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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类专业是各类职业院校中一个重要的大专业,然而机械类课程的教学往往是教学中的一大难点。虽然现在教学中常常说“理实一体化”,但是理论教学依然是教学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而理论知识的教学更是令学生和老师都感觉棘手,往往表现出学生的兴趣缺乏,进而对实践知识的学习、学生的进一步提升等各方面产生各种不良影响。那么,在机械理论教学过程中如何激发学生兴趣,提升教学效率,使之更好地为实践服务呢?
一、改变自我认知,克服“习得性无助”
习得性无助感,是指由于连续的失败体验而导致的个体对行为结果感到无法控制、无能为力、自暴自弃的心理状态。由于多种原因,进入职业学校学习的学生,相对普通高中生来说,他们的文化课基础往往比较薄弱,而其中大部分的薄弱点又体现在数学、物理等理科性的知识中。这些知识又与机械理论的知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学生由于在曾经的学习中成绩不理想,就产生了这种心理反应。针对这种情况,老师要帮助学生克服“习得性无助”心理,帮助他们发现自己的闪光点,引导他们明白其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抽象,那么难学。老师可以引导学生思考常见的缝纫机、自行车,从而了解机械是什么,认识到机械中的数学和物理知识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内容,机械本身是看得着,摸得着,有趣的一门学科,从而让学生体会机械的魅力。老师也可以给学生讲一些成功的例子,激发学生的自信心,树立学生的上进心,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二、将实践融入理论,实现理实一体化
机械教学离不开理论,同样离不开实践,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密不可分的。理论知识来源于实践,又回馈于实践,服务于实践。而激发学生专业兴趣,让学生体会机械魅力的很重要一方面,就是将实践融入理论教学,实现理实一体化教学。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三方面来做:
1.让学生动手,增加感性直观认识
教学时,老师可以应用多媒体技术给学生多展示一下实物图片,或者播放视频,这样都能有效地使学生理解机械理论中的知识。
另一方面,教师也可以让学生结合生产生活实际来认识和理解机械知识。比如可以利用门的开关来理解转动副,可以借助于学生手边的水杯来认识螺纹。这都能帮助学生更形象、更直观地认识机械。
有时候我们在教学中也会遇到一些很抽象的知识。比如金属材料中原子排列形成的晶格类型,这属于微观的知识。那么,老师可以给学生提供一些小球和小棒,让学生自己演示一下,就能很快他理解并记住几种晶格类型。
2.结合自身的实践课题讲解理论知识
作为职业学校的学生,都离不开实习,那么在进行理论教学的时候教师就可以借助学生自身的实践课题来讲解理论知识,这样讲的知识更有针对性,也更形象。更好的做法是把学生自己的作品带入课堂,这样就更能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当把学生完成的作品展现给同学时,对他们无疑是莫大的鼓励。然后结合他们的作品,老师抛出一个个问题,学生就更会深入思考,跃跃欲试,于是课堂气氛很容易带动起来,学生的兴趣也就自然浓厚了。这样一堂课的完成或者几个相关知识点的解决也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3.将企业元素融入课堂
学生学习的最终目的是就业,职业学校的学生更是目标明确:踏出校门就进入岗位工作。那么老师可以把企业的一些模式和方法带入教学课堂,这样一方面使课堂更生动,另一方面,使教学更贴近实际,有利于学生的尽快成长。教育部副部长鲁昕提出“实现专业与产业、企业、岗位对接”“实现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实现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这不仅是学校的改革目标,也是教学过程应该努力实现的目标。把在企业中应用的知识拿到课堂中来,既能激发学生兴趣,又能为学生今后的发展奠定基础。比如教学中可以利用企业中更换齿轮的相应课题引出齿轮知识的讲解,这样的教学效果就会事半功倍。
三、教师个人魅力的投射作用
学生是课堂的主体,老师则是课堂的主导。只有引导者展示出自己的魅力所在,才能吸引学生对课堂进行深入的探索。教师个人魅力主要需要有广博的知识和灵活的课堂驾驭能力。这本身也给教师提出了要求:只有不断地学习,不断地提升自我,才能有源源不断的泉水,滋润学生,引领课堂。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要件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交往中的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财产性权益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只有满足相应的主体要件(意思表示与行为能力)和客体要件(形式要件与内容要求),方能获得预期的效力。
1.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中,当事人应明确表示愿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否则,人们就有理由怀疑仲裁权产生的合理性。该意思表示须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其为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非仅为单方的意愿。仲裁协议的本质是一种合同,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合致的产物。若缺乏对方的承诺,单方的意愿最多只能构成要约或要约邀请。同样,一方提交仲裁的意愿在未得到对方肯认时是无法实现的。
其次,必须是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能是在外界强制或影响下的虚假意思表示。但若因“欺诈消灭一切”(FrausOmniaCorrumpit)而一概否定因欺诈而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似有不妥。应该认可该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瑕疵,同时,将最终判定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权利交由受欺诈的一方。若其表示肯定,则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经过补正而获得了效力。否则,其将归于无效。
再次,必须是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最后,该意思表示必须明确、肯定,符合仲裁一裁终局、或裁或审的本质,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
2.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纵观各国私法,均以自然人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实施的法律行为一般都不会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虽然诸多国家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得在有限范围内为一定的民事行为,但一般仅限于受益及日常生活中的某些定型化行为。故此处讨论的仲裁协议有效要件之一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仅限于完全行为能力。
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和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即《示范法》)皆规定,若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被请求承认和执行裁决的主要机关可根据当事人请求,拒绝承认和执行有关裁决。
3.仲裁协议的形式
国际条约和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纽约公约》和《示范法》均要求仲裁协议须为书面形式。《纽约公约》明确将其表述为“agreementinwriting”,且第2条规定称,“‘书面协定’者,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
但对“书面”(written)的认定,各国又有所不同。《示范法》要求该协议是双方签字或文书电文之来往,西班牙、哥伦比亚等国的仲裁法则要求仲裁协议必须以公证的形式作成。然而,宽松地解释“书面”更切合实际。“因为做生意的人很少会在谈合约时,书面来书面去(writtenexchange)的对仲裁协议来个漫长明确的谈判”,否则,“岂非否定仲裁”。
鉴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区别于一般民商事合同的特殊性,在不违背各国法律对仲裁协议形式的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保全已订立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避免对“书面”过于苛刻的限制。只要仲裁庭或法院可以从该协议中充分领会到或明确推定出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可,不必过分追究其形式的完备性,以捍卫仲裁的自治性以及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此外,现代国际商事交易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其迅捷性,商人们不可能为订立一份仲裁协议而浪费过多时日,以至延误商机。故为国际商务往来之目的,也应对仲裁协议的“书面”要求作宽容理解。“如果一方当事人的函电、备忘录、通知等文件中表明发生争议时应交付仲裁解决,而相对人也以书面方式接受了此类文件的内容,并未对仲裁问题明确表示异议,足以构成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在法院时(尽管存在前述的文件),而相对人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理由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书面的异议,在此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受仲裁协议约束,亦是显而易见的”。
4.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的内容需符合合法性的要求,即仲裁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特别是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依据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作为一种带有私力性质的救济方式,从其发展的历史看,凡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事项,国家一般不允许仲裁的介入,其适用范围需受到国家法律严格限定,以实现维护一国公共政策(publicpolicy)之目的。因而,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实际上是对仲裁范围施加的一种公共政策限制。这类限制主要是涉及各国的经济制度、社会体制、历史传统等关乎一国存在的根本性问题。另外,一些国家为了对在经济实力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主体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而专门制定一些法律,并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要求受该法保护的当事人必须遵守,而不能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予以排除。若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根据一国法律是不可仲裁的,就意味着该仲裁协议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无法产生法律效力。不可仲裁的事项通常包括关于民事身份、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离婚争议及涉及到被认为属于公共和社会利益的事项。
在一方静默(silence)的情况下,不宜当然地认定争议不存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确认了法院的默示管辖权,相应的,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仲裁庭的默示管辖权。即在存在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前提下,若一方当事人提请仲裁,无论双方之间是否发生实质上的争议,只要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合理的仲裁通知后未就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提出任何异议,则可推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仲裁庭即可依据仲裁协议对该案行使管辖权。
5.仲裁机构
在机构仲裁的情况下,只有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确实存在,或者至少可依常理推定其确实存在,该仲裁协议方才可能有效。之所以将对仲裁机构的确定视作有效仲裁协议的必备要件,是因为几乎所有的常设仲裁机构都规定,只有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表示将争议提交其仲裁,该仲裁机构才会受理案件。否则,即使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表示了将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意愿,但未明示仲裁机构名称,有关仲裁机构因无法证明其对该争议具有仲裁管辖权而仍将拒绝受理案件。
不过,有些国家已出现对这一要件的要求日趋宽松的迹象。英国目前对于海商案件只要求仲裁协议中出现提交“伦敦仲裁”的字样即视该仲裁协议有效。换言之,在英国的法律制度下,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的仲裁机构并非协议有效的法定要件之一。英国的此种作法对于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扩大仲裁机构管辖权,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有其合理有益的一面。但因各国立法不同,极可能导致坚持“只有约定有确实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方能获得有效性”的国家的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由此,该仲裁裁决无异于一纸空文,其效力的稳定性与权威性难以得到切实的维护。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国内立法评析
我国《仲裁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涉外仲裁的相关问题,而根据第65条的规定,《仲裁法》第三章(第16—20条)有关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规定当然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同时,有关问题也可参照适用2006年9月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
1.形式要件的立法评析
《仲裁法》第16条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解释》第1条明确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可见,我国对于“书面形式”的规定较为宽松,对“书面”的解释符合国际上的普遍作法,顺应了现代国际商事交易发展的潮流。
2.实质要件的立法评析
我国仲裁立法中未直接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乃构成有效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要件之一,只有结合《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方能推得。
《仲裁法》第16条、17条分别从正反两面规定了仲裁协议实质有效的要求与无效的情形。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如前所述,此处的意思表示必须以一种明确的方式做出。实践中,当事人一方起草了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并将其以书信、电报或传真等方式送达至另一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未置可否,而是以行动履行了该合同,此时并不构成该方对仲裁的默示接收。这是因为虽然合同可以因该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的行为而宣告成立,但从当事人对主合同的默示的意思表示之中并不能明确推知其对仲裁条款的肯定。这与前文中对“书面”的阐述也并不矛盾,书面的底线是明示同意,默示则从根本上违背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书面性要求。此外,基于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条款的效力与主合同的效力是分离的,并不能因为主合同的默示成立而当然具有效力。事实上,“从世界各国实践来看,除了极少数国家外,大多数国家都不承认仲裁条款可以通过合同的默示成立而达成。”
(2)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即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内容,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的事项必须具有可仲裁性。《仲裁法》第2条明确了可以提交仲裁的事项,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由此推知,此处的可仲裁事项是指与人身关系无关的财产性权益争议,包括契约性与非契约性的争议,如买卖合同、产品责任引起的争议。但不包括第3条从反面规定的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的事项,具体有:“(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此条规定的第一款因是与人身关系有密切的联系,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故不能纳入仲裁解决的范围,否则,即是对“从身份到契约”的法进化运动的背离。第二款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则是因行政争议的解决涉及到行政权的行使,若允许将其纳入仲裁解决,既是对国家的践踏,又会导致公共秩序无法得到切实维护,有悖于“公共秩序保留”之国际私法准则。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法》第16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其第18条还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在1996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香港富勒诉天津外贸一案中,合同的仲裁条款规定:“仲裁:所有争议应通过友好的方式解决,如不能,用香港法来最终解决该争议,香港法院做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天津高院按中国法律关于仲裁条款应定明仲裁机构的规定,裁定该仲裁条款无效。并且,这一裁定在二审中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旗帜鲜明的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仲裁或指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指定的仲裁机构的名称不准确等,应当认为这类有缺陷的仲裁协议是可以补正的。只要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择向其中一个机构提请仲裁,它仍当是有效的。《解释》第3-6条就此已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3.无效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立法规定
《仲裁法》第17条从反面规定了属于无效仲裁协议的情形,即:“(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其中第一种情形直接违反了仲裁协议有效要件之一的仲裁事项可仲裁性;第二种情形不符合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第三种情形则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置于虚假的意思表示之下,未体现双方当事人请求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都属无效。
另外,《仲裁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可见,仲裁协议有效性独立于规定实体权利义务的合同的效力。
4.确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与否的管辖权
《仲裁法》第20条规定了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权,“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决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依据该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当都可以作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但在确认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方面,法院相对于仲裁委员会具有一定的司法优先权,这也是“司法最终决定原则”的具体体现。但该条并未就由何地的哪一级法院对争议进行管辖做出明确规定。有学者提出,仲裁委员会所在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是最合适的管辖法院。但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与当事人住所及商业活动可能毫无联系,若由仲裁地法院来管辖,似有诸多不妥之处。且结合《民事诉讼法》中所确定的法院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当事人若欲通过仲裁地法院裁定的方式来认定有关仲裁协议的效力,将不可避免地产生一系列矛盾。究竟该由何地何级法院管辖,仍须待今后做进一步的探讨。
作为一种随现代商人的缘起而诞生的制度,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倡导争议解决的对话性、解决程序的高效性等方面都彰显着其独特的价值与功能。现代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促就了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演进,如果说原始社会的私力救济还只是人类在野蛮状态下的一种无奈的选择,那么,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则是人类对自身理性信赖的回归。它是继诉讼机制之后的一种新的争议解决方式,其存在的价值在于为人类提供了新的非权力救济的制度模式,促进了文明的多元化发展。
参考文献:
[1]杨良宜:国际商务仲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78
[2]陈治东:国际商事仲裁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04—105
中图分类号:TM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3-0294-02
一、协调控制的设计和锅炉蓄热系数的整定
张家口发电厂各台机组经DCS改造后使用的是日立H5000M,协调制采用的是直接能量平衡算法。在参数设定过程中,锅炉的蓄热系数是最难确定的也是一个关键参数,它的准确性决定了能量平衡控制方式的稳定性。选取能量平衡信号作为锅炉侧的负荷指令,以热量信号作为发馈,直接按汽轮机的能量需求来控制锅炉的能量输入。系统无需机前压力的反馈控制,能量平衡信号公式中的 来表示:
―机前压力设定值 ―调节级压力 ―机前压力
锅炉燃烧自动控制的目的是控制燃烧过程,使燃烧说提供的热量适应外界对锅炉输出的蒸汽负荷的需求,同时保证锅炉的安全经济运行。
锅炉热量信号是测量进入炉膛的燃料燃烧后的发热量,是间接测量进入炉膛的燃料量的一种方法。进入炉膛的燃料量可用公式中Q的来表示。
―蓄热系数 ―汽包压力 D ―蒸汽流量
蓄热系数 代表着锅炉的蓄热能力
通常用试验的方法求得。在燃烧率不变的情况下,改变汽机调门的开度,蒸汽流量和主汽压力变化曲线如图
根据调门开度改变时蒸汽流量和汽包压力的变化曲线,量取面积A,
由此可以计算出锅炉的蓄热系数 。Q可以近似的代表计入锅炉燃烧的燃料量。此外,用热量信号还能反映燃料热值的变化。锅炉指令主控采用的是变参数调节,分为负荷变化过程和负荷维持过程。
1.协调控制的修改和调整
在电网公司实施“两个细则”考核办法后,电网对机组负荷调节品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单纯的DEB控制方式还是无法满足机组负荷快速频繁变化的要求,所以在锅炉燃烧控制环节中增加了锅炉燃料量的前馈,以提高锅炉的响应速度。
1.1锅炉主控前馈的作用
锅炉前馈主要有四部分构成:1、负荷对应煤量前馈;2、负荷指令变化对应煤量前馈;3、机前压力设定值变化对应煤量前馈。
1.2负荷对应煤量前馈
锅炉前馈部分中的负荷对应煤量前馈是给锅炉主控制器一个粗略的工作区间,它的量值份额最大。它的作用对于机组在负荷变化工况时煤量的调节作用相对较弱,在锅炉汽压响应迟延大、惯性大的特性下,这个环节的煤量变化特性是不能满足机组需求的。对于锅炉燃煤发热量不出现频繁变化的工况下,它主要的作用是维持锅炉的负荷,若一段时期内锅炉燃煤发热量较前一时段有明显稳定的加大或减少,这个负荷对应煤量前馈,也是需要进行修改的。修改过程需锅炉控制处于手动状态下,这点十分重要,因为在此前馈起作用时的修改,会引起锅炉煤量的大幅波动,影响到机组的安全运行。
1.3负荷指令变化对应煤量前馈
负荷指令变化对应的煤量变化量是使锅炉能够快速响应机组负荷的最直接手段。它由两部分构成:1、负荷指令的变化趋势;2、AGC指令与机组实际负荷指令的偏差对应的煤量。
因为锅炉主控采用的是DEB控制方式,从能量指令公式
可知 与 的比值代表汽机调门的实际开度,在机组接到负荷变化的指令后,调门迅速响应,这样机组负荷指令变化趋势的前馈量与能量指令 的计算量的匹配,是此前馈分量中的控制关键,一般的解决方法是给负荷指令变比趋势的前馈量增加限幅。电网下达机组的AGC指令是阶跃信号,机组的实际指令是增加了变化速率的,这两部分的差值经一定的作用强度作为一个煤量前馈,能更直接的弥补锅炉汽压响应的大惯性。
1.4机前压力设定值变化对应煤量前馈
机前压力定值的变化也代表着锅炉蓄热能力的变化,同时对应锅炉煤量也是要求变化的。这正是在锅炉指令前馈中设置机前压力设定值变化对应煤量前馈这一项的意义所在。不管是在机组负荷变化过程改变机前压力定值还是机组稳定工况下改变压力定值,对于此项前馈作用同样应设置幅值的限制。
2.控制参数的调整
2.1锅炉煤量控制器参数的调节
在设定好锅炉指令前馈的基础上,锅炉主控制器的调试可以遵循“弱变化、强稳态”的原则,在机组负荷变化过程中,锅炉主控制器PID的比例增益设置在0.1到0.3之间,积分时间设置在500秒以上,在机组负荷变化结束后的稳态工况下,针对锅炉汽压的大惯性大迟延特性,锅炉主控制器PID的比例增益设置在1.2至2.2之间,积分时间设置在300秒左右。
2.2锅炉风量调节的影响
锅炉风量的调节品质也对锅炉汽压调节品质有重要的影响。锅炉原来的风量控制逻辑中,风量指令取得是锅炉煤量,这在指令的变化上就存在着一定滞后,现将锅炉一次风压力和锅炉送风量的的指令均改为机组负荷指令,这样就使得机组的负荷变化时一次风压和锅炉风量控制以最快的速度做出响应,以配合锅炉燃煤变化。
二、汽机负荷控制的影响因素
1.功能设计的优化
机组负荷控制中原设计有压力校验功能,是为了让汽机调门控制做到机组负荷和机前压力兼顾,但也正是这样,使机组负荷调节品质大为下降。电网要求的汽轮机组实发功率要正确、快速、稳定,这就势必使机组在协调控制中要牺牲一部分的机前压力来保证机组负荷的响应。所以在提高锅炉汽压调节品质的前提下,弱化机前压力偏差对汽机负荷修正作用,改用其他的方式来保证紧急状态下的机组安全。
附图机前压力偏差修正负荷指令示意图
此项功能的作用是在机组变负荷过程中机前压力偏大时,抑制调门向加大机前压力偏差方向动作的趋势。为方便描述,这个功能简称压力拉回。因为压力拉回的作用,机―炉汽压特性导致了机组负荷还未达到AGC指令目标值就出现了“反调”的情况。针对这中情况,减弱压力拉回的作用强度,使压力拉回的修正系数减少到±0.01。同时在汽机调门指令出口前增加一个调门禁增、禁减功能。当机前压力高设定值1.2MPa时汽机调门禁减,机前压力低于设定值1.2MPa时汽机调门禁增,这样就在最大程度上兼顾机组安全和机组负荷的调节品质。
2.汽机调门的流量特性和机组的运行方式也是机组负荷调节品质的重要保证
在冬季机组供热的运行方式下的变负荷过程,由于运行人员把机前压力定值设定的偏低(在变负荷初期,压力定值低于规定的滑压定值1MPa)从而导致了机组调门开度过大,负荷上升后,调门迅速开展,已失去对负荷的控制。
附图汽机调门流量特性对变负荷的影响
图中的变负荷过程,调门开度增加9%,而机组负荷未有明显上升,汽机调门在78%―87%之间已无截流特性所造成,这台机组的汽机阀门曲线需要进行重新整定。
结束语
机组的协调控制是一台机组的最高层控制,它的调节品质需要这台机组的各底层自动调节品质来保证,锅炉的给水、送风、煤量等各个环节都会直接影响到锅炉汽压的调节品质;汽机调门的流量特性,控制回路的逻辑参数设置等也会直接影响汽机负荷的调节品质。协调控制调节品质的优化需要考虑到机组的各方面因素,一次设备的调节裕量,执行器环节的响应特性等等,不同机组间并没有固定的模式可借鉴。同时对机组协调品质的影响因素是复杂多样的,运行人员的操作、锅炉燃煤发热量的变化等都是不可预y、不可避免的重要条件。只有通过长时间的摸索和大量扰动试验,才能掌握一台机组各环节的动态特性。机组的每次检修后各自动调节回路都是需要进行试验和参数整定的。
1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37例中男8例,女29例,年龄16~69岁,平均37岁,全部为发生纠纷服毒。其中乐果9例,敌敌畏25例,甲基10653例,服毒量30~300ml,就诊时间为服毒后20min~5h。按《职业性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的诊断及处理原则》[1]分级,所有病例均为急性重度中毒,全血胆碱酯酶活力(试纸法测定)均<30%,临床及实验室检查均符合呼吸衰竭的诊断标准[2]。
1.2方法所有患者均在急诊科经洗胃处理,转入ICU后以微量泵持续泵入阿托品,速度据患者达到阿托品化为准。出现呼吸衰竭立即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治疗。机械通气时间26~141h。平均机械通气时间42h。
1.3结果37例病人除2例因服毒量大,中毒时间长引起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外,余均成功脱机痊愈出院。
2护理
2.1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密切观察患者的心率、血压、呼吸等生命体征变化。
2.2重视心理护理主动关心病人,了解他们的心态。37例病人中31例为意识清楚的病人,护理人员细致的解释和安慰性语言可以起到增强病人自信心和通气治疗的作用。应向病人说明机械通气的目的及需要配合的方法等。服务态度要和蔼,操作要轻柔,以增加病人的安全感。也可让有书写能力的病人把自己的感觉写出来,必要时请家属和病人交流,有时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2.3加强口腔护理因病人大多经口气管插管,禁食,加之大量阿托品的应用,抑制了涎腺及气管黏液腺的分泌,出现口腔及上呼吸道干燥症状,使口腔及上呼吸道环境发生改变,易于细菌生长繁殖。曾有报道AOPP病人医院感染腮腺炎的病例。
2.4加强气道管理
2.4.1严格无菌操作由于人工气道的建立,破坏了正常呼吸的生理性保护功能,加之危重病人抵抗力下降,无疑增加了感染的机会,因此我们在工作中更要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认真执行“六步洗手法”,戴口罩,一次性吸痰管要每次更换,吸盘每日更换2次,防止医源性肺部感染。
2.4.2气管插管保持固定昏迷程度轻或意识清楚的病人,因经口气管插管的耐受性差,经常会竭力将导管吐出。若导管固定不好,既会因导管的上下移动而滑出,给病人带来生命危险;也会因导管的活动导致与气管黏膜的摩擦增加而损伤黏膜。我们在固定导管时除常规用胶布交叉固定外,还加用寸带固定,寸带松紧度以容一指即可。如病人的耐受性极差,可遵医嘱应用镇静剂,并适当约束病人。
2.4.3气道湿化充分进行气道湿化是气道护理中的重要环节。因阿托品的应用抑制了气管、支气管黏膜腺体的分泌,以及气管插管(切开)后吸入的气体失去了呼吸道的加湿作用,均导致了呼吸道的干燥而有利于痰痂的形成。湿化液选用蒸馏水或灭菌注射用水,方法为1~2mlq30s缓慢注入气管插管内,而不能用生理盐水或加入药物。因生理盐水作为湿化液不仅不能稀释痰液,而且还会造成细支气管阻塞和感染[3]。
2.4.4引流根据病情每2h翻身、叩背1次。目的是促进痰液排出,保持呼吸道通畅,改善通气氧合功能,同时也可以改善皮肤血运,防止褥疮发生。
2.4.5适时吸痰适时吸痰是完成气道湿化的最终目的促进痰液排出。过频吸痰易造成病人不耐受和对抗,损伤气道黏膜,而当病人出现气道压升高或咳嗽时,痰液往往已积蓄较多,影响了通气弥散功能。
2.4.6定时放松气囊注意气囊充气要合适,一般充气量4~5ml,过多可引起气道损伤,过少则易引起误吸。气囊应每隔6~8h放气5~10min,以解除局部黏膜压力,避免气管黏膜长时间受压引起溃疡或坏死。
2.5清洁头发皮肤因在口服农药过程中,头发、皮肤常会不同程度地被农药污染。为防止毒物经头发、皮肤吸收,应尽早撤去衣物,反复用温水洗发、擦身。如水过冷,易受凉或清洁不彻底;过热,则促进汗腺、血管扩张而加速毒物吸收。
2.6遵医嘱合理应用复能剂及阿托品因中毒后2h是AchE重活化的“黄金时间”[4],故合理有序地安排并尽早足量应用复能剂,既减少了阿托品的用量,也就避免了阿托品中毒,同时也可迅速使病人达到阿托品化。我们在临床工作中以微量泵持续泵入阿托品,速率据病人是否达到阿托品化为准,既保证了有效的血药浓度,又减少了护理工作量。
2.7加强营养支持营养支持是避免呼吸机依赖和撤机困难的能量保障。我们一般于机械通气当天或第二天给予静脉营养支持,胃肠道持续负压吸引2~3天后增加胃肠内营养支持。如果进食过早体内毒物以及肝脏氧化代谢产物排泄不完全,食物刺激胆囊收缩后随胆汁一起进入肠道被再次吸收而引起病情反跳[5]。胃肠内营养第1天以水、米汤、面汤为主,刺激肠蠕动,恢复肠功能,抑制肠道菌群移位。第2天开始增加:有条件者选用能全素等,无条件者可给牛奶、肉、米汤等流质食物。总之营养液要选用高蛋白、高热量、高维生素且易消化的食物。
2.8脱机时的护理
2.8.1心理护理由于病人依靠呼吸机呼吸,减轻了自身负担,特别是带机时间长的病人,一旦脱机,会有呼吸乏力、恐惧、疲劳感。因此需要对病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使其认识到脱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病人的良好表现予以鼓励以增强自信心。同时,脱机时护理人员应守护在床旁,教导病人正确的呼吸方法。如病人呼吸浅而促时,可指导病人抬起胸廓进行深而慢的呼吸运动;如由于心理因素而不敢呼吸时,可打开呼吸机模拟肺,呼吸机的声音能使大部分病人症状缓解。
2.8.2脱机方法上机时间短者可根据病情直接脱机,时间长者可先逐步改变呼吸模式(A/CSIMVCPAP),采用循序渐进的方法白天脱机,晚上带机让病人休息,逐渐延长停机时间和增加撤机次数。最后才考虑夜间脱机。
2.8.3脱机后的临床观察
2.8.3.1呼吸监测脱机时吸氧2~5L/min,如病人安静,末梢红润,肢体温暖,无汗,胸廓起伏状态良好,呼吸平稳,可继续停机。否则,应重新带机,以避免呼吸肌群过度疲劳导致呼吸衰竭。>2.8.3.2血流动力学监测连续监测BP、SpO2,若BP升高及呼吸加快可提示PCO2增高,若SpO2<90%时,应立即行动脉血气分析,一旦血气分析示PO2<60mmHg,PCO2>50mmHg可复带机。
【参考文献】
1丁钺,倪为民.职业病、中毒、物理损伤诊断手册.上海: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4,441-443.
2陈灏珠.实用内科学,第10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7,42.
(1)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更深刻理解。运用问题解决型讨论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技能,在教学过程中,学生会遇见各种各样难题。此时,老师应帮助学生找出难点问题,并告诉学生会如何解决问题。经过这样一系列的讨论教学,学生对这些知识有了更全面的理解,有助于培养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
(2)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在老师的引导下,逐步思考,将各种知识点进行有效衔接,从而找到解决机械制图课中的难点问题的办法。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养成了分析、思考问题的习惯,因此,采用该教学法有利于提高学生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
(3)有利于学生了解企业需求,提高综合素质。订单式培养的学生,在进校时普遍比较盲目,对自己毕业后将进入的企业存在认识不清这种情况。因此,教师应让各位学生对相关企业有更加清醒的认识,从而有目的地学习,以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能力、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从而提高综合素质。
(4)有利于教师业务能力的提高和创新能力的提升。与传统教学法不同的是,问题解决型讨论教学法的特点是,教师不再只是知识的传授者,还是学生的引导者、监督者,所以,教师需要不断地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不断的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以及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
2.问题解决型讨论教学法的实施
(1)培养学生勤学好问、爱思考的班级氛围。在教学过程中,老师要积极地营造学生勤学好问、爱思考的班级氛围,因为在这氛围中,学生才能彻底地放松,做到有的放矢,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
(2)紧密联系企业,合理设置教学问题。教师需要充分了解企业的产品,对企业自己设计生产的零件,并且成本不太高的,教师可以将其作为课题开展教学。
(3)周密、合理地组织教学过程。问题解决型讨论教学法是教师先找出学生学习机械制图课程时将会遇见的难题,对学生进行引导、启发、激励,促使学生对该问题进行思考,在这一过程会出现一些突况,教师需要周密、合理地安排时间,以便顺利完成教学任务。
(4)重视学生的想法和评价。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让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想法和见解,并持积极肯定的态度评价学生,让学生明白正确答案并不是唯一的,这样激励学生对该问题不断思考,以达到拓展学生思维空间的教学目的。
3.运用问题解决型讨论教学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过于担心学生的接受能力。在整个讨论教学过程中,教师是引导者,但有时过于担心学生的接受能力。其实,应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让学生自己学会分析问题,思考问题,进而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