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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英语教学要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努力做到贴近专业,为学生的专业学习和发展服务,为学生进一步学习和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从我院实际情况出发,我们实事求是地对待个体差异,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为重点,紧紧围绕职业岗位实际需求,增强英语教学的实用性和职业性,以提高学生的英语应用能力。使学生掌握一定的英语基础知识和技能,具有进行简单会话的能力以及信函等涉外业务应用文的写作能力,为进一步学习专业英语、提高英语自学能力和为将来从业打下良好的基础。将语言学习和学生的职业发展统一起来,以满足学生的需求。为此,笔者结合我院高职护理学生的实际情况,对高职护理英语课程进行了以下教学实践。
一、全面了解学生情况
高职学生大部分英语起点较低,而且水平参差不齐,不善于主动学习。为了全面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笔者对我院护理学院学生进行了英语学习情况问卷调查和英语词汇学习策略调查。结果显示,学生英语词汇量偏低,没有养成较好的学习习惯和正确的学习方法,缺乏自主学习的精神,他们常用的仅是机械学习策略,很少利用语境、语感理解词汇的词义和词汇的搭配。大部分学生缺乏学习计划,没有目标,部分学生对英语学习缺乏兴趣。学生对医学英语学习态度积极,但护理英语教学缺乏专业特色,基本上是基础英语教学,缺乏对专业英语的要求,如:对于“制订词汇学习计划并依据计划学习词汇”,选“完全不符合”的192人占了22.1%,选“不太符合”的281人占32.3%,选“有时符合”的259人占29.7%,选“通常符合”的97人占11.1%,选“完全符合”的42人占4.8%。对于“会总结使用词汇的方法和策略”选择“完全不符合”的145人占16.7%,选择“不太符合”的307人占35.2%,而选择“有时符合”的265人占30.4%,只有占4.4%的38人选“完全符合”。
问及“学习医学专业英语的主要目的是什么”时,占44%的学生认为是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占14%的学生认为是为了考试及格获得学分;认为有利于考研和就业的占40%;2%的学生不清楚为什么学习。这说明大部分学生对学习医学英语的目的是相当明确的。问及“学习医学专业英语知识的主要渠道”时,有71%的学生选:课内材料,10%的学生选:去图书馆,13%的学生选:上网,6%的学生选:其他,表明学生对医学英语的学习主要在课堂。这说明必需加强对基础知识的训练,同时也验证了我们的教学方向是正确的。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找出解决的办法,提高英语学习实效。
二、以人为本,因材施教
2.1分层教学
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英语水平和高考成绩,在自愿的前提下把学生分为A、B、C3个等级班,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随时调整学习班级。不同等级的班级采用不同的教学进度和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因材施教,使学生的水平在各自原有的基础上都有所提高。让英语基础相对较差的学生学习基础英语,对英语基础相对较好的学生则加开医学英语口语。
2.2改革考核方式
在教学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因材施教”。把教学的重点放在学习过程上,而不是学习结果上,注重培养和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自信心,改变英语学习评价体系,将单一的评价方式分为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在学习英语的过程中以形成性评价为主,评价内容包括课前预习、课堂活动、学习档案、学习策略、学生的自我评价和学生互评。通过形成性评价使学生在英语课程的学习过程中不断体验进步与成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促进学生综合运用能力的全面发展;使教师获得英语教学的反馈信息,对自己的教学行为进行反思,并做出适当调整,促进教师不断探索教学模式,提高教学水平。
三、实施医护英语技能综合训练
高职英语课程以职场交际为目标,以应用为目的,着重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英语的能力。医学英语主要培养学生在实际工作中的语言运用能力以及用英语获取医学信息的能力。为此我们在2006年首先为护理专业英语高级班学生开设实用医护英语口语,2008年起为三年制护理学生在第三学期开设医用英语课,在基础英语教学中体现护理专业的特色。这样不仅使学生掌握了真实、地道、自然的医用英语表达形式和常用术语,而且学习了西方的护理理念,兼顾了学生相关职业素质的培养。
选择恰当的医护对话,通过请学生自己扮演护士或病人等形式,让他们在创设的情境中学会使用医护英语,积极参与课堂活动,在实践中体验学习英语的乐趣,从练中学,提倡重在参与与合作的精神。使学生能自如地用英语询问病史、记录症状、书写交接报告,突出“说”的能力,使学生走出“开不了口”的困境。
四、掌握有效的英语学习策略,提高英语学习实效
教会学生学习,向学生传授有效的学习策略是提高学生学习效率的有效途径,学习策略对学生学习英语起关键性作用。
简单地说,学习策略就是学生用来促进自己学习的方法和技巧。
为了提高高职学生使用英语词汇的能力,针对学生在学习中存在的问题,英语教师除了传授知识外,还要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学习策略培训,强化学生的英语学习意识,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有效的英语学习策略,提高英语学习的实效,如在词汇教学中,主要可以采用以下学习策略。
4.1运用词汇学习的管理策略
管理策略是学习者为了有效地组织和安排学习活动所采取的行动和步骤。词汇学习的管理策略可以分为前期策略、中期策略和后期策略。其主要采用元认知策略,元认知策略是指学习者用于计划、监督和调节自己学习过程的一切策略。
4.2运用词汇学习的认知策略
词汇学习认知策略主要采用猜测、查字典、重复、练习、联想、阅读、上下文、分类、应用等方法,如借英语词汇的构词原理,利用旧单词记住新单词;掌握词根,运用词缀法也能够有效地帮助记忆。词缀法是指用词根借助于前缀后缀构成新词的方法,掌握词的前缀后缀也是大量记忆英语单词的有效途径。
4.3运用社会情感策略,将合作精神融入英语学习之中
坚持把任务型教学法与合作学习相结合,以学生为中心,强化课堂互动。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努力创造英语教学环境,使学生在情境中学习、练习和实践,可以把学生分成固定的几个小组,每组都有不同水平的学生,这样可以培优扶差,避免两极分化,对学生进行分工,每位学生负责一个词汇的讲解,鼓励大家共同参与,让每位学生都觉得自己是不可缺少的。针对学生的个性特征,采用不同的方式来肯定学生,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使他们获得成就感。此外,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也会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并有助于营造一个轻松愉快、互帮互助的课堂气氛。教师要以自己积极的情感去感染学生,引起学生的共鸣,从而使学生产生强烈的求知欲,以提高学生的英语学习能力。
五、创建教学团队,强化教学反思
5.1创建合作教学团队,实现知识互补
我院公共外语教研室以年轻教师为主,虽然他们知识丰富,专业基础扎实,但是他们缺乏教学经验。所以我们积极创建合作教学团队,让有较高学历、职称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作为专业带头人,选择专业基础扎实、教学水平高的教师担任骨干教师,从而形成一个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的合作教学团队。
5.2课程建设与教师发展同步
教学团队的建设与课程建设紧密结合,以课程建设来提升团队建设内涵,改革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围绕精品课程、优秀课程建设来创建教学团队。在教学中更多地渗透以合作为核心的团队精神,促进教师的均衡发展。
5.3以科研带动团队发展
教学团队带头人积极带领团队申报教改课题,构建教学改革团队,带动教师人人搞科研。以科研促教学,加快了高职院校的改革进程,提高了教学改革的成效。
5.4以良好的师德、师风促进团队发展通过青年教师多媒体大赛、说课比赛、专题讲座等形式,增强教师的竞争意识,提高其教学水平。团队教师要以高尚的师德风范和爱岗敬业的精神,去关爱、教育每位学生,真正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5.5开展教学反思
反思教学的成功之处、反思教学的失误之处、反思教学情感和反思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困惑,加强教师自我评估和自律学习,教师只有把自我的发展看成是必需的和必要的,才会努力地发展自我,建构自我,从而不断促进自我改善教学,教会学生如何学习。教师必须紧跟时展的步伐,适应形势的发展,不断调整教学方法,通过不断地教学反思,使自己的教学能力得到提高和完善。
六、培养学生良好的内驱力
英语教学不仅是师生间知识的传递,也是情感的传递,教师对学生表达积极的、殷切的期望会极大地促进学生的学习热情,因此要发掘英语教学中的情感资源,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优化英语教学。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要善于向学生传达自己的期望,学生受到教师的暗示、关心、鼓励,就能激起学生学习的热情,在心智处于最佳状态时,顺利地接受各种信息,学习上会积极主动,并采取和教师合作的态度。在教学中注意培养学生学习英语的热情,让学生对自己的能力充满信心,进而产生强大的学习动力,从而提高学生英语学习的效率,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
七、开展英语活动,增强学生的英语应用能力组织多种活动
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营造一种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如利用现有的多媒体设备,开展英语经典影视配音大赛、演讲赛等,积极鼓励学生结合自身条件及今后就业前景组织课外活动,并在活动中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发挥公共课在丰富校园文化、维护校园稳定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高职护理英语教学必须激起学生学习医学英语的兴趣、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帮助学生获得学习成就感。在教学过程中,要始终关注医学英语的特点,做好基础英语向医学英语的过渡工作,使学生学到他们真正需要的与专业有关的知识,做到学以致用。要继续实施英语分级教学,开设行业英语,将学习策略运用于学习过程中,利用不断练习来培养学生的学习技巧,加强学法指导,以提高教学质量。通过一系列的教学改革,我院学生的三级通过率由20%提高到了50.21%,教学质量也逐年提高。
参考文献:
[1]杨亚军,戴立黎.高职高专学生英语学习策略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8,5:39~43.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民族民间文化的需求与日俱增,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文化财富,是发展先进文化的根基和精神资源。因此,如何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类型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文化遗产包括物质和非物质两大类。物质类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等可移动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名街区、名村镇等。非物质类包括口头传统、民俗活动和礼仪节庆、传统手工艺等以及与此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1)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力度欠缺。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得知我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是不够的,这导致了普查力度的欠缺和对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不清,其申报工作自然也会滞后。在这里,有一些广为人知的文化资产并没有申报成功,例如陕北的安塞腰鼓、傣族的泼水节、青海同仁的热贡艺术等,这些仍然被拒绝在了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门之外,令人扼腕叹息。
(2)保护意识落后,资金技术匮乏。当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并未纳入正式的轨道,因此对其的调查和保护利用工作就会很滞后,观念的滞后是会带来许多严重后果的,会导致一些本该被及时保护起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而逐渐败落直至消失,这将是我们民族的巨大精神损失。一是对传统文化或民间文化在主流文化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但是很遗憾目前对这方面存在认识不清的状况;二是将文化遗产“文物化”,文物是对整个文化遗产的保护,大部分都是一些实实在在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这样非物质的文化遗产便不能得到足够的重视;三是有一种观点一直在流行,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定是要消失的,因此要任其自生自灭。
(3)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法律保护依据。当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方面是很不完善的,能作为参考的只有文物保护法,而文物保护法之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因此其保护范围只局限于有形文化遗产,而对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却有相关的科学界定和保护措施。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措施
(1)确定传承项目,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力度,组织专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评估、判断、筛选,把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地方特色,具有时代相承特点,具有独特的知识、出色的技能和高超的技艺,保护和传承它对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传承项目,并根据其类别、特点、濒危程度,申报不同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此推动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2)通过相关法律进行保护。法律是保o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在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进程中,必须要注重加强中央与地方的协作与指导关系。全国各地政府应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基础之上,根据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状况,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分工与职责。
(3)加强政府扶持力度,进行保护。一是增加投资。要想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度,使得更多的群众能够正确意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这就需要各地政府积极组织社会当中的各种资源,通过积极组织各种宣传范围广、辐射能力强的宣传活动,有效提升民间文化的知名度,从而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参与度。二是协同合作,共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工作属于全面、系统的工程,这就需要中央、各级政府、地方文化机构、宣传机构以及非物质文化的专家进行协同合作,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力量,最大程度的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从而有效提升整个社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认识。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延续生命,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中,采取博博物馆式、档案式或者是数字化式的办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录音、录像、文字记载等加以保护,或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进行保护并鼓励其传承等办法,只能治标,不能治本。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其生命力,应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生存环境和发展动态,坚持用发展的动态眼光审视与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魅力得以传承。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生存环境和发展动态,就是不仅要把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呈现的文化形态,还要将目光投向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生存的环境之中,注重对其文化发生、发展的环境进行研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加强对其生存环境、生长土壤进行保护和培养,决不能单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采取切断环境,“断根取木”式的保护。坚持用发展的动态眼光审视与保护,就是要把发展、运动的哲学观贯穿保护工作始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生、发展和生存需要特定的环境和背景,随着环境和时代的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要有顺应时代改变自身的能力,吸收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因素,适应社会时代和环境的变化。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具有顺应时代的发展变化,对社会的变化置之不理,因循守旧,那么终将被社会所淘汰。所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遵循这一发展运动观,用运动的观点审视全局,杜绝生硬的绝对式的、强制性的保护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和保护在我国已经开展,希望在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力度的同时,也要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化伴生与文化共生问题,坚持用运动发展观审视全局,否则所保护的遗产项目难免会成为文化的“孤岛”和记忆的“碎片”。
追求效益是护理工作的最终目标,每一个护理工作者都要有价值理念,以最低成本向社会提供最优化的护理服务,充分发挥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医院的竞争能力。价值工程把护理质量指标与护理耗费指标相联系建筑工程论文,从而衡量工作效益,使护理管理更具科学性和系统性。
1 价值工程的模型
价值工程是一种以“提高某种事物价值为目的”的科学方法,[1]其实质是研究消费单位费用所能得到的功能量是多少,即价值系数中国学术期刊网。可用公式表达为:
根据价值工程的原理,在提供护理服务工作过程中,成本与质量之间衍化为一个强度指标,它们的比值反映了护理服务的有效程度。其数学模型为:
护理服务强度指标(V)
提高服务强度指标(V)是价值工程的落足点。在一定条件下,提高强度指标(V)的途径可综合为四种:
(1)质量稳定,成本下降(Q/C↓=V↑);
(2)成本略有提高,质量有更大提高(Q↑↑/C↑=V↑);
(3)成本不变建筑工程论文,质量提高;(Q↑/C→=V↑);
(4)质量提高,成本降低(Q↑/C↓=V↑)。
2 价值工程在医院护理管理工作中的运用
2.1有利于护理人力资源合理分配及科学管理 “又想马儿跑,又想马儿不吃草”是目前一些医院对待护理人员管理的现状,护士减员成为降低医院成本项目之一,致使医院床护比离1:0.4相差甚远,医护比接近1:1,护士人力资源配备严重不足,在人员调配上捉襟见肘,这与价值工程的科学内涵相背离。护理工作连续性强、强度大,合理的人员配备是保证护理工作质量与效益的前提建筑工程论文,靠减员来获取效益实不可取,更不可能保证质量,在前提一样的情况下,科学配备护理人员,成本看似略有提高,但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满意护理服务取得效益则更大。
2.2 运用价值工程评价护理工作效益运用价值工程,可以在护理工作中,把降低物耗、时耗作为提高价值系数及下一次行动的目标之一,价值思想就成为反馈的指导思想。
2.2.1优化护理操作流程 将操作流程分解,让不同的护士进行操作建筑工程论文,把用时最短、操作最优的步骤固定下来,形成新的操作规程,训练全体护士按新的操作规范进行操作,节约工作时间,降低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益中国学术期刊网。
2.2.2 价值工程为评价护士工作水平提供了科学依据。如果我们只看护理效果,而不把它放到物质、时间和精力消耗中去考察,那么我们的评价就没有纵横可比性,不能确切地评价护士水平的高低。如:在排除特殊影响因素情况下,甲护士完成一个病人的洗胃建筑工程论文,用去十五分钟,而乙护士给同样的病人洗胃花了三十分钟,都收到了同样的效果。但谁的工作水平高?显然只依据最终护理效果是不能做出正确评价的,因为时间长短体现了业务素质的区别。
2.2.3为各班次、常规工作设计护理路径,剔除那些重复的环节和劳动,使护理工作安排更科学,总之,功能发挥得越好,管理的效益越大。[2]
3 V值的量化分析及其控制作用
3.1 V值用于相同性质和规模的单位、科室之间的效益比较。V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管理效益水平,可作为检查评比护理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的客观指标中国学术期刊网。相同性质和规模的单位、科室建筑工程论文,用V值统一评比标准,尽可能减少评比中的主观判断因素带来的误差,使评比工作更具体更合理。如表一所示,丁医院的V值最大,说明其管理效益最好。
表一:四所市级医院V值比较表
市级医院
护理成本C
护理质量Q
强度指标V=Q/C
甲
80
90
1.13
乙
85
93
1.09
丙
75
80
1.07
丁
引言
伴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短短二十几年,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衣食住行也从商品短缺社会进入到物质丰富的消费社会。生活在消费社会中,面对丰富多采的商品和服务,也伴随着出现了消费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条中规定的“增加赔偿”即是指惩罚性损害赔偿,这是中国立法上第一次对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做出的规定。它突破了一般民法原则,使加害人给予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超过了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其目的在于通过给予消费者超出实际损失的私人利益,鼓励消费者同实施欺诈行为的经营者作斗争,进而实现对全体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但由于立法尚存不足,实践中引起类似“王海现象”等诸多案例的发生,有关司法判决也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惩罚性赔偿的研究,以促进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
《布莱克法律辞典》将惩罚性赔偿金定义为:当被告对原告的加害行为具有严重的暴力压制、恶意或者欺诈性质,或者属于任意的、轻率的、恶劣的行为时,法院可以判给原告超过实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事侵权责任形式,我国的法律规范中没有出现“惩罚性赔偿”的提法,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已得到初步肯定。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在按照受害人或相对的受害人团体所遭受的损害或加害人的非法获利所判决的赔偿金之外,为惩罚加害人的不法行为和威慑或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而判决加害人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金。
实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在英美国家一般认为有三项:其一是削弱侵权行为人的经济基础,防止他们重新作恶,以及防止社会上的其他人模仿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其二是鼓励受害人对不守法的侵权行为人提讼,激发他们同不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其三是对原告(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感情方面的损害赔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立法者的意图是,通过对经营者进行欺诈的恶意行为予以加重处罚,抑制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现象的发展,逐渐减少商业欺诈行为。具体来讲,此制度至少有以下四个功能:
(一)赔偿功能
惩罚性损害赔偿适用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原告遭受的损失获得全部的补偿,来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一方面补偿性赔偿对精神损害并不能提供充分的补救。另一方面尽管侵权行为法可以对人身伤害提供补救,但在许多情况下人身伤害的损失是很难证明的。因此,采用补偿性赔偿很难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充分补救。而惩罚性赔偿可以更充分地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再者,受害人提讼以后所支付的各种费用,特别是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只有通过惩罚性赔偿才能补救。
(二)制裁功能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的行为而适用的,就是要对故意的、恶意的不法行为实施惩罚。而补偿性赔偿要求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在性质上乃是一种交易,等于以同样的财产交换损失。这样一来,补偿性的赔偿对经营者难以起到制裁作用,甚至使民事赔偿法律为经营者所控制。而惩罚性损害赔偿则通过给不法行为人强加更重的经济负担来制裁不法行为,从而达到制裁的效果。
(三)威慑功能
威慑是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合理性的传统解释。惩罚性赔偿的这种威慑功能是为主张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学者和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院所普遍赞同的功能。威慑可以分为一般威慑和特别的威慑。一般威慑是指通过惩罚性赔偿对社会一般人将来可能的潜在侵权行为产生威慑作用,特别威慑是指对加害人本身的威吓作用,即防止加害人重复进行侵权行为。一般威慑是指确定一个样板,使他人从该样板中吸取教训而不再从事此行为。而人们在对这一样板进行经济分析时很容易得出成本大大高于收益的结论,从而在经济上获得了放弃潜在的侵权行为的足够的动因。
(四)鼓励功能
鼓励是指鼓励消费者积极同欺诈行为作斗争的功能。现代市场经济中,销售假货和实施欺诈行为的事件众多而分散,由于这种行为发生的高频率,销售假货或欺诈地提供服务的行为不仅是对个别消费者的私人利益的侵犯,而且是对全体消费者共同利益的侵犯。消费者权利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权利,而不是单纯的私人权利。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可以刺激和鼓励消费者更加积极地同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作斗争,从而会在客观上有利于保护社会上全体消费者的利益。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条件
(一)权利的主体必须是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由此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权的行使主体必须是消费者。但“消费者”如何界定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如单位能不能成为消费者?有学者认为应将消费者限于个体社会成员即自然人,而当法人、非法人组织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侵犯时,受《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范的调整。因为现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消费者弱者地位充分认识的基础上给予特殊保护的立法,如果将消费者的范围规定的过广,将各种社会团体和组织都视为消费者,那么,以此为指导方针而制定的法律必然会忽视个体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对其给予特殊保护亦就必然会失去理论上的依据。
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将消费者范围限制为自然人,而且现实生活中也的确存在着单位为其职工消费而购买商品受到欺诈的情形,若将单位作为消费者,其获得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后再由受损害的单位职工接受,这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弱者的目的。我国地方立法上也几乎一致地认为单位应该适用有关消费者保护的立法规定。如《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我国法学理论认为构成欺诈的要件有:(1)主观要素,行为人有欺诈的故意;(2)客观要素,即行为人有虚假陈述或隐瞒实情的行为;(3)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4)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其中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处罚办法还具体列举了一系列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表现形式,例如,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等等。
欺诈行为的认定直接涉及到消费者能否请求双倍赔偿,而实践中的界定往往不像理论那样简单易明。如“知假买假”行为能不能使用双倍赔偿?此情况下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很多学者认为虽然“知假买假”不算诚实,但远没有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恶劣程度高,况且知假买假行为确实可以有效地遏制制假售假之风,起到净化社会环境的作用。也有学者认为欺诈的首要问题是这一行为本身的非正当性,一个欺诈行为不会因为它被识破而变成正当的行为。而消费者具有运用已有的知识、经验和技能要求个人利益的区别,法律并不禁止个人基于“利己”的目的而采取的投机主义行为,消费者从来就不是以一个“利他主义者”形象被设计的。“知假买假”然后索取加倍赔偿的做法是符合道德的,它有助于打击假冒产品,因而有利于民众和社会。笔者认为上述论述亦有道理,但法律不应成为任何人投机取巧的工具,恶意利用法律作为个人“发财致富”的手段显然与法治的基本精神相悖。消法出台后实践中出现了不和谐因素,首先就是类似“王海现象”的“知假买假”行为的大量出现。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能为原告带来意外之财,“知假买假”并索取一倍赔偿一时被人们视为发财致富的途径而纷纷效仿。在市场规则尚未健全的今天,一方面“王海们”立意打假让人拍手称快,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不看到他们行为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故意“知假买假”并放任损害的发生,毫无疑问也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也导致了人们贪利的思想,破坏了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合法有序的规则。故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须以消费者不存在主观上的恶意为前提,即不得“知假买假”,利用“法律盲点”,投机取巧获得不当利益。在消费者明知及经营者对自己实施了侵权行为,但为了获得惩罚性赔偿,故意不采取预防措施而放任损害的发生,或存在重大过失时,均不得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此种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那种知假买假行为的继续重演。故笔者认为构成欺诈的要件中应坚持消费者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判断,如明知是欺诈仍坚持购买则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三)消费者受到损失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依照字面意思理解,即只有当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对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时,经营者才负赔偿责任;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的,则不负赔偿责任。损害的发生是损害赔偿的基本构成要件,无损害就无赔偿可言。所以,若只有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没有消费者受到损失的事实,消费者向经营者提出给予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要求就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条件。事实上,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并不意味着必须要有实际的损失或损害发生,只要商品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并足以给他们带来某种不良利益,就可以认定损害已经存在。
(四)消费者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请求
我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法定的赔偿制度,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效。一般情况下,经营者不可能自觉的履行这样的义务,所以消费者必须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请求。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讼。如果消费者没有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请求,经营者就没有义务支付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法院也不会做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判决。如果经营者因违法而受到了行政处罚的话,也不能免除它对消费者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因为两者在本质上不同,两种责任形式可以并存。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1、应在立法中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条件,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如前所述,应对消费者的范围界定和欺诈行为的认定要件予以明确。此方面因前文已作详述,此处不再赘述。
2、应该加大惩罚力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虽然在性质上属于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它的惩罚力度并不像西方国家那样是上10倍乃至上100倍,仅仅只是双倍惩罚。这一数额标准显得过于死板,并在大多数情况下显得标准偏低,难以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制约。当企业的违法所得远远高于接受罚款数额的时候,企业会变本加厉地做违法的事情,企业会觉得双倍的罚款是一种鼓励,罚完了他可以心安理得地继续再做;相反如果惩罚力度大了,企业就不会这样做了。“制假”之所以在我国这么多年来屡禁不止,就是因为打击的力度不大,惩罚的力度不足以让经营者惧怕。当赔偿的数额增大至一定程度时,侵权人的私人成本就会大大增加,侵权人受到法律制裁的结果不仅仅是无利可图,而是得不偿失,因此立法中规定惩罚数额越高,其威慑力就越强,侵权的概率也就越低。双倍赔偿条款当然是与我国的立法宗旨、法律传统相一致的,也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但这种轻微的惩罚力度往往并不能从根本上打击制假售假经营者的经济基础。在实践中,消费者也往往因为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与经营者交涉,却只能得到较小的利益,因此,大量的消费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自认倒霉,大都采取让经营者换货、退货,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
故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就应该取消赔偿的确定倍数,确定惩罚应考虑的因素。在原告提出赔偿请求时,赔偿数额由法官在每一具体案件中根据具体案情酌情裁定,如可考虑(1)经营者的恶意程度;(2)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包括手段、方式、持续时间及侵权行为发生后的态度、行为等;(3)侵权行为的后果,即尊严、感情受损伤的程度;(4)经营者的财务状况等。有了这样的弹性规定后,法官就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害关系明显失衡,消费者也可以得到安慰和补偿。当然为了避免过度的不平衡,可以在法律上对各类赔偿的最高限额予以限定。
3、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适用范围。在适用的条件上,第49条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只适用于故意的欺诈行为,而恶意的不作为、重大过失、极端轻视他人权利的行为都不适用。在实践中,除经营者故意欺诈消费者的情况外,其他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也大量存在,但却得不到有效救济。根据我国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要想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就必须证明经营者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但由消费者证明经营者主观上有故意非常困难。在美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很广泛,除故意欺诈以外,恶意的不作为,重大过失,极端轻视他人权利的行为都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东芝事件”中,东芝公司对美国用户给予了巨额赔偿却拒绝给中国用户以赔偿,主要原因是:在中国,双倍赔偿制度只适用经营者的欺诈作为,而在该案中要想证明东芝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可能性很小。因此,即使由法院来判决,依据中国现行《产品质量法》、《消法》的规定,东芝公司不会被判令支付双倍的惩罚赔偿金。故笔者认为应扩大第49条的适用范围,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可以适用于主观的欺诈行为,而且可以适用于恶意的不作为、重大过失、极端轻视他人权利的行为等,这样规定,可以使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尽最大程度的注意义务,也将对消费者提供更为周到细致的保护。
结语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其中,法律保护是消费者维权的根本手段。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从无法可依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的施行,走过了漫长的路。保护消费者权益所跨出的每一小步,都是中国消费者维权意识的飞跃,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更贴近消费者。中国加入WTO以后,社会的经济生活将和世界接轨,面对这种全新的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可避免要面临新的挑战。要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体现法律的公正,应该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应有的效用,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使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加合理,以适应中国加入WTO后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更加有利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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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要求最早来自于西方社会对现代化进程中的人的“异化”和“物化”的反思。在我国,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还只是近十年来的事情。然而,中国目前正处于现代化建设快速发展中,现代化的发展目标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二者之间的矛盾带给我们许多困惑。
总理曾说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物质性,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和物质性结合在一起。物质性就是文象,非物质性就是文脉。人之文明,无文象不生,无文脉不传。无文象无体,无文脉无魂。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几百年、几千年传下来的,为什么能传下来,千古不绝?就在于有灵魂,有精神。文脉就是一个民旅的魂脉。今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传承民族文化的文脉。
从众多研究资料中发现,现今理论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存在着两种保护理论模式:一种是“原生态”保护模式。他们认为应建立公认的具有现实保护意义的“生态文化圈”,在政府的扶持下,进行包括有形的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甚至是自然遗产在内的整体保护和规划;不复原,却承认并明确一种存在生态,使其在相对独立的环境中依循着规律发展;另一种观点是
“创新”保护模式。他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中不是经济包袱而是珍贵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通过现代转化,整合入现代文化体系中,发挥新的功能,才可能真正传承下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转化形式是文化元素重构,旧的文化体系消亡后,其中许多文化基因仍有活力,通过现代形式的基因重组,在保持精神内含和象征符号不变的前提下,使它们能够以现代形式复活。双向互动的新传媒和新兴的创意产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供了良好机遇。
针对两种不同的理论模式,我认为联合圜教科文组织提出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文化环保”,尽量保护各种文化原生态和多样性,避免人类富有特性的民族文化在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中逐渐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巾珍贵的可再生文化资源。对这种资源通过文化创新来继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通过现代功能转化,整合入现代文化体系中,发挥新的作用,才可能真正存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转化形式是文化元素的重构,旧的文化体系消亡后,其中许多基因仍有活力,通过现代形式的基因重组,在保持精神内蕴和象征符号不变的前提下,它们能够以现代形式复活。双向互动的新传媒和新兴的创意产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有效途径。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现代人的精神家园,是各民族的文化血脉,是各民族的“文化基因库”,具有多元潜在的再生能力。多元的“文化基因库”能够提供各民族人民世世代代累积的宝贵人生经验,能呈现出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再生资源,能启发后人站在前人的基础上建起更美丽的艺术殿堂。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保护模式的理论核心
1、“创造性转化”是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出路
“创造性转化”一词来源于美国威斯康辛大学历史系教授、著名学者林毓生的《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一书。作者在书中提到要推行文化传统“创造的转化”:“但,究竟什么是文化传统‘创造的转化’呢?那是把一些中国文化传统中的符号与价值系统加以改造,使经过改造的符号与价值系统变成有利于变迁的种子,同时在变迁的过程中继续保持文化的认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重要的“文化基因”,其赖以存在的“细胞环境”如今已发生巨变,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也必须进行一定的“基因改良”和“重组”,以提高在新的“细胞环境”中的成活率与生命力。在当代社会中依托现代产品或融合现代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造性转化,创造出既具有民族精髓又具有崭新表现形式的当代特色产品,是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实生命力、促进其在当代社会中延续和保护的最根本出路,也是我国当代产品显现中华民族精神的有利契机。“创造性转化”不是简单地牺牲真实性实现商品化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变得面目全非,而是以新的载体继续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和技巧等精髓,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生产的当代产品要仍带有民旅的鲜明特色,仍能取得民众的“文化认同感”。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代由农耕文明转向工业文明的巨大经济转型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到传统文化的变革。“实际上,一切过去时代的文化资源,都有一个在今天文化语境中重新阐释和创新开掘的问题。任何文化资源要想成为生动、话跃的‘现在时’或‘现在进行时’,都必须与今天人民的精神生活需要相联系。所以,一切传统的文化资源要想在今天发挥作用,都必须经历一个现代的转换。”,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代的保护、传承固然需要政府的倡导以构造一个和谐的发展环境,也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以提供经费来源,非物质文化遗产欲在现代社会中继续求得稳固的一席之地,仅仅依靠外在力量,被动地等待被抢救和被保护是不够的,解决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其自身的“自强不息”。也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应“坐以待毙’,而应“相时而动”,进行适当的变革,适应当代社会,融入当代生活,以积极的姿态融入现代生活潮流,在这个生活日新月异、变化天翻地覆的现代大工业社会中焕发出别样的光彩。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保存,但更要延续:要延续,但更要发展。而一切的关键莫不在于依托具有当代特色的产品或融合当代技术以实现“创造性转化”。
2、文化元素重构是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形式
2008年北京奥运吉祥物“福娃”,以中国传统的民间艺术为表现手段,把中国“五行哲学思想,与奥运五环相匹配,是奥运精神和中国传统文化最精彩的结合,向世界展示了光辉灿烂的中华文化,更向世人说明了中国民间艺术的永恒魅力。
3、创意产业是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主要包括如口承文学、历史传说、环境知识、生产技术、消费习惯、交际礼节、,人生仪式、节日庆典、组织制度、娱乐游戏、艺术技能、信仰心理等。它们是过往生活的凭证,是国情、民情的重要组成,也是有独特载体的民众的文化。因此,通过对这些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理和挖掘,我们会孵化出国民经济的一些新兴部门和行业。“不仅如此,这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相关的产业,还往往是一种立体产业,带动力强,辐射面广,能够产生多种效益,其发展方向常常涉及传媒、演艺、美术、会展、体育、旅游、教育、出版等
行业。同时它还可能通过产业链间的传动关系,进而带动信息、餐饮、房地产、服装、交通等十几个相关行业的发展,为国民经济发展创造出一些意想不到的新的增长点。”
近日有消息报道,在“人人电影”公布的新片计划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有陈可辛执导的魔幻大片《钟馗》,据透露,之所以选择这个家喻户晓的“钟馗”这个人物,是因为钟馗能把人们带到一个想象的空间,回想童年的记忆,在他心目中,钟馗就是中国的蝙蝠侠、超人,就是中国的超级英雄。这里钟馗的出现,中国成人心目中的神性力量的不在场。
从文化视角来看,陈可辛电影选材的有趣之处在于,导演会想到钟馗这个形象。钟馗是中国传统年画的典型形象,这个形象的来源众说纷纭,但大多数人认为他是唐初终南山进士,才华出众而相貌丑陋,死后成神,擅长抓鬼。慢慢变成端午节文化中的固定形象。在民间,钟馗画像辟邪的能力深入人心。最初在唐宋时代,钟馗年画的能指非常单纯,钟馗以惊人的丑陋和冷酷无情抓鬼吃鬼的能力而广受欢迎,他足以把小孩子吓哭的形象虽然缺乏亲和力,却有实用价值。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钟馗形象的能指在发生微妙的变化,“钟馗嫁妹”中的钟馗多了一份铁汉柔情,对友人的情谊,对妹妹的关爱,让这个比鬼还要丑的恐怖形象多了一份令人感动的力量,中国传统价值观在阴冷的鬼魅世界中折射出意想不到的光彩。钟馗渐渐不再是个异类,异类无法令人信任,但是一个和我们有共同价值观的“鬼王”则可以让普通民众放心依靠――钟馗形象的人性演变没有削弱,而是加强了这一形象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陈可辛导演在电影中继续钟馗形象的人性之路,而且又加上了现代的解读,令这个形象更为丰满,更是一个“人”。这样,钟馗这个形象就完成了“人”――“神”――“人”的转变。当然此“人”非彼“人”,其中融入了千百年民族心理的发展痕迹,成功地完成了创造性转化。
庆阳香包源远流长,香包既是工艺美术制品,又饱含着民族文化象征隐喻,把祝福带给了祈求幸福的人们。但过去只是在端午节才给小孩佩带,只有城郊的个别妇女在节前进城摆小摊零售。现在,香包已经成为庆阳市的文化支柱产业,并且带动了其他文化产业。根据调查,截止2003年5月,庆阳市从事香包制作的农户达71977户,从业人员102698人,分别占全市农村人口和农村妇女总人数的14.6%和11.8%,其中有一定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的专业户8070户,加工制作人员25796人,生产香包约161万件,年产值715万元。2005年第四届香包节期间,销售香包收人674万元,民俗文化产品销售收入达300万元以上。在正宁县山河镇,五分之一的农户从事民间手工艺品生产和销售,每年香包刺绣收入60万元。在这个镇采访了32位妇女,其中7位是香包刺绣公司的经理,2人制售香包年收入在5万元以上,其他5位年收入在1万元到3万元之间;另外25人,香包刺绣年收入3000元的2人,1000元~3000元的13人,1000元以下的10人。文化价值向经济价值的转换大大刺激了庆阳香包业的发展,现在不但参与的人数众多,而且品种花样也日趋繁多,大凡飞禽走兽、花鸟虫鱼、神话传说、生产生活,应有尽有。小的可以像麻雀蛋那样小,大的有几个平方米大。以上调查说明,在庆阳市,香包这种民间手工艺产品已经成功地实现了功能转换,已由原来功能单一的节日佩件转化为商品价值与民俗价值兼具的复合性产品,并且形成规模化产业。我们可以断言,庆阳香包是不愁没有传承人的,也不片j担心它会消亡。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以实现功能和价值的转换。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保护模式的反思
创新在民俗流变过程中,使文化的纯正性和完整性被削弱
利用非物质文化资源进行商业开发潜伏着较大的风险。追求效益会受需求引导加入许多原本不属于这一文化范畴的因素,从而导致文化变异。刘志群批评说:“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旅游热己成为传统民间艺术的第一杀手。目前比较流行的不是尊重和恪守民族文化传统及其心理与思维特点,而是以政治宣传服务的目的和现代审美的观念来改造当地的少数民族民间艺术,使其精致化,了民族民间艺术在表象掩盖下的深层的所指,甚至把汉民族和外来的东西,拿来杂揉到当地民族的艺术中,往往出现了非驴非马的怪胎。”中国民俗学会理事长刘魁立也称“开发一个毁一个。”
日本民艺学家柳宗悦在1941年就曾提出:“工艺文化有可能是被丢掉的正统文化。原因就是离开了工艺就没有我们的生活。可以说,只有工艺的存在我们才能生活。从早到晚,或工作或休息。我们身着衣物而感到温暖,依靠成套的器物来安排饮食,备置家具、器皿来丰富生活。……因此,如果工艺是贫弱的,生活也将空虚……如果工艺的文化不繁荣,整个的文化便失去了基础,因为文化首先必须是生活文化。”“当代的机械化粗糙制品使人们养成了粗暴待物的习惯,而蓦然回首,人们才发现,“原来那些经过人与人之间的磨合与沟通之后制作出来的物品,使用起来是那么适合自己的身体,还因为它们是经过‘手工’一下下地做出来的,它们自身都是有体温的,这体温让使用它的人感觉到温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种“温暖”的亲切感,绝对是现代工业的理性所不能代替的。
2.创意产业必将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遍经济性的泛化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走上市场?第一步是商业化,第二步是提炼中国文化元素,然后,将这些元素与工业化生产结合,才能真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中国贸促会家纺分会副会长杨兆华如是说。在他的努力下,作为第一步,南京云锦、蓝印花布、土家织锦、苗族蜡染、鲁锈、藏毯、苏锈等亮相8月20日开部的中国国际家纺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创意产业保护道路上的探索,尽管其保护的方式和所走的道路各异,但在其总的取向上,却都是希望“在市场经济中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但最终目的却都不是放在“规模化的生产非物质文化产品”上,而是通过“产业化”经营而达到真正保护“非遗”象征符号和精神内蕴上。创意产业只是可供选择的方式之一,但不是全部:对某些类别和项目可能是最佳的选择,对另一些类别和项目,则可能不适用或不是最佳的方式。总之,在决定采用何种模式进行“非遗”保护的时候,要明确我们的最终目的是保护,而不是牺牲传统的技艺和文化蕴涵去获得利润的最大化,因此一定要逐一分析、逐一选择并进行学科论证,然后作出决策。这也许就是“非遗”保护产业化与其他经济项目不同的地方。因此,不论采用原生态方式和创意产业化方式,应以“非遗”项目的精神内蕴和象征符号得到完整性的保护为前提,而不是以牺牲其技艺的本真性完整性和固有的文化蕴涵为代价。凡是以牺牲传统技艺及其文化蕴涵为代价的所谓产业化,都是不可取的,都是我们所坚决反对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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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1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命健康权特殊刑事保护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包括刑法在内的许多部门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命健康权保护,只是停留在将其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阶段上,还没有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特殊身份进而构建更为有效的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标准和程序的严格性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独特的、不可替代的。政府在认定传承人之后,其他任何公民因恶意对传承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进行损害导致其无法进行传承或无法进行有效传承,都将对社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如将剪纸艺术文化的传承人的巧手砍掉,这样无疑使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更好地体现其社会价值,甚至最终导致传承的断裂。
关于生命权。政府在认定传承人之后,其他任何公民为对传承人资格的侵占或阻碍传承而对传承人进行杀害,虽有刑法的故意杀人罪进行保护,以及民事法律中的死亡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对传承人的杀害所导致的后果不仅仅是自然人的死亡,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某项独特技艺的失传。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独特性及不可替代性,单单对传承人进行一般的保护,并不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的特殊性要求,也与国家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相吻合。
关于健康权。政府在认定传承人之后,其他任何公民因恶意对传承人的身体进行损害导致其无法进行传承或无法进行部分,如对剪纸艺术文化的传承人的巧手砍掉,这样无疑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断裂。
2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命健康权侵害的刑法保护路径
2.1将其确立为特殊罪行并适用单独罪名
应考虑将部分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确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毁灭罪单独予以处罚。实践中,部分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可能会符合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主观上知道对方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晓自己的杀害或伤害行为可能会对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效果造成不利影响;第二,其伤害或杀害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目的动因就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丧失其传承功能;第三,其杀害或伤害行为直接造成传承人不能履行其作为传承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当某一行为符合上述特征时,无疑构成犯罪,在确定罪名时课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毁灭罪是可行的。以该罪对其进行处罚其体现了主客观相一致的法律原则,既能够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对于符合上面条件的传承人生命权的损害,我们需要的是制定特殊条款,在故意杀人罪中增加一项对传承人这个特殊主体予以特殊保护,
2.2 视为通用罪行的加重情节从重处罚
当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侵害行为符合前述特征时,适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毁灭罪尽管是适当的,但从立法和实践上需要完善的地方更多,这涉及到对刑法罪名的增加,需要对刑法进行修正,技术上认定该行为要件也并不十分容易。同时,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人身权伤害行为适用单独罪名,还可能涉嫌违背平等原则,即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置于普通公民之上,实行特殊保护。因此,应该考虑,适用一般罪名即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但加重处罚。
在考虑对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人身权行为施行刑法处罚时,将其视为加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则同样能够起到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人身权的功效。对于应否从重处罚的判断也必须考虑以下几点:一是行为人是否明知受害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否明知行为会或者可能会发生更大的危害结果;二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丧失其传承功能或者其传承功能受到限制;三是行为人最终结果是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构成重大危害,即是否发生行为人所希望的结果。当然,不应仅靠刑法上加重处罚,还应由多部门法联动,如从民事赔偿角度导致传承人丧失或部分丧失传承能力的,其赔偿金还应包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损害赔偿,从行政处罚角度,还应考虑此行为主观恶性及较大社会危害性,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慢性荨麻疹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皮肤科疾病,其病因复杂,按照其发病的机制可以分为免疫机制介导以及非免疫机制介导的慢性荨麻疹。本文主要阐述了依巴斯汀联合法莫替丁治疗慢性荨麻疹的方法和疗效,为临床治疗提供一些建议,现报告如下。
资料与方法
2013年1月-2014年1月收治慢性荨麻疹患者70例,并将其随机分成试验组和对照组,各35例。试验组男12例,女23例,年龄12~76岁,平均45岁;对照组男20例,女15例,年龄15~68岁,平均42岁。P>0.05,两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方法:试验组采用依巴斯汀联合法莫替丁的方法进行治疗,对照组采用口服依巴斯汀的方法进行治疗,10mmg/次,1次/d。比较两组的治愈率。
评判标准:以患者的症状积分下降指数,即SSRI对其进行疗效判定。在患者首次服药之后,以SSRI>50%的时间开始视为起效的时间。①痊愈:SSRI>95%;②显效:SSRI 70%-94%;③有效:SSRI 30%-69%;④无效:SSRI
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 17.0统计学软件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采用t检验,P
结果
试验组治愈12例,显效8例,有效14例,无效1例,有效率97%。对照组治愈10例,显效8例,有效10例,无效7例,有效率80%,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讨论
我从事骨科临床护理15年余,在过往的年月里,我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人文护理理念融入更多实际具体的工作细节为患者进行康复护理。从去年的7月起,我科响应136工程活动的通知后在科内不断学习优质护理服务的政策和相关信息,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对病人的康复总结出一定的经验,现报道如下:优质护理服务就是在全面落实基础护理内涵的基础上,对患者实行责任到人,包干到底的全程无缝隙的护理服务,我们还针对术后患者提昌及早锻炼,康复前移,即康复介入前移至治疗之初,贯穿于治疗的全过程[1],促使疾病的早日康复,从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过往,在患者的思维理念上康复是指能更好、更快地将身心疾病康复,达到维系以往生活水平、生活质量的目的要求,但作为医疗的角度方面,更进一步是指综合地,协调地应用医学的、教育的、社会的、职业的各种方法,使病、伤、殘者(包括先天性殘),已经丧失的功能尽快地、能尽最大可能地得到恢复和重建,使他们在体格上、精神上、社会上和经济上的能力得到尽可能的恢复,使他们重新走向生活,重新走向工作,重新走向社会(WHO)。最终目的是提高人文的生活素质,恢复独立生活、学习和工作的能力,使其能在家庭和社会过上有意义的生活。而“前移”是提前进行,有前瞻性地、有计划地进行。这意味着什么呢?我们应该怎样做呢?现代康复医学认为,任何疾病发作之时,康复护理就应开始【2】,因此我们应在护理病人的同时提倡康复前移,毋庸置疑也就是说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把康复的功能锻炼项目与疾病的治疗同时进行,以尽可能减少或避免患者因损伤而造成肢体萎缩、功能退化等并发症,提高患者的自理能力,让患者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我科是一个综合性的临床外科,主要收治是一些外伤性的病人,其中包括有保守治疗或手术治疗的病人,在临床上对住院患者有可能诱发的并发症有多种,主要十大并发症发生其中包括有:1.褥疮;2.关节僵硬;3.下肢静脉血栓形成;4.肺部感染、坠积性肺炎;5.营养不良;6.肌肉废用性萎缩;7.泌尿系感染;8.下肢水肿;9.社会支持(物质性支持需要、情绪性支持需要、信息性支持需要);10.生存意志明显降低。往往这些都与术后康复过程中的的护理有密切的关系。针对这十大风险因素进行早期的康复护理介入,鼓励患者及早锻炼,生活自理,促进康复前移,大大有利于患者的康复,降低并发症的发生。
1 资料与方法
股骨颈骨折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在我科是普遍、常有的手术,各种颅脑外伤血肿清除术也不少见,往往术后患者的康复过程需要漫长的时间,病人的配合程度也是明显影响患者的康复。针对这些康复前移的适合人群,现采取对比形式,选择2005年至2011年间佛山市南海区第九人民医院股骨颈骨折人工股骨头置换术病人100例、颅脑外伤血肿清除术病人100例进行探讨。其中以对比形式为分组进行,50股骨颈骨折人工股骨头置换术病人采取康复前移的护理模式作对比组,50例进行常规护理的模式;50例颅脑外伤血肿清除术病人采取康复前移的护理模式作对比组,50例进行常规护理的模式进行探讨,使用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量表(ADL)对患者的自主生活能力进行阶段性评价[3],判断其康复程度及并发症的发生率。现以对比组及常规组进行报道,结果如下:
从以上数据明显可体现,实施康复前移大大有助于促进患者康复,增加患者对疾病治疗的自信心,配合并帮助治疗护理,加快患者执回自我,回归自我自主能力。
我们每天进行护理查房,护士长、护理组长都会根据患者恢复期康复目标:进一步平衡肌张力包括抑制平衡肌,易化拮抗剂活动;‚促进更多分离动作的出现;ƒ加强对运动能力的控制;④促进和改善患者的步行能力;⑤改善ADL能力。【4】结合评价患者康复的情况,及时调整康复的项目,利用科内现有的资源帮助患者配合治疗,对患者、家属给予鼓励和肯定,讲解康复的进程,并作相应的心理护理。主管护士从细微入手,点点滴滴为病人着想,从病情评估开始日夜不停地守护在患者的身旁,进行病情观察,调整康复锻炼的项目细节,加强生活护理,鼓励患者做力所能及的事情,对病情稳定后进入康复期的病人,定时对患者进行手把手的康复功能训练。首先先对患者作出肯定,做好心理评估,使患者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后,从最简单的握拳放松、肌肉舒缩,伸腿抬起,到十指交叉自我健肢带动患肢运动,到泡手搓手巾,到自我洗脸,再到自我梳头;从喂食到自主进食,从平卧到坐起,从床边活动到扶拐下床活动,一步一步前进,由每一次康复措施的示范做起,再一步步细心地指导帮助,直至患者理解、领悟,我们的示范指导都得到家属、病人的积极配合和回应。碰到患者对锻炼时带来的不适、疼痛或挫败等,不能过于急燥,要细心、耐心、关心地与患者、家属进行原因分析,掌握患者心理动向、理解其难处,鼓励患者再接再厉。当听到家属及患者对我们反馈康复进展,如“她今天能自己举手了,”“她今天可以自己拿起筷子挾菜吃了”,“今天我可以把毛巾拧干70%”,“我自己可以洗脸了”,“我能下床步行几步了”,甚至是“我可以自已自解小便了”。……这些对于我们来说是那么简单,那么轻而易举的事情,但却能激发患者锻炼康复的自主能力。功夫不负有心人,从50例病例中,我们可以领悟到,病人从某个疾病角度上对他们会带来或造成一定的功能障碍或自理隐患,但除去某些情况下,他们的自身能力或某种功能不能因为这样而被剥夺或掩盖,我们需正视这一点,作为医护工作者,我们是他们的管理者,也是教育者,我们应该正面去引导患者,在治疗期间不能从思想上颓废,形成有懒惰之心,鼓励并诱导其积极参与一些力所能及的活动,从而促使健康关节进行锻炼,降低因心理因素造成不必要的并发症发生。
2 结果 常规组共100例住院病人,并发症发生例数为40例,并发症发生率为40%;对比组共100例住院病人,其中并发症发生例数为18例,并发症发生率为18%,经准确护理评估与合理的护理措施,大大降低了人工骨骨头置换术后及颅脑外伤血肿清除术后并发症的发生,使康复时间缩短,得到比较满意的治疗效果。
3总结 立足专科特点,重视患者的需求,从提高患者的自理能力为目标,挖掘丰富服务项目,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倡导以人为本的护理模式,对待病人循循善诱,激发本能,在康复过程的阶段中,主张锻炼在先,能自理的项目自理进行,这就体现了康复前移的根本内涵,在提升护理质量的同时也实现了我们护理人员的人生价值。
参考文献
[1]魏伟,王淮玲,刘静.严重压疮治疗过程中的护理管理工作.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10.16(12);1518-1520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medical pattern's change, the nurse service object and the nurse service scope's expansion, the medical trouble relations are day by day equal. “the medical service + takes seriously comfortably +” the new idea, to comrade who was engaged in the medical care work presented the new challenge, not only namely in the implementation treatment, the nursing process needed to respect the patient the right, must pay great attention patient's psychological demand more importantly. How to adapt the challenge which this new medical pattern transforms, the author thought: Is engaged in nursing to manage the worker to do the work positively from the following four aspects, stimulates and the reassignment nursing staffs' enthusiasm, the initiative, the creativity, thus the enhancement nursing staffs' professional sympathy, causes them to deeply love the clinical work, the attachment is never willing to depart, causes the nursing work to advance to the new stair.
【Key word】 Medicine pattern Nursing management
护理工作是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的发展,医学的进步,客观上对护理学科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医学模式由单纯的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护理作为现代医学领域中一门专门学科。如何适应这一新医疗模式转变的挑战,作者认为:从事护理管理工作者必须从以下四个方面积极开展工作,以激发和调动护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从而增强护理人员的职业认同感,使他们热爱临床工作,眷恋永不肯离去,使护理工作迈向新的台阶。
1 做好情感化管理
护士的工作是琐碎、紧张和乏味的,随着病人服务要求的提高,护士的心理压力也渐渐增大,害怕自己一不留神让病人产生误解,既影响病人的治疗,又产生护患纠纷,因而一到上班,护士便全身心地,谨小慎微的投入到了工作中去,而到了下班之时已是感到相当疲惫的护士们,只想回到家中好好的休息一下。在科室里,除了年轻护士碰到护理或是治疗上的难题,向护士长和高年资护士请教外,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就少了,时间一长,人与人之间的心理距离就会扩大,心理上也会出现不平衡。鉴于此,护士长应该加强情感化管理,激发护士的工作积极性,消除护士的消极情绪,让护理人员在工作中保持良好的心态、稳定的情绪、满腔的热情,快乐地去面对每天繁忙的工作。
2.民主化管理
民主化管理就是让相关的护士一起参与决策,护士长在做出涉及有关病房护士的决定时,如果不让护士长以外的其他人来参与,通常会使护士觉得自己由人摆布,会自然而然地起来激烈反对,相反如果能让相关护士参与决策,并听取她们的意见,非但不会挫伤她们的自尊心,反而还会提高她们的士气,增强她们对病房的归属感,感到自己是病房重要的一员。
3定期组织活动
护士班次多,倒班快,夜班频繁,从而打乱了护士的生活规律,体质、情绪容易受到影响。护理工作琐碎,劳动强度大,其劳动价值并未得到人们的承认,护士心理上易产生压抑感、自卑感。所以,在管理中要注重紧张与宽松相结合的人文环境的营造,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病房定期组织活动,由病区护士轮流担当活动组长,设定活动主题,安排活动内容,决定活动地点,选择活动时间,活动内容有体育运动、娱乐活动、智力竞赛、集体游戏、生日聚会等等。不仅缓解了大家的工作压力,调节了情绪;而且在活动中增强了团队配合意识,增进了同事间的友谊,锻炼和培养了护士的组织力和号召力。
4从自身做起,树立榜样作用
英国教育家约翰.洛克说:“没有什么事情能够象榜样这么温和而深刻地打进人们心里。”作为一个护理管理者,不仅是指挥,更重要的是要带动一群人,这就需要管理者本身能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使被领导者从心理上信服,从而尊重和服从领导者,愿意追随。因此,护士长应为人师表,把提高自身素质和敬业精神放在首位,其个人的政治态度、工作作风、品德修养、风度仪表、言谈举止诸方面都应起表率作用。通过早晚查房询问和关心病人,与病人亲切交谈使护士效仿;择期参加各班次的轮转,可以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指导,增加威信。 5换位思考,增进沟通
俗话说:“将心比心”、“以心换心”,伴随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发生的变化,护理管理者的管理仅靠“权力”对护士一味采取强制管理的方式,是远远不够的。现代护理管理学也指出:最重要的是要把以“人为中心”的管理作为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坚持一切从“人”出发的管理理念。护士是一群特定的群体,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与实施及护理模式的改变,以致现阶段护士工作量大,心理压力也大。他们中间有的渴望自我价值的实现;有的渴望得到社会各界的尊重与理解;有的渴望能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外出进修深造等。这就要求护理管理者除了平时平易近人,不断缩短与护士之间的距离,深入了解护士思想动态外,还要常常站在她们的位置上进行思考,找准她们不同个人的内心的渴求,尽量满足护士合理、健康的需要。或是在工作上使她们有展示自我才华的空间,体现自我价值;或是通过正式的、非正式的谈话、交流与沟通,缓解她们的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同时积极寻求让他们能有充电的机会。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护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才能更好地调动护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6传方法,提高护理质量
医学模式的转变,医患关系也发生了根本的转变,由以往的被动型转为新的平等的医患关系;同时病人需求也由单纯医疗需求转变为“医疗+重视+舒适”的“大健康”观念。这种新就对护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在实施治疗、护理的过程中要尊重病人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要注重病人的心理需求,树立“全人”观念。对此作为护理管理者就要言传身教,尽早的让护士了解其内涵及其具体的操作流程,然后熟练的运用于护理过程之中,如有遇新的入院病人时,指导护士热情地向患者介绍病室环境、主治医师、科室相关人员及目前的诊断和现行治疗方案,以满足病人入院时对科室相关人员、病区环境和诊断治疗方案了解的需求;在治疗操作前指导护士科学、简明的向患者说明操作的过程实施治疗的必要性、可能经受到的痛苦、对身体有无危害等,以满足患者操作时提前沟通,治疗时知情、同意的需求;在服务过程中,要求护士形象仪表端庄大方,语言态度和蔼可亲,以满足患者精神上被尊重的需求;在住院期间,要求护士在病人有需求时及时地出现在病人身旁;抽空闲和病人聊聊天,给病人精神鼓励和心理安慰,实现病人在护理中得到体贴和关心的需求;出院时介绍回家后的用药方法、注意事项和饮食宜忌,以满足病人出院前获得康复指导的需求等等。
7合理安排,用人之长
护士是为人们提供健康服务的特殊职业群体,要求她们具有完备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心理素质。作为护理管理者应树立以人为本观念,遵循“尊重人、依靠人、发展人”的原则,调动和激发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才的智慧和潜能,提高工作效率。也就是说:护士长应对每—个护士进行正确的定位充分挖掘每个护士的潜力,根据护士的能力、性格特点及特长,用人之长,避人之短,使每个护士对自己的岗位有认同感和满足感。如:安排高年资护士与年轻护士同班,实行一对一的传帮带;让工作能力强、语言表达能力强、理论基础好的护士做责任护士;对骨干护士的工作要给予肯定和充分信任,并常与之商榷护理治疗新方案,让他们有参与管理和协助管理的热情。
总之,护理管理者和护士都是围绕患者这一中心不同层面上的同心圆,是共同为服务对象提供护理服务的,在这个过程中,患者是护理服务的对象,护士是完成护理服务的主要群体,护理管理者在关注患者接受护理服务结果和反映的同时,也要关心护士、了解护士、尊重护士、爱护护士和充分调动护士的积极因素。
参考文献
[1] 林菊英.医院管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12
[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4,20(11):641-644
[2] 寇玉琴.人性化管理的发展趋势[J].企业活力,2005(2):6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