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1 17:01:18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高校学生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21世纪的中国繁荣昌盛、和谐安定,国家法律政策更趋于人性化,新闻传媒自由尺度放宽,文化思潮中西合璧,大学生乐于接受新生事物,生活方式、学习行为、思想理念都悄然融入了新概念、新元素。随着生活条件越来越好,视野越来越开阔,自我意识越来越强,大学生对在校生活质量、学习环境等自然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高校图书馆只有系统分析读者心理特征发展变化新因素,预测读者心理活动发展新趋势,广泛深入地开展调研活动,才能发挥当今高校图书馆的新职能。
读者心理学研究包括读者心理现象的共性和个性两方面。共性就是在相同层次、相同类型的读者中,从千差万别的阅读心理活动中,发现和认识读者利用图书馆的共同规律,使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未雨绸缪。个性是反映在阅读活动的心理过程当中,通过读者的心理特质和行为个体的差异,可以充分了解读者利用图书馆的内因,积极引导学生的阅读动机和兴趣。在此,笔者不赘述读者心理的方方面面,重在阐述目前高校学生读者心理共性和个性中存在的新问题、新现象、新趋势。
1读者心理现象共性分析
1.1不同类型读者的阅读心理需求共性
1.1.1方便心理。读者希望图书馆一年365天都能开放,自己在想利用图书馆的时候,图书馆的大门总是敞开的。其次希望手续简便,检索方便,无需等候浪费时间,借期延长,册数增加,罚款从轻,规章制度等限制减少,网上咨询长时间在线,设备现代化快捷省时。
1.1.2求全心理。图书馆建筑面积大,各种功能室布局全面合理;绿化带、休闲区等占地充足,环境幽雅;对图书馆馆藏要求很高,希望应有尽有,自己需要的文献都能有所满足;服务设施齐全而先进,有利于便捷地获取资料;各类型、各专业、各专长的服务人员充足,能充分发挥高校图书馆多项教育职能;参考咨询、课题查询、心理辅导等服务活动可以全面满足自己的情报需求。
1.1.3创新心理。科技日新月异,掌握新信息、新知识、新技能、新思想、新理念,成为阅读热点。要求图书馆及时采购内容新、版本新的权威性书刊,先睹为快;电脑等硬件设备新,网速快;大型全文数据库品质高,论文刷新快;图书馆网页内容新鲜、更新周期短;服务理念有新意,符合当代大学生读者的需求。
1.1.4逆反心理。关注有问题、被批评的禁书,以及星座命相的伪科学书籍,女生对明星的星座、面相与己的关联特别感兴趣,黄色网页、八卦网站,越是争议多,越千方百计进行搜索。逆反心里还包括剽窃、撕挖、污损书刊等违纪行为,近年学生违纪现象略有下降趋势,一方面表明当代大学生读者心理水平更成熟,另一方面也不排除窃书等行为更加隐蔽,难以被工作人员发现。
1.2不同层次读者的阅读心理需求共性
1.2.1以往入校新生带着新鲜陌生的感觉和求知好奇的意识涌入图书馆,虽然漫无目的,不懂怎样检索和充分利用图书馆,表现出阅读需要心理的随意性,但充满了对知识的渴求,借阅率非常高。近几年这种趋势却有所下降,新生更多地被社交、娱乐、打工等活动吸引.书籍在部分年轻学者心目中失去了诱惑力。另外,一年级学生缺乏较强的辨析能力,不能敏锐地从众多的书籍中,挑选有阅读价值的读物,总是随着一个个阅读热点盲目借阅,以武打言情小说为主流,现在追捧光怪陆离的网络小说、哈韩哈日的情爱小说,这与网络风行、日韩电视剧火热密切相关,反映一个时代的流行色,但是过度迷恋,会导致思想消沉,民族意识淡化。
1.2.2二年级学生通过一段时间适应了大学生活和学习方式,能克服盲目跟风等各种不良阅读需要心理倾向,喜欢阅读修身养性、处世哲学、中外名著、历史传记等作品,随着我国素质教育的推进与深入,读书品味较以往明显有所提高。
1.2.3三年级学生专业知识提高,职业意识较强。现今社会职业竞争白热化一年胜一年,学生也一届比一届更感受到就业压力的沉重,压力产生动力,他们不满足于课堂教学,大量阅读专业书刊,学会做摘录、笔记、书评,阅读过程和步骤体现有序化,希望自己今后在专业领域有略胜一筹的独特本领。
1.2.4四年级学生进入撰写毕业论文期间,连平时甚少光临图书馆的学生,此时也扎堆借阅专业书籍。而现今这种扎堆现象已不复存在,由于互联网的便利,大量全文数据库可供参考,给急于求成的学生有利可图,他们抄袭论文,进行剪切、复制、粘贴凑成自己的毕业论文。也有学生在四年的专业学习中,脑海里已经锁定了课题,逐步积累某一专题的文献,系统地收集、筛选、加工信息,撰写论文时胸有成竹。
1.3不同阶段读者的阅读心理需求共性
1.3.1开学阶段。长期以来开学都是借阅高峰期,学生涌到图书馆归还假期借阅书籍,但借阅量有逐年下降的趋势,虽然开学课程比较松,但是现代大学生打发时间的方式多种多样,阅读已经不再占据学子心目中的重要地位。其次,许多学生文体娱乐之余,只有时间应付课本,无暇顾及课外书籍。
1.3.2上课阶段。借阅量较稳定,始终感觉学习风气不浓,甚至要采取硬性指标,规定每位学生每学期的借阅量来提高馆藏利用率。部分学生并没有意识到学校的用心良苦,借阅并非自己所需的薄本书,前天借,后天还,无心阅读。
1.3.3假前阶段。假期娱乐活动丰富多彩,但是由于时间相当充裕,借阅量还是较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大类:英语、计算机是当代求职的两项必备技能,假期利用充足的时间使自己的水平提高一个台阶;专业书籍,趁假期补充课外理论知识;古今中外世界名著、名家名篇,提高文化素养,综合文化素质是目前应聘、考核、测评的重要环节;人际、心理、修身哲学,当今大学生特别重视自身发展,总想在竞争中拥有与众不同的气质、完美高尚的品格;畅销小说、文艺书籍,以此打发时间,寻觅同龄人茶余饭后的共同话题;地理文化、旅游摄影,有些学生家境较好,有些学生平时打工挣钱,已具备跋山涉水的经济能力,借阅此类书籍为远足做好准备。
1.4不同境况特殊读者的阅读心理需求共性
1.4.1勤工俭学学生。以前这些学生家庭贫困,自卑心理较重。现在的大学生思想观念转变,追求独立,不认为勤工助学是不光彩的事,自觉走向勤工助学之路,当中不乏家庭境遇较好的学生。他们个性开朗,能和图书馆老师、同学融洽相处。
1.4.2残疾学生。受身体条件限制,许多文体活动不能参与,图书馆一直是他们的身心依托,由于所占比例少,图书馆在这方面不够重视。
1.4.3心理障碍学生。心理疾病在爆发前都有潜伏期,追溯近几年的大学生心理犯罪案例,心理疾病集中在个性孤僻、不善言语、与同学相处格格不入的学生身上,他们来图书馆,内心渴望得到一种积极、正确的阅读指引。
1.5不同借阅部门的阅读心理需求共性
1.5.1电子阅览室。因网络的隐匿性和虚拟性,大学生心理潜在的一面尽显无遗,传统道德观淡化,抄袭文章成风,言行放纵,欺骗情感,传播计算机病毒,浏览黄色网页,关注娱乐八卦新闻等。纵观电子阅览室,八九成以上的学生沉迷于聊天,QQ聊天是目前网络交友最盛行的方式,方便、快捷,极大地扩展了交友圈,得到每位渴望友谊、爱情的大学生的极度青睐。其次打牌、玩游戏、观看最新影视等娱乐休闲,是又一大网络爱好。从网络下载软件,浏览专业性网站,查阅大型数据库、搜索引擎,真正以学习为目的利用网络的学生寥寥无几,利用传统书籍的学生更是凤毛麟角。以致网络的信息资源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1.5.2传统借阅部门。当代部分大学生热衷于穿着打扮、修身减肥、恋爱情感、旅游消遣以及阅读影视同期作品、网络小说等书刊,借阅书籍只是为了调节枯燥单调的学习生活。另外,以应付考试、撰写论文、报考研究生、公务员、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为阅读目的的学生“异军突起”,应引起高度关注。他们急于求成,只借阅相关的模拟试题、考题汇编、习题集等书籍,专业基础知识不扎实。读书计划性强的学生,经常阅读本专业的权威书籍。在专业期刊的阅读方面,90%以上学生已经改变传统阅读习惯,选择校园网图书馆主页的大型全文数据库,它所包含核心期刊种类的全面性,检索的快捷性,是图书馆期刊阅览室无法比拟的。
2读者心理现象个性分析
阅读心理是读者为了实现独特的阅读需求,而产生不同的借阅动机、借阅行为、借阅兴趣、借阅目的等复杂心理表现,还受读者文化素养、个人爱好、生活经历、不同性别、读书多少等个体差异影响。在此,重点剖析阅读需求和阅读兴趣。
2.1阅读需求
当代大学生追求自强、独立、开放、求新、求异、求变的新新人类生活方式,因此阅读需求也呈多元化特征,其中两大阅读心理需求最为突出。
2.1.1关注社会热点的阅读心理。大学生思维活跃,喜欢接受新知识新信息,另一方面也为了适应社会需要,实现自身价值,其阅读必然融入时代潮流,关注社会焦点。比如目前股市火爆,大学生也不甘示弱,加入炒股热潮中,一时间图书馆沉默已久的有关炒股书籍成为借阅新宠。总之,他们对周围新生事物反应敏锐。
2.1.2追求实用至上的阅读心理。大学生择业的危机感,使得他们更注重实效知识的掌握,阅读目的非常明确,围绕考试科目的教辅资料,考研、考公务员、考托福、英语四、六级等级考试、计算机考级以及各类资格证书考试等有关书籍,国家需求哪方面的人才,这类书籍的阅读就热度不减。
2.2阅读兴趣
社会发展变化对当今大学生阅读兴趣的影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大学生年轻的心理对时事的关注度和敏感度与时俱进,当前中国乃至世界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社会热点,都成为他们选择阅读关注的焦点。随着新的热点出现,阅读兴趣也呈现阶段性,比如注重自身素质发展的学生从中外名著转到社交知识、心理素质书刊,阅读兴趣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和不稳定性。
3针对读者心理现象。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勇于改革。创新服务
图书馆的文化氛围和人文环境对大学生的心灵起着潜移默化的净化升华作用。社会在前进,图书馆的读者服务不能墨守成规,应该与时俱进。
3.1优化环境、营造良好的阅读氛围
大学图书馆大到馆址选择、馆舍设计、占地面积、环境绿化,小至内外装修、通风采光、灯光照明等,都要体现一个大气、优雅、舒适的读书环境,对读者阅读的心理和行为产生积极的影响。近年高校新建馆在这些方面考虑比较周全,但旧馆不太重视环境绿化等问题,应该引起关注。
3.2以人为本,提供亲切的人性化服务
当今大学教育工作者注重尊重学生人格,图书馆也提出人性化和柔性化服务,图书馆拟定规章制度要多从读者角度出发,利于促进和谐发展。残疾学生、心理缺陷学生所占比例很少,过去没有引起重视,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怀。对待勤工俭学学生,也应该转变观念,不要把他们单纯看成是来挣钱的,图书馆的氛围不同于其他打工场所,对他们在生活上关怀、心理上帮助、学习上指导,当成应尽的义务。
3.3开展导读,培养高尚的文化素养
经常深入读者当中,主动推荐图书,调整他们的阅读倾向,而不是停留在简单的借还服务当中,虽然这句话讲了很多年,但是许多图书馆其实依然如故。定期开展读书座谈会、专家讲座,在活动中倾听大学生心声,了解读者心理状况和阅读需求;指导阅读,提高选择和鉴赏能力,鼓励阅读更多更好的书籍;认识不同文化和思想观念的本质,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纠正不良阅读行为。这些工作看似简单,目前许多图书馆却做得相当欠缺,只有用心策划,克服怕麻烦、贪图安逸的思想,才能全面开展,长久坚持。
3.4指导利用图书馆,掌握信息检索技术
2.兴趣的概念。兴趣是人们对于事物所持有的喜好或关切的情绪,是一种较为积极的心理状态,表现为在选择某件事物或参与某项活动时,所显现出的心理认可及情绪的积极趋向。兴趣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是维系与保持对实践活动具有较为强烈参与意识的重要基础。关于兴趣的含义,可以从心理学的角度进行解释,即兴趣以需要为基础,需要包括精神需要和物质需要两种,而兴趣隶属于精神需要的范畴。当人们对某件事物或某项活动产生需要心理时,就会对事物产生主动的接触与观察,对活动产生自主的参与意识,并在实践活动中能够对事物或活动的内在含义进行探索与研究。兴趣的产生与认识和情感具有极为密切的相关,只有对事物或活动达成足够的认识,才能够付诸情感,进而产生兴趣。兴趣对人的认识发展和行为取向具有积极的影响作用,有利于提高实践活动的整体质量和效果。兴趣的产生受社会环境的影响与制约,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所产生的兴趣具有不同的特点。
二、体育学习兴趣是学生终身体育思想确立的基础
新形势下的学校体育教学,其目的在于通过对学生体育学习兴趣的培养,形成良好的体育锻炼的习惯,切实掌握体育锻炼的基本技能,为其终身体育思想的确立提供保障。而提高学生体育学习的兴趣,是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正确择取学习动机、规范学习的行为方式、建立起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价值观的重要基础。体育学习兴趣不仅能够提高学校体育教学的整体效果,同时对于提高学生体育的认识能力,提高其参与体育锻炼的自主意识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能够有效地开发学生的智慧潜能、丰富其知识构成体系、拓宽其思维界限与理论视角;能够有效地提高学生的适应能力,使之形成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由此可见,培养学生的体育学习兴趣,对驱动学生进行体育学习,有效地形成正确的体育价值观,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坚持持久性参与体育运动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需求层次理论认为,人的需求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前期的相关行为能为满足下一环节的需求提供保障。终身体育思想是通过对体育运动不间断地参与、体验与感悟,对感性认知与实践经验不断地总结与积累,最终达成理性认知的升华而形成的。其形成的过程亦是需求层次发展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学生体育学习的兴趣具有极其重要的维系与促进作用。在兴趣的驱使下,学生能够有效地形成自主学习的意识,提高参与体育学习的自觉性,有效地促进其自身体育技能与理论知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进而为其今后的体育实践行为提供有利的条件。体育学习兴趣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地满足学生对于体育运动的好奇心理,促使其通过不断地参与、体验与思考,探求体育的真谛,明晰体育深邃的内涵,进而实现感性认识向理性认知的有机转变,使其自身的综合素质能力得到有效的促进与发展,使之自觉地形成参与体育锻炼的恒久意识。因此,在学校体育教学过程中,强化对学生体育学习兴趣的培养,并运用科学有效的手段加以维护与保障,使之能够持久性地发挥驱动与促进作用,是学生终身体育思想确立的重要基础。
三、需求层次理论对学生体育学习兴趣的影响
需求层次理论的实质是一种激励机制,引导人们从原始的生存需求到安全需求、再到情感归属需求、最终实现自我表现需求的由浅入深、由表入里的发展。在此过程中,人的思维方式、行为理念、价值观、人生观实现逐步的提高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需求层次理论在促进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实现完美进化、不断发展的进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导向与促进作用。学校体育教学如果能够在教学过程中有机地引入需求层次理论,合理地运用其激励机能,将对学生体育学习兴趣的提升,产生积极的影响。
1.学生体育学习兴趣的激发原理。学生体育学习兴趣的形成,遵循好奇体验兴趣的发展原则。依据需求层次理论,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应针对体育兴趣形成的不同阶段与环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激励机制,进行不同层次的唤醒与激发,最终形成体育学习兴趣。首先,通过对体育运动机理及作用的讲解,培养学生对于体育学习的好奇心,使之初步形成参与的欲望。在此过程中,可以适当地融入体坛风云人物的事迹介绍,经典传奇故事的讲解等,充分发挥名人效应的吸引与榜样作用,使学生在充满好奇的状况下,对亲身参与体育运动形成强烈的期盼,产生跃跃欲试的心理。其次,在学生好奇心理被有效地唤起后,应通过有效的组织手段,加以有机引导,促使学生参与到体育实践活动当中,通过亲身的体验来满足其好奇心理。这种基于好奇心理驱动的体验活动,具有较为明显的主动性,是学生自主意识的有效发挥,有利于学生加深对体验的理解,进而产生进一步体验的愿望。第三,在学生由好奇心理驱使而进行亲身体验后,再运用需求层次理论对学生进行深层次激励,使之能够及时地对体验进行感悟与理解,形成理性化的认知发展,切实理解与体会体育运动对于人体健康发展所具备的特殊功效,使之形成更为强烈的参与意识,进而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
2.需求层次理论对学生体育学习动机的影响。学习动机能够凸显学生学习行为的价值取向,是学生制定学习目标的重要导向。在体育学习伊始,其学习行为完全是在好奇心驱使下进行的,此时的学习动机以满足好奇心为目的。而促使学生深入学习的手段是激励机制的导入与运用,使学生产生良好的学习兴趣,需求层次理论的核心理念是激励与促进,其作用机理在于循序渐进、层层导入。因此,在体育教学中引入马斯洛理论,能够对学生的学习动机进行有效的激励与促进,使其实现由初级的满足好奇向不断满足自主发展需求的转变,使学生能够在学习发展过程中,有效地修正与调整学习目标,实现由学习初期的了解向理解、掌握、运用等不同层次逐步发展。这对于学生理解与认知体育运动的机理、内涵、功效,进而实现自主地从事与参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需求层次理论对学生体育学习理念的影响。学习理念是在学习过程中所持的观念或观点,对于学生的学习行为具有指导作用,学习理念的形成是学习兴趣下的参与、体验与感悟。学生的体育学习理念的建立同样也是一个不断发展、逐步完善的过程。伴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日益深入,全新的教育理念得以形成与发展,学生的学习理念也在发生着相应的变化,这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需要学生对教育改革理念由浅表的感官认识逐步转变为理性的感悟,进而达成学习理念适用性的有机转变。学生在建立体育学习理念的过程中,需要一个正确的理论发挥强力的支撑与引导作用,避免盲目与盲从。而需求层次理论可以有效地将学生的学习理念由初级阶段逐步引导为适应体育教学发展、满足学生自身需求、迎合社会对人才需求标准的、具有适用性的全新的学习理念。在此转变与发展的过程中,需求层次理论的激励机制具有主导性的作用。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司法介入;高校教育仲裁制度
自“田永案”开高校行政诉讼先河以来,高校学生状告母校的事例纷至沓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有如下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但由于没有明确提讼的类型及范围且高校法律地位界定模糊,因此,在众多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中,大部分诉讼案件被法院以不属于自己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实践中这些问题的产生必然要求我们的教育法学理论做出回应,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能否通过司法介入予以解决?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恰当的解决,则将会继续困扰高校、学生及司法部门,不利于学生权益的维护和高校的和谐与稳定。
一、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一)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内涵界定
纵观目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多是在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其实质是自主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高校管理行为按照其表现可分为静态管理行为和动态管理行为。前者主要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以是否涉及学生的重要权利为标准,后者可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对重要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如招生录取、学籍管理、纪律处分、授予学位、颁发学历证书等,另一部分是对非重要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如食宿管理、安全管理、统一为学生订购教材、强制上早晚自习等。本文中所要论述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是指高校为了维持学校的正常秩序、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所引起的各种争议。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而引发的纠纷具有明显的特殊性:既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纠纷,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纠纷,这主要是由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的特殊法律关系所决定的。
(二)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表现形式
1998年底,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因考试作弊,学校决定对其按退学处理,并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因不服学校决定,田永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北京科技大学推上被告席,成为中国行政诉讼法学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并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自此案开中国高校行政诉讼先河以来,学生频频将母校告上法庭,高校被诉现象已经是屡见不鲜。高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呈现出上升趋势,而且类型多样。根据案件所涉及问题的特点,可对近几年内典型案件进行如下归类:第一,因学校招生管理行为而引发的纠纷的案件。2001年,何建宇填报志愿时表示不服从专业调剂,但淮海工学院在招生时将其安排在所报志愿以外的专业。何建宇向法院提讼状告学校非法录取。2004年,笔试第一但未被录取的甘德怀,与学校对簿公堂,指责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招生程序不公正。第二,因学校授予学位、发放学历证书问题而引发的纠纷的,认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案件。1999年,刘燕文认为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不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审议过程违背了正当程序而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开创了以“正当程序”要求司法干预学校内部裁判的先例。2003年,浙江师范大学因姚某曾经作弊受过处分而依据该校校规取消其学士学位的授予资格,姚某认为学校校规违反国家学位条例,将浙江师范大学推上被告席。第三,因学校的纪律处分而引发的纠纷的。2002年,北京某大学经管学院会计系98级女生严某由于考试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而提讼。2004年7月杭州师范学院美术专业的学生卢燕同样因考试作弊被勒令退学失去学位而向法院提出诉讼。第四,认为学校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引发的纠纷。2002年,湖南外贸外语学院6名学生因留宿异性被学校开除,这6名学生认为学校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而向法院提讼。2002年,西南某学院学生张静因怀孕被开除,张静和男友以侵犯自己的隐私权、名誉权为由提出诉讼,要求学校赔偿损失。2004年,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金融专业班某学生认为学校长期以不适格的中专教师充任大学教师,使自己的教育消费权受到侵害,据此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校方赔偿学费。
二、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现状及困境
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之司法介入,是指通过一定的司法审查程序裁决高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问题而引发的的争议,目的在于通过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以实现社会公正,并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司法上的补救的一种纠纷解决渠道。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双方主体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纠纷解决方式的特殊性及多样性,而司法介入解决此类纠纷就是其中的一种最重要、最典型的途径。
尽管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对于化解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而言,有其他纠纷解决途径无可比拟的优势。然而在现实中,司法介入仍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情况不容乐观。
(一)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现状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1998年田永案开启高校行政诉讼大门,理论界对法院的受理与审理虽有颇多非议,有合法说与违法说之争。但多数学者给予了高度评价:“海淀区法院的受理与审理,不仅表现出敢为天下先的勇气,而还体现了其正确理解立法精神的高水准,为走出机械法治主义的泥潭提供了绝好的契机,有利于推动整个司法制度的进步和发展。”此后,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学生受田永胜诉案的鼓舞,认为高校在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校内申诉得不到回应或者直接把希望寄托于法院以寻求司法程序救济而频繁地将母校告上法庭。然而许多法院以学生管理纠纷属于高校内部管理行为或者认为高校不是适格的被告,司法不宜介入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将学生的权益保护拒绝在了司法救济的大门之外。例如,2002年北京某大学经管学院女生严某因考试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严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认为严某因对学校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不服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故裁定不予受理。无独有偶,同年11月,重庆邮电学院二年级学生马某在暑假外出旅游期间因和男友马某发生性关系而怀孕,学校得知后给予二人勒令退学之处分,二人不服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该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做出驳回的裁定。随后二人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重庆邮电学院所做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不是行政处罚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由此可以看出,虽然1999年田永胜诉,开辟了高校行政诉讼学生胜诉的先例,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判例制度,行政诉讼行为作为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司法解决方式仍只是实践中的一种尝试,至今仍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现实中,司法介入仍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司法介入的脚步依然步履维艰。
(二)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面临的困境
1.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阻碍司法介入
目前,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内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2005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应该说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内基本法律框架已经建立并且比较完备,但仍存在诸多弊端,主要表现为内容规定过于笼统,实际操作性差,尤其是在解决教育领域内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例如《教育法》第41条第四项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新《规定》根据《教育法》的内容在第五条做出更明确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虽然两者都规定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法院提讼获得司法救济,但学生可提起何种诉讼,法院受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管理案件的范围,法律或是法规都未有明确规定,并且把大量的学校处分排除在可诉范围之外,这也是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查而又驳回的缘由所在。各地法院在受案范围上的反反复复和随波逐流,折射出法官的无奈和司法介入的困境,现实厉害的算计压倒了司法救济的理性思辨。如果能够完善法律法规,由其加以明确规定,则这一困境将会大有改观。
2.高校法律地位及自主管理权界定模糊阻碍司法介入
长期以来,关于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定性模糊,是导致有关高校教育纠纷缺乏有效司法救济的一个重要原因。高校与学生之间的争议主要是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过程中权力与权利的冲突而的外在表现,所以对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合理定位问题因为高校法律地位难以清晰界定而变得模糊起来。
(1)国外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理论
所谓高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学校在教育活动中的资格和身份。关于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一直都颇有争议。国外有以下几种有影响的学说:发端于19世纪并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大陆法系公法学说中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特别权利关系的理论支配下,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处于绝对不平等地位,主要表现为:首先,学生承担义务的不确定性,高校往往出于主观评价,在实现教育目的之内,可以为学生设定各种义务。其次,学校可以以内部规则的方式限制学生的基本权利,对这种限制学生只能承受,不能获得司法救济。二战后随着法治思想的发展,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因为这种理论虽然强调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避免外界过多地干预办学自和学术自由,但由于违背了行政法治原则,排斥学生权利司法救济渠道,所以逐步退出历史地位,最终走向衰落。日本法学界(以室井力教授为代表)提出“在学契约说”,认为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为民法上的契约关系。即高校与学生之间地位完全平等,是基于双方意愿缔结的,为实现教育目的而订立的一种契约。学校对学生的所有管理行为为如命令权或者惩罚权,都是基于这种契约关系的行为,契约关系是高校行使管理权的合理依据。此学说对于防止国家公权力的强制与权威介入大学自治、提高学校的法律地位,起到了一定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但是缺陷在于对高校的公权力性质没能有清晰的认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二者虽存在民事关系,但更多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着公权力,如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和授予学位的权力等。所以,“在学契约说”亦不能准确阐释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内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理论
《高等教育法》第十三条对高校法律地位作如下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位条例》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高校具有民事主体身份、但又不仅仅是民事主体,它还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一定公权力的行政主体。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公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我国高校的法律身份是事业单位法人。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高校定性为行使一定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1999年“田永案”,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学校与学生在某些事项上,“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即高校被看作特殊的“准政府组织”。“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由于没有成文法的明确规定,所以理论界对此的认识也不一而同,至今都未有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权威定论。
(3)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性质论争
高校享有自主管理权,其主要理论渊源就是“大学自治”传统的影响。大学自治是高等教育管理中一种特殊管理组织形式,发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其内涵是指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可以自由地治理学校内部有关事务,最小限度地接受来自外界干扰和支配。有的人认为大学自治一般是指大学应当独立地决定自身发展目标和计划,并将其付诸实施,不受政府、教会或者其他任何社会法人机构的控制和干预。我国教育法制中没有采用“大学自治权”的概念,而是采用“自”概念。如《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何谓高校的自?有学者认为所谓的高校的自主管理权就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以高校职能为基础,以高校自主裁量为手段,共同实现的自。但这种管理权是法律赋予高校的“权利”还是“权力”,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关于高校管理权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力或者是权利?理论界颇有争议,未有定论。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高校管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认为高等教育是一种非义务性教育,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是有偿的,高校与学生之间是合同性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就受教育的内容、方式等达成合意,学校的管理行为都是基于这种典型的教育服务合同而为的。第二,高校管理权是一种行政权力,这种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推知。第三,高校管理权是一种准行政权,来自政府部门管理权力下放给高校,根据《民法通则》和《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高校应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不是行政机关。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来看,高校又是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一定的行政权的行政主体。
如果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校管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则学生作为被服务者,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根据民事法律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但是这种观点多数人认为有失偏颇,因为它抹杀了高校管理权的部分公权力属性,结论过于武断。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中都有以偏概全之嫌疑,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并非都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高校管理权究竟该如何界定?笔者认为应当如此界定:高校管理权作为自的一部分具有双重属性,即兼有民事权利属性和行政权力属性。前文论述中已将高校管理事务区分为重要事务管理和普通事务管理,高校对学生进行的食宿管理、期中、期末或平时成绩的评定、教学管理等属于普通性事务管理,不涉及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这些事项时,应当认为学校作为提供教育服务的一方民事主体,行使的是民事权利,校生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当学校运用行政权力对重要事务进行管理而涉及到学生的基本权利和法律身份时,高校的自主管理权是在国家教育权的基础上,由政府下放给高校并由高校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独立行使的行政职权,具有可诉性。例如,高校发放毕业证书,授予学位,进行学籍管理、招生录取等管理行为时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共职能的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高校与学生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事实上的组织体与内部成员的关系,也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倘若学生对这类管理行为不满,认为学校的管理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获求司法救济。
可见,由于高校法律地位模糊、高校自主管理权法律性质界定的不明确性,是阻碍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重要因素,以至于当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高校权力的恣意侵犯时只能在司法救济的庭前徘徊。
三、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正当性及必要性分析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诉讼浪潮接连不断地将高校推向尴尬的被告席,高校内部暴露出来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同时也表明由于法治观念逐渐深入,学生们的权利意识正在觉醒。是否应将高校的管理权置于司法监督之下?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否诉诸法院获得司法救济?笔者将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论证。
(一)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正当性
1.司法介入“有法可依”
首先,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从而对学生权益予以救济有宪法依据。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了宪法规范的至上性。因此,基本权利必须得到保护,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为基本权利设计保护机制,并为其提供司法救济的渠道。
其次,司法介入具有普通法依据。新《规定》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学生权利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学生有权:“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其诉讼。”也就是说只要受教育者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讼,获得司法救济。此外,该条规定并没有指明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申诉的申诉结果就是终局裁决,这意味着并未排除司法审查的可能性。高等教育法规为高校和学生设定了相应的权利,但要保护学生群体的实体性权利必须配置相应的诉权,否则权利就形同虚设,当学生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却无法得到应有的救济,最终司法的至上权威性也将难以树立和维护。因此,从法理上讲,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是正当的。
2、高校管理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司法介入的正当性
随着经济形态和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高校“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权的权限不断增大,然而这并不能成为排斥司法审查的理由。法治社会的司法审查在社会系统领域无疑被认为是有效的,高校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并不能使高校的自主管理置于司法审查之外的真空状态。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司法介入并不矛盾,因为这两种权力的行使并没有脱离“依法”的轨道。高校享有自,推行自主管理,但其进行管理所依据的规章和管理制度的精神都不能与法律相违背,并且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审查。此外,司法介入不但不会破坏高校管理的自主性,反而有利于保障高校管理权的顺利实施,促进高校内部管理秩序的完善。
3.司法介入是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权利救济渠道
教育领域内纠纷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申诉、行政复议、司法裁决等,其中司法审查是最重要、最典型的纠纷解决手段,原因不仅在于由法院这一正义的最后守护神对纠纷做出裁决能最有效地使法的价值得到充分的维护,可以制止和矫正侵权行为,使学生的正当权益得到补救,而且由于法律为司法审查预设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机制,从而能保证比其他纠纷解决手段更佳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可以对高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予以监督,最终使高校与学生之间关系达到一种融洽状态,这对和谐校园建设无疑是有益的。在法治社会中,司法裁决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救济是解决社会冲突与纠纷的最后救济方式,也是最高救济方式。豪无疑问,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对于化解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而言,有其他纠纷解决途径无可比拟的优势。
(二)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必要性
1.高校管理权的行使离不开司法的监督和审查
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都是危险的,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过程中,如果偏离了法律的轨道,脱离了司法的监督,权力就容易变质,这也是目前高校纠纷不断的一个根源性因素。因高校的管理行为不当而引起纠纷无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高校对自己的管理行为进行设定时忽略了合法性审查,某些时候对学生权利进行处分的任意性非常大。第二,高校管理行为实施的程序不规范,不能充分尊重学生的知情权、申诉权等权利。第三,滥用法律授权,恣意限制甚至剥夺受教育者的权利,包括超越权限制定校规校纪和滥用管理权两方面。如果将自主管理权置于法律的监控下,高校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就会有所忌惮。必将更加负责地行使手中的权力,按正当程序规范一切管理行为,使法治原则得到体现,法治精神得到落实。用法律的眼光审视高校管理权,防止高校管理权运行的无序性和随意性,建立科学、严谨、合理、合法的权力运行机制,既是避免管理过程中出现过多纠纷的需要,又是体现公平、公正的要求,既有利于监督学校严格遵守正当程序依章行事,又有利于学校清理并修正不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
2.司法介入是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必然趋势
高校作为整个社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的任务,对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有重要作用,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高校的特殊地位地位决定其内部管理权力的运行必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我国先后制定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一系列对高等学校自主管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及结果应当受到法律的监督。学校被学生推上被告席的诸多案例都在不同程度上的昭示着:学校已不再是独立于社会之外的一块无诉案缠绕的梵天净土。作为维护整个社会运行规则的法律,作为已被理论和事实所证明的需要大力贯彻和推行的法治原则和精神也应渗透到学校管理的每个角落。同时,学生权利意识的苏醒,现代教育价值的确立、社会发展进程加快都对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提出了客观要求。因此,以司法审查推动高校管理逐步步入法治化状态,也是高校适应法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一个发展趋势。
3.司法介入是体现人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人权问题是当今世界敏感的话题,每个国家都将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权利作为实现人权的佐证。高校是传播知识和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接班人的场所,在高校管理中体现出的人权维护和实现则要求学校更加谨慎地对待学生的权利问题,任何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和限制的管理行为,只有法律才有决定权。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在高校管理中,涉及对学生基本权利的处分的行为一定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要保留司法审查的空间。如果排斥司法审查,处于弱势一方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根本就无从谈起。总而言之,从完善我国人权实现方式和促进我国人权发展角度出发,确立对高校管理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保障人权充分实现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4.申诉制度存在缺陷,不能充分保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根据现行教育领域内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高校与学生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有申诉和诉讼两种方式,就当前的实践而言,学生申诉制度是高校学生权益救济体系的主渠道,而司法介入只是个别现象。2005年5月,教育部颁布了新《规定》,其中确立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一规定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思想,把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了一定的范围之内,对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但是以法学的视角观之,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
首先,申诉机构和人员设置尚存有缺陷。虽然新《规定》确立了申诉制度,在学生权益维护和纠纷解决途径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第六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然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究竟应该怎样组织,各类组成人员在委员会中应占多大比例,都未有明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至今不少学校尚未建立起一套公正、合理的申诉处理机制,因而,申诉在很多情况下被搁置,纠纷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其次,申诉程序缺乏公正性,不能充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申诉制度作为学校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受学校统一领导,在解决纠纷时,学校管理人员在官本位思想下,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纠纷时往往顾虑到管理者的权威,容易偏袒学校一方,不利于学生权利维护。
最后,申诉制度缺乏应有的监督机制。有效的监督是实现有效救济的制度保障,也是对权力进行合理制约的有效方式。然而,根据现有的制度安排,高校学生申诉制度被认定为是学校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其组织机构也往往是高校内部的某一原有部门或者特别成立的部门,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在申诉处理过程中,高校权力仍然任意扩张,无法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制衡。
由此可见,现有申诉制度存在的种种缺陷表明申诉作为解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主渠道并不是最有效的预防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对学生正当权益维护而言无疑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通过司法途径对权益受损者予以救济是非常有必要的。
四、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构想
(一)确定司法介入的标准及原则
1.确定司法介入的标准
司法审查作为一种权威和终极性的力量对高校管理权实行外部监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解决纠纷的最终保障。如何在尊重大学自主管理权的同时进行司法审查,关键是看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标准如何确定。这种标准的划分必须具有现实可行性,又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关于标准的确定问题,学者们各持己见,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
观点一:可以划分为三个标准:第一,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足以改变学生的在学身份。认为学生入学之后与高校之间形成了特定的法律关系,即在学法律关系,学生因此而获得学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当学生在学业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或者违背学校纪律情节严重时,可能会受到学校最严厉的处理,这种处理足以引起在学法律关系的消灭,使其丧失学生身份。如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第二,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具有外部性。如专升本、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考录管理、入学资格审查、拒发毕业证、学位证、等。第三,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对学生的公民基本权益有重大影响,高校学生管理行为中有的既不改变学生的在学身份,也不具有外部性,但该行为的做出将影响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公民权利。
观点二:认为划分的标准是首先区分高校的管理行为性质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如果高校在行使民事权利的过程中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校方和学生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当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亦不存在司法能否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之论争了。如果行使的是行政性质的权力,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要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第一,高校非依民事规范做出。第二,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第三,损及相对人的权利。
观点三:以行政行为标准和重要性标准的综合考量作为司法介入的评判标准,行政标准是司法介入的前提,重要性标准是司法介入的评断。也有人主张以内外部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是否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认为如果是内部行政行为就不具有可诉性。不过这种观点的局限性使得法院在受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问题上陷入困境,遭到多数人的质疑。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纠纷哪些类型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采用司法手段予以解决,这个标准该如何确定,通过分析以上各种观点的利弊,笔者认为,在尊重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基础上,结合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及现阶段高校对学生管理的特点,应当确定如下标准:是否对学生的权利有重大影响。这里所指的权利既包括以受教育权为主的学习权利,也包括学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例如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和退学(不含自愿退学),按退学处理等身份处分行为足以改变学生在在学身份,限制或剥夺了包括学习在内的各种权利(主要是指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的受教育权);影响受教育权的完整性进而影响学生未来发展,这些行为就应被认定为对学生权利有重大影响。再例如,违法不向合格的学生授予学位或颁发毕业证,这将可能影响到学生今后的生存发展机会。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高等学历与学位足以决定一个人追求幸福生活的可能性,能否获得学位或学历证书对于苦苦求学的学生而言应的是举足轻重之大事。这些都应视为对学生权利有重大影响。
简言之,凡是对学生的基本权利造成重大影响的,都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当高校学生与学校产生纠纷而寻求司法解决途径时,可根据纠纷所涉及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
2.确立司法介入的原则
由于高校自身地位的特殊性,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时必须对学校的自主管理权给予必要的尊重,留给学校一个适当的自治空间。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这就需要运用司法权解决此类纠纷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性质,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应当确立平等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1)平等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时平等原则应体现在两个方面:平等的司法标准及平等地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这就要求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标准上和审判的过程中应平等地适用法律或者推定。即“同样案件同样处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对于同一类性质的案件,不能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甚至同一法院对同样的案件做出完全相反的裁判。
(2)区别对待原则
在司法意义上,“平等”一方面意味着法律规则应该同等地适用于社会中进行司法活动的所有领域,另一方面又要做如下区分:即同等的情况同等对待,不同等情况不同等地对待,当然任何“区别对待”都必须有充分的理由。高校管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管理所牵涉的内容也是纷繁芜杂的,范围十分的广泛。按照高校管理自的权力性质,可以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高校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与学生权利产生的冲突纠纷,主要包括违纪处分、学籍管理以及学历证书或学位颁发等行为引起的纠纷,另一类是高校在行使学术权利过程中与学生产生的纠纷,如学生考试成绩评定、学位(毕业)论文专业水准的评定等引起的纠纷。由于纠纷性质不同,司法审查的强度也应有所区别。对于第一类的纠纷尤其是对学校处分不服引起的纠纷,学校作为行政主体行使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在进行审查时除了对高校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外,还应对其进行合理性审查。从行政诉讼法理论来讲,法院既进行合法性审查又进行合理性审查也是有依据可循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一条规定可以视为合法性审查之例外规定。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纪律处分的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查看;(五)开除学籍。”根据合理性审查原则,如果法院审查时发现学校在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与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不相适应,明显畸轻或畸重,认为显示公正的,即使处分程序合法,仍然可以做出变更判决。对于第二类性质的纠纷,由于学术评价属于高校自治的权限,也属于学术自由范畴,学术自由是高校的灵魂和生命力所在,司法评价不能代替学术评价,否则就是对学术自由的侵犯。此外,学术管理通常是十分专业的,要求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官进行判断无疑是不能胜任的。所以,法院只适宜从程序上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应涉及其实质性审查,而学术问题的实质性审查应通过制度创新——引入教育仲裁制度,由具备专业知识的的仲裁员予以裁决。
(3)正当程序原则
司法不是万能的,法官精通法律但不一定在学校管理方面也是行家,“一个优秀的法官不只是一个熟练的法律工匠,他还应当是一个历史学家,一个先知,一个哲人……”这只是一种理想而不是普遍现实。因此就学术管理纠纷而言,法院的司法审查应当局限于审查法律问题而不应审查学术方面专业问题,但学校在行使学术权力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正当程序应该是司法审查的内容。即使根据正当程序做出的学术评定不一定在实体上达到公正,在正当程序理念下,只要严格遵循了正当程序,也会被认为是公正的。以刘燕文诉北大案为例,法院也只是对学校评审委员会在操作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了审查,将判断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的权利仍然留给了大学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此外,学校在依据法律法规及校规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否依据正当程序应当是司法审查的内容。例如审查学校在做出身份处分决定之前是否给予受处分者以充分的申辩机会,允许其对有关事实进行申辩陈述,是否超越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学生进行违法处罚。所以,确立正当程序原则既使得司法审查在一定合理限度内对高校管理权行使予以监督,又避免法治的触角延伸至法律所不能及的领域,既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
(二)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方式之完善
1.法律法规的修改是前提
不可否认的是,正是教育领域内法律法规的笼统性规定使得法院、当事人都无法直接找到支持自己的权利规范,以至于当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寻求法律保护时却救济无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欲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必将先完善法律法规,使司法部门和当事人能“有法可依”。在法制建设层面上应当进行以下几方面努力:
首先,加强高等教育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虽然,教育部新修订的《规定》(2005年9月1日实施)回应了现实的需要,是我国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的重大进步。其最显著的变化就是通过列举学生的权利义务,确立了学生在学校内部关系的权利主体地位,学生不再简单地被当作学校管理的相对人,而是学校内部关系的主体,不仅承担义务而且享有权利。这对于贯彻育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有利于调整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此外,六项权利和六项义务也规定了学校的权利边界,超越这个界限就有可能越权,这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抑制高校管理混乱,促进内部管理秩序的完善,从而减少高校的诉累。但与此同时,《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又扩大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仅就现有的高校学生的权益救济途径的状况而言,高校对学生权益侵犯的危险性不是减少而是增加了。因此,教育领域内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于纠纷的有效解决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加快修改《行政诉讼法》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将高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并明确具体可以纳入的纠纷类型,也可以避免当学生权益受到行政权力的侵犯时因行政诉讼法上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持而被迫“绕道”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司法救济。200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始酝酿做出新的司法解释,把高校招生、学历发放、教师资格、学生退学等方面的教育纠纷首次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不再只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内部处理,以限制学校的自由裁量权,为学生提供司法救济,但不知是何原因,千呼万唤至今仍未出炉任何有关的司法解释。此外,《学位条例》也应当加以修改,使其内容能更加清晰明确,并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况,避免司法审查出现尴尬。刘燕文诉北大博士学位案一审中,海淀法院的判决虽然回避了校学位委员会是否拥有实质审查权的问题,但判决的内容仍然隐含了法院的倾向性:法院之所以做出撤消判决而非直接授予学位的判决,背后的法理无非是法院这个外行不应该代替学校这个内行作决定;依据同样的道理,校学位委员会这个外行也不应该代替答辩委员会这个内行作决定。但《学位条例》并没有就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对学位委员会和答辩委员会的权限予以明确划分,致使实践中出现外行决定内行的怪事。
通过“立”与“修”的工作,使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无论从具体内容上,还是从立法技术上,更加科学、合理,体系上更加完备,使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司法审查有法可依,进而实现教育领域的良性循环。
2.司法介入的基本方式之完善的相关法律问题
在走向权利与法治的时代,学生与高校的纠纷将会更多的诉诸法院,分清哪些案件应该通过行政诉讼加以解决,哪些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裁决,对于有效解决纠纷,保护学生权益,维护高校管理秩序显得尤其重要。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多重法律关系,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纠纷也表现为不同的特点,所以,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司法救济途径也应有不同。如果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因行使行政权力而引起的纠纷则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应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对事实进行认定和裁决以解决纠纷。如果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因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则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1)启动高校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
①行政诉讼的目的
就行政诉讼产生而言,其目的首先在于为普通民众提供一条对抗行政权力的司法途径,由中立的司法机关解决公民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纷争,给公民权利予以保护。其次,行政诉讼客观上又具有纠正违法行政,保证行政主体适法正确的功能和作用。就高校行政诉讼而言,其直接目的在于提供一条司法途径来保障学生的正当合法权益,月素高校行政权力的自我膨胀,促使高校内部秩序达到有序化状态,从而实现高等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
②法院受理高校行政诉讼案件不以穷尽内部救济途径为前置条件
《教育法》、《规定》均有此项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从条文的字里行间我们并没有读出申诉是提讼的前置条件之义。而有的学者据此规定认为学生只有在提出申诉后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或学校及有关部门不予受理时才能向法院提讼,这显然曲解了该法律条文的本义。此外,也有学者指出,对高校学生来讲,诉讼成本是非常昂贵的,在能够以较小的成本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做出更沉重的选择,而且从社会角度讲也可以避免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乍一听这种观点似乎很有道理,但对于大学生而言,他们中的大多数都已经是成年人,完全具备了明辨是非的能力,在提讼之前自然会权衡利益考虑成本问题,而且受母校情结的影响,学生不会在没有认真考量之前有信心与母校对簿公堂。如果规定以申诉为获得司法救济的前置条件,则无疑是对其诉讼请求权的严格限制。
③高校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
如前所述,高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因而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事实上,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学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理论意义上的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形式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担行政行为效果的组织。《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4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此,当高校学生对管理行为不服,认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高校作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行使部分行政职权的法人组织,就是适格的被告,而不是它的上级教育行政机关。
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前文界定的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标准,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几类纠纷:因身份处分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主要是指开除学籍、退学(不含自愿退学)、视为退学等处分行为;因学籍处理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如决定升级、降级、留级,奖励等行为;因学位、学业证书管理类行为而引起的纠纷,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前者包括不授予学位、不予颁发学位证书、宣布学位证书无效等,后者包括不予颁发、补办学业证书、宣布学业证书无效等;因招生录取行为而引发的纠纷,例如违反择优录取原则,任意改变考生填报的志愿等行为。
任何一个社团总是要把自己认为最有价值的对象作为本社团本组织追求的最高目标、最高理想或最高宗旨,一旦这种最高目标和基本信念成为本社团成员行为的共同价值观,就会构成社团组织内部强烈的凝聚力和整合力,通过制度体系的搭建、人员结构的固定、才能类型的养成、战略重点的确定,最终成为统领社团成员共同遵守的行动指南。因此,社团价值观制约和支配着社团的宗旨、信念、行为规范和追求目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团崇高价值观是社团文化的核心。
2.社团文化的中心是人本文化
国内学者肖绍俊认为,高校学生组织含社团管理干部领导能力包括四个维度,即:信息处理能力、任务执行能力、合作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王鹏威认为,高校学生干部的个人魅力是提高其领导能力的重要因素。朱文欣认为在学生干部培养上选拔是基础,培训与实践是途径,机制建设是保障,人本关怀是关键。可见,充分发挥社团成员的积极性,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努力提高社团全体成员的社会责任感和是敏感,使社团组织和成员成为真正的共同体,才能不断增强社团组织的内在活力和实现其既定目的。
3.社团文化的主要管理方式是以柔性管理为主
社团文化通过柔性的而非刚性的文化引导,建立起社团组织内部合作、友爱、奋进的文化心理环境,以及协调和谐的人群氛围,自动地调节组织成员的心态和行动,并通过对这种文化氛围的心理认同,逐渐地内化为社团成员的主体文化,形成共同的制度体系、风格特征、人员结构、才能类型及行为方式,使组织的共同目标转化为成员的自觉行动,使群体产生最大的协同合力。事实证明,由柔性管理所产生的协同力比刚性管理制度有着更为强烈的控制力和持久力。
高校大学生的生活逐渐呈现出两点一线的状况,课程班和寝室是学生在校的主要场所,班级概念渐渐模糊,课程班、社区概念加强。课程是学生的学业纽带,但上课的地点、时间越来越分散,同“学”不同班的现象变得普遍,个人意识和小团体意识增强。社区成为了学生的生活纽带,但同寝室的同学可能不在同一专业、同一年级,却会在一起进行学习娱乐交友,由此形成的影响青少年社会化的伙伴关系和群体文化对每一个学生的成长变得至关重要。课程班和社区成为了“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养成优秀的思想品质、提高与人交往的能力、锻炼实际工作能力、丰富课余文化生活”场所。
课程班和社区功能的不断丰富和完善,不可避免的减少了班团的约束,学生们有更多的时间自主参与社会活动,导致传统班团组织设置相对稳定性与学生活动时空分布多样性之间的矛盾突显,基层班团的作用逐步弱化。这为社团的强化和建设提供了现实的环境。
2.思想政治教育的必要抓手
高校学生社团是有共同兴趣与爱好的大学生积极参与的校园群体组织。第一,一个优秀的社团,它的成员能够通过参与社团活动、参与社团管理等多种途径紧密地与社团联系在一起。第二,学生加入某一个社团,除了可以在社团成员群体中自觉地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在沟通和学习中获得广博的知识外,还可以从其他专业社员那里学习不同的思维方式,对社员自身知识结构的完善起到重要作用。第三,丰富的社团活动还为社员提供了实践能力提升的平台。因此在尊重自发意愿的基础上,以社团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抓手非常可行。
3.学生社团建设的文化氛围
素质教育强调学生的个性展现,高校的学生管理理念变得更加尊重和承认学生个体的多样性,鼓励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提倡学生不断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素质教育要求下所相成的校园文化氛围为社团的成长提供了很好的软环境。
4.保证校园安全的着力点
随着高校办学模式的多样和办学规模的扩大,校园内外的环境日渐复杂。首先是学生思想多元化发展,呈现出更加能够接受外来事物的特征,其次校园也不再是“与世隔绝”的象牙塔,为了满足大学生越来越高的文化需求,高校不得不整合社会资源。这不可避免的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可趁之机。而游离于正规学生组织之外的社团就很可能成为他们不法目的实施的工具。
二、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的现状和原因
目前高校学生社团呈现的松散性、随意性的原因包括:一是现阶段高校学生社团的管理部门、指导教师还未充分认识到学生社团在素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因此学生社团的外部环境有待改善。二是目前学生社团所用经费主要是来自会员缴纳的会费,普遍存在着财力不足的情况,自然难以满足社团的自身建设和活动开展等方面的需求,因此社团物质条件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许多社团的活动还缺乏整体策划,缺乏老师的指导,使得一些社团组织在低水平上重复,因此社团活动层次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目前许多社团比较忽视社团新老成员的衔接和传统的承袭,包括社团资料、活动档案的留存。因此社团的继承与发展是高校社团管理面临的难题。五是学生社团干部的相关培训不够,一个干部负责与否、能力高低都将直接关系到社团的成败,因此学生社团干部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三、对高校学生社团建设路径的探索
高校对社团进行管理,要充分尊重社团自主性,把握对社团管理的适当力度。
1.培训群体领导
高校要注重对学生社团干部的培养,将其纳入班团学生干部的培训体系。要重视学生社团干部的思想道德、能力素质的提升,定期邀请社团负责人参加院校的团学干部理论培训班,通过对他们的培训,提高社团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同时可以在学生会下设立专门部门对社团进行指导,具体负责社团管理并进行相关课题的研究。
2.规范群体行为
高校要注重将学生社团活动纳入主题活动中。相对于班级团支部而言,社团团支部更容易开展灵活、丰富、新颖的主题活动。通过邀请社团负责同学参加院校的团学工作例会,使其知晓院校学生部门的近期工作,激励他们将社团的活动与相关主题结合开展。在需要的情况下由校院的团学干部协助组织,使社团活动开展得更扎实、更活泼、更有效;同时也扩大了传统班团组织的影响面。
3.取得群体认同
高校要在经费、场地、宣传等方面加大对学生社团的扶持力度。高校很多学生社团的发展严重受到经费限制,同时因为学生的数量日益增多,学生开展活动的场地受到严重限制,已严重制约了社团的顺利发展。因此高校要积极指导社团开展有现实意义的实践活动来争取校内外经费的支持,积极的帮助社团解决场地和宣传方面的困难,让社团有更多的精力放到社团发展,由此对高校的规范管理产生认同。
4.尝试社团团建
随着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入,建立社团团支部是保证和提升共青团组织凝聚力、影响力和战斗力的必然;同时对学生社团的建设发展和规范化管理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需要注意的是,社团团支部和传统班团支部工作重点将有所不同,在工作职能上要有结合,但也要有分工。如在各类“评先评优”和共青团“推优入党”等方面,要共同发挥作用;同时,班级团支部以团员的注册管理、团员培训、团代会选举等工作为主要内容,社团团组织以团员的学习、生活、娱乐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多形式、多载体强化社团团组织的概念,增强团员对社团团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摘要]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日新月异的今天,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面临诸多现实挑战,其中学生社团的兴起和如何发展已经成为不可忽略的课题。本文在介绍了加强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的现实意义的同时,分析了高校学生社团的普遍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的路径的探索。
[关健词]高校管理学生社团路径探索
随着高校素质教育的深入,完全学分制、短学期制地不断深化,教学形式、教学内容和教育管理模式等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课程班、社区等新名词的内涵在高校学生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不断丰富。以开展学生活动凝聚青年、引领青年的“共青团工作覆盖面缩小,凝聚力弱化”。学生社团等学生趣缘性组织在高校不断张显活力。因此,对高校学生社团给予重视、强化和管理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李东.组织设计原理在高校共青团中的应用研究[C].2006,(10).
[2]王资峰,张恒龙.高校学生生活园区组织管理若干问题分析[J].思想理论教育,2006,(23):64.
[3]邱春新.现行高校共青团基层组织结构的思考[J].江西省团校学报,2004,(3):11-12.
中国是一个以教育为本的国家。随着近代中国的迅猛发展,教育当然也就随之蓬来。尤其是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高校教育越发成为国家关心的头等大事。由扩招引发的诸多问题也越来越成为国家关注的核心,比如投入、设备以及师资等资源的不足问题,而由此类问题导致的最根本的影响则是各大高校的教学质量。如何提高教学质量,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自我评价和自我约束机制,如何构建一个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已成为高校最为关注、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而教育教学质量又是高等学校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因此,提高教学质量是教学管理工作永恒的主题。许多高等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多年实践已证明,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保证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则是改善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之一。针对这一问题,各大高校也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来应对此类的问题,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学生评教也就应运而生。
学生评教就是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组织安排、教学效果、语言表达、科学性与板书、教态、批改作业情况、作业量、辅导情况等进行评价,给每一项内容打上相应的等级,如90以上表示优,80以上表示合格,60-70表示基本合格,60以下就是不及格了。然后由有关领导合计成明确的分数,反馈给任课教师。这个结果往往会被作为评估与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教师的评优、评职、晋级都有着直接关系。
站在学校的角度来说,学生评教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对领导了解与管理教师教学业务也有一定帮助。但是在实施过程中,随之而来的争议也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到底学生评教存在哪些弊端呢?本文将分两个方面来阐述:
一、从学生角度来看
2.我国高校学生社区管理发展现状
2.1社区管理理念随高校发展不断变化
管理理念的变化首先体现为人本管理。过去,很多高校对于社区的管理侧重于学生宿舍的维护、水电等安全事故的管理。随着后勤社会化及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进学生公寓的发展,目前大部分高校更加注重加强社区的管理、服务及文化建设,从而实现社区全方位育人目的。其次,学生的自主管理不断加强。随着学生参与热情及参与度的日渐高涨,他们的自主管理在学生社区管理中已体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最后,是社区管理队伍的完善及创新,例如湖南理工学院在学生社区管理队伍上进行了新的有效的尝试:学生干部进楼栋、党团建设进楼栋、宣传文化进楼栋,学生辅导员与学生同吃住等,这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高校学生社区的管理。
2.2从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方面看,党政合一,多部门共同管理学生社区
国外高校学生事务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的设置较为弹性化,倾向于一级管理体制、条状管理方式,机构设置和权限划分在学校一级进行,院和系下不设学生事务管理组织,学校根据各种学生事务的职能不同分别设立校一级的办公室或中心,甚至设立独立于学校的公共服务机构,直接面向学生开展工作。在我国,高校的学生管理体制主要为党委领导下的党政共管,学校设立党委、行政领导下的相关处(部)室,学生工作由校一级的分管领导主管,下设学生工作处(部)和校团委等职能部门。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行为规范管理、学生公寓管理及协调工作。团委主要负责广泛开展各项有益于团员青年健康成长的课外活动。同时,学校还设有各院、系学生工作部门,直接面对学生实行相关管理。例如湖南理工学院在学生社区管理方面实行“校党委行政为指导,后勤处、学工部为主,团委、组织部、保卫处等全面跟进,学生自治”相结合,在社区管理中,以各楼栋为基础,大力推进党团工作进寝室、建立学生自主管理组织,积极营造学生社区文化氛围,并配合后勤等部门做好学生社区相应管理,实现了在学生社区管理方面的创新和突破。
2.3从社区管理内容方面看,社区设施齐全,服务多样
国外高校“住宿学院”学生事务几乎包含了关于学生的所有非学术性事务,包括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实际工作机构具有专门性,如心理咨询中心、健康服务中心、住宿办公室等。相比国外学生社区管理而言,国内高校在具体社区管理内容方面,各高校因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不同管理内容也各有千秋。如湖南理工学院开辟辅导员室、学生会议室、党员活动室和学生特色活动室等,逐步推行辅导员及党团组织进公寓管理机制,有效开展栋内住宿管理、安保、维修、保洁、服务教育等一系列的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和服务,适应了新时期高校学生社区管理的形势需要。
1前言
体育消费行为是指消费者在理解体育功能价值的基础上,根据自身需要和条件,寻找、购买和使用体育产品、劳务或服务的过程。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体育消费成为了新兴的大众消费之一。高校是培养高等人才的基地,大学生体育消费行为特点对我国体育产业的今后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影响。本文通过我国高校男女大学生体育消费行为情况进行对比和分析,以期为引导大学生进行健康、合理的体育消费提供科学的依据,为开发大学生体育消费市场和体育产业提供有益参考。
2研究对象与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比较研究法、专家访谈法、数理统计法等研究方法,随机抽取我国三十所所高校的全日制在校大一至大四男、女本科生各800名为研究对象。发放问卷1600份(男生800份,女生800份),回收1512份(男生572份,女生580份),回收率94.5%,其中有效问卷1502份(男生566份,女生576份),有效率99.3%。将所得的数据进行相关分析及显著性检验,r=0.95,P<0.01,表明问卷是有效的。
3结果与分析
3.1体育消费水平
体育消费水平最直接是在货币单位上进行反映。调查显示,高校男生每学期体育消费的金额在50元以下的占0.9%,51-100元的占8.5%,101-200元的占20.4%,201-300元的占44.7%,300元以上的占调查总数的25.5%。女大学生的体育消费金额主要集中在51-100元这个消费档次上。高校男生的消费水平远高于女生,笔者认为这与学生的经济状况没有太大关系,主要因为是高校男大学生对体育的认识水平较高,对体育的兴趣浓厚以及愿意在体育方面投入等是造成这种体育消费差异。
3.2体育消费结构
体育消费主要是由体育实物消费、体育劳务消费和体育信息消费组成。在大学生体育消费结构上,男女生都是以体育实物消费为主,但男生的体育实物消费占40.7%远远低于女生的63.2%,调查结果显示女大学生更愿意将有限的金钱投入到能明显改变形象、见效快的体育服饰方面。而男生乐意花钱购买物美价廉的体育服装,但对体育运动器材上投入消费较多。在体育劳务消费和体育信息消费上男生均高于女生,通过分析我们可以认为,由于男生体育兴趣相对广泛,更加注重体育信息的报道,喜欢观看体育比赛、报纸杂志,对体育信息的关注程度也比女生高。同时他们更乐于参与俱乐部、培训班等活动,去提高自身的运动技能。
3.3体育消费的场所
体育消费场所是体育消费所选择的地点,是衡量育消费行为的重要指标。研究发现:男生在选择体育消费场所时首选是校内收费运动场所,其它依次为校内免费场所、校外免费场馆、校外收费场馆。女生选择体育消费场所时首选是校内免费场所,其他依次为校内收费场所、校外免费场馆、校外收费场馆。调查表明高校男、女大学生在选择体育消费场所时首选校内场馆,这主要与大学生学习、生活在校内有关,因为校内场所在时间上更加便利,在交流上更加顺畅。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男生选择在收费场馆中运动,主要是因为校内免费场地设施的不齐全、高峰时间人员较多设施不够用等情况,而收费场馆的条件、配套体育设施及运动的效果和身心感觉比较好;而女生的体育消费较多考虑到经济因素,以免费场所为主。
3.4体育消费时间的选择
对高校男、女学生体育消费的时间调查显示,56.7%的女生选择假期,34.3%女生选择周末,9.0%的女生选择学习之余;男生有57.2%选择周末,35.1%选择学习之余,7.7%选择假期研究调查了解,女生选择假期是因为假期时间长,时间可以自由支配,是体育消费时间最多的时期。男生则认为平时学习、生活过于单调,大都喜欢利用周末和学习之余的时间进行体育消费。调查发现,这与他们参加的运动项目有直接关系,男生喜欢篮、足、排等集体性项目,在周末和学习之余同学们在学校里可以更容易组织。女生喜欢健美操、跑步、跳绳等运动项目,这在假期时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去自由的支配练习。
4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4.1.1体育消费水平上,由于高校男大学生对体育的认识水平较高,对体育的兴趣浓厚以及愿意在体育方面投入等方面的原因,男生的体育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女生。
4.1.2体育消费结构上,男女生虽都是以体育实物消费为主,但女生的实物消费所占比例大大高于男生,同时,实物消费上男生在体育运动器材上投入消费较多,女生将钱较多的投入到体育服饰方面;在体育劳务消费和体育信息消费上男生均高于女生。
4.1.3体育消费场所上,由于男生对运动的舒适度要求较高,在选择体育消费场所时首选校内收费运动场所,女生运动时较多考虑到经济因素,在选择体育消费场所时首选校内场馆。
4.1.4体育消费时间上,男生选择以周末为主,而女生选择以假期为主,这主要与他们参与运动项目不同有直接关系。
4.2建议
4.2.1加大对体育设施、器材的建设和管理力度,尽可能开放公共免费、低价的体育场馆来缓解学校场地器材紧张的状况。
4.2.2充分发挥学校主管部门的职能,引导大学生建立科学的体育消费结构,提高他们的体育消费水平。
4.2.3多开展一些现代体育运动项目,如街舞、网球、瑜珈等项目,并形成教材。一方面可以吸引更多的学生,尤其是女生投入到体育运动中来,也可以为开拓高校体育消费市场创造条件和机遇。
参考文献:
[1]王,等.消费者行为学[M].武昌: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二、多样化的课堂活动安排
多样化的课堂活动、丰富的课内实践活动和轻松愉快的课堂氛围对提高学生学习英语口语积极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学生处在这样一种轻松愉悦的课堂环境中,他们的灵感会很容易被激发出来,也自然会有想要表达的想法,加上较好的英语基本功,相信学生英语口语的提高指日可待。可以说,多样化课堂活动对大学英语口语的教学效果影响是很大的。因此大学英语口语课必须重视课堂活动的安排,教师应致力于设计多样化的课堂活动,创造较为轻松愉快的课堂氛围,使学生在活跃的课堂气氛中进行口语练习,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体笔者建议以下几种活动:1、小组活动:可以把学生分成小组就他们感兴趣的话题进行讨论,激发他们学习英语的兴趣。2、问题设计:教师有意识的设计一些贴近大学生生活的问题引起他们用英语口语会话的积极性。3、差别的教学内容:采用因材施教的方法,结合课本和课外的内容,安排难易程度搭配的有差别的教学内容以调动不同程度学生学习英语口语的积极性。4、口语测试:要重视口语测试在学生中起到相互竞争的效果,从而促进其努力积极练习英语口语的兴趣。为此,可以多进行一些小的口语测试,以分数的方式激发学生学习口语的积极性。
三、注重与学生思想情感的交流
调查研究发现,大多数学生缺乏用英语进行交流的经历,缺乏用英语进行交流的自信心,觉得用英语表达起来很困难。因此,在大学英语口语课堂上,面对着老师和很多同学用英语进行会话的时候,学生容易产生心理紧张和压力感,这些同学为了避免出错和尴尬,倾向于保持沉默,不积极主动参与口语教学活动,让口语教学陷入被动的局面。由此可见,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思想情感方面有意义的交流与沟通显得尤为重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学习动机的激发学习行为都是由动机引起的,学习动机是学生学习积极性的原动力,它来自对英语学习价值的深刻认识。调查研究发现,现在很多大学生有一种工具性的学习动机,把英语当做一种工具。让学生充分意识到学习英语口语是增强自身实力,是自己未来生存发展的工具,是参与国际竞争走向世界的必备条件之一,才能引发他们学习英语口语的动机,实现口语学习从“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
(二)自信心的建立有研究表明,自信心越强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忧虑程度越低、自我认定意识越强、主动用英语进行交流的次数就越多,英语口语提高的几率就越大。反之,在英语口语练习中缺乏自信心,怕出错,怕被老师批评同学嘲笑,这些会直接导致学生在口语课上陷入口语学习的困境和不积极主动学习英语口语的状态。因此,教师应重视学生在英语口语学习中自信心的树立,鼓励学生自信踊跃的参与口语活动中去。
(三)适度纠错与鼓励机制兼收并蓄教师如果斤斤计较,频繁纠正学生细小的错误,不懂得有的放矢和适当的鼓励学生,那么在这样的口语教学中学生就会产生抵触心理,最终会严重挫伤学生学习口语的积极性。教师与学生之间关系如果处理不好,学生在英语口语学习中就会感到紧张压抑。因此,大学英语口语教学中教师应尽量采取适度纠错与鼓励机制兼收并蓄的方式,通过生动形象、丰富有趣的课堂活动和批评与鼓励相结合的教学手段来提高学生学习口语的积极性。
四、教师自身教学素养的提高
在大学口语教学中,英语教师必须意识到自己是学生英语口语学习的示范者和榜样,在学习过程中学生会有意无意的模仿老师的口语发音、语音语调等习惯,因此,教师英语口语水平的高低会对学生口语交际能力的提高产生直接的影响。在口语教学活动中,不能低估教师的榜样模范作用,一个自身素养较高的教师教出来的学生应该不会太差。因此,教师只有提高自身的教学素养,具备扎实的语言基本功,才能在此基础上对学生起到一个良好的榜样示范作用,才能通过自己的发音、语调、遣词造句甚至是表情、教态等方面的模范作用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练习口语,从而激发学生学习英语口语的积极性。
五、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的转变
目前,国内很多大学英语口语课大都采用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缺少以教师为引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的转变,学生在课堂上只是充当被动接受的角色,口语会话练习也往往是教师带领学生照本宣科机械的重复练习。因此,应该积极转变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以学生为中心,不应让学生去适应教师和教材,尽可能的让教师和教材去适应学生。
1.在高校学生公寓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学分制、选课制的实施,学生公寓日益成为学生学习、生活和交流的主要场所,成为新形势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平台、新阵地、新领域。要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要求,充分认识公寓育人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贯穿于公寓教育、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切实加强公寓育人工作。
2.在高校学生公寓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满足学生全面成长成才的必然要求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学生思想观念、行为特征和生活方式呈现出多元化、个性化特点,来自不同地域、不同家庭背景的学生要在公寓中和谐共处、全面发展,这对公寓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公寓育人工作中要注重贴近学生实际,尊重学生个性,增强学生自理、自立、自律、自强能力,满足学生的成长成才需求,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公寓成为对学生进行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阵地。
3.在高校学生公寓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建设和谐校园的必然要求
要把公寓作为和谐校园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公寓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措施,整合资源,突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合力育人的主旋律,创建安全、规范、文明、和谐的学生公寓。
二、目前在高校学生公寓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困难
近年来,随着学校办学规模的迅速扩大,在校生人数急剧增加,培养对象的多样化,课堂教育的流动性和公开性,使学生公寓愈加成为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但是在高校学生公寓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也存着诸多困难。
1.高校的重视程度不够
虽然各个高校也加大了在学生公寓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力度,比如加大了在公寓内的宣传,形成了自己的一些可行的方法,但是由于投入有限,很多学校还只是停留在理论研究方面,没有达到学生全面成长成才的需要。
2.学生公寓内缺少专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场所
学生公寓在建设的初期没有专门辟出场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到后面即使学校重视,想在公寓内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也很困难。
3.缺少一支专门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进公寓
公寓物业管理人员由于文化素质普遍较低,他们的主要工作还是做好学生的后勤服务保障,很难利用他们对大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4.传统的大学生思想教育内容、方式、方法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在学生公寓内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需要
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主要还是以班级为单位,在班级内进行,很少深入到学生宿舍。
三、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公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措施
(一)更新观念
加强组织领导要转变传统认识,更新观念,后勤社会化并不意味着在公寓内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应该由物业人员负责,而是全体教育工作者都应该深入学生公寓,加强在学生公寓内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重视学生公寓在思想政治教育载体中的地位。学校应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组长应由分管学生工作及后勤的校领导担任,组员包括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宣传部、后勤部门的领导,全面负责学生公寓内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只有领导重视,投入增加,学生公寓内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效果才能得到保证。
(二)完善制度建设
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保障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是在高校学生公寓内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力保障。制定和完善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用制度来规范大学生的行为,从而给学生在公寓内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同时为在学生公寓内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保障。制度包括学校领导、辅导员、班主任深入学生公寓制度、二级学院学生公寓工作考核办法、文明寝室评比办法、学生公寓内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等。将学生在学生公寓内的表现和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真正起到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目的。
(三)加强学生公寓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建设
1.首先是建立一支能力强、素质高的专职学生公寓辅导员队伍
目前,在学生公寓内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效果不佳,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缺少一支专职的公寓辅导员队伍,虽然各个学院也都有辅导员,但是由于他们大部分的时间都是在办公室,忙于日常性的事务工作,很少深入学生公寓。只有成立一支专职的学生公寓辅导员队伍,真正做到全天在学生公寓,才能了解学生在公寓的状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加强和引导班主任进公寓
辅导员人数有限,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今天,往往一名辅导员负责两百甚至三百名以上的学生,很难做到对每位学生都了解,要充分依靠班主任,加强和引导班主任走进学生公寓,一起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作为学校,要经常性的组织辅导员、班主任进行培训,通过学习引导他们掌握在学生公寓内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效性。
3.充分利用好党团学生组织、学生骨干,充分发挥他们在学生公寓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
在学生公寓内通过设立党员寝室、班长寝室,发挥学生骨干的先进模范带头作用,通过这些学生骨干和同学面对面的交流,可以及时准确的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有效的帮助老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加强公寓文化建设高校公寓文化是一种以学生公寓为主要载体
以学生群体为主体,以物质、意识及制度等为内容,对强化大学生素质,提高大学生思想伦理道德及道德修养,规范大学生学习与生活,对大学生文化有重要意义的文化。公寓文化建设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进行公寓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种有效模式。加强公寓文化建设,首先要加强公寓文化硬件基础建设,包括各种生活设施、活动设施、娱乐设施。如在学生公寓内设立图书阅览室、乒乓球室、电视机室等等,通过这样一些载体来开展各种文化活动。其次是开展丰富多彩的公寓文化活动。如每学期举办一次文明寝室建设月,每年举办一次公寓文化节,学生公寓吉尼斯大赛,寝室美化大赛,寝室心理情景剧大赛,学生公寓安全知识竞赛等等,通过开展丰富的公寓文化活动,让学生都能参与其中,使学生在活动中接受教育。
(五)充分利用网络及新媒体
在学生公寓内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载体较为单一,传递的信息量也有限,随着网络的发展,传统思想政治教育暴露出了一定的局限性。要应对网络的挑战,适应时代的发展,就必须从自身创新,充分利用网络的特点,使网络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新载体。充分利用网络,通过QQ群、微信群、博客等新媒体,在学生公寓内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