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政管理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7 17: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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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管理论文

篇(1)

(二)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经验模式研究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立法程序,通过有效的财政税收监督机制优化,提高财政税收的监督管理水平,为财政税收的监督模式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优化的过程中需要不断进行财政监督模式创新,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完善立法程序,通过对财政监督的管理方法优化,积极稳妥的实现经验模式创新,提高财政税收的财政监督法律规范化水平。比如美国在财政税收立法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非常完善,需要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实现对财政税收的全方位管理。财政税收监督优化管理的过程中要从预算编制管理的思路出发,通过有效的专项监督、日常监督、个案监督实现对财政税收的全方位管理,保证财政税收能够在日常经济管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财政税收监督权力要在综合管理的过程中进行创新优化,实现对财政税收的专项监督管理,提高财政税收的综合创新管理水平。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通过有效的措施保证财政监督权力的有效平衡,保证财政税收在监督权力实施的过程中形成完善的程序,积极稳妥的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财政税收资源配置能够符合综合性财政管理的要求。

二、财政税收监督管理体制的完善

(一)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提高到立法层次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优化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从立法层次出发,积极稳妥的推进财政税收的立法性管理,为财政税收的综合性模式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从当前的情况看,我国财政税收监督管理属于行为范畴,必须要从行为管理的总体战略出发,积极稳妥的推进立法机制建设,为财政税收综合性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的立法管理必须要从内部监督色彩控制出发,确保财政税收资金预算能够符合资源配置管理的要求,推动财政税收的全面性控制管理,为财政税收的创新型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要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入手,积极稳妥的实现财政税收的有效性监督,保证财政税收的预算管理与执行管理能够符合监督机制的要求,确保财政税收能够进行有效的管理创新。财政税收实施的过程中要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作用,通过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可以科学合理的编制财政税收预算。通过对财政税收的立法层次分析,实现对财政税收的内部有效性监督管理,为财政税收监督模式创新营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立法预算管理的过程中要从执行模式出发,对各种制约模式进行综合性分析,确保各种监督平衡机制能够全面的实现,通过有效的财政税收控制管理确保各种模式能够得到优化,提高财政税收的优化监督管理水平。财政税收内部控制模式优化的过程中要把各种监督模式结合在一起,形成有效的财政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机制,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要从效率模式建设出发,确保各种监督效率能够顺利实现。财政税收事前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要对问题进行分析和修正,通过有效的事后监督管理模式优化,确保各种监督主体和客体能够符合经济活动管理的要求。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要从多层次控制管理思路出发,确保财政、税收、审计等工作能够符合财政税收控制管理的要求。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要实现有效的信息资源共享,确保各种监督能够全面协作协调处理,健全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可以有效的推动财政税收管理,确保财政税收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为财政税收相互促进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在健全各项机制的过程中,需要从制度模式管理的总体思路出发,推动各项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模式创新,实现财政税收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和相互促进,为财政税收的优化模式管理营造良好的氛围。

篇(2)

水资源问题用系统的观点来看,可以分为工程体系问题和行政管理体系问题。水资源的工程体系问题包括水源、水调度、水土保持、水污染治理、防洪排涝等工程的规模是否适度、布局是否合理、利用效率是否高效等;水资源的行政管理体系问题包括行政管理体制是否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管理职能的确定是否符合科学合理和适应性的要求、管理手段是否先进有效、管理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等。本文将着重对水资源行政管理问题进行讨论。

1问题的分析

1.1管理观念问题首先对管理落后的认识不足。严格来讲,我国目前仍然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尤其在水资源管理方面。其次对人与自然的辨证关系认识不足。我们一直把人放在自然的对立面,对自然无休止地索取,人也就必然受到自然的惩罚。如为解决粮食问题,不加控制地超采地下水而出现地下漏斗;为防洪排涝,一味加高堤防。

1.2行政体制问题由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纵向涉及中央和地方的权益,横向涉及水利、农业、建设和环保等部门的权益,重复管理现象严重,责任不明,“政出多门”,不但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减弱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而且不利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统筹兼顾、优化配置、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违背了水的自然规律,尤其在流域管理和城市水务管理问题上矛盾更为突出。

1.3管理职能问题管理上仍然存在严重的“越位”和“缺位”现象。“越位”主要指该由市场来解决的问题仍由政府来承担。如水资源合理配置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我国北方缺水地区水资源分配问题。“缺位”主要指宏观调控不到位。如政策、法规的透明度、统一性和预见性较差;水资源监测、评价水平偏低;政策引导、信息服务跟不上等。

2改革的分析

2.1改革目标的分析水资源行政管理改革必须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为基本原则,以建立水市场为中心,把行政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作为重点,以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水的利用效率,最终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主要包括:①加快水法、节水法等水法规体系的建设;②在明确水权的基础上,建立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机构;结合城市供水及水处理市场的对外开放形势,积极推行城市水务一体化管理;③以水价政策改革为契机,建立和完善水市场规制体系;④启动水利资产管理运行机制,提高水利建设融资和水利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能力。

2.2改革动力与阻力的分析

2.2.1改革的动力。改革的动力一方面是利益的驱动,另一方面是现实的需要。

①客观形式的需要。所谓客观形势主要是指:我国水资源所面临的危机已经严重制约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水利部门的改革显然已经到了“不改不行”的地步,需要进一步开放水务市场等。

②履行职责的需要。供水价格偏低,造成水资源浪费严重;众多供水企业以及相关水管单位经营失败、普遍亏损等等。问题的解决取决于水资源行政管理改革的深度和进程,因此,履行职责的需要也是改革的推动力之一。

2.2.2改革的阻力。水资源行政管理改革的阻力,一方面来自既得利益者,另一方面来自传统观念的束缚和习惯势力的制约。

只注重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而忽视了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由于人们对水资源危机的认识不足,同时又由于改革的道路是艰难而曲折的,需要社会以及个人付出一定代价,因此,旧观念的束缚对改革是一种无形障碍。同时,习惯势力的影响也对改革形成阻碍。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人们通常认为水利是福利事业,理应由国家投资和无偿用水和排污。在这样一种思维定式下,要想确立新的水资源观念、水市场观念,其难度是显而易见的。

3改革的构想

3.1行政体制改革水资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以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和城市水务一体化管理为突破口,构建现代水资源行政管理体制,以保证政府职能系统效益最佳,保证中央、地方以及社会组织对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积极性的发挥。

3.1.1流域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设立流域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中央政府代表、地方政府代表、用水户代表、专家代表;委员会主席由选举产生;流域委员会依法拥有对流域水资源的分配权,依法对流域水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实现流域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3.1.2城市水务实行一体化管理。对供水企业、水处理企业实行出租或转让;对经营性水务工程实行资产管理;将用水许可与排污许可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城市节水。

3.2建立水市场

3.2.1水权管理改革。水权管理的核心是产权的明晰和确定。将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开,是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是建立水市场的基础。

建议通过法律的形式,首先确定以占有优先权原则为主、河岸优先权及惯例水权原则为辅的优先权原则,再结合水资源现状,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第二,设定总量控制、保障生活用水和环境用水,旱情调度预案、水污染防治的事权划分等限制条件。第三,实行以水资源规划为先导,有计划、分类分批地进行水资源使用权登记并公告社会。第四,建立水资源使用权招投标、使用权拍卖等管理机制。通过以上努力,逐步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水权制度。

3.2.2水价政策改革。改革现行的水价制定方法,按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即由政府代表、用水户代表、供水企业以及有资质的独立审计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水价;水价应计入资源水价、工程成本、利润;资源水价应在政府统一评估基础上允许在合理的范围内浮动;利润不再以工程成本及运行成本加成的方式计算,而是以国家的社会平均利润率和资本金来计算;水价的确定要兼顾公众承受能力和政府的财政能力。

3.3改革管理模式

3.3.1资产管理。要尽快调整政府及水利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中的定位。水务企业完成企业自我发展的公司制经营实体,经营性、科研性、开发性的事业单位要逐步转制为企业。依据不同的情况和条件,对原有的水利工程要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

3.3.2节约用水。在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下,水价是调节供需方矛盾最敏感的经济杠杆。国外研究表明,水价提高10%,将使家庭用水减少3%~7%,同时如果水费没有占到市民收入的1%以上,人们就不会注意节水问题。

篇(3)

追根溯源,国际税收竞争的研究始于戴蒙德和米尔利斯(DiamondandMirrlees,1971)对“优化税制理论”的研究。根据优化税制理论的基本观点,税制优化首先要符合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其次税制设置在满足效率原则的同时,还要兼顾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而一个能够实现效率与公平两大目标的税制,将能够较好地解决对经济行为主体的刺激问题。但是,这一优化税制目标能否实现、如何实现以及实现的方式等,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对实现这一优化税制所需的信息的获取程度;现代优化税制理论的最大特点,在于它能够从税制优化与信息需求这对矛盾统一体的相互关系入手,将在充分的、完全的、对称的信息获取条件下的优化税制形态作为一种理想化的参照系,来探讨现实中不充分的、不完全的、不对称的信息获取条件下的优化税制设置问题,探讨在这一过程中税制对经济行为主体的刺激作用。

虽然优化税制理论并未直接探讨国际税收竞争问题,但其在讨论效率与公平原则并存性时,始终将税制对经济行为主体决策的刺激作用列为首要研究问题,进而论证在不充分信息条件下对经济行为主体决策过程提供刺激的方法、目标和约束条件,这种分析思路为研究国际税收竞争奠定了理论起点。尤其是优化税制理论摒弃了孤立、封闭地看待一国税制设置的研究思路,而现实性地将经济的开放作为外部约束引入一国的最优税制分析,这正是国际税收竞争理论模型的一个最基本的假设前提。戴蒙德和米尔利斯在1971年撰文分析了开放经济的小国在资本可以自由跨国流动从而追求世界资本市场收益率的约束条件下,如何制定最优资本所得税的问题,并认为对于开放经济的小国,原则上应该放弃按收入来源地原则对资本所得从源征税,而应采取居民管辖权原则对资本所得采取从人征税。这样,税收不会干扰国内投资与国外投资之间的选择,从而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进而,当本国无法充分获得其居民在国外的收入的充分信息、以至不能实施监控时。开放经济的小国此时最优的选择是对资本所得不征税。

正是在优化税制理论的研究思路以及分析方法的基础上,西方经济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建立了一些重要的国际税收竞争模型,这些模型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关于所得课税国际协调原则的研究;二是关于生产要素流动和税负分布的研究;三是关于国际税收合作的研究。

二、关于所得课税协调原则的研究

这一方面的研究试图对所得两种基本课税原则及所得税国际协调具体原则进行优劣比较。戈登(Gordon,1992)在《CanCapitalIncomeTaxesSurviveinOpenEconomies?》一文中,对戴蒙德和米尔利斯的结论的假设前提进行了全面的重新审视,认为优化税制理论得出的结论——出于效率考虑应采取从人征税原则和开放经济的小国应放弃对资本所得征税,其理论假设前提应受到质疑。例如,当国家规模相对于世界资本市场较大,或者如果国家经济是不完全开放的,那么上述结论是否仍然成立?如果这些理论假设被,那么优化税制理论得出的结论就站不住脚。戈登在此文中着重分析了一些国家规模相对于世界资本市场较大的情况,认为这些国家如果能通过其拥有的市场力量对借贷进行限制从而影响利率使自身获利,那么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进口国在税制的设定上就应该有很大的差异,这显然不同于优化税制理论所推导出的标准税收模式。事实上,优化税制理论无法解释很多国家的资本所得税收现状。在现实中,几乎所有国家都对其境内发生的公司和个人所得征税,同时在许多国家的税制结构中,存在着一个实际上普遍存在的特征:即对本国资本在外国发生收入的双重税收管辖权。这种惯例通过赋予本国居民将其在外国产生收入的已纳税收在本国应纳税收中进行抵免的权利,从而可以避免该笔收入的双重征税。

戈登对此现象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如果国家之间存在这种协定,则无法导致纳什均衡(Nashequilibrium)税率的出现,但是当存在着主导市场的资本输出者时,会出现斯坦克尔伯格均衡(Stackelbergequilibrium)的结果。如果资本输出国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的惯例,就会激励资本进口国采用资本输出国的所得税率对进口资本征税。因为跨国投资人可以将这一税负在母国应纳税收中抵免,所以这种从源课税不仅不会阻碍国外投资,而且会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结果。这样,资本输出国通过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可以使自己制定的国内资本所得税率在世界范围内设定。同时,资本输出国诱使资本进口国采取它制定的税率从源征税,也减少了其居民通过海外投资逃避国内税收的动机。但是,如果资本进口国成为斯坦克尔伯格主导者时,资本输出者将不会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得出对资本所得课税的均衡结果。这一理论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战后美国作为主导资本输出国对其他国家税收政策的影响。但随着世界经济的变化,世界资本市场结构愈加复杂,已没有一个单独的国家可以在世界资本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因此戈登认为,资本所得课税是否在未来仍然存在或将发生怎样的变化,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并利用税收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是国际上对资本所得征税最普遍的做法。然而,利用税收扣除法来消除双重征税也仍然在一些国家得到使用。财税理论界对这两者的优劣争论已久。就目前而言,主流观点认为抵免法优于扣除法,因为抵免法可以彻底消除双重征税,并可以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而扣除法由于不能彻底消除双重征税,会产生阻碍资本流动的结果。但邦德和萨缪尔森(BondandSamuelson,1989)的研究认为,之所以得出抵免法优于扣除法的结论,是因为这一结论是在税率和资本流向固定的假设前提下得出的静态均衡结果。实际上,如果采取两国博弈分析,并假定国家可以区分属于国内居民的资本和属于国外居民的资本,则在税收抵免法和扣除法的不同规则之下,国家在博弈中将采取不同的战略行为。在税收抵免法下,两国采取的战略行为将导致国家间资本流动的消除。其原因是:东道国将试图设定和母国税率一样高的税率,以试图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而母国则会试图使自己的税率设定得比东道国更高,以从限制资本的流动中获取最大收益。这种税收竞争的纳什均衡的最终结果是:税率设定太高以至限制了资本的跨国流动。相对于税收抵免法,税收扣除法下得出的均衡结果表明:扣除法将不会阻碍两国间的资本流动,均衡产出在国家福利上也优于抵免法。和传统上达成共识的观点相反,这一分析结论表明,恰恰是税收抵免法而不是扣除法阻碍了资本的国际间流动,同时,采取扣除法对资本进口国和资本出口国都有好处。

三、关于生产要素流动与税负分布的研究

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涉及国际税收竞争对流动程度不同的要素所承担税负的不同效应及其对公共物品提供的影响。由于现实中资本跨国流动频繁,国家间税收政策缺乏交流和协调,因此,母国往往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收入缺乏有效监控或因成本太高而使监控实际上成为不可能。这样,居民管辖权原则实施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政府出于财政收入的需要,从源征税就不可避免,同时,为了吸引稀缺资本而大大降低资本所得税率。国际税收竞争模型对此所持的主导观点是:一方面,税收竞争将导致资本所得课税的低税率,导致公共物品提供的不足(Wilson,1986);另一方面,如果不能有效地实行居民管辖权原则,政府的最优选择是应免除对流动资本的课税,而代之以对国内非流动性要素如土地和劳动征税,这样就可以有效地满足公共物品提供的需要,对开放经济的小国而言尤其是这样(RasinandSadka,1991)。

然而,布克维斯基和威尔逊(BucovetskyandWilson,1991)的国际税收竞争模型,针对上述观点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首先假定政府在给定一组税收工具的条件下,除了对资本所得从源征税以外,仅仅对工资收入征税。其得出的结果是:在不实施居民管辖权的情况下,政府对公共物品的提供依旧不足,对资本所得课征的税率仍然很低且缺乏效率,并且低于对工资所得课征的税率。然后,他们假定一国相对于世界市场足够小,从而政府放弃对资本所得的从源征税而仅仅依靠对工资征税的收入提供公共物品,结果还是得出了工资所得课税缺乏效率、税率过低导致公共物品提供不足的结论。这个结论和“开放经济的小国可以通过放弃对流动资本征税而代之以对国内非流动要素征税以有效提供公共物品”的结论显然是相左的。布克维斯基和威尔逊认为,两种观点冲突的根源在于后者模型的假设前提是两个小国面对的是外生的、固定的世界资本市场利率,而他们的模型则假定世界上每个国家的税收政策都是内生决定的。为了寻找能有效提供公共物品的税收工具组合,他们最后考虑了政府同时采用收入来源地和居民管辖权对资本所得征税、并放弃对工资所得征税的组合,结果证明政府的均衡行为将有效地利用这两种征税方法,而使公共物品需求水平得到有效满足。可以看出,实际上其最终结论为:是放弃了对资本所得课税的居民管辖权。而不是缺少对劳动等非流动要素的课税,才导致了对公共物品提供的不足。这种结论和优化税制理论也是有区别的,因为优化税制理论所推崇的最优税制中通常包括对劳动的征税。

四、关于国际税收合作的研究

众多国际税收竞争模型都试图论证在各国经济存在异质性的条件下,国际税收合作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采取的方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模型是近期由莱斯穆森(Rasmussen,1999)提出的。他认为,既然国际税收竞争将导致无效产出,那么就为国际税收合作提供了实施空间。国际税收合作应是两国间税制的全方面的合作,包括税收信息的交流、税收管辖权和税率的选择以及是否采取资本流动限制等。作为一种参与约束,国际税收合作的前提是:每一个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国家的合作均衡产出必须比非合作状态下的均衡产出更好。这样,国际税收合作的可能性就取决于非合作均衡的结果。

莱斯穆森假定在非合作的税收竞争中,由于采用居民管辖权原则对国外资本所得课税需要东道国提供充分的税收信息,政府只能采取收入来源地的原则,这样在一个两国的税收竞争模型中,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限制就成为缓解税收竞争不利后果的重要政策工具。同时,他分析了两国存在经济异质性的3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两国完全相同。分析结果表明,税收竞争会导致缺乏效率的产出而使公共物品提供不足,但此时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完全限制将会导致有效率的产出结果。进一步分析表明,国际税收合作均衡的产出等同于对资本跨国流动完全限制的非合作均衡的产出。也就是说,在国家经济同质性的假定下,完全限制资本流动和采取国际税收合作的政策是可以相互替代的。第二种情形是:两国仅仅在经济规模上存在不同,一个是大国,一个是小国。分析结果表明,国际税收竞争将是缺乏效率的,小国将会利用税率的差异作为税收竞争的工具,最终导致小国国内的过度投资和大国国内的投资不足。此时大国将会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限制,从而会对小国产生不利影响。但就总产出而言,大国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限制,其结果将是有效率的。分析结果同时表明,在产出水平上,虽然进行国际税收合作将无法替代资本流动的跨国限制,然而大国以对资本跨国流动限制的威胁将通过影响双方非合作均衡的产出,从而最终影响双方合作均衡的产出。因为如果在合作无法达成时,大国将会运用资本跨国流动限制,小国不合作利益则会受到损害,而大国则至少会获得有效资本跨国限制带来的利益。这时,大国限制资本流动的威胁就是可置信的,它不仅改变了国际税收竞争中大国与小国讨价还价的地位,也为国际税收合作提供了可能性。第三种情形是:两国资本禀赋上存在不同,一个是富国,一个是穷国。在这种情形下,所有的非合作均衡的产出结果都是无效率的,甚至引入资本跨国流动限制也不能产生有效率的结果。当两个国家具有足够大的资本禀赋差异时,他们都会倾向于让资本自由流动和进行国际税收合作,使双方的福利获得改善,即使这种国际税收合作不一定会产生有效率的产出结果。

以上是对一些重要的国际税收竞争模型的介绍和评述。总体而言,虽然这些模型的假设前提有较大的差别,其得出的结论也有所不同,但它们基本上都是建立在产出市场完全竞争的基础之上的。同时,这些模型假定政府作为博奔的参与者,通过税收政策的制定来实现国家福利最大化。虽然政府拥有市场力量,但这些模型将政府利用税制操纵贸易条件的可能性限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

五、战略性国际税收竞争模型

在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中,国家间贸易利益的冲突已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政府作为经济的管理者,总是试图通过政策工具来操纵贸易条件,进而对产出市场产生影响。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发展起来的新国际贸易理论——战略性贸易理论(EatonandGrossman,1986;HelpmanandKrugman,1989)正好为政府这种干预经济贸易的行为提供了理论支持。标准的战略性贸易模型是建立在以下基本假定基础之上的:一是产出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二是存在规模收益递增的效应。不难理解,一且这两个理论假设前提成立,就为政府介入厂商贸易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战略性贸易理论一个很重要的结论是,政府应该对国内企业进行税收补贴,以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获取最大的福利效果。同时,两国的战略性贸易模型的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假定前提是,厂商通常是不可移动的,它们只能在国内生产,产品在第三国消费。那么,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就被提出来了:当转移成本为零,厂商可以自由跨国移动到国外进行生产时,对厂商的税收补贴是否会加剧税收竞争,或者这种补贴最终是否有效率?

贾尼巴(Janeba,1998)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了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的税收竞争模型。他通过给国际税收竞争模型增加不完全竞争的假定,并将厂商流动性假设赋予战略性贸易模型,从而将这两种模型结合在自己的分析之中。其结论是:不完全竞争和厂商流动性并不会产生相互增强效应以至加剧税收补贴竞争。相反,当政府无法或不可能对外国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时,会使政府放弃补贴采取不干预的态度。在这个模型中,厂商可自由选择在两国进行生产,但消费在第三国进行,同时假定政府对所得从源征税并使净剩余最大化。这一模型得出的结论是一个多阶段博弈均衡的结果:由于对国内生产进行补贴时无法排除外国企业,那么过度补贴将是一种浪费。在税收竞争博弈的最后阶段,每个国家都希望自己的厂商在对方国家生产,以享用对方给予的过度补贴的好处,其结果是大家都放弃补贴而不去干预贸易。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贾尼巴的结论是建立在一系列假定基础之上的,其结论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着争议,但他创见性地将国际经济学和国际税收学的研究成果和分析思路交叉结合在一起来研究国际税收竞争,无疑是具有相当重大的理论意义的。

六、国际税收竞争的政治经济学

现行对国际税收竞争的研究方法基本上是一般均衡分析和博弈均衡分析的结合,这种分析方法也代表了这一研究领域的主流分析方法。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经济学者开始从政治经济学角度来研究国际税收竞争。虽然这些对国际税收竞争的研究方法并不是主流研究方法,但从这样一个新的角度探讨国际税收竞争,不仅对主流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对经济全球化下的国家税收制度设计有一定的理论启发性。

篇(4)

目立项前进行水资源论证,不仅保证建设项目在建设和运行期有安全可靠的水量和水质,确保建设项目经济和社会目标的实现,而且可以促使水资

源的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通过论证,使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阶段就考虑处理好与公共资源——水的关系,同时处理好与其他竞争性用水户的关系,这样,不仅可以使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即使今后出现水事纠纷,由于有各方的承诺和相应的补偿方案,也可以迅速解决。对于公共资源管理部门,通过论证评审工作可以使建设项目用水需求控制在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统一规划的范围内,保证公共资源——水、生态和环境不受大的影响,使人与自然保持和谐相处。所以,建设项目的论证工作对于用水单位和国家都十分重要,是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环节。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提出论证的阶段不一致,导致论证内容的深度不一致

水利部和国家发改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只规定了要在上报项目可行性报告前进行水资源论证,没有明确项目必须达到何种深度才可以进行水资源论证,所以,不少项目业主在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或仅有地方发改委同意建设项目的文件时,就开始进行水资源论证。由于项目设计的深度不够,连项目位置尚未确定或仅初步确定几个厂址,没有具体取排水口位置,也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评的前期预备工作,就开始进行水资源论证,将水资源论证作为项目立项的“第一道关”。在这种情况下开展论证工作,缺乏基本资料,论证的工作量相当大,论证的深度往往不够,很难达到论证的效果。

2.论证河段范围没有统一规定,论证的深度也不一致

由于没有统一的论证范围,评价河段或项目影响河段的范围由几公里到几十公里,甚至到几百公里。这样对当地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论证的深度往往不够。如果没有一定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分析,仅限于项目是否有可靠的水源,这只解决了建设项目的问题,没有解决公共水资源是否安全的问题,而后者对于项目及周边用水产对区域水资源累计影响和水环境累计影响的分析是十分重要的论证工作。

3.用水定额和用水平衡

各省用水定额不一致或项目用水工艺不一致,论证单位对用水项目用水定额审核深度不够。认为只要满足地方用水定额就可以,取水量就高不就低,使申请水量可能偏高。比如,电厂冷却水冬季和夏季用水差距较大,一些项目取最大用水量进行论证,造成审批水量大于实际用水量。

4.温排水对水生生物影响论证深度不够

业主和一些论证单位对于评价河段水生生物特性不熟悉或没有深入调研,论证报告对水生生物的论述普遍深度不够。一些项目对温排水影响范围没有进行计算或物理模型实验,只用简单的估算和用类比的方法来说明温排水对水生生物没有影响或影响很小。这样,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价深度不够。

5.对其他用水产的认识不一致

一般认为自来水厂等工矿企业是用水户,而没有将农业、渔业、航运、河道管理、防汛、旅游业和农民用水等作为用水产或利益相关者。相当多的报告书仅以当地发改委、规划土地局的文件作为论证报告书的主要支撑附件,没有提供或很少提供附近用水户对建设项目的意见书。即使提供了意见书,也都是正面意见。建设项目业主尚未认识到这些意见书或承诺书对项目建设、运行和今后水事纠纷的解决有重要作用,害怕不利意见影响项目立项,往往回避敏感问题。

6.对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不具体

南方水资源相对丰富,尤其在长江干流取水,水量和水质一般都可以满足建设项目的取水要求,大多数报告书对节水措施和节水潜力分析深度不够,没有提出具体措施。同样,认为火电厂大部分退水是温排水,废污水也大部分经过处理循环使用,排放的少量废污水也能达标排放,所以,水资源保护措施往往较笼统,没有实质内容,没有结合当地水功能区管理目标进行排污总量控制。而实际上长江中下游地区水环境问题突出,环境容量和水体纳污能力很有限,应该尽快启动按水功能区管理目标进行节水和水资源保护。

7.一些结论过满,没有留有余地

目前一些项目论证工作深度不够,论据不充分,而一些报告书论证结论过满,如“没有影响”“基本没有影响”“影响很小”等词语用得较多,没有留有余地。同时,相当多的论证报告书给项目或项目业主提的建议较少,实质性建议较少。这样的论证对于项目的科学实施、水资源高效利用和保护作用不大,仅仅为了项目能够立项是不够的。

8.项目业主和论证单位对论证工作的认识有待深化

目前相当多的业主对水资源论证的认识还比较肤浅,认为论证仅仅是立项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想尽快完成,给论证单位论证和编写报告书的时间一般比较短,使论证工作难以达到应有的深度。

另一方面,对于论证单位和论证专业技术人员得到论证合同后,不仅应为业主负责,更应该站在国家公共利益的立场上,为公共资源——水的高效利用、科学管理和有效保护负责,为公共的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服务。论证工作要认真、仔细、客观和公正,坚持原则,不能完全站在企业的立场上,避重就轻,使公共资源受到不必要的损失。在论证报告书中应明确提出建设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三、几点建议

1.明确论证的阶段或前提条件,保证论证内容都能够达到必要的深度

最好在项目初步设计以后或环境影响评价以后进行水资源论证,这样基本资料比较齐全,论证内容与环境评价各有侧重,论证内容深度能够一致。如果做不到,则至少要按照报告书的全部内容进行论证,特别强调以下几条论证的前提条件:①确定的项目用水量和用水工艺流程,②确定的厂址及取排水口位置,③客观全面的河势分析,④废污水退水影响要有一定深度的分析(包括温排水计算或试验),⑤水生生物现状及影响分析,⑥附近用水户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等。否则,不予论证。

2.确定三层次评价区间或范围

应该根据论证内容的要求制定统一的评价范围,建议设定三个层次评价区间或范围,即水文评价区间、水资源开发利用状态评价区间和建设项目

与其他用户相互影响区间,分别作为水文评价、取水评价和排水评价范围。三个层次评价区间为:

水文评价区间。在评价河段的上游,从具有较长系列水文资料(建议最少25年以上)的水文站到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区间。

水资源开发利用状态评价区间。分析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及区域用水累积影响。如果项目所在流域或区域已经有水量统一分配或调度方案,则应该按统一分水方案进行取水评价。如果尚没有建立流域或区域水量统一分配方案,建议以建设项目为中心,上下游各取一个水资源三级分区或上下游各100km左右范围作为用水参考评价区间。

建设项目与其他用户相互影响区。建议以建设项目水功能二级区为中心,上下游各取一个二级区或上下游取10km范围作为水环境和退水影响评价区间。

3.对项目及报告书应逐步建立起可量化的评价指标体系

为了评判建设项目用水排水合理性和论证报告书是否合格,应该逐步建立起可量化的评价指标体系,或像环境评价那样,根据各环节的论证要点,建立表格化的打分检查表,优良率达到一定要求,论证报告书才能通过。这样可以将目前“咨询性”的评审会,逐步变成项目立项能否成立或过关的评审会。这就要求评审专家有统一的评审标准。另一方面,为了督促和提高论证报告书编写质量和水平,对论证报告书也可以建立一套考核标准,对不合格的论证报告书,应该重新修改再审。建议对于主要建设项目逐步建立检查表,使整个论证评审工作逐步走向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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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联邦主义的财政分权理论在联邦体制国家中,多级政府形成多级财政体制,同级政府拥有同等权利且具有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如前所述,基于自身利益的驱使,地方政府会凭借自己的权利争夺经济资源和税收资源,从而在联邦体制国家中产生了地方政府间的税收竞争。财政分权理论从经济学角度来解释这一现象,即税收竞争是地方政府作为“经济人”的自利行为。

2、公共选择学派的市场决策理论20世纪70年代中期,西方出现了公共选择学派,它把主流经济学对市场竞争中人类行为的分析范式引入到政治制度中对政府行为进行分析,说明在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动的条件下,地方政府间竞争类似于市场竞争。在这个“准市场”的作用机制下,人们可以通过“以足投票”来选择能够满足自己偏好的地方居住,因此,地方政府必须具有竞争意识,谋求本地区经济发展,满足本地区居民的需求,从而得到选民的支持。税收竞争作为地方政府间竞争的主要手段,在提高地方政府竞争力上具有一定的优势,人们都会选择交最少的税,而享受最好的公共产品的地方居住。

3、演进主义的制度竞争理论演进主义认为,竞争可以实现变化、进步和创新,社会活动主体间不断的相互竞争产生了各种活动规则。哈耶克曾提出“竞争有利于制度创新”的观点。而政府间竞争主要表现为制度竞争。所以,政府间的税收竞争是高效率税收制度的发现者和维护者,它构成了诱致性制度变迁或中间扩散性制度变迁的重要动因,可以更容易的实现转型期的制度选择,从而构成财政分权制度完善的外在条件。

二、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理论研究的发展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理论在半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对其经济效应作了深入地研究。但是,理论界对他的态度仍不一致,有人认为适度的税收竞争可以带来正效应;但也有人认为税收竞争的存在就会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损失社会福利。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国外理论界广泛运用实证方法,对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效应进行了分析。国内学者在国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也对地方政府竞争理论进行了一定的论述,并针对中国实际进行了一些实证分析。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理论的研究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1、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与公共品的提供国际上,一般认为对国内税收竞争问题的研究始于蒂布特的政府间税收竞争模型。他在1956年发表的《地方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明确提出“财政分权下的地方辖区政府间竞争有利于地方公共产品提供效率”这一观点。他在新古典框架下证明了:如果存在足够多的地方政府,均衡时公共产品的提供能够达到帕累托最优。这是一种“类市场的理论”,他运用市场竞争理论分析联邦制下地方辖区政府间税收竞争具有效率。但是由于蒂布特的国内税收竞争有效理论存在很多太过理想化的假设条件,所以遭到了很多学者的质疑,但是它开辟了国内税收竞争问题研究的先河。目前,西方学者在“税收竞争会导致公共支出水平下降,尤其是主要服务于劳动力的公共产品提供不足”这一问题上的看法基本一致。Oates(1972)指出由于各地政府为了吸引资本,竞相降低相应的税收,使得地方支出处于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最优水平之下,从而政府无法为最优的公共服务产出筹集足够的资金。

特别是对于那些对当地经济无法提供直接收益的投资项目上。所以,他担心税收竞争会使地方公共服务的产出达不到最优水平。另外,他还提出了国内横向税收竞争的“外部性”,即一地方政府采取的公共政策会影响另一或另几个地方政府管辖的居民的福利水平以及其税收收入。在前人理论模型的基础上,Keen和Marchand(1997)提出了另外一种公共产品提供的无效理论:地方政府吸引资本流入的竞争,将驱使地方政府更为关注公共投入,从而导致公共投入提供过度,而过度的公共投入必然会挤占为本地居民提供服务的公共产品数量,从而使供公共产品数量过低,过度的公共投入和不足的公共产品都是缺乏效率的。后来Matsumoto又假设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并且资本和劳动力在生产中是互补的,得到的结论是,增加公共产品的投入将吸引更多的劳动力尤其是有技能劳动力的流入,劳动力的增加可以鼓励投资。这种效应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弱地方政府提供过度公共投入而偏向使资本获利的动机,但税收竞争下公共支出的总体水平依然是处于缺乏效率的低水平状态。Huber(1999)的分析则表明,如果税收竞争扣动政府间机动税“竞争到底”的扳机,会降低税收收入,当税收下降,政府被迫或者减少支出,或者提高其他税收。如果政府支出对居民产生效用或产品收益,或替代税收不好寻找,那么财政偿付能力的下降会导致地区福利的降低。

2、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与经济增长德国学者何梦笔(1999)把西方政府竞争理论运用到中国,他在《政府竞争:大国体制转型理论的分析范式》一文中,着重分析了俄罗斯和中国两个国家的经济政治转型过程,强调政府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制度竞争或体制竞争。他认为:中国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在中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过程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周业安(2003)通过博弈的方法研究了地方政府竞争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他认为,经济分权导致地方政府围绕经济资源展开竞争,但这种竞争受到政治体制的限制,导致地方政府在选择竞争策略上的扭曲,(进取,进取)的均衡策略组合实际上无法实现,而得到其他策略组合,导致经济资源的浪费。

3、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与要素流动税收竞争就是要争夺经济资源或扩大税收资源,所以很多学者致力于研究税收如何影响FDI。Dunning(1981)提出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被广泛接受。他认为,作为寻求最大化收益的跨国公司,如果其拥有所有权特定优势、区位特定优势和内部化优势,那么该跨国公司就会愿意并有能力发展对外直接投资。

其中,区位优势又包括自然禀赋优势和投资环境优势,税收制度属于投资环境优势的一个组成部分。ZodrowandMiesz-kowski(1986)通过四个假设分析认为,资本的流动性导致对资本的低税率;资本流动性与资本课税税率负相关;如果资本是可以自由流动的,对资本税率做微小的下调能导致帕累托改进。Wei(1997)发现税率和和外资流入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Hines(1997,1999)研究认为:调高l个百分点的税率会引致0.5至0.6个百分点的FDI内流的下降,税率已经对跨国公司的决策行为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JanK.Brueckner在《政府是否加入了不动产税的战略竞争?》一文中以财产税为研究对象,运用空间滞后经济模型(spatiallageconomicmodel),收集了美国波士顿主要地区的截面数据,建立当地

财产税率与竞争地区不动产税率的函数关系,证明财产的流动与税率之间存在非零的斜率关系,即投资选择对税率具有应变能力。而且这一斜率的正负还取决于其他参数。阳举谋、曾令鹤(2005)运用MacDougall———Kemp模型,采用Janeba(1995)的分析框架,结合我国税制特点,分析地区间税收竞争对资本流动的影响。

通过他们分析表明,我国地区间的税收竞争是基于有效税率的竞争,竞争会导致有效税率降低和资本的非效率配置;如果地区间能够进行合作,资本可以实现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4、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与政府策略选择Wildasin(1988)认为,当参与税收竞争的政府个数比较少时,以公共产品的水平作为决策变量得到的均衡解不同于以税率作为决策变量时的均衡解。它证明了当各地方具有相同的偏好和技术水平时,用前者作为决策变量时得到的均衡税和均衡公共产品投入水平要低于后者作为决策变量时的均衡水平。ucovetsky和wilson(1991)分析了“大地区”和“小地区”之间“不对称资本税税收竞争”情况。结果是:大地区的税率相对较高,小地区的税率则较低。所以,在地区大不对称的情况下发生的不完全资本税竞争中,小地区占据一定的优势。DepaterandMyers(1994)发现,地区间在规模、生产技术以及消费者偏好上的差异有可能会得一地区把资本输出到其他地区,资本输入地区就会具有这些输入的动机,从而得规定的资本税后利润率下降。这些地区具有提高税率以获得有利的“贸易条件效应”的额外激励。他们称这些贸易条件效应为金融外部性,正是这种金融外部性存在导致了资本输入地区的公共产品过度提供,同时又使得资本输出地区公共产提供严重不足。

沈坤荣和付文林(2006)通过运用空间滞后模型对我国省际间截面数据进行回归,发现中国的财政分权改革激发了地方政府推进本地区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但不恰当的分权路径也加剧了地区间的税收竞争。省际间税收竞争反应函数斜率为负,说明省际间在税收竞争中采取的是差异化竞争策略;同时也意味着地方政府目前对公共产品的偏好较低。而对省际间税收竞争增长绩效的格兰杰因果检验则显示,公共服务水平对地区经济增长率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并且地方政府的征税努力与其财政充裕状况直接相关。殷华方和鲁明泓(2004)将中国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分为中央政府政策和地方政府政策,运用1979—2000年的资料,研究和分析了中国外商直接投资政策的有效性。得出了中央政府政策对外商直接投资具有显著的影响力,而地方政府政策则较少或没有影响。超级秘书网

因此,地方政府之间为了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竞相提出过于优惠的条件是无效的。因而,地方政府没必要在政策优惠上相互恶性竞争,真正要做的是大力发展当地经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企业经营环境。综上所述,不同学派从各自的角度对税收竞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理论学者则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融入了自身的理解,从而推动了税收竞争理论的不断前行。关于税收竞争的利弊,学者的讨论主要集中在这一形式与效率间的关系。我国国内横向税收竞争研究中观点认为:税收竞争可以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借助这一形式,可以实现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帕累托最优,而无需政府对经济的强制性干预。对企业而言,政府间良性的税收竞争带来最直接的收益就是税收负担的减轻作为该地区的成员之一,企业同时可以享受那些提高了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最后,还可以借助经济力量维护自身的权利,如用资本、人员的自由流动迫使当地政府做出有利于企业生产的一些决策。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制定过低的税率,可能会吸引更多的投资,但政府收入水平与支出水平之间的差距会进一步加大,使得政府“吝啬”于公共支出项目,从而降低了公共产品的总体支出,降低了公共产品的水平。一方面,损害了国家利益,人民生活水平得不到应有的提高;另一方面,投资企业可能获得了暂时的经济利益,但从长期看,投资“硬”环境的制约必将最终影响到整个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是一种效率的损失。无论谁是谁非,税收竞争的范围从最初的一国内部延伸到了全球,本身就说明其强大的生命力。从最初的税率减低,到避税港的出现,税收竞争的手段可谓层出不穷。人们之所以不遗余力地致力于税收竞争的沿用,事实上正是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这一政府工具的实用性。那么对于税收竞争的运用,我们只能更多地本着趋利避害的原则,创建一个公平的竞争秩序,在这样一种秩序下寻求获得制度收益。

参考文献

[1]陈晓,肖星,王永胜.税收竞争及其在我国资本市场中的表现.税务研究,2003(6),18一23

[2]周业安.地方政府竞争与经济增长.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l),97一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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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小水电定义为电力装机50MW及以下的水电站。小水电是一门比较成熟的发电技术。它的主要特点是:

1)资源丰富。我国小水电可开发量为8700万kW(80年代水能资源普查结果),占全国水电资源可开发总量的23%,位居世界首位。

2)分布广泛。可开发的小水电资源广泛分布在全国1573个县(市)。西部地区为5828万kW,占全国可开发量的67%;中东部地区为2872万kW,占33%。小水电资源分布较之煤炭、油气等其它能源资源分布更具普遍性,尤其对西部地方经济有更好的可及性和亲和性。

3)开发灵活。小水电可以分散开发、就地成网、分布供电。开发容量根据需要,从几个、几十个、几百个千瓦到上万千瓦。能为户、村、乡(镇)及县(市)提供所需电力,具有极强的适用性和辐射性。此外,小水电规模小,资金量也相对少,开发技术成熟,工期短,见效快,维护方便,运行费用低。经济贫困地区开发小水电较之开发大中型水火电更具技术经济上的可行性。应该说,在国家集中资金开发大型发电工程时,地方政府最适于组织小水电的开发。

由于小水电在解决农村能源供应、改善生态环境、扶贫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使其在我国获得了长足发展。自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农村水电供电区逐步发展,迄今已接近全国近1/2的地域,拥有全国1/4的人口,建成小水电站4万多座,装机容量达到2626万kW,年发电量900多亿kW·h,占全国农村电力市场总用电量30%左右的份额。

开发利用小水电资源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前小水电已成为中西部山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它以电气化带动城镇化和工业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随着当地经济的繁荣和不断发展,加快了脱贫步伐,解决了农村用能,增强了民族团结,促进了边疆地区的稳定。

尤其在为边远地区无电人口提供基本电力公共服务方面,小水电具有明显经济优势,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七五”、“八五”和“九五”653个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建设,不仅解决了1.2亿无电人口用电问题,而且普遍大幅度的提高了当地农村用电水平。目前全国尚有3000多万无电人口,约一半以上分布在小水电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这些地区地理位置极为偏远,负荷少而分散,用电网延伸来解决供电问题是不现实的。因此,小水电将继续在我国最终解决无电人口的攻坚战中发挥重要作用。

小水电还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目前我国小水电年发电量约合3000万t标准煤,其生态效果相当于免除7000万t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及大量烟尘污水的排放。开发小水电为农民生活用能和农业生产以电代柴提供了基本条件。以电代柴减少了小水电供电区内自然林砍伐,封山育林和退耕还林效果十分显著,森林覆盖率与年递增。涵养了水源,防止了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正迅速得到恢复和改善。

2小水电政策环境现状分析

与可开发小水电资源总量相比,我国小水电开发率较低,只有30%左右。小水电发展缓慢是由于自身存在的弱点及外部经济政策环境等多种原因造成的。应该指出的是:

我国现有的能源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并不利于小水电的发展。小水电历经坎坷发展到今天的规模,动力主要源于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利益驱动。它表现出良好的外部经济性,但内部经济性及自身利益却难以保障,缺乏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为了促进小水电事业的发展,在小水电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按种类划分可分为行政强制型、经济激励型和创建市场型。属行政强制型的政策是《电力法》中关于小水电的规定。

属创建市场型的政策是国家关于农村小水电“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针。属经济激励型的政策包括:1)“以电养电”政策;2)国家扶贫资金可用于农村小水电建设的政策;3)小水电交纳6%增值税政策;4)小水电建设专项贷款政策(已取消)。

这些现行政策是以基于计划经济的经济激励政策为主,而很少涉及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即价格和供需关系,市场机制的作用基本没有体现出来。行政强制型政策中也没有对小水电作定性和定量的规定,尤其是在上网权、电量方面缺乏具体配套政策和操作性。创建市场型政策虽然出台较早,涉及到了产权问题,但很不完善,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诸多复杂因素下难以执行。在经济激励型政策中侧重于利用税收和补贴的调节作用,而没有充分利用价格这一市场要素对资源的配置作用。由于取消了专项贷款、财政补贴的有限性和6%增值税政策在大部分地区没有得到执行,具有公益性质的小水电实际上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随波逐流。如不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在“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电力体制改革中,小水电将会遭受更大的冲击。总之,脱离了政府政策扶持,是我国小水电在电力市场竞争中步履艰辛、发展迟缓的重要原因。当前小水电发展急需立足于市场经济条件的新型激励政策。

3小水电市场化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小水电自身存在着生产规模小、工程造价持续增加、丰枯矛盾、技术装备和运营管理水平不高等内部不利因素;同时也存在电力输出困难、电价机制不顺、市场发展缓慢、公益性制约等外部影响。在诸多矛盾中电力生产规模小、输出困难、丰枯矛盾、电价机制不顺及公益性制约最为突出,直接影响到小水电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导致投资回报率偏低,融资困难,缺乏良性循环滚动发展的能力。

1)电力生产规模小。可再生能源在商业化运作中面临的共性问题是:可再生能源市场相对狭小,小规模的生产造成较高的工程设备投资成本,低产量的能源生产又会造成较高的能源生产成本。小水电也不例外。在现行的能源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中,装机容量大部分在千瓦以下的小水电企业与装机容量几十万乃至几百万千瓦的大型常规能源发电企业竞争无疑处于弱势地位。

2)电力输出困难。由于国家电网和小水电的所属关系不同,长期以来小水电发电上网问题不能很好解决,要么不能上网,要么上网电价很低,使得小水电成本增加,投资风险增大。

3)丰枯矛盾。我国小水电大部分是径流式电站,缺乏调节能力,在丰水期往往造成系统电力有余,小水电大量弃水;而枯水期造成电网缺电。这也是使小水电成本提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4)电价机制不顺。小水电电价形成缺少规范化的政策法规。电价制定与调整,往往是根据决策者自身对工作经验、企业现状和国家政策未来走向的理解进行决策,带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科学性不足。此外,在小水电价格构成中没有包含其外部经济性应得的合理报酬。小水电现行电价水平既背离价值规律,又不能反映供求关系。不利于通过市场配置资源,严重影响了小水电企业的生存、巩固和发展。

5)公益性制约。相当多的小水电是依附于水利工程而建,除了发电,还兼有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功能。汛期弃水、灌溉和供水用水都会影响到发电用水。为了防御洪水灾害,小水电要提前泄洪腾空库容。为了确保工农业和城镇用水,小水电经常反季节提高水位,错过发电机会;或是长期在低水头运行,机组出力下降,经济效益随之受损。梯级开发的电站这方面的损失则更大。

4小水电激励政策设计思路

小水电激励政策设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设计政策框架时既要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背景,对其内、外部经济性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找出影响其发展的主要因素。同时也要注意吸取国外成功经验,将市场机制引入小水电激励政策体系。此外,小水电具有清洁能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特性,制定政策时应与环境经济政策结合起来。以保证与有关部门政策的融合性,达到提高经济体系整体效益的目的。

我国目前常规能源大型火电平均单位千瓦造价为4000元/kW~5000元/kW;小水电平均单位千瓦造价为6000元/kW~8000元/kW;风力发电平均单位千瓦造价为9000元/kW~12000元/kW。常规能源大型火电平均单位电能成本为0.20元/kW·h~0.30元/kW·h;小水电平均单位成本为0.30元/kW·h~0.40元/kW·h;风力发电平均单位成本为0.40元/kW·h~0.50元/kW·h。小水电的经济性与风力发电比具有一定优势,但与常规能源大型火电比则缺乏竞争力。

小水电站经济性典型调查分析结果表明,在诸多影响小水电效益和发展的原因中,发电量是重要的制约因素。小水电发供电收益普遍达不到对项目设计进行财务评价时的预期值。小水电实际发电量是决定小水电单位电能造价及生产成本高低的主要因素。我国小水电年发电利用小时数明显偏低,实际发电量大大低于设计电量,也明显低于折减后的有效电量。影响发电利用小时数的原因与上述小水电自身及外部存在问题有密切关系,除了电力输出困难、丰枯矛盾和公益性制约等因素外,还有气候变化导致的径流年际与年内变化、峰谷矛盾、负荷特性限制及机组检修事故停机等因素也是影响发电利用小时数的原因。所有这些因素使小水电实际年发电量比设计年发电量要少30%左右,有的则高达50%以上。

小水电的折旧和利息是决定小水电单位电能造价及成本高低的另一重要因素。调查结果表明,折旧和利息两者分别占小水电单位平均成本的19.6%、31%。原因是小水电大部分建在经济落后的偏远山区,当地财力十分有限,因此小水电的负债率一般较高,大部分都在80%左右,有的高达90%以上。

小水电运行成本占单位平均成本的26.6%,用于维修及人员工资福利的比重较大。这一方面说明小水电的技术设备和管理营运水平亟待提高,另一方面也表明小水电的利润率低,企业没有足够的财力搞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把握住实际发电量及生产成本中其它影响小水电效益的因素这条主线,将激励政策的出发点建立在市场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运用行政命令、经济激励、创建市场等多种宏观调控手段,突出行政强制性政策和电价的作用,帮助小水电克服发展中的种种来自其内部和外部的障碍与困难,应是我们构筑小水电激励政策框架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5小水电激励政策框架设计

1)强化行政强制型政策。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在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对能源工业中的弱势产业可再生能源,应更多运用行政强制型政策促进其发展。这类政策包括配额制及各级政府的有关法规。政策制定重点应明确和量化小水电市场份额和发展目标,规定在地方电力建设中可再生能源发电需占有一定比例。确保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优先上网权及电网收购全部电量。这有利于消除影响小水电发供电效益的来自体制上的不利因素。

配额制在许多发达国家已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建议加快组织实施。同时要争取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发展的法规,推动地方政府法规的制定。如广东省1996年出台的《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这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地方法规,对小水电优先开发、优先上网、优先收购、电价机制、财政补贴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陕西省也在制定小水电生产配额及对小水电实行电价优惠方面做出了规定。这些地方政府法规均有力地推动了当地小水电的发展。

2)突出电价配置资源的作用。我国电价体系就环境成本而言依然存在严重扭曲现象。突出表现在高污染的火电生产原料价格偏低,由污染造成的环境成本没有计入生产成本,环境空间被无偿使用。今后在确定电价机制时,应考虑环境因素的影响,使电价准确反映电力与环境的真实价值。最终建立起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价格机制。

建议在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后,政府对小水电上网实行市场价格保护,不直接参与同常规能源竞争。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小水电上网限价制度。既要对小水电上网实行电价保护,对由公益性制约和外部经济性增加的生产成本进行补偿,使其获得合理利润,又要促使小水电不断降低成本,提高小水电的竞争力。这一制度的核心是:政府为小水电制定上网的最高限价,只要小水电企业的报价低于限价水平,电网只能收购不能拒收。而高于这一价格的小水电企业则会被淘汰出局。

小水电竞价上网限价的确定,可以参考英国等市场经济国家比较成熟的公用事业价格规制模型。由此小水电上网限价的初始定价模型可以设计为:P=C×(1+R)+T+V(其中:P为政府规定的上网最高限价;C为小水电企业的平均社会生产成本;R为成本利润率;T为法定税金;V为考虑供求、政策等因素的调整额度。)小水电上网限价的调整模型为:P′=P×[1+(ROI-X)](其中:P′为调整价格;ROI为消费物价指数;X是小水电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幅度)。这种定价方法与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定价原则相符合,能够有效的反映对小水电外部经济性的回报及对由公益性制约引起成本增加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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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政府收支管理、特别是基层政府收支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是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但改革至今,尚未形成一套规范化的管理体制,文章拟结合工作实践,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出粗浅见解。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历史沿革和特点

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必须对政府非税收入本身的历史和特点进行研究。只有掌握了政府非税收入的发展规律、特点和管理要求,才能正确地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历史沿革

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和范围在《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中已经有了明确界定,这里不再赘述。政府非税收入概念源起于预算外资金概念,预算外资金最初泛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人、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因为管理较为松散,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甚至未纳入财政管理,故名之“预算外资金”。随着改革的推进,管理的加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了预算管理。捐赠收入、彩票公益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也涵盖纳入财政管理的范围。预算外资金的概念渐渐不能适应改革的需要,政府非税收入概念应运而生。政府非税收人概念及其范畴的提出,是深化改革的结果。标志着我国在建立公共财政体系、规范政府收人机制上向其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政府非税收入与预算外资金相比,不简单是范围的扩展,管理方式的改变,而是一个质的飞跃。政府非税收入与税收并列,这样从理论上就把政府非税收入摆到了与税收同等的高度,提高了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性。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

政府非税收人是指除税收以外,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相对于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来说,政府非税收入具有灵活性、补偿性、专用性、不稳定性、非普遍性和自主性等特点。

灵活性:灵活性是指政府非税收入在实现政府财政职能上具有方便、灵活的特点。补偿性:按照公共财政理论,社会需要分为纯公共需要和准公共需要,纯公共需要由政府通过税收全部满足,社会准公共需要则只能由政府税收部分满足,不足的部分则要收取一定补偿费用,这就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由来。专用性: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取得的收入,带有一定的补偿性。不稳定性:税收具有固定的税率、征收范围,调整变动一般较小。非普遍性:政府非税收入的普遍性,是指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带有普遍性,只是向需要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的人群征收政府非税收入,而不需要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的人群则不需要缴纳政府非税收入。自主性:府非税收入的自主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设立的自主性;二是缴纳的自主性。

由于政府非税收入内容广泛,性质不完全相同,归纳的特点,对于政府非税收入主体是适用的,但不一定完全适用于每一项政府非税收入。充分认识和深刻领会政府非税收人的特点,对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高政府非税收入使用效益,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进展情况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对预算外资金管理改革的深化和拓展,同时也对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4年,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正式吹响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号角。《通知》的下发,对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改革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确定了大的指导方针。从地方到中央,对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加强。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对于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是很多地方财政部门都陆续成立了政府非税收入专职管理机构,为加强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法规和文件,为全国性立法作出了有益探索。三是将政府非税收人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现了财政收入的统筹安排。四是建立了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制度,加大了政府非税收人的监督管理。五是强化征管措施,加强了征收管理。实行了收缴分离制度,有效地杜绝了执收环节截留坐支行为的发生。改革推行几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改革尚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没有统一同定的管理模式,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认识不一,很多地方还停留在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观念和模式上。离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结合管理实践,笔者认为,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一是法律依据不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缺乏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执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经常要到处寻找法律依据,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二是机构职能不明。政府非税收入改革起源于地方,很多地方为加强管理成立了专职管理机构。地方成立机构本无可厚非,但财政体制基本是垂直对口管理,由于在机构设置上,地方设置在前,导致下级和上级机构设置不统一.上下级不对口,造成管理关系不顺畅。三是管理体制落后。目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设立管理、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等仍然基本沿袭原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模式和体制,没有随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提升丽完善,存在分散、脱节现象。

(二)主要原因分析

改革推行这么多年,依然存在上述问题不得不引人深思,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改革的推动力不足:改革的推动力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党委政府的重视;二是职能部门的工作;三是社会各界的舆论。三者中以党委政府的推动力为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是职能部门的工作,再次是社会各界的舆论推动。三者之间既可以相互制约,也可以相互促进。改革的阻力主要来自一些既得利益部门的反对,任何一项改革都会引起利益的重新划分。一些既得利益者当然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既得利益,会想方设法阻挠改革的进行。推动力与阻力的对比程度决定着改革的进程。

四、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几点建议

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结合政府非税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改革要以舆论为导向,通过舆论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政府非税收人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争取得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统一思想,形成改革的合力,减少改革的阻力。

(二)加强机构建设,组建专业化管理队伍

对政府非税收入实施专门管理是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需要,也是社会化分工发展的客观要求。按照整合资源、职能统一的原则,中央、省应组建政府非税收入专职管理机构,整合各项管理职能,做到机构和职能相对应,并对下级管理机构提出明确要求。从而理顺管理关系,强化管理职能。做到上下畅通,规范高效。

(三)加强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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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已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话题。欧美发达国家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规方面早已有所行动,而发展中国家如印度、新加坡也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规方面做出了尝试。美国国会于1998年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提供的网格接入服务暂不征销售税或使用税;对在网上销售而网下无等同物的商品与服务,如数字化产品及劳务,暂不征税。此外,美国还力推将因特网宣布为免税区,凡无形商品经由网络进行交易的,无论是跨国交易或是在美国内部的跨州交易,均应一律免税。欧盟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没有美国成熟,主要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增值税。印度则于1999年一项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税。针对当前各国逐步规范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制度这一现象,已经参与全球经济运作的中国也应考虑制定有利于我国经济和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电子商务税收法规,以使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及电子商务法规能跟上其它国家的发展步伐。国家也已意识到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是势在必行的。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税费管理”。而国家发改委、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2007年6月25日联合的我国首部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也指出,相关部门需研究制定包括网上交易税收征管在内的多方面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本文试图对中国当前的电子商务相关税收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一定的探索,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中国现行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

2007年7月,全国首例个人利用B2C网站交易逃税案一审判决,被告张黎因偷逃税款,被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这个简单的案件,由于其特殊性——我国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引起了全社会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特别是税收法规的关注及思考。虽然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处于比较模糊的状态,也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法。但如果参照传统的税法,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并非无法可依。本文分以下三种电子商务征税对象来考察当前的税收征管办法。

(一)电子商务企业卖家

根据电子媒介是作为传递商品或服务的媒介,还是仅用来处理订单、广告和提供辅助的媒介,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直接电子商务和间接电子商务两种。间接电子商务是指涉及商品是有形货物的电子订货。交易的商品需要通过传统的渠道,如邮政业的服务和商业快递服务来完成货物运输。直接电子商务是指涉及的商品是无形的货物和服务。如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等的电子信息传输和交易。因为间接电子商务只是相当于利用了网络手段来联络和达成交易,而货物的运输有时甚至包括货款的支付仍需通过传统的交易手段来完成。因此,一般认为,对于间接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的税收征管区别不大,进行间接电子商务的企业卖家仍需与传统企业一样缴纳相关的税收。我国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的审判结果也表明,这类电子商务企业卖家须按传统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的税收。对于直接电子商务企业卖家是否需和传统企业一样缴纳相关税收,我国税法还未有明确规定。直接电子商务企业在销售电子软件、电子图书等无形商品时,到底是把它归为销售货物还是归为提供服务也存在着争议。

(二)电子商务个人卖家

特别地把C2C的个人卖家单列出来,是因为对于C2C是否应征税及如果要征税的话如何征税等问题是目前学术界讨论较多的话题之一。按照现有法规,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全新的商品需要缴税。现行传统个体商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不等。具体参照各个省市的规定,增值税税率为4%。如果参照这一标准,网上个体商户月销售额超过2000~5000元的也应缴纳增值税。2007年3月6日的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中,对于网上交易参与方作出如下规定:法律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质,应当经过工商管理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审。然而在目前的工商登记法规中,并没有对”网上交易”这一领域进行规定,但原则上网上交易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既然从事网上交易需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和办理营业执照,则电子商务个人卖家也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对网上个体商户的监管存在较大困难,监管成本较高,收益也不是很可观,所以一般网上个体商户都不会缴纳税收。

(三)电子商务服务提供企业论文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企业可分为平台服务提供企业和辅助服务提供企业。后者包括为买卖双方提供身份认证、信用评估、网络广告、网络营销、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险等辅助服务的企业。在我国,目前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都注册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这些企业大都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很广。这些企业被认定为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将直接决定其税负情况。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制造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减免税优惠。而服务性企业则通常适用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因此,电子商务企业在设立时,就可以通过扩充、缩减营业范围,使自己被认定为理想的企业性质。

综上可见,虽然中国当前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但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传统企业是一样需缴纳相关税收的,而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人卖家如果其完成的交易达到一定的数额,也应缴纳相关税收。至于为何大家都认为国家在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优惠,其主要原因是我国没有对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或者至少可以说是监管较松,致使大部分电子商务企业及个人利用电子商务无纸交易的特点进行偷漏税,而这就是所谓的“税收优惠”。也即,中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并非来自于相关税收政策,而是来自于监管的放松。税务部门监管的放松减少了电子商务企业及个人的纳税。

二、中国当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不存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当前法规本质上不存在任何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的优惠,法规仍要求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与传统企业缴纳相同的税收。而当前我国很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可以不交税或者少交税。这不在于法律的规定,而在于税务部门的放松管制。但毕竟管制的放松不等于税收的优惠。另外,对于电子商务服务提供企业,除了部分企业可以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的身份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外,税法并未给予电子商务服务提供企业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整体来看,我国还不存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税收管制的放松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不利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前文的分析,从事网上交易的企业和个人也应缴纳相关的税收。对于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其公司运营和管理都比较规范,一般也会与传统企业一样缴纳税收。而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的中小型企业,因为国家对网上交易税收管制较松,再加上电子交易的无纸化,他们很可能利用电子商务进行一定的逃避税。而事实上也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就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例子。在这个逃税案中牵涉到的黎依公司的偷税行为并不是在税务部门查税时发现的,而是在警方侦查一起诈骗案时被意外发现。如果没有这起诈骗案的话,黎依公司可能还在通过网上交易偷漏税。这种对中小型电子商务企业较松的税收管制,一方面,可以说是变相的“税收优惠”,有利于鼓励中小型企业积极参与电子商务,也有利于电子商务在一定程度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是变相地鼓励企业进行偷漏税,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营造一个秩序良好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和诚信体系,长期看不利于整个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法规的不健全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行业与国际接轨

2007年8月28日,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在香港宣布进军海外市场。据介绍,支付宝将与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合作,代替卖家人民币购得外币,再结算给海外卖家,解决用户在国外网站购物时货币不同的问题。此项业务将支持包括英镑、港币、美元等在内的十二种海外货币。无独有偶,阿里巴巴在2007年9月17日召开的阿里巴巴第四届网商大会上,也宣布了该公司进军海外市场的计划。其国际化路线图为先中国香港、接着是中国台湾、然后是日本。这一系列我国企业欲开拓国外市场的举措,意味着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开始走上国际化的道路。巨大的国外市场将给我国部分实力雄厚的电子商务企业更大的机遇。而我国国内不完善的管理体制及税收体制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国际化。电子商务行业的国际接轨也要求国内管理体制与税收体制的国际接轨。另外,众多国外电子商务巨头也正计划或已进人中国巨大的市场,如何对跨国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管理也是我国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

三、中国的对策

虽然当前中国的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还不成熟,对电子商务方面的一些概念也较难界定清楚,制定一部全面的电子商务基本法存在诸多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在某些方面先对电子商务浮现出来的一些问题加以规范。特别是在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方面,笔者认为有以下问题亟需解决。

(一)与国际接轨,逐步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法和其它法规

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的贸易问题也被各国和一些国际组织如WTO所关注。电子商务的多边贸易问题也被纳入了WTO的多哈贸易谈判中。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同时在考虑我国电子商务具体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法规,有助于规范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有助于我国在将来的电子商务多边贸易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当然,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尚不成熟的时候制定全面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对此,我国可以就某些方面如电子商务企业卖家、跨国电子交易出台部门法规,并在此基础上逐步规范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制。

(二)加大对电子商务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税收优惠

篇(9)

在市政给排水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问题无外乎出现在使用材料和施工技术上,事实证明,也正是这两方面引起工程的不足。目前,我国许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是能省则省,而且尽量是采用价格低廉的。很多情况下,市政给排水工程中使用的管道大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标准,有的质量不达标,管道壁厚不满足要求,因此承重方面也差了很多;有的管道材料中掺杂了有害物质,使输送的水被污染,对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产生了极大的危害性;有的提升泵站采用较小的泵,不能满足市政管网的需求,故而泵长时间处于过载运行,因此产生安全隐患问题;有的管道使用的是其他地方退下来的老管道,内部已经严重老化,使用寿命也已到期,影响了管网系统的安全运行。在施工技术方面,更是不尽人意。由于现在的施工单位中的施工人员大多是农民工,没有专业的知识储备和专业素养,不管是从施工工序和施工技术上都存在较大的不足之处。有的施工单位为了节约劳务人员的成本,雇佣了很多已经超过工作年限的务工人员,这些工作人员由于年纪较大,各方面能力下降,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错误,经常会出现施工不规范的现象。而且许多工地负责人大多是凭着自身的经验施工,有的时候很难读懂设计人员的施工图,所以建设出来的工程难免会与设计人员的本意相悖,这也导致了市政给排水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工序和工艺是施工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如果这两方面出现问题,那么施工的质量也就很难保证了。

1.2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意识不强

市政给排水施工是一种特殊的工程,因为一个城市的市政给排水工程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出资进行建设的,所以部分施工单位虽然拿着国家的钱,但是为了省事就在基本无误的基础上疏忽了对施工安全的管理和控制,在施工建设的过程中,一些施工建设单位只为了自身利益着想,在施工建设中使用劣质的原材料并偷工减料来削减施工成本,以此捞取油水,这样就影响到了给排水工程在施工质量方面的管理和控制。在施工质量的管理和控制中,施工单位自身有很多问题,这其中主要是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不明确,部门的设置也很混乱,都不是那么的正规,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这些施工单位为了图省事,而且这种工程项目毕竟是国家出资,只要不是出很大问题都没关心,所以施工单位也就不那么负责尽心,因此,导致了施工单位对给排水工程施工的质量不能够及时、准确的进行管理和控制。同时,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可能并不具备能够独立完成该项施工工程的能力,所以施工单位大多会采用转包和分包的形式进行项目的施工建设,这样就无形上为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质量的管理和控制增加了一道墙,毕竟一个工程可能由好几家施工单位负责,各个单位各顾各的,甚至会相互推卸责任,这样就无法进行施工质量的有效管理和控制了。现在,我国针对施工过程中的管理监督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比如设立监督机制,进行施工过程中的验收。但是,由于监督机制并不是那么严格,有许多疏漏的地方,很多时候,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相互串通,影响了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的有效进行,这才导致这些年来,我国各地出现了那么多的豆腐渣工程,这些人为了一己之力,昧着良心,欺骗国家政府。总的来说,我国关于施工质量的管理和控制制度还是不健全,有缺失。

2保障市政给排水施工质量的措施

针对上面谈到的问题,接下来将对保障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提出一些措施。

2.1加强使用材料的质量监督

因为在施工过程中材料是最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所以要加强对使用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这里要做的不仅是对施工过程中使用材料的抽样检查,而是要派相关负责人员对材料进行一项项的检查,防止出现漏网之鱼。凡是出现不合格的材料坚决不能使用,监督人员定期进行质量汇报,坚决做好对材料质量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2.2做好工序和工艺严格把关

在施工之前,相关部门人员应该对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各方面的检查,防止施工单位违法雇佣务工人员,首先要保障施工人员的质量。其次,要建立工序和工艺监督机构,委派相关专业的人员到工地现场监督施工工序和工艺,保障这个过程中不出现纰漏。再者设计人员要在相关规定时间内定期到工地视察,检查施工工程是否与自己的设计规划相符,如相符应该进行加强监督,如果不符则应该立即进行改造弥补。最后,施工单位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应该及时停止施工联系设计人员,让其到场商议进行解决,不得独自决定如何解决。

2.3对施工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教育

施工进行之前,应组织施工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有关市政给排水工程施工项目的相关教育。使其了解到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哪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该采取何种应急方案,以及无法解决该问题时应主动、及时联系设计人员等相关注意事项。

篇(10)

有部分施工单位在进行质管工作时,始终存在着部分风险较大的环节。有部分企业工程建设实行承包制度,内部的项目部门仅给予企业部分管理类费用。此种转包挂靠的方式致使施工企业自身的质管力度遭到了严重削弱,施工质量无法得到全面保障。还有部分企业自身就不具备工程施工资格,待投标成功后便采用挂靠施工的方式,也同样无法对整个工程质量实行有效管理。虽然现今市政给排水施工正在迅速发展着,其内部结构也在逐渐发生着调整变化,许多分包型企业已完成了到总包企业的华丽转变。但是这些新兴的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质管中存在着一些不可忽略的薄弱环节,各类问题值得人们着重关注。

1.2工程监理工作效率低

在工程质管活动中,监理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但是在现今的市政给排水工程施工中,有部分企业借用各种名义拒绝监理管理,且这种情况不在少数。这种情况的突出化,致使工程质管效率受到极为不利的影响,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其后期的投入使用也是在无法令人放心。

2市政给排水工程质管对策

2.1增强质管意识

第一,需进一步加强工程施工企业工作人员的职责心与使命感,帮助其充分了解到给排水工程属于城市发展系统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部分,是不可或缺的。此工程一旦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对整个社会及群众均会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及损失。第二,施工企业需对工程质管相关经验充分学习并灵活运用,不断完善工程质管工作,提升整个工程的建设质量水平。第三,科学灵活的运用反面教材,给工程施工企业敲响质管警钟,督促其加强质管意识,从而全面确保给排水工程整体质量。

2.2加强给排水施工管理

2.2.1施工准备

第一,施工现场挖槽的垫层、支护。在工程开挖之前,需对其地下管道、电缆等进行全面排查,将需进行调整处理的结果及具体时间、方法告知所在地域业主。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确认,对于一些开挖区域实行全面保护,迁移一些建筑物,从而有效确保开挖工作的顺利性。第二,混凝土基础在浇筑后所呈现出的形状为水平式,因此需先行进行安管施工,之后再进行浇筑处理。运用相关设备对混凝土进行振捣处理,运用平板式振动器进行振平施工操作。在基础操作后的2h内不可沾水,且需对其实行全面养护。第三,在挖槽施工时,需做好相关的管道类设施准备。沟底土暴露于外界时间不宜过长,从而避免造成大量损失。

2.2.2现场管理

第一,由相关负责企业对各施工单位在相邻施工区存在的管线碰头状况进行协调处理,明确具体的施工时间、地点、工作人员及质检活动等。第二,总负责企业对各个施工单位的施工进程进行统一化的协调处理,确保各施工方能够在同一个时间段完成相应的施工任务。在必要情况下,还需对施工任务进行合理调整,从而确保整个施工进度能够处在标准范围内。第三,总负责方对各分施工方的用电、用水、防洪等措施进行统一化确定,确保整个施工建设道路的畅通无阻。

2.2.3质量管理

总负责方应与施工方、建设方一同进行工程的质量管理。第一,对整个给排水工程全面实行“停、检、检”制度。每当施工至质控点后便先暂停施工,施工企业质管部门对其进行质检,待确认合格后在将情况报告给承包企业的质管部门,与其一同进行现场质检。待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再次施工。第二,对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全面监管,确保其健全完善性。定期进行施工质检评比工作,运用经济方式进行质管奖惩。第三,对于一些工程建设中极易出现的问题及易损坏之处,需运用科学的方式对其论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全面保护。

2.3加强监理

2.3.1组织成立专业监理工作团队

给排水工程的质量监理工作在实施进行中具有极大的难度,且其工作任务较为繁重。此项工程属于一种综合性的工程,大部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只对某一方面较为擅长,因此相关监理工作效率较低。针对此问题,相关监理企业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促使其实现一人多能,有效提升监理工作效率。

2.3.2加强监理设备储备

工程的质管工作在进行中是无法脱离各类先进设备的。要想真正监理出优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先进设备仪器缺一不可。所以,在监理工作中,相关监理企业需加强对监理设备的储备,将专业技术人员与先进检测设备实行有机结合,促进监理方式的现代化发展,提升质检专业水准。

3给排水工程常见技术问题

第一,管道偏移或积水。此类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为:测量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失误问题,在施工中避让操作处理中将会致使一些建筑物出现位置偏移或坏死倒坡状况。第二,回填土的沉陷。回填土的沉陷质量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为:在回填检查中未做到全面严密,未按照相关要求规范进行分层式的夯实施工。在回填施工中其所运用到的材料质量不过关,含水量控制存在问题等。这些因素均对整个压实最终效果产生了直接性的影响,最终导致出现过大沉降质量问题。

4给排水工程技术控制对策

针对给排水工程在施工技术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预防。第一,管道偏移或积水。针对此类问题应采取的预防措施为:在工程施工前依照相关规范对交接桩进行反复测量及全面保护。在放样操作中,需对施工地域的水文地质状况充分考量,依照设计规范及埋置深度具体状况进行放样施工,确保复检后的误差保持在规定范围之内。在施工中需依照样桩进行施工,对轴线、纵坡进行明确测量验收。第二,回填土的沉陷。针对此类问题应采取的措施为:在回填施工中需依照其具体的施工部位及施工环境条件进行填料、施工机械的科学选取。当遇到一些较为狭窄的沟槽时,可运用人工打夯机器进行夯填施工处理。另外,对施工材料含水量科学控制,确保其超出量不应应大于最佳含水量的2%。当进行雨后施工时,需先进行排水处理,之后再实行分层式的随填随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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