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1 17: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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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支农的具体情况见图1(本文所有图表的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0)、(2007)》,《中国财政年鉴(2007)》,相关数据由此计算而得)。1950—2006年我国财政支农总共投入23691.35亿元,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财政支农规模不断增大,特别是近几年规模激增。2006年的财政支农规模是1980年的21.15倍,是1990年的10.31倍,是1996年的4.53倍,是2000年的2.58倍,是2003年的1.81倍。财政支农从1978年的150.7亿元增加到200亿元用了10年时间,1988才达到214.1亿元;又用了五年达到400亿元,1993年为440.5亿元;突破1000亿元大关从1978年算起用了20年,1998年达1154.8亿元;而突破2000亿元大关用了6年,2004年达2337.6亿元;突破3000亿元大关只用2年,2006年达3173亿元。同时,从2000年的1232.5亿元激增到2006年的3173亿元,2004年净增值为583.1亿元,比1995年574.9亿元的规模还大;2006年净增值为722.7亿元,比1996年700.4亿元的规模还大。
2、从稳定性来看,增长速度经常大幅波动,财政支农稳定性比较差
从图2可知,总体上我国财政支农增长速度常有大幅波动,稳定性有待进一步提高进。依据波动幅度的大小,我国财政支农的变化趋势可大致分为三阶段:1978—1982年的急剧波动时期,与改革开放初期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经济政策多变有关;1982—1995年的相对稳定时期,与该期间农村经济平稳发展和经济政策相对稳定有关;1996—2006年的较大波动时期,该期间农村经济发展面临各种困难和压力,改革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就某年具体的波动幅度而言,在1978—2006年的29年中,有7年的波动幅度大于20%,其中有3年大于30%:1978年为39.3%、1997年为37.98%、2004年为33.23%。其中,2006年也接近30%,为29.45%。波动幅度为10%~20%的有10年,幅度绝对值低于5%的只有2005年(为4.82%)。其中有2年是负增长:1981年竟为-26.53%,1999年为-5.98%。最大的波动幅度差距为65.8%(1978年39.7%与1981年-26.53%的差额)。
3、占财政总支出比例呈下降趋势且波动较大,近几年有止跌上升趋势
从图3可以看出,财政支农占财政总支出比例的变化大致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1985年急剧下降阶段,从1979年的13.6%降到1985年的7.7%。这一时期由于农村普遍实现,农业持续大发展,国家减少对农业的支持力度。第二阶段:1985—1991年缓慢上升阶段,1991年达到10.26%。第三阶段:1991—2006年缓慢下降阶段,除1998年和2004年的小幅增加外,大致呈下降趋势。1998年的上升是由于1997年以来东南亚金融危机和1998年长江流域和淮河流域大洪水泛滥,国家发行国债加大对长江和淮河的投资。2004年的上升是由于农业连续多年滑坡,国家重视“三农问题”。
4、从合法合规性来看,相关支农要求常得不到有效落实
从国内的法律来看,《农业法》没有得到充分有效地落实。1993年《农业法》施行以来的有关情况见图1和图4。从图4可知,实施《农业法》以来,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总体水平的法律要求基本实现,只有1999年例外。1993—2006年的14年中,有9年是财政支农的增长幅度低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没有达到法定要求,特别是1999年财政支农增长幅度为负,所占比例竟高达64.3%;只有5年达到法定要求,所占比例仅为35.7%。1996—1998年3年是在非正常状态下实现财政支农的增长幅度的:由于1997年爆发亚洲金融危机和1998年长江与淮河流域洪水泛滥的特殊情况,国家通过发行大量国债大幅提高对农业的投入,特别是对长江和淮河治理的投资;2004年国家提出建设新农村;2006年是2005年超低反弹,且财政支农增长幅度的稳定性也差一些。总体来看,《农业法》的一部分要求落实较好,而另外一部分要求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从国际惯例来看,我国的财政支农措施远远没有达到WTO协议的规定。在WTO协议框架下,“黄箱”的支持比例可以达到农业总产值的8.5%,而我们国家不到1%,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没有很好利用“黄箱政策”的条款,更没有充分有效利用“绿箱政策”。政府对农业部门的所有投资或支持,如对农业科技、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保等方面的投资,由于其不会对农产品的产出结构和农产品市场发生直接显著的扭曲性作用,因而协议根本不限制“绿箱政策”。因此,我国的财政支农政策完全不用担心与国际规则相矛盾,应大胆根据我国的农业实际需要和财力来安排支农资金。
二、结构:明显不尽合理,亟需较大改善
1、从内部结构来看,一级结构及二级结构明显不合理
目前财政支农一级结构及二级结构都明显不合理,2000—2006年我国财政支农结构的基本情况见图5。
财政支农最大的一项是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为68%,所占比例太高。而其两个部分结构也极不合理,由于机构膨胀、行政经费支出刚性等原因,用于农林水气等部门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经费比重大,增长速度很快;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如农业事业专项经费及为农业事业发展提供保护和服务的专项经费等支出比重较小,增长缓慢。
财政支农第二大项是农业建设基本支出,占24%,所占比例不高,其中大型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又占绝大多数,而用于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投资非常少,所占财政支农比例大致为10%。“七五”时期大型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占59.6%,“八五”时期为63.1%,“九五”时期为63.4%,实际上这些投资是全社会都收益,与农业直接生产关系不大。
农业科技三项费用绝对数额很小,所占比例过低。2000—2006年是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增长最快的七年,只有99.30亿元,此期间农村人均每年科技三项费用仅为0.26元,剔除物价上涨的因素会更少。据有关资料,我国目前每年对农业的科研投入约占农业总产值的0.25%,而发达国家平均为2.37%,发展中国家平均为0.7%~1%。现在发达国家科技对农业增产的贡献率一般是60%~80%,而我国目前不足40%。要促进农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必须加大对农业科技进步及其成果的推广支持力度。
2、从变化趋势来看,财政支农结构问题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完善
我国财政支农的结构变化见表1。从表1可知,我国支援农村支出及事业费规模急剧扩大,但其比例增加更为迅速,从50年代的35%一直增加到80年代的68%,增加了近一倍,之后如此高比例继续稳定,1950—2006年的平均值高达66%。但农业建设基本支出比例却从50年代的49%减少到80年代的23%,之后基本保持此低比例,1950—2006年的平均值仅为26%。值得注意的是,大型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的比例却逐步上升,从“六五”时期的53.8%上升到“九五”时期的63.4%,上升幅度惊人。而与农业直接相关的投入比例以更大的幅度下降,与公共财政的要求和农村实际的需要背道而驰。农业科技三项费用的基本演变是:1950—1962年没有,1963—1967年有一点,而1968—1970年又取消,之后逐渐增多,1950—2006年总共才171.49亿元,所占比例仅为1%。1950—1980年期间,由于我国的贫困人口数目较大、比例较高,农村救济费用规模增大但是比例减少,1984—2005年则没有,2006年突增330.88亿元。总之,从纵向的各个时期相比,财政支农结构并未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三、政策建议
由以上分析可知,虽然财政支农规模不断增大,但是我国财政支农规模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同时,财政支农的结构性问题容易被规模不断增大所掩盖,问题的严重性没有引起人们和国家的足够重视,这恰恰是严重影响财政支农作用充分发挥的重要因素。
1、继续扩大财政支农规模,充分发挥其积极推动作用
一方面,依照《农业法》的要求,应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应结合国际惯例,借鉴他国先进经验,在国家财力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支农幅度并保证支农资金稳定增长。另一方面,应依据市场原则创新财政支农方式,采用补助、贴息、担保、税收减免等手段,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引导效应、杠杆效应、放大效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形成支农资金多元化、多渠道的新格局。
2、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优化财政支农结构
首先,扭转支援农村生产中农林水利等部门的事业费过高现象。如果扣除这些部门的行政事业费,直接用于支农支出资金所占财政支农支出总额比例是很低的,这些部门的事业费过高导致支农支出资金严重不足,严重阻碍了农业较快发展。建议把这些部门的行政事业费从财政支农支出中划出去,使项目含义名副其实,更为科学合理。其次,加大与农业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切实改变带有全社会普遍受益性质的水利工程、林业生态等建设占比重较大而直接用于农业的基础设施特别是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占比重较小的局面。最后,尽快增加农业科技的投入。财政长期对农业科技投入不足,严重制约了农业科技的进步和农业的稳定快速发展。
【摘要】国际粮价的飞涨引发了对我国农业发展等问题的广泛讨论,而财政支农是国家对农业投入的最重要渠道,因此有必要对财政支农的情况进行研究。本文认为,近年来我国财政支农规模不断增加,但是财政支农结构不尽合理,从多方面来看仍有很大的改进余地,本文对此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财政支农规模结构对策建议
2006年下半年以来,国际粮价的持续攀升引发了全球性通货膨胀,导致30多个国家出现粮食危机,并引起严重的社会和政治问题。而对于用不到世界9%的耕地来养活世界近22%人口的中国,粮食问题始终倍受国内外各界的高度关注。中国能否主要依靠自己生产的粮食养活自己?中国的粮食安全有保障吗?诸如此类的问题成为社会各界空前关注的重大问题。我国历来重视农业问题,近年来提出“工业反哺农业”的新思路,并不断增加财政支农力度。本文认为,非常有必要对财政支农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以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找到解决对策。
【参考文献】
[1]宋乃公、王大用、国鲁来等:如何让资金高效流入新农村[J].人民论坛,2006(5).
2006年下半年以来,国际粮价的持续攀升引发了全球性通货膨胀,导致30多个国家出现粮食危机,并引起严重的社会和政治问题。而对于用不到世界9%的耕地来养活世界近22%人口的中国,粮食问题始终倍受国内外各界的高度关注。中国能否主要依靠自己生产的粮食养活自己?中国的粮食安全有保障吗?诸如此类的问题成为社会各界空前关注的重大问题。我国历来重视农业问题,近年来提出“工业反哺农业”的新思路,并不断增加财政支农力度。本文认为,非常有必要对财政支农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以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找到解决对策。
一、规模:不断扩大但仍有很大提升空间
1、从自身规模看,规模不断增大,特别是近几年规模激增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支农的具体情况见图1(本文所有图表的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0)、(2007)》,《中国财政年鉴(2007)》,相关数据由此计算而得)。1950—2006年我国财政支农总共投入23691.35亿元,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财政支农规模不断增大,特别是近几年规模激增。2006年的财政支农规模是1980年的21.15倍,是1990年的10.31倍,是1996年的4.53倍,是2000年的2.58倍,是2003年的1.81倍。财政支农从1978年的150.7亿元增加到200亿元用了10年时间,1988才达到214.1亿元;又用了五年达到400亿元,1993年为440.5亿元;突破1000亿元大关从1978年算起用了20年,1998年达1154.8亿元;而突破2000亿元大关用了6年,2004年达2337.6亿元;突破3000亿元大关只用2年,2006年达3173亿元。同时,从2000年的1232.5亿元激增到2006年的3173亿元,2004年净增值为583.1亿元,比1995年574.9亿元的规模还大;2006年净增值为722.7亿元,比1996年700.4亿元的规模还大。
2、从稳定性来看,增长速度经常大幅波动,财政支农稳定性比较差
从图2可知,总体上我国财政支农增长速度常有大幅波动,稳定性有待进一步提高进。依据波动幅度的大小,我国财政支农的变化趋势可大致分为三阶段:1978—1982年的急剧波动时期,与改革开放初期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经济政策多变有关;1982—1995年的相对稳定时期,与该期间农村经济平稳发展和经济政策相对稳定有关;1996—2006年的较大波动时期,该期间农村经济发展面临各种困难和压力,改革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就某年具体的波动幅度而言,在1978—2006年的29年中,有7年的波动幅度大于20%,其中有3年大于30%:1978年为39.3%、1997年为37.98%、2004年为33.23%。其中,2006年也接近30%,为29.45%。波动幅度为10%~20%的有10年,幅度绝对值低于5%的只有2005年(为4.82%)。其中有2年是负增长:1981年竟为-26.53%,1999年为-5.98%。最大的波动幅度差距为65.8%(1978年39.7%与1981年-26.53%的差额)。
3、占财政总支出比例呈下降趋势且波动较大,近几年有止跌上升趋势
从图3可以看出,财政支农占财政总支出比例的变化大致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1985年急剧下降阶段,从1979年的13.6%降到1985年的7.7%。这一时期由于农村普遍实现,农业持续大发展,国家减少对农业的支持力度。第二阶段:1985—1991年缓慢上升阶段,1991年达到10.26%。第三阶段:1991—2006年缓慢下降阶段,除1998年和2004年的小幅增加外,大致呈下降趋势。1998年的上升是由于1997年以来东南亚金融危机和1998年长江流域和淮河流域大洪水泛滥,国家发行国债加大对长江和淮河的投资。2004年的上升是由于农业连续多年滑坡,国家重视“三农问题”。
4、从合法合规性来看,相关支农要求常得不到有效落实
从国内的法律来看,《农业法》没有得到充分有效地落实。1993年《农业法》施行以来的有关情况见图1和图4。从图4可知,实施《农业法》以来,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总体水平的法律要求基本实现,只有1999年例外。1993—2006年的14年中,有9年是财政支农的增长幅度低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没有达到法定要求,特别是1999年财政支农增长幅度为负,所占比例竟高达64.3%;只有5年达到法定要求,所占比例仅为35.7%。1996—1998年3年是在非正常状态下实现财政支农的增长幅度的:由于1997年爆发亚洲金融危机和1998年长江与淮河流域洪水泛滥的特殊情况,国家通过发行大量国债大幅提高对农业的投入,特别是对长江和淮河治理的投资;2004年国家提出建设新农村;2006年是2005年超低反弹,且财政支农增长幅度的稳定性也差一些。总体来看,《农业法》的一部分要求落实较好,而另外一部分要求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从国际惯例来看,我国的财政支农措施远远没有达到WTO协议的规定。在WTO协议框架下,“黄箱”的支持比例可以达到农业总产值的8.5%,而我们国家不到1%,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没有很好利用“黄箱政策”的条款,更没有充分有效利用“绿箱政策”。政府对农业部门的所有投资或支持,如对农业科技、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保等方面的投资,由于其不会对农产品的产出结构和农产品市场发生直接显著的扭曲性作用,因而协议根本不限制“绿箱政策”。因此,我国的财政支农政策完全不用担心与国际规则相矛盾,应大胆根据我国的农业实际需要和财力来安排支农资金。
二、结构:明显不尽合理,亟需较大改善
1、从内部结构来看,一级结构及二级结构明显不合理
目前财政支农一级结构及二级结构都明显不合理,2000—2006年我国财政支农结构的基本情况见图5。
财政支农最大的一项是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为68%,所占比例太高。而其两个部分结构也极不合理,由于机构膨胀、行政经费支出刚性等原因,用于农林水气等部门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经费比重大,增长速度很快;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如农业事业专项经费及为农业事业发展提供保护和服务的专项经费等支出比重较小,增长缓慢。
财政支农第二大项是农业建设基本支出,占24%,所占比例不高,其中大型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又占绝大多数,而用于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投资非常少,所占财政支农比例大致为10%。“七五”时期大型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占59.6%,“八五”时期为63.1%,“九五”时期为63.4%,实际上这些投资是全社会都收益,与农业直接生产关系不大。
农业科技三项费用绝对数额很小,所占比例过低。2000—2006年是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增长最快的七年,只有99.30亿元,此期间农村人均每年科技三项费用仅为0.26元,剔除物价上涨的因素会更少。据有关资料,我国目前每年对农业的科研投入约占农业总产值的0.25%,而发达国家平均为2.37%,发展中国家平均为0.7%~1%。现在发达国家科技对农业增产的贡献率一般是60%~80%,而我国目前不足40%。要促进农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必须加大对农业科技进步及其成果的推广支持力度。
2、从变化趋势来看,财政支农结构问题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完善
我国财政支农的结构变化见表1。从表1可知,我国支援农村支出及事业费规模急剧扩大,但其比例增加更为迅速,从50年代的35%一直增加到80年代的68%,增加了近一倍,之后如此高比例继续稳定,1950—2006年的平均值高达66%。但农业建设基本支出比例却从50年代的49%减少到80年代的23%,之后基本保持此低比例,1950—2006年的平均值仅为26%。值得注意的是,大型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的比例却逐步上升,从“六五”时期的53.8%上升到“九五”时期的63.4%,上升幅度惊人。而与农业直接相关的投入比例以更大的幅度下降,与公共财政的要求和农村实际的需要背道而驰。农业科技三项费用的基本演变是:1950—1962年没有,1963—1967年有一点,而1968—1970年又取消,之后逐渐增多,1950—2006年总共才171.49亿元,所占比例仅为1%。1950—1980年期间,由于我国的贫困人口数目较大、比例较高,农村救济费用规模增大但是比例减少,1984—2005年则没有,2006年突增330.88亿元。总之,从纵向的各个时期相比,财政支农结构并未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三、政策建议
由以上分析可知,虽然财政支农规模不断增大,但是我国财政支农规模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同时,财政支农的结构性问题容易被规模不断增大所掩盖,问题的严重性没有引起人们和国家的足够重视,这恰恰是严重影响财政支农作用充分发挥的重要因素。
1、继续扩大财政支农规模,充分发挥其积极推动作用
一方面,依照《农业法》的要求,应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应结合国际惯例,借鉴他国先进经验,在国家财力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支农幅度并保证支农资金稳定增长。另一方面,应依据市场原则创新财政支农方式,采用补助、贴息、担保、税收减免等手段,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引导效应、杠杆效应、放大效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形成支农资金多元化、多渠道的新格局。
2、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优化财政支农结构
首先,扭转支援农村生产中农林水利等部门的事业费过高现象。如果扣除这些部门的行政事业费,直接用于支农支出资金所占财政支农支出总额比例是很低的,这些部门的事业费过高导致支农支出资金严重不足,严重阻碍了农业较快发展。建议把这些部门的行政事业费从财政支农支出中划出去,使项目含义名副其实,更为科学合理。其次,加大与农业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切实改变带有全社会普遍受益性质的水利工程、林业生态等建设占比重较大而直接用于农业的基础设施特别是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占比重较小的局面。最后,尽快增加农业科技的投入。财政长期对农业科技投入不足,严重制约了农业科技的进步和农业的稳定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宋乃公、王大用、国鲁来等:如何让资金高效流入新农村[J].人民论坛,2006(5).
1.财政支农资金被挤占现象严重目前,一些专项资金没有实行独立核算,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混合使用,导致了一些支农资金被用作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严重挤占、挪用支农资金,政府为农民办事的钱成了部门养人钱。2.财政资金迟拨、滞留在与财政支农资金有关的项目执行和拨付上常常是十分滞后,难以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支农惠农政策,尤其是在县、乡镇这一级时,支农项目的资金到位更为困难。
(二)支农资金投入结构不合理
在农业生产能力建设资金投入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比例很小。按现行的财政资金投入体制,中央政府支出主要负责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省级政府支出也主要用于同中央资金配套搞大中型项目,导致大量支农资金难以“沉淀到底层”,使实际对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有显著影响的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缺乏资金投入。
(三)支农资金缺乏有效监督
1.政企不分离,政府未起到监督的作用我国在支农资金管理基本上还是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较为集中的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会导致行政权力介入到工程项目中,政府难以履行监督职能,这样就很容易产生腐败,造成资源的浪费。一些企业为了多赢得项目、多争取资金与政府部门的一些官员勾结一起。一些财政部门为了从中捞取好处,不对项目建设进行有效的跟踪监督检查。2.资金发放不公开透明,群众难以监督目前,资金发放都是由上级往下拨付,发放公开透明度不够,信息公开不规范,造成一些地方多次发生侵占、挪用、截留、滞留涉农专项补助资金的情形,致使涉农专项资金流失严重,有限的资金没能真正发挥作用。
二、加强支农资金管理与分配的对策建议
(一)改革支农资金的管理模式
1.对支农资金进行整合资金整合,关键是打破各部门“固化利益”,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来整合支农资金。在中央、省市和县三级,对分散在各级部委(部门)的资金进行横向集中,成立专门部门负责管理;根据支农资金的性质,将中央、省市和县级资金进行纵向整合,分配计划和标准确定后,由各级专门资金管理部门直接拨付到县级支农资金专项账户,将资金最终使用和管理设在县一级。这样,有利于建立清晰的支农资金账户,保证资金及时到达、专款专用。2.全面推行惠农补贴资金“一册明、一折统”发放管理模式把由多个部门分散管理、分别以现金、存折等多种形式发放的惠农直接补贴资金整合起来,从中央到省、市、县、乡多级财政部门,统一进行指标下达,由乡级财政机构对各项惠农财政补贴政策以“明白册”形式通知到每一家农户。对直接补贴农民的资金,采取“一卡通”、“一折通”等手段,及时足额地兑现给农民。
(二)优化支农资金投入结构
1.精简管理机构,压缩事业费支出我国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支出中,农林水气事业费占比很高,这些资金主要用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和员工福利,绝大多数属于非生产性支出。优化农业资金投入结构,就需要精简机构、裁减冗员、减轻财政负担,使支农资金更多用于农业发展的实际需求。2.压缩流通领域补贴,加强农业基础投资目前,我国农业补贴中流通领域补贴份额较高,虽然对提高农民收入和稳定粮食价格具有积极作用,但对国家农业长期发展促进作用不明显。国家支农资金运用应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如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支持农村道路和农村电网建设等。3.加大对农业科研和推广的投入农业科研是解决我国农业生产力落后的关键因素,农业科研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收益不确定,对私人资金缺乏吸引力,几乎完全依赖政府投入。因此,在未来的财政支农资金使用中,应更多地向农业科研投资倾斜,将支农资金运用的“现期消耗”转变为“储备未来”。
(三)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监督机制
1.建立支农资金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支农资金的管理,必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理顺财政部门管资金和主管部门管项目的双约束机制,明确双方权力与责任。财政部门要规范拨款程序,完善监督稽核手续,实现权力到人,责任到人。同时,项目主管部门对审批项目必须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对完工项目实行验收制度,做到项目未完不换人,将每一项目专款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对于审计查出的违规行为,直接追究当事人责任。2.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对财政专项支农资金的使用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分配原则,大力推行支农资金县级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减少资金拨付的中间环节,逐步扩大支农资金分配使用在互联网上公开,形成社会监督机制。另外,在基层更要大力推行村务公开制度,凡涉及村到户支农惠农专项资金,都应当在村务公开栏上面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农民群众监督。
Abstract:Financialsupportforagriculturepolicyhasbecometheimportantmeasureofalleviatingruralissuesconcerning“agriculture,countrysideandfarmers”.However,urban-ruralincomegap,consumptiongap,thegapbetweenpropertyandthegapbetweenpublicserviceareveryprominent.Thereasonsincludemarketandsystemtwoaspects.
Keywords:ruralissuesconcerning“agriculture,countrysideandfarmers”;thegapbetweenurbanandruralareas;financialsupportforagriculturepolicy
国家实施财政支农、惠农政策以来,我国“三农”问题加重、升级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城乡差距扩大的趋势明显减缓,但“三农”问题的运行趋势还没有根本扭转,“三农”问题仍很突出。本文拟从国家实施的财政支农政策入手,对“三农”问题现状与特征的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城乡居民收入、消费与财产比较
十六大以来,我国农民的人均收入增长较快,每年均超过6%,但城乡收入差距并没有缩小,且绝对差距数越来越大,处于高位徘徊状态。收入决定消费,城乡收入差距大且高位运行导致城乡居民消费差距大的现状也没有根本转变。依据国家统计局2006年统计年鉴上的数据,我国农村居民生活水平落后城镇居民生活几乎一个等级,而且这种差距仍看不出有缩小的趋势。目前,对城乡居民家庭财产情况尚无准确统计,但从居民储蓄存款余额来看,城乡之间的差距相当大,财产差距扩大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城市收入的差距问题。近年来,在中央一系列强有力政策措施的促进下,农村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但由于以往的欠账太多,农村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村中小学教育质量低、农民缺医少药等问题仍比较突出。目前,约2.8亿农民的饮水不安全,1亿多农户急需解决烧饭、取暖的燃料问题。2005年,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仅7.7年,5.04亿农村劳动力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13.68%,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34.1%,不识字及识字很少的还占6.87%。2006年,我国平均每千人有病床2.34张,但主要集中在城市。城市每千人有病床3.67张,农村只有0.76张;城市每张病床平均拥有8.8万元的医疗设备,农村仅有1.1万元。城乡文化事业方面的差距则更为明显。
上述几个方面的差距状态集中到一点,便是城乡差距、城乡居民生存权、甚至发展权的差距仍然很大,处在高位徘徊状态。
二、原因分析:财政支农角度的透视
毫无疑问题,十六大以来的财政支农政策是缓解“三农”问题的重要政策保障。但是,当前的财政支农政策与“三农”解决问题的实际需求相差甚远,政策的实施所产生的积极效应还不能完会消化二元体制(制度)及其市场等因素对“三农”的侵蚀。
1.财政支农规模偏小。国际经验表明,财政支农政策对促进农业增长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构成农业投入的主要来源,而且对一些公共农业基础建设来说,甚至是唯一的来源。十六大以来,财政支农力度与以前相比,力度明显加大,但是财政支农规模偏小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我国这样一个农民收入不高、私人农业投资有限的发展中国家,目前的财政支农规模是不足以担当农民收入快速增长的重任。
2.财政支农结构偏差降低了支农资金效率。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对农业的发展、特别对未来农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尽管十六大以来,我国加大了对农业固定资产的投资力度,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平均每年增长16.45%,但是农业固定资产的年增长率波动较大,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较低,这与我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很不相称。另外,“直补”是财政支农政策的最重要工具之一,我国当前“直补”所占财政支农资金的比重很低,“直补”对农民增收的作用并不显著。不仅如此,由于当前财政支农政策的运行、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完善,大量支农资金、特别是间接补贴资金容易漏损,使支农资金难以起到支持农业、农民的作用。
3.财政支农的监管制度不健全。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纪检监察制度,有关部门也围绕工作需要制定出台相关监管措施,如财政部制定实施了《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农业部实施了《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为规范支农惠农政策监管有章可依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在具体政策层面上,对政策实施全程监管的制度不配套,尤其是对支农资金的监管,表现在立项拨付环节上,难以有效地监督计划或负责资金安排分配的权利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投资方向、重点和内容进行立项和分配拨付资金。在支农资金使用环节,难以及时发现擅自改变项目计划和未按上级批准的要求执行,甚至挤占挪用、串用、虚列支农资金、套取骗取财政支农资金侵害农民利益等问题。在支农资金管理环节,由于支农资金因立项不准、可行性研究不充分、设计不合理、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损失浪费、效益低下,甚至损害农民利益等问题和进行有效责任追究。缺乏健全监督制度的政策执行,难以保证政策的全面高效落实。据报道,国家审计署在对8省(区)2004年至2006年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资金审计中,查出虚报冒领挪用滞留等违规问题资金1.3亿元等事例,可以说政策执行不够公开、透明是重要的诱因。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1.加大支农惠农力度。目前,我国支农资金从绝对数上讲提高很快,但支农资金的比重仅占国家财政收入的8%左右,占农业GDP的10%左右。因此,在加大中央财政支农力度的同时,应建立地方各级财政增加支农投入的机制。随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不断加大,地方“吃饭”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以后,地方财政应有空间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所以,要在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的基础上,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支农责任,共同增加农业投入,逐步形成以中央为主体、地方为重要补充的中央与地方共同的财政支农投入机制。2.优化支农惠农结构。当前,有限的支农惠农资金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其原因,与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安排存在一些问题有关,使资金的投向结构不尽合理。首先,“直补”资金比例偏低,这对农民增收的贡献不大。其次,支农资金分配上应突出支持粮食生产。如进一步加大良种补贴、农机补贴、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测土配方施肥的投入规模。应支持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支持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做到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不盲目照搬,不大拆大建。根据现有的经济实力,集中力量重点支持农村道路、农村能源(沼气)和农村安全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尽快改变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3.进一步规范支农资金监督机制,加强支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率。一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在健全现有财政支农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各项资金的管理制度,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理财。二是要加强支农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开展经常性自查、重点检查等活动,及时发现资金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认真加以整改。三是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纪检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对核实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要强化外部监督,积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提高农民监督意识,积极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检查作用,实行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定期向群众公布收支情况。四是要加强队伍建设。随着政府支农政策的不断出台和强化,支农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也越来越高。改变目前大多数县从事财政支农管理的力量比较薄弱局面,加强基层农财队伍建设,适当充实力量。同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政策能力和工作水平,使财政支农管理工作能够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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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发展的速度直接影响着乡镇政府的财政收支情况,根据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目前很多乡镇部门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生产,根本没有多少二、三产业的税收,这样就导致财源结构较为单一,人民收入较低,地方经济难以发展。同时乡镇部门的工作人员较多,经常会出现一岗多人的现象,大多数都是闲人,这样就导致乡镇政府行政效率低下,财政压力较大,根本不堪重负。其次国家近些年正在号召开展公共设施建设,乡镇政府在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基础保障方面投入的资金过多,政府又没有什么收入来源,久而久之乡镇财政财务就会出现入不敷出的现状,有些乡镇政府连工作人员的工资都无法正常发放,政府工作人员没有积极性,这样就导致工作人员根本没有心思去谋求农村经济发展的方案。
(二)财政收支矛盾突出,财政包袱日趋沉重
随着我国政府对新农村的建设,各项政策已经开始实行,但是中央财政部门并没有给予农村乡镇政府充足的资金,这样就导致乡镇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资金不足,只有借债实施政府建设新农村的各项方案,这样长此以往,乡镇政府的财政财务收支出现严重亏空,根本再无力去建设社会公共事业,很多公共卫生设施或公益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根据调查显示,农村乡镇政府财政收入逐年在下降,而乡镇财政支出正在逐年上升,这已经成为我国农村乡镇政府的普遍问题,已经直接威胁到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根本任务。
(三)乡镇政府无力提供农村最基本的公共服务
自建国以来,我国加大了对城镇化建设的速度,财政资源配置也逐渐倾向于城市和工业,这就使得我国乡镇政府的财政能力更为脆弱,随着农业税的取消、乡镇政府没有过多的税收,只能是任由财政支出比例逐渐增大。而且很多乡镇政府都无法按期给工作人员开支,这样就导致很多乡镇政府抱着“保工资”的心态,根本无力去对农村公共设施进行建设,而且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设施不全、农村义务教育执行不彻底、农村基础保障不足,这就导致乡镇政府的财政困难加剧,乡镇工作根本无法正常开展。
二、产生的原因
(一)乡镇政府干部思想觉悟低
随着政府对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各地都在大搞工程建设,这就给一些乡镇干部提供了机会,在乡镇建设中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而置国家法制而不顾,贪污受贿问题严重,在乡镇财政方面基本都是一人说了算,没有完善的财政管理政府,总是一些小集体在掌握着乡镇实权,缺乏约束力。
(二)政出多头,管理不善
近些年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建设新农村的法律法规,也给予了大量的资金补助,但是有些乡镇政府也抓住了政策上的一些漏洞,从上至下形成贪污产业链,即使有专门的监察部门也是走个形式而已,乡镇领导的会议精神就决定了整个事件的结局,这样乡镇政府干部的阻挠就导致乡镇财政审计工作根本无法开展,而且在监督审查体制方面也不健全,很多情况下乡镇领导可以对财政资金随意支配,不需要受到他人管制,这就更加滋长了贪污受贿问题的,虽然我国政府一直在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但是乡镇政府干部却至若惘然,依然我行我素。
三、乡镇财政管理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现行分税制,减少财政级次
国家必须要实行彻底的分税制,要对农村地区的税收体系进行完善,要根据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地方税种的制定,要对我国农村税务体系合理建设。同时还要对我国农村地区的税收事务权进行划分,对各地的税收进行统一分配,深化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要建立相应的监管部门,强化地方财政职能,加快农村乡镇财政建设。
(二)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政府要针对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要加大对地方财力性的支付力度,要能对地方税务进行合理分配,要尽量将税收还给乡镇使用,这样乡镇政府才有更多的能力去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
(三)要按照财力、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界定地方各级收支范围
对于乡镇财政管理权力进行合理划分,要尽量将财力和事权进行统一,要有效降低财政税负,要充分调动政府部门理财的积极性,要对上级的财政权力进行分化,要合理使用乡镇政府的支出责任,尽量减少专款规模。
1.河北省财政支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1)财政支持总量逐年增长。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农村问题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自新农保实施至今,政府财政支持也紧随政策形势不断发生新的增长和变化。从中央财政支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情况来看,2009年新农保试点实施以来,中央财政向河北省共拨付补贴款项1820310万元,占河北省社会保障总支出的比重为2.23%,其支持数额高于河北省地方财政对该项目的支持数额。河北省财政用于农村养老保险的金额从2009年12210万元增加到2013年72000万元,5年间增长了5.8倍,并且远远高于同期河北省财政总支出增长率。(2)财政支持增长幅度不断提高。随着新农保政策的不断推进、参保人群和覆盖面不断扩大,新农保的年平均财政支出增长率达到45.23%,远高于同期CPI平均增长率3%和河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16.16%的增长水平。(3)财政支持农村养老逐步按照城乡统一的思路迈进。2012年7月1日起,河北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统称为“河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后城乡居民的参保缴费标准分为100~1000元十个档次,同时政府财政补贴和待遇领取政策完全一致。虽然按照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来看,农村养老保险水平还不足以完全满足农村居民养老的需要,但是政府财政支持农村养老的政策逐步按照城乡统一方向迈进的政策思路却清晰可见。
2.河北省财政支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政策评价。(1)政府承担起更多的农村养老保险的支出责任。明确政府的支持责任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大进步,相较此前老农保“国家政策扶持”的责任来说,新农保“政府补贴责任”的提出与落实使政府在构建农村养老体系的过程中承担了更多的保障责任。(2)河北省农村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负担较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财政负担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照政策的相应安排负担,政府财政的补贴既有在参保人员缴费环节的“补入口”责任,也有在给予参保农民养老待遇时的“补出口”责任。由表3可以清晰地看出中央财政基本只负责基础养老金的补助部分,而地方政府既要承担“补入口”又要承担相应的“补出口”责任,这种“入口”和“出口”相结合的补贴方式,虽然赋予了地方政府根据地方实际发展情况调节农村养老保险水平的空间。但是,在地方财政收入有限的情况下,又无疑加重了地方政府负担。另外,根据表4的数据不难看出中央和地方近年来在财政收入和支出方面呈现出明显差异。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基本上在50%左右,但是中央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却不足20%,也就是说,地方财政在收入较少的情况下承担了较重的支出责任。同时,2012年中央财政向各地方政府转移支付金额45383亿元,占地方财政总支出的42.4%,可见地方财政在支出方面还是主要依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特别是在河北省这样人口基数大、人均财政支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省份,地方财政负担就更加沉重。
二、财政支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财政支持对居民缴费激励效应不明显。新农保制度实施几年来,虽然国家财政支持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居民参保率,使参保人有一定的收益预期,但缴费补贴数额因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有所差别。一方面大部分地区始终以政策规定的下限每人每年30元作为补贴标准,并没有实现多缴多得的政策目标;另一方面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缴费补贴与贫困地区补贴数额相差巨大,横向考虑有悖新农保的公平原则。按照新农保目前的缴费档次来看,选择最低缴费档次100元,每年补助30元,补贴率为30%。随着缴费档次的阶梯式上升,如果始终按照同一补贴标准进行缴费补贴,在居民选择最高缴费档次1000元时,获得的补贴率只有3%,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挫伤参保居民的缴费积极性,会变相促使参保人员选择较低的档次缴费,从而出现“逆向选择”的情况。
2.基础养老金替代率较低并且未能体现与经济发展同步的原则。根据保险精算理论对农村养老保险替代率进行计算,得出农村参保居民在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时,养老金替代率仅为14.11%~30.84%,其中个人账户替代率仅为0.25%~16.98%,远低于同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替代率。因此,在鼓励居民提高缴费档次和提高基金收益率的同时,稳定并增加政府补贴成为提高新农保替代率最有效的方式;另外,新农保养老金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保障参保人的基本生活,还主要取决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物价水平,很多居民选择低档缴费甚至不参保主要源于对养老待遇购买力不能平衡物价水平的担忧。所以应当尽快建立基础养老金的物价联动机制,使农村居民养老金的购买力能够不被物价上涨抵消,真正发挥其保障作用和功能。
3.财政支持的预算体系不健全。自2009年新农保试点以来,国家财政对新农保的财政支出始终具有政策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财政支持的预算体系是不规范、不健全的。新农保开展试点工作的当年,中央财政拨款9.5亿元支持制度的开展,2010年中央财政拨付53亿元,2011年中央财政又安排了123亿元的新农保专项补贴资金,可见政府对新农保的支持是根据制度开展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具有很大的波动性。目前新农保所需财政资金在公共预算中列支,特别是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后,用于城镇和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资金并未单独安排预算、决算,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的资金收支情况和资金结余情况没有被全面、详细的反映出来,也不便于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4.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机制存在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因素。首先,资金筹集渠道狭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社会共济的性质,应当由更多的社会主体分担社会保险的筹资责任。目前制度的资金筹集渠道主要依靠各级政府的缴费和基础养老金补贴,村集体补助基本处于空缺状态;其他的社会主体在筹资方面也因相关制度缺失等因素的影响,未能在促进制度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其次,资金支出结构不尽合理。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受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财政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支出结构上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另一方面在不同的保障项目上政府财政投入存在明显的结构不合理之处,特别是最近几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始终保持着平均每年10%的增长速度,而同样作为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农村养老保险待遇始终没有太大变化,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基础养老金自2009年新农保试点以来没有进行过调整。再次,资金到位机制尚待完善。新农保制度实施以来,个别地区在落实政府财政补贴方面仍存在低效、欠账等不良现象。随着制度的逐渐完善和发展,补贴资金到位机制也应逐步完善,确保参保居民能够及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待遇。最后,缺乏完善的资金监管机制。目前在基金的监管方面,由于有关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导致监管无法细化,对于出现违法违规管理、使用基金的行为缺乏行之有效的处理依据;另外,由于目前农村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较低,主要由县一级行政管理机构监管,而基层政府又因缺乏专业人才、掌握信息能力以及投资运营能力不足而使得基金的监管效率低下;在监管内容方面上应当涉及从资金的筹集到资金的给付各个环节,包括基金的预算、决算监管,从宏观上把握政策的发展发向及发展趋势。
三、财政支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政策的优化措施
1.提高财政补贴标准,合理平衡中央、地方财政压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政府财政资金对制度的支持能否满足养老待遇刚性发展的需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未来发展面对的挑战是多方面的,一是中国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如何缓解农村养老压力将成为政府面临的主要民生问题;二是社会保险制度具有福利经济学理论提出的“福利刚性”特点,即待遇水平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应提升,因而迫于刚性发展的制度要求,提高财政补贴标准成为制约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根据目前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支出情况,我们假定未来基础养老金随经济发展水平上调,选定全国农村60周岁以上人口数[本文按照农村60岁以上(含60岁)人口数占全国60岁以上(含60岁)人口总数的60%、人均增长率的约值在4.3%/年的比例进行演算]、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央、地方财政收入以及财政补贴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等指标,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企业按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缴纳的政策规定,我们假设当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后,由中央财政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0%全额给付基础养老金的标准,对中央和河北省支持农村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财政能力进行测算,得出以下结论:(1)当由中央财政给付的基础养老金数额增加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的时候,其占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并不高,与其他福利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收支比重较大的情况对比,我国的补贴水平仍然相对较低。通过表5我们可以看出采取基础养老金随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浮动的方法,虽然会加重财政支出负担,但届时农民获得基础养老金补贴将更具有购买力,而中央财政负担按照经济发展平均每年8%的增速计算仍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因而,提高基础养老金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具有现实可行性。(2)在对农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方面,由于个人缴费和省内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我们采用新农保制度建立初期政策规定的最低缴费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测算2015年以前的财政补贴数额。假设2015年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后,缴费补贴提高至平均每人每年50元,由于分层次估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补贴存在数据获取上的难度,我们暂不考虑不同缴费档次补贴的差异;根据相关数据和其他研究项目的测算结果得出农村老年人抚养比估算出至2020年河北省16~59岁参保人数,进而测算出地方财政补贴数额及其占河北省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如表6所示。通过测算可以看出在缴费补贴标准适当提高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的缴费补贴财政压力在可承受范围,但通过对比河北省地方财政补贴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和中央财政补贴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我们会发现在同样提高补贴标准的情况下,中央财政的支出压力较小,地方财政压力较大。目前河北省的缴费补贴根据政策规定由省、市、县政府按照1∶1∶1的比例分担,随着制度的发展,县级财政将会因财政资源有限性的限制产生较大的支付压力,因此,以城乡统筹为最终目标的农村养老保险谋求可持续发展仍然要依靠中央财政加大对各级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并根据制度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发挥中央财政在构建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上的主导责任;对于财政收入较少的贫困县,由省级政府加大补贴力度,分担补贴责任,同时,通过制定激励机制将集体经济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支持责任落实到实处,只有财政支持主体多方配合、明细责任,才能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乃至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持续发展。同时我们还应看到中央和地方财政完全有能力支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因而财政支持的各项制度机制是否完善是制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2.优化财政支持农村养老保险的补贴政策。(1)建立差异化的农村养老补贴制度。中央财政对各地区新农保的补助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问题。东部地区地方财政不仅承担参保人的缴费补贴责任,还要负担55元基础养老金的50%;中西部地区的基础养老金虽然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但限于地方财力,即便只负担最低标准的缴费补贴支出责任,也与发达的东部地区差异仍然巨大。单就河北省而言,虽然河北省在地理位置上属于东部地区,但经济发展程度比较有限,加之农村人口集中,贫困县数量较多,地方财政负担压力较其他地区来看比较沉重。在地区财政支持负担差异明显的情况下,平衡地区差异成为农村养老保险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持续发展的关键,可以由中央财政在现有补贴基础上对各省市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财政补贴负担情况实行差异化的补助制度。在十分贫困的西部地区,可以由中央政府负担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即由中央政府主导农村养老保险的支出责任,地方政府继续承担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之外的激励性质的补贴和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支出责任,以此来平衡制度的地区间差异,实现大区域的均衡。(2)落实财政支持激励政策。激励机制优化包括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和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对于多缴多得,应当根据参保人选择的参保缴费档次确定激励补贴标准和实施细则,当参保居民选择100元最低缴费档次进行缴费时,由地方财政提供30元的缴费补贴,而当参保人选择更高档次进行缴费时,补贴标准应当随之提高。根据多地经验,一般来说有两种补贴方式,一是地方财政根据参保人缴费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补贴;二是确定每一缴费档次下参保人所能享受的补贴标准。如果按照第一种情况实行,选择最低缴费档次和选择最高缴费档次的参保人获得的缴费补贴将会出现很大的差距,会在未来领取待遇时出现较为严重的贫富不公的情况,因而建议采用后一种方式。根据相关学者的测算,在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时,每一级政府负担的缴费补贴按照缴费增加额的5%给付,并规定上限,就能最大程度达到政策均衡,这样既能起到对居民的激励作用,又能实现地方政府推进制度发展的目的,同时缴费补贴数额的增加也会切实提高参保人领取待遇。在长缴多得方面,河北省部分县市实行缴费满15年的参保居民每增加一年缴费,在领取待遇时由县级财政多给付2元的基础养老金,但从长远考虑,这种补贴标准对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作用并不大。根据测算,多缴费一年在待遇领取时加发6~10元的基础养老金才能对中青年居民参保产生吸引力,真正起到激励作用。(3)建立财政补贴正常调整机制。建立随CPI联动的财政补贴机制也是确保农村养老保险持续发展的题中之义。现阶段政府给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较低,每人每月55元的养老金补贴标准自新农保制度施行以来并未调整,购买力十分有限。要想使农村养老保险真正惠及百姓,就要切实保障养老待遇的购买力水平。随着制度的发展完善,必须要建立与物价联动的财政补贴正常调节机制,对养老金做出调整。调整的基本思路是:本年度基础养老金=上一年度基础养老金×(1+上一年度CPI增长率),根据这种模式建立起来的基础养老金补贴制度可以基本保障养老金的购买力,增加农村居民参保的信心。
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情况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分三年实施,宜兴市2009年、2010年、2011年项目已经全面实施完成。项目建设完成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以及环境效益显著。项目区灌排能力全面提升,恢复和新增灌溉面积0.45万亩,改善灌溉面积4.6万亩,恢复、新增和改善排涝面积2.84万亩,年新增节水能力470万m3,年新增供水能力171万m3;丘陵山区项目区灌溉保证率达到75%以上,圩区、平原区项目区灌溉保证率达到95%以上;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平均不低于0.7,渠系水利用系数达到0.8;项目区排涝能力达到10年一遇标准;项目区年新增粮食生产能力365万kg,年新增经济作物产值457.5万元,农民年人均增收可达107元。
1.项目规划原则
根据宜兴市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分析,结合农田水利建设现状和“十二五”水利现代化建设目标,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编制项目区规划时要遵行以下原则。
(1)全面规划、分期建设原则
项目区农田水利建设面广量大,一次性实施难度较大,因此,应立足全市统一规划,按照项目区存在问题及对建设需求的轻重缓急,分期分年实施,确保加快建成一大批农业高产方和标准化粮田。
(2)服务农业、长期受益原则
按照中央和省关于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的要求,项目规划建设范围应为基本农田保护区,要避免因后期土地征用造成建后拆除等浪费现象,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3)规模投入、成片推进原则
按照“挡得住、灌得进、排得出”要求,集中连片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
2.项目区建设标准
(1)泵站建设标准化
灌溉泵站按农田面积合理选用水泵,水泵、电机、变压器相匹配,相关备用工具、配件要完备。泵站统一标准,统一设立标志牌,各项管理运行规章制度统一“上墙”。
(2)渠系改造节水化
灌排沟渠布局合理,灌排分开,各级渠系畅通。沟渠纵横断面设计科学合理,做到“平、实、顺、直”。灌排沟渠采取防渗措施,减少水量浪费,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7以上。
(3)配套设施系列化
对渠系配套设施包括人机下田、放水闸口、分水井等推广标准化、系列化,使用预制装配式结构,工厂预制,现场拼装,不断提高施工技术水平,同时降低工程造价。
(4)管理服务高效化
农灌服务做到制度到位、人员到位、服务到位、经费到位。灌排沟渠和田间灌排配套设施维修养护及时,沟渠及分水井内无淤泥、垃圾和杂草,灌溉及时,做到“灌得上、排得出、降得下”。
3.项目建设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小农水重点县项目建设是一项综合性工作,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市里要建立相应的建设协调机构,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水利农机、财政、农林、国土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落实专人负责,以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监督、指导。项目所在乡镇也应建立相应机构,明确职责,实行目标管理。市政府与项目乡镇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制。
(2)积极筹措建设资金,确保市乡两级自筹配套资金足额到位
宜兴市小农水重点县项目建设资金统一按照市里规定采用分年度按比例方式支付,在上级资金到位后,乡镇配套资金也足额划入专户。考虑到乡镇财政困难,逐年降低乡镇配套资金的比例,从最初配套30%降到10%,提高了乡镇项目建设积极性,确保工程保质保量完成。
(3)参照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五制”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按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落实“五制”,实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以及质量监督制。项目区建设以宜兴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作为项目法人,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4)严格控制工程进度,确保工程当年发挥效益
小农水工程有很强的时段性,水稻生长期内不能施工,只能在夏熟作物生长期内施工,即当年11月至次年5月。项目部按照项目建设的时段,严格督促,倒排工期,做到所有工程按合同如期完成,不误农时。
(5)严把原材料关口,统一供应预制构件及设备购置
一是施工单位进场原材料由业主、监理单位及市质量监督站进行预验,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并对原材料进行检测,确定混凝土及砂浆配比。二是实行统一供应预制构件,项目法人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相关专业人员对预制场进行预选,预选时重点考察预制场生产许可证、场地规模、生产能力以及预制件质量等,业主及监理要经常到预制场对预制构件的钢筋粗细及布列、混凝土配比、浇筑工序及振捣密实度等进行抽查,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立即返工。在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技术员对预制件进行验收,一旦发现不合格或破损产品立即退回场地,不得采用。三是统一实行水泵及配电设施的购置供应。为切实保障灌溉及排涝设备的质量,宜兴市招投标中心对所需设备进行统一政府采购。对机泵设备的型号及规格进行了统一规定,有效杜绝了粗制滥造设备进入宜兴市场,保障了设备的质量及供货进度。
(6)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积极推行农民义务监督员监督制度
按照江苏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农民义务监督员监督制度的通知》精神,针对建设项目分布在村间田头,便于农民参与项目建设管理的特点,制定下发了《宜兴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义务监督员考核办法》,积极推行农民义务监督员监督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做法:一是公推公选,民主任用。义务监督员由项目所在镇、村公开推荐,市、镇两级水利部门登记备案,经公开选举并公示且无异议后任用。共聘用义务监督员20人,其中党员19人。二是明确责任,加强培训。市、镇两级水利部门根据义务监督员的业务素质水平,明确分工和监督职责,并进行现场培训,使监督员的监督工作更科学、更合理。三是强化考核,严明奖惩。考核办法明确规定,对义务监督员参与前期工作、现场监督、台账记录、问题汇报以及矛盾协调处置和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优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停止聘用。
近年来,我国对新农村建设的投资力度不断增加,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新农村建设一项长期的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就目前来看,我国财政支农资金相对不足,直接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投资比例较小,且多偏向于非农产业,不利于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二)农业金融机构减少
当前社会发展形势下,商业性金融退出农村金融市场的趋势比较明显,进而造成了农业和农户贷款的金融机构不断减少,农村经济的发展缺乏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在为农业提供金融服务时面对着较大的金融风险,一旦金融机构的资金得不到信誉保障,必然会影响到金融机构的对外业务,势必会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农民素质有待提高
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民的综合素质普遍偏低。首先,他们道德素质不高。其次,他们的文化素质低。目前,我国农民的文化水平主要集中在小学、初中、高中不等,对新农村建设缺乏必要的认识,他们对农业的种植已经养成了他们自己的经验,对一些新技术、新科技持有抵触心理,进而影响到了农民的增收。另外,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比较闲散,社会公德心、集体荣誉感逐渐淡化,一些封建迷信等不良习俗逐渐兴起,严重制约了新农村建设的发展。
二、新农村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的完善
(一)发展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产品
在构建社会主义社会过程中,“三农”问题已成为我国当代社会发展的主要内容,民以食为天,发展农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根本。为此,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发展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产品有着重要意义。为了满足当代农民对金融服务的要求。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深刻认识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形势,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发展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产品。例如发展农业金融保险,为农民的农业进行保险,并实行保费补贴,从而有效地推动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
(二)健全农村金融体系
就目前发现形势来看,我国商业金融机构从农村退出的迹象比较明显,金融机构的退出就会使得农村经济的发展缺乏资金保障。为此,健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非常必要。首先,我国政府要加大财政金融支持,颁布一些政策性的措施,降低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准入门槛,进而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其次,大力发展新型的金融服务机构、信贷机构等,为农村经济的贷款提供多方面保障。另外,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就必须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法律法规,保障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制
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想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建立有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制,为广大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提高农民的金融知识。首先,金融机构要加强风险管理,对农村金融服务发展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从而保障农村金融服务的健康发展。其次,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信息网络,建立专门的网络系统,为农民群众提供各项金融服务。同时,在信息网络中,将当前新近的农业技术、金融相关知识进行传播,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四)重视农民队伍建设
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素质的高低不仅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关系到金融机构对农村经济的金融支持。目前我国金融机构面临着信誉风险问题大部分原因来自于农民素质的偏低。为此,在构建新农村中,我国政府要加大教育资金的投入,设立专业的院校,为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其次,政府要采取一些政策性措施来鼓励人们到新农村建设中去,不断壮大新农村建设队伍,提高农民整体素质,促进新农村建设。
九亿农民和其余五亿城市居民的贫富差距越拉越大,这无疑不仅仅是一个严重的经济问题。按照边际效用递减的原则来看,就现在而言,相同数目的财政支出,政府投入到农村所获得的福利,满意度及社会效益很可能比投入到城市多很多。
二、中国的公共财政的支出状况
中国目前处在中低收入的国家的阶段,需求的无限性和财政收入的有限性之间存在矛盾,中国政府对财政这种经济资源的使用的取舍十分艰难。目前的中国,财政支出总是偏好城市,并且一直以来未得到很大的改善。
我国的财政收入的增长却主要用于公务人员的新增工资分配和投资城市建设,包括用于消除城市贫困现象,使城市得到较大的发展。这时财政分配仍然严重的向城市倾斜。显然,上述财政支出状况不仅造成了城乡居民严重的不公平,而且在一方面上促进了城乡二元化结构,加大了居民的收入差距,不利于实现全面小康的宏伟目标。
三、与发达国家的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与美国农业自然资源相当,现在我国也是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绝大多数,怎样能像美国一样实现成功的转变呢?以下不妨从从财政支农方面探讨一下美国的发展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1.美国实行对农业农民的各种优惠政策和农业补贴制度。美国对农业实行关税保护以及各种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生产、限产和各种农业设施上给予农民的补贴有的甚至超过了自身种植的收入。这些都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给农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
2.美国极其重视对农业科研的进行。目前美国政府已经建立起来了以农干部为主干的、融教科产三位一体的“农业科学、教育和推广体系”。我国在农业的科技发展和推广上有极大的欠缺。
3.美国的社会福利普遍比较高,在农村也不例外。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显然还没有覆盖到农村来,在这一方面的差距是不言而喻的。
四、一些建议和解决的方案
经过以上的分析和讨论,对于中国财政对农村和农民的支出,笔者提出以下的建议:
1.提高对农村农业的重视,加大对农村农业的支出。
我国面对如此庞大的农业体系很农村人口,农业和农村问题是十分严重的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三农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从总体俩说,财政对农村农业的投入有巨大的不足,尤其是财政在农村和城市的分配上存在巨大的不公平。
2.加大对农业教育科研投入,加强科研推广
中国现行的科研教育经费存在明显欠缺的问题。在美国超过一半的科研投资是企业进行的,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仅占了不到47%。而我国中国对农业科研大多是政府独自承担。但是中国政府的财力不足,显然造成了农业科研的巨大资金缺口。所以中国可以结合企业进行有限度的一对一的科研,使得资金收集渠道畅通。
3.建立和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
就目前而言,我国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建成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但是我们要一步一步建立起来。这无疑对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运行有巨大的好处。所以,国家级应该在这个方面提高重视程度,并且加大投入。
参考文献:
[1]何菊芳.公共财政与农民增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
农业财政政策是国家财政通过分配和再分配手段促进解决“三农”问题一系列政策的总和。通过运用农业财政政策,为我国“三农”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财力支持。财政支农政策的存在不仅具有必要性更具有重要性以适应现阶段我国农业的发展。而现行的财政支持“三农”政策体系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应尽快建立完善的财政支农政策体系迫在眉睫。
一、我国财政支农政策的现状分析
经过多年来的不断调整、创新,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适应,以推动农村全面小康建设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农村改革、加快新农村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新型财政支持“三农”政策框架体系已经显现,但该体系还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是财政农业绝对两周增加,相对量趋于下降。表现在我国财政支农支出的比重呈现出下降、徘徊和增长缓慢的趋势。二是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两个主要方面:1.财政支持对象不合理;2.农业内部支持结构不合理。三是财政农业投入体制不完善。政府对农业的投资渠道较多,不同渠道的投资在使用方面、实施范围、建设内容、项目安排等方面有相当程度的重复和交叉,造成重复投入等问题,这种投入体制使整体目标不明确,有限的资金无法形成合力。四是财政支农力度小一些。这必然造成地区发展不平衡,农民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影响到农业的均衡发展。
二、财政支农政策的完善
进一步完善财政支持“三农”政策,必须立足稳定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快促进农民收入增加这两个主要目标,不仅要保持必要的支出增长幅度,体现公共财政资源分配向农村倾斜;而且要合理确定支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有效配嚣公共财政资源。
(一)完善财政支农政策的展望
1.切实加大国家财政对“三农”投入的倾斜力度。
加强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建立公共财政与WTO框架相适应的农业支持政策体系,切实加大国家对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
2.建立规范的支农资金管理机制。
积极推进支农资金的,积极创新财政支持和民办公主的机制,规范和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
3.着力深化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扩大“省直管县”、“乡财县管”财政体制和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完善县乡财政收入体系,加强县乡财政管理。
4.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现代税收制度。
统一城乡税制的目标是:强化城乡税收协调,公平城乡税负,规范和统一城乡税收管理体制,彻底消除城乡“二元”税制结构,最终实现农业、农村、农民与工商业、城市居民适用税制的完全统一。在税收政策上体现对“三农”的扶持,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创造良好的水质环境,为实现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投入。
(二)完善财政支农政策的具体措施
1.稳定农业投入政策,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
各级财政对农业的投人,必须建立在用法律、法规进行制约的基础上,切实做到依法投资,真正落实。同时,各级对农业的投资总额、投资方向、资金匹配额都应制定具体标准和办法,以分清责任,强化对农业的投入。要积极利用政策作用,引导集体、农民和其他有关渠道增加对农业的投入。
2.改革农业补贴政策。
要建立健全农业补贴的政策法规,使财政对农业补贴成为一项长期稳定的制度。要改变目前国家对农业补贴绝对额逐年减少、相对数明显下降的状况,逐步增加对农业的补贴额度。
3.利用好财政贴息政策。
财政贴息作为一种特殊的财政补贴方式,是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相配合的一种形式,它既能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又能发挥银行信贷资金的优势,它是在市场基础上维持有效率的农业需要。目前,我国的财政贴息只要用于政策性银行的贷款贴息。但因为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是有限的,远远不能满足全部政策性贷款的需要,故还有必要对一部分商业银行的农业贷款进行贴息。财政通过贴息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更多地投资到农业上,以解决当前农业投资整体资金不够的问题。但应注意的是,按照wI’o规则,财政贴息是属于应予减让的政策,这一数额不宜过大。
4.整合农业税收政策。
要进一步推进农业税费改革,建立新的农业税制,然后做好新农业税制试点的配套改革。
5.加强财政扶贫开发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