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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与偷税、骗税、抗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骗税、抗税均属违反税法的行为,而纳税筹划及其后果与税收法理的内在要求一致,它既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各种职能和功能。它是在不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优化选择。真正意义上的纳税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往往面临着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纳税人可以避重就轻,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企业纳税筹划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是大多数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的一个主导税种。如何开展增值税纳税筹划是我们工商企业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将引用纳税筹划中的变量引进学说和因素分析学说,结合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寻找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空间。
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在实际经营决策中,一方面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薄、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企业销售货物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如果企业片面追求降低税负而不愿申请一般纳税人,有可能产生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影响企业销售额。因此,在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务筹划中,企业应尽可能把降低税负与不影响销售结合在一起综合考虑,以获得最大的节税效益。
从增值税计算公式的内嵌要素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我国目前征收的税种一共有四大类,即流转税、资源税、财产行为税和所得税。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等;自然资源税包括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财产行为税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有许多,有分税种筹划,有分经营环节筹划,有分国别进行研究的。为使企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具体筹划时企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综合权衡,可交叉选择使用各种方法。下面仅就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进行一下探讨。
一、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1)“节税点”筹划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又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纳税人的区分是根据年应税销售额确定的。具体地说,就是生产型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以下,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4%(商业企业)或6%的税率。年应税销售额在此标准之上的企业采用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计算。对于年应税销售额在临界点左右的企业来说,选择的余地较大,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情况作决定。我们都知道增值率是销售收入减去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的差与销售收入的比值。通过计算两种纳税人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以生产企业为例),我们可以发现:
销售收入×增值率×17%=销售收入×6%(增值率=35.3%)
我们可以看出,当增值率低于35.3%时,以一般纳税人身份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税;当企业增值率高于35.3%,以小规模纳税人方式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税。因此应纳税销售额在临界点的企业,可以利用规避平台进行纳税筹划,以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下表2—1是一般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节税点。如为含税销税额,须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进行对照。
表2–1一般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节税点
一般纳税人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节税点
17%6%35.29%
17%4%23.53%
13%6%46.15%
13%4%30.77%
(2)出口退税企业筹划方案
世界各国对多数出口商品实行退税政策,以使其以更为优惠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因此有必要对进口商品加征一道增值税,使其与国内产品公平竞争。对于进出口比较频繁的企业,要考虑进口商品增值税的筹划。重要的一点就是能否选择优惠税率,或者说是选择具有优惠税率的商品进口。根据税法规定,部分商品在报关进口时可享受低税率和免税的优惠待遇。享受13%的低税率如粮食、食用植物油、图书报纸杂志等。免征增值税的有:古旧图书,避孕药品和用具,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与设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与设备。同时,由于我国处于经济发展和对外政策的需要,除对上述商品减免税外,对一些特殊地区和行业、单位、个人的进口商品实行减免关税和增值税。如经济特区,三资企业和侨胞、台胞等,企业可考虑在这些地区设立子公司,以较为优惠的价格购入商品,增加产品竞争力。
(3)其他筹划方案
增值税计算公式中,销项税额作为被减项是影响增值税额的重要因素,如何通过销项税额的界定,来实现增值税的筹划?从财务的观点看,有以下几个方法。一是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结算方式,延长入账时间,延续税款缴纳。二是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作为对外销售处理。三是发生折扣销售时,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发生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时及时冲减当期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还存在着无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的处理问题。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摩托车、游艇、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但“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固定资产目录所列的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的货物
若不具备以上条件,应依照6%(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或4%(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另外按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视为销售货物为主,因而征收增值税。同时,企业也可把运输产品所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采购原材料时,依照有关运费发票计算运费的7%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这两项进项税额要进行严格区分,不能混同。但值得提出的是,经常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涉及的非应税劳务的收入较大,应考虑是否分离出来单独成立一个小公司,减轻税收负担。存在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公司,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的税率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分别核算的或不能准确核算货物和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是否花费一定的成本以达到节税的效果。
案例:某公司2000年出资修建俱乐部,2001年11月份正式投入使用,供本公司职工使用的同时也对外营业。经统计,当月收入数为8.9万元。而公司当月的增值税应税数额经计算为78.3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从事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那末应分别核算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如不分别核算,应一并缴纳增值税。公司在是否花费成本对俱乐部的经营进行独立核算时产生疑问。我们来计算一下。如果独立核算,公司应交纳增值税13.311(78.3×17%)万元,应纳营业税为:8.9×10%=0.89万元,因此企业共应纳税额为:13.311+0.89=14.201万元。如果营业收入不分别核算,假定俱乐部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那末本公司本月应纳增值税为:(78.3+8.9)×17%=14.824万元。企业如果可以以低于6230(14.824-14.201)元的成本花费人力物力核算营业收入,那末就可以取得节税的效果。
二、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营业税共有九个税目,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从事上述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大多行业规模较大,营业收入较高,纳税筹划因此就显得极为必要。
确定营业额是利用因应税项目计价的营业税税收筹划的关键。纳税人的营业额即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在具体收入确认方面税务机关也有特殊的规定,以建筑安装企业为例,收入确认有两种方式:1、以开出的建筑安装专业发票总金额为依据。2、以工程完工进度为依据。
案例:如某建筑业企业2000年施工一项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年底未完工,预收工程款开出建筑安装专用发票金额800万元,工程完工进度50%。若按开出发票总金额确认收入应交纳营业税800×5%=40万元,若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应交纳营业税1000×50%×5%=25万元。虽然从长期意义看税款不会减少,但选择有利的确认收入方式可以使税款后置,从而减小企业经营中流动资金的压力
做好营业税的税收筹划,还要熟悉有关的减免税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以下几个行业的减免税规定如下:
1.建筑业的免税政策。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缴营业税。
一、纳税筹划方案不应违反强制性、禁止性法律规范
为了有效降低税负,有人主张通过一个租赁合同(合同一)、一个借款合同(合同二)和一个抵押合同(合同三)来进行筹划:合同一规定,S公司(甲方)向T公司(乙方)出租该资产10年,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确认资产公允价值为300万元。甲方每年向乙方收取租赁费用20万元,乙方须于租赁期间每一年度的1月7日向甲方指定账户转账付款,逾期未付款时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撤销。合同二规定,S与T签订借款合同,向T借款200万元用于T同意的投资项目,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0%。S应当于每一年度的7月1日之前向T指定账户支付借款年息20万元整。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S逾期未向T支付当年应付利息,经书面通知催付10日内仍未付足的,T有权扣押、留置甲方与借款金额价值相当的担保物,自T邮寄出扣押该担保通知书之日起,本合同自动失效。合同三规定,S与T签订抵押合同。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经书面通知催付10日内仍未付足当年应付利息时,双方以A资产折合价款200万元清偿甲方全部债务。
筹划者认为,这一安排使销售变成了经营租赁,符合法律规定。筹划当年,S公司将享有税上收益{[20-20+(20×5%)+20]×30%}-(20×5%)=5.3(万元)。而T公司报表上财务费用(借款利息)与管理费用(租)赁费)正好相抵,将不发生额外税负。第二年及以后期间,如果甲方乙方保持第一年相互结算,直到合同终止,则资产清理净损益为零。10年安排期间综合效果为:S公司的租赁交易无所得税税负,有营业税税负10万元;S占有固定资产折旧等税上利益5.3万元。如果S第二年对T的催付利息通知书不予理睬,T亦不付给S租赁费。T按合同留置该资产并寄出资产折价清偿通知书,合同按失效条款自动终止。两种情况纳税义务都低于未作筹划时。
笔者认为,上述筹划方案以租赁、借款加抵押,实现销售的目的,方案以节税为目的,设计出环环相扣的交易链,形成复杂的交易结构。但是,该方案存在着一些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悖的地方,主要有:1.S与T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属于“流押契约”,将被认定无效。
综观以上三个合同安排,合同三(抵押合同)实际上是合同二(借款合同)的一个抵押条款,从文义上看,合同三已被合同二吸收,没有提供任何实质性的东西。而且,根据担保法与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合同三是一个无效合同。
合同三中,当事人约定,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经书面通知催付10日内仍未付足当年应付利息时,双方以A资产折合价款200万元清偿甲方全部债务。这种约定属于担保法上所说的“流押契约”,又称为“抵押物代偿条款”,即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流质契约。这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之所以禁止流质契约,主要是出于保护债务人利益的考虑,避免债务人因一时急迫而蒙受重大不利。
虽然筹划者认识到了担保法对于流质契约的否定态度,并采取在合同中事先设立“折价条款”来规避,认为“合同中有折价条款的,债权人可以拥有抵押物(相同价款)的所有权”。实际上,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五十三条关于抵押权实现方法的曲解,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必须注意的是,法律对于折价作为抵押权实现的方法之一,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情况之下,经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或者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判决,按照抵押物自身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把抵押物所有权由抵押人转移给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从法理上讲,以抵押物折价的方式实现抵押权,在时间上发生于债务不履行之后,在性质上属于所有权的转移,与流押契约具有本质不同。而且,折价还需要参考抵押物的市场价值,可能还要履行相应的评估程
序。如果当事人的折价约定损害了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后者还可以依据合同法行使撤销权。本案例中合同三约定的折价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五十三条所说之折价不是同一法律概念,实为流押契约的一种,应予禁止。
2.我国现行法律禁止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而借款协议作为主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所谓以设备抵债来实现“销售改租赁节税”的方案设计可能无法实现。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在借款协议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以设备抵债的担保协议也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筹划前S对T的设备销售应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这将导致筹划的基期数据全部失真。
二、纳税筹划不能够混淆法学与会计学语境的差异
上述案例中,疏漏之处在于,没有充分重视与研究法学与会计学之间的差异。就以上案例而言,租赁协议虽然在法律上签订为经营性租赁,但在会计、税务处理上应当归为融资租赁。
1.现行租赁会计准则要求,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来判断一项租赁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如果一项租赁满足了下述条件之一,就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了承租人;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5%;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75%;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90%);租赁资产存在专用性,如果不作重新改制,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2.我国合同法将融资租赁合同作为与经营租赁合同并列的一种列名合同处理。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易。一般来说,融资租赁要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与,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合同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根据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出租人享有所有权,租赁物不作为承租人的破产财产。租金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时,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相关保养修理义务。如果对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当事人约定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行使解除权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可见,会计制度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侧重于其经济实质,即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与报酬的转移问题;而合同法对于融资租赁的定义则侧重于交易的法律形式,即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同时将公平原则适用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风险承担与权利分配上。二者之间由于概念定义的不同,对同一交易的划分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
3.税法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赁的区分,在流转税上,倾向于合同法的定义;而在所得税上,倾向于现行会计准则的定义。国税函(2000)514号文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这个定义非常接近合同法的定义。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2000)84号)第三十九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上述规定与租赁会计准则相比,区别仅仅在于稍微简单一些。但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价、拖欠租金、折旧政策以及坏账准备的提取上,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较大差异。
企业作为纳税主体,为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总是希望尽可能减轻税负。目前,企业更多的做法是尽量减少税款的绝对额,却往往忽视由于递延纳税而产生的税款的货币时间价值。如果能推迟纳税,那么“节省”下来的税款如再用于投资则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相对提高了企业的资金利用率。因此,递延纳税应该是企业追求的仅次于节税的又一重要筹划目标。
1递延纳税筹划的概述
1.1递延纳税筹划的概念
递延纳税筹划是指根据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期限,结合企业实际销售业务发生的特点,通过一系列的方法,实现延期缴纳税款的筹划。
1.2递延纳税筹划的意义
(1)有利于企业减少筹资成本
当企业需要运营资金的时候,虽然可以通过融资解决,但是任何融资形式都是有成本的,都需要支付一定的融资利息。由于递延纳税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的,因此无须受到任何惩罚,递延纳税等于是向国家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减少了融资成本。
(2)有利于企业抓住投资机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竞争非常激烈,好的投资机会可能稍纵即逝,只有适时地把握住投资机会的企业,才能够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然而财务管理论文,当机会来临的时候,如果缺乏投资资金,就只能眼看着机会溜走。尽管可以通过融资来解决,而任何的融资方式又都需要一定的周期,机会却不等人。这种情况下,递延纳税有利于解决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
(3)有利于解决企业资金周转的需要
任何企业保持通畅的现金流是非常重要的,可以确保企业周转资金充裕。如果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企业就难以为继,加大经营风险。若是能够实现递延纳税,就可以解决或缓解企业资金周转方面的燃眉之急。
2.递延纳税筹划策略
2.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
不同的结算方式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有直接的关系。企业的结算方式主要有直接收款、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等方式。上述方式中,税法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同。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的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2.2 巧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不同的销售方式企业的计税时间也不同。因此,合理和巧妙的运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达到为企业节税的目的。那么,如何选择有利结算方式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其实筹划应从订立合同的环节开始。
在实际中,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大多是统一格式、统一摘要在账面上提取税金。借记:应收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但在实际中,企业往往不是在发出货物的同时就收取全部货款,那么,如果企业与对方企业签订的是“赊销合同或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标注具体还款日期,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了。也就是说,什么时候缴税的主动权是掌握在企业自己手里的,合同怎样约定,税就什么时间计提。发出商品时,会计根据合同收款约定日期记账时,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或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并将销售额及销项税记入备查簿。同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企业在实际工作中,收款时间可能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去履行。假如提前收到货款,按照税法规定,应提前确立销售计税。假如拖后收取货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立销售计税。
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也可以与对方企业签订“代销合同”。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企业根据其实际收到的代销清单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设立销售公司的企业也适用此方法。当发出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收到商的代销清单时,企业以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记账,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财务管理论文,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支付代销手续费时,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2.3纳税筹划案例
我们来看下面的例子。大庆某豆制品深加工公司专业生产豆奶粉,公司为了开拓上海市场,于2009年在上海成立一销售公司,专门销售大庆总公司的产品。大庆总公司将产品先发往上海后,再由上海销售公司对外销售。可是因为公司自己内部机构之间做业务是没有合同的,每次总公司向上海发货时,大庆总公司都要确立销售计税。
这种做法造成企业总是提前缴税,这也是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认为公司内部机构之间没必要签什么合同。结果这就给税务机关提供了认定空间——发货时缴税。但是当大庆总公司向上海销售公司发货时,还不知道上海销售公司能不能将货卖出去,就提前将税交了,就有些不妥。而这就是不签合同造成的后果。
如果大庆总公司与上海销售公司签订代销合同,这样就可以待上海销售公司销售商品后且给大庆总公司提供销售清单时,大庆总公司才做销售计税。
3 结论
递延纳税虽不能减少应纳税实际数额,但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还可使纳税人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税收递延的途径很多,纳税人可充分利用税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创造自身条件,在遵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巧妙地规划投资,用好、用足国家各项税收政策,享受应得的税收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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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重组纳税税收交易
1企业重组纳税筹划的要点
综合考虑企业重组涉税特征及我国关于企业重组的特殊税收政策规定,企业重组纳税筹划的关键内容归纳如下:
1.1企业重组方式的选择
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直接进行合并还是对主要的运营资产购买或是通过其他中间环节实施企业重组交易,企业重组方式的选择对重组企业各方的税负有较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对企业重组的方式进行慎重选择,并加以筹划。
1.2企业重组过程的筹划
企业为了实现其战略目标,有时需要多次进行企业重组。这一过程同企业以单一重组方式重组一样,重组过程中每个环节企业重组方式的不同选择都意味着重组企业要承担不同的税负结果。因此,这样多次的企业重组行为更需要进行细密的纳税筹划,以降低企业重组的风险,并谋取最大的纳税筹划收益。
1.3目标企业亏损承继结转
公司重组的亏损承继结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可以承继被兼并公司或原各公司的亏损,结转冲抵以后若干年度的所得,直至亏损全部冲抵完,才开始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这样,如果一个公司在某一年中严重亏损,或一个公司连续几年亏损,公司拥有相当数量的累积亏损,这个公司往往就会被有大量盈利的公司考虑作为合并对象,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1.4企业重组双方交易支付方式的选择
企业重组中,付款是完成股权或资产转移的最后工作。目前,国内企业重组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主要以现金和实物的交割为付款方式
1.5企业重组双方交易支付时间的选择
企业重组双方交易支付时间的选择也很重要。一般来讲,交易支付时间的推迟为延迟纳税创造了条件。重组企业可以根据税法所规定各税种的纳税期限,把交易支付时间选定在纳税期限的期初进行。或者采用分期付款的支付手段,分期纳税,使税负得以递延。
1.6重组企业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
按照国税发[1998]97号《国家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中的条例规定,企业可以有条件地承继税收优惠。其一是定期减免优惠;其二是减低税率。
1.7企业重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重组中发生的费用一般是可以当年扣除的。一般来讲,重组费用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并购方的先期调研费用,另一部分是重组运作过程中的中介费用。中介费用主要是付给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
1.8避免债务豁免产生的大量税负问题
“债务豁免”对降低重组企业负债是很好的途径。但是,在豁免债务的同时,往往增加巨额的债务重组所得税负担。因为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计算,应交税金往往是债务豁免账面价值的33%,所以欲取得债务豁免的企业,应权衡降低债务与增加税负的利弊。
1.9印花税和契税的税收优惠
按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对企业重组行为征收的印花税有优惠政策。如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文件,对企业重组中的企业改制也制定了相关的契税优惠政策。
2与企业重组相关的税收问题
相对于企业重组而言,税收政策的导向目标不够明确。按照一般的税收规则,只要资产所有权转移,并且取得了确定的交换价值,就应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政策仍保留有旧税制的痕迹,税法尚未完全统一,未能贯彻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这主要体现在现行税收政策的不统一、不完善影响到企业的公平竞争。所有这些无疑会产生不同地区、不同区域改制企业税收环境的不公平,也很容易导致以避税为动机的非市场化的企业重组行为,阻碍经济资源在区域间的合理配置。
税收政策还存在种种不成熟与不规范的规定。现存税法在处理企业重组纳税过程中,有许多有待进一步改善的地方。现行税收政策不当的地方举例如下:
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所得税处理上,作为整体资产置换的交易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值不高于25%或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确认,整体资产置换双方或整体资产转让方可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作为免税重组的必要条件,是否必要将两种情况的比例区分相差5%。
除整体性资产交易无需考虑流转税问题外,其他类型的资产交易,则对非货币交易中换出资产要视同销售计税,其中既要涉及增值税,又要涉及所得税,有些还要涉及营业税。视同销售应征增值税的税法规定,按纳税人当月或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如无上述价格依据,则纳税人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成本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一般规定为10%。但视同销售应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税法中未明确予以规定基本的或具体的确定方法。
在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税法仅对整体性资产置换或整体性资产转让作了明确的定义,除此之非货币易均称之为“以物易物”或“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这样如果企业一次换出多项资产,其中可能包括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等,而不同的资产又涉及不同的税种和相应的计税标准,那么就需要将总的作价合理地分配到各项具体资产中,作为视同销售额或营业额。但税法中对此并无具体规定。
3完善企业重组税收政策的建议
调整按所有制性质、经济性质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路,以产业政策为取向,强调全国范围内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尽可能减少地区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应该侧重对企业重组的优惠导向,加大对企业投资的鼓励政策,如区分资本利得与其它正常生产经营的利得,实行不同的所得税率等。
调整、优化现行税制的不完善之处,扩大税收覆盖面,尽快弥补税制链条上不利于企业战略性重组的缺位环节,如尽快研究出台社会保障税。
企业以经营活动中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不涉及企业法律结构和组织结构的改变,不属于企业改组的范围,应当对其征收流转税和所得税。
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凡涉及产权变动,均应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净资产进行所得税处理。对于不涉及产权变动的吸收合并,如总公司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将其全资子公司合并,由于合并不影响投资者的利益,不应对其征收所得税。
一、纳税筹划失败的原因
(一)企业财会人员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深不透,单凭对某些税法条款的一知半解盲目地进行纳税筹划,结果使纳税筹划活动越过了法律允许的边界,触犯了法律,形成了事实上的偷税、漏税
例如,某轻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生产并销售应税品要缴纳消费税;而从生产企业购买应税消费品再批发或零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则不缴纳消费税。”将企业一部分销售人员独立出去,成立了独立核算的下属营销公司,然后把轻化厂生产部门生产的高级化妆品以成本价格销售给营销公司。即将原本不含税出厂价350元一套的化妆品,以成本价150元销售给营销公司,按当时规定的30%消费税率每套只缴纳了45元的消费税。每套少缴纳消费税60[(350-150)×30%]元,且营销公司批发或零售时均不缴纳消费税。结果,这种做法被税务机关发现,被认定为是一起利用关联方交易转移产品定价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补缴了税款和罚款,使企业得不偿失。
其实,只要认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就可以知道,该法律文件的第26条明确规定:“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由此可见,纳税筹划绝非轻而易举,也不仅仅是减少纳税额的问题。作为纳税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该全面、深入地研究税法,吃透税法精神,才能避免这类纳税筹划的失败。
(二)企业财会人员和销售业务人员不能很好地沟通和配合,财会人员没有给销售人员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结果使企业触犯了税法,受到了处罚
例如,某大型商贸公司2006年10月份发生了这样一笔业务,某客户购买大宗商品价款1000万元,分3次付清,当时付转账支票500万元。结果企业业务部门一次性开出了1000万元的普通发票,而对未收到现金的部分,财务部门不记账,结果违反了税法规定,受到了税务机关的处罚。
其实,这些业务只要对结算方式稍做调整,采取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企业就可以得到纳税筹划的收益,具体做法如下:
对已收到转账支票的部分,开具发票,计算出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72.6495万元[500/(1+17%)×17%]。对于未收到货款的部分,采取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进行核算。这样既可以延缓纳税,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又可以避免遭受违反税法的处罚。
(三)企业把目光盯在“税务最低”这一目标上,不考虑税务筹划对其他财务指标的影响。这种把节税作为唯一目标的纳税筹划,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例如,某化工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需向金融机构贷款2000万元新建一条生产线,年贷款利率6%,年投资收益率为18%,5年之内还清全部本息。经财务人员测算,有以下四个备选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期末一次性还清本息;方案二,每年偿还一定的本金利利息,偿还系数为0.2245,前四前等额偿还475.94万元,第5年偿还469.47万元;方案三,每年等额偿还平均本金400万元以及当期的利息;方案四,每年偿还等额利息120,并在第5年一次还本。
以上四个方案很难一眼看出哪个方案最优。于是,化工公司财会人员又测算了五年之中四个方案应纳所得税的情况,结果方案一为370.73万元,方案二为470.84万元,方案三为475.18万元,方案四为594万元。于是,该公司选择了方案一。这是否是一个最佳方案呢?笔者认为还需要从归还本息合计、现金流出量合计等方案做详细的分析。为此笔者经过一番精心的测算,列出表格,说明5年中四个方案各自缴纳所得税、还本付息以及现金流量的具体情况,见下页表1。
由表1可见,如果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那么就应该选择方案一,因为这个方案会使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最低。事实上,该化工公司也是选择了方案一。但是,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这个方案归还本息额最高,现金流出量也偏大,从综合财务目标来看,方案一不是最佳方案。从企业综合经济效益的角度进行分析,应该权衡表中5年应缴纳所得税额、5年归还本息合计、5年现金流出量合计等三项指标后再作出决策。资金是企业的血液,企业财务管理道德要关注资金流量;另外,对于筹资贷款而言,还应该关注归还本息的总额。如果从这两个方面看,最好的方案不是方案一,而是方案三。方案三虽然纳税较多,但是现金流出量最低,比方案一少流出现金211.05(3046.23-2835.18)万元,足以弥补多缴纳税款带来的损失[(475.18-370.73)
<211.05]。由此可见,进行纳税筹划不能仅把目标盯在“税负最低”这一点上,应该充分考虑企业的整体利益,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纳税筹划的真正目的。该化工公司一味追求税负最低而不顾企业综合经济效益的做法,不能不说是个失败的纳税筹划案例,究其实质是财务人员缺乏理财知识的表现。
(四)有些企业财会人员把自己放在税务机关的对立面,忘记了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是纳税筹划的关键,结果,在本可以节税的方案上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造成纳税筹划失败
例如,某企业为节税,将固定资产折旧由平均年限法变更为年数总和法,因为事先未征得税务机关的同意而被查处。其实,这家企业折旧变更政策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只是税务机关和企业对税法条款及企业实际情况的理解不同而已。只要企业与税务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应该是可以变通的。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筹划失败的表现及原因还有很多,其中经营管理高层的财务管理知识欠缺是造成纳税筹划失败的根本原因。一些CEO人员认为纳税筹划是财务人员的业务问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一些财务管理人员缺乏纳税筹划的经验和技能,也是造成纳税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
二、防止纳税筹划失败的对策
为了防止纳税筹划的失败,笔者认为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
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财务人员应该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这些情况包括:1.企业的组织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也不同。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有针对性地为企业筹划最合适的纳税筹划方案,做到有的放矢。2.企业的财务状况。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不能脱离企业本身的财务状况。只有了解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后,才能使纳税筹划方案恰到好处,合法又合理。比如,企业在现金流量极其短缺的情况下,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首选现金流出量少而纳税额又不高的方案;如果企业现金流量不存在任何问题,可以选择纳税额最低的方案。3.企业投资额的大小。在我国,对于投资额不同的企业,国家制定有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投资额的大小还决定项目完工以后形成的固定资产规模,即生产能力的规模。对于这些问题,财会人员必须了如指掌,为用好税法做好基础工作。4.企业领导对风险价值的态度。从企业领导对风险的态度看,可以把企业领导划分为开拓型和稳健型两种类型。一般来说,开拓型的领导对风险持乐观的态度,不怕风险,敢于冒风险去获得最大的利益,对纳税筹划持积极的态度;而稳健型的领导对风险持谨慎的态度,反映在税务筹划上,他们往往宁可牺牲一些企业的节税机会,也要确保不违反法律,不敢打税务机关的“球”。了解这些对于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意义重大。5.企业目前的纳税状况。企业有无欠税行为,在纳税筹划方案开展了哪些工作等是企业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必须考虑的因素。这有助于企业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二)注意搜集足够的有关资料,并对其进行归类分析,以备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参考
一般需要搜集以下资料:1.我国有关税法的制度法规;2.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3.其他企业类似的纳税筹划方案以及方案分析评价;4.取得税务部门的内部资料或中介机构的内部资料及其有关的、公开发行的专业书籍和刊物。
(三)制定详细缜密的纳税筹划方案,做好方案的选择和实施工作
主要是指纳税人采取合法的、合理的手段,就税法、财政政策、财务会计制度等,最大限度的利用国家税收中的优惠政策,周密的安排财务管理和经营活动等,最终实现为企业减轻税收负担的管理活动[1]。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是内容包括一下几个方面:节税、避税、规避“税收陷阱”、转嫁筹划以及涉税零风险等[2]。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主要是目的在于合法的避税、减轻税收的负担、实现企业的最大利润化,这样的做法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收益性以及预期性等特征。根据近几年来市场的经济发展以及税收改革的逐步深化,企业中要如何搞好纳税筹划才能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已经成为企业现代财务管理中日趋重要的工作之一。
2在企业中推行纳税筹划的有效性和重要性
2.1税收政策作为企业加以利用的一种外部环境。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就是进行税收,通常情况下,企业进行战略管理的时候在仔细研究了税法的基础之上,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安排自己的投资区域、经营的规模、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等,充分的利用法规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促使税收政策成为企业在战略管理中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的重要、可靠的途径。
2.2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战略管理中需要充分的利用自身的优势,将自身的弱势积极、主动的转化,充分的引进并创造相关的发展优势。由于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程度的专业性、有效性,因此,它在整个企业管理的过程中,已经成为财务管理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之一。所以,我们的企业在管理、发展中要充分的认识、了解并掌握纳税筹划,以便更好的组织企业相关的资。
2.3通过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能有效的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是直接关系到企业在社会上、行业内的生存和发展,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成为了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环节。除此之外,企业纳税筹划可以利用免税技术、减税技术、资金延期纳税技术、扣除技术以及利用税率的差异技术来实现企业的财务利益。
3纳税筹划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
企业在生产、发展中所追求的是最大化的利润,那么如何进行节税增利,也就是纳税筹划就作为企业战略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战略;它要求企业中的管理者、决策者在真正的掌握了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合理、科学的采用国家的税收政策,有效的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随着近几年来市场的发展,纳税筹划已经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那么,如何加强税法知识的学习以及运用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法,避免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在企业管理中已经成为十分重要、关注的问题。下面是以增值税、营业税为住,对纳税筹划在企业管理中的实际应用进行分析并说明。
主要分为小规模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所谓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17%-销售额×(1-增值率)×17%=销售额×17%×增值率。
小规模的纳税人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销售额×3%。
这两者之间税负相等的时候:销售额×17%×增值率=销售额×3%。其增值率=35.29%。
通过以上说明,每当增值税为35.29%的时候,这两种税率促使纳税人的税负相等;每当增值税低于35.29%的时候,适合选择税率为17%的一般纳税人;每当增值率高于35.29%的时候,适合选择3%的小规模纳税人。我们将使纳税人负相同的增值率称之为无差平衡点增值率为17.65%,只要将企业销售产品的增值率与之进行比较,那么就可以做好相应的选择。
企业根据销售产品增值率的高低,不仅可以在一般纳税人和小估摸的纳税人之间进行合理的选择,同时还可以在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之间做出选择。根据有关的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和货物的,应该是对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进行分开核算,对于不能分别核算或者是不能进行准确核算的,应该是一并征收其增值税,至于营业税就不征收了。依照该规定,企业具有一定的自利,有权做出对自身有利的选择。不过,仍然是需要使用增值税来进行比较的。
一般纳税人应该缴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销售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
营业税纳税人应纳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税率=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当这两者的税负相等的时候,其增值率则为没有差别的平衡点增值率。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增值率=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每当增值税的税率为17%的时候,其营业税的税率为5%,其增值率为29.41%,明显的可以看出,当企业的销售产品增值率高于29.41%的时候,应该将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以及货物的销售额来分开核算,且要缴纳营业额税;每当企业的销售产品的增值率低于29.41%的时候,应该将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以及货物的销售额一并核算,且要缴纳增值税。
国家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后,并没有进行相对的关注,不能够处理好会计和税务处理层面上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无法切实合理的实施财税处理而致使税务风险。
(二)税收政策风险
1、税收政策了解不够完全而面临风险由于筹划人员受着有关专业的束缚,对相关法律条款内容的认知存在一定的误差,因而,难免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出现失误,进而使得其纳税筹划提供了对应的风险作用。2、税收政策调整切实程度而具有的风险如若纳税筹划方案无法与时俱进,跟上国家最新的税收调整步伐,则可能由合法转变为不合法。税收政策的实时水平是加大或是减少都会使纳税人纳税筹划的难度有所增减。由此,税收政策的时效性将会带来或多或少的筹划风险。3、税收政策不符合要求所面临的风险目前而言,中国的税收法律规定的内容条款多,许多由有关税收管理部门制定的税收行政规章的明确程度不够,如若按照这样的法律规定去纳税,就很大程度上会产生对税法精神认识不够,导致筹划不成功。
(三)企业经营风险
1、投资决策造成的风险税收政策的拟定必定会有着导向性的差别,而这样的差别会成为纳税人纳税筹划的起点。若是无视相关因素的影响,就会使得纳税人造成不同的损失。2、成本开支造成的风险纳税筹划是在有关经济成本的基础下取得了较大的税收效益。大部分纳税筹划计划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现实中,却会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从而加大了筹划成本。但若不着重成本的因素,则有可能得到相反的结果。3、方案实施风险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一定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采用客观辩证的方法去达到目的。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案,在执行流程若未严格的执行措施,或缺乏有实力的造就人才,都会导致筹划不成功。
二、纳税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纳税筹划具有条件性
在财务人员配备不足情况下,税务管理人员身兼数岗,只能维持日常基本纳税处理工作,不能集中时间和精力去剖析税务政策,妨碍了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
(二)纳税筹划的主观性
纳税筹划牵涉到许多方面,筹划人员要尽可能地把握相关的政策与能力。对于税收政策等的认知与判断以及纳税筹划人员本身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等都对纳税筹划计划的设计产生作用。
(三)征纳双方认定的差异
纳税筹划的代表性是以法律为基础的。我国税法的某些规章制度具备一定的弹性,对某些详细的界限不明晰,纳税筹划方案到底能否达到税法的要求,能否达成纳税筹划的目标,一定水平上是由地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认定而做出决策的。
三、纳税筹划风险的控制方法
(一)纳税筹划风险控制体系
组织控制体系:提高企业部门之间权利和职责的控制和管理业务控制体系:区别业务类别和特性对税种正确性的审核票务控制体系:加强对票据的领用、受票、开票的控制资金控制体系:提高资金安全和预算管理的相关控制
(二)纳税筹划与风险控制体系说明
组织控制体系:首先,要建立税务风险控制领导的小队,由分管财务的公司上层当对长,其余业务部门就为队员,领导分队下开办办公室,由财务资产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由财务资产相关成员为办公室人员,主要负责为组织平时的税务风险控制任务。业务控制体系:根据项目的情况,尤其是在合同的签订方面和出现税收政策调整,财务相关岗位专门负责去跟业务部门交流,剖析相关经济业务的开票及涉税风险状况。票务控制体系:对于各种发票的购领销手续进行严格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需要进行受票、开票,强化增值税发票的控制。会计控制体系:会计核算规范是需要依据省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化的核算条件,对平常的账务进行严格处理;完善制度建设。制定财务报销管理方法、资金支付审批权限、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方法等规范会计核算。资金控制体系:完善资金安保制度、完善资金内控制度,加大资金预算管理的力度,严格控制收支。
四、绩效考核与控制
由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及财务资产部主任根据省公司指标体系结合本公司岗位绩效合约对税务管管理工作进行总体检查和评价。纳税申报、税金缴纳与账面是否保持统一,是否有申报不实的情况。各种发票购领销手续能否符合条件和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理能否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定,票据的受办能否符合票据管理相关政策等。各种涉税会计凭证制作是否正确,税收政策及变动掌握是否及时。
五、评估与分析
(一)对账务核算总体情况进行评估分析
检查营业收入: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是否正确计入,将本期售电量、主营业务收入与以前年度同期售电量、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比较,判断收入是否正确、合理,分析变动异常原因;检查是否有出租固定资产、代收手续费收入、运维费收入以及罚款收入应做未做收入。检查成本费用支出:与上年同期相比,支出是否异常,分析检查是否有资本性支出等不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计入了本事项。比如:固定资产修理费以及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无法进行准确的划分,导致了把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列入大修成本,增加成本支出,检查房屋建筑物折旧计提、无形资产摊销是否正确等。检查往来账项:检查各项往来挂账,特别是其他应付款挂账,是否有应计未计收入情况。
(二)对于偶尔发生的税务风险,应及时纠错
对该项业务做恰当的涉税核算,记录和分析风险发生的原因,为以后避免此类税务风险寻找对策;对于业务普遍发生的税务风险,不仅应及时纠错、做出正确的涉税处理,而且还要针对税务风险发生的特点,查找引起税务风险发生的制度原因,并做好原因记录、及时进行反馈、评估档案保管等工作,为下一步制定税务管理制度提供借鉴;对于重大的税务风险和普遍存在的税务风险及时向省电力公司反馈,提出税务风险管理的合理化建议,由省电力公司对相关问题做出统一规定。
(三)对税务风险评估情况进行定期归纳、分析、总结
根据风险发生的情况,制定税务风险评价的重要性标准,为税务风险个性管理提供资料借鉴,并可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的税务管理文件,强化税务风险管理。
一、纳税绮划平台的构建原则
纳税筹划平台是企业理财过程中税务筹划的基础和操作空间。目前常用的有价格平台、优惠平台、漏洞平台、弹性平台和规避平台。要成功构建纳税筹划平台.必须有一定的环境条件和科学的筹划方法并且要符合以下原则:
1.政策主导
纳税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因此开展纳税筹划必须以政策为导向由税收政策主导税收的筹划活动。离开税收政策谈纳税筹划只是一种空谈不顾税收政策导向开展纳税筹划必定一事无成。试想面对高污染、高能耗、长线产业、夕阳产业、换代产品以及其他税收上实行限制政策的产业、产品税收筹划又能有多少作为,
2.合法有效
纳税筹划作为一种节税行为其存在的基础是应当合法至少不违法。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公然的违法偷税行为比较容易辨别,而对税法已有反避税规定的避税行为应视同偷税处理则认识不清因此开展纳税筹划必须正确认识并划清与违法的界限坚持合法筹划防止违法筹划。同时开展纳税筹划要贯彻成本、效益原则以最小的筹划成本获得最大的税收效益。在税收利益上既要考虑节税带来的直接效益也要考虑减少或免除处罚带来的间接利益:既要考虑纳税筹划的直接成本也要考虑纳税筹划方案比较选择中的机会成本。
3.切实可行
由于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加之税收政策和税收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因此在纳税筹划方面找不到万能、现成的通用方案每个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因时地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开展有的放矢的纳税筹划活动在设计筹划方案时应注意科学性和可行性力求在法律上站得住在操作上行得通
4.全面权衡
决定现代企业整体利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税收利益虽然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济利益,但不是企业的全部经济利益。因此开展纳税筹划应服从企业的整体利益不能为筹划而筹划而应从企业的社会形象、发展战略、预期效果、成功机率等方面综合考虑、全面权衡。
二、纳税绮划平台的运用及应注意的问颐
关键词:纳税筹划发达国家启示
纳税筹划是税收征纳双方在为各自税收利益进行博弈的过程中纳税方理性选择、规划的结果,是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与降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其他费用支出同等重要。了解、学习发达国家企业纳税筹划模式、做法,对探索我国企业纳税筹划之路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纳税筹划的国际比较
纳税筹划发展现状比较
纳税筹划在发达国家早已成为一个成熟、稳定的行业,有相当数量的从业人员,且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许多企业都聘用各类专门人才从事此项活动,以节约税金支出,同时也有众多的会计师、律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纷纷开辟和发展有关纳税筹划的咨询和业务。如今美国约有50的企业其纳税事宜是委托税务人代为办理的,日本有85以上的企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办纳税事宜,澳大利亚约有70以上的纳税人也是通过税务人办理涉税事宜的。在国外,尤其是大企业在已形成的财务决策活动中,有纳税筹划先行的习惯性做法,这可从我国涉外企业投资前将税法和相关规定作为重点考察内容中看出。跨国公司对纳税筹划更为重视,不少跨国公司成立了专门的税务部,高薪聘请专业人士,每年用在纳税筹划上的支出相当可观,当然节税带来的收益也相当可观。在我国,纳税筹划不仅开始进入人们的生活,企业的纳税筹划欲望也在不断增强,而且随着我国税收环境的日渐改善和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纳税筹划更被一些业内人士和专业税务机构看好,不少机构已开始介入企业纳税筹划活动。
商品课税筹划比较
国外企业的纳税筹划一般不涉及产品课税,除了增值税、消费税等产品课税的税款要加到消费者价格中去由消费者负担因而筹划的必要性较小以外,商品课税的筹划空间不大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国外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一般对商品和劳务一律开征增值税,而且增值税的课征往往只对商品通过零税率或低税率实行优惠,而不对特定的企业进行优惠,这样企业从事同一种产品、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面对的增值税待遇是相同的。另外像美国产品课税实行在零售环节课征的销售税模式,生产和批发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无需缴纳销售税,因此也谈不上纳税筹划;零售企业从事经营一律要按本州统一的税率就其销售额纳税,所以基本上没有筹划的机会。我国的情况则与国外有很大差异,首先,增值税在我国是一个主要税种,现行的增值税制度存在大量的企业优惠,生产或销售同一产品的企业相互之间增值税税负就可能不同,这样税收优惠政策必然会驱使税负重的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否则将无法与享受增值税优惠的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其次,我国目前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商品课税制度,因而存在混合销售和兼营的问题,加之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负不同,就给企业进行商品课税的筹划提供了空间。如某生产经营核电设备并兼营核电设计、建筑安装的企业,拟接受委托承建一个核电站,设工程总造价为9000万元,根据测算,该项目的设计、技术服务费为20__万元,项目土建安装费为20__万元,设备供应价为5000万元。如果将该项目签订一个总合同,则属于一个典型的混合销售合同,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该企业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如果设备部分的购进价为4000万元,则需缴纳流转环节(即增值税)850万元(9000×17-4000×17)。但如果与对方的合同分别签订,即签订一个20__万元的技术服务合同,一个20__万元的建筑安装合同,一个5000万元的设备供货合同,则应缴纳营业税160万元(20__×5 20__×3),应缴纳增值税170万元(5000×17-4000×17),该企业合计应缴纳流转环节税为320万元。当然,企业要想实现该纳税目标,需要筹划人员事先对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事项进行调研、测算,在此基础上做出各种备选方案再进行比较、确定,并切实参与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工作,还要在会计上进行分别核算。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我国企业非常重视商品课税的筹划。
所得课税筹划比较
在欧美国家,一提起纳税筹划,主要是指对所得税的筹划,所得税需要纳税筹划主要是因为它不容易转嫁,纳税人一般要最终负担自己缴纳的税款。这样所得税就成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种成本,缴纳越多,其税后实际收益越少。对此进行筹划,可以降低税收成本,提高投资的边际税后收益率。另外,由于所得税税款不能在税前扣除,所以进行筹划减少的应纳税额,不会相应增加其应税所得额,换句话说,纳税筹划带来的利益是免税的,所以在国外,所得税的筹划较为普遍。在我国,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更是为企业所重视,这是因为它不仅在企业的纳税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且它的税源大,税负弹性也大。由于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具体计算过程又规定了 复杂的纳税调增、纳税调减项目,因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就更大了。
发达国家企业纳税筹划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