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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本弱化对税收的影响
1.资本弱化的含义
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
2.资本弱化的产生原因
企业的资金来源,按其性质可分为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各国的税法普遍规定,权益资本以股息的形式获得的报酬,不能在税前所得额中扣除;支付给债务资本的利息,可以列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所得额中扣除。因而利息具有“税收挡板”效应,能降低企业的实际成本负担。利息和股息在税务上的处理不同使资本弱化成为避税手段。
3.资本弱化与税收
资本弱化作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东道国和投资国都有严重负面影响。
从东道国角度看,资本弱化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导致公司资本结构不合理,借贷资本比例过高往往导致贷款公司出资不到位,或以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方式抽走出资;二是利益与责任不相称,贷款公司在获取高比例的债权收益的同时,却以低比例的股本承担着所有的经济及社会责任,借款公司正常利润减少甚至出现“零利润”和“负利润”现象;三是税收权益流失,东道国公司以偿还利息的方式将税前利润转移给贷款公司,降低利润,高比例的境外利息扣除,也减少了东道国公司的利润,损害了东道国应有的税收权益。
从投资国的角度看,由于各国对境外投资所得的征税及抵免规定有所不同,监管力度有限,且跨国公司往往通过设在避税港的关联公司进行投资或融资,资本弱化问题不仅易导致投资国的资金外流,而且会对其税收权益产生较大的冲击。
二、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现状
2008年我国开始实行同时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新法及其实施条例专门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条款,确立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制度。新法对资本弱化的管理未采用原来在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利息问题上的强调利息支付的正常交易原则,而是采用了安全港模式,这也是国际上实行资本弱化税制的多数国家所采用模式。
新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地都采取了资本弱化的限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关联方企业间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
1.明确了利息扣除限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2.明确了企业利息扣除不受比例限制的特例。即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明确了对兼营不同业务的企业利息支出的要求。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否则“从低”适用税前扣除比例。
4.明确了超扣除限额利息的处理。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今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资本弱化管理提出了具体操作要求:
1.不得扣除利息支出。要依照公式: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计算。
2.关联债权投资的范围。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如关联方通过非关联方提供的背对背贷款(例如委托贷款等),以及由非关联方提供、但由关联方担保的债权性投资等。
3.企业权益性投资的范围。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并且要求使用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而非市场公允价值。
4.关联债资比例。依照公式: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计算。
5.利息支出的范围。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6.不得扣除利息如何在关联方之间分配。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
三、对我国资本弱化税制的实施建议
1.注意和其他反避税措施的搭配和协调。实践表明,当前跨国公司为规避税收,在投资时往往转移定价、资本弱化和避税港融资等多种手段交叉使用。因此,在制定涉及资本弱化的相关法规时必须统筹考虑,注意和其他反避税措施的搭配。当前不仅要加速建立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安排,而且要加快推广避税港融资申报制度和预约定价制度。此外,由于制定资本弱化法规的国家越多,国际重复征税发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我国和相关国家也应当修订双边税收协定,使相互协商程序涵盖资本弱化法规,避免重复征税。
2.扩大并加强国际税收管理的跨国协调与合作,通过税收协定共同防止国际避(逃)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机构建设,从组织上保证国际税收管理健康运行,胜任日益繁重的国际税收决策、立法、执法与司法管理。
3.加强相关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反资本弱化是一项技术要求较高的工作,它要求税务人员不仅应当扎实掌握财会知识,熟悉税收征管,还要对跨国公司的运作和经营有相当的了解,而且对于国际贸易知识和外语能力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加强相关人才的培养对提高我国的反资本弱化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曹洋.资本弱化税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涉外税务,2007,(5).
一、的提出
经济全球化作为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正在对当今国际经济关系和各国经济活动产生着日益深刻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推动下,同时存在着的税收国际协调和会计准则全球趋同这两大趋势就是明显的例证。
所谓税收国际协调(International Tax Coordination),或者更全面意义上的“税收国际竞争与协调”(International TaxCompetition and Coordination)是指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各国一方面通过税收政策和税制设置来达到吸引流动性生产要素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在国际税收关系中进行多方位协调与合作这样一种经济现象。所谓会计准则全球趋同(Global Convergenceof Accounting Standards)则指受经济全球化的推动,各国国内会计准则在不断的国际比较和协调中,在国际强势集团的推动下,向建立全球通用的会计准则目标发展这样一种动态过程。如何理解经济全球化对这两个并行趋势的影响,把握两者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这是本文要研究的第一个问题。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面对两大趋势的发展,我国应如何在税收制度设置和税收政策运用、在会计制度安排和会计准则制定等方面有所回应,如何协调税收制度与会计安排之间的关系,从而有利于我国竞争力的提高,这是本文要研究的第二个问题。
显然,本文讨论的是一个关于税收与会计国际发展趋势关系的跨学科问题。虽然有关这方面的专门研究在国内外税收和会计界都较少,但却已有相当的基础:一是关于税收与会计在微观层面上的密切联系,学界已有深入的研究(冯淑萍,1999;曲晓辉,2003;魏长升等,2003);二是在宏观层面上,财税学者对税收国际协调已进行了较长期研究(靳东升,1994;邓力平,2000,2003;钟晓敏,2001),会计学者则已在会计准则国际协调和全球趋同方面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葛家澍,2001,2002;冯淑萍,2001,2002;曲晓辉,2001;曲晓辉等,2003)。笔者认为,现在要进一步探讨的是两个方面:一是宏观层面上的交叉研究,这是一种把税收与会计相关国际化趋势联系起来的探讨,是为国家制定政策提供理论支持的探讨;二是将宏观与微观层面结合起来的研究,既为有关部门制定规制提供导向支持,又为提供应对之策。本文仅就宏观层面的交叉研究进行初步尝试,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一个新角度。
二、税收国际协调与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的并存
对两大趋势并存的把握必须建立在对经济全球化进程及其主体了解的基础上。概括地说,经济全球化具有四种形式:贸易自由化、全球化、投资国际化、生产要素流动国际化。经济全球化的微观主体是跨国公司(企业),宏观主体则是主权国家(邓力平,2000)。在研究税收国际化和会计国际化时,必须考察经济全球化对此的影响,必须跨国公司和主权国家在这一进程中的作用。
(一)税收国际协调及其表现形式
综观当今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基本趋势是减税。而在经济全球化的视野中,各国的减税就形成了税收国际竞争。税收国际竞争是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税收关系的主权及其协调这一对矛盾的外在表现形式(邓力平等,2001),并具有正反两方面效应。一方面,适当的税收国际竞争可以促进资源向税负低的国家流动;另一方面,过度税收国际竞争将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以致各国之间持续地降低税负,最终导致各国税收主权的丧失。这样,适当的税收国际协调就成为必要。
概括地说,税收国际协调采取五种依次递进的形式:其一,税收合作(Tax Cooperation),即国家间通过交换各自税制结构和纳税人信息,防止和打击国际逃避税行为;其二,税收协定(Tax Agreements),指国家之间通过签订国际税收协定,寻求解决税制之间相互冲突引起的重复征税问题;其三,税制趋似(Tax System Approximation),指的是经济发展水平和体制相近的国家,通过规则的约束,使各自税制具备相似的特征;其四,区域税收一体化(Regional Tax Integration),指区域经济组织成员国之间通过部分经济主权让渡,相互协调以缩小各自税制的差异。这是以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为背景,税收国际协调的较高层次;其五,拟议中的国际税收组织(WorldTax Organization,WTOⅡ(1))(Tanzi,1994),这是最高层次的税收国际协调,显然须与较高的经济全球化水平相对应。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有两个趋向值得注意。一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按照“低税率、宽税基、简税制、严征管”的原则进行了税制改革,这一税改浪潮迅速波及全球,从而使各国税制呈现主动和被动性趋似;二是区域性税收协调是以一国主权的部分让渡为前提,是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的国家间协调的内在要求。从的情况看,在全球范围内,要求各国在税制设置与税收政策运用方面进行更大让渡,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而不大可能在短期内取得较大进展。
(二)会计准则全球趋同及其表现形式
与税收国际协调相似,会计准则全球趋同也源于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依次递进的形式对会计准则全球趋同提出升级的要求。贸易自由化引发各种国际会计业务,客观上要求有适当准则与之相对应;金融全球化促进了跨国融资及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要求会计国际合作以建立相应的规则;投资国际化对特定会计、会计信息生成及其可比性提出要求;而在生产要素流动全球化下,跨国公司内部及其与关联公司的定价在很多场合下难以找到市场参照,需建立相应的会计规范,跨国经营活动也需相似乃至统一的会计准则(曲晓辉,2001)。
从目前的情况看,会计准则全球趋同存在依次递进的三种形式。一是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International Comparison),这是资本市场国际化与跨国公司发展的结果,是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的最初形式;二是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InternationalHarmonization),这是以提高财务信息可比性为基础的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的必经阶段,1973年成立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LASC)经过不懈努力,为会计准则国际协调制定了《国际会计准则》(IAS),并推动其在全球范围内的认可和实施,此外,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也做了大量工作;三是会计准则全球趋同(Global Convergence),这是会计准则国际发展的最高层次,也是LASC在2001年实施了重大改组后会计准则国际化发展的方向。
然而,与税收国际协调相类似,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的主导力量和基本特征是发达国家利益导向和国际资本市场的财务信息需求,这里同样存在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所设立的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的目标(IASB,2002)能否实现尚需时间来检验;以欧盟(EU)为代表的会计准则区域协调在取得进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三、税收国际协调与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的关系
两大趋势的发展轨迹表明,二者在发展动因、影响范围、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内在联系,主要体现为六个方面:一是经济全球化是两大趋势并存的背景;二是世界市场经济是两大趋势并存的体制基础;三是微观主体的利益要求两大趋势之并存;四是宏观主体的活动促进了两大趋势之并存;五是会计准则全球趋同对税收国际协调的基础作用;六是税收国际协调对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的制约作用。
(一)经济全球化是两大趋势并存的时代背景
从前文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经济全球化是两大趋势并存和发展的时代背景。这里仅从投资国际化角度举两例加以佐证。其一,资本市场国际化使资源配置超越一国限制而纳入国际范围。资本市场的原则是公平和效率,运作基础是信息披露制度,而财务信息则是最重要的信息。由此,会计准则全球趋同在资本市场国际化下更显其重要性。同时,会计确认和计量作为税务体系的微观基础,其国际化进程势必对税务体系运作发生影响。而税收法规的刚性及其与财务会计规范的大量重合,又使国家税收不可避免地制约会计国际化的进程。其二,作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一种方式,在跨境资产重组中,对有关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整合十分重要,这其中必然涉及不同国家间的会计制度安排和会计准则协调问题。另一方面,各国的税收制度和政策的协调对跨境资产重组也具有重要影响:不同国家对跨境资产重组的不同税收取向直接影响资产的国际配置;而一国税收政策直接决定着跨境资产重组中资产定价、股息政策等,因税收政策不同而造成的跨境资产重组决策中的分歧须通过税收国际协调进行缓解。
(二)现代世界市场经济是两大趋势并存的体制基础
市场经济与税收和会计之间的密切联系是显而易见的。这里强调的是,经济全球化下的市场经济具有两个新特点:一是世界性,即是在开放条件下的市场经济;二是现代性,即是政府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了解这一点,有助于把握两大趋势的内在联系。
就现代世界市场经济与税收国际协调的联系来看,税收国际协调的发展依托于现代世界市场经济的体制基础。理想税制原则是市场经济对一国税制内在要求的体现。市场经济下税制设置主要遵循效率、公平、易于管理三原则,而现代世界市场经济更强调经济的开放性和宏观调控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反映在税制原则方面,效率和公平被赋予了新的内涵,经济增长的重要性更加凸现,要求通过对税收杠杆的运用有效吸引流动性较强的生产要素(如资本)。此外,如果各主权国家的税制都遵循规范、透明、易于管理的要求,税收国际协调将更具有操作性。总之,税收国际协调趋势的发展同时也是各国税制不断按照现代世界市场经济内在要求进行调整的优化过程。
同样地,现代世界市场经济也为会计准则全球趋同提供了体制基础。会计信息作为对经济活动的反映和表述,直接影响着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引导着经济资源的流向。从这一意义上看,会计准则的制定是一种宏观经济行为和程序,政府的介入在所难免。政府通过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的“生产”进行管制,以配合宏观政策的实施,继而与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协调,并最终演进为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的趋势。从实践看,无论是发达国家(如美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如中国),政府对本国国内会计准则的制定及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均施加一定的政治影响(冯淑萍,1999)。
(三)微观主体的经济利益(活动)要求两大趋势之并存
跨国公司参与国际市场的最根本动机是谋求其全球利益的最大化。在这一过程中,会计是企业经营的“语言”,而税收则是进行跨国决策时的重要因素。因此,从企业的立场出发,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之间协调一致是理想状态,这样,企业以会计标准进行处理后无需再进行纳税调整。当企业在经济全球化下拓展时,如能建立起全球通用的会计准则,将降低企业活动的交易成本;如果各国税制之间的差异可以完全被克服,企业将无需进行基于全球的税收筹划;进而,如果两大趋势共同发展甚至完全重合,企业的跨国财务和纳税的调整成本也将大大减低。由此可见,税收国际协调和会计准则全球趋同代表了跨国企业经济利益的要求,并且从企业利益出发,企业倾向于将这两大趋势发展至极致。然而克拉尼斯基定律存在的必然性(魏长升等,2003)决定了在一国内部,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之间存在分离的必然性,这种分离只可调节不可消除;进而在国际范围内,会计准则全球趋同与税收国际协调之间也存在着无法消除但在程度上可以缓解的分离。因此,跨国公司的切身利益要求(进行调和的动力)和克拉尼斯基定律的客观约束(分离的硬约束)共同决定了会计准则全球趋同与税收国际协调互相兼顾,既协调又异步的发展历程。事实上,作为企业对不同国家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之间差异进行调节的应对之策,跨国公司采取了全球范围的财务(纳税)筹划,进行了各种转让定价操作,这些都是明证。
(四)宏观主体活动和利益促进了两大趋势之并存
一国税制设置和税收政策运用、会计制度安排和会计准则制定最终都将体现国家利益。会计准则(无论是一国的或国际的)具有协调经济利益的作用,在国际层面上则隐含着各国的主权和利益,会计准则全球协调和趋同过程中的讨价还价及各种阻力实质上是各国利益之争(冯淑萍,2001;葛家澍,2002)。而税收是一国税收主权的直接表现,税收国际协调下的国际税收关系代表了世界经济利益在各国之间的分配和调整。因此,两大趋势之所以有许多共同之处,源于两者都与国家主权和利益有着深刻的联系。
但是,准则全球趋同和税收国际协调同国家主权利益之间的联系程度又不尽相同:会计准则通过微观主体活动与国家主权发生间接联系,因此国家利益对会计准则全球趋同步伐的制约相对疏松;而以税制和税收政策为表现的税收主权,直接关系本国对全球经济利益的分配,是一国经济主权中最难让渡的部分,其受经济全球化的波及往往最小或最迟。因此,较之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税收国际协调所面临的阻力更大。与此相对应,二者的国际化进程(即发展的步伐)也将有所区别,可以预计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发展步伐会快于税收国际协调: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在经历了国际比较、国际协调之后将有望实现某种程度的全球趋同;而税收国际协调从税收合作、税制趋似到区域税收一体化已近极致,全球税收一体化似是一个难以企及的愿望。
(五)会计准则全球趋同对税收国际协调的基础作用
会计准则全球趋同对税收国际协调的基础作用主要涉及税基的确定、应税金额的核定、税款的正确性和确认及解缴时间的合规性。如前所述,税收国际协调不仅体现在税制的协调上,而且涉及税收征管。这样,财务会计的确认和计量就会到税收国际协调的效果。譬如,在我国现行税收实务中,财产税的计算就是以财务会计的折余价值为基础的,因此财务会计的折旧的选择、折旧期间和预计残值的估计,都会对财产税负的计算产生决定性影响。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讨论财产税的国际协调,与财务会计确认密切相关的税基的计算就比税率显得更为重要。再如,虽然在当前税收实践中,所得税是严格据税法计算的,而财务会计税前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由于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不同而存在的差异,是在申报所得税时通过纳税调整来确定的,因此财务会计中有关所得税税基的确认就成为所得税的计算基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金额的计算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的。实际上,在存在财务会计系统的情况下,在实务中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税务会计体系,纳税数据的生成是财务会计信息产出后的局部再加工而已。这样,财务会计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会在税务计量上反映出来。同理,国家财政收入的计量和税收公平原则的维护在一定程度上受财务会计理论、准则和实务的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国际协调势必受制于会计准则全球趋同。同时,应当承认,以税收中性化为目标的税收国际协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税种的简化和税率档次的缩小,但仍只是一种潜在的趋势。各国对税基的不同处理方式构成了税收竞争的主要手段,而且形式更为隐蔽,足以抵销税收中性化的效果。而恰恰在税基的具体确认上,税收与会计的交叉和融合几乎达到极致。
(六)税收国际协调对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的制约作用
税收国际协调对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的制约作用主要表现为两大层面:首先,与国家主权联系的紧密程度决定了国家政府在税收国际协调和会计准则全球趋同两大趋势中的不同参与程度。税收国际协调是以各国政府为参与主体推进的国际趋势,而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的推动力量主要为国际职业组织和强势集团,其背后隐含了国家主权和利益(特别是涉及税收和保护本国投资人的合法利益等政策方面)。从这一意义上看,税收国际协调通过直接影响国家主权利益对会计准则全球趋同产生制约作用。其次,从制度运作层面上看,税务对会计的制约作用在税收国际协调方面主要表现为对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的进程、范围、程度和效果的影响。鉴于绝大多数国家政府把会计准则归结为法规和主权范畴以及基于成本和效益的考虑,税务确认和计量对会计准则的影响是必然存在的,税收国际协调的将会影响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的内容;税收国际协调范围的扩展也将进一步充实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的内容。
四、结论与启示
(一)“一体化三难”:两大趋势并存与联系的本质
上述两大趋势之间的种种联系,就本质而言,是所谓“经济一体化三难”问题(Economic Integration Trilemma)在国际税收和国际会计领域中的表现。“经济一体化三难”指的是存在于经济全球化、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和国家主权三者之间相互竞争、难以完全彼此兼顾的关系,即一种矛盾发展中的状态。在现实中,同时满足或兼顾其中两项目标而忽略第三项目标是可能的,而同时实现三项目标却极其困难,甚至是无法企及的(Summers,1999;Bagwell&Staiger,2001)。
将对“经济一体化三难”问题的认识思路扩展到税收国际协调和会计准则全球趋同领域,有助于认识这两大趋势并存和发展的本质。税收国际协调是经济全球化下的趋势,但税收主权又因其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无法完全让渡,税收制度和政策必须体现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与此相似,会计准则全球趋同迎合了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体现了市场经济对微观主体经济活动的要求,一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间接体现了国家利益与主权。因此,“一体化三难”在税收国际协调和会计准则全球趋同领域既有明显的共性,又因其覆盖领域而各具特点。两大趋势中的“三难”在一定“度”的范围内可能得到调和,对这种“度”的把握程度决定了“三难”三个目标之间在这两个关联领域的协调程度。
简言之,无论是税收国际协调,还是探讨会计准则全球趋同,都应该在经济全球化的前提下,审慎地把握维护政府管理和国家主权的程度,致力于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税收国际协调的难点在于税基的协调,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的核心问题是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因此,进行税收国际协调必须考虑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的特点、程度和趋势,实施会计准则全球趋同则必须考虑税收国际协调的宏观约束作用,二者的进展又必须以主权国家的活动和利益为基本前提。
(二)应对两大趋势之启示
面对税收国际协调和会计准则全球趋同进程,我国应采取积极与稳妥相结合的态度,“顺势而为,与时俱进”(冯淑萍,2001)。这里,笔者仅谈谈对政府、学界与企业的三点启示。其一,政府在制定国内政策时应把握趋势并注意协调。税收国际协调、会计准则全球趋同与国家主权之间存在的密切联系,决定了政府对这两大趋势参与和干预的必要性。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经济转轨国家,不能够无条件接受以发达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税收国际协调和会计准则全球趋同。这两大趋势不是纯粹的技术性问题,实质是各国利益之争,是各国博弈的过程(贾亚锋,2003)。我国应找准位置,研究税收规范和会计准则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既要利用趋势以增强本国的竞争力,又要确保本国利益的最大化。我国还应联合与我国发展水平相当的国家和地区,与强势集团和国家讨价还价,使这两大趋势最终沿着符合绝大多数国家利益的方向发展。其二,学界应加强在宏微观层面对税收与会计的交叉学科研究。如前所述,本文仅基于宏观层面对两大趋势的交叉研究进行初步探讨,而就两大趋势的宏微观层面之结合,本文尚未涉及。因此,未来之研究还需要学界,特别是税收和会计相关领域的学者进行开创性思考和研究。其三,企业应充分了解趋势,把握规则,更好地应对全球化挑战。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对企业经营具有重要作用,企业作为经济全球化的微观主体,是两大趋势效应的最终承担者,因此,对此进程的把握,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特别对企业而言,要与外资企业开展业务往来,必须有效了解外资企业居民国的税收制度和会计准则;而要走出去,则更要充分了解投资目的国的税收制度和会计标准。总之,当企业经营活动突破国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国际协调和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的发展,以获取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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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会计分支,它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专业会计。
一、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会计模式
随着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改革,我国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距呈扩大趋势,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标逐渐出现差异,财务会计不再融财务、税务的要求于一身,而是遵循会计准则。税法也在力求独立,如税法第一次制定了资产的税务处理就是明证。这使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成为可能。两者分离是不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呢?从法、德、日等国家的经验看,却又未必。这些国家所采用的财税不分或尽量相统一的会计模式和美国的相比,不论实务或理论都没有严谨的财会体系,但并不妨碍各国的经济发展。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实质内容。综观各国的税制规定,尽管美国是会计准则与税法、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互独立的国家,但财务会计中的谨慎性原则仍深深体现在税务会计中。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及一体化的到来,会计国际化已经成为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就要求我们处理好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因此,我国在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上,在考虑国际化的同时也要适当顾及我国的客观现实、社会经济背景,建立既符合国际贯例,又能适应我国国情的税务会计模式。
二、遵循流转税会计和所得税会计并举的税务会计模式,应加快税收法规建设,创造良好的税务会计发展环境
我国现行税制模式是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模式,这种模式既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有利于政府职能的实现;既能促进经济发展又可调节社会收入差距。我国的双主体税制模式决定了增值税与所得税共同构成税务会计的两大主体税制。
随着税务会计的诞生,企业会计可能会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如何在合法或不违法的情况下为企业制定出最佳的纳税方案上。这便对企业管理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求企业用制度的形式规定税务会计必须遵循的准则,规定企业的其他管理人员不能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强行要求税务会计作出违法行为,从而为企业税务会计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要求税务人员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税收的法治化,减少税务管理上的人治现象。其核心在于制约税务机关权力,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权的运作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中。这不仅可以防止税务机关可能出现的权力腐败,而且可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因税务机关的滥用权力和越权行事而遭受损害。只有将税务机关的权力纳入法制规则的有效制约之中,税收的法治化才能得以实现。
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务会计模式,必须注重培养一批通晓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专业人才
税务会计作为融会计知识、税务知识、法律知识及其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为一体的高智能活动主体:首先需要这些工作人员不能满足于已有的知识,而要不断地学习税收会计等领域新的法规、准则、制度;其次税务机关应给企业税务会计常年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机会;再次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选拔符合税务机关和企业要求人员担任税务会计,并为其提供培训、调研机会,保证税务会计质量的不断提高;最后尝试在高等教育中开设与“税务会计”相关的课程,培养具有较深会计理论、税收理论及法律理论功底的专业人才。要求这些专业人才应具有市场观念、竞争观念、经营观念和效益观念,他们既能按会计准则处理会计事务,保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又能依据税法规定中申报纳税、计算、核算。他们的存在对于建立我国税务会计模式意义重大。
四、必须建立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
目前在我国对税务会计的研究中,偏重于实务和具体方法,对贯穿其中的基本理论的探讨非常不足,更不要说理论的体系。这样,面对出现的新问题,不能找出其理论依据,相应的解决方法的理论说服力就不强。同样制定出的条例和法规其公允性、权威性及其与税收实践的相容性受到质疑,这正是所谓的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五、强化组织领导
健全的组织形式是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必要条件。就我国现状来看,要设立企业税务会计,还必须建立注册税务会计师协会,定期组织税务会计资格考试,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具有一定水准的执业素质,并对税务会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完善税收规定和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六、税务
由于财务、税务会计的分离,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加强,专业化要求提高,在税务会计方面,制度体系也会日益完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越来越精细,同时在税收征管上更是加强严格执法,使涉税业务风险增大。财务、税务会计分离,及它们都向着更加专业化发展,使原来包罗财务、税务于一身的“会计人”,越来越难以再胜任一身两职。这些都促使企业涉税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有必要成为一个独立的服务专业,为大中型企业提供税务筹划等顾问咨询,为广大中小企业、个人提供日常税务咨询和纳税申报等具体涉税业务。
七、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拥护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针对纳税人自身的特点,利用会计特有的方法,规划纳税人的纳税活动,既要依法纳税,又要充分享受优惠政策,以达到减轻税负或推迟纳税目的一项会计工作。税务筹划是纳税人整体财务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长期都十分忌讳税务筹划的理论和实践,其主要原因是将税务筹划与偷漏税混为一谈,其实不论从法律上讲,还是从实践上看,税务筹划与偷漏税都有着本质的区别。
1经济全球化下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优势
网站建设的专业化和网民要求的个性化使任何一个网站也不可能满足网民全方位,多层次的的个性化要求,都会遇到资源的空缺与内容的贫乏,因此,势必感受到融合的重要性,因为只有融合,才能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这种国际化的趋势,使市场开放度加大,贸易机会增多。给中国的商家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特别是给中小企业提供了展示自已形象的广阔空间和表现自已的平等舞台。中国电子商务将很快地走向世界。
中国加入WTO,进一步加快了全球一体化的步伐,同时中国融入国际市场将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步伐。入世后,由于关税的降低和贸易壁垒的取消,将使中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国际性贸易往来明显增多,这使得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成为必要。越来越多的企业注意到加入WTO对贸易和产业环境带来的巨大变化,认识到电子商务对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意义重大,企业间的B2B电子商务将成为主流,它可以帮助企业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入世后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更多的厂商会融入到世界贸易体系中,有大量的企业会介入到国际电子贸易领域。这也将直接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向国际化发展,而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而影响我国信息化的发展进程。
2经济全球化下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劣势和不足
目前,中国的网上书店、网上商城已开始营运,但要大规模地推行电子商务,至少在以下7个方面还存在障碍。
(1)购物观念和方式陈旧,在中国,传统的购物习惯使“眼看、手摸、耳听、口尝”,公众普遍感到网上购物不直观、不安全。
(2)缺乏电子商务的商业大环境,目前,中国的商业活动基本上仍是手工作业,公众对商家的交易频率高但每笔交易额都很小,好像没有必要在网上交易。
(3)网络基础设施不够完备,电子商务的基础是商业电子化和金融电子化。目前,全国性的金融网还未形成,金融业自身的电子化还未实现,商业电子化又落后于金融电子化,制约了电子商务的生存、发展空间。
(4)互联网的质量有待提高,推广电子商务的技术障碍主要表现于网络传输速度和可靠性上。现行的中国互联网的传输速度很低,常常出现网络拥塞现象,同时还存在多种不可靠因素,包括软件、线路、系统的不可靠。
(5)网上安全和保密亟待完善,在网上进行电子商务的询价、成交、签约,涉及许多商业秘密和公众隐私。
(6)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顺,现行的信息产业管理体制存在着严重的计划经济烙印,过度集中和垄断制约了市场竞争,有碍电子商务在全社会的推广应用。资费过高仍然是广大公众享有电子商务的拦路虎。
(7)公众缺乏电子商务的知识和技能,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多数公众文化素质不高。现代通信和网络技术日新月异,多数公众难以跟上知识和技术的发展步伐。政府在推动电子商务中扮演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角色。
3经济全球化下加快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的对策建议
(1)加快基础性信息网络建设。
中国电子商务要在发展中求规范、求质量。首先,中央和各地政府要尽快建设新一代的高速信息传递骨干网络和宽带高速计算机互联网,提高上网速度,降低上网费用,构建能够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信息化基础平台。在此基础上组建并完善标准化、广域型、基础性的商品订货系统、商品交易网络、商品信息系统等电子网络体系,使尽可能多的企业、商品和商务活动进入电子商务领域。其次,要制定实际措施鼓励企业加大信息技术升级和系统建设投入,尽快实现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的电子化,为推动全社会电子商务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第三,要积极研究、探索和创造传统产业、企业和产品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新形式和新途径,把我国电子商务建立在更广阔的发展平台上。
(2)完善网络贸易的法律体系。
要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借鉴电子商务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早日出台可具体操作的《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构建有利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法律体系。电子商务法体系既要符合我国特点,又必须能够与国际接轨。从我国商务活动的实际出发,新的电子商务法规必须具有规范交易程序和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和安全、清晰界定责任的法律功效。
(3)尽快建立独立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目前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制度各不相同。美国对电子商务实行全面免税制度:禁止联邦和州政府对Internet访问征新税,对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暂缓征税,对任何形式的电子商务不再增加新税。欧盟则采用“清晰与中性的税收”制度,对在Internet上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征收增值税,不征额外税。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的涉税问题没有明确的政策。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的税制建设持积极主动态度。国家税务局提出的电子商务税制“六原则”应是大体适应近中期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要求和国民经济整体发展利益的税制框架。现在需要加紧做的,是按照这一框架要求制定出具体独立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和实施细则。超级秘书网
(4)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传统企业、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贸易活动电子化。
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毕竟还是商务,电子化只是活动形式的变革,而现阶段商务活动的主体依然是传统产业、企业的产品贸易,离开这一主体,单纯依靠专业网络公司,商务活动的全面电子化是难以成立的。近5-6年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的历程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只有当尽可能多的传统企业的商务活动实现了电子化,才能实现经济运行的电子商务化。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的颁布实施,我国的所得税会计核算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所得税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而以往使用的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则直接被淘汰。这一变化将对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企业、及国家产生较大的影响。新会计准则中所得税与以前的不同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会计准则所得税计量基础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所得税的计量基础有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两种
(一)收付实现制
收付实现制亦称现金制, 所有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均以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为标准, 即只有收到现金的收入才能确认为实现的收入, 只有付出现金的费用才能确认为实际发生的费用。国家征收所得税的目的是公平征税, 而且税法强调“有支付能力”原则。所以, 税法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 这种计量基础尽管不能将收入与费用恰当地配比起来, 但在会计和管理上较权责发生制简便而客观。
(二)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亦称应计制, 所有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均以权利已经形成或义务己经发生为标准, 即一项收入只有当期享有了该项收入的权利才能确认为实现的收入,一项费用只有当期承担该项费用的责任才能确认为实际发生的费用。财务会计的主要目标是向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有用的财务信息, 所以, 从净收益的计量及其结果来看, 企业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较之收付实现制会计提供的净收益信息更为公平而合理。
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中暂时性差异采用的是全面分摊法
(一)部分分摊法
部分分摊法是指仅对一次性非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作跨期所得税分摊, 而对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则不作跨期分摊。对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来说, 当旧的差异转回时, 又有新的暂时性差异发生将其转回, 而使原确认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永远不需要支付或不可抵减, 会计确认以后不能转回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是毫无意义的, 故可以不作跨期摊配。主张部分分摊法的人认为, 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负债是一种遥遥无期的负债, 通常不会产生现金流出, 不需要跨期分摊。因此, 采用部分分摊法时, 只对那些预期在将来能够转回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予以确认、计量和报告。
(二)全面分摊法
全面分摊法是指对所有的暂时性差异无论是否重复发生都要作跨期分摊, 以反映他们对所得税的全部影响过程。主张全面分摊法者认为, 根据暂时性差异的定义可知, 既然它是暂时性的就不会是永久性的, 每一种暂时性差异总是要转回的, 这是由持续经营的假设决定的。新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 资产负债表日, 企业应当按照暂时性差异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 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或收益) , 本准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除外。这正是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中暂时性差异采用全面分摊法的体现。
三、可抵扣的亏损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新准则规定: 企业对按税法规定能够结转后期的可抵扣的亏损, 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于抵扣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 如果不能,企业不应确认为所得税资产。
另外,新会计准则中还有以下几种变化。
(一)减值确认的变化,旧会计准则没有规定对“递延税款”账户借项计提减值准备。新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计提减值准备。现行准则第二十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二)企业亏损处理的变化,经营亏损的处理由前溯和后转两种方法。我们国家采用的是后转。旧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可以接转以后期间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益。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即以后结转抵减所得税的利益在亏损当年确认,称之为当期确认法。按照该方法,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有足够的利润来抵扣进行判断,如果不能取得足够的利润来抵扣亏损,则不应当确认。
(三)报表附注披露的变化,旧会计准则只要求企业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下列信息:所得税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与会计利润的关系说明等等。虽然披露的内容更加详细,加大会计工作量。但是可以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
(四)所得税项目列报和披露的变化,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在资产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按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税利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负债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这种处理方法可以清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有利于企业的正确决策。旧准则规定损益项目仅包括企业本期所得税费用,具体是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项目下设置“减:所得税”项目,以反映企业本期所得税费用;而新准则规定,损益类科目不仅包括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还包括递延所得税费用。新准则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所得税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与计入权益项目相关的当期和递延所得税的总额等项目单独披露,内容方面的列报和披露,新准则更详尽、完整、规范。
综上所述,中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取向、新的企业所得税制的基本框架应该是: 统一的纳税义务人, 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统一的税率, 推进所得税制的国际化;统一的税基, 实施中央与地方同源共享的分税方式, 解决好企业所得税的隶属关系问题。因此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要从理论上加以明确, 以保证企业所得税的顺利实施; 要进行考虑, 制定完善的法规体系; 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 增加企业所得税的透明度通过会计和税法的规范处理和监督, 才能使我国企业的改革顺利进行下去。
一、我国环境的基本状况及绿色税收制度的提出
随着全球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问题已成为人类面临的共同性问题。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一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生产者对经济效益的片面追求,导致对森林草地资源的过度采伐和放牧,使森林、草场等植被资源遭受严重破坏,造成水土流失和草场的退化;二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致使一些高能耗、重污染型企业发展迅速,致使工业有害物质的排放量骤增,对我国的大气、陆地和水资源造成严重污染。有关资料表明:燃煤、化工废气所造成的污染,使全国500多座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大多数都不符合国家一级标准;大量排放的工业废水使全国131条流经城市的河流有80%被污染,特别是淮河、松花江、辽河流域水污染严重;一些重要的大型湖泊,其污染程度已影响到城市的正常供水。可见,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有效地治理和防止我国的环境污染,就要求我们不仅需要采取法律、科技、计划等手段,而且应运用包括税收在内的经济手段。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环保方面也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特别是随着“绿色税收”理论的提出和实践,使税收调控职能在环保方面发挥了特殊作用。
绿色税制从广义上讲是指税收体系中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有关的各税种和税目及税收优惠的总称。它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而受到重视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进人20世纪90年代以来,可持续发展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发展模式,同时也成为政府制定税收政策的重要指针。尤其是在世界银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际机构的积极推动下,绿色税收的研究得到极大发展,这促使经济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国家加速了从零散的、个别的环境税收的开征到提出全面绿色税制的过程。进人21世纪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在积极尝试引进绿色税制。随着人们资源与环境保护意识的加强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可以预见全球绿色税制的征收使用范围将更加广泛,全球经济一体化、绿色税制的国际化势在必行。
至于绿色税收一词在我国具体何时出现,虽无从考证,但从国际财政文献局出版的《国际税收辞汇》的改版中可以推知,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在改版中,是这样解释的:“绿色税收”是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随着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的出现和应用,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不但可以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筹集专项资金,用于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而且能够通过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调节,矫正其经济行为,使其从事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见,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是改善我国目前环境状况的一条重要途径。
二、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保措施及对其评价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由于还尚未设立以保护环境为课征目的的独立税种,因此,总的说来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环境税收政策。目前,我国关于保护环境的税费征收情况大致可划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是排污费;二是散存于其他税种中的少量税收措施。
(一)关于排污收费制度
1.对排放污染物总量没有限制。现行收费制度对污染仅是按相同标准收费,而不论单位时间的排放量是多少、每年的排放总量是多少进行区别对待。这种只是单纯按照排污量多少收费的方法对于人口密集、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大城市来说,环境污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2.排污收费标准过低。现行排污收费标准远远低于排污单位治理设施的运行成本,部分收费项目仅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成本的25%左右。标准偏低造成许多排污单位宁可缴纳排污费而不愿治理污染,出现“交排污费、买排污权”的现象,影响了排污收费制度刺激污染治理作用的发挥。
(二)关于其他环保税
1.资源税。第一,性质定位不合理。我国现行资源税以调节级差收入为主,属于级差性质的资源税,这种定位由于其没有给出资源价格,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部化,因而极大地限制了资源税作用的有效发挥。第二,征税范围过窄。我国现行资源税只对矿产品开采和盐的生产征税,使大量具有生态价值的水、森林、草原、滩涂等资源长期处于税收监控之外,从而导致了非税资源的过度消耗和严重浪费。第三,税额设置不合理。由于历史的原因,资源税单位税额设置偏低,而且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弱化了税收对资源的保护作用。第四,计税依据有待调整。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资源的销售数量和使用数量。这意味着对企业已经开采而未销售或使用的应税资源不征税,导致企业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造成资源的积压和浪费。
2.消费税。消费税设立之初并没有考虑消费应税产品的行为所产生的外部环境成本,但在统一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叠加征收一道消费税,以及对含铅与不含铅汽油实行差别税率和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实行税额减征等,确实体现了限制污染的税收意图。但是,消费税征税对象中与环境有关的仅有8种,课税范围过窄,某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如电池、一次性产品、化肥、煤炭等没有列人征税范围,这对环境的保护是极其不利的。
3.企业所得税。从目前看,我国企业所得税中有关环保的条款并不多,不仅加速折旧的方式少,而且相关规定也不明确。
4.车船使用税。现行车船使用税的设置基本上未考虑环保因素。由于同一类型机动车的性能、油耗、尾气排放量不同,对环境的损害程度也不同,所以对该类型的机动车采用相同税率、按辆征收的方法显然有失公平,更不利于污染的防治。此外,由于车船使用税征收额度较轻,实际操作中很难起到缓解交通拥挤和减轻大气污染的作用,而需要更多地使用交通管制手段。
三、建立与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建议
根据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针对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在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中有关环保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绿色税收制度。首先应制定一整套体现调控环保意图的绿色税收政策。绿色税收政策应是国家为保护环境而确定的指导政府制定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实施环保税收措施的重要依据。其内容是通过具体的税制来体现的,即绿色税收政策要具体落实到各种环境税的开征和不同层次的环保税收措施的实施上。我们在制定绿色税收政策、实施税收调控措施时,除坚持经济目标与环境目标相协调、税收手段与其他调控手段相协调外,还应针对我国自身特点和不同时期的要求确定具体的政策目标。
(一)绿色税收政策目标
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老企业的污染治理任务繁重,另一:疗面经济的迅速发展又使环境污染加剧,因此,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是协调经济与环境的关系。为此..我认为,当前我国环境税收政策的调控应围绕下:列三个目标展开:
1.控制和治理污染企业。即对原有污染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同时严格禁止与环境有害的企业或项目新建,严格限制和禁止能耗高、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企业的发展,大力发展节约型产业,以实现增产减污的目标。
2.发展环保产业和再生资源业。所谓环保产业,是指对环保有利的生产行业,我们这里仅指生产环保设备和环保产品的行业。再生资源业则是以回收利用废旧物资为主体的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环保产业和再生资源业现已成为西疗发达国家的一支重要经济力量,它们不仅有利于环保,而且也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增长。我国环保产业和再生资源业的发展潜力很大,因此,绿色税收政策的实施也应着眼于促进环保产业和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3.提高环保技术。技术落后是造成我国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绿色税收必须立足于促进环保技术的进 步。事实上,只有不断提高环保技术,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环境。这是由其他国家的发展实践所多次证明的。
(二)绿色税收措施
目前,我国在环保方面采取的税收措施很少。基于上述目标,并结合我国现行税收中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制定绿色税收措施:
1.改征“排污费”为“排污税”。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环境污染税,治污资金主要是通过征收排污费的形式来筹集,但由于现行排污收费存在征收标准偏低、征收方式不规范、征收阻力大等问题,致使排污收费起不到保护环境的应有作用,因此有必要改排污收费为征税,对排污企业征收排污税。所谓排污税是指对排污行为或}亏染物所征收的一种税,往往是按排污量对排污者征收。污染物一般可分为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音几类。污染物不同,征收形式也不尽相同。虽然有的国家对各种污染物综合征收“排污税”,但也往往按污染物设置不同税目分别征收。如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固体废物税、噪音税等,它们大都根据“谁污染,准缴税”原则,对因污染所造成的环境价值损失进行补偿。改征“排污费”为“排污税”以后,由于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一方面,可以改变征收标准偏低、不同污染物排放之间的税负不合理的状况;另一方面,还可以节省征收成本,改变资金使用和管理方法,以切实保障我国对环保的投入。
2.开征环境保护专项税。目前,发达国家的环保投入已占其gnp的1.5%一2.5%,而我国环保投入仅占我国gnp的0.7%一0.8%。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环保投入远远不足。因此有必要开征环境保护专项税以加大我国的环保投入,为环保筹集专项资金。这可借鉴意大利的经验,如开征废物垃圾处置税以专门用于处理城市垃圾等。
3.对环保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一种环保手段在西方国家中早已广泛应用。它主要表现在:(1)制定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入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前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2)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比如所得税的减免;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并降低税率,允许环保设备增值税作进项抵扣;鼓励环保投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同时,在吸引外资时防止国外污染项目转入国内。
4.制定再生资源业的税收政策。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也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如回收利用废旧物资,据有关专家测评,每回收1吨废旧物资,可节约自然资源4至12吨,节约标准煤1.4吨,并可减少6至10吨垃圾处理量。目前,我国资源回收利用的潜力很大。据估算,我国每年可再生利用而未回收的废旧资源价值将近250至300亿元人民币。1994年增值税制改革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5.调整现行税制
(1)改革资源税。一是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起不到全面保护资源的作用。因此,应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把矿藏和非矿藏资源列入其中。首先,课征水资源税,以有效保护我国短缺的水资源;第二,课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防止森林草场等生态资源的退化,对其他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以扩大资源的保护范围;第三,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所以,可建议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以避免征收范围过窄、减免过宽、税率过低的弊病,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进一步促进我国资源的合理保护和开发。二是改善计税依据。由于现行资源税是按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计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资源的浪费现象。故应将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由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改为按实际生产数量计征,对凡是开发、使用国家资源的单位都按其生产数量从量计征,而不论其销售或自用与否,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资源的充分利用。
中图分类号:F23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2-0102-03
黑龙江省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自然资源丰富,石油、煤炭开采加工企业较多,同时,由于地理位置与俄罗斯接壤,对俄贸易在全省经济中也占有相当份额,区域经济的特点非常明显,这些不同的行业对中高级会计人才的需求侧重点也有显著差异。因此,应针对黑龙江省地方经济的这些特点,构建适合黑龙江省发展的会计专业硕士(MPAcc)培养模式。
一、黑龙江省专业型会计人才供需现状分析
黑龙江省2012年财会类专业需求量处于第三位,仅少于营销类和服务类。通过调查发现,虽然毕业生人数的增加导致就业困难,但会计类专业的就业形势明显好于其他专业,在招聘职位需求中,财会经济类职位需求一直位列前茅。调查结果显示,基层的会计岗位比较喜欢会计电算化专业毕业生,大多数单位都有长期需求,并且用人单位的行业很广泛。在会计人才供给方面,因近年来各大高校不断扩大招生,且黑龙江省各大高校基本上都设有会计专业,所以会计专业人才的孵化能力得到快速提升,这也就导致了会计专业人才供需条件发生快速转变。但调查发现,中高级会计人才比较稀缺,供不应求,尤其是高级管理型会计人才十分稀少。目前,黑龙江省严重缺乏知识层次高、职业道德好、开拓意识强、具有战略眼光、善于理财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大多数单位的会计人员没有进入管理决策层,不能在单位的经营管理中发挥应有的参谋作用。所以使许多企业在规模化、集团化发展进程中陷入了高端会计人才匮乏的窘境。
二、黑龙江省高校会计专业硕士(MPAcc)的培养目标定位
全国会计硕士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在《会计专业学位教育改革方案》中指出,全日制会计硕士(MPAcc)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为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输送高水平、应用型业务骨干和中层管理后备人才。黑龙江省高校会计专业硕士培养目标的设定要考虑市场需求,即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适合黑龙江省经济的发展。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应是培养德、知、行、省的四合一人才,即将职业道德素质、专业知识、能力要求和自我省悟有机融合在一起的辩证统一体。首先,职业道德素质是培养目标的根基,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如果没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那么业务再好,也不可能给企业、国家和社会带来效益。其次,专业知识是MPAcc培养目标的基础,它既包括了会计领域的相关理论,也包括了工商管理、应用经济等各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再次,会计人员要具有可持续发展潜质的职业能力,其中包括战略意识、创新意识、学习能力、应用能力等等。最后,自我省悟是必不可少的,在警醒与反省的同时,发现自己的不足,进而提升自己的能力。因此,培养会计专业硕士(MPAcc)应顺应时代需求,培养具有高素质、拥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通晓市场经济运作规律、掌握专业理论、精通业务、了解国际惯例的应用型、专业化高端会计人才[1]。
三、黑龙江省会计专业硕士(MPAcc)培养模式的构建
人才培养模式受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所制约,不同时代有着不同的人才培养模式。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更侧重于培养会计应用型专业人才,应注重职业导向,注重培养解决会计及相关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学习过程中应用型研究生更侧重于获取程序性、专业性的知识,偏重于“怎么做”。重点培养的是在会计和相关领域掌握必备的知识和技术,以及合理解决会计与相关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应用型研究生将来主要从事实务性工作,还要考核其是否具备会计专业的从业资格。因此,依据会计专业硕士的培养目标,确定了校企所联合培养模式,突出应用型教育,同时与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考试紧密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一)课程体系的设计
根据全国MPAcc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参考性培养方案》和《关于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办[2009]23号)文件精神,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的课程体系目前包括3个部分:核心课、方向课以及自选课,其中必修课程为核心课,方向课和自选课为选修课[2]。
全国MPAcc教育指导委员会规定核心课为学位必修课程。其中包括会计英语、社会思潮研究、企业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管理经济学、高级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高级管理会计理论与实务、高级审计理论与实务、高级财务管理理论与实务等课程,其教学内容应紧密联系会计工作的实际,及时将新理论、新成果、新案例纳入课程内容之中。为满足会计硕士职业拓展和就业的需求,需设置方向课和自选课,课程的设置权归属于培养单位,也可以考虑将这两类课程合并为一类课程,即按专业方向设置专业方向课[2]。
根据黑龙江省区域经济特点,在课程设置方面,除了完成学位必修课程之外,由于黑龙江省自然资源丰富,石油、煤炭开采加工企业较多,同时,地理位置与俄罗斯接壤,对俄贸易在全省经济中也占有相当份额,所以在方向课和选修课中应还加入俄语、国际经济、国际贸易、国际关系、煤炭企业会计、石油企业会计、ERP实施方法论专题、项目管理专题、管理沟通与时间管理专题、企业战略管理、会计信息系统理论、内部控制理论与IT治理、AIS应用模块1(FI财务会计)、AIS应用模块2(CO管理会计)等课程。通过上述课程学习,可使会计硕士加深对企业实施ERP项目(会计模块)业务的认知,熟悉省内各大开采加工企业的会计工作流程,从而具备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
针对想要考取注册会计师(CPA、ACCA)职业资格的同学,可以开设注册会计师(CPA、ACCA)专业方向课程。主要课程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专题、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专题、财务舞弊与识别专题、会计准则与审计准则专题、IPO财务与审计专题、内部控制理论与实务、注册会计师应用文写作、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IT审计、管理沟通、中国税制与企业纳税筹划等课程,通过对上述课程的学习,可使会计专业硕士加深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认知,具备注册会计师(CPA、ACCA)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在培养学员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的同时,还要注重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把德育融入到教学的每个环节,营造良好的学风和文化氛围。培养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学生。为全面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高等院校要避免说教式的教育方式,安排和鼓励学员多参加各种学术报告,结合案例分析将职业道德教育渗透到能力培养过程中。
(二)实践教学环节设计
实践教学培养的是学生的实践能力,通过在实践教学基地学习,可以掌握更加丰富的知识和提高能力水平。而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不应只是寻找一些实际的工作单位,从单位中找几个导师,让一批学生到那里实习,而应是会计专硕培养必不可少的环节和系统工程,培养单位和实习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周密规划,并进行必要的投资。在选择实习单位时,不仅要考察备选企业的经营规模、地理位置、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也要考察其高管人员的理论知识和科研潜力,以及对于建设实践教学基地的热心和重视程度。被选中的实习单位,要有单独的管理机构和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和管理实践导师和实习学生。然而只让学生实习是不够的,要在培养过程中分层次教育,建立学校与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相结合的培养模式,即所谓的校、企、所联合培养,即学校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把学生需求调研放在第一位,学校领导、就业指导处和各专业教师有针对性地调研企业的用人需求,根据岗位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要求,为学生的培养制订计划。另外,以校、企、所联合培养为导向的专业课程设置、学用一致的教学内容、产教相辅的实习体制,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高水平技能[3]。这样,在以学校为主、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为辅共同培养的模式下,学生所触发的创新灵感,更可能具有实际的应用价值。
黑龙江省有龙煤集团、大庆石油公司、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等典型企业。这些优秀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不仅为会计专业硕士学员提供非常好的实习基地,更为建立校、企、所联合培养模式奠定了雄厚的基础。学员可通过实地考察、现场调研和交流、实际操作等培训方式,在企业中进行培训和实习,使会计专业硕士的教学课程内容更加丰富,不仅增强了课程的前瞻性、科学性、操作性、应用性、针对性,满足了会计专业硕士教育理论与实践并重的特点,同时也能让学员真正投入到黑龙江省的建设之中。
(三)教学内容的实施与保障
1.实行“双导师”制
优秀的导师是高质量会计硕士教育的前提,会计硕士培养目标得以实现,课程体系的顺利实施都离不开建设专职导师与兼职导师相结合的师资队伍。
现阶段会计硕士课程主要由高校教师承担,偏重于理论研究但缺乏相关会计实践经验的高校教师,在从事理论课程教学的同时,也应主动到会计实验室等地间接实习,在实习过程中积累经验,提高会计实际工作能力。还应充分借鉴国外会计硕士教育的成功经验,吸纳一些具有经验的、资深的注册会计师、管理会计师、财务分析师、投资咨询顾问、企业咨询顾问担任校外导师,既可以让校外导师到高校为学生讲授有关实务课程,也可让学生到校外实习基地由校外导师实施现场教学或进行相关指导。
2.尝试会计专业硕士国际化教育
由于黑龙江省地理位置与俄罗斯接壤,对俄贸易在全省经济中占有相当份额,所以要加快会计专业国际化教育的步伐。会计专业硕士培养的国际化教育,立足点是人才本地化,切入点为知识结构国际化。一方面,标准要和国际接轨,教学的过程要有计划、有步骤,培养学生具有全球化视野和国际交流能力;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展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在一些方面广泛地开展合作交流。要与国际先进的财经教育接轨,在省内培养适应国际市场需要的通晓会计基本理论、精通会计业务、了解世界主要会计模式异同、熟悉国际会计准则与惯例、懂计算机和外语、具有较广泛的商业知识的国际化会计人才。
(四)人才评价标准与考核方法
为进一步完善课程考核方法和机制,针对会计硕士培养的特殊要求,如理论性较强的课程,除了可以采用闭卷方式考核学生外,还可让学生撰写评价方面的研究性小论文或文献综述;对专题讲座可安排撰写学习心得或调查分析报告;对于实验课程则可安排撰写实验分析报告;对于应用性较强的实务课程,可结合案例教学撰写案例分析报告。通过上述方式培养其学术写作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2]。
会计硕士分析和解决会计应用性难题能力、收集和处理学术资料能力、语言表达与逻辑思维能力的综合体现是学位论文。为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全国MPAcc教育指导委员会在《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参考性培养方案》和《关于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办[2009]23号文件)中对会计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写作提出明确的要求.要求“会计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要突出专业性、学以致用[3]。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学位论文应具有创新和实用价值”。
论文答辩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最后关口。答辩委员会必须严把学位论文的质量关。委员会组成人员里,必须有1名或以上外聘专家。答辩过程中,会计专业研究生要阐述清楚本课题的创新之处,答辩委员会要就答辩者研究成果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提问并展开学术辩论。答辩后,研究生还要进一步分析和思考答辩老师提出的意见,对论文写作的经验教训加以总结,清楚知道通过这次论文的写作自己掌握了哪些研究方法,在科研能力上有哪些提高,同时精心修改学位论文,以便在会计学术服务于实践过程中取得更大的成果。
结束语
会计专业硕士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是个复杂又系统的过程,确立以需求为导向的MPAcc教育模式,疏通供求双方的联系渠道,改革传统的会计教学模式,根据黑龙江省区域经济的特点,从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导师配置等方面对现行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教育体系和机制进行创新,从而推动黑龙江省校MPAcc会计教育的发展,进而为区域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曹昱.构建适应滨海新区发展的会计专业硕士(MPAcc)培养模式[J].劳动保障世界,2010,(11).
[2] 刘永泽,赵和喜.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培养模式的思考[J].会计之友,2012,(2).
[3] 高明.会计专业硕士应用能力培养创新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2.
Research on the professional accounting Master training model in the university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egional demand
TAN Xu-hong,LI Xin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01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科学发展观的不断深入人心,文化产业成为各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也构成了21世纪各国抢占经济制高点的重要力量。我国虽然是一个文化资源大国,但文化产业发展却相对滞后,因此,需要借助国家政策的力量,通过制定有效的文化产业政策,支持中国的文化产业以超常的方式转型和发展。
一、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问题
1.公共财政在文化领域的定位不明确
(1)国家财政对文化事业的投入不足,影响文化产业的发展后劲。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措施上,财政总体经费偏低,地区间的文化事业费差异悬殊,城乡差异悬殊。从表面上看,文化事业是公共产品,与文化产业联系不大,但实际上对文化事业的投入也是对文化产业的间接性投资,投入资金相对不足。
(2)地方政府出台的文化产业财政补贴政策效果有限。以动漫产业为例,各地政府的普遍做法是:为入园的动画创作者提供数年免费或折扣的房租优惠,为本地创作的动画片在播出上提供每分钟从几百元到几千元的奖励(实际上奖励资金的最终受益者是电视台或外国购买方),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国产动漫在数量上的增长,但无助于提高产品的质量。
2.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
(1)文化企业多属于中小型企业,在申报税收优惠时存在不少困难。以动漫产业为例,国家先后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发展国产动漫产业,不过,对大部分中小型动漫企业来说,想要享受到这项税收优惠并不容易。自2008年12月出台《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以来,到2009年底,经全国23家省级认定机构初审通过并上报申请认定的国内动漫企业有303家,最终仅有100家企业通过审核,成为首批被认定的动漫企业。[1]
(2)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过窄。例如,多数中小型文化企业无法享受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优惠。另外,除了产业链源头的文化制作企业外,从事文化运营、文化衍生品生产等处于产业链条中下游的企业未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a
(3)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和个人捐赠文化事业的积极性。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引导、培育公众对文化事业的热情。而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和个人捐赠额都相对较少。有限的税收优惠额度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社会公众和企业捐赠文化事业的热情。
3.文化产业政策价值取向的偏离
对于发展文化产业来说,政策的价值取向是否合理直接关系着政策的成败。目前我国现行文化产业政策出现了若干价值取向的偏离。
(1)文化产业政策制定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缺失。公共政策要求在公共领域内具有开放性和透明性。然而,从我国目前文化产业政策制定机制来看,政府主导的色彩依然很强烈,文化产业政策或法规条例大多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去贯彻;在文化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表现为政策主体单一。党和政府是文化产业政策的设计和制定的主体,政策体现了党的意志和政府对文化发展规律的认识。以致公民参与文化产业政策制定的路径,机制不畅。
(2)对公共利益价值的偏离。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就在于它的公共性,文化产业政策作为公共政策之一,理应坚持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然而现实生活中,偏离公共利益的文化现象普遍存在。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城市与农村经济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城市居民在享受优质文化资源和文化的比重仍然远远超过了农村地区。因此,当前文化产业政策仍然不能体现文化利益的“公共性”。[7]
(3)对以人为本人价值的偏离。文化产品属于公共产品,为消费者提供的是精神产品和服务人们通过消费精神产品和服务,满足精神需要。因此我们特别强调在发展文化产业时,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而目前我国的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却出现了以人为本价值取向的偏离。
二、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公共政策分析
1.建立健全财政投入机制
(1)完善对文化事业的投入政策。完善法制,建立规范有效的公益文化事业投入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文化事业的投入,每年增加幅度不应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的方式,减少地区间文化事业投入的差距;文化事业投入进一步向农村倾斜,缩小城乡差距。而且要增加国债资金用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加快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
(2)改进财政补贴方式,变“普享式”为“绩效式”。建议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鼓励文化企业出精品。政府可以采取预购的方式,以高于电视台播出费数倍的价格来预购高质量的动画片,再卖给电视台。这种方式将形成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从而提高产品的质量。
(3)财政出资,对外输出我国文化。文化产品的输出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要让外国观众接受新的文化是很困难的。我国政府应该创新文化传播方式,对我国的文化产品进行输入,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国际影响力,促进文化产业的国际化发展。
2.完善文化产业的税收体系
(1)针对文化产业新的业态,要及时调整税制,避免税收流失,本着“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努力构建符合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规律的税收体系。
(2)适度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和范围。制定《文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严格界定文化企业。经认定的企业,享受与高新技术企业同等的各类税收、财政补贴、融资、土地等扶持和奖励政策。文化管理部门应加强指导,加快企业的认定工作,使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能落到实处。
3.我国文化产业政策在价值取向的重构
公共政策是政府依据特定时期的目标,在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综合、分配和落实的过程中所制定的行为原则。政府所制定的政策价值取向,为社会不同群体的实践活动提出了行动导向。因此,我国文化产业政策应坚持公平、公共利益及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必将导致市场中会出现层出不穷的强大企业夺取竞争地位的制高点,其中借助企业重组模式则是其首选方式之一。重组企业不仅可通过重组实现资源的再分配,同时也可以淘汰大量现存的规模小、效益低的企业,以实现产业链条的横向与纵向升级。
企业重组对于企业来讲意义非凡,对于政府更是如此。政府应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对其企业重组予以支持和引导,但由于国内企业重组税制构建较晚,而企业重组也确是符合我国近年倡导的优化产业升级及建设与国际接轨的大企业理念,为此,国家应对其一直秉承扶持政策导向,切实落实关系重组企业生存、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才能促进重组活动而加快行业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所得税是重组企业涉及面较广、涉猎影响较深的一个大税种,故其也一直是国家致力于制定企业重组政策的关键落脚点,因此,分析现阶段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中的现存问题并提出对照性完善建议才是眼下当务之急。
一、企业重组相关理论概述
1.企业重组概念
企业重组,即是指企业欲通过以适应现行经济环境变化为目的,以提高实际市场竞争力为愿景,运用产业调整、财务重组或是企业转型等方式将人力、物力、资金等生产要素进行重新整合、优化配置的全过程。
在实践中,企业重组具体可分为企业之间重组与企业内部重组两种方式。前者主要通过扩大企业规模而增加企业整体竞争力;而后者则主要通过企业自身经营策略的内部调整以实现其内部资源与资本结构的二次分配与升级,以适应市场的变化,从而实现企业的稳固发展。
另外,我国在税法上对企业重组也给出了明确定义:即是指企业发生在日常活动以外的,关于法律或经济结构方面做出重大改变的经济交易,具体涵盖企业自身法律形式的改变、债务重组、股权与资产收购及企业的合并、分立等形式,目前,财税[2009]59号文(以下简称“59号文”)有关企业重组的分类是我国税收法规中第一次对经济学中企业重组概念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完成了法律层面的企业重组大类规制。
2.企业重组目标
(1)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企业发展
不论是企业之间还是自身内部重组,其实质都是企业欲实现社会资源再次合理分配的过程,即其应从低效益部门逐步升级转向高效益部门的一种具体操作行为,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具体来说,技术交流与经验分享,资本保值与财产增值,规模扩大与市场创新都可以改变现有资本的经营范围;而企业内部资源重新配置与调整,生产结构的改变及现有资源的优势互补,也可以通过两种企业重组方式加以实现,从而提升企业发展与创新潜力,激发员工工作热情以实现企业的深发展。
(2)增强规模效益,提升经管能力
规模经济理论写道:企业运作规模大小与经济效益高低时常紧密联系,密不可分,企业若想实现预期经济效益,适当扩大经营规模实为首选举措,而企业重组则能帮助企业在短期内迅速实现经营运作规模的扩大。企业领导层在综合考量相关经济因素与现存环境的基础上,选择低谷时期企业发展途径时,企业重组不失为一种好方法,强强联合固然重要,而企业内部重组与其他并购方式也是企业脱困的新途径,能通过内部联动及外部制衡增强企业经营把控水平。
(3)促进分工协作,巩固行业优势
市场经济下的企业,无不在其不断的发展中发现自身优势、劣势及行业机遇与挑战,在企业追逐利益的道路上,领导层会试图考虑最大化增加优势,缩小短板及迎接机遇与应对挑战,以成为行业领头人为目标,上述竞争环境中专业化、革命性地变革可通过企业重组来实现,在新的“大家庭”中分工协作,优势互补,进而实现行业的再布局与巩固企业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4)顺应经济模式,提高竞争口碑
巨大的经济效益驱动引发部分企业大胆地选择企业重组方式,它能改变原有不顺应经济现状的发展模式,使其跳出自身发展的行业壁垒,以增强其竞争决策能力。对企业而言,通过企业重组亦可以促使企业改变现有管理模式,提升管控软实力,使重组企业能够真正、勇敢地接受市场经济的全方位考验。
二、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现存问题
新的税收法规中,最为著名的当属2009年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联合的“59号文”,该文件的出台不仅明晰了企业重组中关键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也同时顺应了重组活动日趋活跃的经济现状,填补了我国在此方面欠缺的税收空白,特别是对于一些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程序及适用情况等的规定,凸显出其政策导向显著的特性,从而成为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提纲挈领性的政策文件。另外,国税总局还相继出台了“2010年第4号公告”(以下简称“4号公告”)、“2015年第40号公告”(以下简称“40号公告”)和“2015年第48号公告”(以下简称“48号公告”),即针对于59号文的专门的、系统的、具体的实施细则,对于重组企业在完成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和税务申报与税务机关贯彻执行方面具有指导意义,但在当前经济背景下,企业重组及其税收业务亟需国家政策大力支持,因此应首先理清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现行框架的不足之处,才能完善运行机制,使其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现实魅力。
1.政策细节有待明确
虽然国税总局继59号文之后相继出台了一些解释性文件,但仍存在部分企业重组的有关税收政策尚需进一步明确规范的问题,譬如集团企业常涉内部重组。目前,很多集团企业出于业务整合与战略调整需要进行内部重组,但现行政策中却并未对这类重组提出专门规定,这会导致不少集团企业难以承受内部重组所发生的过高税负,从而被迫放弃优化的商业安排。
再如,目前很多股权收购采用定向增发和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并存的模式,由于尚未明确相关政策,实际操作只能尴尬的使用两种税务处理方式,即定向增发按照59号文,长期股权投资支付采用换出股权计税基础作为换入股权的计税基础,亟需出台更具执行力的政策加以明确,才能使实际涉税操作双方理解得更为精准。
2.执行理解有待统一
各地税务机关对企业重组中现行所得税政策的理解不统一、执行不协调也是现存的主要问题。如政策中对于收购企业购买股权不低于对方全部股权的50 %的规定,全部股权是否为全部资本的概念,即是否包括注册资本、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理解就大为不同。另外,在税收征管业务实践中,部分税务机关在判定股权转让时其所得预提税负变化问题的同时还会连带分析股息预提税负的变化等,税务机关对政策理解上的分歧,会大大降低税务机关的业务管控能力及综合服务水平。
3.不同政策有待衔接
重组业务涉及到的集团内部企业清算,若企业分别适用59号与60号文,可能会得到两种结果:一是递延纳税,二是当期应税,存在潜在的避税隐患风险。明晰相关执行意见,才能实现企业重组税收相关政策的完美衔接。
4.征管服务有待监控
目前,国、地税之间尚欠缺企业重组税收征管的协同合作机制,对于属地管理模式,可能会存在同一集团的下属公司,分属于国税或地税亦或是国、地税的不同分局管理,而这种管理模式对企业的重组业务审核与备案,尤其是弥补亏损等的确认都会带来不便,也正是由于其征管协作机制尚未建立,相关部门也很难对此加以有效监控。
三、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完善侧重点
1.法律形式
59号文中,重组企业若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先决条件就是企业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这也是税收中性与反避税原则的综合体现。然而,到底什么才是合理的商业目的,没有具体的确定标准,如若不做好法律形式上的具体解释与说明,便会导致各方理解的不统一,从而造成较大的税务风险。为此,2010年的4号公告中做出了相关明示,但也并没有明确税务变化与财务变化的范围等概念,使得“合理商业目的”的最终判断权掌握在税务机关手中,容易造成税收地区差异与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2.债务重组
在59号文中,针对企业重组中的债务重组有明确商业目的、连续12个月的实质性经营活动、股权支付的比例及原主要股东等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发生多笔债务重组而进行合并计算时是否违背税法规定,债转股中期限及计税基础等盲点都应成为国税总局等实现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完善的侧重点。
3.股权收购
企业重组中,股权收购方式的股份支付额比例限制、收购公司和发行权益证券时被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及特殊性税务处理时涉及其中的自然人股东纳税问题都会成为其中的关注焦点,尤其是企业重组中涉及的个税问题更是重组政策中的大众热点,所以,在股权收购中应注意企业所得税与个税的关系,也是需要企业所得税税法健全和完善的实质内容。
4.资产收购
资产收购中的债务是否所属资产收购标的范畴,被收购资产确认比例的标准、计量原则及判定其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都是资产收购的现实问题,从理论上来讲,资产与股权收购并无本质区别,但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却较易出现人为评估因素干扰,亦会放大不公平、不合理的缺陷,因此,完善现行税收政策,明确资产收购相关要素标准实为重要。
5.企业合并与分立
谈到重组中的企业合并与分立,就不能避讳诸如弥补损失的顺序、税收优惠的确认与计算、预提所得税等现实盲区,59号文对上述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就可能会造成重组企业相关财税政策运用失误及隶属税务机关的执法不明,所以,有关部门应将法律形式及企业重组中的几种关键分类作为切入点,完善具体财税政策,以更好地发挥其导向作用。
四、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的完善措施
现行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已较为完善,但毕竟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有关部门仍需再接再厉,对现存不足及盲区加以优化改进,从而实现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质的飞跃。
1.补充规范与具体解释
众所周知,法律必须经过解释才能适用,税法亦是如此。企业重组与兼并的形式纷杂,而现行税收政策却较为抽象、概括,所以,对于法条模糊及尚未明确的重组问题,应在有关文件上作出具体的适用性讲解与规范剖析,以税收法定为基础,以利于纳税人为原则,积极做好顺应时代变化与经济形势发展的、合理的、切实有效的相关解释。
前述提及的诸如合理商业目的等的界定,目前尚缺乏可操作的指引,从而将自由裁量权过多的留给税务机关等现象依旧存在,迫使现行税收政策中笼统与抽象的规定细化工作需提上日程,因此,出台广泛而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或者是参照性的具体事例呼声高涨,我国可在结合本国国情前提下,适当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重组细则,对此作出完善细化的可行性操作指引。
企业所得税重组政策的单向调节并不能解决税制体系整体需要协调一致的原则,由于其不仅涉及企业,还会更多涉及个人层面,所以,实现二者协调一致十分关键。再如,企业之间的交易常会涉及转让价格问题,届时对于关联易的商品定价、成本核算、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流转税及其他税收的考虑等都是决定企业价值的重要指标,故完善不同政策之间的合理衔接才能使企业所得税自身的效能发挥最大。我国税法及相关法律应统一对关联交易实务中涉及的概念、原则、计税基础、计税标准的规定。
2.加强征管的综合质量
细化、补充与规范政策及操作办法,无非是为了更进一步地统一有关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问题,为了最大化降低企业纳税风险,同时也为了减少税务机关执法风险,企业重组事项的全程审核与监督更应据实落实,从而实现全程监管,完善手续,减少盲点,提高效率,降低争议,提升征管综合服务水平的目的。
建议税务机关可以委派指定的税务专员,对重点企业的重组全过程进行调研和跟踪,结合所搜集的企业税务资料进行分析和指导,以便企业更好地完成重组事宜,提高对企业所得税征管和后续管理的质量。
3.实现国际化协调统一
国内企业现已涉及跨境重组领域,故实现企业重组中所得税的政策的国际化制定迫在眉睫,一则可以解决国内企业跨境发展的税务忧虑,二来可以制衡以谋求税务利益而进行并购重组的个别企业的避税活动,可就目前来看,仍有国际间交易实质、交易定价及税收协定不一致等问题存在,亟需税务机关特别关注,以制定出更为完善的政策法规。
我国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学习国外企业重组所得税的规定,基于我国国情来引入国外税务机关的稽查、征税及管理模式和方法,例如实施注册会计师责任制等,以完善我国税法的相应部分。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企业重组已成为企业在其行业领域中保持领先地位及具有竞争优势的主要手段之一,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是否能完成企业重组发挥的作用尤为关键。为了使企业能顺利完成重组,更好开展经营活动,应根据日益复杂的企业重组模式,进一步完善和明晰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政策,从而充分地发挥政策引导指导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许阳阳.资产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评析与完善[D]. 长春:吉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2]魏志梅.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探析[J]. 税务研究,2013,(4).
预约定价安排是国际税收发展的一个新的趋势,世界主要国家纷纷开始建立和完善本国的预约定价制度。对于我国来说,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预约定价制度也是十分重要和紧迫的。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经济多元化和国际化趋势已不可逆转。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来华投资,伴随而来的国际转让定价避税问题也将越来越严重,进一步加强我国预约定价制度的建设,防范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显得越来越重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逐步深入,我国应该充分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预约定价的改革。
一、现行预约定价制度存在的问题
1.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引进预约定价安排制度时间较晚,再加上预约定价安排制度本身确实比较复杂,需要大量的含糊信息和技术论证。我国对预约定价安排制度的法律规范层级太低,目前适用的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还不能算是正规的部门规章,且只是提及预约定价安排的方法,这使得纳税人对预约定价安排制度缺乏可预见险,参与的积极性自然不会高,从而不利于我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的推广。另外,虽然我国在2004年9月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但它还是主要针对单边APA。尽管在《实施规则》中多处出现“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字样,但它并未就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具体操作程序进行详细规定,如《实施规则》第28条规定:“涉及税收协定的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按照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需要启动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程序的,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并制定相应程序。”可见,《实施规则》仍然欠缺双边或多边A以的相关程序,这不得不说是APA立法上的一大缺憾。
2.预约定价程序效率的保障问题
APA程序的优势之一在于它能为纳税人复杂的转移定价问题提供一个快捷的解决办法,效率是APA追求的价值之一。美国为提高APA程序的效率,一直采用个案管理程序。2005年美国对个案管理程序进行更新,要求签订APA的双方在召开初次会议时就个案日程达成协议,为按期完成APA程序中各个重要事项设定目标,即纳税人与APA个案经理在APA程序启动初期就签订个案日程表承诺按照日程中的目标时间组织双方的活动。在目标日期截止时,如果个案中的重要阶段目标并未完成,双方应联合准备现状报告提交给APA管理层,解释个案没有按照日程完成的实质性或程序性原因,并计划如何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如果再次超过新的目标日期,个案仍然悬而未决,APA小组、纳税人、APA管理层将召开会议,研究其延迟的原因及解决办法。如果延迟归责于纳税人一方没有按期履行义务,则视同纳税人撤回APA申请。如果问题一直无法解决,它将被提交至国际联合首席顾问处以期获得最终处理方案。个案管理程序可以导致个案的快速解决或APA申请的撤回,起到保障APA程序效率的作用。
相比,我国的《实施规则》第2章第6条规定,在预备会谈可能的预约定价安排时,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就有关预约定价安排协商各阶段的预期时间安排予以说明。但《实施规则》对于征纳双方在预期时间内未达成目标时应采取何种补救行动并未做进一步规定,也没有明确个案在过度拖延的情况下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以及相关方的责任。
3.APA“保密义务”问题
在APA签订的过程中,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大量的资料和信息,其中有许多属于纳税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敏感信息,因此一般国家都在与APA相关的立法中规定了税务当局保密的义务。我国《实施规则》第8章第25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议、正式谈签、审核、分析等全过程中所获取或得到的所有信息资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并受到税法以及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的保护与制约。”但《实施规则》并未对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与后果做出任何明确的规定。这样,纳税人在提供资料与信息时,必然心存顾虑,因为一旦提供的商业秘密被泄露,企业将遭受重大损失,这在实践中不利于APA的推广与发展。
4.缺乏相应的情报资料收集和监控系统
预约定价制度的难点仍在于对预期的正常交易价格的确定,为准确确定预约价格,必须拥有大量的可比价格信息。但是我国的多部门管理、信息渠道不畅不利于我国预约定价制度的发展。所以建立一个能够反馈各种商品、交易种类和价格信息的及时、完整的监控系统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5.忽视了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预约定价制度中的作用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社会中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由于其专门化、专业化、权威性,适应了各国税制复杂化、专业化的情形,可以使纳税人从沉重的纳税事务中解脱出来。另外,也使税务机关可以将大量不必要的事务交由中介机构去做,有利于转变职能,把主要精力集中到税收的监督管理上来,提高税法执行实效和税收征管能力。
6.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问题
我国的预约定价实践还很少,需要总结更多的经验。转让定价问题千差万别,不仅程序复杂,而且涉及到各个领域,对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较高,需要熟悉税务(包括国际税务)、法律、贸易、金融、会计、外语等方面的专业人才,而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中很缺乏这方面的人才。另外,税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人才结构搭配不合理,加之人员组成随意性大,流动性大,缺少稳定和良好的激励和培训机制,专家队伍难以形成。管理水平和人才的不足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约了我国转让定价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完善我国预约定价制度的政策建议
1.建立完备的价格信息制度和系统
预约定价制的实施需要大量有关关联企业、同行业企业、国际反避税动态、经济环境等方面的信息。“真正意义上的规范的预约定价协议是在占有大量的跨国公司提供的丰富的、翔实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经复杂的分析、论证得出的。而不只是通过谈判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而这些信息的收集、分类、分析的工作量是极大的,因此必须有一套完善的电脑信息网络系统。其次,在信息的获取方面,税务当局还要与海关、进出口商品检疫检验局、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建立了经常性的联系,从各种渠道了解、分析与预约定价制度有关的国内外最新情报与动态。因此,建立可信赖的价格信息系统,可以彻底解决我国多个部门管理、信息渠道不畅通、不公开的问题,使预约定价制度的基础性问题得以确定,减少税务当局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2.加强培养专业技术人员
预约定价制对于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较高,从业人员须具备经济学、法学和会计学的专业背景,并有长期从业经验。不仅要了解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及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要对本国和其它国家的税法有一定的了解,要精通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基本原理和操作程序;还要了解企业以前年度的经营状况,能够审计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对未来年度企业相关行业的发展有一定的预测能力,能够用计量经济学知识来验证企业的分析;要有法律知识和修养,能够分析双边APA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还应具有相关政治外交问题的敏感力,谈判能力和技巧,一定的英语语言能力等。因此必须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并尽快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强、具有预约定价管理技能的队伍,切实提高我国转移定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首先,要求我国的教育体制能够培养出各种所需的专业人才,使我国的预约定价制能够有才可用。其次,要大幅度提高税务人员的待遇,吸引人才的加盟,使得人才能为我所用。再次,要对现有专业人员和从社会、高校中选拔的人才加大培训力度,从整体上迅速提高其专业水平,可考虑选送人员到国内的著名高等院校学习培训,或到美国、日本、德国、澳大利亚这些实行转让定价调整与预约定价制度较早的国家参加培训,培(下转第100页)(上接第98页)训后要加强对这些人员的使用和管理。最后,要对人员进行优化组合,因为不可能要求一个专业人员同时具备经济学、法学、会计学、税收学的所有知识,所以必须按照专业人员的要求配备各种人才,通过合理搭配发挥整体效能,对此也要效仿国外经验。
3.完善预约定价立法
我国1998年颁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第48条和2002年9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3条虽然已明确了预约定价办法的法律地位,但是对于预约定价办法采取的具体形式和方法,如预约定价协议的形式和内容、预约定价协议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申请程序、转让定价方法评估、管理机构和职能设置等各方面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办法。这样就会形成实施预约定价无章可循的局面,不利于预约定价办法的使用和普及。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预约定价制度法规体系。
我们应当在借鉴OECD和美国等先进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将目前规范性文件对预约定价的规定上升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以加快对预约定价的立法活动。这是实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的基础,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则税务当局和关联企业实施预约定价安排则缺乏依据,难以执行。我们应该结合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实践,丰富和完善我国现有的转让定价税制的法律规定,为预约定价制度在我国的顺利推行清除障碍。首先,应提升立法层级较低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中有关重要内容的立法级次,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如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和关联申报的强制性要求等。其次,应将关联企业的范围拓展到关联方,以更好地规制包括自然人在内的关联方之间的受控交易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另外,应进一步完善、细化关于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具体内容,尤其是有关劳务、无形资产等调整方法的特殊规定。
4.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税收的国际协调与合作能够为预约定价制度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由于我国税法没有强制要求关联企业在提供境外资料时应由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证报告的税收条款,对预约定价制度申请人报送的大量境外资料难以辨别真伪,给具体执行工作带来较大困难。预约定价制度工作经常要涉及境外业务,而在现有的条件下税务人员是无法进行境外调查的,这就需要进一步强化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尽快构建税务合作的国际惯例。
另一方面,纳税人负责举证是国际转让定价税制通行的做法,在预约定价程序中体现为由纳税人按照税务当局要求提供各种需要的证据材料。但仅由纳税人举证是不够的,如果对纳税人提供的材料不加区别的使用,就会应纳税人提供伪证而做出错误的评估。建立和完善国内和国际转让定价情报交换工作,可以尽可能多的收集各类转让定价价格信息,为合理评估纳税人申请的转让定价方法提供充分、翔实的资料。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