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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甘明,贵州凯里学院图书馆副研究馆员;刘光梓,贵州凯里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贵州凯里,556000
【中图分类号】D923.4;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09)01-0172-005
Thesi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System of the Main Right Body in Protection Law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aking the Miao & Dong Autonomous Eparchy of Southeast Area of Sichuan Province as an Example
Gan Ming,Liu Guangzi
Abstract:Based on the field research and law analysis,the article thinks that the inheritor and colony have formed the duality main body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and gives some advices on legislation protection for the inheritor and colony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ombining with the actual instance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southeast area of Sichuan.
Key words: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nheritor;Colony;Main right body;Southeast area of Sichuan;Miao;Dong
当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正在紧锣密鼓的起草过程之中,在这个法案当中,权利主体制度构建是最大的难点。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哲学、法学教授迈克尔・D・贝勒斯认为:任何有价值的资源均须由特定的主体拥有。[1]目前,在全球化语境下,西方主流文化通过理性扩张,正在利用一整套文化话语,全方位地消解和吞噬着非西方民族的文化个性和历史传统,使文化多样性和国家文化安全陷入危机。因此,保护文化多样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成为全球化语境中引起广泛共鸣的话题。由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具有个人(传承人)与集体(群体)相结合的二元主体结构的契合。[2]所以可以期望构建一种新的立法制度,既能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殊需要,又能符合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宗旨。
一、传承人与群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二元主体结构分析
任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和传承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传承人和群体,都应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2006年10月发表的《保护传统文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草案:政策目标与核心原则》,在第1条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诠释中,明确揭示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特征之一是“个人和集体的智慧创造物”。[3]另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15条明确规定了“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保养和承传这种遗产的群体、团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4]
1.运用田野调查法来论证传承人与群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主体地位
通过笔者对黔东南苗族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方式的调查,主要有祖传传承、师传传承和社会传承三种方式。其中传统医药、宗教祭祀、民间文学表现形式等主要采取祖传方式;苗族民居、侗族鼓楼、风雨桥的建筑工艺,苗族服饰、银饰工艺、宗教祭祀、傩戏、苗族议榔、侗族议款等主要采取师传方式;社会传承是黔东南苗族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最主要方式,民间文学、民间歌舞以及传统医药中的公共知识部分则采取社区全民传承的方式。祖传传承和师传传承保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而社会传承又保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全民性。这三种方式虽然各自有所侧重,但又相互补充,由此构成黔东南苗族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完整体系,加之相对封闭的生态环境,即雷公山、月亮山的阻隔,使得当地的农耕文明顽强地抵御着外来文化的冲击,使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一脉相承,并得以很好的保存下来。难怪世界乡土文化基金会把黔东南确认为中国“返璞归真、回归自然”的十大旅游胜地之一(另一个是拉萨)。
另据相关资料显示,对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医药(苗族医药、侗族医药、瑶族医药和民间中草药)和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即苗族古歌、反排木鼓舞、锦鸡舞、蜡染、鼓藏节等;侗族大歌、琵琶歌、萨玛节等所有权归属的问卷调查表明:传统医药方面选国有占11.9%,选民间共有财产占74.3%,选家庭或个人私有财产23.85%;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方面选国有占16.14%,选民间共有财产占85.6%,选家庭或个人私有财产占10.7%。[5]可见无论是传统医药还是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都有近97%的支持率,认为传承人和群体是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
2.现代知识产权语境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二元主体结构分析
2.1.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知识产品特性决定了其应当受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名学者吴汉东教授综合各家之言对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所具有的法律属性作了高度概括:一是非物质性即知识信息是区别于物的另类客体,属于非物质财富的范畴;二是创造性即知识、信息与人们智力活动有关,产生于知识或精神领域;三是价值性即知识、信息作为民事客体,其意义在于它们构成了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利益。[6]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7]因而这种知识或信息也具有上述知识产品的法律属性[8]。
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来自某一社区中个体或群体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个体或群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认同感的表达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总的来说反映了某一个体或群体在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感情上的总和。除了文学和艺术外,还包括生活方式、价值体系、传统信仰等方面。可见它属于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但没有外在的形体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而是表现为认识和利用。
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创造性的特点,属于一种智力成果。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劳动人民集体创作、反映劳动人民思想感情、表现了他们的价值取向、审美观念和艺术特色并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流传的智力成果,正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智力成果的范畴,所以决定它适合用传统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
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为人们带来经济利益,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基于传统的以语言、音乐、舞蹈、手工艺品、故事传说等形式表达。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商业性使用可以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在大力提倡“返璞归真”的今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比如黔东南雷山西江苗寨、黎平肇兴侗寨[9]
2.2.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二元主体结构分析
前面论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接下来进一步来论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二元主体结构。关于知识产权的主体:吴汉东教授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平等,是一种主体从事创造性活动的自由选择,是一种取得创造者权利的机会均等;同时认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平等,是一种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调,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合理分享。正是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形成了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区别于一般财产权主体制度的重要特征。即一是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二是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10]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主体资格,作为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包括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资格,是自然人及其群体成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前提。而法律地位的平等与主体人格独立则是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主体资格的基本原则。同样在法律上有着自身的特征: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取得,是以创造者的身份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前提。无论是传承人或群体都是基于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取得创造者的身份,而授予行为是属于行政法律行为,与创造性的劳动一样,对权利的原始取得具有重要意义。借用美国学者的说法:创造性活动是权利产生的“源泉”(source),而法律(国家机关授权活动)是权利产生的“根据”(origin)。[11]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受取得,即祖传、师传和社会传承,这三种传承方式都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就会导致产生数个权利主体或群体对同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享的情形。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之立法保护构建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更明确地指出“个人在传统文化表达的发展和再创造中起着中心作用”[12]可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和再创造主要是通过传承人的活动来体现。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指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通过再现、模仿、表演、改编、收集整理等智力劳动传播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然人或群体,尤以自然人为主。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口传心授,人在艺在,人亡艺亡”的特点。所以应该主张:
1.成果确认权并给予相应的奖励。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的群体性及成果形式的复杂性,基于保护要求,可以通过特定程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内容、表现形式、权属等方面进行确认。例如中国文联、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2007年6月3日命名首批中国民间文化传承人166位,其中苗族5位,侗族1位;《光明日报》2007年6月11日公布国家级目录中代表性传承人226名,其中黔东南有8名。(见附表1和附表2)据悉文化部办公厅2008年1月26日下发通知公布了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我州又有8人入选,他们分别是:《侗族大歌》吴品仙;《侗族琵琶歌》吴家兴、吴玉竹;《苗族芦笙舞》(锦鸡舞) 李金英 、余贵周;《木鼓舞》(反排苗族木鼓舞)万政文;《侗戏》张启高、吴胜章。目前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正在申报之中,建议各基层单位做好候选人名单积极申报。
另外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法》,对于已经获得国家级和省级传承人称号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尽快地及时给予物质或资金上的奖励。应该给以定期定额生活补助,保证与同族其他人同等生活水平,使其能够有时间去传承文化。
刊《光明日报》2007年6月11日国家级名录代表性传承人226名 黔东南自治州8名(1)
中国文联、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2007年6月3日命名首批中国民间文化传承人116位
苗族5位 侗1位(2)
2.原创维护权。人们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修改、补充,但不能背离原创主体以及基本表现形式,不能歪曲、滥用或实施其他不正当利用和侵害。要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权利,在使用时应当明示原创群体或原创地名称。如台江苗族反排木鼓舞、侗族大歌、苗族古歌等等。
3.无期限保护权。这一权利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文学艺术作品最本质的区别,其缘由就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时间上的续展性和主体的不确定性。比如侗族大歌,据专家考证侗族大歌大约产生于500年前,是通过歌师世代相传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展,每一个历史单元都是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因而无法确定其起始点和终结点。
4.持有使用权。凡经确认的持有人和持有群体可以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使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的基本形式,不同于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之立法保护构建
承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群体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主体之一,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传统部落、土著民族、或少数民族等群体在集体主义知识产权主体制度下,培育和滋养了集体创新机制,可以为人类创造更加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现代知识产权激励理论来看,能够保障对个人创造性给予补偿的以集体为基础的所有权也可以达到激励创新的目的。[13]另外,承认集体主义财产权,可以使群体控制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减少,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的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体主义知识产权模式,不仅一般地保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了产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背景。[14]更重要的是,承认群体作为集体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可以通过著作权特有的人身权制度,从法律层面强制性地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者,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的身份,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的“民族自豪感提高民族自觉”,并逐渐把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性宣示转换为法律机制层面的操作,最终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一种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机制。
笔者以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侗族大歌为例,提出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建议以供专家学者参考。1.署名权。对外姓民族可以署名“侗族大歌”,这充分体现了对整个侗民群体权益的维护;对内则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而定:1)以地名或专属地流行曲调署名。如“小黄侗族大歌”、“茅贡侗族大歌”、“肇兴侗族大歌”等。2)以侗族大歌原创人员署名,如“嘎大用”即陆大用(乾隆末年“六洞”肇兴人);“嘎万麻”即吴万麻(乾隆四十三年“十洞”宰拱人)创作等。3)以歌曲表现的内容署名,如“蝉之歌”,“上山歌”,“杨梅歌”等。
2.改编权。对侗族大歌的翻译、配器、填词等改编,首先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其改编的作品由改编人享有合法权益。根据改编的作品分以下情况:1)以侗族大歌的音乐曲调为素材,稍加艺术加工处理的作品,应注明“改编自侗族大歌×××,由×××创作。”2)没有具体的侗族大歌原形,但运用了侗族大歌的元素,应注明“作曲选自侗族大歌由×××改编或整理,×××作词”。
3.个人或群体的演唱权及相关的邻接权。为了保持其纯正,不被仿造和恶意歪曲,只能是侗民族才享有表演的权利。凡未经侗民族允许而使用的行为应视为侵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侗族大歌的艺术价值是由其演唱者实现的。因此对其演唱者应主张相关的邻接权。具体表现为:1)演唱者对其演唱的曲目享有复制、录音、录像的所有权;2)演唱者对其演唱应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包括他人现场直播和公开传播其表演、他人未经表演者许可录音、录像复制发行等行为)。
4.传播权。必须取得侗民族的允许并支付相应的报酬,但为社会公共福利和传承侗族大歌弘扬侗民族优秀文化的除外。
5.经济利益的追偿及分享权,值得注意的前提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外姓民族要依法取得侗族大歌的使用权,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对民间出现的一些私人制作并销售侗族大歌光碟的行为,也应持有经济利益分享权,使其获得的利润部分支付给侗族大歌所有权人。
四、结束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的创作和传承模式,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制度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有一定程度的契合:两者都是一种集体与个人相结合的二元主体结构。因此,承认传承人和群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制度的权利主体地位,对于创设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制度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M].张文显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2):90
[2]张耕.论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主体制度之构建[J].中国法学,2008(3):55
[3]WIPO,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Expressions of Folklore:Draft Objectives and Principles(WIPO/GRTKF/IC/10/4ANNEX),PUBLISHED ON October 2,2006,p.13.http:∥wipo.int/edocs/mdocs/tk/en/wipo_grtkf_ic_10_4.pdf。2008-7-20
[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15条,http:∥baike.省略/view 1006148.htm,2008-12-06)
[5]贵州省黔东南传统知识个案研究报告集[C],出版者不祥,2004年7月第14页
[6]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7-22
[7]《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http:∥baike.省略/view 1006148.htm,2008-12-06
[8]黄玉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J],中国法学,2008(5):139-104):)
[9]
[10]刘春田主编。《中国知识产权评论 》第一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90-195
[11]L.Ray Patterson&Stanley W.Lindberg:The Nature of Copyright:A Law of Users ’ Right,The University of Georgina Press,p.49―55,1991
一、目前的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策略
1.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历程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开放体制的应用,有关历史文化建设的保护策略不断得到优化、深化。尤其是这几年,我国发展政策的改变,城乡经济统筹模式的开展,低碳经济城市等的建设,都对历史建筑保护策略的健全提供了有力的条件,但是在这些背景应用之下,也应该看到当代文明对于传统文明的冲击,如何实现历史建筑保护与当代成绩发展的协调,这是摆在社会面前的重要问题。因此,我们要展开历史文化建设保护情况的分析,以更好的进行历史文明建筑的保护。
20世纪90年代初,北京规划建筑建设的开展,推动了我国的历史城市保护体系的开展。由此诞生了我国的第一批历史文化古城,比如贵州省 的遵义市,杭州 的绍兴等历史名城。这些历史文化建设都得到了相对应的历史文化保护机制的保护,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保护机制的范围不断得到延伸,逐渐扩大到了历史建筑的一些细节方面,比如历史建筑区的街道、村镇等,但是在此应用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这些历史文化在建设所面临的问题。
2.历史建筑保护策略应用过程中的问题
虽然受到国家相关建筑遗产的保护并且受到地方建筑保护规划的应用,但是目前来说,历史文化建筑的破坏问题依旧会比较严重的,包括其历史建筑用地的被缩减,被工业建筑用地所占有。我国有些城市把国家明文规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当作城市棚户区,这就影响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这几年来,房地产经济不断得到发展,有关建筑用地的旅游开发及其房地产开发规模不断扩大,难免会对一些历史文化遗产的用地环节,展开影响,这需要国家提升历史建筑保护体系的监察力度。
在当代社会中,历史文化建筑消失的原因多与城市建筑有关,与城市经济的开展有关,比如区域城市经济的开展,一些地方的很多文物消失于城市建设的过程中,比如北京胡同、北京四合院建筑。除此之外,还有历史文化古城、名村等的毁灭消失,比如陕西省麟游县古文化遗址,河北省的代王城遗址等。随着访古建设热潮的开展,一些仿古建筑群规模不断得到扩大,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我国传统历史文化精髓的传承,而仅仅重视物质形态的建筑建设。
二、历史建筑保护机制的优化
1.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方案的优化
通过对历史建筑保护机制的深化,可以降低历史建筑的被损坏率,一定程度进行了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这些年来说,我国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不断得到健全,但是其依旧是不成熟的,在现实生活中,城乡规划工作者要把历史建筑物的保护问题当做日常工作的重难点,结合当地的法规政策,进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的开展。通过对法律规范体系的健全,从而满足当下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的需要。通过对历史建筑保护机制的优化,也有利于唤起人民群众的国民意识,从而自主的进行传统街区、历史建筑、历史文物等的保护,从而实现其文化遗产意识的提升。在这些应用模式中,进行历史建筑保护策略的应用,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因此,在建设过程中,历史文化规划部门应该掌握好历史文化街道区、文物保护单位与文化建筑的保护关系。
在现实历史建筑保护机制分析过程中,相关人员要针对历史传统建筑的自身性质、空间布局、构成要素等的分析,可以实现传统建筑的形态保护模式和文化保护模式的协调,从而实现历史建筑遗产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目前的历史建筑保护法规之所以不完善,很大程度是由于缺乏必要的指导思想,从而影响了现实传统建筑保护机制模式的应用。为此,展开现代经济发展模式之下的传统文化建筑的保护体制的健全是非常必要的。
2.传统优秀文化弘扬之下的建筑历史遗产的可持续性发展
随着我国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及其相关文化遗产的不断挖掘,其保护资金将面临着紧缺的问题,这也一定程度影响了历史建筑建设法规的贯彻。经济问题是导致历史建筑破坏的重要问题。通过对建筑遗产规范建设活动的优化,进行社会建设行为破坏的避免,从而解决文化遗产的制度优化问题。虽然这几年来,我国的历史遗产保护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其保护政策法规依旧是不健全的,需要国家展开一系列的财力、物力及其技术设备的更新,从而解决目前建筑遗产发展过程中的矛盾。
我们在历史建筑的保护体系的健全过程中,要转变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观念。历史建筑遗产的保护是循序渐进的过程,它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更是我国传统文明特色的展现。尽管我国的文化建筑的保护工作的开展依旧是充满挫折的,但是在日常生活中,要进行国家各个级别的历史建筑物的保护体系的具体应用,实现不同时期的、不同层次的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环节的协调,实现其梳理、疏导、保护等环节的协调,从而满足当下的历史遗产保护的需要。
三、结语
我国历史悠久,在时代变迁过程中,无数的历史文化建筑得到建造,为了实现这些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实现历史建筑保护机制的优化,进行历史建筑保护体系的健全是非常必要的,在现实历史文化建筑体系规划过程中,要明确好历史文化建设与城市现代化发展模式的关系。这两者并不是一个对立的关系,反之,这两者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只有实现这两者的有效结合,才能保证当代的城市变迁的完整性,实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机制体系的健全,进行城市建筑、乡村遗产、文化文物等的保护,这需要进行各个文化遗产的保护策略模式的协调。
【参考文献】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更新和改造的动态过程,在这种新陈代谢的过程中,如何对待现存的旧工业建筑是一个现实并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研究的必要性
人们普遍相信,工业化是经济增长的基础,工业技术的发展以及更进一步的工业哲学知识体系的建立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先决条件。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的爆发,使得这一信念产生动摇;进入20世纪90年代,更是进入了一个被迅速成长的信息社会、国际交流与全球经济深深影响的新纪元,同时“可持续发展”因为全球性的环境持续恶化而逐渐成为人类看待世界的基本共识。[1]这样的时代背景直接引发了后工业社会迅速崛起,而工业社会日益衰退。城市中的制造业、运输业、仓储业等持续衰退,金融、贸易、科技、信息与文化等新兴企业逐渐成为城市的主要职能行业,而这些旧型职业所建造的一些建筑并不符合新兴企业的结构构成,从来面临拆迁被淘汰的命运。
进入20世纪90年代,人们对产业类历史建筑的更新利用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中越来越重视,影响范围波及全球。事实上这些废弃产业不但具有珍贵的历史价值需要挖掘研究,还具有改造再利用的现实价值。
受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影响,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进入了以更新再开发为主的发展阶段,因此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旧工业建筑再利用的案例。然而在此过程中中国产业遗产正经受着历史上最严重的破坏和毁灭,以极快的速度消逝,包括自然损毁与人们基于急功近利思想的建设开发性破坏,如著名的沈阳铁西区产业类历史建筑在近年商住开发中几乎被完全消除,而类似情况在其他城市也非常普遍。[2]可见这是一个不得不面临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研究的科学意义
1、经济资源方面:通常建筑物本身的寿命高于其功能方面的价值,尤其产业类建筑因其特有的性质可进行多次使用更能的变更,而且废旧建筑更新利用也可缓解城市用地紧张,这样在经济资源方面进行了节约,既减少了因庞大、牢固建筑拆迁困难所多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又将这些废弃建筑变废为宝,体现资源节约的价值。而且在房价普遍超出人们承受能力的现在,旧工业建筑的重新利用缓解了房地产行业的用地紧张,因此也在减轻民众经济压力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2、环境环保方面:一座建筑的建成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较长的时间,并且会造成很多不可再生资源的浪费,这对自然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当今也是一个严重的考验。就工业建筑改造再利用的开发方式可以减少多余建筑垃圾的形成,同时减轻施工过程对城市交通、环境等各方面的压力,这样既不浪费资源又不污染环境,符合持续发展的要求且有一定的环保意义。
3、景观地标方面:由于工业建筑特殊的使用属性造就其巨大高耸或者占地面积广大,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一直具有一定的方位地标作用,是人们从景观层面认知整个城市的特殊构成所在。
4、人文历史方面:特殊时代产生的特殊产物都具有一定的历史研究价值,它们见证了整个城市文明进程的发展,承载中国发展的信息,如果随意拆迁破坏,不加以保护的话,将会把这些珍贵历史印记焚灭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最终造成这段历史的信息断层。
5、经济文化方面:旧工业建筑遗产的改造不但做到了重新利用、可持续发展,也带动了一方经济、文化的发展。例如北京的798艺术区,艺术家们利用了旧工厂原有的建筑架构,经过一番改造、利用变成画廊、艺术中心、艺术家工作室、设计公司、餐饮酒吧等各种空间的聚合,焕发成一个具有艺术与时尚气息,并具有国际化色彩的“SOHO式艺术聚落”和“LOFT生活方式”,引申出一种新的文化概念,在当今社会也引起了一定的关注并带动了经济、文化、旅游、人文等方面的发展。
三、工业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再利用的未来
土地资源的稀缺、大众审美情趣的转变,都给重新利用工业遗产带来了契机。[3]但是如何正确的利用改造并且不破坏原有的历史文化遗留却也不是那么简单的问题。贺旺在其学位论文中明确提到分级保护的思想,关注对象也从单纯的工业建、构筑物扩大到工业区域甚至更大尺度的工业景观,较早期的研究有较大的突破。[4]遗产清单中只有一小部分最具典型性的工业建筑遗产能得到保护,那么其余的一些非典型性的建筑就可能遭到破坏,但是要让工业遗产这笔人类文明史上宝贵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真正的渗透到百姓的平常生活中,延续到子孙后代的记忆中,一方面需要专业人士的更广泛、更深入的研究;另一方面需要带动公众的参与保护意识,并且进行有组织有目的得教育学习,唤起人们对工业遗产的兴趣以及对其价值的认同,这样也是最可靠的保护。[5]
不同城市有不同的历史,不同的历史造就不同的工业时期,也就有不同的工业地段,所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更新方法,进行不同的改造及重新利用,不要盲目的随意的追求的更新。结合当地城市的发展、以及旧工业建筑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研究,进行部分或整体保护与重新利用,让其焕发活力,得到价值及运用的重生。这样既为当今千城一面的都市增添一抹特殊的色彩,并可结合经济、文化等方面成为城市特色,提升整个城市的文化底蕴,这样不但提高了城市的形象及品位并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贡献。因此工业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再利用的为了是有意义、有价值的。
四、总结
旧工业建筑是一个时代的产物,它是城市发展的见证,是历史文化的延续,也是某些人们的特殊回忆,更是让子孙后代客观、准确的了解父辈祖先那一段不同于后世的生活记忆。正如瓦尔特・本雅明(Walter Benjamin)所指出的:“建筑物表明了集体性的神话。”“即使是废弃的建筑物,也会留下种种痕迹,揭示出以往各时期的种种记忆、梦和希望。”[6]
现今社会,旧工业建筑改造的各类空间建筑在整个城市生活中有着一定的地位,并在某些城市成为了这个城市不可替代的身份象征,如北京798艺术工厂、上海城市雕塑艺术中心、滨江创意产业园等就工业建筑改造的案例,它们或低调或奢华或艺术或平凡的存在在我们的生活当中,为不同的人们提供着不同的服务、体现着不同的价值,成为人们生活、学习、工作、娱乐密不可分的一部分。
旧工业建筑的重生是有价值、有意义的,它们焕发了新生命也带给了人们崭新的生活。但是旧工业建筑的改造及重新利用一定也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这需要在以后的改造中更加认真细致的研究。而且旧工业建筑遗产的重生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他牵扯到各个方面,也需要多种学科间的配合,它不同与普通的文化遗产,因此要让旧工业建筑遗产得到真正、有意义的重生需要专业人士以及普通大众的共同努力,而且这是一个需要时间沉淀的过程,并不是短期可完成的项目课题。。。。。
遗产保护是城市文化发展的组成部分,而产业遗产再利用的实践将催生新的文化诞生,可实现文化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7]
因此,旧工业建筑遗产不但关系到现在更关注到未来的城市建设及大众的文化生活的质量问题。“除旧迎新”去掉那些不能迎合现在城市发展的东西,让其变化、改造成一个新的建筑体系;“剔其糟粕,取其精华”不好的舍掉,好的保留,让旧工业建筑遗产得到质的重生,量的升华。
参考文献:
[1][2]王建国 蒋楠,后工业时代中国产业类历史建筑遗产保护性再利用,建筑学报,2006.8
[4][5]俞孔坚 方婉丽,中国工业遗产初探,建筑学报,2006.8
法论指导原则。以“系统论与还原论”为基础,提出了历史文化遗产“整体保护”观念以及在保护过程中建立“复合层次性保护结构”的方法。
“认识世界,解决问题,一刻也离不开方法”。哲学家们从不同的角度去审视各种方法之后,提出了大量有价值的方法论思想。但是把这些方法论研究的成果摆在一起相互校正,我们常常发现从不同的视角出发,难以避免地会提出内容或形式恰好相反(互斥)的方法论思想或体系。在逐渐认识到这一规律后,哲学界提出了“互补方法论”研究。其主要思想就是“在宏观和多重视角下,在原来相互排斥的方法论之间发现彼此观点上的互补性,通过比较和澄明使各种方法论之间保持恰当的,必要的张力,针对不同的问题提出更加全面完整的解决之道”。它的提出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相当高度的产物,只有当人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把握现实的能力比较发达时,才能产生对不同的方法,对它们的应用范围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哲学反思的必要和可能。也就是说,它并不是提出某种方法论的问题,而是解决了我们对于各类看起来都“言之有理”的方法论的认识态度和认识方法的问题,它的思想使我们的研究工作避免了方法论上的“先天缺陷”,其运用将是广泛的。
“系统观和还原论”就是一对互补的方法论思想。在人类的认识史上,“以分析为主的思维方式和以综合为主的思维方式”交替出现。近代科学的进步,是依靠经验的和机械论的思维方式达到的,分析还原论是主要手段。而现代科学的发展,却将系统观指导下的“以综合为主的整体”思维方式作为重要的方法论基础。“互补方法论”原理,认为系统论和还原论并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它提出,“真正的系统观应该是与还原论互补的,它不排斥并且还借助谨严精细的分析手段,还原论是研究的基础。在充分利用还原论的基础上,促使系统观上升为主导思想。”
我国历史遗产保护过程中面临一些认识上的问题。根本上来说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客观全面评价历史遗产的价值,协调绝对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的认识矛盾。通过“互补方法论”的运用,可以获得认识与方法上的跃进。
1系统整体性与历史遗产“整体保护”观念的形成
目前我国的遗产概念在对一些重要环节和内容的理解上,由于价值认识的不完整,而出现了概念的脱节,使保护体系存在明显的缺失。最主要的就是对建筑遗产中“艺术价值与历史信息真实性价值,社会主流历史价值与平民、大众历史价值”的理解。可以说,我国到目前为止,获得官方认同的仍然是“文物古迹的艺术、教育的价值以及精英文化价值”。这种认识基本忽略历史遗产中作为建筑物质实体而存在的特征,割裂了它们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把它们当做古董冷藏起来。这种人为的割裂和分解导致我们的保护观念滞后,进而造成保护方法和政策措施的片面。以系统论的观点,我们应该建立“整体保护”的意识。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完整的认识历史遗产综合价值。1987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起草了《世界文化遗产公约》,在第二章保护原则第二条价值中详细列出了关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构成(见表1)
2)从保护的硬件来看,参照国外历史文化遗产概念的形成,历史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应该包含:有形遗产保护和无形遗产保护两大类。有形遗产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建筑遗产;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名城保以及它们中的精华“世界遗产”四大层次。建筑遗产包括: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
在我国就建筑遗产而言,除了《文物保护法》中规定的保护内容(文物建筑)之外,还应该包括一般性历史遗存,即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概念。其实早在1999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 )已经通过《保护民间建筑的国际》明确了对一般传统历史建筑的保护。适时的将“文物古迹”保护概念拓展为“建筑遗产”保护概念,有助于完善遗产的系统。
3)从软件来看,由于许多历史古迹、文化遗产是与它的环境同时存在的。从文化信息来说,保护历史遗迹最重要的就是保护历史信息。单体文物建筑所传承的历史信息是有限的,许多信息则承载于古迹周围的环境、区域的街区形态和结构,甚至包括在城市的景观风貌中。所以,我们必须以整体保护的观念看待历史环境保护。张松先生在《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中谈到,“历史环境保护,是从文物保护出发,保护与此有关的建筑、建筑群、街巷、广场和历史街区,……历史环境保护不是要绝对地保护某些特定的建筑,而是要从整体上保护城镇特色”。
4)从保护脉络上看,保护遗产从保护建筑艺术珍品,如宫殿、教堂、官邸、寺庙等建筑艺术精品,发展到保护反映普通人生活的一般历史建筑,如祠庙、会馆、民居、作坊等;从保护单体的文物建筑,到保护建筑物周围的历史环境,再发展到保护成片的历史街区,直至保护完整的古城,这也是国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要发展脉络。
2系统的层次性与保护结构的建设
富于生命力的系统都一必须建立“复合等级结构”的体系,因为组织性的维持和发展,有赖于一个连续的等级结构。我国历史遗产的保护在层次化建设方面也有待加强。
1)在遗产保护学科建设上,“遗产保护学”已形成一门专门的综合性强,跨“文、理、工、管”的新兴交叉学科。早在1973年印尼著名的婆罗浮屠(千佛坛)维修工程中,在修复设计之前,进行筹备工作涉及的学科就包括:航摄照片分析,考古学,建筑学,化学,保护技术,工程地震学,基础工程学,工艺学,园林规划,微生物学,气象学,岩相学,物理学,土壤力学,测量学,地球摄影测量学;而修复过程中还涉及到修复材料学、修复技术工艺学、修复经济学及修复施工管理学等一系列相关学科。
21世纪,各国遗产保护学发展迅速,研究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具有“学科交叉性进一步突出,向着跨学科综合性的模式发展;基础保护科学理论进一步系统化以及实用技术与科学理论交融发展”三大特点。
在基础理论层面,保护活动的复杂性使得一系列文化精神的再领悟成为可能。21世纪的修复活动进人哲学高度思维的阶段,特别是“建筑的地域性受到重视,使保护学与地域自然环境,人文历史,社会科技条件等相关学科关联”。(摘自O.N普鲁金《21世纪文物建筑修复》)
在保护方法上,比如说:新的建筑修复方法将不断在新材料、新技术的帮助下得以完善;历史建筑再利用设计方法研究已明显脱离了单纯的文物修复范畴,设计手法日趋多样化,丰富了当代建筑创作的语言,成为当代建筑设计的重要分支。
在实用技术方面:拓展对文物建筑损坏机理、过程、产物、结构、缓蚀机理、作用过程等方面的研究,并逐渐形成专门理论体系。根据保护领域对材料性能的要求,拓展文物保护的材料、方法及技术。
在相关的建筑设计和城市规划方面:“从对纪念性建筑的关注开始,朝着关注城市和城市生活的方向发展,挖掘历史建筑本身深层的与城市发展脉络相通的生活结构问题”,是现代城市规划和历史遗产保护理论双方面都要着重研究的课题。
在遗产管理方面:从遗产保护中法律建设、管理机制的完善到以城市发展角度进行“城市策划以及城市特色区域开发更新”等城市课题都将深人遗产保护研究。
2)管理机制的“多层次,多途径”。既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有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体系化管
理;又有社会专家社团以及市民良好的公众参与途径;还要有宣传机构的舆论监督等。
在西方保护遗产已经从“很大程度上依靠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专业保护体系转变成一套由行政管理体系、资金保障体系、监督体系、公众参与的社会化体系组成的综合保护体系”。
在法国,当巴黎的民居面临毁灭的厄难时,巴黎人挺身而出,在报上写文章,办展览,成立街区的保护组织(如历史住宅协会、老房子协会等等),宣传他们的观点。巴黎人认为,正是这些老屋、老街,构成了”历史文化空间”。在城市修复古迹的活动中,年轻人的历史文化敏感度提高了,保护古迹的意识增强了。这是一种文化熏陶,也是公民教育的一环。
3)保护与再利用方式的分级化。就历史建筑本身,就包括多个层次(见表2)
3“还原论”方法论对历史建筑保护方法研究的指导
我们认识事物的目的不仅在于解释还在于应用于社会的操作性研究,“前者致力于对社会活动及其产物的理解,探究其中的意义;后者着重为社会活动提供预测,评价和方案。”历史遗产保护具体到实际的操作层面,我们就要借助于还原论方法。
通过对保护历史遗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分别思考,我认为如果将这些问题纳人一个大系统中间的子系统来看,可以把解决问题的方法还原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文物建筑综合价值量化评估登录方法的探讨;保护资金多渠道方法的探讨;历史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公共参与和民主决策以及建筑设计与技术层面的有关古建筑修复技术研究;新老建筑相结合的设计方法论研究等多个层面。这中间通过周密的调查,掌握大量的数据资料,运用数学工具进行定量分析,可以获得多种更具适应性的方法。
比如,针对我国传统历史遗产保护理论中有关文物建筑保护分级管理原则在指导具体工作的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建立综合价值评估体系的基本构想”。
该构想指出,制定综合评价标准,将“决定和影响历史性建筑综合价值的大量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复杂因素层次化,条理化,并能够区分它们各自对评价目标影响的重要程度,并对评价的因素进行恰当的,方便的量化处理”,将得出我们在保护和再利用不同历史建筑的时候有完整的价值判断标准,它不仅可以决定历史建筑的保护级别,还可以针对性地运用不同的管理方法,不同的开发经营模式。发挥社会上各种可利用的资金和人员力量让全社会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
具体评估内容基本包括以下部分:
1)历史遗产内在价值评估,包括:按“历史价值,建筑美学,艺术价值,科学修复价值”的高低进行分档打分,归人一定的等级。对以上价值的认定通过固定的专家团评定。
2)历史遗产社会价值评估,包括:按本身所处地区,是“中心城市,一般乡镇,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或者农村”等地理位置条件打分;按该文物在城市历史中所处对比历史价值,保存文物现状和多少打分;按文物在现在城市规划布局中是否纳人“重点历史保护规划区及建筑设计相关的历史城市规划因素”打分等。对以上价值的认定通过固定的专家团和市民代表共同评定。
古建筑是国家和民族的文化遗产,又是国家和民族的历史传统的一种载体。古建筑测绘是保护、发掘、整理和利用古代优秀建筑遗产的基础环节,为建筑遗产保护提供科学记录的档案,使保护工作科学、有效地进行,同时又为建筑历史与理论研究、建筑史教学提供翔实的基础资料,为继承发扬传统建筑文化、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建筑创作提供借鉴。古建筑测绘既是一种方法,也是一个学习和研究的过程。通过古建筑测绘,会给予人们以艺术的滋养和传统的熏陶。
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建筑学专业创办于1960年,到目前为止己招收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本科学生24届,园林专业本科学生6届,为国家培养出2000余名建筑学及相关专业的专业人才,其中绝大部分成为安徽省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设计单位的骨干技术力量,已经成为培养安徽省建筑设计、城市规划及园林景观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主要基地,并在全国产生一定的影响。
古建筑测绘是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教学中一次多学科综合实践教学环节。学生通过古建筑测绘的学习,增强对中国建筑传统经验的感性认识,深刻理解、巩固和灵活运用中国建筑史、城市建设史、建筑测量、投影与制图、建筑设计基础、计算机制图等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进一步加深和提高学生对中国古代优秀建筑文化遗产的认识和理论修养,培养建筑空间概念、尺度感和设计思维能力,提高制图表现包括计算机制图水平、审美能力和分析研究能力,为以后的学习打下坚实基础。亲手把建筑实物按比例制成工程图纸与数据资料、掌握测绘方法、加深对建筑造型与营造方法的了解,培养学生的建筑空间概念和设计思维能力,提高图纸表现力,为学习建筑设计与城市规划奠定基础。这些图纸与资料为发掘、整理、研究和保护、维修、开发中国古代建筑遗产,为继承传统并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建筑创作,为中国建筑史的教学等方面,提供丰富而翔实的基础资料。
古建筑测绘是测绘学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建筑遗产记录、监测以及保护工程实施等方面的直接应用,从技术上可归人侧绘学的分支中的工程测量学的范畴。但是,测绘技术方法只是手段,并非古建筑测绘的全部,它包含了对建筑遗产在科学与人文、技术与艺术方面的体验、认知、理解乃至探究、甄别、发现和评价,包含着对建筑实体、空间及其精神意蕴的理解、再现和表达。因此,古建筑测绘的教学应区别于单纯的工程测量学。根据建筑、规划专业,古建筑侧绘多年教学的经验,现对建筑规划专业古建筑测绘的教学做出一些研究和探讨。
1、古建筑测绘教学模式的探讨
建筑规划类专业教授古建筑测绘课程的目的,是经过具体的实践教学,可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专业技能,使其思想情感领域的综合素质也得到全面发展。同时,学生经过在艰苦环境中的严格训练,在职业道德、吃苦耐劳、团队协作和社会责任感等方面也得到相应提高。
1.1古建筑测绘教学现状
古建筑侧绘综合运用测量和制图技术来记录和说明古建筑,所以古建筑测绘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两大特性。目前,各高校的古建筑测绘的教学模式大致相同:
(1)给学生讲授测绘基本理论知识、运用及仪器操作方法;
(2)学生按4-6人分为一组,进行古建筑对象的考察与测绘;
(3)在现场各小组分工绘制草图;
(4)以草图和采集的测绘数据为依据,各小组绘制正式测绘图纸。
这种教学模式为建筑教育、建筑史研究和建筑遗产保护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然而,随着多媒体、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上述教学模式逐渐不适应学科的发展和古建筑测绘教学的目的,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规划专业学生对于古建筑测绘课程的重视程度不够、学习热情不高;
(2)一般高校古建筑测绘都设置在酷热的暑期进行课程的教学与实践,测绘工作的开展、管理与进程会受到影响,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工作效率也会受到很大的制约。
(3)测量工具和测绘手段已跟不上工程生产实际的需要,导致测绘的效率低、成果差,严重影响教学的效果和测绘技能的传授。
(4)考核方式各高校千差万别,大都以手绘图纸作为教学成果,采集数据的记录方式没有统一的标准,表格存储也各不相同。
(5)学生测绘实践教学后,缺乏书写实践和学习心得体会。并对古建筑保护、蕴含的历史文化及精神的提炼与宣传不足。
1.2古建筑测绘教学新方法
古建筑测绘的教改与实践在高等院校建筑学专业的教学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传统教学模式有其优越性,但现在技术的进步,这种模式需要进行革新。古建筑测绘课程充分地体现了“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指导思想,根据企事业岗位的实际需要,结合正在企业从事古建筑岗位工作的学生及专家的建议,可以创建了教、学、做合一的教学情景,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是主体,教师为引导,学习过程完全由学生自主完成。要实现该教学目的,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尝试:
(1)古建筑测绘多媒体教学方法
利用多年的教学实践与计算机模拟和多媒体技术相结合,在古建筑测绘教学中引人多媒体技术,可以使学生在很短的时间内掌握古建筑测绘基本理论知识、测绘方法、技术要求和仪器操作技能等。
在古建筑测绘教学中运用多媒体CAI或PP7,课件,以文字图像、连续动画、片断动画以及视频资料等手段,从多个角度演示古建筑的方方面面,把测绘方法动态化、形象化、具体化,便于学生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从而优化了古建筑测绘插图教学及教学过程。此外,运用多媒体课件可使教学内容更加直观化,并增大了古建筑测绘内容及方法的教学信息量。从而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达到准确理解图的内涵、掌握正确理论的教学目的,并且较好地提高了学生的思维能力。
(2)双导师负责制教学方法
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建筑与规划专业与企事业合作紧密,在安徽省影响较大,校企合作产学研比较成熟。这就为双导师负责制教学提供了便利条件。学生在校内接受课堂理论教学;在企事业中对在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古建筑测绘现实问题运用所学测绘知识进行处理,并有企业导师指导和传授实践技能和仪器操作。这就很好的促进了学生对实践中的方法和技能的透彻理解,动手和操作能力也得到培训和提高。单纯的课堂教学和课堂实验难以得到这样的教学效果,而且实现高等院校与企事业产学研联合,对促进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学队伍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3)新测绘技术教学的引人
传统的古建筑测绘以直尺和角尺、垂球等工具直接量取建筑物及其构件的尺寸,获取的最终资料是图纸和一些文字记录。这种方法优点是原始简单,但精度与效率低,且登高测量有一定的危险性并会对建筑物有损坏。随着GPS、遥感、数字近景摄影测量及三维激光扫描技术等现代新测绘技术的发展,传统的测量工具难以满足教学和实践生产的需要,必须采取一些现代化的测量工具和测量手段给古建筑测绘提供技术支持。这就要求在古建筑测绘教学和实践的过程中,对这些新测绘技术的原理、方法给学生加以讲解,以符合实践生产的需求。
(4)计算机制图教学方法
在实验机房,教师利用多媒体课件及多媒体教学广播系统讲授计算机绘制测绘图的要求、规则、要领和AutoCAD高级技巧及古建筑绘图常用技巧。学生根据教师的讲解和现场操作进行各种制图技巧的学习。学生再通过实习采集的数据进行AutoCAD制图,从而进一步深化古建筑测绘的知识及技能,对采集的测绘数据和影像进行系统化和流程化的处理。
2、古建筑测绘课程实习教学
古建筑测绘实习是该课程的核心部分。通过古建筑测绘课程的实践教学,使学生真正掌握了古建筑测绘技术,学会古建筑测绘从搜集资料、制定计划、实施计划、自我检查到评估工作的全过程,全面培养了学生的古建筑测绘岗位职业能力。
2.1建立实习基地
为了更加系统、完备的实习教学,建立实习基地有重要的意义。我院建筑学院古建筑测绘实习基地建立比较早,为深化学生的理论知识、掌握测绘技能、认识古建筑保护和开发价值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我院的实习基地有:黔县屏山美术、古建筑测绘教学实习基地;径县查济古建筑测绘教学实习基地;绩溪上庄古建筑测绘教学实习基地;绩溪县伏岭镇胡村古建筑测绘教学实习基地;径县桃花潭镇陈村古建筑测绘教学实习基地。
2.2高年级负责制
高年级建筑规划专业学生负责制教学的模式就是让学过古建筑测绘的大三或大四的学生,在实践教学中指导和帮助低年级学生学习古建筑测绘技术;以小组为单位给小组成员讲解自己的心得体会;在课堂实验与社会实践中给以专业指导和讨论。学生相互之间往往比师生之间的探讨更易理解和掌握知识与技能,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会提高。这种教学方法增进了学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拓展学生专业的视野。但全程需要专业教师的宏观掌控,及时调整高年级学生的责任心和能动性。
3、考核方法
结合多年的上述教学方式的尝试经验,对于古建筑测绘学课程的考核,应结合实习期间的工作态度和完成作业质量按百分制评定成绩。有以下几种行之有效的方式:
3.1测图手稿占总成绩的25%,按事先制定的评分标准打分;
3.2仪器草图占总成绩的25%,按事先制定的评分标准打分;
3.3计算机成果图占总成绩的30%,正式图用计算机绘制,并符合事先制定的规范。
3.4工作日志、数据表、考察报告、心得体会等占总成绩的10% ;
长沙建筑文化遗产不仅历史悠久,类型丰富,而且保存较好,是城市文化的宝贵资源。在保护开发过程中,只有那些具有能表征长沙地域文化价值的建筑遗产,才符合城市文化保护开发的根本要求,才能保证城市文化延续、稳健的发展。因此,建立长沙建筑文化遗产价值评价体系,衡量和判断建筑文化遗产的价值,就成为长沙文化特质保护与开发的前提条件。
1.长沙建筑文化价值概念及内涵
评价是对文化遗产价值认识的过程,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国内、外对遗产保护评价的研究已有一定的积累,形成了多维度的评价标准。以《威尼斯》、《塔吉尔》等核心的国际文献也都形成了一系列以文化遗产为对象的评价标准。从国内的研究看,文化遗产的评价主要以历史和其他方面的定性研究为主。定量评价研究主要在建筑群、大遗址、历史地段、线性遗产、城市特色景观、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村镇、工业旅游等评价中有所发展。本研究针对长沙地区的建筑文化遗产进行定性与定量评价,填补了长沙地区建筑文化遗产价值评价的的空白。
鉴于长沙地区建筑文化遗产的地域性和复杂性特征,考虑到城市文化特质的延续性和开发性,借鉴《威尼斯》、《塔吉尔》对建筑文化遗产的定义,将长沙建筑文化遗产定义为:地域性特征明显,且具有历史价值、社会文化价值、审美价值以及区位优势的建筑遗存。具体内涵如下。
1.1长沙建筑文化遗产具有深远的历史文化价值。长沙的城市建设长达两千余年,延续至今,主要经历了楚南军事重镇、西汉长沙王都、五代马楚国都、唐宋潭州治所、清中期湖南省会、清末开埠城市和民国湖南省会等多个历史阶段。期间,长沙的城市建筑跨过了封建时代的发展期、鼎盛期,经历了后内忧外患、血火交加、东学西渐的封建社会晚期,进入到坎坷曲折、艰难发展的民国时期。
在这两千余年的时间里,在长沙这片热土上,发生过许多重大的历史事件,涌现出许多的著名的历史人物,都在长沙的建筑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记,凝聚了长沙人民痛苦与自豪的记忆。清代修建的鲁班庙和万寿宫,规模宏大,建筑精美,代表了封建时代长沙民间建筑的最高水平。作为长沙古城的标志性建筑,天心阁见证了长沙城市规模的不断变化和清末运动及的风起云涌。兴建于1913年的的湖南省咨政大楼、1917年的湘雅医院、1929年的国货陈列馆、1926年的中山纪念堂、1932年明德中学乐诚堂是开埠后民国时期长沙公共建筑风格东西融合的典范。可见,长沙的建筑文化遗产是历史文明的体现,是记录历史文化发展历程的物质载体。
1.2长沙建筑文化遗产具有厚重的社会文化价值。长沙的建筑文化遗产情系长沙人民的生活,是团结联系广大长沙人民的精神寄托。以民居、公馆、老街老巷、老井为例,它们记录了一辈又一辈长沙先民的悲欢离合,是长沙人对自己所处地域文化共同体验的物质载体,同时也是城市中相当部分居民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基础。充分利用好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是对长沙城市文化生活的传承,不但能增加老城区居民心理上的稳定感和认同感,同时也有助于城市社会文化的尊重和城市记忆的保留。
1.3长沙建筑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审美价值。作为湖湘地区政治、军事、文化、经济的中心,长沙拥有大量功能各异、规模不一、形态各式的建筑文化遗产。这些建筑体现了长沙地区不同时代的艺术风格和审美需求,是建筑史、艺术史的实证材料。同时,从城市空间的整体布局到类别建筑物的集中,再到具体建筑物的艺术风格,无不体现了时代的风貌,并对城市景观和建筑环境产生了艺术作用。经过1938年的文夕大火和四次的破坏,一些建筑的残存和象征性的遗址,更因为其稀缺而增加了其本身的审美价值。
此外,长沙建筑文化遗产具有一定的区位开发条件。长沙地处湖南中北部,资源独特,交通发达,区位优势明显,旅游与文化产业发展基础较好。这些优势都增加了长沙建筑文化保护开发的经济价值和城市品牌宣传价值。
2.长沙建筑文化价值评价体系
本项目依据全面性、重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等原则,在参考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长沙建筑文化遗产的实际状况,应用层次分析法的原理,构建长沙建筑文化遗产价值评价体系如下。长沙建筑文化遗产价值体系共分为四个层次:最高层为目标层,即长沙建筑文化遗产价值评价。其下一层为综合评价层,包括建筑遗产价值和区位开发条件。第三层为项目评价层,是由第二层的各项指标下选择的若干因子组成。具体来讲,建筑遗产价值包括历史文化价值、社会文化价值和审美艺术价值三个子因子;区位开发条件包括市场条件、交通便捷性、周边环境与设施、与其他建筑文化遗产的互补与组合等多个因子。第四层是因子评价层,同样是在上一层指标下选择若干因子组成。按照次序联立总目标层、综合评价层、项目评价层和因子评价层,最终形成了长沙建筑文化价值评价体系。具体体系表如图1所示。
主要因子解释如表1所示。
基于各因子在构成总体价值方面所起到作用的大小,以及对于评价目标的重要程度,项目组采用德尔菲法的原理来计算价值评价指标的权重。共向湖南师大、湖南省社科院、湖南省博物馆有关专家发放问卷多份,经过3轮反馈后,专家意见基本达成一致。具体步骤如下:首先依据标度原则,将同等重要、稍微重要、明显重要、十分重要、极为重要分别赋值为,则表示介于以上每两个标度之间的值。然后通过因素比对,先比较三级指标,确定相对比例,后确定二级和四级指标,最后根据总权重相加等于1的原理进行权重分配。
3.评价过程
长沙典型的古代与近代建筑是历史过程中人类创造的产物,对其评价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去认识,即用定性加定量评价的综合方法进行评价。具体方法是:根据评价因子影响建筑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程度,把每个评价指标做模糊划分,并对每一个等级的赋以连续的实数区间表征指标分值的变化,然后由专家根据已有的评价等级标准和分值对建筑文化遗产打分评价。
3.1每位专家对建筑文化遗产价值的评价分值:V=Vi·Pi ,其中,V为某位专家对某类或某个建筑文化遗产的评价值,Vi为第个指标的得分值(0-10分),Pi为第个指标的权重,n为指标数。
3.2全体专家对某类或某个建筑文化遗产的评价汇总后,得到的最终评价值为:V=VJM其中,Vj为第j个专家的打分值,M为专家人数,V为专家对某类或某个建筑文化遗产的综合打分结果。
4. 结论
长沙建筑文化价值评价是一个体系性、关联性、交叉性极强的研究工作,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社会学研究方法等多方面的内容。研究城市建筑文化遗产评价的影响因子,比较其重要程度,挖掘文化特色,可为其他文化特质的评价提供有意义的借鉴。
本论文是湖南师范大学校级青年课题“基于内容创生的文化产业发展历程研究”(编号:09XQN07)、湖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湖湘文化与湖南文化产业的发展”(编号:10C0996)的主要成果。
参考文献:
[1]张晓明、胡惠林、章建刚:《2008年文化产业发展报告》,《中国经贸导刊》2009年第8期.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周庄、宏村和同里等一些传统村镇旅游的名声鹊起,目前中国传统村镇旅游发展已经走过二十年历程,相关研究也随着这一过程不断扩展加深。
1 概念界定与研究概况
1.1概念界定
(1)古村(镇)
中国古村落保护与发展委员会认为,古村(镇)就是那些上朔源头在明清之前、至今已有五、六百年历史的村寨聚落。但学术界却对此存在异议研究历程,争议的焦点即是在如何定义“古”字上。刘沛林(1997)[1]认为古村(镇)是古代保存下来村落地域基本未变,村落环境、建筑、历史文脉、传统氛围等均保存较好的村(镇);丁怀堂(2007)[2]认为只要满足以下4个条件的村(镇)即为村(镇):一要有比较悠久的历史,而且这个历史还被记忆在这个村庄里面;二要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这个遗存包括物质的,还包括非物质的;三要基本保留原来村庄的体系;四要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2)历史文化名村(镇)
历史文化名村(镇)是由国家建设部和文物局设置的一种保护制度,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文物保护法》中明确提出了历史村镇的概念,即保存文物特别并且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村庄。2003年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又对此概念作了进一步完善,认为历史文化村镇是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镇论文提纲格式。
(3)传统村镇
刘沛林(1997)[1]将古村镇与传统村镇进行对比,他认为二者基本是等同的,只是提法不同而已。陆林(2006)[3] 认为传统村镇是建筑遗产、文物古迹和传统文化比较集中研究历程,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情,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清代以前建造或在中国革命历史中有重大影响的成片历史传统建筑群、纪念物、遗址等,基本风貌保持完好的村镇。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古村镇、历史文化名村(镇)和传统村镇在概念上存在这样一种关系:传统村镇可以涵盖所有历史时期中保存完好的具有较高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村镇。历史文化名村(镇)是由国家建设部和文物局从众多传统村镇中评选出来的被专家认定为具有重大保护和纪念意义的传统村(镇)。古村落在时间上有一个区间限制,即明清之前的传统村(镇)。如图1-1所示:
中图分类号:[F28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对工业遗产地进行改造是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过渡过程中必然经历的过程。工业遗产地城市公共空间再造是城市更新和美化的重要部分,再造后的公共空间品质直接影响着城市的品质、品味和城市更新的成败,更直接影响着市民的生活模式和生活质量。工业遗产地城市公共空间的再造随着经济模式、政治体制的变革而不断变化,新时期有新的城市公共空间,以适应新的生活需求。因此,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生活品味的提高,工业遗产地城市公共空间再造产生了新的变化。
一.概念解析
1 工业遗产地
工业遗产地包括工业文化遗存中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各类工业生产、运输、仓库等活动的用地,还有与工业生产相关的其他社会活动场所。它们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被烙上了历史印记,在特定阶段和特定时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能体现人们的自我认同,寄托丰富的情感,记载人类进步的历史,构成了工业文明的记忆和作为历史遗产的文化价值。
2 城市公共空间
城市或城市群中,在建筑实体之间存在着一些开放空间体,它们是城市居民进行公共活动的开放性场所,为大多数人服务。同时,它们又是人类与自然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流的重要场所,也是城市形象的重要表现之处。这些开放空间体担负城市的复杂活动(政治、经济、文化)和多种功能,它们是城市生态生活的重要载体,包括城市中的街道广场、公园、绿地、滨水空间等,具有景观、商业、聚会、交通、休闲活动、宗教等功能,具有开放性、整体性、多样性、动态性的特点。
3.再造
再造主要有三种意思:重新给与生命,多用于表示对重大恩惠的感激;泛指再生、复活;重新创建。在本文中“再造”主要是对于指工业遗产地城市公共空间的重新利用或重新创建。
4 城市公共空间的再造
英国学者克里夫.芒福汀认为城市公共空间是一种“复杂的、多维度的、动态的空间。它既包括城市道路、广场和绿地,也包含必要的社会基础设施,如教育、卫生、治安等机构和拥有行政、司法和立法等职能的建筑也被认为是公共空间。”面对存在诸多问题的城市现状和快速城市化的压力,城巿更需要通过对公共空间的塑造来改善城市整体环境。工业遗产作为城市中被废弃的生产单位,有着巨大的内部和外部空间尺度,本身就具备改造为城市公共空间改造潜力。对于工业遗产中己有的室外开敞空间,只要增强其对城市的开放性,并作相应的景观处理,作为城市的公共空间就非常适宜;对于原本缺乏室外开敞空间的工业遗产,也可基于所在区域对城市公共空间的需求量,对工业建筑采取不同程度的拆除,完成向城巿公共空间的转化。因此,利用工业遗产完成对城市公共空间的再造,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
二、城市公共空间的再造分析
1工业遗产地原有室外开敞空间改造为城市公共空间
工业遗产地的原工业旧址,大都是在计划经济下形成的。往往独处与城市一角进行封闭式管理,条块分割,与城市的其他区域或城市生活严重分离,形成独特的单位大院式的室外开敞空间,这些由住宅楼围合形成的空间缺乏与城市生活的必要联系,严重影响了居住区的活力。
在对工业遗产地进行改造、再造成城市公共空间的过程中,我们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工业遗产地外部。改造后的工业遗产地不再是相对独立的区域,而应面向城市开放,从城市发展的角度让城市居民能够充分利用经过改造的工业遗产地原有室外开敞空间;二是工业遗产地本身。要慎重评估该基地的经济、文化和环境价值,充分挖掘基地潜力,同时给予合理的开发和利用。以沈阳市铁西区工人村生活馆改造为例(图1.2),政府把原有工人居住区改造为展览空间,打破长期以来原有工业遗产地与城市相对孤立的局面,把工业遗产地转换为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充分尊重城市整体规划,从城市整体发展的角度探讨工业遗产地的功能定位和空间发展,注重保护工业遗产地在长期的工业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带有浓厚工业特色的建筑、空间与环境,并在改造中使之得以延续、发扬(图3)。
2工业遗产地原有建筑改造为城市开敞空间
在城市不断更新的过程中,为适应新的城市功能,工业遗产地的改造通常会根据所在区域城市公共空间和性质的再次调整。对于原本建筑密度较大的工业厂区,需要对部分工业建筑以及居住区进行不同程度的拆除以获取新的城市公共空间,满足附近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根据对原工业建筑拆除程度的不同,其改造手法可分为两类:①将建筑完全拆除,在原址新建城市公共空间;②将建筑部分拆除,作为景观元素加以利用。
①将原有建筑完全拆除
以沈阳铁西万达广场为例。铁西万达广场是在沈阳工业大学原址上改建而成。随着城市的不断更新,铁西区原有的工厂逐渐被迁走的同时建起了大片的住宅,沈阳工业大学原址所在区域就被改建为居住区。从城市整体规划的角度出发,同时根据需要在沈阳工业大学原址上建起万达广场。万达广场是城市综合体集大成者,精准配比住宅、休闲、娱乐、百货、酒店、公寓六大城市机能,整合国际商业资源打造沈城新都市中心,为市民提供高品质的生活娱乐空间(图4)。
②将原有建筑部分拆除
以沈阳铁西区重型文化广场为例。重型文化广场是在沈重集团的原址上改建而成(图5)。这个企业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为沈阳乃至全国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广场上的建筑、雕塑、设施均由原来的废厂房、旧设备、旧零件改建而成。该广场在功能上不仅为市民提供了休闲娱乐的场地,还能在特殊情况下为民众提供紧急避难的场所。广场中的1905创意产业园由原厂旧车间厂房改建而成,保留了老厂房的建筑风格、框架结构和部分设备遗迹,细节装饰也彰显工业文化特色。1905创意产业园为城市提供了艺术文化信息交流的平台,可开办各种大型展览与活动(图6)。
3工业建筑单体改造适应城市空间发展
工业遗产的改造与再利用,通常涉及到城市中某一区域的复兴和发展,因此它必须首先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和更新,其次才是针对建筑单体的具体改造。因此,在城市总体规划的背景和前提下,工业建筑遗产单体的改造与再利用必须与周边的城市空间相适应,而不是一味地为保持所谓的“原真性”而牺牲城市整体层面的利益。沈阳铸造博物馆是由原沈阳铸造厂改建而成,原厂址占地面积33万平方米,位于卫工北街和北一马路的交汇处(图7)。在城市整体规划中原厂搬迁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因为具有代表性,能够体现沈阳工业传承的特色,政府决定把原来的翻砂车间旧址保存下来,并改建成一座能够充分反映沈阳铁西老工业基地工业文脉的博物馆。原厂址一间间巨大的厂房,是日伪时期留下的产物,主楼是1937年的建筑,前有高大宽阔的门楼,后有半包围形的精致花园式天井,是难得一见的日式办公楼建筑,也是一组罕见的世界工业建筑群。现在的沈阳铸造博物馆基本保存了车间的原貌和传统的铸造工艺流程,馆里很多东西都是以往资源的重新利用(图8)。当年重达50吨的国内同类模型中最大的钢锭模型,仿佛一个时光隧道的入口,把人们带进铁西的工业历史之中;当年的冷渣罐,如今用作养鱼缸来装饰环境;当年用过的焖火窑如今被改建成了小型的放映厅,每个窑内可以容纳二三十人;而昔日的焖火窑窑车,如今已改成小型演艺舞台,一架老式的钢琴和呈弧形的铸造模件充当的座椅,让这里冷冰冰的钢铁工业气息沾染上很多艺术的气质。室外展区一部铸铁书脊的书样雕塑,页面上记载着铁西历史的由来。水泥地面上烙有各种生产工具、文字以及手印形状的象征着工业文化的图形。还有许多具有标志性的工业设备及工业构件作为文化景观融入到场地当中(图9)。
4工业文明与工业文化
如今文化和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都在不断发展变化,每个时代人们都应在历史的长河中留下印记,不断创造新时代的文化遗产。其中工业遗产无疑也是具有标志性的时代记忆,工业遗产地同时承载着有形的物质资源和无形的文化资源。城市的工业文明是城市的一种特殊语言,城市的老工业遗产地乃是非传统的城市空间和景观之一,是一种工业景观,是一种工业文化。对这些工业遗产地的开发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要考虑其历史文化价值。充分考虑创造和包含工业遗产地,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结语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清楚地意识到工业遗产地存在的价值,并竭尽全力地保护它们,以新的方式传承它们。那些工业遗产地为城市积淀了文脉,赋予工业遗产地新的含义,不仅完善了城市功能,也为城市发展带来生机。作为建筑师更要提高保护工业遗产地历史文化价值的意识,如何使这些工业遗产地重新焕发活力,城市公共空间再造成为城市设计中的重要课题之一。现阶段,对待工业遗产地大拆大建的激进做法已经不能适应城市发展,因此,研究和探讨工业遗产地城市公共空间再造方法,对于城市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价值。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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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涛文化情境与西安市城市公共空间结构规划研究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 2006
引言
近年来,城市中一些原有的工业用地已不再适宜一些传统的工业生产,迫使许多原有的大型工矿企业进行外迁以实现土地价值的最优化配置,伴随着后工业时代的到来。工业化进程不断深入,能源结构的优化调整及合理化配置不断完善,实现工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完成产业升级的工业蜕变,这些无不导致原有工业产业类型逐步消减、搬迁或消失。
工业用地的发展正是一个城市乃至一个国家工业发展进程的缩影,见证着城市工业发展的历史,而这些工业遗产以一种特殊的工业语言阐述它特有的价值,同时城市的工业发展史作为城市社会发展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从一个侧面体现出城市发展的脉络,对于保护城市特色,保留城市记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研究城市工业遗产保护更新的目的
我国由于进入后工业时期较晚,因此对于工业遗产保护与更新问题的研究工作也相对滞后,造成了理论依据不足,保护意识不强,实践经验欠缺等严重问题。而沿海地区许多大型工业城市的发展、建设速度又十分惊人,这当中大多是以高消耗为代价,只顾眼前利益,违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因此造成众多具有传承昔日工业文化,反映城市工业发展进程的工业遗产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急速消失,那么这些工业遗产的价值如何评定,以工业遗产价值评定体系为依托的保护与更新机制,在原有工业用地被赋予新的功能的条件下如何应用以实现工业遗产的可持续的保护与更新是本研究的主要目的。
2.1研究城市工业遗产保护更新的价值
本研究的意义是通过价值评定体系的建立以及可实施的保护与更新机制的应用,为工业遗产的保护与更新问题需找出路,试图探寻城市工业遗产合理科学的保护与更新的手段和途径,这样不仅解决了工业遗产自身的保护与更新问题,进而增加了该地区的社会文化底蕴,使其拥有深厚的历史积淀,同时让昔日辉煌的工业遗产焕发新的生命活力也有利于塑造具有特色的全新的城市形象。
2.2社会价值
工业遗产具见证了人类巨大变革时期社会的日常生活。工业遗产记录了普通劳动群众难以忘怀的人生,成为社会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基础,构成不可忽视的社会影响。保护工业遗产是对民族历史完整性和人类社会创造力的尊重,是对传统产业工人历史贡献的纪念和其崇高精神的传承。
工业遗产中蕴含着务实创新、兼容并蓄,励精图治、锐意进取,精益求精、注重诚信等工业生产中铸就的特有品质,为社会添注一种永不衰竭的精神气质。有重要社会价值。保护好不同发展阶段具有突出价值的工业遗产,才能给后人留下相对完整的工业领域科学技术的发展轨迹,提高对科技发展史的研究水平。而保护某种特定的制作工艺或具有开创意义的范例,则更具有特别的意义。
2.3经济价值
工业的形成与发展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对工业遗产的保护可以避免资源浪费,防止城市改造中因大拆大建而把具有多重价值的工业遗产变为建筑垃圾,有助于减少环境的负担和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工业遗产既能为后世留下曾经承托经济发展、社会成就和工程科技的历史形象记录,也能为城市经济未来发展带来许多思考和启迪,更能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源泉。它们见证了工业景观所形成的无法替代的城市特色。保持生机勃勃的地方特色,具有特殊意义。保留工业遗产的物质形态,弘扬工业遗产的文化精神,作为城市文化的一部分,认定和保存有多重价值和个性特点的工业遗产,对于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维护城市历史风貌、改变“千城一面”的城市面孔、无时不在提醒人们城市曾经的辉煌和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城市居民留下更多的向往。
城市工业遗产保护存在问题
3.1城市工业大部分遗产遭到遗弃毁坏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逐步加快,对工业遗产在拆与保、遗弃与利用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碰撞。尽管近年来一部分工业遗产开始被列入保护之列,特别是一些传统工业城市,尚未将工业遗产保护纳入文化遗产保护范畴,缺乏对工业遗产的总体评价。但是受法律保护的工业遗产项目仅占应纳入保护内容中的很小一部分长期以来,目前世界各地的工业遗产正面临着毁坏和遗弃以及掠夺式开发导致的严重威胁。
3.2人们对于保护工业遗产的意识不高
人们习惯于把农业社会时代那些历史悠久的文化遗存作为文化遗产悉心加以保护,而对于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保护则重视不够。在人们开始注意保护数千年、数百年前祖先创造的历史遗存,而往往忽略几十年前在我们父辈或者我们自己手中创造的文化遗存,为了有限的商业利益,不惜将一些经历战争磨难和文化浩劫而幸存下来的优秀工业遗产遗弃或拆毁。
工业发展深刻变革的物证材料对人类而言具有广泛的价值,我们必须认识到保护这类技术和产品迅速更新换代的生产领域的工业遗产的重要性。因此,在城市更新和产业发展过程中,如何对待工业遗产已经成为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重要课题。
4城市工业遗产保护更新策略
4.1保护城市工业遗产的措施
鉴于工业遗产既是文化遗产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应尽快开展工业遗产保护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使经认定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业遗产通过法律手段得到强有力的保护。现行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在有关工业遗产的保护方面不够明确和完善,有待在进一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加以充实。
当前,工业结构调整速度加快,必须对这类调整给工业遗产带来的潜在威胁进行预测,同时制定能够快速应对的各项程序,以防止工厂关闭停产后导致重要遗产元素被拆改、损毁或破坏。在未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应立刻停止正在发生和计划中的对工业遗产的拆改行为。设立专家顾问机构对工业遗产保护的有关问题提出独立意见。一旦工业遗产受到威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具有法律保障的权利加以干预、制止。
4.2 工业遗产更新与重新投入利用
近年来,由于制造业经济大量向金融、物流、中介、研发等方向转型,所以许多适宜的厂房、通过对独具特色的工业建筑遗产资源的多角度挖掘,能够促进旅游开发和经济发展;在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层面,工业建筑遗产资源可以减少城市的消极景观,在生态和景观重塑方面,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使原本缺乏活力的点状工业遗产重新焕发青春,成为现代生活的一部分,为城市居民提供游憩服务。
同时人们对于这些工业建筑的文化信息和传统风貌格外珍爱,适度地改造往往仅限于室内,如增加隔热保温措施、进行内部水电改造、添加卫生设施、房间结构加固及装修等,而对于工业建筑的外观和格局及室外环境尽可能保持原貌,以提醒人们这些工业建筑和设施不同寻常的历史和不可替代的价值。
5.结语
城市工业遗产经历蹉跎岁月,忽视或者丢弃这一宝贵遗产,人们在未来只会后悔莫及。工业遗产同时也是人类文化遗产中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失去了它,城市将会出现一段历史空白,这座城市工业发展的年轮与记载将会全部消逝。人们对于这座城市的历史记忆将会荡然无存。因此,只有充分调研,形成良好规划,坚持科学、有序的发展策略,才能将珍贵的工业遗产保存下来,形成经济发展与人文情怀互相依存的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G6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4-00-02
一、中日两国建筑文化发展史
中国建筑文化发展的形成。仰韶、龙山、河姆渡等文化创造的木骨泥墙、木结构榫卯、地面式建筑、干栏式建筑等建筑技术和样式,为中国的建筑体系播下了种子。夏代和商代是建筑体系的萌芽期,出现了壁垒森严的城市和建于夯土台上的大殿,产生了中国传统建筑的基本空间构成要素――廊院。周代和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古代建筑体系已初步形成。周代建筑布局对称严谨,此后历代宫殿、坛庙、住宅、方格网城市等建筑群体的布局原则基本遵从周制。这一时期的建筑还追求高大、华丽和宏伟。
中国建筑文化发展的过程。秦朝和汉代,建筑体制宏伟,博大雄浑。不论阿房宫、始皇陵、万里长城、汉长安城、建章宫等实体,其影响早已深深烙印在中国人的心底。经过魏晋南北朝的过渡,隋唐两代开始对外来文化进一步兼收并蓄。尤其是在盛唐,中国建筑文化的发展达到了顶峰。晚唐、五代和宋辽金元时代的建筑,则上承盛唐之余脉,下开不同之风格。其中尤以宋代建筑最为杰出,它以自己的“醇和秀美”逐步替代了唐代建筑的“雄健深沉”。明、清时期之后,中国渐趋保守,建筑与世界潮流相悖,建筑文明不可避免的趋向保守。尽管如此,明代的长城、南京城、北京城和紫禁城,圆明园、颐和园、避暑山庄、天坛等都是中国建筑的瑰宝。
中国建筑文化的今天。现代建筑飞速发展,高楼大厦林立。“鸟巢”的设计,激发人们的自然天性。长安街旁一座建筑平地而起,这就是世界最大的穹顶建筑――拥有世界一流舞台和音响的中国国家大剧院。她将成为中国的最高艺术殿堂,成为当代中国文化的象征。东海大桥的贯通,改写了上海不“上海”的历史。中国建筑文化进入了新的发展时代。
日本建筑文化历史起源。日本古建筑早在公元1世纪便形成了它基本的特点。比如使用木构架、通透轻盈。这些特点是在中国南方建筑流派的影响下形成的,同时也是因为日本盛产木材。日本的木构架采用了中国式的梁柱结构,甚至还有斗拱。总的说来,日本古代建筑和中国古代建筑体系有很深的渊源,它们具有中国建筑的大部分特点。但日本在汲取中国建筑的成就的同时,更加注意与日本民族文化的结合。日本现代建筑文化经历了一个吸收消化、打散再重组并与传统文化融合的过程,可以概括为以丹下健三、矶崎新和安藤忠雄为代表的三个发展阶段。
丹下健三将西方的理性主义与东方特有的空间想象力有机的集合在一起,走出了具有自身与民族特色的重要一步。矶崎新另辟蹊径走一条创新之路。他把人类历史中所能玩味的都拿来参与他的设计,从而形成了巴洛克式的日本风格。安藤忠雄则从丰富的民间生活汲取素材,表现纯朴的自然美,形成简约、精练的风格。这是日本建筑文脉发展的必然,材料的运用上也很单纯,或者混凝土或者木材或者钢材,总之什么材料都充分显露其天然质感。
二、中日两国建筑文化发展的联系
中国和日本一衣带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很多领域很早就有来往。中日两国的建筑文化可以说相互影响,但中国建筑文化对日本古代建筑文化的影响最为深远,而日本对中国建筑文化的影响主要在现代建筑文化,特别是设计建设理念上。
中国古建的三大外在特点就是如同鸟翼一样延伸出的屋檐、屋檐下面承重的斗拱、以及高大的台基。日本采取中国建筑体系的主要形式,即梁、柱、斗拱等结构体系。日本受唐建筑文化影响比较大,采用了律令制度下的建筑生产和组织形式。中国古建筑的营造,常用事先做好的构件,通过组合像积木一样拼接而成,造法和现代极为相似。因其特点是各个部件可以直接互换使用。整修天安门时,所用的木料就有一部分取自已经拆掉了的北京的城楼的木材。日本的建筑,也模仿中国方法营建。日本建筑之精华所在的宗教建筑、都城及宫殿,都采取中国传统的造法和形式与布局。
日本建筑在吸收中国建筑文化的基础上,营造出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他们建筑美学特征集中体现在平易亲切,富有人情味,尺度小,设计得细致而朴素,精巧而素雅。同时,日本古代建筑也擅长于呈现材料、构造和功能性因素的天然丽质,如草、木、竹、石、麻布、纸张等材料,都被利用得恰到好处。日本古建筑的特色还体现在它的夸张表现上,如伸展得很远的飘檐、硕大的斗拱、过于华丽的装饰、园林中的枯山水等。
三、中日两国建筑文化的差异
中日两国建筑指导思想的差异。中国地大物博,建筑文化有一个特色是具有地域性。中国的建筑文化受地理环境的影响,自古有“南人习床,北人尚坑”的说法。中国北部地区和南部地区的建筑文化不一样,原因是二者所处的环境差别。日本的建筑文化与本身地理环境也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日本是四面环海的岛国,除了台风和地震之外,还经常遭受暴风雨、洪水、山崩等自然灾害。房屋如何建造才能经受住自然灾害的袭击,无论远古还是现在都是设计者面前的课题。日本是地震多发的国家,建筑防震与抗震是头等大事。为此日本农村的房屋以平房和两层楼房为主,城市中则以低层建筑为主,除了采取防震、抗震措施外,还要在窗户的玻璃上贴上红色三角标记。发生地震时,专业救护人员即可从该窗户中进入施行救援。日本的建筑文化具有安全性的特点。
中国传统建筑装饰通过图画、象形、表意、表音的形式表达文化内涵。在中国传统建筑创作中,充分照顾到传统文化在人们生活中的影响和作用,发展人文精神,创造出了有民族特色的、符合当地人群生活习惯的、并具有多种文化特征的建筑风格与建筑环境。中国古建筑中蕴含着丰富而深刻的哲学思想。中国传统的哲学思想中注重人生,强调“实用理性精神”。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尚俭的民族。这种价值观表现在建筑艺术上,则是一种很现实的实用观点,即“适形”与“便生”。日本深受禅宗思想的影响,日本建筑文化包含浓厚的自然本位的思想。日本人广泛接受禅宗追求自然,让自然成为悟道的观点。日本建筑文化体现禅宗的空寂思想,“日本的审美更趋向于禅的空寂与枯淡”(见叶渭渠《日本文明》)。“空寂”日语语义为幽闭,孤寂,贫困。日本的园林设计中的“空道”体现了“空寂”的文化内涵。
中日两国建筑设计理念和创作方法的差异。中国人的居住理念总结来说是含蓄、私密、安全、休闲、安逸、低调、亲情、邻里、亲土性。这些实际是中国建筑文化的内涵。中国人受儒、道两家思想的影响,做人做事以及居住空间跟外国人不一样。四合院就是个例子,体现了一个大家族,四世同堂五世同堂的概念。四合院代表了中国人的居住理念。日式建筑的房屋大多是以木材和纸板材搭建,现代的日式住宅设计则充满了沉稳、富有个性。不管是钢筋水泥还是古木梁柱、传统优雅纯粹的日式空间,透过内部设计的装潢,愈来愈多的日本人尽情享受和风家居的生活乐趣。回归自然是日本建筑文化的最大的特色。无论是在色彩、功能还是在造型的设计上都推崇贴近自然,让使用者置身自然。日式庭院就是个例子,它强调室内与室外的互相映衬,通过景石摆放、植物定位、构景布局来表达深刻的哲学思想和日本文化。同时,日本人讲究禅意,索要淡泊宁静,清新脱俗。所以日本房屋家具装饰和点缀较少,造型简洁直线条,几乎没有豪华、奢侈的风格。
中日两国建筑形象的差异。中国传统的建筑形象强调各种屋顶造型、飞檐翼角、斗拱彩画、朱柱金顶、内外装修门及园林景物等,充分体现出中国建筑艺术的纯熟和感染力。七千年前河姆渡文化中即有榫卯和企口做法。半坡村已有前堂后室之分。商殷时已出现高大宫室。西周时已使用砖瓦并有四合院布局。春秋战国时期更有建筑图传世。京邑台榭宫室内外梁柱、斗供上均作装饰,墙壁上饰以壁画。秦汉时期木构建筑日趋成熟,建筑宏伟壮观,装饰丰富,舒展优美,出现了阿房宫、未央宫等庞大的建筑组群。魏晋、南北朝时期佛寺、佛塔迅速发展,形式多样,屋脊出现了鸱吻饰件。隋唐时期建筑采用琉璃瓦,更是富丽堂皇,当时所建的南禅寺大殿、佛光寺大殿迄今犹存,举世瞩目。五代、两宋都市建筑兴盛,商业繁荣,豪华的酒楼、商店各有飞阁栏槛,风格秀丽,明清时代的宫殿苑囿和私家园林保存至今者尚多,建筑亦较宋代华丽繁琐、威严自在。
日本建筑形象轻巧简洁。日本的鸟居设于神社的入口用来标志神域的大门,很有空间感。它的形态和空间意向和中国古代的牌坊有相同之处,但它却不同于牌坊的建筑形式。中国牌坊一般为砖或木结构,在左右的两柱上架梁、板。后来牌坊日趋复杂,出现了斗拱、屋檐、吻兽等庄严华贵的形式。鸟居则简化了牌坊的构件,留下两根立柱,柱上架横木,省去了一切装饰,简朴之至。伊势神宫是日本神社建筑的代表,它是以木材和茅草等为主要建筑材料建造的木结构草葺屋顶,无天花板和屋檐的日本古代建筑物。日本皇宫建筑,它不如中国皇家建筑的奢华高大庄严,更多的是简素、轻巧、自然。如日本皇家建筑桂离宫内的御幸门,不过是一道竹篱笆。但园内建筑矮小精巧,白木结构、草葺或树皮葺人字型屋顶,白墙白格子门,摈弃了人工装饰、涂色和多余之物,完全表现出皇家的尊贵清雅以及日本传统建筑简素的特质。日本的茶室建筑,功能上为开展茶道活动的场所,实际是借茶道来内省自我,外观自然的精神家园。它以简朴为特色,采用树皮、竹子等天然的建筑材料建成。如以千利休唯一的遗留建筑而闻名的妙喜庵茶室“待庵”,是以薄木板做成的轻型屋顶、显出木头的自然性质的圆木和树皮、露出麻刀的土墙所构成。
中日两国建筑布局、格局的差异。中国传统建筑在儒家等级思想的影响下,采用中轴线对称的布局,如唐长安城、北京紫禁城等。颐和园,中国皇家园林中处理政务的宫殿依旧讲究轴线对称,园林与宫殿分离,建筑红墙绿瓦、色彩艳丽、厚重的宫门、显示出皇家的威严、庄重和豪华。日本的建筑及城市设计早期也有中轴线对称的格局。在日本飞鸟、奈良时代所建的飞鸟寺和四大天王寺,都是在中轴线上依次排列着中门、塔、殿堂和讲堂,四周以回廊加以连接,并且左右对称布置。日本藤原时代建造的平安京城,参照大唐定城内道路棋盘式格局,强调中轴线两边设置东西市。直到公元13世纪,大多数寺院才采取日本式木结构非对称性布局,放弃仿唐做法。如日本法隆寺采用的是建筑向一侧集中的不对称格局。同样日本皇家建筑桂离宫也采用了不对称布局。院内古书院、中书院、御幸殿、月波楼、松琴亭、赏花亭、园林堂、笑意轩等多栋建筑多集中在西侧,整个建筑群布局简练。该建筑与地形有机结合,使人工性与自然性巧妙融为一体,恰似中国的皇家园林。日本建筑由对称向不对称的发展,一方面适应了日本丘陵的地形,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日本崇尚自然、摒弃人工的审美取向。
四、中日两国建筑文化的共性与保护
二千年来,日本的建筑形式就受中国建筑模式的影响,建筑文化交流频繁。今天走在日本的街头,仍然随处可见各种各样的中国古建筑中的各种元素。但简单认为日本古建筑就是中国古建筑的翻版是不恰当的。日本在学习中国传统建筑艺术的同时,加入了很多自己的民族文化.最终形成了比较特别的日本古建筑形式。日本建筑体现的简约、抽象、具体的艺术特点加上本国建筑文化精神风格,值得我们学习,并在老建筑的保护、新建筑的设计、自然生态观方面都给予我们比较好的启示。
科学技术的发展,让世界变得更加色彩缤纷。人类居住的理念,建筑构想、建筑方式、建筑样式不断深化。中日两国的建筑业突飞猛进,不论大中小城市到处涌现充满“西方气质”的现代化办公楼、商业中心以及住宅小区。虽然不乏建筑的成功优秀之作,但或多或少地失去了中日两国各自建筑文化的特色和风格。原来以木材为主要建材建造的东方建筑,近年来几乎被石构建筑取代,古代建筑保护问题已经被提到议事日程上。建筑遗产保护是文化遗产的保护的重要部分。中日两国在建筑遗产的保护上有其相同之处,都通过立法来保护建筑遗产,法制化是建筑遗产保护的趋势。
中日两国建筑文化的发展都有自己的独特性。通过比较中日建筑文化,我们能了解中日两国建筑文化的发展史。通过中日建筑文化比较,学习不同国家建筑设计的优点,扬长避短,才能使本国建筑文化发扬光大。
(大学生科研项目课题论文,排名并列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