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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0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6-0057-02
将产权的基本内涵和特征应用于农村土地(以下简称农地)问题的研究领域,就可以得出农地产权的相应概念。
这里所用的“农地”概念,是依照我国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农村土地的定义,指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由此,在一般意义上农地产权就可以理解为,依附于农村土地而存在的各项相关财产权利的总和,它以农村土地为权利客体,所调节的是由于农村土地的存在和使用而形成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行为关系,作为一种权利束,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各项权能以及由此形成的产权关系。
在明确了农地产权的含义之后,随之而来的就是如何进一步规定和保护相应的产权机构和产权关系,这就是农地产权制度的含义。产权制度就是制度化了的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它是一系列用以规定产权如何界定、如何运营和如何保护等等的规则与行为准则,是对不同利益主体相对于产权客体的经济社会关系的调节。而农地产权制度,就是产权制度在农地资源上的具体应用,它来源于农地资源的稀缺性质,反映了社会对稀缺的农地资源合理利用的理性安排。
二、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土地产权主体模糊
农村土地产权是农村土地资产的一切权力的总称,由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和处分权等多种基本要素构成。从法律角度讲,农村土地产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必然存在明确的主体和客体。然而,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恰恰出现了产权主体多元化的问题。这一点我们可以从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清楚地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则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属于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众所周知,《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国法律法规体系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规作为“子法”,必须与“母法”保持一致。正是由于法律法规上的模糊,才最终造成了理论上本应该由单一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农村土地产权,却在现实中演变为多重部门共同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土地产权。这就是典型的主体错位和主体交叉的缺陷。
2.农村土地产权界定不明晰
农村土地产权界定模糊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1)所有权界定模糊。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由于“三级所有”的废除及行政区域变更,土地所有权究竟属于乡(镇)、村还是村民小组并不清楚。2)土地使用权界定模糊。在过去二十多年的承包期中,由于土地使用权的频繁调整使得使用权不稳定,这种不稳定不利于土地的管理和长期有效利用。3)处置权界定模糊。农民集体理论上享有土地的处置权,而实际上是不完全的,国家可以凭借行政力量从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对农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不正确地行使土地处置权,侵害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只能依据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的还要经过土地所有权人的审批,处置权能受到极大限制。4)收益权不明晰。表现为农民缺乏自主决定土地用途的权利。现行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农民有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这样,农民的土地就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无法改变农民贫困的生活现状。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混乱,缺乏法律规制
长期以来,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自发流转在客观上对农村经济发展,农民集体组织财富积累,提高农民收入等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这种流转在政策和法律上未得到明确认可。在杂乱无序和隐蔽状态下进行,引发了诸多问题,一是集体土地隐形交易活跃,使耕地保护受到冲击,随意占用耕地并出让、转让、出租、转租用于非农建设,或者低价出让、转让农村集体土地等现象层出不穷;二是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发无序流转,导致政府难以有效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冲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使土地市场秩序受到严重冲击;三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缺乏法律保障,交易不安全。由于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条件、用途、权益、程序等缺乏明确规定,难以依法进行土地登记。对建设投资者不利,还会波及到其他利害关系人,使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四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关系混乱,由于缺乏法律监管与市场机制,土地的市场价值及资产资源属性在流转中不能得以充分体现,加之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混乱,使得本属于农民集体及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难以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
三、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建议
针对上面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采取进一步的改革措施来完善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一)明晰土地产权主体
产权制度作为一种制度规则,确立了当事人的行为选择,对不同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约束。而其能否很好地发挥约束作用,关键是要做到产权明晰。因此,无论从政策、法律还是现实看,要在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的同时实现农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就必须改革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框架,实行国土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和经济所有权归农户所有的双重产权结构。坚持国土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有利于形成一个土地资源有效配置的参照系,促使土地的国家产权逐步明晰起来,从而实现整个国土资源的有效配置;而经济所有权是在默认土地国有或者全民所有基础上的二级所有权。坚持经济所有权归农户所有,使农户成为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发挥土地产权制度的内部激励功能。
(二)构建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流转制度
近年来,随着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农民自发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日趋活跃,但从总体上看,这一活动存着流转规模小、配置效率低,运作方式不规范等缺点,农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仍临诸多障碍:集体土地产权关系模糊不清,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不完善,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缓慢等等不足。实行农村土地高效流动既是土地有效配置的要求,也是土地合理利用的保证。它的实现,不仅可以是土地所有者收益得到维护,而且有利于土地整体效益的提高。如前所述,根据我国国情,农村土地所有权流转限于依法征用或征购,土地的出卖方式也不在法律保护之列,因此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在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之上。
(三)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
1.土地永包制
在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基础上,重新确认本社区社员资格,确认后的社员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承包方法总的指导原则是打破现行农户土地零碎化、一户几块地、一块地几户的格局,使土地尽量连片,而后实现农户对土地的永久承包权。《承包法》虽然规定农地承包期30年、50年或70年不变,其暗含一个前提是最终还要变。这增大了农户的预期不稳定感,使农民投资短期化。实行农民永包制能促使农民高效配制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对保护耕地资源和合理利用土地,具有重要的意义。
2.租赁制
租赁制是将家庭承包责任制中集体所有、家庭经营,改变为集体所有、家庭承租经营,将集体和农户的关系有发包和承包的关系变为出租和承租的关系,将所有权和使用经营权的分离建立在租赁基础上。村集体把土地租赁给农户经营,农户按年向村集体交纳租金,农户既可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耕种土地,也可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转租和抵押。租赁制使集体和农户之间经济关系变成了货币化出租和承租关系,与承包制相比,租赁制中的产权关系更为明晰。租赁期限一般较长(100年),土地使用期延长,给予农民较强的稳定感。这种经营方式不仅使土地使用效率提高,而且有利于土地有偿转让,促进农地流转。
3.股份合作制
股份制是社会化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因而以股份形式参与土地产权关系和土地经营应视为土地制度深入改革的一种趋向。所谓土地股份合作经营,是指以土地入股,劳动力入股,资金入股和技术入股,承认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通过入股和合理确定收益分成,量化其价值,统一规化土地,统一开发利用,实行规模经营。农民以其占有的股权投资于合作制企业、农场和股份合作社。凭其拥有的股权参与收益的分配,并共同承担风险,这样易于实现土地集中,提高土地规模效益,合理利用农业资源,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农业经营企业化,实现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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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深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如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要,制度建设是关键,尤其是要建立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产权制度。我国进行了一系列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但是,就目前的农村金融发展状况来看,改革并未收到预期效果,其突出表现为: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缺失,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原本给农村“输血”的金融机构却演变成从农村“抽血”的主力军,同时,农村中非常活跃的非正规金融却不断受到打压。如何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提高农村金融资产质量,化解农村金融风险,深化农村金融,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金融论文,尤其是金融生态成为近几年来的研究热点。
一、农村金融生态的基本理论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诸多基础理论分支中,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和C.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以及在传统新制度经济学基础上扩展而来的法经济学,是对农村金融生态运行最具解释力的理论。
(一) 农村金融生态中的交易费用理论。
理性人、完全信息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然而现实的农村金融生态中,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农户、农村企业和县乡政府等)都是有限理性的,并且因为有限理性的存在导致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不完全。信息不对称的直接后果是金融交易费用大幅增加。当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发现进行金融交易的费用太高或超过收益时,就会选择停止交易。在放贷之前,农村金融机构必须要调查农户的信用状况和经济状况、借款用途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贷款进行时,要发生谈判、签约费用;贷款发生后,放贷者要跟踪借款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监督借款投向等。而且农户以小额信贷居多,单位产品金融机构要付出更多的人力与物力。庞大的信息费用构成了金融交易中的巨大成本。当这种费用成本过高时,交易将无法进行。
制度的有效运作又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制度的作用旨在节约交易费用,人们对制度进行选择与改革的动因也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在农村金融生态中,作为金融生态主体的金融机构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在特定的金融制度结构安排下进行的,不同的金融制度结构安排会产生不同的金融主体行为,农村金融信用环境的相对落后使得与农业金融支持相关的制度安排无法实施,即推广农业金融支持的制度成本极高,导致农村金融生态主体资金供给缺乏,而由于农村金融发展的路径依赖,一旦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资金供给缺失,农村金融发展就会无所适从,反过来也影响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发展,整个农村金融生态恶化也就在所难免,信用缺失的背后是信用制度的缺失,由此引致农村资金来源与资金需求之间的制度缺失,也是农村金融制度的供给和制度需求出现失衡,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对制度的需求源于经济主体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潜在的利益,制度供给则是经济体系出现制度安排的意愿和能力。因此,在目前的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上,并不存在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的制度均衡,突出表现为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制度供给不足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制度需求过剩金融论文,这种制度供需的失衡是制度变迁的强大动力,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相互作用决定了制度变迁的路径论文格式范文。
(二)农村金融生态中的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理论是科斯传统新制度经济学体系的核心部分,林毅夫首先提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概念,他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和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及实行,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历史来看,强制性制度变迁一直居主导地位。上世纪50年代,信用合作社在政府推动下开始兴起;60年代,国家指定当时的人民公社接管信用社;80年代,信用社划归中国农业银行管理;90年代,又实行行社脱钩,实行在国家管理下的自主发展的合作金融发展模式。然而,合作金融的框架虽已确立,但远未达到农民广泛参与的合作金融宗旨。从表象来看,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管制是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和降低金融交易风险的一些必需的制度安排,事实上这种强制性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广大农户的投资冲动,大大减少了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交易数量,导致了农业金融支持的弱化,政府是金融生态环境中的关键因素之一,政府行为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一股独特而重要的力量,对金融生态主体的影响往往是根本性的。
制度因素作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变迁受诸多因素影响,也直接决定了农村金融生态运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农村金融领域一改计划经济时代农村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单一的局面,农村金融生态主体逐渐多样化,如四大国有银行尤其是农业银行开始在农村开展商业化经营金融论文,国家建立了农业政策性银行等,在农村并未逐步建立起一个基本上能够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落后的小农经济,典型的苟元结构购统窍绶指钍沟门褰鹑谥贫戎秃笥谂寰济发展的矛盾日益尖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政府从非正规金融生态主体中寻求金融产品和服务实为无奈的选择,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勃兴也就水到渠成。因此,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成为农村经济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必然要求和趋势,农村非正规金融或者民间金融的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制度供给的不足,但带来的新问题是民间金融缺乏制度的规范而可能隐藏金融风险。
二、关于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思路
建立高效的农村金融体系是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落脚点。要跳出农村金融供给制度陷阱,必须加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没有抵押物,成为中国农民贷款难的最主要原因,长久以来,中国农民最大的资本———耕地,以及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因为没有与城市一样的产权,均为抵押禁区。因此,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应从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着手:一是赋予农民完整的财产权。建议将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改革为土地使用权,由国土部门发给土地使用证,使之具有土地的收益权、买卖权、抵押权和继承权。而农村房产也应该与城市房产一样拥有完全产权,可以自由流转,尤其是对城市居民的流转。二是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一方面要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的交易机构。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运作的立法、执法和仲裁,保护农村土地市场的正常运作。在进一步明晰产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合法的自由交易。三是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相关法律制度。尽快出台农村土地产权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出让、继承出租、人股等流转形式。四是建立农村房屋产权制度。修改现行农村房屋产权制度,使之可以进入市场,完善房产权属登记、发证、流转制度。要建立城乡统一住宅市场,使农民住房资产资本化,可用于抵押或交易变现,改善农村融资难的现状。目前对国有和私有的物权、产权边界已经比较清晰,唯独对于集体物权、产权界定、计价、流动和配置方式尚不能确定,导致巨额的物权不能定价、流通,置身于经济货币化的进程之外金融论文,成为顾拉沟淖什,带来一系列问题。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制度,使农民与农村的资产可以有较好的表证。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要逐步建立农村生产要素计价、流动、配置体系。长期以来,我国产权制度按照国有、私有和集体三种方式界定。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制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
(二)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的适度发展,构建符合国情的农村金融体系。首先要正视和承认非正规金融在农村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改变对其持有的漠视和敌视的态度,并认真研究其特有的发展规律。民间金融不完全等同于非法金融,要尊重民间金融,客观认识民间金融,注意学习和研究民间金融,依法对民间金融进行合理的引导和管理,可能更有利于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合理竞争和良性互动。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曾通过使民间金融购戏ɑ沟姆绞嚼垂娣睹窦浣鹑冢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我们要积极鼓励正常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给民间金融以合法的空间,以使规范意义的信用合作拥有温床和土壤。
三、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结构的建议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的基础性工作是搞好农村地区的产权建设,农民财产权的建设与发展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基础,无产权则无金融,只有做好这个基础工作才能使我国农村金融生态可持续发展论文格式范文。但是我们不能等到农村的产权有了彻底的改革之后才发展农村金融,而是在现有的体制条件下不断改善农村金融的生态结构。
1.农用地内部流转的内涵
农地产权的内部流转的内涵包括: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在集体和承包经营人之间内部的“初次流转”和在承包经营权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所承包经营的土地在一定的期限内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再次流转”。
2.我国农用地内部流转存在的问题
(1)流转行为不规范,无规范合同契约。就算农户与业主签订了书面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双方也由于知识的局限性使得合同文本也不规范,内容归于简单,对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都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没经过村委会签证、盖章,也未报乡镇府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处备案。
(2)缺少必要的合同保障。农用地的内部流转不同于城市流转,主要是周围的邻居或者亲戚之间发生流传,由于彼此之间长期形成的稳定关系,增加了互相之间的信任度,再加上土地在农村的价值比较低廉,往往就采用口头协议,很少订立书面合同,也不会要求相应的物质担保或者抵押。这样形成的流转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一旦中途出现土地纠纷,牵涉到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或收益权问题,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
(3)流转合同期限短。农用地的流转周期一般是一年,由于农业生产周期较长,如果进行规模化种植或者养殖,在短周期内难见效益,合同周期短不利于土地内部流转的长远发展。
(4)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由于农村发展滞后于城市发展,农村的各项制度建设也相对滞后,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不完善,使得农用地出现产权模糊,而土地作为农民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农民迫切需要完善的产权制度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纠纷,损害自己的经济利益。所以,土地产权制度的不明确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用地的内部流转。
(5)农村土地产权市场很不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市场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用地价值不公平。农村土地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它的价值度量方式不好把握,导致农用地的市场价值得不到公平的确定,出现非等价交易。第二,产权市场平台缺失。农用地的交易大多是农民之间的私下交易,没有一个中间平台,为农用地交易的双方服务,及时披露待流转土地的相关信息以及供需双方的要求。第三,行政干预强。农村土地流传大多数情况下是由政府主导的,政府根据农业发展规划确定当期的土地流转规模和土地流转价格。而土地流转过程中行政手段敢于过多,往往出现违背土地市场经济规律,忽略市场基本供求状况,导致土地供求失衡,阻碍土地流转的正常运行。
3.农用地内部流转应遵循的原则及建议
(1)规范合同契约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应该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制度,明确流转合同的内容形式、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在流转期内产生的各种收益的分配问题。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制度有利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序进行,有利于保障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持土地流转市场的长远发展。
(2)坚持依法原则
农村土地产权的内部流转,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就是依法原则。以现存的法律法规为产权流转的准绳,坚决杜绝、惩治非法流转。
(3)坚持自愿原则
农村土地产权的内部流转,必须坚持平等协商、主体自愿的原则。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集体)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首先必须经过与所转让地上的承包者协商,在平等的基础上,先由占地农民将其承包经营权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集体,再由集体转让给土地需求者。自愿原则不仅表现为主体双方自愿,而且表现为包括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在内的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干涉流转双方的意愿。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土地流转要公开是指土地流转过程中,待流转土地的相关基本信息要充分披露,不能肆意隐瞒土地的情况,不准误报土地的面积和质量,要在土地信息充分公开的前提下完成流转。土地流转要公平是指土地流转过程中,要根据流转土地夫人具置、面积、产量综合制定土地流转的价格,必须按照等价原则进行交易,不得私下串谋抬升土地价格,导致土地交易的无序竞争,破坏土地流转市场的公平性。土地流转要公正是指土地流转要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政府应该充分尊重土地流转双方的基本意愿,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推动土地流转进行,不得偏袒一方利益而损害另一方的合法利益。只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才能为土地流转提供一个公正的交易环境,保证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5)建立农村土地市场。
农村土地交易需要交易的基本场所,必须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为土地交易提供基本的交易场所,为供需双方搭建交易平台,提高土地流传的效率,优化农村土地资源的配置,提高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率,增加农民的经济收益。
(6)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没有完善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农民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明确土地产权制度,可以明确土地流转双方的权益,可以保证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可以规范土地流传过程中产生收益的分配问题。进而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提高土地流转的效率。
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农用地流转过程中主要存在流转行为不规范、流转过程之中缺少必要的合同保障、流转合同的期限较短、土地产权不明晰以及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不完善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传,保证农村土地流转的长远发展,必须完善农村土地流传的流程、明确土地产权、建立农村土地流传市场和建立土地流转基本原则,建设一个健康、完善、公平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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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产权流转制度的缺陷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入市的缺陷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最大缺陷在于产权界定不清晰,土地产权关系模糊。农村土地产权入市的首要条件是产权清晰。产权清晰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财产的归属关系是清楚的,即财产归谁所有,谁是财产的所有者或谁拥有财产的所有权是明确的;二是在财产所有权主体明确的情况下,产权实现过程中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是清楚的。明晰的产权关系是土地资源进入市场的前提。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模糊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所有权主体不清晰。虽然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但这个“集体”太笼统,是指乡、村,还是村民小组,不够明确。《土地管理法》和《民法通则》虽然有较详细的规定,但由于政府拥有对乡镇政府、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设置调整权,因此,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依然不明确。
2 产权中的“权责利”关系模糊,缺乏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例如,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双方的权责不清,往往只有承包方的义务,而没有发包方的职责。对农户在使用土地中所造成的地力升降也没有明确奖惩办法。
(二)土地产权的配套制度缺乏
由于农村土地具备的生存和社会保障功能,在土地产权进入市场后,土地资源的利用取决于资本市场的配置,必然出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社会保障两大问题,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在农村劳动力资源的使用上,由于农村劳动力缺乏技术基础,以及现行的户籍制度等障碍,导致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就业的艰巨,社会保障制度也仅仅在发达地区农村才出现。没有劳动力转移和农民社会保障的安排,农村土地产权难以“独木成林”。
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努力,各地都没有停止过,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如广东、上海等地,对农村劳动力入户城市正积极探索有效路径。但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包括退休养老、医疗等保障,则需要政府以极大的勇气去承担。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需要政府、企业和农民各方面的努力。国家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时,应统筹考虑农村居民,解决他们离开土地的后顾之忧。可以考虑将“以工补农”的资金、土地征用安置费等,变为直接补贴农业生产和给予农民,转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以更利于土地的流动和转让。
(三)土地产权的价值难以计量
曾担任世界粮食委员会主席的j.w.罗森不拉姆,收集了richard barrows的观点:在竞争市场上,生产资源在各种用途之间的竞争中如何分配,由价格决定。土地将通过市场交易得到最高的使用价值。也就是说,土地价值的准确数据应当是通过市场竞争来决定的,这是有效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必然结果,其他的方法可能低估或高估土地的价值。但我们也知道,靠市场来决定土地价值,就目前的农村而言,是不现实的。由于产权问题带来的流通和市场准入,使农村土地很难通过市场得到价值确定。鲍杰等从资产评估的角度出发,认为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不能进入市场流通。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拥有和转让的是特定土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也就是说,土地价值的计量更多的只是停留在使用权层面。
2005年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出台,给土地使用权商品化指明了出路,但对所有权是否商品化,则存在种种疑虑。但正如实践往往是走在理论的前头,南方某海滨市主管着几十家国营农场的企业集团在刚跨入新世纪之际,为了防止土地资源的流失、改变财务状况及方便筹集资金,在当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协助下,对所属土地评估为3亿元并据以进行会计处理。这是在没有将土地商品化的前提下的计量实践,显然是以土地所有权计量为目的的实践活动。无独有偶,2006年,广东韶赣高速公路建设拟尝试“农民土地入股”征地方式,由韶关市进行具体操作。我们既然知道高速公路的永久性性质,也就知道这将是涉及土地所有权计量的又一次实践活动。不难预计,土地价值的计量实践必定从使用权层面上升到所有权高度,完成对土地的整体计量。
(四)土地产权流转的工具没有配备
无论是农民私下的承包权流转交易,还是集体经济组织对使用产权的调整,或者政府对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引导,都没有解决土地产权交易的媒介问题,因而很难体现出土地产权的价值。
二、农村土地产权证券化选择
(一)证券的功能
提供流动性是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产权必须流动才能体现其价值。那么,在资本市场,或者资本产权市场,流转的工具,或者说媒介,就是证券了。证券是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了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它用以证明持有人有权依其所持凭证记载的内容而取得应有的权益。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证券是指用以证明或设定权利所做成的书面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或第三者有权取得该证券拥有的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的行为。证券作为资本和产权的运动载体,它具有以下两个基本功能。
第一,筹资功能,即为经济的发展筹措资本。通过证券筹措资本的范围很广,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层次和方面都可以利用证券来筹措资本。如企业通过发行证券来筹集资本,国家通过发行国债来筹措财政资金等。
第二,配置资本的功能,即通过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按利润最大化的要求对资本进行分配。资本是一种稀缺资源,如何有效地分配资本是经济运行的根本目的。证券的发行与交易起着自发地分配资本的作用。通过证券的发行,可以吸收社会上闲置的货币资本,使其重新进入经济系统的再生产过程而发挥效用。证券的交易是在价格的诱导下进行的,而价格的高低取决于证券的价值。证券的价值又取决于其所代表的资本的实际使用效益,所以,资本的使用效益越高,就越能从市场上筹集资本,使资本的流动服从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最终实现资本的优化配置。
(二)农村土地产权证券化选择
正因为证券的上述特征和功能,它
成了资本市场不可替代的交易工具。产权市场具备资本市场的特性,也应当使用证券方式,以证券代表一定的土地产权。实施农村土地证券化后,在土地这种基本的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有效合理配置的市场进程中,借助于有价证券这种虚拟资本形式来承载拥有土地经营权所产生的权益,并以此来获得未来预期的经济收益,将有利于真正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这种改革思路,就是在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家庭承包权、放活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合作企业。企业统一经营农民的土地,农民既可按股分红,又可在企业工作,按劳取酬。在股份的构成上,农民主要以土地经营权人股,也可以资金、技术、设备入股。在用人机制上,企业与农民实行双向选择,企业原则上优先招收土地股民。这是一种让农民变股民的农村改革新思路,这一思路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与现代农业的顺利对接,可以很好地解决目前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面临的突出问题。土地证券的持有者可以凭借其进入资本市场,行使资本投资和资本交易的职能。土地经营权流转借助土地的证券化的方式,能很好地实现土地流转市场化的目标。土地经营权证券化以后,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被货币化,易于同其他生产要素(资本、技术)进行比较,突破了土地经营权无法进行价值和价格比较的限制。土地经营证券化以后可以降低土地流转中的交易费用,大大节约流转成本,熨平土地交易中所产生的冲击和波动,便于实现土地的顺利交接,可以使农业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逐步得到完善,同时还能分散风险,便于实现利益的合理分配。
三、农村土地证券化的建议
(一)继续推动和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土地证券化的前提是土地产权明晰,我国应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使土地产权真正实现独立化、法律化、人格化、商品化。一是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代表。笔者认为,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这样的机构是比较合适的,也与现实情况比较吻合,当前重点是要加强村委会选举的监督,完善村委会运作制度。二是逐步推行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永包制”强化了承包权的财产权利,有利于土地承包权真正实现物权化,既调动了农户对土地保值增值的积极性,又便于所有权主体对承包权进行调控。更为重要的是,家庭“永包制”将为土地使用权流转清除制度障碍,大幅度地降低土地流转成本。三是农村土地所有权逐步国有化。土地所有权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不仅有利于统一城乡土地管理,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承包权,而且还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市场流动和优化配置。四是建立农村土地保障的替代机制。要推行土地证券化和土地市场化,就必须弱化承包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逐步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五是精简乡镇政府。这有助于减少农村事务的管理成本,减少土地承载的负担,加速农村社会化进程。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
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是土地证券化的前提和基础,必须按照发展与规范并重的原则,建立一个开放、公平、高效、有序、有度、规范化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使用权市场可以按县、省、全国市场三级设置,县级交易市场为本县区域内的土地交易服务,省级交易市场为跨县的土地交易服务,全国市场则为跨省交易服务。为规范农村土地交易市场,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健全土地使用权市场的法律法规。土地市场交易实际上是土地的产权权利的交易,这种交易一定要有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仍然不能适应农村土地市场发展的要求,必须加强立法,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管理的法律体系,从法律上保障土地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土地产权交易的正常运行。二是建立和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中介组织。土地使用交易是一项比较复杂的交易过程,必须建立相应的中介服务组织为之服务。建立土地使用权市场信息、咨询、预测和评估等服务系统,使服务专业化、社会化。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证券化信用担保、信用评估体系
1 必须建立有效的信用担保体系。土地证券化一般都需要进行信用提升,信用提升可以有两个途径:内部信用提升和外部信用提升。在我国农村土地证券化中,相对于外部信用提升来说,内部信用提升可能是一条更可行的路子。内部信用提升一般是将全部农村土地证券分为优先级证券和次级证券两个层次,通过弱化一部分证券的信用,来增强另一部分证券的信用。外部信用提升是通过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来获得的。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政府农村土地信用担保机构为主、民间信用担保机构为辅的信用担保体系。
2 必须进一步健全信用评级制度。信用评估的意义在于可以有效降低农村土地证券交易成本和市场投资风险,对农村土地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必须改变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管理方式,证券的评级应该交给市场来完成,政府的任务是制定信用评估的管理法规,维护信用评估市场的秩序。其次,国际上已经形成比较规范的评估方法和标准,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信用评级业的发展经验,提高我国信用评估机构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建立和健全相关法规,为土地证券化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1 要修改相关的法规,消除土地证券化中的制度障碍。具体来说,应赋予商业银行的信托资产经营权,允许商业银行作为专门机构从事土地证券的发行、投资等业务;允许保险资金、养老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进入土地证券市场;《证券法》中应明确有关土地证券的地位,确保土地证券的合法性;税收制度要根据土地证券发行、流通的各个环节,明确相关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尽量合法化地减少税收成本,设计一个有利于证券化的税收环境。
2 着手研究和制定有关土地证券化的专业法规。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土地证券化立法经验,在试点的基础上,构建适合我国土地证券化的专业法规体系。此外,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为土地证券化提供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
注释:
①魏杰现代产权制度辨析[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9
[参考文献]
[1]鲍杰,李光洲,罗秦资产评估[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3
[2]陈文汉,牛勇以土地证券化促进农业发展[j],农村经济,2003,(9):15-17
[3]道格拉斯·c·诺思等,制度变迁理论纲要[m]上海:上海出版社,1995
[4]黄小彪农村土地证券化:功能、障碍与对策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5,(10):45-46+54
[2]甘肃省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研究.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梁柱,2012.
[3]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发展问题研究――基于农户借贷的视角.甘肃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张娟娟,2013.
[4]中国农村信用社合理股权结构模式初探――以江苏省为例[J].中国农村观察.邢芙伟.2010.03.
(一)现代化大农业发展资金总需求与金融机构资金总供给矛盾突出,涉农金融机构较少且高度集中,农村信用社“一农支三农”格局仍占主导。
据保守测算,黑龙江省2亿亩耕地,每亩生产投入500元,按60%贷款需要600亿元;发展5000万头生猪和1000万吨奶,按50%贷款需要450亿元;农村1800万人、600万农户,按20%的农户每户建房贷款10万元,需要120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0亿元;全省1200亿斤商品粮,加上包装贷款可达1500亿元以上。上述四方面信贷总需求就达4000亿元。截至2012年9月末,全省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为3821.9亿元,满足不了上述四方面测算的需求。
目前,金融支持农业发展面临四大突出矛盾,即农业弱质性与信贷资金趋利性的矛盾,农业金融服务需求结构多样性与金融功能单一性的矛盾,农业资金需求量大与资金吸纳能力差的矛盾,农业地区闲置资金“充裕”与金融机构使用效率低的矛盾。
农村金融发展受到四大突出矛盾的影响。截至2011年末,黑龙江省拥有省级银行类金融机构65户,其中发放涉农贷款年末平均余额超过10亿元的只有8家。“三农”所需贷款主要依赖农村信用社等县域银行类金融机构。2009至2011年,省农信社累计投放农业贷款2472亿元,农业贷款增量份额占全省金融机构的85%以上,支农主力军作用凸显。
(二)大农机、大合作和城镇化的推进,悄然催生信贷主体和资金需求量发生质的变化,银行类金融机构涉农产品创新及信贷投放能力,尚不能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实需要。
据统计,截至2011年末,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2.1万个,其中农机专业合作社1774个。农民社员发展到20.6万人,带动农户近100万户,约占全省农户总数的1/4。合作社服务内容由初期的以生产技术服务为主,逐步向销售、运输、贮藏、加工等环节延伸,许多合作社经营活动已扩展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生产经营全过程。农村经济组织以及经营结构的变化,使得信贷主体和资金需求量均产生了质变。仅以黑龙江省558个千万元规模的大型农机合作社为例,每个合作社承包流转1万亩土地需支付300万元左右承包费,加上购买种子、化肥、柴油和农药等生产资料需300多万元,每年筹集正常生产资金600多万元,558个合作社每年需要33.5亿元。但因合作社缺少有效抵押物等原因,省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较少,造成合作社融资难,融资贵。近三年来,省内银行类金融机构累计发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仅为84.26亿元,与千万元规模大型农机合作社每年生产资金需求相差近一半。
(三)农村信用社现有体制已不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需要,与肩负的支农责任、主力军作用不相匹配,急需逐步分类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目前,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实行省、市、县三级法人体制,全省设立了7个市地级联社(法人管理机构)、6个办事处(省联社派出机构,非法人管理机构)、81家县级机构(法人经营机构)。绝大多数农村信用社股东小、股权分散,真正意义上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形成,原有高度分散、小额多户式的传统信贷经营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化大农业发展的需要。
(四)国有银行占有存款资源数量巨大,综合存贷比率较低,支农贡献度极低。存款资源大部分上存,较大程度上造成县域存款资源严重外流。
据统计,截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至2012年9月,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等6大国有银行省内分支机构存款余额合计为10197.3亿元,占全省金融机构存款余额总数的66.8%;贷款余额合计为4084.7亿元,占全省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总数的40.49%,存贷差6112.6亿元。其中,涉农贷款投放746.7亿元,占其贷款余额的18.28%,占其存款余额的7.3%。存款资金的大量外流,使本来十分短缺的农村资金更显捉襟见肘。同时,还带来“挤出”效应,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可贷资金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农业信贷资金需求,于是采取高息拆借资金方法,间接加重农业信贷成本。
目前,金融机构正在逐步转变“三农”弱质产业观念,一系列针对专业合作社及农业产业链条的金融创新模式应运而生,集约化、批发式“大农金”的概念正在形成。但省内金融机构多限于本系统内实施推广,银行间相互借鉴较少,农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财政促进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财政金融政策一端连着财政,一端连着金融,是引导金融资源合理流动的有效杠杆。要充分运用财政金融政策,积极引导金融资源支持方向。
(一)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积极扶持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发挥地方金融机构了解省情、贴近“三农”的优势。
1.在贯彻实施国家对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省政府注入村镇银行资本金。建议通过有资质的省属企业,每年有重点地选择10户拟组建的村镇银行注入资本金,每户不超过500万元,省财政股权5年内不参与分红。按照黑龙江省目前村镇银行每户资本金平均3200万元测算,每年大体需要省级财政资金3200-5000万元。
2.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给予村镇银行民营资本初始投入额5%的财政奖励政策。按照每年15户村镇银行每户有3户非银行类民营企业(每户占总股本5%以上的大股东)参与占总股本30%测算,每年大体需要财政奖励资金720-2250万元。
3.在深入贯彻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年末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给予2%奖励,促进小额贷 款公司加大支农力度,实现持续发展。按照2012年全省381家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年末余额超过15%部分约25亿元测算,需要财政奖励资金约5000万元。
(二)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财政扶持政策为支撑,依托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围绕解决农村“信用不足”问题,发挥政府“增信”和“调控”功能,促进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兴贷款主体发展。
1.重点选择和支持部分县(市)建立县域融资性农业担保机构。借鉴美国等国家为农场贷款担保成功经验,选择粮食主产区、地方政府有意愿的县(市),建立县域融资性农业担保机构,主要为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兴贷款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有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贷款有效抵(质)押不足造成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研究制定农民、合作组织等农业贷款主体既有的直补资金、农业保险受益权等预期财政补助资金作为银行贷款担保的措施,引导和撬动信贷资金投向农村。例如:银行根据农民未来应得到的财政直补资金情况,为农民设计直补资金担保信贷产品,解决农民资金需求,同时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提高涉农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积极性。
3.试行县级财政资金存放与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农业发展贡献度挂钩,发挥财政“调控”作用,有效引导和激励商业银行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有效遏制县域存款资源严重外流问题,实现不花钱也能办成事。县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域金融机构处于“金融支农”的最前沿,县(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县域农业发展实际情况,以银行类金融机构涉农贷款贡献度为主要考核指标,按照“统筹安排,奖贷挂钩;存量(暂时)不变,增量调剂;动态管理,考评兑现”的原则,研究制定“县级财政资金存放银行类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加快实现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目的,有效解决存贷比过高的县域银行类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短缺问题,促进和拉动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长。
4.发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促进农民工就业和创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将经工商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视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范围,以缓解合作社贷款难、银行难贷款问题。
5.研究探索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规模和险种,开展银行与保险合作,充分利用农业保险“增信”作用,促进参保农户容易获得贷款。目前,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分为种植业(水稻、玉米、小麦、大豆)和养殖业(奶牛、能繁母猪)两大类、6个险种。建议结合实际,开办森林、甜菜、马铃薯等方面的农业保险,在稳步扩大原有保险基础上,积极研究开办新险种,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6.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风险分担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有效降低和分散银行、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风险。借鉴国内部分省市的做法和经验,研究制定银行类金融机构新增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对其年度新增涉农贷款,按照一定比例(5‰)给予风险补偿。研究制定担保机构涉农贷款担保代偿风险财政补助办法,对担保机构为涉农贷款担保新发生的代偿,按照日均担保责任额的一定比例(10‰)给予风险补偿。
7.积极支持农村物权改革,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有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关部门推进农村物权改革,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深化林权及流转制度改革,推进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流转管理制度改革,激活农村静态资产,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使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林权、土地经营权、土地收益权等均能够作为银行贷款担保和抵押物。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进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农村资产和权益合法、有序地转化为可交易金融资产。
(三)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市场化、金融化运作模式,充分利用金融机构专业优势、市场优势,形成政府资源与市场资源有机结合,支持农业重要领域的发展。
世行报告指出的中国环境恶化的三项直接动因——经济快速增长、城市化和工业化都与农村发展紧密相连。从总人口的角度,我国目前农村人口占主体,农村环境的好坏对我国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有相比城市更重要的贡献;从农村占我们国家国土的份额看,我们国家环境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农村环境而不是城市环境决定的;从环境改善的潜力看,与城市相比,农村毫无疑问具有更大的可塑性。
1农村环境污染的分类和根源
就农村而言,其环境污染问题在当前复杂的背景下,根据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污染物来源不同,至少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外源污染,二是内源污染。
所谓外源污染,指来自农村以外的污染。例如,城市中的垃圾运往离城市比较近的郊区,即农村进行填埋;为了城市环境的改善,对城市中污染比较重的工业企业外迁至农村等;还包括环境污染物的自然迁移至农村,例如城市工业企业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粉尘、SO2、CO2、NOx等)随大气迁移至农村地区,直接污染农村地区大气或是随降水进入农村土壤、水体等。
所谓内源污染,主要分以下4种情况:一是农业生产资料的不合理使用。例如化肥的不合理应用,农药的不合理应用;二是农村生活污染。农村生活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和废渣,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生活污染物,因为基础设施和管制的缺失,一般直接排入周边环境中,造成严重的“脏乱差”现象:每年产生的约为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几乎全部露天堆放;每年产生的超过2 500万吨的农村生活污水几乎全部直排,使农村聚居点周围的环境质量严重恶化;三是农村生产污染。这类污染是由于饲养用于生产或是经济用途的动物对农村的污染,这类污染在南方有散养牛、猪、鸡、鸭,传统的地区尤为严重。另外,还包括农业秸秆的污染,无论是在东北还是在中西部,都有农业秸秆污染问题存在,东北主要以玉米秸秆为主,而中西部农村主要是小麦和水稻秸秆;四是本地乡镇企业对农村环境产生的工业污染。受乡村自然经济的深刻影响,农村工业化实际上是一种以低技术含量的粗放经营为特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反积聚效应的工业化,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不仅造成污染治理困难,还导致污染危害直接。目前,我国乡镇企业废水COD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0%以上;而且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污染物处理率也显著低于工业污染物平均处理率。
2农村环境恶化的微观经济分析
2.1农村居民收入、财富效应与环境变化的关系分析
2.1.1由收入效应引起的环境问题。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发展,至少在短期内,意味收入的增加;而收入增加的直接后果是社会增加对包括“环境”在内的正常物品的需求。由收入效应引发的环境问题,我们将农民面临的购买选择分为环境物品和非环境物品,经济发展使预算线右移,农民不仅提高非环境物品的消费,同时也增加环境物品的消费。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先发展后治理”,还是“边发展边治理”,在“发展”过后,几乎都会有反省“治理”不足的反应。
2.1.2由财富效应引起的环境问题。经济发展带动了产权制度、产权关系的调整,就一般而言,产权制度的演进朝逐渐明晰的方向发展。假设在产权制度调整之前,环境物品的产权归属是模糊的,“模糊”比较方便的理解是个人拥有的环境物品的价值被制度性低估了,政府强制性要求提高环境质量,政府只需要给予农民几乎为零的物质补偿。当农民拥有环境物品完整的产权,环境产权的明晰在经济上意味着赋予了农民更多的财富,而农民财富的增长会转变为对环境物品需求的增加。经济发展与产权制度改革相结合从根本上对环境保护起促进作用。
2.2保护农村环境的价值分析
2.2.1文化的价值。农村维系着的传统的生活方式,是城市传统文化的基因库。因此,欧洲国家激进、固执地保护城市边缘的农村,使之在强大的工业文明下得以继续生存。
2.2.2生态的价值。农村不应在城市化过程中遭受破坏,相反应该从城市化过程中获得更丰富的生存和发展机会。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表明,好的城市化不是取代农村,而是使农村发展更好。以农村的农地为例,农地一般意义上的固有功能,如防洪、涵养水源和防止土壤侵蚀,传统的这些功能主要服务农业和农村;但是,伴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城市也开始受益于这些功能。此外,如净化和景观功能,随着城市化进程,近年来得到很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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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保障城市生存和发展的价值。城市化绝非意味着消灭农村,而是要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使农村处处赏心悦目,适宜于居住、郊游、体验、野营、观光等。城市的发展,使农村传统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角色重要性下降了。总体上,农村需要实现从传统产品经济向新型服务经济的转型。我们认为,农村对我们国家环境保护的成败起决定性影响。此外,农村环境问题长期被忽视,国家主要集中在城市的巨大环境投入,也很难维持“长治久安”的治理效果。由于我国农村污染治理体系尚未建立,环境污染不仅将迅速从“小污”变“大污”,而且已经“小污”成“大害”,给作为弱势产业的农业和弱势群体的农民带来了显著的负面影响。
3当前农村环境问题的对策建议
3.1加强环境保护教育,搞好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科学规划是合理建设与健康发展的前提。在所在区域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环境建设总体规划的框架下,村镇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主要应遵循以生态学及规划理论为指导,与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同步制定,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应能不断提高村镇的生产生态位和生活生态位。村镇生态环境建设应立足于促进生产,方便生活,使生产区和生活区布局协调,生产功能和生活功能逐步提高。
3.2积极建设生态型产业体系,推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
地方政府的领导者可能从政绩的角度,在短期内,严格执行国家在农村地区的环境标准,甚至会超前发展。但只要农村基本的利益格局没有改变,经济发展一定是更大的政绩,地方政府的领导者会很快地转向“经济优先”。从长远看,建设“生态型”产业体系可能是解决农村生产垃圾减少的唯一出路。国家应从战略的高度,规划、组织农村地区的产业生态建设。在城市工业有计划地向农村地区扩散的同时,我们认为,应根据“产业生态”的原则,将经过组织的“产业共生体”成建制地向农村扩散。
3.3扭转二元结构下的农村边缘化
回顾刘易斯的“二元经济”模型,可以发现,刘易斯预期的通过城市部门的经济扩张改善农村部门的人地关系,并长期随着农村“单位劳动产出比”的上升,最终实现城乡经济一体化会面临挑战:一方面,农村人均收入下降引起农村地区环境需求下降;另一方面,由于公共物品的积累以加总的支付意愿(willingness to pay)为基础,“富有”农民的退出会导致农村总的环境支付意愿呈“指数”下降,从而从供给的角度看,城市化引起“农村边缘化”,加剧农村的环境恶化。
3.4农村环境保护与垃圾处置的财政制度创新
根据城市的经验,逐年攀升的垃圾产出给财政带来了巨大的负担。垃圾处置,尤其是“垃圾填埋”,不仅仅是资金问题。由于需要占用土地,城市垃圾的基本出路因此大体可以描述为“城市向农村的迁移”。在垃圾堆场占地问题上,城市与近郊农村的矛盾越来越大。 改革现有环境治理资金筹措模式的时机和条件已基本具备。我们的基本立场是:在建设“零售附加”税收系统的同时,发展“环保政府债券”;系统梳理目前的税收体系,对不符合产业发展、污染严重的行业和部门率先启动“零售附加”;在政府财力允许的前提下,在引入“零售附加”的同时,取消、降低现存的一部分税收项目。在加入WTO以后,城市通过农产品补贴对农村回哺的政策空间已经非常有限。从未来农村主导功能转换的角度出发,将这部分补贴转向农村环境建设,建设以“农村景观与生态服务”为核心的新的农村支持系统,是中国未来农村环境政策的一个发展方向。
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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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吴晓青.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建设新农村新环境[J].环境保护,2007(1):12-14.
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所谓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经依法批准用以建造个人住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才能够享有农村宅基地这一身份要件,限制了宅基地的流转,从而不利于保护农民的财产权利,也不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一、我国当前宅基地流转之困境
1.抵押。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不能抵押。这么规定的理由是:它能够维护农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宅基地使用权是为了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居住条件而无偿或者以非常低廉的价格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用于建造农村村民的个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性质,如果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那么当使用权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就会丧失该土地使用权,从而出现农民居无定所,以致出现社会不稳定的严重后果。
若要打破现状允许农民将自有宅基地抵押融资,那么必然会导致宅基地流转的可能,因为一旦农民不能够偿还债务那么宅基地将面临拍卖。但是我国法律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由于农村居民购买力有限,这一限制买方的规定势必会导致宅基地的价格失真,宅基地价格的失真又会反作用于其作为抵押物所融资金,这样根本不利于拓展增加农民财产收入的渠道,从而使得宅基地的抵押意义大打折扣。
2.继承。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因结婚或其他原因分户另过,申请一处新的宅基地,于原有的宅基地便不再享有权利。据此我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当村民子女迁入城镇取得城市户口时,其当然不再享有原户籍中宅基地权利;当村民子女嫁入或迁入其他农村集体组织,由于其不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其也不再享有原户籍中宅基地的权利;当村民在本村中分户另外申请宅基地生活后,依然不能享有原户籍中宅基权利。也就是说,唯一能够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可能,就是子女不从原户籍中分离出去,直至原户主死亡后成为新户主。
但是,法律虽然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权,但却没有限制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权。村民的宅基地是几乎免费的,但盖房子还是自己出资,地上建筑是村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既然是村民的合法私有财产,那么村民应该能够自由决定房子的继承问题。有学者认为当房屋作为遗产被继承时,其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被一体继承。我国法律中有“地随房走”的原则,但是一旦宅基地能够随同地上建筑继承,那么就会打破宅基地使用权所有者的身份要件。这显然与当前法律相悖,也与立法初衷相悖。
3.买卖。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十三条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又强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这些虽然从形式上禁止了宅基地的买卖,但其始终不是正式立法。从根本上来说,限制宅基地买卖的事由依然是我国法律对于宅基地取得的户籍身份限制。集体土地由村民集体所有,宅基地是作为福利性质为保障村民生活而免费分配给本集体内以户为单位生活的家庭,也就是说只允许本集体内的农村户口才有可能享有宅基地。同时,《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那么该句话是否也禁止已经拥有宅基地的“户”购买宅基地呢?如果是,那么就只剩下那些没有宅基地的本集体农村户口的家庭能够购买宅基地了。这样一来宅基地的买卖市场被限制得所剩无几。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明确要求: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该通知同样并非法律法规,法律并没有禁止农村宅基地上建筑的买卖,只是买卖之后农民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宅基地能够随同地上房屋买卖而转让么?这在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议。有学者认为,“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原则,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有利于确认和保护各种权利和利益,也难以解决各种纠纷。而应当承认房屋的所有权有时与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分开的。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探索
面临现行土地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法学界和经济学界不少专家学者对其进行了深入探索,提出了各种改革的主张,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主张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制度并不是现阶段的一种合理的土地制度,必须采取大变革的方式,即变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例如农村土地国有化,农村土地私有化,农村土地混合所有化等;另一主张则是维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只需变革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对此,作一下分析:
由于我国现阶段实行城乡二元结构,土地制度与户籍制度关联紧密,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该集体的成员必须有集体内的农村户口,才能够享有该集体土地的财产权益。根据十八界三中全会公报,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制度,都同时提出。若能够将这几项改革同时推进,取消城乡户籍区别,形成一元制社会,那么对变革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才有实施的可能。但是,这种改革力度太大,在短期内难以完成,若强行推进势必会导致广大农村地区的不稳定。回顾中国历次大变革,虽然取得了成功,但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如施行双轨制经济时的“倒爷”以及国有企业改革时期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农村地区作为国家稳定的核心,笔者并不主张在农村地区施行大变革式的改革。
那么,既要保持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又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精神,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那么,就必须找到宅基地流转身份限制的突破口。
党的十明确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模式,即到 2020 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小康社会的建成意味着“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那么城镇化的发展水平则是小康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指标。当前国家政策倡导实现“三化” 协调发展,而“三化”发展重在农村,如果不合理解决农民的土地权益问题,相关的政策措施在推行过程中就会步履维艰。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问题的现状分析
(一)城乡二元格局,农民土地保障权益受损
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形态表现为明显的城乡二元社会格局,突出表现在城乡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方面的差距,这种差距不仅仅是政府公共财政资源分配的差别,更重要的是整体社会资源配置的不公平。虽然,我国政府正在致力于构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试图通过制度建设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差距,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农民保障缺失的现象依然存在。社会保障权益本应是每位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但农民只有在放弃土地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并且这种社保也是不完善的,这对农民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农民享有的只是低水平浅层次的保障,且内容单一,多为勉强维持基本生活的养老金,对于未来的生活保障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生存发展地位显得岌岌可危。
(二)公共利益模糊,农民土地发展权益受损
在对农民土地发展权益剥夺的现象进行归纳分析后发现,公共利益定位模糊是影响农民土地发展权益实现的直接原因。现实中,政府往往以宣扬公共利益高于个体利益的价值观来推动征地拆迁进程。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其本质就是利益问题,是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平衡问题。对于现代农民特别是年轻一代的农民来说,土地已经超越了原有的单一生产资料的属性,是一种被赋予经济价值、政治价值、社会价值的特殊资源。所以,在政府强力推进城镇化,促进农地流转之时,也应该及时采取多种措施解决民生问题,开拓失地农民新的就业渠道和机会,使得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功能得以延续。但是从目前全国推行城镇化,开展有序的土地流转的实践来看,在这方面的工作事与愿违。
(三)农地产权缺陷,农村土地整体绩效受损
农地产权制度缺陷,一方面表现为产权主体虚置而导致的农地流转绩效偏低,土地资源配置低效率;另一方面表现为产权制度功能缺陷而导致的农地资源整合不到位,土地资源整体价值流失。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农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农地产权制度,实践证明这种产权制度设计产生了极大的制度绩效。但是,面对世界农业现代化的挑战,我国大部分地区缺乏土地资源的科学整合。加之在各地大搞开发区的过程中,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的速度明显高于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的速度,大量农田被变相侵占。由于农民没有获得土地所有权,在政府、开发商、村两委强力推动的城镇化作用下,势必会对村集体尤其是农民个人的土地权益造成影响。
二、问题的分析:我国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原因探析
(一)农民方面的因素
第一,传统思想束缚。小农意识的长期延续造成了农民关注自身利益较多,对集体土地权益保护采取漠视态度。同时“畏官、惧官”的传统思想观念长期以来困扰着农民,造成农民群体难以有效应对来自政府、开发商等强势群体的压力。
第二,广大农民受教育程度低,维权自觉性缺失。知识能力较弱造成农民在信息获取和利用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加上农民的平等自主意识不强以及法律观念薄弱导致多数人对政府的侵权行为采取默许的态度。
第三,农民家庭经济实力不足。多数农民对征地补偿方案的合理性缺乏客观认知,面对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现实,农民往往偏好于土地非农化流转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款,忽视了农地所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
第四,权利意识淡薄。一方面乡镇基层组织浓重的“人治”色彩弱化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另一方面,失地农民即使将有关征地纠纷诉诸法律,但相关法律的不尽完善也会造成立案困难且过程繁琐,使得法律功效在帮助失地农民维权时捉襟见肘。
(二)政府方面的因素
现实中政府是具有“经济人”特征的组织,趋利性的政府特征促使其热衷于大搞城镇化,从而能够获得巨大的土地财政资金。政府的单方主导性和威权特性使其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表现得极为鲜明,政府的双重角色增加了市场交易成本。具体来说:
第一,“土地财政” 的丰厚利润驱使一些地方政府违法征地行为不断。为此,政府会巧立名目违法征用、圈占农村集体土地,将本应属于农民的绝大多数利益归为己有,使得地方政府在获得财政收入的同时也能增加政绩。
第二,政府公权力难以受到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有效监督,从而导致行为失范。
第三,问责制度建构的相对滞后使得地方政府违法征地行为缺乏硬性约束。建立问责制的目的在于防范政府权力的恣意妄为,但由于相应的机构设置和配套政策法规措施还不完善,各级政府之间以及各个部门之间事权关系尚未理顺,责任主体模糊,归属不明晰,这就带来了问责程序操作上的困难。
(三)法律方面的因素
目前,我国涉农法律制度虽然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村集体,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乡(镇)、村、农民三者之间的产权逻辑关系。根据对失地农民的走访调查结果来看,多数人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混为一谈,多数人认为自己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就是所有权。其次,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条款规定存在矛盾。如《宪法》规定国家只能为了公共利益才能征用土地,而《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这就使得“公共利益”的界定超出了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包含的范围,给农地的非农化利用制造了借口。
三、问题的解决:我国农民土地权益有效保障的实现路径
(一)明确公共利益,构筑完善的法律体系
第一,应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法律厘定,避免地方政府利用制度漏洞灵活变通法律法规,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从征地中大肆获利。因此建议将公共利益限定在具体行为方面,列举出具体类型,并进行相关的司法解释。
第二,必须对农民在征地事前、事中和事后享有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进行立法,保障农民在法律上应有的权利。同时还应对补偿程序加以完善,可采取先补后征的做法,在失地农民的征收补偿款落实到位之后才能占用土地,防止拖欠失地农民的征地款额的现象。
第三,建议制定完善系统的《土地流转法》,保障日后更为发达的市场经济下土地流转机制的有效运作,严格土地市场流转程序,消除不合理的土地流转限制,使得农民能够依法自由进行拍卖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盘活农民手中的土地资源,发挥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二)优化产业布局,统筹规划农村土地流转
1农村金融对新农村经济建设的作用
1.1农村金融促进乡镇和私营企业的发展
通过农村金融信贷的支持,中小型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利用获取到的资金发展起了自己的业务。随着规模和业务扩大,以及为了满足适应市场化和国家化的需要,都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同时,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小城镇建设,从而带动了企业产业的发展,这些都归功于农村金融的支持。
1.2农村金融带动了农村信息化和产业化的发展
在“三农”的开展过程中,引进农业所需要技术、购置优良品种和进行农用设施的改造以及聘用技术人员等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随着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进一步完善,将给激发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进而促进农村经济产业化的步伐。
1.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农民需要农村金融来服务于自己的生活和生产
农民发展农业、养殖业以及扩大生产都需要在前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资金的来源就依靠农村金融来解决。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在仅仅满足于以往的贷款和还款业务,更加倾向于更丰富和方便的服务,比如:结算业务,投资业务等等。农民的生产生活、收入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都与农村金融有直接的关系。
2农村金融发展和改革的建议
2.1大力发展新农村经济,实现农村金融需求与金融供给的均衡发展
金融和经济发展是离不开,是一个整体,经济决定金融,没有一个个的经济体,金融就很难发挥其作用,因此,农村金融服务滞后的现象,只有不断地通过在供给中创造出更多的需求、在需求中提供更多的供给,才能真正的解决这一问题。
2.2建立和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根据农户和企业发展多层次性和多样化的要求,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竞争性的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允许农发行逐步开展信贷以外的咨询、项目融资、企业并购等金融业务,以增强其盈利水平,催进其可持续发展;开发适合新农村建设所需金融品种和服务,使农村金融资源总量平衡;建立和完善贷款的风险管控机制,遵循信贷资产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通过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农村金融机构协同运作,能够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2.3优化农村金融信用环境,为农村金融健康运行提供良好的环境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农村金融环境建设,切实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强化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为农村信贷风险控制提供依据,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建立更加灵活的担保机制,为贷款发展农村经济扫除障碍。新晨
2.4引导和规范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
长期以来,由于农村金融不能很好的满足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所以在农村金融市场多元化、竞争性的发展过程中,不能忽视其作用,同时要重视民间金融的规范和引导,加强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放宽市场准入提交,杜绝非法操作,使其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3结语
总之,只有不断的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和发展适合新农村特点的金融体系,才能更好的为新农村经济的发展服务,满足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