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6 15:27:54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农产品国际贸易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中亚五国与中国毗邻,地域辽阔,土地资源丰富,属于典型的大陆气候,具有得天独厚的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以种植业和畜牧业为主。中亚五国在以土地密集型为主的农产品生产上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如哈萨克斯坦的小麦,乌兹别克斯坦的棉花等。然而,在以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为主的农产品生产上还比较欠缺国际贸易论文,尤其是反季节水果、蔬菜以及加工农产品等。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农业生产的优势不在于农业生产资源而在于农业生产水平高,因此,我国与中亚五国在农业合作领域,尤其是农产品贸易方面存在着十分广阔的合作前景。随着上海合作组织自由贸易区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和中亚五国农产品贸易会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布娲鹣·阿布拉2008)。总的来说,积极开展与中亚五国的农产品贸易,加强农业区域经济合作,对于我国农业“走出去”战略和农产品贸易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实施,对于提高我国粮食安全和资源性短缺农产品的供给程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期刊网。
一、中国与中亚五国农产品贸易现状
(一)农产品贸易总量与趋势
中国与中亚五国的经贸合作由来已久,闻名与世的古丝绸之路就是双方经济贸易与文化往来的有力见证。在经贸交往的过程中,中国与中亚五国在农产品贸易领域形成了较好的历史基础。自2000年以来,中国与中亚五国农产品贸易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新时期。2001年上海合作组织的成立给双边农产品贸易合作搭建了一个良好的合作平台。2003年《上海合作组织多边经贸合作纲要》规定把农业等领域作为经济合作的优先方向,并制定出了相应的实施措施和计划。2006年上合组织部长级会议也再次强调,要把农产品贸易和农业合作作为重大的合作领域。在近十年中,中国与中亚五国农产品贸易得到的高速的发展。
2000年中国与中亚五国农产品贸易总额仅为10102万美元,其中出口2941万美元,进口7161万美元。到2009年国际贸易论文,双边农产品贸易总额已经上升到52386万美元,其中出口27335万美元,进口25051万美元。不考虑物价与汇率的情况下,总贸易额增加了4.2倍,年均增长17.89%,其中出口增加了8.3倍,进口增加了2.5倍。从贸易趋势来看,在过去的十年中,除2002年和2009年外,中国从中亚进口农产品要大于出口农产品,双边贸易一直呈逆差。从贸易总量来看,中国与中亚五国农产品贸易规模还较小,农产品贸易额占中国农产品贸易的比重不到1%。
表1中国与中亚五国的农产品贸易额单位:百万美元、%
年份
进出口额
哈萨克
斯坦
吉尔吉
斯斯坦
塔吉克
斯坦
土库曼
斯坦
乌兹别
克斯坦
中亚五
国合计
占中国农产品进口、出口及总额比重
2000年
出口额
13.49
2.97
0.27
2.09
10.59
29.41
0.18
进口额
47.30
7.16
3.43
3.71
10.01
71.61
0.37
进出口总额
60.79
10.13
3.70
5.80
20.60
101.02
0.28
2001年
出口额
16.55
3.50
0.51
2.47
11.68
34.71
0.21
进口额
49.22
13.10
2.12
1.12
2.99
68.56
0.03
进出口总额
65.77
16.60
2.63
3.59
14.67
103.27
0.05
2002年
出口额
29.28
5.60
1.14
2.42
11.77
50.21
0.27
进口额
17.32
3.04
0.77
0.42
24.66
46.22
0.21
进出口总额
46.60
8.64
1.91
2.84
36.43
96.43
0.24
2003年
出口额
34.81
7.90
4.12
1.49
10.17
58.48
0.26
进口额
48.05
6.74
13.60
3.50
162.84
234.72
0.77
进出口总额
82.86
14.64
17.72
4.99
173.01
293.20
0.56
2004年
出口额
30.14
7.80
2.27
1.66
15.46
57.33
0.24
进口额
51.90
13.56
3.36
9.91
339.40
418.13
0.99
进出口总额
82.04
21.36
5.63
11.57
354.86
475.46
0.72
2005年
出口额
53.83
21.90
2.38
3.07
15.38
96.57
0.35
进口额
42.90
17.74
5.49
16.90
389.98
473.00
1.05
进出口总额
96.73
39.64
7.87
19.97
405.36
569.57
0.78
2006年
出口额
54.12
60.05
3.78
1.80
15.92
135.67
0.42
进口额
61.45
28.86
7.42
9.40
512.28
619.41
1.20
进出口总额
115.57
88.91
11.20
11.20
528.20
755.08
0.90
2007年
出口额
85.19
74.79
6.68
2.59
24.81
194.07
0.50
进口额
35.22
34.17
1.45
21.48
320.15
412.47
0.63
进出口总额
120.41
108.97
8.13
24.07
344.96
606.54
0.58
2008年
出口额
123.62
90.67
9.23
6.71
39.57
269.79
0.81
进口额
26.72
42.76
3.82
24.73
291.60
389.64
0.45
进出口总额
150.34
133.43
13.05
31.44
331.17
659.43
0.55
2009年
出口额
127.16
94.01
12.12
6.31
33.75
273.35
0.67
进口额
19.19
10.50
3.28
27.65
189.88
250.51
0.33
进出口总额
146.35
104.51
15.40
33.96
关键词: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农业政策;改革WTO;协调机制;政策建议
一、导论
(一)选题意义
农业和农产品生产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在各国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涉及到人民生活、社会安定、经济发展等一系列问题,因而农业历来是各国政府保护的重点。农业保护严重扭曲了农产品贸易,使各国都深受其害,于是取消贸易保护、实现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共识。经过艰苦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达成《农业协议》,奠定了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基础。从《农业协议》开始实施至今,各国遵照《农业协议》履行承诺,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不断得到推进。但同时,WTO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又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还需要在谈判中加以完善。中国是一个拥有超过9亿农业人口的农业大国,作为一个经济全球化的积极参与者,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将同时面临来自内部与外部的双重压力。为此,深入研究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及WTO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遵照国际协议调整国内农业政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对于中国全面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国内农业安全以取得长治久安、持续发展的牢固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文献综述
许多学者对中国农业及世界农产品贸易的课题进行了研究与探索。如特丽?西库勒(TerrySicular)(1989)结合当时中国农业的衰退趋势,对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增长进行了探索,提出非农业政策可以加强或破坏农业计划,建议中国建立考虑全面和注重协调的有效农业政策,并把农业放在与其他产业平等的地位上;曹苏峰(1998)以翔实的数据深入分析了世界农产品贸易的发展速度、价格变化、贸易流向分布以及商品结构变化;田维明等(1999)通过GTAP模型进行政策模拟,分析了在新的国际经济环境下我国不同的政策选择对国民经济和农业部门可能产生的影响,认为扩大贸易开放程度有利于提高我国经济的总体效率和国民福利水平;罗余才(1999)对我国农产品进出口的总量与产品结构变化进行了实证分析;张汉林(2003)则在介绍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对农产品贸易领域的争端情况进行了总体阐述,重点分析了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受理的一些农产品贸易争端案例。
综上所述,虽然许多学者从农业产业地位、农业政策选择、农产品贸易结构及农产品贸易争端等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中国农业及世界农产品贸易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述,但是从总体上来看,这些研究中缺少以农业政策变化及现有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为基础的论述。本文试图以比较不同国家农业政策的改革、分析现有WTO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为基础进行论述。
(三)结构安排
论文的第二部分回顾了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历程,并总结出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三种趋势。论文的第三部分比较分析了世界主要农产品生产国农业政策的改革,认为尽管在《农业协议》的约束下,这些国家的农业政策仍然存在相当程度的农业保护倾向。在此基础上,论文的第四部分阐述了使农业保护主义得以生存、阻碍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程的现有WTO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所存在的局限性及对其进行完善的措施。论文的第五部分总结全文,并对中国农业如何应对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提出了政策建议。
一、加入WTO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压力
1990年前后,我国粮食、棉花、油料、生猪、苹果、烤烟等国内价格普遍低于国际价格,比较优势明显。但近十年来,农产品成本年均以约10%的速度递增,致使农产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20--60个百分点,国际竞争力日益减弱,只有大米、生猪和苹果、烤烟仍有比较优势。
长期以来,我国对农产品的进口调控主要依赖许可证、进口配额、检疫标准、国有外贸企业垄断经营等非关税措施进行,关税措施主要用于配额数量之外的农产品,配额内税率普遍很低。根据乌拉圭(农业协议》和《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我国加人WTO对农产品国际贸易不利影响主要有:1.贸易措施关税化影响。由于谈判基期1986--1998年我国大部分农产品的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关税化后的关税等值为负值,这使我国不仅失去非关税措施这一传统屏障,而且因关税减让幅度过大而失去高关税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只能通过和缔约国谈判上限约束关税和靠关税化的“例外条款”应对。据《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加人WTO后农产品进口的关税总水平要从2001年的2196削减到2004年的17%,美国关注的农产品削减到14.5%。特别是大豆,因税率降到3%,且国内外价格差距较大(加上关税进口大豆价格低于国内市场20%左右),加入WTO后受到的冲击很大,2001年,大豆进口创历史最高纪录1440万吨;2.配额扩大影响。WTO《农业协议》规定关税化后市场准人机会不低于减让基期国内消费量的3%,在减让期结束扩大到5%,这对我国粮棉油进口不利。1994-1998年,年均进口小麦、玉米、大米合计661.5万吨,加人WTO后,初始年配额多增进口976.9万吨,2004年多增进口15541万吨。专家估计,仅小麦至2004要损失60亿元,有近300万麦农要离开麦田生产。棉花生产因最终配额与以往进口量相比增加较多,2004年配额数量相当于1998年国内产量19.8%,因而所受影响比谷物更大。植物油情况与棉花类似,国内生产受到影响很大。据中国加入WTO农业专家组利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心开发的“中国农业贸易政策模拟模型"(CATP)测算,至2005年,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和油菜籽的比较优势将分别下降21,19%,16.36%,21.36%,40.83%和13.21%,使这些产品更加缺乏国际竞争力。同时,对生猪、大米、烤烟、甘蔗、苹果的国际竞争力也有一定的冲击。
二、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政策调整
1.建立农业国内支持新体系。按WTO农业国内支持总量AMS的“微量允许标准”(发达国家为5%,发展中国家为10%,中国人世谈判为8.5%),我国可有基期(1986一1988年)农业总产值8.5%,即412亿元的农业国内支持总量(农业生产性补贴)。除去可豁免的AMS部分,近年AMS占基期农业总产值仅有2%左右,即还有约315亿元的农业国内正支持空间。这为我国扩大实施“黄箱政策”(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生产投人补贴、牲畜数量补贴、贷款补贴等),减轻粮棉油等比较弱势农产品的成本压力提供了一定的条件。我国传统的农业国内支持“黄箱政策”主要以农产品价格补贴为主,贷款补贴(贴息贷款)为辅。价格补贴大多用于降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支农服务的收费标准,以及农产品购销环节的补贴。我国对农产品价格支持的另一途径为粮食的垄断性保护价收购。据《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加人WTO后不能实施农产品出口补贴,只是保留今后出口补贴权利。因此,我国通过保护价收购支持农产品价格在加人WTO后将被取消。加人WTO后农产品价格支持体系的构建应把重点放在加大农业生产资料补贴等生产投人补贴上,同时扩大黄色补贴范围,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对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等实行补贴,以此来达到优化农产品价格支持体系结构,提高补贴效率,并借鉴国际经验,减少农民收益较少的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补贴,把支持与补贴的重点转向农业生产者。
2.建立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新体系。WTO《农业协议》中有一些条款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的国际贸易保护,如“特殊保障条款”、“特殊和差别待遇”、“特别处理”、“微量允许标准”等。灵活运用这些条款,能够采取恰当的调整措施减少某些农产品的过度进口,并能有效地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措施保护。WTO《农业协议》有许多“灵活”操作空间,如关税配额管理,WTO各成员就有应用关税、拍卖、先到先得、按历史记录等多种管理办法。因时因地管理好我国的关税配额,能减轻进口农产品对同类产品生产的冲击。并尽快建立起综合协调、适时高效的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体系。如加强农产品出口信贷支持;提高农产品出口退税比率,加大对具有比较优势农产品的出口支持;制订、完善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立法。这三种手段可作为抵制国外产品进口冲击的强力“武器”。
一、引言
非关税壁垒作为国际贸易壁垒的一个重要种类,对于一个国家的国际贸易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加入WTO后,非关税壁垒成为了其他国家对我国进行贸易制约的重要手段。而我国的农产品贸易作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贸易项目,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其他国家对我国实行越来越广泛和严苛的绿色贸易壁垒(非关税壁垒中技术性壁垒的一种),使我国的农产品出口贸易占总贸易额比率呈下降趋势。很多学者对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也取得了很显著的成果。而绿色贸易壁垒由于其涉及人类健康和生态安全等和人类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方面,因而和一般的技术贸易壁垒相比有其特殊性,也有着比其他技术性贸易壁垒更强的扩散性,对其扩散性的成因和特点的分析就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二、案例分析
由于数据来源的有限以及关联规则数据挖掘过程的复杂性。下面以案例为主结合关联规则对我国农产品贸易中的绿色贸易壁垒的扩散效应(又称连锁反应)进行分析。
案例一,欧盟、美国、日本相继宣布对动物源性产品、水产品进口的一系列新规定(禁令)对我国出口造成严重影响。
欧盟禁令,以在我国出口产品中多次检出氯霉素、磺胺类等药残为由,认为我国动物药物残留监控体系不符合欧盟要求,对我国动物源性产品、水产品出口造成严重影响。2002年1月25日,欧盟以产品中含有抗生素为由通过决议,暂时停止从中国进口鸡肉、兔肉和冻虾等产品。随后,日本也跟着发表申明表示要与欧盟合作,共同检查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以鳗鱼为代表,日本厚生省于2002年7月正式对中国进口的蒲烧鳗追加9类药物残留进行检测,这标志着日本政府对我国鳗鱼业正式形成“绿色壁垒”(“技术壁垒”)。1
从这一案例中可以看出,就农产品中动物源性产品的绿色贸易壁垒的扩散效应是比较强的,主要表现为在较短的时间内,从欧盟转移到日本,并且有放大趋势。
案例二,以我国为例,2002 年1 月 欧盟以我国动物源性产品抗生素残留超标为由,全面禁止中国蜂蜜进入欧盟市场;以欧盟实施禁令为由,2002 年2 月初沙特宣布禁止进口中国蜂蜜,至今未开关;日本也于同期开始对进口中国蜂蜜10%抽样检验氯霉素等抗生素残留; 2月20日加拿大开始对中国蜂蜜加强抗生素检验,并要求对进口蜂蜜中苯酚和19种磺胺等残留进行检测;5月,美国FDA宣布中国蜂蜜氯霉素残留检测限为0.3ppd, 这一举措使我蜂蜜2002年对美出口比上年下降52.35%,出口额约 809万美元,下降43.56%;墨西哥农业部6月2日下令把扣留的356吨受污染的中国蜂蜜销毁或退回中国,主要是在抽样检查中发现这些蜂蜜中含有链霉素等一些有毒物质的残留物和一些对人体健康和国家养蜂业造成危险的污染物,而实施这一严厉措施实质上是为了保护墨西哥的养蜂业。2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更加清晰地看到农产品贸易在遭受一国绿色贸易壁垒制裁后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扩散到其他国家。一般的发展中国家难以提出一个公允的技术法规、产品标准或环保标准,也难以建立起复杂有效的检验方法和检验程序来实施绿色贸易壁垒措施。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到另一方面,绿色贸易壁垒的扩散也有较强的地域集中和连带现象,可以观察到这样一个传播轨迹: 转贴于
欧洲(欧盟) 亚洲(沙特、日本) 北美洲(加拿大、美国、墨西哥
这次对于我国蜂蜜的绿色贸易限制,从欧洲起源,向东逐渐传播到亚洲和北美洲。可以看出对于这个扩散过程,地域还是起到很大的作用的,基本遵循逐渐传播,边缘影响的规律。
三、结论
通过以上的理论阐释和案例分析,可以看出绿色贸易壁垒作为限制我国农产品贸易的重要因素,具有很强的扩散性,其特点可归纳如下:
(一) 地域扩散性特点突出。
(二) 扩散对象经济水平相近,一般较高。
(三) 部分实施新条例的国家有明显保护国内相同产业的目的。
(四) 农产品内部商品种类扩散性明显。
参考文献
张诤 王惠文:《技术性贸易壁垒扩散效应分析》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07年第4期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7-0164-02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主要相关理论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内涵
绿色贸易壁垒也称环境贸易壁垒,从其意义上说,它是指那些以维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的而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有关国际贸易活动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及其相应的行政措施,以避免这些贸易活动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
(二)绿色贸易壁垒的产生及原因
谈起绿色贸易壁垒,也许大家并不陌生,但在刚开始其实并没有“绿色贸易壁垒”这一专业名词,其相关的概念都被包含在技术贸易壁垒之中,所以绿色壁垒其实是技术贸易壁垒的一种形式。绿色贸易壁垒作为一种非关税壁垒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20世纪90年代开始兴起于各国[2]。从其背景来看,以下因素加快了绿色壁垒的产生和发展:
1.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迫切需要改善环境。随着世界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污染问题也严重威胁着人类生存和健康,从而引发了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思考。国际社会关于环境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涨,世贸组织也在相关文件中指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Environmental requirements aim to improve the use of resources and reduce pollution by setting specifications for products and production methods.They cover objectives such as energy efficiency,emissions performance,waste minimization and recycling,forestry management,and soil,wildlife and natural habitat protection.Because environmental requirements set specified targets,they provide greater certainty about outcomes for the environment。”[3]
2.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已不能满足发达国家对外贸易的需要。二战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受到重创,为了重新崛起,西方各国开始考虑实行贸易自由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GATT和WTO的运行,关税壁垒不断降低,非关税壁垒也受到了限制。发达国家为了限制一些发展中国家进口产品,开始寻求新的贸易保护,贸易壁垒应运而生[4]。发达国家工业的迅速发展,产生的经济污染也给环境问题带来伤害。这些问题的产生使得国际社会不得不开始关注环境问题。其中WTO和GATT在对外贸易中也对环境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这些环保浪潮的兴起促进了绿色壁垒的产生和发展。
3.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生产力水平的差距是绿色壁垒快速发展的主要因素。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凭借在国际贸易中占据的主导优势,由此造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对外贸易问题上尖锐化。发达国家为了保护快速发展的经济,不得不考虑从别的国家获取资源。另外,发达国家为了保持其在国际贸易中的领导地位,便让检验不合格的进口产品限制在本国市场之外,因此使得绿色贸易壁垒迅速在国际市场中发展开来。
二、河南省农产品出口总体现状
(一)河南省农产品出口贸易现状
河南省作为传统农业大省,但农产品出口量在全国来说并不大,而且相对于农产品出口大省山东省来说差距较大。2006―2013年,河南省农产品出口额呈增长趋势,但相对于全省总出口额来说河南省农产品出口额占全省产品总出口额比率并不大,2006―2013年均未超过10%,这种趋势的造成很大程度上是由绿色贸易壁垒引起的。
随着河南省政府和企业对农业的扶持,农产品出口速度呈快速增长趋势。其中在2014年,河南省共出口农产品达93.1亿美元,出口总额再创新高。至2014年河南省新增8家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总数已达17余家,位居全国第二。从出口种类来看,主要集中在香菇、蔬菜及其制品、果汁、禽肉等少数优势产品,而产量居全国前列的小麦、棉花、油料等出口量很小[5]。
(二)河南省农品出口的主要市场
河南省农产品的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亚洲、欧洲和北美洲地区,在这些地区中,又主要集中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市场[6]。从2011年情况来看,河南省出口到亚洲、欧洲和北美洲的农产品分别达到7.12亿美元、1.47亿美元和1.13亿美元,所占比重分别为66.25%、13.7%和10.51%,三大洲占河南省农产品总出口额的比重达到了90.46%,而新拓展的市场所占比重之和尚不足10%[7]。而三大洲都是绿色贸易壁垒比较盛行的地方,由此看来,河南省农产品还需向非洲、大洋洲等洲际国家开拓市场,加快农产品出口。
(三)河南省农产品出口的主要贸易方式
随着河南省近年来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河南省农产品出口贸易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但以传统贸易方式出口的农产品比重仍然高于其他贸易方式。加工贸易对技术和人才要求较高,而河南省生产技术相对比较落后。但随着河南省经济和科技实力的增强,加工贸易方式也得到了一定发展,已逐渐成为农产品出口主要方式。自2008年以来,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产品的出口额增长迅速。出口额由2008年的15多亿美元增长到2013年的228多亿美元,并且超过了传统贸易方式。
三、规避绿色贸易壁垒,扩大农产品出口
(一)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
随着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传统农业的生产技术和方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因此,要改善河南省农业生产技术,不得不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培养一批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专业人才,并研制出一系列现代化的生产技术。另外,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在河南省并不普遍,没有形成大规模的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不能形成统一的出口市场,限制了河南省农产品的对外出口。
(二)广泛建立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对绿色壁垒
农产品行业协会是由同类农产品供应链中的众多市场主体为实现共同利益和可持续发展而自愿组成的具有行业代表性的社会团体[8]。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便纷纷要求进入中国市场,为本国农产品开辟国际市场,由此可见,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农产品的重要性。河南省目前虽然也建立了农产品行业协会,但目前只有4家,郑州市2家,南阳市1家,濮阳市1家。所以,加快建立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步伐,对于积极应对绿色贸易壁垒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转变农产品出口贸易方式,向加工贸易发展
目前,河南省农产品的出口贸易主要是传统贸易方式。因此,农产品出口不注重对环保质量的检测,很容易因为农药残留超标不符合出口国家的检测标准而遭到出口国的绿色壁垒限制。而且出口初级产品的利润也较低,所以转变农产品出口方式,促使农产品出口向具有高附加值、高标准的加工贸易发展,对于扩大农产品出口、规避绿色贸易壁垒十分必要。
(四)适应市场化潮流,开展绿色营销
现如今,绿色营销已经成为一种人们比较关注的营销方式,也更容易使消费者接受。因此,开展绿色营销也成为出口企业应对绿色壁垒的一个有效手段。企业可针对贸易国特定的绿色壁垒,积极进行市场调研,探索相应的绿色营销方式,研发绿色产品、绿色包装,树立绿色形象,形成一个绿色营销体系[9]。在推广绿色品牌的同时,形成良好的市场口碑,加快农产品出口的步伐。
(五)做好ISO14000国际标准认证
ISO是世界上最大的非政府性标准化专门机构,它在国际标准化中占据主导地位[10]。ISO14000系列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编制的环境体系管理标准,在制定环境标准时综合考虑了其他国家的情况,最大限度地使标准能在国际社会中普遍适用[11]。因此,实施ISO14000标准是对外贸易的“绿色通行证”。而河南省农产品出口的市场大部分是欧美国家,所以河南省企业必须提高农产品出口质量检验标准,使农产品获得ISO14000国际环境认证,这样才能使河南省出口的农产品检验能够通过发达国家严格的检验标准,顺利进入发达国家市场。
参考文献:
[1] 王红梅.绿色贸易壁垒对中国贸易与环境的影响及对策[J].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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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贸易中,贸易自由化与贸易保护主义并存。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和各国对环境保护问题的日益重视,一种新的贸易保护措施—绿色壁垒应运而生,并对世界经济贸易产生重大的影响。所谓绿色壁垒,是现代国际贸易中商品进口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为名,通过颁布、实施严格的环保法规和苛刻的环保技术标准,以限制国外产品进口的贸易保护措施,其特点是形式上具合法性,名义上更具合理性。
一、绿色壁垒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
农产品与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以及环境息息相关,加之农业历来是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保护重点,因此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的出现首当其冲地会对各国农产品生产和农产品贸易产生影响。当然.作为环境保护和进口限制的共同手段,绿色壁垒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贸易既有有利的一面,又有不利的一面,可以说是利弊共存。绿色壁垒其初衷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各国通过制定、实施绿色保护法规和技术标准,客观上可以防止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危害人类健康的商品进口,从而有利于维护动植物和人类自身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环境的改善;同时,绿色壁垒所采用的技术标准通常是以先进的环保技术为基础,通过绿色璧垒的实施,可以促进各国提高农业技术水平和农产品质量,加快农业生产发展。例如国外对我国农产品的严格要求,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农产品安全水平的提高和农产品标准化体系的建立。但绿色壁垒对农业和农产品贸易的冲击是非常大的,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
(一)发展中国家在世界农产品贸易中处于受控地位。众所周知,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发展水平不同和在环保标准方面的差异,目前只有经济发达国家才有可能凭借其技术优势对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的环保标准从而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这将进一步强化发达国家对世界农产品贸易的控制地位,这是绿色壁垒带给发展中国家的最大、最直接的利益损害。如美国从1997年开始,强制性地实施水产品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认证(HAGCP),这一措施使我国对美国的虾类产品出口大大减少。据海关统计资料,1997年我国对美国的冻龙虾出n额由1996年的I203.9万美元减少到56.7万美元,冻鳌虾出口额由23.8万元下降到2.4万元。
(二)绿色壁垒强化了农业环保技术标准,削弱了发展中国家传统出口农产品的优势,阻碍了发展中国家比较优势的发挥。发达国家对农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农产品中化学物质的限量苛刻,农业技术欠发达国家很难达到其要求,从而大大地削弱了农业欠发达国家传统出口农产品资源型、生产成本低廉的优势。如花生是我国主要的油料作物和传统的出口农产品,其总产、单产和出口量居世界首位,与美国、阿根廷并称为三大花生出口国,199b年我国的花生出口创汇达到3亿美元,而近些年来虽然生产量每年增长,但出口量却严重下滑,出日创汇额徘徊在2亿美元左右,其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出口花生在安全卫生检疫中的关键性指标—黄曲霉毒素的含量达不到国外标准的要求。我国的传统出口农产品中的茶叶、蜂蜜等,近些年来同样由于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失去了优势地位。自2000年7月1日起,欧盟对进口茶叶实行新的农药残留标准,限制和禁止使用的农药从原来的29种增至62种,部分农药残留标准比原有标准提高了100倍以上,使我国茶叶出口近年来对欧盟出口逐年萎缩。
(三)绿色壁垒增高了农产品国际贸易的门槛,加大了农产品国际市场开拓的难度。实行绿色壁垒的国家和地区,不仅制定了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和苛刻的绿色技术标准,而且实行严格而又繁琐的进口检疫制度。比如,美国在进口管理上,除了坚持实行原有的注册认证制度外,近年来又实行IS09000系列质量认证和水产品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认证制度,许多指标数据要求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三位,技术欠发达国家很难达到其要求。又如日本,对进口大米的检测有一百多道程序。程序的增加和检验费用的增大提高了产品的成本,降低了国外大米在日本市场的竟争力。
二、我国应对绿色壁垒应采取的对策
我国已于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国外限制我国农产品进口的传统手段将逐渐减少,绿色壁垒将或正在成为限制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出口面对的绿色壁垒有增无减已证明这一点。面对挑战,我们必须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一)加快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实施农业标准化,既可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推动农业增长方式转变,又可以促进农产品优质化,增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除了要大力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之外,应加强对国际农业标准的研究,根据农产品国际市场的需要,不断更新农业标准,并使农产品品质标准与安全卫生、分级、包装、运输标准国配套,通过逐步完善,形成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
(二)重视发展环保农业,实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环保农业以及相类似的生态农业、节能农业、立体农业等农业模式,是农业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其特点:一是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建立良性循环的农业生态环境系统;二是重视对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进行全面规划,合理配置、节约利用能源,保护自然资源;三是重视采用有机农业技术,实行合理轮作、间作套作。精耕细作和施用有机肥。这对于开发我国出口农产品货源、提高出口农产品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应该把发展环保农业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措施,充分利用已有基础,建立环保农业基地,促进我国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生产开发。
绿色贸易壁垒,也称绿色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一国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由而制定的一系列环境贸易措施,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要求,实施繁琐的检验认证和审批程序,推行环境标志制度以及课征环境进口税等方式对进口产品设置的贸易障碍,使外国产品无法进口或进口时受到一定限制。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业的出口有较大影响,我国出口额出现了暂时的增速缓慢甚至下降。我们应该认清绿色壁垒的内涵,以积极的态度去面对绿色壁垒所带来的影响,同时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一、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构建和完善农产品标准体系
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要认真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重视发展绿色生态农业,要积极倡导绿色生态农业,对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农业实施收缩战略。制定技术法规和标准时应以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为依据,尽量等同采用;从国际贸易角度来开展标准化活动,使省级标准、行业标准与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协调,及时掌握国际标准的动态及其指定背景;建立先进完备的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体系。
二、建立绿色壁垒预警机制
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承担起建设专业信息中枢的使命,加强对国外环保认证标准的研究,收集国外的绿色壁垒措施,建立绿色壁垒信息中心和数据库,对绿色壁垒给我国出口商品和市场带来的现实和潜在影响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这样可以帮助我们对国外可能实施的新的技术、标准和法规有所估计和预测,快速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措施。
三、加快企业技术创新步伐,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科技进步,科学技术决定着未来农产品的份额和农业发展的前景。因此,政府应鼓励企业加大项目科技投入,提高项目科技含量,从而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效益,进而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双增”目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应抓住科技示范园建设的契机,以科技推广为重点,不断加强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的引进、示范、推广工作,提升科技开发水平,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是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有效手段。我们应密切跟踪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和认证制度,从源头抓起,实现用标准贯穿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消费等各个环节,加快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
四、完善外贸体制,实施绿色营销战略,形成强大合力
应强化农业产业一体化建设,促使各类农业主体走向合作和联合,推广能高效率为外向型农业发展服务的组织体制模式,企业应积极进行绿色农产品的技术创新,同时,按照生态模式,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强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控制和生产全过程控制,采取必要的清洁方案,尽量避免使用有害原料,减少生产过程的能源和材料浪费,减少废弃物。并且,建立企业环境管理新体系,要积极申请国际环境质量管理体系系列标准认证及绿色标志,增强出口产品的环境竞争力。通过推广,使单个农民融入到外向型农业发展的各类组织整体中去,使之充分享有获取市场交易信息和经济收益的机会。
五、加大科技培训力度,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
农业发展的重要标志在于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如何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高他们的环境意识,促进他们更好地接受现代知识、技能和信息,始终是我们破解绿色农业壁垒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必须加强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培训力度,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因地适宜、因材施教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方面得知识和各类蔬菜、优质粮食、养殖、加工等绿色技术和标准化生产的培训,使农民对科学种田,向土地要效益,向环境生态要效益有更形象的认识。通过项目的培训活动,使农民受益,使农民及时掌握各项农产品绿色栽培技术和畜禽绿色养殖技术,聘请专家进行培训与现场指导、答疑,给农民下发种植、养殖等各类科技书籍,加大资金投入,在省内各个农村社区建立小规模型的农科图书室,并进行适当的培训指导。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114.46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1001-4942(2017)01-0167-06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21st Century Maritime Silk Road”, the related data of twenty-two agricultural product trading partners of China during the period of 2007-2014 were selected, and an index system of trade facilitation was established. Then the stochastic frontier gravity model was constructed in the perspective of trade facilitation. It was concluded that the trade facilitation level of countries along the coast raised every 1 percentage point, agricultural product export quantity would increase by 0.3351%. Three different trade facilitation simulation programs were also designed, and the different spillover effects of China’s agricultural product exports were compared. Finally, some suggestions were given.
Keywords Agricultural product export; The 21st Century Maritime Silk Road; Trade facilitation;Stochastic frontier
2013年10月,主席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其中,“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作为“一路”,主要通过海上航运通道和关键港口城市,包括东南亚、南亚、西亚、非洲、欧盟、南太平洋岛国和拉美七大区域[1]。当前国际贸易环境逐渐改善,传统关税贸易壁垒的影响力逐渐被削弱,然而由于通关程序、政策倾向、公共基础建设等存在地域差异,国际贸易存在很多“隐形障碍”。亚洲发展银行声称,因贸易便利化水平低而造成的交易成本占总贸易额的 1%~15%,部分地区的贸易负担已经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国际贸易[2]。“一路”强调要着力解决贸易投资便利化问题,通过构筑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互联互通空间网络,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实现资源高效配置、达到市场深度融合。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作为一个新兴研究焦点,全毅等(2014)[3]提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发展目标是:以海洋经济合作为重点,通过经济外交与人文交流,构建经济合作机制,推进港口互联互通和自贸区建设,发展多领域的双边和多边合作。陈万灵等(2015)[4]认为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思路和发展方向是:以通道建设为基础,以经贸合作制度建设为支撑,全面提升“海上丝绸之路”通道功能和贸易、投资及经济合作水平,最终实现共赢。目前对“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整体贸易的研究较少,沿线局部分析较多。陈伟光(2015)[5]提出海上丝绸之路的合作联动机制,谭秀杰等(2015)[6]、毛艳华等(2015)[7]在对贸易便利化水平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探索了沿线各经济体开展贸易便利化合作所面临的主要障碍。专门针对“一路”农产品出口的实证论文鲜见。陈雯(2009)[8]、蒋冠(2015)等[9]使用面板数据引力模型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陈晓娟(2014)[10]、王文晓(2013)等[11]使用GTAP模型研究了不同关税水平下我国农产品贸易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关建议。然而,在引力模型中,对随机扰动项没有加以利用,会导致贸易潜力估计存在偏差。GTAP模型忽略贸易环境中存在的非效率因素,作者直接设定关税全为零,脱离实际关税减让事实,使拟合结果与事实差距甚大。
近年来,中国农产品出口主要集中于少数国家和地区,与“一路”沿线国家的农产品市场庞大需求不相适应。中国与 “一路”沿线国家贸易合作的不断加深也为中国农产品贸易发展提供了契机。为了改善当前窘迫的农产品出口境况,开辟更广泛的农产品出口市场,本文以“贸易便利化”水平为视角,选取“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22个主要国家,通过构建各国的贸易便利化指数,使用随机前沿引力模型对 “一路”农产品出口做出预测,并模拟三种贸易便利化水平下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发展趋势,探讨沿岸各国贸易便利化水平、我国农产品出口预期值影响因素、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给我国农产品贸易带来的契机。
1 研究方法及变量说明
1.1 随机前沿引力模型简介
Meeusen、Broeck和Aigner 等(1977)将随机前沿方法与面板数据相结合,最初用于分析生产函数中的技术效率。各贸易对象都期望在既定成本下得到最大化贸易额,本质上与生产函数类似,因此可将随机前沿引力模型应用于估算贸易最佳前沿水平及贸易效率[12]。将实际贸易量、贸易潜力及贸易效率分别表示为:
式中:Tijt为第t期i国对j国的实际贸易水平;T*ijt为第t期i国对j国的贸易潜力值,表示前沿水平的贸易量,即t期i国对j国贸易可能的最大值,此时贸易非效率的影响为零,贸易被认为是无摩擦的[13]。可见,贸易潜力的概念在随机前沿引力模型和传统引力模型中存在差别,前者的贸易潜力是一个最优值,而后者是贴近实际贸易量的一个平均值;TEijt表示第t期i国对j国的贸易效率;Xijt为引力模型中影响贸易量的决定因素,包括贸易国GDP水平、人口、贸易两国的距离、是否相邻、两国的贸易便利化指数等; β为待估参数;参考张燕[19]的数据处理办法,Vijt是随机扰动项,满足经典计量假设,即Vijt~iidN(0,σ2v);uitjt代表贸易非效率项,且cov(uijt,vijt)=0[20]。
利用Frontier 4.1 软件,使用极大似然法对式(3)进行估计,得到待估参数。
1.2 贸易便利化测评体系
贸易便利化,指国际贸易各项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程序以提高政策透明度和降低国际贸易成本[14]。参考Wilson等(2005)[15]的研究成果,以口岸效率、海关环境、规制环境和电子商务4个一级指标来衡量贸易便利化水平。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虽然包括欧盟,但是鉴于加入欧盟的国家均为发达国家,其贸易便利化水平较高,提升空间有限,因此本文的贸易便利化研究不包括欧盟国家。其中,沿线国家中的马尔代夫、伊拉克、索马里、苏丹、吉布提等国家的数据缺失,因此,本文分析选取的是沿线的22个国家。汪洁等(2015)[16]提出将贸易便利化二级指标指数化,贸易便利化一级指标分别赋予权重:口岸效率为50%,规制环境25%,电子商务15%,海关环境10%,最终加权可得各个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
1.2.1 口岸交通质量 该指标是衡量该国的陆运、港口和空运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工作效率的指标,得分越高,说明该国的口岸越方便货物进出、越有利于减少农产品运送时间。因此,将该一级指标分成陆地设施质量、港口设施质量及航空设施质量3个二级指标,取值范围均在1~7,1表示最差,7表示最好。
1.2.2 海关环境 海关环境指标主要考查该国的通关费用、海关规制透明度及一国关税政策等软件环境是否清廉、是否便民,该指标得分越高,表示该国的海关环境越优,越有利于降低贸易成本。该一级指标由海关程序负担、关税水平、非常规支付和行贿3个二级指标构成;取值区间是[1,7],程序越简洁、关税水平越低、非常规支付和行贿越少,则二级指标越接近7。
1.2.3 规制h境 规制环境是对国际贸易宏观环境的衡量,包括一国规章制度的透明度、公正性、稳定性、服务性,规制环境越优良,越有利于别国投资者进行国际贸易或者投资。选取反垄断政策的有效性、金融服务的可利用性和司法独立性3个指标作为二级指标,取值范围是1~7,反垄断政策越有效、金融服务越高级、司法越公正,则二级指标越接近7。
1.2.4 电子商务 该指标用来衡量一国是否拥有足够的通讯信息基础设施,以及是否能够利用信息化提高商业效率及推动经济发展[13]。教育质量越高,该国参与电子商务的人就越活跃,比值越接近7;百人中使用互联网人数,此指标以互联网使用人数比例进行测算 (0~100),0=没有人使用互联网, 100=所有人都使用互联网。在进行贸易便利化指标测算时,将使用互联网人数进行量纲化处理,将该实际值/最大值×7,作为二级指标的数值。
1.3 变量及数据来源说明
基于数据的可得性,选取2007-2014年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岸主要的22个国家的数据作为样本,将22个国家分为4个板块,东盟、南亚、西亚及非洲。东盟包括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柬埔寨、越南、老挝、菲律宾、文莱、缅甸;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以上四国属于南亚;卡塔尔、沙特阿拉伯、阿联酋、伊朗以上四国属于西亚;埃及、肯尼亚、坦桑尼亚、南非属于非洲。
我国农产品出口数据由联合国商品贸易统计数据库整理而得,参照朱智车龋2016)[1]对农产品的分类方法,按照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SITC),参照Rev.4版本,选取农产品的编号为00~09、11、12、21、22、26、29、41、42、43。时间区间为2007-2014年。各国GDP数据、人口均来源于世界银行数据库http://.cn/frontpage;两国的地理距离由地球在线http:///测算,测量的是两个国家之间首都的距离;国家与中国是否相邻,根据世界地图得,若是相邻国家则取1,不是则取0;各国的贸易便利化指数由笔者根据2007-2014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整理而得。
2 模型构建与分析
2.1 贸易便利化指数测算
根据表2,可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各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参差不齐,平均水平为4.01。各板块国家整体比较:西亚贸易便利化水平居于首位,均值为4.52,东盟次之,南亚和非洲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比较薄弱,且低于沿线国家平均水平。单个国家来看,新加坡(6.17)、文莱(6.06)、阿联酋(5.33)、马来西亚(5.25)、卡塔尔(4.91)处于贸易便利化水平前五位,为农产品贸易提供了优良条件,有益我国农产品出口效率的提高;缅甸(2.24)、孟加拉国(2.93)、柬埔寨(3.11)、老挝(3.14)、伊朗(3.22)贸易便利化水平偏低,对我国农产品出口不利,会降低我国农产品出口效率。
2.2 随机前沿模型实证结果分析
(1)我国对“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岸国家农产品出口模型的log 函数值和单边LR检验值分别为-189.7162和59.6487,单边LR检验值在1%水平下显著,拟合的模型具备高度解释能力。
(2)农产品出口模型的值为0.9548,表明实际农产品贸易量与前沿贸易量差异的95.48%来源于贸易非效率因素,使用随机前沿模型方法比普通的引力模型更加恰当。
(3)贸易对象国的GDP变量(lnGDPjt)通过1%显著性检验,即贸易对象国GDP每上升1%,可以促进我国农产品出口量提高0.7359%,鉴于此,农产品出口对象国可着眼于新兴发达国家,更有利于农产品出口提升。
(4)贸易对象国人口变量(lnpopjt)对我国农产品出口有较强的正向刺激作用,弹性系数为0.3278。即农产品进口国的人口激增,当地农产品生产量难以满足本地需求,会大大提高对我国农产品的进口量。
(5)贸易距离变量(lndis)与我国农产品出口呈显著负相关。该结论满足经典引力模型推断,与大多数研究结果相一致 [17,18]。距离越大,食品保鲜、储藏难度加大,运输成本增加,农产品出口量降低,因此农产品出口偏好离我国近的国家或地区。
(6)是否与我国相邻(land)对我国农产品出口存在相当大的正向刺激作用。这也与第(5)点的观点保持一致。
(7) 贸易便利度指数通过5%显著性检验,贸易对象国的贸易便利度指数每上升1%,则我国对其农产品出口提升0.3551%。相对GDP、人口、贸易距离及地理方位来说,贸易便利度水平可以通过有效投资、建设、管理在短时期内改善。根据2.1可知,非洲、南亚当前的平均贸易便利度较低,因此长期内我国可增强对“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网络电子板块的投资,提高该区域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有效促进我国农产品出口。短期内,东盟、西亚的贸易便利度水平较高,会大大减少我国农产品贸易阻力。
2.3 贸易便利化模拟分析
设计了三种模拟方案。第一种方案:将“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中现实贸易便利化水平未达到平均水平(4.01)的国家,贸易水平赋值为4.01;第二种方案:新加坡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为沿线国家中最高的,将新加坡贸易便利化水平(6.17)作为剩余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指数,重新考察我国的农产品出口境况;第三种方案,将沿线所有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达到最高值7,考察在最完美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下,沿线国家进口需求变化状况。
表4呈现三种模拟方案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不同效应。
从整体看,对农产品出口正向刺激最大的是方案三,此时”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均达到7,农产品出口增加额高达4 092.9113亿美元,占2104年我国对该22国农产品出口总量的27.32%。其次是方案二,当沿线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提高到新加坡当前水平,则对我国农产品进口额会增加2 993.6821亿美元,同比增长19.98%。方案一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溢出效应最小,出口增加额仅提高3.25%,说明,当前贸易环境较差的国家即使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至平均水平,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正向刺激仍不明显。
从单个国家来看,随着贸易便利化水平提高,“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对进口我国的农产品均有显著刺激作用,其中对缅甸、柬埔寨、孟加拉国的进口刺激较大,增长率位于沿线22国的前三位;增长额最快的是越南、泰国、菲律宾等东盟国家。可见,沿线国家贸易便利化水平提高后,我国与东盟的农产品贸易会更加紧密,并且东盟在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地位会日趋重要。
3 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
选取2007-2014年中国对“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岸22个主要国家的农产品出口面板数据,将贸易便利化水平分为4个一级指标,11个二级指标,建立各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体系;以贸易便利化水平为视角,运用Frontier 4.1 软件,构建随机前沿引力模型;设计三种模拟方案,分别模拟在不同贸易便利化水平下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变化趋势。得出以下Y论:
(1)“一路”沿线各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参差不齐,平均值为4.01。东盟的贸易便利化水平略低于西亚,原因在于东盟国家中缅甸、柬埔寨、老挝拉低了区域平均水平。南亚和非洲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比较薄弱,且低于沿线国家平均水平。单个国家来看,新加坡(6.17)、文莱(6.06)、阿联酋(5.33)、马来西亚(5.25)、卡塔尔(4.91)处于贸易便利化水平前五位,为农产品贸易提供了优良条件,有利于我国农产品出口效率的提高;缅甸、柬埔寨、孟加拉国、老挝及伊朗在沿岸国家中贸易便利化排名靠后,对我国农产品出口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2)据随机前沿引力模型结果,贸易国GDP规模、人口数量、便利化水平、与我国是否相邻均对我国农产品出口均起到积极作用,而双边贸易距离对农产品出口起到消极影响。其中贸易便利化水平每提高1%,我国农产品出口将提高0.3351%。
(3)三种模拟方案对我国农产品出口具有不同效应。整体来看,方案三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一最差,分别使我国农产品出口额同比上升27.32%、 19.98%、 3.25%。说明,当前贸易环境较差的国家即使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至平均水平,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正向刺激仍不明显。若沿岸国家均大幅度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对我国的农产品刺激是异常显著的。
(4)从单个国家来看,随着贸易便利化水平提高,沿岸国家对我国的农产品进口均有正向溢出作用,其中对缅甸、柬埔寨、孟加拉国的农产品进口刺激较大,出口增长率位于沿线22国的前三位;增长额最快的是越南、泰国、菲律宾等东盟国家,反映了东盟的枢纽地位。
3.2 建议
提高“一路”沿线国家贸易便利化水平,改善贸易环境,降低贸易成本,促进双边农产品贸易增长的同时,也就促进了我国的农产品出口。因此,把加强互联互通和贸易便利化建设作为深化区域经济合作的优先领域和重点方向。
首先,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丝路基金应当增加对沿线国家经济的支持,改善沿线国家的金融环境,尤其应加快商业环境的发展,重视商业环境在贸易中的作用。其次,我国应加大对沿线国家公共基础建设的投入,加快建设高水平的公路、铁路、航空网,提高其物流运输水平,为我国农产品贸易提供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再者,要积极参与沿线国家自由贸易区的谈判,尤其是高标准自贸区的谈判,实现通关便利化,尽可能地减少国际贸易中的非效率。最后,我国应该鼓励农业科技创新,加强人文科技方面的互动,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了解贸易对象国的饮食文化,尽可能匹配“一路”沿岸国家的农产品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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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产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特点
与其他贸易限制措施不同,技术性贸易壁垒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隐蔽性,一旦出现限制,影响巨大,而且损失很难避免。具体而言,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有如下特点:
1.影响范围越来越广
据商务部调查,我国目前约有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国外贸易技术壁垒影响,造成每年损失近百亿美元。目前,食品土特产和畜牧产品出口行业有89.7%的受调查企业称受到贸易技术壁垒的影响,有82%的企业称减少了市场份额,而35%的企业则被挤出市场。中国出口受阻的产品从蔬菜、水果、茶叶到蜂蜜、畜产品和水产品。
2.指标要求越来越严
为了削弱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一些发达国家不仅设置了技术性贸易壁垒,而且它的指标也越来越高,甚至达到了苛刻的程度,对我国农产品出口构成的阻力也相应增大。
3.从终端产品限制延伸到产品的全程控制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对进入其市场的农产品有非常繁琐的产品标准,规定了最终产品应该达到的要求。但这还远远不能符合美国的规定,他们要求整个生产过程是可控制的,这就是我们熟知的HACCP认证的要求。
4.歧视性严重
为了削弱我国农产品竞争力,一些发达国家不仅设置了技术壁垒,而且技术壁垒的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甚至达到了苛刻的程度,对我国农产品出口构成的阻力也相应增大。
5.扩散效应显著
一个发达国家或几个发达国家对我国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往往会引起其他一些国家对我国也实行技术性贸易壁垒。如2002年1月,欧盟宣布全面禁止我国动物源性产品进口后,瑞士、日本、韩国等国家相继采取措施,加强对我国动物源性产品的检测,德国、荷兰等国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沙特暂停了对我国此类产品的进口。
二、我国应对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不足
1.预警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农产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日益频繁和影响不断扩大,反映了农产品信息服务体系滞后,缺乏针对性、适用性和时效性。没有形成系列化、专门化和专业化的信息集成。国内农业生产者,经营者甚至政府决策部门也没有做到知己知彼,在信息服务方面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从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职能看,各部门都在做信息收集与风险分析工作,但都存在风险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不到位和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充分的问题。缺乏各种专业信息之间的科学匹配、整合、综合与集成,没能形成一个四通八达的具有复杂层次结构和功能的农业信息网络体系,信息资料搜集欠缺,快速反应机制,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对国际通用的国际标准和技术管理措施知之甚少,对主要贸易对象国的技术手段缺乏了解,导致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策略选择难以科学化和及时有效。
2.国际规则研究不够
WTO的许多贸易法规在强调公平贸易的同时都保留“环保例外权”,即如果可以证明进口产品对生态环境及动植物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就可以采取措施限制进口。由于对国际规则研究不深入、不系统,更没有针对性,因些我国在依法应对国际规则的弊端时基本上是无能为力的,尤其在消除TBT、SPS协议给国际贸易制造障碍方面明显滞后。按照该协议规定的模式,WTO实际上是听任TBT贸易障碍发生,而后由受害国申诉,将TBT案件作为贸易争端解决,因此该协议基本上没有对违规TBT的事先防范机制。因此,发达国家利用此设置了名目繁多、苛刻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表面上基本都符合TBT协定议SPS协议的条款,但实际上则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最难逾越的贸易壁垒。
3.WTO成员国依法享有的权利未充分行使
TBT、SPS协议中都规定了对发展中成员国的公平与非歧视的参与贸易的权利提供必要和充分的保护。由于我国对协议中的优惠条款研究不深,运用不灵活,该条中各款所列的优惠待遇至今大多数仍是空头支票,发达国家利用技术壁垒封堵我国农产品出口的贸易歧视事件多不胜数。对类似的事件,我国一般都不能据法力争,而是听之任之。
4.争端应诉能力不强
由于我国被长期排除在WTO主持的多边贸易之外,使得我们难以应对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一方面我们对于TBT协议承认技术性贸易措施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不够,对于各国基于维护国家安全、人类安全与健康、动植物安全与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行为等目标而采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研究不及时;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和行业协会不太懂市场规则,遇到贸易技术壁垒,不应诉、不会主动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白白放弃了巨大的利益。
5.企业依法应对技术性壁垒乏力
目前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在依法应对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其综合能力不足,应对水平亟待提高。表现为:企业对国际标准和规则变化缺乏依法预测能力;企业依法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准备明显不足;企业总体规模小、技术水平低;外贸体制不完善,出口秩序缺乏法律规范。
6.农产品行业中介组织的法律功能未充分发挥
当前制约我国行业协会在TBT中发挥作用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信息不灵、覆盖面窄;内部制度不完善;协会地位不明确。
三、完善我国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策略
1.建立完善的预警系统
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主要是指过对主要贸易国的农产品贸易以及各国经济运行状况等进行系统连续的监测,预先对农产品出口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状态发出相应的技术壁垒风险警度预报,从而使我国出口企业、产品等免受国外TBT带来的风险或危害而采取的一种保障措施。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体系是指能灵敏、准确地昭示风险前兆,并能及时提供警示的机构、制度、网络、举措、信息等所构成的有机系统及其功能,其作用在于超前预测、及时部署,防范于未然。
2.多途径构建争端解决的法律应对体系
应当建立如下立体层次的应对体系:
(1)国家技术性壁垒应对小组是专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机构。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出台的背景日益复杂,涉及的部门多、信息来源复杂,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管理上很难实现规范性、及时性和全面性,所以应该建立国家级的专门机构,进行整合管理。该机构与企业、产业的顺畅的沟通机制是至关重要的,它一方面保障该机构对国内企业需求,行业利益,各相关行业的结构、层次和连带关系的了解和掌握,为风险评估提供可靠的基础信息;另一方面要将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内容和评估结果,迅速传达到相关产业和企业,给企业以足够的时间采取措施,变“消极、被动、事后弥补”为“积极、主动、事前预防”。
(2)充分利用WTO中与农产品技术壁垒相关的规定。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世界贸易组织制定了一整套的贸易原则和规定,其中与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有关的协议主要是《技术贸易壁垒协议》条款,就可能消除很多农产品出口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充分利用非歧视原则,获得非歧视待遇;积极援引等效条款,加强磋商;利用透明度原则,获取技术壁垒信息;充分利用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条款获得优惠待遇;充分利用科学依据原则,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积极参与TBT/SPS评议。
(3)积极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有效实施其自由化承诺的一个保障。它不仅为WTO各成员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解决经贸纠纷的场所,而且通过其裁决的执行减少了国际经贸领域中引发贸易战的可能性,维护了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性。因此,对一些明显针对我国农产品的技术性壁垒,在磋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利用WTO规则中对发达国家的例外条款,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壁垒的障碍。
3.提升企业依法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市场是企业的孵化器,入世后中国市场经济正式与国际接轨,中国企业也面临着快速发展的机遇和挑战。目前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融资渠道有限,信息渠道不畅、营销技巧简单,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在国际市场中竞争力不强。针对以上情况,企业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中采取以下措施:
(1)推行标准化、清洁化的生产方式。
(2)增强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取能力。
(3)积极实施绿色营销策略。
(4)扩大对外直接投资,采用迂回战略战术。
4.依法加快农产品行业中介组织建设。面对国外越来越多的贸易技术壁垒的限制,我国应该重视行业协会在现代农产品国际贸易中的法律功能,积极建立和完善各种行业和商会组织,引导它们承担起保护国内企业的职责,一旦我国企业受到冲击,要迅速地做出反应,采取各种相应措施,形成一个应对贸易技术壁垒的民间组织反应机制。
(1)加快重点中介组织建设。一方面,在农产品出口重点区域大力成立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另一方面,应大力发展各类出口农产品的行业商会、协会和中介组织。
(2)重视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功能。积极中介组织的市场调查和信息反馈功能、加强行业自律、加强行业内部建设、组织全行业的技术改造更新活动、合理利用技术性贸易措施、主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
参考文献:
[1]李轩:“贸易技术壁垒问题与中国的对策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4月,第109页
[2]王平:“中国农产品贸易技术壁垒战略研究”,沈阳农业大学博士论文,2003年3月,第168页
一、我国农产品贸易形势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贸易总体上是进出口额增长速度落后外贸平均增长速度,且进口增长快于出口增长,并于2003年后转为逆差。在结构方面,除水产品、蔬菜、水果、畜产品等劳动密集型农产品还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外,大宗土地密集型农产品、林产品和大多数农业原料产品已经不具有比较优势。根据美国农业部经济研究局对中国主要大宗农产品产需形势的预测,除大米外,玉米、小麦、大豆、棉花和豆油在2005-2010年间都是净进口,其中玉米、小麦和大豆的进口增长幅度较大,与2005年比,2010年的增幅分别为198%、73%和40%。大宗农产品进口激增,对相关产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势必造成严重冲击。从农产品贸易环境看,目前我国农产品进出口均面临来自国外的巨大压力。2007年世界农产品关税水平平均为62%,我国农产品进口关税已降至15.2%,并且削减、取消了大批农产品进口管理措施,目前我国已是世界上农产品市场最为开放的国家之一。在出口方面,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出口除频频遭遇技术性壁垒外,也是反倾销的主要受害者。
从农产品贸易的趋势看,随着WTO谈判的进展,农产品贸易扭曲的情况将得到缓解,农产品贸易将会逐渐更加自由和公平。但发达国家由于长期对农业实行高补贴政策,加之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及农业部门的压力,WTO多边协议首先会造成发达国家农业支持政策在“箱”间的转移。我们对农产品自由竞争和公平贸易还不能抱有过于乐观的态度。短期内中国农产品贸易环境无疑会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二、我国反倾销制度在农业领域的缺陷
由于我国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反倾销制度要想在农产品贸易中取得效果,尚存在以下缺陷。
1、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资格问题
尽管《WTO反倾销协议》赋予了相关产业在受到倾销损害时申请反倾销调查的权利,但同时又对申请人的条件和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制。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均可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第十七条又规定“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这种对申请人资格的严格限定,对于发达国家产业组织比较健全及以农场为主的大规模生产模式来说,似乎不成问题;但对于我国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产业组织尚不健全及以农户为主的小规模生产模式来说,事实上等于剥夺了农民反倾销申请人的资格。
2、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能力问题
反倾销调查由申请人通过提交申请书的方式提出申请。在《WTO反倾销协议》的基础上,《条例》对申请书的内容也做了详细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对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的完整说明;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说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条例》第十五条又规定了申请书应当附具的证据:“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此之外,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又附加了如下三条内容:“损害的类型,是指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如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地区),还应当分析进行累积评估的原因及理由;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及其他证据材料。”可见,申请人不仅应该掌握国内外两个市场上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信息、相关产品的数量及价格信息,还需具备对国内产业影响的总体评估能力。同时,对倾销、损害及两者的因果关系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
由于农产品的生产方式及市场的复杂性,即使通过地方性产业组织的联合或其他方式具备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人资格,也很难有能力提供一份信息充分、证据确凿、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在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的基础上,立案调查的可能性就更微乎其微。
3、政府保护的有效性问题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也“可以立案调查”,这就从法律角度赋予了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但是,反倾销调查是以维护行业或企业的利益为直接目标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整体利益的代言人,而不是某一具体产业的代言人,更不是某一企业利益的代言人。因此,在未接到申请,但却有“证据”的情况下,是否决定立案调查,也必然会从国家整体利益、对外经贸关系等角度综合考量,而不会只局限于某一产业的具体利益。尤其是在当前我国总体贸易存在巨额顺差,承受一些贸易伙伴国巨大进口压力的背景下,国家行政机关就更加难以自主做出对外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决定。
因此,由于国家利益和某一具体产业利益的不统一,不代表产业利益的国家行政机关并不会忠实履行反倾销申请人职责。国内外大量的反倾销案例也证明了这一点,绝大多数反倾销立案调查都是由企业或产业组织提出申请的。
三、在农业领域增强反倾销调查可操作性的建议
1、思想层面
(1)牢固树立反倾销是维护公平贸易的手段的基本观念。反倾销是WTO赋予缔约方反对不公平贸易、保证市场平等竞争的正当手段。由于各国农业支持的出发点不同,对农业补贴的范围和强度也不同,尤其是发达国家,农业支持更是保障农民利益、强化农产品出口竞争力以及倾销剩余农产品的主要手段。因此,国际市场上农产品的不平等竞争还将长期存在。在这样的背景下,使用反倾销等维护公平竞争的政策工具,对于我国这样的农业大国来说,是正当的,也是一段时期内不得不做出的选择。(2)彻底放弃用农产品平衡总体贸易、缓解进口压力的想法。首先,在发达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及跨国公司大举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背景下,国际贸易的差额已经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该国真正的经济贸易利益。个别发达国家出现贸易逆差,无非是投资和贸易替代关系的显现。其次,中美、中欧之间的巨额贸易顺差也无法单靠农产品就能实现平衡。发达国家对我国农产品进口施加压力,其本意也是从保护国内农业利益出发,是国内农业保护政策的国际延伸。因此,任何的妥协和让步,换来的只会是对方的得寸进尺、变本加厉,对缓解贸易压力不会有真正帮助。最后,作为农业大国,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民利益关系到国家整体的经济安全和长远利益,新农村建设更需要公平稳定的国际环境。用农产品平衡贸易,靠弱势的农民群体承担开放成本,本身也是缺乏全局观念的、不负责任的政策主张。
(3)根本转变靠农产品贸易促进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和优化的思路。有人认为通过农产品国际贸易可以促进我国农业内部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但农产品作为事关国家安全的战略性物资,还没有哪个国家真正按照比较优势的原则参与国际分工,特别是对于大宗主要农产品都要自己维持一定的生产规模。同时,目前农产品贸易是建立在扭曲和不公平基础上的,以此促进结构调整也很难实现优化的目的。另外,农产品的结构调整还受到技术和自然条件的严格约束,不但过程是缓慢的、循序渐进的,其结果也很难完全按比较优势原则分工。前些年我国部分地区农民种粮积极性下降,并未因此转移到有比较优势的产品生产中去,而是造成了粮食产量和农民农业收入的绝对下降。因此,农业内部的结构调整,应该靠国家宏观的、整体的和长远的政策来保障,靠扭曲的农产品贸易来促进显然是不合适的。
2、组织机制层面
(1)创新农民组织,建立产业协会。目前我国以农户生产为主的农业组织结构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不会有根本改变,仍然要个体农民面对高补贴与规模经济下生产的国外农产品,以及越来越严重的贸易保护的冲击,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建立产业组织是现实的选择。
(2)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进口设立反倾销调查警戒线。当某种主要农产品在一段时期内进口数量的增长或价格的下降超过一定幅度时,商务部应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授权,自动启动反倾销调查立案程序,以解决在国家利益和产业利益不对等的情况下,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主体错位问题。
3、技术层面
(1)深入研究农业高补贴国家的农业政策对农产品价格的控制程度和对贸易的影响,以便分析其是否属于国家垄断贸易的情况。《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附件一第6.1条补充规定二和《1994年反倾销守则》第2.7条,将国家垄断贸易称之为贸易被完全或实质上被完全垄断,而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控制。如果一国被确定为国家垄断贸易,那么允许进口国在有关反倾销调查时对该国企业实行差别待遇。西方国家通过对农产品的高额补贴影响或控制价格,进而导致国家垄断贸易,从逻辑上分析是有这种可能性的。一旦确认某国在农产品上有国家垄断贸易的行为,在对其反倾销时就可以比照西方国家对中国反倾销的做法,在成本核算时采用替代国制度。这一方面可以大大增强我国农产品反倾销的力度,同时也可以还“国家垄断贸易”以本来面目。
(2)加大农产品反倾销人才培养的国家支持力度。由于农产品的易腐性、季节性、价格波动大、固定成本高、财务记录不健全等一系列特点,农产品反倾销活动的方式和结果与非农产品、尤其是制成品有很大的不同,对于我国这样反倾销历史短、经验不足的国家来说,具体操作的难度就更大。因此,应加快相关人才的培养,以便深入研究农产品反倾销的市场条件,以及反倾销实施后的市场影响。应把掌握反倾销、WTO规则、相关法律与惯例知识的人才与农业技术人才一起,共同纳入对农业人才的培养支持范畴。这样,我国农业发展在具备了技术保障的同时,也提高了市场与规则的保障程度。
【参考文献】
[1]B.A.Blonigen:针对农产品的反倾销活动[DB/OL].,2004-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