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管理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6 15: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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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管理论文

篇(1)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是国土资源法律法规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对促进和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依法行政,确保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结合我们宁夏国土资源管理现状,客观论述了目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面临形势和存在的困难,进行了深刻而详实的分析和探讨。并从存在问题入手,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等手法,阐述了我区目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论述了在执法监察中的一些具体方法和措施。对进一步加强全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将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一、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特点

当前,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既面临着前后未有的好机遇,又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新挑战。

一是从案件发生情况看。土地方面,2002年发案362件,比2001年494件减少132件,比2000年742件减少380件,分别减少26.7%和51.2%;矿产方面,2002年违法案件104件,比2001年33件增加71件,比2000年61件增加43件,分别增加21.5%和70.5%,呈上升趋势。

二是从违法案件种类看。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中,未经批准占地居首,共1073件,占立案总数的67.1%;在查处的矿产违法案件中,违法开采居多,共194件,占查处案件总数的98%,其中无证开采130件,占65.7%。

三是从违法主体看。个人违法用地、采矿多于集体和企事业单位,个人违法用地1427件,占89.3%,个人违法采矿156件,占78.8%;企事业单位违法用地97件,占6.1%;县级机关违法用地23件,占1.4%。

四是从违法案件发生的区域看。农村违法占地问题多于城市,但城市个案违法占地面积大大高于农村。

五是以“建设城市新区”、“调整农业内部结构搞养殖业”、“发展旅游业”为名,无限制的扩大城市外延,大量占用耕地和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现象屡见不鲜。

这种状况,不仅使大量国土资源流失,也给国土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给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二、执法难的集中表现

“执法难”的问题一直是困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一大难题,也是国土资源管理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主要集中表现为以下“五难”:

违法行为发现难。就全区而言,在有限人员编制下,既要监管土地,又要监管矿山,面广量大,加之基本装备缺乏,交通工具等保障条件较差,全覆盖、高频率动态巡查力所不及,致使有些违法案件很难及时发现。

违法行为制止难。表现为土地违法者常常是突击占地施工、矿产违法者常常是突击开采抢运,制止起来非常困难。

违法案件调查取证难。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违法者拒不配合,或者借故拖延,而执法人员没有强制调查取证的手段,导致调查工作陷入僵局。

违法案件处理难。由于当前法制环境较差,致使查处案件面临着“严格执法”和“法不责众”的两难境地,特别是对违法责任人的处理更是难上加难。

违法案件执行难。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国土资源部门强制执行的权力,实践中种种原因而使案件在执行环节受阻或搁浅。

三、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存在问题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制观念不强。一些市(县)领导以发展县域经济,调整产业结构为借口,违法批地、违法用地、非法出让和转让土地,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等违法行为不断发生;

二是监察体制不顺。目前这种管理体制,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只对本级政府负责的“单向”体制,难以形成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强有力的制约机制。

三是执法手段不硬。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国土资源部门以必要的查封、扣押、拆除等强制措施的权力。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和有效地制止。

四是执法力度不够。普遍存在着重审批发证,轻监督检查的倾向;没有形成自上而下的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执法监察不够经常有力。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对策及建议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必须从我国人多地少、土地供需矛盾突出的基本国情出发,使各级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通过学习宣传法律,使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做到明白合理保护、利用土地资源是对子孙后代负责任的一项长期的战略措施。运用行政的手段,建立一套节约集约用地机制,管住总量、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容积率和利用率;运用经济的手段,一方面全面推行“招、拍、挂”等市场化配置方式,提高土地取得和保有成本,抑制多占、滥用和浪费土地现象。

(二)以贯彻国务院《决定》和《通知》为契机,始终保持执法监察高压氛围

以卫星遥感执法检查为抓手,突出严肃查处新发生违法用地与政府违法用地两个重点,切实解决基层政府依法用地意识不强和顶风违法问题;建立健全协作办案制度为契机,借助兄弟部门力量,形成国土资源大执法格局;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坚持查人与处事相结合,继续保持严肃查处违法用地的高压态势。

(三)以切实加强执法巡查为载体,努力把土地违法抑制在萌芽状态

违法者的利益有多大,执法的阻力就有多大。查处违法用地只是手段,目的是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因此要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土地动态巡查,进一步狠抓源头防范。构建完整的执法监察网络体系。要做到防范关口前移、预防重心下移,逐步建立“上有卫星,下有百姓”、“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立体防范监管体系,提高案件发现率、制止率和立案率,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篇(2)

有资料表明,在数以千计的法律法规中,属行政执法范畴的占了八成以上。更主要的是行政执法具有明显的侵益性特征。实践中行政执法出现执法不作为、不按程序执法、越权执法、滥用执法权等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行政执法侵权占据行政侵权的主要部分。行政执法随时可能侵犯相对人的权利。无疑,要充分保障公民人权,就必须深入开展依法行政。尽管近年来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目前群众抱怨过多、颇有微词的依然是行政执法问题,城管、计划生育执法就是明显的一个例证。

多年来,计划生育执法过程中,的确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引起了广泛批评、激化了干群矛盾的强制拆房、关押对象户亲人、强制引流产、强制收缴财物抵社会抚养费等,并由此催生了计划生育“七不准”的公布实施。在这些现象逐渐消失时,基层又出现了执法人员收钱放生的违法现象。为什么计划生育工作很难按照国家的法律政策要求和初衷来执行呢?其真正原因是什么呢?是什么导致了基层行政执法中这种违反国家政策、侵犯公民人权行为的出现?

在许多有关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问题的分析文章中,最常见的一个原因就是责基层工作人员的素质不好。他们认为政策是好的,只是执行中走了样,主要原因是基层人员素质低。例如有文章说:“个别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工作中有法不依、弄虚作假、乱收费、乱罚款、不按法律程序办事,不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和冲突,致使违法侵权的计划生育具体行政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行为的存在,损害了政府形象和党群关系,影响了计划生育的正常开展,同时给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人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但我想,有谁认真的去考虑过政策为什么会走了样,难道基层人员的素质真的很低吗?低到不知道怎样是遵守政策,怎样是违反了政策吗?抑或是他们的素质低到不知道违反政策要受行政处分甚或担法律责任吗?连最基本的遵法、守法以有利于自己——最起码可以不犯错误都不知道的工作人员的素质的确太可怕,指责当然应该。只是笔者在想:随着我国人事制度的逐渐规范化,无论如何,基层工作人员多少也是参加了录用考试,闯过了几道关才获得了工作机会。虽说难免有个别人是靠关系的,但也是有硬杠杠(诸如大专学历等)卡着的,也不是任人唯亲,不论良莠与否都可以进来的。既然如此,基层人员素质太低以至于知法、执法、犯法甚或连违法的后果都不知晓的可能性就排除在外。

一般而言,人的行动有两个出发点:一为名或利;一为职责所在,不得已。那末是什么让他们知法而不守法、或者说是不严格的守法执法的呢?是为名或利吗?据我所了解,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付出和收入极其不成比例。计划生育执法工作中的冲突是得罪人甚至是对于执法人员有人身危险的工作,如果说他们关押人员,扣押东西得到了好处,那就是:名是骂名,利是那没有保障的工资。至今为止,笔者家乡的计划生育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依然没有保障。他们的其他福利待遇如“三保”“五保”(诸如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等)一律为零。而他们辛辛苦苦工作所应得的劳动报酬:工资还是要靠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来兑现,收上来就发工资,收不上抚养费就拖欠、扣工资,甚至直接的惩罚就是:别来上班了,何时完成收款任务何时来上班。

如果说为了保障自己的工资而采取强制执法方式侵犯公民权利是为了利,那也不算是私欲过度膨胀导致的超出制度范围的求利;至少,他们也是在保障自己获得报酬、继续工作的权利,或者说也是在保障自己为人子女、为人父母而必须对家庭承担养家糊口的责任和义务的能力。这是国家和社会没有对他们尽到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义务、没有保障他们的相关权利而导致的变相扭曲。

当然,这是激愤之辞,只是笔者的打抱不平之见。实际上,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决没有因为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而故意去违法或变相执行政策。相反,他们在误解和低待遇的条件下,在巨大的压力和责任重负下兢兢业业地工作,为开创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迫使他们这样做的,是依法行政的理念和要求与群众强烈的生育意愿的矛盾,是没有完善的具体可操作性的政策要求与错综复杂的具体情况不相吻合产生的矛盾。

一直以来,大众传媒、社会各界强调的是弱势群体——计划生育对象户的权益保障。但有谁去想过基层工作人员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包括给他们一个清楚、明白、可行的执法规范以保证他们不“简单粗暴地执法”?没名没利,他们为什么这么粗暴的执法以致于侵犯了公民人权呢?笔者认为,唯一的解释就是:职责所在,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甚至是赋予了他们这样做的必然性。

为什么会产生政策执行中的扭曲现象呢?笔者认为:

其一、依法行政、保障人权,最关键的不是执行者的素质,而是法律与制度的完善与性质。即一部善法,是保障人权的基本前提。在这方面,笔者深深赞同关于善法、恶法的讨论。当然,这里的“善”,不仅仅指善、恶之善,也指完善之善。在前几年,计划生育是靠国家的行政强制力来推行的,即便是“计划生育七不准”,也是在作为内部纪律使用多年后才解密的:即面向社会公开。而受到广泛批评的“计划生育七不准”所禁止的基层工作人员执法行为也是在这一规定公布后使计划生育基层人员成为矛头所指、众矢之的的。这其中,政府法令的颁布自然有着当时国情的考虑,但也包含了政府对部门工作人员工作方式的态度和工作方式选择的认可度,至少是默许的。“国家公共权力主体或政策制定者按照自己的价值观或出于某些特殊的考虑,而不是按照公认的公共政策基本原则,像公正、公众利益至上、合法等原则去制定公共政策。”【1】笔者认为: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最初颁布施行,应该符合“出于特殊国情的考虑”这一假设。(由于笔者知识层次、社会地位所限,这个结论只能是我的推断,因此称为“假设”。)计划生育工作方式为什么发生了转变,是人员素质得到了突飞猛进的提高吗?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真正的原因是:一、从法律和政策层面来看,我国计划生育工作最初是靠国家强制力“强制入轨”的,如今转向了综合治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阶段;二、相关制度,诸如对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的管理、监督制度;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帮扶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及政策的建立、完善、落实较之前几年进一步强化了。也许这些是当时及今日计划生育工作局面的最好注解。计划生育工作方式的转变,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善法而非人员素质对于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其二是法律制度的安排,没有给行政人员切实可行的执法空间。基层计划生育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中,没有强制执法权,需要强制执法的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有很多局限。例如,在公、检、法、司、城管等部门和计生委的配合上是否有高效协同性。具体而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尽管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但依靠法院强制执行,非基层执法人员所能决定,一般要有县计划生育局统一决定,向法院上交法定费用,办齐手续后才可以实行。而上级下达收款任务又常常不考虑这些实际情况,不可能每次收款都等全县统一的行动。这无形中增加了征收的困难。又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即使可以等待时机,而大月份计划外孕妇的人流工作就没有这么多时间和机会“暂缓”。法律规定是要做通工作让她们自愿去做人流。想方设法要生孩子的人,能做的通工作吗?在行政手段淡化和农民法制观念淡薄、生育愿望强烈的情况下,要让他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还是很难的工作。何况,好多孕妇甚至“准孕妇”根本就不在家,工作人员根本就没有做思想工作的机会。所以,我们不能片面批评基层人员如何低素质,如何粗暴简单的工作,我们应该考虑政策的现实可行性。这里,笔者请大家思考几个问题:为什么计划生育七不准没有在颁布之初就向社会公开?为什么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粗暴简单的计划生育执法案件中,几乎没有群众胜诉的?因为计划生育推行之初,的确是靠国家行政强制力来推行的。固然,这和当时的国情有关,笔者不想加以评论。

其三、财政投入不到位,导致行政执法资源不足。西方政策实施途径的两大学派之一的组织理论学派的代表人物斯诺和特里林认为“只有了解组织是怎样工作的,才能理解所要执行的政策,也才能知道它在执行中是如何被调整和塑造的”。[2]只有了解了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是如何运转、工作的,我们才能解开计划生育政策变形的真正原因。以计划生育为例,根据有关规定,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属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从有关事业单位的定义及特点来看,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也应属于享有全额财政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财政投入人均十元作为计划生育事业费。实际上由于地方财政能力不足,在一些贫困县里,基层计划生育部门实际上处于自筹自支事业单位的境地,人员工资、办公费用以及其它一切费用都是从社会抚养费里出。还有一些贫困县,财政不仅不拨钱给计生部门,每年各计划生育服务站至少还要上交乡镇财政几十万元。一个没有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赢利性下属单位的服务部门,如何有钱上交?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因为得不到资金投入,而又要承担数额不菲的上缴任务,为了单位的正常运转,他们只有依靠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寻求生存空间。而由于有“计划生育七不准”、没有强制执行权等种种限制,这就迫使计生部门去“放查放生”,出现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从政府的角度来说,经费再紧张也不应该放生。而基层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不仅仅是经费紧张,而是拨款几乎为零,经费严重不足。在某些地区,是这些“素质低、执法简单粗暴的”基层人员在养活着计生办!在保证着基层计生办这一国家、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单位的运转!个别领导,尤其是县级领导一讲话就说:严肃查处收钱放生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如何处理某些素质低的工作人员等等,但却不说“我怎么没、为什么没有保证拨款到位”,只说财政紧张也不应该放生,却不说基层人员也要吃饭,也要养家;而且,紧张和零是两个概念,是质的飞跃和差别!我想作为乡镇党委书记、县委书记总该懂得这一点?很多关于基层计生队伍建设的文章说到队伍建设建议时,大多是从对他们的要求入手,诸如:素质高、懂业务等等,很少有作者真正从关心基层计生队伍的待遇和工作状况——哪怕是他们的工作权利的保证出发的。我想,某些人是否应该深入基层去看看再发表言论、制定政策?!

篇(3)

***

近些年,“淡化语法”的观点在中学语文界颇为盛行。许多语文工作者,包括一些语法工作者,公然提出“淡化中学语法教学”的观点。对此,我和许多中学语文教师一样,不能表示同意。

在“淡化语法”论的影响下,中学语法教学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其表现如次。

首先,语法知识内容过简。近些年出版的几套中学语文教材,特别是1992年10月出版的“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初中语文教科书”,即现在通行的初中语文教材(以下简称“新教材”),语法知识短文内容越来越简,许多中学生必须掌握的语法知识被删掉了。以“新教材”为例,短语这一十分重要的语言单位,只讲并列短语、偏正短语、动宾短语、动补短语、主谓短语,连极为常见的介宾短语、复指短语、连动短语、兼语短语都不讲。介宾短语,即由介词和它后边的词或短语组成的语言单位,在任何一种语言中都是必须研究的重要内容,中学语文“新教材”中竟然没有它的位置。句子成分,这样重要的内容,“新教材”中只是蜻蜓点水讲了一小页。复句中的承接关系、解说关系也不讲了。多重复句知识更是越来越简,插入语这样重要的语法现象也被舍弃。总之,内容简而又简,语法练习越来越少,语法教学大有被取消的趋势。

其次,轻视术语教学。学习任何一门知识,都离不开必要的术语,离开必要的术语,教学就无法进行。奇怪的是近些年一些语法专家对此也不予以重视,有人说术语不同“没有本质性的区别”,“因此叫哪个都可以”,“名词术语在教学上是次要问题”。近几套语文教材,都不重视术语,“新教材”连主语、谓语的定义都不作交代,其它成分的定义更是只字不提。对动词的几种类型也不作交代,只说“有的表示心理活动”,“有的表示可能、意愿”,“有的表示趋向”等,为什么不可以用个“心理动词”、“能愿动词”之类的术语呢?又如,短语一节,“新教材”讲了“动补短语”,后面又补上一句“和动补短语相类似的,还有由形容词和补语组成的短语”,书后语法知识简表中则概括为“动(形)补短语”,到底叫“动补短语”,还是叫“形补短语”?为什么不可以用“后补短语”这一明确的概念呢?又如,对疑问句的几种形式,“新教材”都作了介绍,可为什么不用“特指问句”、“是非问句”、“选择问句”、“正反问句”几个术语呢?须知学生们学习外语,特别是英语,对这些概念所表示的内容,简直是了如指掌,所用术语相差无几,可“新教材”却“犹抱琵琶半遮面”,避而不提这些术语。有些知识不给个明确的术语,学生就无法记忆,如上一套教材将动词短语分为下面几种:动+宾、动+补、动+得+补、状+动、状+动+补+宾等,别说学生,就是教师也感到难记。术语不统一、术语多变、该用的术语不用,给学生学习语法制造了不必要的障碍。我真不明白,为什么不能给个明确的“说法”呢?

再次,语法知识缺乏系统性、准确性。“新教材”尤为严重,许多知识不够严密、准确。有的概念突然出现,让人摸不着头脑。如,学生还未接触到句子成分时,初中第二册在讲解“偏正短语”时,说“修饰名词的词是定语,修饰动词、形容词的词是状语,定语、状语与中心语的关系是偏和正的关系”。讲动补短语时,也说“中心语后起补充说明作用的词是补语”。讲动宾短语时,说“受动词支配的词是宾语”。总之,在讲短语时用了宾、补、定、状等术语,须知这些术语是针对句子而言的,是句子的连带成分。上述提法显然是不严密的。假如我们分析句子“我认为,最后的胜利是属于我们的”,“最后”一词修饰名词,你能说它是定语吗?很显然,“新教材”中的解说有失准确。再如,一些知识未作交代,语法练习中却作了要求,使教师、学生手足无措。第六册159页,练习中要求将一些成语按组合方式分类,什么时候讲过成语的组合方式?根本就没讲过。还有,一些知识模棱两可,如讲用符号法分析句子成分,举例说明两种标示方法,如分析“一轮红日渐渐升上天空”,为什么不明确地确定一种分析方法呢?教材这样讲,教师和学生必然感到无所适从。知识的准确性、严密性是科学性的体现,模棱两可则是教学中的大敌。

在“淡化语法”论的冲击下,近些年,语法研究的文章和书籍越来越少,翻开80年代的中学语文教学刊物,语法研究文章比比皆是,不仅指导了中学的语法教学,而且促进了语法理论的研究。可是近些年,这类刊物中此类文章寥若晨星,语法专著也很难看到,这不能不使广大语文教师深感遗憾。造成这种现象固然有诸多方面的原因,“淡化语法”论的影响不能不说是重要原因之一。

“淡化语法”论的直接影响是使当代中学生汉语语法水平下降,他们对一些常见的语法现象不能解释,对稍复杂的句子不会分析,对复杂的多重复句更不能分析。语法水平低,影响了学生语文水平的提高,理解能力、阅读能力、写作能力都受到影响。“淡化语法”论的另一影响是造成中学语法教学的混乱。语法知识越来越简,语法知识内容多变,语法术语也不时变化,以致教师讲一个概念时,必须指出它们的另一些叫法,如讲短语就得提一下词组这一概念。一些考试又频频涉及语法知识,如1993年高考试题要求学生选出与“学校对我们的意见很重视”中的介宾短语结构相同的一项,对介宾短语和整个句子结构的理解,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学生很难应付。初升高考试,语法知识更是考查的重要内容,这使中学语文教师无所措手足。他们不得不借助于各种语法书籍对教材中的语法知识作必要的补充,结果是“一人一把号,各吹各的调”,语法教学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现在的状况是,“”前和“”中毕业的老教师教的基本上是“暂拟体系”,中年教师教的则是黄伯荣、廖序东的《现代汉语》与胡裕树的《现代汉语》和“语法提要”的混合物;而青年教师则只是按中学语文教材中的知识短文教学,因语法知识内容过简而常常捉襟见肘,被学生问得无言以对。

对“淡化语法”论,笔者委实不敢苟同。我认为,必须重新审视中学语法教学,对它予以应有的重视。

其一,要从语法的性质上来认识。语法就是词的变化规律和组词造句的规律,而语法学就是研究这些规律的一门科学。任何一种语言都有其自身变化运动的规律,汉语也不例外。现在人们学习英语、俄语,要研究它们的语法,难道学习自己本民族语言,就可以置语法于不顾,只凭语感和语言习惯办事吗?不错,孩子们不学语法,也逐渐学会了说汉语;一些人从未学过语法,也在利用汉语交流思想,并达到了相互了解的目的。但是,如果他们学习了语法,情况就会大不相同,他们就可以使语言表达得更准确,更符合汉语的习惯,自觉地避免语法错误。语法,产生于人们的语言实践,又反过来指导人们的语言实践,使人们的语言实践更符合规律、更科学,这完全符合的认识论。“淡化语法”实际上就是忽视语法理论对语言实践的指导作用。

其二,从我国语法发展史上看,我国的语法研究指导了语言实践,促进了语文教学,带动了文化普及。我国的语法学是几代人对语言实践的总结和概括,它是语法界老前辈智慧的结晶,又凝聚着许多语法工作者和广大大中小学教师的辛勤劳动。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建立了比较严整体系的语法著作,是马建忠老前辈在1898年出版的《马氏文通》,马氏的语法体系在本世纪初国内语法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后来,汉语的语法研究,在越来越多的语法工作者努力之下,不断前进。1924年黎锦熙老先生出版了《新著国语文法》,1941年吕叔湘出版了《中国文法要略》,1943年王力著述了《中国现代语法》,这些语法研究著作,对汉语的语言实践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解放以后,1951年吕叔湘、熙二位先生又出版了《汉语修辞讲话》。50年代初,许多语法工作者潜心研究,几年内出版了上百种语法著作。由此,当时形成了一种群众学语法的运动,中学里开始讲授语法,社会上成立了各种语法学习班,极大地推动了当时的文化普及,提高了人民大众的语言水平。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以下简称“暂拟系统”)对语言实践的影响和指导作用。这个系统形成于50年代中期,1954年开始酝酿讨论,1956年定稿。当年,中学语文实行文学、汉语分科教学,汉语课教授的就是这一语法体系。这一体系是当时许多语法学专家和许多语文教师共同劳动的成果,它吸收了黎锦熙、吕叔湘、王力、高名凯、陆宗达、俞敏、丁声树、赵元任、李荣、吕冀平等许多老前辈和语法工作者的研究成果,在当时以至以后较长时期内产生过巨大的影响。由于中学的汉语、文学分科教学,使这一系统得到极大的普及。这一“系统”对提高学生的汉语水平起到了很好推动的作用。当时掀起了一个学习语法的,语法教学带动了语文学习,促进了其它学科的学习,“暂拟系统”深入人心,为五六十年代学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许多60年代的大学生,每当回忆起中学时代的语法学习,都深深感谢50年代中学语法学习对他们的帮助。后来,实行了两年的语文分科教学被废止了,连张志公老先生也“说不清楚到底为什么”。但不管怎样,语法教学促进了语文学习,指导了语文实践,却是大家公认的事实。这个“暂拟系统”一直沿用了近30年。

1981年7月,广大语法工作者在哈尔滨召开了“全国语法和语法教学讨论会”,开始起草新的语法,历时两年多,最后定稿,1984年各语文刊物正式登出了“中学教学语法系统提要(试用)”(以下简称“语法提要”),它修正了“暂拟系统”中的一些缺点,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这套语法教材由于其自身的一些缺陷(如只强调短语的功能类型,忽视短语的结构类型,对功能类型中的各小类划分不够科学,难以记忆等)及在中学语文教材中的多变性,其影响大打折扣,但十几年来,对中学生的语文学习还是起到了较大作用。

其三,强化语法教学必将大大促进学生的外语学习和古代汉语学习。在当前国际上各国激烈竞争的时代,外语学习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学习外语成为时代的需要。然而,没有良好的汉语基础能够学好外国语吗?一个汉语基础薄弱,对汉语语法一无所知的人,学好外语是不可想象的。世界上的各种语言尽管千差万别,但总是有着许多共同的东西,探讨他们的共同规律,认识它们之间的差异对外语学习好处极大。就拿复句来说吧,汉语语法中复句分句间的关系主要有并列、承接、递进、选择、转折、因果、假设、条件等几种。而俄语语法称复句为复合句(сложноепредложенне),它分为并列复合句和主从复合句,主从复合句又分说明从句、定语从句、状语从句;而状语从句又分地点状语从句、时间状语从句、原因状语从句、目的状语从句、方式状语从句、条件状语从句、让步状语从句等。有比较才有鉴别,一比较,两种语言的差异就一目了然了。而英语中则称复句为多重句(multiplesentence),分并列句(compoundsentence)和主从复合句(complexsentence)两种,并列句根据连接词情况与汉语中的并列、递进、选择、转折关系的几种类型极为相似。主从复合句则又包含状语从句、定语从句和名词性从句三种。状语从句又包括时间状语从句、原因状语从句、地点状语从句、条件状语从句、比较和方式状语从句、目的状语从句、结果状语从句和让步状语从句等,英语俄语多有相似,与汉语则有同有异。至于英语中的定语从句和名词性从句,在汉语中表达情况则很复杂,有的与大宾语句极为相似。学生在比较中学习,必将促进外语学习,也必将加深对汉语的理解。近些年,在“淡化语法”论影响下,学生汉语语法水平下降,严重影响了外语学习,应该视为深刻的教训。

主要参考书目:

①潘允中:《汉语语法史概要》,中州书画社,1982年版。

②吕冀平:《汉语语法基础》,黑龙江出版社,1983年版。

③胡裕树主编:《现代汉语》,上海教育出版社,1979年版。

篇(4)

自办发行是当前市场化报纸的主流发行方式,报纸发行投递质量如何,不仅关系到报社的信誉,也直接影响其经济效益。报社发行管理的目标即是取得最大的发行效果。取得最大发行效果对于零售而言,就是在目标发行区域内获得最大实销量。对于征订而言,则存在于两个环节中,一是在征订环节,另一个在投递环节。对于征订环节,业界和学界给予的关注较多,“有效发行”等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然而,对于投递环节的有效控制和管理却缺乏应有的研究,这也成为发行管理工作中的“软肋”。

报纸投递讲究的是尽量在有效的时段内将报纸投递到读者手上,不仅要有效果,还要有效率,可称之为“有效投递”。在目前的情况下,主要就是讲求时效性——越早越好。以浙江宁波的《现代金报》为例,如果早晨在上班离家高峰时间段,报纸投递每提前10分钟,就会增加近10000份报纸的即时阅读量。否则,读者如果早上上班之前拿不到报纸,就只能晚上下班回家才能看到,而此时新闻的时效性已经比不上下午面市的晚报了。或者因为有些消息在日间已经通过其它的渠道了解到。因而减少了阅读《现代金报》的兴趣,从而使得报纸的发行效果大大下降。因此,实现有效投递,是提高发行质量不可忽视的环节。

一、当前报纸投递管理中的难点

提高有效投递,对于零售方式而言。操作和监控起来相对比较容易:时间早。则零售成交量高,退报率低。而对于征订方式而言,由于报纸是提前付费的,中途的服务不好(主要是投递不到位。投递时间过晚),不会对发行量带来如同零售一样即时的反应。反馈数据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带来管理上的诸多困难,主要表现在:难以全面了解投递的真实状况:管理人员与一线人员之间管理存在跨度,难以对一线员工的具体工作进行有效监控;管理和激励措施缺乏针对性等等。

目前绝大多数报社对此所采用的一般做法是通过读者投诉来监控。但读者投诉这个指标受读者个人因素等的影响较大,同样的投递质量往往会得到不同的投诉率,这造成投递质量很难通过投诉或客户回访来统一监控。投诉指标只能作为质量控制的重要指标,但是不能作为唯一指标。

投递质量的监控难也造成投递考核工作中的诸多弊端。以浙江《现代金报》为例,按照以往的考核办法,发行公司对投递员的考核是以投递报纸的数量为指标来核算的。可现实的状况是:有的区域投递400份报纸需要4个小时,而有的区域投递800份报纸却只需要不到两个小时,以投递数量为指标考核使得前者只能拿到后者一半的薪资,而其投入的劳动却是后者的两倍,这对于员工来讲是不公平的。对此。有的发行站点就会采取“肥瘦搭配”的方式来进行平衡,即每个员工好的段道投一点,不好的段道投一点,虽然相对公平了,但是由于段道优化无法保证,整体的段道路程加长,整体的投递时间就加长了,造成不少“无效投递”,严重影响了报纸的发行质量。

二、技术手段在报纸投递管理工作中的运用

造成上述种种投递管理中的难点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管理者无法获得精准翔实的段道路线图,段道优化无从下手,另外,对投递员的工作进行控制或调整时也缺乏客观有效的数据加以佐证。在探寻更为科学的投递管理方式的过程中,GPS(全球定位系统)设备和GoogleEarth地图等新技术手段的优势逐渐凸显出来了。

GPS在导航定位、定时、测速等方面性能卓越,该设备轻便小巧,携带方便。需要记录行动路线时,设置开关到记录器方式,就可以将所经过路径的高度、经度、纬度及日期时间等信息储存起来。再通过通用的USB接口可将卫星记录数据传输到计算机中。再启用GoogleEarth地图,便可以将卫星定位数据整合其中。GoogleEarth中的实景地图精确清晰,全面覆盖,实行自动更新,其功能远远胜过平面地图。

这样的段道数据获取方式非常便捷,只要把GPS设备带在身上,走一遍就可以了。在早上投递的时候让投递人员随身携带,就可以采集到投递时间、投递里程等数据,进而整合出非常精准的段道轨迹图。

以此类推,可以将所有的段道记录数据都整合到CoogleEarth中,再做进一步的整理:

1标注段道数据,设置文件夹

将每条段道的相关数据均标注上去,包括段道投递人员的信息,投递花费时间,投递里程等。并将同一站点的段道记录整理到同一文件夹,再按照投递班设置子文件夹。这样,想看哪个站点的全部段道,选中站点文件夹即可,如果想显示该站点中某个投递班的全部段道。选中该投递班记录的子文件夹即可,如果只想显示某个段道,只选定该段道的记录就可以了。

2段道站点的优化调整

有了准确的段道数据,就为段道的优化调整提供了依据。计算出某一区域内所有段道投递所需的总时间,再除以段道数量,得出该区域段道平均所需要的投递时间。如果现有段道时间和里程与平均值相近,则将该段道标注为绿色线条,否则标注为红色,这样就很方便地进行红绿段道之间的优化调整。

还可根据区域特点,调整站点的段道数量,使得各站段道数量尽量接近——这样便于站与站之间的竞争和考核,同时由于站内各段道投递时间较为平均,也便于站内考核。

按照划分好的区域,重新选择站址。最好在区域的中心部分。有时候区域中心部分的房租比较贵,成本较高。但是更应考虑到重新选址带来的收益肯定是大过成本的:因为站点位于区域中心,将有利于区域内报纸的投递时间整体提前,实现有效投递。

当然,在调整段道的同时,要制定相配套绩效考核方式。在调整投递区域的时候。也要考虑运报车的到站时间的差异:有的站点要早一点,有的站点要晚一点。

三、技术手段运用于投递管理成效显著

上述技术手段的运用,使原来存在诸多盲点和误区的报纸投递管理工作迅速变得科学便捷且富有成效。

1发行投递的总体状况一目了然

发行投递段道的各类数据,如:段道路线,投递时长,投递里程等是发行公司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但以往的情况是:由于每一段道都不一样,投递人员具体的投递路线,一般除了投递员本人和投递班长之外,其他人都不大清楚。即便是发行站站长都不是很清楚,更不要说发行公司管理部门了。并且,以往获取这些数据的方式都是人工操作的,由于操作手法难以完全统一,段道测试的人又并非是同一人,所以获取数据的标准和尺度有差异。加之具体负责测试的区域站长出于对自身考核有顾忌而心存私心等原因,获取的数据一般不敢也不能作为制度制定的依据。

现在,只要把GPS采集来的段道数据在CoogleEarth地图上展示出来,不仅发行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及站长可以清楚地知道每一个投递人员的具体线路,报社的领导也能直观地了解发行投递的总体状况。解决了上文中所说的由于管理人员和一线人员之间存在管理跨度,难以了解一线人员工作内容的难题。加之数据都是通过标准统一的设备采集的,完全可以用来作为制定考核制度的依据。

2投递时间提前,整体得到优化

由于用GPS采集数据非常简单,只要测试人员随着段道走一遍就可以把数据采集回来。这就给原本非常繁琐的段道调整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原来的段道测试和调整工作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但由于缺乏像CoogleEarth这样精确到每栋楼房的地图,采集数据受人为干扰因素大,调整又只能在局部范围内进行,所以始终无法获得理想的效果,路线的整体优化根本无法实现。运用GPS后,所有的段道分布清晰直观,数据翔实准确,调整工作完全可以在地图上进行,调整后的段道在正式运行之前,还可以再实地测试一遍,而不用像从前那样在实际运行之后还去做些“修修补补”的工作。这样可以在新段道正式运行之前经反复测试,一次调整到位,这在以前是不可能做到的。

通过段道优化,报纸投递时间整体提前。而且投递完成的时间也得到很好的控制。同时,由于全部人员投递时间大致相当,可以要求员工统一时间回站集合,便于管理。

3分配公平,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

原来对于投递员的考核是以投递数量为基础的,这对于员工来讲存在不公平因素。现在通过段道调整。将投递绩效考核办法调整为:以段道投递里程。和插报数量作为计算基础。

以现代金报发行公司白沙发行站为例。白沙站12段道,段道长17.23公里(含自站点到段道起投点的路程),份数562份,在计算投递绩效时,首先是根据份数和本月报纸插报的次数计算出插报分值,2008年3月份单份报纸共插(拆)报36次,插报分值为562×36=20232分。里程分为17230米×31天=534130分,插报分1分折合里程分3分,这样总分值为562×36×3+17230×31=594826分,再乘以对应于绩效的系数。就可以得到该投递人员的投递绩效。

虽然段道调整时主要考虑投递时间,但是具体计算员工投递绩效时。选择段道投递里程而不选择投递时间,主要是因为如果以投递时间考核。则可能因为投递人员的交通工具差异,行进速度差异等原因造成计算误差较大。

通过绩效计算方式的调整,使得考核更趋公平,保护并提高了投递员的工作积极性。

篇(5)

【正文】

在经济全球化与国际金融改革大环境下,中国的金融业领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竞争冲击。而金融业的竞争主要体现在金融制度的竞争,因而在金融制度方面我国仍在改革与完善,以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所需的广泛金融服务的要求,促进本国金融业持续、健康、有效率的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虽然我国金融立法现阶段仍为分业经营,但是在金融领域中已然出现了产融结合现象,且呈现急速发展的趋势,容易形成市场支配力量和市场支配力量容易被滥用,再加上我国反垄断法刚刚颁布实施,细化工作迫在眉睫,因而本文所探讨的我国产融结合领域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极具现实意义。

一、产融结合领域之界定及发展趋势

产业经济与金融业的结合我们称之为产业与金融的结合,简称产融结合。[①]

所谓产融结合,一般指金融业与工商企业通过信贷、股权、人事等方式走向结合,它是工商企业充分市场化和银行业充分商业化的产物,是产业投入产出过程与金融业融通资金过程的结合。产融结合的理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工商企业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持股、控股和人事兼任关系;狭义是指工商企业(尤指工业企业)与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多指银行业)的股权渗透和人事交叉(尤指股权渗透)。本文在法律层面主要探讨的是狭义的产融结合。市场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追求资本增值的最佳场所,竞争机制是产融有效结合的启动器。现实中,人们对产融结合的理解存在一些误区,认为产融结合就必然能够促进经济发展。还有的把产融结合简单理解为银企结合。其实,产融结合是一个中性的概念。比如说在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银行对企业的信贷就是一种产融结合,但是银行的信贷规模或信贷结构不合理就会影响产业结构的不合理。所谓产融的有效结合是指能充分利用金融功能促进产业经济发展和产业经济效益提高的过程。[②]

(一)产融结合的国际发展趋势

产融结合的发展可从两个相互促进的方面来考察:银行模式由“分离制”向“综合制”过渡;银企关系由单纯的信贷关系向产权关系、产融实质结合发展。

美国受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的影响,对商业银行做出严格限制,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在1890—1920年间,针对托拉斯尤其是产融结合形成的金融托拉斯的兴起,政论家威尔·罗杰斯对此有一句经典名言:“所谓控股公司,就是你在被警察追捕时将赃物交给同伙的地方。”[③]二战后,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业竞争的加剧,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有所扩大,原来实行分离银行制的国家逐渐向综合银行制过渡。美国1983年修改了1933年银行法,取消对银行从事证券、不动产投资及保险业的限制。德国历来实行的都是全能银行制,在传统存贷款金融业务之外,银行还可以提供证券经纪、保险业务以及房产交易等其他业务,全能银行一方面作为投资公司的股东,另一方面又为投资公司提供金融服务。[④]实行综合制更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已成为世界各国银行发展的共同趋势。

与分离银行制相联系的是银行与企业单纯的信贷关系。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金融业与工商业的关系日益密切。不论是银行还是企业,都已不能满足于仅有的信贷联系,都迫切需要在产权上建立更为牢固、密切的联系。从企业角度来看,迫切需要产权联系。主要体现在:第一,社会化大生产按照规模经济的要求,企业日益大型化,大型化企业需要巨额资金的扶持,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性增强。第二,股份制企业的建立为银行资本的股权提出要求。股份制企业的资金通常来源于社会公众,而他们的资金是分散和有限的,筹集成本高。相对来说,金融机构有较强的经济实力,银行成为企业大股东是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第三,国际竞争的加剧,使企业向集团化、综合化、国际化方向发展。这种趋势使企业对银行的资金需求加大,并要求银行能给企业更全面的服务,即对企业的资金、信息、科技、证券的承销等提供综合服务,加强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国际竞争力。另一个方面,从银行角度来看,同样迫切需要产权联系。首先,银行是负债性企业,其主要的资金来源就是企业存款。可以说没有企业存款,银行就无法进行正常经营。其次,银行的经营目标之一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利润的主要部分是银行对企业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企业经营效益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银行贷款本息能否按期收回。第三,银行对企业的参股、控股,能分散投资风险,提高效益,体现银行资产的安全性、盈利性。第四,金融业竞争激烈,迫使银行开展多种业务,加强和企业的联系。目前各国证券业、信托业都相当发达,银行业竞争加剧,为使银行在金融市场中居于主导地位,银行必须要为企业提供多样化的服务。[⑤]

(二)产融结合领域国内发展现状及其内涵

产融结合突出表现为产业组织与金融组织的相互投资和人事互派。我国当前常见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大型国有企业与金融业的结合,另一种是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联为一体,以求共同发展。[⑥]具体而言,产融结合可以表现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团、全能银行等,我国目前最常见的形式主要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从组建来看,具有组建主体和形式多元化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金融机构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即以金融机构为主体而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如2002年3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根据《公司法》成立了国有独资性质的中信控股公司。这是中国金融业自实行分业经营以来第一家经批准成立的可以跨金融业务领域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二是产业组织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即指以工商企业或企业集团为主体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山东鲁能集团、海尔集团、宝钢集团、中远集团、山西国信集团公司等均控股了一定的金融机构。宝钢集团在集团内成立财务公司,由集团内各成员企业共同出资经办,宝钢集团已经控股和相对控股了四家金融企业,即华宝信托公司、宝钢财务公司、联合证券、太平洋保险,华宝信托与法国兴业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金融链条,且宝钢的“金融军团”仍在不断日益强大。三是其他机构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投资银行等具有投资主体资格的国有企业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⑦]

那么,到底什么是金融控股公司呢?法学界大多认为,控股公司是指因持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从而能够对其进行实际控制的公司。英文“holdingcompany”或“proprietarycompany”,最主要的特征是控股控制。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各国(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的界定并不完全一致。美国《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中正式使用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术语,但该法案及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均未直接定义,后者对金融控股公司做出了一般性要求,其规定反映了金融控股公司与银行控股公司之间的内在联系。[⑧]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大国际监管组织联合支持设立的金融集团联合论坛于1999年了《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中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⑨]我国台湾地区2001年《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定义金融控股公司为:对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有控制性持股,并依本法设立之公司。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为子公司的一种纯粹型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中以银行作为子公司的称作银行控股公司;以证券公司作为子公司的称作证券控股公司;以保险公司作为子公司的称作保险控股公司;而同时拥有银行、证券、保险两种以上子公司的称作金融服务控股公司(financialservicesholdingcompany,简称FSHC)。如美国的花旗银行集团等。[⑩]也有学者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并通过控股公司兼营工业、服务业的控股公司,它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形态和有效形式,也是金融领域极具代表性的混业经营组织形式。[11]还有人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经营性控股公司,即母公司经营某类金融业务,通过控股兼营其他金融业务及工业、服务业等活动的控股公司。按照国际惯例,金融集团公司的母公司都应是控股公司。[12]

虽然金融控股公司有不同的界定,但归结为一点,无论其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还是为非法人的企业联合,其都是银行业与工商业通过控股走向结合,无论这一控制权是掌握在银行方面或者工商企业方面,这一联合行为就具体存在,且依照国际惯例,这种市场结合只要达到一定规模尤其是当其滥用市场支配力就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13]

因此,就上述在我国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三种形式,笔者认为都可划归产融结合的范畴,符合本文探讨的范围。

二、产融结合领域反垄断规制之法理分析

综前所述,关于产融结合的出现,是企业走向规模经济,谋求其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企业市场化、金融机构市场化、企业融资的客观需求。正如前文所述,无论人们对金融控股公司这一产融结合的具体形式有怎样的界定,其都是金融业与工商业通过控股走向结合,是经营者集中的具体表现。依照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例来看,市场结合达到一定程度和规模就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而受到反垄断法追究的市场经营者集中主要表现为垄断性经济合并。反垄断法的核心在于反对市场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其垄断力滥用妨碍市场有效竞争。历史告诉我们,金融资本和产融结合过度集中就会对自由竞争产生限制,甚至引发经济危机。[14]在产融结合领域展开反垄断分析十分必要。

(一)该领域反垄断立法观之发展趋势——从静态到动态

关于传统竞争立法理论模式,我国学界长期认同的答案是“有效竞争”,这一理论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提出,也叫“可行性竞争”,即假设一种竞争在经济上是有效的,而且根据市场的现实条件又是可以实现的,那么这种竞争就是有效的。

但也有学者提出“有效竞争”理论不能适应解决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经济发展所面临的突出的、长久的问题——产业组织合理化和产业竞争力提升。反垄断如果仅建立在这种理论之上,实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损害了企业的竞争自由,滞延社会福利的增加。[15]同时也不利于维护竞争机制。故而,熊彼特“动态竞争理论”便应运而生并成为主流竞争理论,[16]在此基础上,20世纪80年代以来又有学者从现代产业组织理论和动态市场角度提出“可竞争市场理论”。[17]该理论认为,如果进入和退出某一行业是自由的,只要价格一超过平均成本,厂商就会有进入的动机,使相关行业中经常存在潜在进入者的威胁,如同现实竞争者存在的实然状态。

为获得垄断而进行的竞争是一种很重要的竞争形式。成功获得垄断地位的企业越想得到更多的保障以避免竞争,而要成为那样的垄断者就越会有更多的竞争。而且只要获得垄断地位的可行途径是促进社会生产力的,那么此种竞争就是我们社会所需要的。尤其在新经济时代,如果一个公司率先在新经济行业中生产出一种新产品,它会在知识产权和消费的规模经济性两方面获得保护,从而具有垄断力量并获得高额利润,而这一前景又会加快创新的进程。成功的垄断者很可能是最初对其发明创造的新产品收取很低价格的企业。等到将来网络扩大了,再向用户收取更高费用,这样不仅可以弥补现在的损失,还会有盈利。如果网络有自然垄断的性质,这种情况就更加可能发生,因为竞争者发现要再建一个相同的网络是不可行的。因此网络达到成熟状态的速度越快,它的垄断地位免受竞争对手挑战的时间就越长。因此网络垄断的这一盈利前景不仅导致创新进程加快,还会导致低价策略,目的是为了吸引用户民主监督加入;而网络企业主最终有可能收取垄断价格,从而可以补偿早期的损失。[18]虽然这里主要分析新经济领域的问题,但在产融结合这一既传统又现代的领域同样可见为了扩展其网络服务,采取先低价形成服务网络,再收取垄断价格的情形。诸如金融机构收取年费问题、预先承诺与今后业务发展到一定规模后服务费用的提高等现象。

因而产融结合领域扩大网络发展,也是为抵制其潜在竞争变为现实竞争的主要手段。但是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潜在竞争变为现实竞争所需的时间也越来越短,具体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交通和信息发展,提高经济效率,提高现实竞争强度与潜在竞争的压力。2、在WTO规则影响下,国际间经济交往日趋自由,本国产业日益受国外竞争对手竞争压力和潜在竞争威胁,随着资金积累和资本市场的成熟,大规模筹集资金也更为便利;3、科技的高度发达,使得现今几乎任何一项产业的进入壁垒都不构成绝对进入障碍。因而我国也有学者提出“动态竞争观”的竞争立法理论模式。[19]而在产融结合领域的反垄断立法观,综上分析笔者认为也应从静态走向动态。

主张对市场结构进行积极干预的“有效竞争”理论虽然协调了规模经济的要求,但未能充分体现提升我国产业在国际上竞争力的要求。因而在产融结合领域中不仅应对某一生产经营者暂时的“垄断”看作是法律禁止、追究的对象,而且要将该领域中的竞争看作是动态的活动和过程。辩证地看待垄断与竞争的相互关系,对具有市场支配力的垄断状态持宽容态度,对利用垄断力损害竞争的行为予以打击。

(二)该领域反垄断立法之价值维度——从竞争到合作

在反垄断法价值探讨中,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特有的价值是竞争,竞争是当今各国反垄断法所共同宣示的保护对象,是反垄断法各基本价值(效益、自由、秩序、正义等)的集中体现,也是反垄断法用来判断规范对象的永恒尺度,竞争的必然内容是有效竞争。[20]对于竞争价值的认同是人们的共识,这种共识有一定经济学认识基础和立法依据。[21]

随着经济、社会、人们观念的变迁和经济学、法学理论的自身发展,竞争法(学)视域中竞争概念开始得到人们的反思,其在竞争法领域的地位和本身含义也在发生着不断变化。作为人际关系的另一种状态——“合作”开始以挑战者的姿态在竞争法领域中凸显出来。对传统竞争法学理论和竞争法的立法、执法都产生了一定冲击。竞争和合作的相互作用已经成为竞争法分析的一个经常的主题。[22]现在,美国法院也认为,合作是提高生产率的基础,反托拉斯法是被设计用来确保竞争和合作处于一个合适程度的混合状态,而不是被设计用来要求所有的经济参与者在任何时候都全力竞争。产融结合领域是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融合,从某种意义而言,也是一种合作。规模经济带来垄断,垄断必然排斥自由竞争。自由竞争、自由合作和联合、垄断并存的经济现实向理论界提出了挑战。1982年美国经济学家鲍莫尔(Banmol)的《可竞争市场与工业结构理论》一书的问世,标志着“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形成。依照这一理论,垄断可能是有效率的经济行为的结果,[23]因而在“可竞争理论”视野下,各种合作安排的适应性调整构成了现代竞争法的主题。因而有学者提出,我国流行以竞争作为反垄断法的特有法价值并以经济学上的有效竞争理论解释竞争的概念等做法有失偏颇;竞争理论、交易费用经济学以及管制经济学都应当成为影响反垄断制度供给的“理性认识”;合作和竞争一样,是处于效率之下的竞争法的一个价值维度。笔者非常赞同这一观点。

反垄断法是对自由竞争的保护,也是对于竞争背后体现的公平、正义、自由、效率这些重要社会价值的肯定。在产融结合领域,反垄断法最终也要将其价值维度定位于维护整体经济利益平衡,维护企业的总体自由和社会的实质公正。[24]

(三)该领域反垄断规制之立法原则——从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

反垄断法立法原则有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之分,我国反垄断立法到底采取结构主义还是行为主义持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采取行为主义与结构主义相结合的做法。这种观点近几年比较流行,也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同。学者们认为,实行行为与结构相结合的做法可以避免重蹈中国立法中一些经济法律因规定不全面、不具体无法适应实践要求而缺乏稳定性、缺乏严肃性的缺陷。[25]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采取行为主义。理由有三:第一,我国企业的规模普遍偏小,缺乏国际竞争力,甚至还没有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第二,真正对竞争造成威胁的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第三,行为主义的垄断控制制度已成为世界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26]

依结构主义的方法认定产融结合领域内是否存在垄断,仅要求审查市场集中度和参与合并的企业或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如果市场集中度迅速上升或者参与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过大,就被认为是垄断性经济结合而遭禁止。显而易见,与笔者上述的经济发展之现状要求及趋势不相符。放眼国际,多数国家认为以单纯的市场结构为标准来控制经济合并有相当大的缺陷,美国自1974年“合众国诉通用动力公司案”开始,表现出摒弃结构主义分析法走向行为主义。市场集中度和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不再是决定性因素,而仅是确立市场势力的重要标准。反垄断法应确立竞争导致产业发展的信念,在政策取向上采取“可竞争市场”理论模式,对垄断状态和企业合并持更加宽容态度。因为我们很难为动态的市场活动事先规定合理的市场结构标准。

因此在对产融结合这一特殊的垄断性经济结合进行规制中,与其徒劳地为动态市场活动事先规定合理的市场结构标准,不如顺应潮流,以动态发展观,采取整体宽容,局部严厉的规制方法。首先,因为产融结合在经济发展及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了良好作用,因此这种市场行为首先值得鼓励,然而产融结合的密切关系容易导致垄断势力和限制竞争行为产生,因为银行是控制力极强的组织,它与大企业的融合更能强化其控制力,从而对竞争造成破坏。在2002年法律修改之后,日本《禁止垄断法》第十一条规定,银行与保险公司不得取得或保有超过国内公司的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经营保险业的公司为百分之十)的股份。[27]这是个有益的借鉴。其次,从经济发展客观需要而言,经济发展要求金融介入,以扶植产业的发展并增强国际竞争力,入世之后合格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与我国企业进行结合,也易导致垄断发生,所以我国亟待建立起该领域的反垄断法规制制度。一方面,产融结合的市场行为值得鼓励,因为产融结合在规模经济、经济发展及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了良好作用。如宝钢的财务公司等。企业对金融机构的资金需求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因而政府对银行资金运用的过度限制无疑对其发展起阻碍作用。另一方面,从经济发展客观需要而言,经济发展要求金融介入,以扶植产业的发展并增强国际竞争力,但产融结合更强化其控制力,从而对竞争造成破坏。对其垄断行为进行控制也是反垄断法的客观要求。综合两方面而言,在产融结合领域,反垄断法应当关注对竞争造成损失和威胁的垄断行为而非其究竟占据怎样的垄断结构。因而,其立法原则应从结构主义走向行为主义。

(四)该领域反垄断规制之执法原则——从本身违法原则到兼顾合理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是美国法院100多年来在反托拉斯司法判例中逐步形成的一对重要法则。一般认为,本身违法原则是指,只要企业实施了反垄断法明令禁止的行为,法院无需考虑该行为之目的与后果,径直判决该行为非法。本身违法适用于价格固定、市场划分、联合抵制、搭售安排和转售价格维持等案件。合理原则是指法院根据企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目的和后果及行为人的市场份额等因素综合判断某种行为是否违法。合理原则一般适用于纵向非价格限制、联营、合并等领域。在20世纪70年代末之前,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适用呈现明显的二分法模式。但自80年代以来,随着芝加哥学派占据主导地位,本身违法原则遭到批评,法院对“本身违法”进行了修订,一些传统上适用“本身违法”的横向限制行为改为适用“合理原则”。[28]尤其表现在产融结合领域和新技术领域(比如软件业),自1999年以来美国反垄断规制的执法原则从传统的单纯依靠“本身违法原则”转向兼顾灵活的“合理原则”,较好地处理了规模与效益、垄断与发展、一般适用与适用豁免的关系,还较为妥善地处理了反垄断与执行国家金融产业政策的关系[29]。美国的执法原则灵活性很快便影响到欧盟、加、澳等国家和地区。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规模经济是一个长期战略,发展产融结合顺应了世界潮流,但又不能对该领域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无动于衷,这对国家经济发展和产融结合实践本身都有害,所以在该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原则既要坚持对明目张胆的违反现行《反垄断法》的行为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更应该注意运用灵活的合理原则。

(五)该领域反垄断规制之立法视域——从内国适用转向域外适用

域外适用制度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45年的“美国铝公司案”中确立的“效果原则”的制度体现。[30]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剧,跨国性产融结合的发生和跨国金融集团的组建日益普遍,相伴的是各国反垄断法的“内国控制弱化、国际控制强化”形成趋同。[31]所以,针对目前国际金融集团对我国企业并购的主流趋势,我国对产融结合领域要积极探索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针对外国法的域外适用,还要设立阻却制度。[32]未来要求我们在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上要未雨绸缪,赋予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效力制度在该领域具备可操作性。

此外,产融结合领域反垄断规制功能发挥上还要注重反垄断与金融监管机制的联动;该领域反垄断规制之执法态度要实现从积极控制(主动型控制)到消极控制(防御型控制)的转变;[33]该领域反垄断规制之法律责任要从单一责任转向综合责任。

三、产融结合领域垄断力量滥用及反垄断法律规制

反垄断法规制的是垄断。日本的《禁止垄断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私人垄断’,是指事业者无论是单独的还是采取与其他事业者相结合、或合谋等其他任何方式,排除或者支配其他事业者的事业活动,从而违反公共利益,实质性的限制一定交易领域内竞争的行为。”我国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反垄断法》第3条以列举的方式给垄断下了这样的定义:“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正如前文所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虽然有其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必然性,但在结合过程之中以及结合的结果,都有可能涉及我国刚刚实施的《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当然,其中最为主要的还是涉及第三类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过度集中”,也即我国《反垄断法》所谓的“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依据本文第二部分的论述和笔者基本观点,产融结合领域“经营者集中”本身并无多大过错,我国反垄断法所反对的应该是“经营者过度集中”,尤其是产融结合势力在结合过程中尤其在结合后“滥用垄断力量”,亦即我国《反垄断法》所谓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该领域滥用垄断力量之表现形式

反垄断法合并类型的划分主要是基于合并对竞争秩序的危害性的大小,一般采取三种基本的分类,即水平合并、垂直合并和混合合并。由于混合合并一般较少影响市场集中度,故而竞争法给予的关注也最少,这种合并大多数是允许的。[34]显然,产融结合属于混合合并的具体形式。尽管较少影响市场集中度,但涉及到产融混合合并企业之间的交叉补贴[35],便于实施针对小的竞争者的掠夺性定价;[36]而且大规模的产融结合之后必将导致银行数目减少,这则意味着消费者和客户选择余地的减少和竞争的缺乏以及垄断的加剧,[37]尤其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使得这一垄断现象更加严重。所以,对其进行反垄断法控制,一方面可以鼓励和保护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另一方面明确地对垄断行为进行规范,促进整个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我国《反垄断法》第20条以列举的方式给“经营者集中”下了定义:“(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可见,该条文既没有象美国和欧盟等立法一样明确法律规制的重点是水平合并(也称横向合并),更没有具体细化规定产融结合这一特殊的混合合并,语言过于笼统、抽象和模糊,[38]还有待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或立法完善,也有赖于我国反垄断执法的灵活性和张力。

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对产融结合领域的反垄断法规制从垄断行为着手探讨,即从占有市场垄断地位的企业为阻止新的市场进入者而使用的手段入手进行分析。金融控股公司滥用垄断力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独家交易、特许协议、搭售、掠夺性定价等,最为常见和危害最大的当属独家交易和搭售,[39]只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反垄断控制,才能实现金融市场的自由竞争,并维护客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一是规制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排他;二是规制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损害客户和消费者的“搭售”行为。

排他易(ExclusiveDealing),也叫独家交易,比如某消费品的生产者要求其经销商答应不经销任何潜在竞争对手的产品,从而就可以增加潜在竞争者的销售成本。如果某潜在竞争者的产品市场前景好,没有其他经销商,不得不自己销售产品,即在生产和销售两个方面进入市场,市场进入之资本规模相对较大,对于我国企业而言,规模普遍偏小、缺乏国际竞争力,甚至还没有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大企业及其子公司的排他易会造成市场进入的实质障碍,而反对进入壁垒恰恰是国际反垄断法的重要发展趋势。

作为出售一种产品的条件,卖主要求买主向他同时购买另一种产品,这就是搭售,它使在一个市场中拥有垄断力的企业在另一个市场中也获得了垄断。[40]搭售与排他易一样。排他易是将销售与生产搭在一起,同样,“搭售”是对被搭售产品的排他易。如果被搭售产品有规模经济性,那么为了进入搭售产品市场也必须生产被搭售产品的企业,其成本与垄断者相比会高得多,而这会减少该企业进入搭售产品市场的预期收益。例如生产手机的厂家总会以“赠品”的方式搭售充电器,占领该款手机的充电器市场。

(二)该领域之反垄断法规范与限制

作为混合合并具体表现之一的产融结合,从国际立法来看,从来都是以结构规制为辅,但这并不能说明该领域的市场集中就没有法律限制,我国商务部2004年8月公布的《反垄断法》(草案)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出现下列情形,应当事先向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提出申报:(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世界范围内的资产或销售额总和超过30亿元人民币……;(二)集中交易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三)参与集中的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的市场占有率已达到百分之二十的;(四)集中将导致参与集中的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的市场占有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五的。具体的申报标准可视经济发展情况加以调整。上述规定体现了事前申报审查并采取申报异议制的企业结合规制方式,既能达到控制企业结合行为的目的,又能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是比较符合我国实际需要的。[41]应该说,这个立法路径是值得肯定的。事实上,我国2007年颁布的《反垄断法》第21条和第22条分别采取授权立法和排除式立法方法对这一问题加以灵活规定。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达到申报标准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第22条规定,可以不申报的集中有两种情形:一是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的,二是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应当说,我国法律的现行安排赋予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应对市场的多变性,扩展了法律的张力和弹性,但同时也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市场的判断能力和执法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此外,前文所述日本《禁止垄断法》第十一条所确立的金融公司保有股份限制制度也极具借鉴意义。欧盟于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横向并购指南》所确立的最新并购控制实体标准“严重妨碍有效竞争”(SIEC)以及美国控制并购的“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SLC),都属于结果型标准,强调对有效竞争造成实质性损害并以此结果的产生作为是否应对并购加以禁止的标准。[42]以上这些国外立法经验都是我国产融结合领域控制立法的有益借鉴,尤其是欧盟最新的《非横向合并评估指南》,值得我国反垄断立法执法机构认真研究。

在产融结合领域,最主要的控制方法是行为规制,即对排他易和搭售行为进行规制。笔者认为对我国产融结合领域中出现的排他易或搭售行为,首先要制定一个判定标准,即何种行为才视其为排他易,或达到一个怎样的标准才能形成“排他性”行为,怎样的“搭售”才被视为反垄断法所要限制的行为。其次,对这样的行为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行为主体应负何种责任,是民事的、行政的抑或刑事的?

对于认定标准而言,主要是对于事实的认证。由于产融结合领域中的产品与服务大多技术含量高,较多是金融创新领域的产品,因而这些事实的认定,对外行人而言难以理解,更谈不上认证的问题。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法是象美国一样借鉴仲裁程序,也就是说,法官指示每一方当事人提名一个技术专家,再由两方所选取的两个专家共同选定中立的第三个专家,该专家被法官任命为法庭指定专家,法官也相信他不会受任何一方的误导。[43]这样,就由三位专家对事实加以认证。

最后,对于该领域垄断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笔者主张应综合采用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三种责任承担形式。民事责任主要是指侵权者给受害者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上的责任,其形式主要有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行政责任是反垄断法中重要的责任方式,即由反垄断法执行机构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制裁。如禁令、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刑事责任方面可借鉴美国、日本的经验,对严重违法者实行“双罚原则”,既处以罚金,又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

6、该领域反垄断规制之功能发挥——反垄断与金融监管机制的联动。

7、该领域反垄断规制之执法措施——从积极控制(主动型控制)到消极控制(防御型控制)。(参考:李磊《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法律规制研究》检察出版社07版)

8、该领域反垄断规制之法律责任——从单一责任转向综合责任。

【注释】

[①]参见傅艳:《产融结合之路通向何方》,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②]参见张庆亮等:《产融型企业集团:国外的实践与中国的发展》,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

[③]参见[美]查里斯·R·吉斯特:《美国垄断史》,傅浩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页。

[④]参见叶辅靖:《全能银行比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第203页。

[⑤]参见宋建明:《金融控股公司理论与实践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4-36页。

[⑥]参见王勇:《新经济形势下产融结合研究》,四川出版集团、四川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⑦]参见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载《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劳动法)》2004年第7期。

[⑧]参见麟、谢丽娟等:《金融控股公司:内在逻辑与现实选择》,载《财经科学》2002年增刊第118页。

[⑨]参见前注⑦。

[⑩]参见安志达:《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与实务》,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

[11]参见薛海虹:《保险业与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思考》,载《上海保险》2001年第6期。

[12]参见闵远:《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监管》,载《中国金融》2000年第8期。

[13]SeeTheLawofAntitrust:AnIntegratedBook,Lawrence.A.Sullivan,Warren.S.Grimes,ThomsonWest,2006.P180.

[14]参见[德]鲁道夫·希法亭:《金融资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27页,第250页。

[15]参见盛杰民、袁祝杰:《动态竞争观与我国竞争立法的路向》,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16]参见陈志广:《熊彼特的竞争理论及其启示》,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17]参见[美]丹尼斯·卡尔顿:《现代产业组织》,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5-139页。

[18]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新经济中的反托拉斯》,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六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19]参见前注⒖。

[20]参见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3-31页。

[21]参见盛杰民、叶卫平:《论反垄断法法价值理论的重构——以竞争价值为视角》,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

[22]参见刘文华:《关于竞争、合作与反垄断的思考》,载中国民商法律网,2008年12月20日访问。

[23]参见[美]鲍莫尔:《可竞争市场:在工业结构理论中的兴起》,载《美国经济评论》1982年第3期。转引自吕明渝:《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3-55页。

[24]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0-164页。

[25]参见王艳林:《垄断:中国立法的确立及其方法》,载季晓南主编:《中国反垄断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26]参见钟瑞栋、侯怀霞:《行为主义:中国反垄断立法的选择》,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2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27]参见[日]根岸哲、舟田正之:《日本禁止垄断法概论(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38页。

[28]参见郑鹏程:《美国反垄断法“本身违法”与“合理法则”适用范围探讨》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10期。

[29]SeeWilliamJ.Kolasky,ConglomerateMergersandRangeEffects:It''''sALongWayFromChicagotoBrussels,BeforetheGeorgeMasoUniversitySymposiumWashington,DC,November9,2001.

[30]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8页。

[31]参见[美]肯尼斯·哈姆勒:《法律全球化:国际合并控制与美国、欧盟、拉美及中国的竞争法比较研究》,安光吉、刘益灯译,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14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第376-379页。

[32]参见汪欣:《跨国并购引发的反垄断法域外效力问题研究》,载中国民商法律网,2008年12月25日访问。

[33]参见李磊:《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法律规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版,第198-200页。

[34]参见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05-608页。

[35]SeeBundeskartellamt,ConglomerateMergersinMergerControl,DiscussionpaperforthemeetingoftheWorkingGrouponCompetitionLawon21September2006.

[36]参见[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著:《反托拉斯经济学》,张群群、黄涛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298页。

[37]参见黄隽著:《商业银行:竞争、集中和效率的关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6页。

[38]值得注意的是,欧洲理事会根据2004年1月20日颁布的控制企业间集中的EC第139/2004号条例(《合并条例》),于2007年11月出台了《非横向合并评估指南》,使其明晰化和具备可操作性,以加强指导对包括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在内的产融结合等混合合并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无独有偶,澳大利亚也于2008年11月颁布了新的《合并指南》,不仅对混合合并进行了法律界定,并提高了对混合合并危害竞争的警惕。

[39]例如欧盟2007年《非横向合并评估指南》也认为,“混合合并中值得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封锁。相互关联的市场上的产品如果形成组合,则整合后的实体可能有能力利用自己在一个市场上的强大地位而在另一个市场上取得杠杆效应,具体方式则是从事捆绑销售、搭售或者其他排他行为。捆绑销售和搭售由于是非常普遍的行为,因而通常不会产生反竞争效果。各家公司之所以进行捆绑销售和搭售,往往是为了向顾客提供更好的产品,或是提高产品的性能价格比。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这类行为有可能减少实际或潜在竞争者的数量,或者降低竞争的动力。这有可能会减轻整合后实体的竞争压力,从而使其可以提高价格。”

[40]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反托拉斯法(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1页。

篇(6)

1.启兴

心理学研究表明,兴趣有动力作用和定向作用。凡是使人兴趣盎然的东西,特别能激活人的思维。教学中,运用质疑的方法,激发学生浓厚的学习兴趣,促使其积极思考,认真读书,达到导读的目的。

学习《荷蓧丈人》一课,教师借助导引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课题注释《论语·微子篇》,“微子”是什么人?同学们看过电视剧《封神榜》,商纣王有三位忠臣:微子、箕子、比干。《微子篇》第一章写道:“微子去之,箕子为之奴,比干谏而死。孔子曰:‘殷有三仁焉。’”引自《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92页。孔子很赞赏这三个人,称他们是殷商时代的三位仁人,即成仁取义之人。尽管纣王无道,把微子废掉,但他们以死相谏,关心、参与政治的精神孔子十分赞赏。这就是儒家的“入世”思想,而隐士的主张恰恰是逃避政治。因此《微子篇》中写了许多孔子和隐士发生冲突的故事,很有趣。本课写的正是孔子周游列国同一位隐士发生冲突的事。

学习本课,请同学们围绕以下问题阅读、讨论:(投影出示)

①“丈人”在文中指什么?

②丈人为什么要批评孔子?

③子路见丈人骂孔子为什么还要“拱而应”呢?

④丈人对子路的态度为什么前后明显不同?

⑤孔子为什么命子路“反见之”呢?

导引语紧扣课题有机延伸,点明课文的难点:孔子“入仕”的政治态度,并用质疑发问提挈全文的主要内容,唤起学生的阅读欲望,激发学生学习课文的直接兴趣,学好课文便有了基础。

2.寻路

每篇文章,都有一定的思路。叶老说,善于看文章的人一定要把作者的思路摸清楚。凭借质疑引导学生摸清文章的脉络、作者的思路,使之体会课文构思的精妙,领悟课文谋篇布局之道,以为读书写作的借鉴。

秦牧的散文《土地》选材广泛,联想丰富,怎样引导学生认识文章的思路,体会其“形散而神聚”的特点呢?既然作者的匠心在于围绕中心合理地选材布局,导读寻路的突破口也应从材料入手。先引导学生看书:课文中选用的与土地有关的材料(事)共有多少则?学生找出共有13则,再引导学生给这些材料加上标题,按序号进行排列,最后启发学生依照性质将这些材料分类:1~4则写珍爱土地;5~8则写保卫土地;9~13则写建设土地;最后一小节赞美土地,点旨明题。至此不难看出,文章的思路是以“土地”为线索,按照珍爱土地—保卫土地—建设土地—赞美土地的顺序安排材料的。从选材看,古今中外,事情繁杂,似不连贯,是“散”的,但依据线索,围绕中心组织材料,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最后揭示中心,体现了“神聚”的特点。导读中若能利用板书,会使思路显示得更加清晰。

3.对比

对比是人们认识事物获取知识的主要方法,也是语文教学导读常用的方法。质疑对比,容易迅速使学生认识事物的特征,抓住问题的本质。质疑对比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同一事物前后对比。如阅读《明湖居听书》,为了认识白妞说书巨大的吸引力,可以质疑:白妞出场前后,戏园里的气氛有什么变化?说明了什么?由出场前的“热闹哄哄”到出场后的“满园子里便鸦雀无声……连一根针掉在地下都听得见响!”说明了白妞演唱的巨大吸引力和在观众心目中的影响。另一种是两种事物的对比:描写黑妞和白妞演唱的技巧用了什么方法?学生很可能回答:用了比喻的方法。可以再引导对比:两者运用比喻描摹表演声音的情况完全相同吗?如细读课文便会发现:写黑妞是以声喻声,“如新莺出谷,乳燕归巢”;写白妞则是以形喻声,“像一线钢丝抛入天际”,“如一条飞蛇在黄山三十六峰半中腰里盘旋穿插”。这时,学生就会理解作者把只可意会而难以言状的听觉形象转化为易于体会的视觉形象表达出来,目的在于使读者感受真切,如见其人,如闻其声,更鲜明地突出了白妞高超的演技。

4.探微

课文中常有一些类似“闲笔”的地方,对表现中心有直接关系,但往往容易被学生忽视。导读,应抓住这些学生不注意的细微之处,借助质疑,激发思维,来一番“咬文嚼字”,引导学生深入理解课文内容。

《范爱农》一文有两处省略号,用法很微妙,学生一般不注意。一处是鲁迅到报馆去询问王金发送五百元的事──

一个名为会计的便不高兴了,质问我道:

“报馆为什么不收股本?”

“这不是股本……”

“不是股本是什么?”

另一处是许寿裳写信催鲁迅往南京──

爱农也很赞成,但颇凄凉,说:

“这里又是那样,住不得,你快去罢……”

我懂得他无声的话,决计往南京。

教师质疑:这两处省略号都表示语有不尽吗?学生会回答:都表示语有不尽。再引导:那么产生语有不尽的原因是什么?第二处省略号对表现中心有何作用?细读课文可以看出,两处省略号确然表示语有不尽,但第一处的“语有不尽”是因被对方截断而未说完,第二处是因说话人(指范爱农)不愿说下去,根源在于下文所说的“无声的话”,形象地表现了范爱农当时凄凉的心境,反映了后中国社会依然如故的悲惨局势,从而突出了文章中心。这种导读,往往令学生有豁然开朗之感,可以发挥以小见大、探微而显旨的作用。

5.求变

将已有的知识结构借助质疑变换一个角度认识,可以引起新的思考,有利于牢固掌握知识。

学习《〈指南录〉后序》,为了使学生深入认识文天祥出使北营的紧迫形势及“纾祸”、“救国”的动机,抓住“时北兵已迫修门外,战、守、迁皆不及施”质疑:战、守、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三者是什么关系?部分学生会脱口而出:并列关系。再引导研读本小节内容,学生就理解了三者是选择关系,即或迎战、或防守、或转移都来不及了,从而突出了当时形势的紧迫性和文天祥以国事为重的出使动机,确定了导读全文的认识基础。

篇(7)

大学生肩负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重任,他们在学习科学知识的同时,其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如何,将直接关系和影响着我国社会的法制建设。特别是在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率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制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部分,高校要提高对法制教育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搞好大学生的法制教育。

一、高校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系

(一)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任何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行都需要社会调节机制来维持正常的秩序,道德和法律就是社会的两大调节机制,两者共同担负着调节社会关系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道德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把某种价值体系、价值观念、行为和观念的准则灌输到人的意识中,使其形成相应的信息、品质和习惯,达到自我调节控制和自我监督的目的。法律代表了阶级的意志,是推行国家、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强制手段。人们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还要遵守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

道德和法律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种社会规范:

首先,道德与法律联系密切,在调整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具有互补性。

其次,在调整、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法律并不是万能的,除了受到以社会为基础,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以及法律自身条件的约束外,还必然要受到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

最后,法律以道德为价值取向,并以道德为社会支持。“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如果法律背离了人类基本的道德精神,将失去约束人们行为的道德基础。

(二)高校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系

1.高校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关系的现状。在我国现行的高校教学大纲和教学实践中,高校的法制教育一般从属于德育教育,并没有自身的独立地位。在当前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对大学生的德育教育占据了相当大的一部分,在有些高校甚至全部是德育教育,法制教育只是德育教育的一个补充。

笔者认为,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系已经逐步成熟,法制体系建设已经取得长足发展的情况下,虽然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有其必然的联系,但将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的认识及定位是不合理的。正是这种思想政治教育比例关系的失衡,导致了在现实生活中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发生违法问题。综观在校大学生发生的不同方面的违法问题,一方面是其本身道德素质低下导致的;另一方面则是法律意识的不足和淡薄造成的。

2.高校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应当并重。基于上述对道德和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得出,道德和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是相互依存,共同发挥作用的。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固然是重要的,但是法律意识的培养仅靠德育教育还不能解决全部问题。我们说提升人的品质,应当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塑造,宜采用法制教育和德育教育相结合的形式。

加强法制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把法律意识融入到大学生的道德观念中,将道德内化为大学生自身的观念,使法律至上的意识升华为大学生更深层次的道德义务要求。法制教育的价值在于倡导法制精神,造就大批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公民,来满足法制社会的需要。

二、在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紧迫性

(一)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减少大学生违法行为,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的需要

(二)加强法制教育是大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和发展的内在要求

在前几年,犯罪大学生多出自民办大专院校,而现在来自重点大专院校甚至名牌院校的犯罪大学生较往年明显增多。据上海一项关于“校园犯罪”的调查,在犯罪的51名大学生中有16人来自重点院校,占了总数的31%.在大学生犯罪中,其中不乏博士生和硕士生。这些重点院校的大学生频频犯法说明我们不能只重视大学生的学习成绩,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已经迫在眉睫了。法制教育本身及其产生的结果对大学生的价值观、道德素质、思维方式、精神状态等各方面都有着积极而重要的影响,其有利于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三)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任务

大学生毕业后是要踏上社会,为社会做贡献的。法制意识强的毕业生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为国家的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法制意识差的毕业生可能有意或无意的违法违纪,甚至走上违法的道路,造成终身的遗憾。

三、目前在校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法制教育重视程度不够

虽然目前高校已经把法律基础课列入教学计划,但是对该门课程的投入却非常少。由于法律基础课的课时有限,在很短的时间内要让学生了解必要的法律知识几乎是不可能的。法制教育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还不够重视,只是将其作为一门普通的课程来对待,而没有将其看作是提高人才综合素质与修养的重要举措。

(二)法制教育师资力量薄弱

很多非政法院校的法律课师资是由社科部、学工处、德育处、团委或宣传部的工作人员担任。他们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影响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对法律课程不重视就不难理解了。

(三)法制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单一

法制教育是一项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综合教育。目前,在高校法制教育中,教育形式仍局限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偏重于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实践教学环节,未能给学生提供参加有关社会实践的机会。有的高校甚至把法律基础课作为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唯一形式,法律基础知识的内容仅限于几部法律,缺少有针对性的以案说法的内容。

(四)法制教学考核方式不合理

目前,各高校评价法制教育效果好坏的惟一办法是阅卷考试,考核的内容主要集中于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知识,惟一的标准是考试成绩,学生追求的仅仅是该课程的分数,考完后就将法律知识放在一边了,并未真正的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四、加强在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措施

(一)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

法律基础课有其自身的科学理论体系和教学规律,必须根据其自身的特点进行教学。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必须强化该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我们要重视案例教学法。在选择法律教学案例时,应选择那些既有利于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又具有思想教育意义的案例。

(二)开展灵活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

运用现代的多媒体手段进行直观、形象、生动的教学形式。如组织学生观看、收听法律专题的电视片或录像带等,让大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学习;举办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模拟法庭”,开设法制宣传园地,开展法律知识咨询活动;利用假期开展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活动,让大学生列席旁听审判过程,增加其对法律学习的感性认识;请法律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来高校开设大学生法制讲座等活动,营造出浓厚的校园法律文化氛围。实践证明,多种形式并用的法制教育要比单纯的法律课程教学效果更好。

(三)加强法律课教师的培养

提高教师队伍是搞好高校法制教育的关键。高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的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不同的学校要根据自身的条件,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准的精干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四)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巩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效

现在,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念和思想伦理观念急剧变化。大学生进入大学后,学习环境、学习方式、人际交往、自我评价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此,高校要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其消除不良的心理状况,最大程度上预防和避免因心理问题引发的违法行为,从而巩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效。

五、结语

高校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涉及课程设计、教学安排、教师选拔、教学方式、考试考核等多个方面。是一个艰巨复杂的系统教育工程,特别是德育教育与法律教育的有机融合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探讨。只有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能才能使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取得良好的效果,才能使大学生对法律有科学的认识、深刻的理解和全面的掌握,使得他们不仅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更能理解法的精神、法的作用,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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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森林资源总的变化趋势是:森林面积逐年增加,每年以200万hm2速度递增,林木生长量开始大于消耗量,森林资源的发展在数量上开始走出“低谷”,扭转了长期以来森林资源下降的局面,实现了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的“双增长”。森林资源是决定林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加WTO后冲击的重点虽然是林产工业,但竞争的焦点却在于林业产品,而林产品的关键原料在于森林资源。

一、造林方法

1、播种造林法:又称直播造林,是将林木种子直接播种在造林地进行造林的方法。这种方法省去了育苗工序,而且.施工容易,便于在大面积造林地上进行造林。但是这种方法造林对造林立地条件要求较严格,造林后的幼林抚育管理措施要求也较高。播种造林的适用条件:适合于种粒大、发芽容易、种源充足的树种,如橡栎类、核桃、油茶、油桐和山杏等大粒种子。其要求造林地土壤水分充足,各种灾害性因素较轻,对于边远且人烟稀少地区的造林更为适宜。

播种造林的方法有:块状播种、穴播、缝插、条播和撒播等。播种前的种子处理包括消毒、浸种和催芽等措施,对保证春播,早出芽,增强幼苗抗旱能力,减少鸟兽等危害极为重要。

2、植苗造林法:又称栽植造林、植树造林,是用根系完整的苗木作为造林材料进行造林的方法。其特点是对不良环境条件的抵抗力较强,生长稳定,因此,对造林地立地条件的要求相对地说不那么严格。但是,在造林时苗木根系有可能受损伤或挤压变形和失水,栽植技术要求高,必须先育苗,却也节省种子。总之,植苗造林法受树种和造林地立地条件的限制较少,是应用最广泛的造林方法。

植苗造林应用的苗木,主要是播种苗(又称原生苗)、营养繁殖苗和移植苗。有时在采伐迹地上进行人工更新时,可以利用野生苗。近年来,有些地区发展营养器苗造林,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植苗造林后,苗木能否成活,关键是苗木本身能否维持水分平衡,所以在造林过程中,从苗圃起苗、选苗、分级、包装到运输、假植、造林前修剪,直至定植全过程都要保护苗木不致失水过多。最好是随起苗随栽植,尽量缩短时间,各环节要保持苗根湿润。

3、分殖造林法:是利用树木的营养器官(干、枝、根等)及竹子的地下茎作为造林材料直接进行造林的方法。其特点是能够节省育苗时间和费用,造林技术简单,操作容易,成活率较高,幼树初期生长较快,而且在遗传性能上保持母本的优良性状。但要求有立地条件较高的造林地,同时分殖造林材料来源,受母树的数量与分布状况的限制,这种方法主要用于适用营养繁殖的树种,如松树、杨树、柳树、泡桐和竹类等。

二、植树造林的程序

1、造林地的清理

造林地的清理,是造林整地翻垦土壤前的一道工序,把造林地上的灌木、杂草、竹类以及采伐迹地上的枝丫、梢头、站秆、倒木、伐根等清除掉。分为全面清理、带状清理和块状清理3种方式。

清理的方法可分为割除清理、火烧清理和用化学药剂清理。割除清理可以是人工,也可以用机具,如推土机、割灌机、切碎机等机具。清理后归堆和平铺,并用火烧方法清除。也可以采用喷洒化学除草剂,杀死灌木和草类植物。

2、整地方式和方法

整地方式分为全面整地和局部整地。局部整地又分为带状整地和块状整地。全面整地是翻垦造林地全部土壤,主要用于平坦地区。局部整地是翻垦造林地部分土壤的整地方式。包括带状整地和块状整地。

带状整地是呈长条状翻垦造林地的土壤。在山地带状整地方法有:水平带状、水平阶、水平沟、反坡梯田、撩壕等;平坦地的整地方法有:犁沟、带状、高垄等。

块状整地是呈块状的翻垦造林地的整地方法。山地应用的块状整地方法有:穴状、块状、鱼鳞坑;平原应用的方法有:坑状、块状、高台等。

3、人工播种方法

(1)播前的种子处理

目的:完成种子发芽准备,加速种子发芽,缩短留土时间,保证出苗整齐,预防动物及病虫害的危害。

措施:消毒、拌种、浸种、催芽。春播时深休眠种子要催芽。

春播时逼迫休眠种子应浸种,但是如果造林地比较干旱、晚霜与低温危害严重不宜浸种。雨季一般播种干种子,如果能准确掌握雨情时也可浸种。

秋季播种时一般都不浸种、催芽。病虫害危害严重的地方应进行消毒液浸种、闷种或拌种

(2)播种方法

撒播:均匀地撒播种子到造林地的方法。

一般不整地、播种后不覆土,种子在条件下发芽。工效高,成本低。作业粗放,种子易被植物截留、风吹或水流冲走、鸟兽吃掉,发芽的幼苗根系很难穿透地被层。

适用条件:劳力缺乏、交通不便的地区,皆伐迹地、火烧迹地,急需绿化的地方,中小粒树种。

条播:按一定的行距播种,可播种成单行或双行,连续或间断。

播后要覆土镇压。可进行机械化作业。种子消耗量比较大

适用条件:迹地更新,次生林改造;主要为灌木树种和个别乔木树种

穴播:按一定的行、穴距播种的方法。

根据树种的种粒大小,每穴均匀地播入数粒到数十粒种子。播后覆土镇压。操作简单、灵活、用工量少。

适用条件:适用各种立地条件。大、中、小粒径的种子都适用。

篇(9)

建国初期,由于我国当时经济落后,人民文化水平较低,报刊种类少。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报社作为党和政府的宣传机构,管理体制是按事业单位对待的,办报经费则是由国家财政拨款,报社极少考虑经营问题,在这种背景下,邮发合一凭借着自身的优势,在报业发行中一统天下。

“邮发合一”的特点和优势主要体现在:

1.拓宽了报纸发行的深度和广度。在“邮发合一”之前,报纸发行的范围主要局限在铁路沿线、交通枢纽,而很多偏僻的地区和许多县市都很少甚至几乎看不到报纸。通过“邮发合一”,邮电网络遍及全国,点多、线长、面广,只要是邮局公开发行的报刊,凡是邮路通达的地方都能订阅到,这样一来,便大大地拓宽了发行网点和覆盖范围。

2.利用现有资源,减少浪费和混乱。“邮发合一”使报社专门编报印报,邮局则负责订报发报,简化了国内报刊发行系统,省去了许多人员开支和事务工作的麻烦,既可专心编报,又合乎经济原则,减少了浪费、纠纷和混乱,有助于解放初期全国报刊的发展,并增加了邮电业务。

然而,随着历史的前进,社会条件的不断变化,“邮发合一”渐渐不能适应新的环境,尤其是以后,全国的工作重点转移,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给报纸的发行模式带来了极大的冲击。

首先,改革开放政策为新闻出版事业带来空前的繁荣,报纸的数量增多,品种由单一的机关报变为多品种、多层次,开张由四块版变为八版、十六版甚至更多,内容特色更是日星月异,邮电部门不负重荷。

其次,市场经济条件下,报社必须讲求经济核算,考虑成本、利润等一系列经济指标。而“邮发合一”收费高,手续烦,造成报纸资金回笼慢,不利于报社的发展。

时间最高发行费率最低发行费率平均发行费率1949--195235%14%28.4%1952--198025%25%25%198030%25%27.5%1981--198625%25%25%1987--25%28%--35%29.3%

从上表可见,报纸的发行费率在建国四十年来几经变更,但最低平均都没有低于25%以下,最高达到了35%,这对于面临着要求自负盈亏的报社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因此,自办发行的新模式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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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办发行的特点和优势自从1985年洛阳日报率先自办发行起,几年的时间,“自发”模式如星火燎原之势,几乎全部的中等或中等以上的城市党报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报纸,纷纷加入“自发”的行列。报纸的发行总量也有了很大的增长,1993年报纸发行总量约为264亿份,比1979年全年发行131亿份增加了近一倍。

和“邮发合一”相比,自办发行有其不能比拟的特点和优势,更能满足新时期报纸发行的需求。

1.缩短投递时间,一般情况下,市区投递要比邮局早一两个小时,郊县要快半天至一天。

2.发行费用减少,如上文所述,邮发的发行费率最低也要25%,加上邮局种种相关要求的开支,实际发行费用相当昂贵,而自办发行,报社实际支付的费用和邮发相比,仅为18%。同时订报费用,报社可以立即拿到(邮发则是每月按订数返还),大大增加了报社的流动资金,有助于实现报社经济自主,积累资金,扩大再生产。

3.投递质量提高,服务周到,上门征订,提高报纸的质量和发行量。然而,尽管自办发行这一新生事物有其强大的生命力,但它也有自身体制上的弱点和不足。目前我国大部分报社的发行部门都很小,体系也不完整。《参考消息》,发行量300多万份,发行部只有7个人;北京日报三报两刊,发行部只有4个人;光明日报发行部16个人,与采编人员的比例是1:25。发行队伍如此弱小简陋,每到发行季节,记者、编辑都要带着发行任务,组织发行。这种亲力亲为的手工操作,实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化报业发展。因此,势必将有新的发行模式出现。

三、多渠道发行的出现和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新闻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报业发行模式变革也随之进入了新时期。未来,多种灵活的发行模式将会不断出现,多渠道发行势在必行。在这里,笔者仅谈谈自己的设想,供大家参考。

1.“邮发”和“自发”相互结合,扬长补短。邮局可以和报社共同商讨,在双方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签定合约,根据市场经济下价值规律的原则,协调好双方的经济利益。报社和邮局因地制宜、因报制宜地制订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发行费率,这是“报邮联合发行”的关键,如果在这一点上双方能达成共识,“联合发行”就有了成功的基础和前提。这种发行模式,在某些地方已经实施,并取得了成功。1998年,《深圳商报》与当地邮局签订了“联合发行合作协议”,并且共同成立了“联合发行指挥部”,以邮局为主,报社协助,开办了预约征订、跨区订阅、上门收订、现场收订、分期订阅等多种新的服务项目,报纸的发行量因此获得全面增长,市内订户比上年增长了71.2%,外阜订户比上年增长了5.8倍。在和邮局重新合作的同时,报社也可以拓宽自办发行的路子,灵活地采取多种手段,因地制宜地发展发行模式。尤其是一些有经济实力的报业集团,可以组建发行网络,由报业集团建立一个直接下属的发行总公司,再在各地建立起发行分公司,统一部署和管理此报业集团下的各家报纸发行;另外,报社还可以和银行合作,选中一家或几家全国联网的银行,委托它们在各地的营业网点设点收订报刊;随着因特网的发展,报社还可以利用网络,在网上征订报纸,然后委托电子商务站点进行送递。

篇(10)

(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管理体制

要体现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管理体制科学与否对大学生的人文素质的培养具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高校教育是广大青年学生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阶段,对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高等学校承担着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为国家建设和发展培养高素质人才的神圣使命,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不能忽视教师这一主体。那我们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更要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这就要逐步建立健全一种可持续规范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管理的体制。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管理体制要体现以人为本,以我们的教师为本,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让教师在良好的环境和体制机制下认真专研业务努力上好每一堂课。为提高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质量,也需要逐步建立健全一种可持续的科学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主体上要体现

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教学主体上就要体现以学生为本,并注重培养大学生的全面发展。由于现在的大学生都是90后,来自不同的家庭环境,家庭收入差距加大,大学生的消费观念、价值追求各不相同。在讲科学发展观时,特别要强调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可以先列举一个励志的大学生典型事例,也可以让学生发言谈谈自己怎么做到人的全面发展。高校思想政治课教师要强调人的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德育是基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不仅要给学生讲解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还要注重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的培养,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智育,大学生所开设的课程都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为大学生今后走上工作岗位奠定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体育,现在的大学生,很多都处于亚健康状态,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大学生应该重视加强体育锻炼,同时也锻炼了自己的意志力。还要给学生强调不仅要身体健康,心理也要健康。美育是培养大学生的审美观,培养他们的高尚情操和文明素质的教育。让他们知道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假丑恶,自己的行为是否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是否显示出了正能量。劳育是培养学生进行劳动观念和劳动技能的教育。当代大学生大多数是独生子女,特别是来自城市的大学生从小就很少参与家务事等劳动,对劳动观念有些淡漠,应加强这方面的教育和锻炼。高校思想政治课教师要强调统筹兼顾。对于大学生来说,不仅要统筹专业课与公共课的学习,还要理论课与实践课的学习,统筹课程学习与社会实践活动等方方面面。高校思想政治课教师要强调可持续发展。人的发展是一个逐步渐进的过程,可持续是一个很关键的环节。大学生的全面发展也要注重可持续。

(三)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上要体现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教学内容上也需要协调统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基本原理概论》和《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四门必修课程之间以及同一课程内教学内容有重复,需要协调统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内容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重复。虽说各门课程功能定位,讲授角度不同,但这种角度和定位点在教师的实际授课过程中很难把握。我们学校《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是三年级开设的课程,我们应注意教学内容的优化组合,本课程则重点讲授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探索和理论等内容。对与前面课程重复的内容可以略讲或个别章节安排学生自学,比如第二章“新民主主义理论”和第三章“社会主义改造理论”在之前开设的《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中已涉及,那我们就对第二章“新民主主义理论”安排学生自学,对第三章“社会主义改造理论”只着重讲2-3个案例。比如第八章第三节“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的“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在之前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已涉及,那我们就从当代大学生中找正反两个典型的案例加以讲解。此外,本课程自身内部的各章节之间也存在一定重复,我们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在照顾到课程内在的系统性与完整性的基础上,对教材有所取舍,重点讲授。

(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授课方式

要体现科学发展观为了增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实效性和针对性,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不断地探索和改革我们的授课方式,用科学有效的多种方式教学,提高课堂的控制力,从而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一是专题式教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研究》课程是高校研究生开设的公共政治理论课,我们把它分为八个专题,由八个教师各自讲授一个专题。由于每一个教师只讲授一个专题,他(她)就有时间精心设计这个专题的教案和PPT,保证了教学质量,围绕主题展开的专题式教学深受学生喜欢,大大提高了教学的针对性和课堂的吸引力,也有助于做到重点突出和提高教学的理论深度。二是讨论式教学。为了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也为了加强大学生的自主学习,可以采取讨论式教学,如《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中就可以安排大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围绕人口、资源和环境为主体收集资料,展开调查,先是小组讨论,做一个讨论提纲的PPT,然后再选出代表与大家分享。三是案例式教学。教师事先要选好与课程教学内容相关的案例,可以是经典案例,从教育部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案例教材中选取;可以是新闻案例,选取及时的新闻资料,让学生感到思想政治理论课是与当前社会发展紧密联系的;可以是同龄人案例,对同龄的大学生来说更具有说服力;还可以是反面案例,不过,反面案例要慎重选择,在运用反面案例时,教师要注意正面的引导。案例式教学可以把枯燥的理论讲得形象、生动,让学生在案例中理解理论,而且还能活跃课堂气氛。四是网络资源教学。高校校园网可以开设“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专栏,把教师的优秀课件、相关的文献资料和一些经典视频挂在网上,同学们可以上网查阅。另外我们每个老师还有网络教学平台,提高网络教学平台,每个任课教师可以上传教学日历、教学大纲、课件等,可以布置课后作业,学生网上提交作业,教师网上评阅并及时反馈给学生,还可以与学生进行交流、互动。五是多媒体教学。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把抽象的理论和枯燥的教学内容通过文字、动画、声音、图像、视频等多种信息呈现在课堂上,让课堂有声有色,提高了课堂控制力。同时,采用多媒体教学减少了教师授课的随意性和书写黑板的时间,加大了教学信息量。六是实践教学。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每一门课程都有实践教学环节,要注重科学统筹,各门课之间的实践教学内容要协调,不要重复。对于实践教学,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希望建立有利于教学的稳定的有效的社会实践基地。如参观考察红色革命根据地或纪念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型工业的发展等,让学生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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