假设之上,他认为对外直接投资理论与国际贸易纯理论相反,自由贸易被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不完善所破坏,并由多国企业取而代之。在Rugman看来,针对外部市场交易成本过高或外部市场的缺失,相应的解决方案是以管理指令制定内部(转移)价格,以内部市场替代外部市场,即所谓的内部化。他指出“科斯(1937)在其原创论文中显示国内公司可以规避常规市场并利用内部价格以克服外部市场上过度的交易成本,为避免这些成本,企业的管理团队可以使用管理命令确定内部(转移)价格。”

(三)内部化理论中的交易成本概念

内部化学者Buckley&Casson(1976)和Rug-man(1981)虽都认为多国企业的存在即是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导致企业替代市场,但他们所说的企业在内涵上只是作为外部市场替代物的内部市场。尽管科斯的交易成本概念和分析模式在他们的理论构建中都有使用,但科斯意义上的企业概念已经消失得无影无踪。

二、科斯思想传统下的多国企业理论

(一)Hymer的多国企业理论介绍

Hymer作为多国企业理论的开创者,其早年博士论文(1960)的观点早已进入教科书,并被冠以产业组织方法的标签。然而,Hymer(1968)的交易成本思想被世人发现至今仅20年,且尚未得到充分的关注和传播。Hymer是最早将科斯(1937)的交易成本观点应用于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研究的。在沉寂了大约30年之后,该论文最初的法文版被Horaguchi&Toyne(1990)与Casson(1990)等人发现并刊行英文版译文。至此确立了Hymer作为直接投资理论交易成本方法先驱的地位。例如Horaguchi&Toyne(1990)指出,“通读Hym-er的博士论文和其有关科斯的著作”可以发现Hymer运用“科斯的企业与市场理论”并同时考虑“管理资源”的作用以解释多国企业。

(二)Hymer交易成本思想的学术渊源

从以上回顾可以看到,科斯思想和分析模式在Hymer的多国企业理论中体现得非常完整。也不难看出,在学术渊源上,Hymer的内部化观点同科斯(1937)的思想联系密切。虽然Hymer在其博士论文中并未明确提及科斯(1937),但提出的观点“企业将市场内部化或取而代之”与之类似;而Hymer(1968)后来则明确引用了科斯(1937)的观点,并将其文章第一部分的标题命名为“企业是节约市场成本的工具”。可见,Hymer沿袭了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市场与企业”二分法,也基本遵循了科斯(1937)从企业“是否有利可图”的角度选择交易模式的思路,明确指出从企业的角度研究问题。总之,同科斯(1937)-样,Hymer(1968)体现出原始粗糙的交易成本思想。这同Hennart的多国企业理论所体现的威廉姆森思想具有显著的差异。

三、威廉姆森思想传统下的多国企业理论

(一)Hennart的多国企业理论介绍

Hennart是跨国公司理论内部化/交易成本方法论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他在早期的时候使用“内部化”一词(1982),后期则改作“交易成本理论/方法”的提法(2000)。其观点以交易作为分析单位,对给定的交易进行分析。Hennart认为,对于给定的交易,不同制度(市场或企业)以不同的方式(价格或等级结构)组织交易会经受不同的成本,内部化理论应当解释为何企业在组织交换上是更有效率的制度。Hennart指出,价格制度可以无成本地完成任何组织制度都必须完成的三个任务,即告知每个人以他人的需要、补偿其生产性质的行为和抑制议价。

为减少上述成本,尤其是减少机会主义导致的“欺诈”动机,需要以等级结构的指令替代有瑕疵的市场价格,切断产量与业绩之间的联系,即市场不完善的解决方案是以等级结构作为组织方式,这是因为内部化转移了动机并提供了“正确的”信息。

当然,等级结构作为一种与价格不同的激励结构会引发“偷懒”,这就成为利用企业制度的成本。而可能的企业失灵与等级结构失灵同时存在意味着显著的交易成本本身并不是内部化的充分条件。由于使用单一的组织方式(价格或等级结构)受到收益递减规律的制约,二者兼用是最为现实的组织方式。在Hennart看来,多国企业的边界最终由此决定。

(二)Hennart多国企业理论的学理特征

Hennart对多国企业的解释是强调基于“自然的”市场不完善所导致的交易成本。具体地讲,是指信息成本、执行成本、议价成本等形式的交易成本。从学理上看,虽然Hennart同样注意到确立、执行与转移产权的成本,但根据其理论对产权的确定与执行成本的重视,可以判断Hennart的理论体系中所讲的主要的交易成本属于产权学派的交易成本概念,即确定与维持产权的成本。虽然Hennart在其理论中运用威廉姆森类型的交易成本概念,同属产权学派的交易成本观点,而且对交易成本的解释同威廉姆森(1975,1985)-样基于“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概念,分析模式如出一辙,但是Hennart(2000)强调其理论并不完全依赖,只是时而取用“资产专用性”这一标志威廉姆森版本的交易成本经济学特征的概念。因此可以认为,Hennart的理论虽是威廉姆森的思想传统,但也有明显的区别。

四、交易成本理论对多国企业理论的影响

(一)交易成本理论对多国企业理论发展的贡献

Hymer(1968)吸收并明确运用了科斯(1937)的思想,即所谓企业理论,也将企业视作协调生产活动的组织,企业家的“管理”与“市场”是相互替代的协调方式。Hymer指出“只有当市场不完善且企业规模大到足以意识到诸(市场)不完善时,才需以多国企业的管理结构替代市场联系。”简言之,Hymer以企业作为解决方案是基于企业的管理结构能够更好地协调生产活动这一认识。

总之,科斯与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经济学思想进入多国企业理论后,Hymer与Hennart轻松地回应了内部化论中瑕疵明显的观点,有力地推动了多国企业理论的发展和进步,从协调和激励两个方面,清晰地解释了多国企业的存在。

(二)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出现的挑战与理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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