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法翻译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0 16:07:17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语法翻译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语法翻译论文

篇(1)

2.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不论是早期的行为主义理论

20世纪80-90年代的认知主义学习理论还是90年代日益盛行的建构主义学习理论都强调了学生在语言习得中的主体地位,即学生感受外部刺激———接受信息———加工处理、消化吸收———主动建构知识意义,最后转换为有用的信息输出,从而使得语言学习中的输入与输出有机结合(胡伟华,2002)。随着国内外语学习热和教学改革的继续升温,国家也对英语教学非常重视,曾数次发文提出改革要求。其中九十年代以来,国家教委对我国大学英语教学提出了指导性改革要求,要变原来以教师为中心(teacher-centered)的填鸭式教学为以学生为中心(students-centered)的实际能力培养教学。教育部于2001年7月制定的《英语课程标准》(实验稿)中曾明确提出:“本课程倡导任务型教学模式,教师应该避免单纯传授语言知识的教学方法,尽量使用任务型的教学途径”。而十年后,即2011年刚刚的《英语课程标准》中提到“教师要通过创设接近实际生活的各种语境,采用循序渐进的语言实践活动,以及各种强调过程与结果并重的教学途径和方法,如任务型语言教学途径等,培养学生用英语做事情的能力”。修订后的英语课程标准既保证了与实验稿在理念上的一致性,又鼓励教师在尝试采用任务型教学这一先进教学途径的同时,根据需要采用其他教学途径和教学方法,创造性地进行教学。任务型教学时建立在第二语言习得研究基础上的一个具有重要影响的语言教学模式,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英语教育的最新发展成果。它是以任务组织教学,在任务的履行过程中,以参与、体验、互动、交流、合作的学习方式,充分发挥学习者自身的认知能力,调动他们已有的目的与资源,在实践中感知、认识、应用、目的语,在“干”中学,在“用”中学,体现了较为先进的教学理念,是一种值得推广的有效的外语教学方法。其实早在上个世纪,一些有志于英语教学方法改革的有识之士已经在尝试进行学生自主学习,任务型的教学方式。如黄月圆和顾曰国曾提出过“自发治学理论”(黄月圆&顾曰国,1996),就是基于“学生自发学习的效果远远超过非自发、甚至强迫学习”这一常识性认识,进行“以学生为中心组织教学”的大胆尝试。此外,郑树棠曾主张采用“学习---中心的原则”,甚至直接提出了“Task已成为交际语言教学课程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郑树棠,1997)。无论是国外走在教学研究前沿的学者专家还是国内这些外语教学改革先行者们的自发尝试,都证明了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是走出传统教学误区,培养高层次外语人才的关键所在。

3.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中教师角色需要正确定位

以学生为主体的任务型教学绝不意味着教师责任的减轻和对学生放任自流。其实事实正好相反,若想在真正意义上实施好任务型教学,教师的责任和担子其实不但没有减轻,反而是加重了。作为一个教师,以下这些都应该是时时要考虑的问题:如何制定适合学生、可操作性强的任务?如何不仅在任务前、任务中还要在任务后启发学生的思维,恰当的引导学生?如何对学生的“输出”进行恰当的监控?这些问题的充分考虑为每次任务型教学的圆满实施和完成提供必不可少的保证。因此,如何切实有效的实施这一教学方法,不让其流于形式是每一个进行任务型教学的老师应当深思熟虑的问题。布置任务并不难,难的是如何把任务圆满收回,同时给予学生正确及时的反馈,让学生在执行任务后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并知道如何改正或是改进。有的老师布置学生阅读任务,课上组织学生分组讨论,然后派每组找代表陈述自己组的看法,每个组依次说完就算结束。这样的操作过程,学生确实是占了主体地位,但是老师的作用却被降到了最低点。没有了老师的点睛之言和适时的监督和指导,正像初学绘画却无人指点一样,绘画者总是在低水平重复,很难达到质的飞跃。因此,后期的反馈尤其重要,这是学生对下一个任务保有热情的重要条件,也是有效帮助学生提高自身能力、最终成长成为高水平英语人才的重要保证。

篇(2)

1.法律术语词义的单一性。法律语言的准确性是无庸置疑的,这既是立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条文得以实施与操作的前提,法律英语语言也同样具有这种准确性。法律术语最突出的特点是词义单一而固定,每个专业术语所表示的都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在使用时其他任何词语都不能代替。法律英语的每一个专业词汇都有自己特定的法律含义,绝对不能随意更改,绝非普通意义的词汇所能代替。另外,一个词可能有多种意思,但作为术语,只能作特定理解。

2.法律术语词义的相对模糊性。在现实中,法律语言总是存在相对的模糊性。有限的法律规范是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社会现象和关系的,同时,在法律活动中,由于人们的概念、认知背景、推理方法和对语言的使用和理解的不同,都会导致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以此来使立法和法律的适用留有一定的余地。因此有些法律词汇只能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才能适用。而离开特定的语境和条件,就会产生歧义。法律模糊语言包括:模糊附加词即附加在意义明确的表达形式之前后,可使本来意义明确的大概念变模糊的词,如about,orso;模糊词语,即有些词和表达形式本身就是模糊的,如reasonable,good;模糊蕴涵,即有的词概念清晰确含有模糊意义,如night在英国法律中指“日落后一小时至日出前一小时”,但是各地所处时区不一样,实际上还是难以把握。

3.法律术语的对义性。词语的对义性是指词语的意义互相矛盾、互相对立,即词语所表示的概念在逻辑上具有一种矛盾或对立的关系。如“一般”与“特殊”、“上面”与“下面”等。在民族共同语中,这类意义相反或对应的词,属于反义词的范畴。在法律语言中,我们称之为对义词。之所以这样称呼,是因为法律工作必须借助一组表示矛盾、对立的事物或表示对立的法律行为的词语来表示各种互相对立的法律关系。在法律专业术语中,这一点英语和汉语有一致性。例如:plaintiff原告与defendant被告,right权力与obligation义务等等。法律专业术语这类对义现象是由法律工作本身的性质所赋予的。因为法律工作的对象往往是利害关系互相对立的两个方面:如刑事案件中的行为人和受害人,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经济合同中的甲方和乙方等。这就决定了法律专业术语不可避免的存在大量的对义词。

4.法律术语的严谨性。法律词汇具有明显的保守特征。由于法律英语的用词正式,语义严谨,法律英语词汇保留了大量的古英语和中古英语词汇,这也是法律英语词汇庄重肃穆的标志之一,只不过这些词汇很久以来已经脱离了普通用法的意义。在各种法律文献中,最常见的古体词如aforesaid如前所述,hereinafter在下文,hereunder在…以下等常出现在法律条文中,它们能使语言精练,直观,而现代英语的其他领域中,这类“文言文”用语已逐渐减少。古词汇的使用大大增强了法律英语的正式性和严肃性,能避免重复,使句子结构紧凑精炼,并且使得法律英语与日常英语在词汇方面轻易区别开来。法律语言有时采用几个同义词或者近义词连用来表达统一的法律概念。这种表达的目的是使法律概念更加严密,表述更加准确,尽最大可能地避免歧义和疏漏。

众所周知法律术语的翻译是法律翻译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法律翻译涉及到两个学科领域:法学和语言学。法学这个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的领域要求其文本的翻译者通晓原语言和目标语的不同的法律制度,了解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概念的差异。在语言表述方面,由于法律文体明显区别于其他文体,法律文本的语言表述必须表现其特殊性,这就要求译者认真研究法律术语的语言特征,在翻译实践的过程中采用有效的方法提高翻译质量。作为法律翻译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术语的翻译必须考虑到在语言风格、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框架下形成的差异,寻求搭建这些差异的桥梁和通道,使译文最大程度地准确传递原法律文本的信息。每个国家或地区法律有其自身的术语和潜在的概念结构,本身的分类规则,法律渊源及社会经济原则。每个法律体系本身有其表达概念的词汇,不同类别的规则,及解释规则的方法。法律翻译中术语的翻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术语翻译的好坏、准确与否常常关系到翻译质量的好坏。法律术语翻译准确,即使在其他方面如文法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也许还过得去,不至于引起太大的误解;而如果术语的翻译错了,就可能造成误解,甚至酿成纠纷。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可能只注意到术语其中的某个含义,忽略了其他含义,或是只注意到其常用含义,忽略了其在特殊语境中所具有的特殊含义,或者是由于选择用词时把握不准确而造成了失误。因此,提高法律术语的翻译质量还有需要更多的研究和探索。

由于法律语言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其他语体的翻译研究成果并不完全适用于法律翻译。法律翻译需要适合其自身专业特点的理论来指导实践。和其他文体的翻译一样,法律翻译的基本要求也是“准确”,但是对“准确”度的要求更高。法律翻译中的“准确”是指尽最大可能地再现原文本的所有法律信息,译文所传递的法律信息没有遗漏、添加和歧义,客观上不令译文读者产生误解和困惑,并且保持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但是任何法律翻译都面临由于不同法律制度所产生的法律概念的差异,这使得译文准确地反映原法律文本的信息并非易事,如果译者在法律术语翻译中充分考虑以下几个原则,就可以使译文最大程度和原文保持一致。

二、法律术语翻译的原则

1.法律术语翻译的公正性。法律的最重要准则是公正性,因此法律翻译也必须体现这一原则。法律英语是以英语共同语为基础,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因此,在法律英语中不仅有众多的具有法律专门意义的特殊词汇,而且由于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令或契约等法律文书所表述的内容必须准确、严密、客观和规范,不容许丝毫的引伸、推理或抒发和表达感情,在翻译实践中译者必须考虑其属于法律范畴的义项。因此译文的语言必须反映出目标语中法律语言的特点。英语和汉语是两种不同的语言,但在句子结构上毕竟还有相同点,大体上都具有是“主、谓、宾”的基本框架。只要英语句子可以按其原有的成分排列顺序转换成结构大体相同的汉语句子,翻译时就应当照办,而不能随意偏离翻译的基本原则,把翻译当作释义。例如一些法规将“但是”翻译成“but”或者“however”,这样的翻译不符合法律英语的特点,应该改译成更符合法律英语语体的“providedthat”。另外,有些日常用语在法律语境下失去了原来的民族共同语义项,甚至与民族共同语义项大相径庭。

2.法律术语翻译的一致性。译文在词汇的选择和表达形式上都必须符合目标语言的表达习惯,译文只有符合目标语法律语言的词汇特征,才能在目标语的读者面前像原文本的读者一样保持法律的庄严和权威性。对于英文原法律文本中的同义词或近义词连用形式的翻译,由于英汉语言的区别,并不是每一个在意义上有细微差别的英语同义词或近义词都有相应的汉语对等词汇,因此,并没有必要把原文中的每一个同义词和近义词都翻译出来。法律语言间词语使用的一致性,必须由使用法律语言的双方认可,而且不像日常生活或自然科学中词语的使用容易达到相同的理解。总的来说,人们并不需要追求完全等同的词语,应该基于法律体系的框架寻找近似的词语,这需要翻译者做出词语合适性的至关重要的判断。并不是所有的法律用语都能根据字面意义直接翻译成目标语,如果贸然直译原法律文本中的词汇,而译文表达的法律概念却在目标法律体系中根本不存在,或者恰巧和目标法律体系的某个法律表达吻合但却表述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则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目标法律文本读者对译文产生困惑和误解。解决这类问题的出路在于认真理解原法律文本术语内在的法律含义,用目标文本中带有相同法律含义的法律术语翻译。

3.法律术语翻译的创新性。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和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的发展,新的事物的产生要求用新的法律术语来表达。在汹涌的全球化和新的科学技术的影响下,原有的常规字词已经不能确切表达许多最新发生的社会法律现象,因而法律英语中生成大量新的词汇。新词的形成可归纳为以下几种形式:复合法、派生法、字义转换、文法功能引申、缩略法、造新词等。新词的制造大部分出于新闻媒体记者的生花妙笔,少部分则出自学者专家的巧思,通过社会大众的广泛接受,正式成为“新词”。对于发展的事物,可以采用已有的民族共同语但给其赋予新的法律含义,如“计划生育”、“引渡”等;对于由于法律文化的差异而产生的新的法律概念可以借用外来语。但是创造新的法律术语必须谨慎,最好由法律翻译权威机构制定统一的标准,以使新的法律术语的表达统一而规范。

三、法律术语翻译的方法

专门的法律术语是法律英语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因此精确的翻译法律术语是必需的。首先,正确理解原词在上下文中的确切意义。专门术语的作用在于以最简洁的词或词组叙述一项普遍接受的复杂的法律概念、学说,或法则,使法律工作者能用较简洁的语言相互交流沟通,因此词的内在意义通常要比起外在形式复杂得多。译者如果单就字面意义直译,或望文生义,就无法将词的真正含义正确完整的表达出来。而且,词的意义常随上下文而变动。其次,尽量寻求在本国法律中与原词对等或接近对等的专门术语。英语和汉语中的法律术语都各有其特定的法律上的意义与效果,不可随便改变形式。为了达到法律上的效果对等,译者应尽量寻求在本国法律中与词源对等或接近对等的正式用语而不是任意自创新词,以免误导读者,引起歧义或解释上的争议。同时,由于法律制度的差异,英美法中许多术语所指涉的概念、原理或规范在本国制度中是完全不存在的,因此也无对等或接近的对等语,遇到此种情形,译者不妨通过对原词的意义与内涵作正确理解后将之译为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以免发生混淆。与此同时,英美法中有许多术语,虽有特定的意思,却无明确的定义,其适用范围也无清晰的界定,因而其确切含义不明确。法律及合同中的含混词目的在于保持条文执行或履行时的灵活性。日后如果发生争执,其最终解释权属于法院,译者无权对此作任何解释或澄清。因此,译者在法律功能对等的前提下,对含混词应采取的翻译策略是以模糊对模糊。相反的,对于含义明确的原词则应确切翻译,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模糊。总之,要实现法律术语翻译的准确性,译文必须符合法律术语的特征和目标文本的语言习惯,并且在法律内涵上和原文保持一致,使译文最大程度地准确传递原法律文本的信息。

参考文献:

1.赵宝河.法律语言的语言特征[J].池州师专学报,2005(2)

2.熊松.英语法律文书的文体特征及翻译要领[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5(3)

3.金朝武,胡爱平.试论我国当前法律翻译中存在的问题[J].中国翻译,2004(3)

篇(3)

文化预设指在一定民族或社会历史文化积淀中形成的群体意识和社会共识,即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 Nida 给文化预设的定义是“Culture presuppositions are beliefs and philosophy that is shared by certain society, which exist in a potential and suppositional form.” [1] 实际上,文化预设指的是说话者与听话者之间不同的文化背景知识或者由于不同的认知能力或生活经历而形成的不同的具体的文化差异。这种差异往往正是跨文化交际中的主要障碍。

1.文化预设的特点

1.1共知性

共知性指说话人在说话时假设对方已经知晓信息。比如“Who won the election? Holland or Sarkozy?” 说话者假定听话者明白奥朗德和萨科奇是法国总统竞选的候选人,知道竞选结果已经出来。

A:Do you like rugby?

B: I am a New Zealander.

译文:A:你喜欢橄榄球么?

B:当然。

B的回答中,有一个很重要的文化预设那就是橄榄球是新西兰人的最爱。B 假设A 是具备这个背景文化知识的,否则他的回答就与话题不具备关联。

一则娱乐新闻 “Justin Bieber confessed to GQ that he has had ‘a beer’. Not only is that illegal because of his age, but he''s just so small. I wonder how much he needs to get drunk.”

这则新闻来自China Daily, 读者多具备一定的英语语言能力和英语文化知识,所以在此,编辑预设读者都知道贾斯丁比伯是位未成年的歌星,GQ原名《Gentlemen''s Quarterly》,中文名《绅士季刊》)是一本男性月刊,如果他承认了他喝酒的话,那么该行为是违法的,而且会对其粉丝有一些不好的影响。

1.2合适性

合适性指作为言语行为的先决条件,话语要和语境紧密结合。比如,妈妈让孩子吧房间打扫干净,首先妈妈知道孩子有“打扫”这个能力,同时也有房间脏乱是不给居住带来不方便这个逻辑。再如

e.g.--“Honey, check this beautiful dress online, it is only 300 RMB.”

--“Ah, it is nice. But I am afraid we will stay at home this year.”

这是一对夫妻,本来打算假期一起去度假,老公给的暗示是,如果你买了这条裙子那么我们就没有足够的钱去度假了。众所周知,旅游是要花钱的,老公的回答既贴合语境又不伤感情,极妙。

1.3无法感知性

文化预设具有无法感知的特点。在E.C. Stewardand and M.J. Benett 的 American Cultural Patterns: A Cross-cultural Perspective 里提到:Since culture is the belief or concept precipitated in the minds of the members of a community, people are so used to them that they can hardly feel their existence. Only when they are violated in some weird situations people may notice them or doubt about them.” [2]也就是说,如果说话人和听话人共享同一种背景知识或文化,那么他们之间不存在因文化而引起的误解,所以也无法感知文化预设的重要性,而当在文化出现差异,这里可以是不同民族,不同区域甚至不同国家时,文化预设的重要性才会引起人们的重视。

就正因为文化预设的这个特征,翻译才会如此复杂和困难。同时译者的任务也会增大。译者要在熟知源语言和译入语语言文化的同时,丰富的生活阅历和经验也是必须的。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对文化预设的敏感性,才能准确把握源语言的文化预设触发语,及时、准确地传达给译入语读者。

1.4继承性

文化预设指的是人们所共享的隐蔽的假设、信仰和思维。这些共享的信息都是一些社会意识或者群体感知,是一定人群经过长期的社会经历和历史发展而形成的。这些“社会意识”和“群体感知”是一代一代传下来的,进而演化为习惯,甚至成为引导人们世界观或者道德观的准则和法则。比如,一位外国人感冒了,甲表示关心,告诉他要他多喝开水。而这位外国人很惊讶的说“为什么每次我生病,所有的中国人都告诉我要多喝开水?”这里就是文化预设的差异了,对于一名中国人来说,不管是感冒还是发烧还是拉肚子,一般人都认为只要多喝开水就会好。其实也没有什么科学依据,中医也没有这么一条,但是更像是因为这是习惯,是从老祖宗那里传过来的。

1.5主观性

文化预设是说话者站在自己的主观立场上给出的的主观假设。这些假设是出于说话者自己的的生活经历、社会背景、和世界观价值观。它们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在阅读中,主观性体现在作者个人对读者认知形态的主观假设。比如,如果一名英国人从小就对中国文化感兴趣,无论是中国悠久历史还是佛教方面都颇有研究,他对历史悠久的龙门石窟很有好感。另外一个人向他询问他龙门怎么样,自己也想去看一下,那位外国人当然极力推荐,但是,过后,另外的那个人说很无聊,只是一些几乎破损了的石头山而已嘛。

2.如何翻译文化预设

2.1直译属于文化特有的词的预设

文化预设对于传统的对等概念是一个极大的冲击。保留源语言词汇这种译法可以丰富目标语言,同时又保留了源语言文化独特的民族特征。比如中国的“旗袍” 在英文中就直接是”qipao”。英文里”gothic” 在中文里就是“哥特式”。还有大家熟知的的 “fengshui” “mantou” “guanxi” 等等。

2.2通过解释省去文化预设

篇(4)

中图分类号:H059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6.06.17

随着认知语言学的迅猛发展,学界开始讨论其与翻译学之间的关系。Shreve和Angelone[1]出版了《翻译与认知》,标志着认知翻译学逐步形成。谭业升曾从认知语言学的角度探讨了创造性翻译研究的几个核心问题,对认知翻译学学科体系的构建做了有意义的探索[2]。王寅曾提倡从认知语言学视角建构翻译理论的思路,提出“认知翻译观”和“认知翻译研究”的新兴边缘学科[3-4]。在认知翻译学框架下,一般认为,翻译与转喻之间是相辅相成的。翻译的本质是转喻性的,是源语言与译入语之间的一种语言转换。Tymoczko曾提出“翻译转喻学”(metonymics of translation)和“翻译转喻”(metonymy of translation)等术语,并认为,翻译的转喻性主要体现在翻译的联系/创造(connection/creation)功能以及翻译的局部性(partiality)这两个方面[5]41-57。

作为一种特殊的语篇类型,法律文本的翻译也离不开这种语言之间的转换。法律文本具有正式性、严谨性、专业性、规范性等特点,法律翻译必须把握这种文体特征,使译文映现源语言的“味道”。对法律翻译作出开拓性贡献的当属克罗地亚法律翻译学者Susan arcˇevic'。国内近十年法律翻译的兴盛与这位学者是分不开的。国内学者研究法律翻译的视角比较多样化,包括译者的创造性(黄巍[6])、法律交流原则(杜金榜[7])、翻译策略(张法连[8]、刘法公[9]、穆可娟[10])、语用视角(张新红、姜琳琳[11],马莉[12],韩健[13])、文化美学(王同军[14])等。纵观研究现状,学界基于认知角度对法律翻译的探讨着墨较少,鲜见认知转喻对翻译的研究路径。本文将在转喻式翻译理论的基础上,探讨其对法律翻译的指导作用,试图探索基于转喻式翻译理论的法律翻译策略。

一、转喻式翻译理论

涉及认知转喻与翻译研究之间的关系,一般认为主要体现在对比喻性语言的翻译上。从传统修辞学角度看,这种语言现象的翻译很少,因为转喻只不过是一种修辞格。从认知语言学视角看,这种语言现象俯拾皆是,因为转喻是人类认知世界的一种工具,在语言中无处不在。本文中的转喻式翻译理论(a metonymic theory of translation)把转喻视作后者。

英、汉语的词汇大多具有交集特征,意义仅部分等同,这就是造成“部分代整体、部分代部分、整体代部分”转喻机制的认知基础[4]20。Denroche进一步强化了翻译的转喻性本质,提出了转喻式翻译理论[15-16]。他将比喻性语言看作翻译可行性的基本对象,但它并不主要关注比喻性,而是重点关注源语文本与译文初稿、译文初稿与译文终稿之间紧密相关的意义转换。这种理论可为翻译研究提供一种新范式。依据这种理论,转喻处理在翻译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同语言之间以及同一语言的不同变体之间的转喻关系使翻译成为可能。翻译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语际迁移阶段(从源语文本到译文初稿),二是语内修正阶段(从译文初稿到译文终稿)。这两个阶段具体包括:理解源语文本意义,对比源语与译入语,作出由转喻框架激活的词汇选择,修改译文初稿直至预期。翻译即是通过转喻关系处理这个过程。从源语文本到译文初稿充满了模糊性与不确定性,而从译文初稿到译文终稿中某些句子的转换其实就是转喻转换。再到译文终稿中所做的词句微调,其旨在关注语篇连贯,也是转喻处理在发挥作用。

同样在2015年,常年关注隐喻能力的伯明翰大学教授Jeannette Littlemore在其新著《转喻――语言、思维与交际背后的“缩影”》中也谈及了转喻与翻译的关系,为转喻式翻译理论做了有益补充[17]。她指出,译者在将源语文本译成译入语文本时可能会涉及转喻表达的选择,因此有必要将这些转喻表达按照恰当的翻译策略译出。在国内,卢卫中曾专门研究了转喻的翻译策略,并指出,转喻的翻译可采取“译入语对应喻体翻译”、“译入语特有喻体翻译”、“源语喻体+喻标”、“源语喻体+注解”和“源语喻体的舍弃”等策略[18]。

简而言之,转喻式翻译理论认为,可以从转喻的视角界定翻译。具体来讲,包括微观与宏观两个方面,前者指具体转喻表达的翻译,其翻译策略要视语境而定,采取“译入语对应喻体翻译”的翻译策略;后者意指源语与译入语之间的关系本质上讲是转喻的,译文初稿与译文终稿之间的关系也是转喻的,这是转喻式翻译理论的宏观把控与指导原则。

二、转喻式翻译理论对法律文本翻译的指导作用

(一)转喻式翻译理论指导法律文本翻译的可行性

从微观上讲,鉴于法律文本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法律语言庄重、严肃等特征,在法律文本翻译中,译入语对源语的忠实性、一致性方面要高于其他类型的文本翻译。但是,过度强调法律翻译的忠实性与一致性势必会招致法律翻译过度直译之嫌。法律翻译译者一直在忠实于语言与忠实于法律内涵之间摇摆。尽管如此,鉴于英、汉两种法律语言的不同特征,进行双语转换时难免存在词汇在形式与意义上的部分等同,这即体现了部分与整体之间的转喻机制。因此,从微观上讲,转喻式翻译理论对法律文本翻译有指导作用。

从宏观上讲,尽管法律翻译所体现的主观能动性相对较小,无须进行过多转换,法律翻译毕竟也是两种语言之间的转换,其中包括典型的句型转换。正如Susan arcˇevic'所说,法律翻译就是语言转换与法律转换同步进行的活动[19]。依据转喻式翻译理论,从源语到译入语以及从源语法律到译入语法律的这两种转换背后的认知机制即是转喻运作。这里的转喻即是发生在同一理想化认知模型内的源语与译入语之间的认知操作,也包括发生在同一法律框架下源语法律体系的法律法规与译入语法律体系的法律法规之间的认知操作。正是由于转喻机制的潜在指导作用,促使译者在法律翻译过程中灵活把握法律翻译策略,合理运用符合译入语规范的句型,实现两种法律在语法、功能等层面上的一致性。因此,从宏观上讲,转喻式翻译理论对法律翻译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译文:业主特此立约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或支付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的款项,以作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补工程中缺陷的报酬。

源语中的“therein”是一个简化形式,代指“in the Works”。所以译文将其译为“工程中”,这种翻译方式体现了整体形式代部分形式的转喻关系,实现了译入语中法律语言的规范化。

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译文:The Law of the PRC on Chinese-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s

Article 1 With a view to expandi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technological exchange,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ermits foreign companies, enterprises, other economic entities or individual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foreign parties) to incorporate themselve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to equity joint ventures with Chinese companies, enterprises or other economic entiti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hinese parties) on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and subject to authorization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上例中,针对同一个“中国”,汉语法律中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而译者将第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译作“PRC”,将第二、三个译作“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这种译法体现了语言的多样化特征,“PRC”与“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部分形式代整体形式的关系。同时,依据“译入语对应喻体翻译”的策略,“PRC”的译法属于部分地直译,未能充分体现汉语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威严,可进行合理的转喻转换,并调整为“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英汉两种语言的不对等性是体现转喻式翻译思路的重要依据,法律语言中也存在这种不对等性。正是因为这种不对等性造成了源语与译入语词汇之间存在部分代整体或整体代部分的转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多采用“译入语对应喻体”的翻译策略。

例5:各成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中,应避免对任何国家的或政治独立进行威胁或诉诸武力,应避免采用任何与联合国宗旨不一致的其他方式。

译文:All Members shall refrain in thei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from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gainst the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political independence of any state, or in any other manner inconsistent with Purposes of the United States.

上例中,源语中的“成员国”与译入语中的“Members”构成一种形式上的词汇缺失现象。一般来讲,“成员国”译作“member states”或者“member countries”,而译文则将其处理为“Members”,这种译法既符合译入语的表达习惯,也切合了法律语言的简洁性,更重要的是体现了部分形式代整体形式的转喻关系。

2.法律文本中句型的转喻翻译策略解析

英汉两种语言的不对等性不仅体现在词汇层面,也体现在句型方面,这种不对等性正是转喻式翻译理论的重要依据。汉语法律文本中的句型不能与英语法律文本中的句型完全对等,只有通过有效的转喻转换,才能达到法律文本翻译的标准。

第一,首尾互换的转喻转换。

为使译文符合译入语的表达规范,在必要情况下,需要调整源语的语序,进行必要的转喻转换。

例6: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2, the General Assembly may recommend measures for the peaceful adjustment of any situation, regardless of origin, which it deems likely to impair the general welfare or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nations, including situations resulting from a viol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harter setting forth the Purposes and Principles of the United States.

译文:对于联合国大会认为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影响国家间友好关系的任何局势,包括因违背本确定的联合国宗旨和原则而造成的局势,无论什么原因,联合国大会可以提出和平调解的建议,但不得违背第12条的规定。

英文的语序讲究突出主题,把重要的信息放在句首,如原文中的“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2”,而在译入语中,则将其放在句末,这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该例中的语序转喻转换较好地体现了转喻式翻译理论的宏观指导作用。

例7:为规范公司付款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译文1:T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mpany payments, 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译文2: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t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payments in the company.

译文2的语序转换实现了译入语的通顺与连贯。

第二,句中成分的转喻转换。法律文本中的句型互换不仅包括首尾互换,还体现在句子中的成分转换,这种转换既体现了法律语言的文体特征,也符合法律文本翻译的指导原则。

例8: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也可由合营企业自筹外汇,直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摘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译文1:An equity joint venture should put the purchase of the required raw and semi-purchased materials, fuels, auxiliary equipment, etc. from Chinese resources in the first place, and may also raise its own foreign exchange funds to buy those directly from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译文2:In its purchase of required raw and semi-processed materials, fuels, auxiliary equipment, etc., an equity joint venture shall give first priority to Chinese sources, but may also acquire them directly from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with its own foreign exchange funds.

法律语言的艰涩难懂,多“归功”于其包含的大量生僻少见的法律术语与复杂冗长的语法结构,没有一定法律常识的读者往往会望而却步。按照翻译的基本原则,法律语言在句法上应表现为结构简单、表意清晰。依据转喻式翻译理论,译者应时常提醒自己及时对第一稿的用词与句型进行合理的转喻转换,化繁为简,化散为整,以确保译文简洁易读的翻译效果。上例中,译文1是翻译初稿,全句使用了“put ”与“raise”两个并列谓语动词,突显了“尽先”与“筹”的动作,突显前者符合汉语法律试图表达的意思,而突显后者则有点“喧宾夺主”的意味。另外,“put”的宾语过长,有点臃肿。相比而言,译文2进行了一定的转喻转换,将这个宾语的位置转换到句首位置,并将“筹”的工作置后,转换为方式状语的做法既突出了源语主题,又符合英文表达习惯。这样的转喻转换保持了源语法律的“本色”,又恰当地实现了语言的简洁,进而构建了译入语的连贯性。

三、结束语

法律文本是识别度较高的一种特殊文体,因此法律翻译译者需要同时具备较强的双语转换与法律转换的能力。法律翻译的开展需要多种翻译理论及策略的有效支持,本文中的转喻式翻译理论便是其中之一。研究表明,在转喻式翻译理论的指导下,针对源语法律文本与译入语法律文本中的词汇意义或形式的缺失,应当按照“译入语对应喻体”翻译策略进行翻译;针对双语法律文本中的句型,则需要根据语境进行必要的转喻转换,以保证源语法律文本与译入语法律文本的“本色”。当然,转喻式翻译理论也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其对翻译的指导作用还需进一步细化。本文旨在抛砖引玉,希望引起学界对此理论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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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1.广告翻译的标准

所谓的广告就是通过大量的媒介向公众和媒体传达某种商品的信息,它的主要作用就是要吸引读者的眼球来刺激他们的消费欲望。广告翻译强调翻译的效果,即不仅要提供充分的通俗易懂商品信息给读者,还要要让读者有一种“切肤之感”。因此,广告翻译最重要的标准就是翻译的效果与读者的感受的和谐统一,这也是衡量广告翻译好坏的尺码。

2.广告英语的特色

由于商品市场竞争特别激烈,为了保证商品的广告可以最大限度的吸引人的眼球,广告撰写者总是选择新颖别致的词汇、简洁的语句和生动的修辞,以赢得消费者的喜爱。广告英语通常有一下几个特点:

2.1词汇特色

广告英语有别于普通英语,它的词汇简洁别致又富于创新。力图用最简洁、最准确的文字,为商品提供丰富的信息,使读者一目了然、过目不忘。

BornToShine.我本闪耀!(LG手机)

这则是LG手机的经典广告语,不管是英语广告语还是汉语广告语都十分完美,一下子就能吸引人们的注意力;而且,句式简练,却不失大气,巧妙的运用了押韵的句式,跟手机相得益彰,更为其添色不少,其创新性可见一斑。善于玩文字游戏的广告商们,会故意把人们所熟悉的字或词拼错,弄成新词。“新词不失原意,更添新义”,赋予广告极大的魅力。

2.2语法特色

2.2.1偏爱简单句

广告语言在形式上也具鲜明特色,或行文工整,或对仗押韵,琅琅上口,使人耳目一新,经久难忘。所谓“优秀的商品广告无不以简短精炼而著称”。

例如:

Cocacola可口可乐

“SONY-taketheworldwithyou.”让世界陪伴你。(索尼)

Makedreamscometrue.让梦想成真。(迪斯尼乐园)

商品的商标如同人的名字,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和巨大财富。Cocacola中文翻译为“可口可乐”,保持了原词的音节,使人一听就知道是饮料商标,有声有色,回味无穷,可以说译名的效果超过了原名,是广告商标翻译的经典。

2.2.2多用祈使句

广告语言具有很强的感召力,通常有大众化、口语化的倾向。为了使顾客对商品留下深刻印象,同时减少广告费用,广告作者总会绞尽脑汁,用简洁有力的形式和充满诱惑力的词语,力争达到商品宣传的最佳效果。作为“鼓动性语言”,广告英语多用祈使句,以达到行文简练又能使人印象深刻的目的。例如:

Turniton!穿上它!(彪马)

Justdoit.只管去做。(耐克)

Obeyyourthirst.服从你的渴望。(雪碧)

2.2.3常用省略句

省略句结构简单,语言果断有力,能使广告在有限的篇幅中传达更多的信息量,加强广告的传播效果。

例如:

Welead.Otherscopy.我们领先,他人仿效。(理光复印机)

Intelligenceeverywhere.智慧演绎,无处不在。(摩托罗拉手机)

“我们领先,他人仿效”这则广告虽然只用了“lead”和“copy”两个简单的动词,却巧妙的点出其作为复印机的复印功能(copy)和理光品牌在同类产品中领先的地位(lead),可以说是构思巧妙、一举两得。

2.3修辞特色

19世纪的一位美国广告专家将广告称之为“印在纸上的销售技巧”。作为一种目的性很强的语言,广告英语经常会使用一些文学中的修辞方法,因此又被称为“半文学体”。这些修辞方法包括比喻、拟人、押韵、夸张、双关等。各种修辞格赋予广告简洁、生动、幽默、形象等特点,使广告语言成为一种具有独特魅力的语言艺术。

2.3.1双关

双关语是广告词中运用最多的修辞手段。双关是利用词语的语音和语义,使某些句子在特定的语境中具有表面和内涵的双重意义,不仅能使广告引起消费者的联想,又能使广告语言简洁、风趣,从而达到表达的绝妙效果。例如:TheoffspringofSpring.(皮瑞尔矿泉水广告)这里的Spring很关键,有“春天”与“泉水”双关语义,意境优美。而offspring则有“后代”的意思。整句可译为“掬自春泉”,使人联想到矿泉水的清纯、洁净,富于春天的气息。

2.3.2比喻

比喻是商业广告英语中常用的一种修辞手法,它将抽象枯燥的事物与生动具体的事物进行类比,能极大地渲染语言的具体性和形象性,形成鲜明生动的意象,唤起消费者对产品美好的心理联想,进而引起情感上的共鸣。例如:Acomputerthatunderstandsyouislikeyourmother.这是一则带有比喻的广告。该广告把电脑对人的理解比作母亲对孩子的理解,显得非常形象而又生动。

2.3.3夸张

夸张就是用夸大的词句来描述事物。英语广告常用夸张,故意言过其实地渲染铺饰所推销的商品,但又在情理之中,使广告的形象更加突出,给人以深刻的印象。

TakeTOSHIBA,taketheworld.拥有东芝,拥有世界。(东芝电子)为宣传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起形象,广告词难免“言过其实”。实际上,广告语言中夸张的运用极为广泛,以满足人们猎奇的心理,从而给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以上两个广告使用了夸张的修辞手法,巧妙的体现了商品非凡的品质。

2.3.4押韵

押韵原是诗歌中常用的修辞手法,英语广告也常借用之,其运用语言的声音规律使广告读起来抑扬顿挫,流畅回环,琅琅上口,便于吟唱,成为形式与内涵、视觉与听觉的美妙组合。

3.广告英语的翻译方法

3.1直译/异化翻译

根据纽马克的定义,直译是指“把原来语言的语法结构转换为译文语言中最近似的对应结构,但词汇则依然一一对译,不考虑上下文”,可以理解为在译文中既保留原文内容和形式,又保留原文的语言特色。

Let''''smakethingsbetter.让我们做得更好。(飞利浦电子)

We''''reSiemens.Wecandothat.我们是西门子,我们能办到。(西门子)

以直译的翻译方法,读起来虽然可能不像母语原创文本那样流畅,但其所传达的信息是非常明确的。

3.2意译/归化翻译

意译的翻译手法较为自由、灵活,翻译过程中通常考虑到译文目标读者因文化而产生的阅读和理解上的差异,因而不拘泥广告原文的形式。译文从读者角度看比较地道,可读性比较强。

例如:Everytime,agoodtime.秒秒钟钟欢聚欢笑(麦当劳)

UPS.Ontime,everytime.UPS----准时的典范(UPS快递)

在某种程度上,意译虽然丧失了原文的句式结构,一些关键词的词义跟原文也有一些出入,但只要仔细琢磨,原广告的精髓或深层意思仍然在译文得以保留。

4.结束语

广告语言作为一种具有独特语言魅力的文体形式,已成为日常生活中一道不可或缺的亮丽风景。了解广告英语有利于熟悉英语国家的文化、价值观念,同时可以更加有效的帮助国产商品打入国际市场。同时,由于中外文化的差异,广告翻译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进行不断的探索。超级秘书网:

篇(6)

(一)“商业规模”是否需要进行全新界定

从根本上说,著作权犯罪侵权行为不仅要求达到商业规模,而且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否则极有可能以刑法谦抑性为由不认定为犯罪。例如,侵权人以较低的价格将大量盗版作品销售到市场,造成了著作权人很大的利益损害,然而侵权人并不一定达到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等构罪情节,这就可能使其逍遥法外。TRIPS第41条规定的“商业规模”是指侵权商品的数量达到一定的规模,具备一定的商业规模即可认定为犯罪行为。然而,有些国家和地区将“商业规模”排除在认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之外,只是将其作为量刑轻重的依据之一。如《美国法典》第18编第2318条规定:“(a)在本条(c)款所述的任何情况下,任何人有意地拿贴在或企图贴在录音制品或影片或其他音像作品上的伪造标记进行交易应罚款最多可达25万美元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既罚款又监禁。”《联邦德国著作权及有关保护权的法律》第106条规定:“对于在法定许可情况外不经权利人允许即复制、传播或公开再现著作或著作的改编物或改动物者,处1年以内监禁或课以罚款。”日本著作权法第119条规定:“侵犯作者人格权、著作权、出版权或作品关系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十万以下罚金。”类似的第120条和121条也对侵犯著作权行为处以罚金刑或有期徒刑。韩国著作权法第136条规定:“为了营利以复制等方式习惯性地侵犯知识产权等权利的人,单处或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千万元以下的罚金。”韩国根据形势的发展于1986年颁布了《计算机程序保护法》,对计算机程序著作权的侵权犯罪进行了具体规定,第29条对程序著作权的侵犯行为单处或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千万元以下的罚金。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也对侵犯著作权犯罪作出了相应规定,例如,第91条规定:“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笔者建议,依据刑法的谦抑性,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TRIPS协议“商业规模”入罪标准,但也不能照搬其他国家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入罪的立法例。

(二)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是否取消

根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但给著作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往往不受刑法规制。例如,对他人拥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电影电视作品、音乐作品上传供他人免费下载等行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就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但是著作权人因这一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于法无据,无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1971年美国《录音制品法》首次为版权提供刑事保护,其前提是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应具备故意且营利性的动机。但1994年DavidLaMacchia案是一个转折点,LaMacchia在互联网上设立一个公告牌,取名Cynosure,他鼓励用户将自己拥有的计算机实用程序上传至公告牌,供他人免费下载。当时的美国版权法无法对LaMacchia作出有罪判决,其被无罪释放。此后,美国通过了《禁止电子盗窃法》,弥补了以前法律规定的漏洞,不再以营利性动机作为构罪的主观要件。美国法典第506条和第2319条规定,只要被告人有故意侵犯他人合法版权的行为,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构成侵犯版权罪,营利与否只是量刑时候考虑的因素。2001年美国联邦量刑指南手册第2B5.3条规定营利与否的两级量刑标准,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最高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以非营利为目的的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和25万美元的罚金。我们认为,在认定著作权犯罪构成时,应当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实现对著作权的全方位保护。

(三)判断危害性基准是否需要改变

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对复制行为和复制、制作并销售行为,与只销售侵权复制品、不复制、制作行为作了有区别性的规定,确定的罪名分别为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分别作出了不同的刑事处罚。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幅度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从立法上来看,我国侵犯著作权罪危害性的基准是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复制、制作行为是侵害版权犯罪的危害源头,我国刑事立法更注重从源头上控制犯罪,对其予以更严厉的打击。同时,我国在处罚侵犯著作权犯罪时考虑违法所得,将其视为量刑考虑的重要因素。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偏重于维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美国版权法第111条的规定,版权犯罪在衡量其危害性时将其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轻罪,即故意并为个人经济利益侵犯他人版权的行为,“应罚款最多可达25000美元或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既罚款又监禁。”二是中罪,即故意并为个人经济利益。“在任何180天期间复制或发行至少100份但少于1000份侵犯一件或多件录音制品或复印件。”“在任何180天期间复制或发行多于7部但少于65部侵犯一部或多部影片或其他音像作品版权的拷贝。”应罚款最多的可达25万美元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既罚款又监禁。三是重罪,即故意并为个人经济利益“在任何180天期间复制或发行至少1000份侵犯一件或多件录音制品或复印件”“在任何180天期间复制或发行至少65部侵犯一部或多部影片或其他音像作品版权的拷贝。”应罚款最多的可达25万美元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既罚款又监禁。美国判断版权犯罪的危害性标准是复制、销售作品数量,通常以侵权者对版权所有者利益侵害的角度考量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笔者认为,美国判断危害性的基准更合理。侵权人为了获利往往低价出售侵权复制品,这就造成了其获得的经济利益少于版权人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从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对版权犯罪予以打击理所当然。日本《著作权法》第119条、120条和121条对危害版权人利益的行为根据轻重程度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刑事处罚①。这些都充分表明,国外版权犯罪立法侧重于对版权人利益的保护,将版权人利益作为衡量犯罪危害性的基准更符合立法原意,更有利于著作权人利益保护,我国在判断危害性基准上有所改变。

二、侵犯著作权罪谦抑性的原因

从中外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立法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著作权刑事犯罪定罪量刑率偏低,即趋向于非罪化。司法实践中,这一现象变得更为明显,立法者、司法者通常以刑法谦抑性为由对侵犯著作权罪作非罪化处理。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一)刑事立法不够严密

在著作权刑事立法方面,我国依据TRIPS协议第61条规定的标准,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并根据犯罪情况进行定罪量刑。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上,实体方面达到了其所规定的最低实体义务标准,程序方面应当符合其规定的执法程序要求。部分学者和立法界人士普遍认为,通过“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等司法解释降低入罪门槛。从表面上看,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门槛从侵权人非法经营数额由10万元降低为5万元,违法所得数额由5万元降低为3万元,确实对侵权犯罪的发生起到了遏制作用。然而,他们都没有站在著作权人权益的角度考量,这里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并非是著作权人收益的全部,侵权人的损失远远大于这个数额。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数额较大”、“严重情节”等等主客观要求。就“以营利为目的”而言,在侵权人没有营利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无论受到多大损失,也无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这势必造成侵权行为的泛滥,挫伤著作权人创作积极性,与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背道而驰。而美国、日本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不具备主客观要求,只要有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受到刑法的惩处。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犯罪,尤其是侵犯著作权犯罪居高不下,但真正追究刑事责任的为数不多。据最高检统计,2008年至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1723件,提起公诉17062件。就提起公诉案件而言,全国每年不足3500件。可见,立法之“严”与司法之“宽”极其不对称,也在一定层面上反映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严重的倾向“宽”。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来说,它真正的意图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强调非犯罪化、非监禁化等思想。然而,知识产权犯罪不同于普通的刑事犯罪,它危害性大、隐蔽性强,案件难以侦破,如果对其以“宽”的刑事政策,势必会使其犯罪更加猖狂地危害社会。因此,剥夺侵权者的重新犯罪能力是遏制知识产权犯罪抬头的重要途径。我们应当加强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例如,对侵权人构成犯罪,应当判处徒刑、拘役等,要坚决定罪处罚,使其丧失犯罪的能力。

(三)行政执法干预过多

我国对著作权保护采取“两条途径,协调运行”的机制,即行政执法与司法两条途径协调运行。行政执法被认为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一大特色,尽管著作权行政执法是保护著作权有明显的效果,但是著作权行政执法应该慎用,不应盲目扩大,因为它不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TRIPS协议明确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著作权纠纷不宜以行政执法方式来解决。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和1994年《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对著作权行政执法没有任何限制,2001年《著作权法》和2003年《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著作权行政执法进行了必要限制,即不仅要求是侵权行为,而且必须是“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尽管这些规定有了明显进步,但是在我国行政权极易膨胀的背景下,特别是地方政府为了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遇到著作权领域内的刑事犯罪通常以“损害公共利益”为借口,由当地行政机关超越管辖范围进行著作权行政执法。我国政府也逐渐认识到著作权行政执法的弊端,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中提出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以上三个方面如果得不到合理解决,刑法谦抑性的负面效应将会在侵犯著作权罪中或多或少存在,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将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对我国实现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变也会产生消极作用。

三、完善立法解决谦抑性产生的负面效应

(一)注重各层面法律的有效衔接

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了犯罪行为的4种具体表现,而著作权法第47条列举了8种侵权行为,但是对于哪些行为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没有具体指明,只是笼统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查处侵犯著作权罪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在理论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且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八种行为之一,但是苦于刑法没有列举的情形,司法者无意识当中援引刑法谦抑性,而使其侵权者逍遥法外。针对这一状况,笔者建议加强著作权法与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相关规定、“两高”司法解释等等的有效衔接,为严惩侵犯著作权罪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同时,我国在著作权刑事立法过程中,应当注重吸收国外先进的经验做法,适度增加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规制。一方面,要保持与TRIPS协议关于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规定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注重与其他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刑事立法的衔接。笔者建议,在未来的刑事立法中,认定侵犯著作权罪不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只要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失,即可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篇(7)

关键词:亚裔美国文学 发展 繁荣

众所周知,美国是一个世界各国移民聚居的国家,因此,除主流文化之外,还存在着少数族裔文化。移民少数族裔文化与主流文化之间的“碰撞”是不可避免的,但又逐渐汇人主流文化。这一现象也充分地反映到文学创作中来。二战以后,少数族裔文学迅速崛起,争奇斗艳,为美国文学增添了光辉的异彩,有的已完全汇人美国文学主流,为美国赢得了国际声誉,提高了美国文学在世界文坛上的地位。作为当代美国文学的重要一支,亚裔文学像一棵一直在长大的树,不仅它的内容和形式日渐丰富繁荣,而且涵盖的范围也越来越广。

一、亚裔美国文学界定

所谓亚裔,顾名思义,包括生活在美国的华裔、日裔、菲裔、朝裔、印度裔、印尼裔、越裔、缅甸裔等族裔,他们的文学自然是亚裔美国文学,若再细分,则有华裔美国文学、日裔美国文学等,但对它的界定,远非如此简单,不同的学者,作家或评论家对它有不同的界定。

金伊莲(Elaine H Kim)在《亚裔美国文学创作及其社会背景导论》一书中,把亚裔美国文学定义为“中国,菲律宾,日本和韩国族裔作家用英语创作的关于美国经历的文学作品。”

集美国亚裔剧作家,评论家,小说家等头衔于一身的赵健秀(Frank Chin)认为,出生和成长在美国的亚裔作家,他们对自身所属民族的所在国的了解是从新闻媒体和书本中获得的,这样的作家用英文写的作品才算亚裔美国文学。

对亚裔美国文学批评有重大贡献的林英敏(Amy Ling,1939-)把包括她自己在内的华裔美国作家,从他们共有的华裔美国人经历中创作出令人感动的富有艺术性的文学称为亚裔美国文学。

因此,亚裔美国文学可以界定为:出生、成长在亚洲或出生在其他国家的亚洲子女,但受教育,工作,生活在美国的亚裔或华裔的作家,用英文描述他们在美国的生活经历和体验的文学作品。

二、亚裔美国文学的诞生和发展

1972年,第一部主要的亚裔美国文学选集《亚美作家》出版时,编者许芥昱和海伦•帕努宾斯加斯就表示,他们的选集是为了“代表在美国有过广泛生活经历的亚洲血统作家的作品。首先考虑的是生于美国长于美国的作家,并且一直待在这儿的作家”,但是,这部选集只收入了华、日与菲律宾裔的作家作品,因为在70年代初还未产生有影响的越南、韩国、印度裔的作家和作品。

1974年赵健秀、陈耀光、稻田和徐忠雄被称为亚裔美国文学的四位骑手合编了《哎呀!:亚裔美国作家选集》。这里包括的亚裔作家同样只有菲律宾,中国和日本裔的美国人,他们是在美国出生和长大的,他们已经把美国亚裔作家同“美国化的中国作家”和“白人化的亚裔作家”区分开了。

1976年汤亭亭的《女勇士》出版,日裔美国诗人加勒特•洪果评价道:“70年代中期对于亚裔美国作家来说,最重要的事件也许是汤亭亭的《女勇士》的出版和随后的畅销,该作品的文学成就和热销在简短而轰轰烈烈的亚裔美国文学史上是空前的。”

1989年谭恩美出版《喜福会》,此书当年在《纽约时报》畅销书榜连续保持9个月,后来拍成的电影几乎使它在美国家喻户晓,汤亭亭也承认谭恩美比她拥有更多的普通读者。1991年谭恩美出版《厨神之妻》,2001年出版《接骨师的女儿》。

1991年,赵健秀等四人编了一本续集起名《大哎呀!:华裔和日裔美国文学选集》,这本书仅仅包括华裔和日裔作家,但是篇幅加大了不少,在这部作品中亚裔作家有了真假之分,这也引发了一场关于何谓亚裔文学正统的争论。

随着亚裔作家的不断涌现,尤其是新移民民族的作家加入到这个集体,越来越多的作品得以出版,并且引起读者和批评界的关注,亚裔美国文学选集也“扩容”了,从不到300页的《哎呀!》(还是袖珍本)到619页的《大哎呀!》便是一次大的“扩容”。

1996年,徐忠雄单独编辑了《亚裔美国文学:简介与选集》。作为《哎呀!》和《大哎呀》的四位编者之一,徐忠雄从新的角度看待亚裔文学中的真假问题。

1976年,十来位妇女解放的积极分子为了促进美国妇女的社会,经济与总体的利益,成立了一个名叫加利福尼亚亚裔妇女联合会的组织。文学,尤其是表达了亚裔妇女心声的文学作品自然是她们关注的对象。从准备开始,经过大约20年的艰苦努力,她们先后出版了两本亚裔美国妇女的文学选集。为了表明她们的立场,她们特地将两本书分别起名为《掀起波浪》(Making Waves: An Anthology of Writings by and about Asian American Women,1989)和《掀起更大的波浪》(Making More Waves:New Writing by and about Asian American Women,1997)。

三、亚裔美国文学的繁荣

当前,随着东西方交流的频繁,以“文化散居者”身份出现的知识分子和作家的崛起成为亚裔美国文学的发展的新生力量。如:戴维• 穆拉于1991年发表的《变成日本人:一个三世的回忆》,移民后裔梁志英创作了《凤眼》,《茉莉花》的作者卜哈拉蒂• 穆克基和《疾病的译者》的作者裘安帕• 拉依里,在印度,欧洲和北美不同地域,不同文化之间旅行,跨越文化的国界,寻求新的生活。

还有一些亚裔作家把目光投向其他边缘人群和少数族裔。梁志英于1993年出版的诗集《梦幻和尘土的国家》涉及的不但有华裔散居者,还有来自越南的移民。日裔作家HisayeYamamoto 在《威尔夏汽车》一书中探讨了华裔,日裔,韩裔等亚洲族裔之间的关系。任璧莲的作品不但有对犹太人和犹太文化的描写,在1999出版的短篇小说集《谁是爱尔兰人?》中还涉及了爱尔兰移民的文化。

2000年林玉玲编辑的《亚裔美国文学选集》出版,这本选集收录的作家最齐全。这本厚达560多页的选集除了收入华、日、菲、韩裔作家以外,还有越南、马来西亚、缅甸、印度、巴基斯坦裔和夏威夷亚裔以及其他民族的作家,有著名的也有新崛起的;这本选集体裁丰富多样。小说、戏剧、诗歌、回忆录、论文,还有口述录,应有尽有;这本选集主题全面,全书按主题分为8章,从移民的经历到亚裔对祖国的认同,从个人的处境到整个民族或群体的斗争,从“代沟”到亚裔民族属性与性别属性确立,涉及亚裔美国人的方方面面。

亚裔美国文学由于几代人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才造就出如今的繁荣局面,而这种局面是在美国多元化的人文环境里形成的。尽管它仍是处于边缘的弱势,但作为东西文化杂交的新品种,如上所述,它兼具亚,美文化的基因,保持着自身鲜明的特点和顽强的生命力。如今却有不少亚裔美国作家为自己的作品被冠以美国文学而奋斗着,抗争着。

参考文献:

[1]ELAINE KIM. Asian American Literature: An Introduction to the Writings and Their Social Context.Philadelphia:TempleUniversityPress,

1982.

[2]Jeffery Paul Chan, el al. ; eds. The Big Aiiieeee!

Chinese-American and Japanese-American Literature, New York: Meridan. 1991.

[3]KaryuHsu,HelenPalubinskas,eds,Asian-American Au

thors (Boston: Houghton Mifflin Company, 1976).

[4]Garrett Hongo. Ed. . The Open Boat: Poems from

Asian America, 1977 .

篇(8)

当年话题作文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放飞了学生写作的思维。但它也直接导致一些所谓的“软文章”大量地出现在学生作文里。这类文章无物、无情、无力。情因事而生,力因论而强。中学生还是应当写一些规范的记叙文和议论文。本文就试图从归纳论证法与反面假设法的角度探秘议论文的基本写作规律。

一、归纳论证法规律探秘

1.探寻规律

我们首先来看一段归纳论证法的典范语段:

示例(1):“盖文王拘而演《周易》;孔子厄而作《春秋》;屈原放逐,乃赋《离骚》;左丘失明,厥有《国语》;孙子膑脚,《兵法》修列;不韦迁蜀,世传《吕览》;韩非囚秦,《说难》、《孤愤》;《诗》三百篇,大抵圣贤发愤之所为作也。”此人皆意有所郁结,不得通其道,故述往事,思来者。(司马迁,《报任安书》)

本段结构层次:首先列举八个事例做论据;然后从大量的现象中找出内在联系;最后归纳出共同点。用公式来表示就是:列举事例―内在联系―归纳出共同点。

示例(2):①当今社会,竞争激烈,自荐显得很重要。②无论从抓住机遇的角度看,还是从提高效率的角度看,能自荐者往往可以改变人生境遇或获取成功。③秦王攻赵,赵王命平原君赴楚,毛遂自荐同往,终使楚王联赵抗秦,解除了赵国的一场危机;当齐宣王沉湎于酒色,远忠臣、近小人之际,丑女钟离春大胆闯宫,自荐做皇后,进谏良言,终使齐宣王勤于政事;刘勰自幼饱读诗书,潜心研究写诗为文的理论,他在寒风中拦车自荐于大诗人沈约,终使《文心雕龙》留传于后世。④这些事例都告诉我们人才在未获得肯定之前,都经历过孤独寂寞、无人赏识的阶段,唯具有自荐精神的人,勇敢地把自己介绍出去,才能有所作为,有所贡献。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知:①句是中心论点,是立论;②句是对论点的进一步解释;③句是以毛遂、钟离春、刘勰三个人物因为自荐而获得成功为事实论据;④句分析例证中内在联系,归纳其本质特征。(立―摆―议)

2.活用归纳论证

阅读几个议论片段,想想其运用归纳论证是否恰当。

(1)知错就改,永远是不嫌迟的。楚文王曾沉迷于打猎和女色,不理朝政。太保申借先王之命,对他施以鞭刑。此后文王奋发图强,兼并了39个国家,扩大了楚国的疆土。

(2)古人云:“目不能二视,耳不能二听,手不能二事。”这句话是说,要成就一番事业,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专心。汉代董仲舒专心治学,曾三年闭门不出,终成新儒学奠基人;音乐家冼星海练奏乐谱缺少钢琴,就用碗、碟、盆、罐作为替代,经过长期不懈的苦练,终于谱写出振奋人心、史诗般的歌曲――《黄河大合唱》;中国科学家王林鹤在试制高压电桥时所获得的成功,也正是积370次失败的经验教训并坚持不懈地努力进取的结果。从这些事例,我们可以看出,做学问只要花工夫,只要有耐心和恒心,就一定能取得成功。

通过分析(1)(2),我们得知,①归纳论证必须有若干事例;②归纳论证必须有结论;③事例、观点、结论要一致;④事例之后,必须正确揭示出他们之间的内在联系。

二、反面假设法规律探秘

1.探寻规律

示例(1):向使三国各爱其地,齐人勿附于秦,刺客不行,良将犹在,则胜负之数,存亡之理,当与秦相较,或未易量。

这一段是在前面两个分论点及大量论据的基础上来论述的,假设六国反其道而行之,胜负存亡尚未可知。主要步骤是:列举若干事例―反面假设―推断结论。

示例(2):压力和挑战是使人具有活力的重要条件。拳王阿里之所以每次比赛时出钱雇人来羞辱他,是因为这样可以使自己处于一种困境,从而使竞争欲望被刺激起来,精神上达到最佳状态;某公司老板之所以聘请严格管理的“鲇鱼”担任主管,是因为这样可以使他的职员有一种危机感,使每个人的工作达到最佳状态。试想,若无花钱雇人的刺激,哪里会有一代拳王的问世?若无“鲇鱼”严格管理的压力,哪里会有公司职员精神振奋、公司面临焕然一新的局面?可见,使人产生活力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压力和挑战。

从本段我们可以得知:进行假设性的分析,就是你举的例子是正面的,那么你就从反面来假设分析;你举的例子是反面例子,你就从正面来进行假设,前后形成对照。(1)前后形成对照;(2)句式比较整齐。

2.活用假设论证

阅读几个议论片段,想想其运用假设论证是否恰当。

(1)洛克菲勒为了提升企业竞争力,不顾年老体衰,走遍世界各地寻找石油资源;比尔・盖茨为了提高企业竞争力,将公司的一半资金用于新技术研发;陈景润为了摘取“皇冠上的明珠”,整日沉浸在数学符号的海洋中;袁隆平为了更好地解决人类的生存,每日奔波于稻田和实验室。试想,如果没有竞争,企业就发展不起来,洛克菲勒、比尔・盖茨们根本不需要建立那么大规模的公司;如果没有竞争,科学家就不必没日没夜待在实验室中。

对照前面的规律,我们可以看出,此段缺少了结论,因此,要在(1)结尾要有推论,一般采用因果式。

(2)近墨者未必黑。满塘淤泥,黑否?黑。然而莲花“濯清涟而不妖”,“出淤泥而不染”。“乌鹊燕雀巢堂坛兮”的楚国,黑否?黑。然而屈原却“然泥而不滓”,“举世混浊而我独清”。“文官爱钱,武官怕死”的封建王朝,黑否?黑。然而于谦却“两袖清风朝天去”,“留得清白在人间”。

试想,如果真的近墨者黑,那么,从“声波满堂”中,就不会站起一个“留取丹心照汗青”的民族英雄;在锦衣玉食中,就不会走出一个“为国牺牲敢惜身”的巾帼女侠;从封建营垒中,就不会走出一个高举海陆丰大旗的彭湃。

从个人的思想表现来看,作为个体的人都有主观能动性,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起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出污泥而不染是完全可能的。因此,我说:近墨者未必黑。

通过分析,我们得知本段的结构是:首先提出观点,其次列举事例,再次反面假设,最后得出结论。其中论据的操作是采用了“设问,肯定回答――然而,……却……”这样一种句式,这样就使论证深入一步。由此,本段思路可以概括为:设问+对比+反面论证+结论。其实这是在反面假设法的基础上更提升一步的论证方法,这种方法往往能产生强烈的抒情效果,达到充分说理的论证目的。

三、点金方略

综上所述,归纳法与反面假设法的运用有一定的规律和方略。归纳法过程用公式可以概括为:“列举事例―内在联系―归纳出共同点”,在运用归纳法时,要注意:(1)归纳论证必须有若干事例;(2)归纳论证必须有结论;(3)事例、观点、结论要一致;(4)事例之后,必须正确揭示出他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反面假设过程可以用公式概括为:列举若干事例―反面假设―结论,推断事例符合中心论点,在运用反面假设法时,要注意:(1)前后形成对照;(2)句式比较整齐;(3)结尾要有推断、总结论,一般采用因果式;(4)“设问+对比+反面论证+结论”。

归纳论证法与反面假设法是议论文论证方法上较高层级的论证方法。要很好地把握这两种方法,我们需要平时多练习,并且学会和其他论证方法综合运用。

参考文献:

篇(9)

刘青峰 王洪坚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围绕程序正义的改革业已成为司法实践的主导音符,从举证规则到诉讼模式转换,从证据规则到诉讼程序改革,几乎渗透到司法过程的每一个环节。程序正义的逐步实现,意味着社会民众在接受司法的保护程度上的最大化,并且现实中诉讼当事人也切实感受到了“看得见的正义”,然而,法院的司法权威却并没有实现质的跨越。

影响司法权威的因素诸多,既有内在的,也有外在的;既有体制内的因素,也涉及到体制外的问题。但无论如何,缺乏社会民众认同的司法是缺乏权威乃至于不可能拥有权威。目前困扰法院一个重要问题是,为什么依据公正的程序得出的裁判结果却往往得不到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可?

程序正义被喻为“看得见的正义”、“活生生的正义”,法院对于程序正义的追求是天经地义之举,但是,程序正义的美好理想和精英的法律逻辑符合法学家的期待,但却并不能将法院从社会的实质正义的价值判断标准中拯救出来。之所以出现法院对于程序正义的追求与社会民众欢迎程度的巨大反差就在于程序正义的有限性:

首先,公正的程序不必然产生公正的结果。对于法官来说,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的再现都是历史的投影,如何最大可能地再现纠纷发生的历史则是至关重要的,而这些需要诸多的“碎片”———证据来加以证实。受人类科学技术手段、思想认识等因素的影响,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不存在盲点。虽然说在一般情况下,公正的程序比不公正的程序能够产生更加公正的结果,但是,程序公正却无法保证案件事实的再现都是客观真实,更多属于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可是无论如何接近也仅仅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

其次,程序正义的实现须倚重司法权威。程序正义的前提有两个,即“对当事人意志和人格的尊重”和“对法官权威的承认”。对于前者,近年来的法院进行的系列改革已经最大程度地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志和人格,但对于后者则不如人意。可以说,现阶段我们对法官权威的承认不够,在此前提下,那种以司法权威来唤起民众的法律信仰的愿望不免要落空。

最后,过分倚重程序正义的独立性价值,一定程度上损害到处于弱势地位的一部分社会民众利益。当事人地位平等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前提,不考虑当事人之间的起点公平,等于认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必然导致实体的不正义。而要充分发挥程序正义的独立性价值,就不可避免在程序的设置上要更加细化乃至于面面俱到以图将诉讼中所有发生的、正在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问题都予以囊括,而“程序越精巧繁琐,人们在诉讼中越需要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律师),而这只有社会的强势群体才能‘享受’得起,而弱势群体的实体正义也越容易被强势群体的程序正义所‘消解’。”这种状况势必会加重那些弱势群体的负担,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特别是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措施尚不健全的情况下,问题会更加严重。

当前司法为什么要苛求程序正义?

法院自身已经充分认识到程序正义的独立性价值,而并非仅仅停留在“程序依附于实体”、“程序以及程序规范只是保障实体法实现”这一程序的工具性价值的认识层面上。因此,我们认为,法院并非不讲求程序正义,而是苛求了程序正义,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过分追求了程序正义。

相对于实体正义评价标准的多角度、多层次、多元化,程序正义的评价标准在实践操作中可能会产生一些歧义,但程序是否公正却是清澈见底的,所谓“程序正义自身体现着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公正与否。”一些程序性问题,案件是否超审限、庭审过程是否违法、管辖是否合乎法律规定,等等,当事人一目了然,而且这种当事人能够轻易就触及到的公正程度也最容易招致当事人的不满与怨愤,些许瑕疵都可能被发现端倪,这种不公势必会引起当事人对于裁判结果即实体裁判结果公正性的怀疑,即使实体裁判是最公正的也无法使当事人相信。

因此,法院大张旗鼓围绕程序正义进行的改革是最容易见到成效的,法官们对于这些程序问题的处理总是小心翼翼以避免出现错误即使是小的纰漏也不肯放过。

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的以审判方式改革为突破口的法院改革,把原本属于法院分内的责任分散到当事人身上,强调程序责任分担和举证责任。围绕程序正义的改革一定程度上转嫁了法院可能遭遇的风险,因为程序“能使结果正当化,并吸收不满”、“能使民主及法律制度的失误得以纠正。”

转型期司法如何寻求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更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公平正义应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但现实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不总是遂人愿。而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必须解决实际问题,如果社会普遍认为法律结果是不正义的,那么司法者的任何解释都是苍白的,不仅无法提升司法权威,也无法达到社会和谐的实际效果。

因此,现实司法中应纠正过分强调程序正义的做法,把追求实体正义作为根本价值,“这就决定了在追求实体正义时,必要时可以在程序上违背常规,也即可以设计灵活的程序。”虽然说衡量实体正义的标准很多,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实体问题就没有任何的衡量标准以至任由法官自由裁量甚至以“认识不同”而公然违法。虽然说选取明确的、规范的、能够对司法裁判实现可控性的评价标准也是很困难的,但是我们可以从另一角度考虑采取措施来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

其一,选任人格高尚的法官来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

当前公正司法是法院的主流,司法不公只占很少的一部分,一些冤、假、错案和裁判不公并不是因为法官的专业知识、能力水平不行造成的,而与法官的道德品行与良知紧密相联。因为从审判实践角度看,几乎所有案件的裁判过程都或多或少地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

审判实践表明,案件出现问题大多属于实体问题,真正程序出现问题是少之又少,受“法官无错案”理念的影响,现在很少提及“错案”二字,但是现实中确有一些案件存有错误,而这背后可能是法律水平与法律认识的问题,也可能有人情、关系的问题,更为严重的则是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的问题,但监督却无能为力,法官只要借口说是“认识问题”就能轻而易举地摆脱责任,可是这些行为带来的后果却是可怕的。由此可见,法官品行之重要,在法官的选任过程中,应进一步完善“德”的评价条件和标准,选任高尚人格的法官才是时下最需要的。

其二,采用灵活的程序规则来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

从清末沈家本等人修律以降,我们更多地汲取了大陆法系的营养,实践中亦沿循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些做法,体现在诉讼模式上则更多侧重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法院既是诉讼的指挥者,又是诉讼的参加者,以发掘“客观事实”、追求实体正义为终极目标。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后,我们却没有继续沿用和借鉴大陆法 系的经验做法,似乎更愿意接受英美法系国家法院的法官形式、制度模式、运行机制,体现在诉讼模式上则更倾向于对抗制,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整个诉讼机制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剧变。

但是,社会民众却没有从这一变革中回味过来,从审判方式改革直到现在十几年来,我们经常听到“法院不来调查,案件就判了”的说法,当事人一旦感觉主张未予支持就不懈地诉诸其他方式来要求解决。法院在程序规则方面的转变从表面看是降低了自身的诉讼成本,但是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的同时却意味社会总成本的加大。

作为一名法官,如果不寻求实体正义,对于实体正义的实现没有强烈的愿望,即使程序再公正,也是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正义的。因为失去了实体正义的司法活动,程序正义也就变得毫无基础可言,也不再具有实际的意义。

篇(10)

随着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地每天都在发生着各种事情,人们越来越关注他国的重大事件。新闻英语向社会大众提供了大量的信息,译者熟练掌握新闻英语的翻译方法,才能向社会大众提供更多更准确的世界新闻。

一、新闻英语的语言特点

新闻英语主要是指在大众媒体中,如报刊、电视、广播等,所使用的英语,它的重要作用是向受众传递信息。新闻英语具有准确、简练等特点,可以及时、有效的对信息进行传播。具体来说,新闻英语的语言特点主要分为词汇和句式的特点,以下将对这两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新闻英语的词汇特点。新闻英语不同于我们日常所运用的英语,在词汇方面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第一,熟词新义。熟词新义主要是指词的形式早已出现,而且词的含义也被人们所认知,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又赋予了它新的含义,这种现象在新闻英语中最为常见。第二,措辞简短、通俗易懂。新闻传递信息需要及时、有效,否则新闻则失去了其真正意义。英语新闻的作者常常采用言简意赅的词语或对某些词语进行省略,以此来提高新闻的时效性。这种方式不仅可以使新闻信息简短精湛,易于理解,而且还可以节省大量的篇幅。第三,专有名词屡见不鲜。新闻报道的事件总会伴随着时间、地点、人物,因此,专有名词也会伴随新闻的报道而经常出现,这就使得所报道的新闻具有较强的真实感。第四,借用人、物名称。在新闻英语中,有一些被社会大众所熟知的词语经常被借用,尤其是著名的建筑物、政府首脑、地方特色等名称。

2.新闻英语的句子特点。新闻英语的翻译不仅要重视词汇的特点,还要深入了解句子的特点,以此来提高翻译的效果和准确性。具体来说,新闻英语的句子常采用的是两种方式:第一,被动语态的使用。新闻事件的发生,人们最为关注的是事件的结果,新闻在对事件进行报道时就要以此为重点,向社会大众及时、准确的传递出事件发展的最新的结果。因此,新闻英语常常采用被动语态使人们对新闻事件的结果一目了然。第二,扩展简单句的使用。新闻英语为了快速实现其信息传播的作用,满足社会各阶层对信息的需求,往往采取的是较为简洁的句式。但为了确保新闻中含有丰富的信息量,新闻英语常常对简单句进行扩展,大量使用修饰词、定语、状语等,确保受众读起来更加方便,更容易理解。

二、目的论视角下新闻英语的翻译方法

新闻英语翻译的主要目的是及时的将新闻信息进行传播,为了实现新闻英语翻译的目的,翻译者要对英语有着充分的了解,并熟悉英语的翻译技巧,采取有效的翻译方法实现对新闻英语的及时翻译。具体翻译方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词义引申。新闻英语中的词在特定的语境下有着特定的含义,翻译者仅仅依靠英语词典上的意思对新闻进行翻译往往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这就要求翻译者在对词汇进行翻译时要结合词汇所处的语境,避免望文生义、熟词硬译,确保译文通顺,易于理解。

2.增译。语言简洁是新闻的一个主要特点,新闻在对事件进行报道时会有意的将部分信息进行省略,这就要求翻译者要有独特的眼光去发现这些省略掉的内容,能够看出原文中应有的词语和内容,并在翻译过程中对新闻英语进行增译,将内容补充完整,便于读者的阅读和理解。在目的论的指导下,为了确保新闻交际功能的顺利实现,需要翻译者采取增译的方法对新闻原文进行内容的补充和扩展,使读者实现目的性阅读。

3.巧用四字结构。简明扼要是新闻语言的重要特点,而四字结构的翻译方式也突出的是言简意赅,两者具有很大的共性。成语是我国语言文化的精华,其大部分词语都是四字结构,在对新闻英语进行翻译时要积极运用四字结构的词语,尤其是我国的成语,这样可以使译文更加精炼。以目的论为指导的新闻英语翻译,翻译者要多多借助四字短语,避免行文拖沓,使新闻内容更加简练。

4.文中注释。新闻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向受众及时的传递信息,但有时新闻英语中的专有名词无法获得一个较为合理解释,为了确保读者能够顺利的了解新闻内容,这就要求翻译者对这类词语进行加注。目前,新闻英语翻译中最常用的加注方式是在文中进行注释。在目的论指导下,为了确保读者能够深刻理解新闻中专业词语的特殊含义,翻译者要对这类词语做好注释,使读者能够顺利的了解新闻内容,同时使读者掌握词语的特殊意义,促进新闻信息的有效传播。

5.化长为短。新闻英语为了快速实现其信息传播的作用,满足社会各阶层对信息的需求,往往采取的是较为简洁的句式。但为了确保新闻中含有丰富的信息量,新闻英语常常对简单句进行扩展,大量使用修饰词、定语、状语等,确保受众读起来更加方便,更容易理解。对于这类新闻英语中的扩展句,翻译者要对句子进行拆分,将其译为几个简单的短句,这样不但可以使新闻更加简洁,而且读者阅读起来也更加方便。

综上所述,新闻英语有着自身的特点,与我国语言特点有着很大的不同,翻译者要充分掌握新闻英语的翻译方法,将国外新闻准确的传递给国内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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