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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的施行将是一次宣传责任险、发展责任险、做大责任险的重要契机,该法的出台将扩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市场规模。即将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是中国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提出机动车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这一规定的出台,对车险业乃至整个保险业将产生重要影响。从强制保险的角度上讲,它表明:要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不仅是保险业界的事情,政府也应发挥必要的作用和给予一定的支持。对于关系到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风险,强制保险是一个很好的途径,也是尽力挽救伤者生命、体现社会对生命权的尊重和减少社会矛盾的经济高效手段。同时,从保险标的分类上讲,该险种也属于责任险的范畴,而责任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给受害方提供了风险保障,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中国责任险的发展严重滞后于其他险种。目前,中国责任险占整个财险业务的比重仅为5%左右,在发达国家,这一比例高达20%,在欧美国家达到40%,这不仅与中国保险业向上的整体发展面貌不协调,而且与国外责任险的发展趋势也不相符。因此,本法的出台将是一次宣传责任险、发展责任险、做大责任险的重要契机,这对于非寿险业实现“跳跃式、跨越式”的发展无疑是一次重大“利好”。
从车险本身来讲,虽然中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实行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但它的覆盖面仍然不完整,该法的出台无疑也将会扩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市场规模,乃至促进整个车险业快速发展,以适应随着中国汽车保有量迅速增长、人民群众保险需求快速增加的局面。
车险业参与社会管理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费率与机动车行车安全实绩挂钩,实行浮动费率。它通过保险公司与交通管理部门共建“车险信息库共享平台”,充分利用费率杠杆,加强了对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社会管理,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参与交通事故的预防,减少事故发生频率。上海市机动车辆于4月1日率先开始统一实施《上海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同日也正式启用“上海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联合信息平台”。从4月1日起,凡涉及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新保或续保业务,上海各家保险公司的车险核心业务系统将对接联合信息平台进行实务操作,并统一执行新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费率。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将把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信息、驾驶员违章记录、理赔记录等信息数据全部“记录在案”,作为机动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确定费率的依据。随着联合信息平台的引入,费率制订将由“随车为主”转变为“车人兼顾”,对于经常违章的车辆,特别是酒后驾车、超载、超速、闯红灯等违章行为,其第三者责任险费率最高可在基准保费的基础上上浮70%;而没有交通违章记录的车辆,费率一般可下浮10%;两年以上没有理赔记录的车辆,费率有望下浮30%。全国化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款和费率以及同交警部门共建的“车险信息库共享平台”,在不久也即将出台,无疑这对于抑制酒后驾车、超载、超速、闯红灯等交通违章恶疾有着重要抑制和威慑作用。
条款和费率将被修正
造成交通阻塞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量轻微交通事故得不到快速处理。当事人迅速撤离后,事故第一现场消失,从而为理赔的定责定损带来更多困难。
目前,交通拥堵和道路通行效率低已严重影响大中城市居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专业人士调查研究分析表明:造成交通阻塞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量轻微交通事故得不到快速处理,其中70%以上的交通事故是仅仅造成车辆及少量物品损失的轻微交通事故,而这些事故发生,当事人都要等交通警察到现场来处理。
为解决这个问题,本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末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这无疑有利于“排堵保畅”,缓解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阻塞;但这同时给保险公司的车险经营带来挑战,因为当事人迅速撤离后,事故第一现场消失,保险公司的现场查勘率将大大降低,从而为理赔的定责定损工作带来更多困难,同时,因事故赔偿可以私下协商解决而缺乏第三者的监督,这样也会增大道德风险此外,由于小额赔案在车险赔偿案件中占绝大多数,因此,如果不能把好“私了”事故的理赔关,将会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巨大损失。
为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根据新法规调整车险产品和费率以抑制道德风险,如根据驾驶记录计算保费,赔偿处理时实行免赔率和绝对免赔额,规定提供更严格的索赔单证等。车险市场的最新动态也表明这样做的必要性:今年初国内几大产险公司都相继对车险产品作了相应的调整,以便更好地适应本法出台后的车险市场。
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各家产险公司车险规模存在较大差异,统一的费率浮动制度将增大小型产险公司的车险经营成本。
保险公司将按要求严格执行各种承保制度,不能只是流于形式配套。本法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于2004年5月1日起同时实施。
首先,提高全民的文明意识。随着中国进入汽车时代,提高全民的文明交通意识、文明礼让意识迫在眉睫。其次,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让全体参与者学习并且掌握交通法律条例、法规和各项交通安全教育知识,逐渐增强交通安全法制观念,实现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的目的,自觉地保护好交通正常秩序。第三,增强公民的安全意识。使全体交通参与者尽可能的认识交通安全中违法行为的巨大危害,在出行过程中改变旧的不良的交通习惯,逐渐更新和提升交通安全常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二、舆论关注发挥多种媒体的宣传作用
采用随机整群抽样的方法,在长治市随机抽取11所小学,并在每所小学的4~6年级各随机抽取一个班,被抽取班级的全部学生作为调查对象。
1.2调查方法
参照青少年危险行为因素调查表,制作统一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调查表对学生进行调查。
1.3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共分为五部分,第1部分是对学生交通安全知识的测试。第2部分是对学生道路交通行为的测试[7]。第3部分对小学生学习交通安全知识态度进行调查。第4部分通过对学生设置调查问卷,了解学生父母自身交通行为、学历及教授学生交通知识3方面的情况。第5部分调查小学生车祸发生状况。
1.4统计分析
将有效问卷按照编号整理后,将所有数据用EpiData30软件进行双份录入,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处理。采用百分位数、构成比等对数据进行描述,用KruskalWallis2检验进行差异性检验,并作多因素非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检验水准α=005。
2结果
2.1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298份,回收问卷共1272份,应答率为980%,去除不合格问卷5份,剩下有效问卷1267份。调查表有效率达976%。本次调查四年级431人,五年级390人,六年级446人;其中男生633人(500%),女生634人(500%)。
2.2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得分情况
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得分P50为80分,年级之间得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2360,P<0001),见表1。男女生知识得分差异也有统计学意义(2=2235,P<0001),且女生成绩高于男生,见表2。
2.3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得分
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得分P50为94分,3个年级之间行为得分差异有统计意义(2=1882,P<0001),见表1。男女之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1668,P<0001),见表2。
2.4小学生对学习交通安全知识的态度
在所有调查对象中,愿意接受学习和遵守交通规则的占971%,发放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手册,自己会认真看的占90%,而能主动提醒他人违反交通规则的仅占871%。
2.5父母对小学生相关知识及行为的影响
父母的学历与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得分高低无关。但家长平日里是否教学生安全知识与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得分有关,家长经常教育的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平均分为777分,家长偶尔教育的学生平均分为760分,家长从不教育的学生平均分为705分;家长告知学生的越多,学生的得分越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1553,P<0001)。同时发现家长经常违反交通规则的学生交通安全行为P50为843分,家长偶尔违反交通规则的学生交通安全行为得分P50为889分,家长从不违反交通规则的学生交通安全行为得分P50为925分,可见家长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越高,学生道路交通行为得分越高(2=2747,P<0001)。
2.6小学生车祸发生情况及影响因素分析
在调查的1267名学生中有134名学生发生过不同程度的车祸伤害,车祸发生率为105%。将可能对车祸发生有影响的八个因素:性别、年级、父母学历、父母教授学生知识、父母交通行为、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得分、学生交通行为得分、学生学习交通知识,作为自变量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赋值情况见表3。结果发现,只有性别、年级、学生交通知识得分、学生行为得分、父母的交通行为这5个因素对小学生车祸发生有影响(均有P<005),其余变量均无统计学意义(均有P<005),见表4。性别、年级、父母是否违反交通规则这3个影响因素的OR<1,说明性别女,年级升高,父母自身不违反交通规则是发生车祸的保护因素。而学生的交通知识和行为得分这两个影响因素的OR>1,说明学生交通知识、行为得分低是发生车祸的危险因素。在这5个因素中,其中学生行为得分对发生车祸的影响最为显著(OR=2046,95%CI:1518~2759,P<0001),其次为父母自身的交通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涉及到安全系统工程的应用,主要包含了系统安全分析、安全评估以及安全管理等内容。学生学习这一课程,需要掌握交通事故的含义、道路交通安全的重点内容、人的因素与道路因素之间的关系、车辆和交通的关系、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系统等知识。所以,要提升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对本课程实施教学改革显得十分关键。
1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意义
1.1能够提高交通安全技术水平
技术人员的实践操作水平,决定了交通安全的技术水平。所以,对《道路交通安全》课程实施教学改革,能够促进学生和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创新,从而提升道路交通的技术与装备水准。本专业学生走上社会,来到工作岗位后,便能采取科学的安全技术措施,使得社会交通环境与条件得到改善,进而使交通事故得到抑制和减少。所以,道路交通安全的课程教学改革能够使学生掌握系统而全面的知识,提升交通安全整体技术水平。
1.2能够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在当前,创新精神的培养已经成为了人才培育的重大问题之一。创新能力不仅包含了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同时还包含了观察、思维及实践操作能力。要培养本专业学生的创新精神,就必须要对课程教学进行改革,实施创新教育。学校和教师应当解放思想,采用新的思维方式了解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并鼓励学生想出适合的应对策略。只有在学习和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并分析问题,才能找到行之有效的方法。所以,加强课程改革,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使得交通安全工作效率进一步提升。
1.3能够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交通已经成为了社会发展的核心产业,而交通安全则是该产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但从目前情况看,交通事故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威胁到了国民经济与人民的人身安全,并对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造成了一定阻碍。从有关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概率仍在上升,伤亡人数也在不断上涨。2016年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失的财产直接达到了9.8亿元。因此,面对如此严峻的局势,若要促进道路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加强相关课程的教学。广大科学工作者要重点探究我国交通环境特征,找出有效的解决对策,并对道路交通安全课程进行改革。这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课程教学改革的途径探索
2.1从理论方面进行改革
从理论层面着手,教师可以将课堂讲授与学生的自主学习联系起来,采用多媒体等新式教学方法,取代传统的板书教学。要全面发挥出多元化教学的优势,提升课堂教学的趣味性及效率。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这门课程而言,其理论知识相对枯燥,学生学习起来可能感到乏味。因此,教师更应当采取启发式教学法或讨论式教学法,让学生更加扎实地掌握丰富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并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要让学生学会自主思考、积极创新,在夯实理论基础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专业知识。比如,教师可以结合一些交通事故案例,实施案例教学。然后把理论和实际联系起来,采用课堂辩论、学生讨论等方法,利用案例进行理论讲解。或是组织交通安全月等活动,让学生参与其中,培养学生的兴趣和思维。
2.2从实践方面进行改革
所谓实践教学,不仅要让学生把理论和实践结合到一起,还要帮助学生养成科学思维的习惯,并提高学生的工程实践水平以及创新水平。实践教学包含了两个部分,即专业实验与专业实习。前者的主要目的就是养成学生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认知与实践能力;而后者的目标则是帮助学生更加深入地理解交通安全工作的意义和规律,让学生对安全设施、监测方式、防治手段等有较为明确的理解。最终目的就是让学生把握好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比如,教师可以鼓励学生多和外界交流,学校可以邀请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来到校内展开学术研讨和交流,向学生传达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专业性问题。同时也可以安排学生到企事业单位进行考察与学习,充分了解这些单位在安全管理、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具体操作情况,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此外,还可以带领学生参加科技活动,研究科学课题,让学生撰写学术论文,培养学生的探索能力与问题处理能力。
2.3制定科学有效的考试制度
以往的道路交通安全教学大多采用闭卷考试的形式,使学生不得不对理论知识死记硬背,因此具有较大的局限性,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同时无益于学生创造力的激发。因此,必须要构建起科学有效的考试制度,提升考试检测的有效性。例如,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课程而言,可以采用过程考核与项目任务联合考核的办法,将具体的评价体系分成三大部分。其中期末考试的分数占据70%,实践课程分数占据20%,平时表现则占据10%。在期末考试时,允许学生开卷考试,学生可以自主整理好理论知识点。考试内容应把应用题型作为主体,并提高题目的灵活性,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对于实践课程,则要注重考查学生的合作意识,教师依据学生的表现和书面报告,对学生进行评分。平时成绩则包含了出勤、课堂提问等。将这几点综合进行考察,能够更为准确地作出评估。
3结语
要提升教学水准,实施教学改革便是极为重要的任务。学校和教师要能够认识到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意义,并从理论、实践、考试制度等方面进行教学改革。只有这样,才能使《道路交通安全》课程的教学方式得到科学改善,从而优化教学效果,使学生取得更好的成绩。
参考文献:
[1]张素丽.《道路交通安全》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新西部,2010,11:221+256.
一、引言
道路安全已经上升为危害居民健康的重要指标,世界卫生组织在2014年底指出,本年度全球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已经造成近130万人死亡、近5000万人受伤,同时道路安全事故成为我国造成人员伤亡原因的首位,可见,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社会发展的巨大负担。为应对该问题,2011年5月,联合国正式启动了“道路安全十年行动(2011年―2020年)”,中国也于2010年加入了由世界卫生组织发起的“全球道路交通安全十国项目”,重点探索用新的措施来减少因交通事故在中国所导致的伤亡。伴随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我国交通安全工作逐渐显露成效,2001―2002年我国交通事故均超过70万起,2003年也达66万起,而从2004年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事故数量逐年递减,截止2011年交通事故数量已降至21万起,伤亡人数与直接财产损失也相应减少,可见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正逐步提升。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保有量将大幅增长,如何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率仍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一个重大难题。
国外有关交通事故的研究众多,其中美国交通运输部公布了详实的数据,故美国在这方面有大量的统计分析,其分析结论大体相似(Peden et al.,2004;Factor et al.,2008):男性事故发生率大大高于女性,死亡人员主要集中在15―29岁,白人死亡率低于其他人群,受教育程度较高和经济社会地位较高的人群事故发生率更低,十字路口、下班高峰事故遇难人员更多。由于有具体而精确的统计分析,政策建议也就一目了然。
国内关于交通安全的研究主要以工程类与法学的研究为主,近年来统计学和经济学的研究有所增加。刘强等(2006)描述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然后从交通事故的发生机理出发,研究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宏观规律。周鑫和方守恩(2007)则主要针对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状提出了各项解决措施。刘东等(2008)对1995至2007年全国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包括等级公路的事故率、天气对交通事故的影响等,并简单统计了交通事故的主要成因。王洪明(2009)用2000至2006年全国公路交通事故统计数据,分析了中国公路交通事故的发展形势、地区差异和事故特征。孔令铮(2013)分析了人为因素对交通事故的影响。任英和彭红星(2013)通过2004―2010年中国交通事故的省级面板数据分析道路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率的影响因素。研究发现,交通事故伤亡率与经济发展水平、交通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条件、机动车密度和交通法规完善程度存在负相关关系,而驾驶人行为是影响中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的首要因素。论文没有以交通事故的结构方程为基础设定计量模型,也没有处理各种内生性,因而有些结果与常识存在相悖之处。国内的文献尚没有用完整的数据统计分析交通事故的具体特征,本文第一次采用交通运输部1978至2011年详细的统计数据,通过分析交通事故的区域性差异及月份差异、人员伤亡的年龄段构成及性别占比,得出交通事故发生的一些规律,从而指导我们如何防范与治理我国目前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二、我国交通事故现状
伴随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流、车流与日俱增,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成为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重大难题。2014年9月,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赵航主任在第七届中国汽车安全主题巡展现场曾表示:“中国汽车保有量仅占世界汽车总量的2%,交通事故占比却达到20%。”他同时表示,这一数据极有可能被低估。
我国的交通事故总数从1978年至2011年,基本呈上升趋势,尤其进入21世纪后,事故数量上升幅度大增。1978年我国的交通事故数为10万起,至1984年仍维持在11.8万起,而1985年则大幅上涨至20万起,直到1997年突破3万起,此后便一路攀升至2002年的最高峰77.3万起。随着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交通事故数量呈现逐年递减趋势,截止2011年已经降低至21万起。而由交通事故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与交通事故总数的变化趋势几乎一致。1978年,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564万元人民币,一路上涨至2002年已经超过33亿元人民币,而后回落至2011年的10亿元左右。
交通事故的最直接后果是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两者在1978年―2011年这一阶段内与交通事故总数的变化趋势趋于一致,都经历了由低值逐渐上升,增长至最高点,于2003年开始逐年走低。由图1可见,死亡人数曲线相较于受伤人数曲线更为平缓,除了2000年―2004年,其余年份均维持在10万人以下。而受伤人数曲线则不同,虽然总体趋势一致,但其变化幅度较大,从1992年开始,曲线开始呈现指数化上升趋势,直到2002年上涨至最高点56万人后才逐年下降,但降幅低于1992年―2002年的涨幅。
生命无价,但从统计学角度出发,有必要对生命进行估值。世界各地的学者都对生命的价值做过测算,(Jones-Lee&Loomes,1990)对各项研究做了一个综述,以1989美元计价,中位值是110万美元,均值为340万美元。我们以1989年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乘以均值340万美元,生命的价值大概为1280万元人民币,以该值乘以我国2011年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62387人,2011年损失约7988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当年GDP的1.65%。并且,该值不包括受伤、误工、物质损失、交通部门处理费用等等所带来的损失。由此可见,交通事故带来的全部人员伤亡损失远高于这一数值,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三、交通事故的统计分析
上述内容从总量方面描述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现状,下文将通过一些其他统计指标分析我国交通事故的构成,为防范与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提供依据。
1、区域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在不同区域有较大差异,以2011年我国交通运输部的统计数据为例,其中浙江、福建、广东等发达省份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都比较高。原因可能是,这三个省份经济发达,外来人员众多,城市人口密度大,另外汽车保有量也更大,因此交通事故频发,伤亡人数众多。由图2可见,各省份除以人口以后,每十万人的伤亡人数较高的省份有浙江、福建、广东、,而北京、上海这种人口密集的城市没事万人死亡率则较低。另外,本文采用常住人口进行计算,并没有剔除流动人口,所以会高估沿海每万人的死亡率。
2、年龄分析
本文通过分析由交通事故致死人员的年龄构成,发现20岁至60岁死亡比率最高,其中36―45年龄段尤其高于其他年龄段,这与发达国家事故致死人员的低龄化并不相同,主要原因可能在于中国的青少年汽车并不普及,而开车最集中的群体可能也是36―45年龄段的人群。65岁以上这一年龄段死亡人数占比达12.41%,是各年龄段中占比最高的,这一年龄段的人群开车较少,但是一旦发生事故,造成伤亡的可能性会更高,因为其身体素质较弱,身体恢复能力较差。
3、性别分析
根据统计数据可以发现,死亡人数中男性比女性是74:26,受伤人数为70:30.在伤亡人员中性别的差距如此之大,原因可能是男性开车人数高于女性,且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型如大型客货车的司机多为男性;再者,女性驾车多数较为小心谨慎,发生事故的概率较低。
4、时间分析
根据2011年各月份的交通事故及死亡人数统计,各个月份总体而言事故数量较为平均,然而12月份明显高出其他各月份1―4个百分点。死亡人数的月份分布大体与事故数量相同,11月和12月最高均为10%。其主要原因可能在于,11、12月份临近年末,由于新年假期引起人流的剧烈流动,导致交通事故数量的增长。
四、德国经验借鉴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拥有高速公路的国家,也是唯一一个拥有不限速的公路的国家。然而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其事故死亡人数和死亡率依然很低(见表1),并持续减少,这与德国公路的专业、精准、严格管理、安全意识的培养等等是分不开的。(注:由于这些经验都是以往论文的作者对德国的考察所得,并没有具体的文本证据。作者通过与几位在德国留学多年的硕士生和博士生讨论,并在德国当地确认,基本属实。)
第一,仔细规划公路的每一个地方。德国公路路面厚55-85公分,平均70公分,可降落波音747飞机,是美国州际公路路面厚度的两倍,可以避免经常性的路面维修;公路路面的材质、弯曲度、最小半径、坡度甚至公路的颜色等都经过设计,有高度耐磨性、良好的平整度、极强的摩擦力,以此保障行车安全。
第二,严格而精密的养护工作。德国高速公路属联邦政府所有,养护段的人员隶属于联邦政府,属于事业编制。养护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工业标准(DIN1076)(DIN对道路、桥梁、构造物及沿线设施养护的程序、工艺、质量标准、养护检测都有明确规定)实施。此外,养护人员经过严格、反复的培训,具有良好的敬业意识和业务素质。
第三,严格的电子监视系统。各种因素如温度、湿度、风速、雨量、能见度、流量、意外等都在严密监控之下,并通过可变动提示板、广播等设备传达指令,指挥交通或提示维修。
第四,预防超速与惩治超速并重。德国考取驾照时间长(通常两个月以上),费用较高(1500欧元左右),考试极为严格。而行驶路上的汽车内都装有数据记录装置,便于巡逻警察随时检查。为了预防事故的发生,德国实行强制休息制度,如大巴车每行车2个小时,司机必须休息,并有监控设备进行记录。一旦发现违规,便会开出高额罚单。
第五,分车道。由于德国高速并不限速,其规定高速公路上不能随意变换车道,即使在超车后必须快速回到原来行驶的车道。这项规定既提高了效率,也减少了事故。
第六,培养良好的国民素质。在德国,抢车道、闯红灯等现象极为少见,道路上也较少看到交警巡查。其主要原因在于,德国人认为交通安全的好坏、交通事故的多少,并非由交警的管制而得,而是来源于公民自身素质的约束。所以德国人十分重视儿童时期的素质培养,安排儿童学习交通安全课程,使得交通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五、防范与治理
在借鉴德国的治理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上述统计分析结果,可以得出一些针对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具体状况的防范手段与治理措施。
1、重视规划和养护
在建设公路时,应该进行详细规划,以保障公路投入运营后的道路安全。相比于规划,更重要的是道路养护工作。我们应该改进道路养护制度,加大道路养护方面的投入,保障道路安全,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2、严格预防和惩治措施
随着私人汽车保有量迅速上升,青少年驾车比例升高,交通事故的隐患也在不断增加。我们需要从源头上严格驾校培训,学习急救,加强考取驾照流程的管理,适当采取德国考取驾照后试驾一年的措施。而对于超速等违规行为,需要从严处理。
3、有目的地加强特殊地区和时间的交通事故防范
尤其在发达省份以及春节人口剧烈流动时期要加强管理。对于发达省份而言,更多的投入是有效率的;而对于春节人口流动而言,国家增加投入也是对人民基本生存权利的一种保障。
4、加强国民素质的培养
我国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并不强,抢车道、闯红灯、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现象较为普遍。我国可以效仿德国,让孩子从小接受交通安全教育,不断强化交通安全意识,并针对男性的性格和较高的事故发生率,强化男性的交通安全意识,为长期降低我国交通事故发生率打下良好基础。
(注:作者感谢交通运输部提供各种详细的数据,感谢上海市教委“上海市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B1B2120
053022X)对本研究的资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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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U4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2(a)-0075-05
由于低等级公路在改扩建后等级提高、通行能力增大、行车速度提高,容易诱发交通安全事故。云南省低等级公路受山区道路地形地质条件的影响,部分路段出现长下坡,小半径弯道等特殊路段,因此改扩建后运营初期更易引发交通事故。为更好地解决低等级公路改扩建工程存在的交通安全问题,根据云南省低等级公路改扩建工程的特点,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性评价方法研究具有以下重要的意义。
(1)运营初期阶段通过进行安全性评价,找出改扩建低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特征变化规律,明确道路交通安全运行要点,提高道路安全水平,为减小事故发生概率,降低事故严重程度及合理的安全改善提供基础。
(2)通过低等级公路改扩建工程安全性评价的实施,以较少的投入获得道路全寿命周期的安全效益最大化。
(3)通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评价,使各方更关注低等级公路改扩建工程运营阶段的安全性,促进该领域道路安全技术、标准方法的进步。
综上所述,以创造安全道路施工环境和检查改扩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为目的的低等级公路改扩建工程安全性评价,具有重大的研究意义和实践价值。
1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道路交通安全评价的研究较早,且十分丰富。20世纪40年代后,发达国家普遍开展了交通量的调查工作,拥有了交通量数据以后,开始了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评价。Norden[1],J·S·CHEN和S·C·WANG[2]分别提出了质量控制法和临界率法来鉴别危险路段;Smeed R·J·[3]根据欧洲20个国家的交通事故调查事故数据,对事故次数与机动车及人口数量进行了回归分析,建立了Smeed模型;但由于利用事故数据评价具有“大样本,长周期”的缺点,Haydn[4]提出了非事故统计的交通冲突技术评价法;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安全审核是一种较成熟而有效的道路安全性评价方法。英国、美国、德国政府皆制定了道路安全核查规范和程序,并向全国推广。另外,一些学者致力于设计一致性评价法,Lamm[5]首先提出了基于运行车速的三个线形一致性评价标准:线形单元中运行车速与设计车速的差;相邻连续断面的85%位车速差;车辆稳定性评价,用预测的侧向摩擦系数与所需侧向摩擦系数的差值来表示。Krammes[6]则分析了线形设计的连续性对安全的影响。
我国对道路安全性的研究起步较晚,主要采取的是借鉴国外较成熟的方法,对其加以改进,使之适应我国的国情。郭应时[7],祁素升[8]分别从投资收益和交通安全仿真技术的角度对安全审计评价法在我国高等级公路上的应用进行了探讨;陈永胜[9]等结合湖北省公路的道路要素资料与公路事故资料,对安全审计法进一步的安全取值区间进行了划定;王广山[10]根据其搜集的事故资料,以路段平均半径、路段最大最小半径之比、路段曲线相对长度、路段平均竖曲率四个路段线形指标以及路段长度为参数建立了国内高速公路设计一致性模型;徐道涵[11]等对双车道公路线形进行安全评价研究,揭示了线形一致性和速度连续性的内在关系;张宇辉[12]提出了具体的基于运行车速的路线一致性设计流程,并对辽宁省某拟建高速公路进行了分析。
在山区低等级公路安全评价方面,雷燕[13]以事故数、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为评价指标,从点、线、面三个层次对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给予了评价;鲁巍巍[14]通过对交通事故统计数据中的四项统计数据进行研究,利用主成份分析法对湖南西部山区公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原因、形态、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线形和天气状况分别进行了综合评价;赵磊[15]将山区公路分成直线段、纵坡段、平曲线段、平纵结合段四种路段,利用设计一致性评价法对交通流在每种路段上的运行速度进行建模预测,计算各路段安全度,并得出全路交通安全度;翟东营[16]同样利用基于运行速度的设计一致性方法对农村公路进行了安全评价;任晓佳[17]则利用模糊评价法和层次分析法建立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评价模型。
可以看出国外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评价的相关研究已经较为全面,而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评价研究主要集中于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研究较多,目前也出现了一些针对山区公路和低等级公路的交通安全评价研究,但评价方法较为单一,多是改进高等级公路评价方法,尚未针对低等级公路和山区公路的特点进行系统和全面的评价,对于山区改扩建低等级公路的相关研究则更少。因此,有必要针对山区改扩建公低等级路的交通安全特点进行研究,在国内外现有安全评价研究的基础上,寻找适合山区改扩建低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评价的方法。
2 改扩建低等级公路安全特征分析
2.1 道路特征分析
低等级公路在改扩建后的运营初期阶段存在以下几种问题。
(1)车道数增加,客观上大小车由混合行驶变为分车道行驶,快慢车道的速度差变大,危险程度相对提升,同时,车道变换也将更加频繁,安全隐患增加。
(2)路面加宽,驾驶员对沿线道路交通设施的视认性将发生变化。
(3)交叉口扩大、增加或形式发生变化,交通冲突路段增多,甚至出现交织区,这对行车安全构成新的威胁。
(4)道路条件的改善必将吸引更多的交通量,交通组成的复杂性、交通流的随机性及交通管理的困难性增大等。
2.2 事故特征分析
本文选取云南省文天线、文都线、珠西公路、昆禄公路2007年至2011年交通事故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四条公路改扩建之前为三级公路,2011年改扩建完成后为二级公路。所得结论有以下几点。
(1)事故数量。旧路经过改扩建以后,线形、路面状况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运营初期交通安全设施还没有完善,驾驶员对新改建完成的道路不熟悉,又因为新修路面状况良好,线形较以前的旧路有了很大的提高,行车速度也随之提高,因此交通事故数量急剧增加。2011年公路改扩建完成后事故数量剧增到达119起,大大超过了2007年至2010年年平均交通事故数量67起。
(2)事故伤亡。由于路面加宽、路面状况改进等条件优化之后,交通量与之前的低等级公路有了较大的增长,行车速度也随之提高,新改扩建完成的公路在短期时间内存在一段逐步适应的过程,在该时期内单位车辆事故发生率和单位车辆伤亡率比旧路更高。2011年公路改扩建完成后死亡人数为73人,受伤人数总数为128人,超过2007年至2010年平均每年死亡58人,受伤106人。
(3)事故路段分布。改扩建公路的事故多发路段主要以高路堤、单个急弯、连续急弯以及接入口这四种路段为主,有接入口的路段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占到事故多发路段比例的55%高路堤路段,单个急弯和连续急弯所占比例分别为37%,13%和5%。
(4)交通事故形态分布。改扩建低等级公路交通事故的形态主要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和坠车等,其中碰撞和碾压事故分别占到57.45%和14.89%。碰撞事故主要是由于改扩建公路依山而建,急弯路段经常受山体、植被等遮挡,路侧环境良严重影响驾驶员的行车视距。碾压事故主要是因为改扩建公路经过的集镇较多,这些路段接入口设置大都不规范,而公路升级改建后,行车速度提高,这对横穿公路的当地居民构成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3 安全评价指标选取
目前,云南省改扩建公路运营时间短,交通事故数据量少,事故严重程度不一,影响因素多。历史事故数据是衡量道路安全性能的重要指标,但是其弱点是高度随机性。鉴于这种高度随机性,使用1至3年的事故数据,这是一个相对持续时间较短的样本,它难以用来预测长期的事故发生率。有的改扩建公路路段和接入口在几年时间内,许多地方的都没有发生事故,或至多发生过一起事故,如果仅从该路段没有事故数据,就判断它是安全的,这是不正确的,并且从该路段提供的事故数据来估计其长期预期的安全性能,依据也不足。因此,单一的事故指标不足以表征调查道路的安全状况。
基于线形设计一致性来鉴别道路的危险路段,这种方法采用理论和实验的模型来评估线形设计的一致性,分析的结果尽管能确定线形不一致的路段,但是不能够将潜在的事故产生的因素凸显出来。
安全审查评价方法虽然有助于评价人员发现潜在事故因素,在评价时按一定的逻辑进行,避免遗漏问题,但仍属于定性的评价,受主观因素和经验影响,局限性较大,无法对系统做整体动态性评价。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一种既能鉴别出危险路段,凸显潜在的事故因素,有能便于评价人员评价的方法,以达到最佳的成本效益比。因此,针对这种现状,对于云南省改扩建公路安全评价,本文采用危险指数评价法[18],结合道路安全审查法和设计一致性评价,根据云南省改扩建低等级公路的安全特征,从改扩建公路的交通量,车辆运行速度、接入口、几何线形、路侧环境、交通安全设施等多个因素来对改扩建公路进行安全评价。
4 危险指数评价法
Salvatore Cafiso[18]的危险指数评价法最初是用于双车道农村公路,本文在其基础上,针对云南省改扩建低等级公路的安全特征,改进了危险指数评价法,使之适用于云南省低等级改扩建公路。危险指数由三个风险因素组成:曝露于道路危险环境的因素(安全曝露度因子),汽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因子),事故导致的严重程度(事故严重性因子)。
危险指数公式如下:
危险指数=安全曝露度因子×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因子×事故严重性因子
4.1 安全暴露度因子
安全曝露度因子用来衡量道路使用者暴露于危险道路的程度,综合考虑了交通量和路段长度情况,公式如下:
4.2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因子
事故的频率因子取决于路段的安全设施,这可由两种分析方法进行评估:道路安全审查和设计一致性评价。
4.2.1 道路安全审查
(1)道路安全审查的内容。
改扩建公路运营阶段的安全审查,从安全的角度进行系统检查,以评价接入口、路侧、道路设施等是否合理。将调查路段每200 m划分为一段,安全问题分级如下:高层次问题(得分等于1),低层次问题(得分等于0.5),没有问题(得分等于0)。
表1用来定义安全问题的评估标准:接入口,路侧,急弯,标志,轮廓标,标线,路面,视距,路肩,窄桥。为了提高对安全问题的评价,对每个项目又分的更为详细(见表1)。
(2)计算每个安全问题的得分。
2为考虑到两个方向的因素。
(3)计算PAj。
①接入口。
有直接入口的道路,可以显着增加意外事故的发生率。接入点(例如,平曲线的入口)的位置是非常危险的。我国交通部公路科学院进行了接入口因素事故修正因子的研究做了一些基础工作[19],给出了接入口密度与事故之间的关系,即接入口密度每增加一个单位,总事故率增加69.14%,总事故率随着接入口密度的增加而增加。
②标志。
对交通安全的影响最大的是警告标志。他们引起道路使用者关注那些意想不到的道路条件和情况,提供有关安全行为的建议。禁令标志,如车速限制,可以将影响安全行车行为的重要信息传达给道路使用者。对于没有或无效的标志,相对危险因素被假定为等于20%[20]。
③轮廓标。
白天道路的轮廓一般可以由路面标线有效地显示出来。在夜间和阴雨条件下,往往需要采用不同的方法来显示远程路线的轮廓。在任何情况下,轮廓标都是一个重要的安全因素,在平曲线上,尤其是孤立的一个小半径曲线,它是至关重要的。人字形线形诱导标志是一个重要的交通设施,用来警告司机曲线的严重程度轮廓标。缺少或无效的人字形线形诱导标志,损坏、丢失的路标或护栏轮廓标可导致发生事故的风险增加30%[21]。
④标线。
一项调查研究了道路标线在交通事故的作用,得出的结论是改善标线状况是有较好的成本效益。如果没有或无效的边缘线和中线,事故风险相对增加20%[20]。
⑤路面。
摩擦是对铺装道路安全影响的最大因素。路面的抗滑性能是一个重要的安全因素,尤其是当路表面是潮湿的。一些研究表明,当摩擦值低于一定值时,发生事故的风险增加,摩擦不均匀也会影响道路安全,已被很多的研究证明。均匀度和摩擦相对不足,ΔAF被确定为10%[18]。
⑥视距。
平曲线和竖曲线视距不足,是一种常见的事故促成因素。文献报道视距改善措施的效果广泛不同的价值,考虑到这种变化,在本文中,平曲线和竖曲线视距不足的情况下ΔAF被选定为50%。
⑦路肩宽度。
这里的路肩所指的是尽管铺装的硬路肩。路肩宽度对高交通流量的影响十分明显,如果AADT超过2000辆/天,很窄的路肩相较于理想的路肩,有关事故发生的概率增加50%。如果AADT小于400辆/天,有关事故发生的概率增加15%[22]。AADT值在100~400辆/天之间时,ΔAF采用插值法确定。
⑧宽路窄桥。
国内外研究表明[23],桥梁自身的宽度与交通事故率的关系并不大,而桥梁与道路宽度的差值却与交通事故率有很大的关系,根据统计资料,当道路宽度大于桥梁宽度时,相对交通事故率急剧增加,如表2所示。
将上文所述的事故风险相对增加量进行汇总(见表3)。
(4)计算道路安全审查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因子(RSI PA)。
4.2.2 设计一致性评价
设计一致性评估安全模块定义了三个设计等级:不好,一般,好。本安全模块结合了两个安全标准,见表4。
标准一:运行速度与设计速度的偏差值。运行速度是在特定路段上,在干燥、潮湿的条件下,85%的驾驶员行车不会超过的行驶速度,简称V85。通常选用在速度累计分布曲线上的第85%百分位点的车辆行驶速度作为运行速度V85。
标准二:相邻路段间运行速度V85的偏差值。
安全评价模块,好的设计等级对应的权重因子为“+1”,一般设计等级对应的权重因子为“0”,不好的设计等级对应的权重因子为“-1”。对每个路段多次测速得到的结果进行处理得到V85,处理方法参考文献[18],当x≥0.5设计等级是好的,几何设计元素分数()等于0;如果-0.5
事故的严重程度作为衡量严重事故(伤害或致命)在事故总数的比例。有两个因素被认为是显著名的:一个是运行速度,另一个是路侧的危险。
5 结语
本文通过对改扩建后低等级公路道路条件特征变化分析和安全特征变化分析,从定性角度分析低等级公路改扩建给车辆运行带来的变化,并研究道路安全特征的改变及可能产生的安全问题。以云南省内若干条新建或改扩建多车道低等级公路运营初期阶段收集的交通运行、事故数据为基础,运用统计分析和因果联系等方法,对低等级公路运营初期阶段的交通运行特征、交通事故特征进行科学分析和严密推理,进而推断运营初期阶段低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的主要问题和影响因素。对比不同评价方法的适用性,选择了安全审查与设计一致性相结合的危险指数评价法进行评价,并在云南省改扩建低等级公路安全特征分析的基础上,选取了相应的评价指标。本文进一步研究的重点是对安全评价结果进行分级处理,并给出相应等级的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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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7-108-03
某人士驾驶证的记分周期启示日期为8月8日,其于2013年8月4日在辽宁省某高速上超速驾驶,2014年车辆年审时才被告知此事,并在2013.8.8-2014.8.8记分周期内被扣除3分,在向深圳市交管局申请复议时被告知,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扣分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由此事件引发了以下四个问题思考,第一,扣分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第二,扣分的合法性;第三,扣分周期的确定;第四,“规定"56条的“同时进行”的内容。
一、扣分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一)现有观点
第一,认为是中间行政行为。有学者根据行为的过程角度,将行政行为划分为中间行政行为与最终行政行为。当行政主体对某一事件最终处理完毕时所实施的行为,是最终行政行为。而中间行为,是指这种行为仅构成对某事处理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并未对某事作出最终处理。这种行为是为其他行为服务的一种临时性的行为如扣押。
第二,有的学者认为违章扣分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无论从立法目的,还是执法强度以及给相对人造成的后果来看,扣分都应该被并入行政处罚的法律范畴。扣分属于类似于行政警告的申诫罚,目的是通过这一方式来谴责驾驶员的违章行为,从而促使他们遵守交通规则,同时不会受到权利上的很大损害。同时,当周期内被记满分时还产生了类似与行政处罚中的“转罚”,即对驾驶员强制进行考试等处罚手段。因此,扣分已可能损害到驾驶员的实体权利,而且它比一般的警告更具有威慑力。考试是一种综合多种义务、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它是一种等同于吊扣驾驶证的能力罚。这正是记分对驾驶员发生震慑力的原因所在。其次,显而易见,考试必定会给驾驶员造成金钱上的损失后果等同于财产罚。因此,不论是从立法动机,还是造成后果上看,对违章驾驶员记分和考试是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行政处罚行为。
第三,有学者认为记分属于类似行政警告的申诫罚。申诫罚是行政机关向违法者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但不剥夺或限制管理相对人的其他实体权利。警告是申诫罚的一种主要形式。对交通违法的驾驶人实行记分,目的是通过这一方式来谴责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实质上,作为一种周期内无法消除的书面警告形式,记分显然属于申诫罚范畴。同时,当周期内记满12分时,还产生了类似于行政处罚中的“转罚”,即对驾驶人强制进行考试。因此,记分已可能损害到驾驶人实体权利(即复考造成的各种实体权利损失)和可期待利益(即无扣分奖励),比警告更具有威慑力和严厉性。
(二)本文观点
行政处罚的核心在于“制裁”,即通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处罚,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处罚直接指向的目标是行政违法行为,要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戒,使其蒙受一定的痛苦或损失,所以说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戒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第二款,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累积记分制度”设计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制裁,二是鼓励。从制裁的层面看,机动车驾驶人如果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可以对其驾驶证进行扣分,而扣分累积达到一定分值时,须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说,随着扣分的增多,驾驶人便会背负着较大的压力,来保证自己不在一定的期限内被扣除该上限的分数。因为一旦驾驶证被扣留,则要重新考试。而考过驾驶证的人都知道,除了需要花费经济成本外,还有宝贵的时间成本。从鼓励的角度看,在一年内没有累计积分的,可以延长驾驶证的审验期。因此根据这两点可以看出,“累积记分制度”侧重于“制裁”,通过特定的处罚方式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作出回应,以示警戒。情节严重的,还给予暂扣驾驶证的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由于“累积积分制度”偏向于“制裁”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时可以暂扣驾驶证。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因此,从“扣分”层面上,虽然并没有明确规定“扣分”为行政处罚,但是由于其具有“制裁”性,并且可能导致暂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再加上《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此可以认定,“扣分”属于行政处罚。
二、扣分的合法性
正如上述指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累积记分制度”已在法律层面上被制定,其具体的法律后果也如前述,制裁与鼓励。
根据《立法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第二款,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第二款,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第二款,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的有关“扣分”制度的制定并不是子虚乌有,它们是在上位法尚无具体规定的基础上做出的,至于其关于“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是否合法,笔者在下文将会论及。
三、扣分周期的确定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关于“扣分周期的”明确规定,只有“一年无累计记分的可以延长审验期”的规定。
而在《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根据前两条规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如果记分未达到12分,但有罚款没有处理,则记分转入下一个周期。即如本事件的某人士,其在上一个记分周期内并不知道他有违章驾驶的行为,不可能去特定的系统或者服务台查询自己的违章驾驶记录,然而正是因为这种“不知情”导致了他的“分”记在下个周期内,也就是原本下个周期可以“干干净净”的记录,莫名的被“污染”了,由此损害了他的利益。
如前述,“扣分”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处罚,这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是被隐性的承认。而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也就是说,“扣分”作为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必须“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而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但是在《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这两条规定的是在进行违法行为处罚的时候,公安机关要提供相关手段供社会查询。至于查询与否,则由公众自己决定,即公众是否知悉,公安机关并不管。这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该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必须“告知”相对人,使其知悉,还有保证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而上述的规定则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而在本案中,交管部门擅自在下一个周期,即2013.8.8―2014.8.8扣分,并且没有告知当事人,也就是该处罚本应该在2013.8.4―8.8日给予并告知。行政机关的这种程序在法理上是违法的,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并不成立。此外,由于行政机关并没有在违法行为发生的期限(2013.8.4―2014.8.8)内做出,其给予行政处罚的期限已经过去,那么何来“未处理的记分进入下一个周期”的规定呢?
经过上述,交管部门的行为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显然,代为“扣分”这并不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因此,交管部门对某人士的做法是违法的,而《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违背了上位法的规定,应当不予适用。
而从另一角度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这句话可不可以理解为在给予“处罚”时才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呢?笔者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那么,本事件中行政机关并没有给予该人士处罚,根据上述解释,又何来“累计积分”呢?
四、“规定”56条的“同时进行”的内容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此处的“扣分”应做一种事实行为看待,即记分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在某些必须给予处罚和记分的违法行为上,两者要同时成立,否则,事后不可再给予。
五、目前相关司法实践
在郁祝军与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中,原告郁祝军对行政机关对其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不服,在对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后向法院提讼。一审法院认为交警对原告的交通违法行为记3分,不属于单独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管理的一种技术手段,记分必须与处罚同时执行。从而做出被告对原告所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职权依据合法,程序合法,事实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结论。
在门a诉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A支队处罚及行政赔偿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所作的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故诉请要求撤销被告所作的闵行公交决字[2011]第×××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被告退赔原告驾驶证扣分3分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法院认为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赔驾驶证记分3分的请求,因该记分不属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故对该请求不予处理。
在檀群艳与望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罚纠纷上诉案中,上诉人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8条否定该观点,认为记分不是行政处罚。
可以看出,目前司法实践中并不把“扣分”行为认定为“行政处罚”,通常认为其为一种管理措施,非法律层面的“处罚”。
六、总结
综上所述,在驾驶证逾期扣分的情形下,行政机关的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规定的,因为“扣分”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其实施必须“告知”相对人,并且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这种任意的,无视法律的规定的行为应该给与相关制裁,同时现有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与该法不符的,应给予修正或者将相关规定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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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X7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道路交通事业的不断发展,交通安全问题日益为人们所重视。影响交通安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车速是一个重要因素。诸多国内外研究显示,车速与事故有明显的相关性,车辆超速或高速行驶已经成为公路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要有效减少事故发生,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将超速或高速行驶车辆的速度降下来。目前,道路上使用的车速控制措施种类较多,最基本的是利用交通标志实施危险警告和车速限制。而且,以减速带为代表的强制控速设施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空前广泛的应用。
2 减速措施分类
控速措施按其警示力度大小可分为非强制性和强制性控速措施:
目前常用的非强制性控速措施:强化路面监控,加强路面管理,如使用雷达测速仪;设置用于交通管理的道路交通标志,如限速标志、视错觉减速标识、急弯路标志等;在路面上施划减速标线。
目前常用的强制性控速措施:在路面上喷涂热塑振动警示减速标线;道钉减速带;水泥台减速带;路面凹形槽减速带;驼峰式减速带。
2.1 限速标志
为了行车安全,常常在需要限制车辆速度的地方设置限速标志。实际设立限速标志时可能需要综合多种因素:(1)道路特征、路肩条件、等级、线形和视距等;(2)路侧土地使用和环境;(3)停车需求和行人活动;(4)1个时间段的事故报告。设置的限速标志并不能一劳永逸,尤其对于一般公路,隔一段时间后,应对道路特征或周围土地使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路段的限速标志进行再评估。
2.2 减速带
许多研究证明了减速带是一种比较有效的限速手段,甚至有研究表明其事故数和严重度的降低能达到50%以上。减速带在我国应用较多,但还没有相应研究说明减速带在我国应用的效果。但无论效果怎样,应该注意2点:(1)减速带应全断面布置,如果只是下坡方向布置(半幅路),车辆为了避免行驶其上的不舒适感,会绕行而占用对向车道,更容易造成车辆对撞;(2)布置减速带的路段,应提前告知驾驶员,否则驾驶员如果没有看见减速带(尤其是夜晚),车速较高也容易发生事故,可以用标志或标线表示。
3 减速措施优缺点
3.1 非强制性控速措施优缺点
1)设置的原则是非强制性的,目的只是对车辆起警示、警告作用,用以规范那些即将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对以正常速度行驶的车辆干扰会比较小。
2)非强制控速措施实施起来都很方便,不需要大面积的施工,也不会破坏路面,节约了很多道路维修养护资金。
3)缺点是控速效果有限。例如,如果车辆驾驶员不遵守交通法规,交通安全意识差,心存侥幸心理,那么这些措施的效果将大打折扣。根据笔者在内蒙古某省道所作的驾驶员对减速设施减速效果的问卷调查,26.7%的驾驶员选择减速标志,73.3%选择减速带,没有人选择减速标线。
3.2 强制性控速措施优缺点
1)控速效果明显,且较为持久。英国的Webster分析结果为:道路设了减速带后,85%车速降低了16 km/h,事故数减少了71%,周围道路事故数减少了8%。
2)在具体实施时需要在路面上做大面积的施工,这样不仅会造成对路面的破坏,加大道路维修养护工作量;而且在施工过程中,还干扰了车辆的正常通行。
3)在北方地区,由于冬季除雪要求,强制减速措施的设置会影响除雪,且对重型车辆在爬坡时也是一大障碍,强制减速措施在冬季宜撤掉。
4)由于车辆行驶在减速带上会造成很大的震动,对车辆的车体结构易造成损坏,会严重影响人的舒适性。根据笔者在内蒙古某省道所作的驾驶员对减速带接受程度的问卷调查结果,10%的驾驶员表示非常反感,33.3%的驾驶员表示反感,56.7%的驾驶员认为可以接受。
4 结语
车速是道路交通安全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诸多国内外的研究显示,车速与事故有明显的相关性,超速行驶将对行车安全造成巨大的不良影响。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我们应注重发展与安全协调发展的原则,为保障我国道路交通安全,采取有效的限速措施将车速降下来,以保证人民出行安全和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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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命脉, 是经济建设不可缺少的基础设施, 它的进步与变革直接关系到生产力的发展与变化。现代交通运输中,公路以其机动、灵活、迅速、连续、直达等优势, 使其在客货周转量的比重上越来越大。特别是近年来, 随着高速公路的修建, 从根本上保证了公路运输的快捷、安全、舒适, 这就使公路运输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比重逐渐增大, 甚至开始起着主导作用。
公路运输经营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组织在科学理论指导下, 依据有关规定对人、车、路、环境和信息等基本要素进行服务、协调、规划、组织、评估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要实现公路运输的最大经济效益,公路运输中的经营管理及其重要,是提高公路运输效益的重要途径。
1.公路运输经营管理状况
近年来, 我国公路运输管理上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是,目前我国公路运输管理尚处在初级阶段,还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免费论文参考网。
1.1 管理观念落后, 阻碍了管理效益的发挥
一些地方对“管养结合, 综合管理, 预防为主, 依法制路”的路政管理原则理解不够, 还或多或少存在“重建轻养”、“重建轻管”的思想, 在政策上、资金上、人力上对运营管理的投入不够, 在管理设施上开发不足, 使一些管理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阻碍了管理效益的发挥。
1.2 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发证管理不利以及公民安全意识淡薄
当前, 由于种种原因, 我国在驾驶员培训和发证管理方面比较混乱, 驾驶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 许多驾驶员业务素质低下, 缺乏安全意识, 驾驶技术低劣。驾驶员队伍素质不高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最大隐患。
此外, 社会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普遍偏低, 不遵守交通规则, 是诱发交通事故的潜在因素。如违章横向穿越公路、闯红灯、越道行驶的行人屡见不鲜, 乘车旅客随身携带易爆易燃物品、在车厢内吸烟等违章现象也极为普遍,而这些都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1.3 目前车辆严重超载已成为严重危害国家公路设施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出问题
从全国情况看,一是超载违章在交通违章行为中占较大比例; 二是超载现象非常普遍, 几乎所有公路货运机动车都有不同程度的超载, 客运车辆超载主要集中在春运期间。此外,一些本已报废的车辆重新领牌投入使用, 以及特大吨位车辆数量的增多, 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1.4 交通安全设施不齐备,装备落后
应用于公路的交通管理科技含量较低,没有将适应现代化的监控、报警、通信设施投入公路运输管理中,制约了我国公路运输管理体系的发展。
1.5 客货分类管理措施不利,造成货车事故数占总的事故数中比例非常高
货车的事故率非常高,在驾驶过程中无论是人、车还是路都存在着很多的安全隐患。通过分析还发现, 载重车辆事故是公路运输交通事故的主要形式。
2.加强公路运输经营管理的措施
公路运输管理的目的是向使用者提供安全、畅通的行车标准。只有科学地调整公路上一系列现代化的管理系统, 集中、统一、高效地进行交通管理,按有关规则和要求, 合理地引导、限制和组织交通流, 才能保证公路运输的安全、方便、经济, 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针对当前我国公路运输安全管理状况,特提出以下管理措施:
2.1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治理道路“三超”问题。目前道路“三超”问题普遍存在,危害极大。
相关部门应从运输价格、运输市场的监管、道路运输的监管等方面入手, 制定一部涵盖面更宽、综合性更强的管理规定,要求各部门共同遵守,各司其职,从治本上解决“三超”问题。
2.2 在加大对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的同时,加快对危险路段的治理改造。
加大对公路建设的投资力度和政策倾斜, 不断提高公路技术等级和路网整体服务水平, 并加快对危险路段的治理改造, 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 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提供硬件条件。
2.3 排除行车干扰因素,加强交通运营管理,改善公路的交通条件
针对目前公路运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可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2.3.1对货车的管理
在对货车的管理中,首要任务是完善车辆装载的有关法规,严格限制车辆超载。另外,还应对货车的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查,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检修, 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大型货车要坚决予以强制报废,达不到要求的车辆严格限制上路。
2.3.2对危险品运输的管理
危险品的运输不同于普通货物运输,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很严重,危害性极大。公路的交通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危险品货物运输的监督管理,禁止不具备上路条件和车况不良的车辆上路,恶劣天气应特别注意禁止危险品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服务区应为危险品车辆准备专用泊位,使其与其他车辆保持一定间距。
2.3.3加强对车辆驾驶人员的管理。免费论文参考网。
提高驾驶员培训的质量,严格发照。同时,在全社会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提高大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3.4在各级地方政府的领导下, 组织各有关部门, 对公路上的违章建筑以及打场晒粮、堆放杂物等违章行为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 保证公路正常运营,提供良好的交通环境。
3.结语
随着我国公路网的逐步完善, 为广大的公路运输用户提供一个安全、快速、舒适的营运环境这个目标使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责任也将会越来越大。免费论文参考网。只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才能不断提高我国公路运输的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公路运输的最大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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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寒区;公路建设项目;交通安全评价;交通安全审计
Key words: cold area;highway construction project;road safety assessment;road safety audit
中图分类号:U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5-0077-02
0引言
道路交通安全研究大体经历了“事故统计分析――交通安全评价――交通事故预测――交通事故预防”等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都产生了一系列分析方法和指标[1]。目前,我国对交通安全的研究,着重于交通安全评价和交通事故预测以及事故多发点的判别标准的确定和治理等,而对交通事故预防、潜在交通事故多发点的判定研究甚少。黑龙江省高等级公路建设起步晚,针对寒区高等级公路的交通事故预防、潜在交通事故多发点的判定研究则更少。
本文在总结国内外交通安全研究历程的基础上,对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方法及所适用的工作阶段进行了比较,确定了适合寒区公路建设全过程安全性评价方法。
1公路安全性评价
所谓交通安全评价,即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对拟建或已有工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和预测,并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风险的大小,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以达到系统安全的目的。
交通安全评价以道路使用者安全为中心,从预防交通事故、降低事故产生的可能性和严重度入手,对道路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即规划、设计、施工和服务期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性评价,从而揭示道路发生事故的潜在危险因素及安全性能。
2寒区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2.1 公路交通事故影响因素分析道路交通系统是人―车―路及环境相互作用的动态耦合系统[2],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是人―车―路环境系统中诸因素相互冲突、矛盾激化的结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统计资料[3] ,2005年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共发生450254起,交通事故影响因素见图1所示;2005年黑龙江省发生公路交通事故2943起,交通事故影响因素见图2所示。
对比图1和图2,可知黑龙江省寒区道路交通事故影响因素中,路的影响高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
2.2 公路安全性评价方法公路安全评价分为宏观评价和微观评价[4]。宏观评价一般是国家、区域层面上分析交通安全与人口、机动化水平、路网、经济等因素的关系,依此制定宏观的技术和政策方面的交通安全改进对策。微观评价一般是在路或区域路网层面上分析交通安全与道路特征、交通特征等因素的关系,依此制定道路基础设施改进、交通安全管理改进等安全对策,一般分为定性和定量方法。定性方法主要是规范符合性检查、公路安全审计的方法。从国内外的关于公路交通安全性评价的研究和应用看,安全审计是比较成熟、有效的安全性评价方法;定量方法主要是基于数学、统计的方法寻求交通安全与其影响因素的定量关系。
2.3 各种方法适用的工作阶段对于公路安全评价的各种方法,适用于不同的工作阶段[4],详见表1。
通过表1公路建设项目不同阶段安全评价方法的选用的比较分析,规范符合性和道路安全审计适应各个工作阶段和不同的评价对象,而规范符合性是对公路安全性的最低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审计基于公路建设项目投资的全过程,即投资前期、投资执行期、投资服务期,探讨从工程安全角度出发来审计公路建设项目投资的每一阶段,即规划、预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详细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竣工阶段,运营阶段的安全可靠性,从而找出事故的潜在危害因素并进行改进而达到预防和改善交通事故的目的。
3寒区公路建设项目交通安全审计
3.1 道路安全审计的定义根据通部颁布实施的《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5],公路安全性评价,是针对公路行车安全进行的一个系统的评价程序,它将公路行车安全、降低交通事故概念引入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及设计工作中。
根据国内外有关道路安全审计定义,并结合相关道路安全审计的具体实践,提出道路安全审计定义:即由独立的、有资格和经验的道路交通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以道路运输安全系统理论为基础,从所有的道路用户角度,对处于规划、工可研、设计、施工、运营的公路建设项目及交通工程和与公路使用者有关的任何工程项目进行正式的审查,以评价公路发生交通事故的潜在危险性及安全性能,推荐可能的改善措施,提交道路安全审计报告。它是一个正式的检查而不是一个非正式的检查;是一个独立的不受业主或设计单位影响的过程;由具有丰富经验和道路安全专业技术的人员执行,且仅限于安全问题。
3.2道路安全审计阶段划分及其审计范围道路安全审计作为一种系统方法,贯穿于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中期、运营期的各个阶段。根据各国道路安全审计的实际情况和现行的实践,道路安全审计一般可划分为规划阶段,初步设计阶段,详细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运营阶段[6]。
3.3 道路安全审计程序为了确保道路安全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一致性,道路安全审计工作必须按照标准的过程进行。不同的道路管理部门,由于体制和机构的差异;不同阶段的道路安全审计,其审计过程也有一定的差异。一般情况下,道路安全审计的流程如图3所示。
4结论
本文在总结国内外交通安全研究历程的基础上,明确了公路安全性评价的定义、方法及各种方法适用的工作阶段;通过比较了各种安全评价方法,确定了适合寒区公路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评价方法;明确了基于道路安全审计的公路安全性评价的工作范围、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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