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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语法理论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2.教师应持续进行法语教学学习
教师应该不断为自己充电,进行法语学习,尤其是文化方面的变化,日常积累时不能只上升法语基础方面,应该重视法语文化方面,多阅读这方面的小说、多看这方面的电源、多听这方面的音乐、多关注这方面的网站等等,总之,让自己爱上法国文化,只有这样才能深刻理解法国文化,在课堂上能够更好地向学生展示,提高学生的兴趣,进而提高教学效果。
3.法语课堂上多进行法语语境训练
为了锻炼学生的能力,可以以课堂讨论的方式,讨论的范围主要是法国文化方面,这些也是学生关注和感兴趣的,刺激他们多说,还可以模拟法国的日常生活场景,用法语展现出日常生活,通过学生的广泛参与,既掌握了法语,也熟悉了法国文化,此外,还能够发现学生身上的文化问题,及时纠正,效果显著。
4.要求学生课后多了解法国文化
课上,教师可以播发一些积极向上的法国电影和音乐,提高他们的法语文化素养,教会学生如何在有限时间内掌握法语学习方法,这些是书本上学不到的,需要学生慢慢领悟,但是由于课堂上的时间有限,只靠课堂上的有限时间是远远不够的,此外,由于课后的时间比较多,教师多鼓励学生阅读法国书籍,书籍能够反映出一个民族的生活习惯、文化特点等等,还要多看法国电影、多听法语音乐、多浏览法语网站等等,此外,教师可以给学生布置作业,让学生课下以组的形式查找资料,并进行整理,上课时按组进行汇报,这样能够增加学生对法国文化的了解,并且还提升了表达能力,总之,通过这种多途径的学习,能够让学生感受法国文化,深层次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和风俗习惯,进而提高自身的法语能力,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语法上比较中法文化
由于两个国家的文化不同,导致这两种语言的语法句子结构不同,汉语中很多句子没有主语和谓语,但是法语句子中必须有主语,这充分显示了两种语言的差异,尤其法语重形式的特点反映了法国民族文化,因此,教学中比较法语和汉语之间的差异非常重要。
跟“法理学”一词密切相关的是“法哲学”。在英语世界,法哲学或者法律哲学一般指法理学的同义词。“法理学”一词在英语中通常的意义大体相当于“法律哲学”。根据《不列颠百科全书》:“就法律哲学和一般哲学具有某种必然联系或一致性而论,‘法律哲学’这一用语可能引起误解”;“只有将这里所称的哲学从它的最非专业性和最广义的意义来解释,‘法律哲学’这一名称才不是用词不当。”〔12〕一些学者努力区分“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理论”,但一般来说这些词语都是可以互换使用的。〔13〕《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法哲学的解释是:“过去常被用作狭义上的法理学的同义词,并且被视为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即它是用哲学的观点来检验法律或者将哲学的方法适用于法律问题,例如法律的定义和性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法律与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服从法律,法律概念和词语的解释,法律推理的本质和效力等等。法律哲学必然与社会学、伦理学和政治哲学联系密切,或有所重迭。”但是在欧陆国家,法哲学与法理学这两个词一般是明确区分的并且有不同的表达方式和含义。英语“法理学”的用语在欧陆国家一般并不使用。这些国家一般采用诸如“法哲学”、“法的一般科学”、“法的百科全书”或者“法的一般理论”之类的用语来表示。〔14〕在中世纪,拉丁语“法学”一语,也以jurisprudence之构成,溶入到法语之中,用来表示“法学”、“法律解释”、“判例”等含义。随着近代法观念的出现,在法语Droit和jurisprudence的基础上,结合拉丁语词根Scientia(表示“知识”、“学问”、“科学”),又形成了法学、法律科学、法学、法律科学等词。在中世纪末期,以拉丁语jurisprudentia为词根的德语jurisprudenz(法学)和既表示权利,又表示法律,还表示权利与法律之学的recht就已经出现。正是在研究jurisprudenz和recht的基础上,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创造了法学、法律科学一词。〔15〕相比之下,“法哲学”一语出现得比较晚。虽然法哲学就其内容来说,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即已经存在,但是其名称却直到18、19世纪才逐渐盛行。据学者考证,德国的克乌一词的缔造者。〔16〕可见,法哲学一词在欧陆法学中也是经历了一定发展之后才确定下来的。至于法哲学究竟是哲学还是法学的一个分支,有学者以为:“法律哲学是法学而非哲学的一个分科这一命题,大体上只是指19世纪中后期,尤其是现代来说的,在此以前一般就不适用了。”〔17〕固然,19世纪中期之前的不少哲学家把法哲学甚至法学作为哲学的一个分支。不过从某种意义上讲,在德语世界,法哲学依然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如考夫曼认为:“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而不是法学的子学科。但人们也不可将法哲学视为(一般)哲学的一个特殊种类……法哲学与哲学的其他分支相区别,不在于其有什么特殊性,要害是,它以哲学的方式去反映、讨论法的原理、法的基本问题,并尽可能给出答案。通俗地说,法哲学是法学家问,哲学家答。因此,一位训练有素的法哲学家必须兼通法学和哲学两门学问。”〔18〕另外,德国《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对法哲学的解释也证明了这一点:“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科,它以一定的方式,有系统地从事法律和哲学的一般原理(意义和目的,起源和效力)。法哲学在伦理学、逻辑学、认识论、心理遗传学、社会人类学、理智理性的观点之下和在历史观点之下研究法律。然而,它是以一种抽象推理的或凭借经验获得的公正观念为基础的。撇开法律观念,法哲学就成为纯粹根据经验进行比较的‘一般的法律学说’,成为‘形式的法学逻辑’或研究法律的逻辑结构(形成,继续发展,内在解释)的‘法学理论’”。〔19〕国际法理学和法哲学会刊《法律与哲学》指出:“法哲学意味着对法律进行的具有法律知识内容的哲学思考,或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20〕法哲学用语自产生后在北美洲、拉丁美洲和亚洲广为传播。〔21〕日本学者穗积陈重当年在翻译rechtsphilosophie时,嫌“法哲学”译法的形而上学气息过浓,而译为“法理学”。受其影响,中国人最早接受的也是“法理学”一词。台湾学者洪逊欣认为:“关于法及与法有关事项根本问题之研究,似应以‘法哲学’命名之。但在详察之下,余认为:‘法理学’之名辞,至少在现代吾国,仍为最允当。盖在我国古籍中,殊未见有‘法哲学’一词。”〔22〕洪氏亦自承认,“法理学”之名辞所指学问,实质上系外国学者所谓法哲学。他对法理学的界定是:“法理学系社会哲学之一特殊部门,乃综合研究关于法本身及法学认识活动之根本原理者也。”而法理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为:法价值理念之探究、法概念之确定及法源之研究、与法学尤其法科学研究方法之检讨三种。〔23〕综上可见,法哲学概念的使用地域色彩很浓。在这个用语的域外传播过程中,不同国家、不同文化和法律传统的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德语法哲学用语用法的初衷已经不同程度地被改变了。
法律科学
“法律科学”也是个与法理学相关的用语。在英语世界,人们最早可以找到的一本主要研讨法理学内容的著作是阿莫斯(Amos)的《法律科学》。而20世纪初期一些法学家的论述也有采用“法律科学”的名称。并且此时“法律科学”一语已经占据法理学讨论的前沿。法理学在英国曾经一度被认为是分析法学,“法律科学”一语此时亦被认为实质上相当于“分析法学”。而德语之“法学”或者“法律科学”意即对法律之内在结构及其更为广泛概念的分析。〔24〕德语中与法理学相当的jurisprudenz就是法学,就等于德文中之Rechtswissenchaft。〔25〕不过,随着社会学法学的兴起,上述研究进路已经不能满足法学家们对法律科学采取经验主义研究的需要。因此,在法律科学一语的旧的用法(即法律规范和概念的分析与综合)基础上,形成了新的用法,即指对人的社会行为研究的经验科学。还有一种观点对法律科学的理解较为宽泛。如当代芬兰法学家阿尔尼奥(AulisAarnio)认为,法律科学的家族包括法教义学、法社会学、法的历史研究和法的比较研究。〔26〕《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法律科学的界定是:“有时称法律的科学,或广义上的法理学。指从哲学的、历史的、比较的、评注的和其他各个角度对法律的和有关法律的发展、变化、制定、评注、运用的系统化了的和经过组织加工了的知识。同其他科学一样,它主要有二大分支,即纯法律科学或理论法律科学……;应用法律科学……。”《牛津法律大辞典》还把法律科学的主要学科划分为7个部门,即法学理论和法哲学;法的历史和各法律体系的历史;法的比较研究;国际法;超国家法;各个地方可以被确认为独特体系的国家和国内法;附属法律的学科。在当代法学研究背景下,“法律科学”一词被赋予了更为广泛的内涵。其实,在以前,“科学”一词乃是一个冷峻的拉丁语用语。而“哲学”则是个热烈的希腊语用语。如今这种热情已然消退,只有很少人还在尊崇“哲学”,而更多的人推崇和钟情使用“科学”。〔27〕然而,法律之与科学相系,法学是否及在何种意义上是一种科学?其实,这个问题早在16世纪就被哲学家们和法学家们考究过。“当时一般科学学说的状况,自然对法学中的讨论不无影响。随着科学学科的不断专门化,虽然这种影响不是必然地失去了意义,的确失去了不言而喻的性质。”〔28〕法学的科学性之争端,首先源于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科学概念。围绕着法学的科学性,人们看法各异。如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的界定:“法学是关于法律的制订、实施、研究及教育等领域的各种科学性活动的总体。……法学确实是一门科学。”〔29〕法学显然不会是一种类似于自然科学那样的科学,这一点已经成为当代西方法学家的一种共识之见。对于法学的学科属性,学界依然有不同看法。如德国法学家科殷认为:“概括地说,人们将必须把法律科学称之为实践的人文科学,称之为应用的人文科学,它接近各种社会科学。”〔30〕意大利学者VittorioVilla则认为法律科学介于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31〕近年来,我国学者对此问题亦有一定的研究。国内学界有一种强有力的观点,将法学主要定位于社会科学,试图努力推动法学的经验研究和实证研究,推动法学与其他诸多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研究。〔32〕不过也有学者认为,〔33〕法学的主流与基础是规范法学,正宗的法学是规范实证的法学。规范法学是作为职业知识的法学,所要研究的是“法是什么”;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即社会法学所要研究的是“法实际上是什么”;而(新)自然法学所要研究的是“法应当是什么”,因而具有人文科学的属性。在当前中国法学现状及背景下,这种观点较为令人信服。可以说,法学首先以规范法学为典范,同时兼具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属性。
法律理论
诊所式法学教育作为一种教学方法,有着悠久的历史。美国最早的法学教育就是诊所式,即学徒制,让未来的律师在执业律师的办公室“阅读法律”的学习方法。这种方法是从英国一种给有经验的执业律师做书记员的做法上发展而来的。但在法学院设立诊所则是在2O世纪6O年代才兴起于美国。所谓诊所式法学教育,就是通过法律诊所的教师指导学生参和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培养其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意识观念。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体制变革及其转轨变型,带来了中国社会各个领域的革命性变化和发展,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亦不例外并已具有深厚的现实基础。作为一种舶来的新型教育模式,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还处于边缘地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法学教育怎样界定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学教育中的应有地位,并将其正式纳之成为其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呢,即完成“本土化”过程,这是我国现行法学教育不得不面对和思索的新问题。
一、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法理基础
一项没有理论支撑的制度是人治社会的产物,势必经不起实践的考验而走向消亡,法律发展的整个过程已清楚地证实了这一点。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制度的出台首先要经得起理论的反复推敲。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舶来的新型模式,对于该法律教育模式的本土化有着深刻的法理基础摘要: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引进体现了法律移植和法律本土化的关系。
对于移植的概念,从生物学上讲,是“将身体的某一器官或某一部分移置到同一个体(自体移植)或另一个体(异体移植)的特定部位而使其继续生活的手术。一般是为了修补机体的某一缺陷”[1],“来自同种动物另一个体的器官或组织的移植称为同种异体移植,除非采取非凡办法来控制排斥,否则这种移植物一般均被排斥”[2]。可见,同种异体移植尚且被受体物所排斥,那么,异种异体移植只能更甚之。就现阶段我国所正在进行的法律改革和发展来看,法律移植恰恰属于一种“异体移植”,即“自觉或不自觉地把注重力的重点放在具有较高生产力和先进管理经验的、充分反映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西方法治社会的法律资源之上,而审阅中国和西方的法律传统和社会目前状况,而且有介于同种异体移植和异种异体移植的趋向,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更偏重于后者。”[3]因此势必增加法律移植的难度。所谓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和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4]法律移植是国家及民族交往中必然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也是自古至今普遍存在的现象。假如说在古代,法律移植受地理因素、交通工具的限制,只能局限于地理位置邻近的国家或民族之间,那么在当代,法律移植已成为一种不受任何地域限制的全球性现象。在当今世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都存在着大量的法律移植现象,法律移植是法律文化传播的一种最直接、最明显、最有力的途径。所谓“本土化”,意指在法律移植时,应让受移植法律经过合理的处理和嫁接,使其能渗入到移植国国民的血液当中,进而得到有机的整合,本土化就是法律移植本土运动的过程。本土化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在现代化建设的时代,对于“体现人类法律文明前进方向的外域法律文化的有益因素,无疑应当加以吸收和采纳,以便使当代中国法律发展和全球法律文明的通行规则接轨沟通。“闭关自守,盲目排外,只能导致法律文明进步张力的丧失”[5]。诊所法律教育的引进和建设新问题,亦是如此。二、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可行性
作为一个西方舶来品,诊所法律教育进入中国时间虽然不算很长,但实践证实,诊所法律教育的引进对中国法学教育改革是一次有益的尝试,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给身陷困境的中国法学教育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任何法律都不是非背景化的普适制度,[6]法律教育也不例外。诊所式法律教育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法学院,主要是对于当时的美国法学教育制度中的某些缺陷的一种反应。这种法学教育的模式之所以被称为“诊所”,是因为它汲取了医学教育模式的经验,即医学院的学生通过有经验的医生的指导而获得有关护理治疗病人的医学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强调从实践中学习,最为理想的就是学生在诊所老师的指导下,参和处理真实的案件,而从办案中学到大量的重要的其无法仅仅从抽象的课堂案例分析中学到的重要技巧和法律思维。目前,拉丁美洲、西欧、东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南亚的尼泊尔、印度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已经广泛而成功的应用了这种教育方式。非凡是20世纪90年代,诊所式法律教育已经成为东欧、南非等国家和地区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顺应世界法学改革潮流,中国部分高校教师在经过充分的探索、探究和论证后,自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十余所高校在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的同时,各自依托学校成立了法律诊所。截至2006年5月,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共有委员单位47个。尽管在现阶段在中国大量的推行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尚有非常大的困难,如传统课堂教学思想的束缚,运转资金的来源有限等等困难,但这种新模式在我国法学教育体制中的运用和推广是有着可行性的,理由如下摘要:(一)从诊所法律教育的自身价值来看其本土化的可行性。
1.从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价值来看——拓宽学生视野,加深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而这种价值恰恰体现了我国法学教育的教育目标。诊所法律教育的互动式教学、模拟教学等方式,以及在指导教师的监督下独立办案等,给学生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学习空间,使他们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和把握所学的专业知识,理解法律、事实和证据三者之间在实践中的关系,并学习如何将他们联系起来。在案件的过程中,学生们发现理论对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但仅把握理论是不够的,还需发现事实,将事实转变为可获得承认的证据,并对事实进行法律分析和法律评价,使法律准确地适用于案件事实。同时通过办案,加强学生对现实生活的复杂性的评价和熟悉,促使学生了解社会,提高对复杂事物的判定能力。
2.从诊所法律教育的社会价值来看——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而这种价值有助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方略的实现。在法律诊所中,学生的一般是法律援助案件,为社会弱者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有助于推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程。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说摘要:“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若要建立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法律诊所通过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通过人和人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最终维护了他们的权利,久而久之,受助者就会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崇高,因为法律是自己权利的守护神,心中对法律的敬意油然而生,这样便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仰。
(二)从我国引进和推广诊所法律教育的现实需求来看其本土化的可行性。
1.是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需求。各国现代化的历史经验证实,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首先要从保护弱势群体做起。[7]法律援助和诊所法律教育关系密切,它们往往交织在一起。中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已取得不小的成绩,可是任重而道远。中国仍有许多案件需要经过法律援助来解决,可是能通过法律援助来解决的却只有一部分。据统计,我国每年大约有38万余件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办理,其中绝大多数需要律师提供帮助,可是按每位律师每年办理1至2件案件来计算,现有的10多万位律师只能办理10多万件此类案件,缺口很大,这为诊所法律教育留下了用武之地。通过诊所法律教育的推进,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素质,另一方面又有利于法律援助,都有助于促进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现在,中国正需要发展法律援助事业,使更多的贫困人士能得到法律援助,得到法律救济,实现社会公平,从而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2.是克服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弊端的需求。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我国法学教育确实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法学院校及法学在校生人数都有了成倍的增长。但在实践中,传统法学教育存在仍存在不足之处摘要:中国传统法学教育是一种以教师为中心,注重单方面传授知识的教育方式,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忽略学生应用法律能力的培养;缺乏对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等,由此浪费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造成国家财产的智力性浪费。而在诊所法律教育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老师和学生,大家都是具体案件的承办人,所有教学内容都是围绕着学生由一个被动的听课者到一个主动的办案者的身份和技能的转换和提高而设置的,教师只是指导者,这样就可最大限度地调动起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也由此培养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和综合判定能力。
三、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障碍和其本土化的推进
(一)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障碍
尽管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引进对于改革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起到了一定的积极功能,但是,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的引进并不意味着要彻底抛弃传统的教学模式。相反,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应和传统的教育模式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即便是在其发源地美国,诊所式教育也没有取论性的教学和案例教学,而是被用来开发学生的思维和法律逻辑能力,使其知道如何在实践中学习和应用法律。况且,作为一种舶来品,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引进和发展必须经过认真地整合和规范,“本土化”后诊所式法学教育才能真正地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服务。从目前我国部分法学院的诊所课程实践来看,诊所式法学教育在中国的不适症是比较明显的,主要表现在摘要:
1.观念障碍
我国法律自清末师承日、德后,法学教育模式更是受到大陆法文化环境的影响。大陆法系教育习惯采用讲座式的教学模式,一开始就强调法律的概念性、抽象性、逻辑性、理论性、科学性,而法典也为这种教育模式提供了形成的材料。[8]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也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灌输,轻视解决实例的法律分析方法,认为只要把握了系统的法学理论、法律条文知识,碰到现实的案例就能迎刃而解。观念上的这种熟悉,将导致学校管理层不愿意投入经费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等其他法律实践教育,教师也不愿花费时间和精力在被认为惟有操作性,没有理论价值的职业练习上。
法律诊所教育自诞生时起,就是培养律师执业技巧的,这和美国的法官都来源于执业律师的制度有关,美国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一般是从律师做起,法学院只需练习学生的律师职业技巧。我国法学院(系)主要是是为公、检、法、司等部门培养法律人才,法科学生有很大一部分要进以上机关工作,而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也不是从律师队伍中产生,从事律师的仅是部分法科学生的选择。所以,以练习律师的职业技能,培养律师思维、律师职业道德为宗旨的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开展,可能得不到法学院(系)领导和教师的应有重视。2.经费障碍。
美国目前的诊所式课程是在福特基金的支持下开展的,在我国由于诊所法律教育项目是舶来品,而且是首先基于外来基金资助在我国启动,因此,来自国内大学本身的经费支持还相当有限,甚至短缺。和传统法学课程不同,诊所法律课程除了需要通常上课的教室之外,还需要具体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需要雇请管理人员运作整个法律诊所的所有行政事务,这些都在诊所法律教育项目的开展经费之内。“法律诊所”所受理的案件基本上是法律援助案件,是没有费收入的,相反,学生每一个案件,需花费交通、通讯、文印、餐饮等费用约数百元。因此,一旦外国基金的支持减少或撤销,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国的发展将受到局限。
3.师生障碍
从诊所课程的地位来看,我国的诊所课程基本上属于一种探索性的实验课,学生参加该课程和其学分并没有多大的联系,教师教授该课程属于一种非正式的专业教学。然而,学生在参和该课程时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远远大于其在传统课堂学习中所花费的精力和时间,从而可能影响其所谓的必修课的学习。诊所教师和传统的法学教学教师的要求是不一样的。诊所教师不仅要有扎实、系统的法学知识,还要有热练、老道的法律职业技能和乐于献身法律的法律职业责任心和职业道德。从我国目前的高校教师来看,大多教师是直接从高校到高校,能够把握和熟练操作法律职业技能的教师是比较少的,至于完全符合诊所教师要求的教师则更少。因此,我国高校现有的教师要适用诊所式教学,就必须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预备课程、联系案件,指导和练习学生,这必然会影响其科研和相关的职称评定。
4.案源障碍
从诊所的法律地位来看,美国的法律诊所可以直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而我国目前的法律诊所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它既不是律师事务所也不是法律援助机构,因此,只能以公民的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这对于接受更多的案件来提供给学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从而将导致诊所案源不足的情况.
(二)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完善和推进
作为一种舶来的形式,如何更好地吸收诊所法律教育方法的优点来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教育改革添砖加瓦,这是一个艰难的本土化的过程。其在我国目前遭遇的种种障碍,仅仅是继受和整合过程产生的不适应症。在法律职业教育观念普及法治社会需求大增长的背景下,只要我们找准症结,循序解决,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一定会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教育改革贡献力量。笔者认为完善和推进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有以下办法摘要:
1.转变观念。
转变法学教育观念,进行法律教育模式的改革,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法治发展的需要,更是我国法律服务国际化的需要。明确我国的法律教育重在培养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人才,而且是具有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心的高素质的实用人才。中国的法学教育的缺陷不在于基础知识教育,而是在于能力教育和法律技能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给法律实践教育改革提供了很好的路径,虽然法律诊所教育重在培养律师职业技能,但在法律职业中没有比律师职业更为复杂多变的了,可以说,律师职业技能包容了其他类型的法律职业技能,所以,法律诊所作为法律职业技能的练习平台,作为法律实践的场所最合适不过。只要教育管理层和教师的法律教育观念转变了,法律诊所建立的困难和障碍就轻易克服得多,诊所式法律教育就可以在全国法学院(系)得以普遍实施。
另一方面,通过教育管理部门和司法管理部门的协调,要尽快明确法律诊所的法律地位,即明确法律诊所作为一种法定的法律援助机构之一。这样可以明确学生案件的身份,明确其作为人的责任,同时也明确学生和诊所案件中的责任,这也有助于提高当事人对法律诊所的信赖,从而解决了案源不足的新问题。
2.多渠道汇集经费。
经费新问题是制约诊所法律教育开展的重要因素,稳定的经费来源对于保证法律诊所的持久性也是十分重要的。首先,学校管理层应从有限的教育资金里拿出一部分,支持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持续开展,采取办法鼓励教师参和诊所教学。其次,通过政策将法律诊所定性为一种法律援助机构,明确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费提供义务,即使是部分的资金提供义务,这对于解决校园法律诊所经费不足的困难是有很大的帮助。再次,应争取国内外各种社会资源的资助。诸如法律诊所和政府的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密切联系和合作,发挥舆论的力量,宣传法律诊所教育目的,让社会熟悉、知悉法律诊所,一可增加案源,二可接受社会捐赠,筹措诊所教育经费。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诊所法律教育教学中,师资队伍建设至关重要。笔者认为首先,学校应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从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教师中选任法律诊所教师,甚至可以布置部分具有执业律师资质的教师专门从事诊所法律教育。其次,从事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师的职称晋升应不同于法学院其他教师。这点我们应借鉴美国的经验。从美国的诊所法律教师队伍来看,其构成基本上是从法学院原有的教师队伍之外另行聘请有丰富实务经验并热爱法学教育的律师,而且大部分诊所教师是专职的,无须承担诊所法律课程之外的其他法律课程,在职称晋升上亦有不同于法学院其他教师晋升的评价指标。[9]再次,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师也可直接聘用有经验的律师、法官和检察官来填充到诊所法律教育的师资队伍中来。
参考文献摘要:
[1]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第49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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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进文.法律移植社会环境下的文化认同[J],河北法学,2002,(增刊)。
[4]张文显.法哲学范畴探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第269页。
[5]公丕祥.全球化和中国法制现代化[J],法学探究,2000年第6期。
[6]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第92页。
1.1大教材观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十分广泛,既要研究医学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规范和范畴体系,又要研究在医疗卫生机构应用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如医患关系问题、医疗卫生资源分配问题等,还包括医学科学所特有的道德问题,如人体试验、器官移植、克隆等。因此,内容涉及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医学伦理学教学仅仅局限于教材是不够的,不能满足学生日益增长的求知欲,不能有效培养学生多方面的能力。医学伦理学研究内容的开放性决定了要以一切适合的素材作为教材,包括课本、报刊杂志、新闻媒体的相关热点、相关的影视作品及医学人文著作、临床案例等,其根本特点是课堂教学的目的不是把教材的学习当成唯一的学习任务,而是把能力的提升、知识的积累、素养的积淀作为教学的目的。例如,大多数教材对知情同意权的论述主要为知情同意权的概念及理论上如何应用,缺乏与现实应用对接的桥梁,也不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因此,在介绍患者知情同意权这一应用性较强的内容时,要应用一切有价值的素材,包括通过教材以了解其理论应用、相关的学术论文以了解学术前沿及动态、影视资料如《死亡工厂》以明白知情同意权的起源、医学临床领域出现的一些典型案例,以使学生更直观生动地了解其临床应用。在介绍其他内容时,同样需要将一切与之相关且有价值的素材引入课堂,一方面使学生掌握相关内容的全方位的理论介绍;另一方面由于理论与实践往往有差距,进而通过多种素材的结合生动地呈现其在现实中的应用,以提升医学伦理学的教学实效性。
1.2大课堂观大课堂观就是打破传统的有限课堂的时空观念,立足课堂并超越课堂进行学习。通过上述对医学伦理学教学目标的介绍可以看出,与医学专业课相比,医学伦理学的教学目标更多的是培养医学生理念、素质、价值观、情感等更为柔性的素质,这些素质的提升需要的不仅是理论知识及实践技能的传授,更需要的是循序渐进、润物无声般的人文氛围的熏陶。如果只是局限在一个学期固定的教学时数中,远远达不到教学目标。因此,在教学安排上,不能只以课堂为医学生唯一接受医学伦理素养培育的基地,而应当贯穿于医学生整个学习阶段。笔者认为可分三个阶段进行:(1)医学生在基础学习阶段:以讲座形式进行启蒙教育,内容主要为希波克拉底誓言、中国医学生誓词、对生命的敬畏、对生与死意义的求索等思想教育,以端正学医的动机和学习目的;(2)医学生进入临床学习阶段:开展理论教育及实践教育,即多种教学方法并用进行医学伦理学的医德、临床决策能力、生命高新技术应用出现的伦理问题等内容的教育,并进行专题讨论;(3)医学生进入临床见实习阶段:加强实践教育,以床边教学、案例分析、调查讨论等形式,提升医学生的临床决策能力,使医学伦理学的理论、规范在学生动手亲身实践过程中内化为其生命过程的一部分。
1.3大教法观教学有法,但无定法。大教法观是打破固定的教学模式,改变课堂的程式结构,倡导学生自主学习,鼓励教师个性化教学。按照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内因(自我教育、内心陶冶)是变化的根据,外因(外部约束)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因此外部教育和约束归根到底要通过学生自我教育才能产生教育意义。道德准则只有被学生自己去追求、获得和亲身体验的时候,只有当它们变成学生独立的个人信念的时候,才能成为学生的精神财富。医学伦理学教学要运用一切能提升医学伦理学理论与实践教学效果的教学方法。理论教学如CBL教学法、PBL教学法、叙事教学法、故事引入法、模拟讲座法、专题论辩法等,减少说教式的灌输,以增强学生对医学伦理学课程的兴趣,从而促使医学生在社会交往与实践中进行自我伦理教育;实践教学方面要引导学生走向社会,走进大课堂,创设更多接触患者及医疗工作的机会,让学生带着问题,有目的地开展各类专项调查。调查可以是座谈式、访问式、问卷式等,让学生深入到医疗实践中去,与医务人员、患者和社会人群直接打交道,根据调查目的搜集第一手资料,掌握实际情况。目前国家级、省级、校级鼓励大学生参与到创新及科研的课题中。医学伦理学方面的选题可以共同讨论,在指导教师的引导下鼓励学生分组调研,将调研结果汇总整理并分析,写出调研报告,尽可能使每个学生都感受并了解到医疗领域的问题所在。我校思政部每学期组织1~2次实践教学活动,教学活动的基地选择一般会倾向于红色革命基地、基层医疗、基层教育等。医学伦理学的教学实践也可以借助这个平台,使学生将抽象的理论具体化、形象化。此外,还可以开展暑期“三下乡”活动、义务支医活动等,使学生通过亲身感触,加深对教材内容的理解,运用医学伦理学的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以提升其社会实践能力,使医学伦理学的教学目标得以实现。
在企业经营业务预算中,成本预算是最基本的预算。在实际预算编制过程中,由于企业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成本管理基础工作薄弱等条件限制,使得企业成本预算管理陷入了“上下相互扯皮”的泥潭中。对此,本文将以“模糊管理”思想为指导,从而提出成本预算管理的新思路。
1企业成本预算的模糊性:模糊管理思想的提出
在现实生活中,“模糊性”无处不在,比如,人的身高有高与矮之分,但高个与矮个的标准到底是多少呢?高、矮本身就是模糊的概念。从理论上讲,模糊性是一种描述的不确定性,它是事物在性态和类属方面的亦此亦彼性,也就是中介过渡性。事物的“一切差异都在中间阶段融合,一切对立都经过中间环节而互相过渡”,当两极对立的绝对性消失了,这就是本文所提出的模糊性。那么,该如何理解成本预算管理的模糊性呢?
首先,成本管理方法的精确性和可行性之间存在着矛盾,结果的精确性常常以方法的复杂性为代价。以产品成本计算为例。众所周知,产品成本计算是经过一系列归集分配过程而完成的,如原材料、人工等要素费用的分配,辅助生产和制造费用的分配等,在这些分配过程中,企业选用不同的分配方法,其产品成本的计算结果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最精确的计算方法往往是最复杂的。无论多么精确的方法,对处于不同环境、不同行业的企业会产生不同的效用。因此,科学的成本管理方法应是精确性和可行性兼顾的方法,如果把复杂的模糊的事物人为地精确化,这势必降低成本管理方法的可操作性。
其次,企业所生存的环境,可以说基本上是一个模糊的环境,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接触各种模糊事物和信息。因此,企业要实现费用预算的精确性管理也是不现实的,企业在实施预算管理时,还要综合考虑其具体情况,如生命周期发展阶段、行业竞争、企业文化等,成本预算的确定应以提高员工创造力、最大发挥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为前提。
2企业成本预算模糊管理的具体思路
成本预算的模糊管理与一般管理的最大区别在于其管理方法的特殊性。具体而言,它有以下特点:
(1)不是采用刚性的、事前规定的条条框框来限制和约束被管理对象,而是通过柔性的、伸缩性强的原则性要求来潜移默化地调节、影响被管理对象的行为规范。
(2)通过系统整合实现人本管理及其管理目标。这里的系统整合是指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利用技术手段,充分了解管理过程或管理阶段发展变化特征,然后综合运用定量及定性分析方法,对管理过程的性质、发展变化作出判断,并形成相应的应对办法。
(3)采取适用于复杂管理的方法论来进行成本预算管理。其管理方法特点为:一是非优化,即成本预算管理方法不以追求最优化和最高效率为基本原则,而是在吸取科学管理确定性原则和理性的前提下,将不确定性引入成本管理范畴中,使管理更符合客观实际。二是非规范化,即力求使员工在更大的空间,以更大的自由度从事创造性的生产经营活动。
笔者认为,坚持成本预算的模糊管理,企业当务之急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以人本管理为核心做好成本预算编制工作。人是根本,一切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由人去掌握和操作,管理活动的各项职能,管理目标的实现都要通过人的活动来落实,离开了人,管理活动就会失去存在的基础。因此,成本预算管理的关键在于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实行人本管理。在预算编制过程中,上下级预算方案存在差异是不可避免的,这就需要企业按照模糊管理思想要求,对于偏差较大的下级预算方案重点审视其准确性,对于偏差较小的下级预算方案则采取灵活处理的方式予以解决,从而提高下属单位执行预算的积极性。正如某CFO所提及:如果能将企业利润大幅度提高,我欣然接受成本费用预算金额提高的现实。
二是建立柔性管理与刚性管理相结合的成本预算管理模式。就成本预算管理体系而言,企业应以柔性管理为主体。这就要求企业根据具体环境特点使成本预算体制的设计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比如在市场状况不稳定的情况下,企业的制造费用预算可以考虑采用弹性预算的方法;鉴于未来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企业还可以将成本短期预算与长期预算相结合;为避免在成本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短期行为,企业可以考虑采用滚动预算方式,每过一个月,立即在期末增列一个月的预算,逐期向后滚动,因而在任何一个时期都能使预算保持12个月的跨度等。就企业成本预算管理分解、落实责任指标而言,企业应强调刚性控制,特别是月度执行预算,应以刚性管理为主。
中学历史学科中的能力培养虽提出已久,可时至今日,教学中依然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即使在北京的某些市重点学校,学生不能也不会主动思考问题,仍只会记忆一些零散的知识。〔3〕而艾宾浩斯遗忘曲线证明:零散的材料遗忘最快,经过一段时间后几乎可以完全消退。〔4〕这种情况也是导致1989年以来高考材料解析题普遍得分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高考制度的逐步改革,将日益侧重对学生能力的考查。仅从应考的角度来看,加强能力训练和培养也是必要和紧迫的。历史学科应培养什么能力?近年已有不少提法。有学者认为在诸多能力中最紧要的是历史思维能力,即依据历史材料认识、分析历史人物、事件和历史过程的能力,笔者同意这种看法。它不仅适用于考察历史,而且在观察现实、认识社会等方面同样发挥着巨大作用,是做为合格的社会成员应该具备的基本能力,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发展。
教育要培养面向未来的人才,那么它的指导思想就应走在社会发展的前头,需要有一些超前性或前瞻性。鉴于目前教学实践中存在的偏重于教学知识量的多少,没有发挥学生主动性、创造性等问题,笔者在前人研究实践的基础上,对中学历史教学改革提出一点设想:把以讲授法为主的方法逐步过渡到引导、讨论法。
二
引导、讨论法的具体步骤是:课前,教师根据教学内容设计有意义的主题或带有争论性的问题,布置给学生;要求学生阅读教科书有关部分,并到图书馆利用各种资料,如百科全书、小册子以及研究资料等,作好上课前的知识准备;然后有目的地阅读,将注意力集中于与论题有关的内容;最后准备一个提纲或报告。教师在认真钻研教学内容的基础上,也要准备一份计划;设计如何开始讨论、讨论的方法、预计学生回答问题的情况、可能提出的问题、希望学生回答到什么程度……。课上,可由教师作简短的发言,帮助学生了解讨论的性质、内容和步骤;也可由学生提出问题,其他学生发表见解,教师可随时补充。教师在讨论完毕时,从中发现疑难或者有意义的见解,阐明自己的看法,指出讨论中的优缺点。对某些仍有争议的地方,允许保留意见,而不强迫学生接受。
这种讨论式的教学方法能否适用于初中教学?回答是肯定的。初中学生年龄一般介于十一、二岁——十四、五岁之间。著名心理学家皮亚杰在大量实验研究的基础上,证明这个阶段的儿童可以处理各种可能性和假设,进行抽象的、创新型的逻辑思维,〔5〕“他们的思维水平开始接近并达到成年人的水平”。〔6〕皮亚杰的研究说明:儿童的头脑不是“白板”一块,他们是有思维能力的人,经过培养,逐步发展,接近成人。而且,由于儿童对世界充满好奇心,凡事有疑必问,常常能提出种种天真却不失哲理的问题。特别在大众传媒发达、普及的今天,儿童在接受正规学校教育的同时,通过多种信息渠道,还能获得大量的知识经验。在这种背景下,给学生大脑以足够的、合理的、丰富的、能激起他们兴趣的刺激,完全有可能把他们的创造性发挥到最大限度。上海市实验学校经十多年的实验,充分证明了儿童创造潜力是很大的。〔7〕对他们的知识水平和智力潜力,教师应充分估计并积极采取引导措施。
上述讨论法是由学生独立参与探究的学习活动,使课堂教学成为师生多向信息传递、获得创造性认识的过程,而非学生单方面接受教师提供的知识。它具有以下优点。
首先,以学生活动为主,可培养学生学习的独立性。课前准备要求学生认真阅读教科书,查阅参考书,可养成他们从小读书的习惯和查找、搜集文献资料的能力,学会如何获得知识远比教给学生知识重要,而且能使学生从被动地回答问题发展为主动提出问题。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在人的思维发展中至为关键,“思维从疑问开始”。李政道博士也认为:“学习怎样提出问题和思考问题,应在学习答案的前面。”〔8〕而独立提出问题的能力能通过这种课型慢慢培养出来。在解决问题过程中,学生因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思维活动会大大加快,经过思考、提炼,依逻辑关系排列、组合,使松散的知识通过学生加工成为系统并建构成自己的思维方式。总之,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会大大增强,并从中品尝到学习的乐趣,不断积极探求进而推动学习进一步深入发展。这种能力不仅在学校教育阶段需要,从长远来看,对人的一生发展作用甚大。
其次,课上师生间群体性的、自由的交谈讨论,可促进学生智力和能力的发展。寻求交流,既是学生的本能,又是现代生活的必然要求。更为重要的是,通过与他人思想上交流与合作,个体思维才能合成一个连贯的整体,还可帮助学生摆脱心理的“自我中心状态”〔9〕而且从别人那里获得丰富的信息,要经常改变思维角度,能促进思维的灵活性。所以课堂的自由交流,能使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临场应变能力得到全面训练。
第三,这种方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积极的个性心理特征。探究问题需要学生经过动手搜集整理和动脑冥思苦想,脑力和体力高度紧张,这就要求学生有坚强的自信心、耐心和恒心。这种积极的个性心理(非智力因素)可以通过长期训练形成。
第四,学生主动、积极地学习,能大大提高学习效果。根据学习心理学原则,学生自愿参与的学习过程,会进展迅速且学习内容保持率高。“因为学生将知识组织起来,并能随时得心应手地检索知识。”〔10〕在课前准备和讨论过程中,大脑中已有的储存信息,在定向思维不停地刺激下被激活了,沉睡多时的知识被唤醒了,而且以学生活动为主,方法灵活多变,使其大脑皮层始终处于兴奋状态,不易疲劳,学习效果好。此外,学生在非被动情况下更易于记忆学习内容。如果学生每堂课都能在理解中学习,记忆将不再是问题,也不再成为负担,反过来又为能力培养提供源泉。
第五,课堂上师生平等对话,在和谐、自由的氛围下,相互交流甚至相互影响,使教师及时了解学生的真实思想成为可能,教学更具有针对性。发现学生幼稚、可笑甚至错误的看法,正是教师帮助学生形成正确认识、价值观念和人生观,进行思想教育的良好契机,使课堂不但成为能力培养,也是切实进行德育的场所。而有时学生积累的课外知识或突发奇想也会启发教师,使教学更趋完美。
可见,讨论法不但能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还对学生智力、思想品德、个性心理特征的培养和形成发挥很大作用。从实践角度讲,这也是可行的。
北京三级教师朱尔澄数年的教改实践充分证明了启发讨论式教学方法是卓有成效且大有可为的。朱老师于1989—1990和1990—1991学年度在三中和幸福村中学初一做了学年初和学年末的问卷调查:入学时90%以上的学生希望老师课上讲生动的历史故事;而经过一年的启发讨论教学,到学年末,两校都有70%以上的学生选择“师生讨论问题”的课型。短短时间内,学生的学习方法由被动接受灌输到主动讨论学习,发生了质的变化,学习兴趣有了较大提高。而八中超常班学生对她的教学能“启发引导积极活跃”一项的评价高达87.9%,说明对这种教学方法的高度认可〔11〕。需要指出的是,朱老师主要的教学学校三中是一所非重点学校,学生并非高智商的尖子,有些甚至是差生。但在她的启发、引导、信任和鼓励下,学生们热情参与,积极思考,历史思维水平普遍有了较大提高。
朱老师总能设计些带有一定难度的问题,放手让学生思考,鼓励其创新思维,课上常会出现令人惊喜的情况。比如在讲“隋朝开凿大运河”时,她一改过去的讲法,而是出示《中国水系图》,让学生观察出中国水系特点:东部河流多东西流向没有南北流向——需要开凿一条南北的河,然后提出“开凿大运河怎样最省力?”在学生回答“选择经过测量的大河之间的最短距离”之后,她继续启发道:“还有没有更好的法子?”在“全班学生思路不通的情况下,由一个学习较差而且是十分顽皮的借读生打开了同学的思路,认为沟通近于南北流向的天然河流,会大大节省劳力。”〔12〕再如比较“都江堰与郑国渠哪项对秦国利益可能更大?”的问题,许多学生都从水利工程的功能来考虑。这时朱老师启发学生换个角度,看战国示意图,在学生的沉默中,一个学生意识到郑国渠位于秦国都城一带,地处关中,具有重要意义,从而解决了问题〔13〕。类似的教学实例在课堂上几乎随处可见。像这样的学生,我们不能低估他的智力潜能,如果不能被教师发现并引导发展,是十分遗憾的事情。
由于朱老师引导有方,讲究教学民主,能充分调动各类学生的积极性,促进了他们思维水平的提高。《评价唐玄宗》讨论课的成功即是一例。在学生学完唐朝全部历史、具备足够知识的基础上,老师做必要的引发、讲述,学生通过综合分析,自己得出评价历史人物的标准:“看他对历史发展起的作用”,“看他的作为是否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否符合当时人民的利益”〔14〕,进而能辩证地、一分为二地认识唐玄宗在历史进程中的作用,并得出了封建王朝盛衰兴废的一些规律性认识。这节讨论课,训练了学生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方法去观察、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达到了教学目的,充分显示了学生的思维水平和潜能。她的实践也证明了“学生在认识道路上能否取得成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是否相信每个学生的能力”这一研究结果的可信。如果教师们都能尊重每一个学生,正确估计他们的知识水平和智力潜力,多多提供他们主动学习的机会,不剥夺任何学生发表意见的权利,而且能适时、有效地引导、培养学生的思维,有难度、看似高深的问题学生也能迎刃而解,教学目标也就水到渠成。那样,学生能力的培养就真正落到了实处。
三
不可否认,这种教学观念的转变、教学方法的实行不可能一蹴而就,要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逐步实践、摸索和研究。即使在现今从幼儿园—中小学—大学—研究院都以充分发挥创造性为目的的美国也走过一个过渡阶段〔15〕。更何况目前在我国历史教学还受到相当多因素的限制,传统教学观念影响仍根深蒂固,教师能力素质亟待提高,教科书编写尚需改进等等。但培养学生能力是历史教学的要求和发展趋势,为迁就目前的客观条件和学生表现出的实际水平而放弃追求,降低标准,实乃对下一代不负责任。原苏联著名心理学家维果茨基坚信:学生的现有水平与最近发展区之间的动力状态是由教学决定的。只有走在发展前面的教学才是良好的教学。在现有条件下可考虑在一节课教学中采用讲授和讨论相结合的方法。
课前让学生预习教材,阅读教师印发的有关材料和课外读物,课上教师只需讲重点知识,但要精心设计适合学生水平、层次的问题或情境,启发、点拨、引导学生思维。在这里,教师不仅仍处于教育、教学的主导地位,还要求具备更全面的能力。一个好的教师除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外,还应“促进学生自由的、有创造性的人格发展,激励他们热情关注人生的意义以及他们自己生活的质量”〔16〕,而不是那些讲得或背得最好的老师。理论上如此,实际上学生也喜欢能引发讨论的课堂教学。学生的这一转变和需要应成为教师不断探索提高、改进教学的动力。
也许有人会提出:这种讨论课要花费师生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比起讲授法它很不经济。不错,可殊不知使相当多学生不用多动脑子就能学会一些知识的教学,会使他们的智力处于停顿状态,不仅不利于学生智力发展,而且还会压抑一部分智力发展较好的学生。如果一学期只搞一、二次讨论课,它的“费时费力”比较很明显,可经常不断地采用这种课型,学生的阅读、查阅工具书、发现问题、组织材料、撰写报告及课上表达能力会不断进步,随着各种能力运用越来越熟练,花费时间会越来越少,各项学习任务的完成会越来越好,越来越快。从长远来看,讨论法不论从时间和效果来看都是很经济的。因为它能在有限时间里培养学生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和动手实践能力。
这种方法会不会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平心而论,学生负担重主要是因为要做太多的重复性的、枯燥的、搬运工似的作业。他们不感兴趣,心理负担就重,记忆负担也重。而且现在有不少学生把太多的时间和精力消磨在电视和游戏机上,却把读书、功课挤入有限的时间中。以上原因相互作用,导致了课业负担沉重的结果。而讨论法这种主动探索、创造性地学习,充满乐趣,能极大满足学生的求知欲、成功欲和表现欲;况且历史课每周只有两次,只要拿出一个小时用于读书,从中能获取大量有用的信息,为自己的学习打通道路,读书之乐自然而生,读书就会成为一种爱好,一种生活需要,而非强制和压力,也就不再成为负担。
如果每位历史教师从初一开始有意识地培养学生养成科学思维的习惯,打破思维惰性和定势,久而久之,随着学习内容的增加,范围的扩大,特别是接触到世界史后,视野会更广阔,学生就会提出更丰富更深刻的问题;学会正确分析、思考问题,就能够积极面对现实生活和未来社会,无论将来从事何种工作,都会对社会做出贡献。从这个角度讲,历史学科在提高全民族素质方面具有其它学科不可替代的长处,这正是历史教育重在培养能力特别是思维能力的重大意义之所在。
应该承认,这种讨论式教学法存在着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如何使学生在学习各阶段之间妥善衔接,推动能力不断向高层次发展,不同年级,不同层次学生思维水平究竟达到何种程度等,这些都需要进行科学的研究和测试。但无论有什么困难,采用何种方法,培养学生能力,提高思维水平是历史教学的当务之急,希望这一目标能在教学实践中切实落实。*
注:
〔1〕杨振宁博士说:泰勒几乎每天都有10个新想法,其中9个半是错的,但每天半个新想法积累起来,足以使泰勒获得巨大的成功。见《长江日报·下午版》1995年6月13日。
〔2〕《计算机世界·教育专版167》1995年5月10日。
〔3〕笔者在中学实践及听课、调查所得。
〔4〕(日)山内光哉编著《学习与教学心理学》教育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28页。
〔5〕(瑞士)皮亚杰著《发生认识论原理》,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52页。
〔6〕俞吾金著《问题域外的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14页。
〔7〕见恽昭世主编《走向未来的学校》,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8〕李政道博士北京答记者问,《科技日报》1995年6月25日。
〔9〕〔10〕皮亚杰著《皮亚杰教育论著选》,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前言第12页。
〔11〕朱尔澄《从情理交融到历史思维》,北京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31页,140页,143页,48页。
〔12〕同注〔11〕。
在苏教版高中一年级的英语语法时态——“现在完成进行时”的学习中,教师a给出下面几个英语单词词组:havedone、havebeendoing、will/shall、sincefor.教师b给出下面几个句子:(1)TheChinesehavebeenmakingpaperfortwothousandyears.(2)---Sorry,I’mlate.Haveyoubeenwaitinglong?---Yes,I’vebeenwaitingforanhour.(3)IhavenotbeensleepingwellsinceIreturnedhome.教师a列举词组的目的在于通过词组搭配,激发学生对现在完成进行时的知识点的回忆。教师b则是通过具体语境和词组搭配帮助学生更好的掌握现在完成进行时的应用情况。教师a的支架方式不利于激发学生对知识点的回忆,而教师b通过典型句子例举,促进学生积极参与,帮助学生更好掌握现在完成时态的应用。
2.巩固语法知识的“支架”应用
在高中英语语法学习中,要求学生对语法知识掌握牢固,以便于以后的英语知识学习,打好英语良好基础。在巩固语法知识的过程中,支架理论的应用要准确的掌握“脚手架”的搭建,即为学生创建一个良好框架,再进行问题情境的引入,以帮助学生实现问题解决。例如,在学习现在完成时的过程中,教师a给学生这样一个画面:一个怀孕的妈妈,教师b给学生的图片是:两个小孩的对话场景,并画出游乐场。通过画面支架作用,引导学生正确应用现在完成时。对第一个画面学生在现有的语境中教师没有提供充足的信息来明确自己的意图,因而学生无法推断哪个假设才是最佳关联;对第二个画面教师从学生的认知实际出发,借助关键词来“明示”学生,这样不管是程度好的学生还是程度一般的学生都能识别教师的设计意图。这个过程说明在“支架”的过程中掌握好学生的认知程度,符合学生知识能力。
教学效率=教学产出(教学效果)
教学投入
而教学投入的直接表现是师生双方时间、精力的投入,可见要提高教学效率,先有教师的教是远不够的,还必须有学生的配合,而这两者结合的好坏,就是提高教学效率的关键。
二、研究的目的:
本课题研究的目的,是从宏观角度入手,改变传统的教育方法,运用现代的教学方法,变原先教师学生的单向交流模式为教师=学生的双向交流活动,在教师"教好"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学生学的积极性,实行教法,学生的整体化改革,从而提高课堂效率。
三、研究的理论依据:
1、教学活动的成效首先取决于教学中人际关系的正确处理,教学中正确的人际关系是相互制约的互动关系,这是交往双方各以对方活动来调节自己的活动,使双方的活动不仅是同步的,而且是高度协调一致的关系,因此,必须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
2、教学活动的协调性取决于教学双方共同遵循学习的规律性,在遵循学习规律的基础上实现教依据学,要学教于导的相互制约性,教师的教只有依据学习规律才能对学生的学习发挥主导作用,学生的学习只有在正确的指导条件下,才能有效地发挥主动作用,获得最佳效益。
3、教学是一种人际交往活动,其目的在于通过经验的传递使学生头脑中建立起一定的心理结构。
四、研究的内容与操作程序:
1、建立情境教学法:
情境教学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陶冶功能和启迪功能。众所周知,人生存在社会上,就必然要受到一定社会关系的影响,"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情境教学,是教师寓教学内容于具体形象的情境之中,如榜样作用,生动形象的语言描绘,课内游戏,角色扮演,诗歌朗诵等等,这些都会对学生起到潜移默化的暗示作用,通过它来陶冶人的情感,净化人的心灵。
情境教学中的特定情境,提供了调动人的原有认知结构的某些线索,经过思维的内部整合作用,人就顿悟或产生新的认知结构,情境所提供的线索起到一种唤醒或启迪智慧的作用。比如还处于某种问题情境中的人,会因为某句提醒或碰到某些事物而受到启发,从而顺利解决问题,因此,情境教学有利于锻炼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培养适应能力。
2、情境教学法的使用:
①为学生创造愉悦轻松的体验。教师在注意肯定思维的"过程"和"结果"同样重要,这样就可以使学生把思考和发现体验为一种快乐,而不是一咱强迫或负担,教师要在轻松愉悦的情境或气氛引导学生产生各种问题意识,展开自己的思维和想象,寻求答案,分辨正误。
②要在师生的互重互信下充分发挥学生的自己性。良好的师生关系是情境教学的基本保证,只存师生间相互信任和尊重,教学活动才能顺利展开,而也只有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和"自我评价"培养学生的主动精神和创新精神,才能有效地发挥学生的主导作用。
③要注意调节学生注意力,使他们达到集中与轻松并存的状态。这种状态在暗示学生称为"创作力的假消极状态",这时,人的联想自由驰骋,情绪随意起伏,感知在暗暗积聚,技能在与日俱增。
3、坚持"自学"与"导学"相结合:
①"自学"强调学生学习的主体性是启发式教学思想的核心,后以在教学中,一定要强化学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创造条件让学生动运用多种感知器官自主地学习。可以适当地指导学生进行"自读、自问、自查、自测、自结"。
自读自问主要用来预习新课,在自读的基础上可进行几个自问:如:①文章的段落如何划分?②段与段之间有何联系,有何标志?③课文中有哪些值得注意的精采的语言?④从这篇范文有哪些是值得借答的?"自查、自测、自结"主要用于课堂讨论,课堂讨论是为了进一步解决文章的重点难点,读者讨论预习和教师提问中的各种问题,也是同学检测自己能力的时候。学生在这里既可以使自己的设想答案得以肯定,又可以解决许多不能解决的问题,用于自我总结。
②"导学"教学是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组成的双边活动,在这个活动中,教师起着主导作用,教室就好比是一个舞台,教师在这儿兼任"导演"和"演员"的重任,在这里,教师应充分发挥自己的艺术才能和主演表赋,彻底提"满堂灌"的困境。
①善于课堂提问:孔子说:"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课堂提问是集体学,习中引起互助活动的刺激,它有利于学生之间相互启发,共同提高。
A、分析教材,受教材要求为教学问题,语文教材常将教学要求编写成课后思考题,这些思考练习题,问题性作业表明了教材的重点、难点,教学中扣紧这些设计问题情境。
B、分析学生,教学者应从学生的角度设问,估计学生掌握新知识可能出现哪些不懂的问题,善于在教材的重点或懂理不学不透的地方设问。
C、要注意分层提问,要注意不同的教学对象的提问的侧重要有所不同,不能对好生差生问同一个难度的问题。
②要善于提出学习要求,善于指明重点。
教师要善于根据课文的不同特点,提出具体的不同的要求,每一次提问都
必须以落实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为要旨;要结合教学内容,针对教学的重点,难点精心设计几个关键性提问。
③要善于组织讨论与评讲小结。
教师在组织讨论时,要对讨论哪些问题,用什么方法讨论作具体指导,指导完毕后,要进行必要的评讲小结,给学生以肯定自我的机会。
4、建立立体化的教学结构。
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现象,这个现象不应该局限于课内,这应该与课外、校外相结合的,与将教学外向纵深延伸,向课外延伸;培养出开拓型,创造型人材。
①教育目标要立体化。
在德育方面,不仅要培养他们爱祖国,爱人民的品质,还要培养他们科学的价值观,在智育方面,不仅要培养他们学习的应用能力,还要培养他们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体育方面,不仅要使他们有健全的身体素质,还要培养他们为人类解放奋斗的精神。
②教育途径的立体化。教育途径要多渠道,除课堂教学外,还要进行课外教育,如开展第二课堂,开发科技活动,兴趣小组活动,举办各种讲座、竞赛、展览等,还可以进行校外指导,由家庭、社会配合,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卫生等方面的教育。
③教育方法的立体化。在目前的信息时代,应充分利用电教媒体,有效地使用电脑、电视、录音、录像,甚至电脑等媒体教学,使教学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直接表现各种事物和现象,充分感知教材,还可使抽象的东西受成具体的东西,便于学生理解和记忆。以上各种研究内容表述为程序为:提问校内第二课堂
自学导学讨论情境教学法情境教学法小结校外
(课外)(课内)(课外)
五、研究的方法:
本课题准备采用比较法,因为比较法可以把所研究的个别事物,纳入广阔的背景中,从而更好地提示教育有普遍规律。把所教两个进行班分别列为实验班(初二(3)班)和对照班(初二(1)班),并分别把两个班的同学划分为A、B、C三档,以实验班的B档同学为实践研究的基准点,进行实践研究。
六、研究的效果及对效果的分析:
实验前实验后
A档平均成绩
“就如同一个人不可能从他房间和生活中排除至关重要的空气一样,伦理因素也不可能从司法(正义)活动中被排除出去,而正义是一切民事法律的目标和目的。”[1](P39)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而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是司法行为的最终追求,也是司法伦理的最后目标。然而,据社会调查,人们对国家司法人员的表示“非常信任”的占5.98%,表示基本信任的占31.6%,表示不信任的占16.6%,表示不很信任的占20.95%,还有表示因人而论的占30.76%[2](P274)。人们对国家司法人员的这种低信任度表明,我国的司法伦理道德建设还存在很大的问题,而这恰是能否实现公正司法、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因素。这需要我们在这方面下大功夫。
一、和谐社会构建中加强司法伦理建设的现实意义
和谐社会以其公平、公正和正义为其最重要的特征。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伦理道德能否遵守,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法制及其威信。司法人员的德行对于司法活动保持公正性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如司法人员自由裁量行为就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而司法人员自由裁量行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是司法人员的价值观以及伦理道德水平,因而司法人员的伦理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条件之一。“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解决的问题,既不是需要运用证据来解决的问题,如事实问题,亦不是需要运用权威或辩论来解决的问题,如法律问题,而是需要运用道德评判来加以确定的问题。”[3](P329)然而,我国司法伦理道德现状还存在种种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1.司法过程中存在各种社会力量对司法行为产生的干扰。法律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司法人员既是职业化人员,同时又是深受道德影响的人。传统伦理文化中的人情交往强烈地涉入公共法律生活,许多人往往千方百计通过私人人情关系希望购买法律上的豁免,希望人为地干预司法判决,逃避违法行为的司法制裁,这些都会影响到司法人员进行独立的司法判断,而一些立场不够坚定的司法人员就容易受其左右。另外由于司法机关在行政上对政府的依附,造成各级行政机关的权力干预。所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司法人员如何正确地把握人情、权力、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张力尤为重要。
2.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索要或收受财物,进行权钱交易,权力和金钱严重地影响了司法人员执法的公正性。说过: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执法人员本身有问题,何以治人。因此,惩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同样需要建立一套很好的司法伦理准则和执行这套伦理准则的机制。
一般而言,社会大众对法律的感知总是受一些具体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从而决定他们对法律是信任抑或不信任,是要遵从法律还是违背法律。因此,司法的廉洁与否不单单是司法本身的事。一旦司法不公,对社会将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打击的将是和谐社会的法制基础。弗兰西斯·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4](P143)司法工作是保证国家法律得以实施的手段,国家保护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在法律上都有明确规定,司法工作者遵守司法道德,严格依法办事,才能使法律起到应有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作用。然而司法活动中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以及怎样对某些较模糊的法律条文给出公正合理的解释,这些都涉及司法行为中的伦理因素。因此,建立以法制为基础、公平公正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
二、和谐社会构建中加强司法伦理建设的指导原则
司法伦理是由社会阶级结构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其具体内容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迁。司法伦理既是一定时代、一定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同时还具有一定的历史继承性。“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5](P236)春秋战国时期,墨家提出“兼相受爱、交相利”为核心的道德理想,并以此作为最高立法原则和司法伦理道德的准则,主张“以天为法”、“莫若法天”。而以孔孟为首的儒家则以“礼”作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原则,儒家“礼”的许多伦理道德规范既是法律的依据,又是司法的伦理。这些封建社会的司法伦理思想都是为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同时也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因此对现代司法伦理建设提出了科学合理、富于人文精神的要求。和谐社会的司法伦理建设必须坚持:
1.公正原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的社会;是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的社会。这就要求司法伦理必须遵循公正原则。司法伦理的公正原则就是要使司法活动实现公平与正义。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活动的价值目标,也是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司法人员应该从追求正义的目标出发,按照法的精神及其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事务,在一定范围内修补立法的漏洞,矫正立法的缺陷,实现法的正义。美国法学家勒斯克指出:法的目的在于主持公道,而法院的任务则是审判,公道地不偏不倚地适用法律,解决争议。如果司法机关失去公正,“一旦人民对法律的信任丧失殆尽,法律和法院的威信扫地之时,人民遇有纷争将不再寻求社会正义于人民法院,必将转而寻求帮助于草莽之间”[6]。一般说来,司法公正应该适于三个具体标准:第一,实体法得到严格适用;第二,程序法得到正常运行,防止司法活动中的偏见、私心、错误乃至腐败现象;第三,司法结果公正,依照法律作出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裁判[7](P38)。
2.人性原则。司法的人性原则是指司法人员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而进行非歧视性、人道性、理性化的执法行为。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为民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司法人员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树立和贯彻尊重和保障当事人人权的理念和精神,对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服刑人员给予最大限度的人文关怀,尊重公民和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权利,维护其尊严,以公民和当事人为其主体,不能将其置于被处置甚至被、任由宰割的地位,要让当事人始终感到有一个公正、透明的“法的空间”存在。法律自产生以来,其根本使命就是禁止以非人性方式对待他人,是从制度上给予人类以幸福和自由的保障,这本身就是一种基于人性良知的善行,司法伦理的人性原则也正体现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一最基本的伦理信条。
3.理性原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社会,是实现人、社会、自然之间的良性互动的社会,是人尽其能、各得其所的社会。这要求司法伦理必须遵循理性原则。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的理性,司法伦理的理性原则要求在司法活动中,司法人员能够依靠其所有的智慧和道德力量准确度量各个案之间的差异,并依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作出理性的适当的判决。司法的公正导源于司法程序的公正,所以司法活动要按照司法理性来运作司法过程;同时司法的公正表现为司法实体的公正,所以司法活动必须运用司法理性作出正确的判断。做到理性司法必须坚持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司法判决的合理性,刑罚适用的节制性,保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正、合理地司法。
三、和谐社会构建中加强司法伦理建设的几点思考
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既要加强制度伦理的建设,给司法人员遵守司法伦理规范以外部约束;建立有效的责任与奖励机制,培养司法人员遵守司法伦理规范的自律性;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社会主义伦理观这一大的社会背景下培养司法人员的价值观。1.加强司法制度伦理建设,形成健全的他律机制。司法伦理是建立在对于司法人员的职业特色清楚意识的基础上的一套行为准则,涉及跟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怎样处理,是不是应该远离商业、远离政治;还有与法学学术之间应该有什么关系,应该怎样避免自己的偏见影响司法决策,如何解决司法脱延等各种问题。司法伦理建设方面的一个重要事项是要有一个有效的执行机制。构建现代和谐社会,从制度上、法规上规范司法程序、司法行为,将司法伦理具体化为具有可操作性和外部强制力的具体活动规则,从而规范和约束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司法活动,保证司法行为的公正性。制定司法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和规范,以法规的形式规范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使司法伦理道德从一些原则、原理具体化为可操作的法律细则,使司法人员的伦理道德有法可依,外在的规范可以使司法人员在现实活动中遵守它,从而逐渐转化为内在的伦理规范,用社会他律促进司法人员的自律。如1995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7条规定的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第30条列举的法官须受到惩戒的各种行为,都与法官的职业伦理有直接的关联。
2.确立责任与荣誉相结合的机制,形成追求公正司法的风气。发生伦理学的研究表明,道德的形成和发展一般有两个阶段:道德的他律阶段和自律阶段。他律阶段是“应该做的”阶段,当这种“应该做”变成道德主体的一种内心要求时,道德主体就获得道德自由,表现出强烈的道德责任感,从而依据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自觉地选择和决定行为。责任与荣誉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统一表现于一个人的自尊心与自爱心。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职业承担者,司法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和理解并随时准备承担自身的判断活动可能带来的道德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荣誉把社会对司法人员的客观评价转化为司法工作者的自我评价,从而使司法人员能够更好地履行司法伦理道德的要求。荣誉是社会对一个人履行义务、德行和贡献的赞赏和评价。当责任与荣誉都无法推诿的时候,法官追求正义的热情与智慧便会被激活,而一个拥有责任心和荣誉感的人才能自觉地按照社会的要求、法律的要求、伦理的要求履行义务。
3.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为司法伦理建设提供良好的宏观社会环境。“司法伦理学是伦理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伦理学以为指导。”[8](P7)因此司法伦理建设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高了,司法伦理建设就会取得更好的效果。“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道德的核心,也是司法工作者的根本宗旨和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者必须“严格执法,热心服务”,尽心尽力维护人民的利益,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甘当人民的公仆。同志曾明确指出,社会风气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价值导向的集中体现,并提出“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新荣辱观。这一荣辱观同时也是当代司法人员的行为标准。例如“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要求司法人员必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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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教育均衡,实质上是指在教育公平思想和教育平等原则的支配下,教育机构、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平等待遇的教育理想和确保其实际操作的教育政策和法律制度。其最基本的要求是在教育机构和教育群体之间,平等地分配教育资源,达到教育需求与教育供给的相对均衡,并最终落实在人们对教育资源的分配和使用上。从个体看,教育均衡指受教育者的权利和机会的均等,指学生能否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均衡发展、全面发展;从学校看,教育均衡指区域间、城乡间、学校间以及各类教育间教育资源配置是否均衡;从社会看,教育均衡指教育所培养的劳动力在总量和结构上,是否与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达到相对的均衡。当前人们关注的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主要是指我国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同一地区不同学校之间、同一学校不同群体之间的教育均衡发展问题。或者说,它主要涉及的是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利保障问题,教育的民主与公平问题。
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就是在教育公平、教育平等原则的支配下,国家制定的有关基础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制定的有关基础教育法规、政策,都要体现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思想,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群体之间的基础教育资源,必须均衡配置;各级学校和教育机构,在具体教育活动和教学活动中,要为每一个受教育者提供均衡的教育和发展机会。从教育资源的配置看,教育的“硬件”设施,包括生均教育经费、校舍、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等的配置,教育的“软件”,包括教师、图书资料等的配置是否均衡;从教育目标看,包括学生能否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均衡发展、全面发展;从教育的功能看,是指教育所培养的劳动力,在总量和结构上,是否与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达到相对的均衡。
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主要表现为“均衡”,即:入学权利和入学机会实现均等发展,其中包括有能力就读的残疾儿童等弱势群体学生,都享有均衡的受教育机会;区域间实现均衡发展,即在省域之间、市域之间、县域之间、乡域之间统筹规划;城乡间实现均衡发展;校际间实现均衡发展,包括学校布局和规模均衡合理,教育经费投入、学校设备设施、师资配备、生均教育资源、学生生源的均衡等多方面;学生间实现均衡发展,包括校内各班级在设施、师资、生源和管理等方面的均衡;不同类别、不同级别教育间实现均衡发展,包括基础教育内部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均衡发展,也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与高等教育之间的均衡发展;教育质量实现均衡发展,包括课程设置、教学水平和效果的均衡;教育结果在学校教育中和受教育者间实现均衡发展。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基础是学校的均衡发展,因为学校是教育教学的基本实施机构。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
二、促进教育均衡发展需要坚持哪些基本的发展观
1.责任观。教育均衡发展首先是政府责任:一方面,教育均衡发展,应该成为政府发展教育,特别是实施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另一方面,政府推进教育发展的主要职责是为教育,特别是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提供均衡的办学条件,在资源配置、政策制定以及宏观调控等行政决策中,要体现教育均衡发展的思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要为社会和教育发展建立一个公平规则,因为教育均衡是公民的基本教育权利保障和教育政策价值取向演变的必然趋势。教育均衡的实质是,政府作为控制社会运行的中枢与公共资源分配的主体,对全区域内的教育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确保受教育群体和个体的权利平等。政府应办好每一所学校,为每一位学生提供相对平等的教育条件。
2.过程观。教育均衡发展是一种发展目标,更是一种教育发展过程;教育均衡发展是教育发展的目的,更是一种促进教育发展的途径。均衡发展本身不是目的,其本质目标是追求一种理想、公平、高效、优质的教育状态。教育均衡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辩证的历史发展过程。教育均衡作为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相对的、具体的、发展的,绝对的教育均衡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均衡发展是一种理想的状态,是相对的均衡发展。每一个时期,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教育均衡有着不同的表现。教育均衡发展是一个由“均衡——不均衡——均衡”,不断地螺旋式上升的循环发展的动态过程。教育均衡发展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平均发展、均等发展,它更加强调的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均衡发展的过程,是整体办学条件和水平提升的过程,这种过程是不均衡逐渐走向均衡,然后均衡再次被更高一级的发展需求打破,出现新的不均衡,并在更高层次上再次从不均衡走向均衡。
3.公平观。教育均衡发展是一种新型教育发展观,其实质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核心是追求教育公平。教育均衡是指政府提供给每个孩子的学习条件、权利、机会是平等的。保证受教育者接受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所必需的校舍、设备、师资等基本条件,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是让全体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平等教育的基本体现,也是教育事业发展义不容辞的责任。教育均衡的目标是教育需求与教育供给的相对均衡,教育资源配置的均衡是教育均衡的基础。
4.人本观。教育均衡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教育发展观,促进各级各类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以受教育者的全面发展为根本,从受教育者的发展需要出发,努力创造相对均衡的受教育机会,不断提高各级各类教育的教育质量,力求使每一位受教育者,都能均等地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优质教育。
三、教育均衡发展具有哪些阶段性特点
教育均衡发展必须把握特点不同对待。教育均衡发展特别是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可分为四个阶段:(1)低水平均衡阶段,也就是普及义务教育阶段,这个阶段主要是让每一个适龄儿童,都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均等的受教育机会。(2)初级均衡阶段,这个阶段主要以追求教育资源合理均衡配置为目的,具体体现为公民就学平等和受教育条件的均等。(3)高级均衡阶段,这个阶段深化学校教育改革,加强学校教育内部建设,追求教育质量的均等,办出学校特色,让每个学生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特长和学习潜能。(4)高水平均衡阶段,教育资源极大丰富,不同受教育群体之间的差别极大缩小,每一个学生都能接受相对均等的教育,都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特长和学习潜能、获得学业成功。目前,我国东部有些经济发达地区,已基本普及了高中阶段教育,进入了我们所说的初级教育均衡阶段,有的正在努力向高级的教育均衡阶段迈进,而广大中西部地区,已经或正在进行“两基”攻坚,尚处于低水平均衡阶段,还需要国家加大支持的力度。这时,在整体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还面临困难的情况下,区域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应当成为重要的政策选择。
任何教育都存在精英教育、大众化教育、普及教育三个发展过程、三个发展阶段。就基础教育而言,我国已经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从教育均衡发展的阶段性特点看,比较容易的阶段是普及阶段,从大众化阶段向普及阶段迈进并基本实现普及的阶段目标是实现教育均衡发展的最好时期。而实现了普及,进入巩固提高的阶段后,由于一些经济条件较好、办学条件较好的地方和学校又会有新的发展愿望、要求和发展提高的趋势,这时,在普及阶段大大缩小了的教育差距就会重新出现新的扩大的趋势。因此,在推进教育均衡发展过程中,要把握好不同阶段的特点,进而采取不同的对策。
四、教育均衡发展需要面对哪些实际问题
1.难点问题。(1)公平与效益。如果完全只从公平角度出发去制定和实行有关政策,就必然会丧失教育效益,也是有许多弊端的。近年来,韩国、日本等国家就发现,他们在推行“平准化”政策后,义务教育逐步丧失了效率。中国的地区发展非常不平衡,笼统地讲义务教育资源均衡,是没有意义的。合理和可行的策略应该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近似的区域内,努力追求义务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我们强调社会公平,不会回到传统体制固有的平均主义,进一步重视社会公平,在效率与公平关系上加大公平的分量,是当前社会关心的问题。如何处理好公平与效益的关系,是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难点。(2)示范性学校建设与教育均衡发展。我国的优质教育资源严重短缺,从教育管理的角度看,要推动教育发展,既要抓一些示范性学校,又要抓一些示范性学科,从而带动整体教育水平的提高。但示范性学校发展起来之后,必然导致学校之间新的不均衡。因此,如何处理好示范性学校发展与教育均衡发展的关系,也是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难点。
2.关键问题。(1)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均衡发展。办学要均衡,更要有特色。如何在实现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基础上,面对学校之间存在的客观差异,形成更多的能够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的特色学校;如何处理好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均衡发展的关系,是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2)教育创新发展与教育均衡发展。如何在教育均衡发展的思想指导下,通过建立相互竞争机制,不断激活学校向更高水平的均衡阶段发展,是教育均衡的关键所在。因为只有在教育均衡发展的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才能带动高质量高水平的均衡。要使均衡不断向深度、广度和高水平阶段拓展,必须抓住教师队伍这个核心,通过制度创新,激发教师和校长的职业活力、专业创造力和教育教学热情;必须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不断增强学校的发展动力、活力,激励学校之间、区域之间向更高水平的教育均衡目标发展。(3)弱势群体教育与教育均衡发展。弱势群体教育包括经济困难家庭子女的教育、残疾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一些学习困难学生的教育、城市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等。弱势群体教育是教育均衡的难点,也是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
3.认识问题。(1)均衡发展不是限制发展,而是共同发展,分类发展。均衡发展不是“削峰填谷”,而是“造峰扬谷”式发展。发展是教育事业永恒的主题,没有发展,就谈不上均衡。落后地区、薄弱学校需要发展,发达地区、基础好的学校同样需要发展。均衡发展不是限制或削弱发达地区、优质学校和强势群体的发展,而是要在均衡发展思想指导下,以更有力的措施扶持基础薄弱地区、薄弱学校、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村教育和农村学校加快发展,进而把基础教育办成高水平、高质量的教育,不断实现高位均衡。均衡发展决不是教育的平均主义,不是把高水平的教育拉下来,而是要根据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分区规划、分步实施、分类发展。(2)均衡发展不是划一发展,而是特色发展。均衡发展不是一种模式、不是“一刀切”,要鼓励不同区域、不同学校、不同类型的教育,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探索有自己特色的发展道路,最终实现优势互补、特色发展、整体提升。教育个性化、办学特色化,不仅是国际基础教育发展的大趋势,也是实现更高层次均衡发展,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迫切需要。因此,在办学条件、师资水平相对均衡的情况下,要鼓励学校办出特色,为每一个孩子的发展留有个性发展的空间。(3)均衡发展不是短期发展、单一发展,而是持续发展、整体发展。教育发展不均衡有着长期、深刻的历史原因,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有一个过程,促进教育均衡将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辩证的历史过程,需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是整体发展,当前最需要关注和最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城乡发展不均衡问题。只有把农村教育作为教育整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才能获得真正的城乡教育均衡和有效发展。要切实保障进城农民工子女教育权,同时关心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4)教育均衡不是同步化发展,而是要积极推进区域均衡发展。每一级政府管理所辖地区,因历史造成的教育差异,不可能立即解决。在鼓励教育发展快的地区继续快速发展的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后进地区加快发展。教育均衡不等于区域之间教育发展的同步化。(5)教育均衡不只是办学水平的均衡。那种认为只要校际之间、区域之间的办学条件、教学设施、师资力量处在同一水准上,就达到了教育均衡目标,是不科学的,忽视了学校内在发展机制的作用,忽视了学校之间、区域之间地域区位不同、历史文化积淀有别、生源差异等方面的不均衡,以及办学理念、管理水平之间不均衡。
五、警惕教育均衡发展中低水平和高水平陷阱
1.低水平教育均衡陷阱。“低水平均衡陷阱”描述的是,人均国民收入增长缓慢的情况下,人口增长与国民收入的持久均衡状态,该理论说明了发展中国家存在低水平人均收入反复轮回的现象。在外界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要走出陷阱,就必须使人均收入增长率超过人口增长率。这一理论认为,贫困地区的农户经济,已经实现了一种在贫困状态下的均衡。这是一种低水平的均衡状态,经济学家称之为“低水平均衡陷阱”。
如何打破这种“低水平均衡陷阱”,使之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新的均衡呢?对此,“临界最小努力”论认为,发展中国家要打破“贫困恶性循环”、“低水平均衡陷阱”的困境,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初始阶段,实行大规模投资,使投资水平或投资率大到足以达到国民收入的增长超过人口增长、人均收入大幅度提高的水平,从而产生一个“临界最小努力”,以巨大的投资力量大力推动经济冲破低水平均衡状态,以取得长期的持续增长。
借用这一理论,描述发展层次与发展规模之间的均衡关系。我们可以看出,由于我国教育发展层次不高,发展规模的扩张是在低层次上实现的,发展规模的扩张不仅掩盖了发展的低层次性,而且进一步强化这种低层次性。这就陷入一个困局,越发展,原有的低层次特征越明显。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同样要注意“低水平均衡陷阱”问题。我国基础教育这种低层次性的突出标志:一是大而不强,即教育大而不强,存在大量的薄弱学校;二是发展不均衡,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存在很大差距;三是教育均衡发展层次不高,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基本上还处于普及教育的低水平或初级教育均衡发展阶段;四是教育经费长期投入不足。
如果我国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长期投入不足,不能促使教育发展达到一定水平,就容易出现“低水平均衡陷阱”现象,使我国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发展处于低水平的均衡发展状态,仅满足于受教育者权利和机会均等的“低水平均衡阶段”。我们欣喜地看到,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可以说是我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临界努力”的重大举措,也是努力促使我国义务教育教育发展达到一定水平,冲破低水平均衡状态的重大举措。
2.高水平教育均衡陷阱。“高水平均衡陷阱”理论,解释了中国现代化发展延迟的原因。艾尔温认为,到传统社会后期,中国经济虽然在量上仍有重大增长,但缺乏质上的变化,出现此种情况的原因,既不是资本的不足或市场的限制,也不是政治上的阻碍,更不是大企业的缺乏或者短命,关键原因是随着人口高度增长而形成了一种“高水平均衡陷阱”。在这种人口——经济结构中,人口压力通过两条途径导致了中国经济的停滞:一是它吞食了小农维持家庭生计以外的剩余,使小农无法积累资本;另一方面,传统方式的农业投入,达到了再增加便会导致边际报酬递减的极限,把传统农业提高到了一个无法通过自身的力量来改变的水平。总之,这种经济结构对新式投资和工业发展起了抑制作用。高水平均衡陷阱理论,揭示了人口的过度增长与由传统农业向近代工业转变的内在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