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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艺术作品分析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1、南朝佛造像艺术的分析
1.1背景:得到帝室的支持
由于社会的动荡,经济的发展,与外来文化艺术的吸收与融合,经过大分裂、大融合后,致使南朝时期,在艺术思想领域逐渐出现了与两晋不同的新格局。东晋时期,佛教势力渐渐传入,至南北朝开始,是佛教艺术逐渐从萌生走向高峰的至关重要时期,成为其各代名擅一时的艺术家乃至社会上下百姓对于佛教文化都抱有一种崇敬的心态,积极投身于艺术潮流之中,并出现建寺造塔、开窟造像的风气 。
1.2南朝造型的题材表现
在南朝时期,佛教造像的题材较多,种类丰富。由于受南朝主流意识及南朝人士的审美特点的影响,浸润到了释迦像的造像着衣及服饰样式方面,致使南朝的释迦佛像的服饰多为褒衣博带佛衣,其着衣特点同时也体现出了民族融合的社会形势。综合南朝大部分的佛教造像,其造型题材虽有区别,但是所相处的思想文化背景及其佛教造像的推崇人士的审美模式相同,从而各题材的佛教造像的艺术风格是完全一致的。
上世纪后半期以来,南朝早期的佛教遗物与具有南北艺术风格相融合的佛教造像大量出土,正在矫正现代人们对于南北朝时期佛教造像的艺术发展面貌的整体认知,南朝佛教造像在当时时期所产生的巨大成就以及对艺术发展的深远影响,现在已逐步得到学术领域的普遍认同。
1.3南朝宗教创作观点
南北朝美术发展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则是宗教美术。宗教美术与现实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社会现实必然会决定着艺术的发展。现实社会中的进步力量和衰颓力量的对立与斗争,都必然的会在艺术中反映出来。南北朝宗教美术的宏大的规模与巨大的创意意图,体现了人民的深厚的精神力量和物质力量。南北朝时期的艺术在表现技巧上也是有着跨越性的进步。虽然佛造像艺术在神态描写上表现的不够个性化,但也都表现出了一定程度上的精神特质。
2、谢赫审美主张
谢赫的“六法论”一直以来是衡量中国艺术科学又系统的审美准则与以及创作准则的重要依据,对中国艺术作品的审美发展趋势有着重大的启发。因此以“六法论”的审美观点对他所处年代的佛教造像进行剖析。
谢赫“六法”的重要观念为:气韵,生动是也;骨法,用笔是也;应物,象形是也;随类,赋彩是也;经营,位置是也;传移,模写是也。中国的古代美学对艺术作品的创作所评判的标准一直不以“内容”与“形式”为准则,而是以“风”、“气”“韵”“骨”的审美标准进行艺术审视,致使这些审美标准在当时所有的艺术创作过程中是相互融合、相互贯通、互为表里的。中国美学概念中尤为突出的特点是同传统文化精神一脉相承,“体用合一”“知行合一”,既有意识观念层面的精神内容,又有实施于具体实践的方法理论。
2.1重形神
关于“六法”,“气韵生动”是其总则,是统罩、统领其余五法的总纲领,强调创作者的内在灵性,在中国艺术作品中有着非常崇高的地位。在谢赫品评二十七位画家时已透出了这一消息,例如,评论姚昙度的“画有逸才,巧变锋出,魑魅神鬼,皆能妙绝,同流真为,雅郑兼善,莫不俊发,出人意表,天挺生知,非学所及”表现出姚昙度在艺术表现上有着高超的才能,这种极高的艺术表现才能不是通过后期的培养而形成的。 “气韵生动”作为形而上的精神内容,制约着艺术家的艺术传达向着体现活泼生动的效果方面发展,并同时把这种理念作为具象的艺术效果。在此时期,佛教造像极大地融入了南朝人士的审美情趣。整个造型的艺术特征比较显著,精神状态以及性格也较为生动。
2.2“以形写神”
中国佛教雕塑注重的是形象内在的精神活动,而不是过于注重外在的形体准确度的塑造,它通常都是通过对于艺术作品情感化的空间把握与处理,加上艺术创作者的直觉式联想想象与抒感,甚至增添一些具有象征意义的手法表现,由此形成了较为明显的抒情写意的艺术表现效果。所以,中国佛教造像给予人的感觉不像西方古典雕塑那样直观,而是神龙露首不露尾,含不尽之意于象外。没有气势逼人、一触即发的火气,而是像中国的书画那样用笔藏锋,将力量包含在其中,以其含蓄美、内涵美,给予人以更多品味的余韵。
2.3重L骨
谢赫的“骨法用笔”是通过艺术作品人物造型的描绘从而反应出人物特质的笔法以及线条的要求,“骨法”原本是对纸质以及帛上的绘画创作的笔法要求,然而现在用此法研究南朝石质材料的佛教造像,又会产生怎样的艺术碰撞呢?南朝佛教造像最突出的艺术风格为“秀骨清像”,主要指的是佛陀或者是菩萨造型的外表皮体态较为削瘦,面貌较为清秀俊美,神情隽秀,双眸中深谙笑意的体态以及神态的造型样式,尤为亲切,充满飘逸高迈的独特艺术效果。这些样式与古印度佛教造像的造型、寓意都有所差异。其一为:由阳刚之气转变为清秀俊美之貌。其二为:由厚重简约的服饰风格转型为轻巧修饰风格。导致这种特征差异的因素是由于古印度佛教逐渐传入中国后,与中国的本土文化相互融合,同时,受中国的儒道传统文化对于佛教文化的借鉴与改进的结果,佛教造像的气韵优雅的风格不免有几分儒雅之士的高尚在其中,同时,也包含着南朝世人对于佛教文化的虔诚与崇敬之心。
3、结语
中国古代艺术思想体现了中国古代人的审美价值,对艺术作品从而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与探索,对现当代艺术的传承不仅具有现实意义,并且对今后应当如何挖掘,使其成为拥有世界性意义的艺术文化价值,为人类今的后艺术文化发展产生促进作用,毋庸置疑的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本着这一重要宗旨,本篇论文确定了研究的出发点,试图从谢赫的审美观点来分析南朝佛教造像的艺术特征,融入了“六法论”中的重要观点进行了对比阐述。从而使得中国古代雕塑领域的艺术内涵变得更加丰富、多层次。
【参考文献】:
一、 问题的提出——从“乌苏里船歌”纠纷案说起
(一) 案情简述
“乌苏里船歌”纠纷案缘起于1999年11月郭颂参加的一次中央电视台晚会。晚会上,郭颂在演唱《乌苏里船歌》时,屏幕上打出《乌苏里船歌》的作曲者为汪云才、郭颂。主持人还在演唱之后说:“刚才郭颂老师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可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它当作是赫哲族民歌。”郭颂对于这一误导性介绍并未纠正而是表示默认。该节目一经播出,立刻引起了赫哲族人民的强烈反响,他们纷纷表示本民族传唱了多年的民歌经典一夜之间成了别人的不能接受。在赫哲族群众代表与郭颂协商无果后,黑龙江省饶河县赫哲族四排乡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一纸诉状将郭颂告上了北京市二中院,本案历经北京市高院二审终于尘埃落定,最终以郭颂败诉收场。法院判决郭颂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并在《法制日报》上发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的声明。
(二)本案存在的问题
本案最大的争点在于原告是否为适格主体?郭颂提出的抗辩理由中就包括四排赫哲族乡政府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由乡政府提讼于法无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同于一般的个人作品,其具有如下特征:一是群体创作性与个体传承性;二是传统稳定性与时代变异性;三是信息变异性与文化开放性;四是载体有形性与信息无形性。 基于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性质的不同认识,有学者提出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特殊的立法保护,认为特殊法保护原则的引入不仅能够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包含的民族权力和经济权利提到法律权利的高度,而且不影响整个法律体系的自恰性和逻辑性。 甚至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已非知识产权制度所能调整的范围,应当在非知识产权框架下予以讨论。 本文认为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管采取何种保护路径,统统回避不了一个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
二、 权利归属基本原则的分析
(一) 利益平衡原则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蕴含着一个民族和区域的文化特质,反映着它们独具特色的精神面貌,存在着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创造巨大市场利润的潜力,因而著作权权属纠纷才会在近几年来打得火热。因此,如何调和各方诉求,找到利益平衡点就显得至关重要。
就现实情况分析,主要存在下述三对利益冲突: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原生地居民与作品的讲述人、记录人、表演者和传承人的利益矛盾。口述者、记录人和传承人的贡献不能抹杀,一方面是基于他们对作品的流传确有贡献的现实角度考虑,另一方面也考虑到应当通过利益刺激的机制鼓励更多的人投身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中。在“乌苏里船歌”纠纷案中,郭颂就是一个表演者和传承人的角色,虽然他不享有该曲目的著作权,但是不能因此就否认他对赫哲族民歌传承所起到的作用,在为商业目的而使用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仍应保护郭颂作为该作品邻接权人的权利。第二,不同民族区域或族群基于同一或类似作品而产生的利益诉求的对立。我们一般能够判断该作品大致来源于哪个区域,但对于其具体作者是哪个族群或个人却无十足把握。这就会在不同族群中引发争论,一旦处理不当有可能引发区域对立情绪。例如《乌苏里船歌》纠纷案中赫哲族另一乡政府对郭颂持否定态度。为此,本文认为可以依据各族群提供的证据将涉案各族群整体认定为著作权人。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著作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私权基于其特点,应当确立其保护的底线,防止因过度保护而造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及强制许可使用制度就是具体体现。在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博弈中,被引用最多的就是“公有领域”一词,所谓公有领域是指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领域,处于该领域的智慧成果可以为社会公众自由利用。 在众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侵权案例中,侵权人使用最多的抗辩也是该作品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知识产权保护。如果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侵权中不加限制地使用公有领域加以解释,那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将名存实亡。
(二) 权利保障原则
作品讲述人、记录者和传承人享有何种权利,学界有不同的声音。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将传承人确立为著作权利人, 另有学者认为应将传承人、记录者、表演者和口述者置于邻接权人的位置予以保护。 还有一些学者基于民间文学艺术传承活动的不同类型和实质作用,主张视不同情况赋予传承人以版权人或邻接权人的法律地位。 本文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该观点既实现了原生地族群与讲述人、记录者和传承人的利益平衡,又保障了邻接权人的利益。
(三) 传承与发展兼顾原则
中国要在文化大国的基础上转型为文化强国,其关键在于转变发展思路。既要在传承的基础上创新,又要在保护的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文化产业的市场化发展能够有效缓解文化发展上的财政支持不足,通过法律确权,能够进一步激发各族群保护本民族文化的动力。长期以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不明的状况,实则造成了“公地悲剧”的后果。落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属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促进其发展,借助知识产权制度,实行文化与市场接轨,进而将软实力转化为经济效益,并将其用在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上。
三、 国内关于权利归属理论的回顾
(一) 个人所有论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传承人所有。在作品的流传和发展过程中,传承人对作品的贡献是最为显著的,由传承人享有著作权是民间文学艺术版权难题的终结。 然而,该观点表面将问题简单化了,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至少还存在着以下障碍:首先,若传承人享有权利,该如何确定权利的保护期限,是传承人生前加死后50年还是永久无期限保护?如果是无期限永久保护,那么传承人死亡,著作财产权是否能够发生继承,继承人该如何确定?其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同一族群或社区的成员集体智慧的结晶。传承人对于作品的形成并无实质性贡献,仅仅为其更好地传承做出了一些辅工作。最后,对同一作品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传承人,权利的分配又将成为绕不开的话题。此外,不排除极端情况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无在世的传承人。
(二) 国家所有论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其特殊性,不便于将其著作权分配给个人,又考虑到集体行使程序的复杂性和不可操作性,在该情况下,由国家行使所有权最为合适。该观点最大的弊端在于忽略了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该观点严重背离了“谁创作作品,谁享有著作权”的基本原则。基于现实角度考虑,国家代行著作权多有不便,例如美国影视公司翻拍《花木兰》一案中,如果由国家出面主张权利,那么就存在着以国家公权力对抗私主体的嫌疑,也容易影响两国正常关系。
(三) 集体所有论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9-0132-02
On The Reform of Classroom Teaching of Public Art Classes in Ordinary Universities
Liu-Jingke
(HuBei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 fine art school,HuBei XiangYang 441053)
Abstract: The public art classes are generally opened in universities. They make an important role in integration of educational resources, improving students' art quality and shaping the perfect personality. This article shows that there are a series of problems in the public art classes in universities to be thoroughly studied and explored. This article puts forward the reform schemes in classroom teaching.
Key words: ordinary universities; the public art classes; the reform of classroom teaching
公共艺术选修课主要是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初步了解与我们日常生活具有紧密联系的几种主要艺术表现形态,例如音乐、美术、书法等,对古今中外优秀的艺术作品进行学习和欣赏,把握不同艺术类型的特点和审美要求,从而达到提高学生的文化素养,促进学生素质发展的目的。所以,目前全国高校普遍都开设了公共艺术选修课,把开展艺术教育作为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之一,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艺术教育的重要性正逐步被全社会认可和接受。
但是,我们同时看到,目前高校中开设的选修课还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例如,相关教材缺乏,教学难易程度很难把握;教学手段单一,难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教学监控体系不完善,教学效果难以保证等。尤其是对于地方高校来说,除了面临上述问题之外,还存在着教材缺乏针对性、艺术教学中的地域性内容不突出等问题。而课堂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场所,也是教育教学目标得以实现的主要阵地。要想解决目前地方高校公共艺术选修课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课堂教学改革这一角度入手,积极探索提高公共艺术选修课的有效途径。
一、引导学生在轻松自由愉悦的状态下感受艺术的魅力,提高审美修养
选修课与专业课的教学目的不同,选修课主要是针对非艺术专业的学生开设的,是通识教育,不注重专业技能的提高和训练,主要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满足部分非专业学生的兴趣爱好,或者发展他们某一方面的才能等。在现阶段,很多高校公共艺术选修课的教学,普遍使用的是艺术史论方面的教材,这就造成了过于专业化而忽视了非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影响到选修课的教学效果。所以,我们认为,公共艺术选修课应当以欣赏具体的中外经典艺术作品为主要内容,在老师的引导下,调动学生学习和了解艺术作品的兴趣,使学生在轻松自由的状态下深入领会艺术作品内在的文化精神和人文思想,获得美的享受和感悟,提高审美修养。
二、广泛运用现代多媒体手段,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公共艺术选修课的教学活动,必须要兼顾不同专业学生的心理特点,要切实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吸引学生主动参与到教学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仅凭老师枯燥的讲解显然无法实现上述目的,这就需要借助声像资料等多媒体手段,对艺术作品或艺术现象进行全面而精准的展示和解读,加深学生对艺术作品和艺术发展规律的理解。例如,在中国绘画作品鉴赏中,采用幻灯片的形式进行讲解,可以极大拉近学生与美术作品的距离,提高学生对于绘画作品的兴趣。
三、加强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和教育活动
目前,国内多数高校开设的公共艺术选修课程沿袭着专业艺术学科的教学模式,教学重点完全放在艺术史论上,具有本土化和地域特征的地方艺术资源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把公共艺术教育与地方特色艺术、民间艺术的发掘、整理和传承结合起来,既是高校为地方经济文化服务的必然要求,又是丰富公共艺术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可以采取与本地政府文化部门、博物馆、展览馆、文化艺术院(团)、风景名胜区等机构共建审美(艺术)教育基地,实行多样化的开放式的实地教学,采取实地参观、考察、研究、赏析等方式,加强本地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和教育活动,丰富和扩大学生的视野。
四、通过撰写论文、课堂讨论等形式,培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为保证教学效果,应重视对艺术作品欣赏的实践能力的培养,注重对艺术作品和艺术现象的个性化解读,充分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活力,要尝试借助布置平时作业或者安排课堂讨论等形式,努力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创造能力。在论文写作和集体讨论过程中,不追求标准答案,通过学生自己在课后收集相关资料,经过讨论、辩论等形式,培养学生的审美感受力、鉴赏力和创造力。
五、注重学生想象力与创造力的培养,加强课堂教学内容与学生生活经验、文化背景和专业技能等之间的联系
要引导学生从不同角度分析艺术作品,尤其是从自身所学专业的角度来理解艺术和艺术作品,培养学生的想象能力和创造思维。作为跨专业选修课,上课的学生都分别来自不同的专业,在课堂上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学生把选修课知识与日常生活经验,尤其是专业技能结合起来,使学生从不同的角度来欣赏艺术和艺术作品,锻炼和提高他们的思维能力。例如,经济学专业的同学可以从经济的角度对于清代中期“扬州画派”进行解读,进而进一步明确政治环境和经济条件与艺术市场之间的紧密联系。
公共艺术选修课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从课堂教学改革这一角度入手,积极探索提高公共艺术选修课的有效途径,努力提升广大学生的审美能力及鉴赏水平,完善知识结构,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 郭 原.高校美术教育现状与改革的思考[J].艺术教育,2009(4):46-47.
美育具有形象性和愉悦性的特点,高中欣赏课的主要精力便应放在为学生创造优良的条件使他们尽量多地“看”到优秀美术作品。除教材中的复制品以外,还要用大幅挂图启动学生审美的眼睛和心扉,有条件的学校更应该充分发挥电化教育手段的直观性宏观感。美术课程是与社会生活相联系的,现在已向图象时代转变,数码媒体艺术方便普及,新媒体艺术主要体现在:创新,新技术,新的思维方式。它对学生的吸引力是非常大的,例如Dv就是些很好的工具,用DV可以感受到一些不同的东西,有一些新的思考,奇想。还有电脑绘画可以模仿各种绘画技能,还有一些是绘画不能达到的表现力。媒体课程对学生,未来人才有重要意义,社会进步为我们提出新的要求,我们应该多接触新的艺术形式,这要求我们美术教师要紧随社会发展,学习与美术课程相关的其他新技术、新知识。
教师的责任也绝不是依靠个人有限的美术史知识对学生进行语文或历史课式的传授知识;教师整个欣赏活动中的作用更多的应该在艺术语言(构图、色彩、线条、情感、意境等)方面帮助学生调动各自全部的文化知识、修养、生活、体验、艺术情趣、道德判断、审美理想和价值观念,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对“这一件”艺术作品做出自己的而不是强求一律的视觉审美判断。这期间,教师对“必要的”美术知识,即艺术语言的掌握与熟悉程度是很重要的,也就是常说的“一桶水与一碗水”的关系。“教学目的”中的美术欣赏方法在高中全部美术课教学量中占30%的比重,按要求基本是学生自学,教师的作用是引导学生如何学习。须明确的是“美术知识”和“美术欣赏法”都必须建立在大量欣赏美术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灵活的穿插式的教学,而决不可以为学理论而学理论,甚至在考核时仅仅考查学生对上述知识条文的记忆程度。
二、以启发教学为主
高中学生在分析和判断问题的能力上已经高于初中生,而且他们的自主意识已经增强。鉴于此,教师更应该采用启发式教学,“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教学过程”,“组织学生从自身体验出发,开展对不同作品的比较和作品的评论”(见《高中美术课程标准》)。可以实行分组讨论,登台演讲,撰写论文甚至分庭辩论的方式进行别开生面的课堂教学。为了不使学生陷于无知的诡辩和纠缠于远离审美活动的烦琐考证,教师要对重点作品示范剖析,教师有必要独立地对某件或几件美术作品进行示范性的艺术分析,将“必要的美术知识”辅佐对作品的分析,让学生感受到正确的美术欣赏方法在整个欣赏活动中的保证作用,举一反三地教给学生如何判断并用审美的语言剖析一件艺术作品。
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的教育观念。传统的教学比较习惯于教师中心、书本中心。在暑期远程培训第一专题的学习中印象最深的是,赴德留学的高中生谈到中德高中美术的最大不同,在德国学
生是主体,在作品中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感情,为了充分表达
可以尝试用各种艺术手段,技法,在表达遇到困难时可以给你建
议各种方法,教师只是方法的导师,而不是灌输者,尊重个性作
业并不打分;甚至可以一学期只完成一幅自己的作品,这样深入
刻划这个感情有充裕的时间,而在传统的中国高中教学中,没有
让学生深入地完成一幅作品,只是蜻蜓点水一样过一遍就可以交
一幅作业,没有注重学习过程与学习方法,没有调动学生积极的
情感体验,只有改变现状才能调动学生积极的情感体验,培养他
们的创造性。
注重教师和学生共同发展的互动教学方式。比如广东某校的教师在进行美术鉴赏课的教学过程中采用学生自己制作课件,并由部分同学讲解教师只是适时做一些补充,学生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了自己的能动性,学生学得更主动、更积极,教师也为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所启发和促进,互动教学活动将不断促使教师更新自己的教学方法。教师将是一个开拓者和创造者。
三、以情感教育为主,理性分析为辅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各民族的发展过程中都留下了许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些作品是各族人民乃至全人类的珍贵财富,他们是人类知识财富的结晶,是一代代传承下来的丰硕文化果实,我们在惊叹于古人的智慧的时候也应该把它们再继续的传承下去。现实中,已经发生许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纠纷,更提醒我们,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与保护需要法律的支持。
2000年白秀娥应邮政印制局之约,为邮票印制局印制蛇年生肖邮票设计、制作了多幅以蛇为题材的剪纸,后提交给邮票印制局,邮票印制局选择了其中的4幅,将复印件留存。于2000年11月27日,邮票印制局向白秀娥支付了970元的资料费,白秀娥向邮票印制局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生肖邮票资料费九百七十元整。”后来邮票印制局的设计师呼振源在白秀娥的剪纸基础上设计了邮票图稿,并被邮票图稿评审委员会最终确定为蛇年生肖邮票的图稿。由此,白秀娥认为她的著作权受到侵犯,起诉国家邮政局和邮票印制局侵犯自己的著作权。而被告认为剪纸作品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该案不禁引发了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问题的思考,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否应该对其进行保护? 一部分人认为白秀娥的作品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为白秀娥所剪的图案是我国陕西地区流传的蛇图剪纸图案,她剪的是一代代延传下来的作品,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个人不享有著作权。
另一部分人认为白秀娥的剪纸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是其个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因为白秀娥不是单纯把陕西地区流传的蛇图剪纸图案原样照搬,而是在其中加入了自己的思想情感和创意,白秀娥只是用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式作为载体来表现自己的思想和作品,要区分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式创作的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剪纸是一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白秀娥就是用这种形式表现了她自己的思想。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随着而来的问题就是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国外是如何规定的,有没有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我国应该如何对这一类作品进行保护,本文就将对这几个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体现在下列几部法律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国务院却没有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其中《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是从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角度进行的保护,却没有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角度进行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完整的保护。
除此之外,虽然贵州、云南、宁夏、福建、江苏、安徽省淮南市等地方也相继制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专项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但都体现着行政色彩。 云南省于2000年5月颁布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地方性法规,这部法规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把经济发展与文化保护结合起来,其目的就在于将地方文化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并在对民间文学艺术等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而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却体现的不多。
二、国外法律对于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冲突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最先是由发展中国家提出的。一些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条约逐渐关注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发展中国家占绝大多数。
(一)非洲国家的保护
非洲国家最早开始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实行法律保护,其寻求的主要手段就是著作权法。突尼斯作为第一个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在1967年就出台了《文学艺术产权法》保护民间文艺。后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订了《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1991年6月,多哥共和国还出台了《版权、民间文艺及邻接权保护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
(二)英国的保护
英国是第一个倡导用版权保护的方式保护民间文学的发达国家,在促进知识流动性和保持知识垄断性两方面不断完善法规,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英国受到《伯尔尼条约》的影响,将民间文学艺术界定为“那些尚未出版、作者身份不明但肯定来源于某地的匿名作品”,而这种界定模式也是对其版权制度的一个延伸和扩充。该法令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作者身份不明之艺术、文学、音乐、戏剧或艺术之作者(或者作者中的任何人关系到合作作品时)因与联合王国以外的国家有联系而具备合格的主体资格,在得到反证之前,应推定其具备主体资格,因而其作品受版权法保护。”以此来保护个人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使个人在创作的时候有权利保障。
(三)澳大利亚的保护
澳大利亚有着丰富的土著文化,大量民间文学艺术从土著居民中涌现,但是在现代文化的冲击下,传统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面临着被侵蚀和失传的危险。于是,澳大利亚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逐步重视对于本国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澳大利亚在1984年颁布法律,其中规定:“土著事务部长应土著居民申请,可以宜布某个物件或地点作为澳大利亚土著遗产而受到保护。”终于在1995年,土著居民通过对越南地毯厂商侵犯其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的诉讼,使得法院通过司法判决确认了土著居民对其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要求。此判例成为澳大利亚的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
三、我国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的完善
我国拥有丰富的民间艺术资源,各地都有其独特的艺术作品,然而目前的保护现状是无法可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到破坏甚至失传,所以我国急需一部法律对其进行保护,要确定保护的原则是什么,所保护的权益归谁,如何进行保护。
(一)权利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如果有权利,那么这一份权利到底属于谁?是属于这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人,还是这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属的民族,还是当地政府机构,还是群体代表?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而笔者认为权利的所有者应该是群体的代表组织。
作为权利行使的主体,如果来源地群体有足够的自发性和良好的组织能力可以成立自己的代表组织,即民间组织或协会行使权利,那么就应该赋予原属于他们的权利。因为民间群体本身有很好的组织,能够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使用实现自我管理,这对于民族自治行业的自治都是很好的选择。而不应该由一方政府来代位享有民进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因为这是一个特定群体的创造成果,不能使其被赋予行政色彩和公共色彩。当然由个人享有这一权利也不合适,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历经一代又一代的传承,加入了历朝历代民间创作艺人的心血所产生的智慧结晶的成果,而到了有著作权法的今天,却赋予某个人某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这是极其不合理的。因为仅仅凭借某个人是无法完成这些作品的创造的,也无法承担保护某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义务。
(二)区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用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创作的作品
艺术个性不仅仅是融合个人主观能动性和客观外部环境的综合表现,更是一种在艺术创作过程中审视、创造、表达的过程。艺术个性凝聚着创作者的艺术思维、创新意识以及对艺术的个人追求与梦想,它是美术作品的核心, 也是美术欣赏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学生的艺术个性可以通过他们所接触到的、形象思维能力与艺术灵感高超的美术欣赏课程中得到,绝不可能从业已僵化的课堂教学开始,如何指导学生从美术欣赏课堂教学中练好艺术基本功、打好“个性”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一、美术欣赏课堂教学的现状
美术欣赏课堂教学实质上就是教师帮助学生认知美术作品、实现审美的过程,是在学生活体验的基础上帮助他们对已经构思物化的意向进行深入感知、主动体验、创新创作。教师在这个过程之中能够充分为学生提供艺术作品选择与思考的空间,进而培养与发展学生的艺术个性,提高学生审美能力和观察能力的水平,帮助学生在欣赏作品过程中表现出主动性和积极性。
当前,美术欣赏课堂教学中对学生艺术个性的培养主要包括欣赏体验方式的个性化和创作情感表达的个性化,在这个过程中普遍存在两种极端。一种表现为教师在教学中片面强调美术作品的表现张力,追求作品的形式感,特别是欣赏美术作品的形与色,在艺术技巧上停留大量教学实践,程序化地引导学生摹仿范本作品,缺乏体验式教学活动,使得课堂形式出现重形式(摹仿)轻内容(艺术个性)的稳定性趋势,使得学生的作品风格接近、机械刻板,缺乏艺术品位和创造性,表现出艺术个性的浅薄性和不稳定性。另一种表现为,在传统的美术欣赏教学模式和当代美术作品时代精神的双重影响下,教师过分强调欣赏作品的物象,以理性化、客观化的思维语言表达美术作品的人文价值,学生潜在的艺术思维和想象空间受到压缩制约,同时这种课堂内容的相对确定性也违背了艺术创作需要审美直觉和艺术个性的一般法则。不可否认的是,美术欣赏教学中还存在着教师地位、教学设备、学校生源等方面相对欠缺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不利于学生艺术个性的培养。
二、美术欣赏教学中培养艺术个性的必要性
(一)美术欣赏教学的价值
“艺术创作就像科学发现一样,需不断地发掘新的创造性潜力。这种潜力包括创造性思想、创造性文献、创造性技法、创造性媒介,同时要研究传统艺术中的创造经验、技法与材料等。”①美术发展史的背后推动力量是弘扬艺术个性的艺术家,正是由于他们的自我个性张扬和执着创作追求,才使得艺术作品伟大存在于史册,才使得美术欣赏这门课程足够充实完整。艺术家成就高低与是否具有艺术个性密切相关;培养学生具有艺术个性,也已成为衡量美术欣赏教学的重要目标之一。美术作品所凝练的艺术思想、审美艺术、创造性思维构成艺术家作品中散发的独特艺术个性。透过美术作品可以表达出艺术家的个人经历、个性特征、生活情趣、学识天赋以及绘画造型、色彩把控、表现技巧等方面的内涵,这些均是艺术个性的表现。
(二)美术欣赏教学中培养艺术个性的意义
艺术个性体现在多样化的美术作品中,美术作品的多样性为培养艺术个性提供了沃土,在美术欣赏教学角度能够挖掘艺术个性、培养优秀艺术人才。“每一件艺术作品都是艺术家结合自身所处时代环境对与自身生活体验从艺术构思、艺术表达、审美认识等方面进行的创造,都是艺术家个体体验与艺术表现相结合的产物。”②一方面,欣赏美术作品的多样性是由艺术的本质特性所决定,艺术是从大量的表象中以艺术化的思维方式提取素材,最终塑造出具体可见的美术作品。教师通过感性的认知深化,由美术语言想课堂语言进行转化,在美术欣赏教学这一过程中,艺术化思维方式的本质无疑是艺术的本质特性,作品表达的艺术个性越突出,学生感受到的艺术冲击力也越强,能够学习到的艺术个性也越多样化。另一方面,时展的总趋势带来美术作品的多样性,艺术个性也在时展中沉淀。现代科学为我们的美术欣赏课堂教学带来诸多硬件方面的便利因素,而组织化、标准化的现代教学管理方式削弱了学生个性化的精神世界,我们需要意识到艺术个性培养对艺术作品生产力开发具有重要作用,美术欣赏教学过程中需要渗透具有培养艺术个性的教学理念。这样,美术欣赏教学课堂才能成为学生创作多样化艺术作品的基石,让美术作品融合独一无二的民族意识和个人风格,透过艺术作品展现的文化心理和时代精神,为美术作品创作注入恒久的生命力。
三、美术欣赏教学中艺术个性培养的路径
美术欣赏的内涵已经逐步外延到如何以欣赏视觉艺术的形式表达广泛形象的能力,美术欣赏教学实际上已经成为具有创作性质的学科,其学科的创作性质是沟通与合作的过程。在它的创作中要求一切以人为本,以人的情感、智慧、技巧为基岩,我们的教学内容、方式和质量评价系统都应适应这个变化,训练和培养学生的艺术个性和创造能力。
(一)丰富美术欣赏的理论学习和实践拓展,完善美术欣赏教学内容
美术欣赏课程中普遍存在解读美术理论和拓展美术实践这两个过程,教师在教学过程之中,不仅需要利用自身深厚的理论功底对作品进行解读,以美术理论背景进行扩展引申,在很大程度上,教师还应该重点在对如何拓展思维、丰富创作时间、完善教学内容、突破艺术表现类型等方面着手。美术欣赏教学在引入美术理论时,最重要的是,不能将主流的、传统的美术观念控制学生的艺术思维,而要在课堂欣赏教学中将美术理论修养水平和艺术创新能力区别开来,在欣赏中完善补充各派别的美术理论,鼓励学生学习借鉴现代艺术,尊重学生的想象和探索,形成“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美术欣赏理论教学内容。同时,教师带领学生进行欣赏课程的美术实践时,需要脱离美术理论的局限性,突破美术理论的特定要求,以美术作品本身的艺术性打动学生,使得学生在创作实践因自我兴趣产生情感真实共鸣,提高美术实践的探索性和创造性水平。在教学实践中,教师主要从材料、创作技法、表现形式等多方面改善美术欣赏课程的体验方式,引导学生结合课堂内容思考艺术传统的延续性和可行性,综合探索运用“写实、象征、形式技巧、主观表现、主体构成等五种类型的表现倾向”③。在教学内容中,教师需要重点列出美术欣赏所给学生带来的、以及其他事物无法提供的审美价值,保持学生课堂状态精神愉悦,通过美术作品“艺术地”把握课堂世界――学生在审美享受的基础上已经逐步改变了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种培养艺术个性的角度与方式就是在美术欣赏课堂中潜移默化得到的。
(二)融合传统文化底蕴与现代审美意识,转变美术欣赏教学方式
教师引导学生欣赏美术作品时首先要遵循艺术欣赏的基本流程,应多以对话式进行情景模拟教学,营造宽松自然的课堂教学氛围。不仅让学生在轻松愉悦的教学模式中感受、体验、欣赏到美术作品中的“美”,更重要的是融合传统文化底蕴与现代审美意识,转变美术欣赏教学方式。其一,从艺术思维角度培养学生的艺术个性,美术的艺术思维表现为对艺术形象有较为优秀的想象力和创造性,在解读、临摹美术作品的过程中欣赏作品,帮助学生拓展艺术思维空间,挖掘学生的艺术悟性,将直觉思维能力和完全自我的主观意识充分表达出来,这也是学生艺术个性培养的过程。其二,从心理特征角度培养学生的艺术个性,教师要根据学生不同的个性心理探索创新,在宽松民主、和谐融洽的课堂环境中鼓励学生自信的个性表现,因材施教,大胆创新,合理引导学生天然的激情和张力,挖掘学生自我发展艺术个性的潜力。其三,从教学方式培养学生的艺术个性,教师应该充分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结合多媒体教学形式给予学生更多的主动性和选择性,“充分利用美术院校下乡写生、文化考察、社会采风、举办画展、书画展卖等富有美术院校特色的活动作为社会实践体验性课程” ④,使美术欣赏课教学从被动灌输过程变成自我理解过程,甚至可以使其为其他艺术门类提供艺术个性培养的手段。
(三)协调艺术的共性发展与个体差异,构建美术欣赏教学质量评价系统
对美术作品欣赏的价值判断,学生一般有强烈的主观判断,这与美术作品的质量、技巧以及创作背景等方面的程度关系往往不大。学生的价值偏向和思维方式影响了评价课堂质量标准的稳定性,这种艺术感受常常比作品更值得教师进行研究。因而,协调艺术的共性发展与个体差异,进而构建美术欣赏教学质量评价系统很有意义。第一,厘清课堂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综合宏观层面的教育改革方向、中观层面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微观层面的学生主体这三个维度建立评价标准,特别需要注重的是系统应以学生为本,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积极向上的思想内容;二是完美和谐的艺术形式;三是清晰明确的艺术语言;四是鲜明的艺术个性和创造性”⑤第二,对评价的工具方法进行设计,教师需要关注学生课堂欣赏的全过程,选择多样化的测评方式,如撰写论文、学术论坛、行为观察报告、小组辩论等,将过程评价与考核评价相结合,将质性研究与定量研究方法相结合。第三,收集并分析课堂教学过程中有关艺术个性培养的结果资料,这些资料不仅仅包括课堂中的优势环节,也应涵盖被认为是教师教学不足的领域。根据这些不同层面的信息,清晰描绘出学生的个性特征和课堂的教学方式,明确美术欣赏教学的改进要点,采用激励性语言“客观”描述学生的艺术个性。
基于以上认识,美术欣赏教学中忽略艺术个性价值的相关问题,影响了学生艺术个性和创造能力的培养,唯有重视美术欣赏教学的价值,改革构建美术欣赏教学的路径,才能启发培养学生的艺术个性和创造性,推动人类文化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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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①曹意强.艺术学科的三套车――在第六届全国艺术院校院(校)长高峰论坛上的发言[J].云南艺术学院学报,2011(4).
②吴波.浅谈高校的美术欣赏课教学[J].美术教育研究,2012(9).
我国当代大学油画艺术教育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当前依然存在着一些弊端和不足。为了更加适应新时期的艺术发展要求,我国大学油画艺术教育需要不断寻求创新和优化,以促进油画艺术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当前大学油画艺术教育存在的问题
油画这一艺术种类源自西方,反映了西方独有的艺术风格。高等艺术教育在中国油画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当下,我国大学油画艺术教育取得了显著的进步,教育模式也趋于成熟,艺术教育进入发展的新时期,这对大学油画艺术教育也提出了更高的教育目标和要求。如今,我国已有许多大学的美术学院开设了油画艺术教育相关课程,培养了众多优秀的美术专业人才。但大学油画艺术教育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包括过于注重油画创作的技能训练而忽视了对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过于注重规范式的系统教学而忽视了对学生审美能力的培养;等等。此外,一些高校采用单一的模式化教学方式,不利于学生创造力和艺术思维能力的培养。面对当前大学油画艺术教育存在的问题,各高校的美术教师需要不断开拓教育思路,注重采用多元化的教育模式,以提升学生的全面素质和综合素养为目标,实现艺术人才的创新培养。
二、大学油画艺术教育的优化发展方向
1.应用多元化的教学理念,促进大学油画艺术教育的创新发展艺术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呈现出时代化的特征,在这个过程中,艺术观念层面的创新往往起着促进艺术发展的先锋作用。我国大学油画艺术教育的固有观念偏重于油画创作技法传授,教学模式较为单一,且具有模式化的特点,过于注重油画写实风格和色彩表现等,这种教学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大学油画艺术教育的创新发展。因此,在大学油画艺术教育过程中,教师需要创新教育观念,应用多元化的教学理念,设置更为合理的油画课程,设计更为全面的课程内容,包括油画艺术造型表现、油画艺术鉴赏以及油画艺术综合探索等多个层面的内容,融合多样化的文化元素,不断丰富油画艺术的内涵。事实上,在西方油画教育理念中,多样化的异质艺术元素都可以作为油画创作的灵感来源,如法国的莫奈等画家都曾应用日本的和服等异质文化元素作为油画创作的素材。采用多元化教学理念正是基于艺术无国界、无界限的开放观念,这可以为大学油画艺术教育事业提供更多的生命力,丰富我国油画艺术的视觉表现和人文内涵。2.重视审美意识教育,提升大学油画艺术教育的实效性艺术作品是自由表达意识感知和内在情感的重要途径,艺术鉴赏等美术活动有助于加强人们的审美意识、鉴赏能力以及对美好事物和情感的感知能力。审美意识是建立在个体美术知识储备、基本认知能力、情感倾向以及兴趣偏向等基础上的对于艺术作品的审美心理过程。加强审美意识的教育和培养,实质上是为了提升人们对于优秀艺术作品的感知能力和领悟能力,帮助人们获取更深层次的艺术熏陶,这也正是艺术的魅力所在。油画作品便是通过极具视觉吸引力的图案、色彩等造型元素传达积极、美好的艺术情感,抒发不同的艺术思想。如,凡•高的油画作品《向日葵》便是以基于实物的变形手法创作了更具视觉冲击力的艺术造型,让向日葵这一实物概念更加具有色彩感染力、艺术灵气和张扬的美丽,让人们获得独特的审美享受。在大学油画艺术教育过程中,教师要想强化对学生的审美意识教育,首先要改善大学艺术教育的环境,为学生创造能全面感受艺术之美的良好氛围,以有效提升学生的审美素养。其次需要增加相应的审美实践课程,应用经典油画作品鉴赏或学生自主练习创作等多样化的途径,将艺术理论与现实生活有机结合起来,帮助学生构建更为丰富的人文精神世界,促进油画技法与人文内涵的统一。
结语
油画艺术教育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探索适合我国大学油画艺术教育的教学模式是十分必要的。为了更好地适应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大学油画艺术教育需要向更加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从而更好地提升艺术教育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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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31日,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颁布,新增 “追续权”,确定了追续权的主体与客体,并规定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随后,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条对该制度进行了完善。
追续权的立法引起热议。艺术家将其视为立法完善给艺术界带来的福音,但艺术商则将其视为艺术市场的一把“夺命追魂枪”。我国多数民众对“追续权”仍很陌生,再加上目前立法尚未完善,社会各界对该制度认识不一。笔者尝试在探究追续权理论基础之上,以比较分析法浅析《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条,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立法建议。
一、追续权之概述
(一)追续权的概念
“追续权”一词源于法文Droit de Suite,本是法国有形财产法创制的术语,是指物权的原所有人对其不动产作为质权标的物时的“追及权”,后被沿用到了著作权领域,成为大陆法系一些国家著作权法中的一种特殊权利。概言之,追续权是特定类别的艺术作品的作者初次转让作品之后,分享其作品每次后续转让获得的财产利益的权利,旨在协调艺术品市场中艺术作品经销者与作品创作者之间基于作品原件在市场流通中产生的经济利益冲突。
(二)追续权的性质
1、追续权是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的特殊权利
关于追续权在著作权体系中的性质,目前学术上主要有三种观点:(1)追续权是财产权。权利人可据以获取财产利益,且该权利具有可继承性;(2)追续权是人身权。追续权享有者是作者及其继承人,且该权利不得转让、不可剥夺,与著作人身权的性质一致;(3)追续权内容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其内容指向财产利益,又与作者的人身密切相关。
笔者认为追续权是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的一种特殊权利。首先,追续权的“不可让与”使其具有人身权性质,但其并不是纯粹的人身性权利。追续权制度仅涉及对作品原件的转让,不存在作品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涉及作者精神利益的问题,即其并不完全保护作者的人格利益。其次,追续权作为一种未来利益的请求权,表现为一种财产利益。但不同于一般的著作财产权,作者对追续权仅有获法定补偿的权利,无自由许可或禁止的权利。
2、追续权适用范围具有局限性
追续权的设立是艺术作品创作者与艺术商之间相博弈的结果,追续权的适用范围会直接影响到艺术商的利益。因此,已设立追续权的各国都对追续权主体、追续权客体以及适用期限予以规定。
3、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不可剥夺,但可继承、可分割
首先,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不可剥夺。这一属性是著作人身权在追续权制度上的延伸。而设立该制度的初衷是“扼制中间利益之剥削,以确保著作权人就其著作原件为售后增值之分享。鉴于此项权利系保障居于交易颓势的著作权人之利益,故法律明文规定此共享权不得预先抛弃”。
其次,追续权的可继承性是其财产权属性的体现,追续权的可分割性“实质上是追续权的可继承性的后续特征”,指追续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分割成等份或者不等份而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享有。
二、我国引入追续权制度之必要
(一)我国艺术品市场繁荣,艺术品创作者与艺术商利益失衡
当前,我国艺术品市场空前繁荣。据统计,仅画廊已达2000多家,全国专门拍卖艺术品的公司超过800家,2007年艺术品拍卖总额约270个亿。
多数艺术家在其未成名时廉价出售其艺术作品,这些艺术作品随着艺术家名望的逐步提高,价格才得以上涨,首次售价与转售价格差异巨大。作品的收藏家与艺术商获得高额利润,在未设置追续权的情况下,特定艺术作品创作者的收入仅来源于作品的首次销售,原件所有人转售作品后获得的收入将与创作者无关。艺术市场越繁荣,特定艺术作品创作者与艺术商之间的利益失衡越突出。为弥补艺术创作者的损失,调整失衡的利益关系体系,引入追续权非常有必要。
(二)全球艺术品贸易发展,中国艺术品作者呼唤追续权立法
目前,经济全球化已扩展至艺术品领域,中国艺术作品深受海外投资商关注。据全球最权威的艺术品信息公司Artprice的《2011年全球艺术市场发展报告》统计,中国拍卖市场的交易额在2011年上升至全球第一,占全球交易额的41.4%。
大量国内艺术作品远销海外,但根据《伯尔尼公约》第14条,“只有经作者所属国的法律确认,才能被请求保护国确认的范围内,请求本联盟成员国给予前款规定的保护。”无追续权制度的规定,我国的艺术品创作者在国际市场上因不能行使追续权而处于不利地位。
(三)追续权立法获国际认可,国际交流需要追续权立法
目前有40余个国家在本国法律体系中引入追续权制度。追续权最早于1920年由法国确立,德国1972年10月修改著作权法时着重修改了“延续权”和“公共借阅权”。美国联邦立法尚未以成文法形式确定追续权,但当事人可通过合同形式确定,而“法官对于无合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追续权,也已援引公平、正义原则,做出保护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享有追续权的司法判例。”加利福尼亚州更于1977年颁布实施了适用于本州的《追续权法》。2001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艺术作品原作作者追续权的2001/84/EC号指令》(以下简称《指令》)首次就追续权在所有成员国的适用做出了具有强制性的专门规定,扩大了追续权的适用范围。迫于欧盟的压力,英国于2006年开始实施Artist Resale Law。
如前所述,根据《伯尔尼公约》的互惠原则,在追续权制度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背景下,追续权制度的缺失不利于我国艺术创作者获得国际保护。同时,也因该制度的缺失,大量外国艺术家将排斥中国艺术市场,从而阻碍我国艺术市场的国际交流和繁荣发展。
三、结合域外经验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条之评析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条对追续权的完善是我国著作权立法的一大进步,但不可否认,该规定仍十分笼统,具体细节有待完善。笔者拟从比较法角度分析该规定的不足之处。
(一)追续权权利主体不应包含被遗赠人
1、追续权权利主体的域外规定
绝大多数国家将追续权权利主体限于作者本人及其继承人,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23―7条规定,作者死亡后的当年及其后70年,追续权由继承人享有。菲律宾著作权法、阿尔及利亚著作权法也有类似规定;但意大利法律规定追续权权利主体有作者本人、其继承人及其受遗赠人。
2、《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关于追续权权利主体的规定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规定追续权权利主体为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
笔者认为,追续权权利主体不应包含受遗赠人。一方面,追续权的主体越多,艺术作品著作权的流转将面临越大的阻碍,“将受遗赠人排除在追续权主体之外,目的就在于减少追续权对艺术作品流通的不必要的阻碍,避免走向促进文化市场繁荣目标的反面。”另一方面,将追续权权利主体限于作者本人与其继承人,既可防止追续权的滥用,也可适当照顾销售商的利益。对于“继承人”,可以考虑规定在权利保护期内,允许进行多次继承。
另外,追续权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护作者及其继承人的经济利益,且追续权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因而宜将追续权的主体限定为自然人,排除法人和其他组织。艺术家死后,在追续权的合法有效期内,若追续权无继承人,应当规定追续权由国家行使,作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成员的,由集体组织行使追续权,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或者集体组织可以成为追续权的权利主体。
(二)追续权客体有待完善
1、追续权客体的域外规定
国际公约及国外立法规定对追续权客体的界定也有区别。《伯尔尼公约》第14条规定追续权客体为美术原作和文字、乐曲原稿;《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确定追续权客体为绘画和造型艺术作品中;德国著作权法26条规定的追续权客体包括造型艺术作品的原作,并明确排除建筑作品以及应用艺术作品;《俄罗斯联邦著作权与邻接权法》规定,追续权只适用于造型艺术作品,相关解释确定工艺品、艺术设计作品一类的适用艺术作品也在保护范围之内;《指令》进行进一步明确追续权客体,将其限定为各类平面和三维艺术作品的原件。概言之,各国一般将追续权的客体限于原创艺术作品,而差异主要集中于两点:其一,实用艺术品是否受保护;其二,文字作品及音乐作品手稿是否受保护。
2、《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条关于追续权客体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条借鉴《伯尔尼公约》第14条规定,规定追续权客体为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
首先,关于实用艺术品,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3条已将其列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①允许实用艺术品创作者享有追续权主要是为了保护那些未得到专利法或商标法保护,但具有很高审美价值且数量稀少的实用艺术品。
其次,笔者认为赋予摄影作品追续权是合理的。摄影作品与美术作品有诸多相似之处:(1)摄影作品对作品原件具有很强的依附性;(2)摄影作品难以复制。摄影作品的价值凝结在独一无二的作品原件中的,通过拍照、印刷所得的复制品的艺术价值受到很大程度的贬损,一般不具有收藏价值。即使作者用相同的手法再次创作相同作品,也不能对作品进行百分之百的复制,而应视为作者再创作的过程;(3)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摄影作品原件转移后产生相同法律效果,即原件所有者获得物的所有权与作品展览权,而创作者仍享有除展览权以外的作品的其他著作权。
最后,笔者认为文字、音乐作品手稿应排除在追续权客体范围外,理由如下:(1)文字作品与音乐作品经济效益的主要来源并非是原件的首次转让后的转售,作者通过复制件即可获利;(2)此类作品的作者可以通过多种著作权类型实现利益诉求,并不有赖于追续权的保护;(3)目前鲜有国家将追续权客体扩展至文字、音乐作品手稿。
(三)追续权的实现有待进一步细化
1、追续权行使的条件
(1)首次转让的方式要求
捷克等国家在著作权法中规定只有有偿转让其作品的作者才能对其作品的再次转让享有追续权,但目前大多数国家不以初次转让的有偿作为享有追续权的条件。突尼斯规范法第4条(二)中也规定“不管原作以任何方式转让”,作者都享有追续权。
(2)首次转让后转售的方式要求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22―8条规定,作者对其转让后在拍卖或者通过中间商转卖该作品的收益享有分享权,德国和西班牙著作权法也将转售方式限于拍卖或者通过中间商,仅有少数国家未对转售方式做出限制。突尼斯规范法第4条(二)的规定采纳前者。
笔者认为,应将追续权行使限于公开拍卖或通过商人出售而获得利益的场合。将私下交易纳入追续权保护操作较困难,相较而言,公开拍卖或通过销售商出售的各个环节更加规范,易于管理和操作。
2、追续权实现方式
在追续权行使方式上,域外目前主要有三种:私人行使、授权国家机关行使、委托商或机构(如集体管理组织)行使。大多数国家采用第三种。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条仅提到追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笔者建议采用集体管理组织统一管理模式。首先,一方面,该模式可以降低个人主张追续权的成本,另一方面,集体管理在主张追续权、知情权过程中表现出较强的优势,境外主张追续权时,需各国集体管理机构之间建立起统一的信息共享网络,各国艺术家了解其作品在其他国家的销售状况,才有可能有效主张追续权。其次,我国有实行追续权集体管理的条件。1998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成立,而美术、摄影作品由其下设的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进行集体管理。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确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基本职能与法律地位,2004年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则标志着集体管理组织制度步入一个新的轨道。追续权作为著作权的一种,也可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实现。
3、分享利益的方式
目前,域外著作权法规定的特定艺术作品作者分享利益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总价提取法和增值额提取法。
总价提取法又可分为有金额标准的总价提取和无金额标准的总价提取。有金额标准的总价提取,即以艺术品转售总价为分享利益的基准,且预先划定金额标准,以转售价超过该标准为提成要件。如德国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准许权的收费标准以作品转售所得收入的5%收取,转售所得收入低于100马克时,出售人无须付费。
增值额提取法也可分为有金额标准的增值额提取和无金额标准的增值额提取,前者是指预先设定一个标准金额,当转售价格与前次出售价格的差价超过这个标准时,作者可按增值额的一定比例获得收益。如俄罗斯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若造型艺术作品每次公开转售售价超过前次售价20%,作者有权从卖主处获得转售价5%的提成。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条未具体规定追续权人分享转售利益的方式。笔者赞同有金额标准的增值额提取法。总价提取法收取收益标准过高,不利于平衡创作者与原件所有者的利益, 艺术作品转售未获利的情况下仍由创作者分享利益是不合理的;相较而言,有金额标准的增值额提取法更为科学公正。另外,“可以借鉴税法中的累进税率制的方法,转售增值越大,创作者分享利益越高。”
四、追续权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以立法形式确立追续权制度确有必要。我国应在著作权法中以原则性条款明确规定追续权保护制度,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具体规定追续权的概念解释、追续权权利主体、客体、行使条件、实现方式、收益分享方式等方面,而解决相关争议等更具体的操作方案则可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作出。其中,追续权权利主体应明确为作者或其继承人;客体为美术作品(包含具有很高审美价值且数量稀少的实用艺术品)及摄影作品;追续权行使限于公开拍卖或通过商人出售而获利的场合;完善集体管理组织,追续权由集体管理组织统一管理模式;而只有特定艺术品转售价格达到一定金额标准或比例时,创作者可从艺术品转售增值额中分享一定比例收益。
注释:
①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3条将实用艺术品定义为“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使用功能并由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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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珍贵的文化遗产,论文是各民族、种族、种群等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濒临失传,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亟待法律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诸多问题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至今仍未出台行政法规进行规制,使相关人的利益无从保护。所以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特征、主客体、权利内容等进行探讨,为其法律保护奠定理论基础。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
群众集体1:3头创作、口头流传,并不断地集体修改、加工的文学,是民间文学[1]。民间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工艺、民间美术等[2]。创作者的集体性或群众性、艺术形式的继承性和渐进性是两者的鲜明特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群体中具有传统技艺、反映该群体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并被群体认可,由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环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一)主体的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往往表现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是一个或几个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现象,它是该民族、种群、地域的某个个体或是群体集体创作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世代相传,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民间艺术的基础上不断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创作构思。就某一历史单元而言,它对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艺术形式的修改、加工,用现代版权法的观点来看,即是一种演绎、整理的过程。正是经过这种不断的整理、演绎,而形成本历史单元对前文化现象的继承,即整个前文化现象的沉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反映了该地域、民族、群体特有的精神风貌,它是该群体对外的象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毫无疑问地当属产生这一艺术的群体。
(二)时间上的延续性
民间文学艺术是经世代相传而逐步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对其继承的基础上,融入本代人的独立意识,使其具有本历史单元特有的文化风格,这是一种再创造的过程,而相对于后历史单元而言,它便成为彻头彻尾的前文化现象。所以在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的过程当中,其延续性表现的十分突出,这一艺术形式,是永远难以终结的,除非将其抛弃。
(三)艺术成型的渐进性
民间文学艺术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它须经过数代人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大量积累、总结,同时又与某一时代特有的制度、环境、气候等密切相关,所以它的成型是渐进的、漫长的,从而艺术价值也是无与伦比的。
(四)法律保护的交叉性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使其法律保护具有了多样性,毕业论文仅仅依靠某一形式的法律保护,根本无法满足其需要。
(五)艺术形式的多样性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多种艺术形式,它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仅以一种艺术形式体现的口述、音乐、舞蹈、美术等作品,它包含了这些艺术表现形式。’
(六)具有浓厚的地域特色
民间文学艺术扎根于劳动人民之中,根源于劳动人民的生存空间、生活环境,当地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都可能渗透于民间艺术之中,脱离了这种地域环境,也就无所谓民间文学艺术,特有的地域风格培育了当地人相同或相似的审美情趣、心理特征、生活方式,当他们把这种文化底蕴宣泄于艺术创造之中,也就有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
(七)创作的随意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不局限于一定的形式,创作群体往往在生产、生活中即兴发挥,创作者的主旨并不是完成艺术,而是表达内心的感受,这就使得其艺术形式不拘一格。
(八)继承之外的创新性
民间文学艺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长期的传述⋯⋯不断创新和进步⋯⋯而且这种创新和进步并非刻意所追求”[3]。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国家、民族等群体、国家民族双层主体等几种观点。
1.国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版权主体应为特定的个体,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类同于现代版权作者的身份去认定,因而不得以向国家“求救”。
此外,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分为事实主体、法律主体。硕士论文“群体或民族⋯⋯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4]“国家应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权和著作权主体。”[5]此种观点实质上是确定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在法制社会中,对权利进行保护时,不会去考虑谁是法律上的主体、谁是事实上的主体。法律所要保护的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主体。所以这种事实与法律主体之分仅是理论上的划分,在实践中对于所谓的“事实主体”而言,并无多大利益。
2.群体(民族、种群、种族等):持此种观点的学者,是从艺术原创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成员个体或集体创作、继承、发展的产物,它蕴含着本群体的集体智慧和独创性,是本群体生活和生产的反映,与国家或其他群体并无密切关系,因而它的权利主体无疑应为群体。
3.国家和群体两个层面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原始主体也可相应地在独立国家和民族地区两个层面上进行区分。”[6]持此观点的学者,基于四点考虑:①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种集大成的文化现象,它的艺术价值、经济价值非常之大,这使得它具有了易受侵害性和破坏性,这也就是近年来如此多的外国人前来观摩、欣赏、采风的原因所在。国际文化交流的频繁,国家站出来与群体同作为主体,可能会更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②群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单一权利主体,可能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保护意识淡薄:因为民间文学艺术在当地流传多年,人人得自由使用,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本没有形成这是一种权利客体的概念,所以也未形成一种保护意识。二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利用和开发的程度不够:国家作为另一主体。可能会促进其经济、文化价值的发挥,以防形成垄断。③“考虑到划分公有领域的标准。也即民间文化在何种层面上应该受到保护,在何种层面上应当自由利用的问题。”[7]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弱势文化与主流文化、中华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交流地位是否平等?这是作者从文化交流的地位问题上所作的分析,这里更多地涉及到什么是公有领域的问题,将在下文着重论述。④国际上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仅为少数,而我国文化历史悠久,有着璀璨的民间文学艺术宝库,少数民族等群体面对来自国外的文化“掠夺”,自然显得势单力薄,这里似乎也凸现了国家作为主体的有益性。
4.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弊端
(1)若国家作为权利主体,欲使用人向国家授权机关(学者多建议为文化部)申请使用,是行政许可,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如侵害人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侵害,文化部代表权利人——国家向司法部门侵害人,由于文化部(权利行使主体)属于行政机关,那么这时的诉讼是什么性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2)如权利主体是国家,即所有权归属国家,就像土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一样,由国家垄断所有。自然资源是自然界的恩赐,它具有有限性,国家出于整体利益出发,将其划归国有,以利于共享及合理开发使用。但民间文学艺术可以说与国家这一抽象主体并无关系,它是特定人群的智力成果。在经过若干年的流传、加工、发展、升华而形成的代表区域特色、文化、心理、习惯、风俗、的艺术成就,所以它的所有权绝不能从群体上升到国家。如果仅以“保护”、“发扬”为旗号,将其收归国有,这便是一种文化霸权、财富掠夺。民间文学艺术虽受生存环境、自然环境的影响,但它更多的融入人类特有的思想内容,它的创造性,绝非自然的原生力量能与其媲美。
(3)如果权利主体是国家,那么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境人则是一种难以接受的突变,成为一种对原权利人(群体)权利的限制而派生的使用权。而且此时既然权利主体是国家,权利属性是公权,那么作为权利人的相对方使用人应是一视同仁的,都须经过批准,都须付费,否则法律将有失公平,然而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故土简直不可思议。基于以上原因,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应当仅为群体,问题是这个“群体”该如何认定?是一个民族地方、一个村、一个地区等?这里我们首先要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生长环境,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在民间跨区域流传,也许不同民族、不同区域具有同一民间艺术表现形式,如果是这样可源引“最密切联系原则”,将具有相同或相似文化特征的区域群体视为该民间文化的权利主体。学术界同意群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学者,多认为该群体中的每一成员均可成为权利行使主体,但由于群体中的个体成员众多,受自身观念、意识等条件限制,难以较为妥当的行使权利。所以鉴于群体行使权利的不便性,可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推选出德高望重的民间艺人组成非官方组织,由该组织作为行使主体行使权利。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民间文学艺术不外乎包含以下几种艺术形式
1.口头艺术形式:包括神话、传说、民间故事、谚语、谜语等。由于这类艺术形式以口头方式表达。与现代版权法保护的口述作品同属语言形式,它的独创性也体现在这种言语表达之中,所以完全可以以类似于口述作品的方式,对其给予版权法的保护。
2.声音艺术形式:如民乐、民歌等民间文学艺术,这种艺术形式与版权法中的音乐作品并无多大差别,医学论文都是声音彼此之间的协调、划分、结合以及对立矛盾的解决,声音量的不同、时间的长短和节奏是该形式的内在根据[8]。所以可以借助于音乐作品的保护方式予以保护。
3.动作艺术形式:对于这种艺术形式,也有学者称为形体表达或行为表达,如民间舞蹈、民间戏剧、民间曲艺等,均是通过连续的动作、表情、节奏等形体动作的组合来表达其艺术魅力,与现代版权法所规范的舞蹈作品、戏剧作品、以及曲艺作品极为相似,所以可以给予版权保护。
至于民间体育活动、民间游戏,如赛龙舟、朝鲜族的荡秋千等,起初表现为劳动人民在生产之余的一种娱乐活动,但随着不断发展、总结,对其技术要求和精度越来越高,现代杂技中多有高难度的荡秋千等艺术形式,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杂技作品有很多地方与民间体育活动相似,国内也有学者对杂技作品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有所讨论,因而从这点看出,民间体育活动可以以类似于杂技作品的方式予以保护。
4.造型艺术形式:如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雕塑、民间建筑以及民居、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这类民间文学艺术在外表甚至措词上均与版权法中的美术、雕塑、建筑等艺术作品极其相似。现代版权法对这类作品仅仅保护其艺术造型、艺术图案,即结构、形式,而其具体的制作工艺、技术手段等在所不问。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造型艺术形式可以与其类同保护。但这种艺术形式,毕竟有着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建筑等艺术作品。它往往从内至外都透露着极高的价值。它所表现的作为实物部分的物以及制作手段、技术构思、工艺手法往往才是最具吸引、最具魅力的地方,然而仅仅保护造型图案的版权法自然无能为力,所以必须通过其他法律给予综合保护。如民居、壁画(如敦煌壁画)等,除版权法保护其造型外,实物部分交由其他法律如文物法的保护。<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已有所规定:民间工艺如竹编、蜡染、木雕、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对于其精湛的艺术构思和高超的工艺技巧(现代版权法将此归入属于思想内容),可以予以专利、技术秘密的保护。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一些民间乐器如苗族的六管芦笙,其更类似于实用工艺品。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未将实用工艺品列入法条,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七条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世界已有国家承认实用艺术品既可享受工业设计和模型权的保护,也可享受著作权的保护,即双重保护。所以民间乐器等民间艺术以类似两者之间实用工艺品的方式加以保护会更为有利。
5.综合艺术形式:如祭礼(如民间祭祀活动)、宗教仪式、节日庆典活动(如火把节、泼水节)、民间游艺活动等,这种艺术形式往往集言语、声音、动作、艺术造型于一体,人们在这些活动中载歌载舞,这类富有民俗涵义的艺术形式,往往成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的代表、标志、象征。如果仅将其理解为习惯风俗不加以保护,实为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一种轻视。鉴于目前尚无相关法律给予保护的情况,应就其各个部分分别予以类似口述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曲艺戏剧作品、美术作品等的法律保护。
通过以上几种艺术形式的列举,我们可以得出民间文学艺术大体包括三大类:即“传统工艺”、“文学艺术”、“民风民俗”[9]。
此处存在一个问题即公有领域的问题,哪些艺术形式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自由使用?我认为诸如白蛇传、花木兰、牛郎织女等在我国广为流传,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可以视为进入公有领域,自由使用,但这类艺术形式相对于境外,则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如被侵害,由国家作为主体进行保护,须强调的是:国家在这里充当主体,并非本文所指的权利主体,因为进入公有领域的一切作品,其所有权归属国家,所以国家在此向境外侵权者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
1.精神权利
署名权,此项权利对于权利主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对创作者声誉的提高,(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文化尊严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对外往往代表着该民族等群体,对这种艺术形式的肆意滥用、破坏常会伤害民族自尊心,所以有必要赋予权利主体此项权利,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受歪曲;修改权,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的群体应当享有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以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进步和发扬光大。
2.经济权利:按现有多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的作法,保护到授予权利主体(只能是群体,不可能是个人)以“复制权”及“翻译权”两项,职称论文以及与之相应的“传播权”与“付酬权”,是没有多大争论的,争论集中在是否授予“改编权”[10]由此可见,群体至少享有四项经济权利,至于改编权,笔者认为有必要授予权利人。针对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改编,改编者利用改编作品获得暴利,而原创人(群体)却分文不得,实为不公平。
3.权利的行使:如前所述,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行使主体为类似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的民间团体,但对于精神权利的行使,一般由群体自己行使,无须代行,唯一存在问题的是当该类权利受到侵害时,则须由行使主体向司法机关请示救济;对于经济权利,自始至终由行使主体行使,所得收益用于保护、开发、推广、发扬本区域的传统文化。
四、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体系
探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英语论文必然考虑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群体性和客体艺术形式的多样性。民间文学艺术到底保护什么?进而民间文学艺术应由哪些法律予以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需要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版权特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需对尚未形成作品的其他民间文学艺术形式通过专利、技术秘密等加以全面保护。这就是为什么<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使用“表现形式”的措词,而不用“作品”的原因所在,以免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仅限制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上。
所以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应当根据其特殊性,给予综合考虑,形成以版权法为主体,多种法律法规如专利法、文物法等全面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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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作品是艺术家对自然和社会生活进行审美认识,并按照自己的审美标准进行审美创造的结果。艺术作品一旦问世,又是观众进行审美欣赏的对象。无论艺术家的审美认识和审美创造,还是观众的审美欣赏都要既涉及感性,同时又涉及理性。艺术作品是感性和理性的统一,这是任何艺术都一以贯之的重要特性,作为艺术家必须清醒的认识到这一点。
艺术作品要按照生活的本来面貌反映生活,就必须有艺术形象的具体可感性,也就是说,抽象的概念和推理不可能构成艺术形象,艺术作品必须以具体的个别生动的形象呈现在人们面前,这是艺术作品最起码的要求,也是艺术作品表现思想内容和情感的先决条件。
但是,高明的艺术家还必须明白,艺术形象不能局限和停留在感性形式上,它还必须通过具体可感的形象再现深刻的理性内容——也就是哲理。
艺术形象是感性和理性的统一体,因为现实生活也是感性和理性的统一,世上没有脱离理性的纯感性形式,任何感性形式都包含一定的理性内容;任何理性内容都要通过一定的感性形式才能表现出来。
可以说,哲理在审美认识、审美创造、审美欣赏中起着十分微妙和非常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在艺术作品中具体可感的形式,如线条、色彩、明暗起着直接的、具体的、表层的作用,而内在的思想性和哲理却起着间接的、深层的、本质的作用。
所以,对于油画作品而言,没有哲理的作品是苍白的作品;没有哲理,就如同一个人没有思想和灵魂。当然,也必须明白,哲理不能脱离具体可感的形象,离开具体可感知的艺术形象和艺术语言,哲理也是无所依存,无所凭借的。高明成熟的油画家必须准确而全面的认识二者的辨证关系。
萨甫拉索夫(1830-1897)是俄罗斯民主主义风景画的奠基人,他画的风景画不仅表现了自然的优美和壮丽,还表达了他对时代潮流和时代精神的深刻理解,他被称之为是“注重民族情感的风景画大师”。以《白嘴鸦回巢》为例,近景处积雪开始融化,远景处伏尔加河的坚冰已经打破、航道已经开通,冬天就要过去,明媚而温暖的春天很快就要来临,回巢的白嘴鸦像觉醒的民主主义思想家们一样,已预感到春的暖意,它们在树梢上嬉戏、鸣啼,呼唤着民主主义的春天。这张画不仅是一张风景画,它包含微妙而深刻的哲理,表达了民主主义的信念,歌颂了民主主义的先行者们,正因为如此,这幅画成了萨甫拉索夫的代表作,也成了俄罗斯现实主义风景画的时代标志,著名美术评论家斯塔索夫说它具有“划时代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