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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UCP600在单据审核上的规定更为宽松、合理。例如,运输单据可以由任何人出具;放宽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的要求;除商业发票外的货物描述不再要求与信用证严格一致,只要不与之矛盾;允许商业发票超出信用证金额,只是超额部分不予以支付;等等。其次,UCP600对转运的要求更加宽松,“即使运输单据可以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运输单据涵盖。”“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者可能发生转运的运输单据仍可接受。”第三,UCP600取消了信用证修改中关于“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修改,否则修改生效”的不合理规定,认为对该规定“应被不予理会”。第四,UCP600增加了拒付后单据处理的方式,顺应了业务实践的发展,有助于减少不符点事件的发生。第五,UCP600注重保护可转让信用证中无过错的第二受益人,即如果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提示的单据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收到第一次要求时予以纠正,则转让行有权向开证行提示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此外,原UCP500中银行处理单据“合理时间”期限在UCP600中明确为“五个工作日,提高了可操作性”。然而,另一方面,UCP600增加了一项“单据必须满足其功能”的要求,以及单据内容要有合理性的规定。
但是,新规则并不能消除信用证结算过程中的风险。
二、信用证的风险变化
(一)市场风险
出口企业出口收汇过程中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是市场国发生的政治风险,它是由于国际政治形势变化或市场国的国家行为导致出口企业不能顺利履约以及顺利收汇的风险,这是一种系统性风险,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例如,市场国的政治或经济动荡、外汇管制、联合国对市场国实施金融等制裁等导致出口商作为受益人无法获得贸易货款。(二)操作风险
出口企业信用证结算方式中的操作风险分为欺诈性风险和非欺诈性风险。
欺诈性风险是客户与(或)开证行、船方等的恶意欺诈行为,通过伪造信用证、有关单据、以及设立软条款等方式骗取货物,或通过不按合同开证或拖延开证,最终使得出口商货款两空。本文认为,这类欺诈性风险在新规则下仍然存在,UCP600的实施并未消除这种风险,因此,防范信用证欺诈始终是出口商需要长期注意的关键问题。
非欺诈性风险主要包括资信类风险与信用证操作风险。资信类风险主要指客户资信风险和开证银行资信风险。客户资信风险是指某些支付能力不足的客户在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可能造成损失时或是由于资金周转不灵时,故意寻找单据上的不符点并指示银行拒付货款,乘机迫使出口商降价或延付等,这属于出口商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出口商所应做的就是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必须通过加强事前调查予以避免。开证行的资信风险是指开证行是一些支付能力不足的小银行,在信用证开立后存在开证行倒闭或无力偿付已议付的单据的风险,造成出口商就必须向议付行还款,并且只能凭借买卖合同要求进口商付款,并承担商业信用的风险。UCP600也未就此对出口商的收汇风险予以特别说明,只是在免责中对银行责任做出了说明。
信用证操作风险主要指信用证的开立、修改、生效以及单据操作中的风险,虽然UCP600修订后,不要求单据元素内容在UCP500执行中的“镜像一致”,反而规定单据与信用证之间、不同单据之间只要不矛盾即可;在货物描述规定中,仅商业发票中的相应显示要与信用证完全一致;在出口商地址问题上,UCP600规定得十分宽松。这些新规定将大大方便出口商的制单,减少了开证行与申请人对单据内容进行无限无理挑剔以达到扣除不符点费、或拒付的目的。但是在单据操作中,UCP600依然不能规避一直存在的受益人操作过错风险,这类风险具体表现为:出口商不能按时装运、不能及时提交单据、单据本身的错误、商谈合同不慎规定了超出自身履约能力的条款(如过短的信用证装运期、有效期等);等等。这类风险始终存在,特别是外贸经历较短或经验不足的企业。
三、防范对策
首先,出口商应加强对市场国所处的国际政治环境和国内政治经济的稳定性的风险评估,尽量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因政治环境或国内政策变动引起的收汇风险。
其次,始终将客户和开证银行的资信调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特别是建立和定期维护客户资信档案,依托国内金融机构,加强对信用证开证行的资信审核和评估是企业必须重视的一个工作。
1.针对纯出口企业或出口量大于进口量的企业
作为连续多年保持进出口顺差的出口大国,我国的出口客户群体较大。十年前的汇改以来尤其在人民币保持快速升值的市场情况中(在我们之前分析中本次汇改第的第一和第三个阶段),单一出口或净收汇客户面临着更大的汇率风险,在美元/人民币汇率不断下降的过程中,提前结汇就意味着可以获得更好的价格,因此客户纷纷选择办理远期结汇业务已提前锁定未来的结汇汇率。尤其是近几年,许多客户已经形成提前梳理未来一段时期内的收汇情况,通过定期办理远期结汇业务的交易习惯,提前锁定当月或当季大部分实际收汇的结汇汇率。如我省某家大型代工企业,该企业进口原料加工后向国外出口,整体出口量大于进口量,实际发生业务多为结汇方向。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业务人员专业素质较高,企业上下游交易对手较为稳定,未来实际收付汇发生日期较为明确。该企业一般每月月初均会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及实际收付汇情况,在银行选择合适时点办理3-5笔远期结汇交易,提前确定结汇汇率,锁定财务成本。
2.针对纯进口企业或进口量大于出口量的企业
对于以美元结算的纯进口企业或进口量大于出口量的企业而言,十年前汇改以来,随着人民币对美元的逐步升值,越晚购汇就意味着越低的购汇,企业均希望推迟购汇时间,一般在付汇当时选择及其市场购汇,甚至通过融资手段推后实际购汇时间,这类客户办理远期购汇业务的意愿普遍不强,直到经历了前年和去年上半年人民币的贬值行情,许多客户在承受了损失之后,也开始重视汇率风险,开始选择在符合自身预期的时点将未来付汇金额的部分或全部办理远期购汇业务以规避风险。由于汇改以来美元/人民币汇率变动方向较为单一,但其他币种对美元汇率也多次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从而导致以欧元、英镑或日元为结算币种的纯进口企业或进口量大于出口量的企业,面临着更大的汇率波动风险,这部分客户办理远期购汇业务的意愿较强。例某大型制造业企业从德国进口一套大型设备,12月初付款。由于该套设备总价较高,且欧元/人民币汇率波动幅度较大,该企业认为汇率风险较大。于是于9月初咨询某银行,某银行为其推荐欧元远期购汇产品。经过综合考虑,该企业以当时的欧元远期购汇汇率计算出的总成本低于该企业预算,同时预期欧元/人民币汇率未来将会上涨,该客户在某银行办理三个月期限的欧元远期购汇业务,锁定未来购汇汇率为8.1477。12月初,客户与某银行交割,按照约定汇率购汇对外支付,当时市场欧元即期购汇汇率为8.3553,该笔业务不但为这家企业提前锁定了财务成本,还为其节约购汇成本超过一百余万人民币。除了经常项下收支不断增长外,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及境内企业“走出去”项目的不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和企业对外投资购汇规模不断扩大。在监管政策全面放开对资本项下收支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限制后,资本项下远期结售汇业务量也呈现出逐年增加的态势
(二)对外汇债务进行套期保值
对于持有美元债务的客户而言,汇改开始至前年一季度期间,美元/人民币汇率及市场预期均保持同一方向,这期间持有美元债务不但不需要担心汇率风险,反而会随着实际购汇时间的延迟而减少购汇成本,客户一般不会选择为其美元债务配套办理具有套期保值关系的远期购汇业务。然而在经历过人民币的贬值行情之后,市场对人民币汇率走势的预期出现了分化,这类客户也开始重视汇率风险,持有短期债务的客户开始选择在债务产生的同时配套办理远期购汇业务整体计算债务成本,持有中长期美元债务的客户则更加关注汇率市场波动情况,在持有债务期间选择较好的时点办理远期购汇业务以规避风险。而持有其他非美元债务的客户,由于面临的汇率风险较大,对规避汇率风险的需求较高,较多客户会根据汇率市场情况,选择适当的时点针对其持有债务配套办理远期购汇锁定未来的成本。我省小型进出口企业从境外进口一批食品,以欧元结算,该客户在某银行办理了一笔两个月期限的欧元融资,融资款型用于对外支付。考虑到欧元/人民币波动幅度较大,客户在融资的同时,办理了一笔远期购汇业务,以锁定两个月后的购汇成本。
(三)与银行其他资产、负债业务共同组成组合产品
远期结售汇产品在满足客户对其资产负债进行套期保值要求的同时,也可根据不同的市场情况与银行的本外币融资产品或存款产品等相结合,以达到为企业降低财务费用、提高资金收益的目的。十年前的2004-2006年,美联储连续多次调升基准利率一度达到6.25%的高位,在之后较长的时期内美元利率高于人民币,利率差距导致美元/人民币远期汇率贴水,即远期美元购汇价格大幅低于即期市场上的购汇价格。结合当时的市场情况,那一时期各家商业银行均针对有购付汇需求的客户推出了相应的组合产品。
二、商业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控制
在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为操作风险、政策风险及客户端的违约风险。如何有效的控制以上几类风险,商业银行必须做好以下两点:
(一)建立更加专业化的业务人员团队
相对于商业银行基础业务,远期结售汇业务作为外汇衍生产品,其产品原理更加复杂,面临的业务风险也更为多样化。因此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营销人员及业务操作人员应有更高的专业要求。相关营销人员应全面了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产品原理、风险点、适用情况、行内外政策文件要求以及人民币率汇市场行情等内容。相关业务操作人员应了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基本情况、监管政策、行内相关产品文件,还应熟练掌握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操作。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把握关键业务环节的政策风险,避免形成实质性操作风险。
(一)建筑企业自身因素
建筑企业风险意识薄弱,有的承包商为了获得项目而先期投入庞大的资金来满足发包方不合理的垫资需求或主动提出此要求从而获得项目的承包权;对发包方的资信度、经营形势不了解;建筑企业施工流动性强,新官不理旧账现象较普遍。另外,有些企业负责人法制观念不强,碍于“面子”和“人情”,不按财务手续办事;还有一些企业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以及诉讼的成本效益反差等原因,宁愿坐视应收账款沦为呆滞账款,也不愿催索或诉诸法律以维护合法权益……建筑企业自身的诸多因素是导致工程款被长期拖欠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发包方因素
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一些发包方不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强行要求垫资承包,肢解工程发包,明招暗定,加之有的发包方在项目投资决策中存在较多的短期行为,以致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不断变更,形成了较严重的“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现象,以至于工程竣工交付后,发包方迟迟不办理工程结算,使工程款被长期拖欠。
(三)环境因素
建筑企业由于承建项目的地点不同,外埠施工普遍,有的地区为了本部门的利益,极力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给建筑企业在解决拖欠工程款的过程中增加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负担,因而使一些建筑企业表现出更多的消极和无奈。
二、信用管理对策
信用的缺失不仅造成建筑市场混乱,加大了交易成本,同时也给企业和行业的正常运营带来很大风险。因此,加强企业的信用管理,增强信用风险控制能力,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十分重要和紧迫。具体做法如下:
(一)强化信用意识
目前,建筑企业中普遍存在对应收账款风险认识不足的现象,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经济过程的信用化是市场经济的特征。企业必须增强信用意识与风险防范意识,并在其支配下参加各种经济活动。首先,建筑企业自身要重视守信效应。立足于做大做强做久,牢固树立品牌意识、诚信意识,增强保护自身信用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只有坚持以信用为本,才能赢得客户,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其次,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完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充分认识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及时采取措施自我保护,以较好的防范、控制和转移经营风险。
(二)注重资信管理
应收工程款管理是企业信用管理的核心所在。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对于应收工程款的回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如果客户财务状况良好且一贯恪守信用,那么应收账款就能按时回收。反之,风险就加大。因此,签订合同前,要对发包方进行摸底调查,做到知己知彼。资信调查属于企业前期信用管理范畴,是防范风险的第一步工作。企业应全面收集信息,了解对方最新的信用状况。
(三)加强风险控制
第一,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政策。信用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关系到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的好坏,特别是目前相当多建筑企业的应收工程款居高不下,导致经营资金十分紧张,给正常的生产经营带来了极大风险。因此,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显得尤其重要。建筑企业应针对不同客户确定不同的信用期间和信用条件,对于信用质量高的客户,可以采用宽松的政策,对于信用质量差的客户,应采取积极的、严格的收账政策。第二,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建设。主要是建立健全应收账款档案,建立应收账款赊销授权批准制度、应收账款总量控制制度、赊销客户监控制度、账龄分析控制制度、定期清理、催收制度等管理办法,并保证制度的严肃性和威慑力。第三,建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企业要遵循稳健性原则,对坏账损失的可能性预先进行估计,积极建立弥补坏账损失的准备制度,以便在企业确定发生坏账损失时能及时得以补偿,分散坏账损失造成的风险,提高企业的自我保护能力,保证企业正常的资金周转。第四,强化内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向客户催收到期款,加强老款清欠工作,并实行工作业绩考核,建立完善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从体制上防止个别部门或人员盲目决策或投机行为可能导致的信用风险。
(四)净化建筑市场环境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据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
1.托收与汇付相结合
付款交单托收与汇付方式的结合使用,主要是为了使出口商的收汇更有保障。汇付方式的用途主要是预付货款或订金,基本做法是:出口商与进口商约定采用付款交单托收货款,要求进口商在货物出运前以汇付方式预付一定比例的货款或订金,然后再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时,在托收货款中扣除已付款项或订金部分。这样,若届时进口商拒付,因为有预付款项的保证,出口商可弥补运回货物的运费、利息等损失。免费论文。在具体交易中,汇付部分的比例,可视进口商的资信、商品的特点以及运输费用、货款总额等情况来确定。
2.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信用证与汇付方式的结合使用是在一笔交易中,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以汇付方式支付。免费论文。汇付部分通常用做订金或预付款,在装运货物前支付。如延期付款方式中,预付部分以汇付方式支付,剩余部分可采用信用证方式分期支付。有时也可根据交易商品的特点,在交货后以汇付方式结算余额(或差数),如对矿砂等初级产品的交易,因其数量与质量等难以控制,所以双方可以约定:信用证规定凭货运单据先付总货款的若干成,等货到目的地后再根据检验核实的数量与质量,计算出确切的金额后,再将余额以汇付方式支付给出口商。
3.托收与信用证相结合
信用证与托收方式的结合使用,习惯上又称为“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是指一笔交易的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方式支付,其余部分以托收方式支付。免费论文。其基本做法是:进口商开立合同交易总额一定比例的不可撤消信用证,余额以付款交单方式支付。具体手续是:信用证中规定出口商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部分的货款凭光票付款,全套货运单据附在托收部分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信用证与托收方式的结合使用,对进口商来说,能够减少开证金额与开证保证金,少垫资金;对出口商来说,因其有严格的交单条件规定,能够保证收汇的安全。
4. 托收与备用信用证相结合
采用备用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作为支付方式,这是为了防止跟单托收项下的货款一旦遭到进口商拒付时,可利用备用信用证的功能追回货款。
5. 全额托收与全额信用证相结合
此种结算方式的组合主要用于进料加工时的出口结算。因为此种贸易形式下出口企业从外方进料阶段的风险较小,所以出口企业向国外进料时可采用承兑交单托收方式付款,而出口成品时则采用即期信用证收款,并以出口货款来偿付进口货款,从而在降低收汇风险的同时,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出口利润。
6.托收与保理相结合
当国内出口商在采用托收方式继续蔓延并对进口商资信状况没有很大把握的情况下,为保证收汇安全,可以申请叙做国际保理。尤其是对卖方风险比较大的D/A,可以与国际保理结合使用,将收汇风险转移给相关机构,专心从事生产和收购等商业活动。
一般做法是:出口商在货物装船后,将发票、汇票、提单等有关单据无追索权地卖断给保理商,如遇进口商破产或违约拒不付款的情况,进口保理商负责赔偿信用额度内的全部款项。此外,出口商还可以要求保理商提供不超过信用额度80%的融资。
7.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相结合
银行保函与信用证方式的结合使用主要用于一些期限较长的大型交易中,如成套设备的交易以及工程承包等业务。在这些业务中,除了正常的支付货款外,还会有预付款或保留款的收取。这时,可以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保留款的支付及预付款的归还可以用银行保函来担保。
8.银行保函与汇付相结合
汇付与银行保函的结合使用主要用于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的交易中。在实际业务中,某些成套设备或大型机械产品的交易,履约时间都比较长,通常采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的办法,可以将汇付与银行保函方式结合起来运用。在分期付款中,进出口合同规定,在货物出运前,进口商以汇付方式预交部分货款作为订金。其余的货款按不同阶段分期支付,买方出具银行保函,或开立不可撤消的即期付款信用证。合同中还须约定货款分几期付请,每期如何结算等。
在延期付款业务中,做法与分期付款大体相同,区别在于订金以外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之后若干天内分摊偿付,买方开立的是远期信用证。合同中还须明确延期办法、分为几期、利率水平等。
综上所述,会直接导致出口人是否能够安全、快捷地得到货款。在选择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时,为了使出口人是否能够安全、快捷地得到货款,使进口人顺利得接收货物,更多地灵活运用组合的、综合的支付方式来进行国际贸易的结算,将促成贸易更顺利地进行。
【参考文献】
[1]贺瑛.国际结算.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231-232.
[2]张东祥.国际结算.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233-236.
[3]宋毅英.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信用证.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66.
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重点支持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的政策性银行,支持船舶出口也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成立八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始终把支持我国船舶出口作为出口信贷的工作重点之一。截至今年6月底,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业务累计对船舶出口发放贷款434亿元人民币,占同期放款总金额的23%;办理船舶出口的对外担保22.5亿美元,占担保总金额的74%;共计支持了包括超大型油轮、大舱口集装箱船、液化石油气船、化学品船、高速水翼船和自卸船等在内的各种出口船舶708艘,总吨位1767万吨,合同总金额121亿美元。同时,为贯彻国家鼓励国轮国造的政策,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内销远洋船舶的建造也提供了少量的出口卖方信贷支持。目前,国内的大中型造船企业基本上都是我们的客户,中国进出口银行近年来对我国船舶出口的支持率已经达到90%,与广大造船企业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八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船舶出口提供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促进了造船工业及其上游行业制造能力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帮助相关行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为我国船舶出口连续数年居世界船舶出口第三位的成绩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目前,我国造船业的发展既存在优势也面临困难。从优势来看,一是我国造船业技术力量较强,管理水平较高,不仅可以建造一般大型船舶,而且能够建造30万吨级超大型油轮,造船的质量和服务都能满足船东的需求。二是我国人力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造船具有价格竞争优势。三是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船舶出口得到了政府在出口退税和出口信贷等方面的支持。我国造船业虽然与韩国、日本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但发展速度快,潜力巨大,发达国家的不少船东预言,未来世界船舶建造的主要市场将转到中国,中国很有希望成为世界第一造船大国。从面临的困难看,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造船业国际化水平的提高,世界船舶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国际市场船价降低,我国造船成本提高,船舶出口难度加大。船舶出口如不能保持稳定增长,或者出现下降趋势,势必极大地影响造船业的发展,并将对拉动经济增长和解决社会就业问题产生很大影响。我们应该从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支持造船业发展的重大意义。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我国船舶出口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使我国早日成为世界第一流的造船和船舶出口大国。
二、借鉴国际经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
近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主要利用出口卖方信贷支持我国船舶出口的同时,借鉴国际同类机构的通行做法,为我国船舶出口提供了出口买方信贷支持。向船东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是国际上通行的船舶融资方式。与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贷款相比,买方信贷具有期限长、利率低等特点,为造船企业、船东和融资银行所普遍接受。去年11月和今年4月,我们先后向挪威索莫盖斯有限公司和温特盖斯有限公司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支持他们从我国进口四艘8删立方米液化石油气船和两艘1万立方米液化石油气船,反响很好,受到出口企业和国外船东的欢迎,这两笔贷款成为我们运用买方信贷支持我国船舶出口的有益尝试。
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有两个明显的优势:一是向购买我国船舶的外国船东提供出口买方信贷,可以增强对船东的吸引力,提高我国出口船舶的竞争力。国外船东、船舶融资和中介服务机构普遍看好中国造船业的发展,他们希望能够在为船舶及相关贸易提供融资与服务方面加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合作,并得到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支持。我们向挪威斯考根海运集团提供买方信贷后,在国际上引起积极反响,一些国际知名船运公司和船东对我们向船舶出口提供买方信贷等融资服务很感兴趣,纷纷前来咨询,表示愿意探讨具体的合作项目。事实证明,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能够有效地增强我国造船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二是让国外船东作借款人,可以解决国内造船企业资产负债率高和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从船舶建造到出口收汇,整个过程所需资金量大、占用时间长,如果单纯使用出口卖方信贷,会加大船舶制造和出口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使企业承担一定的出口收汇风险。过高的资产负债率也增加了船舶出口企业持续获得贷款和担保的难度。出口买方信贷免除了由造船企业直接承担的长期负债,不仅可以改善国内船厂的资产负债状况,解决他们贷款难及寻求担保难的问题,也解除了企业船舶出口后存在收汇风险的后顾之忧。
中国进出口银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有不少有利条件。首先是所需外汇资金有保证。建行初期,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外汇营运资金极度紧张的情况下,曾通过为国外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方式支持船舶出口。现在,国家外汇储备比较充裕,作为支持资本性货物出口的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可以通过购汇等方式补充外汇营运资金,因此,运用买方信贷业务支持船舶出口所需的外汇资金来源充足。其次是贷款风险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中国进出口银行自成立以来,积极开展船舶出口融资业务,对中国船舶市场和造船企业的状况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与国外著名船东和融资机构也有比较广泛的联系。目前,我们已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船舶出口信贷风险管理制度,船舶贷款的信贷资产质量也比较高,不良贷款比率低于其他行业的水平。在对船舶出口提供买方信贷时,我们可利用这些有利条件加强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评估,控制和防范船舶建造风险。可以说,我国运用买方信贷方式支持船舶出口的条件已经成熟,只要各方共同努力,买方信贷应该也能够在我国船舶出口融资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并逐步发展成为我国主要的船舶出口融资方式。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同时发挥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的作用,两个轮子一起转,进一步加大对船舶出口的支持力度。
三、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的几点意见
中国进出口银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的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我们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发展这项业务,加大利用买方信贷对船舶出口的支持。
一是充分利用中国进出口银行政策性金融业务品种齐全、功能强大等优势,为船舶出口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根据企业的需要,在船厂交船前我们可提供出口卖方信贷,同时提供所需的履约和预付款等保函服务,满足企业在建造船舶中对资金的需求;在交船后根据船东及担保情况,或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或继续提供出口卖方信贷,使造船企业和船东得到全方位的融资服务。我们鼓励造船企业积极利用出口买方信贷方式进行融资。
二是进一步加强与国外有关金融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国内船舶出口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便利。中国进出口银行可以利用自身优势,请国外金融机构继续为我行出口买方信贷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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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运用买方信贷业务
供担保,还可利用这些机构长期从事船舶融资的经验,借助它们广泛的客户网络,为国内企业提供国际市场的相关信息。此外,对采用国外船用设备和材料、在中国制造并出口的船舶,可探讨由中外双方分别提供出口信贷,进行联合融资。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开展利用国外买方信贷进口国外造船设备的转贷业务,以支持国内造船企业更新设备,提高造船能力。要通过上述广泛的合作与交流,扩大我国船舶建造项目订单的来源,为国内船舶出口企业争取更多的市场机会。
1汇付的概述
1.1汇付的概念及性质
汇付是指付款人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主动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它采用的是顺汇方法,即资金的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同。在国际贸易中,如采用汇付方式,则通常是由买方按约定的时间和条件,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给卖方。卖方能否按时收回约定的款项,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誉。因此,汇付的性质为商业信用。
1.2汇付的关系人
(1)汇款人。在进出易中,汇款人通常是进口方。
(2)收款人。在进出易中,收款人通常是出口方。
(3)汇出行。即指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进口地的银行。
(4)汇入行。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又称解付行。在对外贸易中,通常是出口地的银行。汇入行与汇出行之间,事先订有协议,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汇入行对汇出行承担解付汇款的义务。
(5)中间银行。当汇出行和汇入行之间没有业务往来关系时,在汇款中起“中转”和“桥梁”的作用。
1.3汇付的分类:
从汇款形式上,由于使用结算工具的不同,汇付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方式。
(1)电汇是汇出行应收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给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汇出行和汇入行之间凭银行密押确认其电函的真伪。
(2)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用航空信函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3)票汇是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支付工具的汇款方式,即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开立以其分行或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并将该汇票交给汇款人,由其自行寄给收款人或亲自交给收款人,最后由收款人凭票向付款行收款。
1.4汇付的特点
(1)风险大。
汇付结算方式完全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结算方式。交易双方根据合同或经济事项预付货款或货到付款,预付货款进口商有收不到商品的风险;而货到付款则出口商有收不到货款的风险。
(2)资金负担不平衡。
对于货到付款的卖方或预付货款的买方来说,资金负担较重,整个交易过程中需要的资金,几乎全部由他们来提供。
(3)手续简便,费用少。
汇付的手续比较简单,银行的手续费用也较少。所以在国际贸易的预付货款及货款尾款结清上使用较多。
2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方式中的应用
(1)货到付款。是在签署合同后,卖方在没有收到货款以前,先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后,再汇付货款的方法。这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进口商可以避免收货不着、货物短缺或货物质量不符合标准等交易风险。
(2)预付货款。
是在订货时汇付或交货前汇付货款,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这种结算方式对出口商是十分有利的。此时买方承担的风险较大,资金占用周期较长。一般情况下,买方只有在与收款人有良好合作关系且对其充分信任,流动资金充足,货款项下货物行情看涨的情况下,才会愿意接受预付货款的条件。
(3)凭单付汇。
在预付货款的情况下,进口商为避免货款两空,要求解付行解付货款时,收款人必须提供某些指定单据。但此种方式下,汇款在未被收款人支取前可以撤销,进口人有权在出口商向汇出行交单取款前通知银行将汇款退回。
(4)部分预付,部分凭正本单据(传真)付款。
即在合同订立后,卖方装运前,买方先预付部分定金,电汇20%-30%的货款给卖方,卖方装运完货物后,将正本提单传真给买方,待收到余款后再将全部单据寄交买方。这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通常做法,在实际工作中使用较多。
3汇付方式下的银行融资
3.1国外汇入汇款项下出口押汇
(1)国外汇入汇款定义:
国外汇入汇款又简称汇入汇款。它是指行、海外联行接受客户委托,将款项汇入国内银行并指示其将该笔款项解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如在汇入行开有帐户,银行将汇入的款项直接记入帐户;如果在汇入行没有开立帐户,银行将以合理的方式办理转汇。
(2)汇入汇款项下出口押汇的定义及主要作用:
汇入汇款项下出口押汇是指银行应出口商申请,对其以汇入汇款方式结算的出口贸易,在提交相关贸易合同及出口证明文件的情况下,给予短期资金融通。汇入汇款项下出口押汇的还款来源为出口收汇。如进口商到期后不履行付款责任,融资行可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
汇入汇款项下出口押汇的主要作用是在“货到付款”结算方式下,出口方收款人在装运货物并向出口地银行提交有关的单据后,能向出口地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在国外货款到达之前提前从银行得至垫款,方便了资金。
(3)汇入汇款项下出口押汇的特性。
①与打包贷款相比,属出货后融资,出口商履约风险相对较小。
②与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押汇相比,无开证行信用保障,属商业信用。
③与D/P托收押汇相比,因不能控制货权,风险较大;与D/A托收押汇相比,没有国外代收行作为中间环节,收汇的监控难度较大。
(4)银行方对汇入汇款项下出口押汇融资风险的管理。
①进口商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进口商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市场行情变化及其它原因失去支付能力或恶意违约。出口商申请叙做汇入汇款项下出口押汇业务时,银行应要求其提交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及业务往来的说明。要尽量搜集进口商信息,了解进口商是否已领到该批货物的进口许可证,或者是否已申请到外汇等等。认真调查出口商与进口商关系及以往贸易记录。如双方为多年贸易伙伴,且从未发生过贸易纠纷,则进口商违约可能性较小。
②出口商品市场风险。一般而言,如出口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出现下滑,进口商违约或不能全额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就会增加。为此,银行应了解出口商品性质、出口商品当前国际市场行情及变化趋势,如市场价格呈上扬走势,进口商违约可能性小。
③出口商的信用及履约风险。如果出口商交运的商品存在质量或数量问题,影响进口商销售或加工生产,进口商违约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出口商信用记录和履约能力主要考察出口商以往经营记录,财务信息和信用等级评估信息;是否具备相应履约能力,以往同类商品出口是否发生过贸易纠纷等。在实务中,银行一般只对资信较好、有良好结算记录的客户叙做汇入汇款项下出口押汇。同时,控制押汇比例(一般情况下不应高于80%)。加强跟踪管理,如未能按期收汇,应及时向出口商进行追索。
④收汇风险,主要指押汇项下收汇未经融资银行结算而可能形成的风险。针对这种情况,融资行应根据出口商提交的材料,审核单据与合同、单据与单据间的一致性,并要求出口发票加载债权转让条款,以本行为收款行,提示汇款路线,并留存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以便在必要时,融资行可行使追索权。
⑤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主要指由于战争、内乱、经济或金融危机等使进口商不能正常履行其义务的风险。在政治、经济动荡较大的情况下,应考虑适当增加其他风险防范措施。如要求出口方收款人增加第三方担保、房产抵押、有价证券的质押、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等。
3.2汇出国外汇款项下进口押汇
(1)汇出国外汇款定义:
汇出国外汇款又简称汇出汇款。汇出国外汇款是指银行接受汇款人的委托,以约定汇款方式委托其海外联行或行将一定金额的款项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业务。
(2)汇出汇款项下进口押汇的定义及主要作用。
汇出汇款项下进口押汇是指银行应进口商申请,代其对外垫付货到付款项下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
汇出汇款项下进口押汇的主要作用是在货到付款结算方式下,进口人可获得汇出行的短期融资,用于汇出汇款,加速资金周转。
(3)汇出汇款项下进口押汇的特性。
贸易背景清晰,银行对大宗商品汇出汇款融资可通过实施货物监管控制风险。
(4)银行方对汇出国外汇款项下进口押汇融资风险管理。
①进口商品市场风险,表现为如果进口商品市场价格下降,会降低进口商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如进口商品直接用于销售,还应调查国内市场行情。
②进口商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表现为由于进口商自身经营、市场变化或其它原因导致其财务状况恶化,不愿或无力履行还款责任。主要审核进口商偿债能力和以往信用记录、进口商品以往销售情况等,对进口商生产经营实施跟踪监控,如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对大宗商品进口项下押汇应进一步了解国内购货方支付能力。如拟通过货权控制降低风险,应审查货权控制方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对融资行的保障程度如何等。放贷后,应按照事先确定的货权控制方案实施跟踪管理,避免进口商挪用回笼款项。
③出口商信用风险,如果进口商品在品质或规格数量方面与合同规定不符,会影响进口商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因此,应了解进口货物是否在品质或规格数量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4结语
在汇付结算方式下,出口商及进口商都存有不同程度的潜在风险,银行对此项的融资风险管理的难度较大,这是由汇付所固有的商业信用性质所决定的。因此,交易双方在采用汇付结算方式时应慎重考虑其风险,并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在融资业务中,进出口商应该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在充分发挥银行在结算业务中的优势为企业提供收付汇及融资服务的同时,配合银行收集交易方资料及捕捉市场、商品信息,共同减少结算风险。
参考文献
[1]全国国际商务单证培训认证考试办公室.国际商务单证理论与实务[Z].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5).
[论文摘要]文章分析了我国出口企业赊销交易的原因,指出了赊销交易的风险,提出了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及风险救济的风险管理措施。
从2004年开始,中国已连续两年进出口贸易额超过一万亿美元,成为继美国、德国之后的世界第三大贸易国,但如此同时,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事实:中国企业的海外欠款至少超过1000亿美元,相当于2004年出口总额的五分之一,而且这个数字还在以年均150亿美元的净值增加。如此巨额的海外欠款的主要原因就是赊销交易。
一、赊销交易的原因
自从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经济正在全面融入世界经济当中,这对中国的企业来说,既是前所未有的机遇,也是惊涛骇浪的挑战。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国际市场已经形成了买方市场。出口商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除了加强商品质量、价格、服务等传统竞争力外,还必须提高一种新型的竞争力—出口赊销能力。出口赊销,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结算方式,属于信用销售。国际结算方式一般有三种: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汇付和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也就是出口赊销的具体体现。信用证对出口企业有安全收汇的保障,但由于手续繁杂,银行费用高,所以很不受进口方的欢迎。再加上中国产品绝大多数为初级制成品,技术含量低,竞争力差,在这种背景下,出口企业为了赢得客户,扩大市场份额,不得不采用出口赊销的方式。
二、出口赊销交易风险的因素分析
所谓风险,是一种可以通过分析,推算出其概率分布的不确定性事件,其结果可能是产生损失或收益。用函数式表示如下:
风险=f(事件发生的概率分布,事件可能产生的损失或收益。)
出口赊销交易风险是指出口商在给进口商赊欠信用后,由于症状或商业原因所产生的不能及时收回货款或部分或全部收不回货款的风险。
1.政治风险
出口赊销交易由于是跨国性的资本的转移,再加上路途遥远,进出口手续复杂,从签订交易至收回货款的时间较长,目标国常常会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政治风险,如、战争、罢工及政府办事效率低下、政府官员不够廉洁等风险。
2.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是指在经济领域中各种导致企业的经营遭受损失的风险。由于出口赊销交易周期长,所以存在着外汇波动的风险,物价上涨或下跌的风险和进口商支付能力变动的风险。一旦这些变动对进口商不利,如签约后物价下跌,那么对于信誉不佳的进口商来说,在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下,就可能故意寻找某种理由拒绝赎单;在先发货后T/T的汇付条件下和承兑交单的托收方式下,就可能寻找种种借口拒付货款。一旦进口商拒绝赎单,那么出口商就只能将货物运回国内,承担运费和保险费的损失;或将货物就地减价处理。而如果进口商提货后拒付货款,出口商则面临货、款两空的风险。即使对信誉较好的公司,如果突遇意外,导致其支付能力下降,出口商也可能面临不能及时收回货款的风险。
3.合同风险
合同风险主要是指合同条款风险。合同条款应本着平等、公平、诚信、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原则。在合同订立中,一些不法进口商常常设置一些模糊条款,令出口商在不知不觉中违约,以达到进口商收取货物而不付款的目的。所以,出口商在合同签字前,一定要检查所有条款。合同是进出口双方规定各自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契约,具有法律威慑效力。如果违约,进口商清楚自己要付出很高的商业信誉代价和法律代价。
三、出口赊销风险管理措施
在对风险因素进行了分析后,出口商就应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出口赊销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一般来说,出口赊销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救济四个方面。
1.风险识别
所谓风险识别,就是按照某一种风险分类的方法,将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列出,进行初步的归纳分析。在出口赊销交易中,风险因素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合同风险,尤其要注意的是经济风险中的进口商信用风险。
2.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指采用适当的理论方法,结合过去类似风险发生的信息,分析发生损失的概率分布,并争取定量评估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为做好出口赊销的风险评估,出口商应做好客户资信评估和制定措辞严谨的出口销售合同。出口商采用出口商业信用的基础是进口商的诚信。因此,做好客户资信调查是十分重要的。可在国际市场上,商人良莠不齐,如何才能辨别真伪呢?这需要从调查方式和调查内容两方面进行。调查方式很多,一般是通过银行,保险公司,驻外使、领馆,专业资信调查公司,或直接派人出国考察。调查的内容通常采用“5C”系统:一是品质(Character),指客户的信誉;二是能力(Capacity),指客户的偿债能力;三是资本(Capital),指客户的财务实力和财务状况;四是抵押(Collateral),指客户拒付或无力支付款项时能被用做抵押的资产;五是条件(Condition),指可能影响顾客付款能力的经济环境。根据调查的情况,对客户信息进行认真识别、分析和评估。对资信状况好的客户,给予较大的信用额度。而对资信状况差的客户或有不良记录的客户,采取主动放弃或拒绝承担风险的方法。
3.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指采用风险规避或风险转移等方法,主动控制风险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减弱风险带来的损失,进行风险防范。在出口赊销交易中,主要应规避两种风险:一是资信状况很差的进口商;一是政治风险很大的国家。例如刚果(金)和津巴布韦等国,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于2005年11月的《国家风险分析报告(2005)》中,其风险在9级评估体系中参考评级为最高9级。那么我国出口企业在出口赊销业务中就应当坚决回避这些国家的客户。
风险控制的另一种方法是风险转移。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利用风险融资手段,转移出口赊销交易风险。比如,通过开展出口信用保险,将赊销交易风险转移给信用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是国际上公认的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有效手段。当前出口信用保险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发达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涵盖率在20%~30%。我国承办出口信用的公司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风险控制的第三个方法是出口企业建立出口赊销管理制度。从商业发票开出的那天起,企业就要进行赊销款跟踪管理。货物一旦发出,就要立刻提醒客户;快到付款期限时,再及时向客户催收。同时,要管理好平时的业务资料,尤其是进口商确认付款的传真、信件和电子邮件等。除此以外,还要建立预警机制。一般来讲,任何的进口拖欠或欺诈,事先总有一些征兆,譬如:几天不回复传真、电子邮件等,打电话也没人接;突然增大购买量,一般是平时的三倍以上等。如果发生上述征兆之一,出口企业就要引起高度警觉,并对此征兆进行分析、判断,及时采取措施,以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降低风险的破坏程度。
一、常用的支付方式简介及存在的风险
1、汇款人是指(债务人)将款项主动交给银行,并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产生最早、使用最简单的结算方式,同时也作为其他各种结算方式的基础。
按照使用结算工具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汇款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的不同,汇款方式主要有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有利于出口商的利益,既能够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也能减轻资金负担;而货到付款有利于进口商,在降低资金风险的同时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于得到资金融通。此外,如果付款的期限长,就要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由此可见,结算时采取汇款方式,就会出现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的情况。
收付款人要注意的问题:
(1)确保客户名称、账号与银行信息的正确、完整。因此,对收款人提供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集中管理应收付款项。对付款人来说,办理汇款一般要承担手续费和电报费两部分费用。对收款人来说,收取汇款一般要承担银行的清算费用,也是按笔数收取。
2、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立汇票,并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尽管托收与贸易汇款都属于商业信用基础,但是跟单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将结算风险及资金负担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一般不会受到银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安全。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
采用托收方式结算时,出口企业要注意的问题:
(1)提供完整正确的代收行、进口企业名址。托收银行是完全按照出口企业的指示来处理托收业务,主要涉及到代收行和客户信息,缮制出口托收函件并进行邮寄等。通常情况下,托收银行几乎无法,也不可能负责审核代收行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在实务中,经常有出口企业提供代收行、进口企业的名称或地址不完整、不正确。如果代收行邮寄地址错误,将会延误收汇,甚至是单据遗失而无法收汇。如果进口企业信息不完整(尤其是没有地址、电话),还会令代收行无法及时联系到进口企业而延长收汇时间。
(2)必须使用明确规范的业务术语。
托收使用的术语主要有D/A和D/P两种形式,对于这两种方式,在托收统一规则等国际惯例中都有详细的规定,一般进出口企业和相关银行很少发生争议。而在实务中,很多进出口企业可能被要求使用其他术语。比较常见的有D/P远期,CAD等。
3、近年来,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为了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一般采取该方式将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因此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就由银行承担,承担了审单的义务后,也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结算的风险,资金融通更加便利,由此该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的接受。
信用证的出现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企业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也促使双方在支付货款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但银行做出的确认承诺是以交单相符为前提的,如果出现交单不符的情况,那么开证行可以按照规则拒付单据。出口企业在缮制信用证下单据时,要格外小心,并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所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出口企业缮制单据的能力和水平要求较高。但是,我国当前的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出口企业的单证人员业务水平偏低,素质不高,这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选择正确的支付方式应注意的事项
目前,从国际经济贸易的实践情况来分析,如果只坚持某一种结算方式,那么要满易各方的要求是极为不现实的。面临长期不断的市场变化,我们所要采取的是综合支付方式来进行结算。
1、将汇款与托收结合起来。例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 %,在装船后付T/T合同款的4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付剩余的50%。这种选择可以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也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和贸易时间。
[关键词]信用证保兑信用证风险误区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在不断下降。但在我国,信用证结算方式仍占50%左右。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在对信用证的认识上存在着一些误区。目前,在对信用证的认识上,主要存在两大误区:
一、误区一:信用证是一种对出口方最安全的结算方式
在现行的诸多介绍贸易结算方式的书籍中,信用证往往被认为是对出口方最为安全的一种结算方式,出口企业一般认为只要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出口收汇就得到了安全保障。但事实并非如此。我国企业信用证交易的坏账率高达5%,而与此相比,据不完全统计,欧美企业贸易额中80%~90%采用非信用证交易,坏账率仅为0.25%~0.5%。由此可见,信用证不能与安全收汇划等号。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对出口方而言,存在着下列风险:
1.信用证制度本身存在的风险
(1)“相符交单”原则引起的拒付风险。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业务,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二条的解释,“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而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中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对出口方来说,要做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及《UCP600》的相关条款相一致虽有难度,但并非不可能,而要做到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却非常困难。因为“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国际上对于何谓“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也是众说纷纭。虽然国际商会制定了《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但此“实务”却非彼“实务”。因此,单据是否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完全由开证行说了算。也正因为如此,据不完全统计,在信用证业务中,首次交单遭拒付的比例高达70%。
(2)开证行资信不良的风险。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出口商可凭信用证直接向开证行凭单取款,而无须先找进口商,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因此,如果开征行的资信能力出现问题,出口商收汇就没有保障。
2.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
(1)伪造或变造信用证带来的风险。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或进口商与已倒闭或濒临倒闭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立信用证等直接寄出口商,若出口商麻痹大意,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2)信用证中含有“软条款”所引起的风险。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一般是指使开证行的付款必须受开证申请人或其代表履行某种行为的约束,或使受益人获得银行付款取决于进口人的履约意思的条款,均可称为信用证软条款。如要求受益人将一份正本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检验证书由开证申请人签字等条款,均是典型的软条款。有的软条款看似很合理,却对出口方的安全收汇构成很大的威胁。出口商一旦接受了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则意味着拱手让出了履约的主动权,使自己处于“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尴尬境地。软条款削弱了信用证的银行信用程度,实际上将信用证变成了商业信用。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信用证并不是一种对出口方最安全的结算方式,它要求业务员熟练掌握信用证业务知识,通晓《UCP600》和《ISBP》,只有对信用证的专业知识有了全面的认识和理解,才能更好地运用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
二、误区二:保兑信用证对出口方最为有利
在谈到保兑信用证时,几乎所有的书籍和文章都认为,保兑信用证不仅有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而且还有保兑行的付款保证,两者都负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出口方享有双重的付款保障,因而保兑信用证对出口方最为有利。因此,当开证行资信不良时,应使用保兑信用证。这是对信用证认识上的另一个重大误解。
使用保兑信用证,保兑行要收取信用证金额2‰左右的保兑费。理论上,保兑费应由进口方承担,但在实际业务中,一般都由出口方承担。这样就增加了出口方的费用负担,并且使出口方面临一个两难选择:如果将保兑费计入到出口成本中,则势必会抬高价格,削弱产品竞争力;如果不将保兑费计入到出口成本之中,则又降低了出口方的利润。
[论文摘要] 本文通过对常见的信用证欺诈手段分析,提出了信用证结汇同样存在着潜在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从结汇单据审核、开证行资信调查、软条款规避等方面,提出了信用证结汇风险的规避方法。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有相当的比重。但是,因为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独立于合同的抽象性增加了风险防范的难度,了解并规避信用证结汇风险,对从事国际贸易的相关人员意义重大。
一、常见的信用证欺诈使用的手段
1.进口方设置客检条款。信用证中规定“货物出运前须经买方检验并出具质量证明(a quality certificate should be issued by the applicant before shipment)”,即通常所说的“客检证明”。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买方拖延时间迟迟不出具质量证明,出口商就无法在规定的时限交单,开证银行并不会追究到底是哪一方导致单据延误,大部分开证行会站在进口商的角度和立场上对单据做出处理,不利于出口商。当前国际市场商品交易价格波动非常平凡,一些恶意的进口商就会在信用证中设置客检条款规避价格下降的风险。
2.正本提单之一径交进口方。随着运输业的快速发展,货物的运输速度加快,而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处理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进口方为了尽早提货,往往在信用证条款中要求卖方将三份正本提单中的一份于直接快递给买方,余下的两份提单与其他所需单据一起送银行议付。(1/3 of the original b/l should be couriered to the applicant within xx days after shipment,and the left 2/3 of the original b/l should be presented to the issuing bank with other documents.)根据惯例,不论一套海运提单有几份正本,收货人只要提交其中的一份有效正本,船公司或其就可以给予放货,并不要求递交全套的正本提单,而且不管收货人是否已给付货款,正本提单提前出手无疑增加了出口商的风险。
3.进口方要求单据认证。开证申请人要求对我方递交的某些单证需经过认证,例如,一些来证要求我方所递交的某些单据必须由进口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就是在手续齐备、单据无误的情况下,办理使馆认证大约需两周时间,拖延了单据备妥的时间,就会造成过期交单。如果这类单据出错,修改困难,而且费用较高,等到修改后的单据递交到银行,往往已经过了交单期。例如,2007年,中东一家贸易企业向无锡市一家进出口企业开立信用证,单据要求中需要承运人提交船公司证明,且该证明必须经过出口国当地的阿联酋商会进行认证。(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arrier should be certified by a joint arab foreig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he exporting country.)在实际操作中,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该认证非常困难,除了需要提前办理,还需要提交包括承运人营业执照在内的诸多文件。对于承运人,尤其是知名的大型船公司而言,要向其索取营业执照用于办理装船人的商事认证几乎是不可能的。
二、信用证结汇风险的规避
1.加强信用证单据的审核。鉴于信用证业务表面性的特点,避免不符点出现的关键在于严格按照国际惯例要求制单和审单,ucp600规定,开证银行对受益人履行付款的条件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和单内一致,只要符合要求,开证行就没有拒付的理由,从而保证了结汇的安全性。单证的审核是指对已经缮制、备妥的单据,对照信用证的有关内容进行及时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更正,以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总体上讲,信用证审单要严格检查规定的单证是否齐全,包括单据的正副本份数,而且保证审核的每张单据细节必须与信用证一致,且单据和单据之间没有矛盾,保证交开证行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2.开证行资信的审核。信用证的付款是以开征银行的信用作为保障的,开证银行的信用直接影响到受益人收汇的安全性,出口商要尽量争取找一家资信较好的银行,如今我们可以很方便的在网络上查找到世界排名前100位的银行名称,对照收到的信用证,就可以大致了解开证行的资信情况了,查证银行信誉还可以查阅中国驻该国的大使馆的官方网站或请通知行协助。如果开证行资信不可靠时出口方也可以通过保兑的方法降低风险,信用证加具保兑后,有两家银行对信用证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保兑只有在单据无瑕疵而开证行不履行责任的情形下才由保兑银行承担付款责任,出口商仍然要保证单据的正确性。
3.信用证软条款的规避。关于软条款,受益人应该确保制单结汇不受买方的制约,单证应该由出口商自己缮制,或由出口商官方机构,或货运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出具。如果收到包含软条款的信用证,则要据理力争,让客户取消该条款。对于“客检证明”,通常的处理办法是力争使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官方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的检验,我国的商检机构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和权威性都很高,进口方对其检验结果都愿意承认。如果进口方一定要求的单据认证,要尽量要求信用证中开立选择性的认证条款,开证行除了接受本国使馆或商会的认证外,还可以接受国际商会的认证。这样,受益人就可以将需要认证的单据送交当地的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进行认证。不仅可以相对的简化认证手续,降低认证费用,更是取得了交单时间上的宽裕。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出现问题,出口商应该谨慎地分析问题所在,积极寻找妥善解决的方法,最低程度地减少损失。根据ucp600的规定,应先由开证行征询买方意见,看是否有信用证照旧履行的可行性。如果买方不接受不符点,受益人拥有对单据的处置权,货权依然掌握在出口方手中,受益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处理货物也可以与买方及时沟通,在价格上适当让步,尽量避免因单据不符遭退单的损失。综上所述,虽然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但出口企业也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预防在先,有效地防止信用证结算风险,出现问题及时地妥善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