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0 16: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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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论文

篇(1)

中图分类号:P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7-0333-01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工程地质勘查工作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水文地质在工程地质勘察中占有重要地位却往往容易被忽视。因此,工程勘测中水文地质问题日渐显现,给地质勘测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据大量事实统计,地下水与岩土相互作用所造成的地质灾害具有:类型的多样性、机理的复杂性、分布的广泛性、灾害的严重性和可控性等特征。因此,做好这方面的勘察工作可以客观地评价地下水对建筑工程的作用及其影响,并根据资料提出预防及治理措施的建议,保证建筑工程基础的耐久性和稳定性,进而切实提高工程的安全性。

1 影响工程地质勘察的主要水文因素

1.1地下水类型。地下水按照不同的分类方式可以分为不同的地下水,根据地下水的的性质可以分为松散岩类孔隙水、火山岩裂隙孔隙水以及基岩裂隙水等,地下水的侵蚀强度、膨胀强度以及流砂的含量等等都会直接改变水文地质勘察的结果。尤其是在一些水文条件较为复杂的地区,由地下水而引发的工程问题更为严重。

1.2水位的变化幅度。水位变化幅度与建筑的地基建设有着很密切的关系,所以在建筑施工之前一定要对水位的变化幅度有精准的测定,充分利用抽水孔检测方式的优势,保证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水文地质问题是工程建设地质勘查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地下水位的上升、下降以及由此带来的孔隙水压力的变化都会对工程建设带来较大的影响。

1.3岩层的渗透性。水在重力作用下,岩土容许水透过自身的性能。松散岩上的颗粒愈细、愈不均匀,其透水性便愈弱。坚硬岩石的裂隙或岩溶愈发育,其透水性就愈强。在地下水位以下开挖基坑,应进行渗透和富水试验,并评价由于人工降水引起土体沉降、边坡失稳进而影响周围建筑物稳定的可能性。

1.4地下水的活动。对选用软质岩石、强风化岩、残积土、膨胀土等岩土体作为基础持力层的建筑场地,应着重评价地下水活动对上述岩土体可能产生的软化、崩解、胀缩等作用。在地基基础压缩层范围内存在松散、饱和的粉细砂、粉上时,应预测产生潜蚀、流砂、管涌的可能性。

2 全面勘察场地的水文地质需要注意的问题

2.1针对该地区的自然气候条件进行调查,主要包括降水量、气温变化、地下水位变化、河流水位变化含水层的分布以及具体厚度等等因素,“通过现场测验测定地层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2]第二,对地区附近的地下水是否遭到污染以及污染程度进行勘察测定,对河流水库、水坝对水位的影响进行考察等。要注意做到考察的全面性,充分把握各种可能性因素对水文地质的影响。

2.2在对地区的水文地质特点做出全面考察后,邀请相关的地质专家等专业技术型人才做出全面分析,并对各种因素的发展变化做出科学具体的预判,对各种因素可能对施工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以便于提前做出预防措施,调整施工方案;对今后可能对岩层建筑带来的影响及时做出技术层面的预防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安全隐患以及任何威胁工程质量的因素。

2.3对于水文条件相对复杂的地区来说,在充分勘察、预测的基础上,还要采取各种措施进行实时监测,例如邀请水利技术人员进行地下水位的监测,要求气象人员进行降水量的监测等等,充分把握该地区的各种水文地质问题,密切关注各种数值的变化,以便于及时防范,保障岩层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2.4必须加强对水文地质问题的认识,在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加强对水文地质问题的重视,不仅仅要查明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水文地质特点,还要针对其有可能对工程建设产生的各方面影响进行全面的分析、预测,并针对其存在的危害提出合理可行的治理措施,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水文地质问题对施工建设的影响,避免对建筑物造成危害。

2.5不同岩性对于地下水的评价重点也不相同,例如强风化岩、软质岩石等就要考虑地下水对建筑物的软化以及膨胀的作用;当建筑物基层存在流砂时,通过预测流砂的侵蚀程度来采取措施;当建筑物的基层含有积水层,需要评估积水层可能会给建筑物带来的伤害。从各方面考虑地下水可能造成的危害,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2.6为了避免建筑再次出现下沉的情况,工程地质勘察部门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加强水文地质勘察工作,重点评价地下水对建筑可能造成的影响,保证勘察数据的真实性,为下阶段的施工提供有利的条件。当建筑物出现质量问题时,根据水文地质勘察的数据以及建筑物本身的特征来制定相应的补救计划,尽可能将损失降到最小。

3 解决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地质问题的有效措施

3.1加强地下水的研究。相关的工作人员只有加深了对地下水的认识,才能为工程项目提供科学合理的建议,减少地下水对建筑物的伤害。地下水实验基地的建立,可以将地下水研究项目列入正式的研究工作中,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地下水实验基地可以针对我国不同地区的地下水实施研究计划,根据地下水特有的性质来分析地下水可能会对建筑物造成的危害以及危害的程度,为工程地质勘查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3.2加强地下水的监测工作。在水文地质勘察工作中可以利用网络技术的优势来实现地下水的监测工作,全天24小时监控地下水的变化情况,将监测到的数据直接发到数据库中。这样的监测方式不仅能够大大提高监测的效率和质量,还能减轻监测人员的工作压力。我国传统的工程地质勘察方式不能很好地保证数据的精确度,监测结果存在一定的片面性。监测效率的提高,可以及时根据地下水的变化情况来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3.3推行新技术、新理念的发展,提高水文地质的勘察质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有关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先进技术开始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但是在实际的勘察工作中这些技术并没有得到很好地利用。很多的工作人员不能很好地掌握这些技术的使用方式,给实际的勘察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这需要相关的部门加强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加大新技术的宣传力度,让员工真正接受新技术,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技术的优势。员工树立进步的观念也十分重要,员工要改变传统的勘察观念,正确认识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重要性,在新理念的指导下开展自己的工作。新技术和新理念得到很好地推广和发展,才能真正解决水文地质存在的问题。

3.4建筑物在设置地基的深度之前要计算砂土的液化情况以及膨胀土的膨胀深度,保证地基的稳定性。基层的压力计算、地下涌水量的计算都需要水位变化的数据,有效地把握地下水变化才能制定出最合理的施工方案。在勘察地下水水位变化时,要考虑到当地的地形、气候以及人为造成水位变化的情况,还要适当的扩大勘察的范围,不仅要加强当地的水文地质勘察工作,还要对临近地区的水文地质有详细的了解,动态把握水位的变化,查清地下水水位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不同季节,地下水的水位有很明显的区别,在建筑施工中要尽量设置高的地下室底板,避免在雨水季节中出现地下水渗透的情况。

4 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了解到水文地质问题对工程建设的意义十分重大,容不得半点马虎,因此,在工程地质勘察的过程中我们要认真采取措施解决水文地质问题。工程地质中的地下水问题是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切实做好水文地质勘察工作,掌握水文地质的相关理论知识,正确运用各种方法准确地测定各个重要的水文地质参数,提高资料的可靠性,对于建筑工程的基础设计、持力层选择以及防治工程地质灾害等诸多方面都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郭岐山.工程地质勘查中水文地质问题的探讨[J].科技风,2010(16):117.

篇(2)

玉米是我国种植面积第三、产量第二的粮食作物,是我国主要饲料粮和部分地区的主要口粮,目前已发展成为粮、经、饲兼用作物,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日益重要的地位。根据我国玉米的分布地区和种植制度的特点,结合各产区的农业自然资源状况,以及玉米在谷类作物中所占的地位、比重和发展前景,把我国玉米划分为6个产区。其中,黄淮海平原区是我国最大的玉米集中产区,该区常年播种面积占全国40%以上。在黄淮海平原,最常见的玉米栽培方式是一年三熟种植模式。总结该区常见的一年三熟种植模式,以期为各地因地制宜发展玉米生产提供指导。

1马铃薯-玉米-大白菜三种三收高效栽培模式

该模式是根据土豆、玉米、大白菜的生产特性,合理安排茬口播期创造出来的一种新模式。3种作物在生长期间优势互补利用,又不互相影响,较好地实现了一年三种三收。马铃薯于3月中上旬播种(栽植密度每公顷7.5万株左右),种薯选用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的脱毒种薯克新1号、大西洋、荷兰15、紫花白等品种,8月中上旬收获;玉米于4月下旬至5月上旬播种(栽植密度为4.05万~4.20万株/hm2),选用丹玉39、丹科2151、冀玉9等生育期较短的中早熟玉米品种,8月下旬至9月上旬收获;大白菜于8月上旬播种,选用优质、高产、抗病、耐贮的中晚熟品种,北京新3号,冀菜3号及水师营6号等品种,8月下旬至9月上旬定植(用种量1.50~1.88kg/hm2),11月中旬收获。该模式下,一般每公顷产马铃薯35175kg、玉米7590kg、大白菜115890kg,3茬合计产值为62047.5元,纯收入为4.97万元。该模式技术简单、投资少、效益高,推广前景广阔,适于河北省唐山地区发展。

2草莓-玉米-后季稻种植模式

该模式是在麦-玉米-后季稻种植模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高产高效种植模式。该模式中,10月中下旬移栽草莓,草莓品种选用“宝交早生”,起垄栽培(垄底宽95~100cm,垄顶宽40~45cm,垄高23~25cm),栽植密度为8.70万~9.15万株/hm2(株行距23cm×28cm);3月下旬播种玉米,玉米品种选用早熟品种掖单4号,栽植密度为6.75万株/hm2;6月5日前后落谷,于7月25日前后抢栽后季稻,后季稻品种选择武育粳3号,移栽株距10cm、行距18~20cm,密度为240万~270万株/hm2。该模式下,一般每公顷可产草莓12~12.75t、玉米5.62~6.00t、水稻8.25~9.0t。该模式经济和社会效益十分显著,适于江苏如皋地区发展。

3大棚草莓-春玉米-秋西瓜高效种植模式

草莓于8月底9月初移栽(株距为25cm),元旦前上市,选用早熟、果大、质优的品种日本丰香;玉米于2月上旬套播(采用穴播方式进行点播,株距为20cm,每穴播2~3粒种子)在草莓畦垄中,5月底6月初采收上市,选用早熟品种糯96;秋西瓜于6月上旬育苗,7月初定植(栽植密度为7500株/hm2),8月20日左右上市,8月25日前采收结束,选用特早熟品种特小凤。该模式下,一般每公顷产草莓26.25t、春玉米11.25t、秋西瓜15t,折产值22.5万元,纯收入15万元。该模式经济效益极高,为江苏吴江及条件相似地区发展所首选。

4菠菜-地膜玉米-白萝卜一年三熟种植模式

菠菜于11月上旬播种(用种量37.5kg/hm2),选用圆叶菠菜品种,11中旬出苗,翌年3月中旬开始采割,4月中旬收获完毕;玉米于3月下旬播种,选用早熟品种,栽植密度9万株/hm2(株行距20cm×50cm),7月中旬收获;白萝卜于8月上旬玉米收获后播种(用种量5.4kg/hm2),选用象牙白、露头青等品种,栽植密度12万株/hm2,10月初开始收获,11月中旬收获完毕。该模式下,一般每公顷可收获菠菜10.5t、嫩玉米棒7.5万~9.0万个、白萝卜7.5t以上。该模式简单、操作方便、见效快,适于河北省邯郸地区发展。

5鲜玉米-鲜玉米-绿叶蔬菜种植模式

大棚春玉米于2月中下旬播种,地膜春玉米于3月中旬开始播种;秋玉米于7月20日开始播种,至8月10日播种结束;绿叶蔬莱一般9月中旬~10月中旬播种,10月20日左右(秋玉米腾茬后)逐步移栽。该模式下,一般每公顷春季鲜糯(甜)玉米收入1.44万元、秋季鲜糯(甜)玉米收入1.275万元、绿叶蔬菜收入2.475万元,全年合计纯收入4.44万元。该模式适于江苏吴江及其他长江下游地区发展。

6小拱棚黄瓜-鲜玉米-花椰菜高效种植模式

3月上旬定植黄瓜(栽植密度7.5万~9.0万株/hm2),选用早熟、优质抗病品种,如鲁黄瓜4号、津优3号等品种;黄瓜收获前10~15d套种玉米(定植密度5.25万株/hm2),选用株型紧凑、透光性好、早熟适宜密植的品种,如鲁单981、农丹5号或糯玉米等;6月上中旬黄瓜拉秧,7月下旬在畦内定植花椰菜(定植密度3万株/hm2),选用生育期短、耐热、抗病、适应性强的品种,如荷兰早雪球等。该模式下,玉米与黄瓜共生期一般为10d左右,要加强玉米早期管理,及时间苗,黄瓜拉秧后及早中耕松土;秋花椰菜与玉米共生期30~40d,要根据各自生长特点进行田间管理。该模式既(下稳定了粮食生产,又增加了农民的收入,适于山东省定陶地区发展。

7油菜-花生-糯玉米立体种植模式

采用油菜、花生、糯玉米高效立体种植模式,即秋播纯作油菜,翌年油菜杆收获后,下茬播种花生并间作孺玉米。10月下旬移栽油菜苗(栽植密度13.5万~15.0万株/hm2),翌年5月下旬,油菜腾茬后,栽植花生(栽植密度13.5万~15.0万穴/hm2),选用中熟、高产、抗病品种,并于5月下旬到6月上旬分期播种糯玉米,选用口感好、矮杆、高产优质、抗逆性强的品种。8月中旬采收糯玉米(栽植密度1.95万株/hm2),9月下旬收获花生。该模式下,一般每公顷可产油菜籽3000kg、花生5250kg、鲜糯玉米棒6750kg。该模式经济效益较好,适于江苏各地区发展。

8地膜马铃薯-玉米-萝卜三收三种种植模式

马铃薯于2月底至3月初播种(用种量1.5t/hm2),播后覆盖地膜,马铃薯品种选用费乌瑞它,定植株距25~30cm、行距30cm,栽植密度6.75万株/hm2,6月底收获;玉米于5月底~6月初播种,品种选用郑单958,栽植密度6.0万~7.5万株/hm2,9月中下旬收获;7月上中旬,在收获后的马铃薯茬上播种萝卜,品种选用3尺白,株距30~35cm,10月上中旬收获。该模式下,一般每公顷可产马铃薯25.5t、玉米8.25t、萝卜52.5t,折产值3.75万元,比单种小麦、玉米产值高2.25万元。该模式适于河北栾城地区发展。

9马铃薯-玉米-木耳立体栽培模式

马铃薯于3月中下旬播种,栽植密度5.7万~6.0万株/hm2;玉米于4月底播种,栽植密度为7.5万株/hm2;6月中旬马铃薯收获后,在玉米行间排木耳栽培瓶,密度为30万瓶/hm2。该模式下,一般每公顷产马铃薯29.26t、玉米8.2t、木耳33t以上,纯效益为7.5万~12.0万元。该模式能够有效利用空间,提高复种指数,提高土地利用率,适于山东各地区及其他条件相似地区发展。

10马铃薯-玉米-菜花间作套种模式

该模式采用带状栽培,带宽115cm,起垄栽培,垄宽60cm。3月中旬在垄上地膜种植2行马铃薯(选用脱种克新1号、早大白等),大小行距分别为80cm和35cm,株距为24cm。5月上旬,在马铃薯80cm的空背上播种1行撮玉米(选用3138品种),玉米行距230cm,撮距30cm,每撮留3株。马铃薯收获后,2行玉米间腾出230cm宽的空闲地带栽一茬秋菜花(选用适宜秋季栽培的日本雪山品种)。菜花另设育苗畦,6月下旬播种,7月中旬分苗,8月中旬定植,株行距为45cm×50cm。该模式下,一般每公顷产马铃薯37.5t、玉米7.575t、菜花22.5t,总产值3.45万元。该模式解决了人多地少、粮菜争地的矛盾,提高了单位面积产量和经济效益,适于在河北省土地肥沃,水利灌溉条件优越地区发展。

参考文献

篇(3)

2地下水位改变引起的灾害(1)在采矿过程中往往会遇到矿坑突水的现象,这样的危害是非常常见的,它具有极强的突发性、整个规模相比其他灾害现象也是非常大的。这样的现象是由于在前期没有对矿坑涌水做一个足够的估计和分析,在采矿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使得透水层断裂,最终导致地下或者地面的水大量涌入。(2)伴随着矿坑涌水灾害的发生,坑内同时也会发生溃沙涌泥的事故。通常情况下采矿区的溶洞中一些泥沙和岩屑会随着地下水一起突涌出,这样矿坑就会一下子被泥沙等阻塞,同时一些采矿及其和人员也会被淹埋,要是情况非常严重甚至会对整个矿山造成致命性的毁灭。(3)在采矿过程中伴随着会出现环境污染的问题,在采矿和选择矿址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废物,这些废物往往都不会经过一些有效处理直接排放到河流中去,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一些水土流失的问题还有土地沙化的问题都是伴随着采矿过程发生的。

3矿体内因引起的灾害(1)在一些特殊的采矿过程中,往往因为在矿坑中没有良好的通风渠道,会使坑洞中再开采过程中聚集起来的瓦斯发生积聚爆炸的现象,直接威胁着坑内开采人员的生命安全,同时在爆炸过程中,矿井也会毁坏,再开采过程中还会有火灾等的发生。(2)在开采过程中,开采的深度越大,地热也会不断的加剧,矿山的含硫量是非常高的,遇到高温就会发生危险,因此在这样的恶劣环境之下,对矿工们的日常生活也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二、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

(1)重点防治区防治措施1)在开采前要有能够科学合理的计算相应的参数,确保开采过程可以顺利的进行,一旦开采矿区发生地面裂痕等现象,要及时请相关部门做实地检测。2)确切掌握该区域的灾害点,做好预防工作,避免在开采过程中发生的灾害复发的现象。3)设置一些拦渣坝,阻挡泥石流的发生。4)在面对坑道矿区开采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做好支护,一边做开采同时另一边的开采工要及时做好支护,有效避免发生矿顶等坍塌事故,对于矿区上有住户的区域一定要格外小心,避免发生地面开裂的事故。5)矿坑内的排水作业一定要提前做到位,避免涌水现象的发生。

(2)次重点防护区要对进入开采区的公路、以及生活区域等引起足够的重视,要及时注意边坡失稳所引起的滑坡和塌方等现象,对于水土流失等现象要引起足够的重视。1)科学计算相应的技术参数,支护和加固措施要做到位,排水设计是一定不能马虎的,要做好地表档排水措施。2)开采区域产生的废漆渣,要堆放在指定区域,对于采矿区比较险要的区域一定要有可以阻挡滚石和飞石等的相应措施。3)开采作业的末尾阶段我们要能够做到,恢复植被、扒平覆土。(3)一般防治区防治过程中,应严禁越界开采,减少人为扰动,做好植被保护和水土保持。(4)为恢复矿山生态功能和景观,采取的措施是能够做到统一安置采矿过程中产生的废渣,能够做好边开采边填补采空区,另外一定要注意在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篇(4)

包裹体也可以成为流体包裹体,早期包裹体主要在矿床学方面存在具体的研究与应用,1957年美国的一名专家在石英中对油气包裹体进行了发现与提出。到80年代初石油地球化学在石油工业界得到了很大进步,在当时其流体包裹体已经成为了石油地质研究的重要途径,深入的讲,均一温度本身就是包裹体研究中的重要方面。通过包裹体中的均一温度,能够对成藏时间以及古地梯度进行估测、对成岩作用历史进行推测以及对其成熟度进行深入的判定与研究。不过鉴于流体包裹体本身成分表现出的复杂性,使得均一温度也相应地附带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再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对包裹体测试的错误评定。

一、 均一温度的应用

流体介质中晶体不按正常规律进行的生长周期,获取了一小部分流体的存在,而后当主晶体周围存在生长状况的时候,这些原本就存在的不规则元素由于外部及内部环境变化的影响,形成原生流体包裹体,晶体在其后续继续生长的过程中存在裂隙的愈合,这种状况下能够形成假次生包裹体,最后结晶滞后的裂隙进行愈合,这种状况下又能够产生次生包裹体。从石油地质研究的进展状态来看,以上三种包裹体都能够产生十分重要的效应。当包裹体在具体环境中产生以后,当物理条件发生一定变化时,原本表现出均一的流体就会相变为两相或者多相,通过加热效应能够让流体成分均一为单相,从而得到包裹体的均一温度。

1. 成岩及成藏时间确定

具体而言,通常进行油气成藏时间推断借助的是流体包裹体中的均一温度,通过对其成分的结合,即可对油藏流体成分变化进一步掌握。德国的一位学者通过一定的均一温度测试,得出其钾长石表现出的均一温度在三十到五十摄氏度之间,而石英和钠长石均一温度均表现在110到143摄氏度之间,从其测定数据分析来看,其表现的最大均一温度与目前油藏的温度相吻合。由此来看,在钾长石、石英及钠长石中均有油气包裹体的存在,不过从具体的成分研究来看,钾长石中所体现的包裹体成分与当前相比具有很大的差异性,而其余两种成分与现代油藏成分较为接近。同时在不能确定低温梯度的状况之下,形成岩石作用时间同样能够借助流体包裹体推算出来。

2. 排烃及构造运动史的确定

对于不同形成时代成岩作用下的矿物质,以及岩石中存在的不同时期的流体包裹体,它们都在时间的变迁更替中对温度压力与成分变化进行了细致的“记载”,因此从不同时代及期次包裹体所表现的特性中能够对排烃期次、油气运移及构造运动的变化历程进行判定。我国学者陈孔国对岩石裂隙均一温度进行了从97度到168度的四组分组,它们以此代表了四次排烃过程。另外,流体包裹体还被应用在对沉积盆地沉积藏以及抬升剥蚀,我国的一位学者在其对四川某地凹陷第三系流体包裹体研究的过程中及时发现,其第三期脉体均一温度比第二期的要低一些,恰好足以说明了沉积盆地的抬升运动与位移。

3. 古地温及古热流

借助均一温度、成岩矿物质产生时期以及盆地沉积埋藏状况等,能够子啊很大范围内对古地温梯度进行推测,而利用古地温梯度有能够对盆地古热流状况进行深入的推测。德国的一位学者通过对阿尔伯塔深盆地的深入研究,进而得知该地质层中的生石英的形成温度都介于170到195摄氏度之间,而方解石胶结矿物形成温度在108度到170度之间。从历史沉积的规律推测其古地温度梯度比当今的要高出一些。而这种异常的古地温梯度与与热流体流动具有一定的联系,而这种热流通常由于深部向斜沿着倾斜向上的岩层流动而诱发的,这种情况在实际中也属于一种广泛的现象。

二、 包裹体在石油地质研究中的应用

从包裹体应用的实际功能来看,在进行成岩推测以及成藏作用时间与温度方面应用最多,通过包裹体的运作机理,能够对油气运移状况进行细致掌握,从而进一步对构造运动以及古热流史进行评判。不过实际上包裹体的特性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且其形态不尽相同,因此在具体借助包裹体的时候,需要以包裹体体系均一为基本前提判断条件。不仅如此,包裹体在具体形成以后需要保持本身的封闭与等容状态,这样进行判定与要求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包裹体在没有遵循以上规则的情况下,因温度与压力变化的影响作用而形成一定程度的塑性变形或爆炸,进而使得均一温度测定不准确。

在对包裹体进行应用的时候,值得注意的是进行均一温度的校正,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细致对成藏成岩作用进行分析,另外对于包裹体在后期的一系列变化也应给予足够高的重视。具体地,包裹体中烃等容线的起点位置在油藏的点曲线上,而另外一点由两个方面的因素进一步确定,一方面是矿物所接收到的包裹体的荷载作用,另一方面为包裹体的实际爆裂温度,而在其过程中获取到的温度与压力,正是油气包裹体的等容线与盐水包裹体等容线的交点处的温度和压力。

三、 问题讨论

1. 包裹体形成后的变化

在进行包裹体测温有关工作的时候,需对包裹体的均匀流体、封闭状态以及等容等进行处理与选择,当包裹体在后期确定以后,内部压力会随着具体环境温度增加而升高,在这种不利的条件下,对于包裹体本身而言,很容易出现非塑性变形、塑性变形甚或爆裂。石英中流体包裹体的完全爆裂所需要的过压力为85~ 100 MPa,对于小的包裹体可达250 MPa,实际上,在埋藏发展的过程中这种压力是很难接近的,因此通常来看包裹体主要发生的是塑性变形。

2. 均一温度的校正

篇(5)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原本在公用事业领域较为突出。如邮电局强行为用户配发电话机,电力部门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配电箱,自来水公司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给水设备,煤气公司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煤气灶和热水器等。公用企业具有自然垄断行业的特征,由于受资源、技术等方面因素的制约,由一个或者少数几个企业来经营比更多的企业参与经营能取得更大经济效益,也比较容易界定。但是在其他普通商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则难以取得一致见解。而在国际贸易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实质是滥用垄断力量的表现之一。当今世界各国,尤其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大都有反垄断法,只是名称不同。如美国称之为"反托拉斯法",日本称之为"公平交易法",欧盟则习惯称之为"竞争法",我国直接称为"反垄断法"等等。但不管如何称呼,其目的是一样的,即改善经济效能,使消费者享受较低的价格,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产品质量。其中,大部分均有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规定。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涵义 

 

 关于市场支配地位( dominant position) ,不同的学者下的定义并不完全一样。例如,一种定义将其定义为"单一企业策略可以或者可能对于福利有负面效果的情况"①。这个定义是西方学者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作为预期目标的一种定义,但是并没有阐明静态与动态效率的有关影响。另一种定义是指"这类企业能够逃避市场上看不见的竞争压力,从而可以为所欲为地实施自己的经营策略,并且能够完全以符合自己利益的方式影响市场的竞争条件"②。这个定义强调的是企业在市场上能够不受其他企业竞争的影响,并能够按自己的目标控制市场,影响市场竞争条件并获取利益,但忽视了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还有一种定义认为,"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所获得的能够独立于其他竞争者采取影响价格和产量的行动的一种市场力量"③ 。这个定义强调的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已不受其他竞争者的影响而能够独立地采取行动提高产品价格或降低产品产量,这个定义直接强调企业在市场上对产品价格和产量的操纵与影响能力,同样忽视了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欧共体委员会在关于大陆罐头(continental can)一案的裁决中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也作出了经典表述:如果企业有能力独立行为,即它们在行为时不考虑竞争者、买方和供货方的情况,它们就是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我国反垄断法中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市场优势滥用的首要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认定企业是否违法首先就要考察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因而,跨国公司也往往以否认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来作抗辩。市场支配力是指市场上存在不受竞争制约的企业(基本上是跨国公司)不必被迫考虑其竞争者或其交易对手行为的企业,因此,它可以通过单方面的行为甚至独自就影响市场上的竞争条件,即是说不是竞争能够支配这些企业,而是这些企业支配竞争,同时还表现为一个相互间没有实质性竞争的企业集团,也可以相应不存在卡特尔协议的情况下共同支配市场。在英国的《公平贸易法》中,市场支配地位是作两种划分,一是结构性的,二是行为性或混合性的。前者指一家企业单独拥有的市场支配地位,即是指一个独家企业,或一组相联系的企业,至少占有25%的相关市场。没有必要对结构情形中的行为进行调查来确定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存在,仅市场份额因素本身就足够了,但如果为了调查是否利用了市场支配地位,那么对行为的调查就是必要的。后者指由多家企业共同拥有的市场支配地位。仅市场份额的调查是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除了调查市场,对市场中的企业行为也要进行调查,如对《公平贸易法》中所讲的那些采取特殊做法来限制、阻止或扭曲相互之间的竞争的企业。这种划分没有德国法的详尽,但它体现了一种思想,即在市场优势滥用的指控中,企业不得以单独不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作抗辩,如果它与其他企业结合在一起占居了市场支配地位,并与其他企业共同采取了特殊的限制竞争作法的话。 

 

二、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在实务操作中,认定国际贸易中的一方(一般是销售方)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是一个看似简单而实际上比较复杂的问题。简单的是各国大多有国内法或国际法对此做出规定,似乎只有对照规定即可。如《欧盟条约》第86条规定: 

 "一个或者多个在共同市场或者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地域内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滥用这种地位的任何作为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因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特别是禁止包含下列内容的滥用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实行不公平的购买或者销售价格或者其他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地; 

 (一)限制生产,市场或者技术发展,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二)在相同的交易情形下,对交易当事人实行不同的交易条件,因而置其以不利的地位; 

 (三)要求对方当事人接受与合同主题在本质或者商业习惯上无关联的附加义务,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根据联合国《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多边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规定,企业原则上应避免在有关市场中采取下列行动或行为:对其他竞争者采取掠夺性行为,如使用低于成本的价格消灭竞争者;在供应或购买货物或服务时歧视性定价;通过一系列的措施达到企业兼并获取市场支配地位的目的;规定进口货物在进口国的转售价格;并非为了正当的商业目的,诸如质量、安全、充分的销售和服务等附加供应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条件,例如,以向供应人或其他指定的人购买其他货物或服务为提供某种服务或货物的条件。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美国的《歇尔曼法》,《克来顿法》,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联合国的《消除或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法律范本》等等,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都也有相应的规定。然而,我们可以发现,在实务中,以《欧盟条约》第86条为例,要认定一个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非简单的过程,其至少包括四个方面的步骤: 

 (一)界定市场的定义,包括产品市场和地理市场。 

 (二)界定国际贸易一方是否在该市场拥有支配地位。 

 (三)该方是否滥用了其支配的地位。 

 

 (四)给竞争对手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 

 我国反垄断法也借鉴上述别国立法经验作出了如下规定,认定经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三、滥用行为的界定 

 

通常企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滥用其地位则为法律所不容。所以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其有滥用的行为。在理论和实践中人们往往只强调三个步骤来分析和解决问题:一状态要件--市场支配地位;二行为要件--取得,维持和扩展市场支配力的积极行为;三 后果要件--对消费者和竞争对手造成的损害④。首先,对市场(包括产品市场和地理市场)的界定是大前提。不先把市场的范围搞清楚,直接分析某企业的某产品是否拥有支配地位,是否滥用该地位等,都是不科学的。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市场的定义是显而易见的,无需费力考虑,但也有很多案例中,市场的定义至关重要。比如一样商品,出口到很多国家,在少数几个国家占有大比重,在多数几个国家只有百分比很小的零销,此时,市场为少数几个国家,还是全部拥有出口产品销售的国家,则是界定是否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前提。其中,何谓统一的地理市场是一个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因为如该商品不能单独构成一个市场,并且统一的地理市场也没有形成,那自然无法界定市场,那么所谓滥用市场支配力量也就无从谈起。 

要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界定市场的步骤是必不可少的,有些时候是极其重要的。市场界定不清,很可能导致截然相反的认定结果。事实上,不仅在国际反垄断领域(支配市场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垄断行为),在国内反倾销反补贴领域,对市场的界定都是十分重要和值得研究的,尤其在欧共体《罗马条约》规定之下所谓的共同市场中,市场的确切范围更是重要。其次,则是经营者以各种有形无形方式利用了此种优势,损害了消费者或竞争对手的利益。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作出了规定: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四、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我国的反垄断法是在借鉴各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作出的,也堪称十分全面周详,但私以为,还有稍有缺憾: 

 

(一) 对市场的认定模糊 

首先,立法者应对"相关市场"作出明确界定,这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但就目前反垄断法而言,并未显出立法者对该问题倾注了充分的关注和重视。而且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也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这种情形势必造成实践中的困难。建议,在立法中明确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并在执法中充分考虑需求状况、产品性能、价格等有关因素,以求适用法律公平、效率、合理。其次,定量分析不可或缺。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拥有一半市场份额的经营者将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与欧盟竞争法的标准大体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市场份额超过50 %的企业基本都是大型国企,而且大都处于公用事业领域,可能获得反垄断法的豁免;而市场份额超过50 %的私有企业几乎凤毛麟角。这是我国的特殊国情,有别于欧盟和美国。在这种情况下,该市场份额标准显得过高,这将导致该条规则极少被适用,有违立法初衷。另外外国企业在我国被裁定为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与中国国情相似的众多经济转型国家,多以35 %作为市场份额的定量标准,值得我们借鉴。虽然第二款第三款作出了补充,但并不能保证万全。 

 

(二) 对滥用行为的认定不全面 

国际立法经验表明,对滥用行为的认定经历了从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转变的过程。中国在立法上关注对行为本身进行规范,并未明确提出奉行的是本身违法原则还是合理原则。根据目前国际通行做法和中国国情,采用后者更为恰当。但实践中,合理原则要求执法者能充分考虑市场结构、企业绩效和行为后果,判断过程复杂,难度较大,这就需要执法者具有较高的经济学水平和其他相关素质;此外,也要求有关部门在实践中不断细化认定标准,出台实施细则,以便操作。再者,对滥用行为的认定,不仅应考虑排挤竞争的因素,也应考虑损害消费者福利的因素;同时我国应明确采用欧盟"实质的"或"潜在的"损害后果标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 

 

五、结语 

 

从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反垄断立法逐渐集中在垄断行为上,不再对市场支配地位规制。从中国经济发展的现状看,规模经济发展不够,企业竞争力低,国家的政策导向是发展大企业、大集团,鼓励发展规模经济。因此,总的来说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水平和企业竞争力的现状出发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立法针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进行规制更具合理性,值得在实践中认真实施,进一步发展完善。 

 

注释: 

①《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 1956 (351) : 305、309 - 310. 转引自刘宁元, 司平平, 林燕萍. 国际反垄断法》,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年版,第91页. 

②《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 1991 (221) : 6. 转引自刘宁元, 司平平, 林燕萍. 《国际反垄断法》,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年版,第98页. 

③ see chicago board of trade v. united states, 246 u. s. 231 (1918). 

④ 陈晶莹主编.《国际贸易法案例详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版. 

 

参考文献 

[1] 王家珍主编. 《反不正当价格行为研究》,中国物价出版社,2003年6月版. 

[2] 陈晶莹主编. 《国际贸易法案例详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版. 

[3] 尚树梅主编.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4] 刘宁元, 司平平, 林燕萍. 《国际反垄断法》,世纪出版社,2002年9月版. 

篇(6)

二、征文要求:①稿件应为未公开发表的论文,要求论点鲜明,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先进性;②请提交两种形式文稿(纸质打印稿和电子文稿),电子版请发邮箱;③注明单位科室、通信地址、邮编、电子邮箱、联系电话;④纸质文稿须加盖单位公章,属省、部级以上科研基金课题者,请注明;

⑤论文经审评录用后,将收入“会议学术论文集”;参加会议者可获得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评选出15篇优秀论文,并给予奖励。会议拟邀请《中国中西医结合杂志》《风湿病与关节炎》杂志编辑到会约稿,择优刊登。

三、截稿日期:①2015年9月30日(以邮戳日期或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准)。

四、会务费:①2015年9月20日前报名者,会务费900元/人;2015年9月20日后报名者,会务费1000元/人

(差旅、住宿费自理);在读学生(本科、硕、博研究生)论文被录用者,会务费700元/人(差旅、住宿费自理)。②会务费汇款帐号户名 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 账号 0200004309089112466 开户行 工商银行北新桥支行。

五、联系方式:①联系人及电话 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风湿类疾病专业委员会 电话 020-61648765 传真

篇(7)

笔者曾撰文指出,转型期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在中国的市场化制度变迁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其本身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困境和弊端,如:中央规制下制度创新的空间限制;[1]“公用地灾难”与统一市场的阻隔;中央与地方制度博弈目标之间的冲突;创新非均衡下制度变迁水平的区域差异等。本文主要针对地方政府制度创新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走出困境的路向选择。

一、多元产权选择与微观主体的动力激励

产权是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完善的产权制度安排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但产权制度不会在自然状态下生成,需要政府的介入。政府凭借其暴力潜能和权威在全社会实现所有权,降低产权界定和转让中的交易费用;为产权的运行提供一个公正、安全的制度环境;利用法律和宪法制约利益集团通过重构产权实现财富和收入的再分配,扼制国家权力对产权的干预。[2](P130~197)我们在考察中国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经验时,可以发现,多元产权选择是一个成功经验,如广东南海市的“五个轮子一起转”、浙江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等多元产权企业、广东顺德对企业的多元产权改造等。现在,从国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个体所有制、混合制、合伙制、国外独资和合资等等,都有应有的法律地位。哪种产权制度有利于经济发展和适合于本地的实际,都应该予以扶持和鼓励。这也是政府职责的应有之义。

当然,我们这里并不主张给予哪种产权形式以特殊政策,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履行界定产权和保护产权的职责。对于公有企业,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级地方政府的产权界限,实现资产管理层次化到产权配置层次化的转变。对于地方所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不适合改制的企业的资产管理,其管理模式可参考深圳的三级授权经营模式,把国有资产的最终产权与经营权分开,使国有资产的产权人格化,解决所有者虚位、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问题。为了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可以考虑在地方人大(属广义的政府范畴)设立类似于“国资委”那样的机构,作为国有资产的人格化代表,并减少委托——链条,以便降低交易费用和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在产权保障方面,除了中央政府应建立起完整的产权法律体系外,地方政府也应有与中央政府配套的产权监管体系,对有关的产权主体进行约束和监督。对于一些小型国有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可以考虑以政府主导的形式对产权进行重组,进行积极的创新和试验,甚至是“试错”。在这方面,广东顺德的经验值得参考,他们对公有企业的改制就是走产权多元化的道路,具体方式有:嫁接外资;划股出售、公私合营;分拆求活;多种形式租赁、公有民营或民有民营;企业兼并、拍卖;控股、参股;债权股份化或债务等值化改造;企业“先关后改”;公开上市;依法破产。通过改制,使产权具有可分解性(即财产权可以分解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可分散性(即企业产权股份化、多元化和社会化)和可让渡性(即产权可以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转让、买卖、出售、出租),满足市场经济对产权交易的要求,使得在产权市场尚未开放的情况下,实现产权制度创新的突破性进展,从而化解中央政府制度创新的规制约束。

除了对公有产权的界定和保护之外,地方政府还应继续走增量改革之路,加强对非公有产权的保护。因为,这是目前很多地方最薄弱也是最迫切需要进行制度创新的环节。

产权主要是通过降低交易费用和实现外部性的内在化而实现对经济的促进作用的。而能够实现这两大功能的产权应是那些资产能量化到个人的产权。公有企业在这一方面存在着重大的缺陷,由于资产不量化到个人,其委托—成本大,“内部人控制”使最终所有者难以实现对资产的有效监督,这是造成其经营困难的根本原因。而私有产权因资产的明晰量化和权利义务边界的确定性而产生极大的激励,它的私人收益率最接近于社会收益率,由此带来极高的生产效率。中国的改革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自1980年以来,中国私营经济产值以平均每年71%的速度增长,到1999年6月,私营企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3%(而国有企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例则从1978年的78%下降到1999年的33%)。目前,私营经济的贡献已经接近或超过国营部门,但其所占用的国家资源比重却微乎其微,而“耗用了2/3最为稀缺的资本资源的国有经济对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只占1/3。”[3]中国私营企业用非常有限的资源去高水平甚至是超常发挥其内在的潜力。

然而,我们应该看到,私营经济的高效率和低成本的增长并没有伴随其他制度的相应变迁,它的发展还存在着一些严重的制度障碍。从政府方面来看,主要的问题有:(1)产权保护制度欠缺。现有的法律和法规对私营企业合法财产和其他权益的规定比较薄弱,私营企业在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出现纠纷时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从而使其发展的原动力受到削弱。(2)市场经济中的公平公正原则没有真正实现。私营企业在诸如市场准入、银行信贷、税费征收和其他社会负担等方面常常受到不公平的待遇。(3)政府运作的不规范和官员拥有太多的超经济权力,使私营企业主不得不从“寻利”转向“寻租”,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从私营企业本身来看,问题主要有产权界区不清、家族化管理、规模小、产业结构的低级化和产品结构雷同等。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产权界区不清,表现在: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主家庭成员或家族成员内部自然人之间的产权界区不清;一部分私营企业,尽管其资本的形式确是私人资本,却在法律形式上戴了一顶“红帽子”;[4]一些私营企业是在没有真正的出资人的混沌状态下生成的,如负债借钱,从而造成天然的产权不清;一些私营企业主以个人的资本筹办企业,却以“合作”之类的形式注册成立公司。产权主体界区不清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利于企业的资本积累;企业法人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易于被侵害;影响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权威;造成有关人员之间的权、责、利不明确,而产生“搭便车”的道德投机。[5](P42~57)

科思将交易费用概念引入经济分析中,揭示了交易费用与制度形成的内在关系。他认为,企业和市场的边界是由市场的交易费用和企业内部的交易费用的相互比较来决定的。[6]但中国在向市场的过渡过程中,需要政府对市场的培育和扶持,企业与市场的交易过程多了一个政府的环节,决定了企业的交易费用必须考虑政府这一因素。柯荣住通过实地调研并运用统计模型的方法分析了企业、政府和市场三者之间的交易费用变化,[7]认为企业的交易费用由4部分构成:企业与政府的交易费用;市场与政府的交易费用;企业内部交易费用;企业除负担第二项费用之外的交易费用。中国私营经济发展的初期,第一、二项交易费用是最重要的(这与科思的理论有所不同),是中国过渡经济时期私营经济发展中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制度问题。柯荣住进一步分析,宽松的准入政策比宽松的规制政策更有决定性作用。因为,宽松的准入政策会使私营企业更有发展的机会,而且政府也会采取与其相配套的规制政策,从而使私营企业的交易费用不断降低,提高其发展的动力。本文认为,政府在实行宽松的准入政策和规制政策的同时,还要履行其产权方面的职能和社会职能,减少企业第三项和第四项方面的交易费用,以进一步调动私营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本文认为,地方政府在私营产权激励方面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创新:

第一,切实解决私有产权的保护问题。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从改革初期的“边际的、填补空缺”的角色发展到现在的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获得了国家的正式法律地位,可以说进入了国家的政治经济体系范畴,政府理应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实施保护。目前,在国家的物权法还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建立保护私有产权的制度,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这一制度需求,实现地方性制度均衡,以消除私营经济发展的心理顾虑。

第二,为私营经济创造一个公平开放的制度环境,减少私营企业的交易费用。这里既包括降低私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费用,也包括在土地使用、信贷税收等方面的平等机会。但首先是要给予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形式相同的市场准入条件,因为,市场准入条件的放松会带来连续的制度响应,促使地方政府规范市场,降低规制费用,以及做好产权界定降低企业内部交易费用等工作。

第三,厘定产权边界。私人产权界区不清本质上是私人企业主自身的问题。我们讲保护私有产权,首先要尊重私有企业主自主选择的权利。“因为私营资本最清楚重新界定产权对企业发展究竟有效无效,最清楚重新界定产权所需要支付的代价究竟有多高。”[5](P58)但当私人资本意识到界定产权的成本远远小于继续维持产权含混所蒙受的效率损失时,就会要求进行制度创新,要求政府出面界定产权。这时,地方政府就应协助做好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界定产权主体及边界,保证产权主体权利义务的落实。当然,在解决私人资本产权不清的问题上最为重要的是要给予其市场直接融资的制度条件。在这方面,目前我国还存在严重的制度短缺。市场融资有两个主要渠道,一是公开上市发行股票,二是通过银行借贷。而政策对私营资本上市有诸多限制,银行贷款也有非常苛刻的条件。这虽然是中央政府制度创新空间的范畴,但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利用自己的组织优势去推动这些领域的制度变革。

第四,加强意识形态宣传,消除社会对私有产权的歧视。意识形态的最基本功能就是通过强化人们对产权和其他制度的认同而减少统治阶级的统治费用。但意识形态这种非正式制度安排由于源于“传统根性和历史积淀”,[8]比正式制度安排更具有持久性和滞后性。虽然从法律上中国早已确立了私营经济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合法地位,但人们思想中的“公有”意识仍根深蒂固,它仍然在很多情况下影响着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因此,地方政府应强化对私营经济在中国经济中重要地位的宣传,并给予其应有的政治待遇,逐渐消除人们对私营经济的歧视,使私营经济的发展有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

第五,除了上述产权、制度环境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创新以外,地方政府还应建立符合市场运作规范的政府行政制度秩序、发展要素市场、引导私营企业的产业结构向高级化转变、引导它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提供信息服务以减少交易费用和经营风险等。

二、以制度化约束规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制度创新关系

一些后发国家尤其是东亚国家的历史经验表明,不发达国家在向市场制度变迁过程中,中央政府的有效协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央政府高度的组织动员能力、权威主义的政治传统和作用机制以及强调集体价值为核心的传统文化,是东亚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原因,也是中国可以借鉴的富有价值的制度遗产。西方市场化和现代化的变迁过程是在比较有利的国际国内环境下一步步演变而来的,而现在的不发达国家既面临着国内要求快速发展的社会压力,又面临着国际上日益增强的经济政治压力;既要保持不断变革的势头,又要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统一,因此,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主导作用是应对这种复杂局面的重要保证。

从过去一个世纪西方的发展规律来看,市场制度的发展和市场功能的扩大,并不是伴随着政府功能的缩小,相反,政府功能尤其是政府的经济功能在不断强化。在政府体系内,出现了两个集权化运动:一是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集权,二是议会权力向政府行政首脑的转移。一个成熟的市场体系的有效运作,需要有一个有效的政府尤其是有效的中央政府,以保证市场的有序竞争。政府在市场运行中的功能是综合性和整体性的,主要表现在:[9](1)有效的市场运作,需要有一个统一的、开放的和规范的市场秩序,以使原材料、商品、人才、劳动力、资金等资源要素能够自由和有序流动,降低交易费用。但是,市场又是一种分散的力量,它在运行中很容易与地方性的力量结合,不断地弱化社会的凝聚力。地方政府的“经济人”性质使其出台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的制度安排,从而阻隔市场的统一,影响要素的自由有序流动,最终导致市场功能和交易活动的萎缩。因此,只有具有高度权威的中央政府运用其组织力量才能塑造统一的市场秩序。(2)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科学、结构合理的制度体系是成熟的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而统一的制度体系的安排和贯彻,只有在统一的政府权力体系中才能实现。(3)市场的运行需要公共产品和社会保障。一些公共产品投资大、见效慢,并具有垄断性,特别是关系到全局性的公共产品,如基础设施,它们是市场运行所必需的,需要政府的统一规划和大量投入。

可见,在调整中央与地方制度创新的关系时,一定的中央集权是需要的。但是,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各地的资源禀赋千差万别,需要多级的分层调控,需要多层的制度创新,不然,就会扼抑特色性制度潜能的发挥,扼抑人们对制度的合理预期和创新动力,地方市场的活力也就难以显现。而没有繁荣的地方市场就没有繁荣的全国市场。为此,必须找到一条既有利于中央适度集权,又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的两全之策。这个两全之策就是遵循市场的原则,以市场作为规制中央与地方制度创新关系的坐标:一是无论中央的制度创新还是地方的制度创新,都不要超越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即凡是市场能调节的就由市场调节,市场失灵的地方有的就需要政府进行制度创新。二是以市场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创新空间,既要有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有序运转,又要有利于地方市场的繁荣,发挥地方政府创新的积极性。

根据上述原则,中央的制度创新空间应是:制订国民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以相应的制度安排,如通过财政政策、贷币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引导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级化;建立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管理机制,保持总供求关系的动态平衡;对收入分配关系进行宏观调控,建立既保证效率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与调节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建立和健全市场规则,打破地区、部门对市场的侵害和封锁,培育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组织和提供公共产品(全国性的);协调工农、城乡、地区关系,实现制度的均衡发展。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空间包括:根据中央政府的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发展规划,并作出与此规划和中央宏观目标相协调的地方制度安排;制定地方财政和区域性收入分配制度,引导和调节本地区的市场供求关系;培育地方性市场体系,推动区域市场与全国统一市场的开放和对接,为本地区社会经济生活的规范运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管理地方国有资产,保证其完整、保值和增值;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框架内调整本地区的产业结构,实现区域内资源的高效配置;组织和提供本地区的公共产品。

中央与地方制度创新空间界线的落实,除了以法律化的机制约束两者之间的制度博弈关系外,还要建立中央对地方的有效监督机制:一是中央对地方的政治约束,这集中体现在中央对地方的人事控制权方面。二是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铲除地方保护主义。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中央与地方的相互配合和协调,从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治理。为了加大治理、预防和惩罚力度,可以把这一工作列入最高权力机关的工作日程,对其进行专项治理;中央和地方的纪检、法律监督部门应将这问题列为执法监督的一项专门内容;中央对地方的绩效评估中,应改变过于强调经济发展指标的做法,引导地方政府放弃片面追求经济速度的发展思路。三是中央对地方的经济约束。要通过建立财政补助制度和财政监督制度等一系列经济制度,形成一种中央对地方的硬性制约和推动机制,达到调控地方制度目标的目的。西方各国中央政府建立的对地方政府的“财政制约和推动机制”值得我们借鉴。它以中央政府控制大部分财政收入为基础(中央财政收入总额约占国民总收入的60%以上),中央政府通过将收入的一部分以财政补助的形式拨给地方,达到引导地方政府实施中央制度安排和宏观协调社会发展的目的。在亚洲的日本和韩国,财权主要集中于中央,然后中央政府通过拨款和补助等转移支付手段,达到调整地区间财力差异,促进区域经济均衡发展的目的。在日本,中央政府为贯彻自己的政策意图特设了国库支出金,采取直接拨款的方式,将一部分资金拨给地方使用,这部分资金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高达20%。[10]因此,通过转移支付,增强地方政府的制度变革能力,是一个可行的办法。目前,我国在中央与地方分税制下,中央通过转移支付返还地方的税收比率以及地方获得中央补贴占上交中央税收的比率,都要有规范的制度约束,保证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稳定性和公平性,防止转移支付总量被挤占及转移支付的随意性。同时,要根据中国的国情,确定转移支付的比重,即应以不损害发达地区的经济增长潜力为前提,否则就会造成与“效率优先”原则相悖的保护落后、挫伤先进的结果。我们在解决地区之间的差距问题上,不能简单地采取“劫富济贫”方法。要承认,一定的不平衡总是存在的。在某种意义上,不平衡还有利于增加不同地区之间的竞争压力,促使各地更好地挖潜,实施制度创新,使资源配置达到更优状态。落后地区的发展,主要应建立在对自身资源优势的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进行切合实际的制度创新,摸索一条适合自身实际的发展道路,这才是一个治本的办法。

三、退出市场职能领域,实现制度创新的范式转换

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应扮演什么角色,不同的理论流派有不同的侧重。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自由主义到现代经济自由主义从“政府失败”出发,主张无需国家干预的市场,由“看不见的手”发挥调节作用;克服市场缺陷的出路是明晰产权而不是国家干预;市场失灵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而不是市场自身。而从15世纪末的重商主义到凯恩斯理论以及制度经济学派,则从“市场失灵”出发,强调国家干预的作用。布劳恩和杰克逊认为,市场失灵的原因是存在公共物品与外部效应、存在不完全竞争(在自然垄断的领域内存在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的现象)、存在信息的不完全、存在不确定性。[11]因此,需要政府的干预去弥补市场的不足。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市场本身就是一套社会制度,市场中的交易包括契约性的协议和产权的让渡,还包括构造、组织交换活动并使其合法化的机制。简言之,市场就是组织化、制度化的交换,它本身便包含着政治体系的力量与影响,深深地嵌入广泛的政治与社会结构之中。“无形的手”背后有着有形的社会结构在调节以私利为目的的个人及其行动。在一个健全的市场体系中,需要有产权和交易活动能得到合法认可和有效保护的制度环境,这要靠政府的力量才能做到。所以,不存在绝对不受政府及其制度约束的市场“真空”,所谓的“市场失灵”其实在较大程度上是“制度失灵”的外显。[12](P348)

但是,政府的作用只能限于弥补市场的不足,而不是取市场而代之:一是维持秩序职能,即有效保护产权和提供市场交易的基本博弈规则;二是解决市场本身无法克服的外部性问题,提供社会所必需的公共产品。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利益的维护者和地方公共秩序的建设者,在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要以制度创新去弥补市场的缺陷,实现市场化的制度均衡,既防止制度供给的过剩,也要防止制度供给的不足。

然而,我们在考察转型期中国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时可以发现,地方政府经常直接参与本地企业的经营活动,代行了市场的职能。这种创新有其客观必然性,因为在市场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难以诱发微观主体的制度创新,或者即使微观主体有创新的需求和动机,在中央制度进入壁垒的约束下也难以实现创新的愿望,从而使地方政府充当了制度创新的主角,弥补了市场和企业的不足,但其弊端也伴随而生。一是造成了政企不分,增加了企业交易过程的环节和费用,也使企业难以独立地走上市场。前面提到的“公用地灾难”、中央与地方制度博弈目标的冲突等弊端,根源就在于地方政府代行了市场的职能。因为,与企业绑在一起后,地方政府就难免会从本位主义出发,在其权力范围内施行有利于本地企业的制度安排,从而与其他地区和中央的制度变迁目标发生冲突,应验了“诺思悖论”:成也政府,败也政府。一方面,地方政府过多地干预市场,出现了制度供给过剩;另一方面,在公共产品的问题上却出现了制度供给不足。要走出这一困境,就要实现制度创新范式的转换:从代替市场到退出市场,即凡是市场能调节的领域交由市场去调节,由市场主体根据需求自主实施制度创新,政府则主要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而发挥作用。

政府退出市场职能领域后,在产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微观主体的诱致性制度创新才能萌生和繁荣,最终达到由政府主导的供给型制度变迁方式向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方式的转变。只有实现了这一转变,一个国家的制度变迁才会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持续性的制度均衡才有可能出现。因为,在一个自主和平等的环境中,微观主体能够及时感知和捕捉到获利的机会,并在自愿和一致的基础上,通过排除外部性和搭便车等问题,最终完成制度创新。这种创新,更有利于转化为人们的自觉行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13]达到制度创新的预期效果。

为实现制度创新范式的转换,地方政府主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创新:

第一,收缩公有经济的市场战线。公有企业的产权缺陷使其极易陷入资产无人负责的境地,改革的基本思路应该是:今后在一般竞争性行业里,不再搞公有企业。对原有一般竞争性行业中的公有企业要改造成非公有企业,包括改造成混合所有制企业。这是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的一个根本办法。由于地方所属企业能够增加与销售收入挂钩的上缴费用,能够提供员工饭碗保障地区就业和社会稳定,所以地方政府总是倾向于外延式的经济扩张,导致严重的重复建设问题,并且还会想方设法维持企业甚至是长期亏损企业的生存。只有斩断了地方政府与企业的资产隶属关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无效扩张的现象。道理很简单,没有哪一个私人资产所有者会允许企业的无效扩张的。

第二,明确政府职能的合理边界。有关政府职能的边界问题,总的来说,它应限于市场失灵和维护秩序领域。类似于企业投资和经营等微观领域的事务,应交由市场去调节。但在实际管理活动中,受利益的驱动,地方政府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走入市场职能领域。最近某省政府出面组织,由若干国有资产公司出资组建熊猫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4]这种“拉郎配”的政府行为,是地方政府追求规模、热衷于评比的排序、表现政绩的传统管理方式的延续。它明显超越了政府职能的合理边界,也遭到了部分企业的反对。张维迎说:“哪一个国家,哪一个地方,政府在处理企业问题上花得精力越多,企业在处理与政府关系上花得精力越多,这个国家就越落后。”[15](P210)

第三,放松管制。管制即按照某种规则行事之意,目的是要使市场竞争处于一种公平的状态,避免社会利益的损失。张维迎认为,西方管制的基本理念是怎么去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效运转。他们普遍同意,自由签约是最重要的,只要交易双方的协议不形成对第三方的损害,管制就没有必要;只有市场运转会形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而这种损害又无法通过当事人之间解决时,才需要政府管制。而我们过去的计划经济从一开始就立足于取消市场和消灭市场。[15](P99~111)由于政府官员在实施管制时有自己的效用函数和信息的不完全等原因,使政府管制经常失效,因此,我们现在的问题是要放松管制,而不是加强管制。目前,放松管制的重点是对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政府直接干预和控制企业的主要手段,由此产生了诸如阻碍资源有效配置、行政效率低下、寻租和腐败滋生和蔓延等弊端。因此,改革的重点是减少审批的事项和明确政府审批的范围,衡量的尺度是:一是市场尺度,即凡是市场能调节的,政府就不要设立审批去干预。二是经济尺度,这主要从成本—效益方面考察审批的收益与成本是否对称。三是技术的尺度,即从技术能力方面看行政审批能不能把审批的事务管住,审批管不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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