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改革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6 15:26:44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增值税改革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增值税改革论文

篇(1)

1.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存在较多的重复征税,现行的暂行条例中规定固定资产的已征税款不允许抵扣,从而使这部分税款资本化,分期进入商品成本中,成为其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出现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2.产品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下降。由于我国不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使成本包括了含税成本,使我国的产品进入市场,却背负着未抵扣的增值税,因而大大降低了这些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3.阻碍企业扩大再生产及高新技术产业、基础产业的发展。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导致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税负重于有机构成低的企业。因而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基础产业税收负担重,挫伤了投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对这些产业和地区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

由此可见,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着诸多的不足,这就使增值税的转型成为了必然,推动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这一转型也给各地经济带来了不同的影响。下面以浙江省为例。

二、浙江经济概况

2006年,浙江全省生产总值为15649亿元,比上年增长13.6%。三大产业增加值分别为3%、13.9%和15.1%。人均GDP为31684元,增长11.6%。全省财政一般预算总收入2567.5亿元,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1298.2亿元,增长21.7%。

然而,浙江经济社会发展中还面临许多矛盾和问题,如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仍呈扩大趋势。虽然工业产值逐年增长,但其发展水平仍然有待提高和完善。要在新的工业化进程中抓住深化改革、技术进步、结构升级、规模扩张和产业集群五个关键环节,加快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以先进制造业和基础产业为支撑、大中小企业合理布局的主导工业体系。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从而加快产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集群和企业集聚。与此同时,加大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由此推动产业结构进一步整合优化。

三、增值税改革对浙江经济的正面效应

1.刺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

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允许扣除,抑制了浙江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甚至使基础产业发展滞后。而转型后的消费型增值税,减轻高新技术产业税负,克服重复征税,降低了高新技术企业资产的账面成本、从而增加企业利润,一定意义上提高了浙江省的一些企业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浙江经济的发展。

2.有利于优化和调整浙江产业结构及投资规模

近年来浙江加快发展资本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而这些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其整体资本结构中占有的比例较高,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由于对本期购进的固定资产已纳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这样就有利于企业扩大资本积累,加速设备的更新。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有利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发展,有利于基础产业的资金投入,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从而使浙江产品的竞争力大大增强。

3.有利于浙江经济的扩大再投资,拉动经济

由于消费型增值税下,使企业上交的增值税额下降,从而在短期内有力地提高企业的现金持有量。这无疑为企业进行新一轮固定资产投资提供了资金准备。据调查浙江省2007年上半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310.9亿元,增长11.4%,可见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有利于浙江经济的扩大再生产。四、增值税改革对浙江经济的负面效应

1.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就业压力

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浙江企业占了一定的比例,在生产型增值税下,增值税负担较轻,然而这种优势;在消费型增值税实行下不复存在,另一方面,由于资本总是向高利润的行业流动,这使得利润率较低的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对资本的吸引力下降。投资减少,劳动力的需求下降,同时,更多的企业加大了固定资产的投入,机械化生产代替了大量劳动力,使大量劳动力处于剩余,从而加大了浙江省各地区的就业压力。

2.抑制个别产业的发展

正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是浙江省发展潜力较大的行业,但是由于这些行业提供增值税非应税劳务,即在企业期末税务处理上没有销项税额,同样也就不能确认进项税额,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对这些产业发展影响不明显,使得逐利的资本更愿意投资于可以进行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其他行业,造成需要大量资本的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等产业的资本投入不足,抑制其发展。

3.减少浙江地方财政收入

增值税的转型使国家实际的税收收入减少,同时使归于地方所有的增值税也同样下降,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当年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或是存量固定资产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将直接减少当年的增值税收入,对浙江的财政收入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在今年的两会上,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2008年将“继续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方案”。可见消费型增值税必将在全国推行,这是改革的趋势,因此,我们要努力发展浙江经济,提高浙江经济的发展水平,增强其整体经济实力,才能扬长避短,最大效用发挥增值税转型所带来的优势,最大限度地避免转型带来的负面影响。

【摘要】增值税的改革,意在转型——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2006年到2010年期间,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这一规划的提出,是现行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本文从现行的增值税实施现状指出增值税改革的必要性,再结合浙江经济实况,进一步分析了转型后的消费型增值税给浙江经济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浙江经济消费型增值税

参考文献:

[1]董树奎.对增值税转型中财政减收问题的探讨.税务研究,2004,(11).

篇(2)

1.增值税的税收现状

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期,营业税税率多为3%-5%。“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人根据营业额的规模和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划分为了两类纳税人,即采用销项税额抵扣进行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简易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新的增值税政策背景下,同样转换为了两类纳税人。整体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增值税整体税负和加纳营业税时期基本持平,税负区别不大,但对转换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而言,增值税的税负要远重于缴纳营业税的时期。

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税收现状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是企业以“增、消、营”三税之和为基数计算缴纳的附加税种,属于地方税务部门管理,用以支持地方城市建设和文化教育建设的财政资金来源。对于原营业税纳税企业而言,在“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前,其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是以营业税为基础的;“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后,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税负增加,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连环效应也有所体现。

3.所得税的税收现状

所得税是以企业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税率高、税负重是企业所得税的特点。国家根据企业的类型设置了几档所得税优惠税率,原营业税纳税企业刚处在税收转型期,对所得税的政策规划重视程度还不高,往往适用于25%的普通税率。应税所得额是决定所得税缴纳的基数。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应税所得额也受到了加大的影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在会计科目上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直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税收基数低,而改为缴纳增值税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包含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无法在税前扣除,无形当中增加了企业的计税基础。例如,100万元的纯运输收入,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下,缴纳营业税时所得税计税基数为97万元,而缴纳营业税时计税基数则为100万元。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

1.对纳税人身份的选择的影响

“营改增”税制改革下,影响了企业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我国的企业性质类型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四种类型。其中,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所得税计征方面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体工商户所得。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在所得税计征方面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在整体税负上,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存在双重税制的问题,税负重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此,对于企业来说,根据自己的企业规模大小以及实际需要,选择适合的企业性质,合理的筹划相关税收资金。

2.对企业投资规划的影响

增值税改革后,为生产经营购进固定资产所负担的进项税可以在销项中抵扣,给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投资带来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企业需要大量的运输车辆及装备,是固定资产投资密集型企业。在企业开始征收增值税后,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一方面可以扩大企业的运营能力,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起到很好的节省税收资金的作用。为了提高我国企业的科技水平,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税收政策给予了高科技企业和技术研发投资一定的税收优惠。例如,被认定为高科技企业适用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企业的技术研发投资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等等。妥善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很好地达到节省税收资金的效果。企业可以加大自己在节能减排方面的科研投入,一方面产生研发效果,较低企业的运行成本、保护环境,另一方面达到税前加计扣除的节税效果。3.对企业资产管理的影响在增值税税收政策中,当纳税人将自产货物运用于投资、分配、赠送时,将被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这条政策要尤为引起税制改革下的企业注意。在缴纳营业税时期,企业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情况,自然不存在视同销售的行为。然而,“营改增”实施之后,企业为自己的股东提供免费劳务,或者将劳务折价投资入股,或者免费为他人提供劳务,都会被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因此,“营改增”之后的企业,要将劳务视为企业的库存商品进行资产管理,以防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发生而被误征增值税。

篇(3)

关键词:增值税,营业税,合并改革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经济的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新的经济形态不断出现,货物和劳务的界限日趋模糊.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面对新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研究改革营业税,将之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已是当务之急。另外,随着信息技术在税收领域的发展和应用,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为合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货物和劳务全面征收增值税创造了条件。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弊端

关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弊端,社会上已多有共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两税并存,而且营业税主要按营业额全额征税,货物生产需要消耗劳务和其他货物,劳务提供也需要消耗货物和其他劳务,因此,货物销售和劳务提供实际都存在重复征税。在市场化程度日益加深,社会分工不断深化的今天,重复征税无疑不利于社会分工,也不利于市场公平。特别是在目前增值税归国家税务局管理,营业税主要归地方税务局管理的情况下,两税并存还造成了许多征管方面的矛盾。

第二,对服务业原则上按营业额全额征收,使服务业税负过重,而且重复征税的弊端容易阻碍新兴服务业如现代物流业等的发展。目前在中国,一方面是服务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偏低,另一方面是服务业税负过重。显然,这两者之间存在关联,服务业税负过重制约了其发展。而现行的营业税制度无疑是造成服务业税负过重的重要原因。但中国目前需要大力发展服务业,不仅是创造就业、稳定社会的需要,更是促进产业升级、优化经济结构的需要。2007年国务院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要求从财税、信贷、土地和价格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笔者认为,改变对服务业的征税方式,将其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统一征税,是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第三,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存,重复征税,不利于对货物和劳务的出口实行零税率,制约了中国产品和劳务参与国际公平竞争,削弱了中国产品和劳务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增值税在短短半个世纪内能够普及全球,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增值税零税率机制可以实现彻底退税。对内,有利于促进本国产品和劳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外,有利于形成国际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因为“出口退税、进口征税”的机制可以确保来自不同国家的货物和劳务面对相同的税负,即都按输入国的税制征税。换言之,增值税是一个与经济全球化相适应的税种。而在各国征收增值税的实践中,多数国家均把服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据笔者对220个国家和地区资料的检索,开征增值税或类似性质的税种o的国家和地区有153个,实行传统型销售税的有34个,不征税的有33个。其中,在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中对货物和劳务全面征收增值税的约90个,不对劳务征收增值税的只有巴西和印度。可见,无论从内在需要还是从国际实践看,都有必要把劳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二、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合并后相关征税对象的增值税税率设计

现行营业税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九个税目。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适用3%税率;金融保险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娱乐业中的台球、保龄球适用5税率;娱乐业的其他项目适用2G%税率。那么,如果这些项目全面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是统一按现行的标准税率(17%)征税,还是另设一档税率?如果另设一档税率,税率水平多高合适7现行适用不同营业税税率的项目,是否适用同一档税率,还是应有所区别7笔者认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目的是建立一个避免重复征税、符合社会市场分工和国际公平竞争要求的税制机制,因此,改革在原则上应保持总体税负不变,既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也考虑企业负担水平。在此基础上,根据征税项目--无形资产、不动产和各项服务业的不同特点,合理设计适用税率。

(一)转让无形资产的增值税税率设计

笔者认为,无形资产的物耗投入比例较低,而以技术专利为主体的无形资产的开发和转让却对提升经济发展的技术含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无形资产原则上实行轻税政策是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要求的,就是说,对无形资产宜按低税率而非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具体税率设计,可以根据无形资产的平均增值率和现行3%税率折算,并适度从轻征税。而且,可以与现行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销售软件税负超3%返还政策统筹兼顾,即原则上两者可以统一适用低税率从轻征税。

(二)提供劳务(月良务业)的增值税税率设计

服务业种类繁多,差异大,有的服务行业利润率高,负税能力强,有的服务行业则物耗投入比率和利润率都不高,但对创造就业和满足社会服务需求的作用很大,有的服务业(特别是一些新兴服务业)对带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服务业的税率设计,有必要作适当的区别对待:

1.对于现行适用20%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项目,可以考虑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增设一档增值税高税率,比如27%(原则上应与20%税率的营业税税负基本持平,具体的税率设置需要在调查基础上进行测算)。另一种选择是,按17%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在消费税中增加娱乐业税目征收消费税,两者的综合税负与现行20%营业税税负持平,或者略有提高。笔者倾向于后一种选择,因为按这种方案设计的税制更加规范,也与增值税普遍、中性征收和消费税特殊调节的税制理念相一致。

2.对金融保险业,鉴于其业务上的特殊性和金融企业较强的负税能力,也为了避免对财政收入的冲击,可以考虑对金融保险业按5%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财政能够承受,可以考虑将税率降至3%,以支持金融保险业的发展。

三、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合并改革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后对征管的要求

篇(4)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量外资进入中国市场,不仅为我国经济带来大量资金和先进的技术,更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理念,极大的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深入推进的大背景下,对税制改革的诉求也越来越强烈,国家亟待开始税制改革,特别是增值税改革,以满足需求,增值税改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二是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轨(简称“营改增”),其目的是为了推进经济的稳健发展,这对于相关行业的影响较大。本文以外商投资为主体,探讨增值税改革对外商投资的有关影响。

一、增值税改革的背景和内容

增值税在我国税种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也是最主要的税收来源,大约占到全年税收30%,在增值税改革之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范围未涵盖所有行业,其主要目的是应对改革开放初期投资过热,通货膨胀严重的经济现象,在初期效果明显,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大量外资的引入,这种生产型增值税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要求,很大程度上甚至阻碍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此背景下,国家开始对增值税进行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从而促进了投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和扩大内需,实现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外商投资现状及增值税改革

(一)外商投资现状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外商直接投资最大的国家,投资的领域和区域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深入和优化,从目前来看,外商投资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行业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中,特别是加工业的投资比例较大,对于高新技术行业,如微电子、新能源投资的比例也较高,但是相比第三产业和第一产业的投资而言,比例较小。原因有两个:第一,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差距,东部沿海地区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优势对外商具有较强的吸引力,而大量外商投资又加快东部地区发展,形成了良性循环,而中西部地区则相反;第二,税收制度在不同行业差异较大,税负不平等,投资结构有待优化。

(二)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改革前,我国采取的生产型增值税,且征税范围没有覆盖到所有行业,从而造成增值税抵扣不彻底、重复征税、行业税负不平等等问题,对此,我国将逐步分阶段的对现有增值税、营业税的税制进行改革,一方面是将目前的增值税由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另一方面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目前已在部分地区和行业进行试点,最终,全面实行增值税。由此而对投资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第一,引导投资方向,平衡投资领域,为国家经济转型带来了巨大的推动力。第二,大大减少企业税负,提高了企业的投资收益率,使外商投资由简单的资本投资变为生产投资和技术投资。第三,在消费型增值税的推动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越多,其当期的抵扣进项税也就越大,促进了企业投资的增长,带动了企业生产、技术、管理的提升。

三、增值税改革对外商投资的影响

(一)对投资区域性的影响

我国全面实行增值税改革,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经过了三个阶段,首先,2004年在东北地区扩大了增值税抵扣范围,其次,2007年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到中西部地区,最终于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增值税改革的有序推行,使东北及中西部的投资环境也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相比之下,东部沿海地区的竞争压力太大,使得大量的制造业往内地迁移,主要靠投资制造业的外资纷纷也随之内迁,这加速了外商来内部投资的步伐。

(二)对投资行业的影响

从现阶段外商投资的结构来看,主要集中在投资回报率高的制造业,对此,我国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要大力提高外资利用水平,同时,我国正在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区域和范围,从国际上来看,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涉及整个货物的生产、加工和服务领域,还有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也以及劳务服务业等,随着我国营改增税制推行的不断成熟,也必将对这些领域进行全覆盖,其中“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于外商投资结构主要体现在第一产业农业和第三产业服务业的不断增加,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外商投资不仅仅局限在资本的投入,更多的是技术的投入,增值税改革能够减少投资过程中的税负,增加其投资回报率。

由此可见,增值税的改革对外商投资的影响,在区域上,中西部的投资力度将逐渐增大。在行业上,将由以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逐渐向三大产业过渡。其总体的趋势将更加科学合理,能更好的推进我国产业的结构优化和经济的稳健发展。

四、总结

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当前我国税制改革的重点内容,其目的是为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新时期,我国经济面临着内外环境的巨大挑战,增值税改革有利于实现经济的转型和外资利用水平的提高,外商投资在增值税改革的背景下,也会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转变而发生变化,其产业结构也将变得更加科学、合理。

篇(5)

中图分类号: D922.22 文献标识码: A

“营改增”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所谓“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增值税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消除重复征税的现象,从而减轻社会的税负压力,但是营改增牵扯到中央和地方税收分成、地方新增税种的开辟,以及机构和人员的变动等问题。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作用

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而营业税是我国的地方的第一大税种,长期以来,我国的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征收的,工业和商业企业主要征收增值税,服务业、不动产、无形资产等主要征收营业税,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两税并存的弊端日益显现。

第一,“营改增”起到的作用是减税的作用。营改增全面推开,以增值税替代营业税,预估减税规模达到了1200亿。中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并行体制下,营业税按照企业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征收,无法抵扣,这就是造成了重复征税。对一些中间环节偏多的行业,因每一道环节都征收营业税,会增加企业的是税负,企业为减免税负,偏向大而全的企业发展方向,这也阻碍了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进程。

第二,“营改增”实现了税收制度的改革,简单说是“改制”——改革了税收制度。这怎么去理解?只涉及到两个税种怎么能说是改制呢?其实它的影响不仅是这两个税种,而是对整个税收制度产生影响。原来征收营业税,替代了营业税后,整个税制得到进一步简化,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是简化税制,尽可能减少税种。现代的税制是复合税制,多层次、多环节征收,非单一税制。但复合税制并不意味着要很多税种,如此会使税制非常复杂。所以简化税制有利于降低征管成本,有利于沟通,尤其是便于社会理解此税制。在这个角度上,营改增实现了我们整个税制的进一步简化。

第三,对中小微企业税负减轻的力度最大。“营改增”本身对中小微企业有减税效果。对中小微企业减税效果和对大企业减税的效果是不一样的——一是就业。中小微企业是就业的主力军,把他们激活了意味着稳定了就业;二是不仅稳定了就业,更有利于扩大就业。为何?税负减轻了,等于创业的门槛降低了,任何创业都是从小到大,不可能创业就是大企,从小企开始创业,创业门槛降低意味着潜在的创业者增多,从潜在的创业者变成现实的创业者更容易了。此意义上岗位多了,就业就扩大了。所以不仅是稳定现有企业的岗位、稳定就业,同时有利于扩大就业。由此还可以推出一个结论:有创业的激励作用。门槛降低了,原来不想创业的人想创业了,想创业的人真的创业了。现在强调微观搞活了,实际是激活它,“营改增”在这方面产生的效果相当明显。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造成的问题

第一,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在目前的分税制体制下,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营业税又是地方政府收入,即便税收收入不变,地方政府收入也会减少75%。基于现实,中央决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暂时搁置了在收入分配上的争议,而优先考虑了增值税制度变革目标,但这并不是长远之计,当试点推向全国,或是要进行增值税立法时,这一分享比例就不得不尘埃落定了,这是增值税扩围将要面临的最大问题。而此时地方将缺乏能提供稳定收入的主体税种,虽然从理论上,房产税能担当地方主体税种的角色,但我国房产税尚处于试点阶段,短期内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而呼声很高的资源税也不足以在全国范围内担任地方税种的龙头。或者按照现行试点的方案,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那么理论上也存在地方财力小幅缺口弥补问题,是开征新的地方税源,还是加大中央的财政转移力度,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第二,分设国、地两套机构是推行分税制的产物,在我国的税收征管系统中,存在国税和地税两套人马,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如何协调两套系统之间的关系。营业税原来都是地方税务局征的,现在如果一部分营业税改成增值税的话,到底是由国税局还是地税局征,在征收管理方面还需要协调一下。税务机构“合二为一”,固然能够从根本上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避免“抢税”矛盾,而且纳税人、企业要同时到两个税务局注册登记,而且同时有两个税务局上门找你收税,或者同时要到两个税务局大厅报税,纳税成本比较高。从降低纳税成本和经济学界的角度来说,合并比较好,但涉及到人怎么安排的问题,税务机构将要面临的是减员,还有领导干部的重新配置安排问题也很棘手,这也许才正是国税地税合并的难点之所在。

第三,现行的分税制是中央先行决定与省以下分税,然后是省决定与市以下分税。县域经济的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状况。到后来,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基层政府失去了最重要的财源。目前其实就是要通过“省管县”的财政体系的调整,来保障县一级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上的财力投入。财力是当务之急,用财政体制,保障县一级在公共服务上的投入,约束县一级财力的滥用。因此,当我们在研究如何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同时,更应该关注涉及营业税转征增值税的整个财政体制的问题。

在增值税“扩围”后,为了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的损失,一个思路是相应提高增值税的地方分享比例。然而,这显然会进一步加剧现行增值税收入分享体制的弊病。鉴于此,希望能够借着增值税“扩围”这一契机,重新构建我国政府间财政体制。但是,建立这样一个新的体制对既有利益分配格局的冲击也是显而易见的,在这一体制中如何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从而获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将是增值税“扩围”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最后,“营改增”可能只是拉开未来中国改革帷幕的一点,从经济发展角度,地方政府越来越要求多中心治理的架构和当前中央集权的经济治理架构有矛盾冲突,所以开启了分税制的大幕,但仅仅有“营改增”是不够的,还将出现更多的税制的改革。

参考文献:

【1】楼继伟,《中国政府之间财政关系再思考》,中国财政出版社2013年出版

【2】刘尚希,《分税制的是与非》,《经济研究参考》2012年第7期

【3】周飞舟,《以利为利,财政关系与地方》,上海三联书店,2012年

篇(6)

增值税作为一个国际性的税种,具有消除重复征税、实现税负公平等优点。自1954年法国首次引入增值税以来,截止到目前国际上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增值税。在我国,增值税已成为主要税种,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增值税改革进程

纵观我国增值税改革的进程,增值税经历了几次重大变革,促进了增值税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自1979年,在上海等地的机器机械行业引入增值税以来,增值税已在我国运行三十余载。1984年,增值税征收领域扩展到全国各地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此次改革是在原有产品税的基础上开展的,征税范围相对狭窄,并且计算比较复杂。

1994年,我国全面推行增值税制改革,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对其他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业务征收营业税。此举堪称增值税制改革史上的里程碑,增值税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确立了国家税收主要来源所得税和流转税;而增值税借助自身“中性”优势在流转税中占主导地位,并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行的局面。

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东北老工业基地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在流转税制改革进程中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是这一转型仍没能打破两税并行的格局。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

二、营改增的原因及内容

2012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首先在上海选择部分行业进行初步营改增试点,随后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最后将范围扩大到全国所有行业。营改增是继2009年实现增值税转型后,增值税制的又一次重大变革。

(一)营改增的原因

1.营业税具有重复征税的缺点,加重了企业负担

营业税征收简单,但存在重复征税的缺点。在营改增之前,以交通运输企业为例,不但要在购买燃料时交增值税,而且要对实现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2.营业税与增值税两税并行,破坏增值税抵扣链条

在营业税与增值税两税并存的条件下,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不能抵扣,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

3.两税并行不利于服务业发展

纳税人外购服务所缴纳的营业税无法抵扣,导致重复征税。纳税人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会自己提供所需服务。服务生产内部化,不利于服务业的长远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

(二)营改增的内容

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签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增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三、以陕西惠通运输业为例

(一)陕西惠通运输企业实际税负测算

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试点开始施行,为了测算营改增后试点企业的实际税负,现选取陕西惠通运输企业2011年财务数据为研究对象。

陕西惠通运输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是交通运输和物流,服务对象是陕西汽车集团。该企业2011年实际数据如下:总收入金额2 488万元(其中运输收入2 180万元,装卸收入218万元,其他收入90万元);总成本金额1 835万元(其中燃料费590万元,并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过路费830万元,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修理费50万元,由第三方承担的修理业务,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车辆管理费30万元;人工费60万元;外委费180万元,并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前应交营业税金额=(2 180+218)*3%+90*5%

=76.44万元,可抵扣运输费180万元,可抵扣营业税=180

*7%=12.6万元。实际缴纳营业税=76.44-12.6=63.84万元。

但税改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 180/(1+11%)*11%+218/(1+6%)*6%+90/(1+6%)*6%=233.47万元。增值税进项税=590/(1+17%)*17%+50/(1+17%)*17%+180

/(1+11%)*11%+95*50%/(1+11%)*11%=85.7+7.26+17.8

+4.71=115.47万元。

应交增值税=233.47-115.47=118万元。

(二)陕西惠通运输企业实际税负分析

如表1所示,该企业在营改增后实际税负不降反增,是税改前税负的近1.5倍。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该企业在营改增前购买了交通运输工具,2011年度没有购置新的固定资产,因此无可抵扣税额。司机沿途所取得的过路费发票基本是普通发票,不能抵扣,金额占总成本的45%。此外,还有车辆管理费、折旧、人工费等造成抵扣链条的中断。由此可见,受企业成本结构、发展阶段、经营策略等因素的影响,在营改增的初期,个别企业税负会增加。

四、结论及建议

针对陕西惠通运输企业在营改增后税负不降反增的现象,笔者进行深入的分析,发现该公司在营改增之前购买了交通运输工具,营改增之后没有购买新的固定资产,所以税率调整带来了税负上涨。同时还发现,营改增不着眼于试点行业,而从试点行业上下游整个产业链条考虑,达到了整体减税的目的。通过对下游环节减税,反过来会扩大经营业务,从而达到促进试点行业的发展。

由于营业税是地方税,而增值税是国税,营改增后势必会削弱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给税收管理也带来了难题,因此,建议中央政府不仅要保证地方财政收入,而且要考虑给予营改增后税负上升的交通运输业一定的补贴。由于区域性优惠政策不可避免地导致其周围地区的资金流向试点地区,形成“洼地”效应,试点周边地区的试点行业会向试点地区转移,掏空试点周边的试点行业,因此,建议试点期限不易太长。

篇(7)

一、引言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税种。即以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和第三产业中除批发零售业外的其他行业的流转额来计征的税。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进行征收的税种。也就是说增值税主要是以工业和批发零售业的增加值为税基。营业税是我国税制中十分重要的流转税,它的征收范围广,收入规模大,是地方财政收入中最大的来源项目。增值税有利于确保财政收入的及时性、稳定性地增长,有利于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和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奖出限入”,促进对出口外贸交易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这种税制明显出现了其不合理性。我国现行的税制下,增值税主要对货物征收,营业税主要对劳务征收,增值税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不配比。因此,在新的政策形势下,逐渐将增值税征税项目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使得增值税完全取代营业税成为新的税收制度,不仅符合国际惯例,也是必然选择。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广告业的影响及原因分析

营改增试点以来,各行业的税率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现在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选取了最具代表性的广告行业,以案例形式,就其“营改增”后不同类型纳税人的税率进行比较。

(一)成都春华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营改增”前后的税收业务比较

1、情况一:在试点地区内广告业一般纳税人间的业务

试点地区内广告业一般纳税人向试点地区内一般纳税人支付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春华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为试点地区内广告业一般纳税人,为秋实有限责任公司在阳光电视台产品广告,收取秋实公司广告费103万元,支付给阳光电视台广告费51.5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阳光公司为试点地区内一般纳税人。注:营业税改增值税前广告行业实行差额征收即广告公司以其全部销售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行业公司的价款和价外费用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中营业税5%、增值税6%、地方教育费附加2%、城市建设费7%、教育费是3%、文化事业建设费3%),因此,计算可得“营改增”前后,春华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缴纳的实际税负率分别为为2.8%、3.17%。

2、情况二:在试点地区内广告业一般纳税人未取得专用发票的业务。试点地区内广告业一般纳税人向试点地区内纳税人支付费用,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春华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为试点地区内广告业一般纳税人,为秋实有限责任公司在阳光电视台产品广告,收取秋实公司广告费103万元,支付给阳光电视台广告费51.5万元,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阳光电视台为试点地区内纳税人。因此,计算可得“营改增”前后,春华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缴纳的实际税负率分别为为2.8%、6.34%。

(3)情况三:在试点地区内与试点地区外广告业间的业务

试点内广告业一般纳税人向试点外企业支付价款。例如,春华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为试点内广告业一般纳税人,为秋实有限责任公司在阳光电视台(属于试点范围外企业)产品广告,收取秋实公司广告费103万元,支付给阳光电视台广告费51.5万元。因此,计算可得“营改增”前后,春华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缴纳的实际税负率分别为为2.8%、3.17%。

由此汇总成春华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的在营改增前后的税收业务情况对比表,如表一所示。

从表格中可以看出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春华公司的总体税负是增加的。

由此可以看出广告业税负问题中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关键问题,长期困扰广告行业,营改增后,广告行业试点中一般纳税人从原先营业税的纳税率5%调整到6%,增加一个百分点,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且广告活动从创意、策划、设计、制作到,每个过程中,每家企业都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甚至画一幅广告画的个体户都要缴纳税费,这不仅是扩大税费,而且是重复收费。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中广告业中税负增加的原因分析

经过成都春华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营业税改增值税”前后税负变化的比较可以看到,“营改增”后,广告行业的实际税费相比较“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的提高。主要是因为营改增中广告业中各种规定的改革。

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问题一直都未能得到明确。直到2012年8月,为了加强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序进行,国家税务局颁布了《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营改增”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进行了新的规定。该通知对在“营改增”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税额的计算方法、征收部门、缴纳的时间地点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纳税时以“销售额”代替“营业额”作为计算依据。纳税时以“销售额”代替“营业额”作为计算依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应缴费额=销售额*3%。其中“销售额”是指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与营业额不同的是,“销售额”并非是指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那么在计算销售额时,应当注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同“营业额”相比,对于同样的业务收入,“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依据扣除了全部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企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负担减轻了。

3、广告业在计算“销售额”时实行片面的“差额征收”。在财综[2012]68号通知前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化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对广告业中的“销售额”进行了新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纳税务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规定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以其获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全部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原因一,在财综[2012]68号字中并没有对广告业中“销售额”作具体规定。原因二,在“营改增”法规中,财税[2011]111号是其中的宪法,宪法定义的法则应对后来法律同样的适用。原因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广告商是按照国家的税政策规定营业税的行业,那么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中,应当允许用抵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原因四,广告商的销售额的“差额税收”现在只能扣除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不能扣除给试点纳税人价款。因为只有广告行业在计算销售额时只能对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进行税费扣除,所以称之为“不全面”的差额征收税法。

三、针对营改增中广告业的税负增加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一)从提高广告收入、转嫁增值税入手来降低税负。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改革范围不断的扩大,相当一部分原先营业税客户转为增值税纳税人,由于广告客户拿到的是营业税的发票,是无法进行抵扣的,但如今改为增值税,可以抵扣一部分的增值税应税额,实际上降低了他们的营业成本,因此,广告部门就可以同客户们沟通,适当的提高交易价格,转嫁出去一部分增值税负担,这对于双方而言是互利互惠的,广告业能够增加收入,顾客们也能够得到更多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篇(8)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内容及试点数据

国务院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选择上海作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试点,并于2012年1月1日拉开试点工作的序幕,随后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最后将范围扩大到全国所有行业。这是继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关于增值税制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引起企业的关注,无论是试点企业还是非试点企业都在认真解读政府文件,理解政策导向,以做成正确的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策略。

营改增也是顺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营业税具有明显的重复征税的缺点,加重了企业税负,尤其不利于服务业发展;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征收,也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营业税改革是时展趋势。此次营改增内容非常明确,在现行增值税17%基本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 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签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原适用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调查数据显示,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效果总体良好,上海试点企业中近7成的小规模纳税人,原来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调整为按3%缴纳增值税后,税赋下降幅度达40%左右;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增加而普遍降低,截至2012年一季度,原增值税纳税人整体减轻税负约20亿元,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但部分现代服务业税负有所增加。如电视节目播映权被纳入“营改增”后,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较之前的5%的营业税率上升了1个百分点,实际税负不降反增。部分物流企业税负也不乐观。因为《试点方案》对物流业具体设置了“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两类应税服务项目,分别按11%和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这样传统物流业中的装卸搬运服务和货物运输服务应缴税负由3%的营业税提高到11%的增值税,企业实际税负大幅增加。即使货物运输企业发生的可抵扣购进项目中全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税负率也会增加到4.2%,增幅达123%。所以“营改增”的的确确对企业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给企业的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

二、“营改增”对非试点企业发展的影响

政府对非试点企业虽然没有作出明确的调整规定,但是政策对经济的影响已经深入到非试点企业。

(一)“营改增”给非试点地区和企业带来的发展机遇

政府有计划地开展局部地区和个别行业的试点工作,然后总结试点经验与教训,不断地完善政策方案,以顺利地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营改增”,目的就是减少政策带来的企业发展与市场经济的波动。从上海地区和行业的试点工作来看,至少可以与非试点地区和行业分享以下几点经验。分享试点地区和企业带来的经验与收获,可以减少试错成本。第一,为非试点企业提供了纳税经验。服务业涉及的行业较多,种类多样,业务复杂,本身的纳税事项难度就比较大。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如何全面调整企业的纳税计算流程,准备齐全的数据资料,对纳税人来说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去研究与学习,才能平稳完成过渡。上海试点企业的纳税工作基本上能够满足征收管理的要求,可以为非试点企业的业务学习提供丰富的经验资料,发现管理中、业务处理中的不合理之处,通过流程的调整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效率。第二,为各地测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地方财政的影响提供依据。从税种属性上看,营业税是地方主体税种,而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营改增”后,地方财政收入必然减少。如何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合理性与充足性是政策推行的难题之一。试点地区的实践效果可以为非试点地区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测算“营改增”对地方财政的影响程度提供科学依据,为其工作的顺利开展清除了障碍,极大地减少了试错成本。

(二)“营改增”给非试点地区和企业带来的挑战

首先,削弱了非试点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市场经济是开放的,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是持续的。仅在上海地区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势必会因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影响到非试点企业的发展。当试点地区企业因“营改增”获得降低税负的好处时,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也会随之增强。在开放的市场竞争中,试点带来的“福利”相对地削弱了非试点地区生产业的竞争力,引起不公平的优胜劣汰,给企业发展带来一定的限制因素,阻碍非试点企业的科研发展与创新,使其失去核心竞争力的优势。

其次,限制了非试点行业的经济转型。从市场经济产业链来看,价值曲线两端研发和流通环节附加值高、制造加工环节附加值低,大体呈“V”形。我国在产业链中的位置,因长期受资源发展优势的影响,作为世界制造大国,企业附加值主要来自价值链底端的制造加工环节,高产值领域的设计、研发和流通等生产业发展环节比较滞后,产业链增值率较低。该产业结构下,营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如果将营业税改成中央与地方共享性质的增值税,实际上是税收利益的削弱,势必会减少地方税收收入。如果不能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及时性与充足性,地方行政力量就会成为试点推广的阻碍因素。若该行政势力形成的生产业税收障碍不能消除,就会使企业发展处于被动状态,行业经济转型滞后,也就影响到企业价值增长,财政税收增长也难以为继,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地区产业的发展。

三、如何顺利推进非试点企业的“营改增”

(一)地区改革和行业改革相结合,为经济转型提供良好的环境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是我国税种体系中难度比较大的,在改革中相应的征收管理任务也很艰巨,必须恰当地处理各环节的利益关系。目前我国推行的地区试点方式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不利于缩小地区差距,会增加纳税管理的复杂性。本文建议在推行非试点企业“营改增”时注意将地区试点与行业试点紧密结合,逐渐扩大改革范围,选择不同行业的代表性企业,并关注重大关键行业改革工作的开展,总结试点企业“营改增”工作中各方面的改革经验,为非试点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引导行业经济产业链的调整,加快经济转型,克服地区试点的弊端。

(二)综合平衡中央与地方的利益,渐进式推行税制改革

如何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利益是税改试点的焦点问题之一,在非试点企业推行“营改增”时应该考虑综合平衡中央与地方政府收入。首先在非试点企业推行“营改增”的同时,客观评价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能力,可以将营业税的增长速度作为一定时期内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增长比例的参考依据,保证地方政府得到合理的收益,减少地方财政对改革的阻力,顺利实现非试点企业渐进式改革,减少改革阻力和政策波动对企业的不利影响。其次,要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第三产业的积极性,领导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质量升级,通过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市场信誉的提升保证市场竞争能力,维护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

(三)修改完善税收条例,提高税务管理效率

“营改增”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目前相关改革工作范围有限,还不适宜直接出台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但必须及时地根据试点工作的经营总结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解释具体政策的执行方式,为全新体系下增值税的缴纳与管理提供可操作性的依据,保证税制改革过渡期和磨合期的平稳性。另外,复杂的税制体系大大提高了纳税成本,还可能加大纳税人偷逃税的可能性,不利于税收管理工作。所以政府应该注意适当地简化税制,提高税务管理效率,为非试点企业推行“营改增”缓解制度上的矛盾,扫除管理上的障碍,推动其顺利实现改革。

四、非试点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

(一)顺应经济发展趋势,做好相应的过渡期政策调整

从世界市场发展与管理经验来看,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是对商品和服务共同征收增值税。所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商品和服务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无论目前非试点企业受到的影响中不利程度有多大,企业管理层都应该做好随时被政策要求覆盖的准备,在管理政策尤其是财务工作上做好准备工作,适当地调整现有的业务处理流程,保证企业稳步地接受并适应“营改增”给企业发展带来的挑战。

(二)主动学习和借鉴试点地区先进企业的管理经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

作为非试点企业,应该正确看待政府的试点推广计划。除了自身组建高素质的管理队伍研究“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外,还应该利用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与优秀的试点企业加强交流与联系,学习其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手段。结合企业经营业务的规模和性质,做好纳税业务流程的调整,关注管理工作重点与难点的变化,并正确处理与征税机关的利益关系,可以向其咨询政策的变化与条例的旨意,顺利做好各项工作。

(三)调整企业的产品结构,提高产品附加值

“营改增”不利影响最明显的是制造型企业。企业应该认真分析此次改革表明的产业调整意向,对本企业的产品结构进行调整和优化,扩展高技术、绿色产业的市场业务,增加上游研发环节的市场比例,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或对现有产品和生产线进行改良,渗入创新因素,增加产品特色,形成和维护企业的核心市场竞争力,应对产业结构调整引起的优胜劣汰的变化。

【参考文献】

[1] 杨志勇.大势所趋下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J].资本市场,2012(6).

[2] 邢丽.营业税改增值税难点透视[J].中国报道,2012(4).

[3] 傅光明,马桂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之我见[J].地方财政研究,2012(5).

篇(9)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减少重复征税,实现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鉴于交通运输业是介于社会生产和消费中间的一个产业部门,在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转中起着纽带作用,所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革是必然趋势。本文主要讨论营业税改革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一、营业税改革前后交通运输业纳税规定的调整

税法规定,我国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运输五大类。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也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

1.纳税主体。转型前,在我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统一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转型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对于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无论其提供的应税劳务是否达到500万元,均为一般纳税人。

2.税率。转型前,交通运输业缴纳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转型后,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的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按增值税征税率3%进行核算。

3.计税依据。转型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纳税人根据实际取得价款确定营业额,包括提供交通劳务所取得的全部运营价款和价外费用;转型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在营业活动中有偿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与营业税不同的是,后者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即以不含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4.计税方法。转型前,应纳税额=交通运输业营业额(含税价格)×适用税率;转型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其中,销项税额=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营业额(不含税价格)×税率,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劳务,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和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 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营业额(不含税价格)×税率。

二、营业税税收制度改革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1. 消除重复征税,税收负担或加重

营业税税负与流通次数紧密相关,流通次数越多征税越多,导致重复征税,而增值税税负与流通次数无关,把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且营业税对商品流通中的营业收入全额增税,而增值税只就商品流通中增加的价值征税,同等情况下营业税税收负担较重。另外,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对购进的货物设备进行抵扣,因此,营业税改革理论上可以降低交通运输业的税收负担。但营业税改革后,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代替了过去营业税3%的税率,税收调整幅度较大。同时,由于燃油费、人员工资、车辆折旧、路桥费、保险费是交通运输业的主要费用,而人员工资、车辆折旧、路桥费、保险费不能作为进项抵扣,因此,营业税的改革可能导致交通运输业的税负不减反增。下面以交通运输业某一般纳税人企业A为例加以说明。(详见表1)

营业税改革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34000×3%=1020

营业税改革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34000÷(1+11%)×11%-1768.29=1601.079>1020

可以看出,鉴于某些交通运输企业经营成本中可以抵扣的项目所占的比重较低,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税负可能出现不降反升现象。

2.规范交通运输业税收行为、完善交通运输业财务核算

营业税改革后,税率由3%的营业税变为11%的增值税,使得交通运输业中购买方和销售方的相互制约,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减少交通运输业虚开、代开发票行为。另外,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进入增值税管理的大体系,对企业财务核算的要求更加规范,有助于交通运输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财务核算,规范经营模式,进而促进行业规范。

3. 优化交通运输业资产结构

车辆等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交通运输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工具,对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营业税改革前,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都以含营业税的买价入账,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所对应的增值税可以抵扣,降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若按照相同的折旧方法,则每年的固定资产折旧额也会减少,从而促进交通运输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加快交通运输业车辆等设备设施的更新速度,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从而提高我国交通运输业的整体实力。

三、应对措施

1.调整经营策略。正如上述交通运输业某一般纳税人企业A 数据所示,“营改增”后,企业经营成本中可以抵扣的项目所占收入比重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将承担的税负。如果企业经营成本中可以抵扣的项目所占的比重较高,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税负会降下来,反之,不降反升。因此,交通运输业应调整经营策略,增加可以抵扣的项目所占收入比重。

2.营业税改革,交通运输业必定需要一个过渡期。交通运输业从营业税纳税主体变更为增值税纳税主体,企业有关部门应尽快熟悉纳税申报时间、地点的规定,学习新的防伪税控系统,深入了解增值税优惠政策,尽快适应营业税改革政策的变化对企业带来的影响。

3.鉴于交通运输业的成本以人工成本、路桥费、车辆折旧、保险费为主,但人工成本、路桥费、车辆折旧、保险费均不属于进项可抵扣项目,因此,交通运输业应积极采取措施,建议国家①将交通运输企业的路桥费、房屋租金、保险费等生产经营成本也纳入进项抵扣的范围。②将人工费用纳入进项抵扣项目范围,或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通过优惠政策降低该类企业的税基,进一步达到减少税赋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篇(10)

“十二五 ”规划期间,我国针对经济结构中出现的不合理现象以及相关产业结构发展的不健全现状,不断的进行了加快产业的升级以及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部署,具体的改革就是由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进一步优化我国的税制结构。通过税制的改革,以促进我国服务业长远发展,避免出现重复征税,从而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实现企业的长远持续发展。2012年以来,营改增税制的试点范围不断扩大,受益企业范围不断推广,对于营改增税制的征税范围相关规定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现代服务行业包括了工程勘察服务,所以,勘察设计单位的征税也应由原先缴纳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此本文针对营改增税制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影响并探讨其应对措施。

一、“营改增”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影响

(一)“营改增”后税收增加

2011年开始的营改增试点项目,首先在上海启动。税制的改革本身是为了避免出现重复征税现象,但对于勘察设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却出现纳税增加的现象。增值税是针对企业生产经营中获得的增加值需要缴纳的税务,所以对于企业来讲,企业增加值越高就需要缴纳更高的税务费用。勘察设计单位在增加值方面获得较高,根据上海勘察设计行业在实施营改增后缴纳的税务来看,实际的缴纳费用较以前的营业税略有提高。产生税负提高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税率的提高使得企业税收负担有所增加;第二,进项税抵扣不足;第三,上升的税负不能得到转移;第四,勘察设计单位缺乏均衡的收费,且大多集中在年初岁末。

(二)“营改增”对收入确认方式的影响

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是在开具发票的当天实施的缴纳的,虽然营改增税制的改革对时点及收入确认方式没有造成太大改变,但对一下几点仍需注意:第一,收入指标有所下降。增值税是对增加值的税收,属于价外税,所以在确认收入时其收入指标会有所下降,就需要实施价税分离。第二,需要对定金提前缴纳税务。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业性质经常需要对客户提前收取一定的定金支付费用,然后在提供相应的服务,但还未对客户提供相应服务,定金就不能属于具体收入的确认范围。纳税时间也应该是应税服务发生的当天。客户往往会进行一定的程度的议价,这就需要能够提前获得增值税的相关发票,所以勘察设计单位就需要对预付定金计入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中。第三,勘察设计单位的实际收入减少。在应该增值税的试点区出现了非增值税,对于一般的纳税人即使已经获得了相关增值税的发票,扔不能进行相应的抵扣。

(三)“营改增”后合同的签订

营改增税制对企业单位合同签订影响虽然不大,但仍有几点值得注意。第一,合作伙伴的选择。选择合作伙伴较以前有所区别,优先选择税改区内的合作伙伴较为合适。对于税改区的相关单位可以开售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第二,签约合同时,选择价税分离的合同。这样能够有效体现价税改革的合理性和优越性。第三,对于相应的合同需要对其进行完善。在合同中明确增值税发票的信息,能够确保增值税发票信息的准确性。

二、勘测设计单位“营改增”后的应对策略

(一)加强相关财务人员的知识培训

勘察设计单位在营改增税制实施以后,需要对财务人员进行相关必要的知识培训。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勘察设计单位纳税人的相关纳税政策有所改变,较之前的营业税中的收税申报和税收减免政策都化为乌有,必须针对企业相关规定进行有效的调整。所以,这就需要单位财务人员对营改增后的相关业务知识以及理论要求更加重要,从而能够针对实际工作中的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应对。另外,财务管理人员还应加强对纳税筹划方面的培训,从而能够密切关注营改增税制后的税制工作上的衔接,能够针对新旧工作制度的变化,关注相应财税部门政策的变化并及时作出有效的判断及把握,从而为单位企业降低税收的负担。

(二)加强“营改增”后会计的处理方法

营改增后的勘察设计单位,对于进项税的抵扣及销项税的计算,最终都要应用到财务核算中。所以,针对税制改革后,结合其相应的核算方法,制定出符合单位的税金体系。营改增实施之后,对于勘察设计单位的财务管理各方面均有所影响,所以,采用各种有效措施对单位内的信息处理、反馈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从而能够促进勘察设计单位纳税筹划的有效执行。

三、结束语

勘察设计单位在营改增税制实施以后,单位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能够得到有效缓解,一些小的勘察设计单位在税收问题上常常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问题,从而难以维持。因此,对于营改增税制的实施,对勘察设计单位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上一篇: 自然教学论文 下一篇: 海外投资论文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