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0 1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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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体发展不平衡
从总体上看,各地社区灾害风险管理开展程度不一,社区减灾能力建设的整体发展水平不平衡。主要表现在:①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社区灾害风险管理人力、物力和财力都较落后;②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相比,农村社区的减灾能力建设依然十分薄弱。
2社会化参与程度不高
社区灾害风险管理社会化参与程度不高。首先,表现在社区居民还未真正参与灾害风险管理的全过程,如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编制等活动很少吸收当地居民参与;社区民居参与群测群防、疏散演练的积极性不高,减灾的责任感不强,需要落实经费补助。其次,当前我国主要致力于减灾救灾的民间组织发展缓慢。究其原因:①自身內部制度不完善,如财务、监督和培训制度[35];②有利于民间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还不完善,民间组织面临体制约束、社会资源不足、社会资本匮乏、制度性支持缺乏和公益捐赠不足等局面[35-36]。此外,企业支持社区减灾工作存在问题和局限。中小学在社区减灾能力建设中的作用也发挥不够。
3缺乏有效的社区减灾综合协调机制
从当前中国的现实看,社区减灾工作基本都是依托社区村(居)委会来组织落实,社区干部基本处于疲于应付的状态,社区干部缺乏防灾减灾知识,临灾应急处置的专业水平不足,难以有效地承担起社区减灾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一方面,社区减灾还没有列入部分村(居)委会重要日程;另一方面,社区村(居)委会对增加社区社会资本(社区网络)的重视不够,社区成员间信任度不高等。这些都不利于社区综合减灾工作的开展,特别是难以形成政府、组织及成员之间的互动和配合。社区缺乏有效的综合减灾协调机制对防灾减灾效果有很大影响。例如,群测群防在具体操作层面运行难度较大,存在组织、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网点建设运行不规范、信息报送不畅通、重监测轻预防、经费不足等问题[30]。徐玖平等[24,26]研究了NGO参与灾后援助联动和重建的综合集成模式,对NGO开展社区减灾工作具有指导意义。但在当前社区减灾工作中,企业、NGO、政府、专家及社区民众之间怎么有效协调有待进一步探索。
4社区缺乏有效的防灾规划和应急预案
近年来我国“一案三制”的应急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大多数社区的防灾规划和应急预案缺乏针对性,有的社区预案只是模仿上级部门的预案内容,应急预案没有充分体现社区的特殊性、资源的整合、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等[37]。防灾规划、应急预案的编制大多靠政府完成,公众参与度不高,且大多数预案没有经过演练和实践的考验,公众对防灾规划和预案的知晓率较低。Pearce[38]认为公众参与社区灾害管理规划是可持续减灾的重要保证。Brenda等[39]认为制定社区灾害管理规划必须了解其中高危人群的社会和经济现实,要充分重视弱势群体的作用。
5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力度不够
部分政府和社区公众对灾害风险存在侥幸心理,对防灾减灾宣传教育重视程度不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宣传教育缺乏制度化保障[40],尤其在中小学校、农村社区和企业施工单位,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缺乏长期性。由于防灾教育的不足,公众灾害防范意识普遍薄弱,自我安全防护知识匮乏、参与减灾的主动性不高,即便是城市社区也还没有形成成熟的社区应急文化体系[41],如上海市有近91.4%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缺乏防灾减灾相关知识技能,希望更多地了解、掌握”[42]。灾害风险意识不足一方面导致人们过度开发和利用资源,如砍柴取薪、滥垦土地、随意建房、施工、开矿等,为安全隐患埋下伏笔;另一方面导致灾害应急能力不强,如2012年“6•28”宁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共造成白鹤滩水电站施工人员20人失踪,20人遇难[43]。从近年来的灾情统计看,工矿企业发生群死群伤的概率较多。印度尼西亚政府在反思印度洋海啸的教训后指出,最大的教训是没有建立早期预警系统和缺乏对居民的灾害教育培训[12]。Srinivasa&Nakagawa[44]认为人们应树立危机意识,以印度洋海啸为契机,学会更好地为未来的灾难做准备。因此应高度重视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6社区防灾减灾资源缺乏有效整合
由于缺乏有效的综合减灾协调机制,社区防灾减灾资源缺乏有效地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灾害预警预报精度不高;②缺乏统一的应急队伍,参与社区防灾减灾的志愿者呈老龄化;③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物资管理及维护权责不明;④减灾资金有限且有限的减灾资金没有得到有效使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垂直层级分配资金,社区层面资金往往不足[45]。设立社区防灾减灾的专项资金,并纳入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是可持续减灾的重要保证[46]。然而,当前中央财政并没有明确支持社区减灾工作的经费预算,地方政府对社区减灾的投入也受制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此外,灾害风险分散机制和经济补偿机制滞后,造成融资渠道不畅[47],从而加重了政府应对灾害的财政负担,在片面政绩观驱使下当地政府很难保证将有限资金用于灾前防御,这个问题在贫困地区尤为突出。此外,由于缺乏有效协调机制,各涉灾部门资金分散使用且不注重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减灾效果不显著。
我国社区灾害风险管理的展望
根据国内外社区灾害风险管理的实践经验,针对目前社区灾害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社区灾害风险管理需要加强的方面。
1促进社区灾害管理立法
我国针对社区层面没有出台相应的减灾法规,因而社区很难在防灾减灾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未来我国应在社区灾害风险管理实践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社区减灾的法规建设,在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层面不断完善社区防灾减灾的相关条款,如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各级政府、企业、社会和公民的减灾职责和协调机制,合理分担各地及各级政府财政投入比例,完善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规范等,并实现“预防文化”宣传教育的制度化。
2建立社会参与的长效激励机制
关注社区的潜力和需求是社会恢复和灾害管理的重要原则[48]。应充分考虑到各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关注点、经济状况,社区的资源状况与社会背景,效益与效率等原则,探讨各利益群体的参与激励机制。主要考虑的内容有:制订扶持政策,建立伙伴合作机制,为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宽松的活动平台,针对不同需求开展有效的培训等。社区灾害风险管理的挑战之一是保持社区层面防灾减灾的持久化[49]。因此,如何建立长效的社会参与激励机制,营造全民自觉参与社区灾害风险管理全过程的文化氛围,是值得进一步探索的重要课题。
3健全参与式社区减灾机制
加强各利益相关者在灾害风险管理各个阶段的协调性和参与性尤为重要[49]。我国社区减灾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建立健全参与式社区减灾机制,确保社区减灾工作高效实施。今后应该探索的内容主要有:建立社区减灾委员会,健全防灾减灾综合协调机制,完善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分工协作的防灾减灾决策和运行模式,建立健全社区资金优化、信息共享(如预警预报等方面)、风险分担(如灾害保险)、人才培养、应急保障、群测群防、绩效评估、监督反馈(监控灾害防治工程、建筑施工及应急预案执行等工作)等减灾机制,保障社区减灾工作有效实施。
4加强社区防灾减灾综合能力建设
在了解社区灾害应急能力的基本状况和综合水平基础上,通过宣传、培训、教育、演练等方式,提高公众灾害风险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50]。“你准备好了吗———市民灾害准备指南”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美国政府对社区居民进行灾害教育的范本[51]。该指南为家庭提供了如何针对各种灾害的具体指导,实践意义很强。我国的《震后贫困村恢复重建过程中环境风险规避指南》[52],在指导人们识别和减少环境风险上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尚未在社区普及,且该指南对使用人员的知识基础要求较高。因此,一方面应进一步做好推广工作,另一方面需要结合广大社区实际,针对不同灾种设计编制通俗易懂又具体翔实的实手册和挂图[53]。同时,还需要鼓励人们广泛参与社区灾害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重视全民尤其中小学的防灾减灾教育,加强社区应急物资储备、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交通、通讯以及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等,树立预防文化观念,以提高社区防灾减灾综合能力。
5加强社区灾害资源化利用
从国内几家从事海洋生物医药研究的科研院所了解到,所涉及的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几乎都以养殖、捕捞作为产品原料来源,而且原料多数为常见、成本低廉的海洋生物及衍生物。例如,中科院海洋所以虾、蟹壳为原料提取壳聚糖,制成海洋生物保健品,主要用来提高机体免疫力;提取水母毒素用以研究水母蜇伤;从海带、红藻、绿藻、褐藻中提取藻类多糖用来治疗慢性肾衰;从卡拉胶藻中提取卡拉胶,主要功效是抗肿瘤。而单独申请某一片海域作为原料供给的案例很少,从调研情况来看,只了解到中科院南海海洋研究所为提取海马体内生物活性物质和养殖螺旋藻而申请海域。
由于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的原料来源几乎都取自海水养殖和捕捞,备择性相对较大,对用海要求也就相对较低。从某种意义上说,能够进行海水养殖和捕捞的海域也就都能够满足相关海洋生物医药的原料供给。海洋环境因素对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影响主要是水体中重金属的含量对生物资源的影响。海洋水体中重金属含量超标,会影响海洋生物个体生长,从而影响到体内生物活性物质的生成。例如,卡拉胶藻的生长会受重金属影响,但可以在富含氮和磷的水环境中生长,和鱼类、贝类混养会吸收水体中的氮、磷元素,防止水体富营养化,而且释放能够杀死致病弧菌的物质。但通过一定的化学方法可以将重金属从活性物质中分离,从而得到含量较纯的活性物质。
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用海应参考海水养殖、捕捞用海的管理政策,保证该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要禁止围填海等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滨海城镇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排放口位置要严格论证,保持海洋生物物种丰富,生态结构稳定。
此外,也要加强养殖用海自身废水排放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某些海洋生物活性物质在提取、合成和制备过程中会对附近海域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例如,从虾、蟹壳中提取甲壳素,其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污染物排入海洋。
针对此类情况,应该要求这种生产过程严格执行相应的污水排放标准,达标排放,做到对海域环境影响最小。在开发和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时,要充分考虑海洋环境的承载能力,坚持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理念。海洋生物活性物质大多含量甚微,如果大规模提取、纯化进行商品化生产,有可能破坏海洋生物资源的生态平衡,以至于对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恶性影响。
罕见基因种质资源获取用海
某些海洋生物活性物质的提取和研发要应用一些特定海洋生物的基因资源和特殊活性物质,而这些海洋生物只生存在某一特定环境下的海域,这些海域往往是海洋自然保护区或特殊海洋环境类型的海域。对于这种用海,除了应考虑保证周边海域海洋环境质量,还应该考虑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结合,将该海域设定为海洋保护区或保留区,海洋保护区需严格执行保护区的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Ⅰ类海水水质标准。
有计划地对重要经济鱼虾越冬、产卵场投放人工鱼礁,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超标向近海水域排放,对重要鱼虾产卵场的水质要严格检测,保护鱼虾类的正常繁殖生长,保护该海域的特殊基因种质资源。
所以除了看电视、玩电动游戏、上网以外,还可以让孩子有丰富多样的休闲活动,例如阅读、和其他小朋友一起玩和做运动等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都十分重要。
这里介绍一些实际的方法可以使你孩子面对荧屏的时间更加充实。
健康地看电视
控制好看电视的时间:
1.将你的电视和其他大量的不用接触荧屏的娱乐活动放在一个房间,例如书本、儿童杂志、玩具、拼图、棋类等等,从而达到鼓励孩子去做其它而不是光对着电视。
2.让电视远离孩子的睡房。
3.吃饭的时候要关电视。
4.孩子做作业的时候不能看电视。
5.将看电视当成是孩子必须要自己争取的特权,而不是应得的权利。告诉他们只能在完成功课和杂务之后才能看电视。
周一至周五实施电视禁令。在平时学校的功课,运动还有繁重的工作很难使一家人充分享受天伦之乐。所以把周一到周五的节目录下来周末看或者把看电视的时间省下来,你就可以在平时忙碌的时候有更多的时间与家人在一起吃饭,玩游戏,做运动或者看书。
给孩子树立一个好的榜样。自己也要控制好看电视的时间。
看电视节目表和节目预告。寻找一些合家欢的节目,例如有教育意义的和不含暴力成分的节目。美国儿科学会也建议家长选择一些可以激发孩子爱好和学习兴趣的节目,如关于读书、科学等。
预览节目。在孩子观看之前确保电视节目适合他们。
利用节目分类标志。现在一些节目分类的标志会在报纸的节目表或者节目开始前的十五秒标识出来。
利用电视工具。现在许多新式的电视机都有内置的防暴力节目的工具,可以阻止你的孩子观看不宜的节目和电影。
设一个看电视的时间表。选择一些大家都满意的节目和时间,然后把时间表张贴在容易看到的地方,可以让每个人都知道什么节目什么时候可以观看。保证时间表上的节目一结束就关电视,不要再转台而引起孩子的兴趣。
与孩子一起看电视。如果你不能保证看完整个节目的话,起码也要在节目开始的几分钟与孩子一起看,然后节目过程中不时过去看一下。
跟孩子讨论电视的内容以及跟他分享你自己的信仰和观念。如果你觉得有些电视镜头不适合孩子观看,你可以关掉电视,然后用这个机会问他一些深刻的问题,如“你觉得这些人参加这场打斗对吗?他们还会做些什么呢?如果换作是你,你会怎样做?”或者“你觉得这些年轻人在聚会里做得怎么样?他们哪里做错了?”如果有些角色在戏中受到歧视或者不公平对待,你可以跟他说无论别人有什么不同都要平等待人。你也可以利用节目的内容去解释一些令人困惑的状况或者发表一下关于一些敏感话题(如性、爱、、酗酒、抽烟、工作、行为和家庭)的看法。
寻求更多关于看电视的意见。向其他家长、医生还有老师咨询一下关于管教孩子看电视的方法或者他们推荐的儿童节目。
提供其它的娱乐方式。如果你的孩子想看电视你又不想他看的话,你可以跟他一起下棋、捉迷藏、进行户外活动、读书、做模型或者唱歌跳舞。除了电视,其他的娱乐方式还有很多,所以关掉电视,尽情享受与孩子在一起的黄金时间吧。
玩电子游戏或者电视游戏的健康习惯
看一下游戏的分类标志。如果电子游戏涉及暴力、不当语言和性的主题或者其它儿童不的内容时都会标识出来。娱乐软件审核委员会所设的游戏级别包括由儿童(三岁或以上的均合适)到成人(涉及暴力和性细节描写内容的只适合成人的)的级别。
预览游戏。即使有级别分类,预览游戏或者先玩仍十分重要。游戏的分类不一定跟你心目中的分类相符。
使孩子对游戏有正确的看法。密切留意游戏如何影响孩子。如果发现孩子玩了某个游戏后变得很好斗的话,你需要跟他讨论一下这个游戏,让他明白游戏描述的暴力跟发生在现实世界的暴力是不同的。通过这种方式,孩子可以减少崇拜暴力的角色,减低电子游戏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网络安全
学习电脑知识。学习如何阻挡不良信息。
将电脑放在公共地方。将电脑放在一个你可以看到的地方以便观察你的孩子。尽量不要将电脑放在孩子的卧室。
与小孩共用一个电子邮箱账户。这样的话,你可以知道你的孩子跟谁在通邮。
收藏孩子喜欢的网页。这样孩子可以更加容易进入而且尽可能避免输入错误而进入不适合他的网页。
从《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规定上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以下称治安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有两种情况,一种涉及到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另一种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对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本身而言笔者没有异议,但是在诉讼时效发生中断时,应如何计算和确认诉讼时效中断期间,正是笔者要提出来探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涉及赔偿部分常常久调不结,也不宣告调解终结,或者没有做出裁决。在这种情况,当事人往往又向人民法院。造成法院难以确定其行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4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助议,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这就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起算时间,既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时,诉讼时效开始中断;但是,对诉讼时效中断的终止时间的规定,就相当含糊了,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以是第一次,也可以是多次之后,从该规定上看,无法确定调处达不成协议具体时间。因而,在审理治安民事赔偿案件中,给法院计算和确认诉讼时效中断时间带来因难。实践中,不易于操作。由于《治安处罚条例》对公安机关调处治安民事赔偿案件的期限没有做出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多次调解达不成协议,如何计算诉讼时效也未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必然造成了法院在具体操作中无从认定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起始时间问题。从适应审判需要出发,有关部门对此应早日作为规定,为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提供法律依据。因此,笔者建议,公安机关应当比照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程序做法,对治安赔偿案件进行调处。即公安机关对治安民事赔偿案件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进行调处,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必须在规定结案期内做出裁决或者宣告调解终结,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的诉讼期限。这样可以解决诉讼时效中断期间计算和确认问题,不影响法院对诉讼时效的认定。
二、关于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受理条件问题。
由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治安部分依照程度上进行处罚,尚能容易做到。但对损失或伤害赔偿部分常有久调不结现象,表现在人为地将案子长时间搁浅一边,不告知当事人向法院的权利,或者虽有告知,也不规范,而且该类案件当事人又不愿向法院,这就造成了给当事人认为,案件已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只有找公安机关解决的假象。实践中,受害人欲寻求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存在举证困难,法院即使受理了,也较难打赢官司。所以,当事人只好长时间找公安机关要求解决问题,直至最后向法院为止,才获新的认识。同时,法院对这类案件的事实查清、责任认定也存在困难,这就造成法院不愿意受理此类案件,出现了法院与公安机关相互推诿现象发生,导致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产生该弊端其实质原因在于:
1、公安机关执法程序上不规范,对外履行法律手续不完备。公安机关对治安、赔偿双重性质案件的调处与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存在着程序上差别,前者程序上不规范,没有统一规定,执法随意性较强,其对外履行法律手续也不完备,主要体现在公安机关久调不结,不受期限限制,没有宣告调解终结或者宣告调解终结不规范,不告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权利等。后者在执法程序上已经形成规范,履行法律手续也较完备,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强。
2、立案管辖界限不明确,导致法院和公安机关相互推诿。公安机关在尽了调处努力后,一般都将该类案件推给法院,而法院又不愿意受理此类案件,又将之推回给公安机关,造成相互推诿现象。现实中,存在这种现象,在案件发案后,受害人首先向公安机关报告要求处理,而公安机关则要求受害人先作法医鉴定,法医鉴定结论作出以后,对于构成轻微伤或轻伤的案件,公安机关难予调处时,便将案件推给法院。而法院对此类案件审理难度大,便借公安机关在程序上做法不规范弊端,又推回公安。双方就立案管辖界限发生争执。从而,导致失去有利的取证条件,使本来可以顺利解决的案件变得复杂化起来。
3、该类案件处理难度较大。由于这类案件往往事发民间纠纷,处理不好,会带来不好的社会效果。同时,这类案件的受害人和致害人双方之间对立情绪很大,在司法机关处理时,一方或者双方往往找关系,托人情,甚至出伪证,为处理案件设置障碍,使调查取证十分困难,容易导致错案的发生,办案人员大多不愿受理此类案件,更不愿意承担错案的责任。
因而,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比照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程序做法进行调处。首先对打架斗殴或即损害他人财物现场进行处理,然后查明事实,认定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进行治安处罚,最后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在立案之后45日内宣告调解终结,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限。只有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类案件调处比照交警调处程序做法,才能给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提供事实依据,避免错案发生。因此,当事人就该类案件向人民法院,除提供诉状外,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无法认定该纠纷为哪一方过错责任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应予受理。除此之外,法院可以不予受理。这样法院可以对事实不清的案件不进行审理,从一定程序上,可以避免了错案发生。因此,法院限制对治安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是必要的、确实的、可行的。
三、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责任认定问题。
在解决和规范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造成损失或伤害案件调处程序做法时,法院就不难对治安民事赔偿案件责任进行认定,其主要依据是以公安机关对责任的认定为前提,通过开庭审理,进一步查明造成损失或伤害的事实、原因。然后,根据当事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造成损失或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造成损失或伤害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所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后,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定案依据。它可以不受公安机关对责任认定的限制。
在审理治安民事赔偿案件中,我们可以把责任认定,划分为四种,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当事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其行为与造成损失或伤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应采用过错归责原则,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虽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上述的因果关系,我们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区别对待以下三种情况:
1、一方当事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损失或伤害的,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方应当负全部赔偿责任;其他方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其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则不应负赔偿责任。
2、两方当事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均造成对方损失或伤害,给损害结果造成严重的一方,应负主要责任,反之,另一方则负次要责任。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造成损失或伤害中,结果相同,作用相当,两方负同等责任。
在遵守上述责任认定原则同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1、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共同造成损失或伤害的,应根据各自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造成或伤害作用大小、损害结果,来划分责任。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打架斗殴造成损失或伤害现场,毁灭证据,使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美国、日本等世界海洋强国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海洋资源管理的政策支撑体系。相比之下,目前我国还缺乏统一、完整、清晰的可指导海洋事业各方面协调发展的国家海洋总体政策,缺乏从整体上对我国海洋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的能力[8]。因此,应树立全局观念,考虑长远利益和整体综合利益,协调各利益者之间的关系,提出完整的海洋资源管理的政策方针,促进我国海洋资源科学、合理地使用。
完善海洋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海洋立法是世界海洋国家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基本保障[9],也是海洋资源管理体系的形成、巩固和完善的条件[8]。目前,美国、日本、加拿大海洋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较为完善,韩国、越南、英国也十分重视利用法律法规手段加强对海洋资源的管理。我国已先后制定了一批专项海洋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取得了可喜成就[10]。建议我国在现有专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充实该法规体系。积极参与国际海洋事务活动,建立与国际公约对接的法律。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出台与国家相配套的地方管理的法律法规,并不断修订已经公布、执行的相关法规。
构建完备的海洋资源管理规划体系
海洋规划是海洋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海洋资源开发活动有序有度进行、促进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至关重要。美国、日本、加拿大、韩国、越南等世界主要海洋国家在不同时期制定相应的海洋资源开发规划。在我国有关海洋资源的规划中,中长期规划和短期规划结构性问题突出,且相互间存在着不匹配的矛盾。因此,我国各级海洋政府应在制定相关海洋资源规划中,尽早解决该问题,构建完备的海洋资源管理规划体系,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雕塑,是指在本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机场、体育场(馆)、公共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居住区、开发区内塑造的独立形象雕刻作品。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城镇范围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
城市雕塑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确保艺术质量、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机构)
上海市城市雕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雕委)负责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城雕委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的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城市雕塑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的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文化、园林、公安、市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规划的制定)
市城雕委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协同市规划管理部门编制城市雕塑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雕塑规划应当包括下列雕塑项目:
(一)国家级、市级和区、县级纪念性城市雕塑项目;
(二)市城雕委和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商定的城市雕塑项目;
(三)社会团体和群众倡议的城市雕塑项目。
第七条(组织实施的分工)
城市雕塑建设应当根据城市雕塑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组织实施:
(一)国家级、市级纪念性城市雕塑项目以及市级机关所在地、车站、码头、机场、纪念场所和市容景观道路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市城雕委办公室负责;
(二)区、县级纪念性城市雕塑项目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负责;
(三)新建居住区、开发区等大型建设项目内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八条(建设资金的筹集)
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市和区、县的专项拨款;
(二)建设单位自筹;
(三)企业、事业单位资助;
(四)社会捐款和捐助。
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总预算。
第九条(设计人员、制作单位或者个人的资质要求)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计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审核颁发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雕塑制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有市城雕委办公室审核颁发的《上海市城市雕塑制作许可证》。
第十条(选址的确定)
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或者修订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市城市雕塑规划,拟订城市雕塑项目的选址意向,并由市城雕委会同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和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评审。
城市雕塑项目的选址经评审确定后,方可由规划管理部门将该详细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经规划确定的城市雕塑项目选址,未经市城雕委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规划用途。
第十一条(设计方案的确定)
城市雕塑项目的选址确定后,市城雕委办公室,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选择项目的设计方案,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评审后确定:
(一)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市城雕委组织评审;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项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设计方案,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组织评审,并向市城雕委备案。
第十二条(制作单位或者个人的确定)
上海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城市雕塑项目的设计方案经评审确定后,市城雕委办公室,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项目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
建设单位按照前款规定,确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后,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规划许可)
城市雕塑项目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在制作城市雕塑前,应当会同项目设计人员按照城市规划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制作过程的要求)
城市雕塑项目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项目设计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城市雕塑的制作,保证制作质量,并接受市城雕委办公室或者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城市雕塑制作过程中需对项目设计方案作变更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会同项目设计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建成后的验收)
城市雕塑项目建成后,应当由市城雕委办公室或者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会同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揭幕。
城市雕塑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城市雕塑的有关照片、图纸和文字资料等报送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存档,并向市城雕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日常维护和保养)
城市雕塑项目建成后,应当加强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
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组织实施:
(一)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所列的城市雕塑项目,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列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所属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迁移或者拆除)
除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建造的城市雕塑。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征得市城雕委办公室或者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的同意,并由迁移或者拆除单位负责补偿。
第十八条(处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造城市雕塑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故意损毁城市雕塑,在城市雕塑上涂写、刻划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相关的法规、规章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内部雕塑的建设管理)
首先,现代物流的重要特征就是整合。快速、及时是现代生产和流通对物流提出的要求。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使得物流公司必须采取“门到门”物流、联合一贯运输等模式。为节约外包成本,部分大型物流公司利用自身资金优势通过买断、参股等形式对报关企业进行收购,使报关企业成为物流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丧失法人身份,成为物流企业的一个内部部门。从总体上看,专业化和整合是报关企业,尤其是中小报关企业发展的主旋律。报关的市场份额变得更加不确定,在物流产业中的地位和声音日渐微弱。物流产业的形成并不代表着整体物流环境的改善。相反,我国报关企业发展总体规模偏小、经营过于分散、经济结构雷同、经营范围相近、经营资金短缺、管理水平低、盈利模式单一,使其成为了被整合的对象。
其次,多年来报关市场恶性价格竞争的灾难性后果已经开始显现。随着物流企业不断涌现并快速发展,多元化的物流服务形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报关逐步成为物流环节中的一项附属增值服务项目。报关费用低廉,甚至有的具有报关服务权的物流企业不收报关费,将成本转移到其他物流环节。多数中小报关企业的竞争力已经受到严重挑战。即使是开展报关服务多年,具有一定规模的报关企业在市场上也没有优势地位。报关企业因缺乏稳定客户的有力支撑,只能在价格底线上苦苦挣扎,低价比拼成为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受价格战困扰的报关企业不得不通过“包税”、“垫付进口货物的相关费用”等方式来维持生计,部分企业不得不将报关业务予以分包以降低报关成本。
最后,我国多数传统报关企业服务范围局限于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中接单审单、制单、预录入、申报放行、结单等简单劳务。报关企业服务方式单一,核心竞争力有限,只停留在概念上,不具备独立的增值服务能力。随着物流产业的发展,行业分工被打破,传统的报关企业由于不能提供一体化的服务,难以对相关环节进行集成化管理。其原有的核心业务既与上、下游环节没有很好的沟通,也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和标准,一旦出现问题报关企业和货主之间相互推脱责任,不利于运作和管理,很难承受替代产品的竞争,对客户的吸引力非常有限,很容易被货主抛弃。
(北京/乔进明 刘洋)
富人消费,穷人买单?
今年3月21日,国家制定出台了新的消费税调整改革措施,从4月开始,凡是购买高尔夫球具、名贵手表等奢侈品的消费者需支付一笔从5%~20%不等的消费税。
这一政策设计的本意是希望通过税收杠杆,平均收入分配,从而减小贫富差距、弱化社会矛盾。然而,生活中的许多事情很少非黑即白,在实际运用中,立法者想要达到的“劫富济贫”的善良愿望是否真的如想像中那样简单?
评价一项政策的真正效果,不但要看其对某一利益团体的影响,同时还要看其对所有利益团体的影响。因为公共政策改变了人们所面临的成本和收益,从而会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选择与行为,有时候甚至能产生意想不到的反面效果。
经济学里的“税收归宿”原理告诉我们:任何新税的负担最终总是由消费者和生产者双方共同承担。因为新增加的税收间接提高了产品的价格,对市场需求有抑制作用,由此生产企业也不得不以降低价格这一“痛苦方式”来适应变化,最终作为直接参与方的消费者和间接参与方的生产者都要为这一笔新增加的税收买单。新税的实施必将导致企业收益减少,行业发展速度下降,一些处于边际利润区的企业将被迫转行甚至倒闭。
即便是能够存活下来的企业,由于利润的降低,也存在将这部分新增成本向工人进行转嫁的利益驱动。这不但会使工人收入减少,还将提高该行业的垄断程度并降低就业率,最终结果是使社会整体福利降低。美国在上世纪90年代也曾开征过奢侈品消费税,最后却是在不消费奢侈品的老百姓的抗议声中取消了这项政策。有时,政府“帮助”的可怕程度与政府限制一样槽糕。
退一步来讲,即使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对新税进行了分担,但两者各自承担的比例还是有很大差别的。总体而言生产者仍然处于不利地位,因为消费者掌握着主动权:高尔夫、名贵手表和游艇等奢侈品与粮食、汽油、食盐等生活必需品不同,它们的消费富有弹性且存在众多替代品。如果政府对游艇和高尔夫球征税,富人们很容易将热情与金钱投到别的领域,如私人飞机和网球,又或者珠宝收藏等。但生产这些奢侈品的企业是不能如此迅速地完成其生产结构调整与产品类型转换的,这就导致生产者相对消费者来说面临更大的税收承担压力。结果本来主要是对奢侈品消费对象们征收的税款,在经过生产企业的“乾坤大挪移”后,则极有可能被转嫁到相关行业的劳动者身上。工人们收入减少或者干脆失去工作,原本应该得到帮助的人反而遭受了损失,这与制定新消费税政策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珠海/杨志勇 丁孝芹 李杨)
加贸转型升级和海关论文
最近“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话题比较热门,又与海关实际工作密切相关,所以参与讨论的海关人士特别多。
听的看的想的多了,有一种现象让我如鲠在喉,不吐不快。那就是很多文章题目是关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但其内容都是围绕着海关监管展开的,仿佛两者就是一回事似的。文章精彩,立意清晰,雄辩有力,其中的观点比如 “推行风险管理”、“实行联网监管”,本人也深表赞同。只是我想,连海关总署都说“海关监管改革”是为了引导或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可见这两者还不是一回事。
加工贸易属于我国外向型经济的类型之一,所以它的转型升级应该算是“经济基础”的事。而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所以加工贸易海关监管应该算是“上层建筑”的事。根据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观点,可知“当海关监管适应加工贸易发展的要求时,对转型升级有促进作用,当海关监管不适应加工贸易发展的要求时,对转型升级有阻碍作用”。
既然这样,我们是否可以将关于加工贸易的理论研究分解成三块。第一块是“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就是加工贸易怎么发展的问题,算是经济学领域的,那就让经济学家去钻研吧!第二块是“海关监管”,算是海关学领域的,这当然是中国海关的学者们当仁不让的;第三块是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海关监管之间关系的研究,这个问题横跨了经济学和海关学领域,这就得有请从事海关研究的加工贸易专家或者从事加工贸易研究的海关专家!总之,“上什么山,唱什么歌”,起什么题目,写什么文章,别把自己和读者给搞糊涂了!
(广州/李磊)
关税保护背后的问题
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初,我国的平均关税率逐年下降,关税总水平逐步与国际接轨。但关税结构上还不尽合理,仍存在原材料或半成品的进口关税高于机械产品进口关税的不合理现象。这种情况显然有悖于关税有效保护原则。
从关税有效保护理论中可得出这样的结论:首先,一国可以建立不断升级的关税结构,即对未经加工或只经过初步加工的产品征收较低的名义关税或不征关税。其次,要防止负的有效保护现象的出现。即如果对生产最终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征收的关税较高,导致它不仅抵消了对进口的最终产品征收的关税,而且中间成本的上升使得本国生产的最终产品价格高于进口的同类产品的价格。再次,一国降低关税总水平,同样可以增加对国内生产者的保护,即产业保护可在降低关税的条件下实现。根据关税有效保护理论,关税的保护作用并不是单纯以名义关税率的高低来衡量,而必须与有效的关税结构安排以及有效的产业结构安排为基础。
依据这一原理,就可发现我国当前关税保护政策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关税结构不尽合理。我国关税在下调过程中其幅度有一定差别,机械产品(如汽车)、金属制品的关税下调幅度较大,而一些中间投入品(如原材料)的关税下调幅度却较小。这无疑使许多产品的有效保护程度降低,对国内某些产业的发展不利。在农产品贸易中,我国的农产品名义关税率很高,但实际关税率仅为15%左右,这也降低了一些农产品的有效保护率。此外,对进口最终产品征收较高的关税以保护国内某些产业也有一个度的问题。我国曾经对进口小汽车征收近200%的高关税,使国内汽车产业在较长时间内低水平发展,这不能不说是保护关税起了负面效应。其次,关税的有效保护与经济发展变化的形势不相适应。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中国家实施进口替代经济发展战略。进口替代可划分为三个依次更替的阶段:生产基本消费品的进口替代、生产耐用消费品的进口替代、以及生产机械产品的进口替代。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已进入到耐用消费品进口替代阶段,并逐步走向生产机械产品的进口替代阶段。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对经济的贡献度日益减小,而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对经济的贡献度日益增加。然而,我国的历次关税调整未能很好地使关税结构与变化了的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
(天津/何云魁)
个体出口,一段伤心
2004年7月1日,新外贸法的实施使个体工商户终于冲破了外贸经营权的束缚, 68户个体工商户小试牛刀,当年的外贸进出口额就达到420万美元。时隔一年,从事外贸的个体工商户数量增加到385户,2005年的进出口额突破1亿美元。今年前两个月,我国个体工商户的足迹已遍布世界109个国家和地区。外贸进出口额在连续8个月超过1000万美元之后,1月单月进出口额更是越过2000万美元大关,发展令世人瞩目。
一系列的数字看似喜人,然而,个体工商户做外贸,却难免“一段伤心画出难”。除非年经营额超过180万元,个体企业大多与出口退税无缘;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原油、成品油、化肥、棉花等商品的进出口权是个体企业无法涉足的;在银行贷款时,个体企业也容易遭遇更加苛刻的条款,更难享有出口退税抵押贷款的优惠。
外贸业务涉及货物的买卖、运输、保险、国际结算和海关、检验检疫等多个环节, 个体工商户因为财力有限,每个环节的微小疏漏都有可能导致经营失败。此外,相较于大型的国有外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在抵御外贸经营存在的风险能力方面弱,获得政府援助的机会可能性也较小。
2005年2月24日,国务院出台了令人欣慰的“非公经济36条”,确立了两条有利于非公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其一为“国民待遇”,即不同的市场主体,均享有平等竞争、一视同仁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其二为“非禁即入”,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的领域,任何市场主体都可以进入。非公经济虽然取得了合法地位,但实际发展环境仍受到种种限制,政府出台的政策还需进一步落实。眼下“非公经济政策”的水已有了90℃,问题的关键不在政策法律的制定,法规条文的详尽,而在于政策的贯彻落实,努力把水烧开,真正让个体工商户经营进出口从此不再“话到英雄失路,忽凉风索索”。
一、引言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进境箱量显著增长。“十一五”期间,检出携带疫情及有毒有害物质箱数呈持续增长趋势。仅2010年度,共受理进境集装箱申报3699.06万箱,同比增长14.04%,检出携带疫情或有毒有害物质的43.66万箱,比去年同期提高了28.20%。进境检出疫情箱数占查验箱数的比例(即查验检出率)为3.26%,同比提高0.43个百分点。这反映出进境集装箱携带疫情及有毒有害物质情况十分普遍,进境集装箱检疫面临形势十分严峻。
目前,在进境集装箱检疫工作中主要采用以人工判断为主的经验式方法,效率比较低,工作量繁重,经验知识传承性差。但是在多年来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数据。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在已有的数据中发现未知的模式和知识可以为入境集装箱风险进行评估,并为检疫业务决策提供辅助支持。
二、数据挖掘技术
数据挖掘(Data Mining)就是从大量的、不完全的、有噪声的、模糊的、随机的实际应用数据中,提取隐含在其中的、人们事先不知道的、但又是潜在有用的信息和知识的过程。简而言之,数据挖掘其实是一类深层次的数据分析方法。数据挖掘已广泛应用于生物医学、金融、零售业、电信业、海关监管等领域,并产生了巨大的效益。数据挖掘技术同样能够将大量的检疫数据提炼、转化为可以理解和应用的模式和知识来指导检疫业务。
数据分类(DataClassification)是数据挖掘技术的一个重要分支。从根本上说,数据分类就是通过对源数据的特点进行归纳和描述。要进行数据分类,必须使用特定的分类工具,方法主要包括:ID3算法、C4.5算法、SPRINT算法、SLIQ算法、EM算法、AQ算法、CN2算法等。数据分类是数据挖掘的基本功能、重要功能,目前在商业、工业、军事、生活、海关监管上应用最多,具有非常高的使用价值。
三、数据概念模型
根据从进境集装箱中检出疫情及有毒有害物质情况的不同,将检出问题分为7类,分别是:①人类传染病和动物传染病病原体;②植物危性病、虫、杂草以及其它有害生物;③啮齿动物、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④土壤、动物尸体等禁止进境物;⑤动植物残留物;⑥生活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⑦其他问题——7类问题,对应每一类问题需要建立一个可用于数据挖掘的数据概念模型,其主要包括:
(1)7大类问题集装箱同诸如:①来源地;②箱主公司;③承运人;④货运方式等特征数据存在哪些未知的、潜在有用的模式和知识,明确对每类问题集装箱产生影响的特征数据,建立一套对应各类问题集装箱的风险数据字典;
(2)CIQ数据库中并不包含所有的特征数据,一些重要的特征数据需要通过与场站、货运公司的比对才能获得。同时,要对数据进行采集、清洗、转换等步骤,建立可以用于数据挖掘的数据概念模型。
四、风险评估模型
对进境集装箱进行风险评估主要用到数据挖掘中的重要分支——分类技术,建立和完善风险评估模型关系到风险评估系统研究的成败,主要研究内容如下:
(1)分类技术有ID3算法、C4.5算法、SPRINT算法、SLIQ算法等,结合检疫工作实际选择合适的算法进行数据挖掘,并在实践中对模型进行修正和完善;
(2)选择和使用SAS公司提供的SAS/BASE、SAS/STAT、SAS/LAB等模块化分析工具对7类问题集装箱进行逐类数据挖掘、建模。
五、典型系统应用开发
基于上述的研究成果,设计实现一个基于数据挖掘技术的进境集装箱风险评估管理系统,重点关注下面系统,如图1所示:
(1)面向检疫查验人员设计并实现一个基于Web技术的软件系统,通过此软件,检疫管理人员可以将已有风险评估模型软件化,系统接收进境集装箱特征数据,自动对风险进行预评估。同时,将用于风险评估的数据独立于CIQ数据库存在,为以后进一步完善风险评估模型提供数据库支持。
(2)面向检疫查验人员设计并实现一个软件终端,考虑到检疫查验一线人员工作环境分散、移动的特点,重点面向主流嵌入式系统(Apple、Angel、Symban、Windows-Mobile等)和移动终端(如手机、PDA、iPOD等)展开研发。
图 基于数据挖掘技术的风险评估系统
六、结论
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对进境集装箱检疫查验中盲目性大、工作效率低等客观实际,研究一个基于数据挖掘技术的进境集装箱风险评估模型,并将其软件化、实用化,通过软件自动对进境集装箱进行风险等级评估,指导日常检疫查验工作,降低检验查验的盲目性,提升检疫查验人员的工作效率,提高把关成效。
参考文献:
[1]舒军生.数据挖掘技术在企业信用分类管理系统中的应用.安徽:安徽大学硕士论文.2010
[摘要]加工贸易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保税制度、出口退(免)税制度和征税制度。加工贸易保税制度有全额保税、定额保税和不予保税之分。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方法虽然因具体贸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与一般贸易相比更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工贸易征税制度则对不同贸易方式、不同来源料件、区内区外企业实行了区别的征税待遇。
[关键词]加工贸易保税出口退税税收制度
一、加工贸易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制度。我国加工贸易税收实践中,对于来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规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及包装材料,海关全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包括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但是,进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则区别情况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全额保税、定额保税或不予保税。一般来说,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对口合同可予以全额保税;其它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应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经向海关提供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准予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已纳税额返还。此外,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再按实际消耗进口料、件数量予以已纳税额返还。
但是,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无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只要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场所,均实行全额保税。但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税甚至不予保税的可能。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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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事情只有将之纳入制度、规范的轨道,才能充分发挥其最大效率。为此,办公室在建章立制,完善基础工作上花了大力气。一是在今年年初,对文件、传真、印章、信息、文印管理、业务授权、业务电脑管理、办公自动化、查验陪同证管理等规定进行清理,制定和完善了相关的办公室办文、办事操作规程,进一步理顺与各业务科室的办公综合协调关系,规范和提高办公综合工作质量。二是明确人员分工,并设A、B角制,确保工作不脱节,保持工作连续性。三是规定工作时限承诺,自我加压。要求文到即处理并发至相关科室;收到传真30分钟内送达有关科室;发送传真半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印资料即来即办;授权受理当天完成向通关管理处的申请;收到一般信息半个工作日完成,重要动态信息收到后马上处理;未录用的信息也要在次日告知。四是实行每月工作量自我评定制。即在每月召开的科例会上要求每个人详细汇报本月工作完成情况及下月工作计划,使大家对自己的办事效率、工作完成优劣情况都有明确了解,也使科领导对个人的考核有了具体依据。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使办公室各项工作做到“三定”,定人、定时、定规则,工作面貌焕然一新,办文、办事效率、质量大大提高。
二、改进作风,务实创新,参谋助手与协调服务职能并举
(一)在信息、政研工作中,改进作风,深入基层。一是变过去对上报信息作修改、编发为主为主动与信息员沟通,共同挖掘信息源编写信息为主,上半年共编发动态信息84期,217条,综合信息24篇。二是变过去下发信息上报、论文撰写要点后由各科自行选题撰写文章为主为加强现场调研,根据近期海关监管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为各科综合信息、政研论文的撰写拟定题目,指导写作重点,提供相关资料。并将在下半年实行信息员例会制度,每周一上午召开,进一步加强双向沟通,充分发挥信息员的作用,争取实现信息工作量、质“双赢”。
(二)在为业务部门配置科技装备、业务授权工作中,主动积极。今年上半年H2000业务系统上马是业务改革中的一件大事,期间我关又有一次人员调整,面对这种情况,我们主动到各业务科室了解计算机设备、印章印油、帐号授权的调整需求情况,及时联系技术处、通关管理处等部门协调解决,不厌其烦地往返于几个部门之间领文件、领设备、送表格,并在H2000设备安装中,主动配合技术处做好设备领取协调、设备摆放位置确定、读卡器发放登记等准备工作,确保H2000系统顺利上马和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在档案管理、调阅工作中,认真负责,热情服务。一是文件档案,年初即将我关各部门上一年需归档的文件根据类别罗列清单,主动上门收集文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对上级来文的归档采取即收即归的处理办法,即收发收到纸面或电子的文件后,统一制作成电子文件后交归档人员归档。二是业务档案,在每天1300-1900份单证整理、归档的大工作量下仍做到单证完整、归档细致。业务科室和外单位档案调阅、复印工作认真按照档案调阅规定操作,每天少到几十份,多到上百份,档案人员都热情接待、认真办理、严格把关,做到不弄错一份单证,不缺少一份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