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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危机的原因及其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一)本次金融危机的原因
一般来说,此次美国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原因可以归纳为:一是贷款机构放弃信贷原则使次贷质量先天不足。高达1-3万亿美元的次级贷款主要由游离于存款体系以外的专业按揭贷款公司发起,其先天风险被节节攀升的房价所掩盖。二是投资银行高杠杆率操作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投资银行一方面从事高风险的证券业务,另一方面则运用高得惊人的平均3O倍资本杠杆。杠杆的顺周期效应使风险在市场景气时被忽视,而在市场向下时却被放大。三是一些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未能对减缓危机起到稳定器的作用,不能有效识别新业务带来的新型风险、对结构化金融产品的风险识别和计量能力较弱、应对压力状态的测试与预案准备不足、忽视表外风险的管理等。四是金融市场特别是金融衍生品市场本身存在缺陷。对衍生产品估值过度依赖于模型本身的假设,依此进行定价的产品在系统性风险面前往往会产生估值不确定性。五是外部评级机构对证券化金融工具评级存在严重问题。外部评级机构对金融工具评级仅依赖历史数据、压力测试不足、对金融工具评级缺乏主动性、信息掌握不充分等导致其不能有效揭示基础资产风险,助长了投资者的非审慎投资。六是政府监管缺位:其一,对不同业务监管标准不一致,部分监管领域出现空白,使监管体系与金融发展不相适应,无法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其二,美国没有一个联邦机构可以实现对全部金融市场整体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预警,使美国政府错过了解决问题的最好时机。
(二)本次金融危机对于中国经济的影响
美国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美国金融资产价格的下跌,使中国金融机构对这部分资产的投资遭受了损失,外汇储备资产价值也因此受到了不利影响。不过,大多数损失应该是账面损失,需计提坏账准备,因而需要防范因为账面损失带来的挤提等信心不足情况的发生。二是次贷危机所导致的美国经济下降、国内需求萎缩,对中国向外出口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2008年1—7月份中国的出口增速已经明显下降,尤其是对美国的出口增长同比只增长了9.9%,美国市场出口占比也下降了0.2%。如果美国经济及欧洲经济进一步陷入衰退,这一不利的影响可能还会进一步加剧,会使中国出口变得更加困难,对实体经济产生更大的冲击。三是资金层面的影响,金融体系危机必然会使资金供应紧张,跨国投资银行和投资基金可能收缩投资以应对美国国内的资金需求,这就可能使一部分资金从中国外流。而这种影响对中国来说不完全是不利的,到目前为止,海外资金仍有流人中国获取人民币升值和人民币利差的动机,部分资金因为美国金融危机而流出,缓解了资金流人的压力,进而缓解了人民币进一步升值的压力。这是有利的一面。另外,资金如果因为某个特发事件而集中流出,将会对中国的金融市场和经济造成冲击,因而需要在政策上防患于未然,避免这种连锁性的冲击。四是心理冲击连锁反应。美国大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破产和重组虽然是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延伸性危机,但是它所带来的心理冲击要远远大于美国房价下跌、资产价格缩水等不利的影响。美国各大投行的破产使人们产生了全球金融陷入危机的错觉,不仅引发抛售资产的风潮,造成全球金融市场暴跌的联动效应,还使国内包括海外投资于我国的很多投资抉择往后推移,这不仅造成金融市场的萧条,还使实体经济受到不利的影响。
二、金融危机带来的商业银行风险
(一)中国商业银行的直接损失
在这一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中,商业银行的直接损失来自于持有的次级按揭贷款资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各家银行资产减值准备增加;二是商业银行QDH产品收益出现下跌,外币资产期望收益率下降;三是部分银行因持有雷曼兄弟相关债券有一定损失,并导致银行股大跌。但是由于持有相关次债的银行投资规模不大,经营国际业务的能力不断增强,并在银监会的严格监管下,提高了房贷首付,增提了减值拨备,迅速采取了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其带来的损失对公司整体运营而言,影响比较轻微。
(二)金融危机导致的住房信贷风险
目前,中国房地产市场已处于调整期,住房价格下行的压力很大,并且,房地产业未能进入国家2009年2月出台的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对其发展趋势来讲是一个不小的打击。同时,参照美国次贷危机的发展历程,可发现国内房贷市场面临如下几种风险。
1.住房贷款的违约风险。违约风险是指借款者拖延或拒绝按合同还款给银行造成的损失。以下几种原因使目前国内房贷违约风险有加剧的趋势。一是中国在2008年上半年的加息趋势在下半年急转而下,正式进入降低利率刺激经济发展的降息周期。然而,虽然利率有所下降,但是房价下行的压力仍然不小,不排除在房价进一步下跌时,住房信贷出现更多断供的情况。二是中国商业银行的征信系统建设比较落后。三是中国房价评估方法仍比较混乱。对借款者(尤其是炒房者)而言,有时房产估值的结果比首付本身更为重要。因此,缺乏权威的房产评估结果给银行的房贷决策造成很大困难。四是中国住房按揭贷款的证券化程度很低。目前,房贷业务表现出的“高收益、低风险”特征使商业银行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内在动力并不强,而收益水平相对于股市缺乏竞争力也使资产证券化产品遭受投资者冷遇。房贷违约风险基本聚集在银行体系内,如果房价出现向下逆转的趋势,这些积累在商业银行的风险就会集中爆发出来。
2.宏观调控下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不确定性风险加大。基于房地产市场在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它已成为宏观政策重点调控的行业。2006年以来,住房市场的持续繁荣使借款者低估了潜在风险;同时,贷款机构风险控制意愿下降,使行业风险加大,最终导致从紧的货币政策出台。2008年金融危机导致资金成本增加经济下行,收入预期下降,还贷压力增大,个人住房贷款者可能选择提前还贷或断贷,出现类似美国次贷市场上借款人无力还款的情形。这会增大银行提前偿付的风险,从而导致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恶化,产生巨大损失。并且当前国家对于房地产业的发展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各说纷纭,房地产业的振兴规划尚未出台便是一个明证。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在目前对于房贷及相关房地产信贷需要保持一个谨慎的态势。
(三)金融危机导致的出I=l企业贷款风险
受资金紧缩的影响,美国及欧洲的企业面临着严重的融资难问题。钢铁、汽车、机器制造等传统对银行融资依赖程度比较高的行业都遇到了贷款难、贷款条件更苛刻的情况。美国企业贷款和企业债的发行增长速度由2007年的12%下降至3%,并且还在进一步降低。这种影响持续下去必然影响到全球实体经济的发展,2009年上半年的欧美经济在衰退的泥潭中挣扎。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受到财富缩水效应的影响,美国消费需求已明显收缩。另外,周边国家韩国和印度货币2009年以来汇率大幅下跌,我国对外出口受到不利影响更大。
在出口萎缩的情况下,外贸型企业会遇到经营上的困难。因此,商业银行也需要关注放贷出口企业的经营情况,随时掌握企业的运营状态,同时也了解国家对于相关行业企业的振兴政策,从而确保自身贷款的安全。
三、金融危机下对中国商业银行的政策建议
(一)扩大低风险信贷,降低高风险信贷
金融危机爆发后,信用危机和信贷危机往往也随之产生。对商业银行来说,首先需要加紧回收高债务杠杆的房地产开发商开发贷款,其次需要恢复对健康的工商企业贷款。房地产市场调整是全球普遍现象,国内房价近年涨幅过大,存在调整要求,导致银行风险累积。银监会和各商业银行宜采取措施,加大开发商贷款监管力度。只有合理房价基础上形成的供需两旺房地产市场,才能既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又无泡沫,不危害金融稳定。
(二)建立和完善银行内部评级体系
所谓内部评级系统,是指由银行专门的风险评估部门和人员,运用一定的评级方法,对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按时、足额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和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用简单的评级符号表示相应信用风险的大小。从发达国家银行的经验来看,内部评级对于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为金融工具价格的决定提供重要依据;作为提取坏账准备金及经济资本的分配基础;为客户综合授信提供依据;为管理者风险决策提供参考等。商业银行应尽快加强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扩大风险评价和分析的范围、对个体风险和组合风险都要做到连续监控和准确度量,在银行内部成立专业化机构,组织调配各类有效资源,持续和深入开展内部评级体系的研究、设计和开发工作,并对相关的业务流程和决策机制进行必要的改造和完善,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打下良好基础。
(三)培养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专业队伍
建立风险管理体系需要具有深厚金融财务理论基础、数理基础和计算机基础的专业人员,商业银行需要长期培养、挖掘和储备符合条件的人才,设法保持其稳定性,防止人才流失。对风险管理的核心技术,最好将其分散化,以防止个别人才流失对整个风险管理体系的冲击。同时,还要注意对现有人员的定期培训和优化调整,及时更新风险管理人员的知识体系,从而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先进性和实用性。
(四)培育良好的银行风险管理文化
银行风险管理文化是指一家银行内部经多年实践形成的风险管理的价值观以及在风险管理政策、程序等方面的传统习惯和行为模式的总和。中国商业银行在构建风险管理体系前,要努力营造良好的银行风险管理文化环境,建立起重视风险管理的企业文化和管理哲学,让银行全体员工以伦理道德、银行的发展目标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保证收益增长与风险控制相统一、银行员工对风险与收益标准认识上的统一以及经营目标与业绩考核的统一。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风险控制者在涉及主观判断时,才会以风险管理为最高准则,真正实现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当前,国内金融机构竞争越来越激烈,金融机构创造利润的内部驱动也越来越强烈,但是追求利润不能忽视风险。此外,在房地产和股票等资产价格持续上涨时期,金融市场流动将更加活跃,金融机构在努力创造利润的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形成良好的竞争氛围。金融监管部门也应当进一步督促金融机构强化信息披露,促进其审慎管理,稳健经营。
(五)谨慎发展住房贷款证券化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商业银行把自己所持有的流动性较差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住房抵押贷款汇集重组为抵押贷款群组,由证券化机构以现金方式购入,经过担保或信用增级后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的融资过程。无法否认资产证券化对于风险分散的积极作用,要看到此类金融创新为风险管理提供了风险对冲、分散化的工具和手段。但并没有最终消灭风险,只是改变了风险的配置结构,从经济金融体系的整体角度看,风险依然存在,并且有可能通过抵押贷款等方式又回到银行。因此,盲目推进住房贷款证券化是不合适的。如果在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仓促建立类似美国住房贷款式的二级市场,一旦发生偿付危机将会造成比次贷危机更加危险的局面,这是需要认真防范的。
(六)客户由倚重大中型企业客户向大中型公司客户和个人客户并重转变
(一)预算编制不够详细且科学性不足
一是项目预算用途不清晰。部分部门为了增加资金使用的灵活性,都想尽办法来掩盖项目的详细用途。如个别单位将其中的一部分项目支出计入“其它支出”类款项,“其它”两字给单位提供了大量的可操作空间。二是项目预算依据不充分。按照相关规定,单位必须对项目开展的依据、预算的准则以及预期达到的成果等展开解释,可是大多数单位只说明了项目开展的依据,并没有提供预算的准则。三是目前大部分的县级单位预算项目库处于“零”状态,项目的计划性、科学性有待提高。
(二)预算精细化管理的基础建设相对薄弱
一是基层部门预算的信息资料缺乏。一方面是因为基层部门由于种种条件限制,各种信息数据库还处在理论之中或刚开始建设,预算管理的文档归集相对混乱,另一方面,基层财政部门的数据资料相对简单,加上形式单一、内容不全、变更落后,基本上无法为制定合理严谨的定额标准提供参考。二是计算机软件开发不到位,预算管理信息不能够及时的内部分享。目前,尽管能够使用计算机软件来搜集、打理、编审、综合部门预算的各类信息,但是多个在用的计算机系统软件与部门预算编制系统软件衔接不到位,预算管理部门与其它各相关部门的资源还无法达到分享共用的程度,致使部门预算编制质量和效益低下,急需提高。
(三)预算精细化管理的监督有待加强
当前,大部分基层单位的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缺失或正在筹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进展相对滞后,预算精细化管理的监督还处在理论当中。就财政监督而言,部门预算的财政监督没有根本性的转变,财政预算业务部门的主要工作还是拨付业务,重视前期编制,轻视后期管理,对部门预算的监管监察强度不够。就审计部门的监督而言,对基层部门预算开展过程中开展审计的目标有限,水平也急需加强。就人大和社会监督来看,部分县级单位仍然处在部门预算不对外公布,审查不及时甚至没有审查,导致这两大重要的监督手段完全失去了应有的功能。
二、推进县级单位实施预算精细化管理的思考
基层部门特别是县级单位在实施预算精细化管理方面有着本身的特点,不能够直接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做法和经验生搬硬套,应结合自身发展实际,走出一条自己的预算精细管理之路。
(一)改进预算定额和支出标准
一是加强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体系的改进。县级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一套公用经费定额随现实情况调整的动态机制。具体内容是待该标准相对固定后,可根据相关政策变化以及生活水平变化等定期调整和改进,使之与现实情况相符,可操作。其次,创建一整套的项目支出标准参考系统。对项目进行分门归类,根据规律探讨核定项目支出标准,并根据实际实行浮动调整机制。同时,县级单位在编制预算时一定要说明支出标准。
(二)加快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
按照安排,加快“金财工程”建设,要加快建立起以县级单位各部门相关的基础信息库、项目库、资料库等数据库为依托的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平台。将一直沿用的功能单一的软件系统开发添加一系列新功能,诸如:“资产负债管理”、“不确定事项管理”、“政策调整影响”等功能,建立功能齐全数据全面的计算机软件管理系统,真正实现部门之间数据资料的互通有无。在预算实施过程中,同样应用计算机网络化监管,在后续运行的过程中持续对软件进行调试改进,从而满足县级单位各部门的要求。
(三)完善预算和绩效评价、资产监管的融合
一是逐步建立并严格落实绩效评价制度,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有效的应用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为优秀以上,绩效出类拔萃的,在后续的开展进程中各方面安排上重点支持;对绩效评价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要求该项目整改,直到合适为止,否则予以取消。二是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资产配置审核机制。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依据“三公”的要求,严把配置、处理、废弃国有资产等行为。对外出租、出借的,严格按照“使用单位提前申报、主管部门初步审核、政府最终审批”的程序办理。同时,严格落实、主动接纳人大、审计机构和社会的督查,探索建立“实时在线预算监督系统”,把资金使用情况、人员机构编制等政务信息,以网站、微博等网络形式向社会公开,满足和确保广大老百姓的知情、参加、评议和监察的权利,严格执行人大通过的预算,不擅自变更预算,以确保预算的权威性。
二、主要措施
(一)以工业化带动农业产业化,大力发展高原特色农业,在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上有新成效
一是发展六大优势特色产业。做精做细优质粮食产业,稳定粮食播种面积100万亩,总产3.4亿公斤;做优烤烟产业,稳定烤烟种植面积16万亩,产量50万担,实现产值5亿元;发展壮大畜牧产业,实现畜牧业产值45亿元、畜牧业收入22亿元;巩固提升蚕桑产业,实现全县优质桑园面积15万亩,产鲜茧1.5万吨,蚕桑产业工农业综合产值达15亿元;做特蔬菜产业,实现蔬菜种植面积30万亩,产值15亿元;稳步发展林果产业,核桃种植总面积30万亩,速生丰产林总面积25万亩,水果面积稳定在5万亩,林果总产值达10亿元。二是扶持培育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50户。以工业化带动农业产业化,以工业园区为平台,大力引进和培育农产品加工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力争到2015年,把东来丝绸培育为销售收入达10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培育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的大地生态、新千佛、银河纸业、新希望雪兰牧场、爨乡绿圆菇业5户龙头企业,1亿元以上的粮油购销公司、七里香食品、大众食品、食唯鲜、万客齐、田园食品、曙光科技等10户龙头企业,50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40户。按照“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进一步引导和推进土地流转、土地整治及节水灌溉,大力推行以田园公司为代表的现代设施农业,以曙光科技为代表的“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生产方式、以金土地“公开透明、双方记账、四六分成、保障收入”为代表的利益联接机制、以万客齐为代表的“订单式”农业等多元化运作方式,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三是打造10个现代农业园区。打造爨乡优质稻米生产加工园区。以爨乡米业为龙头,以推广主导品种为重点,建设爨乡优质稻米生产加工园区;打造云新核桃产业园区。以大地生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为龙头,建设云新系列核桃种植30万亩、核桃油综合加工20万吨产业园区;打造滇陆猪育种养殖示范园区。以推广“六大名猪”滇陆猪为重点,强化良种繁育、动物疫病防控、标准化生产和科技培训“四个体系”建设,建设滇陆猪育种和100万头规模化养殖园区;打造优质蚕丝绸产业园区。以东来丝绸、新千佛等企业为龙头,建设15万亩优质桑园基地,启动工业化蚕茧养殖试验示范,建设优质蚕丝绸产业园区;打造现代烟草农业示范园区。以南部(马街、召夸、大莫古)、西北部(小百户、芳华、板桥)、东部(活水、龙海)“三大片区”为依托,建设现代烟草农业示范园区;打造外向型蔬菜产业园区。以万客齐、田园公司、金土地、曙光科技等为龙头,大力发展20万亩无公害山地、供港、水生、加工型蔬菜生产加工基地,建设外向型蔬菜产业园区;打造食用菌标准化生产园区。以爨乡绿圆菇业为龙头,大力发展工厂化栽培,发展适销对路的高档食用菌,建设120万平方米食用菌标准化生产园区;以中枢镇、华侨管理区为依托,发展红提葡萄2万亩,以太平哨片区为核心,巩固提升5万亩优质温带水果,优化调整品种结构,建设优质水果园区。四是创建农业特色品牌。鼓励、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定认证,发展品牌农业。
(二)以工业园区建设为载体,以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为抓手,在推动新型工业化上有新跨越
县域经济的持久动力在“工”,是推动跨越发展的主战场主阵地。一是打造4个重点产业。围绕轻工、化工、建材、生物资源加工产业,着力打造4个重点产业。二是狠抓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立足产业、资源优势,建立健全招商联动机制、服务机制、激励机制,创新招商引资方式,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招商,促进全县产业和产品结构优化升级。三是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把工业园区打造成为最具魅力的现代工业区、最具潜力的项目承载地、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极。四是推动科技创新。大力发展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附加值高的资源节约型产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构建低消耗、全利用、能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循环工业体系。五是积极发展新兴产业。积极争取国家战略性新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快培育电子、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加强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六是加大要素保障力度。围绕煤、电、油、运、地、资、水等生产要素,健全项目推进管理服务机制,提高土司、城司、小额信贷公司投融资能力,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加快发展,增加县域经济发展活力。
“本位”是一种工具性的分析方法,或者称之为研究范式。就其核心内涵而言,无非是指“中心”,当然还包括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等派生性内涵。人们常说权利本位或义务本位,意即以权利或义务为中心,以权利或义务为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构筑法规范体系。以主体价值的选择为标准,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本位-国家本位、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国家利用法实现其政治统治,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秩序,这种以“国家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国家本位”的;主张个人至上,个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认为法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个体自由的秩序,这种以“个人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个人本位”的;追求社会公共和总体利益的最大化,注重社会整体发展的均衡,保障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这种以“社会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社会本位”的。社会本位假定人作为社会成员彼此之间是联系(连带)的,因而强调,法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点。经济法是社会化的产物,是适应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迫切要求,为解决社会化引起的矛盾和冲突应运而生的。它是社会价值的体现,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并超越统治阶级的“国家利益”,而关注真正的社会利益,其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
一、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念
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自然法典》的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中列出了“分配法或经济法”的十二条内容。1843年,另一位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泰奥多尔·德萨米又在《公有法典》的第三章,以“分配法和经济法”为标题进一步阐述了自己的思想。尽管空想社会主义是在“不成熟的资本主义生产状况、不成熟的阶级状况下,产生的一种不成熟的理论”,但是,“在空想社会主义的法律思想里,甚至包涵了极为丰富的经济法律观点”。我们认为,摩莱里和德萨米的“经济法”理想里已经闪现出“社会本位”的火花。例如,摩莱里的“分配法或经济法”第十条:“每个城市、每个省份的剩余物品运往缺乏这类物品的地区,或者储存起来以备将来需要。”德萨米在“分配法和经济法”中指出:“每个公社至少每年一次将其全部收获、工艺产品等的报表送交中央产业管理局。”前者显示了物资调剂和物资储备的思想,后者则透露出产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思想。总之,《自然法典》和《公有法典》都隐约地表现出对社会经济进行平衡协调和对社会利益给予统筹兼顾的“社会本位”理念。摩莱里和德萨米对经济法实是冥会暗通,在很大程度上把握了经济法的本质。
1865年,法国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家蒲鲁东(P.J.Proudhon)在其著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提出,法律应当通过普遍和解来解决社会生活矛盾,为此需要改组社会,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因为公法会造成政府过多地限制经济自由,私法则无法影响经济活动的整个结构,必须将社会组织建立在“作为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之上。在此蒲鲁东精辟地论证了“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即“经济法”是和解社会矛盾的产物,是改组社会组织的基准,是为克服公法(政治法)和私法(民法)的缺陷应运而生的。可见,一百多年前蒲鲁东就对经济法的性质作出了精准的定位,这种极富前瞻性的预见确实难能可贵。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边沁(Jeremy Bentham)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这是一种抽象的、宽泛的“社会本位”思想,模糊地把政府职责与社会幸福联系在了一起。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来,社会法学兴起,他们强调社会、社会连带(合作)、社会整体利益;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相当一部分法学家强调义务,倾向于社会本位。社会法学的出现是20世纪西方法学领域最重大的事件和最突出的成就。其中,利益法学提出,必须把法律规范看成是价值判断,亦即“这样一种看法:相互冲突的社会群体中的一方利益应当优先于另一方利益,或者该冲突双方的利益都应当服从第三方的利益或整个社会的利益。”这是从利益冲突的角度反映出“社会本位”的法律价值理念。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已经触及到了“社会本位”的精髓-社会整体利益优先。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莱翁·狄骥(Leon Duguit)认为,国家没有主权,而只有实现社会连带关系的义务;个人也没有权利,而只有服从社会连带关系的义务。这是从国家、个人和社会的关系来认识“社会本位”的,其重要意义在于把社会置于国家和个人之上,提出基于社会连带关系的社会最高准则-“客观法”,高于由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实在法”的作用在于表示或实施“客观法”,而且必须服从“客观法”。
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以“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或者说社会控制论作为其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把利益分为三类:个人利益(包括在个人生活中并从个人的角度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公共利益(包括在政治生活中并从政治生活的角度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和社会利益(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并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他强调,在三类利益中社会利益是最重要的利益,并指出对利益进行分类是为了有效的利用法律保护社会利益,首先利用法律确认社会利益的范围,可称之为立法保护;然后再寻找保护的方法,可视为司法保护。同时,他为了说明法律的目的和作用,把法律的发展划分为五个阶段-原始法阶段、严格法阶段、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法律的成熟阶段、法律的社会化阶段,并指出从19世纪末以来,法律从抽象的平等过渡到根据个人负担能力而调整负担,法律的重点从个人利益转向社会利益,法律的目的是以最少的阻碍和浪费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要求。另外,他还在1959年出版的《法理学》一书中补充了第六个阶段-世界法阶段,即“一个世界范围的法律秩序”(一种新的万民法,旨在发展人类的合作本性,控制侵略本性)。也许,这种“世界法”的性质就是“社会本位”的必然趋势-“人类本位”吧。庞德的社会法学思想是“社会本位”法律理念发展的里程碑,这既符合了“法社会化的时代潮流”,又极大地推动了社会法的理论和实践。他创立的社会学法学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几乎成为了美国法庭上的官方学说,时至今日,仍然是在美国占支配地位的法学流派之一。
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指出,法律试图通过把秩序与规则性引入私人交往和政府机构运作之中的方式,在两种社会生活的极端形式(无政府状态与专制政体)之间维持一种折衷或平衡。似乎也没有一个社会能够消除公共利益的理念,因为它植根于人性的共有成分之中。正义提出了这样一个要求,即赋予人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应当在最大程度上与共同福利相一致。我们应当坚持认为,社会取向如果要在裁判法律问题方面起到一种适当尺度的作用,就应当是一种强有力的和占支配地位的趋势。博登海默从秩序和正义的高度,把社会正义视为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把社会整体利益作为一种追求平等与自由的均衡,并且预见到“社会正义观的改进和变化,常常是法律改革的先兆”。现代经济法不正是法律基于社会正义的改进和变化而进行改革的产物吗?目的法学派的创始人耶林也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是法律的唯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而美国20世纪初期现实主义法学家卡多佐则认为,法律的最终起因是社会福利。总而言之,他们的法律思想都极大地丰富了社会本位的理念,既影响了西方法律思想的走势,也为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做了充分的思想准备。
二、从法律理性的视角审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
如果说国外“以社会法学派为代表的法哲学群体以‘社会化’为基调对法律进行了新的观察和理解,突破了近代社会传统的法观念的局限,扩展了法律理论和实践的范围,为现代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必须的新的法观念。”那么如今国内法学界则对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初步达成共识。
法理学家认为:“公法与私法的相互渗透,不仅造成了公法与私法的复合领域,而且开拓了既非公法又非私法的新领域。例如,经济法即是民法与行政法相结合的产物。按照传统的法律观点,现代经济法既不归属于公法,也不归属于私法。事实上,经济法既不以国家利益为本位,也不以个人或者个体利益为本位,而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即社会福利本位。法的这种变化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相适应的。因为无论是传统的公法或是传统的私法都已经无法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私法的作用已经无法满足控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要求,而公法的过多运用则会影响市场竞争主体的自由和平等,只有将两者的特殊作用结合在一起产生一种新的法律部门,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日益发展的需要。现代法律是‘交往’的,权利义务的配置来源于参加者的‘交往’。随着社会公共关系的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形式也就日益突出,成为人们共同关注的问题。”这段话精辟地阐释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质。沈宗灵教授认为,“在我国体现公私法混合性质的法律主要是通称为经济法这一部门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张文显教授认为,劳工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公共交通法、经济法等社会立法不断制定出来,“法律的社会化”(socialization of law)成为时代的潮流。毫无疑问,法律是社会的调整器,法律要有效地调整社会必须适应时代精神和社会要求。当公私法建构的社会基础业已发生巨大变革,而我们依然抱残守阙,固守公私法的二分法标准,不能正视公私法融合的发展态势,显然是无法对现实作出合理解释的。
目前,国内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本位的认识有所不同。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适应生产社会化要求而产生。它是关于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以社会为本位。”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所强调的,应当是国家对全局经济生活的干预,因此,它体现的是社会本位。”潘静成和刘文华二位教授认为,“经济法迫于社会化要求,为调和个别主体或私人间的利害冲突,使社会不至毁于一旦而产生,由此决定了其社会本位特性。”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即政府以全社会的名义对经济进行适度干预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周林彬教授认为:“经济法主要调整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有关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关系。”、“经济法的目标是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良性发展。”史际春教授认为,“现代经济法为消除无度追求私人利益所生流弊,以组织协调、平衡发展、公有精神之追求为己任,平衡协调原则作为经济法之社会本位的体现和基本要求,无论在宏观抑或微观领域的调整中均发挥着基本指导准则的作用。”刘瑞复教授认为,“国家获得了‘共同的即社会的机能’。在形式上,国家的‘社会机能’与‘阶级机能’分离了。随着经济垄断化的发展,要求立法反映‘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福利’、‘社会经济的健全稳定的发展’、‘社会责任’、‘社会经济秩序’等,并将其强制地规范化。”杨紫烜教授认为,“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刘隆亨教授认为,“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处理‘利’的原则是兼顾国家、集体和劳动者个人三者的利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质和社会主义物质利益规律的反映,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经济工作方针政策的一个基本出发点,也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比较多的经济法学家认为经济法属于社会法,即以社会为本位的法。虽然也有一些学者仍旧认为经济法属于公法,但他们并不否认经济法主要是维护和保障社会的共同利益,这实质上是受到了传统公私法划分的思维定式的影响,同时也是我国经济管理和调控“行政化”在经济法领域的缩影。毕竟我国的市场经济才起步不久,许多经济现象被打上了“转轨”的烙印,我们不能苛求学者们在这样一个不成熟的经济环境下创造出一套成熟的经济法理论。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1964年)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法律行为的条件的解释,必须始终符合国民经济发展中整个社会的利益,符合社会主义组织共同协作的要求”。《魏玛宪法》强调“经济生活”的社会成分,处于这一宪法传统之上的《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1款和第28条第1款都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社会联邦国家。依据这一“社会国家原则”,德国的经济行政只能为公共利益、共和国利益服务,必须将其行为放到谋取共同富裕、共同幸福上。日本的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为满足经济性-社会协调性的要求,不仅采取公法的规制,同时也采用了私法方面的规制。从这种意义上说,经济法正是跨于公法、私法两个领域,并也产生着这两者相互牵连以至相互交错的现象。”丹宗昭信、厚谷襄儿认为:国家“必须用具有社会属性的具体的人的集团(劳动者、中小企业、消费者等)来代替现代私法上抽象的‘人’,以这种具体的人作为法律主体,构成保护这些法律主体的实在法”、“这些法律在修正私法这一点上与私法不同,并且和传统公法(即国家对私人)的两面构造也不同,在采取了公私法混合形态这一点上,也不属于公法,可以说形成了第三个法律领域。当今这种法律领域被称之为社会法。”另外,丹宗昭信和伊从宽在其最新著作《经济法总论》中详细地论述了“经济法的社会法的性格”。德国的拉德布鲁赫、法国的阿莱克西·雅克曼等人,则以实在法严格划分法律部门为背景,借助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演变入手,指出传统私法的不足以及经济法产生及存在的合理性,认为从市民法到经济法,是法律随时代变迁而变迁的历史轨迹;经济法为现代法,是对传统民商法的补充与修正;传统私法的不足及社会化,是经济法的法文化基础;民商法以个人为本位,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的确,民商法是以“经济人”亦称“理性人”为基本假设的。利己性和有限理性是“经济人”行为的两个基本特征,其中利己性是“经济人”的灵魂。“经济人”的人性缺陷不可避免地导致市场经济产生种种市场失灵,因此国家愈来愈多地利用手中的权力调整经济,以弥补市场作用之不足。这正是经济法产生的初衷,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经济法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面对日益加快的社会化进程,传统法律部门民法和行政法也在力求适应并作出变革,但由于它们固有的属性使它们并不能完全做到。民法是个人本位、私权本位、自我救济和意思自治的法;行政法是调整公共行政管理关系、以政府为本位、实现国家利益和规范公共行政管理行为的法。民法所信奉的“个体权利本位”思想常常孤立地片面强调社会个体的意志和权利,而忽视甚至对抗社会整体的意志和利益;往往片面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和自由,而忽视其为国家、社会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将权利与义务割裂开来。所以,民法无法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综合、系统的调整。行政法所信奉的“行政权力本位”就是以国家行政机关的意志为主导,并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上下隶属关系,形成的命令与服从为特征的调节机制。这在行政领域是绝对必须确立和实行的,在经济领域也是不可或缺的,但完全用它作指导调节社会经济,则常常会造成违背经济规律,影响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协调发展等不良后果。因此,行政法也无法达到保障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目的。
总之,随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渗透,某些私人利益受到普遍的公共利益的限制而形成社会利益。私法与公法的相互交错,出现了作为第三法域的中间领域、兼具私法和公法因素的社会法。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立足于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它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根本使命,体现了对我们共同生活的社会的终极关怀。在经济法的眼中,公权力的行使只有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才是必要的、可行的;私权利的行使,只有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才是自由的。传统私法所标榜的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在经济法面前得到了修正,竞争法对垄断契约的禁止是典型例证;传统公法中至高无上的国家权力,在经济法看来,仅仅是服务社会的工具而已。可以说,经济法在某种程度上使传统的公法和私法达到了一种均衡。
另外,也有人提出民法向社会本位发展的观点,例如有学者认为,19世纪中期以后,出现了各种严重的社会问题,民法思想为之一变,由极端尊重个人自由变为重视社会公共福利,并对三大原则有所修正,于是形成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观之将来民法之趋向,惟有在个人与社会之间,谋求其调和。由法律制度之进化过程观之,民法系由义务本位进入权利本位,最后进入社会本位。我国制定民法典应体现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以权利本位为主,社会本位为辅的立法思想。但是,民商法朝社会本位所做出的一切努力,最终也只能保证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它向社会本位的迈进是有一定限度的-对个体私利的关怀并不必然意味着社会公益的成就;对社会公益的消极尊重也不能替代积极推进。所谓民商法的社会本位,仅仅是对意思表示的外部限制,外在强行性规范的增加以及形式主义的发展。
就我国现有的法律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制定本法。”这表明民法以个体为本位,首先保护的是私权利。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也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是,这说明民法对社会利益的保障是位居其次的,因为个体利益的实现仅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要件,而并未促成社会公共利益的增加。与此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该法第五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六条第1款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该法第三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第四条第1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上述三部法律充分说明:首先,经济法以保护社会整体的利益为首要价值目标;其次,国家(政府)以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为职责;再次,全社会拥有保证前述目标和职责顺利实现的权利。由此可见,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观开始成我国经济立法和司法的基调,尽管这种价值取向无法在我国的经济基本法中得到凸显,但是我们从当前正在起草的《反垄断法》的定位以及社会各界对“王海打假”的反映等各个方面已经看到了这种不可逆转的趋势。
三、从毗邻学科的视角探索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内涵
一、基层单位档案交接工作存在的问题
《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规定:“机关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在办完档案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岗位。”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在基层单位中,有一部分单位或档案人员却忽视了这一工作环节,存在如下问题:
(一)档案交接不及时
一些基层单位对档案交接工作不够重视,领导把关不严。老档案人员离了岗,新档案人员进了岗,而档案交接手续还未办妥,以致出现档案数量等问题责任不明、界限不清。甚至有的基层单位领导或人事干部认为档案交接只是一串钥匙的交接,从而使得一部分基层单位档案工作前后脱节。
(二)档案交接手续不严密
按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要求,档案人员交接应是一项认真细致、手续严密,责任重大的工作,而在一些基层单位档案人员离岗或调动工作时,移交不按程序办事,手续不按程序办理,该检查的不检查,该清理的不清理,该签的字也不签,从而出现一些基层单位档案交接只有一串钥匙的现象,忽视了档案交接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忽视了档案交接工作的基本要求。
(三)档案监交工作不严格
一部分基层单位的领导把档案交接当作事务性的工作,看成是档案人员之间的事情,从而对档案交接准备工作很少过问,就连档案监交之时也懒得光临,使得基层单位档案监交工作不严格,工作程序不完整。
二、对策和措施
做好档案交接工作,不仅是明确档案人员责任,维护档案安全完整,确保档案工作连续不断有序进行的需要,而且也是《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赋予档案人员的职责。如何做好档案交接工作,笔者认为应做好下列工作,采取如下措施:
(一)档案交接要纳入基层单位的议事日程、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之中
档案交接是基层单位档案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应引起基层单位的重视,尤其是基层单位负责人应把档案交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档案人员离岗或调动工作单位时要把好关,做到档案人员离职离岗先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然后再办理调动手续,对未办理档案交接手续的档案人员,不得签发调动工作通知,不得办理工资转移手续,不得离开原工作岗位,并要把档案交接工作纳入单位工作制度,列入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之中。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基层单位档案交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那些明知档案交接手续未办理妥,仍然随意签发调令的人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进行处理。
(二)档案人员离岗离职之前要认真做好档案移交准备工作
档案交接分为移交和接收两个方面,而认真做好档案移交前的准备工作,是确保档案交接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
对于移交方来说,在正式移交之前主要做好五项工作:一是对所保管的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做到帐物相符、心中有数;二是对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催还,一时归还不了的要问明原因,整理好借据,并在借据上注明原因及催还情况;三是对未整理的零散文件材料要分类存放、清理排序,做到系统有序;四是按档案移交要求编制档案移交文据及表格;五是撰写档案移交说明。
对于接收方来说,在接收之前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了解移交单位职能活动内容和工作活动情况;二是向前任档案人员了解档案保管和档案工作情况;三是必要时要了解或检查档案移交准备工作情况。只有交接准备充分,才能保证交接工作顺利进行。
(三)认真做好档案监交工作
档案监交工作对档案交接起着鉴证和监督作用,因此无论是档案机构负责人交接,还是一般档案人员,特别是负责档案保管接待人员的交接,都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监交。档案监交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按程序办理。一般档案人员交接,可由档案机构负责人监交;档案机构负责人交接,可由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派人监交。交接双方在监交人员的监督之下认真做好移交、接收工作,做到帐物相符,手续齐全,并要在交接文据上注明交接时间、地点和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的姓名职务及移交清册、页数等。移交文据一式三份,移交人、接收人各执一份,单位存档一份。交接工作结束之后,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应在移交文据上签字盖章,以示对交接工作负责。
(四)加强档案交接中的思想教育工作
档案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单纯是基层档案人员的业务素质问题,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近几年来,一些基层单位忽视了对档案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得一些基层单位档案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因此在档案交接的过程中要补上这一课,教育交接双方端正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从而保证档案交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使基层档案工作前后衔接起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二、制订岗位责任制要科学、合理、严密,体现效率原则和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要在保证工作质量和充分履行职能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办事。
三、加强对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岗位职责中能量化的要尽量量化,并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考核标准;不能量化的要提出明确的、具体的要求,作为考评依据。
四、定期组织考评,并把考评结果同评优、评先、职务晋升和奖惩挂钩。
工作人员首问首接责任制度
为规范办事程序,明确工作人员责任,杜绝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现象,保证来计生委办事人员能得到及时、高效、优质的服务,根据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接)责任人
本单位工作人员对来委办事(包括办理业务、上访、投诉、咨询等)的人员要主动热情招呼,不得互相推诿、冷淡办事人员。主动接办人员、来办事者先找到的人员或首先接电话的人员即为该事项的“首问接责任人”。
二、首问(接)责任人的职责
(一)首问(接)责任人负有主动、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来办事者的责任;
(二)首问接责任人要向来办事者主动出示胸牌,问明来意。对来电话者,要主动告知对方单位和工号,问清对方意图;
(三)对来访内容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能答复或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受理接办,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办理;
(四)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部门或本人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解释清楚,并引领来委办事人员到有关科室部门,落实承办单位和责任人。对电话咨询的,要告知负责答复部门的电话和联系人。
(五)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说明理由,介绍或联系到其他职能部门办理。
三、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顶岗工作制度
一、顶岗工作制度是指在工作日内,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岗责任人应顶岗的工作制度。
二、实行顶岗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限时办结制、政务承诺制、办事预约制等制度的有效落实,更好的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
三、各股室都要确定岗,避免出现无人顶岗现象。
四、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对岗的工作认真负责。
五、岗责任人因事由不在岗,必须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六、因推诿扯皮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的,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在岗责任人的责任。
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群众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当根据政务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群众提出的有关事务。
二、承诺期限
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入户粮关系证明、非农一孩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关证件的,应当随到随办。
⒉对群众的申诉、举报或投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答复,并及时依法处理。
⒊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各类证件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具体情况。
三、未按上述规定时限办理的,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服务承诺制度
一、服务准则。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便民利民的服务标准和原则,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二、承诺内容。根据职权范围、工作职责,结合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确定服务承诺内容。服务承诺的内容应包括服务的具体事项、服务时限、行诺监督及投诉办法以及违诺责任等。
三、公开承诺内容。应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办事程序流程图等公布承诺内容。
四、行诺监督。通过设立服务承诺监督台、投诉电话和举报箱或举办群众接待日活动等方式,接受对违诺行为的监督和举报。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当事人反馈。
五、违诺处理。本单位人员违反承诺制的行为,要从行政论文、法律、经济论文等方面作出处罚规定,并严格执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按承诺的标准予以赔偿。
办事预约制度
一、办事预约制度是指当事人因工作需要或情况,需要预约办理有关事务或进行上门服务的,计生委应根据预约要求,在职能范围内办理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务。
二、预约范围
⒈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职能范围内应受理的业务工作,可以预约。
⒉异地人员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件等有关事项的可以预约。
⒊广大人民群众需要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帮助解决及服务的有关事项,可以预约,必要时也可以上门服务。
⒋因特殊情况需要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延长服务时间的,可以预约。
⒌其它需要预约的有关事务或事项。
三、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政务公示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示制度系指行政论文机关向行政论文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大众公开履行行政论文职能的标准、要求、程序等的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第二条县计生委依据行政论文管理相对人办事方便、行政论文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论文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政论文务公示。
第三条县计生委各股室以及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示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一、机关工作人员的像片、姓名、部门、职务;
二、机构设置、行政论文职能、位置分布、股室职责;
三、办事程序、标准;
四、机关的对行政论文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五、其它公示内容。
以上公示内容通常做法采用墙上悬挂、桌上摆放、带身份牌、编印办事服务指南、公示栏张贴、上网络公示栏以及其它公众媒体公开等形式。
各股室负责提供各自应公示的内容,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每月不定期检查和每季度定期一次检查各股室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凡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的,委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干部诫勉制度》处理。
第七条政务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单位、股室、个人的年终考评的一项内容,并由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效能考评制度
一、委机关及下属二级机构的干部职工均列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根据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内容,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成绩。
三、考核办法
⒈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由各股室负责人对本股室干部职工的德、才和工作表现逐月作出考评,半年进行小结,形成书面意见,为年度考核提供依据,年度考核在每年末或翌年初进行。
⒉平时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委主任负责对委机关科级干部进行考核;分管领导负责对分管股室长进行考核;股室长对本股室的干部职工进行考核。
⒊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负责实施。在年度考核时,除负责对本机关干部职工考核综合评定外,还要对二级机构的考核进行审核。
四、年度考核的时间、内容、标准、具体方法步骤,应根据县委、县政府、县人事局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拟定实施方案,提交机关效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五、年度考核结果存入干部、职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奖惩、任免、工资晋升的依据。
六、凡属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的给予降职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连续两年评为不称职的,予以免职或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应予辞退。二级机构干部职工参照以上办法处理。
七、本单位科级领导干部的考核按县委组织部规定的要求参加考核。
八、本制度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论文过错,是指本委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论文效率和行政论文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论文和经济论文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论文过错的主要情形
本委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四)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
(五)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七)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八)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事实的;
(九)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十)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三、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⒉通报批评;
⒊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⒋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年终奖金;
⒌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⒍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⒎给予行政论文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论文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论文行为造成本单位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定的赔偿责任。
(四)在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的行政论文行为被群众投诉,经核实的,第一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第二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第三次扣除当月全部岗位工资,对本人进行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使用处理。
(五)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六)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⒈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⒉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⒊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⒋其他经行政论文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七)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⒈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⒉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