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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涉外职务犯罪日益猖獗,其中主要表现为国内腐败分子通过在国外、境外进行洗钱活动,将大量贪污贿赂的资金外移,腐败分子纷纷外逃以及在对外贸易交往中与不发外商勾结,损公肥私,进行跨国或跨境职务犯罪等形式。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至2011年这十年间,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开展追逃行动中,共捕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21533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14多亿元(以上数据是笔者根据2002-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的工作报告中公布的数据计算得出。其中2004年的追回直接经济损失的数据是根据2006年工作报告中“追缴赃款赃物和非法所得计74亿多元,比上年上升62.9%”计算得出45.4亿元。2003年、2006年以及2008年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报告中没有公布,故笔者此处的814亿元不包括上述年限的数据在内)。这些被抓捕的潜逃的人大多是逃往香港、澳门或其他国家、地区的涉外职务犯罪的犯罪人。事实上,这类涉外职务犯罪人的总数和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已被抓捕归案的人数和追回的损失,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涉外职务犯罪嫌疑人外逃、转移腐败资金等活动十分猖獗。
我国涉外职务犯罪的成因是十分复杂的。既有宏观层面上我国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制度和规范上的缺失,也有微观层面上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在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个人私欲的膨胀和约束力的最终丧失。因此,科学地预防涉外职务犯罪是保证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构筑科学的预防涉外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专门机关和有关部门预防的联动的工作机制
涉外职务犯罪是一种复杂的具有极高隐蔽性的犯罪,因此,对其进行预防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的专业预防,也需要各单位、各行业的积极配合,建立起广泛的共同预防的防线。
第一,各机关应根据当前涉外职务犯罪的演变规律、分布区位,制定出本机关预防工作的重点和具体实施的预防计划。尤其是针对多发性涉外职务犯罪的机关或部门,专门机关可以有针对地制定出科学预防的具体建议书,供这些机关或部门参考。
第二,各有关机关或部门应结合本机关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预防规章和制度,且将预防工作贯彻到日常工作中去。专门机关尤其是检察院应该对各有关机关或部门的预防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促其认真履行预防工作,发现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其及时解决。
第三,专门机关可以结合近期涉外职务犯罪的情况,与有关部门或机关共同开展个案预防、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工作;并应将近期案发的涉外职务犯罪情况,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实施行为等内容及时向有关机关或部门通报。
总之,建立起专门机关和有关部门之间的预防的联动的工作机制,应当在各自有着明确的分工的基础上发挥各自的能动作用,同时在资源上、信息上进行交换,彼此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相互补充,构筑起预防涉外职务犯罪的城墙。
(二)建立与境外专门机关的互动的工作机制
在预防涉外职务犯罪中,建立起我国与国外货境外专门机关之间的互惠的工作机制对开展工作有着重要作用。具体而言,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其一,加强彼此之间预防涉外职务犯罪的工作经验交流。目前各国都在积极地探索防止职务犯罪的新举措,因此加强交流可以不断地吸收国外或境外成功的经验,并真正地把借鉴的国外境外的经验落到实处。了解和掌握别的地区或国家的新举措也可帮助我国根据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实际状况进一步明确我国预防的重点环节和工作的难点,调整相应的措施。
其二,建立我国与国外货境外预防涉外职务犯罪的有关监督、管理等互惠互利的工作机制。我国可以与经贸交往比较频繁、人口流动比较大的地区或国家建立起互惠性的便利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利于及时地了解本国职务人员的财务或动向等相关信息,并能及时开展监督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预防涉外职务犯罪的领导机构建设和相关专业人员的培养
由于涉外职务犯罪涉及境外或国外,预防起来比一般的职务犯罪要复杂得多,因此,必须建立起强有力的领导机构。目前,我国预防涉外职务犯罪尚未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组织形式:党委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指导委员会(小组)、“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定点联系”制度。
笔者以为,在我国的社会制度下,职务犯罪的预防领导组织形式应该在全国各地区设立类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小组的常设机构,由地方党委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的组长,政法委书记、纪检书记、检察长为副组长,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其下设立办公室,与检察机关内部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联合办公。这样的组织形式,使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拥有充分的组织保障。此外,领导机关还可以根据各地区涉外职务犯罪的情况,采取联席会议制度、联系点制度等形式开展多种形式的有针对性的涉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二、加强涉外职务犯罪惩治的国际形式合作
加强国际形式合作,是惩治涉外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的途径,也是有效预防涉外职务犯罪总体规划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具体而言,加强涉外职务犯罪惩治的国际刑事合作主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拓展国际惩治涉外职务犯罪形式合作的途径
根据国际上惩治腐败刑事合作的经验和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实践,反腐败的国际刑事合作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
一是缔结国际公约。为加强对国际性腐败犯罪的打击,2000年11月15日联合国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在公约第8条腐败行为的形式定罪和第9条反腐败措施中对于腐败犯罪和国际刑事合作等问题作了较为具体规定。
二是缔结双边合约。从我国的实际上看,通过双边条约开展惩治腐败的国际合作是一种主要途径。目前,我国已经和加拿大、俄罗斯等30多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
三是加入国际刑警组织。1984年,我国正式加入国际刑警组织,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国际刑警组织专门从事跨政府的活动,并享有跨政府机构的权力。近年来,国际刑警组织在惩治涉外腐败犯罪中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四是运用外交手段。在没有国际公约或没有缔结双边条约等途径进行刑事合作的情形下,我国通常由被请求方宣布将逃犯驱逐出境或将罪犯移送给第三国,并通过适当的安排,由被请求国或第三国交给被请求方处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对国际刑事合作持一种比较冷淡的态度,导致目前同我国签订刑事司法协助的国家相对较少,特别是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较少,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通过法律渠道加强国际刑事合作的脚步”。因此,针对我国涉外职务犯罪日益猖獗的态势,我国应当转变观念,积极拓展国际刑事合作的途径,以适应时展的需要。
(二)丰富国际惩治涉外职务犯罪刑事合作的内容
惩治涉外职务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要通过具体的内容才能实现。目前,国际反腐败形势合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引渡。引渡是现代刑事司法过程中惩治逃往其他主权国家的犯罪者的行之有效的手段。目前,我国与泰国、白俄罗斯、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等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此外我国还参加了载有印度条款的国际条约。但我国在实践中往往把引渡作为借以实现“国际礼让”的手段,而并不真正将其作为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以及在国际社会中必不可少的法律合作形式。
其二,刑事诉讼移管。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已出现刑事诉讼移管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39条规定表明,对于我国公民在土耳其境内所犯的罪行,只要土方提出移管刑事诉讼的请求,并符合移管的条件,我国就有义务对有关犯罪事实管辖。可见,我国是承认刑事诉讼移管这一司法协助形式的。
其三,采取刑事侦查措施和移交赃款赃物。当前,在我国与蒙古、波兰、古巴等国的司法协助条约中,代为调查取证的内容包括询问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勘验以及其他与调查取证有关的诉讼行为;在我国与土耳其、罗马尼亚等国的司法协助条约中还规定了用搜查方式进行的调查取证。在移交赃款赃物方面,我国与加拿大、俄罗斯等国的司法协助条约中规定,缔结一方根据缔约另一方的请求,将在其境内发现的、罪犯在缔结另一方境内犯罪时获得的赃款、赃物移交给缔约另一方。
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对预防职务犯罪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预防活动,正本清源,为净化市场经济环境提供了强有力保障。然而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加大查处腐败案件力度的同时,贪污贿赂犯罪职位、犯罪金额仍高位运行,强化职务犯罪预防的成效摆上检察机关工作日程。本文分析目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构和具体实务中存在的困境,对强化预防成效作出思考。
一、目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存在的困境
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案件的同时,通过开展法制教育、以案说法、巡回展览、专项预防、个案预防和预防调研等形式,全面铺开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然而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新颖性的预防工作越来越成为影响预防成效的桎梏,预防工作困境重重。
(一)预防机构的困境
目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存在设置不统一、不合理的问题。如高检院、部分省级院、甚至个别基层院将预防设置为独立的内设机构,如预防处(科、股),有的则将其归入反贪局管理,将反贪局内务与预防工作合一;还有个别基层院的预防工作放在办公室、研究室等部门或者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预防机构的设置不统一既不利于上下级之间开展工作,也不利于预防工作的专业化建设,直接影响预防工作的实效。
(二)预防形式的困境
目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一是上法制课。通过制作PPT,把讲课内容形象化,这种预防形式占预防工作的80%以上。预防初期,以给预防单位上法制课、进行法制宣传的形式,因此具有新颖性,确实收到了预防效果。二是以案说法。以作为法制课引用案例、制作展板巡回展览、制作警示教育短片等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预防,以身边熟悉的人的案例教育身边的人,起到儆百的作用,预防作用显现,然而,重复的以案说法预防形式的弊端也日渐明显。三是现场参观。近几年来,为加大预防成效,检察机关组织一定级别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敏感岗位的人员到监狱进行参观,之初衷源于现场教育的震撼作用。然而目前监狱的环境及对被羁押人员的人性化管理,反而成了参观者相互调侃的噱头,其预防教育的作用可以想象。四是专项预防。以政府重点工程为对象而开展的重点预防、专项预防,由于其专项预防采取召集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上法制课等形式,且由于专项工程行业的特殊性,检察机关没有、也不可能深入到各项工程的每个环节进行预防,因此,专项预防、重点预防也只是一种预防形式而己。五是个案预防。针对单个案件,分析存在的漏洞,提出检察建议整改完善本可收到预防的实际效果,然而司法实践中,收到案发单位整改意见后,却疏于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导致个案预防的不彻底。
(三)预防内容的困境
一是法制课内容单一。用两个小时的时间,介绍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以及如何在健全机制、堵塞漏洞、个人自律等方面提出意见,一般化的“三段式”,长此以往预防效果可以想象。二是预防的针对性不强。目前通过上法制课、巡展巡讲等形式开展的预防教育,往往采取案例通用、课件通用的形式,而事实上,各职能部门因职能不同,风险环节更有区别,没有针对性的预防是不可能达到预防目的的。三是预防单位的被动预防。检察机关预防工作中,除个别确实由预防单位主动邀请上法制课、以案说法外,绝大多数均是检察机关主动提出,其预防的成效自然会打折扣。四是预防工作的表面化。由于预防工作的针对性不强,就容易导致预防工作的表面化、形式化。
(四)预防成效的困境
预防形式的老套,预防内容的单一,直接影响了预防成效。一是法制课成鸡肋。随着法制的普及,以及预防单位自身的预防教育的深入,国家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的熟悉程度与日俱进,因此,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长期依赖形式单一、老套的法制课来进行预防,就难以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二是案例成经验。预防人员在上法制课,或以案说法对案件进行分析时,作案手段的过细披露,反成了个别腐败人员贪污贿赂时予以借鉴的手段,如贿赂手段上,以打借条的形式掩盖受贿、接受贿款时防录音录像、采取高科技手段伪造签名贪污公款等,此种法制课同时也成了反侦查的“培训课”。目前检察机关感叹突破难、侦查取证愈难的原因,此是其一。三是预防零效应。这种零效应主要表现在检察机关对曾经案发的某些部门、某些岗位进行个案回访、检察建议整改等预防措施后,仍然在短时间内出现前腐后继、连续几年被查处贪污贿赂的现象。四是预防遍地开花。只要是有职务犯罪风险存在,检察机关预防工作就会同时跟进,然而有限的预防人员,有限的预防形式和内容,形式化、走过场的预防工作,不可能将预防工作做得深入彻底,预防成效自然大打折扣。
二、新形势下强化职务犯罪预防成效的思考
曾经的重点预防单位职务犯罪案件频发,曾经的重点预防工程职务犯罪频现,检察机关预防工作应适应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新特点,不失时机地进行更新预防模式,在机构设置上,健全完善预防机构,在具体预防实务上,健全完善预防机制,才能真正实现预防的目的。
(一)建立预防专业化机制
检察预防缺乏系统化是影响预防成效的一个重要因素。预防工作专业化建设是实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持续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设置预防工作机构。针对目前检察机关预防部门没有统一的机构设置的现状,笔者认为可参照纪律检查部门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局的格局,在各级检察机关统一成立职务犯罪预防局,内设预防调查、预防建议、预防跟踪等相应机构。二是配备专业预防人员。由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涉及各个行业和领域,预防意见既要有法律属性,还要与各个行业和领域的工作性质相符合,预防建议还要有专业性,这就要求在预防工作人员的配备上注重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三是建立专业的预防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全程预防管理机制,以案件立案侦查为切入点,到预防调查分析、预防建议、预防整改和落实等,并实行预防工作全程动态化管理。四是强化预防合力。充分利用侦查办案的有利契机,预防人员提前介入侦查进行预防调查,侦查人员协助开展预防调研,并及时将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送预防部门备案等,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预防合力,强化预防工作的影响力和实效。
(二)建立驻场预防机制
驻场预防,就是改变过去遍地开花,每个单位都开展预防但预防不到位的情况,每年选择一家或几家近几年来职务犯罪的案发单位,或者廉政风险系数最高的行业,派驻1-2个预防人员现场驻扎开展预防,在预防单位纪检监察人员的配合下,独立行使预防权。一是掌握预防关键。驻场预防人员深入预防单位了解行业性质,廉政风险状况及特别是容易引发职务犯罪的环节、单位制度漏洞等;二是针对预防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预防措施并实施,同时跟踪落实预防情况,将预防工作做到位、落到实处。驻场预防由于其了解预防单位或行业的实际风险状况,预防措施的针对性强,及时跟踪落实整改,就一定能实现真正预防的目的。驻场预防由于是深入预防单位,因此,预防中工作要做到:一是准确把握到位不越位、尽职不越权、参与不干预、帮忙不添乱、服务不代替,正确处理好检察预防与党风廉政建设的关系,不越俎代庖。二是切忌以预防工作为名,插手企业经营、案发单位正常活动。三是发现职务犯罪及时查处,并以查处案件促预防工作的推进。
(三)建立重大项目同步预防机制
国家重大工程和项目建设项目因为其具有投资大、工期长、质量要求高、涉及部门多等特点,历来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区”,如果发案,将导致大量建设资金的流失,影响工程质量,给项目建成后的生产、运行安全的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隐患。中央历来重视对工程建设领域问题的治理,今年还提出在全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的部署,这对于预防和减少重大工程职务犯罪具有重大意义。
在国家实施总额4万亿元的两年投资计划以及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大干150天”的背景下,国家重大工程和项目建设中涉及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不仅对重大工程的建设造成影响,使国家资金遭受损失,而且也严重损坏了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勤政的社会形象,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危害极大。因此,强化对国家重大工程和项目建设中涉及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预防,严格依法惩治国家重大工程和项目建设中的职务犯罪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
一、L地区重大工程和项目建设的情况
自改革开放,特别是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设海西经济区宏伟蓝图以来,L地区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了长足的进步,连续多次入围全国、全省经济强县行列。近期,在国家为了有效应对全球经融危机,增加基础设施投入,积极拉动内需,“保增长,促发展”的政策指引下,L地区共有中央新增投资项目20个,金额高达4.5亿元的建设项目相继实施,另外在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大干150”的背景下,L地区有72个重点项目“提速”。这又一次使L地区获得了难得的发展机遇。随着L地区市第一医院、L地区市污水处理厂工程、L地区廉租房工程等国家重大工程在L地区境内先后开工建设,为L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后劲。在“保增长,促发展”的历史条件下,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有效预防和惩治在国家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中涉及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真正确保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资金安全,服务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L地区基层检察院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L地区重大工程和项目建设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L地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中发生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从L地区检察院近几年所查办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相关情况来看,主要存在如下几个原因:第一是权力真空,缺乏相应的制衡。同时掌握权力的人,廉洁自律意识不足,难以自我约束,最终导致违法犯罪出现,如L地区检察院查办上级院交办的某县国土局局长林某受贿案,林某在任局长期间滥用职权,严重违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出让金应全额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弄虚作假、不向开发商收取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流失价额达1300多万元;其次是制度不健全,监督执行不到位,管理上出现了漏洞。如L地区查办的辖区某镇政府出纳苏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件,该犯罪嫌疑人就是利用镇在财务监督管理上的疏失,将原由会计保管的印鉴转由自己保管,采用私盖现金支票取款的手段,多次挪用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达1000多万元用于赌;第二,重大工程建设涉及到的环节比较多,从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用地审批、勘察设计、到工程招投标、施工材料采购、再到质量验收、工程的预决算等诸多环节,其中资金使用的项目繁杂,任何环节没有监督制约,就极为可能在资金使用上出现问题。
三、重大工程和项目建设中发生职务犯罪的环节
目前,通过L地区查办的涉及国家重点工程的案件的情况来分析,建设中可能出现职务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土地征用环节出现的贪渎案件最为常见。几乎所有的重大工程建设都不可避免的会征用大量土地,而土地的征用需要依靠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农村基层组织来实现,征地补偿款往往也是通过这些组织具体予以测算和兑付。由于存在法律配套及相关制度配套不健全,对资金监督、管理不严等因素,这个环节很容易发生职务犯罪行为。如L院在查办某村前后两任村支书林某及王某贪污案中发现,该村的财务制度不健全,记账混乱,会计及出纳都由村支书本人兼任,为贪污该村高速公路土地赔偿款打开了方便的大门。
其次,拆迁环节也容易发生贪渎案件。建设重大工程必然涉及到对相关建筑物的征用和拆迁,城建、建委、拆迁办等部门是主要的工作力量。相关项目所涉及到的资金使用数额巨大,此环节也是要重点监督的环节。如L地区拆迁办工作人员钱某在为某重点工程拆迁的过程中,收受他人的好处,通过虚报数字等方法,非法为他人骗取补偿款二十余万元。
最后,配套辅助工程建设也是需要重点监管的环节。配套辅助工程是工程项目建设的有机组成部份,市政道路、自来水、电力、煤气、电信、热力供应、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均为国家相关部门所垄断,他的工程总量虽然比不上主体工程,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往往不被人们重视的地方,更容易出现腐败行为。如L地区某重点大桥项目的输电线路配套工程负责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招投标和项目资金划拨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3万余元。
四、预防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生职务犯罪的对策
对于重大工程和项目建设中发生职务犯罪,我们应结合发生职务犯罪行为的原因,从标本兼治的角度出发,重点抓住主要环节,多头并举,真正建构科学合理的预防工程领域职务犯罪的长效预防机制。
第一,积极发挥预防职能作用,找准预防重点环节。L院针对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高发、多发的情况,研究总结这一领域职务犯罪多发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人员和暴露出来的管理漏洞,与城建、建委、国土、公安等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参与重大工程建设的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点设备和材料采购等重点环节的招标投标,工程投资预算、决算编制、合同签订及款项支付,认定、检验、验收等重大事项,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加强监控,进行项目预防。
第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期教育机制。通过L院长期实践中,我们发现健全长期教育机制对于预防工程领域职务犯罪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是提升综合素质。重点是加强职业道德、党风廉正等素质教育,有效提升关键岗位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综合素质。二是加强法制教育。以法律、作风、纪律作为重点教育内容,着重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有效增强抵御违法违纪的自控能力。三是强化警示教育。对反面教材进行深刻剖析,警钟长鸣,坚持预防胜于惩治的原则,加大预防力度,对发现的不廉洁的苗子、倾向性的问题,及时进行预防教育,对不良行为作出及时的纠正,防范于未然。
第三,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配合的预防工作机制。L院在党委领导下,加强同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联系,重点针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各个环节形成强大工作合力。二是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由预防科牵头各,反贪、反渎部门配合,建构侦防一体工作模式。三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预防工作要落实到实处,紧紧围绕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目标,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责任到人、到岗位、到部门,促进廉政和预防工作责任制落实到位。四是L院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的重点、内容和要求,确保预防职务犯罪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和推进。
第四,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绝对的权力容易导致绝对的腐败,监督制约非常重要而且必要。一是规范权力运作的程序,做到办事程序规范严密;二是权力运行中分权制约,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达到权力制衡;三是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管,形成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同级之间的监督、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的有效监督机制;四是提高权力运作的透明度,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四是增强群众参与和社会舆论监督。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畅通廉政举报渠道,推行工程建设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将群众关注和法定的重要指标如实公开,最大限度地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第五,完善财务管理制度。L院深入参建单位调查研究,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对资金运行的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资金合法、合理使用,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严格推行工程建设的廉政承诺制。L院积极倡导和推行工程建设廉政承诺制,在工程建设中要求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对参建工程建设中自身的廉政行为作出承诺,保证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不发生贪渎的行为。三年来,共要求签定廉政承诺书百余份,收到了良好的预防实效。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建设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同时也是各种矛盾多发、复杂时期,化解矛盾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紧迫任务,是全社会共同面对的问题,由于矛盾涉及行业多、范围广,化解矛盾的工作不是依靠一两个部门就可以完成的,而应当渗透到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的每一个具体环节,依靠群众力量,各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合理化解。
一、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建立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重要性
腐败问题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毒瘤,它所带来的危害后果及其严重,在各方面的损害都是巨大的,因此可以说腐败问题是社会矛盾激化的催化剂。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侵害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直接导致人民群众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激发群众和基层政府对立,影响基层政府正常开展工作。二是由于腐败发生,在处理人民群众各种矛盾纠纷中无法实现公平公正,不仅使化解矛盾的问题得不到正确的处理,相反有时会使矛盾产生激化。三是腐败的发生也会使社会生产力发展遭到严重的破坏,又由于社会分配中的不公现象的存在,就成为了产生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隐患。
职务犯罪侦查是我们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性在于:
1.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也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容忽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处于反腐倡廉的前沿,不仅在惩治腐败,打击犯罪方面发挥着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是维护全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的一个环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性在于清除腐败这株毒瘤,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党、政府以及司法机关的威信,对于当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利益。
2.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建立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是社会矛盾发展形势的需求。笔者在从事多年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感触到,在所查处职务犯罪的领域内往往存在着较多的比较激烈的社会矛盾。如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吞侵占各种各种国家征地等补贴补偿,损害农民利益造成各种纠纷;商业贿赂,是发生在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是引起人民群众对看病困难、看病医药费用贵的强烈不满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领导从中贪污自肥,而工人失去生活保障,产生了矛盾;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执法过程中有失公平公正,导致了人民群众对政策和法律失去信任度。种种现象,不难看出在职务犯罪的侦查中定会牵扯到与之相关的各种矛盾,社会矛盾可以说也是伴随在职务犯罪发生的多个领域之中,因此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建立化解社会矛盾机制也是社会矛盾发展形势的需求。
3.职务犯罪侦查中建立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是全社会多个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化解社会矛盾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程,需要我们全社会各部门合作与协调,全社会各个部门在各自分工、各职其责的前提下,应当主动发挥各个部门职能作用,尽可能地参与到化解矛盾之中,使化解矛盾的工作成为各个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之一。当然,我们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也不能置身其外,更应当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从深处去挖掘化解社会矛盾的潜力。
二、当前职务犯罪侦查中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实践工作中,检察机关是越来越重视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部署,在检察机关反贪工作各方面机制的构建过程中,已形成了控申部门负责受理举报、控告,预防部门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侦查部门负责侦查工作的工作总体布局。三个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一方面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如同一条龙式的工作流程线,为痛击职务犯罪而快速高效的运转,但是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却没有形成有效的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笔者认为还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控申部门与侦查部门工作有些不衔节。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一个窗口,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也是获取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一个主要渠道。这项工作是我们检察机关通过受理人民群众的控告、检举、申诉以及复查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直接依靠人民群众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不仅是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的前沿,更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的后防阵地。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控申部门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尤其是接待群众举报案件后的一段时期内存在着与侦查部门不衔节的现象,这些都在客观上限制了控申部门随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无法在案件初查过程中及时的向举报人做出恰当明确的案件进展情况说明,很容易给举报人产生造成故意拖延推诿,敷衍了事的印象。对案件的进展和情况不能及的了如指掌,就有可能使举报人的情绪产生波动,会对检察机关的工作产生怀疑和不信任,往往容易导致群众上访的情况发生,造成检察机关在工作上的被动局面。
二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靠后,忽略了矛盾的化解。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开展预防工作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行业预防和个案预防。在个案预防的工作中,预防部门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存在着紧密的工作联系,就是针对侦查部门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深入了解发案单位管理上、制度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发案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对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进行警示教育,协助发案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但是无论是作为行业预防和个案预防,预防工作主要都放在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警示教育上,而忽略了在预防职务犯罪的同时注意化解各种矛盾,特别对于侦查部门初查不立案的案件,成为预防工作的空白一项内容。
三是侦查部门缺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缺管一套正规的程序和规范,随意性较大。在进行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遇到具体矛盾发生时,大都还不具有解决问题的水平与经验,同时也找不到可以执行的程序和规范,比较多地是向上级领导请示汇报,等领导拍板,因而具有个案化的特点,很难取得理想效果,甚至有些时候会把事情搞得事得其反,不仅没有消除矛盾,反而会把矛盾激化,严重影响打击职务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建立化解矛盾机制的设想
由于化解社会矛盾不是我们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唯一功能,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为适应社会形势的需要,笔者认为应当对职务犯罪侦查进一步规范,在现行法律政策下,探讨建立一些新的化解矛盾机制,并使这些机制具有可操作性,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套完整体的工作机制和规范,才能真正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
1.建立建全控告申诉部门的案件全程跟踪工作机制。改变过去那种控申部门对于举报案件线索只负接举报线索做法,侦查部门不仅要侦查终结后将处理决定回复给控告申诉部门,还要在初查过程中建立案件的定期的通报制度,实现控申部门对案件进展的全程追踪,以便根据举报人的诉求,及时掌握矛盾的症结所在,尽快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对于那些初查后不立案的举报人要及时的给予答复,对于初查立案的案件举报人要予以奖励,还要认真答复,拉近我们检察机关与群众的距离。在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的案件中,除规定对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外,更应当对举报人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大办案力度,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要通过宣传和释法使群众认识到党和政府为群众解决问题的决心,认识到司法的公正,培养群众通过法律、政策渠道解决困难的信心。
2.建立建全预防部门提前介入机制。对于初查不立案的案件的预防工作,一直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项空白内容,笔者建议预防犯罪部门应当提前介入案件,在不影响查办案件的前提下,在案件初查阶段就应介入,深入到发案单位,一方面从案件预防的角度展开工作,尽早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对单位干部职工的廉政警示教育,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对人民群众的一些社会化的情绪进行劝导,注意发现在侦查各个案件时潜在矛盾,协调各相关部门,想方设法的加以解决,防患于未然。做到以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为切入点,以化解矛盾、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
一、引言
会计人员职务犯罪属于经济领域犯罪,是指其利用职务之便,在具体从事或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故意不履行工作职责,违反会计人员基本工作规范,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其犯罪主体是会计人员,客体是侵害了会计法律规定。
博弈论作为研究在外部经济条件下个人选择问题的新兴的经济理论分支,它与会计职务犯罪的内在特点相吻合,研究会计人员在外部经济收益、经济成本的作用下,在参考他人职务犯罪行为的基础上,选择是否实施职务犯罪行为。尽管目前应用博弈论模型研究会计职务犯罪行为的文章数量比较少,但是它已经引起了会计理论界的高度重视,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会计职务犯罪行为的博弈研究。本文将现代博弈理论与成本收益理论相结合,通过对会计职务犯罪博弈模型的假设和分析,提出预防会计职务犯罪的相应解决方案,这将对防范和抑制会计职务犯罪的发生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现状及社会危害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介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越来越大。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会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职务犯罪的行为也屡见不鲜。如被称为“益阳第一贪”的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地税局计划财务科原经费会计刘迪涉嫌贪污、挪用公款1 800多万元;原甘肃省农垦社保办副主任刘保禄在任职期间,一人身兼“会计、出纳”等数职,4年间利用单位财务管理漏洞累计侵吞公款2 800万元;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国库科财政专户会计杨立强,贪污、挪用农村养老保险等财政专项资金5 100余万元;中电投贵溪发电有限公司原出纳段燕伙同其丈夫吴悠,在半年时间内贪污、挪用公款合计7 000多万元。
近年来在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3 000余起典型职务犯罪案例中,涉及会计、财务人员犯罪的有230起,查处276人,涉案总金额高达11.48亿元。据统计,我国因会计职务犯罪而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平均每年要占到GDP的13.2%到16.8%。因会计职务犯罪而造成的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实在叫人触目惊心,且近几年来会计涉嫌经济犯罪的大案、要案有上升的趋势;其犯罪领域已经由一般企业扩展到各个领域,如金融、医药、教育、公共基础建设等部门,甚至有的犯罪同时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环节;其犯罪后果严重影响了整个单位的运作,破坏了会计信息质量,从而对税收征管、金融监管、股市监管产生误导,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挥霍、吞蚀了国家和单位的钱财,影响国家经济建设和单位的经营发展,腐蚀了会计人员队伍。
从会计职务犯罪的现状来看,形势严峻,不论采取何种手段,都与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息息相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三、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博弈分析
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博弈双方即会计职务犯罪人与监察部门二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双方的博弈属于不完全信息博弈。会计职务犯罪者实施会计职务犯罪行为的信息主要来自于公民举报或者是监察部门在监察工作过程中的发现,会计职务犯罪者主动向监察部门自首坦白的情况很少。因此,在对会计职务犯罪者犯罪信息的掌控方面,监察部门明显处于被动的地位。会计职务犯罪人将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当作可以利用的机会,在自利动机驱使下,以追求个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通过将违法犯罪成本与违法犯罪收益对比,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犯罪人作出一种合乎理性但违法的选择。由于信息不对称,使会计职务犯罪人逃避监察部门的打击成为可能。
(一)博弈模型的假设
1.在这个博弈模型中,参与博弈的只有两方,即监管部门和会计职务犯罪者,两者都是“经济人”,即从事任何活动的动机都是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
2.假设会计职务犯罪者在博弈中有犯罪和不犯罪两种战略选择,监管部门的策略选择也有监管和不监管两种,两者都是风险中立者。
3.会计人员进行犯罪,并且未被监管部门发现,则得到收益为B。
4.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所需要支付的成本为G。
5.会计人员进行犯罪,并被监管部门发现后所受到的处罚为L,其中a为因违法所受到的法律惩处,d为因犯罪行为败露给其名誉造成的损失,e为未来的收入机会减少所带来的收益损失。
6.会计人员选择犯罪时需要支付的一定成本为H。H是指会计人员为顺利实施犯罪达到犯罪目的所支付的财力和物力。
7.博弈双方的行动顺序:第一阶段是会计人员选择犯罪或不犯罪;第二阶段是监管部门选择进行监管或不进行监管;第三阶段是在会计人员选择犯罪的情况下选择决定监管机关是否发现犯罪行为。
(二)博弈模型的支付矩阵
当会计人员选择不犯罪,这时他不需要支付犯罪成本,也不能获得犯罪收益,其期望收益为零;当会计人员选择犯罪,这时他需要支付的犯罪成本为H,他的总收益有两种可能:一是会计职务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被监管部门发现,他受到处罚为L,其付出的总代价为-H-L;二是会计职务犯罪者的犯罪行为未被监管部门发现,他可以获得的收益为B,他的总收益为B-H。若监管部门选择监管,则博弈进入第二阶段,即会计人员的犯罪行为是否被发现。总之,最后的结果只有五种,如表1所示。
这个博弈模型没有可以被双方共同接受的纳什均衡。一方的最优策略选择以另一方的选择为前提。如果会计人员选择犯罪,则监管部门的最佳策略选择是监管有力;但如果监管部门选择的是监管有力,则会计人员的最佳策略选择是守法;如果会计人员选择守法,监管部门最佳策略选择是不实施监管(即监管缺失);当监管部门选择不实施监管,会计人员的最佳策略选择是犯罪。如此循环往复,无休无止,这就是博弈分析中的混合策略组合。
(三)会计人员和监管部门的博弈分析
由于会计人员与监管部门的信息不对称,监管机关采取混合策略。设监管部门选择监管的概率为p(i),在监管的条件下会计人员犯罪被发现的概率为p(j/i),会计人员选择“犯罪”的概率为r,则“监管缺失”的概率为1-p(i);在监管的条件下会计人员犯罪不被发现的概率为1-p(j/i),会计人员“守法”的概率为1-r,则博弈模型的支付矩阵如表2所示。
设会计人员实施犯罪放弃的合法可得收益为Y,则会计人员选择犯罪行为的前提条件为:
从公式(9)可以得到如下的结论:
1.在B和L一定的条件下,会计人员实施犯罪所支付的成本H越高,临界值Pm就越小;
2.在B和H一定的条件下,对会计职务犯罪行为人惩罚L越重,临界值Pm就越小;
3.只要监管部门能够使得会计人员意识到实施犯罪受到惩罚的概率p(j/i)远大于临界值Pm,则会计人员将选择最优策略――不犯罪。
如果会计人员选择犯罪的概率rPm,则会计人员此时选择犯罪是最优策略,此时监管部门就应该考虑加大监督力度,防止会计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预防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措施
依据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博弈分析,预防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措施有:
(一)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从主观方面增加职务犯罪的成本,减少会计职务犯罪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在日常会计工作中逐渐形成的职业规律、职业观念和职业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是会计人员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也是衡量一个会计人员综合素质高低的标准。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可以通过正反两方面的案例进行教育。通过真实的会计职务犯罪案例,从反面进行警示教育,不仅可以让会计人员清醒地认识到违反职业道德和会计法规的后果,也可以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让会计人员内心产生一种自我约束的力量;通过聘请优秀的会计人员进行经验介绍或专题讲座,从正面进行引导,发挥榜样的力量,提高会计人员的价值观、知识结构、胜任能力,提高会计职务犯罪被发现的概率,增加职务犯罪的成本,从而预防会计职务犯罪。
(二)完善法律责任体系,从客观方面增加职务犯罪的成本,减少会计职务犯罪
目前的会计法律只强调追究违法会计人员的行政责任,忽视追究违法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会计法律制度不健全及打击力度不足,纵容了会计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因此,必须完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加大打击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法律震慑会计人员职务犯罪。
在单位内部通过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各项会计业务及相关岗位的控制,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用制度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使企业内部管理逐渐步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保证会计机构内各业务岗位合理设置,合理划分各个岗位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堵塞舞弊漏洞,从客观方面增加职务犯罪的成本,遏制会计人员职务犯罪行为。
(三)提高会计人员的收入,增加职务犯罪的成本,减少会计职务犯罪
通过推行年薪制,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加大月度、季度、年度考核奖励的力度等物质激励机制,引导合理分配,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的收入,最终达到对会计人员“高薪养廉”,减少会计人员职务犯罪。
【参考文献】
[1] 孙芳.会计职务犯罪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10(3).
正义网甘肃9月19日电(通讯员 栗江莲)9月17日,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召开了2010年度检察调研工作论文研讨会,经会议组筛选,精选出5篇论文进行大会交流。
首先,该院副检察长代表院党组对此次检察理论调研和论文情况进行了总结,认为该院今年的调研工作能够严格按照铁检分院下达的调研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分解到各部门,落实到各人头。从论文总体情况来看具有四方面特点:一是各部门精心组织,个人精心准备;二是调研论文内容广泛;三是参与人员广泛;四是调研会议准备充分。并对今后的检察调研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要着力于加强对铁检机关如何更好地服务于铁路运输大局,在目前铁检体制转制的关键时期如何充分履行法律职能,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进行调研。二要着力于加强对具有铁路行业特点职务犯罪的调研研究。三要着力于对处于铁检体制改革阶段,在检察工作中如何完善非法证据、履行看守所监督、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和铁检的转制及检察一体化等方面检察理论的调研研究。
会议中,精选出的5篇论文作者逐一上台进行交流,各评委根据论文选题、构思、语言、结构、联系实际等给予客观公正的评分。该院论文交流会的评委之一、副检察长王晓航及时对参与交流的5篇论文逐一进行点评,并中肯地指出不足之处。
最后,该院检察长孙峻林针对今年论文反映出的情况,指出检察理论调研论文应侧重于对当下前沿问题和当前检察办案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的探讨,应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并对参与交流的5位同志的仪态、语速等问题予以指导。
会后,根据各评委打分,汇总评出本次研讨会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三等奖两名,并给予了奖励。
自2005年北京市崇文区率先试行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截至2009年全面推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已成为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手段在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0年北京市统计局调查数据显示,在全市8个区县发放“第三方民意调查”搜集的3200个样本中,79.2%的受访群众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成效认可。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积极参与到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中,截至2012年1月北京市16个基层院实现了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全覆盖。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缺乏对参与基础、时间、方式等内容的规定,参与活动尚属实践阶段。笔者针对参与实务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思索,以求教于方家。
一、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概念与特点
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职权,以较少和限制职务犯罪的发生为目的,以提升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效能为任务而采取的各种预防性措施和行为。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是一项立足检察职能即法律监督职能的职权活动,是新时期下拓展法律监督范围、创新监督途径、增强监督实效的有益探索和有效实践。
相对于社会其他部门、单位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而言,检察机关的协助、参与工作,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1)职权性。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其一项法定职责,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不能推诿、放弃,更不能转让。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是检察机关立足自身优势,协助提升职权单位风险查找准确性、防控措施实效性而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行为,是行使预防职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具体体现。(2)建议性。检察机关对职权单位提出的关于改进、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措施、意见及建议仅是一种指导性的建议,职权单位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予以采纳、实施。因此,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具有建议性、咨询性和指导性,不具有对职权单位在行政管理、业务监督自主经营等实体内容的干预权和处分权。(3)综合性与多样性。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长期而浩大的系统性工程,不可能通过单一的或简单的几种方法就达到理想效果,因此必须遵循预防职务犯罪普适规律,针对不同情况,运用检察建议、预防讲座、预防咨询等多种工作形式,通过筑牢思想防线、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管理监督等途径方法,全面提升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水平。(4)互动性。启动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前提是职权单位的邀请,参与工作的开展与推动需要职权单位有关部门、人员的配合,如实反映业务内容、流程、监督措施,及时交流风险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惑,使检察机关的协助工作质量更高、效果更好;检察机关利用查办案件的优势,时时掌握最新案件动态,及时向相关单位提示新发廉政风险、最新防控对策等内容,通过畅通的联系制度最终实现双赢。
二、当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干部未能充分认识到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深远意义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实施与推进,得到了绝大多数领导干部的认可和支持,工作成效逐渐显现,但仍有极少数领导干部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开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行动迟缓,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开展进度不一
当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虽已在各区推进,但由于职能分工不同,各单位在职权内容、组织机构及人员数量方面存在较大差别,造成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推动难度不尽相同,进而影响工作的推进速率。从整体上看,一方面国有企业风险防控工作推进速率高于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单位,呈现出防控制度建设成熟度较高的特点;另一方面,同类型单位的推进速率不尽相同,如同为行政执法单位,有单位已完成制度试点、全面推进、风险防控制度“回头看”及“深度回头看”四个阶段的工作,而极少数单位的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只完成风险点的第一轮查找,且现有防控措施简单、效果不理想。
(三)风险点查找方式不科学,未能覆盖各层次公职人员
部分单位在风险点查找方式上存在误区,具体表现在:第一,以职务为标准查找风险,如以“科长”、“处长”等领导职位为基本查找单元,忽视、遗漏基层一线工作人员的职务权力,未能对风险点进行全面清查与识别;第二,部分单位存在“重视专职岗位职权,遗漏管理工作领导职权”的情况。如笔者在对近三年石景山区采购环节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中发现,享有领导职务的非专业采购人员占采购环节职务犯罪总涉案人数的76.5%,而实际上,案发单位对专业采购人员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较为细致,对领导在采购环节廉政风险防控的规定较少,为职务犯罪的发生埋下隐患。
(四)风险等级评定待完善,欠缺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
实践中,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第一,部分职权单位尚未深刻认识到“划定风险等级”工作意义,出现了廉政风险等级标识不完整的现象,导致无法有效识别等级,丧失了风险等级评定工作的功能。第二,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不科学,综合评定体系不健全,如有单位单纯地以职务级别高低为依据,统一地将党组成员廉政风险划分为一级;基层职员廉政风险全部归为三级。
(五)风险防控措施过于笼统,未能达到风险防范的预期效果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采用有效策略防控风险的发生,从而有效遏制、杜绝腐败现象,因此,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是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能否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实践中,部分单位对廉政风险点查找工作较为成熟,但在对应的防控措施方面则规定的较为笼统,欠缺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技术性强的防控对策,工作整体水平有待提升。
(六)风险防控工作常态管理机制尚待完善
少数领导对廉政风险防控这项创新工作的研究不够深入,尚未厘清廉政风险防控与业务工作的关系,未能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出现了各自发展的“两张皮”现象。此外,部分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内化于单位常态管理机制的切入点较少、程度不深、效果不理想。
三、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模式设想
(一)协助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共同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1.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部门的宣传教育优势,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专题作为宣传教育常态内容,加深各单位对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认知度,引发对机制效用的认同感,自觉增强领导及广大干部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通过协助建立“防控工作台账”制度,强化风险防控后续跟踪工作的效能。定期到职权单位对防控工作进行整合分析,协助职权单位及时总结工作成效,使从业人员在自身使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后切身感受到该制度的优越性,实现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由“被动实施”到“主动推进”的转变。
3.在检察机关自办刊物《预防专刊》中增设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专栏,及时报道辖区内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最新进展,介绍外省市工作的成熟经验、辖区单位典型做法及创新工作,最大限度宣传工作成果,提升工作整体影响。
(二)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协助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1.协助职权单位树立正确理念,正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现风险防控与业务工作的双赢发展。检察机关在参与过程中,要注重运用与职权单位业务相似、相通的成功实例进行讲解和启发,使职权单位能够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到廉政风险防控与业务工作及业务权力相生相伴的关系,启发企业充分发挥制度在规范专业管理及防控廉政风险方面的双重作用,推动两者的有机融合,实现两项工作同步发展。
2.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典型个案的功能作用,制发《风险防控检察建议》。针对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制度不健全、管理存漏洞等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提示高危风险点及合理可行的防控措施,协助发案单位实现动态管理。此外,发挥个案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以典型个案带动行业治理,利用检察机关的办案优势和专业特长,积极提供预防咨询服务,逐步提升行业防控工作水平和效能。
3.注重收集舆情信息,制发《廉政高危风险预警通知书》,提升风险点排查的综合效能。检察机关通过汇总控告申诉部门收到的高频举报线索、社会舆论及社会热点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制发《廉政高危风险预警通知书》,提示风险并提出防控对策建议,此外,该预警风险通知书还可作为职权单位及时更新风险点,实现风险动态管理及防控措施同步完善的重要依据。
中央十七届二次全会传出信号,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呼之欲出,作为国家机构基本框架“一府两院”中的检察机关,或将面临新一轮机构改革的抉择。现行的检察管理体制行政色彩浓厚,不能真正体现检察权的司法属性,检察机构改革已势在必行。内设机构是推进各项改革的关键,笔者就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设置略陈管见。
一、当前基层院内设机构现状
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设置机械地与上级检察院内设机构相对应。因此,基层检察院就出现了科室过多,官多兵少;重复审查,效率低下;职能交叉,力量内耗;分工过细、人浮其事;称谓繁杂,缺乏统一等问题。
1、科室过多,官多兵少。目前,绝大部分基层检察院设有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行政装备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法律政策研究室、技术科等内设机构。基层检察院内设科室领导职数通常3人以下设一职,4至6人设一正一副,7人以上的设一正二副。由于科室设置过多,有的科室只有2人,甚至只有1人,加上人数较多的反贪污贿赂局增设政治教导员(属正职)。这样,就难免出现官多兵少的现象。
2、重复审查,效率低下。侦查监督科是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以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公诉科是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或不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这二个科主要是通过审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一个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一个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诉来实现侦查监督。在检察实践中就势必出现重复阅卷、讯问、熟悉案情,分别装订卷宗(副卷)等,降低办案效率,浪费人力物力等现象,使人员紧张的矛盾更加突出。
3、职能交叉,力量内耗。反贪污贿赂局是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渎职侵权检察科是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利的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等工作。实际工作中,反贪部门线索多查案缺人手,渎职侵权部门案源少,有力无处使;遇到一人涉嫌贪污、渎职侵权两罪分别查,遇到不是管辖的案件就转查,不仅造成重复讯问取证,浪费司法资源,丧失破案良机,而且两个部门之间容易产生矛盾,造成力量内耗。
4、分工过细、人浮其事。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监察及行政装备科、技术科都是基层检察院的管理、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机关的文秘、档案、统计、保密、装备、后勤、财会、行政事务以及政治思想、目标管理、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纪检监察、党建工作、局域网管理等工作。由于分工过细,出现人浮其事,有些事几个管理部门都能管,又都不管。例如,要召开全体检察干警的会议,办公室、政治处、行政装备科都可以发会议通知,但往往都不发,要院领导明确那个部门后才发会议通知。与此同时,势必形成管理服务机构的人员所占的比例偏高,一般的基层检察院要占全院总人数的30%以上,这不利于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内设机构改革设想
内设机构的设置应本着“精干、高效、统一”的原则,突出重点、科学设置,避免科室职能重叠交叉;规范职能机构,做到纵向对应、横向统一;综合部门从简,将力量充实到业务部门。从基层院的实际出发设置内设机构,以业务部门设置“一局、五科”即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局、刑事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预防职务犯罪检察科、业务督导科,综合部门设置“一处、一室”即政治处、办公室为宜。
1、设立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局。将反贪污贿赂侦查局、反渎职侵权局合并在一起,将监所检察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侦查职能也一并并入,并配有司法警察大队。其职能为对公民和单位的举报进行初查,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利的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收集和管理职务犯罪的信息、情报,掌握了解和综合分析职务犯罪的情况;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向案发单位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等工作。该局人数以占全院人数25%为宜。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统一行使,形成“大侦查”的格局,一能够理顺“举报——初查——侦查”之间的关系,避免重复侦查或案件侦查中的相互扯皮、推诿,易于案件初查与立案衔接;二可以增强办案力量,形成合力集中办案,易于大要案、串案的查办;三便于统一指挥查处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四是将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有效整合,形成互动。既可以借助预防职能熟悉相关单位业务、职能等,便于掌握职务犯罪线索,又可利用办案成果,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
2、设立刑事检察科。将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合并,设立一个科室。履行三个方面的职能,一为侦查监督职能,主要是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承办提请复议、复核、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及备案审查;二为公诉职能,即刑事案件的审查、出庭公诉、抗诉,审判监督;三为监所检察职能,主要是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的监督,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该科人数以占全院人数的25%为宜。批捕职能与公诉职能不再是各部门各施其职。改革后的刑事检察科完全体现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各项职责,一来将侦查监督科与公诉科合并,可以改变现行的两科室各行其是,只关心本科室的案件能否捕、诉的问题,而对案件整体漠不关心的局面,更好的强化公诉职能,保证案件质量。二来将上述三个科室合并,可以进一步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大公诉”的格局,强化对刑事案件的监督。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监督能够及时反馈、减少了中间程序,避免了重复劳动,节省了人力和时间,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科。其职能是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提请抗诉。该科人数以占全院人数的8%为宜。设立该科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体现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能。
4、设立控告申诉检察科。其职能是受理公民控告、申诉、举报;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对受理的各类控告、申诉、举报进行登记分流,但不再进行初查,对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分流到相关的职能科室,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流转到有关的职能部门。该科人数以占全院人数的3%为宜。该科是检察院的“窗口”,是受理各类案件的“口袋”,设立该科是便于群众告状有门,投诉有门,同时也便于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5、设立检察业务督导科。负责案件的检查、指导工作;对与检察业务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检察工作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检委会的日常工作。该科人数以占全院人数的5%为宜。设立该科可以对全院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大要案进行质量把关,对法律法规的适用提出意见,以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
修改后刑诉法对于辩护和制度进行了全面修改和完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即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强化了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这些制度的出台,进一步完善和保障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充分展现了近年来我国法治进步的成果,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这些规定也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冲击和挑战。
一、修改后刑诉法对辩护制度修改情况简述
仅就刑事诉讼侦查阶段而言,与1996年刑诉法相比,修改后刑诉法在律师辩护权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辩护人”介入时间提前
修改后刑诉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这条规定,将律师的辩护人地位从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进一步保证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效的获取律师帮助的权利。
(二)会见程序改变
修改后刑诉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这也就意味着辩护律师可直接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需要经过办案机关的批准、安排,这项规定为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会见提供了极大地便利条件。
(三)律师权利扩大
修改后刑诉法第37第4款条规定: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这项规定意味着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将不再有权派员在场,也不能对律师会见的时间和次数进行不必要的批准和限制。此外,修正后刑诉法第37条第1款取消了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的阶段限制,即律师在侦查阶段除可与犯罪嫌疑人会见之外,还可与其进行通信,这也是律师权利的一项重要扩充。
(四)明确规定三类案件可以限制律师会见
修改后刑诉法第37条第三款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这项规定从正面赋予侦查机关限制律师会见权力的同时,其实从反面也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即只要不是上述三类案件,或者侦查机关没有事先通知看守所,律师即可不经批准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
上述四方面的完善与转变,被理论和实务界一致认为可以有效改变现阶段刑事案件“会见难”“辩护难”等基本问题,对于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提供了极大地便利条件。但就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而言,因为现阶段的侦查工作特点,这些转变却给今后的侦查带来了较大的冲击。
二、辩护制度的修改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新挑战
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侦查手段较为单一,案件突破严重依赖口供,侦查工作缺乏现代技侦手段等特点,具体体现为:职务犯罪查办以“秘密性”为原则;职务犯罪查办依赖口供;职务犯罪侦查依赖强制措施的运用;职务犯罪侦查的技术侦查措施严重缺乏。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现状是适应原有刑诉法而形成的办案模式而产生的,律师辩护制度的改革为职务犯罪侦查带来了以下几方面的冲击:
(一)口供的获取和固定难度加大
贪污、受贿案件具有其证明方面的特殊性,主观犯罪构成的证明往往决定了案件的定性。礼尚往来、借贷关系、公务消费、小金库等均可以成为逃避刑事处的关键理由。 由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则成为能否定罪的关键性证据。律师以辩护人身份出现在侦查阶段给审讯工作带来的不可控因素必然会增多,拒供、翻供、串供现象将频发。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律师之间由于权力和权利的“此消彼长”导致的“博弈”将更激烈,获取口供难度将更加困难。
(二)证据的获取和固定难度加大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由于不了解侦查机关对哪些人采取了哪些措施,获取了哪些证据,因而不敢轻易翻供、毁证。而修改后刑诉法赋予了律师更充分的辩护权利,使得律师可以运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和专业知识,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告知其如何准备供述,并将获悉的案件情况带出,对关键案件证据进行掩饰或销毁。这对于一直以来都以口供获取证据的办案机关来说,无疑是一个获取和固定案件证据材料的巨大冲击。
(三)可能导致案情或其他案件线索的泄露和流失
修改后刑诉法对辩护制度的修改完善使得办案人员对案件的控制难度将增大。可能带来的具体问题包括:(1)律师可能将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阅卷获悉的信息提供给证人或被调查人;(2)在共同犯罪或彼此关联的窝案、串案中。律师将获悉的其他共犯或关联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提供给与这一供述或辩解存在利害关系的某个共犯或者其他关联人,从而使他们在有意无意间形成原本不存在的共同认识与表述;(3)在正在侦查的案件中,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可能获悉尚未办理的其他案件的信息,而有意无意地提供给相关联的人。
(四)拓展线索,深挖串案的难度加大
线索深挖和扩大是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的重要途径,它可以使小案发展成大案,使单个案件发展成窝案、串案。线索深挖有时需要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发现蛛丝马迹,然后乘胜追击获取更多的线索资料。而律师通过有关权利的行使,不仅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拒供、少供,让口供和证人证言变化的风险加大,而且有可能泄露案件的某些信息,从而给侦查中深挖线索,扩大战果增加困难。
三、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如何应对辩护制度修改带来的挑战
作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面对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制度的修改完善,一方面要积极适应刑诉法的修正,从观念上转变侦查思路和侦查理念,努力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水平;另一方面,要通过侦查策略和手段上的转变,强化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
(一)侦查观念要转变
1.转变律师提前介入影响办案的观念。刑诉法修改后律师介入时间的提前和作用的提高,从表面上确实对案件的办理带来了压力和挑战,但从本质上看,也是我国是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正确处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一步。辩护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是刑事诉讼法建立控辩审三方架构的结果,是与公诉人、侦查人员承担不同职责的刑事诉讼过程的一分子,他享有的权利应当与公诉人是平等的,只是各自的职责不同。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必须转变观念,建立于律师之间的有效沟通、协调,才能将案件办扎实、办成铁案。
2.转变“保险立案”观念,树立“风险立案” 理念。实践中,由于贪污贿赂案件查办对象往往具备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影响,为了保险起见,检察机关一般是在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后才决定立案侦查,而对于尚未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案件,一般也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尽快拿到口供。随着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介入时间和手段的修改,今后职务犯罪案件必将更加难以办理,其间遇到的困难和阻力也会更大。这就要求自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摒弃“保险办案”的理念,树立“风险立案”的作风,敢于迎难而上,加大办案力度,实现办案数量和质量的有机统一。
3.从“倚重初查”获取口供,转变为“初查侦查并重”全面收集证据。从近年来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流程来看,由于侦查措施较少,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往往会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在初查上,侦查阶段则多为履行立案、拘留、逮捕等形式程序,形成了“大初查、小侦查”的格局。刑诉法修订后,查办职务犯罪虽然有了一些冲击,但在侦查手段上也有了完善和补充,初查和侦查之间的关系必将由倚重初查获取口供,转向初查侦查并重且为全面收集证据。
(二)侦查策略、手段要转变
1.要进一步提高审讯水平,加强预审突破能力。首先,在审讯前要做足准备工作。修改后刑诉法要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不能轻易接触被调查人,反之一旦接触就要做足充分的准备。这就要求预审人员对审讯对象的自然情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对嫌疑人的个性和特性形成判断,结合已掌握的证据,形成充足的预判。此外,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导致不可控因素增多,因此在做审讯预案时要争取穷尽所有可能,做到周密部署,没有遗漏。
其次,审讯过程要注意证据的合理利用。修改后刑诉法给予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空间相对宽松和自由。因此,在讯问中审讯人员要更为注意证据的出示环节和时机,打破嫌疑人的侥幸心理,甚至可以选择在律师会见后再出示证据,出其不意的打乱嫌疑人心理防线,从而突破案件。
再次,审讯过程要高度关注。实际讯问中,审讯人员要比以往更为关注审讯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及时把握嫌疑人的细微变化,根据讯问变化调整讯问策略,追问到底。 最重要的是摒弃以往那种长期作战、拘留逮捕后再获取有罪供述的心理,力争在第一次讯问时就达成讯问目的,成功立案。
最后,审讯中要更要注重侦查谋略的选择和使用。辩护制度的修改对第一次审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甚至可以说案子能否获取有罪供述都依赖于第一次讯问的成败。这样,我们在讯问中就要更加注重侦查谋略的选择。在实践中,侦查人员要将政策攻心、情感催化,双管齐下、一箭双雕,循序渐进、顺藤摸瓜,抓住关键、重点突破等讯问谋略巧妙结合运用,力争迅速打开局面,为今后的立案侦查打下坚实的基础。
2.立案后加强证据收集工作,迅速强化固定证据。刑诉法的修改完善要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查办案件必须在“快”上下功夫,做到整合侦查资源,集中力量作战,提高办案效率。针对律师介入侦查环节出现的新情况,要防控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巩固侦查成果。对于即将接受律师会见的犯罪嫌疑人,提前打好“预防针”,告知其违反法律妨害司法的严重后果。而对于已经接受律师会见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进行突审,巩固原有供述,防止翻供。此外,还应加强侦捕、侦诉配合,随时掌握案件的动态情况,及时发现所取证据细节缺失等取证缺陷或者漏洞,采取措施加以补强,巩固取证成果,健全证据体系,保证办案质量。
3.充分运用技术侦查手段,逐步实现“由证到供”的转变。
从实际办案需要来看,笔者认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技术侦查手段是测谎技术和通讯监听技术。职务犯罪嫌疑人智商普遍较高,反侦查能力较强,一般不可能积极主动地交代问题,使用测谎技术可及时获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伪,对顺利开展侦查工作极为有利。实践中由于测谎仪器较为经济,且操作极便,因而应当广泛推广使用。此外,职务犯罪中利用通讯技术作案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因而,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使用通讯监听技术就很有必要。一方面,可以增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主动性,获取更多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另一方面,可以在被监听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进行的,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直接获得第一手资料。
一、科学谋划,增强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
一段时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迅速的发展,然后由于缺乏环保意识,很多地方对环境保护的关注程度不够,以至于出现“先污染、后治理”的现象,不仅对经济的发展造成严重阻碍,也成为重大的政治问题、社会话题。在十中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将环境保护问题放在重要位置,“为子孙后代着想”。顺应发展和人民期待,我院主动思考、科学谋划服务和保障的具体举措,出台了关于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意见,促进了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党的十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格局的新部署,我院及时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美丽厦门·活力海沧建设纳入工作总体部署。
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对破坏生态文明犯罪惩治和预防力度
我院充分发挥打击与预防犯罪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类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刑事犯罪,着力查办和预防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职务犯罪。
一是严厉打击破坏生态文明的刑事犯罪,并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建章立制。2008年以来,我院共对盗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提起公诉35件38人。结合对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案件的查办,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对工作中发现的环保监管领域制度不健全问题,积极向有关单位提出对策建议,努力促进监管制度完善; 对查办案件中发现的污染生态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等问题,积极采取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督促执法等方式,督促有关行政执法依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能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是严肃查办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福建省检察院的工作部署,我院集中开展“查办与预防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对社会舆论强烈、政府重视程度高以及广大群众反映的职务犯罪问题进行了突查,对机关领导干部工作的、等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查办,从而确保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别是在环保项目审批、工程和设备招投标、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以及执法监督等环节中、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监管、执法等职权的贪污贿赂犯罪。2008年以来,我院共查办环境保护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12件12人。
三是不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结合办案不断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我院成立生态保护专业化预防调查小组,结合厦门市海沧新城开发、海沧区新安村古厝历史风貌维护等项目,与相关责任主体共建预防工作室、共签预防协议,建立了联席会议、情况通报、预防调研、宣传教育、建议落实等5项制度,共防风险。我院还联合厦门海投国际航运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等廉洁共建共防单位到福建省重点工程——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总部大厦工地开展“植树造绿·美化海沧”检企环保公益活动,并与区环保局、厦门外轮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开展了“绿色海沧·美丽海湾” 环保主题法制宣传,通过宣传《环境保护法》、发放环保购物袋、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深入宣传、推广和普及环保知识和环保理念,提高公众参与保护生态文明的意识。
三、不断健全环保联动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司法机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合力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涉及多个单位、多个部门,为了解决各单位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避免各自为战的情况出现,我院与法院、环保局、公安系统等相关单位开展全面的合作,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执法力度。
一方面,完善机制制度,夯实工作基础。与区环保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就加强环境保护联动执法工作进行专题研究,不断完善环境保护联动执法机制,实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保障的有效对接。建立了联席会议、联络员、派驻检察员等制度,创新检察引导、联动执法的一站式环境维权新模式;并与环保、法院、
等部门建立环境保护信息专送通道,设立专线电话和邮箱,对涉及生态文明方面的信息实行共通、共享、共用,建立环境污染“黑名单”,将有严重污染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其中,进行重点监管。 另一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提升联动执法成效。针对行政处罚、治理效果不理想的侵害环境事件,积极与环保局、公安、法院等联合执法,共同调查取证,消除各种阻力。、近年来,我院联席公安、法院、环保等召开会议16次,研究专门性问题9个,完善法律咨询和重大案件情况移送通报等制度,提前介入公安侦查7次,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突出联动执法实效。 四、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体会与设想
近年来,我院在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回顾近年来工作,我们有以下五点体会和设想:
(一)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重大责任
生态文明建设事关人民福祉和民族未来,是实现“中国梦”的重大举措,保护生态环境是造福于中华民族、造福于子孙后代的刻不容缓的重大任务。最近几年,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很多地区出现饮水安全事故、雾霾天气、土壤重金属超标等问题,在广大人民群众以及社会舆论中引起很大反响。环境问题也是民生问题,关系着人民的生命健康与生活质量,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繁荣具有重要影响。检察机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扞卫者,落实执法为民宗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同样肩负着重大责任。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责、落实为民宗旨、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政治责任,必须高度重视、全面履职,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检察机关在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中大有可为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决定了其不仅要担当起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责任,而且也能够在服务和保障中有所作为。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刑事检察职能,批捕了一批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蓄意污染环境等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认真履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立案查处了一批发生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严惩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背后的贪贿、渎职犯罪;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综合治理,结合办案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监管缺失、制度漏洞等,积极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帮助完善制度、强化监管。通过积极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得到了彰显,服务大局工作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在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检察机关具有更加宽广的工作空间,应当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提供更加有效的服务。
(三)检察机关将进一步选准切入点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检察机关将以执法办案为中心,综合应用打击、预防、监督、宣传、教育等手段,全面发挥检察职能,切实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严厉打击破坏环境的刑事犯罪行为,对污染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大气资源等行为严厉打击,加大偷伐、偷狩等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及时查办人民群众反应的环境问题,严厉打击相关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将加大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力度,切实推进督促、支持、公益诉讼工作。通过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案件的办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保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检察机关将进一步与有关职能部门形成联动、凝聚合力
建设生态文明,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走法治化的综合治理道路。因此,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与环保、公安、法院等的协作配合,共同创新环境保护联动执法工作模式,积极探索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多元化保护格局。在加强与职能部门联动中,努力打造环境保护联动执法工作信息平台,建立相关行政调查案件的通报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情况,有效整合行政和司法资源;完善环境保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增强环保联动执法力度;加强联动预防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