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文化权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05-24 02: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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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文化权论文

篇(1)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尽快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至“2015年,形成相对完善的农民工文化工作机制,建立相对稳定的农民工文化经费保障机制,将农民工文化服务切实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因此,加强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问题的研究,是贯彻落实文化强国战略大力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必然选择。

一、农民工的文化权益的基本状况

(一)文化生活的贫乏。农民工的劳动强度普遍较大,工作时间长,休假休息日较少,务工收入偏低。由于务工地的排外和歧视,政府和企业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有限,再加上自身的自卑,交际圈狭窄,融入务工地居民的生活圈十分困难,其娱乐休闲方式显得十分单一。农民工文化生活的匮乏不利于增强农民工对务工地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也容易导致社会不良的精神文化现象、产品和服务的滋生。

(二)培训权益的缺失。我国农民工的总体素质不高,文化程度偏低,专业技能较弱,适应的岗位狭窄,大多数从事脏、苦、累、险、毒的体力劳动和相对简单的低层次脑力劳动。全国总工会的一项调查显示,农民工的平均年龄23岁左右,初次外出务工岁数基本为刚毕业年龄。这意味着培训不仅对于企业的转型升级意义重大,而且对于农民工个人的发展尤为重要。但是农民工的培训权益缺乏有效的保障。

(三)子女在务工地受教育权益的缺失。长期以来农民工子女在务工地上学难、上学贵等问题一直未得到很好地解决。尽管教育部门也出台了不少政策措施,要求保障农民工子女在务工地顺利入学,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教育资源和教育经费有限,一些地方仍然以户籍为借口做出限制,这些都使得农民工子女未能充分享受务工地均等的优质教育资源。除义务教育外,农民工子女在务工地接受高中教育的难度更大。

二、保障农民工文化权益的重大意义

(一)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是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保障农民工文化权益的重要举措。农民工大多集中在制造、建筑、传统服务业等领域,承担着最苦、最累的工作。由于受到自身经济、时间、居住等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基本文化权益实现的程度还有较大欠缺。因此,十七届六中全会的《决定》要求尽快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让他们和所在地居民一样,享受到普惠、均等、便捷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是统筹城乡文化发展,促进城乡文化一体化的重要内容。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加大面向农民工的文化投入、设施建设、人才培养、文化资源供给等方面的力度,增加农民工文化服务网点和文化服务总量,强化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激发农民工群体的文化创造活力和文化传播活力,将会有力地促进城乡文化统筹发展,促进城乡文化一体化,从而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三)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是建设农民工精神家园,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农民工背井离乡、身心长期处于城市的边缘,耳闻目睹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心理容易失衡,容易引发一些社会问题,这就迫切需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文化熏陶、心理疏导,有效地满足农民工的精神文化诉求,加快建设农民工的精神家园。只有认真做好农民工文化工作,为农民工了解城市开通更多的渠道,搭建更好的平台,帮助农民工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增强农民工的归属感、尊严感和幸福感,才能有效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三、农民工文化权益保障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构建以农民工为主要对象的公共文化服务机制。统筹城乡发展的目标之一是让农民工融入城市,和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平等权利。我国农民工数量已达2亿多人,其文化需求与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之间尚存在一定缺口。因此,应充分考虑农民工的文化需求,构建积极有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使农民工和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构建农民工技能培训机制。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是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适应经济结构调整、逐步融入城市的重要途径。目前,很多农民工没有一技之长,在求职过程中经常面临“技术尴尬”。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的升级,城市对技术工人的需求越来越大。农民工对技能与收入之间的关系体会得很深,普遍具有接受培训的愿望,但较低的收入限制了其参加高层次培训的机会。为此,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满足他们接受技能培训的愿望。

(三)明确政府的职责,加大对公办学校的投入。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关键,在于要逐年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扩大城区接纳农民工子女入学的中小学校的数量和规模,让更多的公办学校向农民工子女敞开大门。建议政府要以逐年递增的方式加大对教育事业的资金投入,要向承担义务教育任务重、接受农民工子女多的学校倾斜,帮助农民工子女集中的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要长远规划、合理布局,加快新城区学校的改扩建工作。

(四)构建农民工文化生活的质量保证机制。满足农民工文化生活需求,不仅要注重量的增长,更要强调质的提高。受各种因素影响,农民工文化生活方式及内容呈多元化发展趋势。不容忽视的是,部分农民工消极、落后、颓废的文化生活方式依然存在,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目标相悖。因此,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应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以健康向上的文化占领农民工的思想阵地,帮助他们抵制庸俗文化、落后文化、颓废文化的侵蚀。

基金项目:2013年度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课题(2013lslktfx-18)。

参考文献:

[1]叶文姬.转型期农民工问题研究[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

篇(2)

中图分类号:E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近年来持续性的文化热点。国际社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作一项关乎人权与发展的科学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全球化背景下人权文化发展和国际社会对文化权利和实现公民文化权利具有非常特殊的意义。

保护工作是世界人权文化发展和国际社会对文化权利日益扩大关注的必然结果

2001年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强调,条约是为“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1996年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及关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两项国际公约等其他普遍认同的法津文件中宣布的人权与基本自由和在“参照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国际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样性和行使文化权利的各项条款”的基础上制定的。《宣言》前言提出:参照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国际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样性和行使文化权利的各项条款,重申应把文化视为某个社会或某个社会群体特有的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情感方面的不同特点之总和”,并特别强调人权和文化权利是文化多样性的保障和有利条件。

文化权利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的和相互依存的。富有创造力的多样性的发展。要求充分地实现《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和第15条所规定的文化权利。

2002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伊斯坦布尔文化部长召开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中强调:“在遵守的普遍承认的前提下,必须采取措施使无形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在各国得到认可。”

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前言强调,条约是在“参照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书”的基础上制定的。该《公约》强调: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化,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多样性的保护理念是建立在普遍人权理念之上的。人权,、顾名思义是指人的权利。根椐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只权包括了公民、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的的整个领域。文化权利与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和社会权利有着紧密的联系,又有其独立性。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规定,文化权利包含以下内容:参加文化生活权,分亨科学进步及其产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保护权等。但一般来讲,文化权利的重要方面指的是文化参与权、文化平等权、文化自决权和保护少数人群体的文化认同权等。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促进特定文化权利的实现

1950年,T。H。马歇尔将人权发展阶段描述为:18世纪是社会权利的世纪,19世纪是政治权利的的世纪,20世纪是社会权利的世纪。我们认为,21世纪是文化权利的世纪。文化权利在新世纪被重视主要表现有三个方面:(1)文化平等权(2)文化认同权(3)文化经济权利

文化平等权

人类文明是由各种不同文化组成的。全世界有数量众多的不同文化,不同文化有着自己独特的价值,但文化的存在价值和势力之间的关系是不平衡的。在人类历史的任何一个特定时期、任何一个特定地方,都可能存在着多数与少数、统治与被统治、霸权与屈从的不同文化群体。

非物质文化是一种弱势文化。作为弱势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遍面临着文化空间被挤压、甚至是被“文化灭绝”或“文化群体灭绝”的威胁。以语言为例,据儿童基金会统计,目前世界早大约有6000种语言,其中有2500种正濒临消亡,还有更多的语言正在丧使它们作为实用语言存在的生态背景。针对这种情况,国际社会积极提倡文化平等和加强对弱势文化的保护,这对文化平等权利的实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种提倡是有其现实意义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文化歧视和文化压迫势头有所发展。理论上的表现就是文化帝国主义,如汤林森文化帝国主义理论、亨延顿文化冲突论以及福山历史终结论等。文化帝国主义是指西方发达国家基于自身物质条件方面的优势,运用经济和政治的力量,宣扬和普及自身文化的种种价值观、行为模式、制度和身份,并通过文化思想的渗透来控制相对落后的国家,使这些国家成为西方国家的文化殖民地。因此国际社会在20世纪尤其是90年代以来大力提倡的保护文化遗产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理念是对文化帝国主义的一种批判,也在很大范围和程度上保护了不同文化之间应有的平等益。

文化认同权

文化不仅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成就的标志,也是许多民族、群体、社区基本识别标志。世界上原本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文化,属于不同文化的人们在各自文化的熏陶下,在宗教、语言及生活样式等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形成基本一致的观念。这种一致的观念形成了不同文化的人们对自己文化的普遍认同。

当代人权制度和理论认为,人们对自己文化的认同权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维护。但国际社会对文化认同权的认识经历过一个漫长的过程。直到1982年墨西哥城世界文化政策大会通过的《墨西哥城世界文化政策宣言》才正式宣布了“文化认同的权利”。会议认为,无论就个人或就群体和国家而言,对文化认同权的肯定,对文化间、包括少数文化的相互尊重和日益增强的意识已经成为一种永久的要求。

文化经济权利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三方面:继承人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相关的精神与经济权益的保护。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传统医药、农业、技术技能、生态知识以及传统音乐、故事和设计等文化表达形式,往往是选定人群的集体性文化创造,具有经济价值或潜在的经济价值,这必然产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权益进行保护。数年前我国东北赫哲族某乡因《乌苏里船歌》著作权归属问题著名歌唱演员郭颂案就是一个因非物质文化遗产精神和经济权益而引发的法律事件。

从国际情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经济资源,已经出现了一股掠夺潮。一些西方人在世界各地民族地区或村寨大肆收集文化资源,然后制成文化商品或申请专利,再凭借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旗帜,反过来向文化资源原产地倾销,在大肆破坏文化资源和获取巨额利润的同时,将一引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沦为其文化殖民地。这是后殖民主义的一个时代内容。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对发展我国文化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我们坚持和社会主义的人权观与文化权利观。根据对经济、政治和文化三者关系的理解,人权结构中经济权利是基础,政治权利是保障,文化权利是目标。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斯德哥尔摩《文化政策促进发展行动计划》中指明:“鉴于享受和参与文化生活是每个社会中所有人的一项固权利,因此各国政府有义务创造一个有助于充分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规定的这项权利的环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的一种积极义务。作为人权和公民文化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有义务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主动保护,有义务通过积极的行为增强人们获取非物质文化资源和享有这种权利的能力。

当前我国政府正致力于建立健全一个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现在国家法律层面包括三个方面,即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法。重视和保护好文化遗产各种权益在我国当前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文化权利意识,重视在实践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各方所具有的文化权益,对维护和实现公民文化权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和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篇(3)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08-0025-01

公民法治意识也是一种外在的价值象征。法治的目的在于为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秩序,“一个民族的国家制度必须体现这一民族对自己权利和地位的感情”,所以人才是法治的目的。中国从改革开放至今,在国家的法治理论研究和社会法制建设的具体实践方面可谓成果丰硕,然则法治发展的实践成效与法治理论研究和制度机制建设的相关成果之间尚存在较大差距。换句话说,理论研究和法制建设的双重推进并未实现国家同等法治化的目标诉求。缘何?国家法治化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人的权利,而法的运行和实现必须以“人”作为主体展开,因此,转变研究视角,以公民的法治意识培育为基本出发点,进而着眼于社会法治建设的运行规律,在理性选择诸如文化引领、道德维护、秩序建构等方面的路径基础上,最终推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脚步和社会管理的创新发展。

1.对公民法治意识生长的条件以及功能的剖析

所谓法治移植论不能忽视一定的条件,要顾及移植体和被移植体之间的差异性甚至排斥性,从根本上避免中国的法治发展发生致命的病变;所谓法治自发论,过于强调条件,忽视了条件的可变性,特别是忽视了培养条件和创造条件方面的努力,是一种对法治道路的偏离。同时,法治意识对一国的法律创制、法律运作、法律文化和人的现代化等方面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成为法治的关键。所谓纯粹的制度设计论,因为忽视了主体的意识,可能导致恶法亦法、执法不严、有法不依、司法腐败的并发症。

2.探讨中国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与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方法

在中国,社会主体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的生成与扩张除了市场经济的自身培育外,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政府对权力观、法治观的弘扬和推动。所以,我们不可能等到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自发形成的时候再去着手建设法治,而只能是靠政府自上而下对法律和法律观念的普及和灌输,由此加速公民法治意识的生长。同时,公民自身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的提高,反过来又自下而上地推动政府法治建设的步伐。因此,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目标是让法治成为公民的信仰,培育的途径是制度的完善与意识的更新,培育的方法是推进“培养教育”和“观念改革”,以期重塑中国社会法治精神。

3.培育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实践途径

培育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实践路径应当考虑将“政府主导推动型”模式下形成的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国家培养型”模式与“社会自发演进型”模式下形成的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自发启蒙型”模式相结合,在双向互动的资源模式下寻求中国特色的公民法治意识培育路径。在具体的体例安排中涉及到: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教育机制、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宣传机制、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调控机制。本文在问题阐述中更多的想说明“是什么”的问题,只有知道了“是什么”,才会更好的知道“怎么做”。

(1)公民法治意识培育中的教育机制

发挥公民法治意识培育中教育机制的有效作用的前提是需要搞清楚什么才是适切的公民法治意识教育。这一问题可以有众多的讨论角度和分析视野。事实上,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主角是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现代社会公民,这种公民身份的性质和内在的人格特质决定了公民法治意识教育的方向。为了培育公民法治意识并使之真正的成长与成熟,对公民法治意识培育中的教育机制应更深入的分析一下。首先,公民法治意识培育从公民社会发展的层面斫灿Ω檬且恢帧霸炀凸民的教育”。其次,公民法治意识培育应该是一种“对公民的教育”。所谓“对公民的教育”涉及到的问题就是这种教育或培育模式的贯通性和长期性。培育的范围要设定在法治主体成长的每一个阶段,如果出现断层,则延续性无法得到保障,法治意识也无从谈起;如果与社会实践相脱节,法治意识仅停留在美好的理想层面,则国家法治和社会法治的预设目标就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空谈无意。

(2)公民法治意识培育中的宣传机制

建立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宣传机制应当明确,法治意识支配下的行为活动是法治主体在吸收外界信息下的一场信息交换和观念的活动,其基本的过程可如图示中标注的那样,法治意识生成的基础条件是,外在信息的介入与主体性身份的介入,当两者结合之后便意味着意识产生的开始,这是一种生产认知的活动,是对外在客观信息的知识形成与内在主观认同的知识接受的互动形态,法治意识的生成本质上讲是主体性活动的结果。作为具有客观特质的观点形态的公民法治意识,其不会主动的发生作用,而是要通过主体的对象性活动达到作用对象的,这便是要进行公民法治培育中的宣传、教育。这一过程结束之后则产生与前述过程互动的反向动态,即:法治意识主体在形成的法治意识形态的作用下,形成自我的法律行为价值和规范,抑或是法律观念,体现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和具体的实践行为中。

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与成长应当成为我们关注的议题。论文的完成并不代表问题的结束,论文的思绪仍在沿着某个方向渐行渐远,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研究旨在探索使适合我国法治发展要求的公民法治意识得到成长,除了实践之维,法治理念、法律文化的深层关联如何得到更好的逻辑解构。

参考文献:

[1]王学俭,郭卫.马克思、恩格斯两种社会主义构想及实践的反思――兼论社会主义改革的必然性[J].甘肃社会科学,2010(03).

[2]王学俭,李永杰.民主是和谐社会的本质属性[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02).

篇(4)

1.20世纪80年代的法律权理论

20世纪80年代公民环境权的法律权利论的代表是蔡守秋。论文百事通早在1982年,蔡先生就分析了环境权的产生过程,并得出下述三个结论:第一,从社会发展的历史看,环境权的提出是人类环境问题发展的必然产物;把环境权规定为国家和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各国宪法、环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一种发展趋势;环境权这个规范深深地扎根于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之中。第二,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环境权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第三,有关环境权的理论正处于发展时期,我国的法学工作都应该为建立环境权的科学理论作出贡献。总之,蔡先生将环境权视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弱势地承认了环境权与人权的关联。在他看来,环境权只是在发生学上与人权相连,其在社会生活中主要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

2.20世纪90年代的应然权利论

20世纪90年代应然权利论的代表是吕忠梅教授和陈泉生教授。吕教授从传统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出发,将环境权视为一种应有权利。用她的话来说:“环境权是为克服和弥补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缺陷和不足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权利。”吕教授主张,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吕教授的环境权利理论设计倾向于将环境权具体化,在具体化的过程中她实质上将环境权民事权利化。

3.21世纪初期的公民环境权学说

公德近是21世纪公民环境权论的一位代表,在谷德近看来,环境权的实质是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他因而反对把自然、后代和人类整体视为环境权的主体。他认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一种习惯权利。他眼中的习惯权利是一种制度事实,由约定俗成的生活规则支撑。公民环境权只能是习惯权利的理由有:(1)环境权一直存在于人类社会中;(2)环境权依靠社会习惯得以保障。

徐祥民教授是义务先定论的代表,义务先定论者则从根本上否定公民环境权的存在,主张环境权是一种以环境义务的先行履行为存在条件的人类权利。。在徐教授看来,公民环境权论者所论述的以对环境要素和环境功能的使用为内容的环境使用权,都可以归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公民环境权论者所主张的公民环境权不能构成对那些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权利的制约。徐教授主张,环境权是一种自得权,它产生于环境危机时代,是以自负义务的履行行为实现手段的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在他看来,人权发展的历史经过了初创期、发展期和升华期,三个时期的核心性人权分别是自由权、生存权和环境权。自山权的实现要求国家履行消极不妨碍的义务,生存权的实现要求国家或社会积极地提供保障,而环境权是自得权,是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所谓自得就是自己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是等待其他主体来提供方便,也不需要排除来自其他主体的妨碍。它的实现以人类履行自负的义务为条件。因此,在徐教授看来,现有的环境保护法以确认义务和督促履行义务为实现保护环境目的的手段是正确的。新晨

篇(5)

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方面得到保护最好的体现即“尊重与保护人权”写入了在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这就意味着公民的生命权、平等权、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等基本个人人权在刑事诉讼方面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国家修订《刑事诉讼法》,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扩大人权得到尊重与保护的公民范围。然而,正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甚至是未剥夺公民权的公民的人权的尊重与保障,还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实现观念的转变并在实践中做出努力。本论文将对人权的基本内容、新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的人权保障制度及其意义进行介绍,并对落实并执行新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制度的途径进行具体分析。

一、人权的基本概念

人权的概念由来已久,经过多年的发展,又因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不同国情而产生地域、民族差异,因此,本论文将仅对最为基本的人权内容进行概括、介绍。在我国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加入了“尊重与保护人权”的概念,并将这一概念在具体的法律条文制定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与落实。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例如“任何人不得被迫证明自己有罪”、“公诉人要对证据来源及取证方法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不能证明证据合法的,将采取有利于被告的选择”等具体规定都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进行尊重与保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施行,对推动打击犯罪与公民保护人权并重的作风具有积极作用。人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生命权,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与平等权都包括在人权的基本内容中。生命权是公民享有其它一切权利的基本权利,当生命权无法得到尊重与保护时,根本无法享有其它人权。在我们对生命权进行理解时需要注意,在我国生存权即既包括人的生命安全权又包括基本生活保唪权的权利是首要人权,并且个人的生存权是不能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平等权是指”公民^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并履行平等义务”的并且在人权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权利。当我们在对平等权进行理解时需注意,平等权不仅指公民享有权利的平等,也指公民履行义务的平等,此外,平等权在我国还包括在”法律方面、民族方面、男女地位方面”等诸多方面的平等。以《世界人权宣言》等公认权威的文件对政治经济权利进行解释与概括就是公民有”直接或经肖由选择之代表参与政事”“、人人享有公平及良好的工作条件”和“人人有思想、信念及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等诸多权利。当我们对人权的基本内容整体概念进行理解时需要重点注意一方面即人权是发展着的人权,在人权会因地点而异的同时也会因时间不同而发生变化,这一变换在整体上是因时间前进而证明|的变化,是对人权的补充,正如对刑事诉讼法的新编,扩大了保护享有人权法律保护的公民范围。

二、新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的人权保障制度及其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的人权保障制度主要体现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诸多制度与环节中。在证据制度的修改中“已有罪”原则与“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得到确立与认可。在辩护制度的修改中,犯罪嫌疑人获得委托辩护律师为自己做辩护的权利,将可以进行更为专业的申辩。在强制措施的修改中,逮捕条件变得更加细致,减少了“灰色地带”。在侦查程序法规修改中,犯罪嫌疑人隐私权、生命权将因不合理的审讯、侦査手段的废除得到进一步的保护。在审判程序的修改中,新法限制了法院发回重申的次数,有利于推动诉讼化形态的发展。在执行程序的修改中,增添了社区矫正,体现了对犯罪或犯罪嫌疑人的尊严的保护与尊重。新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的人权保降制度主要意义概括来说,就是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贯彻落实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论真正可以在实践中得到践行与检验;司法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进入实践、执行的发展阶段;我国人权得到尊重与保护的公民范围得到扩大。

三、落实并执行新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制度的途径

1.在侦査阶段赋予律师在场权

賦予律师在场权是出于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査、审査等阶段的对畤双方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犯罪嫌疑人在地位、权利多方面上具有不平等性考虑的。在这种双方地位悬殊过大的情况下,为了保证最终审判结果的公正性,是需要第三方即律师的介入的。律师在法律运用方面更为专业,可以为辩护人提供更为专业、有效的在法律允许内的保护。与此同时,诉讼方需对获得在场权的律师的职业操守与道德品行进行事先考察。

篇(6)

研究生︳硕士毕业论文的写作,还需要注意研究课题的阐述,对课题研究的目的或意义,国内外研究领域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有什么新颖的地方等等方面,都是需要清楚了解的,这样有利于在写作中,采取恰当的方式方法。此外,还需要对论文的整体结构进行简要说明,一定让读者嗅出这篇文章和其他论文不同的地方在哪里。

当然,不能忽视的写作是对相关文献的引用,对重点内容要详细具体的阐述,对全文的结构也应有整体把握,详略得当,方为上策。

这里,提供研究生︳硕士毕业论文结构范文一则:

一  导论

(一)研究内容概述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三)研究目的及意义

(四)研究内容和方法

二  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理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二)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

(三)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分析

三  我国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

(一)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现状

(二)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立法现状

(三)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司法现状

(四)我国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

四  美国新闻诽谤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美国新闻诽谤诉讼的立法发展

(二)美国新闻诽谤诉讼证明责任分配所涉及的概念

(三)美国新闻诽谤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五  我国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建议

(一)以法律要件分类说和利益衡量说确定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

篇(7)

〔中图分类号〕H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3)02-0203-06

一、 引言

随着对外开放的领域拓展和程度加深,中国与国际法律界的交流与日俱增,相应地,学术论文也成为中外法律界探讨各种热点问题、交流信息、完善法律制度、解决法律争端的重要途径。就一定层面来看,要让我国法律研究走向世界,得到国际学术界同行的认可并占有一席之地,当务之急是在国际重要的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因此,了解中英文法律论文的写作差异,掌握英文法律学术论文写作规范是法律研究工作者的当务之急。

引言作为论文的开局部分,以简短的篇幅介绍论文的写作背景和目的、目前的研究热点、存在的问题及文章的研究意义,从而引出本文的主题并激发读者对本篇论文的兴趣。因此,引言对正文起到提纲挈领和激发阅读兴趣的作用,在整篇学术论文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功能。目前法学界对法律类学术论文中引言的研究则尚显不足,而从英汉对比的角度探讨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中引言的体裁特征的研究更是极其稀缺。鉴于此,本研究采用语料库方法,选取30篇中外法律权威学术论文,修正了体裁分析的框架,对比分析英汉法律类学术论文引言,旨在准确地描述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中引言的体裁特征,并探讨差异背后的社会文化原因,借此唤起国内法律研究者对英文论文中引言写作的规范意识,促进我国法律学者在国外权威法学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二、理论依据

体裁是以交际目的为导向的交际事件,具有其话语社团公认和遵守的图示结构,并且对语篇的内容和形式起着制约作用。〔1〕它不是一般的交际事件,而是一种内部结构特征鲜明、高度约定俗成的可辨认的交际事件。在建构语篇时,人们必须遵循某种特定体裁所需要的惯例。 〔2〕而体裁分析方法是多学科交叉研究的产物,它综合了语言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将交际目的与策略技巧紧密联系在一起,把语篇分析从描述扩展到解释,不仅考虑社会文化因素,而且考虑心理语言因素。〔3〕

引言也是一种具有特定框架的体裁。为了分析引言的体裁结构,Swales提出了CARS(Create A Research Space)模型。该模型包含三个必需的语步(Move),而每个语步包含若干可选择的步骤(Step)来实现语篇的交际功能,如语步一(Move 1)中包含三个步骤:指出研究重要性 (claiming centrality) ,概述主题(making topic generalizations)、评述以往研究(Reviewing previous re-search)。虽然CARS模式是分析论文引言结构的有效模式,但学术论文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引言的体裁多样性,例如软件工程学科论文引言的某些新语步,如定义术语、举例说明等,无法在CARS模型中找到对应。〔4〕而在不同学科的论文引言里,某些特定的语步,具有独特的语篇功能和位置。〔5〕

笔者在分析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中的引言语料时发现,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中的引言在回顾文献、通报当前研究和介绍论文结构这三大语步的写作规范有很大的差异。因此为了更深层次的讨论,本研究将它们作为单独的语步列出。同时,笔者也发现英文引言中的一些步骤,如定义关键术语,陈述当前研究,陈述主要计划,概述研究目的,研究问题/假说和研究价值等,在CARS模型中找不到对应。因此,本研究将新步骤加入了CARS模型里,结合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中引言特有的语步,以及CARS模型里缺少的语步和步骤,修正了CARS模型,提出了英文法律类学术论文类CARS模型(见表1)。

三、研究现状

在当今国际学术界,体裁分析已被广泛应用于许多领域,其中包括对某一特定学科的英汉论文体裁对比研究,发现某些特定学科论文引言里包含了CARS模式没有的一些重要步骤,如定义术语等;〔6〕一些学者从修辞策略的角度,对某一特定学科的跨文化跨语言论文引言进行对比研究;使用体裁分析理论比较同一学科不同领域的论文的引言结构也是语言学家们关注的焦点。〔7〕这些研究丰富了体裁分析理论,完善了CARS模式,也揭示了不同交际目的下引言写作的多样性。

在国内, ESP教学,写作和翻译研究,〔8〕以及学术语类语篇的模块标注〔9〕等领域是体裁理论研究的焦点。与法律学术论文的相关问题也引起了学者的广泛探讨,其中有对法学论文各部分写译规范化的探讨,〔10〕也有对当前法学论文现状和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案的研究,〔11〕以及对英汉法律语篇和语言差异的研究〔12〕等等。这些探索性研究对体裁分析的应用与拓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有助于对国内法学研究的反思并推动其发展。

纵观以上研究,虽然它们从不同方面对法学论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但多数是从理论论证,没有进行大量实例验证,缺乏有力的数据支撑。而且这些研究多集中于中文法学论文,对比中英文法学论文的研究涉及甚少,对于帮助国内法学学者了解国际法学刊物的写作规范作用有限。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从国内外法律权威学术期刊共选取语料30篇,创建共计30240字数的小型英汉法律学术论文引言语料库。英文期刊包括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and Economics,Computer Law and Security Review等。中文期刊包括《法学研究》、《现代法学》。运用英文法律类学术论文CARS模型,对30篇英汉法律论文引言中的语步步骤进行人工标注,用AntConc软件提取,归纳各语步及步骤频率分布特征,总结英汉法律论文中的引言语步分布以及实现形式差异,并深入探讨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力求从对比分析的角度更全面、客观地把握英文法律学术类论文中引言的体裁特征,帮助中国法律学者写出高质量的英语法律学术论文。

五、结果分析与讨论

基于以上研究方法,我们得到英汉法律学术论文中引言的宏观语步和微观步骤分布特征(见表2),我们将逐一分析它们的异同,并探讨其背后深层次的社会文化原因。

1.英汉法律论文中引言的宏观语步分布特征

(1)由表2可见,中英文法律论文中的引言语步特征呈线性分布:确立研究领域开篇-阐述前期研究成果-设置研究空间-通报当前研究-填补研究空间-介绍论文结构。但英汉法律学术论文引言的宏观整体结构有较大不同,在语步的顺序和分布上具有明显差异,主要体现在语步1(确立研究领域)、语步5(填补研究空间)和语步6 (介绍论文结构)。

(2)相比中文法律学术论文引言,英文法律论文引言更注重详尽、全面地介绍研究领域。引言开篇采用介绍研究领域,研究背景这一语步,可以让读者能够迅速进入研究情景,了解必要的背景知识以便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文章论证及观点。所有30篇英文法律论文中的引言十分详细具体地介绍了研究领域,涵盖了相关领域的方方面面,所占篇幅较大,有的达到数千字(由于篇幅有限,作者不再举例说明)。虽然86%的中文法律论文中的引言介绍了研究领域,但篇幅在整个引言中较短,寥寥数语,甚至有2篇引言未介绍研究领域而直接进入了“设置研究空间”这一语步。

英汉法律论文中引言对于介绍研究领域的显著差异主要源于国内外不同的学术写作习惯。国外学者通常采用作者负责型写作方法,这种方法要求作者详细阐述观点,展示逻辑推理的过程和事物的具体性,这使得文章条理清楚,目的明确,也大大减轻了读者的负担;而中国学者则倾向于采用传统的读者负责型写作方法。这种写作方法倾向于含蓄概括,思维委婉跳跃,作者只是提出模糊的意向和帮助理解的材料,大量背景知识需由读者自行查找,作者的观点深意也要由读者从文章叙述中得出, 读者的主观理解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所以在例1中,作者在第一句中就直接切入研究焦点:教育权,第二句高度概括了造成不同理解的原因,并没有展开此话题,给读者留下了更多的想象空间,以待在下文中寻求答案。

例1.现代法律一般都承认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但各国的立法表述上不同,导致人们对受教育权性质的含义有多种不同的理解……(《从国际法角度看受教育权的权利性质》)

(3)英文法律论文更倾向在引言里通报其填补研究空间的结果,而中文法律论文引言涉及极少。“通报研究空间”这一语步的主要功能是直接说明研究成果,并指出其在研究领域的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和价值,同时也强调当前研究的贡献。

由表2可见,英文法律论文作者一般在引言里直接提出其研究结果,解决方案,观点看法等,80%的英文法律学术论文都在引言里通报了填补研究空间的结果,这使得读者在一开始就对文章的立场清晰理解(见例2、例3)。在例2中,作者提出了一种常识性理论,这种理论可以很好的解决前文提出的艺术品诉讼法庭争议的问题。在例3中,作者直接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和文章的结论:修订法不能根本改变被告的权利,从而回答了一直备受关注的问题。

例2.In contrast to the work of such scholars, this Article, written on the verge of a possible dramatic reworking of the rules governing 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al conflicts and judgments, posits a simple common sense theory: courts should defer to the forum exercising in rem jurisdiction will have the most control over the ultimate disposition of the chattel.(〈Crossroads in the Great Race: Moving Beyond the International Race to Judgment in Disputes over Artwork and Other Chattels〉)

例3. This Comment concludes that the amended rules are not likely to change substantially the rights of criminal defendants with respect to the introduction of prior act evidence.(〈COMMENT: Oregons New Character Evidence Rules〉)

相比之下,中文法律学术论文极少在引言中直接揭示其观点立场或解决方案等,只有20%在引言里指出了研究结果,解决方案等。由此可反映出中英学者不同的论文写作习惯:外国学者写作直接清晰,开门见山,而中国学者写作委婉曲折,倾向于缓慢推进写作进程。

(4)大部分英文法律论文会在引言里介绍论文结构,而中文法律论文引言都缺少这一语步。介绍论文结构能帮助读者掌握文章脉络,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思路,从而更深刻地掌握作者论证的方法过程。此外,论文结构可以使读者更有针对地阅读文章,有选择、有重点地研究自己感兴趣的部分,在阅读引言时就能够确定自己阅读的重点(见例4)。表2表明70%以上的英文法律论文都在引言里介绍了论文结构,不仅使得文章逻辑严密,条理清晰,还使得读者有了整体的概念,也方便读者快速阅读感兴趣的部分。在例4中,作者用主题句、特点的语法结构,清楚地呈现了整个篇章结构,使读者能迅速地把握文章脉络,选取自己的兴趣点。

例4. The structure of this Article is as follows: In Part I, I briefly survey……In Part II, I analyze……I demonstrate that (a)…… (b)……(c)…… I then turn in Part III to a description of……In Part IV, I examine…… In Part V, I put forward the basic tenets of an IL approach. In this model, (〈Integrative Linkage: Combining Public and Private Regulatory Approaches in th Design of Trade and Labor Regimes〉)

而中文法律论文引言几乎都没有包括这一语步,中国学者更倾向引起读者兴趣,使其继续阅读,自己探寻文章脉络。

2. 英汉法律论文中引言的微观步骤对比

(1)确立研究领域选用的步骤不同。英文法律论文引言大多通过概括论题内容,介绍相关背景知识来引领读者进入研究领域,而中文法律论文则更多的介绍论题重要性来确立研究领域(见表3)。

55%的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作者采用概括论题内容来确立该论文的研究领域,由此可见,国外学者重视逻辑思维和严密分析,通过一步步的概括和阐述论题内容,由点及面,由个体到整体的描绘出整个研究领域,引导读者轻松进入研究情境。而近一半的中国学者倾向使用“介绍论题重要性”,是为了吸引读者。在信息时代,高效率的读者会首先通过阅读引言了解文章大致内容是否与自己的研究息息相关或是否具有重要意义来决定是否继续阅读文章。因此,“介绍论题重要性”就发挥了强调当前研究、吸引潜在读者的作用。在例5中,作者通过用一些阐明论题重要性的短语,如“议论的热点”,“热门话题”等,突出了该话题的重要性和时效性,以达到迅速吸引读者的眼球,并促使他们继续往下读的效果。

例5.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领域各种基本规范的确立,我国法治建设的中心已逐步从“立法”转向“司法”,与司法相关的话题也逐渐成为实务界和学界议论的热点。“法律原则如何适用”即是其中的一个热门话题。(《法律原则适用与程序制度保障———以民事法为中心的分析》)

(2)在回顾前期研究成果步骤中,大多数英文法律论文引言都会采用回顾前期研究成果,而中文法律论文引言较少涉及(见表4)。回顾前期研究成果这一语步,主要是通过大范围讨论先前研究从而自然地引入当前研究来实现的,它将当前研究与以往研究联系到一起,既可以体现当前研究的重要性和贡献,又可以为设置研究空间提供依据。然而,回顾前期研究成果并不是单纯为了回顾,而是帮助作者:(1)将论题缩小到当前研究的一个具体点上;(2)找到前期研究的局限性和问题;(3)通过回顾前期研究成果,尤其是知名研究,并提出问题使得文章更具学术性,更使人信服。因此,回顾前期研究成果兼具交流和说服的作用。

中英法律论文引言在此步骤上的不同与中外的研究传统紧密相关。西方国家个人主义根深蒂固,倡导消极礼貌策略,强调个人价值,〔13〕因此体现在学术写作上就是回顾前期研究成果和指出研究差距,既强调他人贡献,又指出缺陷突出本研究的必要性。 如例6中,作者在讨论先前研究时,明确地指出了每一个观点的作者,如Cary和Winter,体现了西方国家强调个人价值的价值观。

例6. Noting that a large part of Delaware’s revenue was derived from the incorporation business, Cary (1974) opined that Delaware bent over backward to offer a corporation law that appealed to corporate managers. In response, Winter (1977) noted that if Delaware corporations did in fact do poorly, one would expect that their cost of capital would increase to reflect the diminished returns. Winter noted that there was no evidence that this was the case.(〈The role of interjurisdictional competition in shaping Canadian corporate law〉)

然而,中国文化深受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影响,提倡积极礼貌策略,折射在学术尤其是社会科学研究上,〔16〕回顾前期研究成果的方式十分随意模糊,尽量避免评价他人成果。

在例7中,作者在回顾前期研究成果时,并未明确地指出是哪位或哪些学者提出了这些观点,而是笼统地用“学者们”概括,这就体现了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另外一方面,尽管作者指出前期研究得出“与西方社会相比,中国社会法制观念淡漠,中国公民缺乏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的结论,但却没有明确指出得出这些结论的文献和作者,这也会让读者疑惑是前人做出的这些结论,还是作者的主观推断。所以,相比之下,英文法律学术论文引言在回顾前期研究成果时,非常明确地指出了作者及文献,这使得引用更具客观性,真实性和说服性。

例7. 学者们普遍认识到,法律的有效实施,除了必须具备一些体制内的“硬件”(包括足够的执法力度、完善的监督机制以及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等等)之外,还需要社会环境的支持。如果环境不利,法律就难免在其实施过程中被扭曲变形,甚至形同虚设。然而,让人头疼的问题是,中国社会的“水土”究竟有哪些成分不适合“现代法律制度”的运行? 对此,学者们普遍认为,与西方社会相比,中国社会法治观念淡漠,中国公民缺乏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归根到底,中国本土的“法律文化”与来自西方的现代法律制度之间存在深刻的裂痕,甚至在某些地方格格不入。(《法治及其社会资源———兼评苏力“本土资源”说》)

(3)在通报当前研究这一语步的实现形式上,英汉法律学术论文引言采用的步骤相差较大(见表5)。在这一语步中,中文法律论文中引言采用的四个步骤比例较均衡,而一半以上英文法律论文中引言主要采用“陈述论文主要计划”这一步骤。更值得注意的是,中文法律论文中比例较高的“陈述研究价值”步骤,在英文法律论文中却几乎没有。

例8.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awarding of punitive damages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s in light of Mastrobuono. It determines that, because special considerations are due in international disputes…… The Article concludes by proposing a framework for analyzing claims for punitive damages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s……(〈Awarding Punitive Damages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s in the Wake of Mastrobuono v.Shearson Lehman Hutton, Inc.〉)

相比之下,中文法律论文引言较多地采用了陈述研究价值这一步骤。国内学者倾向于首先吸引读者关注研究,至于具体的研究过程及问题假说则由读者在正文中自行探索(见例9)。而且,陈述研究价值具有推销性的特征。作者引言中采用“本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本研究为……作了重要贡献”,“本研究对……提供了独特的视野和指导”等结构,既使得读者了解了研究意义,同时又间接推销了文章。

例9.了解和研究这些保留和解释性声明,不仅对我国提出相关的保留或解释性声明有借鉴意义,而且对今后解释和适用《公约》,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有重要参考价值。(《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

六、结语

从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出英汉法律类学术论文中的引言在语步和步骤的使用频率、顺序和分布上存在显著差异,究其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1.写作方法的不同。国外学者倾向使用作者负责型的写作方法。为了减轻读者负担,让他们更轻松进入话题,作者详细阐述观点,展示推理过程,使文章观点明确、条理清楚。而国内学者多采用读者负责型的写作方法,旨在给读者更多的发挥空间,并激发读者兴趣。在确定研究领域,通报前期成果和介绍论文结构等方面都较含糊笼统,让读者自行归纳,理清脉络。

2.价值观差异。西方个人主义价值观所倡导的消极礼貌策略充分体现在英语法律学术论文中关于引言的前期研究回顾步骤中。国外作者在法律学术论文中既强调他人贡献,又指出其缺陷,并突出本研究的必要性;相反,东方集体主义价值观深深影响国内作者,他们在论文写作时采取积极礼貌策略,在前期研究回顾中为了顾及他人面子,尽量避免评价他人成果。

3.思维方式和写作习惯差异。国外学者倾向于直接清晰、开门见山的写作方式,更重视逻辑严密,条理清晰。而国内学者写作委婉曲折,倾向于缓慢推进的过程,给读者留出更大的主观空间,同时也很重视推销自己的文章。

英汉法律学术论文引言中所展现在宏观语步结构上的不同取向以及微观步骤上的选择差异,反映了中西方学者潜意识中的不同的心理、写作习惯和社会文化观念。国内法律学者在撰写英文法律学术论文时,必须把握英汉法律学术论文引言在体裁结构方面存有的显著差异及其深层次原因,进而谙熟英文法律学术论文引言的体裁结构,遵循系统规范的英文引言写作要求,从而提高英文论文引言的写作质量。

〔参考文献〕

〔1〕Swales,J.M.Genre Analysis: English in Academic and Research Setting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2〕〔3〕Bhatia,V.K.Analyzing Aenre: Language Use in Professional Settings.London: Longman, 1993,pp.16-22.

〔4〕Anthony,L.,Writing Research Article Introductions in Software Engineering: How Accurate Is A Standard Model?IEEE Transactions on Professional Communication,1999,42.pp.38-46.

〔5〕〔6〕〔7〕Samra,J.B.Introductions in Research Articles: Variations Across Disciplines.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s, 2002,21.pp.1-17.

〔8〕韩金龙,秦秀白. 体裁分析与体裁教学法〔J〕.外语界,2000,(1);李俊.体裁分析法与写作产出〔J〕.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秦秀白.体裁教学法述评〔J〕.外语教学与研究,2000,(1).

〔9〕黄萍,沈燕.学术语类语篇模块标注的理论整合探索〔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

〔10〕邓勇.法学论文中文摘要规范化探析〔J〕.当代法学,2005,(3);诚.略评法学论文篇目之英译〔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4);张少瑜.谈谈法学论文的学术规格〔J〕.法学评论,2000,(3).

篇(8)

在教学中通过主题演讲、专题研讨、小组活动、研究性小论文、辩论赛、情景模拟等课程实践形式,达到培养学生公民意识、提高公民参与技能的目的。如在历史课的教学中,可以通过开展课堂讨论、组织辩论会、举行历史故事会、举办历史讲座、进行历史方面的社会调查、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观看并讨论历史题材的影视作品等形式,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参与意识;在政治课的教学中,可结合“和谐社会” 等问题的教学给学生布置实践作业:观察三亚存在哪些不和谐的现象?为什么要解决这些不和谐的现象?请你调查当地政府为解决“和谐”问题采取了哪些举措?请你为当地政府提几条解决这些不和谐现象的建议等,鼓励学生自己定一些课题进行调查研究,按期上交调查报告和政治小论文。

二、广泛开展班级实践活动

一是民主竞选班级干部和民主评优评先。如班长竞选,由任课教师推荐、同学推荐和自荐等形式选出候选人5名,候选人有一个月的试用期,由学生考查各候选人的表现,试用期结束后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讲拉票,最后由全班投票,邀请任课教师监督唱票并公布选举结果。当选班长受教师和全班同学的共同监督,任期一年,每个学期末作一次述职报告。通过这样完整的步骤培养学生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这种形式还可以应用于民主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干部等。二是在班级管理中运用集体的智慧,要求学生自主管理,培养学生主体意识。如班规可在校规基础上,发动学生自己制定,给学生充分的话语权,班规形成后要保证全体学生遵守,由班干部监督执行。利用板报、墙壁设计,宣传公民知识,建设班级文化,让学生在参与中体验民主生活。三是利用班会和活动课等开展公民教育主题活动。可以根据学生中出现的不良现象展开主体讨论,如一些学生遇到过生日、评上“三好学生”、当上班干部等情况,为了“面子”,考虑如何请客以及请客费用如何而来等问题。通过学生小品表演再现情景的形式,引导学生开展辩论。让学生在这一系列激烈辩论、思维撞击的过程中判断是非价值。通过这样的行为训练模式,引导学生在两种或者多种价值观中进行判别,对问题进行系统逻辑的思考,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三、充分利用校园实践活动

篇(9)

思想解放:激荡30年

经历过思想被严酷禁锢的人更能深深体会到“解放”的含义。中国新闻改革和新闻学研究30年的亲历者之一、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童兵教授认为思想解放是中国传媒发展强大的原动力。他在题为《突破体制瓶颈深化新闻改革》的主题演讲中,回顾了1977-1981年启动改革的三次思想解放大讨论和新闻传播界的三次重要会议,提出要继续深化改革的5项举措。作为曾直接指挥传媒前行的领军人物,原广电部副部长、中央电视台台长杨伟光先生提交的论文《创新是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的动力》,回忆了中国电视从电视剧到新闻节目的创新与变革,认为要注重对“度”的把握,以求扩大正面效应减少负面效应。

改革开放初期,解放思想就可以释放出巨大的能量,但改革进入“深水区”后,各种动力因素就复杂起来。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者郑保卫教授在《从激发人的潜能到全方位整合资源》一文中,概括了30年报业改革发展动力体系的丰富与拓展:最初,通过调动人的积极性来谋求发展;后来制度、资本、市场、技术等各种因素逐渐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

华中科技大学孙旭培教授的文章《从精英主义新闻观念到无产阶级新闻自由》追溯历史源头,认为新闻观念在两条路线上发展:从弥尔顿到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主义认为,言论、新闻自由是人权,应该人人都有;从柏拉图到的精英主义认为,只有部分精英可以享有言论、新闻自由。两条路线的分水岭为是否承认人人平等,于是出现社会自由和阶级自由的分野。多数人自由、实质自由的说法都是用来支撑阶级自由的理论的。

武汉大学单波教授在《西方新闻传播观念的导入与中国新闻改革》一文中认为,1992年之前的第一次思想解放,“以新闻为本位的新闻观启蒙”,解决了传媒“无新闻”的问题,具有思想“解冻”的味道;1992年之后是第二次思想解放,开始了向大众传播学的转向,带来了精神空间的拓展,解决了新闻“无业”的问题;从1997年开始的第三次思想解放是面向全球化语境下的新闻改革,进一步冲破了“所有制崇拜”。但囿于政治体制,中国传媒寻求本土化生存成了当下一个相对可行的策略;今后新闻改革将不得不直面自由的挑战。

市场化与传媒公共性

市场经济是新闻改革最重要、最根本的推动力。武汉大学罗以澄教授认为传媒业的市场化转型,是中国新闻改革30年的缩影和最核心的“板块”,它给中国新闻传媒业带来了巨大变化,同时也带来了更为严峻的生存压力以及无法回避的挑战与问题。

传媒市场化是促进还是压抑了中国公共空间的发展?两位复旦大学新闻学院长江讲座教授都讨论了传媒的公共性。来自美国威斯康新-麦迪逊分校传播艺术系的潘忠党教授在题为《传媒的公共性与传媒改革的再起步》主题演讲中,认为30年的改革依赖并发挥了市场的解放力量,传媒改革步入正题就必须超越市场,以不同的目标思路和价值引导重新起步。

来自香港中文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的陈韬文教授以“公共空间”为核心概念,发表《传媒市场化、权力结构与公共空间的发展:一个比较视角》的演讲,检视西欧、美国、新加坡、香港、大陆地区的公共空间形态,认为其形态变化受制于权力结构及市场化程度。民主化带来权力结构的开放,是发挥传媒市场化扩大公共空间作用的社会条件之一,也是开拓公共空间最根本的办法。河北大学白贵教授在《博客新闻评论的特征与功能》一文中认为,网络在培养民众的公共参与意识与公共精神方面功不可没,博客新闻评论的公共性体现在搭建进入公共领域的平台、实现完整的民意记录。

在国家―社会关系的理论视角下,传媒话语实践的变化,体现了公共空间与权力结构之间的互动。复旦大学孙玮教授以1978年以来中国大陆大众化报纸的演变为线索,采用话语分析的路径,认为由大众化报纸建构的社会主体经历了“读者”、“市民”、“公民”、“小资”等不同阶段的变化。但这种话语实践为社会结构中的多重力量所左右,常常出现游移和混乱,充满着很多变数。香港浸会大学郭中实教授与复旦大学陆晔教授合作的论文《报告文学的“事实演绎”:从不同历史时期的文本管窥中国知识分子与国家关系之变迁》,认为“报告文学的发展路向,从70年代末期知识分子社会角色的合法性建构开始,经过80年代中后期与国家政治权力结盟短暂触及政治体制改革,至90年代演变成知识分子将公共利益作为社会现实批判和与国家关系建构的话语基础。通过三个典型文本分析,发现在这一过程中,市场经济催生的国家―社会从高度统合到有限疏离的结构性转变对知识分子的社会作为起到重要影响”。

30年改革也投影在新闻文体的变化中。复旦大学许燕副教授的文章将新闻文体变化分为四个时期:大转型时期(1978~1982年)――多元化时期(1983~1989年)――分众化时期(1990~1998年)――网络化时期(1999~2008年),文体从新闻报道理念、文体结构布局、语言修辞风格和文体表现方式等方面都随着社会环境的迅速变化而不断变化。

改革攻坚与传媒重新定位

“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曾经释放了传媒的文化生产力,如今则成为传媒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深圳报业集团党委书记黄扬略的文章《走出误区,正确把握党报集团改革方向》,针对夸大“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中的企业因素、甚至主张把传媒集团划归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认识“误区”,认为要正确把握党报集团的改革方向,不能轻率地将党报集团归入企业。中国海洋大学教授张伟在《“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历史价值》一文中认为,“由于事业和企业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组织逻辑集于传媒一身,形成一种难以克服的结构性困扼,影响和阻碍了传媒产业的健康发展”。复旦大学张涛甫副教授在《中国传媒改革的风险考虑》中认为,媒体改革面临着政治风险、社会风险、市场风险,“增量改革在化解风险的同时,也在积累新的风险;需要在存量改革阶段解决结构性、系统性风险。”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社会中,中国传媒需要重新定位。上海大学张咏华教授认为,“反映我国传媒社会定位转型的企业化管理和重塑传媒市场主体的探索,需要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深化。它没有相同的现成经验可以照搬,难点的存在势所必然,曲折乃至彷徨或徘徊或许也在所难免。但是,这种转型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经济转型的必然要求”。思考传媒重新定位的另一种视角是风险社会理论。天津师范大学殷莉副教授认为“新闻传媒在风险传播中的新闻价值取向必须符合价值理性,以公众关注的公共利益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公共兴趣为选择标准”。

公民权利、舆论监督与重构现代新闻制度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三项权利,即言论出版自由、知情权和批评建议权为舆论监督提供了宪法依据。暨南大学董天策教授、林爱B副教授及河北大学乔云霞教授撰文谈到以公民权利为基础、为舆论监督提供制度保障和法治保障。复旦大学黄旦教授与瞿翌轶合作的论文认为“权力”与“权利”是考察中国语境下舆论监督的两种视角。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展江教授从公民社会的理论视角梳理了近七年来大陆的舆论监督,认为其表现出了公共领域和市场领域的双重热情。南京大学丁柏栓教授在《扩大人民民主与实施新闻舆论监督关系论》一文中认为,改变新闻舆论监督难的境况,要靠扩大人民民主。而从执政党自身建设方面来说,则需要将加强和改进新闻舆论监督工作作为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现代新闻制度的核心,是通过新闻自由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权。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张博树和前新闻局长钟沛璋合作的文章认为,中国传媒如今面临着重构现代新闻制度的历史任务,新闻制度的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紧密相连。台湾政治大学新闻研究所所长李瞻教授在《报业制度与政治制度之关联性》一文中认为,报业制度决定于政治制度,当社会政治制度变更时,报业制度亦随之变更。华中科技大学张昆教授在《中国媒介改革的政治限度》一文中认为,现存的政治限度是:不危及社会系统的稳定、不伤害权力系统的合法性、不削弱权力对媒介的管理、不影响主流价值的传承。

数字化、媒介融合与制度整合

数字媒体技术推动了媒介融合,进而提出了制度融合的需求。广电总局副总编辑、发展改革研究中心黄勇主任发表了题为《数字化――中国广播电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的演讲。谈到目前推进数字化进程面临的困难是:定位不够清晰、用户认可度不高、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认为推动广电数字化需要政策支持与制度创新。中国传媒大学黄升民教授、周艳、王薇在《推进、发展、冲突、创新―――解析广电数字新媒体的发展演变》中认为,广电产业与其他媒体产业一样,各方利益矛盾冲突的特征是内包、长存、调适的,矛盾各方形成一个无法明言的底线,呈浑浊状态博弈前行。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胡正荣教授在《媒介融合时代的中国媒介制度整合》演讲中谈到,中国传媒面临的问题是内容单一但却渠道多元,他认为媒介制度整合的原则是:保证资源的合理分布与公平利用,信息传播的多样性,保护受众的公共利益。

新媒体技术对社会的影响全面而具体。清华大学熊澄宇教授、吕宇翔、张铮合作的文章认为,新媒体不仅是一种技术生产力,还是一种文化生产力。它在发展中与生产关系不断出现适应―不适应―再适应的过程,从而推动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改革的不断深化。华东师范大学严三九教授则通过调查发现了上海市网络视听专业人才紧缺,进而思考新闻传播教育如何面对市场需求。上海大学吴信训教授和王建磊合作的论文则积极探索新媒体环境下电视新闻的增值方式:运用数字存储和点播、编辑技术,使原本大多为一次性消费的新闻得到价值的重新开发和利用。

2001年,中国广告产业全面开放。武汉大学张金海教授认为,制度选择与制度安排促进了中国广告产业30年的高速发展,也导致中国广告产业的市场低集中度、外资主导倾向,以及结构不均衡等许多严重问题。全球化语境下,文章思考自由开放市场模式与产业后发的政策保护及自主发展之间、市场运作机制与以行政为主导的市场管理体制之间的关系。

文化传播与新闻传播教育

上海大学戴元光教授和郑涵教授合作的论文《建构多元的文化传播体系提高我国文化的传播能力》认为,我国文化传播体系形态进入迅速扩容和分化重组的发展阶段,文化传播的关键在于公信、多元与经济竞争力。安徽大学姜红教授检视了现代中国新闻学术思想中的进化论观念,发现存在着两种思想脉络:“渐变”式进化论和“突变”式进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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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权;环境权利论;应然权理论;公民环境权论 

    一、公民环境权研究的现状 

    自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先生198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环境权初探》以来,关于环境权的讨论至今已有25年。众多学者都加人了环境权的大辩论,而且大部分关于环境权的论文都涉及到公民环境权论题。关于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我国学者于20世纪80年代初将公民环境权定位为法律权利;90年代,又有学者将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定位为人权、应然权利和基本权利;21世纪初,又有学者认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习惯权利。 

    1.20世纪80年代的法律权理论 

    20世纪80年代公民环境权的法律权利论的代表是蔡守秋。早在1982年,蔡先生就分析了环境权的产生过程,并得出下述三个结论:第一,从社会发展的历史看,环境权的提出是人类环境问题发展的必然产物;把环境权规定为国家和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各国宪法、环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一种发展趋势;环境权这个规范深深地扎根于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之中。第二,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环境权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第三,有关环境权的理论正处于发展时期,我国的法学工作都应该为建立环境权的科学理论作出贡献。总之,蔡先生将环境权视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弱势地承认了环境权与人权的关联。在他看来,环境权只是在发生学上与人权相连,其在社会生活中主要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 

    2.20世纪90年代的应然权利论 

    20世纪90年代应然权利论的代表是吕忠梅教授和陈泉生教授。吕教授从传统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出发,将环境权视为一种应有权利。用她的话来说:“环境权是为克服和弥补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缺陷和不足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权利。”吕教授主张,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吕教授的环境权利理论设计倾向于将环境权具体化,在具体化的过程中她实质上将环境权民事权利化。 

    3.21世纪初期的公民环境权学说 

    公德近是21世纪公民环境权论的一位代表,在谷德近看来,环境权的实质是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他因而反对把自然、后代和人类整体视为环境权的主体。他认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一种习惯权利。他眼中的习惯权利是一种制度事实,由约定俗成的生活规则支撑。公民环境权只能是习惯权利的理由有:(1)环境权一直存在于人类社会中;(2)环境权依靠社会习惯得以保障。

徐祥民教授是义务先定论的代表,义务先定论者则从根本上否定公民环境权的存在,主张环境权是一种以环境义务的先行履行为存在条件的人类权利。。在徐教授看来,公民环境权论者所论述的以对环境要素和环境功能的使用为内容的环境使用权,都可以归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公民环境权论者所主张的公民环境权不能构成对那些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权利的制约。徐教授主张,环境权是一种自得权,它产生于环境危机时代,是以自负义务的履行行为实现手段的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在他看来,人权发展的历史经过了初创期、发展期和升华期,三个时期的核心性人权分别是自由权、生存权和环境权。自山权的实现要求国家履行消极不妨碍的义务,生存权的实现要求国家或社会积极地提供保障,而环境权是自得权,是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所谓自得就是自己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是等待其他主体来提供方便,也不需要排除来自其他主体的妨碍。它的实现以人类履行自负的义务为条件。因此,在徐教授看来,现有的环境保护法以确认义务和督促履行义务为实现保护环境目的的手段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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