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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汽车租赁是一个新兴的市场,过去几年中由于市场的扩大,传统汽车租赁企业有所发展,并取得了相对良好的经济效益,但由于我国汽车租赁业相关管理政策、法规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该行业的发展。总体而言,目前我国汽车租赁业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经营方式大多仍沿用传统的作坊式经营,行业总体规模偏小且零散,技术水平及装备相对落后。然而,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及公路网的不断完善,人们生活出行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如何满足多层次的交通需求,成为我们当前思考的重要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及手机支付的普及,以长租为主的传统汽车租赁行业,尤其是本土的中小型企业,受到了巨大的冲击。本论文旨在分析在互联网+时代传统汽车租赁企业存在的问题,在互联网专车的冲击下为传统汽车租赁企业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传统汽车租赁企业在互联网+时代存在的问题
在互联网的发展以及手机支付普及的冲击下,传统汽车租赁企业突出体现了以下四个问题。
1、限牌限号的规定使传统汽车租赁企业发展进入瓶颈甚至衰退。在互联网+时代,由于手机打车软件的兴起,全国各地很多私家车都纷纷加入手机打车软件进行经营,使得传统汽车租赁企业的车辆规模远远跟不上市场规模。然而,全国各地区逐渐开始实行限牌限号的规定,这不利于传统汽车租赁企业规模的扩大,使传统汽车租赁企业发展进入瓶颈甚至衰退。
2、汽车租赁行业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损害合法经营的汽车租赁企业的权益。在我国,只要有注册资金,就能开家汽车租赁企业。受汽车租赁背后利润的驱使,目前我国汽车租赁市场大大小小的租赁企业不计其数,打车软件的覆盖率也越来越大,甚至有些黑车,也通过种种途径参与到汽车租赁市场来,如各种打车软件的私家车来历不明,新闻中也常有报道因打车而遭害的事件,汽车租赁市场可谓鱼龙混杂。然而,汽车租赁行业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市场缺乏相应的管理,直接扰乱了市场秩序,使得合法经营的汽车租赁企业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3、长租服务为主要盈利方式,盈利模式比较单一。传统汽车租赁企业的盈利模式比较单一,以最传统的长租为主,这样的盈利方式在未来市场的变化(诸如公车改革、互联网专车市场等)面前显得不灵活,心有余而力不足,难以适应这个激烈的市场环境。
4、互联网专车软件的兴起,与传统汽车租赁企业争夺市场。互联网专车软件,如Uber与滴滴出行,随着手机支付的普及深入人心。互联网专车软件大大提高了打车的成功率,受到各司机和乘客的偏爱。全国一二线城市普遍存在“打车难”问题,究其原因,出租车市场供求失衡是最主要原因,而乘客和出租车司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是加剧这一问题的助因。而互联网专车则可以减少司机与乘客的信息不对称,解决打车难的难题,并迅速占领市场,对传统汽车租赁企业带来了很大冲击。
三、对传统汽车租赁企业的建议
传统汽车租赁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中取得一席之地,必须在稳住本地市场的同时开拓细分市场,紧跟互联网动态发展。
1、加大本地营销创新,稳住本地市场。传统租车企业均以本地市场为企业的主要目标市场,经营方式也一般以关系营销为主。自从中央压缩三公经费、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政府、企业都会压缩租车预算,这就迫切需要传统的租车企业在营销、服务上都有所创新,吸引客户的眼光,以稳住本地市场,稳住赖以生存的长租业务。
2、打出特色,开拓细分市场,增加盈利模式。传统汽车租赁企业都以长租业务为主,短租、临租业务为辅。但是在长租业务上企业所能实现的服务都比较同质化,难以实现更有吸引力的创新。近年来中国自驾游等新型用车形式的兴起,使原本占领市场小份额的短租、临租业务发展十分迅速,慢慢撼动长租业务的主体地位。传统的汽车租赁企业应抓住机会,在短租、临租业务上有所创新,向包括在代驾服务、一体化服务、多元化服务、婚庆服务、会员服务、自驾游服务等领域不断拓展,争取不断的开拓细分市场,增加企业的利润来源。
3、客观看待互联网专车的兴起,紧跟互联网新动态。互联网专车从去年开始到现在,在中国掀起了不小的浪潮。虽然这类互联网专车软件为汽车租赁行业注入了新的活力,促进了行业的发展,吸引了不少汽车租赁公司和私家车司机,但是由于中国目前在汽车租赁行业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万一出了事故,事故的责任人不明确,所以在许多地方,诸如上海、天津、沈阳等,也都把专车软件叫到的车视为非法营运。
对于传统汽车租赁公司来说,通过专车软件平台获得业务的门槛比较低,服务趋向于同质化。再者,利用法律漏洞、招揽私家车进行营运也会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应当在不钻法律漏洞的前提下,打破传统守旧的思维,紧跟互联网的新动态,利用互联网吸引更多目标客户,开拓业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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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蔡恩泽.滴滴专车或颠覆出租车业垄断模式[J].上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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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交运
任何行业都需要在统一、公平和高效的法律环境中发展,目前我国物流业发展的瓶颈恰恰在于法律环境滞后。物流业已进入高速发展期,物流环节已成为企业的“第三利润源”,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越来越凸显出来,严重影响着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构建完善的物流法律体系,成为我国物流业发展的迫切问题。
一、目前我国物流法律环境
在当前法治环境下,任何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物流要实现物尽其流必须依靠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行为,保证物流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能够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整合物流各环节,协调各产业,这样才能保障整个市场稳定运行。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促进物流行业的发展,我国在各物流领域先后出台了大量的规范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交通运输业为例,公路运输方面,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之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铁路运输方面,主要有《铁路货物事故处理规则》、《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规则》《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航空方面,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外,有《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等,航空运输在国际方面,我国先后签署、批准了20多个国际公约和协定书,并有80余个国家签订了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形成了我国的民用航空运输法律体系。
但是,现代物流已发展成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复合型产业,各相关职能分属于不同部门,而现行的物流相关法律法规多是各部门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的规章,这使得物流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另外从法律效力角度看,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主要有三类:法律,如铁路法、海商法等;行政法规,如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颁规章,如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商业运输管理办法等。实践证明,目前物流法律法规远远不能满足物流业飞速发展的需要,物流立法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一)法律效力较低
目前,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多是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颁布的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位次较低,法律效力较弱,规范性不强,甚至有些规范性文件还带有地方、部门分割色彩。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 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
(二)法律系统缺失
目前,我国现代物流标准只有《物流术语》,执行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规和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而制定的法规从内容和行业管理上分散于海陆空运输、消费者保护、企业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程和管理办法,立法上涉及交通、铁道、航空、商业、外贸等十多个立法部门,形成多头而分散的局面,缺乏物流行业系统专门的法律规定,加上各部门协调不够,难以整合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不利于形成行业优势推动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三)法律制定滞后
目前,我国执行的物流法律法规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规范延续而来的,加之现代物流业与最初相比发展了新业务,因此相关法律出现了适用范围有误、规制内容过时以及法律交叉、法律空白等问题,不仅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以适应我国加入WTO以后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法律体系从技术上普遍缺乏对实践的具体指导和调整作用,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约束能力不足。
二、完善我国物流立法的对策
针对我国物流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构建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要求,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一)制订统一的物流发展规划,提高物流立法的协调性
制订统一的物流立法规划,应防止政出多门,打破地区、部门和行业局限。从疏通各单行法律法规之间的承接关系着手,修订、整合、补充现有物流法律法规,形成一个层次分明、协调严谨的法律框架,提高物流法规的集约性、系统性,增强其综合调控能力。物流系统主要由运输、储存、装卸、配送及信息传递等主要环节和功能构成。而随着现代物流的发展,传统的运输、仓储业,已经由追求服务的安全、切实、迅速、经济,向追求物流的综合治理、提高物流系统的整体经济效益方向发展。因此用现代综合物流的理念,建立高度系统化的物流法规体系,才能促进我国物流以最佳的结构、最好的配合,充分发挥其系统功能和效率是。
(二)建立完善的物流法律体系,提高物流立法的系统性
制定和完善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法规体系。目前我国物流业的标准化程度还很低,尤其在包装、运输和装卸等一些流通环节,缺少必要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导致物流成本上升,严重影响了物流产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加入WTO后,这个问题日益明显。为适应国际物流发展的要求,必须大力推广和普及相关的国际标准体系,或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完善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通用的国家标准,以实现物流活动的合理化和现代化。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明确物流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资格,规范物流主体市场准入门槛;明确物流活动各环节及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使整个物流活动合法、有序、公平;调整国家和物流主体之间以及各物流主体之间市场监管关系,制止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形成统一、高效、透明物流市场;制定和完善物流计量标准、技术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设施和装备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为提高物流效率奠定基础。
(三)重视他国的先进经验,提高物流立法的实效性
物流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健全而完善的物流法制是现代物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托和动力,营造良好的物流法制环境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这就需要我们具备国际视野,大胆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物流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一方面要研究和分析发达国家的物流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实际进行大胆吸收和借鉴;另一方面物流立法要经过科学论证,提高立法技术和立法水平,取得各方共识,充分发挥物流社团组织、专家学者在物流立法中的作用,增强物流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前瞻性和稳定性,提高立法质量。
(四)重视物流协会的作用,提高物流立法的完善性
在建立健全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同时,要特别重视行业协会的协调自律作用,特别是在国家法律没有调整或者不便于调整的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逐步将以往政府过多的管理职能逐步交给行业协会行使,同时在法律上对协会的功能、作用、职权加以必要规定,充分发挥民间组织所固有的协调功能和专业知识;要善于发挥联合会的综合、协调和引导作用,将行业内各代管协会、各地方协会和企事业单位尽可能地团结在一起,把大家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共同为促进行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结语
[论文关键词]雾霾 防治 法律对策
一、雾霾现状
(一)雾霾概念简介
雾霾是雾和霾的统称。雾是由大量悬浮在近地面空气中的微小水滴或冰晶组成的气溶胶系统,是近地面层空气中水汽凝结的产物。霾是指空气中的灰尘、硫酸、硝酸、有机碳化合物等粒子使大气混浊,视野模糊并导致能见度恶化的现象。雾和霾的区别是:一般相对湿度小于80%的大气混浊视野模糊导致的能见度恶化是霾造成的,相对湿度大于90%的大气混浊视野模糊导致的能见度恶化是雾造成的,相对湿度介于80%-90%之间的大气混浊视野模糊导致的能见度恶化是雾和霾混合物共同造成的,但主要成分是霾。
(二)从华北地区透视雾霾现状
今年以来,各地频现雾霾,且持续时间长。中国科学院分布在京津冀区域的15个PM2.5监测站的监测数据统计显示,京津冀在1月6日至8日、9日至15日、17日至19日、22日至23日、25日至31日发生了五次强霾。其中,北京市在今年一月份,雾霾天气就达到了25天。北京城市气象研究所所长梁旭光表示,北京常年同期出现雾霾天气的天数为10.5天,今年雾霾天气是1954年以来同期最多的一年。
雾霾天气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大范围的雾霾天气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高速公路封闭,能见度低导致交通事故频发。雾霾天气引发心血管疾病和呼吸道感染,对于年老体弱者甚至会危及生命。
二、雾霾防治现状
(一)雾霾天气的成因
雾霾天气是异常天气造成地区大气稳定,再加上人们排放污染物,以及浮尘和丰富水汽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自然原因也有人为因素。
1.人为因素
第一,工厂企业和居民取暖中大量燃煤,产生的总悬浮颗粒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大气中,这些污染物会随空气流动传输和扩散,以致不同地区的污染物叠加污染。第二,机动车的广泛使用,油品质不高,产生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及颗粒物等。我国轻型汽车尾气排放标准相当于欧4标准,而从2013年1月欧洲开始实行更严格的欧6标准。第三,建筑工地和裸露地面在外力的作用下产生的扬尘。这些都会促使雾霾的发生。
2.自然因素
雾霾形成的直接诱因是极端不利的气象条件。雾霾发生时,大气整体处于静稳状态,湿度接近饱和,各种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难以消散,在空气中持续积累,导致空气中的污染物浓度水平不断升高,直接诱发了雾霾的形成。
若只有气象条件,在湿度达到一定程度时会形成雾,而雾会随着白天气温的上升而逐渐消散。但是,叠加上大气污染物之后,就会形成雾霾,严重的雾霾是很难消散的。因此,雾霾形成主要是人为因素,要想根治雾霾,需从导致雾霾形成的人为因素着手。
(二)我国雾霾防治的立法现状与分析
1987年我国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并在1995年、2000年进行过修改。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规章,各地方也依法制定了一些相关规定。此外,我国还颁布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一些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是并没有涉及PM2.5⑤等区域性污染的规定,也没有详细规定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指标。到目前为止,我国仅在一些行政措施中有一些关于雾霾防治的规定,如2007年环境保护部和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和山东六省区共同制定的《第29届奥运会北京空气质量保障措施》。
我国虽出台了一些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但对我国大气质量改善效果不大,而且还存在很多漏洞和缺陷,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
三、解决雾霾问题的法律对策
对雾霾的形成,气象条件是无法控制和改变的,因此必须从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着手进行治理。在治霾的过程中,完善法律法规,要坚持经济制裁和刑事制裁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可依和有效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一)大气污染防治民事立法完善建议
防治大气污染,坚持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制度下,许可下位法的规定严于上位法的规定标准,反之则绝不允许。
1.在法律法规的完善上,根据现实情况,将PM2.5排放总量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中,明确规定PM2.5的最高排放标准,对超过这个标准的排放者进行严格处罚。制定大气污染排放清单,对不同的区域的灰尘、硫酸、硝酸、有机碳化合物等粒子的排放标准做详细规定。既要根据某地区的区域性特点进行专门防治,又要加强地区的联合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某一方面的法规,制定得越详细,越有利于该法规的实施。
2.针对燃煤和机动车尾气的法律治理
应尽快出台专门防治燃煤和机动车尾气产生大气污染物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防治的制度原则。
(1)对燃煤产生的污染物,重点规定硝、硫、尘等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建立工业排污环保部门许可制度,工厂企业安装排污净化装置。对于工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首先要经过净化装置的净化,然后在环保部门检测合格的情况下,才能排放到大气中。对于违法排放的工业,或虽安装了净化装置却搁置不用的,一经查明,不但要对工业进行经济制裁,而且对直接责任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经济惩罚,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刑事处罚。可以借鉴法国的做法,对大型燃烧源收取氮氧化物排放税,并将大部分的税收用于减排的投资和研发。对于积极改进排污净化设施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环保补贴。这样可以激励企业工厂积极采取减排污的措施。
(2)第一,对机动车的尾气排放量进行限制,法律法规首先规定一个尾气排放限制的标准,对于尾气排放超过这个标准的机动车必须安装尾气过滤装置。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在一些污染严重的城市,只有符合氮氧化物及颗粒物质排放标准的车辆,才允许进行车检登记上路行驶,但针对一些大型车辆及柴油乘用车实施特别的排放标准。对车辆能源进行改革,国家应尽快出台加快油品质量升级的决定,学习欧盟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以及鼓励机动车使用新能源新动力。第二,设立专项基金,从成品油消费税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弥补生产、销售、使用高标油而多出的成本,以此刺激高标油品普及,也可补贴混合动力、纯电动等其他低排放机动车的购买者。制定实施差异化的税收政策,对高标油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及低排放汽车生产者和销售者,可适当减免部分税收;对仍旧生产和销售低标油品的企业,则采取一定的惩罚性征税措施。
3.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排污收费制度,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税。一是以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锅炉、工业窑炉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在生产活动中排放的烟尘和有害气体为课税对象,以排放烟尘、扬尘和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二是法律法规中要完善对燃油税和车辆购置税的详细规定。
(二)大气污染防治刑事立法建议
在刑事环境立法中应当坚持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增加对大气污染排放者(主要是工厂企业)的刑事立法。但各国法律目前基本没有对不同类型的犯罪或者某一类型犯罪事实规定特殊的证明标准。从实际情况看,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标准应该不同于一般犯罪事实,需要特别规定。通常情况下,应适当降低这类犯罪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将检控方指控污染型犯罪因果关系存在的证明标准确定为高度盖然性,辩护方反证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标准确定为盖然性,可以达到有效惩治污染型环境犯罪的效果。
(三)完善诉讼监督制度
1.从法律上设立公益诉讼制度
价格体制是指与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价格形成、运行和调控管理的制度。香港经济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奉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最大限度的市场调节和最小限度的政府干预相结合,自主经营、自由竞争。这也是香港当局制定各项经济立法和行政管理的主要政策依据。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香港实行的是由政府、法定团体和行业公会互相衔接、互相补充的价格监管模式。香港的价格体制已形成与现代化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有调控的、与国际市场相连接的、成熟的现代市场经济价格体制。对不宜竞争的、带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多种形式的直接调控管理;而对属于竞争性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全面实行市场形成、政府间接调控的制度。无论价格的形成、运行和调控管理办法都与现代市场经济密切相关。
一、香港的价格法律体系
高度法制化是香港价格管理的一大特点,也是香港价格管理机制高效运转的制度原因。香港是普通法适用地区,属于典型的判例法体系。后,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为其法律制度的宪制性文件,并保持原有的法律制度特性,使得法律制度更加完备,更加适应回归后的香港社会各方面的需要。
价格法规有两种模式,即独立型价格法规和混合型价格法规。所谓独立型价格法规,即国家立法部门专门制定的价格法规,如,奥地利、挪威等国的《价格法》,日本的《物价统制令》,韩国的《物价安定法》,瑞士的《联邦价格监督法》等:混合型价格法规,即没有制定专门的价格法规,对价格的法律规范体现在其他各项专门立法中,如美国的三大反垄断法案:189o年颁布的谢尔曼法案、194o年颁布的克莱顿法案、1914年通过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香港的价格法律属于混合型价格法律。
香港并没有系统综合性以成文法形式出现的价格法,对于各类价格行为的规范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之中。不仅繁多,而且齐全。任何价格和收费行为,都可以找到法律的依据,并受到法律的监督。香港虽然没有专门的价格基本法律,但它价格法规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商业、电讯广播、医疗卫生、公共财政、公众安全、环境自然、行业规管、地政房屋、渔农矿务、船务港口、知识产权、刑事、民事、政府行政、交通运输、司法等等各个方面的立法中对价格规管都有涉及,对各种价格与收费行为都有细致而且明确的规定。与价格和收费相关的法律条例散见于经济生活各方面的立法中,使得几乎任何价格和收费行为,都可以找到法律的依据,并受到法律的监督。诸多法律成龙配套,构成香港严密的价格监管法律体系。
香港的价格法律体系除了具有价格法规的一般特征,如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国民生活及国民经济稳定与发展,明确价格违法行为并进行经济处罚和法律惩罚等以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香港没有专门的价格法律,但法律制度比较完备,涉及价格方面的立法,比较全面、系统,能适应现代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其价格法规表现形式为“制定法”和“判例法”,而“制定法”使用极为广泛,已形成“制定法”为主体,与“判例法”并存,形成互为补充的法律架构。
2.对不宜竞争的、带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规管,体现了较强的政府干预色彩。虽然香港奉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自主经营、自由竞争。但对不宜竞争的、带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则实行多种形式的直接调控管理。如《储备商品条例》第3条规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就“规管或管制任何储备商品的最高价格”、“费用及收费”等等事宜订立规例,凡违反任何上述规例,即属犯罪。
3.对价格的规管非常细致。香港虽然没有专门的价格法律,但在金融机构、行业规管、公民权利、雇佣劳工、政府行政、工程工务、公共财政、地政房屋、涉外事务、渔农矿务、人事登记/入境、环境自然、公众安全/保安、交通运输、司法、船务港口、执法、电讯广播、诉讼仲裁、文康娱乐、刑事法律、教育、民事法律、医疗卫生、家事法律、宗教、商业法律、公益慈善、各类法团、财经事务、各类基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对涉及价格与收费等事宜都有细致而且明确的规定条款。
4.对价格违法行为处罚重。香港的价格法律强调价格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特别严厉,其处罚方式主要是经济处罚与监禁。在有关价格违法处罚的法律条款中,对违法者进行罚款或者监禁处罚的条款很多,如《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6B条规定,对于在公众地方以高于批准价格出售或游说他人购买载运商或其代表发出的客票的行为,“即属犯罪,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一千,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两千及监禁6个月”;《石油(保存及管制)条例》第6条规定,获授权人员可就石油供应商或经销商贮存、供应、使用或处置石油事,向任何石油供应商或经销商作出其认为适当的规管石油的供应价格或出售价格指示,任何供应商或经销商“违反或没有遵守根据第(1)款向他作出的任何指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十万及监禁2年”等等。
二、香港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
正确处理价格违法案件的基础与前提条件是对价格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价格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违反价格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包括不履行价格法规、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义务和实施了的价格法规、行政法规或者规章中明文禁止的行为。认定价格违法行为,一般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违法的主体,即法律法规中规定承担法律义务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二是侵害的客体,即该行为侵害了价格法律规范所保护的客体,包括社会、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等;三是危害后果。
在香港,固定价格,即各竞争者间明示或默契地协议,将其产品的售价固定在一个统一的水平…卜;维持零售价格,即同买方达成协议,规定买方必须按固定的价格零售其商品;搭售,即在合同中规定,买方在购买某种商品时,必须同时购买另一种产品等等价格行为都属违法行为。另外,价格垄断、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价格行为也是被禁止的。
香港法律体系对价格与收费行为的规管制定了诸多细致的规例和条例,对违法行为的特征、构成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细化和明确的阐述。任何违反这些价格规例和条例的行为都属违法行为。这些规定,为惩处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二)香港价格监管执法体系
香港没有专门的价格监管执法部门,香港价格监管体系主要由消费者委员会、竞争政策咨询委员会、各行业公会和政府部门的相关管理机构组成。它的价格监管执法体系主要是按行业归属于政府部门的相关管理机构以及法院。如,香港的资源环境价格主要由香港政府环境运输及工务局规管,该局负责的规管事宜包括环境保护及自然护理、发展运输基础设施、提供运输服务、交通管理事宜、公共工程、供水事务、斜坡安全及防洪措施等;负责监督属下八个部门的运作,包括建筑署、土木工程拓展署、渠务署、机电工程署、环境保护署、路政署、运输署和水务署。
(三)香港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
由于价格违法行为往往会对竞争对手、顾客或消费者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目前香港价格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价格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香港《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条规定,犯罪是触犯或违反法律而有刑罚之规定者。价格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也就是指价格行为触犯或违反价格法律而有刑罚之规定者。香港价格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处罚金与监禁,并且这两种处罚方式常并举。
如价格欺诈的刑事责任,《盗窃罪条例》第17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规定,“任何人以欺骗手段(不论该欺骗手段是否惟一或主要诱因)而不诚实地取得属于另一人的财产,意图永久地剥夺该另一人的财产,即属犯罪,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监禁10年”,第18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金钱利益”也规定,“任何人以欺骗手段(不论该欺骗手段是否惟一或主要诱因)而不诚实地为自己或另一人取得任何金钱利益,即属犯罪,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监禁1O年”。
对干扰正常价格也要承担刑事责任,《防止贿赂条例》第6条“为促致他人撤回投标而作的贿赂”规定,“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他人提供任何利益,作为撤回为了与公共机构订立有关执行工作、提供服务、办理事情或供应物品、物料或物质的合约而作的投标,或不参与该项投标的诱因或报酬,或由于撤回该项投标或不参与该项投标而向他提供任何利益,即属犯罪”,“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为撤回为了订立第(1)款所指合约而作的投标或不参与该项投标的诱因或报酬,或由于他撤回该项投标或不参与该项投标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属犯罪”,《防止贿赂条例》第12条“罪行的罚则”第i款规定,对违犯第6条所订罪行者,一经循公诉程序裁定,“罚款五卜万及监禁1O年”;一经循简易程序裁定,“罚款十万及监禁3年”,此外,“法庭须命令该人按法庭指示的方式将所收取的利益款额或价值,或该款额或价值中由法庭指明的部分付予法庭所指示的人或公共机构”。
《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第4I条规定,在取得署长同意之前,“将任何新汽车(本地装配汽车除外)以高于根据第4A(5)条所准许的款额的价格出售”、“将任何新的本地装配汽车以高于第4A(6)条所准许的款额的价格出售”、“将并非新汽车或本地装配汽车的任何汽车以高于根据第4A(7)条所准许的款额的价格出售”或“将本地装配汽车(并非新汽车者)以高于根据第4A(8)条所准许的款额的价格出售”,以及如果本身为注册分销商,“没有按根据第4A(1)条所作规定以书面公布零售价目表”、“没有按根据第4A(2)条所作规定以书面公布零售价”、“没有按根据第4A(4)条所作规定在其拟公布的零售价目表公布前至少7天或之前将该价目表的副本递交署长”或“没有按根据第4A(4)条所作规定在拟更改某型号的零售价时给予署长不少于5个工作天的通知”,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五十万及监禁12个月”。
对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如《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6B条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在公众地方以高于批准价格出售或游说他人购买载运商或其代表发出的客票”,任何人违反此规定,“即属犯罪,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一千,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两千及监禁6个月”。
2.价格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
价格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价格违法行为对社会财产、他人财产或权利造成侵害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价格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是对已经造成的权利损害和财产损失给予恢复和补救。如《商品说明条例》第35条“货品根据第15(1)(f)条被检取的损失补偿”规定,“凡任何货品被获授权人员根据第15条检取或扣留,政府在符合本条的规定下,有法律责任补偿货品的拥有人因货品被检取或扣留或因货品在扣留期间失掉、损坏或变坏而蒙受的损失”。
《邮政署条例》第18条“船长须接受邮包或邮袋予以运送”规定,“即将从香港开出前往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船舶(军用船舰或具有军用船舰地位的船舶除外)的船长,须将任何邮政署人员交付给他运送的任何邮包或邮袋接收上船,并须为此而发出符合署长订明格式的收据”,而第l9条“无法派递包或邮袋的损害赔偿”规定,“根据第18条获交付任何邮包的船长,须当作与署长订有下述规定的合约:该船长以该等邮包而获支付的酬金为代价,会在其抵达任何港口后立即将该等邮包妥为交付予邮包所致予的邮政当局,且不会有故意或可避免的延误,以及如其在任何方面没有履行该合约,则他会向署长缴付一万的款项,作为违约的算定损害赔偿。”
3.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是指违反价格法规定的行为人所要承担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制裁。香港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的处罚方式主要有:处罚金、责令停止、颁布禁令以及起诉。
如在参照货品的价值以评定和计算税款时,《应课税品条例》第26A条规定,“为参照任何货品的价值以评定和计算税款,该价值须为该货品于有关时间在公开市场上由独立于对方的买卖双方在售卖中所能取得的正常价格”,同时规定任何进口的应课税货品和香港制造的应课税货品的正常价格,须根据“价格不包括根据本条例须缴付的任何税额”等五项假设厘定,其第46条“罪行与罚则”规定,“任何人违反根据本条例合法地施加、作出或发出的任何条件、限制、规定或指示,即属犯罪”,“裁判官如认为任何人意图逃避缴税而犯罪,则除可判处就该罪行所规定的罚款或监禁外,并可另处罚款,款额不超逾该人所就之而犯罪的应课税货品的须缴税额的lO倍”。
责令停止,如对住宅物业的广告宣传的管理,《地产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第9条规定,“持牌地产不得安排或准许发出任何全部或部分与其地产业务有关并载有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陈述或详情的广告”;“持牌地产不得就其以持牌地产身分的住宅物业,安排或准许以有别于有关的客户所指示的价格或租金或条款宣传该住宅物业”;“如关于拟分租的住宅物业的广告没有明文述明该物业是拟分租的,则持牌地产不得安排或准许发出该广告”。而在有关的住宅物业不再可供出售或购买或租赁或有关的地产协议终止后,“持牌地产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所有由他发出或安排发出的广告移去”。
颁布禁令,指对价格违法者颁布停止违法行为的禁令,包括命令价格违法者刊登限期改正的广告、废除及变更经济合同、修补经济合同条款及做社会服务等。如《海鱼(统营和输出)规例》第4D条“输出许可证的发出、格式及取消”规定,在申请输出许可证时,如果处长认为“申请所关乎的指明鱼类的输出本身,或此项输出在顾及其他鱼类的输出后,可能对该指明鱼类在本地市场的供应或价格造成不利影响”或“批准该项申请会因任何理由而违背公众利益”,处长可拒绝发出输出许可证,并以书面通知申请人他拒绝发出输出许可证。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承担方式除行政处罚以外,对特别严重或复杂的违法行为还进行起诉。香港实行的是由政府、法定团体和行业公会互相衔接、互相补充的价格监管模式,但是像消费者委员会等价格监管部门本身不具备行政处罚权,一旦它们认定某企业或个人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需要给予处罚的,可根据价格行为调查结果,向法院进行起诉。
三、香港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
任何行政执法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它是实体规范得以正确实施的基本保障。价格处罚程序是行政程序的一种,它是价格执法机关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时所必须遵循的法定过程、方式与步骤的总和。香港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分为两种,即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对于一些情节严重、事实庞杂、违法事实和应用法律有争议的价格违法行为,香港相关部门以普通程序进行处理,依法将之上诉于法庭,案件审理包括立案、调查、定案处理、执行、结案、备案程序。
2014年11月,江苏省扬州技师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与扬州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交通局”)合作,共建了规模较大的公益组织――“江苏车大夫扬城工作站”(以下简称“车大夫”)实体店。学院教师与扬州汽车维修行业40多位汽修专家搭档,带领汽车专业学生,通过轮流坐诊的方式,为广大车主提供故障诊断、汽车维修技术咨询、车辆保养建议、法律法规宣传等免费服务,在为广大车主排忧解难的同时,提炼出接地气的“汽车维修案例”,用于教学和科研。
一、实施背景
1.行业企业发展的需要
越来越多的私家车,促进了汽车后市场的发展,但汽车维修企业良莠不齐。广大车主修车难、修车乱、价格不透明、服务不靠谱等问题时有发生。要保持汽修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减少车主的后顾之忧,一方面靠汽车维修企业自律,另一方面构建一个能够为市民提供维修咨询、制定修理方案、调解维修纠纷等公益服务的平台需迅速提上日程。
2.学院教学改革的需要
由于汽品牌型号和汽车故障种类名目繁多,大多数专业教师只能按照学院现有车型预设一些汽车故障教学,学生学习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全面掌握各类车型各种故障诊断技术。所以,由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学院四方联动,为学生提供一个可以熟悉各种车型和各种故障的平台,不仅可以帮助学生开阔眼界、开拓思路、增强本领,还可以帮助学院推动教学改革。
二、主要目标
1.推动“车大夫”活动品牌化,提供公益服务
坚持公平、公正、客观、专业的原则,打造第三方公益性汽车维修品牌服务平台,切实帮助车主解决用车、修车时所发生的问题,促进汽车维修行业和谐、有序、健康发展。
2.促进学生职业岗位认知,提高职业素养
让学生提前“上岗”,积累对职业岗位的认知。在实践过程中增长才干,培养能力,开阔视野,锻炼学生的服务能力,提升学生的职业素养。
3.搭建专业学术交流平台,拓宽师生视野
“车大夫”成立后,专家和教师轮流坐诊,学生参与性地学习和服务,在为市民提供免费汽修咨询、诊断服务的同时,师生对各种车型的认知和汽车故障的掌握也更全面。教学相长,理实互动,教师“理实一体”的教学水平迅速提高,特别是实训教学能力得以提升。
4.改革学院专业教学模式,扩大专业影响
成立“车大夫”,政、校、行、企共建、共用、共管、共拓,在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同时,促进了学院改革汽车专业办学模式,提升了学院汽车专业的社会影响力。
三、工作过程
1.四方联动,共建车大夫
2014年2月初,学院与交通局商定合作意向,由政府主导、企业出人、行业和学院共同出资,在学院共建“车大夫”暨“学院汽车医院”。此工作站也是“学院汽车检测与维修教师工作室”“学院汽车检测与维修实训基地”。
2.汇聚资源,制定联动运行机制
“车大夫”从筹建以来实行政、校、行、企四位一体的运作模式。车大夫品牌的创建和推广得到了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与学院共同制定“车大夫”工作方案、服务流程、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和监督管理机制。
3.专家团队,义诊服务扬城人
由扬州市运输管理处牵头,学院深入汽车维修行业和各4S店洽谈,选拔了一批德才兼备的技术专家与学院汽车专业教师“师徒”结对,并择优招聘汽车专业部分优秀学生共同组建了专家团队。企业专家担任汽车维修的“主任医生”,教师担任“医生”,学生担任“实习医生”,及时解决车辆的各种问题。“车大夫”除为广大车主提供汽车故障诊断、汽车维修技术咨询、车辆保养建议、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等服务外,还开通了96196服务中心及工作站的固定电话和在线网络,“车大夫”专家还深入社区、走进“985新闻广播车里车外”节目,以多种形式为广大车主提供服务。
四、条件保障
1.组织保障
“车大夫”自筹建以来得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由学院主要负责人牵头,系主任具体落实,为“车大夫”品牌的创建和推广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2.经费保障
交通局为“车大夫”品牌的创建和推广提供资金近20万元,学院也给予了人财物的全力支持,明确汽车系主任专门负责,单独建设150 m2工作用房,购买了1.5万元的检测设备。
3.机制保障
一是专家服务机制。由维修行业和各4S店选拔的技术专家与学院汽车专业教师组成“车大夫”专家队伍。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在线受理、现场解答等多种方式、为车主提供免费技术咨询等服务。
二是规范运行机制。严格遵守“车大夫”专家标准、服务流程、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和服务规范等工作制度,保障品牌服务水平,共同维护“车大夫”品牌形象。
三是义务接诊机制。“车大夫”实行义务服务,通过多种方式为车主提供汽车维修法律法规咨询、车辆问诊,维修建议等免费服务。
五、成果及推广
1.实际成果
一是企业参与,反哺课堂。“车大夫”正式运行以来,每天由4S店、维修企业的专家会同学院教师学生共同负责接待会诊。至2015年12月31日共接车主电话咨询226次,现场汽车维修与保养问诊车辆186次。在诊断的过程中,教师、学生与专家零距离交流,教师和学生有机会接触到学院现有车型以外的各种车型和故障,已提炼形成《空调不制冷》等22个教学案例,拍摄制作了《离合器传动部分的检测》等30个微课等教学资源用于教学,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是集团办学,资源共享。学院和各4S店良好合作,互通有无,形成集团办学,实现资源共享。
三是四方融合,多方共赢。在“车大夫”坐诊的过程中,形成了学院、行业、企业、教师、学生多方共赢的局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技能精湛,技能大赛成效显著。从企业选拔的专家作为学院汽车专业的客座教师,定期为师生开设汽车维修技能讲座。“车大夫”的建立,强化了专业教师的实践技能,提升了教师的专业水平。
(2)助推发展,教科研能力增强。2014年、2015年参与坐诊的老师撰写的《探析汽车底盘的保养和维修》等7篇论文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浅析汽车底盘的维护与保养》等13篇论文在省市论文评比中获奖;教师制作的《火花塞的检查与维护》等4个微课在省市微课评比中获奖。
(3)唱响品牌,招生数量逐年增加。在新闻媒体报道“车大夫”、广大车主赞誉“车大夫”的同时,学院汽车专业也提升了专业美誉度,促进了学院汽车工程系的招生。近两年学校汽车工程系的招生人数大幅上升,如下图所示。
(4)校企合作,就业渠道越来越宽。“车大夫”项目将学院、企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为校企深度合作搭建了良好平台,优化了学校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为学生就业拓展了渠道,提升了W生就业质量。
(5)服务社会,核心能力得到提升。“车大夫”项目不仅锻炼学生的专业技能,也培养了学生团队合作、共同探讨、共同前进的职业精神。
(6)储备人才,促进行业企业自律。企业可以发现并储备更多优秀的人才,增加企业竞争力,促进了汽车维修行业的自律。
2.区域覆盖和推广
“车大夫”开放以来,深受扬州广大车友的好评,有很多扬州周边地区的车友慕名前来咨询,为进一步服务社会,加快推进“车大夫”品牌建设,邗江区和江都区车大夫分站分别在学校校外实训基地“亚美欧汽车修理厂”和“兴都汽车修理厂”挂牌服务。
六、体会与思考
实践证明,政校行企四方联手、四方共赢的“车大夫”的尝试是成功的,在公益服务领域开展“工学一体”教学活动是可行的。为放大“车大夫”的品牌效应,下一步还要着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1.打造前店后校模式,加快学院汽车专业发展
“车大夫”作为服务社会、培养人才的窗口和基地,一定要把基地的功能充分发挥好,推动学院不断创新和完善汽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将业务技能、服务规范、职业道德等方面融入到中职校人才培养方案中,打造前店后校的办学模式,促进学院汽车专业的跨越发展。
2.打造互联网汽修服务,推进服务能力升级改造
与政府共同筹建“汽车维修服务网”,放大“车大夫”的功能,打造扬州广大车主最可信赖的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汽车服务平台。
根据统计表明,截止到2012年我国已具有2.4亿辆机动车,已经加入到“汽车大国”的行列之中。[1]随着我国机动车数量不断剧增随之带来了一些相应问题,让很多人第一次意识到“雾霾”的危害。有研究指出早在2013年我国很多城市空气已经遭到了“雾霾”得污染,而且感冒、发烧、咳嗽等呼吸道病例是以往的3倍。[2]根据科学依据表明,汽油经过燃烧的过程通过尾气排放等一系列程序,共会产生200多种化合物,其中一氧化碳(CO)、氮氧化合物、硫化物等均为对人们有害的物质。
1 防治机动车尾气排放存在的问题
1.1 油品升级滞后,落后于排放提标
就目前来看,国内很多地区的汽油与柴油的品质往往低于标准,落后于我国机动车排放尾气的标准,更有一些私人加油站为了谋取利益出售劣质的燃油。有研究者发现,在我国某地区用汽油车国V排放标准虽然已经,但是其排放控制的量相当于欧洲一些国家的“欧五”排放标准。[3]另外,2018年我国将全面实施国V排放标准,这个排放标准是欧盟2009年实施的“欧五”标准,我国的排放标准实施要比欧盟晚9年。由此可见,我国不仅油品升级滞后,尾气排放标准颁布实施的时间也处于落后水平。
1.2 法律不健全,实践落实不到位
早在80年代,我国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分别在1995年与2000年对该部法律进行了修改。但法律法规还是比较笼统,与实践具有一定的差距,所以执行起来还是存在一些问题,虽然会按照规范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进行年度检测,但还是会出现“应付态度”与“抽测现象”。所以可见我国法律还处于不健全状态,导致实践落实不到位。
1.3 公共交通设施配套不健全
目前,在我国个别城市由于公交系统是掌握在政府手下,所以为了提升空气质量,很多城市将柴油公交换成了环保的电动公交车,这样大大的减少了柴油等化石燃料燃烧产生废气对空气的污染。然而还有一些城市的公交车是由个人经营,由于购置电动公交车的费用较高,政府补助较少,所以经营者无能力更换电动公交车。所以由此可见,这种公共交通设施配套不健全的现象,也是公交车排放污染的原因之一。
1.4 监管协调机制不够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对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的职责是由环保部门承担,但却没有明确防止机动车尾气污染的职责。从现实情况来说,很多城市具有的环保部门只有专门的机动车尾气排放中心,而不是依照法律定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另外,由于治理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工作是需要与公安、交通、发改等部门合作,但目前为止没有完善的协调机制,所以在实施监管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2 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有效建议
2.1 改良油品,不断更新排放标准
为了保证机动车尾气排放过程中产生污染,应先保证燃油的质量,改良油品,使机动车在燃烧汽油与柴油时,减少低劣油品燃烧产生的污染废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油品的提升,也会使影响排放标准的底线。所以政府部门应不断地更新排放标准,在保证空气质量的前提下,制定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标准可根据各城市的实际情况进行有范围的调整,各环保部门应切实做好监督工作,在机器设备的帮助下,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检测。
2.2 编制防治规划,严格执行标准
环保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热门话题,环保问题也应引起全世界人们的重视,各国家政府等相关部门应切实做好统筹与规划,切实保证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的工作。因此,国家政府部门应编制防治规划,从宏观角度规划尾气排放的监管策略,使环保工作更加长远与有效。上有良方妙计,下有严格执行才能够将环保问题落到实处。
2.3 更换环保公交,提升人民幸福
为了保证空气质量与人们生活健康幸福,政府部门应将更换电动公交车的事宜提上日程,对于政府部门监管的公交车来说,更换相对容易些,只要资金到位就可更换。但对于个体经营的公交车来说,这就需要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帮助,提升公交补助,在不损害个体经营利益的同时,帮助其更换电动公交车,电动公交车不仅不会产生废气,而且嘈杂声相对较少,这样都提升了人民的幸福感与满意度。
2.4 加强监管,从法律法规协调各部门共努力
随着国家政策标准的不断完善,下级部门的监管工作就相对容易与简单,国家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监管,从法律条文上对下级部门进行约束,明确其职责,同时应保证其执法应行使的权利与义务。在法律法规上明确环保执法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将防治机动车排放尾气的工作职责定在相应部门工作职责上,保证公安、交通、发改等部门在协调工作上的积极配合。
防治机动车尾气排放的工作不仅是环保部门的工作职责与义务,也是所有人们的义务,环保意识的提升必将会影响到环保行为,让每一人都行动起来,让城市更美,让天空更蓝,让人们更幸福。
【参考文献】
【摘要】税收筹划是企业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通过事前经营活动安排来降低税收负担的合法行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通过对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设计、合同管理设计、原材料及设备使用设计及劳动用工设计等税收筹划措施,能够帮助建筑施工企业降低税收成本。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营业税;营改增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与特性
税收筹划是企业建立在对税收法律法规充分理解与掌握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经营、投资等活动进行安排进而达到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的合法活动。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事前筹划性与目的性三种特性。合法性是指税收筹划本身是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合法行为,如通过违规行为获得的降低税负不属于税收筹划。事前筹划性是指税收筹划是在正式纳税申报前所开展的节税行为,通过企业账目调整而进行节税明显是违规且不符合税收筹划定义的行为。目的性是指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这是税收筹划的基本动因。
二、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总体建议
(一)税收筹划应当具有全局性
税收筹划应当是站在企业全局所采取的行为,不应当仅仅站在财务部门的角度考虑。根据税收筹划的事前筹划性可以得知,税收筹划应当站在企业全部的业务流程进行考虑。因此,全局性的税收筹划可以从公司与子分公司的设置、合同的签订、原材料采购、设备使用、人员设置等角度来采取综合性的企业税收筹划措施。
(二)必须对施工企业纳税规则做到充分了解
税收筹划必须是严格遵守税收法律规则的行为。故缺乏对施工企业纳税规则的理解无法帮助企业有效的规划税收筹划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施工企业所适用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及车辆购置税。其中,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是施工企业税负的主要来源。施工企业适用税种问题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施工企业的“营改增”问题。国家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在2012年1月1日正式启动营改增改革试点。施工企业虽然目前尚未纳入到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内。但随着改革的逐步推动,“营改增”将成为施工企业税收缴纳所必须面对的问题。“营改增”虽然可以从抵扣减税的角度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但是,由于施工企业涉及砂石、沙土等原料的采购难以取得进项税发票,大型设备难以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的存在,故在“营改增”实施后,短期内有可能造成税负“不降反升”的尴尬状况,施工企业仍需要通过系统完善的税收筹划措施才能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完善是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
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是有效实现税收筹划的保证。不规范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一方面导致企业票据账目管理、会计核算的混乱;另一方面,由于财务人员缺乏相关税收规则体系,缺乏对税种税率、缺乏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纳税会计核算调整的了解,导致无法有效利用税收规则进行税收筹划。因此,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完善是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
三、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建议
(一)在公司组织结构设计中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组织机构中可以体现出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因此,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应当合并在总公司中缴纳。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由于项目大多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如当地可以享受到所得税减免政策,可以采用设置子公司的形式进行税收筹划。但是,如果母公司自身能够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异地分支机构可以通过设置分公司的形式来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
(二)在合同管理中进行税收筹划
合同的签订是施工企业重要的经营活动内容。税收筹划可以通过对相关合同内容及条款的设置来起到降低企业税负的效果。《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其将该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不论是否参与施工,均应当按照建筑业适用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施工企业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合同,则应当按照服务业适用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因此,在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签订上,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适用的税率要明显低于不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形。因此,通过相关合同签订适用税率的区别,帮助企业合理适用税率,能够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此外,总包企业的营业额计算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譬如分包方将分包部分开具发票时可以带出总包方给建设方的营业税发票,“一税双票”避免同一劳务重复纳税。这就要求总包企业在分包工程的过程中,认真做好相关分包款项的会计核算,来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税务支出。
(三)在原材料及设备使用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等相关工料费应当计入营业额。因此,在建筑施工企业原材料采购应当尽量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通过与长期合伙伙伴进行采购来降低采购成本,从而降低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中的原材料价值,进而达到税收筹划的效果。在建筑施工企业设备管理方面,企业可以利用相关折旧政策,增加折旧摊销费用,这样增加企业成本,进行降低企业收入来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
(四)在劳动用工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在相关事宜的岗位适当安置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进行就业,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作用。同时,在劳务公共方面,通过与工程劳务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方面相关工程发票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另一方面,避免了劳务用工本身所可能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降低了企业的税收成本与纳税风险,起到了税收筹划的作用。
四、结语
税收筹划可以在低纳税风险的环境下帮助企业有效降低税收负担。税收筹划应当具有全局性、必须对施工企业纳税规则做到充分了解、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必须完善。在此前提下,通过对企业组织结构规划、合同有效管理、原材料及设备使用及劳动用工方面的合理安排,能够帮助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周煜.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税收筹划[J].市场营销,2014.7.
[2]王俊兰.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浅谈[J].科学之友,2010,10.
[3]李玉枝,刘先涛.浅论企业税收筹划[J].企业经济,2008,4.
税收筹划论文范文二:汽车销售税收筹划与财务风险控制
摘要:面对日益激烈的汽车行业,汽车销售企业如果想要在当中获得优势,其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和风险控制就相对重要,企业应该考虑到权销售环节的长期发展,在遵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生产营销方案和商务决策,选定好销售方式,从而使税收成本降低,有效的避免税务风险,最终使经济效益最大化。汽车制造商和汽车专卖店的主要税种为消费税、增值税及营业税,其能够利用对税法条款的研究,发现税收筹划的突破口,理清业务流程,规范内控细节,更好的完成税收筹划。
关键词:汽车;销售环节;税收筹划;财务风险控制
一、汽车销售过程的税收结构
本文所研究的汽车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与风险控制,以汽车专卖店销售模式为主,包括制造商与专卖店两个层面的税收筹划。当前,我国汽车销售模式主要包括专卖店、汽车超市、交易市场三大类型。其中,汽车专卖店由汽车制造商授权建立,通过签订合同,专卖店获取汽车制造商特定品牌的经营权,开展营销活动。模式中,汽车专卖店不论是建设,还是管理、营销、服务,都应该按照汽车制造商的要求进行,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提供、售后服务及信息反馈四大功能。按照结构,税收筹划以汽车销售环节为链条,包括制造商环节、销售公司环节及专卖店环节,重点把控消费税、增值税及营业税的筹划。
二、销售环节中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汽车行业是技术及资本密集型行业,同时还有着经济效应,能够推动全经济链条的发展,其属于国民经济里的重要角色。当前,我国的汽车市场仍处于需求旺盛的阶段,开展专卖店销售方式,为的就是使自身的市场份额增大,通过铺设销售网点及专卖店,汽车制造商实现了地域扩张,能够按照各网点及专卖店的销售情况制定决策,是提高制造商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汽车行业的竞争随着专卖店数量的增长而日益激烈。大部分的汽车专卖店都存在着较大的税务风险,其原因是地区之间及地区专卖店的管理水平的差距较大。税务部门在进行税收检查的过程中,对汽车制造商出台的商务决策表示质疑,其觉得一些商务决策没有遵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同时还发现部分汽车专卖店存在违法行为。汽车制造商不仅要强化利润获取能力,为长期发展提供基础,也要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为了避免税务风险,汽车制造商应该先科学的对税收进行筹划,再建立商务决策和汽车专卖店设计的销售方案。其中设计销售方案是汽车销售环节中的重中之重。由此以来,不仅能够使汽车制造商和汽车专卖店销售环节中的成本最小化,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还可以根据税收筹划调整业务流程,以长期目标为基础,避免为实现短期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了长远利益,严防短期行为。因此,现代汽车生产商及销售商在构建税务筹划办法时,应当首先以合法性为基础,设计合法、合规的销售方案,筹划涉税营销环节,在将税务风险控制到最低的同时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促使可持续发展。
三、销售环节税收筹划方案研究和风险点控制
(一)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按照国家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汽车行业里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属于此规定重点应税消费品,应在生产环节中纳税。
(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属于流转税,其与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的销售活动有着紧密关系。增值税和营业税所牵扯到的经济业务通常有交集,会有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等情况出现,并且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在某些情况下能够相互转换。这将致使增值税和营业税拥有巨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1、利用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开展税收筹划
当前,我国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中的涉税点及涉税额应由企业年销售额或营业额所占比重确定,且企业年销售额及营业额所占比例也决定了营销涉税具体涉及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当前我国汽车制造商与销售商都是一般纳税人,业务处理中一般以汽车销售与维修服务为主,因此,当涉及混合销售,通常会按应税项目金额征收增值税。在混合销售与兼营方式利用的过程中,汽车制造商与销售商需要把握业务与财务流程的畅通性,严密关注销售行为是否能够被判定为混合销售或者兼营。在兼营活动的处理中,若企业无法将单据、宣传的业务流程进行分离处理,税务机关很可能将此行为判定为混合销售,极有可能面临处罚,并补缴增值税。财务风险产生。
2、利用减少应纳税额开展税收筹划
面对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市场,汽车制造商通过各种途径激励汽车专卖店销售自己品牌的汽车,目的就是维持或扩大所拥有的市场份额;汽车专卖店采用多种营销途径从而抓中消费者的眼球,促进产品的推销。税法中各销售方式都有其特有的计征增值税的规定,汽车制造商和汽车专卖店在销售方式上都具备自主选择权,从而能够通过不同的销售方式开展税收筹划。汽车专卖店的营销途径较复杂,包括积分换礼品、买一送一等等。不同的营销途径都要注意事前的税收筹划。选定折扣方法销售需控制的风险点是,将销售额和折扣额抵减的同时,减小销售额需要掌控定价的尺度,若税务机关指出价格过低,那么税务机关将有权核定销售额。
综上所述,企业在选定营销途径之前,不能急于求成,需要具体了解税法的有关规定,健全销售环节的业务手续,选定最优的科学销售途径,使税收成本最小化,降低税务风险,使得经济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云贵川安装使用GPS和行驶记录仪的基本情况
1. 1云南省GPS的推广应用情况
2005年8月云南省交通厅决定在全省道路运输行业“两客一危”车辆上安装GPS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目前,全省在15 477辆营运车辆上安装使用了GPS动态汽车行驶记录仪,其中营运客车13 170辆,危险品运输车辆1 889辆,建成省、市(州)、企业三级GPS监控管理平台498个。同时,制定了《云南道路运输GPS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技术要求(试行)》、《云南省道路运输GPS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云南道路运输GPS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建设实施意见》,还通过地方立法出台了《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安全使用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作了规定。行驶记录仪的安装在遏制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方面初显成效,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由2006年的10起下降到2007年的2起。
在2007年的审验工作中,云南省要求全省高快客车、旅游车和危险品运输车必须在年底前完成安装GPS,否则不予年度审验和换发新证。2008年年底前,全省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重型载货汽车必须安装GPS,否则不准上路行驶。
1. 2贵州省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推广应用情况
2003年,贵州省政府下发《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中,对搞好道路如}安全工作,利用利技手段,推广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提出了要求,并专门下达文件部署了这项工作,具体规定了各种车辆安装时限,特别要求对超长途(800 km)行驶客车,必须在2004年安装完毕。对未按规定范围和时限内安装的车辆,公安部门一律不予年审。目前,全省已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辆17228辆,占应安装车辆的90%以上,其中长途客运车辆已全部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贵州推广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对道路安全管理部门监督和制止长途客货运输车辆违法超速行驶发挥了积极作用,因超速行驶发生的客货运车辆特大事故大为减少,2006年1 -11月份,贵州道路交通事故与去年同比,少死亡姗余人,这当中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和推广对公安交警、运管部门和客运企业加强监督和管理,及时掌握驾驶人员违法记录,及时处理、预防事故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 3四川省GPS动态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推广应用情况
为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2004年,四川省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采取过硬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4)8号)文,提出把推广应用工作作为社会公共安全工程和“科技兴安”的重要工作,加大投人、加快建设,明确要求从事超长、高速公路、旅游以及200 km、核载人数35人以上的客运车辆及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使用GPS动态汽车行驶记录仪。在推广过程中,四川省交通厅和厅运管局制定了配套激励政策,一是对市、州运管处二级平台给予资金补助;二是对按要求安装使用GPS的车辆按每车500元给予补助;三是对安装带摄像功能的超长客运车辆再给予每车1 000元的补助。目前,全省已补助到位资金909. 3万元。目前,共投人资金7 500余万元,其中省交通厅补助资金1 000万元。
截至2007年底,全省有近1. 8万辆营运车辆、6 000辆出租车安装使用了GPS动态汽车行驶记录仪,其中营运客车1. 1万辆,危险品货运车辆5 000辆,其他货运车辆1 000辆,安装带摄像功能的客运车辆1 700辆,建立省、市(州)、企业(含客运站)三级GPS监控管理平台720个,40个一级客运站建立了GPS监控管理平台。近两年,四川省因车辆超速、超载和驾驶员疲劳驾驶所引发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由2004年的7起下降到2005年的2起、2006年的3起。
2云贵川三省推广应用GPS和行驶记录仪的经验
云南、贵州、四川等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规、标准和文件要求,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应用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三省都成立了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实施方案,有力地推动了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应用工作。对于监控管理平台的运行,各地积极利用卫星等高科技设备进行GPS定位和数据的接收与传递,建立运输车辆、从业人员、企业信息管理数据库,对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或GPS的车辆实施了有效的监控和管理。总结各地做法和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2. 1政府高度重视
目前,大部分省区市政府下发了相关文件,要求把GPS,汽车行驶记录仪推广应用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工作。同时明确规定了省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GPS,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并实行综合监督,推动此项工作有序开展。交通部门负责GPS、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及监控的源头管理。公安部门在此基础上进行过程监管。信息产业部门负责把好产品质量关,杜绝不合格产品流人。
2. 2制定法规和政策,依法推动,积极引导
一是为使推广应用工作有法可依,各地区加快了对安装和使用GPS,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立法进程。依据《安全生产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云南、贵州、四川等地制定下发了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对GPS,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使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如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营运性质的客运车辆、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和使用具有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营运性质的客运车辆、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安装和使用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的公布实施,对GPS,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使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二是为鼓励加快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推广应用工作,一些省市制定了激励政策,引导运输企业安装使用GPS。如四川等地按照安装数量向企业下拨补贴经费。同时,交通部门将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作为运输企业运营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三是制定行业规范,加强技术指导。如云南省下发了《云南道路运输GPS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技术要求(试行)》和《云南省道路运输GPS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
2. 3部门紧密配合,协调共同推动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协力实施推广应用工作。如贵州省成立了由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办公室,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了各职能部门作用。
2. 4大力宣传,引导企业自觉应用
云南、贵州、四川等地通过大力宜传安装GPS,汽车行驶记录仪对提高运输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益的作用,引导企业自觉应用。一是由组织召开运输车辆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推广应用会,向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员介绍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的作用,宣传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对提高企业的运营管理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意义;二是树立企业典型,突出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的管理和预防事故的作用。通过大力的宣传,逐步实现了运输企业由“要我安装”到“我要安装”的转变。
3目前存在的问题
当前,全国各地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推广应用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但从整体来看,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的应用还属于起步阶段,在推广应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点。
(1)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推广应用的法律法规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虽然对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作了规定,但是,目前国家还缺少对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管理方面的配套管理法规,对未安装和安装后不能保持其技术状况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应该如何处罚,缺少法律依据。特别是GPS的安装,目前除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有法规依据必须安装外,其他车辆尚没有具体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安装GPS。
1.引言
逆向物流是指出于重新获取价值或做适当处理的目的而将原材料、半成品、制成品及相关信息由供应链下游的消费一端返回上游的生产一端的过程。然而对产品循环使用的逆向物流控制研究,却是在近十多年里才开始被孰知和展开的。我国对汽车逆向物流的研究起步较晚,其定义可概括为:汽车逆向物流是以保护环境和满足消费者需求为目标,根据实际需要,对汽车产品、资源和相关信息从供应链下游到到上游的回流的过程,包括退货逆向物流和回收逆向物流两大部分。其中,回收逆向物流是指将已经失去经济活动价值的原使用物品进行回收、检测、处理,并由汽车营销商送回制造厂或专门的处理中心所形成的物流活动,如报废汽车的处理;退货逆向物流包括不合格产品的返修、退回以及周转使用的包装物等由汽车销售商转移回来而形成的与常规产品流向相反的物流活动,如汽车召回。
对于报废汽车来说,如果不能及时拆解和回收,汽车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如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等将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而报废汽车在回收拆解、材料分离和再利用等环节,由于缺少相关的规范监管和引导,也使得报废汽车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从可持续发展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出发,废旧汽车的回收不仅可以使企业制造汽车的产品原料降低,还可以给汽车制造企业带来理想的经济效益。
2.我国废旧汽车逆向物流的现状
我国的废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80年代初走上正规管理,90年代获得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废旧汽车回收拆解业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1985年颁布了《汽车报废标准》,1990年颁布《报废汽车回收实施办法》,2001年颁布《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2006年颁布《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08年颁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等政策法规。
但从现阶段我国废旧汽车回收现状看,形势不容乐观。2007年应该报废的汽车数量为300万~600万辆,但从2006年的数据显示,仅有38万辆车被拆解。目前我国正规的拆车企业有1 000多家,从业人员5万多人,其中60%~70%的企业年拆解回收量在100辆以下。回收拆解企业处理能力低,就会产生报废汽车倒买倒卖的现象,扰乱了车辆报废市场,造成无序经营和市场混乱,导致我国每年实际回收报废汽车的数量较少,回收率较低。
另外,我国废旧汽车回收的环保要求低,对拆解场地没有要求,不易处理的材料如废油、塑料、橡胶等随意堆放、倾倒、燃烧,对于无价值的废弃物仍采用掩埋的方式,严重污染了土壤和地下水资源。而且从业人员普遍素质低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从事汽车回收行业的人员中,企业技术人员仅占从业人员总数的21%,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仅占从业人员总数的6.7%。
3.废旧汽车逆向物流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我国汽车将会大量进入每个家庭。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国内废旧汽车的数量将会急剧增加。但是我国在对废旧汽车处理的思想和方法上还不够成熟,因此,我国汽车逆向物流仍然处在初步阶段。长期以来对于废旧汽车和零部件的回收一直缺乏高效的回收流通渠道,再加上环保知识宣传的力度不够,造成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危害社会安全。目前,我国汽车逆向物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3.1缺乏对逆向物流的认识
与汽车正向物流的效益相比,在短时间内不能表现出汽车逆向物流的效益。致使汽车逆向物流没有得到汽车企业应有的重视,多数企业还不愿意在开发逆向物流信息系统方面投入资金;另一方面,我国国民的资源节约和环保意识比较淡薄,对汽车逆向物流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足。由于缺乏环保意识,对废旧汽车的废弃物处理不当,造成了大量的二次污染,给社会和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不良影响。
3.2政策法规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缺乏有效的逆向物流系统
在美国、日本和德国均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汽车制造商有回收废旧汽车的义务,并规定了对废旧汽车的回收标准和回收率以及对拆解企业的具体要求。我国虽然制定了相应的废旧汽车管理法律、法规,但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不够完善,致使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责任不明确,行业管理混乱。此外,即使是目前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得到有力实施,这是我国废旧汽车逆向物流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汽车作为一种比较复杂的机电类产品,其逆向物流系统要求有相当高的柔性化,一些国内企业着眼于企业的短期收益,不愿在逆向物流信息系统的设计和建立上花费资金,所以未能形成有效的逆向物流信息系统。
3.3回收处理技术落后,从业人员素质低
我国对废旧汽车拆解业的科技投入严重不足,导致技术装备落后,拆解手段原始。回收拆解企业主要靠出售废钢铁获利,采取破坏性拆卸手段,废料成分混合,再生利用价值低,造成零部件回收利用率低、回收利用的附加值低。逆向物流在各个方面都需要配备专业的设施、设备甚至需要更为专业的人员和处理技术来满足社会和消费者严格的要求,所以针对汽车逆向物流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才的缺乏成为了废旧汽车逆向物流发展的瓶颈。
3.4 废旧汽车回收市场混乱
在国外发达国家,已经通过法律规定了汽车制造企业有回收废旧汽车的责任与义务,回收渠道也很规范和严格。并且,废旧汽车的逆向物流已成为许多制造商对于企业的另一重要利润源泉,形成了完善的逆向物流系统。我国废旧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大多数都是个体经营模式,离汽车回收产业化发展水平还有很大距离。再加上回收企业资质认证控制不严格,造成了恶性竞争,进而增加回收成本,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废旧产品回收拆解业的进步与发展。同时,我国在废旧汽车逆向物流这方面的投入资金业较少,使得不能建立起完整的逆向物流信息系统。
3.5汽车逆向物流网络匮乏
虽然绝大部分汽车企业都有自己的物流设施,但是当前汽车逆向物流服务仍处于分散、割裂、封闭和无序竞争。目前我国没有全国性的回收网络,只有分散的、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加工网络。由于缺乏报废零部件回收体系,正规回收再制造企业缺乏稳定的废旧物资供应,导致回收利用生产线“吃不饱”,企业无法获得规模效应。
4.实施废旧汽车逆向物流的对策性建议
发达国家先于我国遇到汽车回收问题,它们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宝贵经验。在我国,随着环保意识深入人心,汽车逆向物流备受重视。针对我国汽车逆向物流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4.1提高国民对废旧汽车逆向物流重要性的认识
目前,我国正处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大好时机,我们应抓住机会,加大对废旧汽车逆向物流的宣传力度,争取让所有老百姓都了解废旧汽车逆向物流的作用和意义,提高国民对废旧汽车逆向物流重要性的认识。废旧汽车的合理回收利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一方面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方式向消费者、汽车制造企业以及汽车回收企业宣传和教育,让其意识到废旧汽车的回收利用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他们才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共同努力提高我国废旧汽车回收利用水平。另一方面只有通过全面的宣传教育,让更多人意识到报废汽车逆向物流中所蕴含的巨大商机,鼓励更多企业积极投身到这一行业,尤其是增加我国废旧汽车拆解企业数量,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实现高回收效益。
4.2健全废旧汽车逆向物流法律法规及管理体系,提高优惠标准
目前,我国废旧汽车回收管理正处于逐渐加强阶段,我国现有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在执行中对规范回收市场秩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仍然存在不易操作,准入门槛低等问题,因此建议修订这些法规,加强对废旧汽车企业的监管,防止废旧汽车流向社会。首先,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相关法规政策,使我国报废法规、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逐渐使国内消费汽车根据法规达到指定的限用物资和回收循环再利用率;其次应该提高报废汽车拆解利用企业认定的环保门槛,保证企业有充足的技术和资金来满足环保要求;最后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政策补贴,如税收、贷款方面对实施汽车逆向物流的企业进行倾斜,使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4.3 加强废旧汽车回收处理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废旧汽车在运送到拆检中心后,要对油箱中的汽油进行处理,可以将一类油放在一起储存起来。将发动机内残存的油和冷冻液集中后进行再生利用。回收报废汽车的零部件,经过拼修,翻新和改进设计后也可以再利用。大部分汽车材料,特别是钢铁材料可以通过重熔的方式来回收。那些不能有效回收的材料不能随意丢弃,以防污染环境,可以对这些无用材料进行填埋处理。
废旧汽车回收处理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是有实力的大型汽车制造商的责任,这些大型企业应积极参与进来,借鉴国外先进的技术,研发出污染物产生少,资源利用率高的技术与设备。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思想减少环境污染,便于回收利用。
4.4 建立汽车逆向物流网络和有效的逆向物流信息系统
国外的发达国家废旧汽车的回收系统都是一个网络,而我国是分散性的回收区域,没有形成完整的回收网络。把单个汽车生产公司、汽车销售公司、二手市场和废旧汽车回收公司等作为一个整体系统建立起来,形成一个设计,销售、回收的网络。这些企业间必须加强合作,完善汽车逆向物流渠道,对仓储、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有效整合,同时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优势,降低逆向物流成本,大大创造了经济价值。
我国废旧汽车的处理技术还相当落后,与发达国家相差很大,并且资源利用率低下。为了改变这种状况,首先要号召有能力、有实力的大型汽车制造商参与到废旧汽车逆向物流的技术改进进程中去。由于我国自身的回收技术有限,我们应借鉴国外的先进技术,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以及有利于产品废弃后回收利用的工艺与技术,尤其应提高对于废弃物回收利用物流技术方面的创新的重视。其次,要加强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和推广。此外,必须提倡绿色回收,这就需要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使他们意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不能因为回收利用率提高了,就影响到生态环境。这就需要所有人们共同努力,使我国废旧汽车逆向物流向着经济、环保方向健康发展,对于实现我国汽车产业链向绿色、环保、经济、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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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其中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推动作用不容忽视,个贷业务在刺激需求、稳定经济等方面逐渐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一名信贷工作者,每当想起不良贷款给银行造成的损失都十分痛心,深究其中的种种原因,诚然有银行产品设计不合理、抵押物贬值等原因,但这都不是主要因素――个人信用制度体系不完善、公民守信意识薄弱才是根本原因,笔者就此谈一下如何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1.个人信用制度的含义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经济生活中管理、监督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则、政策和法律的总和,其主要目的是为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信用情况提供依据,并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
个人征信是指征信机构通过合法渠道采集、调查、分析消费者个人的资信,以信用调查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为其授信决策的参考依据。
2.个人信用体系薄弱的原因
1.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规律,政府一道命令银行就要贷出,使国有企业把银行贷款当作“第二财政”,借银行钱不还的风气日益浓重。
2.受多年来拖欠银行贷款风气的影响,我国公民的守信意识普遍不强。笔者在车贷工作中就遇到类似情况:一旦借款人手头资金紧张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贷款,好些的几月后一起还上,而有的客户索性就不还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证件贷款。免费论文参考网。
3.制度不完善、缺乏对违约借款人的应对措施。众所周知,建立法制社会最重要的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的《刑法》《民事诉讼法》已日渐完备、但是对处理借款人拖欠、骗用银行贷款的相关法律还较薄弱,拖欠贷款银行只能起诉后执行抵押物,可是车贷中汽车贬值快很难足额抵偿贷款,而房贷中只要户主不搬出贷款住房银行最终也没什么办法,而且我国对于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者也无法进行刑事诉讼,这些都增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3.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就银行方面而言,个人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可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风险防范与处理几个部分,风险识别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又是识别客户质量的首要条件。
从社会意义来讲:(1)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2)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扩大内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效率;(5)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6)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是适应我国个贷事业飞速发展的必然趋势。
4.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对策
4.1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在我国,个人信用数据源至少与10个以上的政府部门有关,或者由这些部门负责管理。除国家《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数据有限制规定以外,目前尚没有其他对个人信用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进行严格界定。但到目前为止,在许多政府部门管理的数据中,只有部分工商数据向社会开放。免费论文参考网。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等。
其次,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一是应该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二是应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如进一步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奠定基础;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证个人的财务数据完整;建立个人基本帐户制度,保障个人征信能及时与主动进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豁免其剩余债务,保障个人信用制度良好运行。
4.2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个人征信管理模式
笔者认为,我国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必须由政府来建立并管理,这样可以减少欺诈、舞弊等不实行为;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中所有市场要素和体系的建立都有赖于市场行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发形成信用的供需机制。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是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最佳模式。
4.3建立最广泛的数据采集机制
目前,国内最权威的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也只是实现了国内银行的内部征信(即便这样各银行之前也存在壁垒),即通过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可以获悉客户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国内银行的贷款和信用卡还款情况――可这样的数据采集广度是远远不够的,要知道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去贷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统对那些信用卡有过违约记录的客户打分不高,但仔细分析,那些经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户往往是有较好超前消费意识并且收入稳定的优质客户,而系统对那些不曾有过任何贷款和信用卡记录的人打分往往比这些有逾期记录的客户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现行的征信系统仅仅通过这些信息判断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会“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错误结论,甚至会导致优质客户被拒贷而漏掉坏人的结果。
同时,笔者通过总结实际工作经验,认为人行征信系统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数据更新较慢:一般客户信用卡和贷款信息往往1个月才更新一次,这给需要申请新贷款的人带来许多不便。免费论文参考网。二是对于逾期记录的保存时间问题――对于人行征信系统中的贷款逾期记录到底保存多长至今没有明确说法,使那些有过非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有违约记录的人再申请贷款很困难。三是对于违约金额计算过于苛刻:建议征信部门把小额欠款的客户不纳入逾期贷款管理,使信用管理更具有人性化。
4.4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提高个人守信意识
个人信用制度的运行中,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是极为重要的一环。严厉的惩罚机制,将加大人们的失信成本,真正使守信者得到保护。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惩罚机制建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建立合理的惩罚尺度,以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施以相应的处罚;(2)建立快速收到有关失信行为的信息或举报机制;(3)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将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按照时间长短记录于各相关数据库中;(4)建立被惩罚人申诉机制。
总之,当前个人征信应采取适时而进的新方法,积极度量风险,科学管理风险,合理评价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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